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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材料公示

时间:2022-11-23 1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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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材料公示

第1篇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版权所有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元;

第2篇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办干部职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对外开拓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引导和激励全办干部职工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干事创业,促进我市人防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条评选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突出创新性、领先性、实效性。

第二条评选范围。凡全办干部职工或本科队站在工作中自身创造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创新成果,均可申报。跨科队站联合合作完成的创新成果,必须经联合科队站协商同意后,联合申报。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在贯彻全办重要工作部署中,勇于创新,积极对外联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和重大突破;

(二)对解决人防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创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和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进入办党组决策,取得了明显效果;或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肯定并予推广或表彰的;

(三)创新成果应在月督查中体现;一般应评选为年度全办大事。

第四条申报数量。各科队站每年申报数目不超过2个,必须有1名主创人员,协助人员一般不超过2名;个人申报数目一般为1个。

第五条评选时间。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的工作创新成果进行评选。

第六条评选程序。

1、申报。各科队站或个人要于每年12月底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作创新奖申报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人事秘书科。

2、预选。人事秘书科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整理、登记,提交办党组研究后,召开主任办公会议逐项评议,确定拟参加评选项目。

3、评选。全办干部职工对拟参加评选项目进行投票。办党组成员投票占45%,科级干部投票占30%,一般干部投票占25%。

4、审定。根据投票成绩情况,由办党组研究审定。

5、公示。对拟受奖创新成果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

6、确认和表彰。公示后,办党组根据公示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研究确定工作创新奖名单后,予以表彰。

第七条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的工作创新奖题目要言简意赅,能直接反映出所申报的项目。

2、申报材料内容要真实具体,所申报的机关创新举措及成果要充分体现创新性、领先性、实效性的要求。

3、申报材料写作要详略得当,把重点放在介绍所申报项目的内容和效果上;语言要准确精练,通俗易懂,力争用最小的篇幅把申报内容表述清楚。

第八条奖励方法。年度评选的工作创新奖为1-3个(如没有申报或达不到标准可以空缺),分一、二、三等奖三个奖项进行表彰,一、二、三等奖分别与年度考核记功人员、嘉奖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第3篇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第4篇

关键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核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206-02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是专业技术人员兑现待遇、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职称评审工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随着职称评审工作日趋科学、公开和规范,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也得到进一步提高。职称审核申报工作是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中重要一环,因此,怎样做好职称审核申报工作就成为人事职称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简要分析怎样做好职称审核申报工作。

一、申报人应给予职称申报工作足够重视,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规范要求,防范弄虚作假行为

职称申报工作主体应当是职称申报个人,因此申报人应当重视职称申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规范要求准备材料,积极通过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或者相关系列专业评审部门公开渠道获得职称申报所需资料,做到尽早准备。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评审材料形式上是否符合评审材料规范要求,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不能认为职称申报工作只是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的工作,自己只要将所需材料交给单位就万事大吉。这样不但对申报人不负责,对申报单位及主管单位也不尊重。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写的材料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在填写职称申请材料时应真实反映自己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水平,不能实行“拿来主义”,工作成绩、学术论文、专业文章、获奖情况等,张冠李戴、偷梁换柱,想方设法取得虚假证明材料。甚至存在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制作假毕业证、假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假外汉语考试成绩单等假证件试图蒙混过关。这种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严重干扰了职称评审工作公平、有序开展,必须坚决制止。

总之,申报人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既不能过度悲观,认为有不通过率的硬性规定,评审不好通过;又不能过度乐观,认为评审有人为因素,是一条捷径,不管实际条件符不符合,盲目申报。

二、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高职称工作专业化水平

负责人事职称岗位人员应加强业务水平学习,熟悉有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政策,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详尽、准确的申报指导,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人事职称岗位人员应当做到细致地对申报人员所提问题给予完整准确的解答。对于政策理解不准或者无法解答的,应当及时与主管单位或者负责政策制定的部门咨询,真正做到解释政策符合本意,切忌主观臆造,妄加猜测,致使评审人员错失评审机会或者不符合评审条件而参加评审。

负责人事职称岗位人员应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以及主动积极的工作态度。工作中要向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审核中的具体问题,又要完整解释职称政策的执行标准。凡申报者弄虚作假,首次审核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失察的,可与年度考核结果或者单位评先评优挂钩,对于存在纵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为应严肃处理。对需要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要确实把好每一关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称取得导向,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评审专业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应发挥应有作用。业务技术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评价申报人员在本单位所从事相关专业的基础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如实规范填写评价意见,对所参与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填写成果真实性负责;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所填写的材料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主要负责形式审查。合理的部门分工才会做到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评价真实性和申报材料形式上更加符合评审条件要求。

应将职称评审工作与其他人事工作综合考虑,做好衔接工作。职称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工作相互衔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职称取得后,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对专业技术空岗位实行岗位竞聘,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业务技能,同时也符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

三、强化主管部门审核责任,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

加强专职审核人员基础工作培训及审核业务技能培训。专职审核人员应学习了解文秘基础知识,熟悉各类资料中报告、总结等应用公文的编写方法,熟悉各类资料档案的基本内容、收集、编制、整理的方法。掌握计算机在文书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及基本知识。专职审核人员注重提升知识素养,完善职称审核规范,注意总结积累归纳。针对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经验,及时总结专业技术人员及人事职称部门提出的问题,形成本系列专业职称审核范本,真正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律可依、规范运行,从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督促做好职称申报各环节的公示及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是为了严肃评审纪律,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工作规程,防范杜绝职称评审弄虚作假行为而推行的制度。职称评审公开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等,评审前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评审后结果审批部门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开公示的内容接受社会广泛监督。评审前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公示内容应包含申报人填写的专业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详细情况,公示范围应当包含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单位网站及本单位内部显著位置等。评审后结果审批部门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也应当将参评人员相关详细情况通过上述渠道进行公示。

有条件单位实行申报人公开述职制度。申报人当年申报职称前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实际工作量、实际工作成果、获奖情况、年度考核和论文情况等。公开述职材料作为单位公示或者单位职称申报存档。公开述职,避免形式主义,才能将高效率的民主沟通方式作用发挥到最大。

第5篇

一.对申报者个人的要求如下:

1、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2、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从建设部公示的情况看,这些资格证书有问题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3、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如下:

1、初始注册申请表要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凡是不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表,一律不能上报。

2、资格证书要将带编号页和相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新身份证要将反正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劳动合同要用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内容填写要规范,其中自申报注册之日起,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不能使用简单的聘用协议。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级管理锁进入管理系统,看到本区域内上报人员及企业的各项信息。网上材料与书面材料要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导民办教育工作,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推动全区民办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区教育局决定评选20__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所有由个人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

2、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3、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没有出现不安全事故。

4、办学效益明显,教育质量高,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5、办学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强化审核,民主评选。评选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各民办教育机构对20__年的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典型材料,并填写上报《民办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第二阶段:交流初评。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交流会,申报单位在会上做工作交流,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参评单位的25评选入围单位。

第三阶段:验收公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验收,综合评定打分,根据分数高低按入围单位的40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在区教育局和参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第四阶段:审核表彰。对公示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名单通报表彰。

四、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区教育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职教成教科。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条件,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范围、评选程序组织评选。通过评选,认真总结经验,积极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加快发展。

五、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于20__年2月28日前向区民办教育先进单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20__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2.20__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典型材料。要求准确、翔实,有代表性,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第7篇

二、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5项,奖励经费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区专利奖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奖,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六、申报条件:

(一)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且在区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七、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

八、区专利奖设金、银、优秀奖,其中:

(一)金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

(二)银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万元;

(三)优秀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以上奖项如有重复按最高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九、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金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银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优秀奖。

十、申报区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盖章,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知识产权局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十三、区专利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专利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十四、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成员,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六、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十七、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8篇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以及现行有关职改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云南省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为保证审核材料和评审工作的质量,对每一位申报人员负责,“个人提交材料”原件必须经过公示,提交审验复印,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厅直单位主管部门或州市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意见后,必须加盖认可公章,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分类装订(按附件1要求整理装订)按时上报。

各单位人事部门报送评审材料必须认真核对,同时报送与申报人员“4.1版纸表名册”内容完全一致的软盘,确保此项工作无错漏。软盘必须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4.1版软件报送(网址:)同时须认真核实填写“材料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于个人报送材料袋的封面。“材料袋封面”标准格式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12年7月14日—20日

第9篇

关键词:人才;动态晋升;管控体系

作者简介:刘军伟(1974-),男,安徽宿州人,安徽省宿州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管理专责,工程师。(安徽 宿州 234000)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39-03

人才当量密度是指对长期职工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按系数进行折算,三者之中最高的折算值累加之和占本企业长期职工人数的比率。人才当量密度是衡量一个企业员工素质的关键指标之一,也是企业特别是电力企业考核高级人才占公司人力资源比例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保证人才引进指数稳步提升的同时,充分挖掘企业的内部人力资源,查找、分析影响人才当量密度指标的关键因素,实施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建立完善的人才指标管控体系,全方位、多角度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国网公司实施的“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提供坚强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保障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管控体系的构建

1.管控的策略

创新开展一般员工岗位及职务的聘用管理,在网、省公司下达的劳动定员以及管理人员编制以内遵循“科学分工、合理设岗、满负荷工作、高效率生产”的原则,根据实际管理和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序列和职务层次。在岗位聘用上,遵循“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与企业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注重业绩、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一般管理类、生产类员工的岗位职务层次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将职务聘用条件与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挂钩,并逐步建立与岗位职务层次序列相适应的薪酬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申报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以及取得后续学历的积极性,在员工中形成学知识、增技能、比业绩的良好工作氛围。在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快速提升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指标。

2.管控的目标

构建基于岗位动态晋升的人才指标管控体系,将职务层次与学历、职业技能等级、职称相联系,并作为上岗的必备条件。根据每位员工的个体化差异,从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级、专家人才等方面确认快速提升的措施,达到与岗位聘用相匹配的条件。在员工提升自身岗级和薪酬待遇的同时,激发员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积极性,从而增加中级以上职称和技师、高级技师在员工中所占的比例。同时大力培养各类专家人才和“双师型”人才,使公司人才当量密度每年按照至少2%的速度递增,实现人才指标的有效管控。

3.管控的主流程

(1)每年年初,公司对人才当量密度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剖析影响人才当量密度的关键因素,结合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不同的考核指标。

(2)各基层单位依据下达的考核指标认真梳理本单位员工的学历、技能等级和职称等基础信息,根据个体差异从学历、技能等级和职称三个方面确认不同的晋升途径,特别是针对人才当量密度折算值为1以下的员工制订相应的提升措施。

(3)每年动态开展一次考评晋升,对于因学历、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等原因不能满足晋升条件的人员,在通过自身的学习、掌握与岗位工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评审或职称的评审及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后再参加下一轮次的岗位及职务聘用。

4.管控的具体做法

从2010年开始,宿州公司打破已有的常规,出台了《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每年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将员工的上岗条件与员工的学历、职业技能资格和技术职称挂钩,极大调动了员工申报技术职称及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评审的积极性,具体做法如下:

(1)制定《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设置、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聘用要求等。

(2)公司劳动评价委员审核《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并提出改进意见,人力资源部根据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3)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经劳动评价委员会批准,予以发文。

(4)各单位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制订具体的职务调整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调整的人员范围、业绩及能力综合测评的方式以及实施的时间节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5)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各单位修改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6)各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员工开始报名,首先审核报名员工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等原始资料,确认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聘用条件。

(7)对符合条件晋升的员工采取笔试、答辩等多种方式开展业绩及能力综合测评。依据考评结果结合各职务层次限定的人数比例,确认拟晋升岗级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8)人力资源部汇总各单位的人员名单,再次审核、确认拟晋升人员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是否符合晋升条件,报公司劳动评价委员会批准。

(9)公司劳动评价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审核确认晋升人员名单,将结果进行公示。

(10)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劳动评价委员会确认的结果,调整相关人员的岗级,执行相应的职务层次待遇。

(11)相关的过程资料留存归档。

5.管控体系构建的注意事项

(1)在对各基层单位下达年度考核指标任务时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毫无压力,要充分考虑各基层单位因历史遗留原因、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差异等不同的特点,在保证公司整体指标提升到目标值的基础上给基层单位分解考核指标。

(2)各基层单位在制订指标提升方案前要充分摸排本单位人员的学历、职业技能等级、职称等基本信息,为每个人制订差异化的提升措施,特别是对人才当量密度折算值低于1的员工,必要时采取“1+1”帮扶的措施,帮助其实现提升目标。

(3)为保证应聘高职务层次的人员(一般管理岗位包括主管、高级主管;生产技能岗位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具有与其职务层次相应的工作业绩。高级职务层次设置应控制相应的比例,按照申报人员综合考评排序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凡在考核期内被评为公司级及以上优秀管理人才、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应优先晋升岗位职务。

(4)为培养复合型高级技能人才,在职务调整时还应充分考虑“双师型”人才的待遇。

(5)在整个职务评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即考评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示、职工代表全程参与监督。

6.管控体系构建的成效

宿州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激发了一般员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和技术职称的积极性,特别是一线生产员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热情空前高涨,形成了员工你追我赶、比着学的良好局面。公司员工中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能力的人员大幅增加,“双师型”人才不断涌现,多人被评为网、省公司优秀技术、技能专家,并有260余人通过岗位晋升提高了薪酬待遇。

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由0.91(2009年)跃升到0.9898(截止到2013年3月),增长8.06%,实现了人才指标的有效管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电力行业85个专有工种工作性质的不同,部分专业暂未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评审工作,如:营销的客户受理员、抄核收专业影响了相关专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指标产生不利影响。部分员工由于年龄偏大、学历不高、业绩证明材料力度不够,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和评审时不能通过,既失去了参与职务层次动态调整的机会,也对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指标产生一定影响。目前仅在市公司层面推行了岗位及职务的动态聘用管理,县公司层面的推进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的改进方向及对策

结合国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开展相关生产班组的业务整合,鼓励员工申报与自身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具备条件的鼓励其申报职称。

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加快生产人员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技能鉴定前的培训,为员工顺利通过鉴定考试提供有力保障。

第10篇

第一条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顾客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推动、引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简称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为A级以上,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地方特色和发展前景;

(二)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明确标识的包装和明确的执行标准(达省级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对产地环境、产品原料和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告;

(三)产品由本省企业生产,质量稳定,产品实物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年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利税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件;

(七)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

(二)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企业已按GB/19000—ISO9000标准或HACCP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企业的产品;

(四)近三年内获得“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或地级以上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产品;

(五)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产品。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是以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认可、规模效益和发展前景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第十二条质量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市场认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规模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规模、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实现利税等;发展前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较优势等。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确定及其权重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关专家制定,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五章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评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委员会公布开展评价工作及受理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按规定期限分产品类别报本区域地级市农业、畜牧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有效检验报告:

(一)国家或省级专项抽查检验报告;

(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三)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

第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委员会。如果申报企业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在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委员会汇总各地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分类,并将初审材料分送各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将确定后的初选名单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在60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初选名单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对获选产品,由委员会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本期“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名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代表本省农业产品最高质量荣誉,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活动。

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生产企业在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品种、质量、生产面积等范围内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但必须注明标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维护农业名牌产品的信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核实、批准,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

(二)省和国家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

(四)转借、转让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扩大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复审。

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标志只能在被认定的品种、规格和基地范围内使用。未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其标志;被撤销称号和超过有效期未获复审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包括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由委员会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因、、循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书面通知未被选定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不满,认为严重违反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应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期间(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不定期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共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是指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等联合共建或独建科研机构、科技园、研究院(所)、孵化器等各类研发和服务机构。合作的对象可以是双方,也可以多方。

第三条共建创新(孵化)载体的主要任务应是:

1、为企业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

2、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3、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4、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5、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6、进行检测检验等有关的公共技术服务;

7、其他。

第四条对联建或独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补助,依其建设的所属性质,分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独立注册)和非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非独立注册)两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助。

第五条载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独立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非独立注册的设立内部独立建帐制度);

2、有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

3、有规范的运作《章程》和详细的《建设运行方案》;

4、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200㎡以上;(对孵化器建设,要求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达2000㎡以上,引进企业30家以上)

5、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6人以上;其中来自高校院(所)等合作方在工作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并有明确的学科带头人;(对孵化器,要求入孵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3个以上)

6、载体的研究与服务方向应符合我区的产业导向;

7、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制度;

8、其他。

第六条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市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建设运行方案》复印件;

5、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建设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告(审计报告);

7、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8、单位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学科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孵化器需提供引进企业的数量及效益等材料);

9、其他。

第七条申请的基本程序:

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

第八条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即为受理。

第九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受理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的付款时限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成立次月起一年内。

第十条申请受理后,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将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补助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单位资格、共建合同书、载体建设投入情况等。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

对独立注册的、入选项目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共建期间实际所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合作经费,给予30%的经费补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审核确定的载体进行项目公示。

第十三条对实行“一企一策”的共建创新载体,其补助额度和方法按约定执行。

第12篇

5月22日下午,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2〕12号)要求,新疆推荐申报2012年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评审会在新疆科技馆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阿布都艾尼?依干拜尔迪,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村党建处处长关海川,自治区党委农办综合处处长马朝鑫,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副调研员营雪莲,自治区科技厅农村科技和城乡科普处副处长南田地以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办公室、自治区科协科普部、计财部、农技中心、科普活动中心等部门领导参加了评审会议。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深入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12年,中国科协、财政部在全国启动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该计划由“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两个子计划构成。奖补标准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示范社区各20万元,农村科普带头人5万元,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50万元。

为加强对评审推荐工作的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协、财政厅成立了2012年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荐工作评审组,由自治区科协、财政厅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有关单位部门专家组成,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科普部。

推荐评审工作组依据中国科协、财政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从各地州市推荐上报的107份申报材料中,评选出32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8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16名农村科普带头人、1个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15个科普示范社区。评审结果将在自治区科协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再推荐到中国科协、财政部参加国家评选。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评审推荐,坚持把科技服务好、示范作用好、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带动农民走科技致富道路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作为推荐对象;坚持把社区组织健全、科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和利用效果好、积极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科普工作、社区科普活动贴近居民生活和内容丰富及受益面广、居民对社区科普认同度高、社区科普效果显著并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文化氛围、致力于提高城镇劳动者和社区居民科学素质、社区和谐稳定的社区典型作为推荐对象;严格申报、推荐和评审的各个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路建武)

(新疆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