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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时间:2022-03-26 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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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1篇

一是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实现了个体王商户登记工作的全面“提速”,为广大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方便。二是促进了监管工作到位。建立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改进了监督管理方式,辖区监管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真正实现了属地管理。三是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委托登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水平,工商所及时掌握了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变“远距离”服务为“近距离”服务。四是理顺了工商部门内部管理的事权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我局在总结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的实践和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大,给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带来难度。

二是工商所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把关、以及登记程序等登记业务都比较生疏。

三是计算机软件不够成熟,网络建设还不完善,影响了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四是对个体经营者免于工商登记的,尚未制定备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的配套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是对传统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转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具有重大意义。面对这项势在必行的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把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教育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使全系统形成思改革、谋发展的共识,确保这项改革工作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 建立以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为基础、覆盖工商所监督管理业务的信息化系统,是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要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集中资金、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网络系统功能,全面实行电子政务,彻底改变传统管理方式中手工化操作程度高、登记时间长、监管效率低等问题,使登记、验照、监管等业务工作按统一的要求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工商所人少事多的“老大难”问题。,使工商所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商所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行政行为规范化以及监管效能。

3、依法委托登记,规范操作程序。 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须依法委托,规范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授权的有效性。一是严格依法委托登记管理。县、市 ( 区 ) 工商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县、市 ( 区 ) 工商局的名义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委托事项应有法律依据,委托程序应合法有效,严禁越权委托。二是坚持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应经过法律法规和登记业务知识培训,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县、区工商局局长颁发《岗位资格授权证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本着“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依据委托授权的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受理后报审核人员( 所长或副所长 ) 核准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四是加强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将个体工商户档案放在工商所管理,以便于完善“经济户口”、个

第2篇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

第3篇

“重在发展,强调服务”作为本条例的主旨,我认为不很完整。我们不仅要突出发展,增加就业,强调服务,便捷创业,还要适当监管,规范行为。由于个体总量庞大,必要的监管是必须的,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经营,保障税收征管。在条例中对必要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规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的问题

虽然国家和各省、市近年来都相继出台了大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国家对其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是现实是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问题的关键是绝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保民生的经营活动,大多是居民服务业居民零售业。大量的登记前置许可不无阻止了这一庞大的特殊经营者的快速准入,增大了个体经营成本和社会总成本。为了增加各种弱势群体的就业和激励创业,通过保就业,促进保民生,从而达到保稳定,从根本上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经济总量的稳步增长,建议借鉴海南模式。《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直接核准登记制,这个对中小企业的制度设计,我认为当然适用比中小企业还小的个体工商户。建议在《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涉安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将其直接核准登记制的制度设计纳入正在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彻底解决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的现实。这才是真正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的关键之所在。

三、个体执照有效期限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试行)》(个字[1988]第8号)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重新登记:(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方;(二)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三)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和第十五条“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程序中有关开业登记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规定了重新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其后有关规范性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应重新登记。以后有关文件均肯定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国家总局2004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3号),没有重新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经营期限这一登记事项,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始就将执照有效期作为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结合个体工夫数量庞大、行政机关监管成本的要求,还是很有必要在立法中,在采用直接核准制情形下,让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有效期浮出水面,正式规制在行政法规中,符合对这一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行政成本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的问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问题,争议也由来已久。《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立法语言上使用了个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这一法规性文件明确了建立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制度。《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概念进行了扩大性解释,个体工商户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时一种组织形式,并且也包含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之中。综述上述诸法,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制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也有合理的一面,为今后立法规制提供法理上的根据。此问题说这么多的目的,就是建议在立法时,就个体工商户这个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在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时,在法条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宜逆向转换。五、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数量有无限制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作出过明确的答复,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因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多个个体工商户执照,就成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业主,且业主是同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投资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不足承担时,其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和投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进行区分是必要的,同一业主或者投资人承担多个无限连带责任,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建设,这在法理上也是难以自圆其说。虽然其被《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废止,但是对同一业主在无限责任的承担方面是没有变化的,依然具有参考的法律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商事主体登记理论的日趋成熟,随着商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登记和监管的立法规制有待进一步思考。适度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内容,科学界定作为业主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的关系,推行直接核准登记制为主、个体前置登记许可为辅的制度构架,使《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内容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成为这一市场主体便捷准入、执法机关行政成本适度的良法。

六、能否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

什么是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怎样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从目前看,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可分为两类,一是走乡串户的流动商贩,二是指游离隐逸的网络经营者,对前者,可免于登记。对后者,众多人士认为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是专指网络经营者。所以,将其纳入工商登记,意见很大。结合目前情况,还是推行“以网管网”,采取实名制认证、备案等手段监管为宜。

第4篇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要求全市各级工商机关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条例》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协调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意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保证每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个体工商户条例》。

《条例》、《办法》和《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做了新的规定,为保证每一名基层登记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流程,要求各旗县区工商局通过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提升基层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是认真做好新旧登记配套衔接工作,为《个体工商户条例》深入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从11月1日开始,各基层工商所登记大厅一律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表格和登记文书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并及时修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等政务公开资料,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提供帮助。

同时为了不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在营业执照换发上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变更和验照时一并进行,不搞集中换照。

四是认真履行工商部门职能职责,为个私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扶持个私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积极鼓励个私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有条件的个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走品牌化经营之路,切实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通过拓宽筹融资渠道和实施个体私营经济“信贷帮扶工程”,切实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5篇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

个体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我局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县2004年底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了验照贴花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我县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3594户,从业人员7396人,注册资金12802万元。其中:城镇1106户,从业人员3484人,注册资金1448万元。今年以来,我局按照省、市工商局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贴花工作采取集中与滚动相结合的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现已集中验照2538户,滚动验照306户,验照贴花率79%。

二、主要做法

1、认真学习,精心部署。省、市工商局文件下发后,我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时对今年的验照贴花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工商所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验照与滚动验照相结合的方法,切实搞好验照贴花工作。

2、广泛宣传,及时告知。今年,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大力宣传集中验照和滚动验照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参加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切实履行提前告知程序。

3、严格审查、手续完备。在今年的验照贴花工作中,我局各工商所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前置许可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严格审查,对前置许可证件失效、过期的,责令其补办许可手续后,再予办理验照贴花手续。并要求个体工商户在验照贴花时,认真填写登记、经营情况,提交有关证件。各工商所认真审查,对经核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贴花标识,及时返还到个体工商户。

特此报告。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提档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客观形势,明确工作思路

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城市建设的显著提升,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传统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对此,要认清客观形势,着力解决好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从税源调查分析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税源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中存在空壳户、无证经营、漏征漏管、跨区交叉户管等户籍管理不清的现象;高额的租金及管理费挤占税收、业户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等行为导致税基侵蚀严重;部分个体工商户片面理解起征点提高政策,达到起征点不申报、长期连续零低申报以致税收流失和风险积聚;个体工商户及专业市场管理水平总体不高、经营业态层次较低、投入产出与占用资源不匹配等资源配置不优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

为此,各有关部门、市场管理方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握个体民营经济和专业市场发展新的阶段特征,尤其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调整后,规模较小的零散个体工商户已不再是税源管理的重点,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围绕辖区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医药、钢材、建材家居、品牌店、饮食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逐步将规模较大、行业特征明显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专业市场进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引导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性、符合经济发展业态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壮大,形成稳定税源,为促进经济税收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

二、严格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一)认真清理税源。街道协税护税组织要按月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巡查,对无照、无证经营、外埠经营未登记者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置。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税源户籍专项检查,每半年对选择的重点区域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清理,切实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及时通报登记、变更、注销等重要信息,尽可能做到登记信息一致。

(二)严格登记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入口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严格将符合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专业市场在招商时,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适应,特定行业必须严格招商准入门槛,并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于未在办理相关登记的不允许入场。对于医药、钢材、建材家居、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要尽可能地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纳税人要引入市场淘汰机制。

(三)强化跟踪监控。要强化空壳户、无生产经营户、跨区交叉户的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经税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应文书的无生产经营户,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尽量减少空壳户数量,进一步节约征管成本。在日常管理中,税务部门如果发现符合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特别是用工人数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户,应提请工商部门督促其变更登记为企业。对于已在落户,但未在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税的,市场管理方、工商、税务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将其纳入管理,拒不接受管理的,依法依规劝离。

三、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纳税遵从

(一)落实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个体工商户正确理解政策,以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为依据确定征税或免税,客观公正地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本着从优从简的原则,及时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有关争议,协调相关利益关系,发挥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对于符合区支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积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二)合理确定对象。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实行查账征收或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继续推行查账征收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据实申报生产经营收入,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其申报情况确定征免税收。对暂不能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按照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核定税款,凡核定为不达起征点的,据实免税。

(三)严格执行政策。税务部门要深入市场、街道实地了解经营情况,分区域、分地段、分行业做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个体税源实际状况,力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准确。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政策,杜绝人为调整、变通执行和有税不征等情况,做到公平公正、阳光定税。要防止因申报核实不准而造成执行政策不当或税负不公,防止纳税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将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继而转为不达起征点纳税人。同时,要建立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动态监控个体工商户定额变化情况,尤其是要强化“临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税收漏征漏管现象。

四、规范市场秩序,巩固税源税基

(一)规范市场收费。要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的收费项目,防止工业园区、专业市场、招商进店的商场等经济实体在招商工作中以费挤税、以租挤税、税费不分等问题,降低业户的生产经营性支出和成本。税务部门、协税组织要积极加强与市场投资主体的协调,确保业户的房屋租金、管理费在考虑纳税人税收成本的前提下保持在合理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承担高额租金或费用对税收造成挤占和侵蚀。

(二)引导企业建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并督促其按要求建帐。对不符合自建账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委托具备资质的记账中介机构记账,并继续实行支持个体工商户建账的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代账机构及其委托纳税人的管理,强化监管和内控,持续改进提高,提高建账质量。财税部门要对纳税人建账情况进行监控,引导纳税人设立真实账簿,减少场外交易、账外经营行为,据实申报纳税,逐步实现规范经营。

(三)推广使用发票。加强普通发票使用服务管理,在专业市场大力推行通用机打发票,适时推行网络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加强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对于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查账征收户,税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发票使用数量和版本。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依法打击纳税人不开发票、用假发票、借用发票等行为,防止部分纳税人为吸引客源,实行开发票和不开发票两个价格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征管质效

(一)实行分类管理。要对辖区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建立以规模或行业为主,兼顾税种、风险和存续期等分类管理模式。要以专业市场为载体,集聚行业特征明显的纳税人,将零散的税源逐步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要强化同行业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建立特定行业和专业市场内纳税人联动管理机制,公平税收负担。在钢材经销行业管理中,国税、地税、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规范下游建安企业的管理,促进钢材行业规范经营;在医药经销行业管理中,要建立税务部门与医保、药监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督促纳税人据实纳税;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中,要取得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支持配合,通过信息交换共享及时掌握车辆流动和收入情况;在建筑安装行业管理中,要借助协税护税组织力量,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及时掌握新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防止税收流失。在家居建材、品牌店、超市等行业的管理中,要推行“规范管理、购销入账、集中收银、统一纳税”的管理方式。

(二)突出风险管理。要建立纳税人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管理对象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宣传辅导、风险提示、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及时纠正纳税人问题。对税收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要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检查,并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国税税种与地税税种同评同查,防止多头检查,堵塞征管漏洞。针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控管措施,督促纳税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在大型商业企业中要推广集中收银,防止商户销售收入不如实记账;餐饮行业中要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规范自制凭证的使用,对账务不健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要健全汽车经销行业链条,实行“一条龙”管理,防止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等行为。

(三)提升管理层级。认真开展应建账未建账纳税人和中介代账整治工作,对已建账但账务不规范纳税人实行重点整改,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管理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纳入查账征收对象,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促进工业企业“小进规”,商业企业“小进限”。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促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提高一般纳税人比重。专业市场实行准入门槛,划定在生产经营规模、税收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提高辖区有限优质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益,引导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规范经营、提档升级。

六、强化监控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一)加强申报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不实、延期纳税纳税人的控管,尤其要强化对查账征收个体工商大户连续零、低申报等异常申报行为的监控,按月进行分析,及时开展监控和检查,对纳税申报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提高按期申报率和按期入库率。协税护税组织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对零低申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

(二)强化代账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账务真实性、规范性的管理,强化中介代账监管,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对中介代账机构反馈的不配合提供合法凭证、提供大量虚假凭证等纳税人行为进行查处,对只收取代账费用不对纳税人账务进行规范的中介代账机构提请财政部门取缔代账资格。通过规范中介代账行为,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大查处力度。督促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纳税人如实进行自查自纠,追缴未入库的税款。对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实申报纳税的个体大户,按不低于查账征收前的标准自查补报。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经税务部门检查处理仍不配合或不改正的纳税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

七、推进协税护税,形成征管合力

(一)明确协税护税事项。要根据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提高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协税护税工作,积极拓展协税护税组织工作职能,充分利用协税护税组织人员熟悉情况的优势,将涉及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事项委托给协税护税组织。在保留各街道协税护税组织原有工作职责的同时,协税组织负责对零申报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协助税务部门进行预警,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对辖区内无生产经营纳税人进行确认;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纳税人(如不达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无生产经营户开始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税务部门无法联系的失控纳税人协助进行寻查。

第8篇

原告:王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无业,住如皋市如城镇蒲行新村3号楼231室。

原告:冒元岗,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  厂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镇缨家巷7号。

被告:让苏省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骆春林,局长。

第三人:卢德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下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镇皋南新村403楼105室。

1997年3月,冒元岗与冒建海、冒殿明共同出资承租了如城宁海路虹桥大楼二楼,从事歌舞厅经营活动,并以冒殿明妻陆娟的名义申办了名为“海之恋”歌舞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次年8月,冒建海股份转让给卢德美,冒殿明股份转让给王燕。王燕、冒元岗与卢德美重新订立“海之恋”歌舞厅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分工。2000年4月25日,如皋工商局以陆娟歇业为由注销了“海之恋”歌舞厅营业执照。同年6月28日,卢德美向如皋工商局申领“海之恋”歌舞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卢提出申领报告的同时,还提供有关材料:(1)卢下岗证明;(2)卢承租城南虹桥综合大楼协议;(3)陆娟申请注销原“海之恋”歌舞厅的注册报告;(4)从业人员登记表;(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节;  (6)治安负责人为卢德美的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7)负责人为卢德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燕、冒元岗获悉卢德美提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恋‘’歌舞厅系三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不属卢德美个人经营。同年7月13日,如皋工商局向卢德美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年8月26日,王燕、冒元岗以合伙经营”海之恋“歌舞厅为由,请求如皋工商局依法注销颁发给卢德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皋工商局不予准许。2000年9月19日,王燕、冒元岗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燕、冒元岗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原“海之恋”歌舞厅合伙人转股后的合伙关系,且存在共同出资、分工负责、共同经营的基本事实。经营中因产生矛盾而约定由共同经营改为内部承包经营。原告依法享有“诲之恋”歌舞厅的经营权。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侵犯了原告的合伙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卢德美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局辩称:两原告向我局反映其与第三人经营“海之恋”歌舞厅属合伙关系,未提供合伙关系成立的事实依据。第三人在原“海之恋”歌舞厅已被注销后才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且提供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条件。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登记法律规范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三人卢德美述称:两原告主张为“海之恋”歌舞厅的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所诉合法经营自主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中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系个人行为,与两原告无涉,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公民的合法经营权。

[审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卢德美向被告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间,两原告已向被告主张其系“海之恋”歌舞厅的共同投资人。被告明知异议存在,坚持为第三人颁发“海之恋”歌舞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法无据,其行为巳侵犯了两原告对其共同出资财产行使经营的权利,且对第三人申请时提供的有关材料未加核实、查验,向第三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21口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第三人卢德美颁发的注册号为320682313042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颁发给卢德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程序和内容上均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属于合法行政;原审法院以三人为事实合伙为由判决撤销上诉人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卢德美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

第三人卢德美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称: 上诉人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合格,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如皋工商行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颁证。被上诉人王燕、冒元岗并未依法取得合伙经营权,如皋工商局颁发给自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谈不上对他俩构成侵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本案中,王燕、冒元岗虽然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恋”歌舞厅是其与卢德美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的,但由于王燕、冒元岗从未向如皋工商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如皋工商局无法对此进行审存查,登记合发证,王燕、冒元岗依法不享有“海之恋”歌舞厅经营权。原审法院没有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上去审查,  而仅从投资股份的存在来认定事实合伙关系成立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上诉人卢德美向如皋工商局申请“海之恋”歌舞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提供了一系列相关材料, 已经具备了颁证的法律要件。工燕、冒元岗得知后尽管向如皋工商局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供异议成立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如皋工商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颁证并无不当。该颁发给产卢德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行为应当维持,不属法院判决撤销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00)皋行初宇第51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上诉人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诉人卢德美颁发的注册号为320682313042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王燕、冒元岗各半负担。

[评析]

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关键在于对以下两个基本法律问题如何理解与掌握。

一、合伙关系存在的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环境的更新,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组织关系亦日趋复杂,合伙关系就是例证。合伙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难点之一。本案合伙关系存在与否足案件审理的核心,因—、二审法院对合伙关系存在与否的审视角度和标准不问,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了。对合伙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应以两个标准为准,即合伙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标准和基本法律标准。

基本事实标准应包括:(1)共同出资,财产共有。这里的出资标的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出资后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人共有。但必须明确财产共有并不必然导致合伙关系成立,财产共有仅足合伙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2)共同经营。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成立的一种基本形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合伙关系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经营形式。如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并不参与合伙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解释为视为合伙。所以,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成立的一种基本形式,而不是唯一的特定形式。(3)共享收益,同相风险。这是民法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判断合法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所以认为“共享收益,同担风险”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而不是决定性证据,是因为“共享收益,同担风险”并不是合伙关系独有的法律特征,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同样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鉴于此,从基本事实要件上还很难确定某一种关系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必须辅之以法律标准,唯其能最终让这种关系固定在合伙关系的法律框架上而不动摇。尽管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并不完善,但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律标准在《合伙企业法》中清晰可辩。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五个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就是有书面合伙协议。《民法通则》在“个人合伙”这一节也专条列出合伙人应当对小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协议记载着合伙人的共同真实意愿,这应当成为认定合伙关系存在与否最具权威最为可靠的书面证据材料。这里有两点须提及的:(1)实践中合伙人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如何判断合伙关系存在与否?这就须进一步考证他们之间是否存有口头约定。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口头合伙约定存在,再辅之与其他证据,即可据此认定为合伙关系。(2)“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是否可视为合伙协议。一般情况下,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与合伙协议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书面文本,羁束着不同的行为,不可同一而语。但有的合伙企业将合伙协议融于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之中,合二为一,我们就不能仅依其形式而轻易否认,却要据其实质予以认定。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的制作提出了严格而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此为据逐一检校,最终决定取舍。

从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两个方面稍稍对合伙关系进行司法认知后。回过头来看本案,显然一审法院只注重厂原告和第三人客观存在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实。而没有进一步从法律规定上去考证,远离了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原“海之恋”歌舞厅原来的经营形式也是多人出资、个体经营,后来仅仅是部分出资人发生了变化,基本经营形式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原告不依照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去筹建企业与运作经营,实践中出现矛盾后,又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对其实施管理,并从这种管理中去享受合伙人的权利,以改变矛盾中的被动局面。这明显反映山原告主规上的实用主义。

二、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查标准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或者讲是静态审查。工尚行政管理部门只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登记的法律规范要求,逐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登己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属申请登记人故意隐瞒某种情形,登记机关桉照形式审查的标准无法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现这一隐瞒的情形而办理了设立登记,工商登记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登记机关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只要依法尽了审查义务,就可以予以登记;二是设立登记错误是申请人过错所致,让该登记机关为其过错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本案中,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卢德美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厂设立登记,并颁发厂营业执照。从整个登记过程来看并未发现明显不当和程序违法。那么,工商登记部门有没有其他注意义务呢?比如说来自第三人的异议。由于在较多的登记管理领域尚未建立起公示制度,影响了设立登记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因此,对来自第三人的异议,工商登记部门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异议明显成立,而登记机关怠懈或放弃注意义务,强行办理设立登记,构成作为违法。本案中也有类似情形。卢德美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王燕、冒元岗提出异议。工商登记部门对王、冒的异议并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给于了注意,终因王、冒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异议成立的有效证明材料,而使异议没有被采纳。碍于登记管理法律规范的登记时效要求,工商登记部门的惟一选择只能为卢德美设立登记。如果登记机关仅以第三人有异议存在为由,而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拒绝审查或拖延登记,则登记机关明显过度注意义务,而导致登记职责的不履行,构成不作为违法。

人民法院对工商登记行为的审查标准,虽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审查标准的形式审查,但也不是客观真实性审查,而是法律真实性审查。所谓法律真实,就是案件事实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关规定的真实。如果客观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满足法律审的需要,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真实,这一事实最终不能成为定案的事实。回到本案,即使三人存在事实合伙经营的情形。但这种合伙不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能满足法律审的要求,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最终不能被工商登记机关所采信,也不能为司法审查所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作了认可,明显缺乏法理底蕴和行政法依据。

第9篇

成立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经贸、工商、民营经济、税务、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营经济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以及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

二、加大政策扶持,推动个体工商户向民营企业转化

1、在工商登记和市场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一律放开。取消有限公司股东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身份限制。在登记过程中打破分类限制,个体户可直接转入企业登记,原字号、登记材料继续有效。

2、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在3年过渡期内(省政府规定为2年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3、在投资奖励方面,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转变的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4、在土地使用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转化成私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5、在环境评价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兴办私营企业可降低环评等级,缩短环评时间,减少环评收费。即在按环评标准本应适宜的环评等级上降一等级环评,环评时间为登记表2天,报告表一星期,环评费用按物价局核定价格减半收取。

三、优化政府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向民营企业转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大力推行“三零”做法。一是项目服务“零”距离。实行首问责任制,即首接部门、人员要协助企业以最快的速度办好有关证照。二是无特殊情况和特别需要实行“零”检查。三是首次违规“零”处罚。

2、开辟私营企业登记直通快道。对个体工商户申办私营企业的,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当场发照。

3、优化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组建县乡担保公司,优先为个体工商户转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同时,通过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对外投资股权的质押备案等方式,帮助个私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县乡劳动技能培训中心职能,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创业培训,提高其经济、科技、信息、法律、管理方面的知识水平。

第10篇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其纳税意识薄弱、核定税款难问题。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小规模个体户业主普遍缺乏税法知识,所以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税法宣传,并持之以恒。应将税法宣传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改进税法宣传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杜绝形式主义。尽量让业主深入了解到其应尽的纳税义务、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让其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培养其主动纳税意识。针对账簿建立不完善问题。对于建账,税务机关务必监督并促进个体工商户有序建账。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对于部分小规模个体户业主因缺乏资金和税法知识而难以准确建立账簿的,税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其进行知道,帮助其建立正确的账簿。

    针对漏征漏管现象。首先,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联系,特别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联系,重视纳税人税收户籍管理工作。其次,对于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应明确责任、理清关系,避免因工作任务不够明晰而造成的不必要后果。同时加大对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惩罚力度,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征管力量薄弱。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人员,同时确保税务人员的税务素养跟得上税务改革的需要。针对人员不足问题,还可以通过联系学校,聘请大学里优秀的税务专业学生为其工作,不仅降低了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还帮助学校培养了更多更优秀的税务人才。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不足。首先,对于税收管理员的违法征税行为,应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追究责任,并给予严厉的惩处,使之能够依法执政,给个体工商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法律,采取合法的、有效的处罚行为。同时对于偷税、逃税、抗税等恶性事件应给予严肃的处理,剔除“地方保护”的存在,提高法律威慑力。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应多汲取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用严厉的手段惩处,将税收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第11篇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账户管理 思路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178-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形式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资金管理个性化,企业经营集团化,个体经济作为我国最为常见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由公众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投资于社会生活生产最为紧密的领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发挥着不同的历史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重视个体经济的发展,出台了许多政策,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开立、变更及撤销业务,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并实行年检制度。

一、目前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现状

据我们了解,目前个体工商户单位结算账户的使用与《办法》制定之初的构想存在较大差距。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更多选择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单位结算账户使用率不高,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点:

1.单位结算账户支付工具与个体工商户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相矛盾。传统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大,有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严格规范的企事业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本人或家庭成员掌管财务,他们对财务管理、支付工具、结算方式等金融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因此,此类客户大多选择个人结算账户完成日常经营活动。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繁琐。《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开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而年检时也需提供相同的经过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的证明资料,而个人结算账户却无需频繁提供相关资料,也无需进行年检。同时,单位结算账户的使用需购买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等有关凭证,办理业务也要亲自去开户银行柜台办理,而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则相对方便快捷。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费用较高。据我们对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调查情况看,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普遍要收取相应的账户管理费、开户费等,并且费用较高,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在开户时要收取50元开户费,每月还要收取100元账户管理费,同时办理有关业务还需支付相关的工本费和手工费,这些费用对于交易量不是很大的个体工商户来讲,无异是一笔不必要的开支。而个人结算账户却无此收费项目。

4.个人结算账户具有同单位结算账户相同的功能优势。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和结算需要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需要的存款账户,目前个人结算账户具有转账交易、现金收付等多种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文件)规定:简化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出具付款依据,这就意味着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不再受转款次数、金额上限的制约,个人结算账户部分功能等同于单位结算账户。而个人结算账户相对于单位结算账户而言,具有方便快捷、使用灵活、受理业务渠道多等优势,因此,个体工商户大多采用开立个人结算户办理结算业务。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将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结算账户中划分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管理,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其开户手续、取消年检制度,同时在资金划转和现金支取等易造成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特殊的监管和控制,将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区别于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

2.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和标准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定价时也要合理划分服务对象,适当降低或减免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和日常账户管理费用,为他们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3.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套现洗钱行为。一是科学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划对象。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划转的,应进行严格控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强柜面监督和提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严格柜面监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实施账户的分类管理。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涉嫌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思路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29条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就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负责人对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属于公民的范畴,可以认为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民事活动依附于公民。其民事行为既区别于企业,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公民。鉴于其这种特殊的“身份”,我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为其提供适用于其生产经营特点支付结算服务,这是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的。

2.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交易频繁、现金使用量高,通过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提供符合其经营特点的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结算渠道,满足其特殊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其次,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开业后歇业、停业或转让都很随意,频繁地开立、变更、撤销对于业主与账户管理部门都是很大的负担,在一定程度造成效率低下,简化个体商户开户手续,对于方便个体工商户、减轻账户管理部门工作压力有一定的作用。

3.符合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从法律角度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而不是企业所得;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定期限额进行管理。所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可以自由支配。

4.有利于调动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积极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经营也是劳动,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以自己个人名义从事一般性经营,其性质仍然属于个体经济,受法律保护。个体经营大多是普通民众生存所依赖,我们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为其经营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党的十六大将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益应得到保障。目前有部分专业人士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必然再次促进我国公民创业热潮,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国当前的就业难题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

第12篇

[关键词]个转企;前置审批;个体工商户;转企门槛;民营经济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9-0109-05

作为市场经济的先行者、探路者,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浪潮中萌芽重生,“千家万户”式草根经济迅猛崛起,成为先富阶层的代表,形成浙江经济最鲜明的特色之一。据统计,目前浙江近250万家个体工商户,占全部市场主体71%以上,。为经济发展和民生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创业初期,个体工商户门槛低、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优势比较明显,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集中度整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瓶颈日益凸显。如何利用个体经济传统优势,辅之于政策扶持,扶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做大、转型做强,值得深入探索。本文基于69万家工业类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数据进行研究。

一、个体经济发展现状

实践证明,个体工商越活跃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越快。迈克尔,波特的创新增长理论认为,当经济处于不发达阶段时,大量民众自谋出路,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就业效应十分显著,有利于繁荣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先发地区之一,浙江个体经济起步早、发展快、影响大,是浙江经济快速崛起的一支重要力量。统计显示,浙江个体经济主要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见表-1)。从数量看,2012年浙江个体工商户占全国14.6%,高于广东、江苏、山东等一线地区;从从业人员规模看,占全国17%以上,高于位居第二位的广东的13%;从营业收入看,占全国比重超过1/4,是河北、河南的2倍,高于广东、江苏等省份;从资产规模看,占全国比重达到21%,在各地区中遥遥领先。总之,浙江个体经济实力和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个体经济迅速崛起促进了民间活力和民富,对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特别是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这印证了个体经济的“创业拉动型”属性。浙江城乡居民收入位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1.4万元,连续28年位居各省区市之首,分别比江苏、广东、福建、山东高2350元、4009元、4585元、5106元,这离不开个体经济的贡献。全省89.6%的个体工商户分布在农村,88.9%的个体从业人员来自农村,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规模的近1/3。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生产支出以及资产规模结构中,农村占比均超过88%。特别是农民收入来源中,个体经营收入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经营收入达5190元(见表-2),超过了1/3。个体经济的发展史就是百姓的创业创新史。个体经营作为最直接、最活跃的民间力量和市场资本,要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特别是农村居民收人翻番,有效之举是大力扶持个体经济。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瓶颈

与改革开放初的蓬勃发展不同,目前个体经济进入转型调整期,突出特征是“有升有降”。从“升”来看,个体工商户抓住机遇,迅速崛起,积累了实力,发展速度迅猛,数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000多家,迅速积累到250多万家;实力进一步壮大,2012年户均营业收入近140万元,分别是2000年、2005年和2010年的2.8倍、2.1倍和1.2倍;就业效应明显,2012年吸纳就业415.6万人,分别比2000年、2005年增长54.1%、11.3%。从“降”来看,增速开始放缓。2012年个体工业生产增长5.3%,比2000—2005年均增速低3.8个百分点,比2006—2012年均增速低0.9个百分点。利润增速有所下降,外部环境面临从“无约束”到“硬约束”的转换,尤其是遇到“三大瓶颈”。一是自身性瓶颈。个体经济靠“作坊式”、“夫妻店”等起家,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处于产业链低端,治理结构单一、经营理念落后、自身实力不强、业主素质不高、转型发展不快,难以吸引人才,缺乏长远眼光和规划,转型升级困难重重。特别是在要素成本上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生产经营成本压力陡增,而且缺乏议价定价能力,成本难以向上下游传递。二是资源性瓶颈。要素资源越来越稀缺、节能减排压力越来越大、淘汰落后产能势在必行,个体经济获取信贷、土地、用电等要素的难度越来越大,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发展路径难以持续。融资难、用地难、创新难、投资难、盈利难、用电难等问题成为制约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融资难、融资贵”尤为突出。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信用度不高,缺乏不动产抵押,再加上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达不到银行贷款的准入条件,要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授信很难,主要靠基于血缘、地缘、亲缘、人缘等传统社会关系的民间融资。调研显示,2012年只有30.1%的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比上年充足,80.7%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发生正规融资行为,靠民间借贷融资的个体工商户占61.5%。三是制度性瓶颈。现在不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制度仍然明显。有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发展陷入困境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沉浮,它有着深层次的体制性原因,特别是制度环境欠佳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个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扶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破解“三大瓶颈”最现实、最有效、最具操作性的路径是推动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变,即加快“个转企”步伐。所谓“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组织形式转变为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形式,进一步破除约束瓶颈、拓宽发展空间,凝聚竞争优势,迈上更高平台。这是个体工商户从“千家万户”走向“精兵强将”的必然方向,是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也是市场结构优化的客观趋势。

(一)转企是个体工商户自身做大做强的必然方向

创业初期,个体经济富有灵活性、善变性、适应性,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随着市场结构高度化、市场竞争白热化、行业集中度提高,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如果不解决获资质、拓出口、引人才、融资金等“多难”问题(见表-4),安逸于“小富即安、小得即满”,固步自封在“小鱼小虾”阶段,过度依赖低端市场、低水平制造、低成本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发展空间会越来越窄,市场竞争力会越来越弱。

(二)转企是壮大“规下经济”实力的重要战略支点

个体工商户是私营企业的先驱。。尽管个体工商户“块头不大”,资产规模在规下工业中仅占26.4%,人均资产仅7.33万元,远低于规下企业平均水平(24万元),但个体工商户数量占了近80%(见表-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效率、要素投入产出率空间很大,每万千瓦时电力产生的营业收入达65.6万元,超过了规下企业(41.4万元),每万千瓦时电力产生的职工薪酬是规下企业的1.9倍,进一步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空间很大,是规下经济甚至规上经济的重要生长点。

(三)转企有利于扭转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经营的不良现象,维护市场公平

目前,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的比例仅40.5%,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仅30.6%,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规范管理难度很大,而且逃避转为企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现行政策法律没有明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要求,经营者自由选择申请注册形式,由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大力鼓励支持,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政策以及经营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使得不少经营者倾向于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即使之后雇工人数、投资总额、经营规模大幅增长,年营业收入达到百万元以上,经营收入和雇工人数大大超过中小企业,完全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也不愿转型升级企业,仍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调查显示,74.6%的“个转企”业主认为。个体工商户享受很多优惠政策,转企后负担明显加重,与个体工商户相比明显不公,不愿转为企业。

(四)相当一部分个体大户具备转企实力

国家2008年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个体工商户发展迅猛。从经营规模、场地、用工看,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体量已达到企业甚至达到“规上”水平,出现大量个体大户“戴小帽”现象。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符合企业条件。统计表明,24%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在8人以上,其中达到20人以上的占5%;营业收入在300万以上的达15.9%,超过500万的占7。2%;雇工超过8人、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具备企业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少数(见表-6、表-7)。

四、“个转企”的标准、路径与政策设计

科学有序推进“个转企”,不能只注重改变注册形式,更重要的是转变发展内涵,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这才是“个转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力实施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吸引力大的政策措施,为个体户转型升级减负松绑,把原来沉淀在个体户的市场主体推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上,成为转型升级新的动力源。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不能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科学设置“转企标准”。首先是规模标准。雇工人数超过8人,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月营业额在4万以上的个体大户,特别是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作为转企培育对象。其次是行业标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印刷、旅行、互联网服务、劳务派遣、药品生产经营等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以企业形式经营。最后是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逐步转为企业。具体政策设计如下。

(一)着力减轻“个转企”税费负担,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税费负担差距过大,必然影响“个转企”的热情和动力。这是不少个体工商户顾虑重重、消极观望、止步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调研了解,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自行申报定额征税,税率较低,而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要交纳5%的营业税、25%的所得税、3%~17%的增值税以及各类附加税,税负大幅增加。比如,纺织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在生产规模相当,在营业收入100万元左右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成本比企业节省约8万元左右。这导致相当一部分具备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不愿意转型升级。“个转企”能否有效、持续推进,关键取决于业主能否得到实惠。这是影响个体工商户转企的最大因素。对此,要实施更有吸引力的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要推行新增税额返还政策,以上一年度应缴税金为基数,在个体工商户转企3年内,新增入库税金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返给企业;3年以后5年之内,按50%的比例返还;5年以后再视情而定。对于转企后税收贡献大的,要给予额外的财政奖励。转企涉及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减少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过户转让费,在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企业注册等级费等方面尽量给予减免,实现转企的低负担过渡。转企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按照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给予支持,与国家工信部实施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在融资、审批、研发、信用担保、用地、用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通过“推”和“拉”结合,帮助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

(二)着力破解“个转企”审批障碍,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转企门槛”

“前置审批难”是个体工商户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想转而又未转”、“太麻烦不想转”的个体工商户普遍反映“审批难、审批繁”。调查发现,76.7%的业主将审批难作为转企障碍的第一位因素,21.3%的业主将其作为第二位因素,即几乎所有个体工商户一致认为审批比较难。“个转企”涉及国土、消防、质监、环保、卫生等诸多前置许可和审批。以消防前置审批为例,合法从事文化娱乐的个体工商户已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如转为有限公司,要重新申办“消防验收合格证”,开业前要进行中介检测和检查。如果消防问题不解决好,其他审批就难以办下去,这导致不少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转企停滞不前。对此,要构建联动联审联办机制,按照“一张表、一卡通、一窗式、一条龙”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实现审批提速、流程再造、效率提升。对于非法定前置审批的事项,比如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变、从事经营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投诉的,无需再办审批手续,凭借相关转型升级证明即可核发新的许可证或审批意见。办理税务登记证、质检代码证、土地、房产等过户,工商部门同步核发营业执照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个体工商户凭此证明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住所不变的,可沿用有效期内的原住所证明,转企后一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在年度检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住所证明。关于“个转企”前后主体资格延续难这一问题,通过个体工商户业主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或本人承担,以公告方式终结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顺利过渡为有限责任形式。

(三)着力推行“个转企”社保优惠,为个体工商户“转企缓进”提供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对转企业主而言是不小的负担,是个体工商户转企的“拦路虎”之一,很多已转企的业主对此意见也较大。究其原因,一方面,转企后为员工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压力比较大,难以一步到位;另一方面,员工流动性大,缴纳社保后员工频繁跳槽,损失较大。从长远看,按章入保是法律要求,也是必然趋势,而且职工人保意愿和期望值也较高。针对这一问题,要实行社保费“四年缓进”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参保,从转企当年起,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当年维持原状,第二年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第三年30%、第四年40%,第五年按有关规定比例缴费,让业主逐步调整适应。要允许个体工商户探索灵活性、选择性参保的过渡办法,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再逐步实现社保全覆盖。比如,对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100%参保缴费,对于其他人员鼓励自愿参保,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过渡到“全员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