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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书

时间:2023-01-22 19:14:38

索赔申请书

第1篇

我叫×××,男,身份证号码是:××××××××××××××××××系××县××镇××村五组村民,是××中学九年级学生×××(男,身份证号码是:××××××××××××××××××,××××年××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在×××医院被确诊患××××××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年×月××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的母亲×××,女,系××县×××镇×××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办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申请人:

第2篇

    一、车险理赔流程

    1、 肇事司机(被保险人)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4、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⑴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⑵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⑶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⑷赔款收据。

    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还需要以下资料:

    a、火灾事故:

    ⑸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证明;

    b、自然灾害:

    ⑹气象部门证明或灾害报道剪报;

    c、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需

    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法院处理需

    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⑼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d、财产损失需

    ⑽车辆修理、施救费发票;

    ⑾车辆损失相片;

    ⑿财物损失清单;

    ⒀财物损失修理、施救费发票;

    ⒁财物损失相片;

    二、寿险理赔流程

    1、 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报案的途径不一样。

    ①所有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均需先通过营销部再传递至公司理赔部。

    ②申请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类保险金,可通过办事处或直接到理赔部报案。

    2、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不一样(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之原件)。

    ①死亡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身故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户口本,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②伤残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伤残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法医鉴定书,住院门诊病历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③医疗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医疗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三、健康医疗险理赔流程

    1、 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办理理赔时所需手续:

    (1)医学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医疗费原始收据;

    (3)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1)医学诊断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

第3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变更;索赔应用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某建筑公司承建上海某房产公司的一个10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07年1月。该建筑公司按时进场施工,但进场后发现高层住宅工程所属的施工范围内的居民尚未动拆迁完毕,且开工面积只有7万平方米。建筑公司只好分地块施工,由此造成了工期逾期80天及部分机械、人工损失。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很多土方工程,但是,由于项目经理张某缺乏签证索赔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向业主和监理提交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诉讼。在建筑公司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的同时,业主也向法院反诉追究建筑公司的工期逾期责任,而建筑公司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逾期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土方增加的工程款因没有签证单等证据,该诉讼请求也被法院予以驳回。

上述案例由于项目经理缺乏签证索赔意识,造成建筑公司巨额损失 。笔者在多年的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经常遇到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或因遭受不可抗力等意外,额外增加了工程量或损失。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我都会及时收集资料证据,第一时间和监理进行沟通,利用所掌握的知识,根据合同法律要求,合理地向建设单位进行签证索赔,避免了施工方损失并争取应得的利益。下面我根据多年的经验,就索赔方面的一点心得与大家分享。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必须做到:(1)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2)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3)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2、索赔的程序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1)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事件发生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要遵循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计量支付)和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它计算处改时间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延期的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当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承包方有权免费得到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向承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d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承包方应根据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第28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由于是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可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和工期索赔,发包方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赔偿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4、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5、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遇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方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础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发生的索赔有工程数量增加或者需要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方未遇见的情况开始出线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6、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发包方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1)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2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3)其它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日和结束日。

7、同期纪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纪录。每天均有记录,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2)同期纪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程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有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8、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2)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方发出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9、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的费用或工期的增加,往往成为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的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2)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发包方审批结果等内容。(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完整的资料,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4篇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公司除派出技术人员查勘出险现场、核定保险责任和损失外,还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险单、企业资产负债表、损失清单、发票以及相关的帐目、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权威的、社会公认的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在此基础上,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

    投保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当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收货人或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或者10天后发现保险货物受损的,保险人均不予以受理。对于提货不着的货物,可以从承运部门宣布提货不着之时计算申请期限。至于具体检验的时间,则不受10天申请期限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批量大或较精密货物的检验应该给被保险人以安排劳力、筹集工具、聘请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准备时间,以利于定责准确、定损合理。收货人或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特别注意提供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此外,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保险船舶受损后,被保险人如何获得赔偿?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报案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保险船舶受损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对由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方索赔。如果遇到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被保险人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2、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双方必须签具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将向第三方的求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家财险出险以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5篇

在传统的从属性担保中,受益人的索赔往往存在多方面的掣肘。首先,受益人必须证实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违约(如不清偿到期债务);其次,担保人拥有多方面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在一般担保中)、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基础合同修改以及基础合同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所拥有的各种抗辩权等。而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的证实及担保人抗辩权的行使,往往使受益人深陷耗时费力的追偿泥泞之中。为了摆脱缠绕受益人的追偿锁链的束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自由化、全球化及经济交往电子化浪潮的推动下,以“效率优先”为运作理念、以单据化为其索赔依据的独立担保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这就是现代型的独立担保对传统的从属性担保最严厉的挑战和最重要的创新。

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条约相继产生,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即有1992年国际商会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5年联合国主持签署的《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和1998年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作出的,表示在受益人向其提出索赔并提示一定的单据时,立即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在国际担保实践中,独立担保的形式通常包括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具有类似法律效果的其他担保文书。在独立担保中,担保人承担着不可撤销、无条件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有时甚至只要求提示由受益人自行开立的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和索赔书),担保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即担保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并不是基于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的实际违约,而是受益人提示了与独立保函的要求相符的单据。因此,担保人无权以调查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是否真正违约或以基于基础合同的其他理由作为抗辩而拒绝或拖延付款{2}。换言之,基础合同的效力、修改、履行情况,以及基础合同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某些权利(如抵押权)或解除某些责任人的责任(如解除其他担保人的责任)等均不影响独立保函的效力和履行,担保人仍应依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传统的从属性担保中,基础合同无效、被修改或已履行,以及受益人放弃其对基础合同债务人的某些权利或解除其他责任人的某些责任,都将成为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法定抗辩理由{3}。

一、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

从上述独立担保的运作原理可知,独立担保人依保函所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而不是从属于基础合同债务人的。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保函规定的索赔单据,担保人即应在独立保函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正是独立性担保在制度构建上所体现的担保人付款责任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和单据化特征,使其在简化了受益人索赔环节的同时,也为受益人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欺诈索赔之机。

根据独立保函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特征,担保人只能根据独立保函的条款作出是否给予付款的决定,只要受益人提示了与保函规定相符的单据,担保人的付款责任就是绝对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付款责任的这种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是指受益人在请求付款时除了提交保函所要求的单据外,不需要满足其他任何条件{4}。即在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时,担保人既不能援引基础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作为拒绝付款或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援引担保委托合同(担保申请人委托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债权担保所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作为同样的抗辩理由。换言之,担保人既不能以调查申请人是否在基础合同中确实违约为由,也无权以申请人违反委托合同(如未支付担保费)为由拒绝或拖延付款。因此,即使申请人并未违反基础合同或申请人的违约完全是因受益人的原因引起的,受益人也很容易通过提示内容虚假的单据满足独立保函的付款条件,实现其欺诈索赔的目的。可见,基于独立保函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特征,独立担保人在出具保函后即随时面临着受益人欺诈索赔的风险。

根据独立保函的单据化特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方面,遵守的是单据的表面相符原则,即只要担保人对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查,认为其与保函的规定完全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在表面上完全一致(“单单相符”),即可向受益人付款,无需对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或确认。

从独立担保制度构建的初衷看,其付款责任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特征,使受益人得以在提交与保函规定相一致的单据后即可立即获得担保人的付款,无需等待担保人对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和对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进行核实;独立担保的单据化特征,则使担保人只需处理其所熟悉的单据业务,无需进行其并不熟悉的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调查和核实。但是,正是独立担保的这些特征,为受益人留下了进行欺诈索赔的制度空间。因此,各国法律,尤其是担保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在承认独立担保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担保功能的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欺诈索赔作为担保人在单据表面相符的情况下拒绝付款的重要抗辩理由(欺诈例外抗辩),以阻止受益人恶意利用担保人无法根据基础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行使抗辩权的制度缺陷,滥用独立保函所赋予的索赔权利,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然而,在独立担保的反欺诈实践中,受益人的欺诈究竟是仅限于受益人在独立担保合同中的欺诈,还是应包括其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欺诈例外抗辩是由申请人还是由担保人提出?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欺诈?等等,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议,且迄今尚难形成定论的问题。

二、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独立担保具有无条件性、绝对性等非从属性特征,即只要受益人提示了与独立保函相符的单据,担保人的付款责任就是不可推卸和绝对的。但是,独立担保人决不是自动取款机,面对受益人的欺诈索赔,独立担保人仍有一定的能动性——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即独立担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判断,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具有欺诈性,并据以拒绝付款,或根据申请人申请法院的止付令拒绝付款。

在英、荷、德、奥、法等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明显的欺诈,担保人即可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免除承担付款责任{5}。但在认定受益人欺诈索赔时,各国的侧重点则有所不同,如英国、加拿大等国主要强调欺诈证据必须清楚、明确,并不考虑欺诈的严重性;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则强调欺诈的主观故意和严重不公平程度等较抽象的因素{6}。

此外,联合国的《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下称《公约》)(第19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有明显不真实或者伪造的单据;或索赔要求和单据所述并非独立保函所规定的付款理由;或从担保的类型和目的可断定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无任何根据,则担保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为了进一步明确欺诈索赔的认定标准,《公约》第1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可被认为“无任何

根据”的索赔的几种情况:(1)作为出具独立保函目的的意外事件或风险毫无疑问地没有发生;(2)法院或仲裁庭已宣布保函申请人的基本义务无效,除非独立保函表明这类意外属于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3)独立保函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已毫无疑问令受益人满意地得到了履行;(4)受益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显然妨碍了申请人基本义务的履行。据此,在受益人依保函提出索赔时,只要有明确的证据(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表明存在上述情形,担保人即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并拒绝支付担保款项。 三、受益人欺诈索赔的认定

在国际担保实践中,对于受益人的欺诈索赔,有的国家进一步将其细分为欺诈和滥用权利两种形式:欺诈主要强调的是受益人明知申请人没有违约仍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滥用权利则指虽然存在申请人违约的事实,但申请人的违约完全是因为受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如贷款人未提供贷款),受益人仍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但更多的国家则不对其严加区分,而是强调受益人恶意行使索赔权利的事实的存在,即受益人在明知基础合同债务人(申请人)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受益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违约行为而使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下,仍以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理由,提示与保函表面相符,但内容不实或伪造的单据,向独立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意图造成担保人或申请人的损害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虽然欺诈(或权利滥用)作为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例外,已为许多国家法律及相关的国际条约所普遍认可。[1]但是,对于欺诈例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强度,则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条约和惯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认为,担保人援引欺诈例外免除付款责任的权利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独立担保正常功能的发挥必将受到严重的减损{6}。即只有当受益人提示的单据的内容存在明显的虚假,如根本不存在申请人违约的事实,或申请人的违约明显地是因受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受益人只是滥用了形式上合法的索赔权,其索赔行为才构成欺诈或权利滥用。申请人(或担保人)才可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以阻止受益人实现付款请求权。换言之,担保人只有以“清楚明了”和“确凿可靠”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根据基础合同根本不存在向申请人主张付款的任何权利,才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明显的欺诈,并可据以拒付。相反,如果受益人的欺诈或权利滥用不是显而易见的,而是存在争议的,则申请人或担保人均不得行使该抗辩权,而只能仍由担保人依独立保函给予付款,再由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受益人行使追偿权,请求返还因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权利而使自己遭受的损失(担保人依保函向受益人付款后,申请人应向担保人补偿的金额){7}。

在具体的独立担保国际实践中,独立担保人或担保申请人通常可基于以下情况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并据以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

1.特定情况下的基础合同解除或无效

如前所述,欺诈例外的抗辩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减损独立担保函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基础合同的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受益人的索赔行为具有欺诈性。索赔欺诈性的认定应结合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的原因加以综合考虑。

就合同的解除而言,如果受益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且合同的解除并不是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或虽然解除合同是由申请人提出的,但该合同的解除完全是因为受益人的根本违约或受益人的其他不当行为或由于合同本身所认可的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或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且因合同的解除而免除了申请人的义务或双方已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进行了清理,则受益人的索赔行为应可认定为具有欺诈性。

就合同无效而言,根据合同法原理,基础合同当事人可以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欺诈或胁迫为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或认定其为无效。因此,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导致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在于受益人的欺诈、胁迫等行为所引起的,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具有欺诈性。此外,如果基础合同是一项违法交易,如走私、贩毒等,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及申请人违约的事实都是真实的,担保人也可根据“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原则,以基础合同违法因而无效为理由,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并拒绝向受益人付款{8}。

2.基础合同已履行或未届履行期

如果基础合同债务人能够确切地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基础合同的义务,即可相应地认定受益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在此,关键在于申请人应提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履行了基础合同的义务。但是,申请人单方面的证明材料往往很难被认定为充分的证据,通常还应有来自受益 人的、表明申请人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如受益人出具的关于收到申请人还款的收据或声明,或由受益人指定的或其他独立的鉴定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才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与基础合同履行有关的另一欺诈例外抗辩理由是基础合同未届履行期。尽管从理论上说,在独立保函生效之后,受益人即可依保函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但如果申请人能明确地证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未到,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但是,尽管基础合同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如果受益人能明确地证明申请人存在预期违约(如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或其行为显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则不能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3.受益人的违约

虽然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违约,但如果申请人能明确地证明其违约事件的发生是受益人的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4.索赔要求与基础合同无关

独立担保合同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其生效后与基础合同的相互独立性,但这只是就担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而言。若就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而言,受益人的索赔根据仍在于申请人在基础合同关系中的违约,即受益人只能在保函所担保的基础合同范围内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如果受益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与担保合同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完全无关的其他损失,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5.提示伪造或不实单据

受益人提示单据的欺诈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由于独立担保人的付款根据是受益人提交了与保函表面相符的全部单据,因此,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而易见是伪造的,担保人即可径直拒绝付款,或申请法院命令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款项(通常发生在担保人付款后)。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表面相符,担保人难以行使拒付抗辩权,如果申请人能够明确地证明该单据所描述或所要证明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完全虚假,也可以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为理由申请法院止付令,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9}。

四、法院止付令对反欺诈索赔的特殊有效性

从上述分析可知,欺诈索赔既表现为受益人在担保合同中的欺诈(提示了伪造的单据),也表现为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 (缺乏行使索赔权的正当理由或提示内容虚假的单据),即不存在保护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正当权益的事实根据。因此,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是担保人,也可以是担保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在单据欺诈的场合(受益人在独立保函中的欺诈,提示了伪造的单据),如果单据伪造对担保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就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委托关系而言,担保人即负有拒绝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担保人违反这一义务,将丧失依担保委托合同向申请人要求偿付的权利。但根据独立担保的性质和特征,对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如提示内容虚假的单据),担保人并不承担调查、核实义务,否则,必然导致独立担保失去其无条件性和绝对性的高效率债权担保功能。因此,对于受益人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提示了与保函相符的单据,尽管单据的内容未必真实),担保人的责任仅在于把受益人的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使申请人有机会在受益人欺诈索赔时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只有在收到法院的止付令后,担保人才有义务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换言

之,根据独立保函,担保人并不承担认定受益人是否在基础合同中欺诈的义务,也不能仅根据申请人的一面之辞而认定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欺诈,并据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应以来自法院的止付令作为其拒绝向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根据;否则,一旦错误拒付,担保人不仅应就其错误拒付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其在国际金融界的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从上述分析可知,在独立担保中,除单据欺诈之外,担保人并不承担认定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的责任;因此,尽管各国法律和条约赋予了担保人行使欺诈例外抗辩的权利,但基于“自我保护”考虑,担保人往往并不积极行使这一抗辩权,而更愿意在收到与保函相符的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即使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把受益人欺诈索赔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申请人(根据担保委托合同或反担保函,在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后,申请人应向担保人作出补偿)。因此,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上述受益人欺诈索赔,而担保人又怠于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时,根据联合国《公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临时禁令),以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独立担保的国际实践也表明,申请人只有通过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才能有效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取得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因为担保人可以拒绝执行申请人的指示,却无法抗拒执行法院的止付令。因此,在受益人提出索赔后,担保人应承担的一项职责就是及时向申请人传递索赔书和单据,以便申请人在收到索赔单据后作出是否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决定。只要申请人有充分和明确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有极大的可能在其提示的单据中存在明显的不真实或伪造,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和单据不符合独立保函所规定的付款理由,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没有任何根据,法院即可发出止付令,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包括命令担保人扣留保函款额,或冻结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保函款项)。

在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临时禁令通常发生在诉讼初期,是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为了阻止被告行使某种有争议的权利而签发的命令。临时禁令可能随着主程序的进一步深入,被告的权利得到完全的肯定或否定而被撤销或成为永久性的法院命令。在独立担保履行中,由于担保人付款义务的及时性、无条件性、绝对性和不可撤销性,法院的介入必然破坏独立担保的立即无条件付款等特征;因此,当申请人申请法院阻止担保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获得该担保款项时,法院往往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通常,只有在受益人的欺诈非常明显,且若不止付令,将无法阻止一项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等紧急情况下,法院才会一项止付令。因此,在各国法院临时止付令的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召集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参加庭审,核对证据,而且在作出是否发出止付令决定时,法院还会充分考量以下诸因素:是否已经发生了受益人提出索赔的事实根据(如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由申请人提出确切的初步证据);如果法院不签发该项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称胜诉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经过对以上因素的谨慎权衡和判断,法院才会作出一项阻止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担保款项的临时命令{10}。同时,为了避免因错误发出临时禁令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法院在发出命令之前,可要求申请者提供适当的保证,同时向担保人和受益人送达申请书副本,使受益人有机会提出必要的申辩,以确保临时禁令的具有程序上的公正性。

小结

综上,无论是申请法院阻止担保人付款,还是申请法院阻止受益人取得该项付款(在担保人已付款的场合),申请人都必须成功地证实受益人的索赔行为存在欺诈。在独立保函的履行过程中,担保人通常并不承担对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作出判断并据此作出是否拒付的决定的责任,而只承担尽适当的注意将受益人的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的责任。至于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则由申请人作出判断,并据此作出是否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决定。因此,担保人通常只根据法院的止付令而不是申请人的单方面陈述或担保人自己的判断对受益人的索赔拒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担保人的独立地位,既保证受益人在提示与保函一致的单据时即有权要求付款,又可防止受益人滥用担保权利,采用欺诈的手段获取不当的担保利益,而欺诈的认定又采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以免减损独立担保的无条件性、及时性和不可撤销性等独立性付款功能。因此,如果因为申请人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取得法院的止付令,因而未能及时阻止担保人付款,即使申请人事后取得该止付令或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受益人存在欺诈,担保人也不必就其付款行为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向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在此可以采取的补救手段只能是在受益人实际提取该款项之前,申请法院阻止受益人取得该款项的临时禁令。如果该禁令也未能及时阻止受益人取得担保款项,申请人则只能通过完成其对受益人的欺诈诉讼,并在取得胜诉判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11}。

第6篇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是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在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为采购原材料,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5%-15%的合同金额,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卖方不能交货而造成损失。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采用买方凭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也叫《履约保证书》)付款的办法。保函起着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在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在有效期内凭保函索回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银行的名址,银行的责任承诺,生效条件,保函金额,有效期,管辖的法律等。

从哪些方面审核保函

开立银行

a.因为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我们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应是国际第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只有这样买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银行要和买方的转递银行或往来银行有关系,以便买方银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确定保函的真伪。

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生效,这样的条件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买方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卖方未书面确认)保函不能生效,而卖方又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买方就不能凭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担责任的意义。

开立银行的责任承诺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银行承诺的内容是最重要的,该银行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即意味着当买方仅凭保函书面称卖方未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出具保函银行按保函金额付款时,买方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明,也不管实际原因如何,该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支付保函金额。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开立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消的。

金额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和合同交货时间较长而且金额较大的合同,我们在商务谈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加上从预付款支付到买方索偿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声明外,保函担保金额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减少。

有效期

从理论上讲,保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而买方损失预付款,当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绝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从开立日始到装船日但不超过合同最迟装船期,原则上说是对的。但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这样的条款存在漏洞:

a.保函实际失效时间先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对失效地点在中国的保函,当保函失效时,由于时差关系,对于美国卖方而言,还有十几小时才到最迟装船期。

b.买方无时间办理索偿手续。对失效地点在卖方所在地的保函,当买方获知卖方未能在最迟装船期内履行交货义务,此时保函时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买方已没有时间办理有关索偿手续。所以我们应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最迟装船期后几个工作日较妥。我们之所以强调是工作日主要考虑遇到节假日的情况。

其他

a.保函如果因故需要修改,必须事先经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同意。

b.按惯例,保函受开立保函银行所在地法律管辖。

因银行保函无统一格式,所以我们收到保函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要立即要求卖方通知银行进行修改。当然了,为避免来回修改浪费时间,最好在商务谈判阶段事先就保函基本内容,条件和格式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附件。

范本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鉴于 (下称保函申请人)

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

名称),并按该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你方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大写)。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按

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

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

约定而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

条件的书面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

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并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同时该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其他文件 1. ; 2. 。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六、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条款: (1)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2) 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 】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

十一、本保函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1.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

2.预付款已足额支付到以下账户(账号:【 】;户名:【 】 )。

保证人(公章):

第7篇

反担保(Counter Guarantee)是指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一切损失。

反担保函范文1

致:

因 (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行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 ,我单位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保函申请人在《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向贵行提供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并由贵行依据保函赔付后,贵行即可直接要求我单位履行代偿责任,我单位将自贵行要求之日起 十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反担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要求代偿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本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申请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4个月,但若截止到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我单位未收到《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复印件的,本《反担保函》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若在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保函受益人向贵行提出索赔请求且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定、法院裁判)亦裁决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我单位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承担《反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函是我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单位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连带责任责任担保,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出具保函协议书》或其项下保函的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且即使《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我单位也仍然就本反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向贵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我单位的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贵行放弃或变更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我单位履行本反担保函下保证责任并不以贵行对保函申请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

6.本《反担保函》为贵行与我单位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我单位在本保证期间将严格按《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项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贵行与保函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保函到期日为 。

8.因本反担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9.本反担保函自反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反担保函一式两份,贵行一份,反担保人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日期:xxxx年 月 日

反担保函范文2

____银行:

____公司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与__国____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________)。根据该合同第 条的规定,该公司须向对方提供____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____,外方受益人为____。为此,我单位愿为该公司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并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而____公司无力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时,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单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的外汇账户或外汇额度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中扣收全部对外赔付的金额和费用。

二、如我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请求你行垫付资金,你行可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单位归还该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罚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担保责任时失效。

保证人:(公章)____

第8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9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就是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经过十多年来的试点先行、稳步提高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工程监理制度从无到有、从探索实践到完善提高,在提高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公路工程建设日新月异、突飞猛进,在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监理工程师正确运用法律、合同条款处理工程索赔尤为重要。

一、工程监理的概念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监理工程,并代表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工程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索赔通常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工程中,合同一方因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程序,向对方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

(二)索赔的特征。索赔具有以下几点本质特征: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的规定;3、承包商没有过错;4、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人)承担;5、与合同标准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6、必须有切实证据;7、协议尚未达成。

(三)索赔条件。1、客观性。承包商在工程工期和成本上确定受到索赔事件的影响,且遭受了损失;2、合法性。索赔必须是非自身责任原因引起,且按合同条件和法律规定,对方应给予补偿;3、合理性。索赔额的计算结果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三、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索赔时应具备的道德素质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虽然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全国已有数以万计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人员结构相当复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成熟,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不可避免地渗透到监理行业中。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素质,监理工程师才能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索赔事件。

四、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遵循的依据

(一)合同文件。在工程索赔中,合同文件是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变更通知书等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工程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三)可作为依据的有关索赔账单和证据资料。主要有:1、工程进度计划;2、施工日志;3、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的基本资料;4、施工过程中的往来文件和信函等;5、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备忘录;6、投标时的基础资料;7、技术规范和工程图纸;8、工程报告及工程照片;9、工程财务报告。

五、工程索赔的工作程序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并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应先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若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送出最后账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定,看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并将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根据有关规定列入支付证书,予以支付。

六、工程索赔的分类

(一)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实际上就是指工程延期,工期延期是指由于业主的原因或者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工程延误时,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延长工期的要求。值得注意得是,不是所有的工程延误都能得到延长工期索赔。如,某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现场周围居民称承包人施工噪音对他们造成干扰,阻止承包人的混凝浇筑工作,事后工程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5天,这是承包人本身施工组织不善所造成的,故不予给予延期索赔。

1、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延期的程序与依据

(1)审批工程延期的程序。①收集资料,做好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记录,收集各种相关的文件及信息;②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A:延期申请的格式应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B:延期申请应延期的细目和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③通过延期评估确定延期天数。

(2)审批依据。承包商延期申请能够成立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依据是:①工程延期事件是否属实;②是否符合本工程合同规定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③延期事件是否发生在工期网络计划图的关键线路上,即延期是否有效合理;④延期天数的计算是否正确,证据资料是否充足。

2、工程延期的计算。根据引起工程延期的原因不同,工程延期的计算方法有:(1)工期分析法;(2)实测法;(3)类推法;(4)工时分析法;(5)造价比较法;(6)折合法。

(二)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的概念。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在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变化而遭受损失条件下,向业主提出补偿其费用损失的要求。因而,索赔费用应是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的合同价以外的费用。

2、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总的来讲,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是由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使承包商遭受了额外损失,主要有以下原因:

(1)工程量增加。①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完善性还是修改性设计变更都可能引起新增合同外工程,新增单项工程或变更单项工程等,从而引起承包商工程量的增加;②指令性变更:指业主或其代表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指令增加工程量;③制定性变更:由于业主的规范缺陷、要求变更施工方法、过度检查等非正式的变更引起的承包商工程量的增加;④不可预见性或不确定:对不可预见性或不确定的处理往往不能预先准确地计算工程量,因而实施处理的结果常常引起工程量的增加;⑤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2)加速施工。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在合同要求加速施工,以及在业主直接指令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时,都可以引起费用索赔。

(3)其他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业主或与业主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原因;②不可预见或不确定;③特殊恶劣的气候条件;④特殊社会经济条件;⑤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及与工期无关的业主违约。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人工费的计算

C1=C11+C12+C13

式中:C1索赔的人工费;C11人工单价上涨时引起的费用;C12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C13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

(2)材料费的计算

Cm=Cm1+Cm2

式中:Cm索赔的材料费;Cm1材料用量增加费;Cm2材料单价上涨费。

(3)施工机械费

Ce=Ce1+Ce2+Ce3+Ce4

式中:Ce索赔机械费;Ce1承包人自有机械工作时间增加费;Ce2外来机械台班费率上涨费;Ce3外来机械租赁费(含必要的进出场费用);Ce4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用。

(4)分包费

Cs=Cs1+Cs2

式中:Cs索赔的分包费;Cs1分包工程增加费用;Cs2分包工程增加费用的相应管理费,有时可含相应利润。

(5)融资成本(利息)

Cr=A×[(1+i)t-1]

式中:Cr索赔利息额;A本金;i利率;t利息发生时间周期。

(6)利润

①提出或额外成本支出的利润索赔计算

Cp=(Cd+C0)×Rp

式中:Cp利润索赔额;Cd索赔的直接费;C0索赔管理费;Rp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利润率。

②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承包人延期利润索赔为其工程合同机构本可以在合同按期完工后在其他工程项目上赢得的利润。

③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计算

Cp=T-M-N

式中:Cp索赔的利润数;T工程全部完工情况下的合同总价值;M业主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N剩余工作的成本。

七、减少工程索赔事件的方法

(一)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的技术知识,现场管理经验,对可能导致的索赔事件进行预测和分析,采用必要的措施对索赔事件的发生予以控制,使索赔事件不致发生,或把对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和灵活运用,特别是有关工程索赔部分的理解掌握,通过组织协调等手段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从而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能有效地进行投资控制,帮助承包商实现成本管理。

(三)公平合理的处理工程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八、工程索赔的作用

(一)正确处理工程索赔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管理。对承包商而言,由于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程延期,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索赔而得到补偿,就可能导致偷工减料、盲目赶工,造成质量隐患,使工程产品达不到预期的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严重时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通过合理索赔得到应有的补偿,使工程的建设有一个合理的价格,承包商就可能规范施工,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二)工程索赔中存在的问题。目前,由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监理工程师往往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索赔事件。一方面监理人员本身的知识水平、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不高,致使对工程索赔的处理不合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在处理索赔时还常常受到业主的干涉或阻挠,致使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索赔事件中无法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结算: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文件,为项目造价及付款提供确定的数据。

第二条

目的

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所有地产开发的项目凡需签订合同的,均需进行结算,包括固定总价合同。

第四条

职责

部门(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完成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提报结算资料及填写《工程结算申请单》;

项目部

1.确认施工单位结算前需移交建设单位的资料是否按要求完全移交;

2.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审核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符;

4.审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关扣款,包括罚款;

5.收集、审核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审批单》,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审核项目公司申报资料

财务管理部

审核是否存在建设单位代缴等相关扣款;

成本管理部

1、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及《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根据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对结算申请的审核意见、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按结算计划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第五条

工作程序与方式

1.根据合同规定,竣工项目满足结算条件后,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好结算资料后,申请工程结算,根据《工程结算申请单》要求,报建设单位审核;

2.工程管理部收到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需审核内容逐项进行确认、对结算申请做出审核意见;

3.成本管理部收到经上述部门(单位)审核完毕的结算申请及资料后,对结算资料对应造价进行审核,负责编制结算,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认造价;填报《工程结算审批单》、《工程结算审定表》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签字盖单,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结算文件。

4.工程结算完成后成本管理部将施工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文件分至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存档,最终结算文件存档单位包括但不少于以下部门:施工单位、成本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档案室。

第六条

工程结算计划管理

1.结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成本管理部应于项目开发计划执行书下达之日起20日内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编制下季度《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结算审核参考时限表:

结算项目

审核时间

工程总包施工合同

100天

工程指定分包施工合同

60天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5天

工程咨询服务及其它合同

20天

第七条

工程结算的质量控制

1.结算计划的可行性

结算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结算的复杂性,制订切实、合理的审核完成时间。

2.结算资料的及时、完整、准确性

结算资料应力求及时、完整、准确,如因合作单位提交的审核资料不够完整、准确,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合同结算报告的组成部分

合同结算报告是合同签署、履行和结算全过程的完整回顾和总结,应当包括合同标的概况、合同签订与结算金额、合同结算审核过程、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评估、合同遗留事项及待付款项说明等内容。合同结算报告应成为以后类型似标的招标或直接委托确定标底和选择投标单位的依据。

第八条

结算资料管理

合同结算审核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并附结算资料清单,对于非原件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资料清单中说明。全部结算文件审核批准加盖结算单位公章后,由成本管理部专人经办移交档案室、财务管理部等存档。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查内容

成本管理部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对清标文件确认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确认文件。

6.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建设单位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第十条

工程结算的审查要点

1.审查结算书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详细,其内容应包括:图纸名称、计费标准、人工补差、材料价格、未含项目等。

2.审查编制结算书的各种原始资料是否正确有效,以及其它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3.结算工程量的审查,要求审查人员逐项审查工程量计算书,发现差错立即与对方核对认可签字。

4.结算的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准,竣工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但结算时可以参考。

5.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表达不清之处,结算工程师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6.严格按合同单价逐一对照审核结算单价和计算方法。

7.单价审查

(1)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8.总价审查

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算总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核对,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9.审查工程价款调整(增加或减少)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条件。如合同规定“唯有设计变更才能调整工程价款”,则凡不是设计变更的调整均不能计价。

10.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包括工期索赔要求和费用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反索赔工作:

(1)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如未按规定提供设计文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下达错误指令、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范围和索赔条件。

(2)分析合同条款的法律基础,寻找对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3)索赔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4)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有否重复计算。

(5)索赔的书面证据是否是有效文件。

(6)通过合同状态分析,进行索赔责任的界定,剔除对方应当负责任的索赔额。

第十一条

本制度包含附件:

第11篇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及作用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在一定时限范围内、履行一定金额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它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当事人、开立依据、担保金额、索赔条件、有效期、其他等。

由定义可以看出,银行保函有两大基本作用:一是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二是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或对违约方进行惩罚,这是银行保函有别于信用证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银行保函之所以能够产生并迅速发展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信用证一直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是仅仅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买方来说仍然存在着较大风险。比如,按照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单据后买方必须付款,但单据一致并不代表也不能保证卖方交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不可避免。虽然买方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交国家或国际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来证明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但是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合同内容多样、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相同,商检证书无法满足买方对不同商品的不同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商检证书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实际到货与证书不一致时买方能够得到赔偿。因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通常会在合同中要求留一部分尾款待质保期结束后再支付给卖方,但是很多货物的质保期相当长,越来越多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为了资金的回笼周转不能接受这种等同于押现金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交一份银行保函保证交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这个保函可以作为买方开出信用证的前提条件,也可以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与其它单据一起提交,甚至可以在卖方要求支付尾款时提交。只要卖方交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买方就可以向担保银行索赔而得到赔款,这样不仅买方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卖方也避免了长时间的资金无法回笼问题,达到了买卖双赢。特别是我们工作中进口的很多是大型成套设备,除了设备作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之外,还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等诸多有偿服务,因此,要求卖方提交银行保函以保障买方利益就更加必要了。

上面说到的仅仅是质量保函的情况,在一个进口项目中经常出现的还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进度款保函等等,每一个都不可或缺。不过,美国等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出具保函,因此产生了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保函业务的一种代替形式,它具有保函的性质、信用证的格式,在实际业务中常有人把它们混为一谈。然而,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信用证的很多特点,它与保函相比还是有一些区别,比如两者的付款责任、付款单据、付款方式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等均不相同,本文不再详述。

二、银行保函开立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有直开、通知和转开三种:直开,即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将保函开给受益人;通知,即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将保函开至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由通知行核实该保函的真实性后通知受益人;转开,即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以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转开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再由该转开行开立一份保函给受益人。

保函开立方式的选择因申请人或受益人而不同。从申请人的角度讲,选择保函开立方式时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标书或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受益人所在国的传统习惯和法律要求;二是申请人的费用负担。选择的原则就是在满足受益人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降低费用。三种开立方式的费用相比,直开最低,申请人只需支付担保行的担保费;通知的费用略高,除担保行的担保费和电报费外,申请人还需负担通知行的通知费;转开的费用则最高,申请人除了要负担担保行的担保费和电报费外,还要负担转开行的费用。从受益人的角度讲,选择保函开立方式时也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保函的真实性是否易于确认;二是索赔是否方便。三种开立方式相比,由于对国外银行资信不了解、对国外法律法规不熟悉,并且与国外银行分处异地、联系不便,国外银行直开保函的真实性确认及索赔都极为不便,而因为开户的问题,国外申请人在国内银行直开保函又不太现实;通知保函的真实性由国内通知行代为核实,但是通知行只能起到信息传递作用,不承担赔付责任,所以索赔也不方便;转开保函的真实性显而易见,而且因为转开行承担直接担保责任,索赔非常方便。

三种开立方式的比较见下表:

不难看出,对于申请人而言,直开是最有利的开具方式;然而对受益人来说,转开才最能有效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作为进口贸易中的买方,我们应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好有利于自己的保函开立方式,从源头开始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银行保函的常见分类以及进口贸易中常见的保函类型

银行保函有多种分类方式,根据保函与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函与第二性付款责任保函;根据保函赔偿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目前国际担保业务中的保函大多是无条件的、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独立保函,即我们常说的见索即付保函。

另外,根据保函适用范围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出口类保函和进口类保函。这里我们着重介绍出口方申请的出口类保函,即我们进口贸易中常见的保函类型。

1. 投标保函。是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有效期一般是报价有效期后30天。

2. 预付款保函。是卖方银行退还预付款的保证,一般在合同生效后提交,金额与卖方收到的预付款等额,通常为合同金额10%-20%,有效期一般为最后一批发货后30天。与预付款保函类似的还有进度款保函,一般只在大额合同中出现。

3. 履约保函。是卖方银行对卖方履行合同的保证,提交时间视合同要求而定,可以在合同生效后、买方开证前或者在信用证单据里提交,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有效期一般到最后一批发货后30天或质保期结束后30天。

4. 质量保函。是卖方银行对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保证,一般在卖方要求支付尾款时提交,金额通常是合同金额的5%-10%,有效期到质保期结束后30天。实际业务中,质量保函与履约保函经常联系在一起。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这几种保函贯穿一个项目的始终。首先,投标时,投标人要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函以保证其投标有效;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为避免卖方单方面毁约而使买方因为工期问题承受巨大损失,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提交履约保函,买方收到履约保函后,招标方将投标保函退回给卖方;合同金额较大的,一般卖方会要求预付款或进度款,但是买方为了避免资金损失,会要求卖方提交对等金额的预付款或进度款保函后才向卖方付款;发货后,卖方要提交质量保函以及其他议付单据以收取信用证货款,同期,履约保函失效。这样,从项目开始直至质保期结束,买方的利益会一直受到各种保函的保护。

四、保函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我们上面说过,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各种保函贯穿一个项目的始终,但是并不是收到这些保函就万事大吉了,在保函实务的操作上有许多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比如,我们知道,转开保函是最能有效保护受益人的开立方式,所以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通常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规定只接受中国的银行开立、通知或者转开的保函,并且,我们同时也规定了保函的文字内容,但是,不是所有的投标商或卖方都能按照规定完全执行,所以收到保函后我们一定要认真审核,及时消除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1. 核实保函的真实性。这主要指的是国外银行直开的保函,收到后一定要送到我们的往来银行核实其真实性,确认签字是否伪造或签字是否越权,以免真的需要索赔时才发现无法索赔。

2. 调查保函的开立银行是否是国际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因为保函的开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对于不熟悉的银行开立的保函,要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调查该银行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在以往的业务处理中有无劣迹等,以避免日后索赔困难而使买方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 通读保函,确保保函中受益人名称完整准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或合同号等各项信息详细具体,担保币种、金额、失效期等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一致,全文无重大文字错误或引起歧义的地方。

4. 仔细研究保函的关键内容是否加列隐性条款或软条款。比如生效条款,通常我们要求保函开出即生效,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如有的保函就规定只有在XXX银行的XXX帐号上收到某一金额的款项后保函才生效,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再比如索赔条件,通常我们要求的保函都是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但有的保函就规定受益人索赔时需提交一份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文件作为索赔单据之一,这个显然也不能接受。

5. 注意保函上声明的适用法律或惯例。有的保函明确规定适用担保行所在地法律,有的保函则规定适用URDG758,有的保函却什么都没有提。一般而言,保函中如果没有特别声明则适用担保行所在地法律。特别注意,URDG758只是国际商会专门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而不是强制性法律和国际条约,因此,只有保函当事人在保函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6. 务必及时查收并妥善保存保函正本。在我们的实际业务中,保函经常作为信用证的议付单据之一,但是现在很多保函都是通知的或是转开的,这时外方就会把电开的草稿作为议付单据,但是仅凭这个是无法索赔的,所以我们必须及时与银行查询是否收到保函正本以便决定能否付款。收到保函正本后,更要妥善保存,最好有专人管理和记录,修改、减额、延期、撤销等等,特别是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的有效期较长,有时合同执行完毕几年后还会发生索赔问题,绝不能随意放置甚至丢弃。

第12篇

1.工程概况:

济德路七合同段地处济南市西北部,北接黄河二桥,西接济泰路,东接绕城路通向济青路,合同段内设有互通式立交l处,分离立交桥1处,中桥3座,小桥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工程于1997年1月18日开工,1999年7月6日竣工。济南绕城高速公路A合同设计有互通式立交l处,小桥l座,分离立交桥6处,箱通2道,圆管涵2道;工程于1998年1月28日开工,1999年9月30竣工,七合同、A标段全长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l64.7万立方米,沥青路面l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护78838立方米,总造价为22980万元。两合同段路基为高填土路段,多数跨越渔塘、稻田,地形条件复杂,设计中地基已采取砂桩、粉喷桩及抛石挤淤处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满足要求,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地实际情况,积极的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多数被采用,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为做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我部实事求是地分别向业主和保险公司提出各项索赔,经过大量的索赔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

2.工程索赔原则:

2.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2.3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3.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济德路、绕城路规定的时限为2l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1.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a.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用索赔。

b.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l3日-18日济南市骤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桥承台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垫层受灾,我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费用。

c.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e.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f.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g.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3.2同期记录:

a.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b.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3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4最终索赔报告:

3.4.1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4.2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

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故业主使很多本来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索赔项目不进行最终批复。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c.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d.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e.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4.索赔的管理:

4.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4.2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4.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5.索赔存在的误区:

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然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5.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5.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5.3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