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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2-10-02 19:30: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273-01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使建筑业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据统计,建筑业的生产事故频率、灾害率要高于全国各行业的平均水平,所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等一些类关于安全管理的法规,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现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工业化程度较低,操作人员大都是农民工,人员流动性大,高层作业和参建单位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材料多,耗电量大,施工中应用大型设备多,现场预留井口和空洞多。因此安全管理势在必行,我们应用现代科学知识与工程技术去研究、分析在生产系统和作业中各个环节固有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安全性及可靠性评价,进而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控制,以消除隐患,有效地对系统进行安全预测、预报和预防,以获得最佳安全生产效果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2、安全监管的认识不足,监管力度不够。3、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落实到位。4、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不到位。5、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低。6、建筑项目安全技术落后。7、参见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1、提高安全管理意识,端正安全管理态度。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人民财产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问题,要让广大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丢掉“安全管理是增加成本”的错误思想,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安全经济观。克服马马虎虎,走过场的监督方式,工程项目班子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2、健全法律法规。近年来在建筑工程上发生的安全事故种类很多,有些安全事故前所未有,现有的法律法规处理起来很困难,我们就要及时探究妥善处理这些事故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完善旧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业和国家的发展。3、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为落实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全方位控制,提出安全生产的全方位控制,提出安全生产“六无”的高标准管理目标,同时项目要以项目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配齐专职安全员。开工前,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明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系。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的发生,根本在于人的不安全活动,因此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大家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1)安全生产教育要通俗化、普及化和全面化。(2)举行一些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工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国家、省或市的建设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安全建设月”“安全知识问答”等安全检查考核活动,项目班子也可以组织工人定期观看安全知识宣传片,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5、控制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企业应认清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就必须投入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6、采取激励机制。为了调动大家对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可以对这方面工作上做得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书面或者物质上的表扬,对那些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违章,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批评或处罚,从而起到规范安全管理的目的。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管理

建筑施工中应通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来控制事故的发生率,当找出或预测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后,要根据对象和条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局部控制方法。事故管理方法大致有:消除法、保护法、控制法、隔离法、保留法和转移法等6类。在建筑工程实际施工操作中,可通过采取预测各个施工阶段、施工环节存在的危险源;制定危险源控制方式;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班前安全生产交底工作等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总之,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对每一项工序,都需要进行危险性研究。首先,对整项工序的过程作充分了解。其次,利用鱼刺图、事故树等科学分析方法,分析潜在的危险因素,让施工人员明白其所从事工作的内在危险实质和危险因素,使其在工作中提高警惕,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再次,对危险因素的发生概率进行估计。最后,根据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操作程序,使安全事故频率和强度降至最低。

结束语: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动态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文章从现代建筑安全管理而论,具体论证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繁杂的工作,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人的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入手,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工作就会从繁到简。

作者单位:廊坊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参考文献: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现状,改革

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目前,国内各界普遍采用的工程造价控制模式,是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指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统一采用单价法编制工程预算定额实行价格管理(地区平均成本价)与分阶段调整市场动态价格、将指导价和指定价相结合,定期不定期公布指导性系数,再由各地区的工程造价机构据此编制、审查、确定工程造价。

多年来,这种管理办法基本适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强化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初步做到了自成体系,管理有序,控制造价,促进效益的积极作用。同时,已经开始实施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又促使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向专业化、正规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存在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并已开始制约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发展。虽然管理层已经意识到存在的局限性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因素,并已开始制定相关制度,但其力度与速度明显不足。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体制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工程造价与市场脱节

现在许多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造价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基本以定额为主,而定额更新慢,变化小,很难适合现在市场发展的需要,即使各省级的行政单位往往也以此为根据制定本省的定额。而即便如此这些规定的计价资料往往是以大城市的价格水平为依据编制,其他地区的市场价格难以得到反映。

2.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周期,除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然而,有的施工单位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巧立名目、高套定额。把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的内容单独列项。

3.行业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但事实上出于各种原因,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应对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许多法律法规条款没有涉及到影响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出现法律法规盲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有效。

4.造价管理观念落后,政府过分干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

1、加强定额管理的动态性

当前定额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动态管理上。继续完善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材料价格信息和材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参与市场竞争。今后造价管理部门更多要做的工作是对政府的价格政策的解释,协助政府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分部分项名称,统一计量单位,使承发包双方在工程量计算方法上有统一的术语和内涵的理解等等。

2.建立有序的市场管理机制

加强建筑市场的宏观控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法制的轨道。完善的建筑市场秩序,需要有相应的可操作的管理规则,这样建筑施工企业在具体的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便于结合实际对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堵塞漏洞。

3.加强对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我国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有八十万之多,大部分人的主要工作是套定额。甚至在今天的高等教育中,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最主要的学习内容仍是如何使用定额,如何套单价等等。因此大部分人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理论与实务知之甚少。在建筑企业甚至流行这样的话语“赚钱不赚钱,全靠预算员”,由此可见建筑市场中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层层转包丁程,偷工减料的混乱局面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提高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是规范造价管理市场,提高现代企业的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4.转变造价管理部门职能,改变管理方式

首先,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应加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应该是全面的、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去,它与主管合同立约前负责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台前台后协同管理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管市场、业主、设计、施工队伍的准入市场的行为,而造价管理部门则管合同的计价方法、造价条款、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和队伍等等。就目前状况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运作机制发育还很不完善,放开价格,由市场定价还须相当一段时间。但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的角度看定额,它要变、要改、要符合建筑市场的发展。

三、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关系到投资主体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竞争规范化,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以及全社会的科技水平的进步等一系列问题。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始终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主编:李茂英,杨映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9-11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 安全 影响因素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一、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2)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二、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3、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三、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四、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2、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3、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五、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

除此之外,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字: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work is control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key link of the whole, the current market for building, in the bidding of link there are still many issues constra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o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exist i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analysis.

Key word: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一、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当中实行招标制度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实现建筑项目的优胜劣汰,使资源的应用分配更加趋于合理化。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仍然处于一个发展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这也就使得一些地区存在违规竞标等的现象,给日后的建筑施工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以下就对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阶段主要实行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其中如果在工程建设项目当中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是一些招标方往往擅自改变招标方式,表面上利用抢工程进度或者降低投资费用为由,但实质却是为了能够在自主选择过程中牟取暴利。

(二)少报多建规避招标监督

一些招标方会采用少报多建的方式来规避招标监督,具体是只将建筑工程项目当中的一部分进行公开招标,而其余部分则是由投标方直接交给指定的施工方,当然其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利益影响。而且一些招标方为了回避公开招标,将个别规模不大、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项目进行分解招标,然后再利用投资额度小等原因将这些小项目的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

(三)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方一旦中标就需要在通知发出后的一个月(30天)内订立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项目的建筑规模、样式标准、建筑内容以及工程造价都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以及设计方案之内,不允许出现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附加其他协议。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一些投标单位随意填写施工合同中的款项,然后再利用固定价款加调整价的方式对其定价,使得修改后的成本预算远大于中标价。另外还有一些项目不按招标文件中的建筑规模、样式标准以及建筑内容执行,随意进行设计变更调整,扩大建筑规模、提高样式标准这些都会增加投资金额,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四)盲目压价破坏公平竞争

一些招标单位盲目压价或者通过暗箱操作,破坏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招投标双方通过违规操作,相互勾结进行盲目压价从而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然后通过中标后在利用额外金额对招标方进行补偿。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施工方案,不仅在工程质量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且容易造成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扩展,使得招标活动本身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以上就是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些无疑严重的破坏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面对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维护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就需要通过完善我国建筑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彻底根除招标工作中的一些不良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方法:

(一)施行设计方案招标制度

实施设计招标制度是为了让建筑企业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提高方案的设计质量以及投资控制。在设计招标的过程中,开发企业有权对投标方案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性进行评估和比较,其中必须重视经济性的评价标准。一般评标所邀请的大都是工程专家,而真正懂建筑行业的经济分析师却很少参与,这就使得设计招标的经济因素难以确定。所以在确定中标方案以后,开发商仍然有必要汇集开发、预算、工程管理和营销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分析,进一步提高设计方案的经济性以及合理性。因为设计方案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它决定了建筑工程的造价,由于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浪费,其后果的严重性难以预料。所以建筑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通过设计招标引入竞争机制,迫使投标者从建筑项目、设备功能、工艺流程以及投资控制进行全面严谨的分析设计,从而用更加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竞标,而此时建筑企业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分析、比较然后在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挑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而且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设计方案。

(二)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根除恶性竞争,净化招标的竞争环境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要加快建筑行业市场规范化进程,需要国家强化法制规范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低价中标、风险包干的管理和完善标后监管、市场清出等配套机制,建立招标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价格底线,从根本上拒绝盲目压价等其它恶性竞争。尽快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且加大对招标环节中违规现象的惩罚力度,对一切违法行为以及现象绝不迁就、姑息,依法从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作用下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竞争。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建设

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建设,来实现招标市场的良性竞争。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应该属于一个拥有专业性技术组织,除了要按照国家办法的法律法规执行以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提高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能力,从而满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建筑项目成本价的概念,如果招标方对项目成本模糊不清,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就需要社会和市场平均下浮一定幅度来衡量企业的个别成本。建立明确拦标价的作用,对于一般性建筑项目,投标人的报价应该在确保拦标价范围之内才有效,而针对一部分较大规模的建筑项目,投标人应该更加重视对投标方案的选择,在进行评标时投标人要接受专家评委现场低价询标,报价澄清主要是为了解释采用投标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节约的措施等。作为相应的承诺投标才能算做有效。建立起经济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审批、备案、协调、听证制度。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行为作出更加具体的要求以及更加严格的限制从而规范招标市场的运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招标是通过进行公开投标,各个投标方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获得最佳的项目实施方案。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当前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并且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工程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法,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能够合理的使用资金的投资效益,使工程造价、建设周期趋于合理的同时也能使建筑企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祁小菊.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中相关问题的探讨[A].西北五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论文汇编[C],2008年.

[2]苏钢;潘军;方洪维.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的发展及趋势[A].七省市第八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07年.

[3]郭长伟;范胜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1卷)[C],2009年.

第5篇

关键词:依法、策略、风险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bidding activities not regulate their own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finally because these irregularities brings to the enterprise bigger loss. These behaviors some are due to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auses intentionally, some ar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egal awareness of indifference and the lack of knowledge of the law caused. How to mak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amiliar with the bidding relevant laws, to standardize the bidding behavior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enterprises

Keywo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trategy, risk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经过几年的招投标工作,使我感受到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后由于这些不规范行为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这些行为有些是由于施工企业故意造成的,有些则是施工企业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匮乏造成的。如何使建筑施工企业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一直在思索的问题,现结合法律规定和操作实践发表一些认识,以求在该论文的探讨上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1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1低价投标

实践中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为了“抢标”,为了能够博得招标人的“良好印象”,在投标时便怀着“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思路,对工程量重视不够,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盲目编制投标文件,压低投标价,先中上标再说。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不但没有高结算,反而收益低于付出。特别对于本地区最低标中标的方法,这种现场尤其严重。

1.2串通投标 更有一些企业为了能够承接到一个大项目,而不惜重金投入,与招标人串通,事先获得标底等内容,已达到准确投标,或者是“明招暗定”;还有的将精力不是放在对项目的综合衡量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在其他兄弟单位上,相互串通后,以一个单位为主投标人,而其他单位为“陪标人”,在相差不是过于悬殊或者项目急于开工建设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一般亦不会废除所有投标,让招标人重新招标。这样的情况,后来往往由于内部的泄漏一经被查处,将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1.3贿赂投标 有些企业在操作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是既不与招标人串通、也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而是采用贿赂评标委员会委员的办法进行。表面上给人的感觉是很有实力,公平获取项目建设资格,看似十拿九稳,但实质上,这样的方式也是比较可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而且依此所获取的中标资格是无效的。

2.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投标防范策略2.1树立和增强法治意识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切实树立法治观念,走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护企、依法强企之路。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的前进步伐,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国家为了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而推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规范化建设上具有很强的严肃性。违反法律获取的中标可能只是鲜花下的陷阱,只有依法获取的中标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同时,只要是依法获取的中标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2重视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尤其是《工程量清单》,依据《工程量清单》确定总体工程量,这样可以得出总体的支出情况,然后,在考虑相关的其他情况,采用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的方式,确定出投标价。建筑企业应当知悉的是低报价并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标准,质量等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总体工程量是有相应工期、成本限制的。而且,建筑工程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仅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遭到相应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而,建筑企业对招投标活动应当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取费和报价,而不单单以拿下工程项目为目的。 2.3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

第6篇

关键词:石化建筑 工程管理 挑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相较于其他行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如随着石化行业的发展,石化项目工程逐渐大型化、规模化,且石化企业的生产往往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甚至有毒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了石化建设工程项目专业交叉更多、技术更为复杂、投资额度更庞大、项目质量要求更为苛刻,项目建设完成所需要的时间更长、投资风险自然而然也更大。

但通常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业主往往会要求尽量压缩建设工期,降低项目的投资成本,却又要保证项目的质量标准,因此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引入并采用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才能对工程项目进行总体的控制和协调,才能保证工程项目高质量、高时效的完成。而如何更好地运用工程项目管理,是当代石化企业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论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工程建设,是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得到的理论方法;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则是指把管理的对象作为单个系统,利用组织、管理办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抓好项目管理组织建设、注重工程前期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优化计划、管理过程控制、追踪确认已定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等。

2 国内石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概况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寻求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实现项目投资的效益最大化,然而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很长,包括很多错综复杂、相互影响的环节,涉及到技术、经济、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现代项目管理有着很强的整合能力,因此做好各个部门和专业的协调沟通相当重要。有的国外工程连项目前期的工程选址、工程方案、可行性分析、勘探测量等都由总承包商一同负责,即便设计施工分开招标的项目也大多由咨询公司提供前期的方案图纸,施工图设计大多由施工单位来做、咨询工程师审批,这样施工方在工程中的主动性大大增加,能更多的参与到工程中去,尤其对于设计变更等需求更加主动,比国内工程设计与施工完全分开的方式沟通效率要高,不至于造成国内常见的设计出来的图纸施工技术难于实现或者因设计人员不懂施工造成设计方案与施工原理相违背等情况,导致大量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浪费人力和财力资源,耽误施工进度。这种状况让施工单位很头疼,解决这个弊病也是提高当前石化建筑工程管理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

3 我国石化建筑工程管理面临的挑战

3.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

在石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立法在引导市场进步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石化建筑法》提及到“提倡对石化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但是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而难以实施。以后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实际推进力度不够。比如说在现行的工程招投标办法中,大都是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投标,没有专门对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规定。由于配套改革滞后,我国工程项目业主大多采用自筹、自营、自建、自管的小生产方式,从而造成我国不规范的石化建筑市场。

3.2人才结构不能适应工程管理的需要

国际化在全球越来越明显,我国的国际合作项目也越来越多, 不仅是大型项目,一些中小型项目都呈国际化趋势,尤其是加入WTO 后呈现国内市场国际化和国内外市场全面融合的局面。就工程建设领域而言,外资利用进一步增加,海外建设市场逐步向中国开放, 我国石化建筑企业的国际工程项目不断增加,面对变幻莫测的国际竞争市场,我国在工程管理上与国外的差距实际上是人才缺乏的具体表现。当前,我国石化建筑工程市场人才结构不能适应工程管理的需要,尤其是缺乏国际工程承包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前我国的工程管理人员多为技术人员出身,技术能力一般较强,但综合素质普遍不高,组织、协调、沟通能力不够,而且欠缺系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观念。在市场竞争中,纯粹的技术是行不通的,技术管理必须融入到项目管理中,才能实现项目的最佳目标。

3.3信息化管理滞后

国内工程量堪称世界之最,积累了数量庞大的图纸,如何快速进行组织、归档、分类、查询、检索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代的项目管理将更多的依靠电脑技术和网络技术,新世纪的项目管理必将进入信息化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石化建筑业开始了数字化、信息化进程,首先表现在各大设计院推行计算机画图。从20世纪末起,我国政府部门的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加快。目前人们把它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用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管理,使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益大大提高,并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用互联网进行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流,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4 完善工程管理的对策

4.1建立健全政策法规、规范市场

为了给石化建筑工程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其市场行为,首先要修订、充实、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工程管理条款,尽快出台严密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等规章制度。对于项目管理国际上有一套全面完备的法规,我国可以参照引用,做到与国际接轨。在现有的规范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石化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和遗漏空缺。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石化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

4.2加大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各高校采用企业与学院、科研的合作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工程管理专业做到了在学生投入实际工作之前就完成了从学校到实际岗位工作的过度。在加拿大,很多学校工程管理专业都设立了大学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项目。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开阔学生视野、将理论运用到了实践中,解决了教育人才与企业对综合管理人才的需求脱节的问题。重视将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引入教学过程,大力推广多媒体、可视会议、互联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电教手段为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如有的高校系统地收集整套的工程实施过程录像和工程文档资料。

作为石化企业而言,更应该重视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外出与同行业人士交流学习,同时聘请石化建筑业的专家教授为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传授先进管理经验和工艺流程。鼓励员工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专业管理的综合技能,为企业的项目发展建设作出最大的贡献。

4.3 进行技术革新,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该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国际项目管理机构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加强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建立自己的项目管理体系,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国内大型石化建筑业企业和有关专业机构引进、开发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软件,并大力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管理软件的集成化水平,促进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5 结语

鉴于石化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工程项目管理在现代显得越来越重要。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也需提升至更高的水平才能适应。故石化建设工程急需要引入项目管理的精髓---系统思考的理念和全新的、全方位的方法。对于石化建筑企业而言,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争取以最低的项目成本和最短的项目周期,完成高质量、高效益的工程项目。企业只有拥有和掌握了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才能在激烈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4月.

[2],赵璐.加强石化建筑管理迎接入关挑战[J].基建优化,2000月10月第21卷.

[3]杨春.浅谈石化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0:49-50.

[4]张猛.谈网络时代的工程项目管理[J].石化建筑经济,2003.

第7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

1引言

近年来,建筑业蓬勃发展,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只有不断丰富知识提高能力,才能够应对各方面的考验,才能确保工作质量不断的提升。

2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性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其他建设市场行为的管理规定的一种监督、检查、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是全过程监督,是一种政府行为,是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是一种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3.1诚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应当以诚信守法作为职业准则,把公平和独立自主作为工作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验收的标准来履行监督人员的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与人打交道,所以在与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才能保证在监督过程中抓方法、抓重点、抓效果,分析问题才能更透彻,从理论的水平出发,才能更具有权威作用。

其次,掌握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的,要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根本上解决和处理处理。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偷工减料问题要及时的反应,并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不包庇犯错人员,切实把工程质量作为监督的首要任务。同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工作态度,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采用积极沟通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使自己的协调能力得以提高。做到公平公正、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各方面支持配合为后盾,做好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只有做到以上提出的几点,工程监督人员的工作才能更顺利的进行。

3.2 业务能力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一方面要求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技能技术和拥有较高的学习能力,喜欢努力钻研业务,刻苦勤奋学习关于建筑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同时还要熟悉和掌握建筑方面的法规,相关软件的应用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你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也决定工作的质量。遵纪守法,全面履行义务,坚持求实、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工作权限,高效、勤奋地开展监督工作,具体表现为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总之,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3.3组织协调关系能力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协调好各单位的关系,加强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协作,不仅要具备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外,还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还应该经常深入工地,实地巡查,发现和掌握相关问题,及时处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工程建设各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正合理地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融洽各方关系,充分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工程建设得以顺利的进行。

3.4可预见性和敏锐洞察问题的能力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双方的利益。监督活动伴随着工程项目的进行而随时变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需要在动态过程中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但是,工程质量遇到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性的,不会给你任何征兆,一些违规的行为在不经意之间就发生了,有时还会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假象。所以,如果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谨慎,事先没有预见性和敏锐洞察问题的能力,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和制止,那将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责任。俗话说:“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于可能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提前制止并且采取相关的措施,不要在事后再做补救浪费不必要的时间。这就要求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在宏观上进行监督预控,还要在微观上注意到每个细微环节,针对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尽可能的提前进行监督交底或书面告之,做到防患未然。

3.5法律、法规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2007 年7月26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七)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历可适当放宽一些。

我国目前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主要是由学校毕业的学生和相关建筑方面的人员构成,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都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配备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整体性。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对人员专业知识技能要求素质很高导致人员匮乏,监督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监督质量的高低,没有一流的人员,就很难做出一流的成绩,因此监督人员素质必须要提高,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加强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学以致用,另外各级相关部门也要采取措施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4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发展展望

随着建筑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建设工程向大体量、超高层、高难度发展,各行各业以及国家对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任务也会越来越艰巨,对监督人员的素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5 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问题,更多的是关系到企业的发展问题,还有建筑业的发展问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它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努力通力合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第8篇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进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能将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

1、常见的重大危险源管理问题

由于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标准的制定模糊,随着安全监督管理的进步,这些陈旧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快速的建设速度了。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需要国家进行修订,对开展管理进行有效的促进。其次,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人没有尽到职责,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

建筑施工的企业常常以施工进度为纲,没有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而在事故发生之后,造成人员伤亡之后也仅仅是进行赔偿了事,因此也就无法进行科学有效的旅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职责。其次,在项目的管理层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认识上存在不足,行动上也就有缺陷。管理人员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要求和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敷衍了事,将危险源的概念模糊化,认为发生事故的概率低,降低警惕性,没有必要浪费人力去进行部署,管理人员精力不够,一方面要进行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事务较多,另一方面要管理工人进行生产,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工作无法有效进行。硬件的设备欠缺,使得该工作没办法进行,缺乏进行管理的资金。最后,存在这施工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的确实,思维方式赶不上施工技术的进步,危险源监控设备的不到位,不会用等问题,设备没有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没有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立档案。

2、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将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到位,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做好系统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将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提高到足以承担此项任务的水平。

其次,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排查,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的有效措施。加大施工企业项目的必须的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转款专用,保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有效开展。在此基础上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设防标准,在重大危险的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提高管理水平的安全级别,从而做到降低建筑施工的安全风险。

3、高层建筑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措施

3.1 电梯井的安全防护

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为了方便电梯井的部位进行钢筋的绑扎与施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常常在电梯井内设置定型的操作平台,用槽钢做主背楞以及角钢做次背楞进行焊接拼装而成,在操作平台上设置木跳板,在转角处焊接圆钢环便于吊装将组装的操作平台一段放置在梁上,另一端放置在预留洞口出。

筒内爬塔吊安全防护,根据高层建筑的结构形式和施工要求会有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经过多方策划和研究后确定一种最为合理的施工方案,保证塔吊电梯井内人眼的安全和防止物体的坠落,一般来讲会在塔吊标准节四边和结构墙间缝隙设两道封闭的翻板进行防护,并随着塔吊整体进行爬升。

3.2 幕墙施工安全防护

高层建筑常常使用幕墙,以维护和装饰建筑结构,外幕墙的施工常常是自上而下的进行,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在每个若干层楼板设立一道外悬挑的硬防护,满足施工的需要,悬挑的钢管长度根据建设的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悬挑钢管上满铺多层板。

结 语

重大危险源是建筑施工中最可能被忽略的薄弱环节,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在今后的建筑施工中,只有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做好并落实到位,才能把安全生产真正的落实到行动上,也才能真正的称得上安全生产,把各种安全事故扼杀在摇篮里,保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人的生命安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良好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现场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析研究 《科技资讯》 -2011年13期刘小蕊李强单长海

[2]曹延朝浅析如何在建筑施工中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期刊论文]-才智 2012(7)

[3]浅析高层建筑安全监控措施 《技术与市场》 -2011年6期廖章斌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签证;建议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全面实行,使它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中发挥了微观管理的作用,特别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监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由抵制监理到认同监理再到主动邀请监理,形成了全面推进的良好势头。虽然目前监理制度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着问题。

1 影响工程签证水平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影响监理工作中工程签证水平的主要因素有:制度、人的素质两个方面。

1.1 管理制度对工程签证水平的影响。法律法规对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权利比较明确,但在工程造价方面模糊,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签证的认可度不高,或不需要工程监理签证,监理对工程签证的重要性也不重视,认为造价不关监理的事情。

有在办理结算的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监理和业主将人工费、材料单价签证非常高,有的到最后施工方结算时,比造价比预算高一倍多的现象。这样就给工程结算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负面影响。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明确监理在造价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权利。

监理实施大多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没有参与设计阶段、合同签订阶段、保修阶段监理,从工程造价的控制角度讲,应是全过程的控制,全费用的管理。不管是工程造价还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费用,监理要与业主一起管理,这样,业主才可能把造价的控制交付给监理。

1.2 人员素质对工程签证水平的影响。工程建设的管理、控制都离不开人,人的素质高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很大的作用。工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流动性,碰到的问题千变万化,且工程投资大,工程签证作为合同的补充,并不包括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具有临时发生性,无规律可循,这些都需要工程管理者特别是监理工作者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身体素质、道德品质。作为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工程造价的事前预控,给业主当好参谋,及时给工程变更签证,并根据合同、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文件,计算出变更工程造价,以免事后工程结算时扯皮。制度、人的素质,这两个因素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人的素质高,工程造价控制好,业主才会给你工程签证权。监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发挥作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工程建设管理也就会建立相应的制度。

2 提高工程签证水平的具体方法和思路

针对上述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来提高监理工作中工程签证的水平。

2.1 建筑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而无实际的确认权,这与监理合同的委托关系明显相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监理人员拓宽其监理业务,限制其对全过程监理素质能力的培养,也最终影响了监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水平。

从制度上明确工程签证生效需要签字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明确监理在工程签证中的责权利。

工程监理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具有公正性、独立性、客观性,因工程签证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造价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给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处罚,严重的可吊销资质,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2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管,规范施工合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监理在工程签证、工程造价中的签证确认权,明确工程签证程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应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变更事件及处理方法做出科学的决策;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斟酌各方的责权利,以争取在合同履行之前能对合同事件协商一致;在合同执行中,应及时处理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2.3 提高监理地位,保证监理对项目的管理力度。目前监理收费相对于其应负的责任而言较低,责权利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关系,市场竞争的残酷,让从业主手里拿监理费的监理人无法实现其独立、公正的地位,这成为了限制监理人员强化其项目管理力度的障碍之一。也就是说,监理在社会上地位也较低。同时,经常会出现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来往过密甚至串通一气的情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也大多在于监理费用相对过低,导致部分监理从业人员无法抵制诱惑。

2.4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国家要求总监、专监均需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需要考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知识,每年进行继续教育。但实际中监理工程师人员偏少,有些人员是证件挂在监理单位,不在监理单位上班,实际从事监理工作者为素质不高的人。造成此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是监理费严重偏低,监理人员待遇不高,留不住人才。国家应从制度上严厉打击恶意压低工程监理费的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从而让工程监理得到全面有序的发展。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行业门槛及完善注册从业后的管理,以增强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管理素质,更好地进行签证管理。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国外对监理工程师考试题型的设置较广,多为实践性考题,并且很多考题均涉及到多专业的融合。目前我国的监理考试制度仍缺乏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具有相关教育背景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考试,结果有可能导致很多从未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通过强记仍可通过考试。我国应该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完善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制度。根据法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由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者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关键在于继续教育证明,我国的继续教育通常采用授课形式,监理工程师被动地接受相关知识;反观国外,在继续教育上通常采用主动形式,在监理人员提出申请后,由专家组织面试,以评定其是否可以继续注册从业。这种主动的继续教育形式,可以为我国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制度提供一种思路。

2.5 监理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造价工程师。一类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一名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作为工程造价咨询的执业人员,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更加专业、精湛,若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经济签证经造价工程师审核,更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2.6 规范工程签证流程。工程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图纸设计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内容的一种书面手续。工程签证的流程反映了签证管理须有理、有据、有节,应讲究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何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签证水平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及工程进度等。因此,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签证水平,应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监理管理制度,规范签证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发挥工程签证的合理和有效性,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10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监督

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cept, development proces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supervisors should be quality,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supervision personnel, from their own learning to improve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ff quick ways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business.

Key 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及发展过程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前,我国采取的是施工企业自检自评的质量检查制度,以企业自控为主,没有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

第二个阶段是1984—2000年,为政府专门机构监督核验质量等级,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责任主体的角色。

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出台,改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提升为政府监管,工程质量施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二、法律、法规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是,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构成主要是由以国有施工企业的调入人员、学校毕业的大学生、部队转业干部。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监督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监督质量的高低,没有一流的人员,就很难做出一流的成绩,因此监督人员的水平噬待提高。

三、监督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执行人,同时又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政府追责的直接责任人,因此他们身上责任重大,对这一岗位的要求也很高。

第一,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养,了解自己的立场,明白自己代表谁的利益。

第二,监督人员还必须,要有良好的品质,面对各种诱惑时,能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说错话,不办错事。

第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策性强,监督人员要精通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中做到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技术性强,监督人员还必须熟练掌握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这是涉及面比较广的要求,监督员分两个方向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这就要求土建专业要掌握规划、建筑、结构、建筑节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安装专业要掌握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监督人员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很多,并且要做到每个专业都必须掌握得很透彻,因为检查时面对的是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非常专业的人士,只有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才能在监督中找出问题,抓住要害,因此专业技术方面对监督人员要求很高,要做到专业掌握全而专。

四、监督机构提高监督人员素质的途径

加强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一件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复杂的课题,因为牵扯到很多方面。首先,要加强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的提高,只有做一个高尚的人,才能在工作中不犯原则性的错误。其次,要加强管理制度的建设,以制度来管人,以制度来约束人,做到按规范办事。第三,持之以恒加强监督人员专业技术的提高,现在的施工技术发展很快,规范条文更新很快,必须时时不断地学习培训才能跟上发展的步伐,才能适应监督工作对监督人员素质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监督人员去了解和学习。要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技术培训工作,使监督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四、监督人员应该有一种主动提升的愿望,强加在别人身上的东西是很难奏效的,也是不长久的,只有从主观上养成一种勤学、好学提升自己的习惯,才能永远不落伍。

五、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发展展望

随着建设工程向大体量、超高层、高难度发展,国家对监督工作会愈加重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任务会越来越艰巨,对监督人员的素质要求会越来越高。通过监督机构管理、培训,以及监督人员自身的努力,我国的监督水平会越来越高,同时也使工程质量更加优良。

参考文献:

[1]河南省建设厅组织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教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3]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4]庞长峰,乔焕新等.建设工程质量监方式及内容的探讨[J].工程质量,2008,09.

[5]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第11篇

关键词 法律关系 劳动 雇佣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农民工的身份困境问题

案例:一项工程由甲承包,甲又包给乙,乙又转包给丁,丁是丙的分公司,丁又包给王某的工程队,王某的工程队由一群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组成(这些农民工大部分是王某的同村和邻村村民,在农闲时跟随王某的工程队干活)。如果王某工程队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该如何赔偿?王某拖欠他们工资,该如何解决?①

上述案例中的问题非常富有中国特色也是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但又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问题,文中的案例在现实中也并非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表面看,案例要解决的是农民工在施工中受伤害及报酬被拖欠等权益受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从法律层面界定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找合适有效的救济措施。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概念(如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大多都直接或间接地同此一概念相关联。②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关系的界定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就此案例而言,如果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农民工在建筑工程工作中所受伤害就无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救济。

“承包”一词在改革开放后日益流行,从1980年之后的农村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曾经成为流行术语。及至今天,建筑工程承包亦使用该名词,这一名词的出现并不是传统民法上“承揽”概念的更新或拓展,而是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内涵。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完全由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任何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实际上是完成国家计划,建筑企业如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如果与建设单位有纠葛,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何况在计划体制下,国家一盘棋,不需要“法律救济”。目前,建筑单位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设备,尽管大部分建筑企业使用的是农民工,但亦是该建筑单位的雇员。然而这些农民工的使用方式确有所不同,有些情况下属于直接使用,如一些有技术的焊接工、电工等可能与该建筑企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些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③此外,在建筑施工中,有相当多的工程需要“转承揽”,在实践中,通常由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招用一批农民工来完成转包或分包,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往往不签订合同,只有口头薪水约定。这些农民工的身份如何认定?其与包工头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只能形成普通民事雇佣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

我国最早使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之前,出现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字[1992]19号)。该函认为,“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与续订合同手续。如果合同期满有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第17项解释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根据上述相关文件,不难发现,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概念形成初期主要针对的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形式出发。而应当如何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观点。实务中出现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④个人认为应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进行把握。首先,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主体合格;其次,有偿提供劳动力和有偿使用劳动力,以劳动力和报酬作为彼此交换的对象;再次,双方意思表示明确,即以相互间获得劳动权利和义务为目的,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外,已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实质要件。但也有学者试图重新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进行定义,认为“新定义基于书面形式不作为劳动合同有效要件的制度设计,将事实劳动关系界定为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缺少劳动合同有效要件的关系,即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或程序违法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但不包括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做依据的劳动关系。”⑤这一定义,实质上扩大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和主体范围。然而,在现有法律没有对劳动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明确和细致分类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实务操作的不统一,损伤法律的权威。

虽然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动力与报酬的交换,也通常不签订合同,只有口头或默示约定,看似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然而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案例中的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并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包工头”并不具有用人资格,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具有“单位”特征。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比较

“雇佣关系”(又称“雇用关系”)一词,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民法中即有使用,其涵盖面甚广(包括了后来所称的劳动关系),以合同法规范调整之。我国法学界目前使用该词,也常有不同解释,大体可分两类:一是把雇佣关系视作与劳动关系互相并列的两种社会关系;二是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并列概念,而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雇佣关系为一般关系,劳动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故劳动关系从属于雇佣关系。⑥为讨论方便,本文采并列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雇佣活动的定义,雇佣关系可以定义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 即雇员) 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劳动关系起源于雇佣关系,两者都体现了共同的本质:目的的同一性(都以雇工对雇主提供劳务为目的),客体的综合性(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性质的兼容性(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兼容)。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还是有着许多的不同,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工主体不同。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也可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用工主体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的规定,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而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在雇佣关系中,法律对用工主体一方即雇主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主。(2)主体双方的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一方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其中一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下给付劳动,服从于用人单位的内部分工。雇佣关系中,尽管雇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人身依附程度没有在劳动关系中那样强烈,当事人之间是相对独立的。(3)法律关系的形式不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国的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是不要式合同。(4)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就建筑工程承包中的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一,包工头和农民工都不具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我国对于用人一方的资格往往要具备单位特征,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主体。对于农民工而言,严格地讲,中国农民工并不是“无产者”,这一群体不属于职业性劳工,他们并没有真正丧失农业生产资料。⑦而作为法律上的劳动者其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第二,农民工与包工头间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劳动的特征,法律上的劳动通常具有劳动内容的约定性、劳动活动的内部分工性、劳动成果的分配性及劳动保护的强制性等特征。⑧建筑工程实践中,农民工与包工头往往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种类等;农民工在现实工作中工种的变动性和人员的流动性也比较强,内部分工协作性不强。虽然也接受包工头的指挥、管理和支配,但往往没有内部规章和纪律的约束;农民工所获得的报酬,是先前与包工头约定好的,并非是全体劳动者在集体协作劳动后所创造成果的内部分配。

四、案例的解决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雇佣关系。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⑨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解决。案例中,农民工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是丙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基于现有法律法规之下的解决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这种连带责任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中的拖欠工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直接向发包人或分包人直接索取,只能向直接责任人即雇主索取欠薪。第二,要求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增加了受侵害农民工维权的难度。第三,规定中并未明确主体间的责任分配,在实践中也极易造成发包人或分包人与包工头之间的推诿

注释:

①案例来源于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A类),稍作改动。

②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30.

③⑦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63,69.

④林美双.论事实劳动关系及其认定.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参会论文汇编.劳动法理论与审判实务(2005年6月),第136页.

⑤王全兴,侯玲玲.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重构[J].中国劳动,2006(1).

⑥许建宇.雇佣关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调整模式[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3):40.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正确而有效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关节税收益等方面,在具体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很少,实践上亦不尽如人意。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可以说建筑行业进入了相对的黄金时期。能否在这一新的机遇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能否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与税收风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投资大、风险高、合同数量多、资金周转时间长等显著特点,且其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的税收项目比较多,税收负担重。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入库税费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业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营业利润较低,其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减少税收、扩大利润空间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诉求。因此,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强化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维持和提高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型的、涉及面广泛的行业,涉及多项经营管理活动。其涉及税收种类也相对较多。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种类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建筑行业的税收相比其他行业要复杂的多,这是因为其业务主体多元化,从开发到最后销售投入使用,资金流、成本流等种类都非常多,因此需要十分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这样才能实现节省税费,改善建筑行业价值需求的目标。“营改增”后,我国建筑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十多种,每个税种的性质、适用范围、缴纳方式等都不太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一般而言,建筑行业税收筹划中具有可操作性空间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尽管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最终目的主要有:第一,在减少税负的基础上,利用降低税基和减轻税率的手段,在不同的纳税策略中选取成本最少的策略;第二,推迟纳税时间,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税收的基本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努力降低税基。

所谓税基就是税收的计税根据或者是计税依据,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税利润。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和税额存在正向关系,即税基愈大,税额愈高。建筑企业应想方设法减少税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2.积极争取较低适用税率。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法律中除了个别税种只能按照单一税率缴纳外,其他大部分的税收种类都具有不相同的税率。这些不尽相同的税率也给企业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空间。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对不同方面的业务和工作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控,最终实现降低税率成本的目标。

3.合理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企业取得的预付款还是约定的收讫款项,税法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时间。经过企业合理调整业务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可在会计核算中,实现对纳税义务时间的有效性控制,做出合理、高效的纳税筹划。

4.合理转嫁税负。

合理进行税负转嫁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的手段之一。税负转嫁牵涉到课税商品最终价格的基本问题,这一定要利用经济成本交易中的价格变化来最终确定。例如在工程中,利用有效的价格分包手段,就能够实现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在总包收入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成功转移,从而改善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顺利实现企业所得税在不同企业间的成功转移。

5.有效延缓相关税收纳税时间。

因为资本使用过程中具有时间特性,建筑企业利用建筑工程时间上的改善,就能够延缓不同税收种类的最终纳税义务时间。假如是利用理性改善业务的预估方式,延缓工程支出的最终确定日期,从而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本金额因为具有时间价值带来的最终受益。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期间,拖延义务纳税时间的方法效果更为明显。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税收筹划意识。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与不少企业认为的不缴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合法活动,是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正当行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应该受到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偷税、漏税是企业不履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对税收的缴纳,这种避税行为和筹划行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区分,避免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以税收筹划为名,破坏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一方面,从国家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难以发展是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借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其结果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企业也可能会承担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2.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

有一个误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只要具备相应的税务、财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胜任税收筹划工作。殊不知,实践中,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税收筹划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事先掌握和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方针政策,具有相关会计税务资格认证,熟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且熟知企业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建筑企业应配备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否则,税收筹划活动一旦展开投入实施,发生了纰漏是无法补救的。

3.忽视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无疑会遇到不可规避的风险,但是企业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在风险防范方面做足功课,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具体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风险防范:(1)税收政策风险。如果纳税人对有关政策不明确,理解不透彻,不能及时学习和把握政策的变化,都会造成税收筹划在政策性方面的风险。我国法律的层次较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复杂,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甚至对政策的规定理解错误,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没有效果,甚至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2)企业经营风险。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其目标利润相关联,因为,企业利润最终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亦即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将企业的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当然,建筑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应该是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另外,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防止出现盲目追求节约税收而造成企业其他活动受到阻碍的现象。如税收筹划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个环节不对称或者不合乎规定,造成整个经济活动发展受阻,因而从主观上失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不仅不可以减轻企业税收的经营成本,相反,会增加企业经济成本,使企业陷入困境。(3)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税收筹划的合法与否,从主观方面讲是企业筹划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上讲是国家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确认通过。这样就会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对税法认知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是不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这是由国家、企业和相关税收机构共同判定的。企业通过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判断进行筹划,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审核时对于是否合法、合理又有着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存在税收执法风险。(4)相关员工管理不当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不当造成的,员工岗位频繁调整,选人、用人、留人不当等因素都会使经验相对丰富的员工流失,再加之企业对员工相关理念培养不到位,使得某些员工责任心缺失,对有关程序不认真对待,都很容易引发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因素。从人力资源角度来说,其风险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企业经营中最难控制和把握的。企业内部人员出现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不信任,这又连带产生了信誉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度是极其深远的。(5)税收综合性风险。对税收综合性风险的防范也是一种操作性防范,也是对之前各种风险产生原因的综合性运作管理。由于我国各种法律的层次体系较多,内容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和摩擦,即使请专业团队为企业专门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某些主客观问题。一般来看,综合性风险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自身方面,对政策的整体把握度不够,筹划方案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二是从国家方面,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指引不够积极,优惠政策宣传可能不到位。所有的行业或者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不可能规避这些风险,但是在具体税收筹划中,预测和防范这些风险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建筑企业应首当其冲地关注由设计规划造成的非税收成本或非税收损失,然后再考虑施工、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实际情况,进而把税收筹划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当中。依据税收筹划风险标准去评估其管控效果,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建筑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标准。为了实现企业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的机制的构建,必须依据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通过对以上诸如税收筹划概念不清晰、税收人才缺乏、税收风险不宜掌控等问题的简要分析,提出对策,以期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建立健全防范税收风险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的环境。

改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措施,最终也不能脱离完整的法律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基本原则、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纳税人在遵循税法前提下自主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权利,可以让建筑企业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相关税务部门过分倚重管理,忽略对纳税人相关税收筹划权利培养。同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整合税务内、外信息化平台和服务资源,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强化征纳双方的多样化互动,努力形成反馈及时、处理得当的企业纳税投诉反馈机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确定化趋势,在纳税流程简单化、信息多元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形成的前提下,为建筑企业大力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收风险提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和技术支撑。

(二)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第一,建筑企业要根据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符合实际的税收设计规划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要明确税收筹划是一项合法的财务管理活动,也是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主要途径。第二,税收筹划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在建筑行业整体市场低迷、利润下滑、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税收筹划无疑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意识。收益与风险相伴,而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为了预防由于过度筹划或筹划不当的风险,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的角度,建筑企业应该从不同方面强化完善税收筹划风险体系,改善涉及税种的内在管控机制,增强税收筹划效果。首先,根据企业实际,设立与财务部门相同等级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构建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从企业长远经营目标的角度出发,规避风险,争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建立税收筹划人员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机制。这样,通过构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税收筹划专业化团队,团队的管理层人员要关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生产经营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再次,构建和完善税收筹划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机制。税收筹划部门需要和公司的高层、财务部门等进行工作的协调沟通,要将税务筹划的具体思想体现在日常的税务工作中,将税收筹划策略转变为公司的利润,强化公司内部的信息流通,保证税收筹划各个环节的畅通。

(四)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团队。

专业化人才是建筑企业高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新形势下,要想在复杂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及复杂的业务活动上成功实施税收筹划,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人才的税收筹划管理队伍。目前,经济新常态使得许多建筑企业通过采取多元化、信息化、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拓展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常常会涉足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复杂交易,涉税事务愈加复杂。然而,建筑企业对于适应改革与创新所需的多样化人才准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建筑企业可设置更加优厚的条件加大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招贤纳士。对于现有人才,通过整合、专业技能培训、在岗学习等多种方式,还可高薪聘用外部人才到建筑企业兼职,努力打造一支知识面宽、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优秀队伍,以保障税收筹划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建筑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再分配过程,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费用,也是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关注的焦点。根据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其所得税的筹划应当从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筹资方式入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通常需要大量的固定的资产,但需要调整对固定资产中的折旧费用和后续支出费用。建议建筑企业融资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去实现调整。例如,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会产生不同的利息费用,从而达到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部分地区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考虑能否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2.印花税税收筹划。依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记录的数额去统计应缴纳税额度。只有当应税行为的发生,需按相关税法的缴纳税收。特殊情况下,应缴纳税收义务涉及新的应税凭证的出现,即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因此,从本质上说,该法是通过降低计税次数和金额,从而降低缴印花税的额度。对于应税凭证,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双方须共同确定书立的关系,几方当事人在确定书立合同关系时,如果只要不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合同法律效果就达到了。实践中,若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当然,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增值税税收筹划。2015年我国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对建筑企业的税制、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如何降低增值税额。如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上,因“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再比如,在租赁业务中,从合理安排设备租赁、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和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等三个方面入手,科学合理设计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EPC合同方面,可考虑拆分EPC合同和调整EPC合同中不同业务价款两种方式,避免由于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可能导致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中,尽可能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供应商;针对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运输费用的情况,要合理使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唐鑫:《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及风险防范》,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论文。

[2]伍余:《深圳万科建筑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研究》,湖南大学2012年论文。

[3]陈健怡:《中国建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论文。

[4]黄飞:《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税收筹划研究》,华东理工大学2013年论文。

[5]杨建红:《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载于《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年第19期。

[6]曹光敏:《如何有效控制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载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年第5期。

[7]李秀全:《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及风险管理》,载于《经营管理者》201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