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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

时间:2022-10-24 21:02:04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

第1篇

今年是“七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之年,自“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xx街道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按照省委、运城市委及永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推动全市“七五”普法工作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一定成效。城东街道以“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项督查和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系统总结“七五”普法工作启动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不足与薄弱环节,现将“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七五”普法规划,落实普法责任。为抓好“七五”普法工作,城东街道成立了“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主任任副组长,街道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负责“七五”普法工作的研究和决策,配有专门联络员具体负责普法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了《城东街道“七五”普法规划》,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使普法工作与街道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紧密相连,大力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到普法工作和活动开展有人负责、职责清晰,有序开展,落到实处。

(二)制定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落实了党委中心组及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法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制度,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xx街道组织开展集体学习、专人授课、法律知识讲座等20余场,深入学习党内法规、部门法规、出台的条例、法律知识,如: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禁毒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今年4月27日,城东街道邀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对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学习讲座,通过各项法律学习及专题讲座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重点突出宪法学习,每年12.4国家宪法日城东街道都会组织机关干部进行宪法学习,去年,围绕“宪法宣传周”设立的七个主题城东在辖区内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学习活动,组织机关干部进行宪法宣誓、开展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宣讲等,营造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机关干部法治意识,做到依宪依法依规履职,为街道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保障。

(三)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城东街道各站所、行政职能部门在工作中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将法律知识带到千家万户。以扶贫、扫黑除恶、禁毒、信访、民事调解、重点人群管理、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整治以及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为重点,随时随地开展普法教育,现身说法,使法律知识能够变得生动贴切,使公民守法意识能够逐步培养提高,特别是今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城东街道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采取有力措施对本辖区居民进行排查宣传防控,全街道共同参与、联防联控,利用电子屏、横幅、张贴公告、通知等方式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挨家挨户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场所、重点行业进行排查防控,在此工作中城东司法所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作用,利用排查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告知不报瞒报产生的严重后果,对于出现不配合情绪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疏导化解,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共同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

(四)开展形式多样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法治观念逐步提升。1、深入推进“法律九进”活动,每年城东街道都会联合市司法局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在辖区各村、社区、学校、企业进行普法法治宣传活动,为辖区居民、学生、农民工讲解法律知识,现场答疑解惑,并通过悬挂横幅、发放法治宣传手册、设立法律咨询台现场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解答群众关于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物业纠纷以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2、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文化活动,街道每年组织专业法治文艺演出队开展法治文艺演出20余场,这些演出队员由十几位经验丰富的民间艺人组成,他们进村、社区、企业开展法治文艺演出,运用戏曲、道情、小品等民间文艺表达方式,将党的十九大精神、宪法、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民间纠纷编排成故事进行表演,既贴近生活又反映现实,使群众深受教育,极大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文化生活,提升群众的法治观念;3、在重要节庆、重点时段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每年xx街道都会根据不同时段的重点工作及时在辖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两节两会期间、十九大召开期间、3.15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当天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及法律服务,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上访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基层社会稳定工作。

(五)紧贴群众需求,做好法律服务,推动法治惠民。为给辖区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使法律惠及群众、服务群众,城东街道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一村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作用,为辖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xx街道民调组织机构健全,14个村、9个社区都设有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配有3名调解员,针对发生在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介入进行化解,尽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xx街道配有法律顾问及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每周坐班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去年至今城东街道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90余起,接待来访群众80余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65个,使群众享受到真正实惠的法律服务,全面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加快建设法治乡村建设,为我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去年xx街道开展“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创建”工作,创建示范社区东环社区、每个村(社区)创建1户法治示范户、培育3名法律明白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除此之外,城东街道注重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养,积极打造法治文化品牌,在各村、社区打造“农家书屋”、“读书角”,在村板报开设“法治专栏”、运用广播、条幅传播法律知识,推进农村法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

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xx街道在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通过认真自查,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做得还不够好,主要表现在学习时间不够,学习内容不精,学习领悟不深,工作中存在老思路老做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二是普法方式过于片面,缺乏创新,没有运用先进的法治宣传手段,如网络、微视频、公众号等全方位、多声部进行法治宣传。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xx街道将进一步按照上级要求,继续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规定动作。把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开展,要结合实际注重质量效果,切实通过充分准备和精心实施,提升普法实效。

二是继续深入推进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通过实际查处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警醒教育机关干部日常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履职。通过开展专业法律知识讲座、无纸化考试加强干部日常管理,促进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履职,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工作能力。

三是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在现有的工作方法基础上,结合社会大众需求热点,利用当前群众易于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创新宣传方法,开展普法活动。

第2篇

 

根据《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七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普办﹝2018﹞2 号)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七五”普法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七五”普法工作开展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七五”普法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党副书记、乡长任第一副组长,乡党委员、乡政府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负责“七五”普法工作的研究和决策。同时下设普法办公室,由司法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法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了《南开乡“七五”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确保普法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切实落到实处。同时明确了相关职能职责,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一系列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切实做到各项普法工作和活动开展有人负责,职责清晰,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基本法律法规。把《宪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基本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学习教育计划,通过学习,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素养。重点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把《人民调解法》《行政许可法》等常用法律法规作为必学内容,由乡领导安排专门时间,有计划的进行集中培训讲解,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执法的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单位先后4次20余人次参加国家安全教育日法律知识网络答题、学法用法网络考试、宪法、十九大专题等内容,并取得良好成绩。坚持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有声势、有效果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学习宣传《宪法》,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反腐倡廉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各项基本法律得到广泛宣传。

(三)积极推进普法形式创新。我乡在普法工作中,结合工作特点,积极推广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全力提升普法宣传工作效果。一是大力推广无纸化学法。要求全乡工作人员全员参与网上无纸化学法用法,参学率均达到90%。二是加强与日常工作的融合。结合扶贫结对帮扶工作,把“法律进乡村”作为扶贫帮扶工作的一项工作内容,通过向帮扶对象宣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等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农村人口法律意识。结合乡村共建,积极深入乡村,接触村民,向村民宣传《宪法》、《信访条例》等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村民依法办事、依法信访、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三是创新普法宣传载体。运用电子屏、微博、公众号等平台,纵深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注重在普法宣传内容上下功夫,以广大群众、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内容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全面提升宣传效果。

(四)强化普法执法责任落实。随着国家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依法治理工作,我乡坚决认真执行上级各项工作要求,把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我乡干部的法律意识。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分解任务,精心组建普法宣讲队伍,以禁毒、扶贫、民事法律法规为重点,有计划的开展普法宣传。结合法治宣传日活动,积极向社会大众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提高社会大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个别乡直单位仍重视不够,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督促,人员配备不足,职责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力量协调不足,开展实际工作面临较大困难,特别是在法治阵地建设上,协调力度不够,造成工作难度加大。

三是资料归档不规范,平时不善于收集整理,多与综治、安全生产等资料混在一起,没有建立专档,离七五普法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此次检查验收,既是对七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期工作的总结和评价,更是对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谋篇布局。要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和建设,联系实际、精心设计、科学统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体制,不断引导公民信仰法律。针对这次的七五普法检查验收,乡各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实基层普法工作力量,加强普法网络建设和普法队伍建设。要创新机制,明确职责,建立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建立大普法、大治理工作格局,引导人们信仰法律。

第3篇

关于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中期总结的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七五”普法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七五”普法工作开展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七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局长高岩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翟良任副组长,党组成员、建设管理处处长秦兵为小组成员。负责“七五”普法工作的研究和决策。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了《第三师交通运输局“七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确保普法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切实落到实处。同时明确了相关职能职责,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一系列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切实做到各项普法工作和活动开展有人负责人,职责清晰,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和质量效果。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我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基本法律法规。把《宪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基本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学习教育计划,通过学习,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素养。把《行政许可法》等常用法律法规作为必学内容,由局领导安排专门时间,有计划的进行集中培训讲解,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执法的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单位党组先后组织开展2次宪法、十九大专题等内容学习会议。领导小组也于部署与自查阶段先后2次听取普法工作情况汇报。

(三)积极推进普法形式创新。我局在普法工作中,结合工作特点,积极推广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全力提升普法宣传工作效果。一是大力推广无纸化学法。范文内容地图要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全员参与网上无纸化学法用法。二是加强与日常工作的融合。结合结亲帮扶工作,把“法律进连队”作为结亲帮扶工作的一项工作内容,通过向结亲对象宣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等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人口法律意识。三是创新普法宣传载体。运用电子屏、微博、公众号等平台,纵深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注重在普法宣传内容上下功夫,以广大群众、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内容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全面提升宣传效果。

(四)强化普法执法责任落实。随着国家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依法治理工作,我局坚决认真执行上级各项工作要求,把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分解任务,精心组建普法宣讲队伍,有计划的开展普法宣传。结合法治宣传日活动,积极向各职工干部结亲对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提高了职工干部的结亲对象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使职工本身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反复学习。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普法效果还不理想。在日常普法工作中,存在规定动作到位,但是质量意识、效果意识不强的现象,导致普法效果不理想;二是普法形式比较单调。法律法规内容严谨单调,直接学习宣传,普法内容不易接受,起到的效果不是很理想,缺乏有效的宣传方式,提升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时效性。三是普法工作力度还不够,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严格按照“七五”普法规划,继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严格落实规定动作。把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开展,要结合实际工作和情况,注重每项工作的质量效果,切实通过充分准备和精心实施,提升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在现有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大众需求热点,利用当前流行的大众易于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方式的创新,提升普法工作的宣传效果。三是加大普法工作力度。通过实际查处典型的违法案件,警醒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依法执政的法律意识,为政务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4篇

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法治办20100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制定市直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检查验收市直各学校、单位“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市直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区域性中

心城市提供智力支撑,推进法治**建设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结验收主要内容

(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

(三)《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情况;

(四)单位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法用法情况;

(五)“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单位”活动开展情况;

(六)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各项制度、措施、档案、硬件(包括办公条件、人员配备、教材发行、经费保障等)建设情况;

(八)普法依法治理主要成效和创新经验。

三、总结验收的方法与步骤

(一)主要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教育局组织检查验收工作专班分组到市直各学校、单位检查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组织评估和综合测评、意见反馈等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二)基本步骤

总结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12年4月份开始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校单位自查阶段(4月上旬)。

各学校各单位要对照总结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认真总结本单位“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成绩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各学校各单位要在4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报送自查报告和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成立迎检工作小组,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试点单位(**中学)于4月8前完成自查,并向市依法治市办报送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4月底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试点单位(**中学)进行先期检查验收。试点单位验收合格后直接进入迎接省抽查和总结评比阶段。

第二阶段为市教育局检查验收阶段(4月10日至30日)。市教育局将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对市直各学校各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为迎检阶段(5月份)。在总结市直教育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的同时,迎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的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为省检查组抽查阶段(6月),市直教育系统各学校各单位做好迎接省检查组的抽查工作。

第五阶段为总结评比表彰阶段(10月至11月)。各学校单位在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要进行总结评比,对于“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并推荐上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先进事迹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总结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把总结验收工作列入学校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明确责任。要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二)严格标准,事实求是。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对照检查验收标准,各学校各单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逐项自查,抓好落实。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要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保质保量完成总结验收的各项任务。

第5篇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本人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并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市委六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了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维护稳定和祖国统一,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为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了人大业务知识学习。先后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物权法、监督法、行政许可法、选举法、廉洁从政手册及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及换届选举的相关知识,为开展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积极参加市委党校举办的理论研讨班和十七大培训班,分别学习了文选、理论与实践热点、六个决定、十七大报告、32号文件和公务员相关知识等,并撰写了论文,通过学习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领会了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和32号文件对新疆经济发展前所为有的巨大作用。

二、做好各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

1、参与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4月,自治区法制工作委员会检查组一行到我市就《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进行立法调研,本人积极协助调研工作,为今年8月1日实施本条例打下了坚实基础。

2、审查市检察院报请市人大审议刑事案件。5月,市检察院报请市人大审议一起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经过听取案情汇报、调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调取检委会记录并向公安机关走访了解等多种形式,对该案的案情和证据进行全面掌握。撰写了详细地调查报告,报请主任会议研究,依法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意见。

3、认真做好市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做为本次换届选举督查组成员,我和工作组成员多次到恰夏乡、窝依加依劳牧场、种牛场等单位,就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进行指导,圆满完成所指导选区的换届选举工作。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工作是人大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来信来访者我都能够认真对待,热情接待。本着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能够自己解决的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积极向常委会领导汇报并转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今年共接待来信来访32件40人次,目前已经全部答复完毕,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5、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工作,为落实好《塔城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第五个五年规划决议》本人积极于市政府法制办对接就“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调研。“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有序开展。

6、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工作。今年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庭审2次,通过开展旁听活动,有利地监督了法院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同时也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了条件,提高了代表素质,发挥了代表作用。

7、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安全保工作。为确保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顺利召开和圆满完成会议的各项任务,根据市委文件精神和会议日程安排。制定了详细地安全保卫预案,并于公安、政法、等相关部门领导召开了几次安全保卫会议,明确了各自的任务。制定了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并对代表视察线路进行3次实地检查。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得力、任务明确、措施得当,确保了大会圆满完成。

8、配合其他委办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办公室做好外(县)市人大到我市考察学习接待工作,协助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作好代表视察、乡镇人大检查指导、乡镇人大工作联系会议等工作,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齐巴尔吉迭、义务植树等劳动及扶贫帮困捐款等工作。

三、加强廉洁自律

第6篇

在深入学习时间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阶段,我局领导班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寻计问策,为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打下了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一定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条主线,把全局干警、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十七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四对照、四查找”、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从个人和集体两方面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了回头望,总结了成绩,查找出存在问题,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现将我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十七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们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迁西县依法治县纲要》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应利用科技手段普法,设立普法网站,加大网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送法八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到人,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参加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位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定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已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措施和衔接制度,扩大试点覆盖面。要围绕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建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减、免、缓收费,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每年都有近200件的法律援助,减免收费年均20万元。

3、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践证明,改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则是更大的发展。按照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拓展经济类公证业务,对符合我县县情的经济类公证项目,争取政府支持,为开展经济类公证奠定基础。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公证业务软件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办证效率。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积极开展律师“AAA”信用等级评定、星级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级评定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为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的理念,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活动,树立全员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质方面,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理论学习和支部党日活动的中心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吃透报告的精髓。二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司法考试、学历提升、网上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为内容的综合培训。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我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在人力、物力和经费资源方面的投入不够,普法深度、广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务面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还没有有效衔接;在法律服务方面,服务水平、质量不高,律师、公证员队伍的素质教育有待加强;在法律援助方面,覆盖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应加大对残疾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理论学习不深入。分析局领导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学到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导致在制定发展规划中缺乏战略高度,工作出现片面性、盲目性;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大家一致认为,不靠理论上的成熟指导实践工作,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当前我们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就是学习不深不透,理论功底不厚,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的表现。

第7篇

参考范文(县)

2020年我国将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完善人口、就业、教育、城市建设等政策,促进科学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人普办〔2020〕x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工作思路,明确宣传对象,突出宣传重点,密切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多种手段,积极开展各种人口普查宣传活动,做到广播电视有声有影、报纸户外有字有画、手机网络有言有视频,确保宣传动员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广覆盖,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宣传目标

通过深入广泛宣传,使各级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人口普查对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意义,使各级政府部门认识到搞好这次人口普查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使各级普查机构、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开展人口普查,使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人口普查,自觉依法如实申报普查资料。

三、宣传重点

(一)重点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和责任义务,切实提高全民参与度。

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县民众强调普查义务,打消普查对象顾虑,提升普查员使命感,提升普查对象和普查员的参与度。

(二)重点宣传人口普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切实提高普查对象的配合度。

针对不同收入、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等人群找准宣传渠道,确保信息送达,针对人群选择内容,有侧重地强调普查隐私保护制度、意义和价值。

(三)重点动员各级各部门参与,打造宣传大格局。

联合宣传部门,密切协调公安、卫健、教育、民政、人社、出入境管理、住建、交通、商务、市场监管、通信、邮政等部门及行业单位,积极动员各乡镇街道和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

(四)重点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全面掀起宣传高潮。

在普查现场登记正式开始前一个月时间,把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结合起来,通过深入广泛、积极有效的宣传活动,最大限度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作用,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声势浩大的人口普查宣传高潮。

四、总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宣传(2020年10月前)

1、印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职责分工,提出宣传主要方向、重点、内容、要求以及各阶段宣传计划安排(5月底前完成)。

2、开设“七人普”宣传专栏。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七人普”宣传专栏(5月底前完成)。

3、召开“七人普”宣传工作会。传达贯彻全市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部署全县普查宣传工作(5月底前完成)。

4、完成“七人普”试点宣传工作。印制《致住户的一封信》5000份,每个试点村(社区)悬挂横幅5条、展板2块(5月底前完成)。

5、发放国家宣传产品。发放《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宣传动画、宣传图解及公益广告片(5—8月)。

6、制作全县“七人普”宣传片。制作人口普查宣传音频、动画、图解、漫画产品,在县内广泛宣传(8月底前完成)。

7、制作人口普查宣传用品。结合工作部署和进度,适时制作和发放人口普查宣传手册、宣传折页、宣传环保袋、宣传用笔、宣传笔记本、宣传画报等(5—10月)。

8、及时宣传重要会议精神。刊载转发人口普查重要新闻稿件,扩大影响力。

9、举办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主题的“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9月底前完成)。

10、做好舆情监测。县乡统计机构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安排人员做好人口普查期间舆情监测工作,发现舆情,及时进行处置应对(人口普查期间)。

11、组织“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开展全县“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活动。活动邀请有关领导出席,邀请主要媒体到场进行宣传报道(10月中旬)。

12、组织中小学开展“人口普查宣传一堂课”活动。向中小学生普及人口普查知识,使其了解普查、认识普查、支持普查,并通过他们将人口普查信息传递到每个家庭成员(10月底前完成)。

13、播放公益广告和人口普查倒计时。从9月9日起在县广播电视台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人口普查公益广告和倒计时宣传,提醒社会各界关注关心人口普查,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0月底前完成)。

14、做好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多样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台、商业平台、户外LED屏、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在县城主要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主要交通路口等人员聚集较多的地方,设立人口普查户外广告和墙体广告,放置宣传展板,大屏幕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开展宣传;利用宣传车、群众文化演出团队到每个村组进行流动宣传;在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广场设置宣传栏、宣传橱窗,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画、通告,发放宣传单,利用村村响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10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登记阶段宣传(2020年11月-12月)

1、及时报道人口普查登记活动情况。特别是在2020年11月1日入户登记首日,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级政府领导亲临普查现场慰问一线普查员、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填报登记工作情况;连续采访报道基层现场登记及专家现场观摩情况。

2、宣传人口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县内各媒体上宣传人口普查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确保数据质量的好做法、好典型。

3、组织好“人口普查我参与”随手拍大赛。组织各乡镇街道普查工作人员随时记录下普查工作的精彩镜头,讲述发生在身边的普查故事,分享普查工作场景等。

4、开展“媒体基层行”活动。组织主要媒体随普查工作人员一同走进现场调查,对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进行现场采访,记录普查工作实景,对普查对象支持配合普查工作进行正面宣传。

(三)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

配合发布***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和全部数据,加强数据解读,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普查数据。

五、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的实施原则。全县“七人普”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和***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和协调,成立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曹秋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统筹推进。

各乡镇街道要统一部署,科学组织,有重点、按步骤、分阶段进行宣传动员。县委宣传部、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以电话网络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宣传动员工作和效果情况开展督查推进。

第8篇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八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九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七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八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

,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第二十九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第三十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第三十一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或者迷信的;(六)散布、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第四十条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

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第四十二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第四十三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第四十四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二)盖销或者划销的;(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六章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第五十七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六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第七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

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9篇

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任务,根据《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着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着力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着力于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抓住重点、细化分类、扩大效果,认真做好全年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精神,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原原本本地学习十七大报告,重点学习有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找准加强和改进整体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十七大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着眼大局,以解决民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围绕完善民主制度、围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工作,注重在领导干部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在广大市民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广泛宣传改革开放30年以来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这一主题,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就。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系列活动。结合现行宪法的历次修订,加强宪法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公民的宪法观念;进一步准确把握市民法律素质,认真做好市民法律素质评估调查工作;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烘托气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氛围。

二、抓住重点,统筹兼顾,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继续完善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重点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重视案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法治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与解答,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年内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各区县、各市级委办局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制研修班。启动“双百”工程,即:100名“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100名“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的评选工作,通过评选,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并推广至全市。建设和完善“干部学法网”,丰富在线学习课程,完善考核办法,进一步夯实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阵地。

(四)重点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积极配合市科教党委、市教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研究制定市和区县二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比标准和办法。以“依法办学、以德立校”为主题,组织开展对学校领导和法制课教师的法制培训,推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配合司法部办好全国大中学生学法用法演讲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举办法制教育观摩课、法制课教案征集评比、法制学科教研活动等,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利用法院、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进一步拓展青少年课外活动实践基地,积极开展体验性活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体系。

(五)突出做好“法律进企业”工作。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活动,把握正确导向,通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讲师团资源优势,定期进企业开展法律培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分别召开市有关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座谈会,认真探索“法律进企业”活动的有效抓手,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年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法律进企业”现场推进会,并探索开展“守法经营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

(六)继续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为重点,全市每个街道、镇举办三次以上的专题法制讲座或法制文艺演出活动,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上半年内,明确“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区”的评选标准,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区”的创建和评估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法律下乡”活动,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基层农村民主法制教育活动,组织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采取各类有效措施将“法律下乡”活动引向深入。继续做好第四届“梅陇杯”法制故事征集评比活动。

(七)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总工会、市文明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办好“学法律、知荣辱、讲文明、促和谐”等各种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春运等进城务工人员大量流动的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增强进城务工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培育他们自觉守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10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处罚(共4项)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三、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下列禁止: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瞒报、虚报、拒报统计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2项)

一、统计人员专业培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本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三、统计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2.《**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统计检查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时,应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日内对所查询的问题如实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检查核实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有关的会计等资料;在上述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弃的情况下,经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进行处理;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对被检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编制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四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五、备案审查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六款:“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组织地方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七、定期公布地方统计数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八、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九、统计分析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十、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值、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十一、统计管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法律依据:

《**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或迁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变更、撤销和迁出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内,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登记

第11篇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七五”普法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主线,依法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深入落实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普法力度,扎实推进法治城管建设,努力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城管系统“七五”普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就“七五”普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为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了“七五”普法规划,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七五”普法办公室,负责“七五”普法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城管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责任。在“七五”普法中,按照全面推进法治长阳、法治城管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与局属二级单位签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七五”普法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任务,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局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落实普法责任营造普法氛围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局属各单位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层级签订普法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局属各单位建立健全普法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普法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要求;同时制定“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分年度制定普法计划、工作要点及普法责任清单逐一落实。

(二)明确普法内容。局属各单位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党章、宪法、党内法规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系统内普法全覆盖。健全完善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支部、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单位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述法考核评议、提拔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全省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等制度。2016年至2019年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参加全省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参学率、参考率、及格率3个100%。同时组织城管执法队员开展年度法治学习月活动,做到有方案、有组织、有培训、有考试、有通报,确保普法取得实效。

(四)扩大社会面普法。根据县委县政府“七五”普法责任清单规定,城管执法局的普法责任清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等。局属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县环卫局普法重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普法重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县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普法重点为《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加强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重要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做到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提高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结合普法重点和社会热点,组织普法宣讲员、普法志愿者深入社区、村组、学校、企业,广泛开展宣传、讲解,激发社会正能量。

(五)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普法平台,汇编城市管理“七五”普法法律读本,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人手一册,发放到部分社区和村组;设置普法专栏,建立学法园地,观看法治电影、电视,参观法治教育基地,旁听典型案件审理等措施;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以互联网为载体,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 活动,充分利用微博、QQ 群、微信群开展法治宣传。

三、丰富普法形式确保普法实效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守正创新,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推进依法治理,以做好“七五”普法的收官和“八五”普法的谋划为主线,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让法治宣传教育强起来实起来暖起来,为我镇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重点工作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按照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3.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形成全面自觉守法、共抗疫情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谁知发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行动。

4.认真落实镇委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及其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交办的任务。认真完成好镇委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中的相关工作任务。适时筹备召开镇委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抓紧开展自查。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党国家、省、市、镇“七五”普法规划及《全镇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考核评估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査找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逐项落实。各单位要按照下发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于4月20日将自查报告报送镇普法办,同时制作反映本单位在“七五”普法期间取得的优秀成果的专题片。

6.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进万家,让宪法宣传天天见、处处见,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组织开展2020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坚持整体联动,形成各单位共同学习宣传宪法的浓厚气氛。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7.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推进全民守法普法,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8.开展好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民法,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公序良俗等法治精神。深入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利用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各种重要的时间节点,加强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9.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结合“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重大主题宣传,开展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强“法治扶贫”,以法治助力脱贫攻坚。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非法集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将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分别明确应知应会法律目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基本任务、法治素养评估基本依据和年度述法基本内容。

11.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阶段,分学段分重点开展。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12.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中央、省、市、区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关于推动省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采取网上观看或者现场旁听等形式,安排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旁听庭审一次。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考核检查,探索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普法,形成普法工作大格局。

13.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命名。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实施动态化管理,确保质量。运用好国家制作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电子地图。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普法骨干调训工作。推进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充分发挥村法律顾问的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14.开展好“七五”普法总结验收。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作出汇报,组织开展好“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检查、评估工作。做好迎接全省检查各项筹备工作。做好“七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报送等工作。积极参与第二届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十大创新案例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