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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申请书

时间:2022-11-26 03:31: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入股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入股申请书

第1篇

一、工商局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3、现状地形图( 1: 500或1: 1000)

第2篇

第一条海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海域使用权的登记造册、颁发证书和公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按照功能区划确定使用期限,但最高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法》规定的下列期限:

(一)养殖用海15年;

(二)拆船用海20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第四条下列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围海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第五条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人须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和资金证明;

(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已设置海域使用权的;

(三)海域使用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七条对符合规定的海域项目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

第八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申请人需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到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

第十条海域使用权的拍卖,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通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人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到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后,发生如下事由,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至迟于届满前二个月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除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收回海域使用权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届满前批准续期;

(二)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

(三)海域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四)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改变海域用途的。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的用海项目,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以相应补偿。

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在批准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持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区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注明相应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区海洋与渔业局可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一)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竣工的填海项目已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十六条进行海底增养殖的海域使用权人向海底投石或其它构筑物建造人工渔礁,必须持《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在审批范围内按照规定使用的材料施工。

第十七条进行海底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和《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证》。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未年检的,不予办理《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证》。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应由海域使用权证持有人交纳。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海域使用权证持有人,应于每年的10月末之前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区海洋与渔业局不予办理海域使用证的年审手续。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依据《海域使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或超越使用界限未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海域的,依据《海域使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依据《海域使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区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未获批准投放人工渔礁的,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处罚。

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依据《海域使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据《海域使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区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3篇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4篇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 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已经依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十条 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

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三)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五)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其他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使用条件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四)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从事土地登记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委托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取得的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土地登记活动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查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查验登记文件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能;在实施土地监察时,发现未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登记。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登记、土地监察职责,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行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检举。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答复申诉人或者检举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方便申请人,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登记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及时更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土地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如实申请土地登记,不得虚报或者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不得利用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土地登记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土地证书:

(一)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

(二)伪造土地证书的;

(三)涂改土地证书的;

(四)不按土地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

前款第(三)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基本程序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具体程序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5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9号),大力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根据《**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6号),“十一五”期间,面向全省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选拔一批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过5年左右的培育和支持,产生企业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0名,超1亿元的创业创新拔尖人才100名,超1000万元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1000名。现就做好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此次选拔的培养对象,主要从近五年内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三类人员中产生: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或掌握相关核心技术的企业技术骨干或负责人。

3、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行政关系在高校或科研单位中的科技人员。

二、选拔条件

(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1、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在国内同行业有重要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本人组织并参与了企业重大技术的攻关或产品开发,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3、领导的企业或带领的团队集聚了数量充足的高层次人才,有比较大的研究开发投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很强的持续创新能力。

4、领导的企业或带领的团队研究并掌握了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核心技术,产品和工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5亿元左右。

(二)创业创新拔尖人才

1、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在省内乃至国内同行业有一定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本人组织并参与了企业内重要技术的攻关或产品开发,是企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主要完成人或核心骨干。

3、领导的企业或带领的团队集聚了数量较多、层次较高的人才,有比较多的研究开发投入,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4、领导的企业或带领的团队拥有较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品和工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过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5、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5000万左右。

(三)创业创新优秀人才

1、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在省内乃至国内同行业有一定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本人组织或参与了企业内重要技术的攻关或产品开发,是企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主要完成人或核心骨干。

3、领导的企业或带领的团队集聚了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具有较强的创新活力。

4、领导的企业或带领的团队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品和工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承担过市及市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产品市场前景较广。**年企业销售收入300万左右。

三、选拔程序

1、申请人填写《**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对象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创业创新载体签署意见,报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省创业创新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创新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终评。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人才办。

3、省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评审,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审核,评审结果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有关要求

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属地各类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培养对象推荐选拔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在推荐和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各地要根据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申报人员及所在企业的发展前景,结合评分结果认真遴选,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培养对象候选人(包括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行政关系在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由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推荐,每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限报一人。

2、申报材料的填写要真实可靠、规范完整。一旦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3、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人选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按人员分别装袋,附件材料归类整理,与申请书分开装订成册)。

4、各层次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汇总表一份,同时报Excel格式软盘。

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群 民间资本 民营银行 融资模式创新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呈现集群化发展趋势,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集群内的企业融资困境并没有得到缓解,在经济下行趋势下,银行紧缩信贷的政策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另一方面,受到我国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较低的存贷利率,以及房地产调控、股市低迷等因素影响,民间资本缺乏高效、合法的投资渠道。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融资模式创新,真正实现中小企业集群融资需求与民间资本的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构建基于集群内民营银行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模式。

一、集群内民营银行间接融资模式整体框架

集群内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根据严格的准入制度,共同出资成立集群内平台公司,该平台公司通过信用部门、股权交易部门、担保部门对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进行监控。由地方政府引导,集群平台公司发起筹建集群内民营银行,同时吸引民间资本参股该民营银行。集群内民营银行是整个框架的主体,主要面向集群内中小企业服务,同时通过政府政策支持获得财税优惠,提供较高利率吸引民间游资和居民储蓄存款。集群内企业需要资金时,直接向民营银行递交申请,银行对集群平台公司定期提供的集群内企业监控资料以及平台公司担保部门提供的集群企业共同担保协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贷款。如出现违约,平台公司将先通过股权交易部门对违约企业股权变价抵债,不足部分将根据担保协议由集群内所有企业共同承担债务见下图。

二、集群内民营银行的构建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银行业的准入制度逐步放宽,这就为民营银行的筹建提供了政策便利。在民营银行筹建中,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民营银行的建立需要地方政府牵头,在集群平台发起设立后,需要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便利并游说当地大型民营企业注入资本,同时政府的参与更有利于吸引基金、企业等民间资本入股。在筹建中,可以由地方国有企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以增强政府色彩,吸引民间资本的加入。

关于民营银行股份构成,集群平台公司入股目的是为了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以便于为集群内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其投入的资金需要由集群内中小企业共同出资。因此,为了使集群内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融资放大倍数,集群平台公司持股比例不宜过多,另外根据现有的民营银行试行规定,发起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故而集群平台公司持股比例应控制在5%―10%之间为宜。为实现民间资本与集群企业资金需求的对接,70%以上的股份应由民间资本持有,主要包括当地大型民营企业、基金机构、民间财团、个人自有资金等形式的民间资本。

民营银行应该通过公司章程为集群中小企业贷款制定专门的流程,包括信用审核机制、担保审核机制、贷款额度限制、抵押品管理等。集群内平台公司应该定期向银行股东大会提交集群内企业的监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信用监控、发展运营状况等,由银行内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

除信贷业务外,民营银行还可以为集群内企业提供创新金融服务。一方面,民营银行可以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承销集合债券,拓宽集群企业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为集群企业提供业务结算、集合票据融资、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以及其他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集群内银行作为集群内企业融资平台的作用。

地方政府也应该大力支持集群内民营银行的发展。一方面,在税收政策上,对于民营银行为集群内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收入实行减免税政策,降低民营银行发放贷款成本,以鼓励民营银行为集群内企业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对于民营银行与集群内企业的信贷业务,由政府以财政资金为依托提供再担保,与集群内企业的贷款担保共同构成双层担保体系,降低民营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民营银行的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集群内平台公司的构建

集群内平台公司是由集群内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构建集群内民营银行间接融资模式的关键环节。

平台的设立由地方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引导,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应当从企业的规模、营运状况、信用记录、行业中的地位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平台公司注册资金由集群内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共同出资,出资企业成立股东会。股东会作为平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负责集群内企业加入平台公司的资格审核、贷款信用标准的制定、对集群内违约企业的惩罚决议、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决策等职能。

信用部门是平台公司里专门负责集群内企业信用监控的专职部门,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职能。其一,信用部门负责对集群内各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情况、集群内企业与集群外企业信用交易记录、企业贷款信用记录等信用资料整理和收集;其二,负责整理并分析集群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对各企业成员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等做出客观可靠的评估;其三,要建立整个集群内的风险预警模型,对集群整体的行业风险做好预警分析工作,确保集群的稳定发展;其四,负责定期向董事会上报各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和集群整体风险预警分析报告,并将所整理的信用资料、风险资料定期上报民营银行相关部门;其五,集群内某一企业向民营银行申请贷款时,信用部门要对该企业做出信用评估报告并上报民营银行相关部门。信用部门只有充分发挥以上职能,才能做好整个借贷体系内的信息流动,降低体系各参与方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带来的风险。

担保部门是为集群内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部门,其职能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在平台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章程会对集群内企业贷款担保做出规定,由担保部门负责对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起草担保协议,然后由集群内各企业授权签署担保协议,集群内所有企业法人为担保人。担保部门还要负责将签署的担保协议递交民营银行,并做好担保协议资料保管工作。

股权交易部门是集群内企业股权交易的平台,对整个集群融资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其一,当集群内企业出现违约无法偿还资金时,平台公司可以根据协议将该企业股份放在股权交易部门进行出售,所得资金来偿还债务;其二,为集群内企业提供一种退出机制,当集群内个别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其他困难需要退出集群时,为了维持集群内企业稳定,可以将其企业股份置于该平台交易;其三,股权交易平台认购方为集群内企业或集群内企业认可的其他企业,这也有利于引进集群外新鲜血液,增强集群发展活力,扩大集群外部影响力。

四、集群内企业贷款流程设计

第一步,集群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书,同时向集群内平台公司递交贷款申请书、股权质押协议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二步,集群内平台公司信用部门根据历史资料以及最近调查资料对该项贷款申请进行信用评估,做出评估报告递交股东会决议;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由担保部门组织签署贷款担保协议书,担保人为集群内所有企业,被担保人为贷款申请人;股权交易部门负责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对违约股权处置做出具体协议规定。第三步,集群内民营银行根据集群平台公司提供的历史资料,以及最新的关于贷款企业的资料对贷款对象做出审核。第四步,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第二步中的协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为担保协议签订再担保协议。第五步,集群内民营银行向贷款申请企业发放贷款,并由集群平台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集群内民营银行间接融资模式适用条件

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是该模式适用的外部条件。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民营银行牌照发放标准逐步放宽,政策导向开始鼓励民间资本规范化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陆续出台,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政策的稳步推进等。这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为该模式的运行奠定了外部环境基础。

发展比较成熟的产业集群是民营银行间接融资模式适用的内部条件。发展成熟的产业集群已经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环境,拥有良好的集群内部信用环境,集群企业已经形成较强的根植性,这些都是该模式必备的内部条件。同时成熟的产业集群还拥有完善的信用监管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降低信息成本和监管成本,从而确保该融资模式的高效运转。

第7篇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七、续当、赎当、合同绝当、交易绝当

7.1、本合同不得续当。本合同限界满前20日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订立合同。

7.2、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界满日完成赎当,逾期未赎当(即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也未征得甲方同意办理重新订立新合同,即视为“合同绝当”;甲方有权对“交易绝当”进行强行抛售,抛售“交易绝当”股票产生的盈亏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交易绝当”是否盈利,甲方可立刻降低乙方授信额度,直至取消授信额度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风险控制、预警及平仓条款

8.1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 a帐户、b帐户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指资金余额加证券市值)进行实时查询。

8.2乙方申请当金股票到抛售前,若a帐户、b帐户及对应达到证券资产总和低于警戒线(警戒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甲方将通知并要求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向a帐户补充资金,使资产总和恢复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甲方将乙方视为高危客户;乙方将可能遇到随时被甲方平仓的风险。

8.3、平仓清算条款

8.3.1、当乙方a帐户、b子帐户及其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低于乙方本次占用b帐户当金本金及综合管理的平仓线(平仓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乙方授权甲方 (身份证号:)凭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帐户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平仓清算。而不论平仓时乙方是否接到通知,或乙方接到通知后,资产市值总和是否回升到平仓线以上,甲方均可有权进行平仓清算。

8.3.2、无论合同绝当、交易绝当,甲方均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即进行平仓清算。

九、其他

合同存续期内,若乙方发生经济状况恶化及其他特殊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并立即进行清算处理,或者决定由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如不通知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9.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或甲乙双方结清债权债务之日止。

9.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附件清单:

第8篇

关键词:土地确权;两田制;破解;难题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57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威海市把破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难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持把科学指导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相结合,把公平公正和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生命线,积极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对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1 收益均等、社区融合破解园区村工作难点

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带来的挑战,文登区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探索了一条以“社村融合、收益均等”为核心内容的确权登记颁证模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确权登记时不记载家庭承包地面积、地块、区位等信息,只记载家庭共有人信息,由村委会向农户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证书”,作为村民权益的证书。文登区小观镇所属南海新区整体规划的22个村全部采用此种模式,涉及农户5800户,1.5万人,家庭承包地总面积17.33hm2。由镇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逐年递增100元,增至3000元为止不再递增,并为其家庭成员办理失地保险,使其年满60周岁后每月享有300元的保险金。由村委会为农户每人每年发放10kg食用油、100kg面粉、25kg大米。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得到了群众拥护,确权登记颁证任务顺利完成,取得了良好成效。

2 土地股份社化解园区村土地确权工作难点有成效

针对园区发展和项目建设占地多的问题,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在调研的基础上,广泛自征求群众意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解决园区村土地确权面临的难题。工作中,他们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依据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以土地入股的模式,引导村民签订土地入社《申请书》,注明入股土地的位置及亩数,将农户已流转的土地,每亩折算为1股,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明确农户承包土地的股权,用股权证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村民手中,由合作社对外租赁,所得租金按入股土地分配给农民。崂山街道小迟家、鲍家庄等7个村采用此种模式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群众反映良好,工作进展顺利。

3 因村制宜破解两田制工作难点

3.1 “优先确权,多寡结合”均土地

文登区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反复征求镇村2级及党员、村民代表意见建议,探索出了“确定基准、优先确权、民主自愿、多寡结合”的确权方案,其核心内容就是先对分配均等的人口地进行确权登记。

3.2 土地找差治理“两田制”

荣成市荫子镇头甲村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找差的办法治理两田制土地不均问题,取得较好效果。该村在镇政府工作组的指导和帮助下,针对该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3.3 土地找利解难题

荣成市滕家镇康家村针对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两田制问题,多次召开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土地确权方案,逐户走访农户,了解村民对这次土地确权的想法。

4 作股量化破解城郊村确权难题

文登区针对城郊村人均土地面积很少,失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现状,坚持创新思路、统筹协调,把确权登记颁证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这一资源性资产作股量化,增加地少农民和无地农民的实际收益,既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又把承包经营权变成了收益权,间接实现土地收益的均等化。文登区天福办事处架子山村经村党员、村民代表表决通过,享有股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享有1个整股,土地股权量化每400m2做为0.1份股权,耕种土地的农户人均达到400m2的不增加土地股权,不足400m2的农户,按照实有面积比例分配土地股权,无地农户每人增加0.1股,土地股权随着土地被征用的面积随时进行变更。确权登记颁证时,有地户按照实际耕种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无地户不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但记载其土地增加股份的数量。

通过积极地探索与努力,威海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难点破解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威海市314个确权难点村的工作难点全部得到了积极梳理和有效化解,工作中很好地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保护了广大农村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了农村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广泛拥护。

参考文献

第9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即典权、抵押权)。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图、表、卡、册、视听资料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四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各类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三)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含共有权保持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四)负责房屋产籍测绘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城市改造建设的动迁安置房屋、国有拨用房产及直管公房的直接管理;

    (六)负责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以及对房屋变动情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对单位自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国有资产、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应遵循产权明晰、数据准确、变更及时、资料完整和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遵守本条例,接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检举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一节  登记通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注销等,须到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测绘房籍平面图、编排房屋地段栋号;

    (六)确认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

    (七)核准登记事项,缮制权证;

    (八)计收规费;

    (九)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十)建立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档案。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申请登记人:

    (一)公民私有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籍登记姓名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其法人注册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批准的名称;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五)外埠、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特殊情况须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外埠、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必须经过认证、公证。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其法定人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一般以单体建筑房屋为单位进行登记。

    单体建筑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以占有该房屋的份额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人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证件正本。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登记的,可顺延至障碍消除后30日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房屋所有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管理实行日常登记和验证制度。

    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进行普查或验证。

    第十七条  日常登记和验证,均须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屋面积、结构、用途、座落等逐一核对登记,并按规定收取各项规费及逾期登记费。

    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要求,测绘房籍平面图。

    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表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可准予延期登记:

    (一)所有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的;

    (三)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房屋产权归属及依法限制房屋产权转移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登记的;

    (五)其他可延期登记的。延期登记的期限自延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新建成的房屋,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竣工之日起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批准书;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平面位置图;

    (五)防火批准书;

    (六)竣工验收资料;

    (七)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初始登记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初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返还面积部分的房屋,由权利人提交有关证件,按照协议确定的份额,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成立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分割;

    (六)价拨、企业兼并及作价入股;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税费收据;

    (四)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合同书、协议书、公证书或有关文书。

    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部分产权房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或证件外,还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文件或相应机构同意转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或典当的,当事人应从他项权利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登记他项权利。

    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抵押、典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保持证书);

    (三)抵押、典当合同书;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批手续;

    (五)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对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发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在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盖他项权利设定专用章,在房屋产籍档案中作他项权利设定记录。

    第三十条  同一房屋分割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同一抵押期内,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一条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在他项权利存续期限内,不得申请转移登记或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因处分抵押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文件:

    (一)房屋改建、扩建的,提交本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文件、证件;

    (二)房屋改变用途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证明;

    (四)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变更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报失声明作废,登报声明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

    房屋所有权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查验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第六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或焚毁等原因灭失的,其所有权即行终止。原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申请灭失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拆除的房屋,拆除人应当事先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许可通知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注销登记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须书面通知原权利人或拆迁人,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予以注销登记:

    (一)持证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文件、证件,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虚报遗失而获补发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行政机关决定撤销登记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登记的。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涂改。

    房屋所有权人凭证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的房屋,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

    第四十四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屋权利的,应将有关文书或文件送达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文书、文件应详细列明限制房屋权利的内容、期限。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或设定他项权利。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房屋,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四十六条  公房出售和政策减免、地方财政补贴所建房屋及动迁房个人承担费用部分的,按交款比例和所有权份额的证明,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内注明产权来源、限制内容和所占产权比例。

    第四十七条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没收、查封房屋、限制房屋权利。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由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房屋产籍应当依照房地地段号建立。房地地段号的确定按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10篇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1篇

全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基本结束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意甚至违规流转的现象,影响了农村稳定与发展。为了规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经济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让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后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期限。受让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流转。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依据承包合同平等协商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要依法依规,公正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流转的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发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不得破坏地力、不得损害生产设施。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都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单方面毁约。

(三)有偿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项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和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并及时报告乡镇财经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2、发包方及乡镇财经所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3、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4、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5、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6、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7、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2、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财经所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4、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5、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2、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并规范已经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对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流转补偿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实到位。有下列行为的流转应限期整改和规范:发包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含国营农场)、抵顶欠款等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未经原承包方同意实施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流转合同的;承包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受让方拒不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义务的等等。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流转;建立健全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流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维护其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电子档案,为全省联网打好基础。

(三)切实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

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村级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在乡镇财经所内设纠纷调处委员会,在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内设纠纷仲裁机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要搞好仲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推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纠纷调解仲裁队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或乡镇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12篇

政协委员帮扶贫困户记实

去来**村

“穷亲”不再穷

“只有把贫困户当作自己的‘亲人’,他就会把你当‘家人’,就能够赢得相互理解、共同成长。”这是市政协委员**在帮扶路上总结出来的经验,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安姐,过几天来我家吃泡汤肉啊!”想起去年春节前夕,在帮扶户**家院坝临别时的场景,**常常感怀不已。帮扶户自然和善的笑容和热情真诚的邀请,代表了她已经被他们认可和接纳!

**年12月底,**到何坝镇**村鱼塘组走访结亲对象户——**。那次**并不在家,只见到了他妻子徐顺明和两个女儿。那段时间,村里正在宣传动员贫困户办理“特惠贷”,由于怕担风险,村里干部好说歹说他家就是不愿办理。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与**妻子讲起了“特惠贷”的优惠政策,**妻子却半开玩笑半当真的说:“怕被坑!到时去找谁?你们一天扶贫,都是走过场?”这种明显不信任、不指望的态度,给了**当头一棒,心里五味杂陈,很不是滋味。从此,这样的一家人,就和她连在了一起,开始了她的漫漫扶贫路。

办理“特惠贷”

享受分红

当了解到**一家主要是因为前几年家属、孩子生病,又因为缺技术和资金导致家庭贫困时,**与**妻子拉起家常,闲聊中,给**妻子谈了办理“特惠贷”入股分红的好处,以及她的一些初步想法和打算,并承诺**家不管有什么事,她一定尽其所能帮忙解决,或许是觉得**有诚意,又或许是因为她们年龄相当的缘故吧!彼此之间的“陌生感”逐渐消除,**妻子便亲热的称**为“安姐”。

接下来的日子里,**时不时的打电话问**家的近况、女儿学习情况等,隔三差五地到**家走一走、看一看,与**拉家常、给**一家讲解相关优惠政策、商讨一年的发展计划,每次去时她都顺便带点米、食用油、水果等物品,有时为其女儿送去书包、文具以及衣服;农忙时节并为**家送去农用化肥,希望他搞好生产,早日改善生活条件。或许是**把他们当亲人般的走动,她逐渐得到了**一家人的认可,有什么事都愿意跟她说。

以心换心,**与帮扶户**一家建立起了深厚的真情,**相信**是真心实意的想帮他家摆脱困境。当**再次提起办理“特惠贷”时,**毫不犹豫的说:“安姐,咱们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以前我真的怕钱没得,倒背一屁股账。既然你都说这个“特惠贷”是专门为农村贫困农户提供的信贷产品,3年期以内低利率、低成本、无需担保抵押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且不用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每年有4XX元的入股分红。我相信你是为我好,我马上写申请去办。”**很顺利地办理了“特惠贷”,拿到了4XX元的入股分红,感激之情难于言表!

帮修新房

圆梦新居

**一家四口人居住在只有不到80平方米的老木屋里,由于木屋年代长久,整个房屋有些倾斜,遇到下雨天,家里就开始下小雨,这让**非常苦恼,修建新房是他最大的梦想。在得知**的这一想法后,**通过多方咨询,了解到**家可享受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并委托村里帮助**家写了危房改造申请书,同时帮**联系了何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前去测量了地基,办理了审批手续。

“地基已经审批,一般贫困户可享受XX.X万元的危房改造补助。你家大女儿任远琴上学可以享受生活费及寄宿制补助……”**在电话中告诉**,让他安心修房子,有困难一起想办法。**在电话哪头一个劲的说着感谢,同时告诉**,他已经开始挖房屋基础了,这几年打工结余的钱和危房改造补助的钱凑起来还差点,**找亲戚朋友们借了一些,估计在10月份新房就能修好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10月底,**家房屋如期完工,由于县里对贫困户硬化院坝有一定补贴,**又动员**把院坝全部硬化。可修房已用完全部积蓄,还欠了外债,**很为难的说:“安姐,说实话,我目前实在是没钱硬化院坝了。”**了解他家的处境,便与村里商量,为**协调了硬化院坝所需的水泥和石子,让其院坝得了硬化,改变了新房的环境。

后来,**利用到**村去采访的机会,顺路去了一趟**家,实地查看了水源地,详细问了需要多大型号的水管?**知道,一个农村家庭,新修了房子、又硬化了院坝,实在是拿不出钱买水管了。回到县城,处理完当天的工作,**就径直去了五金店,购买了850米长的水管以及3个水笼头和2个接管。第二天一大早,**便请单位同事帮忙,一起把水管送到**家。

当时**上坡干农活去了,只有其妻徐顺明在家,徐顺明说:“安姐,我们都不好意思了,哪时都在麻烦你,我们准备等明年有钱了才去买水管来拉水。”

**开玩笑说:“新房修好了、院坝也硬化了,拉自来水的费用不用愁了,现在就等住新房了。”同时,**又提醒徐顺明要做好房屋前后的卫生治理,随时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

徐顺明却一个劲儿的说着感谢话,其实,**内心有种酸酸的滋味。

礼物珍贵

情缘难舍

20**年1月6日中午,下班刚回到家的**手机响了起来,拿起电话一看,原来是帮扶户**打来的。“姐,你忙不?在上班吗?我有事找你。”当时,**以为**真有什么要紧事找她,就问**在哪儿?当她找到**,问他有什么要紧事时。**笑着说:“就是这个事,没得那样拿的,这是我们一家人的心意!”说着便指着手中的鸡蛋和一只鸡,**傻眼了。拗不过**,只好收下了这“贵重”的新年礼物。

可没过几天,**又打来电话:“姐,你忙不,我有急事找你。”正在审新闻稿子的**问他有什么急事,**却说见面了再细说。**放下手中的稿子急冲冲下楼,只见矮瘦的**提着一个饲料袋子从单位对面斑马线上走过来,见到**便把袋子往她手里塞,说:“就是这个事。”

还没等**反应过来,**已转身离去。**打开袋子一看,一块新鲜的猪肉,原来是**家杀年猪了特意给她带来的,此时**心头暖暖的,便记起前些日子,她给**两个女儿送棉衣时,**便盛情邀请她过几天到家吃泡汤肉,当时**借故工作忙、没有时间委婉的拒绝了,没想到**却把肉送到单位来了。望着**匆忙离去的背影,**眼泪很不听话的流了出来,不知道是激动还是愧疚。

这样的事不胜枚举,想起**9岁的女儿顶着烈日为她送花生的情景……**的心里就很不是滋味。

满情自信

“穷亲”不穷

所谓扶贫必先扶智,要是人的生活勇气没有了,努力的方向错失了,就好像人没有脊柱一样,就是软肉一堆。

**十分认同**的观点,也照着这样去做了。

春节前,**为**家置办了一些年货送去,并询问了**一家年后的打算。**说:打算让妻子出去打工补贴家用,他自己留在家照顾两个女儿,搞好家里的生产,抽空时把新房装修好。3月初,**妻子徐顺明与同村的人一起前往浙江打工,并顺利的进了厂,打来电话告诉**在浙江很好,进了一家服装厂,工资每月2000多元,也不是很累。

“安姐,吃饭没有?好久没联系了,问哈你最近忙不?有空来家里耍……”5月初的一天中午,**打来电话,高兴地告诉**他们家一切都很好,娃儿听话成绩优异,他在家一边忙生产,一边忙新房的装修,年底将搬进新房。

虽然**的电话吵醒了正在午休的**,可**的心里却非常的激动,这是一个多么重感情的人啊!**告诉**现在不在电视台上班了,调到县编委办工作了,因为工作的调整,**家现在帮扶责任人不是她了!**却说:“哦,安姐,我就是想问哈你最近忙不?不管你还帮不帮我家,我们永远都不会忘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