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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10 18:44:58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1篇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逐项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到位,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抓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一)切实加强用电安全和单位消防管理。定期组织对单位内的电线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等问题要立即着手整改。要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的要求,重点对消防通道、灭火器功能状态和消火栓功能状态进行检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消防通道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专人负责发生事故时的疏散工作,对重点物品酒精、氧气瓶要落实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对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个人都要严肃处理,不得姑息。

(二)切实加强麻醉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针对卫生系统的特点,重点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强化管理,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加强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每日对麻醉品、有毒试剂特别是剧毒试的使用情况加强自查,确保不发生被盗、散落等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人员出行及救护车辆出勤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出行人员的安全教育,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重点对救护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管,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对救护车随车携带的氧气瓶认真进行检测,确保随车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四)确实加强对高压锅的安全管理。专人负责定期对高压锅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高压锅的供电线路及自动减压设备情况,发现老化立即更换。高压消毒有专人负责,消毒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五)切实加强医疗卫生质量管理。按照医疗卫生质量管理年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水平,规范卫技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十二项核心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持续提高医疗质量和卫生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第2篇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性的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三、几个分包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领导,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包单位必须给分包单位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分包单位进场前,总包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在现场施工中,如分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停工整顿。

五、责任目标: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实现安全生产合格达标率100,优良率80以上,年度安全报监率100,安全评估率100,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率100,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和转换岗位安全教育率100。

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要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和总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赋予布置、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权,有停工和越级上报权,有奖罚权,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员的作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要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章守纪,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搞好自我防护。

四、要编制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制定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按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合理组织施工,不冒险蛮干,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五、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总包单位一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六、必须参加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结合分包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除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告外,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追究责任,采取防范措施,按上级和总包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责任目标:年度无安全事故发生,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和转换岗位安全教育率100,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100,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为0。

生产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二、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负责进行调度,并转告有关科室。

三、生产调度中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施工设备的装载能力,防止超负荷作业。

五、在指导施工生产过程中,当进度、质量、安全三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六、责任目标:监督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监督落实安全管理科安全检查每个工地每周不少于1次,年度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落实整改率100,年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管理人员、工人安全教育达到100,确保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针对性。

施工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进行安全生产的技术研究工作,有计划地解决安全生产技术上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审查,解决生产施工中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三、参与安全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四、编制或修订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五、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工作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尽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六、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在试生产前,要妥善采取各项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七、责任目标: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年度安全技术难题解决率100,公司各项规程、施工方案等适用率100。

材料设备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制定并实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齐全有效,防护到位,4.5KV及其以上的机械设备必须安装随机按钮开关。

三、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机体安装牢固,场地平整,电机外壳接好保护接零。

四、严禁机械设备运转中维修保养或使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达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五、监督检查机械设备的专人操作和安全规程措施的落实。

六、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机必须有防雨防潮措施。

七、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有安装单位、设备科、安全科以及工地负责人、安全员联合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准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使用。

八、安全防护用品购置必须有合格证、备案证,及其他相关必需证件。

九、工程开工前,必须把安全防护用品和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列入购料计划,按照工程的形象进度提前供应。

十、负责对破旧、老化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新换代工作。

一、对完成工序撤下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二、责任目标:确保施工现场劳保用品合格率100,执行劳保用品报废制度,对已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报废率100,机械设备完好率100,对已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报废率100,确保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确保购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合格率100。

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令、方针和政策。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三、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常进行以抓点带面的形式对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存在特别紧急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且立即通知有关责任人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基层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工人的上岗前培训。

七、指导基层专(兼)职安全员工作。

八、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九、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执行。

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的措施。

一、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二、责任目标: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安全检查每个工地每周不少于1次,年度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落实整改率100,确保年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管理人员、工人安全教育必须达到100,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施工用电达到部颁标准,“三宝”、“四口”防护达标,各种脚手架搭设达标,施工机具防护齐全有效,模板工程达到部颁标准,塔吊达到部颁标准。

质量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颁布的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二、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负责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组织质量工作会议,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四、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抓好工程质量。

五、制定并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目标和规则。

六、配合总工程师进行质量事故分析,及时写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七、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就。

八、搞好施工管理、技术培训。

九、责任目标:确保工程资料完备率100,施工技术难题解决率100,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劳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新入场人员包括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实习培训人员,要及时与安全部门联系,搞好安全教育,对未经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二、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三、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

四、未经培训的普通工不得替代技术工,学徒在没有老师指导下不得安全独立操作。

五、特种作业和要害部位操作人员的安排,应相对稳定。

六、在调整劳动组织、制订奖励制度等各项技术措施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件之一,促进安全生产。

七、参加劳动鉴定工作,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八、参与重大的工伤、生产、设备、火警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办理。

九、责任目标:确保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年度体检率100,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安全生产教育率100,持证上岗率100。

库房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了严格仓库物资的保管制度,加强对库存物资的防火、防盗、防汛、防潮、防腐烂、变质等管理工作,使库存物资达到布局合理,存放整齐,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入库的物资要按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做到认真检查。

二、严格物资保管制度,对库存物资做到布局合理,存放整齐,要达到标记明确、对号入座、摆设分层码跺、整洁美观、对易燃、易爆、易潮、易腐烂及剧毒危险物品应存放专用仓库中或隔离存放,定期检查,做到勤检查、勤整理、勤清点、勤保养。

三、存放爆炸物品的仓库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他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四、存放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和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或加工火药,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制度。

五、对仓库内存放化学危险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仓库与四周建筑物必须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不准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2、仓库内严禁烟火,并禁止携带火种和发生火花的行为。在明显的地点应有警告标志。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4篇

1.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

各车间内有大量的原料、半成品、刨花、锯末、pvc、抹机水、油漆等可燃物,遇到火源极易着火;砂轮、焊接等,对火花控制不好容易发生火灾;机械轴承、皮带摩擦生热或用电锯锯硬质木材时间长发热时,也容易引起火灾;吸塑机、包边机、机贴机、电炉等温度控制或操作不当也会引起火灾,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或使用不慎(电箱内堆积灰尘过多未及时清理),又缺乏必要检修,也能引起火灾;太阳灯照射不当或使用不慎,极易引起火灾;由于违反工作制度随意携带明火或吸烟,也会导致火灾。

2.各车间防火要求

(1)各车间存放物料整齐有序,不可堵塞任何消防设施。成品应及时运走,刨花、锯末每班下班前都要打扫干净,倒在指定地点;

(2)木工车间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明火取暖,如用1000w太阳灯烤射半成品时距离应在300cm左右烤射,烤射时间不可超过3分钟,太阳灯要有专人负责,下班时要及时把电源关掉;

(3)木工车间使用下料锯、直v机、横v机等生产时一定不要连续作业超过6小时以上,防止摩擦生热引燃起火;

(4)贴皮车间电炉在操作过程中应温度控制得当,350°温度热包布不可在上面停留2分钟时间,电炉上面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贴皮车间吸塑机、包边机温度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吸塑机加热仓温度控制在90°~160°之内,包边机加热仓温度控制在0°~180°之内,加热管温度控制在60°~250°之内,加热仓内严禁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6)贴皮车间、装配车间作业时注意烙铁的使用和放置,严禁放置在靠近易燃的物品旁,抹机水在擦拭清洁的过程中严禁靠近含热量大的机器、工具及物品旁,擦拭后的抹布严禁乱摆放,一定要放置在规定的工位或区域内,每天下班前及时把电源关掉;

(7)贴皮车间网架班在编制网架的过程中,电烫斗同网布在同一位置接触时间不可超过3分钟,操作停留过程中一定要把电烫斗立起放置,不可平面接触在工作台面上,每天下班前及时把电源关掉;

(8)装配车间流水线机仓内每天下班前及时清扫干净,热胶炉温度正常生产时控制在120°~180°之内,开机前融化胶时温度控制在250°内10分钟调回正常使用温度;

(9)车间在操作各种机械前,仔细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轴承、滑轨等要经常加油,机器上、电控箱内、机器仓内积落的粉尘每天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干净;

(10)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要求。电锯等工作间的电气设备应是密封式的或防爆式的,防止粉尘爆炸(粉尘浓度高时若意外产生火花会引起爆炸);刨花、锯末较多的电动机(下料锯、直v机、横v机、双边榫、锣机、圆锯机、推台锯),应加防尘罩;

(11)车间落地扇、太阳灯放置位置得当,严禁电源线跨过道阻挡通道,车间内严禁私自同手机充电;

第5篇

(1)工作人员习惯性违章。工作人员的习惯性违章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差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因为工作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而出现的事故在整个安全事故当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习惯性违章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习以为常的处理工作的方式和正规的处理方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包括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指挥。习惯性违章具体体现在临时性的作业当中配电工作人员进行无票操作,在操作的过程当中,因为未曾填写修理票而进行修理,导致配电工作人员或群众出现人身触电的事故发生。

(2)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现在我国的很多电力企业的基层管理当中存在着很大的弊病,具体则体现在基层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很多的电力企业重视大型的项目操作管理而忽视日常的管理。近些年的电力安全事故多数发生在小型的、分散的项目当中。具体原因有:①管理人员对于工作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见怪不怪,没能引起充分的重视,或是怕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从而不进行处理;②检查、督促工作浮于表面,对于具体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从而导致了没有办法去抓安全管理工作;③对于出现事故的负责人处理不严格,存在着姑息养奸的现象,从而导致对于整个的管理工作得不到应有的效果,事故的发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3)安全规章未能有效实行。针对于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电力企业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在电力生产的日常工作当中,没有有效的实施,从而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①电力工作人员对于规章制度烂熟于心,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为了图一时的方便而心存侥幸,对规章制度明知故犯;②工作人员对于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充分,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所以在操作的过程当中,根据自己对于规章的理解,而进行操作难免会出现很多的问题;③工作人员对于规章制度处于完全不理解的状态,但是却不懂装懂,直到事故发生之后才恍然大悟。

(4)缺乏必要的设备管理。在电力生产的过程当中有很多工具和设备的质量不过关,尤其是体现在农村的供电上。在农村的供电所中所采用的登高器具和小型器材的质量明显不过关,这对于农村的电力生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与此同时,对于安全器具的定期检查不到位,对于达到使用年限应该报废的器具,明显损坏的工器具等仍在进行超限使用,使报废管理流于形式,并没有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当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2加强电力生产管理的措施

(1)强化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强化电力企业员工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刘蓉(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河南信阳464000)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电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电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一直是电力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对目前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旨在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安全责任意识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①电力企业的领导必须要树立生产安全高于一切的严谨的管理态度。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居安思危,时刻要把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以此来确保安全生产。②身为电力企业的领导,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工作过程当中应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可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的控制和防范之上,尽可能地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安全的管理网络,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将工作内容承包到个人。

(2)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管理。①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个管理人员,就必须要做到对于规章制度认识到位,对监督工作尽职尽责。在此基础上还要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从而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体系。在具体的监督检查的过程当中要强调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切实发挥出安全监督的职能,将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落到实处。②要加强生产第一线的管理,以此来确保整个生产的安全性。在具体的生产第一线,就要求现场的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这些都需要对整个生产过程制定严格的规范标准,从而使管理人员和一线的工作人员精诚合作,从而保证整个电力生产的安全。

(3)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落实岗位责任是确保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的基石。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的各级监察管理部门要充分理解企业对于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细分,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员工的身上。与此同时,还要制定符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一线员工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彻底把规章制度融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当中,做到整个电力企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4)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电力生产的过程当中,一线的员工是整个电力生产的主体,所以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当中就必须要注重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①作为电力企业的领导,必须要以身作则,充分理解并且带头遵守安全管理当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电力生产的一线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单一、重复性较高,工作人员容易产生懈怠情绪。所以,领导需要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了解和关心一线员工的思想状态,在严格要求他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要关心和帮助出现困难的一线员工。②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于全体员工,特别是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入的安全思想的教育,使他们可以充分地理解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生产的安全。

(5)设备管理不能浮于表面。在电力生产的过程当中,维修器具和设备管理的不规范严重地影响我国电力生产的安全性,所以必须加强管理。①必须严格遵守器具和设备的报废制度,对于出现问题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器具和设备必须强制报废,在报废之后,要做到避免外流,造成其它的生产单位的安全隐患。②需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审查制度,从而确保设备和器具的安全性。

3结语

第6篇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其实,在许多情况下,“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是一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表现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听从生产指挥、管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由于违章作业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挥、管理人员强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究被强迫违章作业的工人的刑事责任,而要追究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但是,应逐步将这些操作习惯和惯例条理化、规范化并见诸文字,以便于衡量和检验。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处于不同岗位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认定某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应查明其是否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具有违章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章行为,才可能出现责任事故。就普通职工而言,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违章行为,引起严重的危害结果,但如果同其生产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过失犯罪,而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就生产管理人员而言,其违章管理、违章指挥行为只有与生产直接联系,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仅在一般管理层次上出现漏洞,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引起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从造成的结果看,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量化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此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户生产中因违章发生重大事故的案件开始增加,上述主体范围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将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中。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处罚。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在押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至于三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指出,但根据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认为他们可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

二、认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违章行为。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

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现有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主观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处罚

第7篇

(1)强化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企业要调动全体员工“人人关心安全、人人保证安全”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安全的教育培训。一是以岗位培训与持证上岗为抓手,积极推动管理人员、班组长等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安全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打造一支懂安全、善管理,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优秀队伍。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专兼职培训人员及各岗位技能人才的作用,通过竞赛、技能比武等形式,将员工的注意力引导到爱岗位、学技术上来。三是管理人员挂钩生产班组参加安全学习活动,落实“辩论式”、“述学式”、“提炼关键词”等安全学习的要求,提高事故案例学习效果。五是积极鼓励各个基层班组创新培训方式,采取利用培训基地、人员轮岗、“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来不断提升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

(2)加强现场标准化作业,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刚性化。标准化作业是在操作或作业过程中规范人的行为,用预先编制好的作业指导书对人的行为进行过程控制,及时提醒员工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要引导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主动、认真地贯彻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企业要统一规范标准作业卡和工艺质量卡,实行标准化作业流程,扩大标准化作业实施范围,对作业现场全面开展标准化作业,实现对现场作业安全、质量的全过程管理,规范作业程序和人员行为,杜绝习惯性违章,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责任事故。

(3)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确保履职到位。全面梳理生产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强化各级人员到岗到位常态化管理,狠抓现场执规,始终把反违章工作着眼点放在寻找影响企业全局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上;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加大反违章力度,用“三铁”反“三违”,提高员工安全执行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始终坚持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没查清、责任人员没处理、整改措施没落实、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督促反事故措施的落实。

二.构建“人人为安全负责”的安全制度文化,规范安全管理体制

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深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规章制度、流程梳理,确保“有章可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积极组织广大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生产业务流程的梳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明确修编的规章制度必须达到安全生产“三个明晰”(明晰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明晰流程中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及工作要求,明晰工作应遵循的标准制度)要求,明确车间、班组需要配备哪些规章制度,规范生产作业记录要求,严格执行现场规程制度定期复审、修订、机制,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防止“规章制度束之高阁”,“有章不循”的情况出现,积极戒除安全工作中存在“表面、表层、表演”现象。健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安全工作机制。实行主要管理者“六个亲自”制度。亲自批示并监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解决;亲自组织制定或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亲自到位检查作业现场;亲自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亲自听取生产、监督等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题工作汇报;亲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做到在抓工作的同时首先抓安全工作,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及时分析安全生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责任,闭环管理。

落实“按系统、分层次”管理。探索和建立有助于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执行力的管理机制。例如:员工培训机制、员工岗位调动和晋升机制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奖优罚劣、公平竞争的氛围和风气。企业层面侧重建章立制、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车间层面侧重细化规章制度和狠抓落实。要建立一级考核一级、上级考核下级、下道工序考核上道工序的机制。通过层层考核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发挥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责权明确”。领导层坚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管理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到岗到位;执行层认真执行规程制度和工作标准,规范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执行力。

三.构建“亲情联动”的安全环境文化,注重人文关怀

延伸触角,关心员工。企业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致力于加强员工与家庭、员工与员工、员工与企业安全观念的沟通。企业管理者要定期下基层班组走访、调研,为员工排忧解难,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积极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活动及中秋节、春节等节日送慰问、送祝福活动,让员工感到企业的温暖及关爱;建立“员工知心信箱”、“领导信箱”,随时受理广大员工群众的批评、意见、建议和咨询。对员工提出的每一条建议和意见,由相关领导督促办理,当好员工的“知心人”。以情感人,亲情融入。

第8篇

在国家以产业资本为主导,为山西能源产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下,山西能源产业的支柱地位愈发凸现。为更好地促进山西能源产业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能源・山西》版开设《前沿论坛》专栏,旨在开拓企业管理者与高层决策者交流的畅通渠道,为企业一线管理者与政府机构决策者打造高层次的对接平台。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的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想到安全。但是越来越多的现实已经向我们证明,只有安全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上,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取汇报。

企业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的“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极其重要。企业的各项管理人员要抓好制度的教育和落实,使广大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经过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用沉痛教训写成的,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运做就是珍惜生命、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珍惜家人和儿女的情感;教育员工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动,把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字当头,要严规章制度、严安全标准,严劳动纪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努力做到生产环境和谐安全,精神文明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企业大家庭与员工小家庭皆大欢喜的局面。

(作者系山西阳城下伏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危险点预控;安全文化

1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1 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全过程地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同时各企业必须由安全监督部门、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形成一级监督一级的安全网络,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不留死角。

1.2 安全管理领导机构

安全工作必须企业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得到企业一把手的支持,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企业法人为主任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活动,制定企业的安全目标,对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惩处。

1.3 安全生产系统各级部门(人员)职责明确

(1)企业(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企业(部门)安全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

(2)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3)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1 规章制度的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安全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的法规及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制度应以人为本且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并体现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本企业实际,面向生产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

2.2 规章制度的执行

企业对国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本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形成闭环管理。

3 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

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电力企业中十分重要,如果因员工安全知识缺乏而出现的错误则将是企业的责任。员工因为安全知识的缺乏就会无知,无知将导致无畏,无畏就会蛮干,最后就会发生事故。所以,做好员工的培训,让员工掌握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知识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3.1 安全三级教育

3.1.1 一级教育

一级教育(厂部、公司一级)的主要内容有:对新进入的员工进行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

3.1.2 二级教育

二级教育(车间、工段一级)的主分内容有:现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生产要求,生产(作业)现场基本情况及设备系统的特点,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点和不安全因素等。

3.1.3 三级教育

三级教育(班组一级)的主要内容包括:所从事的工种(工作)必要的安全知识,作业环境及设备系统的特点。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本专业(工作)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班组从事的工作存在的主要危险点和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劳动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3.2 员工的技能培训

3.2.1 上岗前的技能培训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新进厂(公司)及新转岗员工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其内容包括所要从事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可采用签订师徒合同一带一的形式进行培训,并经严格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3.2.2 特殊工种(作业)的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培训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gb5306-85)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2.3 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学习兄弟单位的事故通报,汲取教训防止出现同类型的错误;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学习演练相关的应急预案,如春夏季学习演练防台防讯应急预案,秋冬季学习演练防火、防冰冻灾害预案等;利用安全网活动和安全例会对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并组织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规定、文件等;利用班前会、工前会对当班(天)工作和作业的设备特点进行允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点进行分析预控。

4 危险源的识别与危险点的预控

4.1 危险源的识别

危险源的识别和危险点的预控是一项事前控制措施,安全生产只有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发电企业一般考虑的因素有:恶劣的天气,如暴雨、台风、高温、冰冻等天气;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特殊的运行方式,如电网或机组、厂用电系统处于特殊的运行方式;原材料质量发生变化,如火电厂煤质突然恶化等;重大操作或作业环境不良等;重要设备的拆装、_起吊作业、高空作业等;设备大小修时多专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等。

4.2 危险点的分析预控

危险源一经确定就必须纳入控制管理范围,采取有效的预控措施防止危险源向临界值发展,从而发展成事故。危险点的分析预控应贯穿整个作业流程,对每道作业工序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点都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传达到所有的工作(作业)人员。工作负责人(或值班负责人)是作业(工作)过程危险点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危险点的预控负全责。

5 反违章管理

5.1 建立反违章管理长效机制

发电企业应制定反违章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形成一级监督一级的监督网。对违章的惩处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反违章工作监管不力的部门领导必须与违章者一起处罚,对发现违章不制止的员工也与违章者一并处罚。

5.2 加强安金文化建设

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安全文化是企业和职工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理念和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的组织体系,是企业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工作中的灵魂。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建设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就是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她需要员工全员参与,在创造良好的作业(工作)环境和制定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规范员工作业行为,让员工自觉抵制违章。安全文化对职工产生影响的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利用安全思想意识指导行为,从而达到杜绝违章的目的,将“反习惯性违章”变为“习惯性反违章”。

6 应急管理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建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

各发电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及火害、爆炸、电气设备、机械设备、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物品储存场所等危险因素编制应急预案;企业内各部门(车间)应针对本部门的设备和技术特点编制专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各种应急预案应定期开展演练,以便全体员工熟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第10篇

1.构建“安全就是生命”的安全精神文化,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抓好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每一起惨痛的事故,都留给亲人刻骨铭心的伤痛。企业要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是员工最大的福利”,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事故案例图片、视频资料教育,让员工的心灵受到震撼,时刻绷紧安全弦,认识到安全直接关系到经营效益、关系到健康生命、关系到社会责任,让全体员工把“我要安全”作为发自内心深处的渴望,理解管理者的良苦用心,把苦口婆心的安全教育当成是善意的提醒,激发员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让每位员工成为安全生产的主角。

(2)定期组织反违章点评与培训。举办生产作业现场违章人员“学习培训班”,通报现场违章情况,编发违章案例,动员全员查纠违章,定期组织生产作业现场违章人员举办“学习培训班”,通报现场违章情况,特别是习惯性、重复性违章,告诉违章人员违反的具体条款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提醒违章人员对任何事故隐患都要保持敬畏之心,警钟长鸣,让忽视安全的违章人员安心思过,反思违章行为。

(3)引导员工树立正确安全价值观。依托“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载体,开展“亲情台”、“安全文化走廊”、“安全论坛”、“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安全活动方式,形成滋养、熏陶、和潜移默化的作用,解决“安全为了谁”的思想认识问题,促成员工对企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认同,主动学习,主动适应规则,主动养成习惯,杜绝凭侥幸、凭经验的错误做法。

2.构建“人人保安全”的安全行为文化,提高员工的安全执行力

(1)强化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企业要调动全体员工“人人关心安全、人人保证安全”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安全的教育培训。一是以岗位培训与持证上岗为抓手,积极推动管理人员、班组长等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安全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打造一支懂安全、善管理,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优秀队伍。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专兼职培训人员及各岗位技能人才的作用,通过竞赛、技能比武等形式,将员工的注意力引导到爱岗位、学技术上来。三是管理人员挂钩生产班组参加安全学习活动,落实“辩论式”、“述学式”、“提炼关键词”等安全学习的要求,提高事故案例学习效果。五是积极鼓励各个基层班组创新培训方式,采取利用培训基地、人员轮岗、“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来不断提升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

(2)加强现场标准化作业,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刚性化。标准化作业是在操作或作业过程中规范人的行为,用预先编制好的作业指导书对人的行为进行过程控制,及时提醒员工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要引导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主动、认真地贯彻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企业要统一规范标准作业卡和工艺质量卡,实行标准化作业流程,扩大标准化作业实施范围。对作业现场全面开展标准化作业,实现对现场作业安全、质量的全过程管理,规范作业程序和人员行为,杜绝习惯性违章,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责任事故。

(3)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确保履职到位。全面梳理生产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强化各级人员到岗到位常态化管理,狠抓现场执规,始终把反违章工作着眼点放在寻找影响企业全局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上: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加大反违章力度,用“三铁”反“三违”。提高员工安全执行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始终坚持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没查清、责任人员没处理、整改措施没落实、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督促反事故措施的落实。

3.构建“人人为安全负责”的安全制度文化,规范安全管理体制

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深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规章制度、流程梳理,确保“有章可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积极组织广大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生产业务流程的梳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明确修编的规章制度必须达到安全生产“三个明晰”(明晰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明晰流程中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及工作要求,明晰工作应遵循的标准制度)要求,明确车间、班组需要配备哪些规章制度,规范生产作业记录要求,严格执行现场规程制度定期复审、修订、机制,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防止“规章制度束之高阁”,“有章不循”的情况出现,积极戒除安全工作中存在“表面、表层、表演”现象。

健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安全工作机制。实行主要管理者“六个亲自”制度。亲自批示并监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解决;亲自组织制定或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亲自到位检查作业现场:亲自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亲自听取生产、监督等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题工作汇报;亲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做到在抓工作的同时首先抓安全工作。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及时分析安全生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责任,闭环管理。

落实“按系统、分层次”管理。探索和建立有助于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执行力的管理机制。例如:员工培训机制、员工岗位调动和晋升机制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奖优罚劣、公平竞争的氛围和风气。企业层面侧重建章立制、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车间层面侧重细化规章制度和狠抓落实。要建立一级考核一级、上级考核下级、下道工序考核上道工序的机制。通过层层考核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发挥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责权明确”。领导层坚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管理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到岗到位;执行层认真执行规程制度和工作标准,规范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执行力。

4.构建“亲情联动”的安全环境文化,注重人文关怀

延伸触角,关心员工。企业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致力于加强员工与家庭、员工与员工、员工与企业安全观念的沟通。企业管理者要定期下基层班组走访、调研,为员工排忧解难,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积极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活动及中秋节、春节等节日送慰问、送祝福活动,让员工感到企业的温暖及关爱;建立“员工知心信箱”、“领导信箱”,随时受理广大员工群众的批评、意见、建议和咨询。对员工提出的每一条建议和意见,由相关领导督促办理,当好员工的“知心人”。

第11篇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的安全我有责,企业的安全我尽责。

2、 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 自愿接受安全培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学会紧急救护法。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的指令,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5、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安全承诺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19]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班组长安全生产承诺书

部门: 岗位: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作为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对班组安全隐患及时分析和整改。

2、 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学习。

3、 掌握本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班工作危险点分布和防范措施,安排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以及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第12篇

习惯性违章是引发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原因,为防治发生习惯性违章现象,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反习惯性违章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

习惯性违章;类别;因素;措施

反违章是一项动态的、长期性、持久性、艰巨性的工作,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离不开反违章,只有建立健全的反违章监督管理机制,最大程度避免违章情况的发生,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习惯性违章类别

(一)习惯性违章工作。是不遵循客观实际,不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简化作业程序,凭主观经验,为省事,侥幸进行作业,这种安全意识薄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推手。

(二)习惯性违章操作。是在日常的检修、试验及倒闸操作等工作中根据不良的习惯做法,不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行为。

(三)习惯性违章指挥。是不遵循客观规律,不遵守法律、法规,只依据个人主观意识,随心所欲,非常盲目的指挥。导致这个事故发生的主要源头有存在缺陷的安全管理,缺少约束的制度,而且它将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隐患。

二、习惯性违章易发环节

(一)工作间断的环节。主要表现如下工作环节,遇到隔日工作,不重新履行工作手续,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交接班时,急于要下班,就草率行事;作业转移工作地点后,不重新布置安全措施。

(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的环节。主要表现如下工作环节,遇到恶劣天气,不停止作业,或增补安全措施;夜间抢修,乃按白天习惯进行,造成照明不足;工作票终结后,在没有重新工作票的情况下,处理发现的未完工作;还有一种特殊的工作条件,即人为改变工作条件,如压缩工期、减少工作人员、客户干扰等。

(三)工作终结的环节。无数事故教训告诉我们,在工作即将结束时,最容易放松安全弦,有图快心理,是事故的易发期。

(四)遇上节假日的工作时段。遇上节假日工作,员工常常有抱怨心理,工作图快,简化工作程序,绕过安全程序。

三、造成习惯性违章人的心理因素

(一)侥幸心理: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现场工作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太过于烦琐或机械,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执行没有完全到位,不是违章行为,认为即使偶尔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也不会造成事故。

(二)取巧心理:在远离班组、仓库的工作现场,因路途较远,或操作中有重复性操作内容。一些工作人员贪图方便、怕辛苦,嫌来回麻烦,往往会出现不按规程制度执行,擅自将几项操作内容自行合并操作、不办理工作票或未做好安全措施就开工的现象,以及未使用相应的工器具和安全用具就工作的违章行为。

(三)偷懒心理:面临公司制定的严厉事故责任处罚制度,个别职工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操作多做事就容易出事。由于存在这种心理,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少了一道监督关口。

(四)逞能心理: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工作时,不是凭借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而是靠想当然,自以为是,盲目操作。还有部分作业人员自持技术高人一等,按规定作业前应到现场核实设备,但是自持熟悉现场设备系统图,逞能蛮干,往往出现违章操作、误操作或误调度,造成事故。

(五)帮忙心理:在生产现场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开关推不到位、刀闸拉不动等现象,操作者常常请同事帮忙,帮忙者往往障于情面或表现欲望,但是在不了解设备情况下,如果盲目帮忙去操作,极容易造成事故。

(六)冒险心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生产现场的条件较为恶劣的情况,如果严格按有关规程制度执行确实有困难,作业人员不是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是往往冒险去工作。

四、预防习惯性违章措施

(一)建立安全行为激励和惩罚机制。根据员工生产责任的大小,建立安全行为奖惩机制是防止习惯性违章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奖惩措施,引导员工把安全需要作为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准则。奖励应该向生产一线的员工倾斜、向高风险的工种倾斜,达到责与权以及利的有机统一,从而将员工爱岗敬业的责任心激发出来。

(二)加大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处罚力度。巡回监督检查是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的重要手段,在工作中只要一经发现违章行为就应不留情面地及时加以制止并责令纠正。对不听劝告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其工作,进行停职学习、培训等。要发现一个,制止一个,纠正一个,决不搞下不为例。只有从严监督,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加大考核处罚力度,才有可能铲除习惯性违章,有效地控制违章行为。避免违章作业现象,重点在班组,基点在预防,关键在领导。职工安全意识的增强,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同时要求单位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大力宣传,形成全社会“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人人会安全”的良好安全生产氛围。只有上下重视,常抓不懈,习惯性违章这个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恶习顽症才能铲除,才能有效地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用学结合、学以致用”要求开展各级各类人员培训和考试,侧重考察现场应用能力,做到生产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利用视频、实物、图画、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有针对地开展《安规》、《两票管理规定》、《调规》等安全规程培训,强化理解和实际运用,提高培训效果。通对屡屡发生的事故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加强员工自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使员工能够简单识别和积极主动纠正违章行为。在开展安全培训的过程中,要明白“培训效果未达到也是安全隐患”,对于不同个性、不同类型的员工,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培训方法,也可以在教育培训的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手段上进行改进和创新。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道德素养和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使职工认清习惯性违章的危害,自觉抵制习惯性违章,养成自觉遵章守纪的好习惯,提高员工敬业爱岗的精神。

(四)使用信息化系统管理违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系统是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化系统,其中反违章管理模块可以有效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发现生产现场的违章情况并填报上级,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查询或统计各级单位的违章情况,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执行相关举措进行管理,为管理人员提供决策支撑。

五、结束语

深入准确地分析习惯性违章的成因,不断拓展反违章的方法和途径,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把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采取有力措施,遏止不安全因素,根除事故发生的根源,消除事故隐患,严处事故责任人,把“惩前”与“毖后”有机的结合,方能提高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创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