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9 13:52: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出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3. 前置审批
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办理程序:股东之一本人当面出示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填写入资单存入注册资金领取入资原始进账单。
5. 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收费标准: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按注册资金的2‰收取;30万元以下收费600元。提供材料:根据各申办企业情况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
6. 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7. 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鉴,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此为行业规范价格,仅供参考)共计365元。
8. 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 税务登记
提供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提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办理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要提供营业执照所在地的街道和乡街的名称。
10. 开设银行账号
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申请人可否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5、应当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区人民政府不得推诿,并应当按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6、行政复议收费吗?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7、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用处?
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单位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单位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对“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前面说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者单位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发出的“红头文件”违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请审查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通常说的“红头文件”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施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针对所有管理对象或者某类管理对象(不是针对具体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复议法称这种文件叫“规定”。公民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处理”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处理”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违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复议的行政机关提请审查。这些“红头文件”主要包括:
除国务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所有“红头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红头文件”。
记住:不能单独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
9、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很简单,只要把如下几个内容说清楚就可以了: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请求依法赔偿等)、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举个例子:
行政复议申请书(标题)
申请人:×××(你的姓名),男,42岁,个体工商户(你的职业)家住××号(你 的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便于及时与你联系)。
被申请人:×××局(你认为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 )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局××字××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这一段是整个复议申请书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材料,都实事求是地摆出来)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如果是公民请亲笔签名或盖上私章,如果是单位别忘了盖上公章)
×年×月×日(写此申请书的日期)
10、如果是不会写字的文盲,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找到当地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口头说明你的情况,他们会告诉你,应该由哪个机关接受你的申请。然后找到接受申请的机关,他们给你记录下来,并念给你听后,你按个手印就可以了。
不过,如果你能写,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帮你写的话,建议你最好还是写好书面申请交到接受机关。这样,你申请的意愿可能会表达得更加准确。
11、可否请人帮忙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权,写个授权书:“关于我不服××一案申请行政复议,授权×××”,就可以了。
12、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哪个行政机关递交?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处理你的行政机关(你认为对你不公正的那个行政机关)是乡(镇)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级政府县政府递交;如果处理你的是县政府某个局,你可以选择:直接向县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比如你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公正地处理了你,你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你既可以向县政府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交复议申请书。不过,对你实施处理的部门如果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了,因为当地政府对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
如果你实在搞不明白,最简单的办法是向你所在地的县级政府递交申请书,他们有义务替你转交。但裁决的时间可能就要长一点了。
13、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提请复议b.查阅材料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c.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d.复议期间请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如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决定。
e.申请复议附带请求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2)义务
a.申请复议期限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①登记所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②登记对象
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不动产登记法
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动产登记
①可为登记之权利
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
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图面
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申请人
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人,而由其为之,此为实际狀況.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
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登记之效力
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
⑤登记之申请
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
·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
·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书类之检附
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
·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登记之嘱托
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
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
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
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
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接受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记,登记官亦应依职权涂销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2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 根据1998年12月3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业务。
第四条 商标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组织内从事商标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人变更商标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业务。
第八条 商标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或者变相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人在从事商标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业务。商标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一、贷款卡年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纸质资料的填写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一是“贷款卡申请书暨年审报告书”、“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表”的填写不规范。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变化频繁,申请书及征集表的填写常常会出现涂改、刀刮现象,资产负债表中的往往出现资产总计不等于负债总计加所有者权益,要么未填写合计,要么数字填错,或者填写错格,造成报表填写不平等。
二是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对征信业务不够了解。企业管理人员普遍认为信贷业务值的是贷款,未发生贷款就是未发生信贷业务,本企业是否发生信贷业务无法确认。提供的资料往往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即:办理贷款卡后凡是发生过信贷业务的企业,贷款卡年审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表及对应的电子模板,未发生信贷业务的则应该通过贷款卡申请书暨年审报告书及对应的电子模板。造成企业经办人员因往返人民银行的次数增加,而将怨言发泄到人民银行。
三是企业提供的信息与征信系统中的信息部相符。原因是企业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股东等信息更新不及时。企业信息变更后,不主动及时地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信息变更资料,待其需要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业务时,征信系统中企业信息与其提供给办理业务银行的资料不符,影响到企业业务正常开展时,这时企业才想到要变更企业的信息。
四是企业的验资报告或有关注册资金的证明材料、现金流量表、身份证以及企业管理人员、股东、注册资金变更后,相关变更的依据提供不全。
五是企业提供有未年审的、过期的资料。企业在办理征信业务过程中经常会夹杂未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的甚至提供过期的身份复印件等。
六是企业“办贷才办卡、贷后不审卡、不贷即丢卡”的不正常状况。我支行办理贷款卡挂失10户,登记上报“未参加贷款卡年审的企业”有300余户。主要原因是:1.部分企业对贷款卡的社会性、时效性认识不够,只在需要贷款时,才到人民银行来申请年审,不考虑年审期限;2.基层大多数是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中小企业,到银行来办理信贷业务次数少,贷款卡使用率很低,也影响了客户参与年审的积极性;3.尽管贷款卡年审不收费,但贷款卡年审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部门年检费用过大,关口较多,层层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产生借款人“怯审”现象。4.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贷款卡乱丢乱放,东西被盗、被抢等因素导致贷款卡丢失、错过贷款卡正常的年审时间。5.企业由于得不到银行贷款,办不了银行其他信贷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开具保函等,形成不对贷款卡进行年审。
(二)电子模板的刻录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今年首次使用刻录光盘的模式,企业在刻录光盘时,“贷款卡申请书暨年审报告书”对应的电子模板中常常的问题有:一是企业基本信息中,未按照要求刻录。如:时间、年份、人数、平方面积、资本构成的刻录中,企业基础将单位刻上;出资单位一栏中经常不将出资单位的名称、出资的姓名刻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中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号码及身份证的尾号字母等未按照格式要求刻录;工作简历经常不刻录等等,在导入数据中,则经常无法导入。二是财务报表模板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不平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中的子项相加不等于大相,大项之和不等于总计,无法满足系统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光盘数据导入系统后,会出现尾数与盘尾数差额的现象,造成系统测评不能通过。四是中小企业信息征集表表的模板中,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中,企业无法输入“负”数,企业财务报表中无数字的地方、年初数及本期数栏目中需要在空白处输入“0”,系统才顺利通过。五是企业在输入财务报表时,若使用分界号并且混用全角或半角,在导入系统时容易出现白屏,无法导入数据。
(三)已经办理过贷款卡的企业再次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卡
原因是企业因未按时参加正常的贷款卡年审(系统中“暂停使用”),错误地认为只要我事请新办就行了。有的因为贷款卡遗失而申请从新办理贷款卡。
二、新办贷款卡反映出的问题
(一)企业持异地营业执照来办理贷款卡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各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辖内企业的贷款卡办理,经常有企业会持异地营业执照来办理贷款卡。
(二)企业提供的“贷款卡申请书暨年审报告书”、“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表”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不一致
一是有的企业持收购来的企业来办理贷款卡,其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与其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有的股东已经发生了变化,企业经办人还提供员来股东的资料造成申请书的填写与相关资料的提供不一致。二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申请书”中填写的主要财务指标指标、刻录的电子模板三者不相符。
三、人少量大矛盾突出
人民银行官渡区支行从事征信业务工作的人员少,随着业务量快速增长,两者矛盾突出,从而影响征信工作质量的提高,易造成贷款卡信息导入的不完整、错误等情况。由于经开区、官渡区的企业对贷款卡的需求急剧增加,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导致2011年业务量大增,6~9月份分别办理376户、610户、507户、293户,分别占自年初累计数(11月止)的11.91%、19.32%、16.1%和9.27%,业务主要集中在6月、7月。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从上班一直忙到下班,完全是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企业经办人交件排队的时间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加长,营业室出现大量人员拥挤、嘈杂现象,客户对此产生了怨言、不满,显示了人员严重不足。为此,行领导决定从金融机构中抽调人员到我支行工作,即对银行人员就贷款卡资料审的培训,缓解了由于人员不足,大量工作集中在资料审验阶段。
四、征信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无人对基础资料的复核
办理贷款卡及贷款卡年审过程中无人复核,易出现企业信息导入错误的情况。企业打印出的信用报告与其提供的纸质资料信息则会不相一致,或多或少影响企业办理正常的信贷业务,势必会给人民银行的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潜在着被企业询问、投诉等无法预测的风险。
五、人民银行官渡区支行办理征信业务的计算机是业务专用计算机,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获取新的国家金融政策,对及时掌握上级的征信方面的相关政策、上报相关的报表等有一定的制约
六、建议及措施
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卡年审工作的宣传。通过媒体、营业网点等途径加强宣传,增强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对贷款卡功能及作用的了解,克服企业对贷款卡年审的“怯审”现象。
二是增加征信工作人员,加强对征信业务的监督、审核,更好地提高征信工作质量。
三是建议上级尽快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由于对不按时参加贷款卡年审的企业,没有一个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缺乏一些制裁性限制或处罚措施。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以解决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的需要。不能因为企业未能按时参加贷款卡的年审而影响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又因为企业无法办理贷款业务,而致使企业处于破产的境界。
四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及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的培训。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及企业的法人、财务人员就征信业务知识进行培训,让其对征信业务有更多的了解,重视对贷款卡的年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实效性,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信息服务、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在征信业务高峰期,采取从金融机构抽调人员到人民银行工作一段时间,一是可以缓解人员业务量矛盾突出的问题,二是可以对金融机构人员就贷款卡资料的审验进行培训。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行
甲方为进行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保证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借款用途用款,预计分年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实际支出数按年(月)息________%(‰)计算,按年(季、月)结息。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________年(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为逾期处理,加收利息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分年(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达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如发现借被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向甲方加收罚息________%。乙方不能在下达的贷款指标及时供应甲方资金需要,在未达时间内按未达资金数额,向甲方承付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付本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切实抓好当前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当前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我县非法人工业企业改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非法人工业企业改制的指导、政策宣传、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培训、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全县非法人工业企业改制的有关事宜由县政府副县长谷文中牵头组织协调,建立由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房产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煤炭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进我县非法人工业企业改制工作。
二、明确优惠政策
(一)对非法人工业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予以减免。
(二)对非法人工业企业改制的各项登记费、工本费实施减免。
(三)对非法人工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产生的验资费用,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非法人工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所需交纳的费用和契税等,由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予以明确。
(五)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免除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
(六)以上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11年11月30日。
三、严格改制程序
非法人工业企业改制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确保改制依法依规合程序。在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县工商局。1.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提交公司设立登记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相关决议和资料);(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新公司住所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原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须经县级审批单位书面同意);(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原企业前置许可有效证件须经县级审批单位书面同意)。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均由股东本人签字。
(二)县质监局。非法人工业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改制后企业行政公章;4.县工商局查询资料。
(三)其他相关变更手续(安监、质监、国土资源、环保、国税、地税、煤炭、食品药品监管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一委托人:
联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地址、方式:
现委托在我(单位)与
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人。
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人用,委托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一般或特别),特别必须注明权限;
2、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委托人名称、单位全称,单位须加盖
公章;
3、诉讼人的身份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需一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和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公民需一并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或单位推荐书或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书。
申请执行指南
一、申请执行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
3、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5、属于本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个人申请:
1、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并由本人签名;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3、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该庭公章确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1、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3、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该庭公章确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如案件经二审的,应提交二审裁判文书已生效的证明,提交
一、二审裁判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二)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和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
1、申请执行人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2、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3、申请执行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申请书由本人签名;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4、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5、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执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执行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等情况,否则,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如已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自行查明财产状况有困难,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并说明理由。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二委托人:
住址:
受托人:律师联系电话:
地址:
受托人:工作单位:
律师联系电话:
地址: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本社本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___人。受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人刘斌的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九龙镇佛塱大队经济社外嫁女经济社社员资格确认、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行政确认、社员资格确认成功后第一次全额分红、补贴款执行到位的相关事宜。
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其他持证律师的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外嫁女佛塱大队经济社社员资格确认、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行政确认、社员资格确认成功后第一次全额分红、补贴款执行到位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月日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三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为人,代为办理。
人的权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借款合同
(
贷款)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立合同单位: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
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保证用于
。借款期限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十三、补充条款:
贷款单位(印鉴)
贷款银行(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