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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个人总结

时间:2022-03-03 13:24: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个人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个人总结

第1篇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00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第2篇

1.网络适用的课堂化,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对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而言,教师站在讲台上向学生讲解书本理论知识,这种形式相对枯燥、刻板。虽然这种教学方式也可以穿插案例教学法,但由于缺乏网络的支持,信息相对闭塞,表现形式单一,与普及的网络社会相脱节。对于在网络发达的时代成长起来的大学生而言,利用网络来学习成为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将网络以教学的方式适用于课堂,用贴近学生生活的方式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的知识,也可以在网络上搜寻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更可以借助于身边的存储设备和网络工具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的大环境给学生提供了激发和投入兴趣的平台,进一步的有利于完成案例教学法的教学任务。

2.网络资源的多样化,有利于教学案例的精选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案例的选择。要选择出典型的、适合所授知识的案例需要大量的案例储备。掌握大量的教学案例对教师来说具有一定难度,但在具有多样网络资源的今天,这种条件变得不再那么苛刻。法学教师在准备案例的时候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如可以登录专业的法学案例网站查找,可以登录一些搜索网站搜索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件的视频,还可以下载央视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栏目的一些案件的视频,教师对这些案例进行筛选、剪辑等。同时,法学教师选择的案例不应仅仅局限于讲述并演绎案件事实的视频,还可以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完整的庭审实录。庭审实录视频同样可以根据教师和学生的分析来重现案件发生过程,观看这样的视频学生更能对案件当事人的感受身临其境,与此同时,他们学到的不只严谨的法学理论知识,还有生活中的待人原则和处事方法。

3.网络手段的丰富化,有利于提高教学活动的效率

在没有网络环境的前提下,在法学课堂上实施案例教学法,受制于课堂时间和学生人数,学生能够参与课堂讨论的人数极其有限,参与度不高又极大的影响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效果。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尽管很多高校法学专业课堂上有过百的学生,但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在网络论坛或QQ或MSN上互动交流,这种交流不仅表现为教师与学生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数十人之间的交流,学生甚至可以在课堂上通过发手机微信的方式向教师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种网络带来的教学手段的丰富,延展了教学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提高了教学活动的效率。

二、网络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原则

1.网络案例与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原则

网络案例与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原则是指教师在网络上精选课堂上授课所需要的案例时,应注意紧密结合需要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存在于这个平台上的案例会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这其中包括媒体、大众以及法学专业人员,而每一方都会给出自己对该案例的评价,这些观点可能不包含对理论知识的传达而只是单纯依个人喜好谈感觉,仅代表个人,甚至传达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也可能对相同案例的评价并不侧重于法律的认知,而是侧重于对整个社会公众道德及社会人际交往秩序的理解。作为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对案例做综合的把握,应有的放矢,侧重于选择表达对某一法学知识的不同观点的案例,以期开拓学生的理论知识眼界,从而让选取的案例更符合教学的需要,给学生正确的学习与生活的导向。

2.教师与学生平等互动原则

教师与学生平等互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应放弃平时讲解理论时居高临下的姿态,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来,与学生平等交流。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如何,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在于教师引导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教师与学生应有互动,为保证互动过程的顺利进行,教师应与学生平等互动。这种平等的态度和理念甚至影响学生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重视教师和学生之间平等的地位,具体表现为学生能够摆脱学习者所处的弱势心理定位,勇于阐明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作为发挥引导作用的教师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发言权,降低对学生对理论把握水准的心理预期,给学生以充分肯定,只有这样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才可以自由讨论甚至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使得学生的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能得到充分表述,达到对案例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进而对所学知识有了更为准确、全面的理解,达到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3.案例典型性与创新性并重原则案例的典型性是指近期发生的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给学生留有较大思维空间并且能够涵盖了所授知识点。这种典型案例对于学生来说,往往在课前已经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了解,在教师采纳这种案例的时候,学生会有很浓厚的兴趣积极投入课堂教学。并且由于典型案例的真实性、启发性和疑难性,更可以使学生将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培养学生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在此基础上,对教师而言,典型案例可以很好的提高教学效果,从而达到传业授道解惑的目的。创新性原则指的是教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坚持求异思维。这个原则要求教师在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时候,应放弃一贯的在分析案例的最后得出既定的统一的答案的做法。应允许和引导学生去质疑既定的答案,从既定答案中找出争议点,就争议点发表自己的观点,鼓励用不同观点去分析案例,鼓励学生克服既有的在学习其他学科过程中存在的思维定式,不局限于所学知识,从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人才。

三、网络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大背景下,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应是实用型、创新型人才,为了这个目标的达成,我们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应该在教育理念、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方法上做出相应调整。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且举足轻重的教学方法,应切合时代需要做出相应改进,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步骤如下:

1.课前准备阶段

第一,教师的备课。教师的备课主要分三个步骤,一是要熟练的掌握所授内容,这不仅包括对教材理论的把握,还包括对所授内容相关知识点以及相关学科知识点的了解。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很好的应对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二是选取典型案例。选好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案例是教学的主线,它是学生获得认知的载体,案例要有事物发展的过程描述,有简单的故事情节。因此在网络环境下,选择网络视频案例为佳。它能够很直观的展现案例的发展过程,也有关键的细节表现,相比较文字更为精准。三是通过一定方式使学生观看案例。在选取网络视频案例的前提下,教师只需要在论坛、QQ群、电子邮箱等任一联系方式上留下该视频的网络地址,通知学生在课前去观看即可。第二,学生的预习。在这个环节,学生应按照老师的提示,通过网络寻找到其的案例和推荐的配套资料以及按照“导引”线索可以找到的自选信息,并充分通览和透彻分析相关的案例材料,尽可能补充自己欠缺的且与案例有关的理论知识,准确把握案例材料中的关键信息点。

2.课堂讨论阶段

在网络环境下,课堂讨论阶段可以分为配备了多媒体设备、能够链接上网的现实课堂和虚拟的网络化课堂。第一,对于现实课堂而言,由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不论班级人数多少,都应该分组讨论。首先,教师提出问题,设定讨论时间。其次,学生开始讨论,教师在课堂上巡回参与到小组的讨论中,及时了解学生的讨论情况,与学生进行对话。最后,在设定时间结束后,由每组派代表综合该小组的讨论结果发表意见。第二,对于虚拟课堂来说,由教师选择一个网络平台如校园论坛,确定一段时间,在几天也可以是半个月等短期内,可以组织学生分组,也可以不分组,鼓励学生就案例所展现的内容畅所欲言。教师主要负责答疑解惑,对学生发表的意见进行点评,与学生及时互动,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与教师交流。

3.课后总结阶段

第一,课堂讨论结束后,利用剩余的课堂时间由学生汇报讨论结果。可以派学生代表其小组做综合性发言,传达小组成员共同的观点。同时对于愿意发表自己个人意见的同学,应给机会允许并鼓励其做单独发言,针对这些发言,教师应做适当点评。在汇报结果的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多做肯定,激励学生能够更好的参与下次案例教学过程。第二,对于因时间所限不能当场做总结的或者在虚拟网络课堂讨论的情况下,鼓励学生撰写总结报告,对案例做出自己的分析。总结报告应先表述基本案情,再列出该案所引发的思考或问题,最后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出自己的思考结果或是问题答案。第三,对于少数有独到见解且有兴趣深入研究的学生,鼓励其充分利用校图书馆或网络图书馆查找资料,利用资料帮助自己的观点向纵深方向拓展,理清思路,指导其就自己的观点撰写相对专业的学术论文,最后引导其在相关的法学学术刊物上发表,最终增强学生学习法学的信心和研习法学理论的能力。

4.期末考核阶段

第3篇

关键词:法律;案例教学法;实践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渗入案例元素,并非我国首创,而是渊源于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等的判例教学法。在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等,法律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即是著名的“苏格拉底教学法”。19世纪70年代初,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新任院长郎道尔首次在法律教学时渗入案例法。从此,该教学法成为欧美尤其是美国、法国、英国等法律系的主要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学生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

纯理论的法学教学内容,既抽象又枯燥,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是,在法学教学中,教师如果能够紧扣教学内容渗入由简单到复杂的案例或者渗入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不仅可以激发学生探讨法学知识和法学案例的浓厚兴趣,还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学抽象教育理论的理解以与记忆。通常情况下,法学意义上的案例因为具备下列几个方面的特点而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1)典型性;(2)具体性;(3)直观性;(4)形象性;(5)易于理解;(6)印象深刻;(7)兴趣浓厚等。如此,则非常容易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学生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教师如果能够引导学生分析渗入课堂教学中的真实的法律故事,就能引导学生从中明白违法行为给社会、给他人和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就能在学生的心灵深处敲响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和社会交往的警钟!此外,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探讨渗入法律课堂教学中的真实案例,学生就会从中明白下列道理:(1)学生知法懂法,是为了保障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2)我们的法律机构惩治违法犯罪,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3)学生必须加强个人修养,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4)学生必须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学生必须学会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敢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等。

3、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教学时,教师必须引导学生学会辨识和排除严重干扰学生正常思维、合理判断、准确推论的个案枝节部分,学会辨识和重点探究个案的核心部分。这就需要教师授予学生综合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储备来仔细阅读、分析个案材料的方法,授予学生周密论证、严密推导、准确判断个案的技巧。

二、法律课堂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的策略

1、精选案例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渗入案例,其目的是为了授予学生下列几个方面的技能:(1)将特定的法学规则和法学原理与特定的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2)运用特定的法学规则和法学原理去处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各类案件;(3)在法学知识层面、法学实际操作层面等得到有效的、实际的锻炼,成为我国法学系统的技能人才。故此,教师必须在备课时根据下列情况精选合适的案例:(1)精选一个或者几个或者一串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2)精选具有价值性、疑难性、系统性、典型性的案例;(3)精选的案例必须与教学目标一致;(4)精选案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等因素,比如,对于初学法律的新生,教师精选的案例不宜太复杂,以免学生望而生畏;而对于高年级和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学生,则宜精选某些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和判断,以此增长他们的才干。

2、分析案例

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要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在进行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对篇幅和难度较大案例,也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3、组织教学

教师精选案例、分析案例之后,便可以将之渗入课堂教学之中。具体操作过程如下:(1)教师运用多媒体电教设施出示本节课的教学目标与渗入的案例,并向学生提供基本的资料查阅范围;(2)学生阅读案例,针对教师在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资料查询和研究探讨。与此同时,教师不停地巡视课堂,尽量了解学生在分析、探讨案例时遇到的困难并给予必要的、及时的启发和指导;(3)学生以自然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和案例探讨,各小组长负责记录各组成员的发言;(4)对案例涉及的诸多问题,师生展开热烈的、畅所欲言的讨论;(5)师生讨论时,教师既要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又要密切关注学生表达的观点。一旦发现学生的观点过于偏颇或者游离于讨论中心时,教师必须及时加以引导纠正,并引导学生将问题讨论引向更深层次。

4、总结、评价案例教学

因为法学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是师生互动型的教学相长过程,所以,其教学效果至少来自下列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1)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的程度,及在此过程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2)教师对学生的循循善诱和对教学全过程的客观实际的点评、归纳与总结等。通常情况下,一般由教师完成总结评价案例教学的全过程:指出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优点与不足,补充说明分析探讨此等案例的准确思路与多维策略等;启发学生思考从此案例的分析和判断中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明白了哪些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等。

诚然,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考虑到法律课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千万不能为了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趣味性和有效性,而无视法学教学知识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否则,学生学到的法学知识将会杂乱无章,将来走入工作岗位后也将无法理解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无法开展正常的司法工作。故此,我们必须将讲授系统的、完整的法律知识理论与渗入相应的案例教学法有机结合起来,既重视法学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又突出案例教学的实用性,引导学生应用案例为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服务。

参考文献

第4篇

PDCA循环是由被誉为“现代质量控制管理之父”的美国统计学家爱德华兹·戴明提出的。PDCA循环包括P(Plan)计划,确定方针和目标,活动计划;D(Do)执行,实现计划内容;C(Check)检查,总结执行结果,找出问题;A(Action)行动,对总结结果进行处理。经过一个循环后,未解决的问题进入下一个PDCA循环。

为了准备此次评审,医院必然会将PDCA模式融入管理建设中,规范了医院的管理流程。例如,很多医院信息科都有基于会议、电话或网络的沟通机制,但这一工作在面对评审时需要支撑材料证明,如会议纪要、反馈制度、邮件记录等。这促使医院将日常工作总结为规范,形成制度,并套用PDCA模式进行科学的管理。

由于PDCA循环是一种不停运行的、持续改进的管理方式,为了能够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中充分体现这一特点,新评审改变了原先的静态的、基于资料的评审方式,在其中加入了大量追踪方法学内容。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中,“追踪”一词共出现256次。

追踪方法学的本地化

追踪方法学是2004年由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JCAHO)引入到评价流程中的,它强调评价程序要聚焦于患者安全和质量的操作标准。中国在2011年开题研究追踪方法学在医院评价流程中的应用方式。经过课题小组对追踪方法学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对追踪方法学研究项目作出了多个本地化创新:标准的创新、地图的创新、访谈习惯的创新、理论的创新、概念的创新。

研究小组通过分析美国JCI追踪方法学的个人追踪地图,总结其特点为“水平状、横断面、跨越多个子系统”。但具体应用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医院的院情,使得追踪地图能够操作。研究小组开发的追踪地图特点有别于美国,可总结为“垂直状、纵断面、覆盖一个系统”。为了把概念地图变为可操作的地图,甚至地图不仅提供给外部专家用来操作评审,也要为医院内部的医务人员管理者提供一个自己的操作方式,将其分成三个部分:管理组地图、医疗组地图和护理组地图。

为了更加完善追踪方法学对医院管理评价的效果,“‘围评价期’医院评价”这一新理念应运而生。传统方式是利用标准到医院来找毛病,但实际上要想构建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主体应当是医院本身。“‘围评价期’医院评价”将世界上有关安全和质量的几大理论按照评审评价前期、评审评价期、评审评价后期分阶段进行,对医院自身的安全质量管理建设有指导性的作用。

信息化评审中的追踪方法学

由评价者与员工和患者的交流、医疗记录、评价者观察构成的动态现场调查过程可以全面描述医院的组织服务流程。这让抽象的信息化评审从纸面上转换到现实中,从实际应用考察信息系统对于医疗服务的支撑以及其可靠性。

追踪方法分为个案追踪和系统追踪两类,个案追踪是以个别患者的就医流程角度切入进行追踪,而系统追踪是从系统中的风险管理以单一流程的角度切入进行追踪。

在个案追踪过程中,评审员将与所追踪患者的治疗、照护和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这些工作人员包括护士、医师、治疗师、病历管理者、助手、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和辅助人员。过程中重点检查的资料为在院患者的临床病历。

个案追踪方式可能将包括:与对该患者治疗或服务负责的员工一起审查病历;观察患者诊疗;讨论数据在医院的使用,包括正在使用的质量改进措施,如信息获取、数据应用改进措施,以及数据;观察环境对安全的影响、工作人员在减少环境风险中的角色;观察医疗设备的维护,医疗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资质和职责;与患者和家庭针对诊疗过程进行交流,并尝试验证在追踪过程中确认的问题;重视在急诊科的应急管理,并探索该科室的患者流动问题等。

例如,评审中要求医院信息系统中数据共享,评审专家会从挂号开始实地跟踪一位患者,检查患者信息是否能从医生站发至各临床科室。对于一个放射科的检查,评审会追踪门诊医生是否将电子申请单发送至检查科室,检查科室收到的申请是否进入PACS系统,患者信息是否齐全准确,检查之后检查报告是否进入PACS系统,是否正确计费,以及检查结果和收费信息是否正确传回医生工作站等。

系统追踪方法暗含的理念是审查医院的工作流程,而非纯结构。通过检查围绕共同目标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情况,评价者可以评估医院的组织系统功能是如何实现的、以及实现的程度。这种方法强调与医疗安全、优质服务、标准遵循相关的不同要素和部门的协作情况,以避免整个组织系统内的潜在漏洞。系统追踪被分为以下四类:药物管理、感染控制、改进患者安全与医疗质量、设施管理和安全系统。

在信息化领域,系统追踪方法的评审有效地敦促医院建立保证信息安全、信息质量的管理机制。对于相关制度,如数据库变更制度、电子病历修改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评审组除审查制度规范外,还会按实际要求核查数据库记录、电子病历修改申请记录和应急预案的模拟操作。

追踪方法学促进质量改进

第5篇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 理论研究 教学经验总结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研究案例教学法的理论,总结案例教学的实践经验,可以改变中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推动中国法律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者说疑难情节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案件。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案例在其内容上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发生的事件。案例展示的都是一个又一个的故事,作为事件,就不能是对事物的静态的描述,而应展示事件演进的过程。二是事件包含有问题或疑难在内。换言之,只有那些问题、矛盾、对立、冲突在内的事件,才有可能构成为案例,简单的“白开水式”没有问题在内的事件,不能称之为案例。三是事件具有典型性。通过这个事件,可以反映一定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类似的情况,可以给案例阅读者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启示。法律行为、事件或故事,符合案例的概念和特征的,就可作为案例教学中所说的“案例”,拿来分析、使用。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从广义上说,案例教学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包含问题的具体案情的描述,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的一种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立的。

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它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学生在自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因此,案例教学法既包括了一种特殊的教学材料,同时也包括了运用这些材料的特殊技巧。

就此来说,与其他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不仅只是一种教学技能、技巧,或者说一系列教学步骤的运用,而且在这当中,方法所依赖的教学材料,也要有所区别,它有着独特的来源、性质和内容编排体系。此外,这种方法不但指向于教,而且也涵盖学在内,要求教师与学生要有相当大的行为变化。

就教师来说,他有责任去选择和组织所需讨论的材料,要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适当的案例,并且,如果手头没有发现现成的可涵盖所要教学的内容的案例的话,他还要动手撰写出这些案例,并以一定的程序把它呈现出来。就学生来讲,他也担负着一定的责任,要对教师所提供的具体事实和原始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并从中得出结论。这也意味着学生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每一个个体都要贡献自己的智慧,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学生一方面从教师的引导中增进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从同学间的交流、讨论中增进对问题的洞察力。它实际上是为学生进入实际工作所作的准备,学生既有机会解决疑难问题,同时也可以从教师及同学那里获得反馈。在这种情景中,学生的种种尝试都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解决问题的种种策略都可以提出来并加以演示、比较,这为他们将来的实际工作提供了一个近乎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实践之间的差距。

因此,案例教学为教师与学生提供的是同样的决策信息,从这些信息出发的不同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课堂上交锋,虽然有时没有确切的结论,但解决问题的种种可能性及障碍已经被师生充分地预见了解到了。

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一是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改变了教学过程中教师单独“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中适时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认真思考,获得答案。二是参与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把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置身于实践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学习,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民主式教学。案例教学中,学生和老师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学生和学生之间及学生与老师之间可以自由讨论、辩论。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和论据都能得到充分表达。

三、案例教学法的方法论探讨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有一套方法理论。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方法是获得知识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 by case 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法的思维,自从萨维尼创建法学方法论以来,一直采取一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尽管分析手段各异,但是都是针对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另一方面,它并非是每一个人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法。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式未必不能有效地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论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各说各的现象。同时,每个人各自采纳自我设计的方式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目前我国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分析,每一个都是按照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进行分析,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分析方法。二是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不仅是一个证据分析和运用的过程,不仅是单纯确定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并且,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也就是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就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所以,案例分析法是驾驭复杂的法律关系,以简驭繁的有力工具。它既要考虑逻辑思维的三段论,又要和法律的解释方法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三是各个部门法律中的应用各不相同。案例分析方法有总的方法,但这种总的方法应用到各个部门法中又有所区别。比如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因各部门法调整对象不同,解释方法也不同。比如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主要采用文意解释的方法,而不能采用扩张解释。所以,在总的方法指导下,各部门法要探寻自己特有的方法。

四、案例教学法不是举例说明,不是判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与举例说明的区别是:一是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占据中心地位,教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借助案例研讨来实现的;而举例在教学讨论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通常是用来说明所讲解内容的。二是案例教学是组织学生自我学习,锻炼综合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举例则是说明问题的一种方法。三是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而举例完全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

案例教学法不是判例教学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不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以教授成文规则、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借鉴判例教学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经验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与判例教学法的区别是:一是教学目的不同。判例教学法是分析先前判例,寻求法律适用依据;而案例教学法是使学生把握成文法的精髓,增强运用成文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案例分析的依据不同。判例教学法是广泛地借助先前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因而往往由于所依据的先前判例不同而产生两个或多个结论;而案例教学法是指导学生依据成文法及法学原理分析案例,所得的结论往往是明确单一的。三是判例教学法形式与内容单一;案例教学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判例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大量剖析先前的判例,以教会学生正确地分析判例;而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教学生分析案例,还要传授给学生基本原理、学术观点、成文法规则,以便学生领会其精神,把握其精髓。

五、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2005年10月至12月底,我们法学教研室在法学本科(1)班和法学本科(2)班进行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婚姻法课程的案例分析、法庭审理、法院旁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模式的案例教学法试点。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和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法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师关注社会现实,对现实中的法学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不断地从教学中寻找适应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可促动教师精心备课,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启发、引导作用,使学生的头脑处于活跃进取状态接受知识信息。

二是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把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结合起来,即学生运用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和研究,在此过程中,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新的开拓,并进行一系列积极的创新性思维活动。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培养开放型、应用型人才的好方法。

三是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辩论。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最佳契合,达到“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效果。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案例中包含的各种法律问题,寻求理想的解决方法,并从中获得收益。同时,学生对于这些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对于疑难问题展开争论,并以此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弄清楚模糊的知识内容。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是适用于经过良好专业训练的高素质教师。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高,教师要经过良好的训练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在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备课后,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增加,如果组织不好,引导不力,这一教学方法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而且还可能影响教学进度,影响学生学习。

二是适用于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是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它适用于具备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学生。因此,不能不看对象随便使用。

三是一般适用于实践性强的课程。纯理论的法哲学类课程一般不适用;无法通过实践检验其合理程度,需要精密推理、分析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不适用。除此之外,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课程都可适用。

四是适用于一门或几门课程。这种教学方法,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如果一学期内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课程多,学生分析、研究每个案例的时间就少,这样,学生很难吃透案例中的问题和包含的知识内容。因此,一学期内不能安排多门课程同时采用这一方法。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以下结论:

案例教学法是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修正、弥补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这一方法的同时,不应将其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传统教学方法对立起来,而应使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1]今日说法.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

[2]中国律师.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

[3]体会哈佛案例教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4]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中国司法.2004、2005年.

第6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启示

一、法学诊所式教学简介

诊所式教学首创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法律诊所里,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的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教会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真正掌握法律技能。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式教学被引进到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10所高校的法学院,并在其他高校蓬勃发展。

二、法学诊所式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引进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在法学教学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良好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与美国多有差别,因此,我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诊所式教学的理念匮乏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由于受“传道、授业、解惑”等传统教育理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重理论教育的影响,过分偏重于理论教学,将法律教育视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性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而诊所式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有知识,还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领导课堂讨论的能力,许多教师有畏难情绪。他们既担心难以适应诊所式教学对知识结构、专业水平、教学方法所提出的高要求,不愿付出巨大的努力来改变陈旧的教学模式,也担心学生不能适应诊所式教学这一全新的教学方式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因而对诊所式教学缺乏热情和动力,更缺乏危机感和紧迫感。

(二)学生的知识储备普遍不足

诊所式教学要求在校大学生直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只有具备较为成熟的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高年级法学学生才有可能拥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根据绝大多数高校的教学计划,大一、大二上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大四下学期实习写毕业论文,真正学专业课的只有大三和大四上学期的时间。有的学校在大二开展诊所式教学课程,这对于低年级的法学初学者来说,无疑存在定位错误。法学本科生就业面窄、就业率低、考研率高,多数大三学生忙于考研、司法考试,大四学生忙于撰写论文和找工作,现实的生存压力使学生难以全身心投入到法律诊所工作中来。况且,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长期接受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熏陶的大学生面对这一全新的教学方式,普遍适应能力不足,对诊所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大部分学生在诊所讨论中常表现出法学知识欠缺,思维能力欠佳的问题。

(三)诊所案例质量不高

案源是诊所式教学存在的基础。即使法律诊所的硬件已经相当完备,如果没有充足而稳定的案源,其存在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然而,现实的情况决定了法律诊所的案源是有限的。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和美国截然不同:首先,当事人会以学生没有经验为理由而拒绝被;其次,学生不是律师,刑事案件无法,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也受到严重歧视。这导致许多法律诊所不得不大量使用国外案例,或拼凑各个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中的案例。对于从国外直接引进的案例,在教学应用时,很难真正起效果,因为存在东西方文化差异和社会环境与法律制度的差别;对于各校编写的以电视台法制节目为蓝本的案例,这种案例比较简单,背景介绍得不清楚,许多已经过时了,不能达到一定的深度。

三、工商管理案例教学对法学诊所式教学的启示

工商管理最重要的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它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它借助管理实践中的案例,将学生置身于特定的管理情景之中,给予恰当的诱导,为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和与“实战”极其相近的实习氛围,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解决管理活动的各种矛盾的能力,让学生真正接近甚至融入真实的管理世界。案例教学对我国高校管理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起了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曾对课堂讲授、案例研究、研讨会等九种教学方法进行研究,分别在知识传授、分析力培养、态度转变、提高人际技巧、接受度和知识保留力等六个方面对各国专家做了广泛调查,结果发现案例研究的教学方法综合效果名列第一。

一代教育大师杜威曾说过,大学应该更注重思考,而非知识。案例教学方法正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教学方法。针对绝大多数高校诊所案源根本无法保证的现状,为了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我们建议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引进、吸纳工商管理案例教学方法:

(一)在教学准备环节

诊所案例教学需要精心的准备。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包括教师的课前准备和学生的课前准备。教师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教学的目的和方法;选择适当的案例;分析案例讨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收集相关的资料,以便在讨论中向学生介绍;精心准备引导的方法和设置不断深入的问题。学生个人的准备包括:初步浏览案例;详细阅读案例;记录关键的问题与重要的事实进行分析;列出全部可能的选择方案,评估各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定结论。

(二)在教学进行环节

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可以分为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两个阶段。小组分组讨论的过程包括:组成学习小组、决定分组讨论时间、提供实施方案、对实施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分组讨论情况。全班案例讨论的过程包括:开始讨论阶段、综合讨论阶段、归纳结论阶段。案例讨论的目的主要是:激发学生对一个主题或问题的兴趣和求知欲;增进学生对于不熟悉的问题或材料的了解;提高批评性、分析性、推理性技能;促进学生决策能力的培养;促使参与者相互吸取经验;提高参与者的实践技能。

(三)在教学总结环节

在激烈的案例讨论结束之后,教师要用5分钟到10分钟时间为课堂讨论作一个简短的总结。这个总结大致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如果在课堂讨论中,同学们已经提到了案例的主要问题,并已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教师们就可以利用总结的机会,把学生讨论的重点重申一下,以达到加强记忆的效果。二是如果在课堂讨论中,学生们虽然点到了案例中的一些问题,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还不深入、不深刻,教师就需要再把这些问题重新讲解一下。三是如果在课堂讨论中,学生们根本就没有涉及到案例的主要问题,教师也可以利用这个总结的机会,把大家遗漏的重点指出来,并结合案例中的人物、环境、事件进行比较细致的分析。教师在案例讨论后所做的总结,关键是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当然,在总结时,要肯定一些好的分析思路及一些独到的见解,指出讨论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参考文献:

1、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2.

2、张丽华,余凯成.管理案例教学法[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3、何志毅.中国管理案例教学现状调查与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6).

4、何旭明.从学习兴趣看赫尔巴特与杜威教育思想的相通性[J].大学教育科学,2007(2).

第7篇

他们最爱的人远在异乡为他们的幸福打拼。作为留守儿童,与同龄人相比,嬉戏中的他们摔倒了、割伤了,往往会因为父母不在身边来不及处理而导致伤势加重。因此文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了为留守儿童普及急救小常识的活动,呵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我们在!

二、活动目的

1、让留守儿童了解急救小常识,预防生活中的小意外。

2、关心留守儿童,呵护他们的生活。

3、弘扬青年志愿者的奉献精神,把青年志愿者精神发扬光大。

三、活动主题

呵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我们在

四、活动对象

九小学生

五、活动时间

十一月二十七号

六、服务成员

文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

七、活动主办

文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八、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

1、实践部负责联系医学专家。方案一:与南昌大学抚州校区医学院交涉沟通,请来了解急救知识的学生作为志愿者加入此次活动,并调来急救工具。方案二:与第一医院交涉沟通,请来外科医生作为志愿者加入此次活动,并调来急救工具。

2、办公室和策划部负责在青志协中选出志愿者作为急救知识教授者与请来的专家共同为孩子们讲解急救知识。选拔标准:热情大方,富有童心且接受能力强。具体人数由学生人数定。

3、组织部负责安排时间地点让专家为选出的志愿者进行急救知识的培训(主要内容为创口的止血和清洁处理、出鼻血的处理、鱼刺卡喉的处理等日常小意外的处理等),并与九小沟通交流确定活动时间和学生人数。

4、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板报,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内容和意义。板报放置在本部和南区食堂门口。

5、新闻网络部负责在校报、学校广播、学校论坛、校园网和贴吧上宣传。

提前准备的物品:桌子、椅子、笔、纸、相机、急救所需的急救包(医院或医学院提供)

(二)中期活动开展

1、志愿者给小朋友讲述安全急救小知识或者PPT视频展示,时间为十五分钟左右。

2、组织部主要负责此次活动,负责根据急救知识创作情景剧,由志愿者表演,反映好的话可以由学生表演(例如运动受伤进行山口处理的情景)或者把急救知识编成绕口令,让孩子们更容易接受。

3、准备棒棒糖等小礼品用来活跃课堂气氛和鼓励孩子参与课堂活动。

4、组织一个急救小知识比赛,看看哪个小朋友能又快又牢的记住小知识和急救步骤,让他们自己动手实践,将学的知识记牢固。

5、记录课堂情况,精彩瞬间进行拍照和录制,并整理成宣传材料,分发准备的小礼品。

(三)预期效果

1、让临川九小的留守儿童都能好好的掌握急救小知识,面对突况的时候能够正确处理伤口,保护好自己。

2、让志愿者们也学到急救知识,得到一个心灵的洗礼。

(四)后期总结

1、每人总结活动效果及个人参与度,提交活动心得。

2、召开活动总结会议,交流活动经验,指出不足之处。

九、注意事项

1、面对小朋友态度需友善热情。

第8篇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7)07-0095-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7.07.044

[本刊网址] http://hbxb.net

一、开放教育模拟法庭的面对的尴尬困境

根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培养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创新能力的综合型、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处理较为复杂的法律案件。但源于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理念、开放教育师生分离、指导师资匮乏、网络支持尚缺位等因素的影响,开放教育模拟法庭教学面对一系列尴尬的困境。

开放教育法学教学实践中,绝大多数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表现为一年一次的“课堂体验”:模拟法庭不是一门常规的法学专业课程,更不是法学学生的必修课,仅仅是一次基于“宣传”的“表演”而已;模拟法庭选取的案例都是案情简明的刑事案例,对于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鲜有涉及;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数量非常有限,大约“法官”、“公诉人”、“律师”、“被告”、“原告”“证人”十人左右,多数学生无法参与,只能充当听众。因此,这种模式的模拟法庭并不能说是成功的实践教学。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开放教育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

模拟法庭“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教师指导学生由始至终参与整个模拟案例开庭审理全过程的教学方法。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过程中,指导教师引导下学生?陌讣?发生的最初开始准备,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分析层面提高自己的法律运用综合能力,其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对于整个诉讼的过程更加了解,更重要的是以职业法律人的思维去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加深对部门法以及法律原则和基本思想的综合运用。

模拟法庭指导教师课前准备的案件资源,主要是通过网上教学资源保障了学生课前学习所需要的学习资源,可以说,“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开放教育模拟法庭中的应用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密不可分。同样,开放教育在这一点上无疑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直播课堂、IP课件、网上精品课程、电子邮件辅导、电话咨询、VBI教学信息、BBS网上讨论和语音信箱等资源的建设为学习者提供了保障。

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开放教育模拟法庭的过程

开放教育模拟法庭的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践,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与知识处理生活中真实案件的能力。整个模拟法庭教学过程包括:指导教师的课前准备阶段,即指导教师按照所学知识内容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学生根据案情,查找案例的所需材料,根据所学知识自行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并且积极主动思考案件的难点、争议点;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学生的学习阶段,即学生参与庭审排练和正式模拟法庭庭审,熟悉案情及庭审流程,提升法律运用能力;教师学生总结阶段,即模拟法庭正式庭审结束后再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及疑难点给予指导、评价与升华。

需要指出的是,模拟法庭教学中的指导教师不应是传统意义上“满堂灌”的知识的传授者,不能用“手把手”的“指挥”制约了学生主动性,而是应激发学生学习与钻研的热情,主动而积极地的参与模拟法庭实践。开放教育模拟法庭的组织者,应以学生为主,指导教师为辅。

(一)模拟法庭的课前准备过程

前期准备过程不仅仅是老师布置案例任务,学生对知识点的学习,而是先由指导教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知识结构进行分析、分解,引导促进学生主动学习新的知识。主要包括:首先,指导教师应梳理学生通过此次模拟法庭能够掌握的知识重点难点、能够得到锻炼提高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表达辩论能力并提出目标任务;选定适合开展模拟法庭的案例,向学生介绍所选案例的背景和意义,帮助学生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程序;其次,由学生策划并设计活动的完整流程,组织内部分工,拟定各种角色分工;最后,由学生分工进行涉案各种材料的分类、整理、并将各种材料上传至学校网络空间与师生分享。涉案各种材料的收集不一定是完备的,很多材料应在学习和接下来的排演、正式庭审以及总结阶段不断完善。

(二)模拟法庭的庭审排练过程

庭审排练是模拟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正式庭审阶段的基础。庭审排练主要包括:首先,指导教师引导学生查找有关庭审的详细流程,并要求参加庭审学生牢记自己角色相应的程序及案情;其次,引导学生自己设计、书写辩论及审理材料;再次,各位参与庭审的学生集中排练审判过程,这里的排练不等于“走场”式的走审判流程、彩排式的表演,每位学生的角色“对白”只有大纲,详细的内容由每位参与庭审的学生自己书写,由指导教师审定后,在正式开庭庭审时公开,避免模拟法庭“宣读台词”“表演”的痕迹。

(三)模拟法庭的正式庭审过程

学生通过学习、前期准备和庭审排练完成对案件知识的了解,模拟法庭最关键的阶段正式庭审开始。实际上这个过程的任务是学生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性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提升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是这个阶段的最重要任务。要创造真实的情境,提炼真实的任务,将法律运行过程中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行心理学、法律术语、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完成法学专业的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提升面对新情境时的问题解决能力。

正式庭审活动主要包括:首先,模拟庭审流程的顺利推进。在模拟法庭庭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在现场指导,还可以聘请审判、检察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到现场做点评老师。这样,指导教师和点评老师可以对教学效果形成完整的认识,可以及时准确地对模拟法庭教学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点评,为最后的总结和反思做准备;指导教师还可以有效地发现和阻止模拟审判过程中的“偏差”:如公诉人和辩护人或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中不重要的小细节反复辩论,无法顺利开展模拟审判程序的下一步;或因为公诉人与辩护人或双方当事人因为不当言辞产生的不必要的争执,从而保证模拟法庭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完成预期的教学任务,达到预期教学效果。其次,学生对证据应用技巧的掌握。平时很少接触证据法的学生,在这部分能切身体会到案情是如何与证据关联并且影响案件进程和结果的,并且完整经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再次,学生对庭审技巧的掌握。庭??技巧的掌握是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运用能力结合并且以职业状态展现出来。庭前案情调查与证据方面的准备很重要,庭上的组织与表达也很重要,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尤其是辩论阶段,辩论阶段实质上是双方实务能力的交锋,因此阐明自己的观点还远远不够,应在此基础上从事实、法律和逻辑等方面指出对方的逻辑和事实上漏洞,才会使这个阶段的庭审更加的圆满。最后,模拟庭审后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归档。模拟法庭中的各项法律文书的制作,不应有所错漏,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文书的类型来完成。学生将模拟庭审之前、之后的文字资料进行整理与归档,待指导教师审阅之后,模拟法庭整个学习过程结束。

第9篇

俗话说得好“万事开头难”,没有基础的教学给小学语文教学带来了一定的教学困难。面对语文中识字教学部分、阅读教学部分和作文教学部分等较难的方面,有时教师便会因为找不到合适、高效的教学手段而发愁。笔者积累多年的语文教学经验,对于语文教学中的识字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整理和总结,在此就和大家研究和探讨一下。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低年级的识字教学是一大难题。面对低年级教学中识字量大、枯燥无味的教学现实,很多教师都无奈地选择了重复、反复的书写。每学习一个新的汉字,教师都会让学生写上十遍、二十遍甚至更多遍。为了能够巩固之前学过的汉字,教师在留作业时还会让学生把这册书所有学过的生字全部写上几遍,这样反复不断地靠学生写的次数多来牢固掌握生字。久而久之,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就会逐渐丧失,教学效果也就会越来越差。那么,在识字教学中,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式才能让学生发挥自己的最大潜在力,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牢固、扎实地将生字“占为己有”呢?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识字教学环节采用的一些教学方法。

一、游戏—谜语法学汉字

游戏是小学生最感兴趣的活动。经研究发现,小学生在做游戏时注意力十分集中,观察力入微,记忆力非常强。根据这一特点,我在面对识字教学这一难点时,采用了游戏—猜谜语学汉字的方式。我先说出谜语,然后让学生猜。由于学生不知道这个汉字的读音,在猜时我让学生根据我的描述把汉字比划出来。最后,我揭晓谜底,并把原因讲给学生。这样学生经历过自己猜想的过程,对于这个汉字的读音、结构和写法就会印象深刻,有助于学生对这个汉字的理解和记忆。

例如,在学习汉字“校”时,我给学生出了一个有趣的谜语:“十个人打架,八个人拉,六个人回家把门插。”然后,我提示学生把这些数字拼凑在一起,想象一个汉字,而且这个汉字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学生都非常积极,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将这些数字组合成不同形式的“字”,虽然他们不一定能够组合成功,但是他们真正参与到了其中,锻炼了语文的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当我说出答案时,学生都恍然大悟,深刻地记住了“校”字的写法。又如,教学“高”字时,我对学生说:“一点一横长,小口在中央,大口张开嘴,小口往里跑”;教学“府”字时,我说:“一点一横长,一撇到南阳,有个小矮人,只有一寸长”。

我相信,只要教师认真钻研,很多字都可以谜语的形式教给学生,这样不但能让学生牢固掌握新学的汉字,还能够激发学生识字的兴趣,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拆分法学汉字

有些汉字我们可以将它拆成基础字和附加一个偏旁或是其他字组成一个新的汉字。我们可以将这些字进行归纳和总结,让学生在已有的基础字的基础上,通过联想写出由这个字组成的新的汉字。

例如,“抱”字,它是以“包”字为基础,添上一部分得出的新的汉字。在教学时,我们可以先让学生掌握“包”的读音、写法和意义,然后启发学生找出带有“包”字的汉字。最后以“抱”字为例子,告诉学生它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提手旁是与字的含义有关,“包”是与字的读音类似,并启发学生找出类似的汉字,如跑、鲍、饱等字。又如,以“火”字为基础的汉字,我们可先引导学生思考与之音相似,而且由它组成的新的汉字。学生肯定会非常快地想到伙伴的“伙”字,因为音相同,而且添上单人旁,表示伙伴的“伙”字意思指的是人。然后,我们再让学生找出学过的由“火”字组成的其他汉字。在这样拆分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定要注意最后的归纳和总结。因为学生找出的所有汉字不一定全面,教师要加以补充,这样才能让拆分法学习汉字达到更加完美的教学效果。

这样拆分法学习汉字,能够让学生了解汉字的来源,让学生亲自感受造字的过程,有助于学生对汉字的理解和掌握。而且通过这样的学习汉字的方法,能够让学生把汉字学得更加全面和系统,记忆汉字的记忆也更加简单和轻松了。

三、笔顺口令法学汉字

小学的汉字教学,不但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和理解汉字的形、生、义等特点,而且要求学生写字的笔顺一定要正确无误。针对这一教学目标,我在汉字教学中经常采用笔顺口令法教学生认识和学写汉字。

例如,“卡”字的学习,我这样设计口令:“卡”字如何写?“卡”字这样写:一竖一横一大横,再来一竖加一点。然后,我让学生在写这个汉字的同时默默地念出这个口令。这样不仅便于学生对这个汉字的记忆,也使得学生掌握了书写这个字的正确笔顺。

这种口令法教学法比较简单,只要教师用心编写,每个汉字都能编写出相应的比较流畅的口令。教师再让学生在口令的指导下书写和记忆汉字,就能使学生轻松地将汉字装入自己的脑子,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使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了汉字。

四、“加减”法学汉字

第10篇

第xx届法学院团委设、,另设等8个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或3名。

团委干部会议包括团委常务会议和团支书联席会议。由团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团委信息员负责通知,围绕总结阶段工作、布置新工作、以及传达学院重要信息和处理突发事件等议程展开。是密切团委主要部门与支部、支部与支部的联系的途径,在反馈团员信息和心声方面起到了桥梁作用。过去一年,团委举行了多次会议,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作。

团日记是院团委基础团务工作,是每个团支部生活的真实写照。各支部采取的方式开展团日记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支部的积极性。其中,获得深圳大学xx年度百佳团支部的八个支部,均在评审会上展示了图文并茂、生动活泼的团日记摘录,是获此殊荣的重要原因。

本届团委开始施行内部信息员制度。该制度旨在增进团委成员对本部门和团委工作的联系,协助部长向其他部门和团委委员反映问题。各部门信息员于每月25日前制作相应月份的“活动信息、活动计划一览表”,经整理后上传至,方便干部总结工作经验,方便全体干事了解团委工作。

xx年11月起,在建团九十周年、建校三十周年之际,校团委在全校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主题为的主题团日活动。团委积极开展动员,鼓励各支部以参观学习、专题交流、志愿服务、实践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协助支部进行立项、宣传、结项等工作。我院所有本科、研究生非毕业班共参与其中。

xx年11月21日,团委和于南区篮球场举行了名为的拓展培训活动,约80名团委干部和干事参与其中。近3个小时的培训时间里,全体干部与干事尽情展现部门风采,同时给其他部门打气助威。“春田花花运动会”为每一届团委的,通过多个具有趣味性的团队游戏,搭建展现团委风采,增进部门友谊的活动平台。

团委的日常宣传工作主要由团委承担。团委一年来在了十余篇新闻稿件,包括讲座稿件、部分法学院社团组织的活动稿件,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此外,团委充分利用(@深****学院团委、@深****学院新闻通、@深圳大学法学院团委义工协会)等进行活动宣传,及时更新工作状况、学院动态、团学活动和社团活动,同时倾听同学的心声,了解同学们的需求。

出版刊物

xx年6月,团委和完成了《足迹》的编辑、出版工作,并作为发放到每一位法学院xx级新生手中。当期《足迹》有等七大卷,内容囊括,全面、细致地介绍了一年来法学院的团学工作。如今,新一期《足迹》的各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

法学院团学简讯由团委制作,搜集每月的学院团学活动,汇总后进行编辑并上交至校团委,同时通过微博,供同学们浏览、监督。

本届团委在各项评优活动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以下为团委一年来在团学工作中获得的集体奖项以及部分较为突出的个人获奖情况【集体奖项】

xx年暑假,由团委义工协会组织的“东村小学支教队”获评称号。

xx年3月,法学院团委获评。

【3】xx年5月,法学院“大学生普法团”获市教育局。

【个人奖项】

xx年11月,团委义工协会麦书毓同学获得称号。

xx年3月,团委副书记黄锐获评为深圳大学“,团委义工协会副会长曹倩获评为深圳大学“。

【3】xx年3月,雷梦云等5名团委干部获评为深圳大学,陈俞均等10名团委干部获评为深圳大学,陈稳耀等3名团委干部获评为深圳大学。

【4】xx年5月,曾靖雯等3名义协干部获得称号,陈昭璇等3名义协干事获得称号。

xx年9月,团委参与了学院的迎新工作,主要负责和。9月12日,法学院xx级在国际会议厅隆重召开,团委负责适应教育、心理健康、安全教育会议的组织工作。

在屡创佳绩和由主讲的的鼓舞下,xx-xx年度通过团委立项的总数为,共计参与,是深圳大学的学院。目前,中期评审和结项工作进展顺利。

xx年11月26日和27日晚,团委在举行法律类电影展播活动。许多同学在忙碌的学习生活之余前来领略电影艺术魅力,多角度学习法律知识。

团委、学生会形象推广部、院研究生会于xx年12月共同举办了。此次比赛提升了同学们关心社会关注法治的意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以及学术研究能力,成功征集到一批优秀法律类论文,将选编进新一期院刊《足迹》中。

xx年12月17日,团委和在科技楼报告厅举办了 (普法知识竞赛),通过一场法律知识盛宴,提升大家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增强校园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xx年12月19日,团委和在科技楼报告厅举办了,吸引到了等兄弟院系的选手报名。此次比赛不仅为全校具备法律素养和演讲才能的同学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也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为普法宣传做出了一定贡献。

xx年4月18日上午,团委、组织三十四名同学前往参加庭审体验活动。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法学专业同学对我国司法程序的认识,激发了对专业的学习兴趣,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组织志愿者来到了开展。支教的过程中,队员积极融入当地的生活,和当地小朋友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xx年,法学院的9个新生班级团支部全部参加了主题为的双休日社会实践活动。xx年6月4日,团委于文科楼h1-104教室召开了。本次评审会不仅充分展示了各团支部的风采,也为支部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平台。

法学院团委在xx年定期前往,共计,有效地辅助了中心老师教导孩子进行一些基本的生活自理训练。

法学院团委在xx年组织会员前往的“四点半课堂”中辅导小学生学习,共计,的义工参与其中。

xx年12月,法学院团委与共同合作,开展“新视野项目”帮助解决外来工子弟的教育问题。该项目为长期帮助扩展外来工子弟学生视野的公益行动。

xx年6月,通过前期招募,团委组织由法学院和义协组成的志愿服务队伍,承担深大u站的值班工作。目前该项志愿服务正在进行。

xx年11至12月,团委在深圳大学第九届法律文化节期间主办了 共四项活动,缤纷多彩的形式满足了同学们的活动需求,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xx年12月,按照的精神,应深圳市教育局

的邀请,法学院团委和党工委合作开展了“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的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资助计划资助项目之深圳大学巡回普法活动,分别于进行了普法巡回演出。现场不仅有讲师精彩的演讲,还有法学院戏剧社带来的精彩演出。其中的坪山六联小学普法活动中,有近齐聚室内操场听取讲座。

第11篇

「关键词法律诊所,问题与出路,法律援助,改革

一、

法律诊所(clinic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①它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从实践中学习律师执业技巧。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及责任感。②

通过1999年的酝酿,国内十所高校的法学院接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在2000年率先建立了法律诊所,通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赶上这首班车,但也不甘落后,在没有获得任何赞助的情况下,于2004年6月自筹资金建立了法律诊所。它是以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为依托,以有多年执业律师资格的马宏俊、王进喜、刘大炜、许身健、滕彪等老师为骨干开展的实践性法律教育及科研课程:一方面,由老师结合其律师经验教授律师办理诉讼业务的基本方法、诉讼技巧、诉讼文书的制作技巧、证据规则等,全部以真实案例分析,讲授实战经验。另一方面,法律诊所的同学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案件实践,如接听来电咨询,在值班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建议;又如直接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案件……③

本文作者有幸成为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第一期成员,在短短半年的学习过程中,收获颇多,也感慨良深。在第一期法律诊所的总结中,大家都是多谈收获,少谈问题,颇有“歌功颂德”之嫌,④ 本文作为作者独立完成之学习报告,将以在诊所中学习的经过为主线,依作者本人在诊所中学习半年的真实感受,多谈一些问题——因为成功之处似乎人皆见之,且与其他开办法律诊所的高校并无二异——并通过独立思考,从作者本人之视角出发,谈谈这些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即所谓出路。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更有大胆的革新方案。

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与2004年6月创建,实际的人员选拔工作从4月份就开始了。初选工作是由三年级办公室组织的,即这个课程的对象是三年级的同学。具体是先由辅导员通知到各班,由各班的班长学委再通知给班上同学。可能辅导员和班委的同学对与什么是法律诊所了解的并不清楚,所以传到我们这里的信息就是,能跟着老师办案子。但这就足以让我们激动了。所以报名的人很多,我去报名的时候看到每班至少都报了十个人,初选每班只有2-3人可以进入面试,所以竞争还是非常激烈。初选的标准就是平时的成绩,由辅导员审查然后择优筛选。初选的结果在报名后2、3个礼拜揭晓。然后是初选上的人写一份个人简历一样的东西交上去,需要在其中陈述想要进法律诊所的原因。在这一步好像又有几个人被刷掉,最后进入面试的是20个人。面试大约是在5月初进行的。主持面试的老师就是法律诊所的老师,面试的地点在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面试的问题很简单,大概就是“你怎样看法律援助?”,“你看过的哪本书对你印象最深刻?”,“你喜欢从事律师的工作还是法官的工作?”等等,每个人的面试时间平均大概5分钟。面试的结果1个月后才出来,从20个人中选了10个,法学院十个班平均每班1人。后来又加了5名准律师协会的同学,所以最后定下来的第一期成员是15人。

以上是进入法律诊所的遴选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初选的标准就是平时的学习成绩,这就使得真正适合法律实务但学习成绩不是太好的同学被拒之门外,并且在报名后的挑选工作仅由年级办来决定,缺乏透明度,似有不公之嫌。面试也过于简单。招取的人数也太少,相对于整个法学院四百多名学生,15人显得非常微不足道。就像我们第一次开会的时候法律诊所的负责人马老师所言,我们是先富起来的人。法律诊所人数上的限制,其原因主要在于资源的不足,老师,资金等等。人数的限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入法律诊所的人员的素质,如果选拔的程序完全体现了择优录取的原则,那么最后进入诊所的基本都是法学院三年级的佼佼者,至少是报名者中的优胜者。但这样一来,就是法律诊所成了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的“奢侈品”,它所能给整个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也就非常有限。再者课程面向的对象只是大三的学生,而且一期只有一个学期,范围之小,时间之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诊所式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法的作用的发挥。今年新的一期人数好像有所增加,“《法律诊所》课程为实践性必修课,只限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由于该课程属首次开设,本学期最多只接受40名学生选修。该课堂不抽签,由教师决定筛选方式。”⑤ 但是增加的仍然非常有限。

三、

诊所人员确定下来以后,2004年6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司法局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我们这些诊所的第一期成员参加了签字的仪式,承担此法律援助任务就是新成立的法学院法律诊所,因此,法律诊所在成立之初便同时具有了另一个身份,“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按照协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眼法律诊所应为北京市范围内的低保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在签字仪式上,昌平区司法局将三个正在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案件正式移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也正是因为此,我们诊所的成员才能凭借北京市司法局办理身份文件亲自出庭法律援助案件。⑥ 这就使得法律诊所从成立之初便打上了法律援助的深深烙印。同时这也正体现了法律诊所的价值之一。

法律诊所在美国创立之初,就与法律援助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律诊所弥补了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缺口,法律援助给法律诊所提供了实践的机会和空间。 “20世纪早期美国法律援助运方兴未艾,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eromeFrank领组织名为‘法律诊所或诊疗所’ (Legalclinicsorispensaries),提供给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同时为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此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第二个重要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当时的美国民权运动盛行,越来越多的贫困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成为必需,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民权运动中法律资源的短缺给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加上福特基金向法律诊所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诊所式法律教育蓬勃发展起来,并开始影响其他国家。”⑦

法律诊所传入中国,也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活力。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据估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 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 10 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由此可推断,法律诊所将有可靠而丰富的案源。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我们第一期诊所从成立之初到结束,加上司法局移交的案件,总共也不过七、八件。分析原因,一是可能法律诊所可以法援案件这一事实不为太多人知晓,二是学生办案可能当事人不是十分信得过,三来法律诊所受理案件的范围、形式非常有限,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如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诊所在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方面受到限制,如诊所不能刑事一审、二审案件。而法律援助的实际范围、形式不仅仅限于这些。⑧

「注释

①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载《法学杂志》2003.11.15第24卷第62页

②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载《河北法学》第23卷第3期第82页

③fxy.cupl.edu.cn/webnew/News_Show12.asp?NewsID=640 查询日期 2005年6月25日 0:52

④参见fxy.cupl.edu.cn/webnew/News_Show12.asp?NewsID=640附件

⑤资料来源cupl.edu.cn/jwc/gonggao/200412132.doc查询时间2005年6月25日0:50

⑥资料来源fxy.cupl.edu.cn/webnew/News_Show12.asp?NewsID=640 查询时间2005年6月250:52

⑦ 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载《交通高教研究》2002年第2期第71页

第12篇

一、 引言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同刑法学一样,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一片学术废墟的基础上重建起来的。樊崇义教授从80年代初开始对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哲学的学术取向。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指出:“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活动,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及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矛盾统一观点、实事求是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该书还指出:“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刑事诉讼法学论著和教科书中,对认识论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哲学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具体运用,以及如何以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刑事诉讼等重大问题很少涉及。这种状况限制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深入发展[1]。”樊崇义教授关于法律真实的研究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 刑事诉讼法的哲学思想简述

正义与秩序是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基本价值内涵,刑事政策观是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全貌进行展开研讨,从中感悟其思想的博大精深以及它对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启迪。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是非常丰富的,目前有关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律思想的研究成果,有重要学术内容、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樊崇义教授很早就主张本文由收集整理将刑事诉讼原理中有关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研讨视为刑事诉讼法哲学, 认为“哲学, 既是世界观, 又是方法论。其中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活动, 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的。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实事求是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 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3],因此倡导对该问题的研究。此后, 樊教授继续关注这一问题, 以便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上的“客观真实说”提出质疑, 主张“法律真实说”。在认识刑事诉讼中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 我国有许多诉讼法学者参与研讨, 并且产生了一大批高水平的论著。如吴宏耀博士撰写的《诉讼认识论纲——以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三、 简评刑事诉讼法中的哲学思想

综观目前的诸多成果,我们不难发现,在马克思刑事法思想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方面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

(一)马克思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中的不足

现有的马克思刑事法思想研究的成果比较丰富,也出版了较多的相关论著。这些论著在马克思法律思想包括在刑事法思想的研究取得相当深度的成果。但是这些成果大多都是对马克思刑事法思想分类的归纳与总结,有些甚至是类似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编年史,都缺乏对马克思刑事法的核心问题或主线的透彻把握,对马克思刑事法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没有充分的认识。所以对马克思刑事诉讼法思想研究需要进一步的深入。从刑事诉讼法哲学的角度探究马克思刑事法思想,目前在国内的学术界还未见相关的研究成果。马克思的著作最近几年都有出版,以前的研究缺乏这方面的资料。这种情况表明,马克思刑事法思想有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的需要,也有相应的研究拓展空间。也说明了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研究具有理论的挑战性,也有理论上突破的可能性。

(二)简析近年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研究

我国诉讼法学界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上取得一定进展, 但始终没有对刑事诉讼法哲学自身的问题展开研讨,导致其对当下法哲学研讨做出无力的回应。具体来讲,近年来,我国学术界逐渐出现部门法哲学的研究热潮,主要表现在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相继召开。 2004年12月18日至19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今已改建为诉讼法学研究院,下同)共同策划,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承办、海南大学法学院协办,在海南博鳌成功地召开了“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主任联席会议暨部门法学哲理化研讨会”[3]。会上,与会专家对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其间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师生提交了具有较高水准的论文。2007年8月24日至25日,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承办,在上海师范大学成功召开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便是探讨部门法哲学[3]。这就需要我国诉讼法学界就刑事诉讼法哲学如何定位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回应。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哲学要以以往的研讨结论、研讨对象、研讨方法为对象反过来思考自身、定位自身。这就超出了现有刑事诉讼法哲学的研讨范围和认知的水准, 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再则,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也应分析产生中西前述差距的原因。因为只有对制度方面差距的产生原因有清醒的认识,我们才能研讨我国能否以国外的做法为参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及如何进行再修改,才能更有效地探讨我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一旦有人对此进行追问,必然会对刑事诉讼法哲学的研讨方式、立论前提、价值预设、研究结论产生怀疑,对刑事诉讼法哲学研讨的现状进行批判。这就意味着: 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终点将作为进一步研讨的起点,以往的研究结论将成为进一步研讨的对象。这需要我们打破思维的定势,突破原有的学科界限,吸收部门法哲学的研讨成果,重新认识刑事诉讼法哲学。

(三)对刑事诉讼法的思考

学术界应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实践操作问题及如何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从哲学的高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刑事诉讼法哲学思考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刑事诉讼的出发点以什么为本位?是个人本位还是集体本位或者其他。对于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来说,法律是以保护公众的权利为根本宗旨,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活动都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但公众不能是抽象的,应该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有些时候,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使得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产生碰撞,这时我们必须进行取舍和权衡。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使法律的规定不仅能够实现对具体犯罪的惩罚,也能符合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目的。从刑事诉讼法哲学的高度研究目的、结构问题,认真思考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问题,将是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长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