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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协会成立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你们好!
我们健美协会筹备小组经过一致协商与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成立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健美运动协会。
健美运动是一种力量与身体美的结合,更突出注重健康和追求美的项目。其中的力与美让无数青少年为之倾倒,其中的休闲与娱乐也让无数中老年朋友参见其中。健美运动包括了增肌、塑形、减肥等,其中有:有氧课程、无氧课程以及间歇性训练课程。随着现在人们追求健康和美的要求不断提高,很多地方都有健身俱乐部的存在,也有很多大中型的健美比赛。其中运动员的阳刚之美令人甚是羡慕。
现在,健身健美运动作为一门专业课在体育学院开设,说明健美运动在将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健美运动的流行已成定势。同学们可以通过参见健美协会,了解更多的健美知识,优秀者可以去俱乐部当教练,也就是掌握了另一门生存技能。
现在,健美运动已经广泛深入我们的生活中。特别是这两年,伴随着我国以及西方的一些力与美结合比较完美的电影的播出后,吉林市的健美运动正向正规性和多样性发展,校园的健美运动爱好者数量也急剧上升,广大健身爱好者,已经自发组织了许多集娱乐、健身和交流一体的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正规的协会组织来凝聚热爱健美运动的同学,来为健美运动的入门者提供启蒙,来为健美技术与思想交流提供通道,来为东北电力大学健美运动的发展提供前进的道路。健美协会的成立,不仅仅在于丰富我们的课余生活、陶冶性情,更能提高同学们的健美水平。这些动机促使我们产生了筹建东北电力大学健美协会的构想,而现在也正具备了成立健美协会的组织条件、技术条件、场地条件以及安全条件。
与此同时,吉林各大高校也都相继成立了健身爱好者自己的协会,东北电力大学健美协会的成立不仅为同学们提供了增长健美知识和交流的空间,也必将增进高校间的交流与联系,让同学们交到更多的朋友。
健美协会的成立一直是东北电力大学健身爱好者的共同愿望,我们相信健美协会的成立,必将能够为学校健身运动的发展出一份力,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更加为东北电力大学的社团画上精彩的一笔!
望领导批准成立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健美协会。
此致
大学社团成立申请书材料范文-策划协会
尊敬的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您们好!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的学生,我们深深感受到了由于策划所带来的效益和乐趣,但是我们学校却没有一个给众多策划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策划能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华南农业大学策划协会,一个服务于广大学子的社团,一个策划爱好者展现才华的舞台。
本协会是以“普及策划知识,提升策划知识与文化品位,培养策划能力,造就有潜力的策划人才”为宗旨。通过传播策划知识和举办策划活动等途径,给众多的有志大学生提供一个体现自我价值,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让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划能力。协会同时也努力为协会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让每位协会成员在协会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协会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各种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激烈的竞争中添帆加翼。
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组织上,强化协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组织、决策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协会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策划协会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实现整个协会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拓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策划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设协会,使我们协会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强交流的全校乃至全省知名的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团委领导,社团联合会批准我们协会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协会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我校协会真真正正成为学校学生练就一身真“功夫”的摇篮,使学生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策划协会是我们所有策划爱好者的愿望,也是策划协会全体社员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协会。
此致
敬礼
策划协会筹备委员会
本刊记者 王和岩 实习记者 毛志鹏/文
57岁的天津人董坚,匆匆赶到了位于北京八宝山南侧的北京市一中院审判大楼。10月9日下午,他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第18法庭开庭审理。
六年前,董坚等164人书面发起筹备“中国爱眼协会”,其中有不少人是当时国家的眼科权威人士。他们说,成立这个协会的目的是改变国人视力保护不力的现状。但是,按照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首先需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成立“爱眼协会”首先要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董坚称,从2000年2月到2004年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他多次向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人事司等部门递交成立“中国爱眼协会”的申请,并应卫生部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九次修改和补充。而对于是否批准成立这个协会,卫生部迟迟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去年2月3日,董坚以个人名义将卫生部告上法庭,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作出正式书面答复。今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
据法学界人士称,此案因涉及“结社自由”而有敏感意味,引起了医学、法学界等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近十家媒体前往旁听了案件庭审。
据《财经》记者了解,原告董坚1992年即开始介入防治眼病、保护视力的工作,是中国“全国爱眼日”的四位首倡人之一。
在10月9日的庭审中,董坚认为,卫生部收到他的申请资料后,未给予正式答复,使其陈述权、申辩权受到损害;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是否批准筹备社团作出书面决定。
董坚的律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称,卫生部审查和批准筹备社团申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对董坚的申请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中国爱眼协会”另一位筹备发起人,中华眼科学会主委、协和医院眼科主任赵家良教授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案诉讼。在赵等眼科专家看来,中国日趋严峻的眼病防控形势,仅靠卫生部门的力量不足以应对。而通过成立“中国爱眼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社会化医学的原则。
卫生部的诉讼人之一、卫生部人事司宋峻处长在法庭上表示,卫生部对于此事不是不作为,而是积极地作为。但经相关工作部门认真审核,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也不符合要求,并曾多次当面口头或通过电话对原告等人的申请提出补正意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但原告始终未能提供符合卫生部有关内部规定要求的补正资料,因此卫生部一直未正式受理其申请。
卫生部的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贺少林律师则强调,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明其曾向卫生部提出过“申请书”的直接证据,既没有邮寄证明、也没有签收回执。因此,原告之诉没有证据支持,是不能成立的。
对此,原告董坚声称,在四年多时间里,他数次请求卫生部的人给个书面答复,哪怕是只有签名的白条,但均遭拒绝。
据内部人士透露,卫生部工作人员在一次电话答复董坚的询问时,告之没有必要成立“中国爱眼协会”。其中原因是中华医学会已设立了眼科分会;另外,还有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等组织从事有关眼部疾病防治的社会工作,应充分发挥现有机构或组织的职能。这两个协会尽管名义上是“民间组织”,实际上完全隶属于卫生部。
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法院将另行择日公布判决结果。
“其实这样的问题很普遍。”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主任王名教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法规对社会团体采取双重管理体制,除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各社会团体还要有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广泛的权力。中国实际现有民间组织约300万家,但真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32万家――这些基本都是带有“官方背景”的。问题的根源便是双重管理制度的设计,其实质上是政府安排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航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和外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五条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开通的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开航日期、航班号和代码共享航班号、每周班次和班期、本企业所有或者以湿租方式租赁的飞机机型和航空器登记号。
外航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带材料包括:
(一)外国政府指定该外航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文件复印件;
(二)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为该外航颁发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由法定企业登记机构出具的,载有企业主要营业地、企业性质(国有或者私有)、股份结构、投资方国籍及董事会成员姓名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的客、货运输条件;
(六)企业的正式中、英文名称,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机队规模、航线网络等),总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人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国际民航组织为该公司指定的三字代码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该公司指定的两字代码;
(七)使用湿租的航空器的,还应当提供湿租协议复印件以及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就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文件;
(八)民航局根据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要求外航提交的其它资料或者文件。
第七条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开始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后要求经营新航线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新航线的经营许可。
外航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可不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八条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规定航线或者在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过程中,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民航局或者在提交新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时书面通知民航局。
第九条外航委托机构代表其向民航局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当委托具有办理相应业务能力的机构,并应当出具正式委托书。
第三章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民航局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外航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外航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航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除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航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第十三条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四条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外航申请延长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需延长的经营许可复印件;
(二)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航线表。
第十六条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
第十七条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更经营许可的申请,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五章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允许的范围和有效期内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
第十九条外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防止损坏或者遗失。
第二十条外航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许可的,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外航不得涂改、转让、租赁、买卖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的经营许可无效。
第六章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航依照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航线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夏秋和冬春两个航季申请航班计划,并在每个航季开始前六十日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向民航局提出。民航局根据本规定对航班计划进行审核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外航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航班计划申请的,按照停航处理。
第二十三条航班计划包括航线、班次、班期、航班号、机型、是否使用湿租航空器及是否利用代码共享的方式经营航班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外航在每个航季的航班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航班计划。因商业原因需要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在拟更改日三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天气、飞机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立即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外航应当按照民航局批准的航班计划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外航因商业原因计划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规定航线的,应当书面通知民航局并说明理由。外航擅自停航的,民航局对其提出的新航季航班计划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因市场需求需要安排临时加班飞行的,外航应当在拟加班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特殊情况外,外航申请的每周加班数量不得超过定期航班的数量。民航局不批准外航提出的固定加班的申请。
第七章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外航依照经营许可的规定开始经营规定航线后,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附件《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要求,向民航局提供上月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航没有按时书面通知变更信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航涂改、转让、租赁、卖卖经营许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航向民航局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外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关键词: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教育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6-0045-04
澳大利亚是最早依据“双峰理论”进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国家,特别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本文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方式以及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指出其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与执法依据
受1995年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双峰理论”(Twin Peaks)的影响,澳大利亚2001年颁布了《证券与投资者委员会法》(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将1991年设立的澳大利亚证监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Commission,ASC)更名为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负责金融服务和市场微观审慎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此外,另设审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负责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促进金融体系竞争。
ASIC监管对象十分广泛,覆盖全部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证券金融衍生品机构、养老金机构、外汇机构、破产清算机构、支付清算机构、金融报告与审计机构以及金融产品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据统计,2013―2014年,有168家许可存款机构、5837家持牌放贷机构、29798家信贷机构(Authorised Credit Representatives)、97家一般保险公司、28家寿险机构、12个友好放贷协会、636个非现金支付便利提供者、12家信托机构、3391家个人咨询机构、1454家一般咨询机构、25家投资银行、250家对冲基金、61家零售场外衍生品提供者、7家信贷评级机构、29家批发电子衍生交易商、1万亿澳元规模以上基金、165家养老基金信托机构、485家责任实体、3673家登记投资集合计划、614家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718家保管服务提供者接受ASIC监管。
ASIC的主要执法依据有:2011年《商业名称登记法》、2009年《国家消费信贷法》、2008年《第一家庭存款账户法》、2003年《审慎监管及产品标准法》、2001年《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2001年《公司法》、1997年《退休金账户法》、1995年《人寿保险法》、1993年《养老金监管法》、1984年《保险合同法》、1993年《养老金法(投诉解决)》、1959年《银行业法》等。
2009年颁布的《国家消费信贷法》(National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是ASIC的主要执法依据之一。该法改变了1992年以来各州和领地立法分散化的特点,统一了消费信贷立法。对信贷许可、负责任的借贷行为、信贷登记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ASIC负责调查金融服务和产品方面的不当行为,负责消费信贷领域犯罪行为、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法律执行。
向审计人员要求提供信息或账簿\&2001年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2001年公司法\&1914年刑法\&搜查住宅、交通工具、人身令\&其他\&1997年电讯法\&要求服务商履行相关义务,如帮助执行刑法或金钱处罚相关法律\&1992年商业相互协助法\&针对形成相关文件资料、证据提出有关协助请求\&]
普通消费者保护由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负责。该机构执法依据是2011年1月1日颁布的《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该法于2012年12月3日生效。此次修改新纳入了消费信贷活动。
(一)ASIC的基本职责
1. 维持金融体系运转,为提升金融体系以及金融业形象提供服务。
2. 增强金融体系中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加强信息披露。
3. 依照法律有效履职,设立最低程序要求。
4. 有效、迅速地接受、处理、储存所获信息。
5. 在可行前提下,使公众获得金融机构、其他机构相关信息。
6. 采取一切可能的、必要的措施和手段,贯彻执行法律。
ASIC认为,提高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建立公正、有序和透明的市场,保障有效的和可获得的登记是当前最重要的三项任务。其履职面临五项挑战:一是在以市场为基础的体系与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取得平衡;二是数字金融对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瓦解;三是养老金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结构性转变;四是金融创新驱动带来的产品、市场和科技复杂度;五是全球一体化以及金融体系的融合和竞争。
(二)ASIC的内部机构设置
ASIC现任主席是格雷格・迈德克莱夫特(Greg Medcraft),2011年5月由财政部任命,任期5年。目前ASIC大约有员工1844人,各部门设置情况见图1。
ASIC设有外部咨询专家团(External Advisory Panel),成员不代表其所在机构,自由发表意见,协助ASIC充分了解金融体系、市场发展和系统风险。
ASIC外部事务理事会(External Boards)主要有澳大利亚犯罪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金融监管者理事会、英联邦操作法律执行机构、国际证监会组织、澳大利亚政府金融扫盲理事会。其中,金融扫盲理事会(Financial Literacy Board)负责提高金融教育水平,13个理事包括ASIC主席、副主席以及金融机构代表,现任理事会主席是来自IPAC证券的克利瑟罗(Paul Clitheroe)。
操作部(Operations)、战略集团(Strategy Group)、人力与发展(People and Developmetn)、总法律顾问(Chief Office)、机构事务(Corporate Affairs)、区域委员会(Regional Committee)和审计与合规(Audit Assurance and Compliance)7个部门由主席负责。其中,区域委员会由8个委员组成,分别负责首都、新南部威尔士、昆士兰、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等7个地区。
ASIC具体业务分为三条工作主线,分别为市场(Market)、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Investor and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登记(Registry),市场线由阿穆尔和普里斯(Cathie Armour和John Price)两名专员负责,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由凯尔(Peter Kell)副主席和坦泽(Greg Tanzer)专员负责,坦泽专员同时负责登记条线。
二、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
近年来,澳大利亚致力于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在授权许可机构时,ASIC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加入其批准建立的外部纠纷解决机构(Ex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EDR)。2008年7月1日,金融行业投诉服务机构、银行与金融服务申诉专员、保险申诉专员服务机构合并为金融申诉专员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2009年1月,保险经纪纠纷处理有限公司、信用社纠纷解决服务机构争议也加入了FOS。除FOS外,澳大利亚还有一家外部纠纷解决机构――信贷申诉专员服务有限公司(Credit Ombudsman Service Ltd., COSL),COSL与FOS在解决信贷行业金融消费争议方面形成一定竞争。
FOS是一站式解决所有金融消费纠纷的专门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较高。目前首席申诉专员是特里格勒斯(Shane Tregillis),共有315个雇员。截至2014年6月30日,FOS共有会员15234家,包括4842家持牌机构(licensee)和10392个许可信贷。FOS是非营利性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公正和可获得的争议解决服务,其经费来源于会员缴纳的基本会费、使用费和案件费用。基本会费取决于会员业务规模,标准为275―11000澳元。使用费基于计费日前一年内该会员纠纷数量和复杂程度计算,旨在要求会员提高内部解决效率,减少使用FOS的数量。案件费产生于争议解决的各个流程。
FOS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消费者代表和金融行业代表。下设四个部门,分别是案件决定部、一般解决部、特殊解决部和战备与业务部。
金融机构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IDR),与客户的相关纠纷,由金融机构先行处理。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21日内解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日。如果45日内仍然无法解决,那么金融机构必须向消费者解释延长理由,并每月向消费者汇报投诉处理的最新情况。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不服时,可向FOS投诉。
图2:金融申诉专员服务机构(FOS)纠纷解决流程
目前,FOS解决纠纷程序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登记。确认纠纷已由金融机构内部处理过,FOS才会登记投诉。第二步是受理。FOS核查该纠纷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确属管辖范围之内时,金融消费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FOS接到申请书后,将要求金融机构针对争议问题做出书面报告。金融机构可在21日内和金融消费者直接联系并解决纠纷,仍无法解决时,由FOS进行调解。第三步是案件处理。FOS主要采用协商和调解方式以达成和解。第四步公布结果。如果争议双方均接受主持调解人员所做出的建议,则建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反对该建议,需提交申诉专员或专家团做出最终决定。如果金融消费者在30日内接受该决定,则决定对金融机构产生约束力。如果消费者不接受该决定,仍可向法院。
FOS正在改革现有纠纷解决流程,考虑建立快速通道机制。第一阶段开始于2014年6月2日,主要针对银行业简单、金额小(低于10000澳元)的征信记录和收费等方面。第二阶段则扩展至财产和责任保险。截至2014年末,共有644件纠纷进入快速通道,几乎全部在60天内结案。自2015年7月1日起,FOS将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3―2014年,FOS收到31680件投诉申诉,受理23454件。其中,信贷纠纷共12605件,占全部纠纷的50%;普通保险方面的纠纷,共6704件;破产和投资相关争议分别为4705件和1174件。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
澳大利亚大约有2000万名金融消费者。ASIC负责制定金融扫盲战略,向政府金融扫盲理事会报告工作,向金融消费者、零售(retail)投资者提供指导性意见、工具和教育。ASIC加入了经合组织/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并提交了金融扫盲战略。2013―2014年,ASIC开始修订其所提出的金融扫盲战略,20家以上利益相关机构参与起草制定框架活动,计划于2017年前形成新的战略。
金融教育主要通过“理财”MoneySmart网站进行。网站提供贷款计算器、金融信息以及相关教程,可链接18000家以上网站。2013―2014年,大约有470万人浏览了MoneySmart网站。据调查,26%的澳大利亚成年人知道该网站,86%的用户浏览该网站后有所行动。MoneySmart网站向智能手机用户提供APP下载服务,“查询我的开销”TrackMySPEND在过去一年中被下载112000次。
ASIC将“理财教育计划”MoneySmart Teaching Program并入国民教育。2013―2014年,1400所学校加入理财教育计划,超过10000名教师受到培训,共发放40000份资料。
澳大利亚重视青年金融教育,开展了“理财新手” MoneySmart Rookie活动。据统计,大约90000人在MoneySmart网站浏览青年教育相关资料,15000名施教者获取了相关资料。为提高教育效果,针对如何使用网站资料,对1265名青年、社区工作者、咨询专家和教师等施教者开展专门培训。
针对弱势群体――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原住岛民,ASIC专门制定“本土金融消费者普及计划”,过去一年中举办了40多个研讨会和培训。
四、相关启示
澳大利亚采用“外双峰”式监管,在国际上代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最新发展趋势。其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依法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设立有立法作为依据,机构职责由法律予以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制定了专门的《国家消费信贷法》,存款、贷款、银行卡、保险、证券期货和信用报告等领域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规定。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十分宽泛
ASIC职责范围非常广泛,除负责整个金融业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外,将征信机构、破产清算机构、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信贷机构、债务催收机构和发薪日放贷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ASIC还积极关注数字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保护问题。
(三)强调信息收集与披露
针对金融消费领域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点,ASIC六项职责中三项与信息有关:一是增强金融体系中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加强信息披露:二是有效、迅速地接受、处理和储存所获信息;三是在可行的前提下使公众获得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消费信贷相关立法中要求金融机构以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和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必须真实告知。
(四)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处理金融消费纠纷
处理金融消费者争议方面,澳大利亚强调“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处理程序。各金融机构内部均设有申诉专员,全国层面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FOS和COSL负责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处理和提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
(五)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作为重要手段
澳大利亚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家战略。为有效开展金融教育工作,不仅在相关法规中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而且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广泛的金融教育工作的开展,不仅增强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有效改善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弱势的状况。
参考文献:
[1]Philip Field.Finan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Regime in Australia,2015.
[2]邢会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J].金融论坛,2009,(7).
关键词 科研制度 斯坦福大学 人才培养 研究型大学
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的科研制度建设则相对比较完善,美国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有科研手册,手册的条目通常都很细,而且各大学的科研制度如出一辙,充分折射出了美国大学科研制度的普遍理念:在学术领域中,普遍性的规则对所有机构和个人都是适用的,大学不仅是科研组织,更是成就学术大师、培养尖端科学人才的组织。
1 斯坦福大学的科研制度及特点
1.1 斯坦福大学科研制度内容概要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科研政策手册》是其科研制度的主要文本,该手册共有十章,每一章节又包含若干小节,涵盖了科研管理的方方面面。
第一章 支持研究的办公机构、委员会和管理事务会:斯坦福研究委员会,有关研究办公机构和管理事务会的文件。
第二章 学术政策:首席研究员学术自由、是否适任的相关文件;研究的开放性,研究失职,著作权,研究数据的保留权,建立独立实验室,学生与外界实体的关系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受赞助项目的财务管理:首席研究员的财务职责,间接开支,不同项目的申请方式,获得放弃权的程序,成本分摊,学费免除,资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职责及兴趣的冲突:有关职责与兴趣的冲突的文件,针对教员与研究人员在外界实体担任顾问的政策,新成立公司政策,以及如何获得公平的文件。
第五章 知识产权:关于专利、版权和有形科研成果的文件。
第六章 环境健康与安全:关于化学污染、放射性危害、激光和生物危害的基本政策及紧急应对程序。
第七章 关于人类主题研究:关于斯坦福人类研究保护程序的描述,包括保证遵照DHHS要求的措施,以及使用妇女、学生及实验室人员的特别指引。
第八章 研究中实验动物的使用:在动物饲养与实验中保证遵照PHS规定的文件。
第九章 非员工从事研究的派任:研究生担任研究助理,学界人员研究,博士后学者,关于访问学者和访问研究者及顾问的文件。
第十章 受赞助项目管理的其他方面:关于建议准备,输出控制,参与研究的协议,产业推广程序,外国赞助的研究,人类干细胞研究以及其他主题的文件。
在十章文件中,除第六、第七、第八章是学术道德规范外,其他章节都直接与科研管理具体事项相关,并且都涉及到人才培养,为创建良好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斯坦福大学科研制度特点分析
1.2.1 科研管理部门
斯坦福大学有一个研究委员会,在大学学术议会章程和规则的原则范围内,负责制定研究的政策,包括检查和通过外部赞助的项目,制定相关的程序、建议和授予规则。委员会负责检查研究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和研究政策的贯彻情况,研究政策对教职工研究能力和研究态度的影响。研究委员会包括12个投票选出的成员,包括大学学术议会的七个成员,一个学术人力资源研究人员,一个博士后学者,至少两个博士生,一个本科生。大学的研究办公室主任和该主任的一个代表不需投票即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学生参与科研管理保证了学生的利益,同时也刺激了学生参与科研的热情。
1.2.2 首席研究员制
斯坦福的每一个研究项目都有一个首席研究员。首席研究员是研究项目的总负责人,其组织能力与学术水准对科研项目极为重要。首席研究员有项目参与人员提名权与最终认可权,负责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搜集、管理和保留研究数据,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数据组织系统,与研究项目的所有成员进行交流。对于长期的研究项目,首席审查员要为保护基本的记录而建立维护一个程序,以防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对项目的影响。
1.2.3 科研项目候选人资格确认程序
首席研究员负责草拟科研项目的候选人名单,确定哪些人应该加入他所负责的研究项目。候选人员包括高级研究科学家,高级研究工程师,高级研究学者,首席研究员必须对校内适合从事该项研究的人才库进行彻底的搜索,以保证公平,如果首席研究员未进行这种搜索,则是一个例外的事件,候选人名单将被视为无效。联合研究员选拔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申请者需要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程序,最后还要得到首席研究员的认可才能成为最终候选人。如果候选人符合下列三种情况,则可免掉资质审查的步骤:候选人刚完成他的博士学业或博士后项目;候选人是唯一符合条件者;先前首席研究员已在研究建议中对外部基金机构提交过他的名字。在该条款中对博士生给予了特别的优待,使博士有更多机会参与大型科研项目并获得资助。当候选人员名单确定时,首席研究员为其填写推荐表,最后还要得到院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学术监督、主管研究的副校长的认可。在首席研究员之外,还有同行评议的机制发生作用,该领域的其他专家也可以对候选人的资质提出质疑。众多的环节,保证了被选拔的人员资质的可信度和研究的水准,防止了学术造假事件的发生,在学术上没有建树的人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这样严格的审查制度。在申请人被接受之前,首席研究员还要将申请人的履历和推荐信发给学术监督和主管研究的副校长的办公室,通过的话申请人所在的院系主任办公室或实验室主任办公室将收到一张申请批准表单,如果对申请人还有疑问,学术监督和主管研究的副校长将与院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面谈,以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
1.2.4 科研人员晋升程序
斯坦福大学的研究人员分为一般研究员与高级研究员,一般研究员要晋升到高级研究员的位置,程序非常复杂。在申请时,首席研究员负责将四个文件发给院系主任,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申请书;履历表;斯坦福外的三个专家对候选人的评价,说明候选人在该专业领域的竞争力;首席研究员发给院系主任的备忘录,申明候选人合格。包含至少两名大学议会成员和教工首席研究员的院系任命委员会再正式讨论申请人的任命,如有必要的话,还要加上一名高级研究员。院系任命委员会讨论后撰写一份报告给院系主任,对候选人晋升是否合格做出判定。高级研究员候选人要加入斯坦福的研究协会,并在其中完成至少5年时间的研究工作才具有候选资格。
1.2.5 教员科研时间与教学时间的分配
在斯坦福大学,担任重要教学与科研任务的教师是不允许在外兼任重要管理职位的,在外兼职的教师不能在大学和公司负责相同的事情。学术议会的成员在外部实体工作充当顾问的时间有严格规定,一季度不超过13天,一学年不超过39天,以保证他们将足够的时间投入到教学当中。在研究政策手册中还规定:研究和教学的任务始终重于专利方面的考虑。大学研究的方向不应建立在专利和个人收入的基础上,也不能受其不利的影响。这样的制度规定约束了教员的利己动机,对保障教学质量是非常有效的。斯坦福又是一个创业型大学,对硅谷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关键作用,许多教师在硅谷的公司里兼职。这个规定并不是要使大学和产业脱离关系,而是旨在让教职人员明白,学校的研究是以科学知识探索为目的,而不能以公司的利益为导向,教员享受终身教职和大学的福利,就应当把培养人才作为第一职责。如果抛开了这个职责,则只能自己去创业,直接面对市场的风险。
1.2.6 学生参与科研的规定
在斯坦福的科研政策手册中规定,斯坦福的学生,包括博士后学者,可以和外界实体如私人公司或非营利组织建立联系。这种关系包括在系里和外界实体建立的正式教育项目中学习,也包括在外界实体进行实际的研究和学术活动,还可以在独立的非本校学术项目的外界实体中担任顾问。学校认为,这些联系对于学生来说具有可观的教育价值,为学生提供了独特的教育和研究资源,使学生在实践中熟悉了私人公司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工作环境。当学生参与学校的研究项目时,必须有一个教工顾问来监督该学生的研究项目,负责评定该学生的评分和论文是否适当。在受赞助的项目中,首席研究员必须向斯坦福和赞助者保证该项目的财务报表是尽可能准确的。在项目的提议阶段和支出阶段,按照联邦政府预算管理办公室(OMB)A-21文件的规定和联邦成本计算标准(CAS)的规定,坚守成本原则。1990年12月,研究院长罗伯特宣布间接成本应该不计入本科生参与受赞助项目的薪水中,用以激励本科生参与研究。
1.2.7 知识产权的归属
美国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规定,在政府出资(政府通过研究合同、科研基金和合作研究支付的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中,政府原则上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交给大学。大学应向资助的政府机构报告科技发明情况,并定期向出资的政府机构报告科技成果开发利用情况,将政府出资开发的专利技术优先转让给小企业和参与资助的大企业。大学有权通过专利制度,获得由政府出资的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并与发明人共享。在这个框架之下,斯坦福制订了自己的技术转让条款。为了消除个人与学校的冲突,研究人员在使用学校的设备和资源时有严格的规定,只要使用了学校的设施,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就归大学所有,除非是在完全无意的情况下。教师在学校活动过程中(或在使用学校资源的过程中)所有潜在的可获专利发明,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不管该发明来源于什么基金,其所有权都归斯坦福所有。“发明”包括可见研究成果,而不包括专著、学术论文、音乐或艺术作品。对于计算机软件,则有另外的规定。教师在外界实体做顾问时所得的礼物与现金,也将直接用于支持斯坦福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如果发现教师的行为或决定出于利己的动机,不管牵涉到的金额有多少,则其与外界实体的关系立即终止,并将被提议替换。斯坦福大学科研政策手册中还规定,科研的原始数据必须留在学校内,但在数据的创建者离开学校时,可以将数据拷贝带走。这个规定对于学生也适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研究人员的权益,使得研究人员在离开斯坦福时可以继续其研究的工作,毕业生也可以在新的环境中将原有的科研经验运用到工作中去。斯坦福虽然间接地支持了技术转让,但从未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筛选、资助和孵化初创公司,学校认为,这样的机构只会对大公司起到技术转让的作用,但不会有很好的业绩。通过制定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使大学教师专注于知识的创造,而不是商业运作,提高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2 国内大学科研制度的现状
2.1 缺乏完善的科研制度文本
国内很多大学都有教师手册,却较少有大学印发了科研手册,大部分院校只有一些简略的科研管理条例。现有的科研制度文本主要包括课题管理、成果奖励、著作与、会议资助、岗位津贴等,科研人员的科研资格分层,科研课题参与人员的选拔、教师的科研时间与教学时间分配、学生参与科研的资助等内容则较少列入科研管理文本之中。组织的制度文本如不能做到汇于一集,人手一册,其员工则缺乏全面的可遵照实行的规范,对制度也难以深刻理解。
2.2 科研制度与教学制度未能有机结合
很多大学将科研制度与教学制度作为两条平行的经线,只有一些制度文本如教师手册,作为纬线联接着科研与教学。有些大学却连纬线都没有,在教师手册中只能看到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在科研条例中只能看到与科研相关的内容。在管理上,科研管理一般由科研处负责,教学管理一般由教务处负责,两项工作区分极为分明,部门之间缺乏有力的联系,使得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之间的结合产生困难。
2.3 未能形成科研管理文化
虽然也有学校与研究机构制订了一些较详细的科研条例,但往往是针对一个具体的环节,而未能贯穿在学校的科研管理过程中,未能形成科研活动管理文化。把大学科研制度单纯理解为课题管理制度、实验室条例、岗位津贴条例是片面的,大学科研制度不仅是规范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程序,也是存在于每个组织成员心中的管理符号,应具有普遍的认同感与约束力,并对成员的下意识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3 对国内大学制定科研制度的建议
国内大学的管理者们应该根据中国大学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将科研制度尽量设计完善。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制度的设立是组织的头等大事,不能等闲视之。校长和学校的主要领导应该亲自参与科研制度的制定过程,学校的科研人员也应广泛参与,形成大多数人愿意接受而且诚心遵守的条文。不能仅仅将制定制度的任务推给科研处,否则难以形成共识,难以保证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2)全员学习,形成氛围。制度形成完整的文本之后,每个科研人员应人手一本,并作为考核的内容。经过长时间的制度熏陶之后,可以形成凡事以制度为准的心理定式,形成浓厚的制度管理氛围。
(3)内外区分,科教结合。在制定科研制度时,应对人才培养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考虑。不仅应严格限定教师在校外担任顾问的时间,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学校之内,还应对教师从事科研的时间与教学的时间划出清晰的比例,使得教师科研的经验能及时转化为教学的成果。
(4)赏罚分明,处置有力。科研处可以作为科研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将违反制度的行为上报到学校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科研人员的薪酬和晋升与考核情况挂钩,以激励遵守制度的行为。
大学的科研制度是国家科研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国家科技立法与科技规划日益加强的同时,相应地完善微观的院校科研制度,大学科研与人才培养才能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规范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王玉宇曾经两次被评为“回超”最佳门将,不过,这个35岁的东北男人已经很久没有在回超的赛场上为自己的前锋们送出致命妙传了。最近几年,作为这项赛事的组织者,他几乎场场比赛都到,但都是在场边督战,顺便捡捡看台上的烟头。比赛之前,他还要开着一辆尼桑骊威运送矿泉水和比赛用球,这种车型以屁股大装东西多而著称。
“回超”的全称是“回龙观地区足球超级联赛”。北京西北郊的回龙观是有着“睡城”之称的全亚洲最大的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此地在历史上籍籍无名,巨型社区的建立也并未让它获得什么美誉,但是回超却让它成为谈资。黄健翔在某个场合提及中国足球时曾说:“回超来踢都比他们踢得好!”美国《时代》周刊网站2009年报道了它,文章标题是:“中国足球的希望在回龙观?”王玉宇甚至在2009年国庆阅兵的时候登上了观礼台,对着身后站着的冯小刚说:“你好冯导,什么时候有机会拍个我们回龙观的片子?”
以一年一届的速度,2012年,回超已经办到了第九届。王玉宇看着这项赛事和它所处的京郊新城一道日渐壮大。在8月份结束的这届联赛中,回超一共在北京农学院体育场进行了153场比赛, 18支球队打入了609个进球—平均每场的进球数高于欧洲五大联赛。
与长100米、宽60米的球场相比,王玉宇的办公室多少显得局促了一些—到访的客人坐在沙发上,膝盖总会碰到面前的茶几。他的办公室在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人物》记者来访的这个下午,他正在为政府拨给他15万元的联赛经费(扣税后为14万元)如何分配而发愁。他要举办绵延8个月的联赛,手下还有3个员工,这14万元是他可以支配的全部费用。
不过这并未减弱他对回超的热情。他相信自己在过去10年间所做的事情,为这个有着40万常住居民的北京西北郊社区赋予了某些东西。
“我刚来回龙观的时候,”他笑着把凳子拉近了一些,尽力不露出那口被香烟熏坏的牙齿,“这儿还什么都没有呢。”
“场场输,场场快乐”
2001年王玉宇从沈阳体育学院毕业,前往北京投奔住在回龙观的姐姐。回龙观历史上是一片广阔的牧马草场,明代弘治皇帝谒陵时路过此地凿井取水,修建了一座道观,它因此得名。当王玉宇跨越了半个城市看到接他的姐姐时,他沮丧地发现自己身处一片黄沙飞扬的巨大工地中。
王玉宇还没找到工作,练中长跑出身的他不愿在家里待着,就在马路上踢野球,摆4个灌满水的矿泉水瓶当球门。他很快聚拢了一批人,大多是来到回龙观不久的年轻业主。他们扛上一箱啤酒,踢完球就把衣服一脱,仰起脖子拼命灌酒。后来一个建筑商看不下去,赞助了他们两个铁管焊成的球门。
踢球的人越来越多,2002年一场回龙观与天通苑的社区比赛中,按照王玉宇的说法,“是在菜地上踢的”,回龙观这边鬼使神差地来了60多个人,光换人就耽误了一个多小时。包括王玉宇在内的一帮球员都觉得,不能再这么瞎踢了。
这直接导致了回龙观第一支球队“野猪林”的诞生。“野猪”是“业主”的谐音。当时实力较强的球员都加盟了野猪林队,余下的人组成了快乐队,快乐队的口号是:“场场输,场场快乐”。
野猪林队和快乐队一成立,其他踢野球的人纷纷效仿。球队越来越多,可是场地却只有一块,结果弄得矛盾挺多。几支球队的带头人相互一合计,咱们也别争了,索性组织个比赛吧。就这样,2004年,9支球队组成了回龙观历史上第一届足球联赛。
王玉宇觉得那时候的比赛很松散,但已经具备了一个联赛的雏形。一个标志是,参赛球队居然有了赞助商。欢喜堂—一家成人用品商店赞助了野猪林队5000元,老板给钱的时候说:“大家玩得开心嘛。”之后几乎所有的队都有了自己的赞助商,比如一支队伍找了一家科技企业赞助,全名叫做德威尔曼二拨子新村足球队。
爱交朋友的王玉宇渐渐跻身于早期的“回超六人组”—他们是回龙观足球圈子的核心成员,负责赛事的组织和管理。他们之间以网名互称,比如“园丁”、“藏龙岛主”、“罗伯特”、“老穆”,都是在回龙观定居又缺乏休闲活动的年轻白领。
踢了一年松松垮垮的比赛之后,以“回超六人组”领头的业主们想把业余联赛踢出职业“范儿”来。2005年,“回龙观社区联赛”正式更名为“回龙观地区足球超级联赛”,租用北京农学院和华北电力大学的球场,请来了专业的主裁和边裁,每支队伍有自己的队徽、口号和固定的主客场队服,还有一些个性化的规则,比如,当双方都有望抢夺球权时,如果发生冲撞,体重较大的选手就会被判犯规。
参赛球队选举产生了“回龙观足球协会”,设了协会主席、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4个基本职能部门,还出了一堆章程、协议。比赛越办越像样,有记者打来电话采访,得到的答复是:“要来采访吗?哦,我们足协有专职的新闻发言人。”
媒体文章一发表,时任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中超创始人郎效农哈哈大笑:“有意思。”
因为虚荣
回超初期,大部分球队由外地来的年轻业主构成,他们在京求学,留京工作,学历高,优越感强。曾有一个新业主球队的申请书上赫然写着:“本队球员90%以上拥有硕士学位。”
他们与要求加赛的原住民球队“回联”队产生了矛盾。所谓原住民就是回龙观社区建成之前的当地村民,他们在大拆迁中分到了数量可观的房子和赔偿款,生活丰裕,出手阔绰,但在辛苦拿月薪的白领们看来,有些暴发户的意思。“开着小车成天不知道干什么,到了晚上就往夜店里钻。”
原住民球队和新业主球队原本各玩各的,回超一红火,原住民也想加入。业主们在回龙观社区网激烈地讨论此事,素质论、阶级差异,乃至最直接的人身攻击,全都跑出来了。但最主要的拒绝理由还是“球风不佳”,“张嘴就是京骂,动不动就捋袖子,弄得火药味十足”。
来自辽宁丹东农村的王玉宇与多数新业主想法不同,他常把“百年英超”挂在嘴边,总是提起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城市迅速膨胀,乡村的农民大量涌了进来,在一种急剧变化的生活方式面前,社区足球俱乐部成为维系他们精神的唯一纽带,得以迅速融合成一个新的生活共同体。
他提议给回联队一个机会,老队投票决定。结果回联队还是被投了出去。最后的结局倒是出人意料,一支叫做“双龙”的球队退出了联赛,回联队自动替补上了,也算圆满。
自己的提议被采纳,王玉宇觉得与回超的联系紧密了一层。但此时的他并未想到,自己将来会成为这项赛事的主导者。
作为千千万万“北漂”中的一员,王玉宇逐渐实现了来京前的所有梦想:月薪过万,有一个稳定的女朋友,拥有一辆省油的运动型汽车,能够光顾更好的餐馆,在房价暴涨之前买了五环内一套均价4000元的房子。
2005年,他跳槽到一家新的公司,职位和工资都升了。新旧工作间有3个月空当,他本想外出度假,临走前却跟人在网上吵了一架。
“当时有人在网上说‘回超’品牌最多也就两万,我说怎么也得10万。他说有本事你拉10万的赞助来看看啊!”
王玉宇立马退了车票去办这事。
在此之前,回超的各个参赛队伍或多或少都有赞助,但联赛整体并无商业赞助,比赛费用各支队伍均摊。场地费、裁判费用、比赛用球、饮水花费、球员聚餐,平均下来每场比赛都会花掉接近1000元钱。当时回超每年至少有接近100场的比赛,“算下来,10万也就是个保本的钱”。
当时华联超市在回龙观开分店,王玉宇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需要宣传,开口就是12万,结果没人理他。他联系央视5套,给刘建宏写信。《足球之夜》栏目派了一个摄制组,专门跟拍了他十几天,最后摄像机跟着他去了华联。华联的经理盯着摄像说:“你该不会是托儿吧?”央视的记者掏了记者证,还把摄像机上的台标挪到狐疑的经理眼前给他看。
他拉到了11万。这届比赛成为了回超历史上最隆重的一届,王玉宇自己很得意,他指着办公桌上的一张照片说:“你看2005年我们入场式的旗杆还是一根竹竿,后来换成铝合金的了。”
为了这届比赛,他把新公司的入职时间往后推了4个月。等到他觉得可以去上班的时候,对方却告诉他,当初招他过来的老总离开了,新来的老总直接找了别人。
而就在这段时间,回超的元老相继隐退,有人踢不动了,有人搬了家,有人生了小孩要照顾。但最关键的原因是,足球只是他们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他们还要聚会、出游、品尝美食,没有把所有的精力和热情都投入在一件事情上的打算。
王玉宇也并不是没有撤退的想法。他的房贷还没有还完,明年还要和女友结婚。但他发现一届比赛结束另一届的事马上又紧跟着到来,再加上—“虚荣”,他在采访中6次提到“虚荣”,他说:“虚荣心得到满足的人才会有成就感。”
回超在王玉宇的经营下声名日隆。王玉宇开始受到政府官员的频繁拜访,这些官员来自团委、文化部、体育局或是镇政府。他和他们一起开会,一起吃饭,成了政府部门制定社区工作政策有特权的观察者,得到了不拘礼节和令人着迷的对待,而这些特权是以前的联赛组织者从未得到过的。
“我那时候上了报纸就还想上电视,我以前那些每年挣大钱的同事都打电话说羡慕我。”王玉宇现在说起来很平静,“结果就莫名其妙地做下来了。”
“一言堂”
2007年第四届回超,前国安球员高峰和宫磊加入了回联队。在首场与北店时代广场龙马队的比赛进行到20分钟时,高峰在弧顶一脚劲射得分,狂奔20多米跑到看台处,双手指着自己的“11”号,然后一掀球服蒙住了头。在上半场回联就以4比0领先,高峰个人打入两球。最终回联队以10比0血洗对手。
球员和家属对赛事的组织者提出了抗议,人们觉得前职业球员的加入会破坏回超的秩序。但在王玉宇制定的规则中这是允许的。他认为业余球队有特殊的存在形式,很多人是老乡在一起组了队,一些人是同学,更多的人是同一个企业的球队,但他们不可能都是回龙观的居民。所以他规定每支球队最多能有30%外援,一支队35个人,外援的人数将被限定在9-10人。他认为这将保持回超队伍长久的生命力,防止一支队伍因为人数不足而退赛。
时至今日,不断完善回超的比赛规则已经成了王玉宇最看重的事情之一。他向《人物》记者展示回超历年的竞赛规则册,脸上满是得意:“其他地方的业余联赛都是照抄国际足联的规则,我这是自己一条一条推敲出来的。”
王玉宇喜欢喝茶,有翻杯、烫盏、泡茶、分茶的讲究。他觉得民间足球和茶道有异曲同工之妙,与职业足球对技艺的极度重视、对竞争的鼓励和对胜负心的追求不同,民间足球更讲究共同参与、仪式感、在过程中的被尊重和满足感。所以他取消了杯赛,因为“淘汰制导致比赛过于激烈”,他取消了升降级制度,因为“低水平组的人不愿意上去,怕被打得过于惨;高水平组的人不想下去,总是拿十几个主力在踢,剩下十几个替补永远上不了”。
他需要有更多的人能够在场上,就发明了“上三下四”的换人制度。即上半场可进行3次替换,下半场可进行4次替换,每场比赛允许替换7次,每次最多可同时替换3人;队员一经替换出,还可以在该场比赛中重新上场。
他常用通俗的话语方式解释比赛规则:
“没有人会在通宵娱乐后还有充沛的体力。”
回超的比赛日都在周六日,年轻白领们的生活方式决定了比赛的前一晚必定是喝酒、聚会、看片或是一首破歌唱到天亮。
“也没有人想在周一拖着断腿去上班。”
在比赛中,必须穿碎钉足球鞋或布面足球鞋,严禁穿长钉、钢钉球鞋,必须戴护腿板。禁止佩戴项链戒指等饰物,眼镜也在禁止的范围之内。
“想不过了可以跟球队离婚。”
在联赛第十轮,回超的转会市场将会开放。今年攻入35球的金靴、号称回超第一杀手的呼树斌当年转会到回联队时,转会费是有着“串啤”之称的烤串和啤酒。
“永远记着你的孩子在场下看着呢。”
在比赛中,辱骂攻击裁判的,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出现处罚1000元,甚至可以取消整支球队下届联赛参赛资格。针对打架的处罚则更为严重,甚至有可能永久取消该球队的回超参赛资格。
王玉宇还制定出一个他最得意的规则:回超开幕前,各领队必须一起喝场酒。由他出钱,每个球队来两到三个人,然后大家使劲喝,交杯喝,勾肩搭背喝,喝到进门都不认识出门亲密得像兄弟。未来当两个队起冲突时,这些一起喝过酒的就会站出来劝架,“咱俩那天都喝吐了,好意思打我吗?你打我吧,你打我吧”。
王玉宇并不讳言,与回超创始时期各项章程由各队代表集体商议不同,如今回超的规则就是他一个人说了算。“有些问题就得‘一言堂’,投票根本投不出一致意见。”
“维稳”妙用
王玉宇渐渐发现他开始在加油的时候计算价钱,在超市买牛奶的时候比较标牌上的价格,在周二半价的时候才去电影院。
他发现自己已经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了,几家公司提供给他的薪金不及他接手回超前的一半。为了生计,他去婚庆现场客串司仪,每场600元;偶尔靠着朋友关系做一些小项目。而在和过去同事的饭局上,他才发现最开始进去的那个行业以后会有多挣钱。
虽然王玉宇在回龙观已经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角儿”,但在有些人眼里,组织一帮人踢球终究不是个正经营生。这其中也包括他的妻子,“她总说我丧志”。
但是镇政府的负责人勉励他继续做下去,王玉宇觉得他们发现了回超“维稳”的妙用,就像是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人突然发现了足球的妙用—19世纪的英国,城市新移民丢失了传统的休闲方式之后,在业余时间赌博、、酗酒,乃至打架斗殴,甚至成为威胁工业社会存在的危险因素。
镇政府热切地为王玉宇的未来提供了三条可供选择的道路,第一,可以去政府文化中心上班;第二,担任社区成立、政府主导的体育公司的负责人;第三,成立一个文化体育公司,市场化运作,政府提供10万元的基本运营费用,其他由王玉宇自筹。
摘要:政界和知识界对德国的钦慕是日本继受德国民法的直接推动力,“迟到的强者”德国的崛起激励着日本,这奠定了日本继受德国民法的政治基础。德国学在日本法学教育乃至整个社会盛极一时,遮蔽了英国法和法国法在日本的光环,为日本继受德国民法奠定了社会和知识基础。日本通过新民法完成了立法继受德国民法,通过民法解释学完成了学说继受德国民法,立法继受并没有使日本民法全盘德国化,但学说继受却大有此势。
关键词:日本民法;立法继受;学说继受;社会历史分析
中图分类号:D909.3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1)06-0120-006
尽管日本学者对于日本民法典是否立法继受德国而来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于日本民法学最早系继受德国民法学而来则是没有异议的。(1)日本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始于日本民法典颁行,之后迅速进入极盛期,以致于当时日本民法学界弥漫着德国法万能的氛围,日本民法学的研究亦呈现德国法一边倒的局面。正是在继受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上,日本民法学者尝试性地构筑民法解释论,建造完成了日本民法学体系(北川善太郎教授语)。[1]由于我国民法自清末以来都深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继受德国民法亦是中转日本而来,因而,对于日本早期立法和学说继受德国民法进行历史的梳理和考证就显得特别重要。然而,我国迄今有关此方面的研究工作大多限于对日本继受德国民法本身进行研究,而没有将这一继受历史放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这种只见树林不见森林的研究显然不能让我们在更宏大的层面上更精细地认识和理解这一历史进程,本文即试图填补这一缺憾。
一、“迟到的强者”刺激力求后起的日本
1853年美国的坚船利炮轰开了日本闭关自守的大门,同时也动摇和摧毁着风雨飘摇中的日本封建制度,在内政外交双重困境之下,日本最终完成了明治维新,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而走上近代化道路的日本,在制度变革上先试图以当时世界两强英国和法国为师,后来却最终选择了以德国为师的道路,这特别清楚地体现在架构和民法继受上,日本不仅师法德意志建构起自己的体制,而且对德意志民法进行了立法和学说继受。日本之所以转向师法德国,既有主观原因亦有客观原因,主观上日本统治者和知识阶层倾慕“迟到的强者”德意志,意欲仿效德国而成为世界强国,客观上德国法较之于其他世界强国的法律制度,对日本更具可继受性。
1871年,后起的普鲁士在普法战争中战胜了老牌欧洲强国法国,使日本统治者大受震动又欢欣鼓舞,因为普鲁士德国正可以为日本的崛起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强国之路,特别是在了解到德国与日本的社会发展相似性后,学习德国之见更甚。1871年至1873年日本政府派出岩仓遣外使团,[2]经过对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俄国等十二国一年零十个月的考察,发现美国、英国和法国的状况与日本相关悬殊,感到望尘莫及,而德国的艰苦发展史正于日本相似:“普国人民之生业重农牧,全国人口之半数1200万人为以农为业之家。此国与英国之贸易已如人所知。农业生产自给有余,余者供出口,此为收益之本;亦兼营矿业与制造业,同外国通商,通航至海外之远处。但与英法两国从事海商之目的不同,英法两国常由远处输入原料,经本国加工,再输往外国,以市侩之利富国。而德国则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此点反而与我日本酷似。研究此国之政治与风俗,比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尤多。”[3]尽管岩仓遣外使团外交成果甚微,但对日本知识阶层特别是政界人士产生了巨大的思想震动,从结果上看,其不仅促进了日本政治和的近代化,而且对日本仿效德国构建自己的法律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日本继受德国民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脱亚入欧、仿效德国、文明开化亦因此成为日本政界的压倒性思潮,这一思潮甚至很快成为日本政府的国策。日本政界和学界日益认识到普鲁士及统一后的德意志第二帝国与日本政治体制的相似,或者说日本统治者较其他欧美国家更钦慕德国的专制政治体制,而通过1881年的“明治十四年”,日本政府正式将普鲁士作为体制学习的对象。井上毅留学欧洲归国后,将普鲁士和比利时的宪法翻译并加以注释后以《王国建国法》为名出版,成为日本一代巨著,后来在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人的支持下,聘请德国顾问莱斯勒和毛塞,以旧日本宪法和皇室典范为基础,仿照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和普鲁士等邦宪法,编成了新日本宪法即明治宪法,使日本通过仿效德国走上了近代之路。单就内容而言,明治宪法几乎可以说是德国宪法的翻版,日本学者分析后认为,明治宪法只有3条(第1、31、71条)是独创的,其余46条与普鲁士和德意志其他各邦宪法相同。[5]日本政界人士对德国的钦慕,以及日本走上德国的之路,深刻地影响到了日本学界对德意志学问的学习和接受,井上毅在担任参事院议官时就主张要劝讲普鲁士之学、奖励德意志学问,他说:“至于奖励德意志学问,根据现今文部省的制度,学德语者只限于医学专业,如法科、文科则专用英、法语。盖学英语者慕英风,学法语者慕法政,此乃自然之理。然现今欧洲各国,独普鲁士与我国情相近,……今欲天下人心,稍存保守之风,必须劝讲普国之学,数年之后,普学发达,则可暗消英学一往无前之势。”[4](104)
受此影响,被公派到其他西方国家留学的日本政界和学界人士也采取各种方法转道游学或留学德国,如后来三度出任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日本有史以来任首相职时间最长的桂太郎虽奉命留学法国,但却自行决定留学德国。[4]后来深刻影响日本体制的另一位日本政界重要人士井上毅也是先留学法国,但在一次到德国的旅行中,井上毅认识到法国的国民性轻浮、好奇,而德国人则更为注重传统,他们经常告诫日本不要放弃自己民族的特征,[4](105)所以井上毅由此而十分钦慕德国文化,其归国后,仿照普鲁士宪法起草了日本新宪法,同时其在担任参事院议官和内阁官员期间,他还积极主张引进德国之学,这促成了德国民法在日本的继受。而日本学界学习德国之气则更甚,据说普法战争后的两三年内,德日辞典的种类就超过了英日和法日辞典,而在明治民法中“起到起草委员长作用”[6]的穗积陈重在公派留学英国后,也向日本政府申请转往德国留学,他在申请书中指出德国是比较法学的发源地,德国的法律系最为完备等。与穗积陈重一样,另一位明治民法起草者梅谦次郎在法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也转往德国留学。
二、英国法、法国法在日本的衰落
日本继受德国民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其间既有英美法的影响,也有法国民法的影响,但日本最终还是选择了继受德国民法,这一选择不仅使日本自身成为德国法系的一员,同时也帮助我国清末走上了德国法系之路。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一开始,就面临着改革传统法制引进西法的问题――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引进西法的直接原因,法学因此成为受到国家和社会重视的显学。日本除派遣留学生前往欧洲学习政治法律外,还在国内广泛设立法学教育机构,教授西方法学,而日本早期留学西欧的法科学生大多是学有所成的学者,他们在西欧学习法律大有事半功倍之效,而其之所以能在留学之前即学有所成,根本原因在于这些留学生一般都先在日渐兴起的日本各类法律专业学校中完成了对西方法学的前期学习。而日本法律专业学校之兴起,与日本政府学习西方的基本国策紧密相关,由于日本政府急需掌握西方法律的官僚人才,所以学习西方法律就成为日本青年进入政界的一条捷径,所以各种官办或私办的一系列实施西方法学教育的专业法律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广泛设立。
日本各法律专业学校虽然主要以教授外国法为主要任务,但各学校所教授的外国法各不相同,于是在日本逐渐形成不同的法学教育系列。从教授内容看,虽然有的学校也开设有德国法课程,如1887年帝国大学就开设了德国法课程,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为数不多的接受德国法教育的法官,但直到法典论争时,法律家中学习德国法的人数很少,可以说,虽然后来的日本民法是继受德国而来,但早期的日本法学教育却主要以英国法和法国法为教授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民法典》编纂前,英国法却较法国法对当时的日本影响更大,渠涛先生分析认为这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是当时最先进和强大的国家,其是日本解决不平等条约等问题的依靠对象――事实上日本后来也的确是最早与英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学习和掌握英国法就成为日本解决不平等条约的必要条件;二是英国的殖民扩张主义政策也促进了日本继受英国法[7]。笔者认为,除这两个原因外,日本具有学习最先进文化和制度的传统,英国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先进的国家,必然会成为日本国家和社会主动学习和仿效的对象,正如二战后日本学习美国一样。
虽然英国法在日本早期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乃至法学理论界的影响甚巨,但日本旧民法的起草完成决定性地宣告了英国法在日本社会的地位不可避免且不可逆转地下降,同时也决定性地宣告了日本走上了大陆法系民法之路。而在法典论争过程中,日本民法和民法学又有了一次新的机会,即在大陆法系内部分析比较法国法和德国法,在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日本新的民法典以及民法学理论研究更多地师法德国民法和民法学,从而得以跻身为德国法系之一员,并同时间接使我国也走上了德国法系之路。如果说旧民法确定地使日本走上了大陆法系之路的话,那么旧民法的延期实施就使日本最终走上了德国法之路,而日本之所以选择继受德国民法而非法国民法,除了德国学在日本政界和学界具有深刻地的影响外,笔者认为还有如下三大原因。
第一,法学家在民法法典化中的重要地位。德国接受过罗马法教育的民法学家,在德意志国家和民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过重要的推动作用,德意志一直以来就有法学家治国的传统,而在日本,法学家同样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法典的起草人都是具有良好法学学术素养的法学家,而他们天然具有将法律科学化、学术化的倾向。而科学化和学术化,正是德国民法的典型特点,所以日本民法学家仿效德国民法而非法国民法亦是当然之事。
第二,急迫的社会变革要求技术性而非思想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用抽象的方法创造出来的思辨性的概念,虽然不那么显而易见也不那么接近生活,但借助于它可以把宏大复杂的现实生活关系依法律技术归纳调整,从而建立起层次清晰的可以控制的法律体系。”[8]而这种清晰的法典体系结构对正在从事法典建构的、具有相当法学素养的日本法学家而言,更具有超强的吸引力,这一构造模式是如此精妙,以致于留学法国、精通法国民法的《日本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富井政章对《德国民法典》发出了“完璧”的感叹,他说:“德国民法,由硕彦鸿儒,积年考求之最新法理而成,近世崇为法典中之完璧,我国制定新民法时,参照其草案者,不可偻指以计。”[9]而《法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却很难为人所称道――尽管法国民法的思想性也许强于德国民法。
第三,日本继受德国民法主要是一个质量问题。综合茨威格特、克茨和科沙克尔(Koschaker)三位教授的分析[8](161-185),外国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动因主要有三:一是《法国民法典》本身的高质量,二是《法国民法典》的政治和社会作用,三是《法国民法典》所依靠的法兰西国家的政治力量和法兰西文化的思想影响推动着法典的传播。在某种程度上,科沙克尔教授的论断也许是正确的,即外国法的继受是“力量问题”(Machtfrage)而非“质量问题”(Quqlit?tsfrage),但日本继受德国民法却不是一个力量问题,而主要是一个质量问题,因为在继受外国法的过程中,法国、德国都没有对日本施加任何政治的或军事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继受德国民法是日本的主动选择。
三、日本继受德国民法
由于德国学在当时的日本具有极为重大的影响,因而作为德国学之一的德国民法学的引介和接受也就成了日本政界和学界的共识,于是日本继受德国民法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对于日本成功继受德国民法,不能不提到穗积陈重和德国学学会,1879年原本被公派到英国留学的穗积陈重转到德国留学于柏林大学,1881年接受东京大学总理加藤弘之邀请回到日本任教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次年升任教授兼任法学部部长,在穗积陈重和加藤弘之的共同努力下,东京大学法学部逐渐从英美法基地、英美法学派堡垒转为德国法基地,而后日本政府又将作为法国法基地、法国法学派堡垒的司法省学校并入东京大学,于是,在日本的法学教育中,德国法日渐取得了超越英美法和法国法的优越地位。正如大木雅夫教授所言,此二人对推动日本德国法学、特别是民法学的德国化发挥了重要影响。[10]而1881年成立的德国学学会,聚集了众多钦慕德国法学政治学的重要官僚和学者,同时学会还成立了德意志协会学校,由于政治权力和教育机构的共同作用,所以德国学学会对德国民法在日本的传播和教育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是至为巨大的。
如果说包括德国民法学在内的德国之学被引进到日本,以及日本的德国法教育日益取得优越地位都仅仅是日本继受德国民法的准备阶段或者继受前期的话,那么,明治民法的起草过程,则是德国民法在日本被继受的关键阶段。从结果上看,德国法对明治民法从体系到内容的影响之深,已远非法国法和英国法可比:其一,新民法的体系完全是《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特别是总则编是旧民法所没有的,而总则编又是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典型而显著的标志。其二,新民法在财产法的构造上,完全遵循了《德国民法典》的物――债二元结构,这与旧民法混乱的财产法结构形成鲜明的对比。值得注意的是,孙宪忠教授认为日本仅仅是形式上接受了德国法系的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化结构,因为它只是继受了德国法系物权与债权的法律性质的区分,没有继受德意志法系关于这些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根据的区分,因而日本民法没有彻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11]其三,新民法引进了德国民法特有而法国民法没有的一些概念和制度,如法律行为、法人等。其四,在新民法颁行后,日本民法学界掀起了一股学习和研究德国法学的热潮――北川善太郎教授将这一时期称为“学说继受”时代,这一时期的日本民法学完全是向德国法学一边倒,这与旧民法起草前后英美法学、法国民法学以及德国民法学百家争鸣、各领的状况显著不同。其五,民法典的三个主要起草者,都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德国民法对日本民法的巨大影响,富井政章虽然出身法国法,但其仍然认为“德国民法,……近世崇为法典中之完璧,我国制定新民法时,参照其草案者,不可偻指以计。”穗积陈重也说“起草委员们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二草案中吸取了很重要的资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德国民法第一、二草案对委员们的审议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另一位民法起草者梅谦次郎则称《德国民法典》是“古今独有的美法典”――尽管在《法国民法典》一百周年纪念会上,梅谦博士称赞《法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典》的影响“至少在相同程度上”达到《德国民法典》的程度,(2)但这主要是一种恭维的说辞。
在明治民法起草过程中的学术之争以及最终的选择,使德国民法学在日本社会逐渐渗透和扩展开来,特别是使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逐渐围绕着德国民法学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模式也逐渐德国化。明治民法颁布后,日本民法学界迅速地转入了所谓“无德国法即无法”的时期,德国法成为各大法学院校的主要课程,学习德国法课程的学生数量显著增加,最终超过学习英国法和法国法的学生数量。(3)日本的外国法教育的内容,也逐渐从英国法、法国法转向了德国法,到1907年时,日本“法学科学生所要求的外国语仅是德语,法学原理、民法、商法总则的讲义,债权法、票据法、海商法、刑法中的《名著研究》课程中也都是德语参考书。”(4)另一方面,在民法解释和研究中,完全按德国民法学的解释方法进行,此种风气之甚,以至于伊藤正己先生将此现象描述为“一种不踏实于日本民法典而忠实于德国民法典的解释学”。[4](125)如此,在民法学研究中,德国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被原封不动地搬到了日本民法学中。
对于明治民法颁行后为何出现日本民法学向德国民法学一边倒的局面,牧野英一教授认为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当时的民法学者几乎都是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而该法学部在当时是为“德国派”所垄断的,且毕业生几乎都选送去德国留学;二是19世纪德国法学全面压倒法国法学,并且涌现了萨维尼、耶林等法学大师,日本法学界对此十分羡慕也非常尊敬。[12]无论是何原因所致,日本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最终被迅速德国化了,日本也顺利地完成了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并在学说继受的同时也逐渐地构建起了日本近代民法学体系,因为体系化正是日本学说继受的最重要内容,也正因为此一时期的学说继受以德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为重点,所以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批评,末弘严太郎教授即批评到:不应当依德国民法学对日本民法进行注释和体系化研究,从而忽视对法律与日本社会关系的研究,而应当从判例、地方习惯以及新闻报道中探寻本国特色的民法解释学。[13]正是在继受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上,日本构建起了自己的民法学体系,也正因为具有自己的民法学体系,所以日本民法学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和妥当性,毕竟,体系化是民法学学术化的必要手段。日本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异常广大和深刻,大大超越了日本立法继受德国民法的广度和深度,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日本那个时候继受了德国法,也受法国法很大的影响,所以那个时候甚至有很多的条文是法国的条文,比如说侵权行为法比较受法国的影响。但是他们用德国的理论来诠释这些条文,使得日本的法学全盘德国化,就是说是用德国的法学、概念、体系来诠释日本法。”[14]易言之,日本立法继受德国民法并没有使日本民法全盘德国化,日本民法同时还深其他外国法的影响,但日本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却使日本民法学乃至日本民法全盘德国化,因为即使是《日本民法典》中非继受德国民法而是继受法国法、英国法等的内容,日本民法学也仍然用德国民法学的概念、体系、理论来解释、论证和研究。
注释:
(1)20世纪60年代以前,日本民法学界对立法继受多持肯定说,之后才出现了不同意见,但这些不同意见只不过是强调了日本民法典并不仅受德国民法的影响之外,亦受到法国法等的深刻影响,且这些影响并无程度上的根本差异。而对于学说继受德国民法,至今余波仍存。参见渠涛.日本民法典的历史解读[A].渠涛.最新日本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91-407。
(2)关于日本民法三杰的此等言论,资料主要依据渠涛博士所著“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一文,参见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7。
(3)据大木雅夫教授的统计,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中,1893年学习英国法的有26人、学习法国法的25人、学习德国法的10人,到明治民法开始实施的1898年,学习英国法的48人、学习法国法的2人、学习德国法的14人,而到1903年,学习英国法的20人、学习法国法的22人、学习德国法的则达到61人。敏感的学生已经嗅到了时代的变化。转引自华夏.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5。
(4)早稻田大学史编集所编:《早稻田大学百年史》别卷一,第296页,东京,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90年版。转引自于敏,丁相顺.私立法学教育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考察[J].法学家,20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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