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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10-12 11:45:22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 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 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 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 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 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 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 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转贴于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结 语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 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1]李功强,孙宏芳.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分析、建议[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10).

[2]参见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

[3]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

[4]朱四倍.管理者的权力与大学生的权利[N].大众日报,2005- 03- 31.

第2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 行政管理 效率 思考 问题

一、引言

(一)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含义

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是指衡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企业行政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行政管理工作职责效果的重要标准,体现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人员的具体执行活动中。

(二)企业行政管理特点

1、目标上的实效性

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激发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以便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产生规模的扩大。

2、管理构架上的层级性

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中最重要的两个层级,企业行政部门主要位于这两个部门之中,起着对上传递员工意见,对下传递企业决策层意志和思路的作用。

3、时效性

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信息的时效性对企业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行政管理就是要在工作中,及时的向上级部门传递各个信息,尽量减少执行过程中信息的损失与延误。

二、影响企业行政效率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影响了企业行政效率的提升,在很多企业由于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等原因,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在素质方面存在着知识能力较低、业务水平低下以及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热情、无积极性、无责任感,这就直接制约了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

(二)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我国有些企业,由于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机构设置过于庞大而且非常臃肿,由于行政管理机构过于庞大,导致“政出多门”,一些命令、指令更不不能有效的传递,从而是下面部门难以快速、正确的去执行企业上级部门的决策,进而就会影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

(三)行政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执行不力

企业行政效率的提升离不开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制度是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基础,但目前我国企业在行政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行政规章制度不健全。有些企业的行政规章制度可能是全盘照抄大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者行政管理制度是几年前的,这些规章制度根本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二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些企业行政规章制度只是形式工程,形式大于实质,只是为了用于应付上级部门或者领导检查而用,平时很少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

三、提高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行政管理员工素质

对于我国企业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管理人才队伍,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领导要重视。我国每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领导不能只关注可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销售人员、研发人员以及生产人员等,更要有战略眼光,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行政管理的支持,而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就需要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因此,企业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做好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是老板送给员工最好的礼物,培训不仅可以留着员工,更可以为企业发展提高智力和人才支持,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我国企业要重视对行政管理人才的培训,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如笔者所在的企业,企业每年都会组织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进修,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养。

(二)建立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

合理的企业行政管理要有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进而保证企业有关决策能得到迅速贯彻,达到行政管理目标。为此,企业要想建立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从企业实际出发。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在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行政管理模式上一定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样才能建立合理并适合企业发展的行政管理模式;二是按规范化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实用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合理建立行政管理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和关键。为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各项适合企业的行政规章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来促进行政效率的提升。此外,如果不严格执行这些行政规章制度,而只是挂着墙上,就失去看行政规章制度存在的意义,因此,对制定好了的行政规章制度,企业领导应该要求企业各部门或者单位严格严重规章制度来办事,对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有半点姑息,只有维护了行政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才能真正的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赞.浅谈企业行政管理[J].今日科苑2007.20

第3篇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之所以顽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如果从作为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首先,行政机关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负担除外)的法规或者规章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与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步进行,要让立法者清楚该项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费,收费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从而可以对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评判,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第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管理相对人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一个厉行法治的文明社会里,让人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第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作为法规或者规章的附则或者附件一并接受审议,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机关非法或者不合理地增加管理相对人的负担。

七、完善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由宪法第67条、第104条所规定,立法法第五章对此作了重申并稍有改进。但是这项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为上述规定,从实体方面看并不明确,从程序方面讲也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重要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分别规定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提交批准的法案,人大可以批准、否决或者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后再提出。提交备案的法规或者规章,如果严重违反上位法,改用批准程序予以否决。违法程序不严重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第二,扩大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目前可以将规章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后还可扩大。受规章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个人、团体或者单位都可以请求对规章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对违反上位法、非常不合理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立法程序的规章予以撤销。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方规章的司法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部门规章的司法审查案件。

第4篇

一、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

高校规章制度是指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用来明确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及按一定程序办理学校事务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3]高校相继出台名目众多的规章制度,其中涉及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面对如此之多的规章制度,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它们是高校进行内部管理依据和准则,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泛化”也引起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其中校规性质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我们知道,制度规范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定规范的主体性质决定的,要研究校规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厘清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基于这一规定,我国高校被定位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定性为“社会服务组织”。[4]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与不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拥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41条第1款第4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从以上条文中,不难看出高校在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行使这些法定权力时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法律授权组织。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从权力来源出发“高校立法”具有以下两种法律性质:一是行政行为。在得到法律明文授予行政职权的前提下,高校与其成员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高校立法”行为运用行政权力,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并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规章制度具有典型的行政性。二是民事行为。除行使以上行政职权外,高校作为事业法人、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其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通过合同关系来维系,其性质多属于教育服务合同,而规范这类关系的规章制度自然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视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从法学理论来看,此类规章制度反映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意愿和普遍遵从的规则,其性质近似于“民间法”。

二、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定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各个高校以从严治校的原则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于缺乏规范性和透明性,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合法性审定问题由此出现。基于校规的两种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合法性审定的主体存在两个层面:

一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教育权,行政机关负有提供高等教育的义务,由于行政机关职权的扩大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日益庞大,单纯由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并不现实,所以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部分教育行政权授予高等学校,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也会下放给高等学校某些职权。高等学校为行使这些行政职权而制定的执行性、实施性的规章制度,理应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是司法机关。所谓“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渠道――司法机关在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定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田永案”后,国内学者纷纷对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展开了激烈讨论,“司法介入与大学自治”成为争论的焦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介入高校教育纠纷必然会侵犯高校的办学自,影响和损害学术自由;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的主张,认为高校接受司法审查是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大学制度的根基在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但这一理念与我国延续千年的学术传统有很大差别,扎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并非短期能够完成。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扶植和培育,以使其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司法介入便是一条有效途径。当然,司法介入应是有限的,才能给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对于高校规范隶属型法律关系的规章制度,司法介入限于高校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以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为必要。而高校行使学术权力,是基于高校的专业性和学术性,这一权力应避免受到不当干涉。

三、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途径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同样依法治校的前提是有规章制度可依。鉴于规章制度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规章制度法治化也随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首先,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力(权利)是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前提。长期以来,受学术传统的影响,学校和学生被认为处于不平等地位,所以在设计规章制度时侧重于管理和规范,而对相对人权利保护和救济方面较为薄弱,才会出现侵犯相对人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情形。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该认真和对待权力(权利),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该尊重和保护哪些权利,将学生的发展、成长放在首位,并清醒地认识到从严治校不能以牺牲其成员权利为代价。另一方面,相对人也应该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利(权力)。从法律上讲,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就对他人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相对人应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权利意识,抵制不当的权力侵犯,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应重视高校章程的制定。章程作为设立高等学校的必备条件,当然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对章程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可以说,高等学校的章程是高校自治、自主办学的基础,是高等学校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是对高等学校最根本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是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在西方,高等学校大多有自己的章程,而由于发展历史的差异,我国高等教育则存在章程的缺失。学者们在研究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问题中,发现“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5]由此可见,高校章程是实现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基础,离开了章程,规章制度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依法制定高校章程乃是我国高等学校发展的首要任务。

就具体路径而言,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需经历清理――制定――执行――完善四个步骤。

第一步,应该先清理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目前,高校中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对人的实际要求不相符的情况。在这些规章制度中,有的是没有随着法律“与时俱进”,有的是超越“立法权”,有的是相互冲突等等。为保证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继承性,应该定期清理和审核已存在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高校应设立专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机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审核,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步,制定规章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实体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循《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罚款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而实际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多多少少存在处罚权的滥用。高校在制定此类规章特别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问题。此外,法律对关系相对人基本权利的事项存在一定立法空白,致使高校权力空间较大,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应有所偏重,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同时明确对高校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权力。

其次,程序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不仅制定结果要公开,制定过程同样要公开,特别是与相对人权利紧密相关的那些规章,制定时应征求相对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使规章制度透明、科学、合理、具操作性。此外,还应建立重要规章上报制度,便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步,执行环节最能体现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否则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执行力是否到位不仅反映一个学校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反映着领导者的角色定位。首先,规章制度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让相对人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且要建立规章制度培训机制,通过该机制加强宣传力度。在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正当程序和程序公正尤为重要。在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高校领导者不应急于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而应以正当的程序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包括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学生的辩解和申诉、对学生的处分等程序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样才能避免行为的随意性。

第四步,对于那些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规章制度及时加以完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充分检验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当“立法者”发现已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缺乏操作性或者有违“立法”初衷等问题时,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作。然而,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容忽视,同样应该遵守规章制定的程序,否则会动摇其严肃性。

注释:

[1]本文指公办高校。

[2]“田永案”虽不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以学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但标志着我国将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中来,具有里程碑意义。

[3]王利民、刘丹华、王戎:《重视依法治校 提高治教水平》,《法学》2001年第8期。

第5篇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行领导在充分领会总行下发的公章变更工作有关通知及领导批示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分行行政公章变更工作,对分行公章更换工作进行系统的安排和部署,对检查工作的时间、检查对象、范围及检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安排部署,建立公章变更工作小组,着力做好对公章变更工作的管理。同时行领导安排专人在7月30日前完成行政公章变更及材料报送工作。我行领导的高度重视确保了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度建设合理

根据总行下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及时将总行管理办法转发辖属机构,并能结合我行业务情况制定了行政公章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领导情况、行政公章销毁和启用制度、具体到个人目标责任制度、奖励和惩罚制度等。行政公章管理制度的建立,有效避免了公章使用过程的混乱。

三、及时停用销毁

我行所有旧行政公章已于5月20日前完成停用,并由制发单位出具加盖各级公章的封存证明。在旧章的封存过程中,收缴双方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预留印模,登记造册,注明公章停用的原因、封存日期、审批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销)人等。同时阐明了内设部室行政公章封存印模明细,印模总数与分行旧行政公章总数数量相符。我行于一个月内把拟发公章停用通知告知有关单位,写明停用日期、印模等信息并报备上级办公室。

四、启用备案齐全

我行的新行政公章的刻制须严格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时由指定单位刻制,由公安机关出具备案或准刻证明,加盖分行级、辖属机构、内设部室行政公章备案等各级公章。我行新章颁发双方严格履行手续,预留印模,登记造册,注明了公章启用日期、审批人、颁发人、接收人等。印模总数与分行新章总数数量相符。我行在新章刻制后拟发行政公章启用通知已给有关单位,写明启用时间、启用印模等信息报备上级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启用新章,在旧章未停用前没有启用新章,启用时间无误。

五、公章专人保管

我行行政公章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用铁柜保管,无丢失遗漏的现象。行政公章管理人员休假或变更时,都及时办理了交接手续,有详细的交接登记,登记内容清晰、移交日期、移交人、接收人、批准人等要素齐全,未出现公章无人监管的现象。我行各支行和二级分行的行政公章由本级行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和鉴用,遇特殊情况须自行保管的,都经分行办公室批准并报总行备案。

六、审批使用规范

我行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备案登记的程序使用行政公章。认真履行用印登记手续,登记内容清晰、要素齐全,包含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经办人、内容摘要、批准人等,各种登记手续齐全。用印严格执行有权人审批制度,有权人审批权限符合规定,实际用印内容与有权人批准用印内容一致。均已提供用印登记本、用印文件、审批人意见等,各种审批使用手续规范,盖印质量清晰,公章用字规范。

七、定期监督检查

第6篇

    一、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

    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高等教育在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两方面均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现代大学制度“是现代大学发展的重要标志”,《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的新型关系”,在“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部分要求“各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办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因此,章程制定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为了高等学校的科学发展,章程应是高等教育最后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

    1.章程制定工作的全面启动预示着高校法人地位进入实质性落实阶段

    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准则,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章程的主体必须是独立实体,非独立实体不能有章程而只能有内部规章。我国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并没有被称之为“大学宪法”的章程的存在,国家法律很难落到实处,学校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这才有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力“放”与“收”的循环和近年来热议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

    《办法》第三条标明“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校法人地位的实现需要理清两种关系: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办学的内部关系,即所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第一种关系主要由法律明确,章程承接一下;第二种关系主要由章程明确,辅之于具体的内部规章。因此,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这才有其“大学宪法”之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但是,一方面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在不断进行着下放权力的尝试,另一方面具体业务机构又一直在寻求工作上的抓手,致使高等学校以行政化的方式和逻辑获得并分配高等教育资源,始终达不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借此章程制定全面启动之际,我们需要努力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和按章办学,协调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完善学校的治理结构,认真将改革的成果以章程的形式固定和规范下来。这就是笔者所指的全面启动章程制定的里程碑含意,即将章程的制定过程看作是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建设和完善的过程,看作是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过程,章程是改革成果的体现。

    2.章程可以视为政府与高校间的合约

    由于此次章程制定的主体是各高校,因此很多人认为章程不必涉及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因为学校无权界定它,其实不然。首先,章程的上位法律已充分地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其次,《办法》第五条明确表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另外,《办法》第二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制度。核准即审核批准,表示认可,章程此时体现出了政府与高校间的合约价值。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有赖于一种科学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方向是已经确立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为此,需要明确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政府管理高校的行为。

    政府和高校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机构,二者在存在形态和地位上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彼此的领域性质不同,应该以符合各自规律和运行规则的方式运转。高校与政府部门间的平等、伙伴关系,并不意味高校可以在发展和管理上的无政府或无序。当今社会,高等教育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办学已不仅仅是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高校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政府也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责任。因此,有效的管理应是学校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综合体现,满足着政府目标和高校自主的双向要求,这样才能实现学术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政府对高校的合约管理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一种方式。即在《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战略的框架下,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章程可视为政府与高校间的一种合约。在性质上,这种合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

    3.章程展示着高校独立法人的组织规程

    章程需要向内外部昭示它是如何办学和发展的,是如何依法治校、按章管理的。

    章程首先要彰显高校的使命。不同高校的使命是有差异的,使命及其具体的办学目标与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密切相关。《办法》第七条规定章程应载明“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等,充分表达了对使命的要求。明确使命,能使高校内部、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与大众等主体从战略高度思考学校的发展方向,也会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起到了一种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与使命一致的事情可以做,不遵循使命的事情不能做,保证高校不“见利忘义”、盲目发展。体现使命的办学目标,一定要明确、具体、稳定,要能把学校的定位规范下来。

    章程更要清晰地界定内部治理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不同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大的组织框架下可以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而有所不同,应当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对此,《办法》均有指导性意见。

    二、章程的制定过程需要与高等教育的改革过程相衔接

    章程是改革的成果,但改革不是一次完成的,章程的制定要体现改革的进程。一般而言,通用的文件总是规范着最基本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因为它要促进改革而不能限制改革,否则就会都定死了。因此,在许多改革的难点尚未突破的情况下,仅满足于近一、两年内把章程制定完成可能还不够,因为此时的章程还很难具备“大学宪法”之效力。笔者认为,初步制定的章程需要有一个试行和完善期,这也是一个促进反思的过程,之后仍需不断吸收改革的成果。待再经历几年的实践探索、检验,各项改革已取得基本的成果,把它们吸收进来,到2020年形成规范性的正式章程,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按章办学。主要涉及的改革有:

    1.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加强章程建设是(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中提出的重要内容,章程制定必须放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框架下考虑。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提。为此,我们需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由重过程管理转向重目标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以审批项目、分钱分物为主转向以搞好规划、调控、监督和服务为主。在学校自身运转方面,也要由过去主要根据上级的指令、指示、项目办学,转变为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学校依法办学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总之,我们可以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的自主办学工作,使高校的运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有章可循。

    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我们需要在充分把握大学管理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分工实现机制,使得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和教授的学术权,不缺位、不越位。界定党委和校长的职责,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保证办学的有序并激发办学的活力,党委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体现在重大事项上,校长在党委重大决策的基础上负责学校行政体系的运转;注重学术和行政两支队伍的建设,二者的管理和激励模式完全不同,不能混在一起,要精心铺架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并行成长的学术生涯和管理生涯“双梯阶”发展道路,努力打造踏实、严谨、创新的学术业务队伍和精干、高效、专业化的行政管理队伍;探讨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问题的决策作用,整合校级学术机构权力,赋予“学术委员会”最高学术决策权,统辖具有学术性质的各个委员会,以避免行政对各学术事务的分散掌控;加强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在院系层面建立“教授会”,作为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强化学者共同体治理模式,学院院长实行教授会推举、学校任命制,以院长为首的行政体系负责院系的正常运转、执行学校的指示和教授会的决策;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保证民主监督机制。

第7篇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三、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各项规程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2)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3)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复审,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的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管理制度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公司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四、规章制度的印刷及发放

1、规程及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

2、所有规程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由档案室负责管理,承办部门具体发放。

3、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程、制度,外单位索取规程、制度时,由行政部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本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可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颁布,部、省公司颁布,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颁布,本公司自行颁布。凡是根据上级颁发而结合本公司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允许代替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2、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3、每个生产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六、检查与考核,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1、对违反现场规程、制度的人和现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提出意见,使其纠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

2、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影响办事效率和效益的,要严格考核,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3、对自觉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8篇

1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层级划分与法定职能

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乡(镇)五级。各级行政机构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在《档案法》与《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除了《档案法》第六条的规定外,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按照职能法定的原则,《档案法》分别对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职能作了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只对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别作了规定,没有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职能作出规定。按照《档案法》的层级划分,我们可以将档案行政机构分为决策层、中间层和执行层三个不同层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决策层,其职能由《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市、县三级)为中间层,其职能由《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人为执行层,其职能由《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通过对《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对比可以看出,三个不同层次中,有些职能是各个层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都具备的,可称之为“共性职能”;有些职能只是某一或者某几个层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所具备的,可称之为“层级职能”。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共性职能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虽然所处的层级不同,但由于行政管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存在的共性因素,有些职能是相同的。这些职能就是《档案法》中所规定的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只是不同层级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和指导的范围不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局,对全国的档案事业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人员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这里的监督和指导是行政职能,也是行政行为。监督是指行政监督,指导是指行政指导。

行政监督一般“是指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监察”。[1]但是,“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2]而《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这两种用法都有,而且,主要指的是前者。也就是行政监督检查,简称“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对“监督”释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同时,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监督。”[3]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用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办,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用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对“指导”释解:“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5]

3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层级职能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由于所处的层级不同,其职能也不尽相同。这些差异亦可从《档案法》与《档案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对比中看到。

3.1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特有的层级职能。作为决策层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与中间层、执行层不同的职能在《档案法》中为:“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简而言之,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特有的层级职能就是制定规章和具体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开展国际交流。其中,制定部门规章的职能是《立法法》所规定的。

3.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职能。作为中间层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层级职能大部分职能与决策层的职能相同,一部分与执行层的职能相同,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其特有的,既不同于决策层,也不同于执行层。这部分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就是说,省、市、县三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只有执行的职能。而对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的规定,由于省、市、县三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权上的差异,不仅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职能存在差别,省、市、县三级之间也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就在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制定部门规章,而省和较大城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制定地方专业法规规章,多数市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没有制定法规规章的职能。简而言之,省、市、县三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特有的层级职能就是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权上的差别。

3.3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特有职能。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虽然按《档案法》规定的职能,应划分为中间层,但由于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多数还是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其具有代省级权力机关起草专业性地方法规规章的职能,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应该归属到决策层。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这种立法代省级权力机关起草专业性地方法规规章的职能,一方面来自《立法法》,另一方面来自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就有以下两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四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此外,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十九条中规定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这些均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特有的职能。

4 当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履行职能的重点与难点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而言,共性职能是档案行政的基本职能,这种职能自有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始就存在,而且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者较为明晰、熟悉的职能。以至于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者,只知有“监督和指导”职能,不知还有其他职能。另一方面,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不同的层级职能中,有些虽然只是一个或两个层级有的职能,但也是自这一级机构存在起就有的职能,如,国家档案局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能;而另外一些职能却是以前所没有,是在依法行政背景下新增加的职能,如,国家档案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的职能。这类职能并不是机构成立之初就有的,而是行使这一职能的依据发生了变化,从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转变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增加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和内容;再如,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确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具体范围的职能。这类职能实际上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将部分职能(权力)下放给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履行这类职能,对于习惯性照章办事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以至于这一职能自1999年《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后给予明确以来,只有少数几个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制定颁布了相关规章,履行了这一职能。多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履行这一职能。类似问题在各个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多或少都存在。又如,省、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的职能,这类职能就是要求通过制定本级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将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落地,更便于因地制宜地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实施。但是,这同样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并没有履行这项职能,尤其是市、县级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基本上就没有做过此项工作。因此,如何履行好这类职能,既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也是难点。

说其是重点,是因为依法行政不是一句“空话”,一方面,需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照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按照程序将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构的方针政策,细化成具体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要求、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并予以执行。只有这样,宏观的档案法律和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才能变成易于操作的方法与要求。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地将基层档案工作中出现的好做法总结成经验,加以推广应用;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再经过提炼,成为政策,在更大范围内指导我们的档案工作;如果政策效果良好,则再通过提炼,使之上升为地方规章,直至法律。只有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使档案立法与档案执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得以履行,也才能使档案法律法规真正地落地,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

说其是难点,其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普遍习惯于传统的做法,缺乏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的意识,缺乏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意识。而这种意识的树立又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加强学习宣传培养,需要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的实践中不断地强化。其二,因为有权力就有责任,制定那些涉及诸如档案“取舍存毁”的规范性文件,不单单是有没有经验的问题,还有一个如何负责的问题。特别是负责问题,让不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者和具体工作承担者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不制定这类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履行职责,是“不作为”;制定这类规范性文件,难免会有疏漏,一旦这些疏漏造成日后档案的损失,担心会被追究责任,“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或许就是此类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履行的原因所在。诸如此类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履行职能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不仅要靠上级机构的指导,更要依靠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者的努力探索。不能因为没有经验,怕承担风险,就不履行职责。

5 结语

第9篇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原则

市综合执法局作为公建规划管理的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区政府具有监督权。区政府具有民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殡葬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具有监督权。

二、区政府管辖范围

(一)区管辖范围:城管支队管辖区域。

(二)区管辖范围:

三、区政府执法职能

1.民建规划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民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本辖区内动迁区域房屋工作。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对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破损霓虹灯及擅自设置彩虹门、条幅、彩旗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公安交通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道路边石以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负责维护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4.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5.环境保护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7.房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8.工商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外和季节性商品市场无照商贩实施处罚。

9.殡葬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本辖区内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0.门前四包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11.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

四、相关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例会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

2.实行信息联系沟通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需建立信息沟通网络平台。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内容刊登在本部门网站。

3.实行督办反馈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职能,认真做好案件督办工作。对于督办案件,市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应于1个小时内及时电话通知两区政府,同时填写电话告知记录单;电话告知后3日内如违法行为仍未处理,则发送书面告知函;3日后仍未处理发送督办单。

区政府在收到督办案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件的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在收到区政府的报告后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督办案件结案要求或与事实不符的案件可要求重新办理,对符合办结要求的案件整理后统一归档。

第10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部门、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严格管理、考评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现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落实依法治农战略,从农业系统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农业行政执法和岗位责任制度,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考评机制,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保证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1、汇集现行涉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理顺内部关系,分解确定执法责任;2、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管理目标,拟定实施一系列保障制度;3、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违章行为;4、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活动,为农业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5、掀起学法、普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热潮,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市农业局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李国生任组长,章连法、陆小东、章跃鸣任副组长,祝素琴、黄鸿鹏、丁荣法、郎新杭、章丰伟、胡建平、吴君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会同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部负责。

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及职能部门

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共xx市委(2001)49号文件及农业执法机构设置现状,xx市农业局的法定职责和管理目标及分解落实职能机构分别是:

(一)法定职责

市农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农垦等工作的组成部门,是全市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执法机关和牵头协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杭州市及本市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和农业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草种,下同)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核发常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农作物种子违法案件。

3、依法指导和监督我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xx市植物检疫所负责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详见《〈植物检疫条例〉执法责任制》)。

依法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即依法制定农药使用规划;组织推广安全、高效、低毒农药;组织开展施药技术和农药管

理培训工作;负责农药质量的检测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监督检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依法查处农药管理违法案件。

5、依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即依法开展划区定界及其验收工作规划调整工作;对基本农田的质量进行管理,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进行检测和分等定级;对基本农田环境进行监督、评价;依法查处基本农田保护的违法案件。

6、主管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计划免疫工作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负责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等建设工程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和验收;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动物检疫员的管理;依法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7、依法实施兽药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核发和管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除外);对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和兽药质量开展监督和检测;依法查处兽药管理违法案件。

8、依法实施种畜禽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负责审批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畜使用证明》;依法查处种畜禽管理违法案件。

9、依法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条件审核和备案登记;开展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测;依法查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违法案件。

10、依法开展蚕种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蚕种经营许可资格审核,查处蚕种管理违法案件。

11、依法开展肥料登记的监督管理,查处肥料登记、肥料标签管理的违法案件。

12、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制作转基因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和假冒、伪造、转让或买卖转基因有关证明文书的违法行为。

13、依法开展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即依法对全市的农业机械进行技术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考核、核发驾驶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异动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农机事故的勘查、定性、调解工作;负责落实农业机械的报废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违章案件。

14、依法开展渔政管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严格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控制发放范围、数量;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渔船安全事故发生。

15、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行为。

16、依法开展渔业水域环境污染防治,负责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7、负责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8、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和落实责任制机构

1、农作物种子管理目标:全市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100%;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10个品种20个样品;农作物种子标签、包装、档案规范率达80%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2、植物检疫管理目标:祥见《植物检疫条例》执法责任制。

3、农药管理目标:《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发放率达90%以上;完成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药质量检测任务;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4次以上,不少于10个品种300个样品,农药标签、包装规范率达80%以上;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禁销禁用工作;农药管理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安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4、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目标:科学规划,确定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率;协同国土资源局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工作;划定基本保护区,把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田块、农户和图纸上,落实率100%;开展耕地质量勘验和监测工作;基本农田保护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5、肥料登记管理目标:肥料登记证持有率达100%;肥料标签规范率达80%以上;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6、动物防疫目标:主要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计划免疫率(以免疫证和免疫标识为准)达到90%以上;动物产地检疫率达80%以(种用动物产地检疫率达100%);屠宰场屠宰动物宰前、宰后检疫率达100%,其他动物、动物产品受检率达95%以上;主要动物疫病疫点拔除率100%;主要动物疫病发生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疑似染疫的动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建立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和对屠宰上市的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章的制度;动物检疫员持证上岗率100%,检疫规范率90%以上;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7、种畜禽管理目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95%以上,《种畜禽质量合格证》持证率达100%;种畜禽系谱持有率达100%;公畜使用许可证持证率达90%以上;转基因种畜禽档案规范率80%以上;种畜禽管理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8、兽药管理目标:《兽药经营许可证》持证率90%以上;年检率达100%;兽药质量检测2次以上,不少于10个品种(应有鱼药、蚕药、生物制品)20个样品;兽药标签、包装和转基因兽药档案规范率80%以上;兽药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9、蚕种管理目标:《蚕种经营资格证书》持证率达100%,《蚕种质量合格证》持证率达100%;蚕种经营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10、农业机械管理目标:全市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的上牌发证率达95%;对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率和驾驶人员的年度审验率达90%;农机事故四项指标:农机事故发生率不超出6‰,农机事故死亡率不超出1.5‰,农机事故重伤率不超出3‰,农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出30元/台;全市农机维修厂(站、点)持证率达98%,年度审验率达95%;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农机监理所。

11、渔政管理目标:严格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控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及数量,打击无证捕捞行为。渔业捕捞人员持证率95%以上;行政渔业增殖保护费90%以上。加强渔政执法检查,打击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每年组织2次以上渔政执法检查。重点对炸、毒、电鱼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全市渔政执法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事故,死亡事故控制在0人,重大事故控制在0指标;全市渔业船舶(机动、非机动船)受检率95%以上;全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持证率95%以上;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率95%以上;安全告示张贴率95%以上;全市渔船职务船员持证率95%以上;全市渔船船员救生设备配置率95%以上。

1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目标。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包括《捕捉证》、《驯养繁殖证》、《运输证》、《经营利用证》)的初审率达90%以上;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的案件立案率、结案率均达95%以上。

13、加强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水产种苗管理案件结案率95%以上。

14、水污染防治目标。加强全市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事故控制在2起以内,各类渔业水域污染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达95%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渔政管理所。

1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目标。加强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特别是农业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各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的违法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达95%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部

四、保障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农”、“依法治市”战略的需要,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保障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有力措施,是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树立农业行政执法权威的实际步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高、涉及面大、任务重,是一项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系统工程,农业执法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详见责任表)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组、到人。

2、奖惩挂钩,落实责任。局与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签订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年度执法目标和考评计分办法。同时,严格按照考评计分办法进行考评,并与奖惩挂钩。

3、明确重点,集中整治。按照省、杭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局农业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年度执法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整治,抓出成效。

4、建立制度,规范执法。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有效,逐步建立农业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行政审批项目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农业违法案件受理制度;农业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和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涉嫌犯罪农业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管理制度;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和使用制度等。

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本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的若干规定》,确保农业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执法监督、应诉、理赔等职能,农业规范性文件和农业执法文书审核正确率达90%以上,依法开展农业行政处罚听证、植物检疫行政复议等工作、听证报告和复议决定书规范率达95%以上;切实加强农业执法人中资格管理,《农业行政执法证》持证率、验审率达100%。

五、方法步骤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分成以下5个阶段进行:

1、加强学习。召开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学习省、杭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对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审核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2、宣传发动。召开行政执法人员全体会议,传达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听取各项执法责任制度初稿的意见。

3、制订方案。制订或修订xx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11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学校人事;人事管理

中图分类号:D422.6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1(c)-0024-01

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真心诚意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只有对职工尊重、理解、关心,才能赢得职工的信赖,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感染力和吸引力。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学校是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获取最佳的社会效益为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且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修改和补充,使之日趋完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过程,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随着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人们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必然要求学校要加强科学管理,不断健全与完善各项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这些制度是为了让学校员工遵守。学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坚持思想领先,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让学校教师员工充分发表意见,自觉为学校的管理制定规章制度,执行起来才会成为自觉行为。在日常管理中,制度制定得再好,再完善,也要靠人的身体力行,自觉遵守,要做到这一点,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职工提高思想觉悟,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如果脱离思想政治工作,单纯抓制度落实是一句空话,只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建立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顺利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对学校教职工进行耐心说服,热情正确地引导,使其提高思想觉悟,做遵守纪律的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则是要对违反纪律、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恰当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是为了教育违纪者。一般讲,单位内多数发生的违纪现象,诸如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脱岗、私自外出兼职等等是可以通过说服、批评教育解决的,不需要强制办法。但是,由于各类人员的思想水平不一,认识能力有差异,有的犯了错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而又不接受规劝、教育,则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通过处罚从外部施加压力促使其思想转变,这本身也是一种思想教育。这样不仅能增强教育的效果,也能促使违纪者改正错误。因此,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首先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一定要掌握好政策界线,做到公平、公正,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避免滥施惩罚。行政处罚是人事管理中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运用得当就会使当事人在接受处罚中受到思想教育,达到认清是非,改正缺点之目的。我们在日常人事管理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有的职工违反了规章制度,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就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在实施处罚时必须经过周密的调查,严格掌握处分条件,公平、公正地执行纪律,绝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随便给人纪律处分,不能以主观意志和感情作标准,要以纪律条例的规定为标准,所以,在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时,特别要注意以教育为主,不可滥施惩罚。要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全过程。实施惩处是教育职工的手段,但在实施惩处时,思想政治工作更难做。这就需要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耐心做好疏导教育,使犯了错误受到处罚的职工,把处分变为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动力,这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做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我们人事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执行纪律必须认真、严格,对该给予纪律处罚的绝对不能迁就,但是,要做到严中有理,符合事实,要使被处罚的人心服口服,才能起到处罚的积极作用。

三、搞好工资管理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工资管理是人事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加强工资管理,运用效益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就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多年来工资管理的弊端较多,造成职工的思想观念保守,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平均分配,就是论资排背,因此干多干少一个样,激发不了职工的积极性,为了改变这种恶性循环状况,就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转变观念,单位领导将效益工资的发放作为一种激励奖惩机制,以发挥其调控作用。但是,为了充分发挥效益工资的积极作用,只有依靠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正面教育,积极引导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效益工资的发放,必须坚持严格的考核,按照实际教学工作完成质量、数量,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使效益工资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二是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反对“向钱看,为钱干”,把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同其对国家、对学校的贡献密切联系起来,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教育广大教职工顾全大局,使效益工资的分配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对有特殊贡献的人,要给予重奖,以推动事业的发展。发挥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的作用,必须依靠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证,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效力,经济手段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甚至走上邪路,只有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才能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

大量的工作实践证明,只有依靠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进行,只有开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才能推动学校人事管理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人事处

参考文献:

[1]徐子健.管理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第12篇

一、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管理对企业的管理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可见,其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升了企业效益。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促进行政管理的发展能够为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使企业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二是可以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从现代行政管理观念来看,在企业中行政管理的职能是管理、协调与服务,具有全局性、统筹性,可以说是企业整体的中枢神经系统。通过行政管理,可以有效地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都能得到及时的实施,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企业管理目标,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改善企业管理效率。企业行政管理联系着企业决策部门以及执行部门。这样管理层可以根据所获得的反馈数据,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营销战略进行适时调整。因此,做好企业行政管理可以更好地确保上下级信息通畅,有效避免反馈不全、不畅,改善企业管理效率。

二、影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

(一)现有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素质需要继续提升。从当前情况来看,很多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没有树立起良好的服务意识,在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上也存在不足,这就导致了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如果企业所制定出的各种规章制度,行政管理人员自身都不能够带头遵守,肯定会挫伤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同时服务意识的不足与素质不高,就容易导致工作上的散漫,这样的工作作风会严重阻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

(二)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运转缺乏灵活机制。很多企业存在行政管理机构过于臃肿的情况,使得企业行政管理收益不高。同时因为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的支持,容易降低企?I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使得企业行政效率不高。同时过多的部门,也容易导致管理不易,使得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运转不够灵活,容易出现领导所想要传达的信息出现失误的情况,影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影响。

(三)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当前虽然很多企业制定出了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但是因为不够完善,或者是只停留在表面,导致难以得到贯彻执行。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容易导致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产生矛盾,让企业员工将精力过多地消耗在无意义的勾心斗角之中,或者是在遇事的时候争论不休不能达成共识又或者是避而不谈、决而不行。这些都容易导致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降低。

三、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措施

(一)打造高素质企业行政管理人才队伍。要有效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就必须要有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才的支持。为此,企业必须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具备有和时代相适应的素质、能力与知识结构,让他们能拥有与行政管理要求相匹配的个性与心理特征。此外还必须要通过招聘的方式来获得新鲜的血液,通过严格的招聘来确保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够满足要求。与此同时,还必须要树立起良好的服务意识,只有拥有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才能给予企业决策以及员工工作更好的支持。

(二)不断优化企业行政管理机制。在改善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机制的优化相当重要。为此,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积极地引入先进的企业行政管理机制,这样才能够让企业行政管理运行更加地合理。同时,通过对企业行政管理机制的优化可以更好地调动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推动企业有序发展。同时,还必须要将讲求投入与产出、讲求成本核算的精神引入到企业行政管理中去,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发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还可以更加科学地去对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衡量,有助于改善行政管理效率。

(三)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企业行政管理和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企业行政管理更加偏向于管理,因此需要对内部各项机制进行完善。在平时的行政管理过程之中,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并将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等编写成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行政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还必须要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程序捋顺,行成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要打破过去的僵化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改善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