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6 13:33: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金融,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金融中介的变迁
从组织形式的规范性看,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正规、非正规两种金融中介。现有资料显示,农村的金融中介形式要比城市丰富得多,这里只做简单介绍。
1.正规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及其特征
我国正规农村金融中介以农村信用社为标志。1958年实现后,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变为集体金融中介,实质上成为其的一部分,管理集体储蓄。后来,随着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逐步专业化,农信社转为农行的基层组织。直到1994年以前,农行是农村的唯一正规金融中介,一方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一方面吸纳农业储蓄为城市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专门经营从农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农信社与农行“脱钩”,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中介性质,而农业银行则收缩农村业务向城市进一步纵深。
上述农村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正规金融中介具有强外生性。农信社、农行和农发行的设立、合并、拆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行为,更非农村经济主体——农户的自主性行为;二、正规金融中介的经营效率——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并未随组织形式变迁而发生质的提高。笔者(2004)在一项中发现转轨以来,除了金融中介行政化扩张的数目与农业绩效高度相关外,金融中介自身经营水平、人员素质以及市场化水平等效率因素与农业绩效基本不相关。
2.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形成与发展
非正规金融中介又称为民间金融中介。活跃在农村生活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合会。合会已有上千年,如今仍活跃在农户的生产生活里。合会按各地习俗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标会、拔会、轮会等,各会都有自己一套运行规则,同时又有合会的一般原则。合会作为金融中介,主要是融通资金,建立一种借贷联系。
钱庄。钱庄始于明清,起初经营货币汇兑业务,逐步开展起存贷业务。,钱庄小范围地存在于闽浙一带,又称为“钱背”、“钱中”。由于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私人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钱庄由“地上”转为“地下”,其活动能力似乎丝毫未受,倒是当地的税收减少了一大块。郭斌等(2003)一项研究表明,浙江温州地区的地下钱庄为当地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钱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规模较小,由于信用问题引发金融纠纷,甚至暴力冲突等。
农业合作基金会(简称农金会) 。农金会始建于1984年,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遵从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通过调节资金余缺,支持本地农户及乡镇发展生产。农金会强调互,不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办理存贷款业务,会员筹资多用于短期、小额的农业生产活动性周转。
从上述不难看出,比之正规金融中介,非正规金融中介似乎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那么,为什么非规范性、半公开性的民间金融中介如此生机盎然,而置正规金融中介于在农村难以施展的尴尬境地呢?似乎答案除了与前文已经提到外生性正规金融中介的自身问题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于农户的金融需求,下文将给予详细的阐述。
农村的金融需求考察
本文认为,农村的金融需求,是以我国农村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户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基础,其基本特征:农户及其行为,是经济单元与单元的统一以及生产和消费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的实行,农户有了劳动自主权和收益权,农户从事的产业逐渐多元化和非农化,收入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经济活动的决策者,成为农村发展和农业化的基础力量。
1.农户的经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中西部的区域差异逐步扩大的同时,农户经济特征也区域化地分为三类:
第一类农户是基本融入到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农户,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无论以粮食生产还是以其它农产品生产为主,都以通过市场,最大限度实现产品价值增值为目的(孔祥智,1999),因此,农户除了务农,还从事着加工、销售等下游产业。他们的主体要素是资金,除了运用自家的劳动力以外,还常常从外地雇佣人手帮农、帮工。
第二类农户指从经济或小商品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农户,大体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他们的主体要素是劳动力和少量资金,他们在做经济决策时,通常要考虑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两个因素:劳动力较多而资金较少的农户可能倾向于选择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外出打工;反之,资金充裕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资金密集型的农或非农产业(黄宗智,2000)。
第三类农户即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户,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并且以贫困地区农户为代表,其经济行为特征侧重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农户收入主要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很少(彭川西,2001)。他们的储蓄能力很低,而外部注入资金又很少,无法新增农用生产资料或改进投入品质量,农业生产一般维持在简单再生产水平上。
2.需求的特征
上述农户特征基本勾勒出了他们金融需求的特征。农户金融需求分为:融出资金需求与融入资金需求。前者比较简单,主要是储蓄;后者相对就复杂一些,尽管是借款,但却表现出许多值得关注的特点:
(1)从借款额度看,普遍比较小,但借款额度总体与各地农村经济水平呈正相关。借款额度小,是由我国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决定的 ,中西部地区农户借款额度大多在几百、几千元左右,东部地区农户借款则可达万元以上。
(2)从借款来源看,农户价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比重较大。根据央行的一个课题(温铁军,2000)显示,农户从民间金融中介处借贷比重约70%;正规金融中介贷款比重约25%左右。在正规金融中介中,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较大,但仍然不到农户借款总额的20%。
(3)从借款用途看,主要分为生活性贷款、生产性贷款和非正常贷款。在大多数地区,农户生活性贷款超过了生产性贷款。而且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生活性借款需求呈递减趋势,生产性借款需求呈增长态势。这样的趋势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基本吻合。
(4)从借款方式看,农户希望采用较少或无抵押贷款方式。农户收入水平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除住房(而且很多农户住房是祖辈留下的,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能抵押、变卖,否则会受到舆论谴责。)外,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很有限。这样农户就很难从一般商业化组织贷到款,往往会从当地合作性民间金融机构那里,凭人脉关系贷款。
(5)从借款程序看,农户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简便、灵活。由于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加之,农户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烦琐的手续经常会贻误时间。人民银行广东茂名支行抽样调查中发现,约有87%的农户不愿到正规金融中介组织贷款,是因为手续烦琐、耗时太多(刘为霖等,2001)。除此以外,农户借款还要考虑便利性等一些实际因素。
显然,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各种交易活动越活跃,金融需求也就越旺盛、越复杂,当外生性金融中介不能满足融资需求时,活跃的交易环境会内生出替代的安排。因此,农村经济活动越活跃的地方,正规金融中介之外的民间组织就越多、越发达。
通过上述农户金融需求特征的描述,我们就能清楚,农户的一般融资次序是:内部融资、熟人借贷,自发性融资合作组织(比如:合会,农金会)、民间私人金融中介(钱庄,典当)、正规金融中介(农信社,农发行,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
上述表明,构建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中介,首先应考虑农户的金融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农村金融资源,更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此,我们应尽快建立以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中介体系。
1.合作性金融中介
第一,鼓励引导如合会这样的金融中介公开化、规范化。这类组织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管理,加强联系,充分发扬互助合作传统。第二,突出农金会的民办性。恢复农民对农金会的自治性,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负责人和受益人。鼓励农金会资金分流管理,一部分资金发挥互助作用,为成员提供优惠贷款,加强成员向心力;一部分资金发挥商业性作用,成立专门的投资性机构,以盈利为目标,增加成员福利。至于像钱庄这样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可效仿台州商业银行,转变成名符其实的私人银行,纳入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中。
2.政策性金融中介
政策性金融的唯一承担组织是国家农发行,这一点在转轨过程中必须明确。这意味着农发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是完全意义的公共产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而不是致富支持。这种支持直接面对农村及农户,提供基建资金,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系统性风险。政策性金融的任务在西部广大农村比较艰巨,甚至要在西部农村金融上起主导作用。
3.商业性金融中介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历经了三十年,在这一时期,虽然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相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远远不足的,要发展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就需要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这就需要正规的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相互的补足。
农业发展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农”问题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
1979年,我国进行了经济改革,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从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非农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型。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金融部门的投入产出品市场进行了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调整阶段。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得以恢复,随着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银行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1982年国家否定了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体制,重申信用社合作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并先后进行了以搞活业务为中心、恢复和加强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理顺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了企业化运营。
1984年,国家指出必须抓紧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到1988年,通过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贷业务、自有资金积累快速增长。这一期间农村信用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第二阶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顿阶段,1988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我国实行了紧缩财政和紧缩信贷的“双紧”方针,信用社进入了整顿阶段,初步改变了信用社即是集体金融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初步理顺了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但在宏观紧缩的情况下,原来对农村信用社松绑的种种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计划、允许多存多贷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信用社还要承担保值储蓄、购买金融债券的政策性亏损,再加上信用社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非正常贷款比重高,贷款收息低,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日益严重。
除了对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接管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农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按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本着追求利润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倾向于贷款给优质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设置分支机构需要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其网点逐步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收缩。
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布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们在放款方面变得小心起来,导致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变窄,进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较低的利息率为农户在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储蓄提供了负面的刺激,这样就刺激了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独立发展阶段。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今年的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决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遗留下来的问题
农村的发展使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实行城市化工业化的赶超战略而攫取了大量的农村剩余,使城乡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乡二元化的局面。农村作为城市的“补给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则城乡的发展脱节,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在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程中,我们发现所有问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如何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改变,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求时,就成为了市场资金的需求者。虽然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能够解决部分资金需求,但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需求。在农村实行后,千千万万独立生产的农户也成了资金的需求者。对大多数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那么,乡镇企业、农户,以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等对资金的需求因该从何而来?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临农村信贷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资本金融需求,不与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其次,农业银行经营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这一转变的结果是,近年来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向城市收缩,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因此难以支持农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再次,农村信用社在于农业银行行社“脱钩”时,被动的承担了大量的呆账,造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负担严重,没有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机构都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服务时,在客观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组织的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因为要承担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的双重压力,加上农村中农户居住分散,贷款规模小,国有银行一般不愿向农业企业贷款。而民间金融是由农村内部自发生成的,具有微观信息灵敏的特征,借贷双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费用的降低。民间金融组织是在农村土生土长起来的,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双向的利害关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虽然民间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以及发展过快,使得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私人钱庄很多,高利贷发生率高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
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应该明确,发展农村的目标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发展农村的经济首先就要发展农村的金融,为发展农村的经济提供资金。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发展农村的基本条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见,当务之急是为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融资的来源合法化规范化。乡村银行体系的建立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使之在运行机制和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不足引发了农村资金供给的不足,金融服务的不足,农村金融创新的不足,金融人才的不足以及农村金融生态的畸形发育。
一、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因素
(一)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处于扁平化神经末梢的农村机构,受全国“一盘棋”的影响,很难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缺失,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除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邮政储蓄外,没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没有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直接融资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机构。二是机构缩减,从业人员减少。随着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推进,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将逐步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三是管理权限上收,授权、授信难。“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导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缺失,农村市场符合授权、授信承贷对象的稀缺,使中小企业很多项目缺少资金支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四是信贷投放萎缩,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五是资金大量外流。商业银行“储蓄所”、“远程终端”作用单一职能的发挥,源源不断地吸收着农村的“闲置”资金,然后,有组织地大量外流。六是支农资源稀释。
(二)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
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一是服务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裁撤,大部分网点集中到了县市区域,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服务方式落后。其繁杂的贷款手续、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三是服务手段落后。在商业银行瞬息间可到账的资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账。
(三)农村金融创新供给不足
当大中城市金融机构一个个推出金融服务品种时,农村市场却依然故我,经营着单调的存、贷、汇业务。除金融结算和少数乡镇开通的针对单位的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业务几乎没有。当农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在贷款方式上,除对少数已评级农户以信用方式发放小额贷款外,其余贷款一般都得提供相应的抵押或质押,且抵押的品种仅有机具、房屋等有限的品种。农村金融信贷服务品种创新的缺乏,造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四)农村金融人才供给不足
农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缺乏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使农村地区很难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
(五)农村金融生态畸形
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业的经营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畸形主要表现是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和社会环境外部畸形。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一是经营收益低,商业银行不愿介入。二是农村信贷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介入。三是银行资产保全困难,商业银行不敢介入。
社会外部环境畸形表现在企业方面,一是企业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主要是土地、房产两证不全。二是抵押评估中介收费高,担保中介机构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特殊贷款的税收优惠和监管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盲区多。
表现在农民方面,一是农民的金融意识淡漠,投融资意识缺乏。二是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农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滞后。三是农民间融资活动频率加大,融资纠纷和债务纠纷呈上升态势。农村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维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年披露失真导致银企关系扭曲。可以说,制度供给不足是农村金融生态畸形的根本成因。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资金流通不畅,农业无法快速发展,农村社会有被边缘化的迹象。
二、破解金融供给不足的途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要彻底扭转当前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局面,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从消除金融供给不足的成因人手,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疏通农村融资渠道,激活农村沉淀资金,建立农村保障机制,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产权方式的有机结合,以此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应建立分工合理、功能齐全、辐射全面、互补互助的农村金融体系。即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商业性金融机构、地方金融、邮政储蓄银行并存,民间金融辅助配合的多元化、主体化,适合农村发展状况的特色金融体系。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应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扩大信贷服务领域,贷款规模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要强化政策性银行的扶持作用,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政策性投入;国有商业银行要继续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要斩断其从农村大量吸取资金的管道;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的资金应通过合理途径回归农村地区;要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要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通过合理规范,正确引导,促使民间金融内生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或民间金融机构。
(二)转变经营理念,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树立“小客户、大市场”的经营理念,积极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业、物流业的贷款营销;支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连锁经营;支持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新型营销体系和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支持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创业,为农民提供打工创业等贷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农业、订单农业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规模农业,支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拓展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对农业经济的补偿作用;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要针对农业、农村、农民需要开发农民养老保险、大宗农作物保险等新险种,分流金融机构独立抵御农业灾害带来的信贷风险。同时,可以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四)构建新型农村担保体系
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如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五)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出版周期:半月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3-1804
国内刊号:11-59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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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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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1.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更多体现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上。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村金融的监管与商业金融有很大差异,银监会更多地是依靠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然而这些制度并不完全适合农村金融发展,必然会造成冲突。
2.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我国的农村市场范围大,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转向多元化。由于有关监管措施相互重叠甚至产生抵触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准确定位各自职责,导致农村金融建设始终形成不了监管合力。
二、完善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金融立法倾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在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业中扮演重要角色。许多国家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国家金融立法活动应高度重视农村,逐步倾向农村,加快农村金融改革进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进程。
(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立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对资金借贷有规模大、时间长等要求,农村小额、高频资金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这就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由于民间金融缺乏完善的立法,监管机制落后,许多违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严重干扰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对这些活动加以监督控制。首先,需通过法律明晰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使得农村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农村民间金融逐步走向规范法;其次,通过法律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化与合法化,明确限定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适当鼓励私有股份参与银行股份制改革,将原本的非法资本引入到正规、合法的渠道。
(三)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设置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机构
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开展业务、盈利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应不同于城市金融监管。城市金融监管的主要依赖银监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银监会层级较高、不了解农村的现实情况,很难做到对农村金融的有效监管。相应部门应考虑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做到权利下放,层层把关,分散管理,将监管落到实处。
2.通过法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自发性,若能建立有效的民间监管制度,依靠群众进行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必然会更贴近实际。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发挥法律作用引导协会发挥其相应作用,明确其正常工作机制以及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3.完善现有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也进行了多次变革。然而,这些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近几年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外流、金融机构亏损、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尚未满足、金融政策扭曲等问题比较严重,并且已经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时更加剧了农村经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本文从农村金融生态发展与缺陷的视角构建理论分析框架,以解决农村金融生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旨在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生态系统金融监管
金融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法规等)为了更好的生存和长远的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要素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彼此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风险的度量和化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风险与受益的转换等行为,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农村金融生态的特点
(一)动态性
农村金融生态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和自然生态一样,也在不断进行着新陈代谢,逐步完善。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农村经济为农村金融提供物质资源作为其前进的动力。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会对农村金融提出各种需求,促使农村金融不断进行创新,促进农村金融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从另一个视角看,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又具有反作用,通过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金融服务的逐步深入,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更好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促使农村金融生态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差异性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另一方面对农村政策的理解程度和执行水平也参差不齐,加之金融要素发育水平也存在着差别,此外,目前的分权体制下,地方行为存在着差异,其中囊括考核指标的差异。这种状况会引起地区之间的差异,地区的差异又会造成农村金融生态状况的差别。因此,在客观上农村金融生态存在着地区的差异性。
(三)边缘性和脆弱性
农村金融生态和城市金融生态都是金融生态的组成部分,与城市金融生态相比,农村金融生态具有边缘性和脆弱性。一方面,农村金融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要求越来越高,但其中的某些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体制内金融资源供给渠道不断减少甚至农村资金外流。实行金融改革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大量撤离,逐渐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分散性、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有限。邮政储蓄成为了农村资金向城市转移的“抽水机”。
农村金融生态的缺陷表征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和县域金融萎缩等现象,表明了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出现了缺陷。缺陷的金融生态系统的具体表现为:金融生态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固有功能的破坏或丧失、金融主体多样性下降、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减弱、系统生产能力下降等。
(一)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多样性和数量减少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主体主要有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合作基金会、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准正规金融指一小部分当铺等,非正规金融指高利贷、各种会合、私人钱庄等。就业务上说,我国农村金融主要业务是农业信贷,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等业务尚未开展,然而在农村即便开展农业信贷的金融主体也在不断减少。在正规金融撤离的真空下,非正规金融虽得到迅猛发展,但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无法获取正规金融制度所提供的服务,因而融资能力有限、风险较大。这样,我国农村金融主体已经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现象。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也进行了多次变革。然而,这些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近几年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外流、金融机构亏损、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尚未满足、金融政策扭曲等问题比较严重,并且已经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时更加剧了农村经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本文从农村金融生态发展与缺陷的视角构建理论分析框架,以解决农村金融生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旨在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生态系统金融监管
金融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法规等)为了更好的生存和长远的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要素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彼此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风险的度量和化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风险与受益的转换等行为,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农村金融生态的特点
(一)动态性
农村金融生态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和自然生态一样,也在不断进行着新陈代谢,逐步完善。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农村经济为农村金融提供物质资源作为其前进的动力。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会对农村金融提出各种需求,促使农村金融不断进行创新,促进农村金融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从另一个视角看,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又具有反作用,通过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金融服务的逐步深入,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更好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促使农村金融生态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差异性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另一方面对农村政策的理解程度和执行水平也参差不齐,加之金融要素发育水平也存在着差别,此外,目前的分权体制下,地方行为存在着差异,其中囊括考核指标的差异。这种状况会引起地区之间的差异,地区的差异又会造成农村金融生态状况的差别。因此,在客观上农村金融生态存在着地区的差异性。
(三)边缘性和脆弱性
农村金融生态和城市金融生态都是金融生态的组成部分,与城市金融生态相比,农村金融生态具有边缘性和脆弱性。一方面,农村金融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要求越来越高,但其中的某些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体制内金融资源供给渠道不断减少甚至农村资金外流。实行金融改革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大量撤离,逐渐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分散性、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有限。邮政储蓄成为了农村资金向城市转移的“抽水机”。
农村金融生态的缺陷表征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和县域金融萎缩等现象,表明了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出现了缺陷。缺陷的金融生态系统的具体表现为:金融生态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固有功能的破坏或丧失、金融主体多样性下降、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减弱、系统生产能力下降等。
(一)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多样性和数量减少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主体主要有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合作基金会、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准正规金融指一小部分当铺等,非正规金融指高利贷、各种会合、私人钱庄等。就业务上说,我国农村金融主要业务是农业信贷,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等业务尚未开展,然而在农村即便开展农业信贷的金融主体也在不断减少。在正规金融撤离的真空下,非正规金融虽得到迅猛发展,但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无法获取正规金融制度所提供的服务,因而融资能力有限、风险较大。这样,我国农村金融主体已经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现象。(二)农村金融信息流动出现障碍和梗阻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分散、小额零售、个性化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直存在。而农村金融生态退化,资金供求关系破坏,信息流动及传递效率会随之降低。至2006年底,我国农村“高利贷”高达1.7万亿元左右,农民更多趋向于寻求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其中占很大比例的原因就是信息流通不顺畅,造成农民对正规金融组织理解不够、经验缺乏,尽管现在他们对正规金融组织的服务评价有了重大转变,但其心理长期形成的“贷款难”思想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呈加剧化趋势。(三)农村资金循环链条出现问题
从理论上讲,农村金融的职能是通过信用手段筹集农村货币资金,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实现农村资金良性循环。然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功能异化,一方面,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入了城市,另一方面,农民又很难从银行和信用社获得贷款,导致农村资金循环链条不能良性循环。
(四)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生产能力和服务功能下降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乡镇企业对农村金融体系提供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储蓄居民、企业和生产领域提供的金融服务却相对减少,进而阻碍了创造性活动,制约了地方经济增长。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目前业务单一,大多数仍沿用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业务品种缺乏。与城市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日新月异、产品种类日益丰富相比,农村金融服务严重缺失。新兴的中间业务在农村根本没有普及,最显著的就是农村金融结算明显滞后于城镇,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等业务也迟迟未能开展,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整体的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在下降。
(五)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稳定性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在为农村经济活动提供强大金融支持的同时,其金融风险也在加速积累,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性在不断下降。单一的负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但加大了其利息负担,而且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对存款负债过度依赖。一旦存款出现波动,对资产的调整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从而增加了农村金融风险。
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改善建议
农村金融出路
近些年以来,农村金融面临越来越收缩和挤压的困难境地。存款都被抽到发达地区,除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外,在农村的贷款也集中于工业和住房贷款等。
农村金融的困境在于,农业相比其他行业利润率低,风险大,还款意愿差,导致多家银行纷纷推出农业市场,导致高利贷横行。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我认为关键在于理顺农村经济的资产结构找到金融机构和农业产业都可接受的结合点,降低农业经济风险。土地变现能力差,只有流动性比较强的粮食一类的农产品作为抵押物。
一、农业贷款需要创造三个条件:
1:比较稳定的农产品价格。价格真正反映土地、农民劳动、粮食的价值,减少不必要的市场波动。按照社会平均利润率来衡量农业的利润率,决定农产品价格,从根本上解决乱占耕地,粮食安全,“三农”等问题。
2:中立的第三方有标准的农产品仓库,出具可以质押的仓单,作为贷款要素之一。
3:农业产业(加上保险)每年正的现金流量预期,作为还款来源。
理由如下:按照银行信贷要求,取得贷款必须要求有资产抵押保证等二次还款来源。但是农民土地因为不是自主产权,而且不允许流通导致不能作为资产抵押。下面剩下的只有劳动成果―农产品,但是如果这些产品价格很不稳定,就象现在的美国房地产价格一样,必然会影响金融支持的信心和力度。
二、反对政府定价的人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定价容易违背市场规律,造成很大浪费。认为市场定价同样会造成很大浪费和风险。高斯认为在市场交易往往有颇高昂的费用,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价格是难以决定的。原来市场理论认为期货具有发现未来价格的功能,因此具有减少市场价格的波动的作用。但是从去年石油、黄金、大米价格的剧烈波动能够看到,这种假定并不总是成立的。当价格在一个箱形整理区间波动时起一定作用,过去期货市场因为信息不能充分揭示,导致有套利空间,现在信息的高度共享,于是人就创造出类似赌博的游戏,由于资金量的过于巨大,一个很小的事件,引发很大资金流动的“蝴蝶效应”,期货市场反而加剧了价格波动。农产品价格关系民生问题。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第一件大事。本来农民手中拥有土地和生产出的粮食、棉花等生物资产,因为市场价格很低或大幅波动造成错误决策。从而产生灾难性后果。市场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全平等的。“谷贱伤农,粮贵伤民”本来是一对矛盾,在相对比较强势的消费者面前,农业生产者一般比较处于弱势,他们在千方百计的摆脱这种地位,但并不容易。只有从事农业与其他行业有相同的利润率,才能从根本上平等。
2、我国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和棉花的生产成本水平较高,生产成本是美国的1.2倍,没有比较优势。在主要农作物中,只有稻谷在生产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比美国低40%左右。如果按照经济学比较优势理论,很多农产品价格是没有竞争力的。这是因为,美国农业和金融系统发达,长期占据价格制定者的角色,美国现代化农业大面积的连年单作,大量使用化肥、除草剂,加上长期的机械耕作,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流失现象。美国式的现代化农业往往只使用少数的几个品种,减少遗传的多样性,对于农业生产是很危险的,因为一旦病虫害爆发,由于品种的单一可能全军覆没。大量消耗能源,能源利用率低美国现代化农业是典型的“能源集约农业”,美国每人一年中消费的食物,是用1吨汽油生产的,如果全世界各国都采用这种能源集约农业生产方式,那么占全球目前消耗量50%的汽油要用来生产食物,而且靠美国的粮食是养活不了全体中国人的。
3、制定保护价容易导致农产品的过剩。前一段农产品价格下跌,就是由于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加与城市人口农产品消费增长缓慢的矛盾加剧所造成的,是因为农产品收入弹性过低的缘故。依靠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攀升来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以使其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体已经不会成为常态。虽然短时间给与了保护,但长时间是一个灾难。
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加,是因为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地下水,同时还有种子等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等因素,但是土地、清洁水资源的减少,这种增长模式是不能长期存在的,粮食安全是一个长期问题,中国农业的出路在于劳动密集型的精细化农业。
前些年我国实行的“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政策,因为国有粮食部门垄断粮食收购,没有发挥市场作用,各地区粮食价格不统一,导致很多问题,最后实行不下去。
现在,同样需要补充市场作用的漏洞。市场的漏洞之一就是认为只要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看不见的手”就会产生正确的价格。但是现在,或者是流动性不足,或者是流动性超出,导致价格过于波动,产生不了正确的价格。这样只能由政府定价,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这种模式的正常操作流程是:
每年国家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率,匡算处主要的农产品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的拥有者(包括生产者,流通环节持有者),在收获的时候就可以把农产品存储到标准仓库去(可以降低全社会的仓储、运输损耗),并获得仓单。在需要金融资金的支持时候,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检验,银行按照自己的贷款审批流程,对农产品仓单实行质押贷款。国家的农产品指导价格是一个重要的放款依据,以此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既保证了农民的主观意愿,又维护了农产品的稳定,防止农产品价格的巨幅波动,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双方利益。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高风险应该是高收益,但是农业生产受益很低,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除了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外,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也非常重要,当前在世界经济重新洗牌,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指引下需要对农村金融予以特别扶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发展长期路线规划。
参考文献:
[1]胡卫东.金融发展与农村反贫困:基于内生视角的分析框架[J].金融与经济,2011(09).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制度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动脉。中国农村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撑。在中国农村有一种自古以来就保留着的金融形态,即农村金融。尽管学界和业界对农村金融的定义各有分歧,但这些都丝毫不能影响农村金融对现代经济发展的贡献。一度以来,中国的农村金融混杂在其他的商业金融环境中,让本来服务于农民的农村金融流离在外。
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适应。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对的是大量的分散小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不仅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缺少担保或抵押,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需的信息;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特点,还要求金融服务简便、灵活、及时。加上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不稳定、比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风险高,而收益又比较低。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性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在追求规模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和方法,还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并不表现为金融机构、工具和制度的现代化,而是表现为与农村经济的适应性。
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出现干预过度,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在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需资金只能来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工业化战略。然而,今天的发展战略要求工业反哺农业,农村金融将担负着更大的责任。农村金融兴,则三农兴;农村金融活,则三农活。要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扩大内需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而农村信用社一类的农村金融系统必须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必须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农村金融改革已成为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中之中,如何能建立一个平稳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已成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
从金融与经济的相互关系角度可以将农村金融市场区分为与农产品市场化相配套的金融市场和与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相配套的金融市场。前者通常称为货币市场,与经济的关系是浅层次的关系;后者通常称为资本市场,与经济的关系是深层次的关系,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 不管是正规农村金融还是非正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关系都是浅层次的货币关系,即农村金融货币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的开发深度有限,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
二、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性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的需求,再加上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受到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诸多限制,致使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抑制现象较为严重。使得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唯一金融机构。阻碍了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
三、农村金融创新滞后
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仍在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 金融服务功能有所弱化。 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品种和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为主,农村融资仅局限于间接融资渠道;农村金融机构性质单一。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其性质均为单一的银行信用。担保、保险、证券、基金、投资、租赁和信托等机构在农村地区基本上处于空白;信贷产品缺乏创新。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除少量的联保贷款和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其余为抵押担保贷款。而农村地区由于普遍缺乏担保机构和有效的抵押担保品,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滞缓,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缺乏必要的管理和规范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基本上处于非公开状态,游离于政府的有效监管范围之外,容易引发以下问题:非正规金融借贷是一种较为原始和落后的信用方式,多属于私人交易行为,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存在,形成大量资金的系统外循环,影响货币政策在农村地区的传导效果; 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货币供应量, 而这部分货币供应量处于中央银行的有效监控之外, 其波动缺乏规律性,造成经济运行中实际货币供应量的波动趋于加剧,增加了中央银行对调控实际货币供应量的难度。
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农村改革重中之重的金融改革更应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时期探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路径选择,应着力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显着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提升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具体而言:
五、充分调动和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发展功能
全面深化农信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各项改革,理顺管理体制,维护和保持县(市)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促其真正发展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 切实发挥其联系农民“金融纽带”和支农发展“主力军”的作用。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工作的传统骨干,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快推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和完善其运作机制,稳定和发展农村地区的网点及业务,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作用。邮政储蓄银行的特点是以小额贷款为特色,以农户、各级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今后工作的重点应是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促进资金回流农村。
六、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活力
针对农村信贷服务需求特点,充分利用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特点的新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时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大中型银行站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发挥金融支农杠杆作用的战略高度,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中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 金融抑制 农村金融发展
一、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进入关键时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展农村经济是其重要的前提和内容。
对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戈德史密斯得出了很多值得重视和进一步研究的结论,但其理论是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为依据的。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和肖以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金融压抑与金融深化两个不同角度,系统地阐述了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内生增长模型的兴起为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理论提供了新的思路。20世纪90年代,致力于金融发展的经济学家把内生增长与内生金融中介或金融市场并入金融发展模型,建立了诸多复杂模型。Patrick(1966)、Thakor(1996)等学者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取决于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在经济发展初期,良好的金融系统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可以显现出巨大作用。
既然在经济发展初期和起步阶段,金融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和支持作用,那么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候,如何发挥金融的支撑和牵引作用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
1、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抑制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型抑制主要表现为双重供给不足,即正规金融部门的制度供给不足和资金供给不足。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供给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几经变革,形成了现行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这些金融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金融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有银行商业化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整顿,目前能向农村提供资金的金融组织非常有限。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供给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缺陷明显;二是中国农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调整,大量消减乡镇分支机构,即使有分支机构,也是只吸收存款而不贷款,导致对农业的服务功能减弱;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障碍,影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壮大,虽然目前正在进行改革,但是效果还有待观察;四是村镇银行虽然在进行试点,但目前还处于试验阶段,大量铺开还有待时日。
(2)存在严格的农村金融管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管制现象普遍存在,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的金融管制却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农村比城市的金融管制更加严厉。很多在城市进行的金融创新,在农村是不被允许的;在农村取消合作基金会,但又禁止农村成立新的金融机构,这无形中延误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形成和发育。虽然近年来允许在湖北等地进行农村村镇银行试点,但是该制度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其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3)农村资金的流失现象严重。我国农村中资金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农户以净存款人的身份为其他经济部门贡献了金融剩余。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渠道外流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非农化;二是邮政储蓄银行转移了一块农村资金;三是县域层次金融收缩和资金外流加剧了县级以下农村资金的稀缺。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资产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通过逐步撤并分支机构、上收信贷管理权限等改革措施,事实上造成了县域和农村金融的萎缩,直接导致县域和农村资金的外流。
2、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受到抑制
我国农村面临着这样一个事实: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需求也相对不足。作为承贷主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组织对农贷的需求表现疲软。这种情况意味着,我国农村中的金融抑制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农户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不足。
农户的融资需求不足,一方面是自然需求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商品化程度低,货币化程度有限,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交易性需求。另一方面是人为需求不足,这是政策压抑的结果,其根源在于制度供给短缺。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不足的后果
1、农村居民对金融机构的依存度降低
我国农村仍然采用传统的生产方式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需求量小且以自筹为主,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技术改造主体缺位。农村的金融服务已出现断层,形成农村地区市场的金融服务真空地带。以湖北省为例,截至2008年底,湖北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3575亿元,贷款余额9093亿元;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1300亿元,其中“三农”贷款490亿元;所有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总额550亿元,占总贷款额约6%。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影响了我国农业技术的进步,阻碍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
2、信用状况恶化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了农村信用恶化。各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债务人)考虑到国家对农村经济建设的支持,不会让农村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过度干预,政策贷款、关系贷款和裙带贷款盛行。这些都影响了农村金融经营效益的提高和管理水平的改善。另外,现行的农村金融和财税状况导致农业增长有限,农业比工业、商业的利润率低,资金不断流出农业和农村,造成农村信用状况的恶化,从而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建议
1、重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重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遵循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构建政府指导下的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个人借贷和政策性金融等多种组织形式相互竞争、协同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它应该遵循这样几个原则:第一,政府要转变职能,放弃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第二,要完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是这一体系运行的基础。第三,要适应农村金融需求,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建立多元化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可以加快创新,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快信用社的改制和改革,将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的组建力度,使村镇银行成为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主体;三是鼓励在县域层面大面积地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四是鼓励和规范农村中居民之间的借贷;五是合理定位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职能。
2、实施土地金融制度
在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长期信贷投入不足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土地金融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产生的一项制度安排。土地金融是利用土地作为长期信用的担保品,来获取资金融通的一种长久性金融流通措施,通常称为土地抵押信用。完善的土地金融制度在聚集资金、分散风险与配置土地资源上具有突出的作用。土地金融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可靠,安全性高;二是土地金融具有持久的自偿性。
针对我国农村中抵押物少和抵押属性低下的现状,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这样在满足农民对资金需求的同时,又维护了信贷资金的安全。针对土地金融制度的实施,建议在农村建立土地使用权抵押银行,专门经营土地抵押信贷业务;同时,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所,规范土地使用权的流通转让。这样既可以满足了农村特别是农业对资金的需求,又盘活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现在农村经营过度分散、生产效率过低的问题。
3、建立农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
农村中的主要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虽然说是合作制,但是国家实际承担了隐性担保。随着农信社改革的进行,农村金融主体会出现多元化和民营化的发展趋势。要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多元化要求,就必须发展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主体。这些资金可能来自于当地的私人、村民、城市富裕阶层、某些法人投资等等。从2006年年底开始,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落实,中国金融市场将对外普遍开放,所有制将更加多元化。在此背景下,再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经非常不合时宜了。
由于农村金融中需求主体都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其供给的主体必然会是中小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使储户对中小金融机构保持信心,特别是在经济状况不好和金融机构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实施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农村可以利用国家给予的宽松政策条件,在辖区内率先实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大量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中来。
4、改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好的制度可以通过合理确定制度目标和规则,使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推动制度目标以最低成本实现。因此,在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所有参与的市场金融主体都接受监管并且受到同等待遇,防止某些市场金融主体因为受到歧视而转入地下,维护农村金融的公平有效竞争;二是要正确处理存款人利益与被监管者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维护被监管者的权利,促使其快速发展;三是农村金融努力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性与统一性,这既是对完善监管制度的要求,又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保证。
总之,在经济发展初期,由于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正相关关系非常明显,所以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这个重要的推手。在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建设的时候,要率先在金融机制上实现突破,克服金融中存在的抑制问题,从而带动农村经济大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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