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投资项目考察报告

投资项目考察报告

时间:2023-01-30 10:43:14

投资项目考察报告

第1篇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项目的技术基础 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投资补助资金 5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2787 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投资估算及筹措 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二)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三)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四)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八)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学习申请报告

xx教育局:

为了搞好小班化教育的试点实验工作,提高我镇教师小班化课堂教学水平,决定组织参与小班化试点实验工作的部分教师和校干外出考察学习。具体情况如下:

一、考察时间:20xx年10月13日——15日

二、考察地点:上海xx区幸福四平实验小学

三、考察内容:小班化课堂教学教学及管理经验。

四、参加人员:约30人,其中:

1、参与小班化教育试点工作的实验教师21人。

2、小班化试点学校的校长3人。

3、镇中心校人员5人。

4、教育局带队领导1人。

五、考察重点:小班化各学科课堂教学现场及教学管理经验。

敬请领导批示。

第2篇

一、合理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决定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及关系模式,它有助于提高运行效果和效率。组织架构应根据各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经营规模等因素来设计并覆盖组织活动的全部形式:计划决策、执行、控制、监督等。在设计组织架构通常考虑三个问题:是否所有人都有事做;行为者是否能够充分授权;所有行为是否有人承担责任。因此在组织架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授权和责任关键领域以及确认报告路径。基金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治理结构,要合理安排股东、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监督机制,降低委托―代理问题带来的风险。二是公司各部门间的架构,合理安排各部门的权责分配、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使各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机制。

(一)治理结构层面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必须满足《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在董事会下需设立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这两个专门的委员会受董事会领导,独立于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一项投资决策都需要通过这两个委员会的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站在整个公司的角度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最后敲定。其次,针对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在国际上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有限合伙人(LP)提供主要资金的募集,普通合伙人(GP)同时也是基金管理人主持基金公司管理,尽管LP并不直接参与基金投资但对于投资项目具有知情权,因此投委会应由LP、GP以及专业顾问人员组成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决策,批准基金的投资交易和撤资行为,其中LP就基金的投资管理提出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LP的利益。最后,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向董事会出具独立的稽核报告。

(二)组织结构层面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运作、管理及退出。其核心业务在于基金的运作管理。因此在设置基金管理部门、市场开发部之外,还设立了相关保证基金业务正常运行的保障部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法务部、信息技术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除此之外,内部监察稽核部是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并对各岗位、各部门、各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

总体组织结构图如下图1所

图1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结构图

二、有效的操作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就是通过把筹集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出售持股获利。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业务在于基金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要经过资金募集、项目的筛选与投资、项目的跟进管理和项目的退出这四个阶段。其中项目的筛选、投资以及后续的管理由于操作风险大成为内部控制重要的控制点。基金公司投资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项目投资流程图

(一)项目数据控制

投资团队在项目搜寻阶段为了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建立多元化的信息来源渠道(券商、银行、专业中介机构),从中广泛获取可靠信息;基金管理人通过对有潜力的项目公司接触后签订保密协议以及接受商业计划书;项目进行筛选时,投资经理召开投资小组会议对项目所在行业、项目公司背景进行分析,结合商业计划书编制投资初步调研报告;投资经理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填写《立项评估报告》并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报投委会审批;投委员会召开筛选决策会议,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制定总体投资计划,财务部要根据投资计划拟定项目预算报投委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投资经理将资料归档。

(二)投资与决策控制

立项审批后,投资经理拟定项目评估策略,组织项目调研小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展开的尽职调查并采用实地考察形式,在尽职调查期间应遵循全面、深入客观的原则,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报告;投资经理根据调研结果撰写《投资评估报告》报投资委员会审批;投委会审批后,投资经理与项目公司就交易定价、确定企业股权、投资方式、退出机制等内容协商谈判,制定设计具体投资方案和《投资建议书》;投委会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书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进行论证,展开决策会议,对决策通过的项目,后续与项目方签订法律文件(承诺书、协议书),对于未通过的项目入库归档。

(三)投资管理控制

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编制项目情况报告,向风控部门报告。对派往项目公司的专员进行轮岗制度。对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总裁董事会。针对每一个项目都应该制定周密详细的分阶段财务预算方案。

第3篇

(一)前期洽谈。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投资方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书)。洽谈内容包括项目类型、选址要求、优惠政策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内容。

(二)来访考察。由各引资单位负责接待。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回访考察,重点考察投资方实力、产品市场前景、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效益等。考察结束后,引资单位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呈分管县领导,提交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备案。

二、项目评审

(一)准入论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环评、安评以及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专家评审。组织行业专家、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项目深度研判。落实选址方案、确定用地规模,测算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园区配套投入等。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审建议书》。

三、项目审定

(一)引资单位牵头与投资方就协议内容逐一谈判磋商,明确合同内容、明晰权利义务。

(二)初步商定的合同交由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会签,司法局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查,由引资单位党工委会议(党政办公会)审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项目签约

第4篇

关键词:基金公司 内部治理 控制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一是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使控制简单有效;二是操作层面,一个流畅的操作运行流程可以进行有效地内部控制。

一、管理制度层面

合理组织结构的建立通过明确部门和人员之间关系模式,来帮助管理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公司的组织框架应该根据公司本身的运营特征、运营规模等特点完成对制度运作的战略决策、执行、控制、督察等内容的覆盖。管理制度的设立一般需要在三个方面有清晰界定:是否各司其职,每人都有事可做;是否能充分授权于行为者;行为结果由谁承担。所以一个管理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是否完全释放和此行为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以及向谁汇报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层方面权力分配合理,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下属各部门的职责体现,承担各自部门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对公司的制度管制

当下,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此类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不同于其他部门,他们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管理层的决策无法影响这该部门的常规运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有着巨大的权力,任何基金的管理都要先接受他们的审核。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着PE工作(即私募股权投资),采用信托制:将资金交给有限合伙人( LP) ,普通合伙人( GP)从事基金公司的管理。虽然LP不直接参与投资工作,但应对资金去向,投资方向有知情权。所以一个合理的投委会组织成员里应该有LP、GP和观察员。这样才能行使好自身的权力,理清基金的具体动向,做出正确决策。在这当中,LP可以对基金的去向提出建议,这又确保了他们的权利。第三、建立督察长制度。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之日开始实施。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这种机制导致督察长可以定期向董事会递交督察报告。

(二)有效制度下公司运作层面上的主要业务是基金的融投管退,其中的主要部分是对基金的运行管理

因此在设立基金管制部、 市场开发部以外,还设置了能够充分保障基金可以正常运行的辅助机构,如法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更应设置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稽核,形成一整套反馈机制。

二、合理的控制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利用募集资金对还没来得及上市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然后在后续的退出机制出售所持得股票来取得利益。投资基金一般要经过资金募集、投资方向的选择、资金和项目的进入还有退出这四个阶段。其中由于投资方向的选择和投资以后的管理具有较大风险而成为内部控制主要的运作点。

(一)投资信息的收集

一个团队在投资方向确定方面为了克服信息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设立不同方式的信息来源渠道,并且经过严格筛选,以取得有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接触并了解到相关合作意愿后,应当与其达成一定的保密共识;项目进行筛选时,团队领队在主持小组成员会议过程中,应对项目所属类别、所持有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结合编制投资初步调研报告;投资经理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填写《立项评估报告》,然后和商业计划书和保密协议等文件一起上交IC审批;IC经过会议讨论具体实行哪个投资项目,并对通过筛选脱颖而出的项目进行投资评估,制定相应计划交给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项目的预算结果需要重新交予IC投票是否通过,没有通过的方案应当归档。

(二)资金投向和策略控制

立项审查过后,团队领队应根据项目做出战略策略,领导项目调研团队对被投资公司资信信息开展全面调研并实行实地考察,在全面调查期间应遵守客观、标准、公平的准则,记载全面调研工作底稿,形成工作汇报;团队领队还应依据工作汇报编写《投资评估报告》上报给IC审查;IC审查后,团队领队和项目公司就投资价格、股权分配、资金转入方式、退出方式这些内容进行商业谈判,并拟定详细的资金转入策略和《投资建议书》;IC依据RMC对投资建议书研究后,提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出评断,并召开战略决策会议。依次经受RMC和IC的评估,并能最终中标的项目,其项目方将与管理团队签署一系列的后续协议,而没有中标的工程将接受入库管理。

(三)管理、约束资金的流动

项目组在资金流向项目的同时,应该对投向资金的项目开展后续的追踪管理。例如:保持对项目公司的实时监管;长期收集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预算估计。一旦有所偏差或者风险应立即向RMC汇报。前往项目所在公司的特派人员必须实行轮班制度。如果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刻汇报公司董事会。对于每一个项目而言,管理公司都应该计划一个周全的方案进行策划管理。正规化的资金投向流程可以有效降低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是风险控制理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1]郭赞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2.15:86-87

第5篇

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preliminary works of high-speed railway and expounded the important rol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struction units and administration of prospective design, external coordination at early stage. The article presented some advices for reference only to complete the preliminary work of high-speed railway.

关键词: 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前期工作

Key words: high-speed railway;construction unit;preliminary work

中图分类号:TU7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4-0065-03

1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其中立项决策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属于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根据我国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出资方代表应及时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我国高速铁路的主要出资方为国务院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便于专业化管理,一般由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代表组建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高速铁路合资公司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审定的规模标准投资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对建设全过程负责,在项目的前期需完成主要工作:

一是建立建设管理机构,制订管理制度。及时成立建设管理单位,规范内设机构设置,按规定配置机构人员,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强化建设管理人员培训。

二是积极介入勘察设计工作。要配合和参与勘察设计工作,履行监督责任,认真开展设计文件初审工作。

三是切实做好对外协调。要做好建设规划许可的报批工作,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完成三电和管线迁改等协议签订工作,做好环保、防洪等评估工作,做好建筑材料调查工作。

2 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必要性

2.1 建设单位通过管理人员前期工作的磨合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近几年我国处于铁路建设快速发展期,目前在建铁路项目308个,建设规模大,建设管理机构多,其中铁道部负责管理的铁路公司就多达42个,主要负责高速铁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管理人员不足,由于高速铁路技术新、标准高,而且铁路公司多为新组建的建设单位,建设管理人员来至不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地方政府派出人员,他们有着不同的工作经历,受到不同企业文化的影响,这些因素虽然为建设单位提供了较全面的管理经验,但这些个体的差异又不利于整个团队合力的形成,这些来至不同单位的管理人员,通过项目前期的共同工作,从产生矛盾,到相互修正,再到彼此适应,最后提高了团队的管理能力。同时,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工作中,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单位自身以及整个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管理人员对制度的遵守和适应,理顺建设管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实施、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的全过程中的管理创造了重要的内部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管理过程中更有效的发挥主导作用。2012年3月,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2]37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提升18个部管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专业管理能力,承担高速铁路等新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可以避免项目立项后新组建的建设单位在人员、设施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更加有效的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管理,正是基于加强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作用而制定的。

2.2 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利于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项目出资人的利益。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可研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初设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依据。建设单位如何监管勘察设计单位在可研阶段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和运输质量,从技术、经济、环保、节能、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对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等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推荐意见,进行基础性设计,提出主要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概数、拆迁概数、用地概数和补偿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建设工期和投资估算,进行经济评价编制,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在初设阶段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后编制,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是建设单位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任务。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是项目的合同单位,是建设项目众多参与者之一,具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即首先是对自己企业负责,其次才对自己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负责,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当其企业利益与高速铁路项目利益冲突时,勘察设计单位会优先维护其企业利益而牺牲项目的利益,比如高速铁路沿线某企业规划建设一企业专用道路,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赢得该企业的其他勘察设计任务,将本该由该企业出资建设的专用道路纳入铁路项目改移道路设计,增加了铁路建设成本,损害了铁路出资人利益。但建设单位代表的是出资人利益,通过在建设前期介入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有效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阻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其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前期介入勘察设计工作,熟悉和掌握设计细节,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或者利用社会其他技术力量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达到优化设计的目的,比如,可以通过聘请隧道施工方面的专家,对控制性隧道工程的施工组织进行辅助坑道的优化,补充设计单位在施工组织方面的不足,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保证高速铁路项目按期或提前投产,实现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2.3 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前期完善项目的外部协调工作,有利于为项目创建和谐的工程实施条件,维护项目自身及公共利益。

高速铁路项目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涉及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的环节多。铁路建设属线型工程,线位经过区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得主动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才能保证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只有在项目前期充分做好经济和设计调查工作,完善项目各项外部协调工作,才能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规模、方案、工期、投资,确保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才能确定施组方案、建设工期和工程数量,才能尽可能减少建设项目标准、规模、方案、投资、工期等重大调整,才能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按照现行法规要求,我国高速铁路前期外部协调工作主要有:

①组织征询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取得省级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②组织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经国家环保部审查批准;

③组织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经国家水利部审查批准;

④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经国家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

⑤办理占用林地批复;

⑥办理占用河道防洪论证及水系调整规划批复;

⑦办理跨越航道通航论证批复;

⑧办理海洋、湖泊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⑨办理占用海域论证批复;

⑩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

{11}办理文物保护报告批复;

{12}办理纳入城镇规划许可批复;

{13}办理穿越自然保护区批复;

{14}签订跨、穿、改移高等级公路、航道、既有铁路和重要管线的技术方案协议;

{15}签订重大军事设施、地震监测台、测量标志、中直企事业单位等同意拆迁的意向性协议或取得产权人同意拆迁的复函。

这十五项外部协调工作都是涉及到国家及公众利益关系,多数重要工作法规作出了明确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完成,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替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次,建设单位有条件做好外部协调工作,高速铁路出资人为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其建设单位代表的就是国家和政府的利益,维护的就是国家和政府需要维护的公众利益,这一本质属性导致建设单位在完善各项外部条件工作是能够得到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涉及的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较勘察设计单位更有条件做好外部协调工作。再次,项目前期外部协调工作中的任何一项发生遗漏或者错误,必将导致工程实施期的重大变更,影响到项目目标的实现,甚至导致项目中止,直接导致投资浪费。

3 建设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建设单位处于核心位置,在前期工作中要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选择配备热心铁路建设,有经验、会管理,有事业心的管理技术人员,按岗位配置人员。必须按照“事事有流程、事事有标准、事事有责任人”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并用制度管理人,让人适应制度。

3.2 建设单位介入勘察设计工作应配合和参与现场调查,有利于提高设计质量,减少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 首先要抓好勘察工作,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条件,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铁路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勘察大纲,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勘察实行监理(或咨询)和勘察成果验收制度,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勘察进行监理(或咨询),应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要抓好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对现场情况的掌握,对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进行审查,审点包括维护出资人利益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对于一些难点工程,可以通过组织对应专业的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设计质量,但同时应注意到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主体单位,任何意见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与设计单位直接协商得到落实,或者通过上报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项目正式审查意见,由设计单位落实。

3.3 建设单位是对外协调的责任和组织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在勘察设计单位的配合下,切实做好对外协调和各种协议签订工作。

首先要对高速铁路具体项目进行分析,明确项目涉及的外部协调工作,比如内地项目就不涉及办理占用海域论证批复等;其次要认真分析各项外部协调工作办理程序以及审批权限,比如办理穿越自然保护区批复中涉及长江珍稀鱼类保护区批复的行业是农业,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等;再次要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情况及利益相关人进行详细调查,避免出现关键事项的遗漏,造成设计变更的发生;最后要充分发挥沿线各级地方政府的以及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地方政府是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是全信息的集散点,对地方情况有最全面的了解,同时又是高速铁路多向对外协调工作的相关者,要充分利用好高速铁路建设单位是地方政府打工仔这一关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做好对外协调的各项工作。

4 结论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出资人选择或组建,是出资人的利益代表,建设项目出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贯彻国家和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出资人负责。在高速铁路项目前期完成建设单位的组建,让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勘察设计工作,完成项目涉及的外部协调工作,对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条件,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降低设计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式基于这样的需要,2007年6月,铁道部《关于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是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按期完成的重要前提条件。建设单位必须提高对提前介入并做好前期工作的认识,主动提前介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理顺建设外部环境,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

[2]韩同银,杜守继.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业主地位和前期决策的作用分析[J].建筑施工,2006,(03):175-177.

第6篇

一、实行招标前期工作审查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42号)的要求,完成投资计划申报、设计方案论证、投资规模审查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对资金来源不明或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没有经过可研和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没有经过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审核程序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程序。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实行招标投标主体法人承诺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司、投标人均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署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列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内容,没有承诺书的商务标书视为不合格商务标书。招标人、机构的承诺书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向县监察部门提交。

三、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监察、发改、建设部门予以监督。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县监察局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不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视同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中标价的30%缴纳。

四、实行投标企业、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公司,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均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室的硬件建设,实行封闭评标,监委通过录像、录音对招标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六、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要扩大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容,开展征集评标专家活动,对原有专家库专家进行清理,整合县、市、省及设计、规划评委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使用。组建社会监委库,开标过程实行行政和社会双层监督。加强对评标专家和社会监委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实行过错淘汰制。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建设部门牵头,组建全县统一的招标机构库,建立科学、严格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制定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七、强化招标监管责任制度

监察、发改、建设、财政、检察等部门要加强交易现场监管,建立行业、行政、社会和平台监督的立体监管体系。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应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由纪检监察牵头,组织一次招投标专项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电子化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管,对乡(镇)村级建设项目,实行县乡分级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规模达到8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一律依法公开招标,实行场内交易;投资规模在8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采用简易程序招标,按各乡镇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乡镇监管,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

八、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度

(一)围标串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参与围标串标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且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望城县公众信息网为全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平台。各有关部门对于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必须及时在全县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告。

(六)由监察部门牵头,建设、公安、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围标串标的案件。

九、实行非标审批制度

对工程造价低于80万元的新建工程和低于50万元的维修改造等县、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先由县财评中心审核确定造价,在确保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前提下,报经县发改局不予招标核准后,按乡(镇)、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建成全县统一完备的招投标工作平台;优选投标主体,全面提升公有资金使用效益;构建科学监管模式,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努力营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范围和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具体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上项目符合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低于以下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按程序申请邀请招标,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及装饰装潢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建政办发8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县属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及各类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

4.政府掌握的可开发或经营的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户外广告、城市道路营运、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他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

二、招投标程序

1.审查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招标人)申请工程项目招投标,须办理工程招标相关前期手续。在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核准后,招标人方可开始工程项目招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发包方案已经招管办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批准书);

⑥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种手续不完善、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不具备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2.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必须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质要求。投标报名时,报名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时,投标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所有证照上的单位名称都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标人邀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4.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须经招管办审定后方可发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技术要求高的特殊项目,工程施工采用综合因素评审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综合评标的一律采用网上远程评标。

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优选施工队伍的要求,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对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国家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

5.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主持,开标地点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监察、财政、招管办进行全过程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评标专家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建造师陈述及答辩的要求,要求投标建造师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询标情况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能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作出判定。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中标公示及合同备案

中标候选人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招管办备案。

三、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禁止围标、串标

(1)设定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会同招管办、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控制幅度按财政评审价合理下浮;对投标单位较少,竞争力度明显不足的招标项目,幅度控制在不少于同类项目同期平均中标下浮率,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及电子数据应抄送审计部门。

(2)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网上招投标进程,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原则上通过招标采购网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推行资格后审,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信息得到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3)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招标人可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4)落实评委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标书差错雷同、报价竞争不充分等疑似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2.制止挂靠资质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名义,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严格执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不得退还所押证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收退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结算。

(2)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须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须对无在建项目、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无出借资质、无围标、串标行为、项目负责人驻场等方面进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天的基本账户账面余额,以考察其资金实力。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备案。

(3)推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指纹机考勤制度。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实行指纹机考勤,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监理成员,必须到招投标交易中心驻场监察室办理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和指纹录入,并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奖惩。监察局、招管办定期对项目班子进场情况进行督查。

(4)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招标人发现施工单位挂靠资质的须及时制止,并向招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严控工程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安排跟踪审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10%,可以独立施工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不能独立施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增加部分的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4.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作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招投标市场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参与围标、串标的;

(2)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3)使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5)经资格审查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6)放弃中标项目的;

(7)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差额保证金的;

(8)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9)恶意报价或恶意投诉的。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体制机制

成立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长、发改委主任、监察局局长任副主任,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人社局、国土局为成员单位。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委分管主任任副主任,招管办在现有组织构架的基础上,根据职能需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

2.明确职责分工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全县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及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和重大事项。

招管办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制定招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行合同情况督查;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改委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协调和综合监管;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和工程量变更预算评审;审计局负责工程决算审计。监察、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出租、出借证明等违法行为。招投标管委会成员单位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及时转送上级有关文件,配合招管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交易规定;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初审;协助招管办做好招投标市场、标后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及招投标管理领域内有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招管办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全县招投标工作提供统一完备的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招管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收集、整理并保存招投标档案资料。

3.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招管办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组建稽查机构,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变更工程量等违法行为;公开投诉电话,建立网上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涉及工程招投标的举报、投诉;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严格标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建立标后监管联动机制,招管办要将中标的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等信息及时通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将市场监管的情况,尤其是中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反馈招管办。标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

(3)加强工程投资额管理。凡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批复,一律不得组织工程招投标,一律不得拨付项目资金。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律实行“先评审、后开标”制度。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及工程招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审计,审计结束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严格责任追究

(1)招标人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以非法方式避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信息的,违规变更工程量的等,由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违法单位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2)招标机构泄露保密资料、与招标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招管办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投标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外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处罚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法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予以记录、公告,并限制其在招投标市场五年的投标资格。

第8篇

1.水电前期工作及其审查

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基础上,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通常要经过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才能进入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通称为水电工程前期工作。 总结 以往特别是最近的经验,大中型水电前期工作的周期,一般为3~4年,长则6~7年。从水电工程投资大、工期长、涉及面广、技术复杂的特点而言,必要的前期工作时间和前期工作的投入是确保勘测设计质量和水平的基本要求,是决策准确和提高效率的基本保证。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水电工程必须分阶段开展设计,循序渐进,充分研究, 科学 论证,依法决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任务是,根据水电工程开发任务的要求,初步查明、 分析 和评价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对工程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 影响 等因素进行初步研究和论证,从市场需求和建设条件角度对工程规模和选址提出初步意见,编制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供项目法人确立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决策使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任务是结合电力市场形势和 发展 规划,具体分析工程建设必要性,工程建设条件,对重大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 计算 工程投资和经济评价指标,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供项目法人投资决策和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开工建设使用。

我认为,大中型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的两个阶段是必不可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在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更应该加强水电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才能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行科学决策。为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前期工作时间,条件较为简单的中小型水电站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可以考虑合并,但需要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加强对工程技术、经济、环境影响和其他社会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阶段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实行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基本途径,是检查落实工程建设 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基本手段,是项目法人决策项目进程和启动下一个设计阶段的前提和基础,是项目立项申请和核准的技术基本条件之一。水电工程前期工作设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性综合审查是必要的和适当的。综合性审查会议有助于与水电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互通信息,交流观点,统一认识,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有助于明确进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部署和落实有关任务,共同促进和推动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进展。

除综合性审查之外,水电工程还有不少的专项审查审批环节。这些专项审查审批环节过多,是造成水电工程立项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周期过长、建设成本增大的主要原因。市场经济形势瞬息万变,审批程序繁琐的确与市场经济的形势不协调,容易延误工程决策,造成工程建设的被动局面,增大投资风险,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其开工时间、机组发电投产时间,受到枯期、汛期的制约,耽误一、二月时间,可能就会影响发电工期一年。因此,对于水电工程而言简化行政审批,简化立项程序,有关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市场、服务项目、服务项目法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 ,水电工程的专项审查包括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场地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评估等,每一项专题审查,还区分若干阶段,如大纲的评审,报告书的评审、设计报告的评审,评审后提出意见修改补充,然后复审,再报批和批复,有时还需要等待很长的报批和批复时间,实在是程序复杂,不厌其烦。本人并非一味反对专项审查,但希望合理设置设计审查批复程序,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确保效果,真正起到专项审查的作用,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的专项审查中,切忌本末倒置,喧宾夺主,而应以促进项目的进展,满足建设要求为出发点。

近些年,河流水电开发规划设计研究中,通常要求从流域和区域的角度,对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地质灾害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阐述,并且在规划报告的审查或批复意见中对此有专门的结论和意见。水电前期工作中的环境影响应该以规划审查意见为基础,着重于减免不利影响和对策措施的研究,尽量避免重复的评价和审批。我以为简化设计审批程序,可取消环保、水保、劳动安全 工业 卫生等的专项大纲评审,通过颁布标准或规范,规定专项设计研究要求,并将专项评审纳入阶段性综合审查之中,统一协调,统筹考虑,综合处理。

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从国家利益出发,重新审视和修订专业部门在水电工程建设上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统一到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和程序上。

2.立项核准和工程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 企业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应该申请核准而为未经核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事先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既要规范操作,又要加快建设,这些规定,给水电工程的前期工作、立项申请、施工筹建和施工准备提出了新的要求。

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周期很长,除前期工作外,施工期少则5~6年,长则7~8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水电工程的施工分为筹建期、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完建期四个阶段。从准备期开始至第一台(批)机组投产发电称为发电工期,至全部机组投产称为总工期。工程筹建期一般不包含在总工期之内。

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和国内工程建设经验,水电工程筹建期一般应完成的项目包括对外 交通 、施工用水、用电、场内主干道路(含桥梁)、部分生产生活设施、场地平整和沟水处理工程、通讯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水电工程筹建期一般为1年,有的长达2年,且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设备;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主要有:施工通道、导流泄水建筑物、导流挡水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岸坡开挖和支护、截流施工准备,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等,水电工程施工准备期一般为2年,长的要3年。施工筹建和准备工作不仅项目多、工期长、投资大,而且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程序较复杂。

按照水电工程建设惯例,水电工程的开工,是指工程截流,开始进入主体工程施工阶段。水电工程项目获得核准批复之前,必须完成大量的现场施工准备工作,才能确保进入主体工程施工阶段后,各项工程施工顺利展开,项目之间、工序之间计划进度合理衔接,从而保证发电工期的实现和按照计划完成工程建设。

面对水电前期项目储备不足,而各地要求加快水电开发的这一矛盾,必须正确处理勘察设计、立项核准和工程施工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必要的设计周期和前期投入的前提下,合理搭接勘察设计、立项核准和施工准备三者间的时间,从而保证水电工程建设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为了合理衔接项目核准和工程开工建设之间的 法律 手续,有必要在项目核准之前,设立预核准,类似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使获得预核准后的水电项目,能够启动施工筹建和施工准备工作,而不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我认为,项目预核准的基本要求,包括

1)水电站预可行性 研究 报告通过审查;

2)水电站输电方案研究报告通过评审;

3)水电站建设征地通过预评审;

4)移民安置去向获得地方政府同意;

5)环境 影响 评价报告书通过评审;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评审。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具有技术法规性质,可以作为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和启动其他相关工作的依据。例如,项目法人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当地国民 经济 发展 计划和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安排,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下达封库令;项目法人也可根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水电站输电方案评审意见,委托接入系统设计,从而为可行性研究的机电设备选型、布置以及电气主接线设计提供依据;此外,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为基础,可以委托建设征地预审;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委托编制劳动安全和 工业 卫生预评价报告等等。

水电项目预核准通过后,准许开展施工筹建和施工准备。其间,继续深入设计研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手续,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获得批准,主体工程施工便可开始并顺利实施。这种“合理搭接”需要以周密计划和高效管理为保障,从而有助于保证勘察设计周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意见和建议

1)水电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落实优先开发水电的基本战略,需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鼓励和保护投资人水电开发的积极性。

2)政府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权管理中,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特别是电力发展计划,充分考虑前期工作周期、投入、立项核准和投资风险等 问题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进度表。

3)条件比较简单的中小型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或适当简化,相应有关专业评审、审查和批复以及立项核准等管理程序也要考虑做适当调整。

4)为合理搭接勘察设计、立项核准和施工准备三者间的时间,满足加快水电开发,降低工程投资的要求,建议大中型水电工程实施预核准制度,通过预核准申请的项目,允许开展施工筹建和施工准备。

5)简化设计审批程序,可取消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等的专项大纲评审,也可将专项评审纳入阶段性综合审查,统一协调。或通过有效决策程序,实行预可研和可研两个阶段专题评审的合理衔接,减少中间环节。

第9篇

一、基建项目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

1.投资估算不准确

投资估算不准确主要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仓促行事、致使内部控制失效而导致的。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投资估算以教育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的数据为准。各高校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在项目建议书获批后往往在最短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的甚至在等待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过程中开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项目建议书获批,立刻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真正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间很短,难免有疏漏,对工程的实际情况缺乏周全的考虑,比如,建筑中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如超净实验室装修、设备基础等)、三通一平、及水、电、气、通讯设施接入等;对装修标准定位不准,装修材料的档次缺乏细致的考虑,这样,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很难保证。

2.设计不完善、暂定金额部分太多

工程设计不完善时,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变化空间,这样就会影响基建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控制(包括投资控制),可能导致基建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失效而产生风险。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教育部批复后开始组织施工图设计,各高校往往希望项目获得批复后立刻开工建设,留给设计院完成施工图的时间很短,有的甚至在施工图没有完成就开始组织招标,设计未完成部分以暂估价计入。这样,一方面会造成施工图质量不高,容易出现错、碰、漏、缺,给项目投资控制带来困难,同时,以暂估价形式计入的那部分工程存在不确定因素,也容易造成投资失控。

3.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没能有机结合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过程中,设计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若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促使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表达的内容一致,存在漏项、错项情况,则容易影响投资控制。确定招标控制价时没能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为依据对主材、设备的档次、型号等进行实时调整,也会导致投资失控。

4.施工中人为干扰因素多、变更随意

在施工中存在很多人为干扰而随意变更时,则很容易造成投资失控。勘察不到位造成基础型式、基础尺寸、埋置深度等发生变更;土方类别在清单中无法准确描述而在施工中产生变更;设计质量不高而存在错碰漏缺导致变更;随意提高标准、增大规模、改变建筑结构型式等,都会造成投资失控。5.结算审计失控结算审计是投资控制的最终环节。结算审计若失控,投资控制目标自然难以实现。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时,结算审计质量自然难以得到保证。施工单位在报送结算资料时可能会隐瞒理应核减造价的工程资料;审计工程师职业操守出问题或业务能力不够强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若对争议问题处理不当也可能造成投资失控。

二、控制投资的措施

1.准确估算是前提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考虑要充分,不得遗漏工程实际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对现场情况要充分了解;对拟建成建筑内的有关情况也需要有细致的分析,如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净化实验室面积、特殊装修等)、材料设备的档次及采购的价格范围、室内外装修档次等。编制投资估算后,需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准确的投资估算是投资控制的前提。2.设计质量是基础设计理念要先进、概念要清晰,要能在高起点上考虑设计问题;需进行初步设计,对基础类型、结构方案、主要材料设备等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设计图纸要完整、各种细节的表达要清楚,各专业间要能做到无缝对接,互相不打架、无盲区;出图前需经过严格的技术审核。可采取设计技术咨询等措施确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对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进一步减少图纸中的错碰漏缺,以减少工程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是投资控制的基础。3.施工图与预算有机统一是根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投资控制的要求实时调整主材和设备的品牌、类型、规格等,并对施工图进行实时修改。必须做到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与施工图形成互动,这样才能使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且能进一步完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各子目的工作内容描述应尽可能详细、清晰,这样才能更清晰地表达出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子目,可以模糊处理,比如,工程勘察点数是有限的,不可能准确描述所有点的土层情况,此时,在工程量清单中对土层分部描述可模糊处理,避免产生争议。4.变更控制是关键在多数情况下,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在于工程变更未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在设计阶段考虑周全以减少施工时“拍脑袋”;不得不发生工程变更时,确保变更资料的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签证,不得使量、价虚高。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变更得以有效控制,从而有效控制投资。5.结算审计是保障应先审核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需要重点审核工程变更资料;审计单位应审核工程量是否准确、定额套项是否正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等。业务精干的审计队伍、廉洁公正的审计人员是做好结算审计的基础,也是工程投资控制的保障。

三、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项目;前期管理;建议

引言: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是项目投资决策前必不可少的工作步骤,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前期方案研究深度不够,将直接影响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甚至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生产经营取得较好效益。

1 项目前期管理的重要性

项目前期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决策阶段,它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前期管理工作做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做得好,能够合理确定项目规模、采用适宜工艺技术、有效防范项目风险、控制项目投资、促进项目顺利建设、确保项目经营效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开展的深度、精度和质量水平,对项目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只有深入、细致地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有效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结合笔者实际工作情况,本文中的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是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环节。

1.1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根据国家和地方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战略目标,分析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后,提出拟建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投资机会分析从市场预测、技术和经济的角度对建设该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请主管部门决策。

1.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拟定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论证,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项目研究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上可能性和可行性。由此确定该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投资,或就此终止投资等结论性意见,为项目投资者和决策者提供可靠的科学决策依据,并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基础。有效的可行性研究可以使项目科学决策,指导项目实施,规避重大风险,促使项目成功。

2 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内容

笔者所在的公司规划财务部负责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项目前期考察和调研;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整理项目综合汇报材料,提交本公司领导决策;组织项目材料上报上级母公司立项批复。工作流程如下:①前期考察调研:项目主办单位(即下级分、子公司)提出项目申请,规划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进行项目前期考察和调研,整理项目考察报告向本公司领导汇报。②项目建议书评审:项目主办单位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规划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把初审意见反馈项目主办单位修改相关资料。初审通过,规划财务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③向本公司领导汇报:规划财务部组织收集并审查项目建议书相关资料,整理项目综合汇报材料,并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提交本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出具初审意见。④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项目主办单位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把初审意见反馈项目主办单位修改相关资料。初审通过,规划财务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项目性质聘请内外部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⑤提交本公司决策:规划财务部组织收集并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资料,整理项目综合汇报材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讨论、修改完善,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出具董事会决议。⑥上报审批:本公司董事会决策通过的项目,规划财务部按相关制度规定组织项目资料上报上级母公司立项审批。

3 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创新策略分析

3.1 重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项目前期管理中存在项目前期工作重视不足,研究深度不够等问题。项目主管领导要有立足全局、谋划长远的战略眼光,高度重视前期工作,充分认识到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对于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影响,避免重当前轻长远、重施工轻前期、重进度轻质量的倾向,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充分调动经济、技术、法律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因素,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3.2 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

拟建项目的首要问题就是要避免方向性错误带来的投资浪费。要确保项目建设取得良好效果,必须充分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现状、区域发展需求、生产力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各方面内容。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如对以上各因素中的某些方面调查、研究不充分,将造成建设项目的决策失误,从而招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3.3 严格项目前期管理程序

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涉及面较广、业务性较强,要对前期工作中的各环节、各阶段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控制不严格,管理科学性、客观性不足等问题,导致项目前期管理不能取得较好效果。要确保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必须制定完善的项目前期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程序进行,不断提高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为项目后续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3.4 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最关键的阶段,有利于避免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提高投资的综合效果,对于整个项目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项目可行性研究存在研究深度不够,市场调研和分析力度不足,风险分析不深入,对投资以及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分析预测不够,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不高,错误较多,编制单位审核不严等问题。要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就要选择具有高资质、经验丰富、业绩及信誉良好的咨询单位编制可研报告,严格报告审查,聘请资深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建设规模和投资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论证,确保可行性研究结果可靠。

3.5 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

项目前期管理是集技术、经济、法律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或个人可以完成。要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财务、科技、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分专业把关。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项目前期管理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升业务技能。

3.6 争取政府的投资和支持

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首先要得到政府的支持,符合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设计合理且科学的电网建设实施方案。在设计实施方案之前,要明确一点,就是以人为本,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电网建设必须要有节能环保意识。在争取政府的支持与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电网建设的价值取向,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项目。这样,电网建设线路周边的地区就能大大提高对电网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仅有利于电网线路的覆盖范围的扩大,还能提高电网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结论

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决定着项目的科学性和经济性,是开展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是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控制投资的有效手段,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徐亘,燕太详,张海强.项目前期工作对投资的影响[J].水运工程, 2003(12).

第11篇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管中心)协作配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县发改局是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察,主要工作是依法监督查处虚假招标、双轨运行、规避招标,不进县政府集中监管平台招标,在招标活动中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纠正招投标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会同县招管中心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把关;承担《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招管中心依据县政府授权,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审定或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备案审查招标项目及其招标文件、招投标书面报告和合同等书面材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招投标环节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会同县住建局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投标报名登记;提供评标专家、招投标中介机构的随机抽取服务;受招标人委托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见证记录;统一提供中标交易证件;建立电子化招投标管理系统;为招投标各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

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管中心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的科室及人员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确保我县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行

(一)建立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库作为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由县住建局和县招管中心共同管理。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小组,负责评标专家的定期考核。对业务水平低、违反职业道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另行制定。

(二)组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将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纳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简称机构库),机构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中介机构遵循节约财政开支、优惠让利的原则收取中介服务费。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质量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时从机构库中除名。入库的中介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的工作质量、业务水平、规范执业、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按一定比例淘汰考核排名列后的中介机构。新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自取得相应资质后纳入机构库。

(三)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公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把信用记录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和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范投诉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县招管中心配合县住建局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诉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共同调查处理,联合形成投诉处理决定。

(五)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制度。县招管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帐户,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需招标人书面委托书),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对投标保证金交、退实施监管。投标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和最高限额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县招管中心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至其帐户。对注册地在行政区域内、信誉较好的投标企业,经县招管中心和县住建局审核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办法由县招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建立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招投标信息和监管平台,制定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流程,逐步实现招投标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报名。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按照试行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

县域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县招管中心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一)严格招标方式核准程序。发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发改部门同时将核准的招标内容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

(二)严格招标条件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满足必要的招标条件,方可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5日前,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招标核准手续,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等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符合招标项目备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抄送县招管中心。对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备案;对未招标先进场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投标报名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也可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国家或省市政府指定的媒介。投标报名活动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人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对投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核验。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须将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证书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核验登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登记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备案。

(四)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要详细、招标范围要明确。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文件后,抄送县招管中心审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内、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须在县招管中心进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统一评分标准,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予以推行。

(五)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

1、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按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宣读,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书、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2、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使用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对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活动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废标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督部门。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将中标结果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送县招管中心备案。

(六)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送县招管中心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招管中心负责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对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后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第12篇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