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2 22:52: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但法律顾问不能“雇而不问”,所以企业便把各种大大小小的涉法事件堆到法律顾问的案头。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成了摆在每个中国顾问律师面前的难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首先是要摆对位置。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或经理人员,不在企业坐班打卡,对企业来讲,他们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是“外脑”,不是“内脑”。这也就是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相对于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法律顾问的特点一是“专”,对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有较深和较专业的认识;二是“旁观者清”,能从一个客观的角度观察和解决问题。
但是,中国的很多企业还不适应律师的工作方式,不适应被“顾问”。有时候他们与法律顾问一点“不见外”,下意识地将律师看作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例如,某国营企业要“顾问”一下律师,他们可能会先由办公室主任花一周时间收集资料、装订成卷,然后再与律师约时间开会介绍问题背景,然后再给律师留出一周时间研究、再开会、再提问、再组织材料、再研究。效率很低,事情可能也耽误了。在这个处理过程中,企业将律师的工作看成了企业内部的一个审批过程,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顾问过程,结果自然不理想。
企业对法律顾问“顾问”不当的另一个表现是要求法律顾问唯命是从。有的企业老总意气用事,将法律顾问呼来喝去,认为既然出了钱,法律顾问就应该“马首是瞻”,对自己的“决定”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例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拿出二十万元给律师,要求律师去打一桩根本无法胜利的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老总失去了律师的专业顾问服务,丧失了应用诉讼程序拖延、组织反诉、从新谈判、另行起诉等解决方案的机会。
鉴于这样的现状,律师必须“立场坚定”,耐心说服企业的负责人员,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详细解说企业正确应用“外脑”对企业的利害关系,而不要姑息迁就,太过“恋栈”,为了法律顾问费放弃自己的独立的顾问意见。放弃自己独立顾问地位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服务价值,这样做既降低了自己在企业管理者心目中的专家身份,又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伤害,最终被企业管理者毫不客气地“炒鱿鱼”。
但法律顾问这个外脑在坚持“外”的同时还要做到“不外”。就是要深入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掌握事实情况,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提出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大家都知道,解决问题的基础是尽可能多地掌握材料,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不例外。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高明的法律顾问也很难在不掌握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提出可行的法律意见,脱离事实的“拍脑袋”不是正确的法律服务方法。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要随时掌握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动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发展情况,包括掌握企业的全部事实材料,同时在企业配合下调查相关的事实材料,通过《律师尽职调查》取得提出法律意见的全部相关材料,然后才能实事求是地提出适合企业本身条件的法律解决方案。
很多律师抱怨当事人在某些关键问题上对自己“守口如瓶”,给自己的法律顾问和诉讼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例如,有的当事人会对律师隐瞒一些法律事实,直到法庭上被对方律师质问才吞吞吐吐地承认。这时候,律师就傻了眼,因为这一法律事实不在他意料之内,无论在法律法规的准备还是措辞的组织方面都没有经过严密考虑,贸然答辩肯定不利于当事人,可事到临头只能硬着头皮上。这是在中国一种普遍现象。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执业过程中要了解当事人的很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就要求他们有高于一般人的“保密能力”。律师的行业道德底线用简单的一句话讲就是:“不出卖当事人”,律师不得出卖当事人的利益,任何时候都得为当事人保密。对于在从事委托活动中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律师既不能扩散传播,也不能检举揭发,更不能以此要挟讹诈当事人。但中国的律师行业还在迈步阶段,与中国的市场经济一样,正面临“诚信”的严格考验,很多律师明目张胆地突破了这一底线,这就是企业与律师在法律事实提供方面“见外”的根源所在。只有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才能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的法律事实材料,真正做到“外脑不外”。
赵宏瑞 徐海凌
关键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118-02
律师为企业担当法律顾问,在企业预防经济纠纷、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完善企业管理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有个比喻,说法律顾问是企业的保健医生,因此,与其在企业伤筋动骨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还不如一开始就请律师作企业日常的“保健医生”。律师如何当好企业的法律参谋,做好企业的“保健医生”,笔者结合自身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实践经验,现就如何发挥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浅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律师如何与法律顾问单位进行签约谈判
1.了解。首先,知彼知己是商务谈判的通用法则,所以了解企业是谈判的第一步。其次,了解企业的业务或主要的法律需求点,衡量自己能否胜任,如果自己对此项业务不能胜任,应当找时间给自己充电,做好准备再迎接挑战。最后,了解企业决策机构的发展战略思想,主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优秀的律师不应当总是帮企业打官司,而是如何帮企业防范、化解风险,在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思想后,律师可以主动地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2.信任。首先,律师要有职业道德。律师要想有所成就,一定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否则就不要进入这个行业,以免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其次,律师要有一定的为人处事能力。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律师的能力没有绝对的标准,很多单位把律师当成神,这是对律师的理解不够全面,但是一位合格的律师必需具备为人处事的能力。
3.签约。签约的关键在于顾问费金额与支付方式,律师在处理此问题时不可草率,特别是在初次见面时避免谈费用,若对方再三要求,可以告诉对方在了解工作难度及占用时间后给对方一个务实的报价。
二、良好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熟悉与该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税法》、《劳动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 对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最起码有所了解;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达到比较熟悉的程度。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都要向法律顾问咨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法律顾问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回答,不可能等你慢慢地查找法律、法规之后再来回答咨询。所以,就需要法律顾问对常用的法律、法规达到一个比较熟悉的程度。
2.具有较为深厚的文字功底。在现代大型企业中,日常可能使用到的合同有《购销合同》、《特约经销合同》、《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商标许可/转让使用合同》、《专利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合同及各类《协议书》,在起草、修改和审查各类合同和协议书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模棱两可;更不能出现文字解释的异议,因此,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具有较为深厚的文字功底。
3.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与从事诉讼案件工作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最明显区别就在于,诉讼案件你可以单打独斗,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行,你必然要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老板进行各种各样的协调和沟通。否则,你再怎么行,企业没有按照你所设计的法律程序进行运转,一定会出问题。
4.具有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这样那样意想不到的事情。企业出了事,当然要找法律顾问;那么作为法律顾问的你对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一定要泰然处之,快速调动你的思维,在最短时间内找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最佳处理方案。
5.必须对你所任职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只有对企业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如果你只是能对企业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而对企业的经营运作一窍不通,那么你最多是一个及格的法律顾问,而不是一个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
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刚接手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原来不够规范的,一定要及时地进行整理,为该企业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在处理与顾问单位的利益冲突中,不要过于斤斤计较。
3.在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时,时刻把企业的利益作为第一个考虑的因素。要把企业的命运看似自己的命运,与企业共存亡。
4.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工作记录。具体地可以制作工作备忘录,在备忘录上记录工作的内容和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让参与工作的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签字证明,这样万一与企业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也可以用来事后检讨自己的工作。
四、如何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1.明确顾问律师的工作内容,最大限度发挥顾问律师的业务能力。
2.改变传统观念,顾问律师应积极参与顾问单位各个方面涉及的法律工作。(1)顾问律师参与管理,帮助引导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寻找适合单位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将单位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2)使用完善的法律手续,把好法律关。(3)为单位的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供单位决策时参考,必要时参与论证和协商。(4)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审查。(5)协助单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3.加强顾问律师在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尽可能避免打官司,争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4.充分利用顾问律师作好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维权工作。 如发现侵权现象,应由顾问律师及时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制止侵权。
5.通过顾问律师加强单位法制宣传工作。有利于员工提高法律素质,预防纠纷,防止经济诈骗行为,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单位和顾问律师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密切配合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离不开单位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加强单位与顾问律师的相互了解,有利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单位的利益。
五、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应做好以下书面法律文本工作
1.《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2.《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3.《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4.《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5.《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6.《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7.《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8.《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领导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9.《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乙方:遵义市 法律服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乙方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拟制、审查法律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本。为甲方内、外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为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有权查阅甲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报表等。在办理法律事务期间,法律顾问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四、在顾问工作中,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或委托事项所涉及到的事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事实。法律顾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依照约定,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聘金 元,付款方式为: ;
六、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均应自觉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如遇法律事务时,在无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还应保证随叫随到,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额据实报销;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八、补充事项:
九、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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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方(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应聘方(乙方):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中山路10号发达大厦1804室
电话:13869820568 邮编:266001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
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
3.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代为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吴建辉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二、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七、乙方权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每一具体法律事项,需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甲方实体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后方可实施。
八、双方保密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相关资料(含电脑信息资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专业论证方案以及提供的专有服务方式均为乙方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九、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意见书》一份交债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第十七条案件经办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信用社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八条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办人要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中止的,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九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达成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需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条案件执行中收回的现金,案件经办人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严禁挪作他用。
对法院准备裁定抵债或执行和解协议中有以资抵债条款的,案件经办人需经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信用社以资抵债规定,对拟抵债资产进行考察、审批和上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同意法院下达抵债裁定和签订以资抵债和解协议。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分级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对全部诉讼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基层信用社自行办理的诉讼案件,应在前向县联社备案。
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县联社诉委会审查后上报市办事处备案。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市办事处审查后上报省联社备案。
所有诉讼案件必须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备案时应提交《诉讼案件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及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未按程序备案而擅自的案件,一律不得列支诉讼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由于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等因素难以执行的案件,联社法律顾问可以形成《需协调疑难案件情况报告单》上报市办事处,申请市办事处协调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
第五章法律事务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和诉讼人委托制,聘任的规律顾问和委托的诉讼人要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信用社对案件拟实行风险的,要逐案按备案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的法律顾问或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满4年;
(二)具有金融诉讼案件的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业务;
(三)无违规处罚记录;
(四)思想端正,信誉良好;
(五)在司法机关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七条若发现信用社法律顾问或案件诉讼人在信用社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导致案件败诉,损害信用社权益的,应立即解除聘任或委托,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各基层信用社的诉讼事务的管理、备案和服务,联社法律顾问对提交的需提讼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论证,并向联社诉委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第六章诉讼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县信用社诉讼案件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信用社建立自己的诉讼案件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
案件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诉讼案件备案表》;
(二)《法律意见书》;
(三)诉讼文书;
(四)法律文书;
(五)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条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诉讼案件管理台帐,每月至少对信用社未结案件排查一次。对超出法定期限未达到诉讼目标的,要会同联社法律顾问与案件负责人、经办人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与法院沟通,达到诉讼目标。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社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的;
(二)诉讼案件应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备案同意的案件,擅自列支诉讼费用的;
(四)未严格执行诉讼人报备制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诉讼案件台帐和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对因工作失误、保全措施应采取而未采取或采取不及时、等行为,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而未,致使债务人、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或转移资产,致使信用社债权难以实现的;
(二)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得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的;
(三)案件审结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四)案件负责人、经办人、法律顾问或诉讼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内外勾结,致使信用社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对拟诉讼案件,诉前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备案,盲目的;
(六)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的;
(七)未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超过举证期限或在庭审中作不利于信用社利益的陈述、答辩,给信用社造成不利后果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损害信用社权益;
(九)执行收回的案件款项不及时足额入帐,挪作他用或据为已有的;
(十)其他违规操作或未尽职守,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仲裁案件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一、专项行动意义
通过开展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全市律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引导律师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律师在排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专项行动内容
在前阶段试点的基础上,将我市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扩展到所有顾问企业,并逐步延伸至非顾问企业,以规模型顾问企业为重点,全面把脉会诊,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从法律视角找出企业的问题根源,努力探求解决办法,将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事后化解变为事前预防,不断提高企业抵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专项行动措施
(一)架好企业“法律体检”桥梁。积极与经济综合部门联系,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律师在防范金融危机风险,为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中的专业优势及企业“法律体检”的好处和已经取得的成效,赢得相关部门的信任和支持。通过与综合部门联合发文、向企业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或“法律服务咨询函”等形式,为进一步开展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架好桥、铺平路。
(二)做深做实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引导各企业法律顾问,主动了解掌握顾问企业的经营状态,帮助企业梳理出涉法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或防范措施。
(三)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函”或“法律意见书”。组织引导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入企业,对企业进行全面“法律体检”,全面了解企业遭遇金融危机受损情况及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和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途径,为每一家受检企业“量身定做”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法律风险提示函”或“法律意见书”,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四)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分析、总结企业“法律体检”的总体情况,对共性问题(或行业规律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当好法律参谋。
(五)开展法律宣传讲座。结合企业“法律体检”情况,聘请和组织省内知名律师、法律专家和本市优秀律师,免费对重点企业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指导优秀律师和法律顾问,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法律宣传讲座。
(六)针对疑难问题开展专家会诊。引导律师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精神,在企业“法律体检”中,对问题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企业,要善于沟通协作,打破地域界限,凝聚团队力量,进行专家会诊。真正做到把好经济脉,开出对症药,行好法律医。
四、责任分工
(一)专项行动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
责任领导:市司法局副局长兼纪检组长
(二)市律师协会、市局律师管理处为责任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组织实施。
1、制定本市进一步开展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积极与市经济综合部门联系,搭建律师事务所对接企业律师服务平台;贯彻省厅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业务操作指引,提高律师为企业“法律体检”的能力和水平。
3、聘请和组织省内知名律师和法律专家开展法律讲座,组织优秀律师成立专家组,对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问题较多企业开展“法律体检”。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具体抓好实施方案在当地的落实。积极与当地经济综合部门联系,为企业“法律体检”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四)市律师协会要根据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律师开展好企业“法律体检”。从顾问企业入手向非顾问企业延伸,做到有序推进。对问题较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企业要优先体检。
五、时间安排
(一)2012年2月下旬至12月,开展全市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其中,对顾问企业的“法律体检”行动在五月底结束。
(二)2012年6月初,根据企业“法律体检”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形成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县(市、区)司法局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并寄送市律协,市局律管处。
(三)2012年6月中旬,结合对顾问企业的“法律体检”情况,逐步向非顾问企业延伸。
(四)2012年11月底,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对企业“法律体检“行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届时,市局将根据情况组织召开交流会。
1.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含义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审时度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明确的目标,研究提出若干可选择的方案并确定最佳方案的判断决定过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发展,决定企业的成败兴衰,因而必须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由被动型转向主动型,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凭借其为企业提供可靠的法律根据,有效地协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前期谈判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务,起草、修改、审核会签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相关法律文件。要想做好这些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系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务工作经历、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以及竭诚为法律事业服务、为法制建设开拓创新以及甘于奉献的精神。企业法律顾问必须非常熟悉并能准确适用有关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把握企业经营决策的背景信息,理顺与企业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准确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提出有效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合同审查、管理
一个企业要想合理营运、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营运机制,企业的管理者可能是这方面的专家,精通企业的奖惩机制等,但对于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可能就不那么在行了。比如:有的企业的合同管理机制不完善,很多人都有机会动用合同专用章,甚至出现利用此管理漏洞联合第三方做出损害公司权益的事;对于员工承办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当员工离职时,一旦对于工作交接不认真,合同履行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这就需要有专业人士从事合同业务,对合同进行专项管理,使其成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1.合同审查
合同审查一般指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的法律、经济、技术审查,即“三项审查”。合同的法律审查,是从法律方面为企业签订、履行合同进行把关,运用法律原理及相关规定,为企业设计交易方式、履行程序,确保合同内容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合同不存在法律漏洞,实现合同目的,保证企业效益最大化。合同审查主要包括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严密性审查、合同真实性审查、合同公平性审查和合同程序性审查。经济审查是指企业内部经济或价款管理部门对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和数量进行审查,确定其合理性及经济可行性。技术审查是指企业内部技术主管部门对合同技术条款、质量条款、验收条款及实现合同的相关措施、方案进行审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审查通常要经过申请合同法律审查、实施合同法律审查、提出合同法律审查意见三个程序。
2.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如何制订完善合同文本,避免或者控制因合同文本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它贯穿于合同实现的全过程,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应当遵守依法管理、预防为主以及法律审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企业通过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对本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事项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合同管理一般包括合同管理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教育培训、奖惩等方面。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乙方:____律师事务所
因甲方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指派 ___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请记住我站域名/]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元(大写人民币 ),支付时间为: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指导、协助甲方草拟、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
(三)提供法律信息;
(四)协助进行涉外或国内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谈判,调解和非诉谈判;
(五)就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补救方案;
(六)进行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预测,排除法律障碍;
(七)诉讼或仲裁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
(八)公司登记、注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重组、商标事务、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及公证事务;
(九)协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十)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培养法律人才。
五、乙方指派人员办理第四条第(七)(八)项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费,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参照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
(一)律师可以查阅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留有必要的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
(二)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及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事务的有关会议;
(四)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如需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所指派人员采用下列第(二)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一)定期上门服务;
(二)甲方有事约请;
(三)指派专人坐班;
(四)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八、乙方指派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另外指定人员履行本合同。
九、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要时可带1-2名助手协助工作。
十、如因乙方的过错行为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应按时按约定数额交纳顾问费,乙方已收费用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如果甲方拖欠顾问费,乙方有权追收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并追缴拖欠费用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应预付受聘方的律师及其助手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证据复制(包括复印)费、非法规资料费、邮政费、长途电话费、市内计程车(的士)费、往北京城八区以外地方的交通食宿费等价外费用以及代聘方支付的其他费用。聘方应向法院等国家机关交纳的诉讼费等规费,聘方应及时另行支付
十二、本合同的各条内容,由双方平等自愿商定;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乙方:____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签名)
我们就制定了《如东县司法局整体联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并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我们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整合各种资源,面向基层,面向农民,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丰富“法制资料进农家”内涵,提高针对性。针对如何为农民学法用法提供方便实用的资料的问题,联合相关涉农部门编印成一本可以随身携带的小册子《农民学法用法100题》,为农民随时随地学法提供了的方便,被农民称为学法用法的“掌中宝”。围绕省司法厅提出的“对标找差,全国争先”的目标,积极探索现代普法的新方法,推出《普法信息卡》这一全新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该卡每周一卡,一卡一法,既方便携带、阅读,又可收集装订成册,集中查阅,深受农民喜爱。省司法厅专门就《普法信息卡》向省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司法部报送信息,将其作为全省普法品牌,作为“对标找差,全国争先”的典范予以介绍。
二是创新“法制文艺进农家”形式,增强渲染力。为了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县司法局、文化局和掘港镇从去年上半年开始,一起指导具有百年历史的地方群众文化团体“黄海剧团”,创作排练了一台专题法制文艺节目,到各镇进行巡回演出,观众已达20余万人。
三是建立“法制信息进农家”制度,扩大覆盖面。组织相关涉农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法制短信,利用现代信息传媒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每半月一期,向全县手机和小灵通用户编发法制短信,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对全县广大农民平时的法制教育。
四是加快“法律服务进农家”进程,建立顾问制。在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面推行村级法律顾问制度。对还未推行和建立村级法律顾问制度的镇,要求镇服务所在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主动与村委会和村经济组织、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联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动、热情地为顾问单位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去年春,本县的3名收购商来到马塘镇,打白条欠款收购春茧3585、5公斤,欠下52个农户的茧款111150、50元,事后迟迟不付款给农民,52户受害农民准备上访。担任该村法律顾问的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人员立即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协调法院对一名收购商的部分资产实行了诉前保全,终于迫使3名收购商兑付了农户的春茧款,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年,新店镇曹庵村的农作物受到临近县工厂有毒气体的污染,发生大面积死亡,损失惨重。县法律援助中心闻讯后,立刻派律师去当地取证,并入户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使广大农户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场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成了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带动农民学法用法的过程,《农民日报》对此作了专题报道。
五是加大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供及时服务。根据省市要求,与党委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把“四关”(即“出口关”、“进口关”、“办证关”、“入住关”)、“法律进工地”、举办“农民工夜校”和“法制大篷车”等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其依法择业应聘,教育其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帮助其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制作、发放“农民工维权卡”,方便其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做到“一卡在手,心中无忧”。
六是指导农民开展法治实践,增强法治水平。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组织农村广大干群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一学三讲”活动。在全省率先制定印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示范文本,供各村参照修订完善,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与村、居、社区事务管理,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水平,共建法治、平安、和谐新农村。
为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工作力量,提升基层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街道办积极落实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强化活动的组织性和实效性,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召开活动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条块工作,确保活动有序推进。
二、活动情况
为使普法活动更加扎实有效,街道组织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一是开办法治讲座,邀请街道法律顾问为街道干部职工开展了以《民法典》为主题的法治讲座,第一时间宣传《民法典》内容,为《民法典》的实施营造氛围。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司法所、综治办、安办等办所联合在人流密集的小区、广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多样,切实满足了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要。三是开展法律服务,以街道、各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积极利用驻村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为群众、有需要的企业等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三、活动成效
通过此次活动,加深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为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着眼于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成风化俗,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创新方式方法,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深厚的道德滋养和有力的文化支撑。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我局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工作安排
依托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为期一个月的宪法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宪法法律宣传宣讲活动,弘扬宪法法律精神,不断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其中,“宪法宣传周”从2019年12月2日至12月8日,在12月3日举行司法行政开放日活动,在“12·4国家宪法日”举办大型集中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三年目标任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积极服务基层群众,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用典型事例说法、现场调解释法、微信矩阵群推送普法信息等多种形式,拓展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利益的渠道,通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提升基层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认真落实《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运行工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着力推进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做好特殊人群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关爱残疾人活动,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在乡镇司法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工作,加强军人军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应援尽援。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乡村倾斜,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法律顾问能够真正用心服务群众,服务乡村基层治理、服务农村法治建设,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贫困人群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认真执行《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严格确保公证质量,不断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紧紧围绕“矛盾不上交”这一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大纠纷排查和主动调解力度,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机制和保障建设,结合农村基层治理“六小”活动,紧盯重要节点、重大事件、特殊人群和敏感时段、热点问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法院、工商、国土、交通、卫生、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每月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指导意见,采取个案讨论与以案释法相结合、现场培训与“人民调解大讲堂”视频培训相结合,切实提高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加快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突出宪法法律的学习宣传。强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运用新媒体及互联网+,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认真做好“七五”普法终期验收工作。
(二)继续完善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做好乡镇、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强化“12348”法网宣传和运用,不断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完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发挥好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