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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03-31 05:10: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法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筑法实施细则

第1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 安全;监理

一、建立现场安全监理架构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配备安全监理人员,成立安全监理小组,并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安全监理人员主要由土建、机电、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并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理员上岗证。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配备

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便于安全监理人员随时查阅。主要应配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12、及时收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

三、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6)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9)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有关审批人员批准。

6、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消防设施、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7、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8、审核施工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9、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防暑降温、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10、经常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1、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监站报告;

12、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13、及时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重要事项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对汇报过程要在《监理日记》中作好记录;

14、通过工地例会,及时协调所发现安全隐患中的有关难点、要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四、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一般应单独编制如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7)施工现场砖砌围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8)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9)搅拌桩施工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0)冲孔灌注桩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1)锤击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2)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3)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4)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5)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6)施工升降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7)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9)幕墙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相应工程概况;(2)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3)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4)检查记录表。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监理小组成员召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强调安全监理小组成员的职责;

2、强调学习并熟悉相关规范、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传达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3、通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交流安全监理工作心得,改进并完善安全监理各项工作;

六、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安全监理小组成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跟踪检查,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主要应检查和落实以下工作: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2、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要求;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实施整改;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是否已实施停工;5、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6、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第2篇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障碍与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2日

一、引言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有缩短工期、减少投资、减少业主协调量,业主更有精力做其他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可降低业主费用风险、承包商更愿意开展设计优化、利于培育专业化管理团队等的优势。国际上,设计院为主体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正逐渐赶超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DBB)模式,成为最主要的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也已推广多年,在石化、核电、火电、水电等行业已普遍应用,然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中去屡遇障碍,应用领域多限于垄断行业,市场份额也远不如传统DBB模式。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支撑我国建设工程体系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部法律对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活动起到了基础性、原则性的作用。然而,三部法律对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模式却提之甚少,仅在《建筑法》中提及,且将其定位在“提倡”的地位,其余两部法律则只字未提。《招标投标法》及其支持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相对独立的环节进行了规范,没有规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标方式与实施细则。《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只能适用于第124条无名合同的范畴。尽管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意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先后了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与制度,但是这些文件最多仅为部门规章,尚达不到法规层面,更不用说法律,其执行效力了然可见。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导致工程总承包从业人员资质方面的尴尬,出现了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并且监管着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综上所述,三部基础性法律对工程总承包法律地位的明确不坚定、不健全,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法律层面支撑力度显得十分不足。

(二)建设单位不认可。建设单位的不认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或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官本位的思想强烈,认为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大大削弱其对项目的控制力,缩减大量利益寻租空间。对于私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没有看到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缩短工期、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方面的优势,认为增加一方的介入必定将攫取企业的利润;二是建设单位对部分法律条款理解有误或不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合法性,这在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尤为常见,由于设计院一般没有施工资质,其只能将施工工作全部发包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只“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为理由,拒绝采纳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以规避法律风险;三是建设单位对设计院施工管理的能力持怀疑态度,认为设计院的优势在于设计创新技术,施工技术与管理则仅是施工单位的强项。

(三)施工单位极力反对。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总承包一般由设计院(工程公司)开展,这在国内也是如此,设计院在占领设计市场的同时,亦在谋求工程总承包市场的拓展,从而使设计院与施工单位在采购与施工市场中有了竞争,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遭到施工单位的极力反对,主要原因有:①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施工单位增加了一个监管单位;②设计院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将剥夺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③工程总承包单位介入后,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仍是施工单位,对其有所不公平;④设计院承担工程总承包后,可以将包括主体工程的全部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则不能如此操作,亦然有不公平的成分。

(四)监理制度不适应。《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然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监管对象是施工单位为出发点进行编写,忽视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于是以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部分监理人员认为监理只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因为与建设单位的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管对象是工程总承包单位;部分监理人员认为监理既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也针对施工单位。第一种情况仅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使监理规范很多内容无法实施;第二种情况不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造成监理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重叠。在实际工程中,监理也往往是既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又监管施工单位,出现了施工单位受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双向监管,而实际上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理应不监管施工单位的尴尬局面。

(五)工程总承包企业内部问题的制约。尽管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企业战略转型的不坚定却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企业组织架构没有实质调整,不适应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②施工单位设计技术实力弱,设计分包后无法把控整体方案,工程总承包优势显不足;③设计院工程总承包优势明显,但设计与施工脱节,未能发挥工程总承包缩短工期、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的长处;④企业综合项目管理人才严重短缺。

(六)工程报建与档案体系不配套。由于各项配套制度没有完善,现行的工程报建与档案管理体系均仅适用于传统的DBB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别是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碰到诸多盲点,这在工程报建与工程档案管理(包括交验资料、安全资料等)方面尤为突出。工程报建方面,往往出现工程报建无法受理,部分项目报建时将设计院认定为施工单位,部分项目则只能以施工单位的名义报建;交验资料方面,亦没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字栏,部分项目整套交验资料没有出现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部分项目设计院在施工单位栏签署,部分项目施工单位栏采用总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双签的方式解决。工程报建与档案体系的不配套,增加了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成本,直接挫伤其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积极性。

(七)施工图审查的约束。我国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要求施工图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在部分行业,是允许部分工点提前开工并实现设计与施工在时间上的搭接。而在建筑市政行业,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且只有全部完成施工图后,才可以办理备案表,造成建筑市政行业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缩短工期方面优势全无,十分不利于推广。

三、扩大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基础性问题。国内工程总承包推行的首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解决问题的首要对策也是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解决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才能有效地引导与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议在《建筑法》中将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定义、从业资格、招投标方式、监管方案等进行原则性地规定;在《合同法》中将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并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原则性内容;在《招投标法》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招标、投标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建立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机制。

(二)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各项配套实施细则与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解决的是工程总承包基础性、原则性问题,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工程总承包的实施细则与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取费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施工图审查制度、报建制度、监理制度、验收档案体系等。这些实施细则与制度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区别对待,以便为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如规定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不使用监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基础与主体结构图纸分批次审查通过后可以先行开工等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广的配套制度。

(三)政府引导市场,宣传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的市场引导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将十分有效,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制度、补贴制度等措施进行市场引导,也可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加大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应用范围与频次,并对项目的应用效果进行总结,宣传应用经验,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带来的效益,引导更多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以及私营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提高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关注内部问题,通过改革与调整,全面提高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能力。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高决策与执行效率的事业部制架构;②通过引进成熟项目管理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后备力量、转型设计或施工单一技术水平人员为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人才等多方面进行人才队伍建设;③设计院要追求技术突破,推动专利技术的生产力转化,提高设计技术核心竞争力,同时要培养施工技术人才,掌握施工方案审查实力。施工单位要发展设计力量,掌握把控全局设计方案的能力;④要培养融资人才,掌握融资能力,以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参与项目。

四、结语

不管是企业外部环境还是内部原因,不管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意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推广都障碍重重,企业面临拓国外市场风险多,推国内业务难度大的窘境。只有全方位地进行法律法规顶层设计并细化配套制度,才能创造发展条件,只有掌握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的综合实力,才能融入工程总承包市场。相信,通过政府层和企业层的一致努力,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必将与传统的DBB模式并驾齐驱,并逐步成为主流的建设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永新.完善工程总承包立法的思考[J].山西建筑,2010.7.

[2]邵辉,龚靖川,应杰,张世和.完善我国工程总承包之孔见[J].建筑施工,2011.8.

[3]付建华.工程总承包市场的主要问题及治理措施[J].建筑,2011.21.

[4]徐晓东.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困局及对策研究[J].建筑,2011.9.

[5]潘小颖.对设计院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思考[J].陕西电力,2007.12.

第3篇

关键词: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问题;对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into the domestic marke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poses such as the policy support, contra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design and site connection class problem, the problem is solved by providing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solve train of thought, through the presentation of questions and hope to promote the overall contract management solution raise the level of.

Key words: EPC; general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4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随着EPC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进入国内市场,起初从化工行业逐步向基础建设、能源建设等方面推广开来,由于总承包模式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建设组织方式的集约化、建设过程管理科学化及专业化等,其代表着项目管理的一种发展方向。当今的建筑市场传统的承发包模式还是主流,故相应的制度、操作习惯都是以传统模式工程为主要考虑对象,在这种时代背景下,EPC总承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暴露出了国家政策方面、建筑法律方面、合同方面、项目管理方面不协调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就在EPC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了总结,以期共同提高。

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政策支持类、合同类、招投标类、总承包管理类、设计与现场衔接类,具体如下:

1政策支持类

EPC总承包模式与现行的建设法规及地方法规存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不协调情况。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03]30号)并废止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使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总承包的方式得到充分肯定,可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衔接上,客观上限制了设计单位往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虽然]30号文以及后续的一些补充文件(如“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表述了设计单位总承包的合法性,但目前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一般都要求有施工总承包的资质,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去投总承包的项目一般不会被接受。即便在一些外资项目上业主因受投标或项目管理公司的影响,也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施工总承包资质。

另外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政府的工程建设程序手续中的地位不明确、任职条件不明确,在建设前期中中标通知书、工程报建、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办理过程中均只有传统的施工承包项目经理,而没有总承包项目经理署名的地方,而且对总承包项目经理无任何约定。这也导致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无有力的证明,影响后续项目投标。还有建设行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如有效IC卡)也和施工企业不同,项目IC卡流程设置、招标程序、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申请、质监等方面还没有适用于设计企业进行总承包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所以项目上设计公司往往难以登记。一些项目还必须和施工企业合作联合总承包,以施工企业的名义登记业绩,总承包企业的业绩不宜认可。

政策的推进要靠政府改革的进程,也要靠总承包研究的学者及总承包人用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推动。

2招投标类

2.1总承包招投标

EPC总承包招标往往要求有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投标往往不被接受,国家政策上还存在着予盾。在现阶段解决此类总问题的办法应是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的方式,在合作协议上注明以设计单位为主。

2.2EPC总承包分承包

总承包项目往往由各种专业项目组成,工程的分包是总承包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形成总承包项目利益的核心工作。而总承包的分包是否违反了《建筑法》规定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建筑法》第24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根据《建筑法》第29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此可以得出信息,EPC总承包的主体决定分包的合法性,如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施工分包是合法,而施工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可将勘察设计进行分包,而主体结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另分包招标中业主在分包招标过程的地位问题是EPC总承包分包工作的难题,业主在分包确定中扮演什么角色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让业主参与分包商资质标准的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派业主代表参与评标。而业主没有确定分包商的权力。

3合同类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交钥匙类型的工程,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投资人(业主)建设工程应该像在市场购买物品一样,在合同中只须明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要求、时间节点、付款方式及条件、惩罚措施,重点强调投资效果及工程性价比的控制,而应弱化介入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然而普遍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当今建筑市场,EPC总承包合同中传承包模式的痕迹还是非常的重。由此也产生了诸如:管理、工期、付款、移交、质量标准等合同问题。

3.1管理问题

第4篇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下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在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比较新旧营业税法对分包工程的规定,会发现

综合以上考虑,一般情况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则发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建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建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向分建方提供《建筑业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以承包人、挂靠人、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再由发包方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自2009年1月1日起税务局已经不再开具分包工程完税证明,所以会计工作人员应合理区分分包工程成本与清单工程成本,在实务中分包工程成本主要以建安发票的形式入账。

因此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对分建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要加以区分,防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建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现阶段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的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仅仅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修订。然而,无论是在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没有对分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操作中,对分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建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建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建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建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包单位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却没有全面反映总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建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现举例说明。

例:A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2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0万元,其中结构工程1500万元,由B公司承包(由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一般的建筑施工工料费票具);其中装修分包工程1000万由C公司承包(由C公司自行缴纳营业税,提供专业建安发票)。A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0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此处仅仅考虑营业税问题。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A公司对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的成本清单做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单成本(自建) 70,000,000

贷:原材料等70,000,000

A公司在与甲方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100,00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0,000

A实际收到钱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10000-1000-1500)x3%=225(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1500x3%=4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50,000

应付账款4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45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450,000

贷:银行存款2,700,000

④对B分建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单成本 15,000,000

贷:应付账款15,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A公司要扣除代B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税额,

借:应付账款――B14,550,000

贷:银行存款14,550,000

⑥对C公司结构分包工程款进行结算(A公司不作为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必扣除分包税金,C提供专业建安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⑦A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营业成本9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0

⑧工程完工,A公司将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10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单成本(自建) 70,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单成本1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10,000,000

第5篇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同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也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能够给使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3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提高信息透明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第6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对策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城市人口也快速增加,导致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随着建筑物层数的增加,其施工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其施工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更是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监理控制,成为当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现就建筑工程的建设监理的要点及措施进行分析,如下所述。

1.当前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不到位

当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

1.2监理单位无实权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导致其对质量控制的监理力度不强。同时不少地方及建设单位实行的所谓“小业主、大监理”管理模式,使原本许多不属于监理单位的工作强加于监理单位,而监理单位实际的权利又不能真正落实,加大了监理单位工作的难度。

1.3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紊乱

当前大部分监理单位都存在低价中标、低等投入、低等管理的现象,极大的影响了监理工作的展开及监理的质量水平。加上监理市场缺乏良性竞争及公平竞争的机制,加上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导致监理行业缺乏良性竟争机制,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水平。

1.4监理工作人员专业化素质不高

一方面,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由于建设监理市场尚不规范,监理任务严重不足, 建设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一些自带项目的非专职监理人员的挂靠。虽然大部分监理人员上岗前经过培训,但培训时间都较短,难以全面掌握监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监理效用。

2.对策分析

2.1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1.1健全监理机构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以便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以监理行业代言人的模式,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最后,地方监理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监理水平、监理投入等进行考核,严格实施监理单位法人问责制度。

2.1.2做好工程建设监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1)加强工程施工前期的监理。在工程的施工前期监理工作中,主要以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设计图纸、施工人员等为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控制,确保工程所需的相关物资、设备、人力都归位,以便工程的顺利开展。此外,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展之前,检查承包方设备进场原材料、现场施工条件,并签发开工报告,重点加强对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与相关规定相符,以便满足高层住宅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

另一方面,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确保其施工条件已经成熟,施工现场无其他障碍物存在。此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相应的布置,以便施工单位及时领取施工许可证,即证明施工单位已经具备开工条件,则可以签发相应的开工报告。监理单位在施工前期应当加强对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体系与技术管理体系的审查,确保相应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都属于持证上岗;加强相应施工制度的规范,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执行的施工技术标准等。

(2)做好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理。在工程的施工期间监理工作中,主要以监控、管理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主,监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的了解,以便掌握工程施工相应的细节,便于监理人员更好的展开监理工作。此外,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材料加强监管、检查,例如混凝土施工环节中,监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混凝土的拌合与浇筑环节的检查,以便保障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3)注重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监理。在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当与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对工程项目中的各个分部项目及具体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监管,尤其应当注重对工程项目的尺寸、构建结合处的紧密度、外观光滑度等方面进行着重检查,以便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达标。

2.1.3健全相应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首先,监理单位在接收高层住宅项目的监理任务之后,必须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特点及时拟定相应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以便监理单位在之后的工程开展过程中展开监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应的监理规范制度与规范细则来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其次,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必须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结合建筑项目结构的监理重点,确保监理规划中的相关监理任务及建立方法可以顺利完成。其中,对于相关工地巡视、旁站部位、平行检验及见证抽样试验和签发指令文件的适用范围等各项制度,在结合工程项目是否能满足此类建立制度的实施的同时,还应当突出工程的重难点。最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展的首次例会上,将工程开展过程中的监理规范程序、巡视及旁站部位、地方相关规定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以便加强施工单位日后的工程开展工作,便于监理单位管理。

2.2构建监理单位与建筑单位的平等合作关系

通过加强监理单位与建筑单位的平等合作关系,可以促进双方单位的交流与沟通,从而改善双方的合作关系,便于工程施工中相关工序的展开。监理单位可以向建筑单位提出相应的监理方案及意见,与建筑单位商讨,从而有助于改善监理工作的质量水平。此外,通过加强双方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让双方工作人员多加交流,尤其应当注重与施工工作人员的交流,有助于监理单位更好的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细节,便于促进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市场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加强工作队伍的建设,及时规范、完善相应的监理规章制度,加强其建设与管理,以便改善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及监理工作的质量水平。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理工作人员准入制度,确保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以便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将监理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开化、信息化、法制化,可以有效的改善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监理单位应当主要招纳两种类型的从业人员,包括:技术型咨询人员及管理型咨询人员。其中,技术型咨询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为提供相应的工程监理设计文件、监理方案及技术交底工作;而管理型咨询人员,其主要工作任务为有规划的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能按期按质完成。

2.4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和各方人员进行工作接触,利益诱惑风险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其一,必须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其二,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实施动态化、全面化管理。其中,相应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开业审核,确保监理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化水平,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中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监理单位的技术装备质量、监理单位的实践经验及管理资质水平。此外,还应当对监理单位展开动态化管理,包括对其监理资质水平及监理工作实力进行综合考察、管理。

其三,监理单位应当严格考核监理工程师,确保其专业化水平达标,尤其应当注重其管理知识与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监理单位及其相关监理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法律与道德意识,以高度负责任的心态来完成监理工作。

3.小结

综上所述,在开展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员必须从工程项目的施工前期到项目的施工过程全面加强监理,抓好各个施工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的施工质量,以便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便于及时结合相应的施工工序查找解决方法,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避免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从而保障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沈永乐.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性[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2):37-41.

[2]钱春洪.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04):213-214.

第7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初探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其特征约束了社会发展,同时,建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目前以我国的国情,全面加强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保证建筑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同时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证各种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其最大作用,弥补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从监督管理的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中,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建筑业主、建筑承包商、政府主管部门、建筑配件、材料、设备供应部门等,这些主体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各自发挥着质量控制的职能及作用。其中,建筑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主等比较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外部来进行监督,而参与建筑的部门与材料供应商等则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内部来进行监督。

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建筑质量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方面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中国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性不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之后,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等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没有对建筑质量监督有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只在更低级层次的地方法规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门规章才有所涉用;内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颁布,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要求,许多条款都与国际惯例不符,更没有关于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条款内容在语言的表达上就不够具体和明确。还有一些政策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一部分条款出现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现象,执行中会造成一些困扰。还有一部分条款没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2.2 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2.3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2.4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2.5 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3 针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2 积极优化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加强建筑行业建筑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首先,优化相关的技术规范。例如,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3.4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3.5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4 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建筑工程质量一方面关系到建筑项目的投资效果,另一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11,(2).

[2] 李利.积极探索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J].广东科技,2009,(3).

[3] 王荣村.论我国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J].工程质量,2009,(6).

第8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监理,制度,质量

Abstract: hous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project quality guarante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 of society as well as the owner and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egal rights and played a big role, and supervision engineer to do this one phase of work, can realize the project is the key to all the control target of this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t present the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concrete strategies of the supervision work well.

Key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ystem, quality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多年的监理工作经验,针对当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做好监理工作的具体策略。

1.当前住宅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制度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前期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和工程实施期的施工阶段以及工程试运行阶段。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工程立即就开工,造成监理人员没能首先熟悉项目情况和施工图纸,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便开始施工监理。因此,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监理有责无权。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委托合同中,虽然明确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但多年来,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从监理方面来讲,由于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监理单位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有心无力,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正在公正的监督控制。因而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监理只有责任,而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1.3监理企业自身不健全。目前我国建筑业,特别是工程监理市场发展尚不规范,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工程监理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很多方面不够完善,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同时监理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技术培训少、人员流动性太大,这些都令监理企业难以良好的向前发展。

1.4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技术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单一、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这些监理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各种建设规范以及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均较为欠缺。

2.做好监理工作的具体策略

2.1做好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1)在加强监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教育的同时,对施工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人员结构进行监控,使参与施工的人员技术水平与项目工程技术要求相适应。(2)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审查,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已有该工程的技术标准,但由于这些都是在投标阶段编制的,施工企业掌握的工程资料还不是很完备,这就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进驻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实际人员和设备进场情况作一些调整。(3)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监控。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是否与投标文件列出的型号、数量相吻合,是否与工程实际想匹配。其分批进场时间是否能足够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机械设备安装后是否报安检部门检查备案,并在取得合格证后投入使用。(4)在进行工程监理投标时,应由监理单位的技术部编订了监理大纲。监理组进驻现场后,在收集工程信息后,结合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2.2做好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1)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实施全方位的监控。 (2)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3)对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跟踪监控。在工序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检查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或操作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工作。(5)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需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项质检,检查其是否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返工,并跟踪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3加强对相关质量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工程四大目标和监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合同确定了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后的评判标准。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都必须按合同办事,双方的行为主要靠合同来约束,所以监理对质量目标的控制必须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

2.4提高监理队伍人员素质。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综合素质来讲,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因此,要想适应监理工作,必须不断的学习。(1)坚持不断、积极主动地学习,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合同和相近相邻专业的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从建筑业的基本构架,形成建设行业的思维特点,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了解新知识、新技术,跟上建筑市场的发展。(2)要在工作实践中加强自我锻炼,注重同行业之间的经验交流,积极摸索积累经验,使从业能力逐步提高。

3.结语

总之,住宅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结,对当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浅显分析,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监理策略,以期待从根本上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全霞,李慧竹.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过程常见的问题及措施[J]. 河南建材. 2011(01) .

[2]陈小忠. 房屋工程监理的内涵及措施[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05).

第9篇

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分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应对防治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应对防止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某市纪检部门今年6月份查处的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旧村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700多万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一)现有法规体系不够严谨完善,存在有机可乘的空间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招标人弹性空间,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缺乏,对于竞争非常激烈招标投标市场,法律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

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往往比较缺乏,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现行的招标运作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加强,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

工程建设中较大的利润空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较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驱使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为投标人不择手段竞标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快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建立进度,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

招投标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应该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投标的具体规,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必须对招投标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当前,标投标中违规行为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隐蔽性强,调查处理的难度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要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规范招投标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改进信息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改进资审人嗣办法,严格人围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故意压价和高估冒算;控制价审查时,应和编制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控制价审定备案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尽量减少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串标

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有效预防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已经逐渐采用电子评标、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只对主管部门监管的数据库中的暗标进行打分,杜绝了可能出现的不公正行为。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因此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避免专家凭借主观印象分,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使评分标准制定的更为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第10篇

1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人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为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颁布于1997年,现在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则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许多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缺乏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导致有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操作性不强。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2.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1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从长远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

3.2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人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人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人制度,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原有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应该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要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要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高切坡、深基础、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3.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水平。为此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管理监管、检测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在监管、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记录录入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竣工验收条件审查,监管报告审查签发等工作在网上,使有关人员能及时查询所监管工程建材检测结果,对不合格报告及时跟踪处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设中,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监管工作信息、地区质量状况,积极引导促进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第11篇

关键词:监理;安全监理工作;监理责任。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supervision and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launched extensivel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specific projects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veal more apparent, it a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actice in supervision industry experience,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supervis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of research. With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rket matures, should be greatly improve some related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of insufficient or imperfections, i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can't fastening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mor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units safety supervision, preventing the accidents.

Keywords: supervision; Safet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工程建设属事故多发行业,综合分析建筑施工的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品种繁多等动态变化,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而安全监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开始发展以来,安全管理就作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多年的发展带来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1、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安全方案”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目前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2、我国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界定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明确在施工中监理方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条例等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管理是监理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含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全方位和全体人员。因此,作为我们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安全监理工作,以竭诚服务的态度,尽心尽职为现场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各方搞好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争创文明工地。

3、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职责、责任制

(1)明确监理方岗位职责

确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职责、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员岗位职责,并上墙悬挂。安全监理工作贯彻执行“总监/总监代表制”,其他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员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安全工作各尽其职,共同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责,控制项目安全风险。全体监理人员在总监/总监代表的带领下,树立全员参与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合力实施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施工单位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由项目经理牵头制定相应人员、相应施工班组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防火消防员、资料员、材料员、材料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施工班组级员工岗位责任制:生产班组和职工、电工班、焊工班、架工班、井架搭设班、小型机械操作班安全生产责任制、塔吊起重班安全生产责任制、人货两用电梯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与建设方沟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建设方沟通协商,在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

①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②告知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协助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③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

④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与资格并督促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制度为以下三点:1)新工人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制度;2)变更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施行。

⑤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制度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

⑥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和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⑧编制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⑨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⑩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目标、工作要求及安全监理人员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①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与工作情况。

②监督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③复核施工单位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④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异常气候和节假日施工的安全检查)。

⑥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安全检查后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讲评会。

⑦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⑧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情况,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整改。

⑨做好施工现场的广泛宣传和教育,抓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力度、勤检查、保安全。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执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只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施工方安保体系得督促检查制度。

(2)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度。

(3)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4)安全监理日记制度。

(5)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6)安全检查与专题会议制度。

(7)安全监理巡视与旁站查验制度。

(8)定期安全监理知识学习制度。

6、安全监理工作资料

监理资料的管理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经过科学整理的监理资料会成为监理信息资源,为监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撑,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客观依据。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安全监理工作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体现,根据相应的资料可以对安全管理工作做一个直观的了解,并规避相应的风险。

三、监理责任浅议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义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旦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刑法》以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相关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三个方面实施监理。在从事监理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

(1) 越权。监理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下、在委托的范围内为业主提供服务,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牢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例如,工程中经常遇到工程变更问题,业主也授予监理签发变更指令的权力,但变更往往涉及到设计图纸的变动,这些变动均需要得到设计的确认,在未得到有关的确认之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实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权限。不论这些错误的后果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就发生了违约行为。

(2) 失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或监理职责。例如,对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认真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于该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发出的指令,未及时发出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这一类的行为就是明显的失职。

(3) 未尽职.监理的工作成效和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其好坏的判断有很大的伸缩性,同样的工程师、同样的工作, 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

四、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所谓“工程安全事故”,是指与工程生产(建设)有关的人身伤亡、生产机具和临时设施的毁坏,工程实体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安全储备标准(有隐患)和垮塌。工程实体在交付使用后因其在生产期间留有隐患而垮塌,也属“安全事故”之列。“工程实体”是指工程本身,而不包括临时设施,如脚手架、模板系统、基坑支护系统、施工用房等。在此,本文把“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并从这两方面探讨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

2.1 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探讨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中监理的责任,应先明确监理在质量控制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现有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建设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具有以下9个方面责任:

(1)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2) 开工审批的责任。监理人员审查开工条件,符合要求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3) 对施工测量成果的审查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4)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审查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要求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5) 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责任。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6) 对被监理单位行为检查、督促、责令整改的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按要求通过巡视、见证、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承包单位行为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责任责令改正。

(7)针对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人员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有必要停工的问题, 有责任按规定签发停工令,在整改完成以前停止施工。

(8) 工程初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参加竣工验收并表明意见的责任。监理人员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合格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监理人员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对其内容负责。监理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对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意见负责。

( 9)针对重大隐患、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监理人员在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时,仍无法改变或消除存在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隐患的,或者已经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有责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

从上述可看出,质量控制包含着安全管理的内容,这个安全管理是质量安全,即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实体(工序-整个工程项目)履行检验和接收的义务,如果监理发现工程实体存在有缺陷、隐患,他没有签字接收(或拒绝签字接收),就必须监督承包方进行补救或返工,使工程实体再检验时达到完全合格和可靠。在这种情况下,他完全履行了自己义务,当然不存在承担什么责任。在监理拒绝签字接收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实体存在隐患而垮塌,或同时出现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他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监理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中有误,或者出于故意把有缺陷和有隐患的工程实体签字接收了,或与业主、承包方串通按降低的质量、安全标准把工程实体签字接收了,这是一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作为监理,他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方应对存在有缺陷和隐患的工程实体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也应承担事故责任;如果签字接收后的工程实体在施工期间垮塌,或同时发生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失,监理单位也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2.2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监理工作内容到底包括不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前言中明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 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是建筑管理关系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建筑协作关系,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这一建筑大法。因此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应该遵照《建筑法》的规定办理。《监理规范》作为一部管理规范,体现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监理的要求,它应该是界定监理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简单地讲,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为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也就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部分工作。这些工作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因而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监理规范》中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职责也都作出了规定,都没有任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也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同样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这些也都说明了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尽管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但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仍有许多与安全有关的工作要做,如:

(1) 督促承包单位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落实质安员的工作职责,督促进行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承包方做好自检等;

(2) 要注意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的矛盾,应督促承包单位的程进度也要服从安全生产的要求等。近年来出现不少重大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主张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的呼声日高。但是,要监理承担这一方面的责任,首先,法律就应对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现有的法律对监理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并无任何具体的规定。因此,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如果说监理一点责任都没有,不少人难以接受,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往往和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 应对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进行审查, 并进行跟踪,督促承包商落实。但要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不仅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且他在施工队伍的行政领导、具体的生产组织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方面都不具有相应的权力。但最近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出台一些规定,要求监理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目标、措施写入监理规划,其安全管理的目标往往是施工安全目标。这些措施加大了监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 但往往只是强调监理的责任,而没有关于监理的相应权利和利益的有关规定。很显然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但这样的一些要求与规定对监理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也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设备工具上,事故类别主要发生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及坍塌五个方面。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将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是安全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1、思想上要树立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以往我们监理工作注重讲三大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两大管理加一个协调,在现在的工程监理中,更加强调四大控制(安环、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在工作中,我特别感觉到安全和质量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无小事。

2、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以下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坚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格式化。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主到监理、施工单位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六、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要想得到充分发展,就必须加强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管理,健全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管理综合评价体制奖优罚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为工程建立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执业环境,为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彭佳.小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研究[J]山西建筑2009(30)

[2] 汤小凝.浅析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理工卷2010.

[3] 顾勇军.充分发挥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J].建筑安全,2010.

[4] 徐国军,汪琦.监理工程师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探讨[J].工程与建设,2009.

第12篇

理的职责、重要性、以及工作的实施等相关见解。

关键词:建筑;旁站监理;职责;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质量是人类文明程度的标志,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施工单位的企业形象[1]。众所周知,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形成的重要和关键阶段,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工程的质量。

一.旁站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控,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恰当的施工操作,保证工程质量[2]。旁站监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所在施工过程中将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切实进行旁站工作。工程旁站监理的范围包括:建筑材料、砼工程浇筑。 旁站监理的内容有:施工准备情况、施工自然条件的符合性、施工操作过程、施工原材料见证送样、现场平行试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施工记录检查、旁站监理记录等。

二、旁站监理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对中心企业改制的要求,目前建筑行业的承包商越来越多的为私营企业。在竞争中,承包商追求的是最大经济效益。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主要隐蔽工程中的偷工减料。严重地影响了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因此,实施旁站监理加强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因此旁站监理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理的重要责任。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过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实地监督控制,保证所用的材料和工艺的质量。建设单位进行自检、互检,监理人员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接检查。对于隐蔽工程,监理人员检查确认可以覆盖,因为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勒令停止工作的监督,监理人员必须再次检查和并验收通过,传达复工指令,可以再次施工[3]。

三、旁站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3、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本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监理编制的旁站监理方案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四、监理的职责和误区

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过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过程要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并能进行有效控制,这就是通常讲的监理动态控制“三步曲”的事前和事中控制,也是作为一个监理工程师经常要掌握和时时要运用的不二法宝。作为一个监理工程师要准确把握旁站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工作内涵,就不会误入旁站监理的误区。

误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监理力量投入过大,这在监理实际工作中和现行监理取费标准是很不现实的,而且也违背了监理作为高智能技术咨询服务的宗旨。此外,监理力量投入过大,过分强调旁站监理,则无异于委托人(建设单位)把监理当成雇来的“监工”,降低了委托本身的管理职责,造成主次不分。

2)降低承包商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委托人如果过分强调旁站监理,要求有施工现场就必须有监理,将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捆在一起,将使施工方人员产生依赖监理的思想,甚至放弃了自检、专检的职责,使监理人员成为以监代管,监理人员成了承包商的“义务”施工管理人员,这样就使承包商削弱了施工管理,降低了施工质量意识,甚至以此推卸质量事故责任。

五、结语

旁站监理是应新的建筑体制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有它适应现实施工的一面,也有需要完善的另一面。在特殊场合,它能发挥特殊的效果。千万不要错误理解旁站监理的意义和作用,而将它当作唯一的法宝,歪曲了监理工作的真正意义。搞好旁站监理,既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监理企业存在和发展的要求,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在监理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旁站监理的实践经验,更好的搞好监理工作。

参照文

1. [1] 姚圣旺.从监理的角度浅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J].中华民居,2011,(1):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