时间:2022-12-23 18:02: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循环经济促进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减量化
第十八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立法 中国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高度产业化,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已经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健康,甚至生命,改变这个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在不损害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能源的再利用,节约生产成本,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理想模式,循环经济范式应之而生并受到重视。它通过生产与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的融合,强调减少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甚至“零”排放;通过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环境友好生产。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一词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主要指在企业利用资源进行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物的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资源消耗型经济转变为循环利用资源的生态型经济,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模式,也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以达到反复使用,使其资源化的目的,从而形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实现废物的净化和再利用。
循环经济以3R原则为基本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
所谓减量化就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少的使用资源,实现资源最小化,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和浪费;所谓再使用就是指将产品及其包装反复使用,要求将再生资源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再生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所谓再循环就是指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
二、各代表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发展背景
日本及欧盟各国均对循环经济进行比较完备的立法。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涉及了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等多个层面,具有非常完备健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日本国会修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再次修订《废弃物处理法》,并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1995年通过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8年制定了《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2000年日本国会共修订及通过了六项法案被成为“资源循环型社会元年”。2002年,通过了《车辆再生法》。日本制定循环经济法律虽然起步较晚,但其起点高,采取的措施坚决全面,取得的效果非常显著,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1972年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1978年推出“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废物处理法》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方法,即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并于同年通过了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
美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自俄勒冈、新泽西和罗得岛等州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且其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及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及循环经济立法
我国对循环经济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基本做法是在企业、工业园区和区域等层次逐步推进“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实现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近年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投资总量在不断攀升,从循环经济中的环保投资方面来看,“七五”期间,中央财政环保投资为476.42亿元;“八五”达1306.57亿元;“九五”为3447.52亿元;“十五”突破7000亿元;“十一五”期间经初步测算,全社会环保投资预计达到13750亿元。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首次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环保财政投入第一次实现了“有渠有水”。
我国的环境立法的结构及其繁杂,分为宪法性规定、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专门性的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级环境立法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的环境立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主要包括: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 ,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 1997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的《节约能源法》,200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的《防沙治沙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都或多或少地间接涉及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立法。只是在较低的立法层面上,《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中有关于循环经济的规定。
四、我国实行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但粗放型增长模式还未从根本上转变,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的巨大损失为代价的,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存环境,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长期看来非常得不偿失,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就必须实行循环经济。真正实现循环经济,需要法律的约束,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只是在某些法律中间接的涉及到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而没有一部将清洁生产、固体废物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到循环经济法律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的法律。目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节约能源法》由于受各自的法律定位所限,无法发挥从全局的高度统领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使命,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规定得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缺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这些弊端使循环经济在实践中难以真正的落实。
五、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想
目前我国对循环经济的投资总量还在不断增加,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但是,要想切实有效的发展循环经济,还必须将科技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制定专门的关于循环经济法律,形成基本法为基础以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原有污染法进行细枝末节的修改。
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结构和现实情况,不能照搬国外的立法模式,而应该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构建起完整、系统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修改和完善原有的法律并制定新的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创造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相结合的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应在四个层面上进行立法:
1.修改和完善基础法。在《环境保护法》中对循环经济作出规定,进一步补充循环经济相关内容,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不符的章节和条款。
2.制定专项法律。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在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将发挥基础作用。
3.制定和修改综合性领域的法律。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法律制度,实施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并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适时修改,以免交叉和重复。
4.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专项法律的制定问题。我国应当建立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该法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义务;明确惩罚制度;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强化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制度。
总之,我国应切实重视循环经济立法,最终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以《节约能源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四部法律为主干,以特定资源、产品的单项立法为补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的基础上扩展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健全价格机制,实行资源有偿利用制度,提高科技水平;建立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实现我国循环经济的切实、有效、健康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
[2]毛如柏冯之浚:《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3]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张坤主编:《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5]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环境保护》2005年1月
[6]王曦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7]董慧凝:《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参见中国法学网省略.cn/shownews.asp?id=11034,2005年11月访问
[8]牟彩霞等:参见《循环经济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9]毛如柏冯之浚著:《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一)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涉及循环利用资源的政策和法规,主要体现在环保法律和法规之中,涉及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较少。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从总体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不可能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尚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隶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但涉及服务业中旅游、餐饮住宿、通信服务、物流、零售批发等部门的专项规定为数不多。纵观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政出多门欠缺协调性,并且欠缺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导致这些政策在服务业各领域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山西、甘肃、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和广东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内容涉及各个经济部门,专门对服务业的规定少之又少,不能对地方服务行业循环经济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法治体系尚未成型,相关的法条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暂时不能适应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成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它不仅是一个政府的自觉行为,也是一个市场的自发行为。一方面需要立法先行,从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经济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服务业,需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标志、财政信贷鼓励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制定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等优惠和鼓励政策,来推动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在服务行业的广泛适用。但是,从目前的经济政策的导向来看,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自2008年中央就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此中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第7条指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为此山东、辽宁、海南三个省,九江、厦门、长春市特别出台了适用于当地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他各地也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但是在各地的申报通知当中,依旧是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为导向,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不足的成因
(一)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落后
服务业又称第三产业,是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部门全面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形成的国民经济产业部门。自建国以来,政府全力推进第一、第二产业部门的发展,依赖农业和工业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直到施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才开始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在第一、二产业中己开展,尤其是制造业,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线性经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产出模式,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也还未引起国家及其他社会层面的足够重视。相关的实践开展的较少,仅在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传统的服务业部门推进实施了绿色节能制度,能源循环利用程度较低,总体来看还处在启蒙和探索阶段,与先进国家具有一定差距。人们的物质享受,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的,在追求更好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为了迎合和刺激消费者的愈加膨胀的消费需求,服务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忽视了长远的人类生态利益,客观上导致了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资源危机的加剧。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当前环境和资源问题的金钥匙。服务业是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就要从根本上引导消费者从“过度消费”的理念转向崇尚自然、注重资源节约的“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理念,在消费的同时注意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消费的观念。同时,倡导服务业市场主体树立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的理念,鼓励引导服务主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并且在各地建立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的产业链。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在不同规模和不同水平上实施以上内容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但这种循环经济实践毕竟是分散的、低水平的、小规模的,几乎还没有哪个行业能做到内部流程的循环。成熟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尚未形成,从而制约着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二)公众循环经济意识薄弱、参与度不高
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理念,在国际上兴起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年,在国内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虽然在国际上,有不少先进和成功的做法,但是在我国目前还处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范畴,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具体通过哪些手段和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问题,仍然了解很少。构建循环型服务业需要行业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具体制度高度认同,在此基础上配合政府的政策规划将各项具体的制度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中去。因此,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方面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发服务业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进行大规模和大范围的宣传,在公民中进行普及宣传倡导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
三、健全完善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的对策
目前,促进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主要集中于餐饮、旅游等传统行业中,实施情况也不尽人意。在批发零售、金融、物流、通信等现代服物业的相关立法中,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及具体制度还未能体现。现有的法规从效力等级来看,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反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领先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由综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三部分组成。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要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时具体来说如下。
(一)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综合立法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具体的制度可以被应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规定一些较宏观的、覆盖面较广的内容,诸如循环经济的概念及相关术语、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责任等,因此该法不可能针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为了推动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一部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来协调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针对服务业节约资源,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的专门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在整个服务周期贯彻循环发展理念,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建立绿色消费模式,实现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业是由零售、餐饮娱乐、房地产、旅游、物流、金融、通信、信息咨询等若干个分产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在经济生活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跨度较大,需要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施有差异的循环经济具体制度。但从宗旨上来说,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确保服务业生产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等立法目标应该贯彻在所有的制度当中。积极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禁止各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落实政府、企业、公民在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服务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
服务业涉及多个行业,提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具体物质的循环利用工艺及技术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品,制定不同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的单项法规。例如,制定适用于零售行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及循环利用的《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制定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法》;制定适用于通信业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资源化利用的《废旧电池、手机回收利用条例》等。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通过制定《绿色消费法》来引导公众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方面,政府的绿色采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最大的采购方,能够购买较大份额的绿色节能产品,从而形成经济规模并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在进行绿色采购的同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从而使得各个消费群体提高环保意识。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法》基础上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从而进一步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进服务业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规模。
(三)加强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地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在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规,如服务业清洁生产、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餐厨废弃物回收、绿色消费、绿色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条例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有的服务业环境管理、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地方条例,共同构成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法规体系。但是,一定要注意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与国家立法及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关系相协调。只有促进多种规则的宏观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作用,为真正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构建并完善与服务业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体系
1、科技政策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服务业科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政策。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依托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服务业长久以来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施情况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要求。所以,国家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同时制定信贷倾斜、税收减免、投资优惠等措施,引导服务业主体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创新活动中。(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与推广政策。先进的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出来后,政府应当推动这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在服务业中广泛应用,分批分次组织企业培训,促使他们掌握新技术,进而在实践中大范围推广。
2、政府奖励政策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
收录日期:2013年5月31日
一、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11年1月“中原经济区”被正式纳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1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正式下发;2012年11月2日,由国家发改委将中原经济区范围基本确定后,《中原经济区地图》编制正式完成,标志着中原经济区正式成立。2012年11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中原经济区进入全面发展建设时期。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线性经济的一种革命,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农业循环经济则是将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融入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闭路循环,从而实现农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作为全国重要的主体功能区,以河南省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业循环经济的探索和实践。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中国,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责无旁贷。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性主要有:
(一)保障中原经济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河南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和粮食大省,其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业经济的有力支持。但是,长期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农业经济都是一种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粗放型增长道路,人均资源占有率低且浪费严重,人地之间矛盾突出,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产业链条较短,农业产出较低。《中原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并明确了中原经济区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的战略定位,提出建成全国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的重大目标。要建设全国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就必须探索一条可持续的农业经济发展道路,在大力发展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同时还能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优化。而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则是一条必经之路,也是实现中原经济区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最佳选择。只有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遵循循环经济发展三原则,即“减量化、再循环和再利用”原则,积极推广节水、节地、节电、节肥、节药等节约型农业循环经济措施,大力开发农业资源再循环和再利用技术,才能从源头减少资源的投入,进而通过资源的闭路循环实现废物减量的最小化,从而有效提高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河南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粮食安全尤为重要。如何在人地矛盾突出的前提下保证粮食的持续稳定增长是中原经济区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中原经济区建设要坚持稳粮强农,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划》在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部分也明确提出,要构建具有中原特点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夯实“三化”协调发展的基础。然而,目前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土地租赁制度的逐步推行,河南省粮食安全正面临严峻挑战。由于耕地征占和耕地荒废现象较为严重,使得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严重受限;粗放的粮食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科技应用、推广的局限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粮食生产成本较高,而农民收入较低,现有种粮补贴政策不完善等导致农民种粮积极性降低;加上外出务工青壮年增多,种粮农民日益减少;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致使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提高粮食产量难度增大等。面对粮食安全方面的严峻挑战,必须借鉴国内外农业发展科学模式,以科学手段确保粮食增产增收,大力发展以高效节水灌溉等措施为支撑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路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不仅能够有效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而且能进一步增加就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真正在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确保中原经济区粮食安全。
(三)保护和改善中原经济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关键。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好保障,必须打造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现代农业体系,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生态环境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美丽中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打造。由于长期以来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模式,中原经济区农业生态环境在局部有所改善的情况下,整体生态环境并不容乐观。目前,存在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两个方面。其中,生态破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短缺,人均耕地资源逐年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严重以及森林覆盖率降低等方面。据《河南统计年鉴2011》资料显示,2005年河南省水土流失面积为60,970平方公里,2010年为61,154平方公里。另据资料显示,2010年第二季度,河南省部分地区相继遭受了风雹、洪涝、低温冷冻、山体滑坡、病虫等自然灾害袭击,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92.09千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16千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73亿元。农业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农膜的过量使用等带来的面源污染、农村畜禽养殖及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以及乡镇企业生产带来的污染等。要保护和改善中原经济区农业生态环境,须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通过农业生产园区的小循环带动整个中原经济区的大循环,从而推动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真正从源头上减少资源的投入和污染物的排放。
《规划》明确要求,要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中原、生态中原,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要推动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继续开展循环农业示范试点工作。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豫政[2010]27号)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河南省“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指出,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和生物农业。大力发展节水、节地、节肥、节药、节能农业,推进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林业剩余物的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植物生产―动物转化―微生物还原”的农业循环系统。
二、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传统尝试较早,但是现代意义的农业循环经济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还不很成熟。各地根据不同的地理特点和区位优势尝试了不同模式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河南省是全国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较早的省份,早在2005年,河南省引发了第一批《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了20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2007年又开始第二批试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重点行业和区域节能减排以及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是,河南省在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和推进方面,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还是以传统粗放型的农业发展模式为主,系统的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并不多。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农业资源产权不清、缺乏合理的农业资源价格体系、农产品质检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愿望不强等均是目前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各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循环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节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有关循环经济基本制度、原则、激励措施及标准的相关配套文件。中原经济区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主要有河南省关于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如《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以及周边省份的相关地方立法等。虽然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但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却很缺乏,相关立法大多没有明确规定。如作为循环经济领域基本法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非常原则,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就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方面,也大多集中在工业领域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还很缺乏,并且还存在地方立法无法统一的情况,亟须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各个省份的统一法律法规。
三、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对策
首先,应加快出台有关中原经济区区域发展基本专项立法,为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国外区域发展的成功实践表明,立法先行是区域资源开发成功的关键,然而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关于区域开发的基本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要依据仍然停留在规划层面,尚没有专项立法的支撑。当务之急是出台统一的《区域开发促进法》,明确开发与建设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更高层次的立法支撑。虽然现在我国区域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我国“十一五”规划之前的区域划分大多以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目标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已经开始注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相适应和协调,强调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区域发展的主题思想仍然是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这种理念和指导思想从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中可见一斑。所以,在区域开发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中原经济区开发促进法》,对中原经济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为解决中原经济区所辖区域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问题,关键是要尽快构建一套有利于法制统一的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障中原经济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法律。鉴于目前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不完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增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可操作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区域发展中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细化,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中原经济区的特殊区位特点,应结合中原经济区的农业生态环境现状有针对性地出台有关该区域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由于目前关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地方立法之间并不完全统一,如何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非常关键。
再次,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专项立法的支撑,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应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现象,尽快形成有关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河南省民政厅.我省2010年第二季度自然灾害分析综述.
关键词:德国;循环经济立法;中国;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94-03
引言
20世纪60 年代,美国经济学家K.鲍尔丁首次提出“循环经济”这一说法。1990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珀斯和特纳在《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正式使用了“循环经济”一词。意为:在人、自然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改变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者生产、产品消费和废弃物产生的传统运转程序,由资源消耗型线型增长经济,转变成通过资源循环利用形成的生态型集约型经济[1]。环境为经济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原材料再通过生产过程转化为消费品,能源为生产提供燃料,最终将这些原材料和能源转化成废物而重新返回到环境当中去。这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和价值观,它把人、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等要素有机地融为一体,促进了三者之间的和谐平衡发展。
20世纪90年代,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趋势之一。先进的经济模式需要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规章,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循环经济的运行成本。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形成了科学系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为循环经济的运行服务。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但循环经济立法仍然存在众多缺陷,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地学习、借鉴、发展。
一、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一直位居世界前列,是最早开始打造循环经济法制体系的国家之一,经过实践检验,卓有成效。据相关资料统计,德国各联邦和各州现有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共8 000部左右,加上欧盟共同遵循的400部环境法,已形成了庞大的法律体系网络。
德国的循环经济最开始起步于垃圾处理,德国政府于1972年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政府将之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立法目的由最初的“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产生废弃物”。随后,相关立法迅速发展,逐渐扩散转移到了生产和消费的各个领域。
1991年,德国首次根据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物处理法》(于2000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该法致力于减轻填埋和焚烧处理垃圾的压力,要求生产商和经销商尽可能减少商品包装物,并要求设计成可回收利用的商品。
1994年,德国颁布了综合性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该法将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包括原料的加工到产品的运输再到废物的处理,均要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在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史中很有代表性,它特别强调生产者的责任,要求生产者负责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规定首要的废物管理手段应该是生产者生产时尽量避免产生废弃物,其次才是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和资源转化处置。
1996年10月,德国政府制定了《循环经济法》,该法的核心思想是尽量将更多的物质资料处理保持在生产圈里。《循环经济法》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首先,生产过程中应该避免产生废物,否则必须对材料或能源进行充分利用,只有两者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废物进行环境能够承受的清除;其次,要求工商业者从研制新产品开始,就要考虑废物的清除问题,产品的设计必须是在技术上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遵循寿命长、维修拆除便利、可重新利用的原则,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站式责任制;最后,生产者必须承担废物利用或清除的一切费用。《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运用对废物清除和资源循环利用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这些法律法规从单一领域扩散到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环节,利用产品责任制加强企业责任心,逐渐细化减少废物产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规定,有效地节约了资源并彻底改变了产品设计、生产、回收的模式。
二、对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评价
1.立法理念先进。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由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再循环利用升华而来,把废弃物再利用提高到循环经济立法原则的高度让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和普通环境保护法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资源再化再利用这一立法理念更能彰显循环经济的核心观点,保证了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并最终实现资源生态价值的市场化。如德国首部系统的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就明确指出对于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必须要寻求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再如1999年德国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该法明确指出,开发再生能源的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政策性补助。在这一系列法律政策的鼓动下,德国新生了很多可再生能源开发公司从而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德国环保提供了有益的帮助[2]。
2.单行法完善,可操作性强。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建立在单行法完善的基础之上,德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按效力从低到高,共分两个层次:指导性的法律和具体可操作性的单行法。除上文述及的指导性纲领性法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有机物处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系列有针对性的单行法。单行法的丰富和完善有效地补充了整个法律体系,使整个法律体系可操作性极强。德国在《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的框架下,还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促进各行业废物再利用的法规,如《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以及《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3]。这一系列的单行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加强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可操作性,从不同区域层次角度推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3.相关主体权责分明。德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明确合理地分配了各个主体的义务责任。在《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中第一次确立了生产废物最小化、污染者承担治理义务与政府和民间合作三项原则[4]。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规定了消费者、地方政府、企业和国家各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国家主要承担制定再生利用政策措施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的主要责任;企业主要是在生产、销售全方面承担相关的循环责任;消费者主要承担尽量循环使用产品,尽量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并适当处置废弃物的责任。其中,企业是生产的主体,也是循环经济实践的主体,所以德国政府在立法时特别注重对企业的法律强制责任。如德国的《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必须承担回收废旧车的义务,《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对他们的产品从产地到最后处理负主要责任。这样就达到了从生产的源头上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及其资源化处理的目的,抓住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要矛盾。
4.立法注重技术创新与宣传教育。德国循环经济立法注重技术创新与宣传教育。德国的立法规定,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谁就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目的的产品责任。这样就促使生产者不得不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生产中的废弃物的处理与资源化问题,并在生产中注重清洁生产技术的创新。欧盟的《废物指令》规定:依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减去废物处理的任何收益,废物处理的费用应当由废物收集者、持有者或处理废物的相关企业承担。这样,生产企业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得不注重清洁生产与资源化技术的研发,否则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企业利润下降,竞争力减弱。另外,德国的立法也很注意对公众的循环经济观念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政府每年对公众对于循环经济的责任进行广泛的宣传,从孩子的教育就开始注重环保教育,宣传教育涉及到生活的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
三、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就现阶段来说中国循环经济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立法没有实质进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前中国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款多集中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中涉及到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第4条规定提到“国家鼓励,支持展开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5]。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相对的滞后。中国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立法仍然只是浮于表面,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涉及到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法律仍然相当笼统,如包装废品、农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废玻璃、废塑料、旧家电、建筑废弃物、废旧汽车等废物循环利用问题还没有实质性的专项立法[6]。
2.体系不完善,配套单行立法不足。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就制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中国政府又以该法为总纲领,进行了大量环保方面的立法修订。截至2012年底,中国在节能方面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水土保持法》;在清洁卫生生产方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提出循环经济这个概念的只有《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基础的环保法律体系。实践证明,这一环保法律体系也对推动中国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化利用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与德国相比,这一法律体系的根本目标是保护环境,而并不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尽管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是,毕竟不能划等号。缺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律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配套单行法方面仍存在不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得以正式实施,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该促进法只是从宏观上对今后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一个方向性的指引,仍然需要通过更多的单行法和相应的政策来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如刺激废物再利用这方面,配套单行法的缺失导致逆向物流系统无法形成,从而资源再生利用这一回流产业无法找到明确的市场定位,从根源上影响了该产业的发展。
3.法律责任分担不合理。循环经济立法目标的实现,单靠生产者承担责任是不够的,必须把整个社会都调动起来使企业、政府、公众三者之间适当分责。而中国现状则是企业承担大部分责任,公众并没有承担必须的法律责任或义务。责任分担不均衡导致中国生产和消费无法实现良性互动,如《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这一类以消费废弃物回收为主体的条例就显得苍白无力,从根本上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和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自然条件东南西北各不相同,环境问题十分复杂。要想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需要做到在不同的层次与阶段按实际情况循序渐进,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长期的工程。因此,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一步步实施,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原则,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逐步制定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借鉴德国的经验,并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有结构出发,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从实际出发,转变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现阶段,中国生产活动中资源消耗依然很高,以减量化原则为主导的原则依然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主导原则。立法虽然对资源回收再利用提出了相关要求,但扩展不够内容大多过于笼统,无法适应当前循环经济的发展。纵观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几乎都是以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立法的主导。因此,随着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入,再利用和资源化这一立法原则必须尽快提高到和减量化原则同等的地位,这既是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到现阶段必须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未来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6]。
2.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完善现有的循环经济基本法,使其更具有总领性。中国已经于2009年制定了总纲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立法指明了总方向,但配套立法还不够完善,目前主要需要在循环经济实施与科技实践相结合已经相对成熟的主要领域和环节专项立法,如制定《建筑材料循环法》、《食品资源循环法》、《废旧汽车回收法》以及《家用电器回收法》等。然后将这些法细化,形成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明确相关主体权责。生产者直接负责产品从生产到回收到循环利用的全过程,社会消费者通过消费间接承担环保义务是最好的循环经济模式。由于产品,尤其是日常生活消费品,分散在广大消费者手中,单个消费者的制造的生活废弃物看似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太大影响,但整个社会消费者制造的生活废弃物集中在一起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规模化的效应。这种分散性使承担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和确认。我们以往的观点是,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个体废弃物制造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不利影响;对于生产者来说,其仅仅限于在生产过程中付出了使用生态环境的费用。但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所带来的环境质量改善,却能使社会每个成员受益。所以,这就造成了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连续的资源环境循环系统。因此,在确定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的成本承担主体时,应摒弃现有的“由污染者负责治理”的原则,而应该遵循“由受益者负责付费”的原则,即将生产者行为责任由生产领域扩充到消费领域,由其承担回收利用废旧产品的义务,但事实上承担经济责任的费用则是间接地从全社会的消费群体的付费中获得的。这样,全社会性的义务责任分担制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体系。
4.注重公民宣传教育。注重主流媒体对循环经济法律的宣传,使得循环经济的功用和必须性深入人心。中国国民目前对于环保这个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但仍然对循环经济以及资源再利用这个理念相对陌生。这需要政府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从法律上突出循环经济执行的必要性。同时,循环经济执行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更需要公民作为一般消费者积极配合执行。
结论
通过对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特征和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的分析比较,可以得知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与之相比还有差距。首先要尽快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其次应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同时注重公民宣传教育。只有不断学习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国情实际运用到立法实践中去,才能提高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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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善斌.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江淮论坛,2005,(5).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择[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18.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理论根基;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85-02
一、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根基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1.强调可持续性。要求人们根据生态系统发展的限制因子和持续性的条件的具体关照来调整人们自身的对资源的需求和生活、生产方式。
2.强调公平性。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要求代际公平和代内的不同区域、国家、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
3.强调质效性。要达到具有可持续性意义上的经济增长,必须更新经济发展思路,将生产方式从传统的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把从主要靠增加投入铺新摊子、追求数量增长,转到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轨道上来。
4.强调环境与发展的整体性。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必须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衡量发展程度、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的客观标准之一,而不仅是把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一方面,生态环境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资源,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出许多间接或直接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环境和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环境和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的支持力量却越来越有限了。
(二)生态学理论
生态系统的规律是一个和经济系统中与物质流有关的准确描述,可以简单总结为八个字,即“协调、整体、循环、
再生”。
1.整体协同的动态平衡原理。作为生物物种之一,人类既依赖于自然环境发展与生存,对自然环境同时又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人与生态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一个例证就是,当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破坏了自然,不可避免地将受到自然带来的惩罚。正如马克思、思格斯曾经告诫人们的那样,“我们统治自然界,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绝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的,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2.生态阈值原理。生态系统的强大的自我调节能力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起作用,如果超出了生态系统本身调节能力一定限度,生态系统受到的干扰过大,生态平衡就会遭到破坏,在生态学上称这个临界限度为生态阈值。环境的质量和生物的数量、种类及其之间的相互联系决定着生态阂值。生态系统在生态阈值范围内能承受一定程度的外界干扰和冲击,更重要的是受到干扰之后,可以通过自身内部的调节恢复到之前的稳定状态。但是当有超过生态阈值的外界干扰的时候,就会发生“生态失调”,也即生态系统无法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原初状态。
3.共生共存的协调发展原理。工业生态学要求现代工业体系中不同行业和不同工业流程之间的资源共享和横向共生,建立现代工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为每一个生产企业的废弃物在工业循环体系中找到一个下游的“分解者”。通过打通工业生态系统内部物质的最大限度地循环路径,工业生态学建立现代工业体系行业或企业共生体内部物质之间进行闭路循环的链条,从而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经济效益的三赢的目的。目前,实现这一理想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建立生态工业园。
(三)生态法哲学
简单地说,生态法哲学是指以人为本,统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法律本位观,要求从环境立法、绿化宪法、行政法、民法入手,承认地球上的生物享有生存和存在的基本权利,承认自然界及其生物具有内在自身价值,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法律观念。生态法哲学观念的内涵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生态法哲学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法哲学观不是对保护人类的基本立场的抛弃,而是给予人更多的关注,它不仅强调地区之间的发展公平、行业公平、代内公平而且还强调代际之间的公平。虽然我们强调生态本位,但是保护生态实际上就是维护人的根本利益,不仅维护一个地区的人的利益还维护其他地区的人的利益,不仅维护现代人的利益还维护未来后代人的利益。强调生态本位根本上还是以人为本。
2.生态法哲学观统筹人与人的关系。在生态法哲学观指导下,我们要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几个层次:第一,要重视当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地区的发展,而牺牲其他地区的发展,不能因为一些的人的幸福而剥夺其他人的幸福。第二,要重视代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三,生态法哲学观要充分统筹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
根据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结构应当采取德日的金字塔型的体系结构,具体在宏观构架上应包括五个层次:
(一)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制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循环经济法律,这部法律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根据本书前面的论述,所谓循环经济还包括上文所说的3R原则、生态安全原则、风险防御原则、责任分担原则等几项。在具体的循环经济立法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将循环经济的原则和循环经济法的原则在立法层面上区别开来。
(二)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例如循环经济专门法律里面比较重要的《废气排放法》等相关法律。
(三)结合行业标准制订相应的的单项法规
根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要求,就各个行业内部的废物回收利用制订单项法规或专门规章,如《电子产品回收法》、《容器包装循环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建筑材料再资源化法》、《电池回收利用法》、《化学物质排放管理法》等。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行政规章
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可避免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激励、促进手段和措施推动相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在不断颁布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但是遗憾的是,在我国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并没有对地方政府部门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行为做出规定。
(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纳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容
应该在《宪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时将促进循环经济内容纳入其中,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衔接。发挥其主导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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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后工业化?发展中国家的新型工业化都是循环经济理念的体现,循环经济是已露端倪的知识经济的第一阶段?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日本走在前列,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一、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分析
(一)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
作为发达国家,日本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居世界前列,国民高收入导致了其“大量消费”模式的形成,从而造成大量废弃的后果,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已经成为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环境问题之一?在废弃物处理上,日本一直采用焚烧和最终填埋的方法,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又占用了土地,同时,大量废弃物的焚烧和填埋也是资源的浪费,因为世界上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没有无价值的垃圾?
改变过去不合理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发展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成为日本的优先选择?将已产生的废弃物重新利用再资源化,既解决了废弃物处理难题,又具有环保意义的经济效益?
(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口号,并集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日本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害加剧并存的博弈过程中,日本逐步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保证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循环产业有法可依,有利可图,有后续发展能力?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
日本是自上而下的制定综合性循环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推进?具体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础层,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有《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三层面是针对循环经济这一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物质输出端,即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促进容器和包装物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车辆再生法》?《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相继付诸实施?
(三)有力的政策扶持
由政府出面制定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较为典型的政策有:
1.政府奖励政策?日本设立资源回收奖,这种奖项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该奖项实施后在日本许多城市收到良好的效果?
2.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有成就的企业,日本政府要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如企业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由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凡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皆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
3.价格优惠政策?如规定废旧物资要实行商品化收费,即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
4.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扶持社会“静脉产业”?在绿色消费中,贴有政府认可的环境标志的商品可出售,表明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符合环保要求?日本产生了一种新的环保产业的形式——“静脉产业”,它是那些将废弃物转换为再生资源的产业的总称,因为这些产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日本政府将“静脉产业”作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力军,通过减免税收,增加投资等方式来大力扶持,旨在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的经济环路?
5.强化行政管理机制,保障政策实施?2001年1月,日本环境厅在机构改革中升格为环境省,将原来多部门执掌的废弃物管理职能统一划归环境省,由大臣官房下属的废弃物?回收利用对策部统一管理?为了实现环境与发展二者之间的平衡,针对国内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还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
(四)官产学民共同努力
发展循环经济单靠一方的力量是不行的,日本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上发挥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官产学民共同努力的优势?
1.政府?日本各级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之中,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如对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实施产业倾斜政策,激发企业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另外,国民消费意识的改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从 2001年4月开始,根据《绿色采购法》,日本政府各机关在购买商品时,要购买减少环境负荷的环境友好型产品,这一行动对国民消费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2.企业?政府提出的循环型社会战略方针,得到了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主力军的各企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到废弃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促使生产者联合起来应对所面临的更大的责任?企业将“产业垃圾零排放”作为发展目标,在削减资源使用量?抑制废弃物产生量等方面取得进展?在注重自身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同时,企业还非常注重生产链条上下游环节的减量化和再循环,从而为日本全面发展循环经济作出贡献?
3.科学研究?循环经济属于技术密集型经济,必须有大量高新技术作支撑?日本研究部门以零排放为目标,对废弃物减量化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链技术等循环技术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取得进展,从而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节能降耗环保技术?以“技术立国”的日本,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应用与推广,这为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4.在经历了公害病的苦楚之后,日本民众形成了强烈的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意识,清洁生产?回收利用废弃物?垃圾的分类投放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追求美好环境的人数远远超过了追求物质富有的人数?在日本,各种以“爱护地球”?“保护环境”为主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多如牛毛?这些志愿者利用空闲时间,无偿地从事有助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工作,包括回收可循环资源?转让或交换可循环资源等自愿活动?可以说,日本能够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与全民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基础是分不开的?
(五)开展多领域环境教育
日本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与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以提高国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的环境意识?日本各行政部门?企业界?民间团体和个人相互合作,共同努力,综合推进从幼儿到老人各个年龄层在学校?社区?家庭?单位?野外等多种场所的环境教育和环境学习?另外,日本不断充实其环境宣传手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活动,制作?分发宣传小册子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同时,还在互联网上开设绿色购物网(GPN)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环境信息?环境教育是发展循环经济从概念到行动的关键,是国民不断地从认识到参与的发展历程中的中介环节,因此,日本多领域的环境教育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循环经济在中国已经由一个陌生的名词和概念上升为指导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并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走的是一条赶超型工业化道路,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发达国家所未经历过的,让我们更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健全法规体系
循环经济作为一场变革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社会经济活动,需要一个明确的导向系统,一个可靠的支撑系统?法律因其自身固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对循环经济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日本是全世界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先行者,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日本在发展循环经济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制定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更是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摘要:介绍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得让相关理论,辩证的阐述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关系。创建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发展模式,推进实施清洁生产,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清洁生产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并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03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分别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至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经济发展面临强大资源环境压力的情况下,有了政策基础和法律保障,并实现了引入、发展的实践过程。
一、清洁生产的产生与发展
(一)清洁生产的内涵和产生
清洁生产是为增加生态效率并降低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风险,而对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持续实施的一种综合、预防性的战略对策。在清洁生产的定义中,改进生产系统的生态效率、减小来自生产方面对人类自身和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与风险,被确立为清洁生产这一战略对策的目标方向。其实施对象是包括生产过程及产品和服务的人类社会的全部生产活动。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口激增、经济高速增长以及城市化加快,自然资源的使用消耗大幅增长,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自然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废物污染任意、无序排放,进而造成生态环境状态不断的恶化。于是自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面对生态环境破坏与恶化的严峻事实,人类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出版了《寂寞的春天》。随后,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和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进一步推进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同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清洁生产正在孕育产生。
(二)清洁生产的发展
从全球整体来看,清洁生产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起,经传播而推动的逐步形成过程。对于清洁生产本质的认识,可追溯到1976年,这一年欧洲共同体在巴黎召开了“无废工艺和无废生产的国际研讨会”。在1979年又通过了此项宣言,后经欧共体环境事务委员会三次拨款推动建立了清洁生产示范工程。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严格实施末端控制,从而全面推动了清洁生产实践,同时,欧洲也采取了类似的行动,但不同的是,欧洲是针对产品,采取综合的污染防治方式。发达国家相继实施了“废物最小化”、“污染预防”、“源削减”等措施,总结发达国家污染预防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提出了名为“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的战略和推广计划。在“巴西环境与发展大会” 上,清洁生产被写入了《二十一世纪议程》,从此,清洁生产遍及了世界各地,并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极大的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
二、循环经济的衍生与实践(一) 循环经济的理论内涵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和生产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构建生态产业系统,使得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共融,建立一种生态的、可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
循环经济遵循3R原则,即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原则(Reduce)、产品再利用原则(Reuse)和废弃物的再循环原则(Recycle)。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三低一高”,即低开采、低消耗、低排放和高利用。把传统经济模式:资源-产品-废物的单向流动的线性运行模式转变为资源-产品-再资源的闭环流动的循环运行模式,便是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
(二)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 ( Cyclic Economy) 的思想萌芽伴随着环境保护思潮的兴起,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受发射到太空的宇宙飞船的启发, 提出了宇宙飞船理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 他把地球看成宇宙中一个孤立无援的系统, 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 如果人们的经济发展依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并大量倾倒废物, 超过了地球的承载能力, 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
在最初的环境保护实践中, 循环经济的理念, 没有得到积极地发展。相反,人们普遍采取的是当污染物产生之后如何治理以减少其危害, 即环境保护的末端治理方式。如今,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解释了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是开创生态文明发展的最佳发展模式。
三、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一)清洁生产的实施有赖于循环经济的建立
虽然清洁生产在制度、法律上较为完善,但是其实施效果并不容乐观,只有在少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里有所实施,企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远远不够。因此,我们必须说,清洁生产在我国没有规模化发展,针对重点的工作做了不少,但普遍的应用尚且不足,仍然是低层次的发展。为此,我们在已有的“点”的工作的基础上,树立循环经济的思想和理念以扩大清洁生产实施的面。
(二)在循环经济中突出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技术
在循环经济的资源-产品-再资源的环节中最重要的是清洁生产,所应用的技术中最重要的是清洁生产技术,在推行循环经济的进程中应始终把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技术放在第一位。
(三)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是循环经济中的微观主体
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而实施清洁生产是这些企业的必经之路。因此我们要解决如何在宏观领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微观主体如何最大可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替代,才能实现真正的循环经济。
(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必须必须搞好中长远规划,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意识。建立健全的环境标志,对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限期更新换代。清洁生产是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理念,其二者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结束语
全面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倡导可持续性消费和资源的循环利用,构建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张天柱 石磊 贾小平.清洁生产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奚旦立.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北京:化工出版社,2005
“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营耕作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资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农业循环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农业产量增长,忽视农业质量提高。农业资源遭到掠夺式损耗,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确立“创新、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所以,在农业领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一、现阶段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农业法为基本法,涵盖促进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要素资源、加强农业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全面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法》确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增强节约农业资源意识,促农业消费合理化;《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要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农业要素资源方面,颁布《农业法》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循环再利用等做出详尽规定,宣传教育、奖惩结合;颁布《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规定,对土地保护问题专门做规定;颁布《森林法》、《草原法》,为保护森林和草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农业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监管问题及公众参与等作出详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应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二、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制定专门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在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方面虽有法律规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统的的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现有规定刚性实施机制规定少,法律不系统,各方面规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立法滞后性严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气、“落地难”。
(二)法律规定宏观,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可操作性差
现有立法规定宏观抽象,违法制裁规定模糊,只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无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违法者惩罚规定也不具体。原则化、理念化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造成难以适用、难以操作、难以量化、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农业从业人员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维权途径,没有方便操作的法律。
(三)公众参与不足,政府主体之外主体权力配置匮乏
现有立法局限于对政府主体的权力配置,赋予政府主体规划权、执法权,对政府主体之外的公众主体、社会主体、经济主体权利较少,其自主经营、参与决策、结社等权利不能及时有效予以保障,难以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多元主体参与的热情尚未激发。此外,还有农业循环经济思想意识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单一、执法检查不严格、法律宣传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三、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适合国情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具体配套细则。确立农业循环经济基本考核制度,农业循环经济减排、量化制度、循环利用制度,并通过政府公共支持、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扶持、金融机构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形成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
(二)细化规定,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法律落地实施
将宏观的指导性规定详细化,以具体的制度规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确,授权具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农业循环经济活动中法律“悬空”状态,保护农业生产从业者发展循环经济应有的保障,使农业污染者、浪费资源者、违反法律者受到应有惩罚。
(三)公众参与,多权利多手段激发各主体参与热情
赋予公众在社会生态化管理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明确农民、社会组织、经济主体依法参与农业循环经济事务的主体地位,畅通意见表达、技术服务、公益诉讼渠道,为公众参与权行使提供法制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总之,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全面深刻剖析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法律不足,扬长避短,完善法律、细化规定、公众参与,努力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煤炭企业 循环经济体系 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建设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我国是一个富煤、少油、贫气的国家,煤炭作为我国最为主要的原料和能源之一,一定时期内仍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撑。但是煤炭企业传统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要求煤炭企业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构建适合企业自身的循环经济体系,显然就成为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循环经济概述
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约资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化生产为重点,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资源消耗,低废物排放,提高资源生产率,促进资源利用由“资源――产品――废物”的线性模式向“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循环模式转变,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
循环经济与单纯的降低资源消耗、污染治理、清洁生产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是综合性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仅要降低资源消耗,而且要使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不仅要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排放,而且要使废弃物再资源化;不仅要实现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而且要延长产业链,将上游的废物变为下游产业的原料,实现资源的梯级利用和优化配置。
发展循环经济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将环境保护由传统的末端治理向预防污染为主转变的有效措施;是缓解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煤炭企业传统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资源产业一直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单向直线模式。与之相对应的,煤炭企业的发展模式则是“快速建矿、强力开采、废物排放、缺乏治理”,这种传统的发展模式在为人类提供所需能源,奠定经济高速发展的物质基础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1.资源浪费严重,综合利用率低
由于不重视资源勘探,缺乏长远的规划管理,没有建立完善合理的储量管理体系,加上政策、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煤炭企业只片面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特别是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政策没有及时得到调整,一部分地区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我国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平均为30~40%),造成对资源的严重破坏与浪费。
2.生态平衡
煤炭企业周边环境的生态失衡主要是由于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所造成的。传统的煤矿开采模式只注重生产,对塌陷造成的河流污染、植被枯死、生物链破坏等问题缺乏综合治理,久而久之,造成生态失衡。多数煤炭城市因煤而建,先有煤后有城,先建矿后建市,随着资源枯竭,往往是煤尽城衰。
3.环境污染
煤炭企业的环境污染源主要有污水、矸石和甲烷气。煤炭开采每年排放污水22亿m3,污染了江河水系,破坏了土壤结构,影响作物生长。煤矸石是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煤矸石的排放量每年约为40亿吨,堆放占用大片土地,而且部分矸石山自燃严重污染环境,刮风扬尘、雨天淋水也会造成环境污染。煤炭开采排放的甲烷约占人类活动排放甲烷总量的10%。我国煤炭工业的甲烷排放量约占世界煤炭开采排放甲烷总量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煤矿每年排入大气的甲烷达80~100亿m3。甲烷是一种温室效应气体,是产生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
三、煤炭企业循环经济体系的构建
1.总体构建思路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煤炭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同时产生大量煤泥、煤矸石、维修配件及废油等工业固体废物。因此,煤炭企业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必须坚持自主创新,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对煤泥、煤矸石、粉煤灰的再利用、深加工,深入开展相关下游产业的开发与建设,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主要特点
(1)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以煤为基础,在煤炭的综合利用上取得突破。煤炭不仅是能源资源,也是碳材料资源,更是发展新兴产业的重要资本。山西省袁纯清书记在7月29日召开的全省干部大会上指出,山西的工业新型化在一定程度上要围绕煤来展开和推进。我们不仅要挖好煤,更要用好煤;不仅要做好煤炭本身的文章,更要做好煤炭延伸发展的文章;不仅要开发好地下资源,更要开发好地上资源。因此,煤炭企业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改变过去管理粗放、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以煤为基,以煤兴产,以煤兴业,多元发展,实现对煤以及煤炭伴生物的开发和综合利用。
(2)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科技手段,坚持自主创新。要加强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减排等配套政策的研究,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深入推进洁净煤生产技术,实现煤炭开采低排放和高利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力度和勘探力度,提高煤炭资源的回采比和机械化程度,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要强化创新意识,不断增强自主创新的紧迫感、危机感和使命感,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提高全员安全素质,通过扎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基础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安全事故。要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依法治理,真正把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知识产权保护渗透到创造、保护和利用的全过程。
(3)发展循环经济的落脚点必须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上。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追求利润是企业永恒不变的目标。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必须进行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益分析,在确保政策允许、技术可行的同时,切实算好经济帐。
3.循环经济体系构建
(1)利用煤矸石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发电利用。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大型煤炭矿区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最主要的综合利用手段是将煤矸石以及煤泥等进行发电。通过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等大宗固体废弃物,不但可以节约资源,变废为宝,同时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在环保、经济、社会等诸方面都具有良好的、积极的效益。
(2)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洁净煤技术。我国已确立了“以煤为主”的能源发展战略,发展煤化工可以有效延伸煤炭工业的产业链,生产出相同品质的石油化工产品,同时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煤炭利用的环境效益,更好地满足国内能源需求,特别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需求,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3)煤矸石、粉煤灰等生产建材产品。2010年山西省提出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并规定年底前,所辖城市将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因此,对部分热值较低不适合做发电燃料的矸石,用作生产建筑材料主要是墙体材料的原料,市场前景应该非常看好。
(4)粉煤灰生产硅铝产品。粉煤灰中含有氧化铝平均达42.4%,含二氧化硅平均达48.05%。利用电厂发电伴生的粉煤灰资源是煤―电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煤电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核心内容之一。生产出的白炭黑(含水二氧公硅)广泛用于橡胶(特别是轮胎、制鞋)、纺织、造纸、油墨、油、绝缘材料、农药、食品添加剂及卫生消防灭火材料等,发展潜力巨大。同时,根据电解铝产量的预测计算,到2010年国内电解铝产量将超过1500万吨,需要氧化铝3000万吨,这为氧化铝的生产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相关保障措施
首先,要在煤炭企业充分引入循环经济理念。通过广播、电视、专业培训、业务学习、参观交流、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树立循环经济发展观。
其次,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与科研院所的沟通与协作,学习国内外有关循环经济建设产业的最新成果,加强技术指导,培养适应企业的循环经济建设人才,提升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水平。
再次,建立项目申报制度,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要组成项目组,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的项目申报。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实行计划单列,专项专款专用。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循环经济发展资金。一方面从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抽出一定的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另一方面抽出专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要通过国债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当地政府补贴、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各省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对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限制短期行为和合理引导企业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在税收、财政贴息、返还煤炭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及政府采购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扶持和鼓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8月29日通过.
[2]山西省袁纯清书记在2010年7月29日全省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3]蒋衔武 孙磊 张冬梅:基于循环经济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煤炭工程,2007(5)
循环经济术语在我国的使用几乎与国际同步。“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2005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启动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生产率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奠定基础。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树立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探索形成若干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2008年启动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循环经济促进法》在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循环经济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循环经济的核心是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理念是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目的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计指标是资源生产率。简单说,循环经济是从资源利用效率的角度评价经济发展的资源成本。
低碳经济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在国外2003年才提出,使用的概念较多,也没有形成共同的认识;更主要的是,发达国家进入了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优化阶段,碳生产率水平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他们的发展可以摆脱对高碳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依赖;他们是在解决了局部环境问题(如噪声)、区域性环境污染(如河流污染和城市污染)后,才将重点转到全球环境保护这个议题上。国内提出低碳经济的时间更短,虽然媒体和专家的讨论很多。但基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不知所云。虽然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不得不使用高碳能源,但部分地区资源耗竭的现实也说明我国不能再走粗放式的发展道路了。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节能提高能源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口号为地球是我们的唯一家园,保护全球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统计指标是碳生产率(排放1吨二氧化碳产出的CDP)。因此,低碳经济是从保护全球环境的角度评价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
总之,可以将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纳入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范畴。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结果可以提高资源(包括能源)效率,也减少废物(包括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反过来也是一样。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并行不悖,均是我国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殊途同归
循环经济思想的形成,与可持续发展一样,有一个内涵不断深化、认识不断升华、重点与时俱进的过程。第一次产业革命前,人类干预自然界的能力较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只是局部性的、小规模的和不明显的。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人类社会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人类向自然索取的能力越来越大,自然资源消耗速度加快,废弃物排放明显增加,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社会经济发展构成较大威胁。
人类对于自然资源耗竭的担心出现在许多著作中。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1965年和1966年发表《地球是一艘宇宙飞船》和《未来宇宙飞船地球经济学》两文,强调人类要由“牧童经济”向“飞船经济”转变,否则地球这一封闭系统内的不可再生资源将消耗殆尽。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报告,提出:“如果让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的现在趋势继续下去,增长极限将在未来一百年的有朝一日发生。”这份报告被认为是第一次系统地考察了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和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自然资源供给与环境容量无法满足外延式增长的观点,迄今对人类依然有着警示作用。
从20世纪60年代起,环境污染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卡逊发表《寂静的春天》一书。用触目惊心的案例、生动的语言阐述了大量使用杀虫剂对人与环境的危害,指出生物界和人类所面临的化学品危险,敲响了工业社会环境危机的警钟。1970年4月22日,美国举行要求保护环境的大规模游行,这一天后来被确定为“地球日”。1972年联合国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郑重声明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自然的义务。这次会议成为人类社会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人类通过对工业发展负面影响的反思,追求发展与环境的协调,先采取“末端治理”与控制措施,又转向污染预防和清洁生产。可以说,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和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是循环经济理论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发展阶段也决定了原料来源需要改变。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消耗了大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所剩不多。客观上要求降低经济发展中的实物流量,开展废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以较少的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固体废物快速增长也要新的管理战略,这是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出发点。由于大量的垃圾需要处置,日本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急剧下降,新建垃圾场又要占地,一些地区已经出现没有地方填埋垃圾的情况。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积累,垃圾中含大量废旧物资。如报废交通工具、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等,在一些地方“堆积成山”。其实,这是放错地方的、并可回收利用的资源:也正是有了这些不断增多的废物,才使资源再生产业发展成为可能。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既可以减少原料投入和废物产生,又可以减少垃圾填埋占用土地,可以收到一举多得之效。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再生利用,再投入少量的资源生产新的产品,单位GDP的资源消耗强度也大幅度下降,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增长速率远低于GDP的增长速率,出现所谓的“脱钩”现象。
与此大致类似,低碳经济概念的形成和提出背景,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应对气候变化是低碳经济提出的最直接和最根本原因。由于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反过来又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大气中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等问题的认识日益深化。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共同成立的气候变化政府间专门委员会(IPCC),从科学证据、适应与减缓、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2007年第4次评估报告。报告指出:20世纪后半叶北半球平均气温是过去1300年中最暖的:在过去100年中世界平均气温上升了0.74℃,平均海面上升了17厘米。如果不能扭转这种趋势,21世纪末气温将上升4℃,海面将上升60厘米。于是,降低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提高碳的生产率,成为一种新的世界发展潮流和人类的努力方向。
其二,发达国家迈过了以使用高碳能源为主要动力的发展阶段。保持其现有福利水平,可以不依赖高碳能源、特别是煤炭的生产和消费了。从化石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看,如果消费1吨标准煤排放的二氧化碳为1个单位(约2.6吨二氧化碳),则1吨标准煤的石油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0.7个单位,1吨标准煤的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为0.4个单位。即相对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是低碳能源。钢铁、水泥等是需要消耗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产品,又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必需的。因为没有钢铁和水泥等物质和原材料投入,就建不了高楼大厦,建不了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生产不了以小汽车为代表的工业品,也就实现不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反,以银行、保险等为代表的生产型服务业,能源消耗强度要低得多。发达国家在后工业化阶段,生产的目的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吃饭、住房等可以不依赖高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了。一般的,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经济是以高能耗、高碳排放为主要特征的“高碳经济”;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是依赖低碳能源实现工业化的。换句话说,人类的工业文明是建立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基础之上的,生态文明尚在探索中。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仅要生活,更要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一项历史任务,是第一要务。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三,煤炭、石油等能源危机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在要求。低碳经济,最早出现在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屿国家,英国已认识到能源可持续利用对于经济乃至整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英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正从自给自足走向主要依靠进口。按目前的趋势,有关预测认为2020年英国80%的能源将依赖进口。从世界储量看,化石能源还可以开采利用较长时间。但也应看到,人类使用化石能源的成本越来越高,技术要求越来越强。如果说气候变化还存在不确定性的话,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不可再生性则没有争议。而不可再生能源总有用光的一天。这一点。可从发达国家把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放在节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等领域的技术开发上得到验证。于是,“小的就是美的”、“我们不是给后代留下资源,而是从子孙手中借用了地球资源”、“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要使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满足他们的发展需求”等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追求;研究开发第三代核电技术、节能技术、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氢能技术、电动汽车等,成为发达国家加大投入的领域。
总之,无论是循环经济还是低碳经济,都是国际社会转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的战略选择。
三、循环经济的实践及其中的经济学原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界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所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所谓的3R原则)活动的总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界定的减量化,包括源头减量和末端减量两个方面。我国当前大力推进的节能减排,包括了这两个方面。实际上,减量化既有绝对减量,也有相对减量,核心是效率问题。准确地说,我们追求的是用同样的资源能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者说,生产同样的产品要消耗更少的资源能源。减量化的做法和例子很多。例如,小汽车原来用几吨钢板,现在的汽车变轻了。我国实施的十大节能工程,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都可以起到减少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的目的。这也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讨论循环经济的概念和法律时,对是否将减量化纳入循环经济,国内有不少争论。焦点在于,实现减量化有不同途径。此外,减量化也有个度,不能走极端。例如偷工减料,不仅不能鼓励还要坚决反对。
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界定的再利用,包含四个层次:一是用旧的东西直接利用,相当于二手货,换言之,发展二手货市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二是修修补补再利用,与过去工厂的修旧利废大致相当;三是用坏的东西,换一些零件还可以利用;四是用坏的东西,其中的零件还可以利用。中国劳动人民有勤俭节约的传统。再利用的例子举不胜举。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再利用活动都是值得鼓励的。例如,“黑心棉”、一次性注射器、“五大总成”的拼装车,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都不能循环利用。换句话说,再制造产品、资源再生产品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否则就会出问题,这也是需要政府管理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资源化实质是将废弃物用作资源,或者说。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对主要活动的解释中,把资源化与再利用放到了一起。事实上这两者是有差别的,差别在于物质的形态。准确地说,再利用基本没有改变原来的物品形态,而资源化的产品基本上看不到原来的物品形态了。资源化的做法和例子众多。我国在建国后就开展的资源综合利用中,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粉煤灰利用、煤矸石发电等,均属于资源化利用的范畴。又如,国内不少地方进行的垃圾发电,通过国际合作将减排温室气体额度卖给西方国家的企业(所谓的CDM项目),获得资金或技术,既减少了废弃物排放产生了环境效益,又解决了就业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属于利国利民的、“一举多得”的好事,是值得大力提倡和推进的。
需要强调的是,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需要一定条件,否则就难以实现资源化利用。如果我们“霸王硬开弓”。单纯追求废弃物的资源化,就会出现有“循环”没“经济”的结果。比如,“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这种说法得到有关专家的大力推崇。但深究一下,就会发现不少问题。比如说,为什么我国的不少城市还出现“垃圾围城”现象?为什么外国还没有将这些资源用起来?因为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如果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还要连续投入,这样的事情是没有企业愿意干的。更广泛地,如果循环经济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是难以持续发展下去的。
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废弃物都能资源化的。例如,英国“疯牛病”的出现与不适当的同源废物循环利用有关。这一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如果说一些废弃物,如油漆等不能资源化利用仅仅是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话,一些废弃物的资源化,如牛、鸡等内脏等会影响到食物链,并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类本身。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结果是难以想象的,2003年“非典”的爆发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对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每一个活动,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上的贡献是有层次的。以减量化为例,第一个层次是结构调整和优化。第二个层次是减少工艺过程。第三个层次是“将合适的材料用到合适的地方”,换句话说是物尽其用。
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虽然提法不同,但有很多相通的地方,追求的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目的是提高资源(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以看成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我们借用了子孙的资源,要为我们的子孙留有资源和发展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
1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问题
1)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前期投资非常之高。高额的设备投资、能够满足环评要求的全封闭的厂房、高额的运输费用导致了建筑垃圾产品的成本很高,价格与天然产品几乎无差,再生产品面临市场竞争力不足,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的问题。
2)对于“垃圾”,人们定义为没有用的东西,所以人们从思想意识中就抵触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他们担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质量不行,不愿尝试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尽管国家很早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表明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对于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再生产品,但由于很多人不熟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所以不认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3)地方政府对于建筑垃圾再生行业的扶持力度不够。国家文件、国务院文件、部委文件都有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内容,但是由于无经验,地方政府对于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相关政策法规扶持却很少,需要进一步增加对建筑垃圾再生行业的立法,使建筑垃圾再生行业能得到法律保障和支持。
2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建议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彻底解决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的有效途径,能有效缓解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局面,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企业需做出高质量的合格产品,做好再生产品的形象宣传。组织专家学者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技术指标和适用性进行论证,大力宣传合格再生产品,通过媒体、报刊、电视、宣传册提高人们对再生产品的认识,能够了解建筑垃圾产品的意义,转变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思想上的误解。
2)政府需制定有利于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明确、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我国现有的政策有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原则,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企业再生产品卖不出、施工单位不愿使用的问题。
3)地方政府可以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工程能用再生产品的尽量使用再生产品;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新建城市道路和房屋时,能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在设计中注明必须使用再生产品;住建部门在图纸审查、工程验收时应该对是否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行把关,对能用而未用再生产品的工程图纸,不予审查盖章、工程不予验收;产生建筑垃圾后又重新建设的单位必须使用产生建筑垃圾量30%以上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在办理开工手续时缴纳再生产品使用保证金,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办法,保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