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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论文

时间:2022-09-22 05:14: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监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监管论文

第1篇

高校校园网安全问题分析

某高校对校园网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得出的分析图。其中涉及到的很多问题都可能是由校园网的安全隐患所引起的,例如:网络攻击、无法认证等。一些看似无关的问题也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影响因素在里面,例如:很多“黑客”就经常制造一些“病毒”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导致系统运行速度变慢甚至断线。

(一)用户数量大而密集目前,校园网的使用者大多数是来自高校的学生,这就导致了高校的校园网用户群体庞大而且分布相对密集,容易引高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初探文/王红云发内外两方面的安全隐患。一方面,由于校园网与因特网相连接,运行速度快、使用规模大,在使用因特网服务的时候,很容易面临一些“黑客”的群体攻击;另一方面,校园网用户由于多数以大学生为主,对新鲜事物以及网络新技术比较好奇,敢于尝试,成为网络上最活跃的用户,正是这一特点很容易对网络产生一定的影响和破坏,而且其自身也很有可能成为一些“病毒”的攻击目标。

(二)网络环境架构问题校园网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教学与科研应用。在这些应用中,相对安全管理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也比较宽松,从而导致存在很多的安全管理漏洞。并且,目前大多使用的操作系统普遍存在着一些安全漏洞,这无疑为网络安全造成了不小的威胁。例如:WindowsNT/2000是一种常用且易于操作的,这反而失去成为最不安全的网络系统。

(三)校园网系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高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将所有的计算机等设备全部统一购买,加上对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也是异常复杂,所以,很难将制定的安全政策在所有的端系统统一实施。进而使得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难度增大,这对于原本就人员不足网络管理部门更是雪上加霜。安全隐患的存在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缺乏完善的网络使用以及管理制度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导致校园网的管理者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办法时过于随意,从而很难有效的进行网络用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改革

未来的信息技术发展将成为广大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势必以科研以及教学等工作的核心支持呈现。因此,对于确保高校的网络安全、可靠、顺畅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端点设备的接入目前,广大高校已经基本实现了入网用户的身份认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但是,却无法判断出系统用户的计算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从而也就很难对其网络行为进行管理。端点设备安全接入能够对入网用户的网络行为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其工作原理如下:首先,身份验证,当用户的电脑进入到系统时,系统会对其身份进行安全检测,一旦确认其身份违法,则会禁图1校园网问题分析图止其入网行为,然后,对其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如果存在漏洞则需隔离处理。只有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

(二)确保网络出入口安全目前,防火墙技术主要作用于三到四层的检测与筛查,而对应用层的病毒攻击效果不明显,致使在校园网以及数据中心的输入口经常受到病毒的威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防御手段。并与防火墙技术相配合,保证校园网的应用安全。

(三)实现校园网透明化对网络的管理以及应用进行优化,必须做到网络的高度透明,并对大规模的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实时状态信息的收集与整体,对流量的分布详细掌握,从而为各种优化措施以及QoS方案的执行做好准备,确保关键业务的顺利运行。

(四)IP技术的存储整合目前,存储资源主要是依靠服务器和应用,多数都是分散存在的,很难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对存储资源的整合是解决资源和信息孤立的重要环节。利用高校数据中心的深入建设,能够实现资源的存储、整合以及共享。从而为数据和应用系统的整合提供支撑平台。校园数据中心的特点不同于其他行业,是分布式数据中心的建设,这既是高校管理模式的需要,也是实现异地容灾备份的需要。同时,不同区域的数据分布式多物理位置存放可满足校园应用对资料的高速访问的特点需求,即大多数的应用需要对于数据的高速并发访问。那么在多数据中心的建设需求下,基于IP技术将大大降低数据和存储资源的整合难度,并极大地降低了总体拥有成本。安全数据网络是与校园网络物理融合、逻辑分离的安全VPN网络,在充分保证数据安全性的前提下,复用校园的基础网络资源,降低基础建设的投资,同时也解决了存储系统在物理距离方面的限制,最终以低成本实现了效果满意的数据备份、容灾。

(五)完善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制度无论是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还是最新的软硬件设备支撑,都需要有优秀的管理人才进行管理。而管理人才更是离不开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其配合。因此,管理人员要对网络安全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并不断的对现有网络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做到与时俱进。并在高校当中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帮助用户提升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将网络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第2篇

本文作者:熊文彬朱杰王韶伟李虎伟张厚明工作单位: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俄罗斯核电安全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我国的异同

俄罗斯核电安全监管体系与美国及我国有许多相同之处,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下面主要从核安全法律法规层次、核安全监管组织机构以及核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等方面对三国核电安全监管状况进行简要分析比较。2.1俄罗斯核电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我国的比较为了对俄罗斯与美国及我国核电监管进行比较,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美国核电监管状况。目前,美国的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比较系统和完善,在核能利用领域美国有原子能法、联邦管理法规10CFR系列、核管理导则RG系列,并拥有ANSI、ANS、ASME、ASTM、IEEE等制定的工业技术标准。美国核管制委员会(NRC)是美国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设有主席1人,委员4人,这5人均由美国总统任命,国会批准。NRC由总部及地区办公室组成,还设有2个咨询委员会(核安全咨询委员会和核废物咨询委员会),目前NRC拥有约4000名员工。NRC集行政管理、技术审评、现场监督职能为一体,相应职能的行使由下设的各office执行,在美国NRC的技术后援单位被称作/Contractor0,与安全相关的研究项目通常由具有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大学或国家实验室(即/Contractor0)进行,这类/Contractor0由NRC的RES部门(NRC负责研究工作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执行联邦法规10CFRPart50所规定的/二步法0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自1989年颁布了新联邦法规10CFRPart52,规定了进一步降低新建核电厂的投资风险和技术风险的/一步法0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并已经在新设计的核电厂如AP1000中使用[9]。俄罗斯核电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我国监管体系主要比较见表2。从表2中可看出,俄罗斯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分为3个层次,而美国的核电法规体系分为5个层次,与俄罗斯相比其核电法规体系划分更加细致,我国在核安全法规体系建设上借鉴了美国的良好经验,目前也为5个层次。与俄罗斯及美国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相比,我国5原子能法6或5核安全法6目前暂时空缺。在核安全监管组织机构上俄罗斯采取的是核能与辐射安全局总部、地区管理局加核能与辐射安全科技中心三者各司其职的模式。在组织机构上,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与我国的基本一致,而美国NRC则集行政管理、技术审评、现场监督职能为一体,相应职能的行使由下设的各office执行。在监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上,俄罗斯与美国均为总统任命,两国监管机构均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而我国目前核安全监管机构目前隶属于环境保护部,暂时还未能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管理方面,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HAF001P01的规定对核设施的许可证管理一直之行/类似于两步法0的许可证管理程序,这一点与俄罗斯核电厂许可证管理有类似之处。另外,在核能行业技术标准上美国、俄罗斯均有着较为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标准,而我国目前是多国标准混用。2.2俄罗斯、美国及我国核电监管力量分析比较将俄罗斯、美国与我国核电监管人员及经费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见表3。由表3可见,俄罗斯在平均每堆监管人员上要多于我国,在每堆经费预算上与我国相差不大(1346万卢布约合人民币267万,此处数据为俄罗斯核监管当局2010年预算)。美国在核电监管投入上面领先于中、俄两国。

我国现行体系对俄罗斯堆监管的问题

(1)核安全监管高层法律法规缺失与俄罗斯相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核安全监管高层法律依据缺失,缺少5原子能法6,仅有的一部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6,主要针对核能开发、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及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废物及贯穿辐射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众所周知,核安全涉及到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等诸多方面。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6对核安全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部门的职责、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资质、责任、法人资格、法人变更等重大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该法无法强调核安全立法所强调的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全方位的审评和监管,并不具备核安全基本法的性质和地位。而俄罗斯最重要的三部法律5原子能利用法6、5居民辐射安全法6、5放射性废物管理法6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鉴于此,我国有必要也必须加快5原子能法6的立法工作,从国家法律层面解决好核安全监管的问题。(2)国外引进规范、标准的本土化工作滞后我国核电建设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或者参考了多国技术,造成我国核电厂堆型多样化,在核能领域我国目前国家层面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较少,如在设备采用标准方面田湾核电站主要参考的是俄罗斯的#OST标准。在新堆型引进之初,根据不同的核电技术路线确定相应的规范标准是比较可行的路线。但如何借鉴国外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订我国自己的核电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是核安全监管及核工业界均面临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田湾VVER型核电厂、中国实验快堆CEFR等俄系反应堆的工程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应当结合审评、监督方面的经验,将俄系堆型在我国实践中所取得的宝贵技术经验进一步本土化,做好吸收再创新。在充分借鉴、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先进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在保持足够的先进性、确保核电安全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标的逐步建立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为俄系堆型在我国的核安全监管夯实基础。(3)核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薄弱俄罗斯核工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核安全监管队伍结构合理、经验丰富。与其相比,我国的核安全监管队伍还有一定差距,我国核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我国核电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不相匹配。即使2011年下半年我国国家核安全局扩编后整个核安全监管系统编制达到了1000人,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核电安全监管人手不足的问题。同时,我国现有的核安全监管人员大多来自高校的毕业生,虽具较高学历,但缺乏岗位培训、缺乏实践经验,对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质量会有一定的影响,这与核安全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构成一定的矛盾。而且目前国内核安全监管队伍里有俄系反应堆监管经验的人员缺乏。

(1)加强核安全立法,尽快出台原子能法核安全是核工业企、事业单位总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最重要的组成。不仅仅要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更加必须的是遵循核安全领域专业性和技术性更强的特殊法规和标准。而作为核安全监管母法的原子能法的缺失将无法解决诸多基本问题,导致我国整个核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因此,需要建立这一顶层的法律,一部核能领域的基本法来统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只有具备了一部从内容和形式上规定了组织体系与职责、使用范围、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程序或步骤、核事故应急、法律责任、补偿与赔偿、法规建设等的原子能利用基本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强有的核安全监管。(2)加速完善我国核电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随着田湾核电站VVER堆型的并网发电及将来BN-800型钠冷快堆技术的引进,相应堆型的技术监管标准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并且国际上,钠冷快堆电站正处于商用示范阶段。美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家都各自采用自成体系的法规标准。钠冷快堆在安全特性、纵深防御、安全功能实现、运行工况、堆芯、反应性控制、冷却剂系统、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包容系统等方面与热堆核电站有较大差别,我国现有的核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有对其不适用的情况。因此,加强和俄罗斯当监管当局的沟通和联系,引进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借鉴其成熟经验,及时完善相应的监管技术标准对今后此类电厂的监管工作不无裨益。(3)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从核安全监管经验看,做好核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有一支相对独立、技术精良、人员适中、组织严谨的队伍。加强人才培训,派遣更多的核安全监管人员到核电厂进行实践交流,加强技术学习,通过与国际核技术监管国家进行互访、交流等形式,逐步积累经验,同时深化核安全文化,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合格的核安全监管人员。5结语核安全监管是核工业与核技术利用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核安全是核电产业良性发展的生命线,对于核电发展而言,安全就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从根本上确保核工业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及秩序,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世界核电发展史上相继出现了美国三里岛、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以及日本福岛三大核事故,给核电安全发展敲响了警钟,每次核事故在推动核能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核能安全监管的进步。后福岛时代,核能的发展对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核安全监管当局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核安全监管从业人员肩上的担子更加沉重。在核电监管上我国始终保持对核安全的高度重视,采取了/严之又严0的技术措施和行政管理手段,防止一切核安全事故。目前,我国的核安全监管已经着手从核设施安全监管能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监管能力以及核技术利用监管能力等方面开始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支撑体系建设。在加强建设、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开始了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在充分借助现有核工业部门、研究院所以及高校的能力基础上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独立和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支撑体系。但在后福岛时代,我国应当加快出台核安全基本法,优化并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核安全监管法规、技术体系,健全核电领域国家标准及规范,保证核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系统化和标准化。加强核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和专业能力建设,加强核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机制,建立长期有效的培训体系,培养一支人员适中、技术过硬、相对独立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核安全监管队伍。进一步强化核安全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权威性,彻底打破多头管理体制做到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独立监管。

第3篇

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事关百姓的生活,并且与农民增收以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目前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认识,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把疫病、兽药残留、“瘦肉精”检测、私屠滥宰等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保障上市畜产品卫生安全

对于动物防疫、检疫以及监督工作要从以下方面来着手进行: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有效地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以确保出栏和出厂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三是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严格查物验证,禁止无证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

3实行动物产地生产全过程监管

畜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对于养殖户要从以下方面来着手进行:一是对动物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所以及运输环节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建立病死动物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二是对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的使用、饲养管理等环节要严格执行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未能严格执行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的,要监管并予以督促改进。三是对于畜产品加工、运输等是否按卫生安全规范执行要进行严格监控,未能按卫生安全规范严格执行的要督促改进。

4完善检测体系,充实检测力量,完善仪器设备和检查手段,提高检测能力

要加大对兽药、饲料市场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测,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而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检测体系,充实检测力量,对于检测体系是否完善要通过畜产品是否安全来进行最终检验。二是完善仪器设备和检查手段,通过相关设备以及检查手段的完善,来最终提高检测能力。

5建立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畜产品准入制度要予以足够重视。对于检疫合格的畜产品要加施合格标志,把无证以及未经检疫的畜产品要拒之于市场之外,使经营者严格按照市场要求的标准从事畜产品生产和经营,才能最终保证畜产品的安全。

6加强执法力度和宣传培训

第4篇

论文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改变我国政府监管权力高度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探索食品企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机制,加强扩大监管参与程度保障措施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三、明确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行业协会只有作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第三方主体,才能在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冲突时,处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灵活、有效的处理纠纷,解决各方利益冲突。《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具有的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职能。但是目前,行业协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其在人事、财务等方面还受政府的影响,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没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赋予食品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在财务、人事和监管业务上赋予其独立性,配备独立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设置专业职能部门或专业委员会,赋予行业协会部分原本由政府部门承担的食品行业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企业日常管理等职能。

第5篇

论文摘要:安全监察队伍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力量,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好坏,对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讨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和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上入手,围绕机构设置、配置人员、提高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监人员业务能力、完善安全监管工作自律机制等方面内容展开论述,提出了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一些做法。

引言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察体系是由一系列的环节和各方面因素构成的,存在诸多方面的矛盾,我们首先要抓住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即抓住主要矛盾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才能有效地推进安全监察工作。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监察队伍在依法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面的不完全适应成为当前的主要矛盾,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是我们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关键。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首先抓好队伍的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能。作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的主体,所有监察人员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如检查权、处罚权、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权等,这些大大小小的权力,既是严格执法的手段,同时也是对每一个监察员的严峻考验。

因此,要教育广大监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2)监察工作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必须抓好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处于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第一线,同时也是队伍建设的第一线。每天和现场操作人员打交道,在监察和被监察的活动中,我们总是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执法标准、执法力度,对广大员工的思想情绪和工作积极性有着很大的影响,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安全与稳定。我们既要严格执法,使广大员工受到教育,又要体现亲情所在,调动大家改进缺点、搞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3)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人员构成也决定了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要解决矛盾就要首先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比如在全处450名安全监察人员中,从事井下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占了70%以上,是开展工作的中坚力量;在450名安全监察人员中初中学历及以下的占50%以上,远远达不到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所要求的科学化、规范化操作的要求。另外,从煤矿企业被推向市场后,人员多、负担重、负债高等问题影响了企业对安全的投入,部分企业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同时煤矿工作风险大、报酬低,难以吸引人才,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相对缺乏,管理层次难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力量不足,机构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己是当务之急。

二、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基本手段

只有认清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基本组织机构和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等各个方面夯实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基础,才能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要在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一是要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合理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二是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广当前我们企业实行的六大责任保障体系。从工作职责内容、标准和承担责任等各个方面加以明确,真正使设置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责任。

(2)提高安全监管、监察的技术手段和科技含量。要借鉴国内和发达国家各类企业在安全监管、监察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方式,如采用计算机网络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的跟踪、监控管理系统:开发并应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软件等,促进安全监管的技术进步与效果提高。

(3)健全培训教育体系,提高安监人员业务能力。一方面,要依托目前企业建立的各类培训教育阵地。建立功能齐全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基地,逐步实现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要通过课堂讲解、模拟仿真训练、工作现场实地演练等方法,全面提高参培安全监管人员的生产技术理论、安全管理业务知识以及实际操作、现场安全管理、避险自救他救等能力,切实发挥出安全监管人员在保障安全方面的作用。

(4)实行公开招聘等竞争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逐步建立职业化、专业型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当前,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具有艰苦细致、技术性高的高难度特点,需要的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的优秀人员。由于现有安全监管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的限制,仅靠教育培训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能力与素质,远远达不到现代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来拓宽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合理改善监管队伍的年龄、文化构成,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技法水平与能力。

(5)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工作自律机制,通过实行安监人员竞争上岗、尾数淘汰等方法,建立起安全监管人员优胜劣汰用人机制;通过对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连带分析追究制、改进分配政策等方面工作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激励安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从而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总之,通过在上述方面不断加强安全监察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全力提高安全监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为开展安全监察提供最根本的保证,才能更好地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发展,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倪维斗,等.以煤气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系统[J].煤化工(增刊),2002,30.

[2]邱振先.煤炭仍然是中国最主要的一次能源[Z].欧盟一辽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研讨会,2000.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毒豆芽”,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在媒体的广泛报道、执法部门的大力查处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问题食品”专供农村市场,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货,农村有农村货”的局面,这已经严重威胁了农民尤其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一、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消费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往往图便宜,简单地追求低价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食品企业生产的,是否使用过量色素、防腐剂、增香剂等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并不在乎,缺乏对食品安全性的考虑,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场淘汰的过期、劣质食品流向广大农村地区。造成了品质好、价格高的正规食品在农村没有市场,买得起、吃着香的劣质食品在农村占领了市场。

(二)缺乏规范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农村食品经营者多为家庭作坊、小卖部、小摊点等分散经营模式,食品经营者整体素质偏低,守法经营意识不强,食品加工户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条件差、卫生环境不达标、加工水平低等问题严重,甚至一些违法经营着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违禁成分进行食品加工,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缺乏法制宣传教育,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随后还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在我国《刑法》中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出发标准予以提高。这在法律层面上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还不够,广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途径,这一方面使得农村的制售问题食品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另一方面,广大农村消费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外,从根源上讲,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属于熟人社会,讲究人情,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问题也往往得不到重视,即使购买或使用了问题食品,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这也纵容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业户多,经营分散,单个经营者规模小,隐蔽性强,有些还分布在边远山区。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无照经营的多,并且这种小作坊形势的食品加工店隐蔽性强,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此外,农村地区的食品生产和销售往往是小本经营,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最低出发标准为2000元,而有的小卖部或小作坊全部货值也不过2000元,在监管过程中,出发标准难以执行到位。另外,部分农村小摊贩、小餐饮店业主属于农村弱势群体,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考虑这部分农村群众的生存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在依法取缔或查处时容易对他们产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这一难题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彻底进行。

(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和技术支持,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县级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比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监管手段较为先进,而在农村,虽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组织,但是在农村食品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工作难以抓到位。另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向下延伸的专门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站、所,但是监管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监管技术水平偏低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病,农村问题更为突显。农村食品监管部门检测设备缺乏,没有科学检测的技术手段和专门人才。在广大农村,抽检样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检测,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现抽检结果还没出来,该批产品已经卖光了的尴尬,导致监管人员积极性不高,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能够及时被查处。

(六)农村地区食品经营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

农村食品的制作和销售中,无照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农村食品经营户的随意性很强,想开就开,相关就管,特别是一些家庭式的经营户和个体小摊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这些经营者小本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很少主动到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板栗证照手续。而对于这些无照经营户,监管部门依法取缔的成本高、难度大,经营者恢复违法经营的成本低、难度小,成为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老大难问题。

二、解决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

价格低廉的假冒伪劣食品之所以在农村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农民购买力不强所导致的。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民的收入提高了,他们才有能力购买大品牌、质量过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渐失去了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面对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的局面,政府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如电视、广播,同时采用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板报等形式在农村开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强消费者识别食品优劣的能力,让他们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从而改变他们不科学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购买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这些食品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流动食品摊点、小食品商店、小卖部、小作坊等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三)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针对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技术手段和检测设备落后以及欠缺部门协调合作机制的难题,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量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增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通过教育培训原有监管人员和招聘高素质人才进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做法,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推广先进检测技术手段在农村地区的使用,为基层监管单位购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整合,横向上消除管理部门职责重叠与遗漏现象,既要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权限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又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部门能够领导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通过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纵向上要增加监管部门在农村基层的下设机构,从而保证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常性和广覆盖,尽量扫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盲区。

(四)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食品经营者成立时,要把好准入关,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登记注册,对食品经营者主体的审批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卫生部门不发许可证,工商部门不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确保食品经营主体的质量过关。在经营过程中,要对经营者进行跟踪审查,做到年度验证验照,对发现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过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经营资格或核减其食品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不能纵容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此外,还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并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农村新型食品销售模式,改善农村食品购买环境

浙江省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效果显著,在引导经营者自律、为农民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经验值得在全国推而广之。在放心店的建设中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现有农村传统的“夫妻店”、“代销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进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实力强的经营性企业将销售终端扩展至农村。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贸企业到农村开辟便利连锁机构,引导、扶持大型正规的超市、连锁店进入农村,规范、整合农村食品市场,形成规模经营,这既有利于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经营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的企业,促进当地消费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

(六)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同时要利用在农村地区广泛采用的公示板、宣传单等形式,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劣质商品进行曝光,使这些不良商家逐渐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失去市场竞争力,达到引导农村消费者选择优良企业和购买安全食品的目的。

第8篇

关键词:工业;节能;监管

1 工业能源监管的范围和分类

1.1 工业能源监管的范围

(1)能源市场监管。

主要包括能源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能源价格监管、能源公用事业监管、能源基础设施的接入、互联和费率监管等。能源行业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指市场主体为了从事能源行业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执照或者许可的情形。

(2)能源安全监管

从能源生产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能源生产安全监管(如煤矿生产安全监管)、能源运输安全监管(如电网可靠性监管)、能源供应安全监管(石油储备监管)等。从能源各行业来看,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监管、电力可靠性监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核安全监管等。

(3)能源和能源效率监管

我国《节约能源法》第3条规定,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和能源效率监管是指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的能源利用政策规划、能效标准和法规,对能源节约的情况和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监管的活动。能效和节能监管主要是为了排除不当的能源利用和消费方式,避免能源利用的浪费现象,实现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能源效率监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能效标准和用能限额监管;能效标识和认证监管;高能耗产品、设备淘汰监管;用能产品的进出口和价格监管等。从行业来分,能源效率监管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等。

1.2 能源监管的分类

(1)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

根据能源监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经济性的监管,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在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管制。7。能源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能源价格监管、费率监管、能源污染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就属于这一类。二是社会性监管,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能源安全监管、能源环境监管就属于这一类。

(2)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

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能源监管可以分为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他律性监管是指通过能源监管机构或者与其他部门合作对被监管者实施行业外的监管。自律性监管是指被监管者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或者通过签订自我监管协议等形式进行的监管。为了提高被监管者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自律性监管的方式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被监管者可以通过与监管者签订自我监管协议的方式来达到监管的目标,有利于被监管者参与到监管政策和监管目标的确定过程中来,增加发言权和决策权,也有利于缓解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还能提高监管的可接受性和执行效率。当然,自律性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私人利益的不当影响、阻碍竞争、透明度和可问责性的缺失等,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和严格管理。

2 工业节能监管工作的改进

2.1 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强化节能、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的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同时调整能消费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技术先进、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损害小、有利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2.2 强化能耗电耗跟踪监测

加强跟踪监测全市企业等的能源消耗和电力消耗,根据统计的能源消耗和电力消耗数据,分析预测当前的节能降耗趋势。针对高耗能企业,做重点跟踪监测。同时应关注其他有能耗上升趋势的企业,联合企业进行能源控制,保证全市各耗能单位达到平均能耗标准,满足能源方针和目标,以便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管理。

2.3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

进一步做好替代煤炭能源的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能源的综合利用。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低碳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节能减排、低碳消费的理念,倡导公众选择低碳生活方式。通过经济、法律等途径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的清洁发展。

2.4 加强节能监测,强化日常管理

按照国家《节能监测技术通则》技术标准对重点用能设备实施监测,对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价,充分掌握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针对一些高能耗设备进行现场测试,用监测数据说话,督促企业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制定符合实际的用能管理制度,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送制度。同时对重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能耗实行年度比照考核,不断传递压力,提升企业节能动力,加速提升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2.5 顺应形势发展,监测向监察延伸

节能监测是政府实施节能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节能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政府监督高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一项重要手段。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社会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确切地说,节能监测是政府实施节能监督过程中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对社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价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活动。节能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与领导之下进行的。

节能监察是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重要保障手段实施节能监察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五个方面。一是可以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和完善内部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并保障各级节能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可以督促用能单位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范用能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可以发现用能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必要的处罚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能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四是发挥节能监察机构所具有的专业指导作用,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发现用能单位的不合理用能行为,指导帮助用能单位通过好的管理措施和技改项目达到最佳的能源利用效率。五是为政府宏观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以促进全社会科学、和谐的健康发展。

工业节能监管与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1].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f].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

[2]冯飞.中国能源市场化改革的重大问题[J].煤炭企业管理,2004。

[3]林伯强.危机下的能源需求和能源价格走势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金融研究2010.

[4]何晓萍.中国工业的节能潜力及影响因素[f].金融研究,2011.

[5]王柏松.中国新安全观及其安全战略选择研究[D].[学位论文],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第10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原料生产; 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类发展关心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集体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卫者。监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1]。质监部门通过日常对企业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的查验,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规范生产活动,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2012023)

作者单位:300387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在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存在违法行为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经常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过期产品、病死畜禽肉等。这些行为都对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还出现了一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国多个省份流行的大肠埃希菌等。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高污染企业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将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资源的不断发现并应用,我们的食品安全同样也面临着新隐患。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出现、食品新型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材料等现象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其实许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生产者,在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十分了解;销售者与生产企业相比,信息的拥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去了解产品的情况;而作为最广大群体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径,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食品质量的优劣,一些消费者在贪图便宜的心理的驱使下,甚至还会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低质量产品。一些生产者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滥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剂,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的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

3.法律惩处力度较小

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之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惩处力度仍还不足,多数情况下的处罚以罚款或停业整改为主,这些惩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相比较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严厉打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天文数字的罚款常常令商家无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闭的境地,如此严厉的刑罚对不法供应商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

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是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行政部门都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事务。但是,大家都会争着抢着管那些对自身有利益的问题,而一旦真正出现了问题,却又会出现谁都不愿负责的局面。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此外,执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执法人员害怕得罪人,在执法行动中就会缩手缩脚;有的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就会导致野蛮执法的出现;还有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实施重惩处而轻批评教育、重行政处罚而轻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农业执法人员来自于专业技术领域,他们自身缺乏执法经验,执法水平和执法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5.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多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比较高,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标准体系执行到现在却没有进行较大的修订,一些食品标准项目指标陈旧落后,已经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在一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落后,也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大范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产检测设备差,检验检测水平较低,科研经费投入少。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种检测机构职能叠加,使得本来稀缺的检测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在国外,基因探针等新的高科技检验检测手段已经应用在众多实践之中,而在我国却仍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怜。

7.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农产品贸易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那些不集中的农贸批发市场,我们管理起来难度更大。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管理层次和体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规范之中。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业一体化程度较低,一些农产品市场主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虽然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格局。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从全面抓起,从根本抓起。我们要重视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监管这一环节,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并具有统领能力的长效监管机制。我们要保证食用农产品和生产食品的原材料质量,加强对农资、农药的监管;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对策及措施

1.正确全面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应树立起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企业建立相关的企业内部规范,树立正确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建设。对于分散程度较高的小作坊经营者,更应该引导其扩大自身的生产,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还要指引整个食品行业共同去营造一种和谐的食品环境,最终提高食品的安全质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治理

各级检验监督机构都要对食品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业档案,努力做到随时有据可查。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和食品标签等全方位的监管,逐步完善对食品原料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测、分析与预警的水平和能力。争取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早发现、早控制和早处理。

3.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我们要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对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面的监管。大力加强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滥用药等行为的打击,积极引导小作坊式生产者完善其食品生产条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落实好日常监管工作。

4.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要大力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准。进而积极协调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其执法效率。

5.加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现阶段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生产者的监督。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向市场昭示相关信息,建立起滞后性信息的修正机制,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条.

[2]卢莉杰. 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政府监管研究[D]. 河南大学,2012.

[3]张智涵,温志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1,24.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第12篇

【关键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只有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才能够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以及优质。因为交通、人员数量、工作体量等原因,主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集中在城市与县城,但是在比较偏僻的农村乡镇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有时候做起来却很难实现。并且监督管理工作还牵扯到责任的问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或者会担忧没有相关地方政府的辅助与协调,他们担心工作中遇到阻挠与干涉,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与进行,如果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和事故,一旦追究监督管理责任,那样责任就会落在自己的头上。这些年来,随着城市化不断发展与进步,村镇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越来越值得大家关注与重视,很多现实问题摆在大家面前,安全监管的工作形势异常严峻。下文结合作者多年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对村镇建筑工作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初步的探索与分析。

1、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当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现实中,我国城市与村镇是不同的管理模式,村镇的工程建设并不能充分到位。村镇级机构没有专业的人员配备,同时在机构设置上,也很难实现对建筑工程的有效管理与监督。在往上一级,县级机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等等专业管理部门职责都是划分开来的,他们相互制约,可以把建筑活动公开开展与进行,能够公开进行建设活动,有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专业机构和人才,有能力开展监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2、依法建设是解决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根本

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以及安全首先要保证依法进行建设,无论是质量检查责任的追究还是事故的处理都要依法办理与进行,离不了法律的强大力量。法律不仅能够约束,还是一种震慑力,同时也是一种处理惩罚的手段。建筑工程必须要在各个环节明确责任人和义务,才能够确保依法管理与约束处置。

3、村镇建设工程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使用功能的不同,质量安全监管应当区别对待

与别的建筑工程有区别,村镇建筑工程尤其特殊性,不管是投资方还是土地性质都有其自己的特点,很多审批过程并不完全与村镇工程建设实际相符,如果单纯直接将城市建筑管理的模式引用过来,是否可行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些共用建筑,比如学校、商场等,这些商品性建筑工程能够按照城市管理办法或者法规进行约束与管理,但是对于农村私人用房的建筑,最好是要依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将建筑审批等程序做得更加简单快速;关系到建设秩序、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则必须严格执行。

4、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如何规范村镇工程建设

4.1 公开建设流程、公示工程建设执行情况

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公开的阶段,立项、征地、规划、审图、招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管理职责一般都是行政部门承担,首先要确保工程建设是按照标准的流程进行,有正常的审批手续等,手续齐备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基础与保障。这些审批和标准流程必须是公开的,结果必须要经过公示。这样群众才能够了解行政工作的办事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同时能够对村镇建筑工程中相关的各个责任人以及机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4.2 按照规定实施监管

县级的工程建筑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建筑工程各个环节与要素进行管理与审核,包括对工程的设计、招投标阶段、相关人员资格、企业的资质、施工许可、过程监管、竣工备案等各个环节与部分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督与管理。其中,工程建筑最基本的两个关键环节就是施工许可与竣工备案环节,这两项工作必须做好、到位。特别是对于关系到群众公共利益或者较大规模的建筑工程,在这两项工作中必须做到足够到位且严格。

4.3 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处罚手段

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动行为,能够保证村镇工程建筑的正常开展与进行。建设工程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形式涵盖罚款、降低资质、吊销人员执业资格等。 上述这些性质处理对村镇工程建设是一种震慑与约束,能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管束。

5、县级监督机构如何开展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般情况下,村镇与县城有一段的地理距离,这种特殊的分布条件,限制着村镇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的现在,要做好监管工作,必须要改变管理方式与工作方法,才能够保证监管工作落到村镇建筑管理工作的实处。

5.1 根据工程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度,采用不同的监督模式

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大众的公共利益,如村镇建筑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比如学校、医院,必须按照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建筑。这些房屋建筑都是建筑在农村建筑用地上,包括公共设施以及出售用房,都应该严格遵循规定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如果农村居民自己在建筑用地上建筑房屋住宅,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在建筑工艺与技术方面可以给予帮助与指导。对私有住房的质量与安全性也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与控制,必须从设计图纸、施工单位资质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三个方面促进农村私建住房质量。

5.2 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到实处,从建筑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直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与规范施工活动,保证建筑实体的整体质量得到保证和提高。

5.3 将工作手续进一步精简,保留和注重关键部分与环节,对工作进行随时抽查,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建筑质量与安全。

要积极做好手续精简工作,对关键环节进行把握,要结合工程建筑的具体情况,比如规模、结构特点等要制定科学科学的监督管理步骤与措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停止点。

5.4 要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对建筑工程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理与处罚。

当前,村镇建筑投资方众多,还存在很多不是很符合规定法规的建设活动存在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举步维艰,很难真正在建筑过程中做好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如果相关部门能够配合进行检查监督,就能够发挥监管部门的技术优势,便于进行有效管理与评估,在追究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方面,应该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6、结束语

村镇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以及被社会普遍关注与重视,大家都认可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工程建筑原则与理念。 作为质量监管部门的个人和机构,必须在自己的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断研究与探讨更多的思路与方法,以便保证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更加行之有效的进行,同时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与规章,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体制,确保村镇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性得到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本刊记者. 仇保兴对我国村镇建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J]. 城市规划通讯. 2004(14)

[2] 本刊记者. 当前我国村镇工作存在的七大问题[J]. 城市规划通讯. 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