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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普法工作计划

时间:2022-11-04 04:41:58

残联普法工作计划

第1篇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工作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任务

1、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要组织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努力提高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注重培养残疾人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残疾人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服务、依法管理的能力。

2、学习宣传与残疾人事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围绕残疾人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与残疾人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环境和权益保障等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落实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工作,改善残疾人依法维权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办好20__年北京残奥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注意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服务。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残疾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加强对残疾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引导残疾人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要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宣传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社会风尚的形成。

4、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紧密结合起来。公民权利义务教育要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法制教育要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要在全国残联系统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渗透到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当中,要求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熟知“八荣八耻”的行为规范,积极践行“八荣”行为,自觉抵制“八耻”现象,把公民道德建设和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落实到实处。

5、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残疾人事业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理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各级各类专门协会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依法治理力度,努力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行为和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 律培训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残联系统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要将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干部总体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二)各级残联要向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和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残疾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各级残联、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福利企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乡村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做好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向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接待残疾人来访等工作过程中,向残疾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之中。

(三)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各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区残疾人工作的具体情况,根据各类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普法与解决残疾人关注的热点、难点及其他权益问题相结合,发挥残疾人维权岗的作用,引导残疾人遇到问题时要依法寻求法律帮助。注重提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素质,提高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水平。

(四)继续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宣传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机关以及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法制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有关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并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中国残疾人》、《三月风》、《华夏时报》、《残疾人工作通讯》等报刊及地方残联所办报刊,中国残联网站及地方残联、各级各类专门协会所办网站的作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大众传媒,及时反映普法工作的动态,交流普法工作经验,营造学法用法氛围,推动残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六)在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大型纪念活动日,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时,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和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通过后,要集中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公众宣传活动。

(七)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和宣传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培养一大批学法用法带头人和积极分子,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国残联系统和广大残疾人不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制定规划和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各级残联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五年普法规划,并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五”普法规划年底前报中国残联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到20__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分层次、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中国残联普法办。20__年开展“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中期督导检查活动。

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进行总结评比、检查验收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普法工作作为“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残联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成立由残联领导挂帅,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议事、工作汇报和工作监督等制度,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第2篇

各位领导:

__县位于__市最南端,东接淄博,西邻济南,济青高速公路横穿县境。总面积1252平方公里。全县辖__个镇、__个街道办事处和__个省级经济开发区,858个行政村,总人口71.3万, 其中残疾人4.38万。

近年来,全县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奋力拼搏,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200*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00亿元,实现财政总收入4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9.9亿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__县的残疾人事业同全县的社会发展形势一样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县残联在上级残联和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工作稳步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救助暂行办法》,大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残疾人康复、教育、文体工作成绩突出;残疾人维权工作成绩显著,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地位不断提高,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先后被省、市评为“残疾人工作先进县”、“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县”等荣誉称号。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突破口。__县是全国较早的社区康复和精神病防治试点县。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从一个研究、摸索的阶段发展到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模式、有较为成熟工作方法的稳步发展阶段。近几年,残疾人康复工作不断创新:积极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活动,按照《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要求,各项工作基本达标,并对贫困患者实行免费或适当补助;免费对贫困截肢患者安装骨骼式大、小腿假肢;对7周岁以下聋儿进行语训补助,对贫困听力障碍者装配助听器;无障碍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旧城改造和城南新区建设中,坡道、盲道随之配套建设;对全县的精神病人进行了普查,建立健全了规范化的表卡和康复档案,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了救助,免费住院、服药人数进一步增加。精神病人的监护率、显好率、肇事率、社会参与率均达到了国家要求。下面重点汇报一下我们在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现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

提高认识。白内障是最常见的眼病之一,每年新增白内障患者约占我县总人口的万分之四点六左右,个别贫困患者因经济困难、年龄偏大而不做手术导致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反响较大。白内障的防治是残联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切实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县残联高度重视,把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列入《__县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计划》,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地做好创建工作。

加强领导。经县残联领导班子多次研究,确定200*年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县目标,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列为08年度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县残联主要负责同志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府办公室下发《__县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实施方案》(邹政办200*25号文件)。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也相应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将创建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及年度 工作计划。在创建过程中,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重要事项及出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并督导检查宣传、普查、复查、输送、手术等各个环节,有力的保障了创建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来源:文秘站 )明确职责。针对创建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细致等特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分工,并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全力抓好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创建活动为抓手,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内容,纳入目标考核,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详细制定了创建工作计划,做到了有目的、有步骤、有程序的实施创建;县残联与卫生医疗单位联合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为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创建环境;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了创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白内障知识无障碍

白内障患者多数为老年人,大部分居住在农村,获取白内障防治知识、信息的渠道方式相对较少。加强宣传报道就成为做好创建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县府办公室专门制定《宣传工作计划》,从200*年3月开始,我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认真做好白内障复明、预防知识的宣传,利用爱眼日、助残日等活动,加大眼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各镇残联、卫生院将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救助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让白内障患者三知情:知情白内障病症的防治知识;知情县政府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有关政策,救助减免规定;知情白内障患者应到何地报名、筛查、手术,怎样办理免费、优惠复明手术的申请程序。使辖区居民白内障防治知识、认知知识达到90%以上。《今日__》报制作《光明之举》宣传专版,宣传创建意义、方案、优惠政策及白内障防治知识;县电视台制作“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专题片,宣传活动过程及社会影响;《新闻频道》民生视角栏目报道普查、复查、手术工作及采访贫困患者6次;印制彩色《白内障知识宣传手册》5000本,宣传白内障预防常识,普及白内障康复知识;印制创建活动宣传海报10000份,提高了全社会对白内障的认知度和知晓率;在定点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橱窗,进一步扩大宣传面,充分调动广大患者和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强化措施,通力合作,实现普查、复查、输送、手术无障碍、不脱节

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县残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县、镇(办)、村三级齐心协力,形成了强大的创建合力,把创建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到了实处。

普查工作。县残联与县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__县县、镇(办)、村初级眼保健网络的意见》,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全县共设联络员 名,三级皆由专人负责白内障无障碍工作。卫生局与残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基层白内障筛查人员的选调配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筛查人员进行培训,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开展白内障医疗服务和康复指导,减免白内障患者有关费用等。制定社区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新生白内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指导和服务。指导医疗机构集中定期组织白内障患者进行筛查,既方便白内障患者参加筛查,又确保筛查质量。对于贫困白内障患者,专门建立《__县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输送制度》,由各镇办筛查队伍入户登门筛查,经核实后,填写《贫困白内障患者申请审批表》,由镇办残联盖章后,报县残联审批。4月份,对我县眼病患者进行了集中筛查,全县共筛查出疑似白内障患者357名,其中贫困白内障疑似患者58名,并进行了登记造册。

复查工作。5月份,对初步筛查出的人员到__县中心医院(定点医院)进行了复查。定点医院抽调医疗水平高、思想品德好的医生组成复查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逐个对疑似白内障患者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并填写病历,予以登记。县创建领导小组专门派县残联、卫生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督导监督。经过认真复查,确定手术适应症人员265名,其中贫困白内障患者50名。

输送工作。为最大限度的为白内障患者手术提供方便,并确保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对于集中参加手术的白内障患者有计划的统一接送,单独到定点医院手术的报销患者本人的公交车费。9月6日、7日、13日,分三批免费接送贫困白内障患者到滨州沪滨眼科医院进行手术,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制作了标志牌悬挂于两辆输送专用车上。每一批由一名县残联副理事长带队。9月组织 名白内障患者到__县中心医院进行了集中手术。凡集体输送皆由镇办残联理事长或委托残疾人干事带队。

手术工作。我县的定点医院是__县中心医院,该院拥有全县一流的眼科设备日本拓普康自动验光仪、拓普康自动眼压计、眼科ab超、角膜曲率计、手术显微镜等大型眼科手术设备,有具有丰富经验的眼科医生,并与省级医院成立复明四号工作站 ,实施复明手术。我县普通白内障患者集中手术在定点医院进行,医院精心组织确保手术成功率100%。对贫困白内障患者集中到滨州沪滨眼科医院(滨州市定点医院)实施免费手术。今年1--9月份累计手术 例,其中全部免费的特困患者50例,对比较贫困但有一定承受能力的20例也予以全部免费,对于相对贫困、有支付能力的给予300元/例的补贴。接受白内障手术人数占有手术指征并由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的98%,接受白内障患者人工晶体植入率92%,术后最佳矫正视力≥0.3患者达96%以上,未发现严重并发症者。医院建立了术后随访制度,电话或上门进行定期随访。

四、制定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实现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

我县各级各部门对创建工作认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政策有规定的,严格执行;政策无明文规定的,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制定优惠政策,实现财政最大程度的经费补贴,医院最大程度的降低各种费用,将患者本人承担的手术费用降到最低。

公费医疗、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等患者的手术费用都能按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报销。县残联与定点医院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白内障患者除药费、材料费以外所有费用(包括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的半价优惠;住院手术时,报销其公交车费。

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实行全部免费。除对5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全部免费外,还对20名比较贫困但有一定自费能力的患者实施了免费手术。对其他相对贫困、有承受能力的白内障患者无论在定点医院还是转介医院做手术均补贴300元/例。

五、严格组织验收,高标准实现创建目标

为确保创建取得预期效果,达到目标,经县政府同意,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抽调业务熟练、素质较高的8名同志组成检查组,于9月18前对各镇办创建工作进行了验收。检查组严格按照《__县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实施方案》 和《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的具体要求,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评审和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全县16个镇办均得分90分以上。全县各镇办都能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进行操作。通过近一年的实际运行和县创建领导小组的督促、指导,各镇办在政府组织领导、白内障筛查及组织输送、宣传发动、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医疗救助、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整体水平上上了一个台阶。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白内障普查员业务素质还不高,白内障临床诊断标准掌握不牢,给复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个别镇办宣传计划不具体,没有设立宣传橱窗或开 展专题讲座,宣传海报发放覆盖面较小等,造成个别村公众白内障知识和无障碍知识知晓率未达到标准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予以解决。

六、多措并举,实现长效运行机制无障碍

坚持政府主导。白内障无障碍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影响面大,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能直接体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治国理念,积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在具体运行中可以力度更大,效率更高。政府主导作用体现为县政府发文制定优惠政策,县政府主持召开例会,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派部门对白内障无障碍工作的各个环节予以经常性检查、督导、验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等。

实施政策保障。公费医疗、新农村合作医疗有明文规定予以报销。同时,针对大部分白内障患者,县残联与卫生医疗单位以文件形式制定了各项优惠措施,并予以实施。目前的手术费用,一般家庭完全可以承受。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县委、县府对此项工作的日益重视,县残联将积极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更加优惠政策惠及百姓,造福社会。

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例会,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解决办法,分管领导听取汇报及时督导、协调,各单位取长补短、相互促进。集中创建结束后,纳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例会中,形成长效调度机制。县残联每季度召开镇(办)残联理事长、联络员例会,汇总筛查、复查情况,尤其是贫困白内障患者重点审核审批,对愿意集中手术的,由残联联系定点医院作出计划、安排手术。对转介医院实施手术或患者自己单独手术的由残联逐一登记。年底,按照《__县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予以验收并通报。

保持经费充足。按万分之五的比例,__县每年新增白内障患者约400人左右,其中按贫困患者50人、相对贫困但有支付能力患者150人计算,约需补贴手术费用9.5万元,需工作经费2万元,总计11.5万元。我县完全有能力予以保障。

第3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要求,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营造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基本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努力实现我区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用4年时间(即由**年到**年)完成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任务,各项工作达到中国残联规定的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标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区要在**年工作的基础上,争取今年在全市第一批达到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区标准。

(一)残疾人工作机制目标

1.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发展残疾人事业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区政府的议事日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重视残疾人工作,并由主管领导切实负责。

2.区、街两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实施、检查、监督有关残疾人的法规、政策的执行,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责任明确,并纳入各单位的目标考核,在全区形成良好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制。

3.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切实得到保障,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

(二)残疾人社会参与目标

开展残疾人素质教育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乐观进取,奋发向上,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各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1—2个社区居委会班子中配备残疾人主任,残疾人代表进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残疾人的需求和呼声能够通过所在社区、各级残联组织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得到反映和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涌现出一批残疾人先进典型;基本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三)残疾人组织建设目标

1.区、街残联组织机构完善,机制健全,富有活力和效能;有一个“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班子和一支敬业爱岗、乐于奉献的队伍,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开展活动,有经费和场所保障。

2.街残联理事长由科级干部担任,并配备一名残疾人专门负责“残疾人服务站”和“志愿者联络站”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残疾人专职联络员由区财政给予生活补贴。

3.社区居委会有一个能切实开展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个残疾人小组,有1名或几名残疾人任联络员。

(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

1.建立形成完善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与训练。

2.全面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假肢和矫形器装配、低视力配用助视器、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经过训练的聋儿入普幼、普小率达到30%。

3.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今年内在各街建立1—2个残疾人康复站,全区达到10个以上。形成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阵地,以各类残疾康复机构为指导的社区康复网络,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成年智力残疾康复训练,并提供各种服务。

4.开展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率达到98%以上,显好率达到65%以上,社会参与率达到60%以上,肇事率在0.2%以下。

5.开展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增强能力。

6.切实采取措施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

(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

1.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今年要在社区服务产业中安排100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通过参与社区环境卫生、治安保卫、绿化、护绿、小餐桌、物资回收、家政服务、小商品零售、托老、托幼、物业管理、服装制作、盲人按摩、手工编制等多种渠道,让残疾人特别是下岗残疾人在社区有一份工作,使残疾人就业率保持在88%以上。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健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3.积极组织盲人参加按摩培训,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全部实现就业。

(六)残疾人社会保障目标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得到特别扶助。

2.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的残疾人得到妥善安养。

3.残疾职工全部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

4.积极研究和探讨无业重残的残疾人生活养老问题。

5.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七)社区残疾人工作目标

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纽带、各类社区服务站为基础的社区残疾人工作机制形成,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帮扶服务;社区残疾人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残疾人社区康复广泛开展;社区残疾人文化生活丰富活跃;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以教育进社区为载体,大力开展残疾人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广大残疾人综合素质;社区无障碍环境不断改善。积极扩大残疾人工作领域,探索残疾人婚姻介绍、心理咨询等服务内容的有效途径,使残疾人生活基本需求和困难在社区基本得到解决。

(八)残疾人教育工作目标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

2.残疾儿童幼儿学前教育率达到80%以上。

3.中、小学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设立普小辅读班,可以接受普遍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区儿童少年入学率同等水平。

4、优先发展特殊教育,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做好听力、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转介工作,两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98%和97%以上。

5.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6.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全部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7.残疾人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助学金制度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减免有关费用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落实。

(九)无障碍设施建设目标

1.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及住房时,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用两年时间对原有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及住宅没有无障碍设施的,按规范要求逐步进行改造,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标准。

2.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无障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和检查无障碍建设。

3.区有线电视中心残疾人专题栏目加播字幕,推行中国手语,残疾人的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取得较大进展。

(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目标

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功能完善,切实开展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文体娱乐活动、用品用具供应等服务;各街要建一个残疾人服务站(与志愿者助残联络站、街道残联办公室合属办公,一室三用),开展多种服务项目,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服务。

(十一)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目标

1.公共文化机构全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公共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区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区有线电视中心要保证1年两次的“同一片蓝天”残疾人专题片的制作和播放,并配备手语;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的工作和扶残助残、残疾人自强先进事迹得到广泛宣传。

2.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得到充分展示。

3.残疾人体育活动纳入区全民健身计划,融入社区体育活动;根据残疾人运动特点,举办适合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残疾人竞技体育取得较好成绩。

(十二)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目标

1.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区总体规划,广泛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规划;区、街、社区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形成制度。

3.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区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区公证处与残联组织建立残疾人公证联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设立残疾人维权机构和示范岗,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维护。

(十三)社会环境目标

形成了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创建“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评选标准;促进“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一助一”、“扶贫解困送温暖”、“党政机关包户扶助”、“志愿者助残”、“教育助残”、“法律助残”等各种形式助残活动广泛开展。

(十四)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目标

区残联实现网络化、自动化办公,通过互联网与中国残联、市残联及各区(县)残联连接;区残联建立办公局域网,并纳入区人民政府网,实现与区属部门的政务联系,提高办公效率;区残联通过统计软件完成统计数据的传输与汇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区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区、街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积极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召开1—2次区、街残工委会议,专门研究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区、街残联和社区残疾人组织要把创建工作与完成“十五”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根据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速创建工作进程。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把创建工作作为**区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人人为创建工作做贡献的良好局面。

(二)提供法制保障

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和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工作纳入依法治区重要内容,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健全完善各级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残疾人维权机构和示范岗,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行为,保障创建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开展。

(三)提供经费保障

为保证创建工作各类目标的实现,区人民政府将在区财政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需要。同时按照规定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净收入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广泛动员社会,拓展募集渠道。

**年为达到全国残疾人示范区的标准,全区要在建立6个残疾人服务站和10个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建设上加大投入,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10万元,区财政投入20万元,其余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确保创建工作目标实现。

(四)加强队伍建设

第4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2017年5月21日是第二十七次全国助残日,今年的主题是“推进残疾预防,健康成就小康”。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主题活动,对于贯彻落实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部署和要求,推动广大残疾人共奔小康,推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友爱、互助、融合、共享的理念,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残工委《关于开展第二十七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各镇(街道)和残工委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研究部署全国助残日活动,并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残疾人事业面临的重点和难点,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各镇(街道)和残工委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重要法律法规和规划精神,聚焦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义务教育、住房安全有保障,以及基本康复服务、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落实有针对性的保障和支持措施。

(二)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市残联建立健全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和治疗康复的衔接机制,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开展疾病防控、母婴保健等工作时应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进行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三)市民政局、市住建局要积极研究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在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四)市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康复辅助器具的宣传推广,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形式,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具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精神,普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相关知识,让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老少皆知。

(五)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梦”。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并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会、就业援助月和开展有针对性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等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六)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教师和学生中加强人道主义精神的宣传教育,倡导扶残助残。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实施《特殊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通过特教学校就读、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形式,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要采用送温暖、志愿者助残、巾帼关爱、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多种形式,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八)各镇(街道)要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教学校、康复托养机构、扶贫基地、福利企业,勉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宣传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将第二十七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计划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二)市广播电视台、慈溪日报社等新闻单位要结合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有力措施和政策,深入报道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迹,积

极报道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形成宣传声势和规模,充分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镇(街道)要在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阶段性的集中社会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门户网站、新媒体、手机短信、公共大屏幕、宣传橱窗等的作用,广泛普及残疾预防及康复工作的有关知识,增进社会对残疾预防的重视和了解,动员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营造人道、人权、人文的社会环境。

第5篇

一、“十五”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残疾人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任务,为全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 一)康复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和第三次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工作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从很抓落实上下工夫。20__年以县中医院为依托建立了阳谷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截止到20__年底,全县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850例,完成聋儿语训35人。县残联建立了用品用具供应站,各乡镇成立了供应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具供应,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同时,市残联拨付的康复经费全部用于残疾人康复。20__年4月份,县残联邀请市中医院眼科专家,组成普查小组,对全县16处乡镇3000余名眼疾患者进行了普查、登记和诊治,受到眼疾患者的一致好评。20__年和20__年,结合李嘉成先生开展的长江新里程工程,我们积极配合,广泛宣传,对全县2名大腿以下截肢残疾人和28名小腿以下截肢残疾人免费实施了假肢安装。

(二)教育就业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及各乡镇也相继出台了优惠政策。20__年,县政府对考入大专、本科的特困残疾学生实施救助工程,从慈善一日捐款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考入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进行资助。三年来,全县共资助特困残疾大学生30名,金额达6万余元;实行了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的教育机制,使全县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50%以上;同时,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等形式资助失学儿童,五年来全县共救助60多名,金额达18000元;20__年全县对初中以下208名残疾学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减免金额达95000元。

就业工作,县政府出台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县残联成立了劳动就业服务所,对残疾人培训、就业、发证等实行微机化管理。五年来,全县共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280人,没有完成就业比例的单位,也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西湖皮塑厂、四棚纸箱厂、张秋景阳冈印务有限公司、闫楼凡布厂等福利企业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54人。20__--20__年,全县培训农村残疾人482人,非农业残疾人80人。在就业上,注重内引外联,积极外派人员考察,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05年8月份,经考察与临沂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用人协议,9月6日,通过目测,有30多名残疾人签定了用工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月收入均在1000元以上。

(三)社会保障工作

实行了对城镇、农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年来,全县城镇非农业残疾人纳入低保40人,发放低保救助金20余万元。同时,为280名残疾职工落实了养老保险;为330户农村贫困残疾家庭落实了低保;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50名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

(四)扶贫工作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制定残疾人扶贫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结对帮扶,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家庭副业。阳谷县有残疾人3.3万,其中贫困残疾人有3200多人。县残联20__年从上级残联争取康复扶贫贷款160万元,发放给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帮助他们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从20__年开始,县残联先后对20__余户贫困残疾人进行了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目前,全县已有2600户贫困残疾人实现了自主就业逐步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走上了富裕。

(五)法制建设工作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县及各乡镇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认真搞好费改税中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衔接,继续落实减免政策,实行税前减免。五年来,全县共为残疾人减免税费100多万元,在20__年全省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经验交流会上,阳谷县做了典型发言并介绍了经验。为了搞好税费减免的落实,每年有县人大牵头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及税费减免进行专项检查,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县残联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了法律授助联络站。五年来,共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351人次,律师免费服务23件次,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案件处理上,认真落实残疾人来信来访,案件处结率、办案回访率均达100%。

(六)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20__年,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帮助和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一所占地面积4092平方米(折合6.14亩),建筑面积1860平方米,投资170万元,集残联办公、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用品用具等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设施竣工并投入使用。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均达到了中国残联《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检查评估试行标准》。

(七)组织建设

县残联自1998年计划单列,为正局级事业单位。20__年设立党组,健全了机构,实现了独立办公。各乡镇残联都配备、配齐了专职干部,县残联对乡镇残联干部实行了“双重管理”。20__年,按照省、市残联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县开展了争创全省乡镇残联规范化建设活动,全县18个乡镇办事处,已通过县级检查验收,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八)社区残疾人工作

全县3个办事处中的所有社区全部建立了残疾人协会,有专职工作人员和残疾人联络员,并积极开展工作,建立了助残联络站,开展了志愿者助残活动。

(九)协会组织

县残联建立了肢残人协会、聋人协会、盲人协会,并制订了规章制度,由组联部专门负责联络,积极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十)文化生活、社会环境

始终把宣传工作做为残疾人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了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从乡镇残联理事长到县残联理事长,人人争当信息员,齐心协力搞报道。五年来,共向中央、省、市、县各级新闻信息机关发出信息330余篇,先后被《中国残疾人》杂志、《山东省残疾人工作通讯》、《聊城日报》、《阳谷政务信息》、阳谷电台等单位采用168篇,县残联编写《阳谷县残疾人工作信息》38期,超额完成了上级分配的任务。同时,我们注重加强两刊宣传发行工作,连续4年在全市名列榜首,超额完成了分配任务、先后4次被授予全省两刊发行工作先进县。

(十一)信息网络建设

20__年,县残联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4000余元,购置电脑一台,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证的发放,实现了残疾人档案管理微机化。20__年,又投资7000余元,在县政府信息办的帮助下,建立开通了阳谷县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并正式运行。网站的开通,有效地加强了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

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全局,认真履行“服务、代表、管理”职能,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围绕我县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又快又好发展为主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阳谷,建设“经济强县、文化大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实施重点工程,使20__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职业教育),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就业需求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性健身活动和竞技 体育不断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得到切实改善;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残疾人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残疾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

2.坚持加快发展的原则。围绕满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和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融入大局、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服务机构,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5.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要发挥自身优势和龙头作用,使残疾人率先走上小康之路;要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使残疾人基本实现小康;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6.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原则。建立、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依托社区和乡镇开展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7.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一)康复。

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1482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1000例;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100例;培训低视力患者家属50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200人次;肢体残疾人系统训练40名;智残儿童康复训练20名。同时,组织肢体矫治手术12例,供应残疾人辅助器具518件,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60例。

1.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年手术量达到200例以上。

2.建立由医院眼科、眼镜店和残联康复机构相结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

3.加强聋儿康复工作。充分发挥县级聋儿康复中心的指导、示范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创办聋儿康复机构;实施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逐步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4.在全县推行“综合性、社会化、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工作模式。建立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网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精神病防治知识。

5.推动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康复训练;救助贫困肢残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搞好培训与指导。

6.大力开展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重点抓好智残儿童早期干预,以幼儿园、特教学校、社区服务机构为依托,开展智残儿童康复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继续抓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防治碘缺乏病,减少智力残疾的发生。

7.搞好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和假肢装配工作。建立有效的服务网络,开展需求调查、产品介绍、咨询和供应服务,对特困残疾人的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8.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体系。推进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促进康复专项救助制度建设,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开展大病医疗救助。

9.加强残疾预防和宣传教育。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实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广泛开展“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麻风病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科学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育。

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十五”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城镇登记求职的残疾人和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

1.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残疾儿童学前班;幼儿园要接收残疾幼儿进行学前教育。

3.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完成学业;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4.加快发展初中阶段特殊教育。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初中阶段教育,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初中学校(班)。要把加强残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独立生活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放到重要位置。

5.积极为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和远程教育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6.健全扶残助学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救助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对贫困残疾大学生给予资助。

7.积极办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人的技能需求。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1.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力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2.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3.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利用社会资源定点培训等形式,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

4.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残疾人实施就 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依托街道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就地就近安排残疾人就业。

5.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凡“三无”残疾人都要进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实施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6.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倾斜政策,确保残疾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四)扶贫。

1.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纳入县政府扶贫计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制定出台残疾人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扶贫长效工作机制。

2.组织开展残疾人贫困状况调查摸底,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整体扶贫开发的大盘子,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扶助,确保各项扶贫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

3.加强对残疾人扶持,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业。

4.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辐射带动更多的残疾人从业脱贫。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掌握一技之长,脱贫致富。

5.开展专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落实有关政策,保障城镇贫困残疾人基本住房需要。

(五)舆论宣传。

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优化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环境,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将扶残助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在全社会普及“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1.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安排组织有特色的专题节目。

2.坚持经常性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围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节日和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等重点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形成规模效应,营造舆论声势。

3.总结、宣传、推广优秀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和残疾人工作者爱岗敬业,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残疾人。

4.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开展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

5.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栏目,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6.将扶残助残纳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内容;认真组织“志愿者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六)文化。

充分发挥社会公共文化的资源优势,为残疾人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和广泛的服务,努力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提高残疾人的参与意识和水平。

1.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2.宣传、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宣传、报道和推广反映残疾人事业的作品和典型,为残疾人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3.社区、乡镇、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要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基地,丰富和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

(七)体育。

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大力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积极培养、输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1.残联要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和农村乡镇文体活动站、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组织各类残疾人参加残健融合、健身康复的体育活动。

2.要依托现有的社会体育场馆,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规范残疾人体育训练。

3.培养、选拔优秀年轻残疾人运动员,建立残疾人体育人才库,积极为省、市输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八)组织建设。

完善残疾人组织机构,全面履行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加强专门协会建设,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

1.加强乡镇残联规范化建设,制定统一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健全组织,稳定队伍,明确职责和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建立健乡镇社区残疾人协会,全部配备残协专职或兼职委员。

3.加强协会工作,残联专门协会进行社团登记。

4.加强县级残联中青年干部和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完善乡镇残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村级助残网络。

5.加强乡镇残联干部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九)维权。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县政府和乡镇(街办)要修订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以确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2.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3.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站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优质服务和援助,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5.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制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工作。

(十)无障碍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进行无障碍配套建设;既有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的要求逐步改造;基本形成无障碍化的格局。

1.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制定《阳谷县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2.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县政府每年要组织建设、公安、 交通、教育、旅游、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残疾人代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3.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示范道路、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加强区域交流,学习外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

(十一)信息化建设。

构建县级残联信息交流和数据传输网络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和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开发全县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持证残疾人信息动态管理。

1.建立健全残疾人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和人才队伍建设。

2.建设完善全县残疾人工作网。

3.严格执行上级残联关于公众信息网站的指标规范,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十二)经费保障。

为确保全县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保证经费支出,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基数。

第6篇

    美国是特殊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过程中,特殊教育立法是强大的助推剂,对特殊教育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其中多部特殊教育法律对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研究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有助于我们把握和理解美国特殊体育教育发展的“动力源”。在国内有关美国特殊体育教育的研究成果中,多数只局限于对美国特殊体育教育进行简单介绍,而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层研究还较鲜见;因此,本文试图对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作一梳理,并对其基本精神进行解读,以期为我国特殊体育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提供参考。

    1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概况

    1.1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 美国成立之初的《独立宣言》与宪法所倡导的民主、平等与自由的原则促成了美国公民个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民主的社会文化氛围,为特殊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20世纪初,美国各州就开始颁布残障儿童教育法。到1930年,共有16个州颁布了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3]。尽管宪法规定保障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各州按照宪法精神制定了多种法律、法规,但当时大多数残障儿童仍被学校排斥在外。直至20世纪50年代,民权运动的爆发为特殊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生机。许多残障儿童家长和民权运动者上访总统府和联邦议会,并且控告地方教育机构。从某种程度讲,家长的呼吁、民权运动的影响和法院的判例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也为特殊体育的法制化带来了契机。

    1973年,美国颁布了《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该法是美国第1部针对残障人歧视制定的公法,试图为残障人的学习和就业提供平等的机会。该法第504条指出:在联邦政府经费所资助的服务领域和相关机构举行的活动中,不能排除、拒绝任何残障人应享有的权利或让其受到歧视[4]。由于公立学校受到联邦政府的财政资助,所以残障儿童理应接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这一条款为残障学生接受体育教育和课外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5年,由福特总统签署的《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对美国特殊教育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5],被认为是特殊教育史上的一大转折[6]。该法共由8个部分组成,其中第2部分指出为所有3~21岁残障儿童和青少年(无论其处于何种残障程度)提供免费且适宜的公共教育,开展特殊教育应遵循最少限制环境、个别教育计划、非歧视等原则。第3部分要求为残障儿童提供中等教育服务,包括特别设计的体育教育和有益于健康的娱乐计划。第4部分规定为培养师资提供专项拨款,包括演讲、语言、听力损伤和特殊体育教师。第5部分规定为残障儿童的体育和娱乐开展研究工作,要求财政部对各州的各级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和组织进行拨款并签署协议,接受拨款的有关部门为特殊体育调研工作提供支持。第8部分虽然未明确提到体育教育,但有多处要求保障残障学生的运动和身体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该法在特殊教育的定义中对特殊体育进行了特别强调。其描述如下:特殊教育指的是不花费家长或监护人额外的费用,为满足特殊儿童独特的需求而设计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体育教育、家庭指导及医院和专门机构的服务[7]。

    1986年颁布的《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of 1986)将残障儿童服务年龄从原来的3~21岁拓宽到0~21岁,增加了早期干预和家庭服务。1990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该法是对《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修正案》的修订。首先,对其称谓进行了更改,如用disability替代handicap,用individual替代children。这反映了特殊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残障人,还包括障碍者和有各种特殊需要的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群体不仅仅是儿童,而是每一个需要服务的学生。其次,该法还新增了2种特殊教育类别,即自闭症患者和外伤性脑伤者。至此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有13种,分别为学习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聋盲双残者、智力障碍者、多重障碍者、言语障碍者、重度情绪障碍者、肢体障碍者、自闭症者、外伤性脑伤者、其他健康障碍者与发展迟缓者等。同时,法律指出体育教育应包括:身体和运动健康;运动技能和模式;水上运动技能、跳跃、个人和集体游戏、运动能力等[6]。

    1990年,联邦政府颁布了《美国障碍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与《康复法》相比,该法律更注重对残障人各领域人权的保护。其中有关特殊体育的条文有:社区(学校)娱乐设施(包括健身和休闲设施)应为残障者提供方便,为残障者提供适当、合理的设施;体育教师应提供让残障学生参与的有意义且富于挑战的体育活动计划[8]。

    1997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该修正案是对《障碍者教育法》的回顾与修订。它规定:应为障碍者提供免费、适宜的公共教育,尽可能地为学习障碍者提供普通的教育环境;家长应参与评估的过程,提供个别教育计划;与普通学生一样,残障学习者也应有学习进步报告。

    在2001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于2004年出台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该法是对《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的重新修订。法律强调为学习障碍者提供优质的特殊教育教师,为障碍学生提供均等的参与体育教育的机会(除障碍儿童在隔离的教育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或个别教育计划中明确规定需要为障碍学生提供隔离的体育教育)。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外,还有一些法律,如1965年颁布的《基础和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该法于1966年被修订为《基础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1974年颁布的《儿童虐待及保护法》(Child Abuse and Protection Act)、1978年颁布的《业余体育法》(Amateur Sports Act of 1978,该法于1998年被修订并更名为《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1994年颁布的《学校工作机会法》(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1988年颁布的《障碍者相关技术服务法》(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该法于1998年被修订)、1998年颁布的《劳动力投资法》(Workforce Investment Act of 1998)、2005年颁布的《障碍者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2010年颁布的《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等,均从不同角度对特殊体育教育进行了规定。

    1.2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判例法 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9]。由于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再加上体育教育与普通文化教育存在一定的差异,判例法在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判例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推动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的立法进程;二是修正和弥补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的不足;三是解释和说明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

    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美国出现了大量的特殊教育判例。1954年,布朗告台北克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的胜诉成为公民维护教育权利的基石。在该判例中,黑人学生布朗的父亲认为:无论从哪方面评价,女儿就读的黑人学校比白人就读的学校都要低劣,这种分离式的教育是不平等的。负责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根据100多年前的普莱西案件判例“隔离而平等”的原则,判定布朗败诉。恰逢其时,其他法院也有大量的类似案件,起诉人认为隔离式的教学违背了宪法所倡导的教育平等的理念。于是,在媒体和公众舆论的推动下,布朗案最终交由联邦政府最高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判定:隔离的教育与宪法所倡导的教育平等理念相冲突,公立学校应取消隔离式的教育模式,赋予每个学生均等的受教育机会。

    1971年的宾夕法尼亚智障人士联合会诉宾夕法尼亚政府案(Pennsylvania 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 V.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的判例声明:班级活动(包括体育活动)应适合所有学生,保障残障儿童接受自由公共教育的权利。同年,在米尔斯诉华盛顿特区教育局案(Mills V. Washington, D. C. Board of Education)中,米尔斯是一个听力障碍学生,专家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提出手势翻译对其学习非常重要。米尔斯要求学校提供手势翻译服务,保障其在普通班级中正常上课。这项要求被学校否决,理由是学校没有足够的资金等相关条件。该案件经地方法院判决米尔斯败诉后,被递交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判定米尔斯胜诉,指出残障学生应享有个别化教育计划中的相关服务,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接受同等教育机会的权利,不应以缺乏资金为借口而减少儿童受教育的机会。

    特殊教育案件的成功判决,更加提升了美国公民维护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意识[10]。据统计,1972—1975年,分布在28个州共有46宗案件与残障人维护教育权利有关[11]。这些案件的判例为特殊体育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及措施

    2.1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 体育权和教育权均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接受体育教育自然是学生的基本权利[12]。从某种程度讲,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赋予学生平等的体育权利。虽然早在1788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宪法早已规定赋予所有儿童平等的教育权利,但这些权利的真正落实是在20世纪70年代。在独立、民主与平等的理念下,多部法律对体育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美国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包括2个方面:一是和普通学生一样参与体育的权利;二是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需要,享有适合其身心发展的特殊体育权利。

    具体而言,法律赋予残障学生的特殊体育教育权利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接受免费的、适宜的公共教育是每位残障儿童的权利,各级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残障儿童,任何机构不得对残障学生有任何形式的歧视;2)特殊体育是一项强制性的服务,而不是一项选择性的服务;3)残障学生和普通学生一样,具有平等地参与体育教育和享有均等的体育教学资源的权利;4)学校和教师应以学生为中心,通过调整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重新设计体育课程,保障每位残障学生参与体育的权利。

    2.2 美国贯彻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精神的措施

    2.2.1 规范评估程序 由于残障儿童具有类型多样、程度不一、个别差异明显等特点,特殊体育的开展必定要建立在鉴定和评估的基础上。1975年的《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首次提出对残障儿童开展特殊教育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并且在之后颁布的法律中对评估细则进行了不断修正和完善。

    具体而言,法律对残障儿童的评估有以下要求。1)非歧视性的评估原则。对残障儿童的评估必须是以筛查和诊断为目的,应用学生的母语或学生了解的沟通模式进行测试。2)科学的评估标准。测试应涉及被测学生的诸多领域,包括健康状况、视力、听力、社会和情感状况、普通智力、学业水平、沟通状况和运动能力等各个方面[13]。3)参与人员包括家长、普通教师、特殊教师、专业评估专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等。4)家长参与整个评估过程,体现在家长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参与评估、得知评定结果、教育安置、提出意见等。5)家长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或有异议,可聘请合格的评估人员进行独立评估。若两者的评估结果不一致,家长可参与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听证会进行协商解决。

    2.2.2 最大限度融合 特殊教育是指为了残障儿童在“普通教室”成功学习,而对其提供的一系列教育支持[11]。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特殊教育都是采取隔离的教育方式,将残障学生排斥在主流教育之外。随着一系列的反歧视、反种族隔离运动的开展,人们对权利也有了全新的认识。特殊教育理念也实现了从“隔离却平等”到“分开就是不平等”的转变。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各部法律中,融合教育成为美国特殊教育的基本理念[14]。在这种 理念下,美国特殊学校数量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残障学生进入普通学校和健全学生一起接受教育[15]。特殊体育教育法律中同样融入了融合教育理念。这些理念通过“零拒绝”“无排斥”“最少受限制环境”“普通教育环境”等词句得到了体现。要求尽可能地对残障学生实施融合体育,并为残障学生参与普通体育创造条件。一般而言,根据融合的程度可将特殊体育分为如下类型:一是常规班级中的普通体育;二是开展普通体育并为学生提供一定帮助;三是普通体育和“资源教室”相结合;四是融合式的特殊体育;五是隔离式的特殊体育。这种从融合到隔离的可选择性连续安置模式以融合教育为理念,根据残障学生的残障和特殊需要程度,为其提供多元化体育服务。

    2.2.3 个别化教育计划 残障学生不仅有平等的普通体育教育权利,而且有根据身心需要接受适当的特殊体育教育权利。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规定的个别化教育计划,是实现残障学生特殊体育教育权利的具体措施。美国学者B. D. Bateman等[16]指出:“个别化计划是特殊教育法的核心,特殊儿童的特殊需求正是通过个别化计划的拟定与实施得以实现的。”为了对残障儿童进行体育教育和缺陷补偿,建立在评估的基础之上,经专家共同商议制订个别化体育教育计划。一般而言,个别化教育计划包括个别化学校教育计划、个别化家庭计划和个别化转型期计划。各项计划由当前的运动水平、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组成,其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和额外的帮助、参与体育的环境、评价方式、服务计划、衔接服务、评估及提供给家长的报告程序等。当然,个别教育计划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要求,也是家长、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制订的且能够实现目标的过程[17]。这一计划实质上已经将机会的平等转化为过程的均等,将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2.2.4 一体化服务 特殊体育是一个终身的、系统的工程,包括幼儿、青少年、成人和老年人等不同年龄人群开展的体育活动。任何环节的缺失都会对终身体育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切实保障残障者的权利,培养残障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应将残障者不同阶段的体育服务相互衔接,形成特殊体育服务的一体化。将家庭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相结合,从医疗康复、体育训练、生活支持等方面出发,不断巩固和发展残障者的学前体育、学校体育、成人体育,促进残障者更好地融入社会,是对残障者生命关怀的体现,也是美国法律对残障儿童体育服务的要求。

    这一理念在如下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拓宽服务年龄限制,将最初的学龄期扩展到3~21岁,再延伸至0~21岁,增加了早期体育干预服务;2)注重转型期服务,为使残障儿童与青少年更好地融入社会,顺利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增设了过渡期间的体育服务计划;3)扩大服务领域,由最初的课堂体育教学到课外体育活动延伸至家庭体育服务。

    3 我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及其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特殊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其中多部法律、法规对特殊体育教育的开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1979年,教育部、国家体委发布的《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指出:“学生因病残免试体育,需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组审核同意,教导处批准。”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虽然没有对特殊体育教育进行明确规定,却对残疾学生的教育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体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工作,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2001年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针对残疾学生特点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2002年,教育部修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1992年颁布)指出:“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除此之外,还有多部法律、法规对特殊体育教育进行了间接性的规定。例如,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2009年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新时期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20lO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特殊体育教育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的学校特殊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许多法律条文对残障学生体育进行了规定,改变了以往的冷漠和忽视状态。深入分析则会发现,我国特殊体育的法制化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足。第一,指导思想不够统一,要求不够明确,甚至条文内容相悖。例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生因病、残可免修体育课。”《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规定:“病、残、弱等类型学生单独开设体育保健课。”第二,措词过于笼统,原则性或号召性表述过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定:“盲校、聋校、 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体育法》要求:“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这些“要重视”“应当创造条件”“适合其特点”等笼统的措词对法律的执行不利。第三,对特殊体育教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专门的《特殊教育法》。第四,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缺乏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不执行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并未作出明确的制裁办法,同时,也没有对残障学生体育教育权利提出明确的救济措施。

    4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4.1 转变朴素的人道主义关怀理念 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了减少长期不运动而造成的危害,残障儿童和青少年应逐渐增加体育活动量,并且应参与各种锻炼、运动和休闲活动[18]。目前我国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法规仍出于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关怀,认为残障学生可以受到特殊的“优待”——免修体育课或单独开设保健课。这些优待与把有缺陷者赶出社会主流的做法异曲同工[19],与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特殊教育的社会背景不符,也与因材施教、有教无类等教育理念大相径庭。实际上,真正的生命关怀应是肯定学生的发展潜力,从学生的身心状况出发,尽可能满足残障学生的需求。在这种生命关怀理念下,学校特殊体育应针对所有的有特殊需要学生(包括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的学生),尽可能为他们参与体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4.2 厘定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 接受体育教育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利[20]。这一权利有2层含义:一是每个学生都有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二是每个学生都有接受适合其身心发展需要的特殊体育权利。具体而言,作为知识的学习者是儿童进入学校的意义所在,是学生的最大规定性。这就决定了残障学生和普通学生一样,具有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虽然体育课程与普通文化课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残障学生的差异较大,特殊体育教育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不能因为这些困难而剥夺学生参与体育的权利,相反,应增设相应的辅助设施,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保障残障学生应有的体育权利。

    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不仅要体现参与机会的均等,更应体现过程和结果的均等。过程的均等体现在安置形式、师资、课程、场地设施等方面;结果的均等体现在教学评价和所取得的成绩。残障学生应享有均等的教学资源,并取得身体运动和健康提升等方面的权利;因此,残障学生不仅要接受体育教育,而且要尽可能与非残障学生一起,在常规的教育环境下接受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体育教育。

    4.3 制订《特殊教育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有关特殊儿童的体育教育规定都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虽然有些法律条文对残障儿童的体育教育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之间未形成有机的衔接和整合,对特殊体育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可开设也可不开设,可单独开设也可随班就读)。这样就给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推诿责任的机会,因此,为保障残障儿童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制订特殊教育专项法即《特殊教育法》,是当前发展我国特殊体育教育的必然要求。

    《特殊教育法》的制订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在《特殊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特殊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和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详细说明开展体育教育的对象、形式和内容;2)避免过于笼统、原则性和宣传性的措词,增强体育教育法律旨意的可操作性;3)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对执行部门、监督机构作明确的要求,对不履行法律要求的学校、机构和个人制订出明确的制裁办法。需要指出的是,《特殊教育法》的制订只是保障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第一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残障者体育权利具体化,制订专门的《特殊体育法》也是大势所趋。

    4.4 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 学校特殊体育开展的目标是让所有学生(包括残障学生和健全学生)能够在一起有效学习。显然,这是对传统体育教育的一次重大改革。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特殊体育法》或《特殊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而且涉及体育教育中的各个要素,如课程、师资、场地、器材等。要确保这些资源的供给,必定要对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从美国特殊体育的发展情况来看:1967年美国政府就通过专项拨款以确保特殊体育的开展;1968年开始了特殊体育师资的专业化培养;1977年美国国家标准局对无障碍设施规定了最低标准,指出所有的建筑(包括体育场地和设施)必须考虑身心残障者的需求;1995年颁布了特殊体育国家标准;1997年实施了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等。这些配套政策的出台体现出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应积极吸取美国的先进经验,对学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第7篇

一、特殊教育法律政策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达与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关。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对促进特殊儿童教育机会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特殊教育并非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和州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虽然1788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规定保障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各级政府按照宪法的规定确立了义务教育制,但当时大多把残疾儿童排除在外。20世纪70年代,美国约有800万残疾儿童,其中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得到适当的教育服务,100万残疾儿童完全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体系之外;那些被安置在普通班的残疾儿童也因为人们的不接纳态度和缺乏支持制度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学习。公立学校体系内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足够的服务;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难。

基于上述状况,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Children Act),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该法案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六条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第一,零拒绝(zero reject)。该原则保证任何一名儿童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即学校应向社区所有儿童(包括特殊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公立教育。

第二,无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evaluation)。该原则要求学校对特殊儿童进行公正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属于哪类特殊儿童及障碍程度如何,同时确定其教育的侧重点和所需要的相关服务。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必须考虑到儿童自身的文化和语言背景,不应有任何偏见性的评估。

第三,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该原则要求学校在公正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Individual Education Plan,IEP)。IEP应对特殊儿童当前的表现、教育的目标、服务提供的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第四,最少限制的环境(Least restrictiveenvironment)。该原则要求学校尽可能地安排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在最少限制的环境里接受教育。

第五,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该原则确保专业人员和家长共同有责任为特殊学生制定公正的教育决策,保障学生有权反对学校的决定,并有权向法庭。

第六,家长的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该原则保障家长有权参与学生的评估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保障家长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表现有知情权。

为了实施这个法案,美国卫生、教育等政府相关部门均颁布了相应的法规。作为对联邦政府这项法案的回应,全美50个州都通过了本州的法律,以保障该法案各项条款的实施。

1.美国特殊教育法案的修订历程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自颁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订,其基本的六条原则的内容和细节也不断在新的法律中得到了发展。

1990年,美国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这种服务对象称谓上的改变体现了在特教用语上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即障碍只是人的某种特征,不应把人等同于障碍。这次修订在障碍类别上增加了孤独症和外伤性脑损伤两类新的残疾类别;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在年龄上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向两端延伸,涵盖了0~21岁的特殊儿童;特殊儿童的教育计划不仅包括0~2岁特殊婴幼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3~21岁学龄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以及16~21岁残障青年的个别化转衔计划,在相关教育服务中还增加了康复咨询和社会工作等多项服务和康复领域。

1997年,《障碍者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针对特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对特殊儿童期望值偏低、实践中难以确保运用经研究证实的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等不足,更加强调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受益和成效问题。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重视与普通教育的连接,重视对障碍学生的标准化教育结果负责,更加注重学生学业成就的提高;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调实际的教学过程。在教育成效上更加突出国会所提出的特殊教育在机会平等、独立生活、融合共享、经济自立等方面应达到的实效目标。此外,《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还对行为障碍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管理和处置措施上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2004年末,布什总统签署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Improvement Act),对《障碍者教育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其中的一项重要改进就是进一步完善了对特殊教育中的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学生的无歧视性评估原则。该法案明确指出,全美国所有学区须为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学生接受特殊教育实施转介前教育方案(pre-referral program),确保这些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特殊教育,并对转介干预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等做了详细规定,更加完善了《障碍者教育法》的各项条款。

2.美国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

美国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正常班(regular class)。即普通学校的普通班。在正常班的特殊儿童,有的可以全部课程、所有时间都与普通学生一起;有的要有受过专门特殊教育训练的教师在普通班上课时或课外对他们进行辅导;有的要在一定的课外时间或上课时间接受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的辅导。只有当儿童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达到了在正常班级教育中使用补帮助仍然不能令人满意时,才能被安置在特殊班级或隔离的环境中。

二是资源教室(resource room)。它是指接受辅导的特殊儿童大部分时间在普通班学习一般课程,其余时间到资源教室接受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人员的指导的一种安置方式。通过这种安排,特殊学生的潜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缺陷可以得到及时补偿,同时发展了社会适应能力,从而可以在普通班顺利就读。资源教室教育模式的特点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普通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适用于轻度残疾儿童的教学。

三是隔离班(separate class)。即设立在普通学校中的特殊儿童班,但这种隔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隔离。隔离班一般由3~4名或稍多一些的学生组成,由专门的特殊教育教师全日或部分时间集中授课。教师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合特殊儿童特点的教学,教材、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等都和普通班不同。课问和课外时间,隔离班的学生可以和普通学生在一起。“隔离”仅是在主要教学活动中,如有时隔离班的学生(如聋哑儿童)到普通班上课,经常有专门的手语教师随班到教室做翻译,课间交往时亦可找校内穿有特殊标志服装的懂手语的教师翻译。

四是隔离机构(separate facility)。即专门为残疾儿童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的走读学校、寄宿制学校、寄宿制的矫正医疗机构、疗养院和关闭在家中。上述几种类型的机构从与社会接触和交往角度看是越往后隔离的程度越重,与社会交往的机会越少。一些人认为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疾儿童打上有害标记或标签的地方,与社会隔绝,不平等,不利儿童心理发展,应予取消。而另一些人认为,美国最早为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服务的就是单独的特殊学校,残疾儿童可以在这里与同伴自由交往,根据特点学到知识、得到发展;可以得到劳动训练或毕业后仍可得到学校的追踪帮助和关怀;而且这里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种设施、教具、住宿、行路、上课等方面的条件,完全考虑到了他们的特殊需要。目前,特殊学校在美国很多州或地区逐渐减少,但依旧在美国残疾儿童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殊教育学校与其他几种安置方式相辅相成地存在着,它在一个州或地区起着收纳重残、多残或作为特教资源中心的作用。

3.美国特殊教育理念的变化和发展

美国《障碍者教育法》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

(1)从残疾范式到以人为本。美国《障碍者教育法》在名称上的改变,体现了当今特殊教育领域在术语使用上逐渐摒弃了残疾范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模式,将障碍更多地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征,而不是等同于此人。

(2)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障碍者教育法》法案从零拒绝开始,保障所有残障儿童有权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发展到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前提下,如何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来实施个别化的教育;再到如何能及早地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事实上,障碍者的特殊需要教育就是旨在帮助障碍者达到对于他们自身能力而言具有挑战性的生活要求,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发展。

(3)特殊教育从关注外在的环境安置到注重内在的服务品质。特殊儿童的教育从隔离式教育发展到回归主流教育,关注的焦点是特殊儿童的外在安置环境上的变化。随着全纳教育(inclusiveeducation)理念的实施,特殊教育将不再体现为一个安置的地方,而是一种支持和服务。《障碍者教育法》正引导教育工作者通过整个学校的改革和重建,使全体学生得到平等教育。融合的理念逐渐从政策走向一种文化和权利。

(4)关注个体的生涯发展和特殊教育成效。《障碍者教育法》为0~21岁的特殊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教育服务保障,从婴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到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再到成年后的个别化转衔计划,涉及到个体在家庭、学校、社区、工作环境、成人服务机构等不同生活环境的发展。对特殊教育成效目标的关注不再只是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数量,而是转向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后其成年生活的质量,即障碍者在独立性、融合性、生产性、满意性等方面的发展成效,对障碍者应抱有较高的期望。

(5)重视多元评估和实际干预策略的研究。《障碍者教育法》重视对特殊儿童的评估,除了在评估中对多元文化和不同语言的尊重以外,在评估内容上,注重多领域专业人员的团队合作,从认知、行为、生理和发展等多领域整体地考察障碍儿童的需要与长处,并决定他们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在实施特殊教育的实践中,注重转介前教育方案的介入和以研究证实为基础的有效教育教学方案的引入。

二、特殊教育现实举措保证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对特殊教育公平的维护除了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外,具体实施措施是贯彻特殊教育公平的实际行动。美国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特殊教育公平,在具体实施上做出了不懈努力。美国之所以能在特殊教育领域保持领先水平,与其特殊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直接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教师的优化配置,这对于维护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1.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支撑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持续增加对其实现特殊教育公平有着重要意义。自从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遭到严重打击,奥巴马总统上任后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力图恢复经济。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签署的《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计划未来2~3年内,在教育领域的政策性投入达到约1000亿美元。美国特殊教育领域也得到了大量的政策性投入,这些资金由各州的教育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发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13亿美元发放到各州;4亿美元发放到学前机构;5亿美元发放给孤儿和贫困家庭。依据该法规定,相关机构和部门在规划与使用这些政策性投资资金时需遵循四大原则:一是迅速发放和使用这些资金,以保留和创造就业机会;二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学校的设施与制度来提高特殊学生的成绩;三是确保透明有效地使用资金;四是尽量投资短期项目,避免资金断层效应。美国教育部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tion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OSERS)的一份教育经费使用公告中还提到经费计划使用的目的是,利用各种教育媒体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包括电视节目、录像带和网络技术等。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涵盖了其为特殊儿童自出生到成年后提供的教育及安置服务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地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2.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与配备保证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高素质的教师人才,教师队伍的质量和规模直接影响着特殊儿童所接受的特殊教育,是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美国联邦政府对于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教师要求非常严格,要求所有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都要由教师资质合格的人来担任。特殊教育教师的薪酬同学生的学业成绩相关,学校对教师在课堂上的表现进行评估,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效率。美国教育部还拿出专门经费用于培训特殊教育教师,其在培养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的同时,也允许普通学校的教师经过一系列的特殊教育专业化培训,进入到特殊教育行业。美国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构成了本国的特殊教育教师体系。

第8篇

                                                                           2002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残疾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进行。残疾人经残疾评定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领《残疾人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作、康复医疗和生活等方面予以特别保障和照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民,必须严格执行:遵守有关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章   康  复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省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全省三级、二级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一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未设立康复科(室)的医院,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

    第九条  对从事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范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由本人自理,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可以就近入学。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五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设立残疾人成才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自学成才的残疾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特殊教育经费,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当地的特殊教育事业。

    省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有条件、有生源的地方逐步设立盲童、聋哑和弱智学校(班)等残疾人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发给荣誉证书并可以提高其特殊教育津贴;满15年的,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使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在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作用。

    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减免税待遇。其应当享有的减免税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和平调。

    第二十一条  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有劳动能力的下列残疾人:

    (一)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残疾人教育机构毕业或者结业的;

    (二)属于优抚对象的;

    (三)具有特殊专长或者技能的。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安排盲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企业,应当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因享受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金,应当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予以适当奖励;末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或由其委托的税务部门代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上述单位在体制变动或者精简人员时,应当妥善安置原有的残疾职工。

    第二十六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的收入,免缴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帮助残疾人就业。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劳动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反映、报道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以及综合新闻应当逐步增加中文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三十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人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  福  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院和其他收养机构,安置供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对分散在社会上的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帮助;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救济。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应当积极开办残疾人养老保险等业务,并予以优先办理。

    第三十三条  户口在城镇的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户口在农村的配偶或者子女照顾,要求在城镇落户的,有关部门可以在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应当减免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照顾。

    第七章  环  境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认真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努力为残疾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措施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八条,在新建、改建城市的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0/000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9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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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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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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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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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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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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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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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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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康复

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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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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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福利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环境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10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 政府拨款;

    (二) 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募集的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资金。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必须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康  复

    第八条  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康复站(点),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第九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材、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服务。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在规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而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济补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对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凡达到四级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当予以接收。

    市、区县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各类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盲人学生实行政府特殊补助。

    第十二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教育。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必须招收,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四章 就  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确认后,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条  对国家派遣的各类专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

    企业在撤销或破产后,其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动员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 新闻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部分电视节目应当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 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书籍、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 图书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方便盲人阅读;

    (四) 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文化、体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区县以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在集训、演出或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  利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城市的公共建筑、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的,民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业户口的,由乡镇、村兴办的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签订供养合同,实行分散供养。

    不符合前款规定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定期补助。

    对流浪本市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由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收容遗送;户籍不明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如下优待:

    (一) 农村残疾人免交提留,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二) 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三) 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轮椅、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存车处免费看管;

    (四) 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 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双下肢残疾人、盲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三康”对象在康复住院期间的手术费、住院费及医疗费,医院减收20%,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救济补助;

    (六)“助残日”期间,电影院、剧院、公园、名胜景点等文化娱乐场所免收门票;

    (七)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八) 盲人和肢残人在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地段上给予照顾。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在经济建设中贡献突出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 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 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五) 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的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就业等专项经费和物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5月17日是第十九个全国助残日,今年助残日的主题是“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关系到千万残疾人的命运,是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显著成绩。《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修订完善。特教学校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国特教学校由20年前的580所发展到今天的1640所;接受教育的残疾人数量逐年增加,在校生由5万人发展到41.7万人。基本形成了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到成人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与普通教育之间仍有较大差距,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残疾类别之间,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存在不小的差距。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6岁至14岁学龄残疾儿童有246万,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仅为63%;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率高达43%。当前的主要问题有:特殊教育资源相对短缺且分布不平衡;农村和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偏低,盲童、脑瘫、孤独症儿童和多重残疾儿童的问题更加突出;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缺乏支持保障条件;一些地方不重视特殊教育的现象依然存在。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关心特殊教育”。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发展残疾人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并就促进残疾人教育发展提出十项具体措施,为加快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发展残疾人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各级残联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五”、“十一五”发展规划,在全面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益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主动介入,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从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入手,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把握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中国残联参与制定、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在国务院残工委统一部署下,先后制定了四个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规划和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二是整合资源,努力满足残疾人教育需求。目前,各级残联举办了1300所聋儿学前康复教育机构,2000多所省、市、县三级学前康复教育机构,27个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10所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900多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了3所高等特教学院。

三是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扶残助学活动。中国残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广泛进行社会动员与宣传,多方筹资,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十五”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项目,累计投入近2亿元,资助大、中、小学残疾学生20万人次,为60余所高中阶段特教学校提供设备补贴,每年还为高等特教学院提供补助费。

残疾人教育关系到残疾人“学有所教”目标的实现。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刚刚闭幕,会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当前形势下,我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办好残联所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指导扶持社会办好相关机构,做好残疾儿童的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落实减免费用,抓紧研究建立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教育救助制度;二是加快推进特教学校建设。以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建设规划”为契机,争取地方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好特教学校建设规划和布局。东部地区继续推进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三是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以职业培训机构为骨干,多形式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四是加快发展高等特殊教育;五是认真抓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六是继续广泛开展扶残助学工作。

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重要标志。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的新要求、新部署,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科学发展,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接受更好教育的新期待。■

(本文转自2009年5月17日《人民日报》07版)

第12篇

“十一五”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能否带领3万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同奔赴小康社会,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相适应,建立和谐*,依据《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

《*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十五”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迈上了新台阶。

(一)残疾人生活保障及扶贫工作成效显著

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是我市残疾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确保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1、建立了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制度,全市各级机关单位与贫困残疾户结成帮扶对子850户,通过此项活动,不但使这部分残疾人真正受益。同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经过我们多方努力、协调,如今,在我市城镇对符合条件的8477名贫困残疾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41。42%,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3、有组织、有计划的帮助残疾人实施"安居工程"。残疾人住房难一直是扶贫工作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农村开展了针对贫困残疾人“危房、险房”改造工作,我们多方争取资金,五年来各级政府共投入资金300万元,帮助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共有300户贫困残疾人喜迁新居。

4、积极筹措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实施产业扶贫。五年来我们共筹资金9万元,全部投入到扶贫工作中,购子猪300头,购羊120头,购鸡1000只。帮助贫困残疾人260户。部分接受扶助的贫困残疾人经过自身的努力,到年底,每户残疾人年收入至少增加1500-2000元。通过采取以上多种扶持措施,使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有了明显好转。随着对残疾人“包、保、帮、扶”等活动的进一步深入,保证了残疾人的基本需要,逐步缩小了贫富差距,不少原先贫困的残疾人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就业工作突破性进展,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

按照“收保金,促就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指导思想,采取集中、分散、个体就业的不同形式,使42名残疾人得到就业扶持。市残劳所先后在香浓美容美发、七八厨师学校、市电脑培训中心、聋哑学校等地开办专业培训班。他们还与社会劳动部门联系开办科技讲座,开办了多期果树培训班、养殖培训班、盲人按摩培训班等,现如今参加就业培训的共有3500人。通过培训,在市内,有很多残疾人完全可以自食其力,这些人中有从事美容美发的37名;有的学会了家电维修技术,开了修理部,自己当上了老板,这样的修理部*有47家;有些盲人经过培训,掌握了按摩技术,开起了按摩所,全市成立盲人按摩所39家,43名盲人找到就业的道路。

(三)康复工作进展迅速

经“十五”期间调查摸底,*市各类残疾人中有康复需求的近万人。出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得到相应的康复。经过认真论证,“十五”期间,我市以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康复,假肢装配,聋儿康复等为重点,开展了切实有效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1、首先要让残疾人了解康复知识,每年的“全国助残日”、“全国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等期间我们都组织医护人员、学生近千人深入城镇、村街、广泛宣传康复预防保健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预防和治疗方法,增强康复意识,提高残疾人的科学意识。

2、我们多渠道募集经费,为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治疗,五年来经普查后共组织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736例,使1580名白内障患者通过手术治疗重见光明,脱残率达到98%。

3、大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为44名低视力患者配用了助视器,累计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50名;加强聋儿语言培训。五年来共对57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培训聋儿家长55名,为34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了助听器。

4、以假肢装配为中心,全力做好肢体残疾人的康复矫治工作。五年来为97名肢体残疾人进行了康复训练与指导。并为68名缺肢者免费装配了普及型假肢。

5、用品用具供应。五年来,完成用品用具35个品种1372件。切实保证了“人人享受康复”活动的开展,更大限度的补偿残疾人身体功能。

6、千方百计做好智残儿童康复训练,为58名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指导。家长训练58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24名。家长培训20名。并提供了相应的辅助用具。

通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全市共有1962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康复,残疾人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四)残疾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稳步前进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扶残助学项目,鼓励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将三类残疾儿童送省市特校学习,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已达85%。所有高考上线的残疾考生连续五年100%录取。

(五)宣传文体内容丰富

在2005年辽宁省残疾人运动会中,我市派出代表2人,并取得了一金,一银的好成绩。并选送省队运动员一人,将代表省队参与各项赛事。

推荐作品参加中、省、市残疾人工艺美术品大赛、摄影作品展,充分展现了我市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争创佳绩的精神面貌。

(六)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组联建设得到加强

1、为便于广大残疾人就地、就近进行培训和接受康复服务。2004年市长办公会议决议,将原粮食局办公楼给残联做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结束了我市没有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历史。我市“十五”启动了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到目前为止,先后改造盲道8000米,坡路210处,为残疾人平等,共享社会文明创造了条件。

2、我们于2003年顺利完成本市第四次残疾人代表大会,履行了残疾人的权利义务,为全局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如今组织联络工作日趋完善,工作、学习、等规章制度形成体系。几年来,我市的组联工作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市先后组织了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班3次,基层理事长培训29名,社区干部培训32名,农村社区康复人员培训18名。

(七)存在问题

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市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思想认识不平衡、业务开展不平衡已成为全市残疾人事业新一轮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快发展速度,创新发展思路,提高发展质量,切实解决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新一轮发展。

二、*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五个统筹的原则,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努力创造和不断完善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使广大残疾人和健全人一道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一)“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

——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通过全面实施社区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和创建“白内障无障碍”等重点工程,使4000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并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使25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居住条件。

——进一步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残疾人中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体育活动得到普及。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改善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和出行条件,提高残疾人的保障水平。

——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的原则。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原则。要大力加强残疾人法制建设,修改、补充、完善残疾人优惠政策、措施,依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整体推进,重在基础的原则。加强镇(区)残疾人事业的组织机构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实工作队伍,提高综合素质,完善业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重点,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做实事、办好事。

——合理分工,目标责任制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分工,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联体运行,总体推进。

——坚持社会化工作原则。依托社会资源,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

——始终围绕以彻底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为目的的原则。着力解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残疾预防、法律维权等问题,切实改善残疾人基本状况。

三、“十一五”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康复服务

主要任务

——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能力,使城市和农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农村70%以上得到康复服务。

——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3万余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800例、低视力验配助视器80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150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和矫形器装配30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50名、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50例、肢体残疾康复训练260名、精神病患者综合防治500名,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2800件。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每年为假肢者安装大腿6例,小腿10例。

主要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和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建立社区康复员队伍和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之中。

2、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使年手术量达到150例以上。采取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与组派医疗队相结合的方式,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大力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市”建设,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推广低视力康复技术,对贫困低视力患者实施救助。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加强爱护眼睛宣传工作,形成防盲、治盲、导盲三位一体的良性运行机制。

3、加强、完善聋儿康复网络。加强市语言听力康复中心站工作,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实施贫困聋儿康复救助;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4、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协调与合作的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依托工疗、农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康复手段,切实提高康复效果。

5、发挥社区和家庭作用,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工疗养护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积极性,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人养护机构,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系统的、终身康复服务。实施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

6、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急需的质优价廉的辅助器具。推广、使用康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器具救助。

7、保障贫困残疾人得到救助,实现康复。按照《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积极介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保险,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广泛开展以"助视、助听、助行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为主要内容的康复救助活动,促进康复专项救助的规范化、制度化。

8、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和残疾人及其亲属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宣传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的开展宣传教育,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加重。

(二)教育与培训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是残疾人提高社会地位,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主要任务——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主要措施

1、各镇(区)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

3、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扶持和资助力度,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帮助残疾学生解决生活问题。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对寄宿残疾儿童少年给予生活补助。对特教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伙食补贴和全部享受伙食补贴。

4、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逐步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5、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保证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6、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作用,利用社会职业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和盲文、手语教学工作,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数量和特殊教育水平。增加特教设备创造更好的硬件条件。

(三)劳动就业

主要任务

——继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430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达到5000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完成600名培训任务,其中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30名。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大力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将残疾职工普遍纳入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依法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措施

1、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推动残疾人就业。

2、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3、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信息网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基本办公条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残疾人个体择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待业残疾人受到一次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在业残疾人受到一次在岗轮训。

4、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代征、财政代扣工作,严格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5、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培训内容,强化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加强盲人按摩培训,多渠道、多层次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从业岗位。

6、认真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抚(扶)养义务人无抚(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供养、救济。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贫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认真贯彻国家制定实施的医疗保障政策,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采取措施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贫困残疾人病有所医。

(四)扶贫解困

做好扶贫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任务

——扶持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问题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逐步向小康水平过渡。

——扶持农村1000名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扶持25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

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扶贫计划,优先安排,统一领导,同步实施。要大力推行对残疾人的扶持力度。

2、结合地方特点,选择适合残疾人脱贫的项目及产业,帮助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保证扶持措施落实到残疾人户。制定行之有效的扶持规划,落实扶持措施。

3、组织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都能掌握脱贫致富的一技之长。

4、继续推广党员干部联户帮扶贫困残疾人责任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贫困残疾人活动,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共同帮助残疾人早日摆脱贫困。

5、加大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的力度,镇(区)财政对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要给予配套资金。

(五)文化体育

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是施展残疾人才华,增强残疾人自信心的重要形式。

主要任务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艺术人才。

——倡导、动员社会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落实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残疾人广泛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

——积极筹备为2007年全运会和2008年残奥会的中国代表团输送优秀体育人才。

主要措施

1、城市社区、镇村残疾人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

,2、各级政府和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机构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为残疾人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公共图书馆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开辟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场所。

3、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并经常性开放,提供周到服务。

4、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要定期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5、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

6、抓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学活动。全民健身场所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适当增加相应的设施。

7、加大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工作力度,力争在国际、国内、省内体育比赛中有残疾人参与。广泛动员社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8、体育部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队伍,加强对集训队员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体育资源优势,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训练基地要为残疾人和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比赛提供优惠和优质服务。

(六)社会环境

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念,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

主要任务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大力营造全社会人道主义舆论氛围。

——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健全残疾人事业宣传网络。

——加强我市残联和各镇(区)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宣传优秀残疾人、先进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的自强和敬业精神,培育社会助残意识。

主要措施

1、利用新闻媒体资源采用不同形式,报道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加大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中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公共媒体宣传残疾人事业成就和优秀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先进事迹,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取得的成效。

2、继续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举办好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

3、大力宣传全市“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典型事迹,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残疾人。

4、继续组织好全市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推荐工作,积极参加全省组织的新闻作品评选活动。

(七)法制与维权

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主要任务

——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三级处理模式”,采取有力措施,使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推动保障残疾人权益法规的制定、修订,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

——加大政策维权工作力度,针对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需求,制定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

——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全市各镇(区)普遍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继续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初步形成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积极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生活、生产提供便利条件。

主要措施

l、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维护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执法和法律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和社会救助网络。

3、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倡导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提高广大残疾人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维权能力。

4、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权益受损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5、加大《残疾人保障法》执法力度,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视察,促进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6、建立以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各级残联和社会团体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

7、贯彻国务院《条例》,加强残疾人工作,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解决残疾人问题,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8、严格执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法规及《辽宁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行业标准,加快行业无障碍建设,对城市现有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并加强维护和管理。加强无障碍宣传,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

9、积极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采取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无障碍接受和传播信息、交流、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八)信息化建设

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管理是实现残疾人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基层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完善残联系统网络建设,构建覆盖全市残联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残联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残联网站建设与服务。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

主要措施

1、以市残联信息化专业机构为骨干,以镇村、社区残联组织为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基层残联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

2、在“十五”残联网络建设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全国、全省残联系统业务骨干网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的网上传输。

3、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残联综合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4、利用残联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残联内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业务工作提供服务。

5、积极推动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促进政务公开,丰富信息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服务。

6、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制度管理,继续推进数据统计的电子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7、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九)组织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履行职能。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

——健全、完善专门协会组织,密切联系残疾人。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

——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造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

——开展“争优创优”活动,即争创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争创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社区”;残疾人管理工作在社区逐步实现规范化、系统化、服务全面化。

主要措施

1、继续按照“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贯彻“城市抓社区、农村抓镇村”的指导思想。镇(区)残联应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加强力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体系。

2、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协助地方组织部门做好干部“双管”工作,建设“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地方残联领导班子。

3、按照中央和省、市干部管理文件要求,加快我市残联残疾人领导干部和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配备工作进度。

4、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遍组织志愿者开展文化、科技、法律助残,支持残疾人工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6、组织召开好全市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对“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残疾人之家”、“优秀残疾人工作者”给予表彰。

7、加强社区(村)残疾人工作达标升级工作,真正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残疾人之家”。

8、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全市残疾人调查工作,为“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提供详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