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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申请书

时间:2022-11-09 20:37:39

公司贷款申请书

第1篇

二、企业法人代表情况

法人代表××,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经济师、××省×县人、今年××岁,19××年参加工作,一直奋斗在商业战线,曾担任采购员、业务组长,XX年担任××公司副经理,XX年担任××公司经理,XX年兼任××公司经理,有多年从事商业工作的经验,目光敏锐,思维超前,敢于开拓创新。调任××公司经理以来,大刀阔斧地处理企业以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增加收入,清理债务,创建××公司,投资建设直营超市,积极谋求企业发展,经营业绩蒸蒸日上,有决策管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综合素质高,无不良信用记录。200×年,×县人民政府授予“十佳厂长(经理)”称号。

三、申请贷款额

根据企业目前发展需求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经测算,共需流动资金××××万元,其中向贵行贷款××××万元,自筹×××万元。

这些流动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大型直营超市×个,每个超市最少需上××万元的商品,×个月为一个销售周期,共需流动资金×××万元。

2、物流配送中心×个,每个中心存货×××万元,×个月为一个周转期,共需流动资金×××万元。

3、配送部×个,每个存货×××万元,×个月为一个周转期,共需流动资金×××万元。 4、直营店×××个,每个店上货×万元,×个月为一个销售周期,共需流动资金×××万元。 四、贷款抵押物

××公司本次贷款可用抵押资产有:××公司××商厦(共三层)面积××××平方米,××北×路×号院内办宿办楼、门面房,面积共××××平方米。

五、效益预测 1、经济效益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点多面广,呈网状分布,但加盟店的投资主体是各农户,××公司只是给于一次性扶持,扶持款由国家发给。工程的主要投资在于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直营超市、直营店的建设,这是实施企业的基础设施。×公司坚持“花小钱办大事”的原则,以租赁闲场地、闲库房为主,新建为辅,用较小的固定资产投资,建成较多的营业网点,建成一个,立即投入经营,防止遍地开花,杜绝半拉子工程,不仅有效地提高了项目建设速度,同时也尽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X×年至X×年1-4月份的工作实绩已经证实这一作法。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享受国家贴息政策,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小,增大了企业盈利空间,也保证了放贷银行的利息收入。

第2篇

一、借款人变更

指在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死亡、离婚等法定原因造成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发生变更的,或非法定原因造成产权人增加、减少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借款人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提权人变更的合法证明(如离婚协议、遗产公证书等);

2.申请人同意先提前一次性还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变更产权人后重新申请贷款;

3.变更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4.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借款人变更业务,并需经原借款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

变更后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产权人变更的合法证明,到原贷款受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人申请,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说明申请变更借款人事由。

2.担保审核

申请人带所有申请资料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到担保公司办理变更借款人业务担保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3.中心审批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借款人变更条件和原贷款剩余本金情况,并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填写经办人意见,报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变更产权

经中心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提前一次性还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再变更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重办贷款

变更后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经中心审批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产权人变更合法证明的复印件、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婚姻关系证明、银行还贷帐户到原贷款受理部门重新申请贷款,新贷款视同原贷款的变更,贷款资金可划付给借款人帐户。

因借款人死亡、离婚等法定原因造成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对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作要求,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非法定原因造成产权人增加、减少,新贷款借款人仅一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24万元且不得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有二人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

6.材料归档

担保公司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产权人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借款合同和原贷款申请档案归并为新贷款材料交中心档案室。

二、贷款房源变更

指已经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在所购原住房未办妥产权登记之前,因房屋质量问题等非借款人主观因素而调换贷款所购住房的,需办理变更贷款房源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还贷正常;

2.借款人所购原住房未办妥产权登记。

3.调换后的住房与原住房属于同一开发公司开发的同一楼盘;

4.变更后贷款余额与房价的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5.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房源变更业务,并须经原借款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

主借款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调换后的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开发公司的换房证明材料到原贷款受理部门提出变更贷款抵押物申请,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变更贷款房源事由。

2.担保审核

主借款人带所有申请资料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到担保公司办理变更贷款抵押物业务担保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3.中心审批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抵押物变更条件和原贷款剩余本金情况,并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经办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签订协议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根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在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贷款抵押物业务处理。打印《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一式四份,见附件2)。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到担保公司、贷款受托银行进行新旧购房合同的置换,并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5.材料归档

担保公司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开发公司的换房证明材料归入原贷款申请档案交中心档案室归档。

三、贷款期限延期

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遇失业、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还贷能力明显下降的,需申请办理贷款期限延期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能提供借款人还贷能力明显下降的合法证明(如借款人失业、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的情况证明、借款人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社区的核实材料等);

2.借款人无严重违约情况,如果贷款逾期的,应先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办理贷款延期业务;

3.贷款所购住房已办妥抵押登记;

4.贷款延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规定的该贷款品种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延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延期之日,按实际利率期限档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利率规定;

5.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贷款期限延期业务,并须经原借款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贷款受理部门提出贷款延期申请,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贷款延期事由。

2.担保审核

借款人带所有申请资料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到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延期业务担保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3.中心审批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延期条件和原贷款剩余本金情况,并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经办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贷款管理处审批。

4.签订协议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在操作系统中进行贷款延期业务处理,打印《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一式四份)。

5.抵押变更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带身份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到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抵押变更手续,并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6.材料归档

担保公司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借款人还贷能力明显下降的合法证明交中心档案室并入原贷款申请档案。

四、组合贷款与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变更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后,需变更借款人、变更贷款房源或延长贷款期限的,由于涉及各商业银行贷款具体管理规定,在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参照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变更的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

2.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2016年X月X日

附件1: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

QR-C-032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帐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

公司

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受理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贷款管理处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QRC-033

甲方(委托贷款机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委托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人):

丁方(保证人):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

甲、乙、丙、丁四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现丙方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经甲、乙、丙、丁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 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内容

丙方借款用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座落于: 。

丙方借款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月利率为 ,贷款月还款额 元。

二、丙方同意承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变更造成的甲方、丁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三、丙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还款义务。

丁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就丁方按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各方同意,原借款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对于变更借款期限的,丁方对原贷款演唱的期限部分不再补收担保费用,对变更期限后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不再退还剩余担保费用。

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生效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六、本协议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配偶(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人)

第3篇

贷款申请书范文1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镇***,年龄**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期限****年。

  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手印)

  20xx年6月30日

贷款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银行领导:

  本人_____,想开_____来维持生活,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已发放小额贷款,帮助了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至此,小额担保贷款已走上了一条运作的新路子。现已形成了由银行提供资金,地方政府做担保,劳动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的新模式,有效的提高了小额贷款的发放率。

  有这么好的政策,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和减轻政府负担,我们自谋职业,准备扩大经营范围,可资金短缺,无法运转,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xxxx元,从贷款之日两年内保证还清,我诚实守信,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清,并感谢贵单位领导的支持,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贷款申请书范文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广顺分理处:

  我公司与X年下半年开始考察广顺街道农贸市场片区项目,该项目是广顺街道的中心地段、是居家的理想场所。我公司将该项目打造广顺一个高品质的居住典范,项目占地面积2996㎡,建筑总面积5510.84㎡,建筑容积率2.11,绿化26%。我公司已经取得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朴准数、土地权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目前工程已经全部完工,项目总投资约750万元,目前资金已投600万元。项目房屋销售70套,占总数的82%,实现收入1300万元,该项目有部分购房户要求按揭贷款。为此,我公司向贵行申请项目按揭贷款。贷款额度为700万元,贷款期限为1-30年,商铺1-20年,抵押人为按揭贷款户本人,我公司将为按揭户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望贵行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贷款申请书范文4

  尊敬的米县长:

  您好!

  先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我是凤阳临淮人,我叫唐辉,今年23岁。首先我想说的是我很爱我的家乡,也觉得很欣慰凤阳能有您这样的好县长。您为我们老百姓想了很多,也做了很多有利于我们的事,以及凤阳的经济。这点老百姓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我是一个创业者,我深知在外地工作不如回家乡创业,这点我都有体会。在去年,我就开始了创业,在家乡做起了打火机加工厂,以创业的形式带动下岗农民再就业。以前的效益一直不错,可是我深知办企业需要正规的途径,我早就考察过我们本地的市场,可是光有市场不行,也需要行动。米县长您应该知道,这个行业属于特殊行业,相关的证件不好办理,这我都不需要担心太多,我知道政府会帮补我。 在今年,我把这个行业带到了县城,我的想法是办理所有手续,成立正规公司。可是这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也就是因为这个,我一直都没落实下来。我想去银行贷款,可是没有相关的抵押财产,都不受理我的申请。在我一直深陷这个困难的时候,我得知我们凤阳现在成立了青少年创业贷款。我深知这就是我的救命稻草,我想办理。不知如何办,能不能办理下来这都是我的问题。恳请米县长能够帮助我,我愿意以米县长您的名义命名公司名称.不为别的,只是想告诉凤阳老百姓,凤阳有一位好县长! 在家乡创业,为家乡经济做贡献,带动下岗人员再就业,共创美好凤阳.这就是我的愿望!

第4篇

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是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号码:xxxx ),现从事通讯行业,个体性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本人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免征我的地税税费。

特此请示,望批准。

申请人:

2014年7月26日

第三篇: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乐开怀 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迎来创业春天

市担保公司累计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

近年来,晋中担保公司下岗失业担保部把帮扶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开设政策咨询窗口,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已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启动后,在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商业银行等部门积极协调,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采取三方联审的“一站式”联合办公服务模式,使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小额贷款“申请难、办理难、拿钱难”的三难现象明显改善,得到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一致好评,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截至目前下岗失业担保部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元,享受人数已达到1912人;今年上半年企业累计发放1643万元,享受人数455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5000人左右,促进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下岗失业人员迎来了再创业的春天。

第四篇: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产品释义:桂阳县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是指原各单位下岗职工申请,县劳动局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财政局审核担保人资格后,再由农村信用社核准,向我县境内下岗职工发放的,由县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推出时间:2014年8月

设计理念:开始于9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暨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政策造成大批原企业人员下岗待业,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职工就业更加得不到保障,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支持有一技之长的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积极创业实现再就业,县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经与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沟通后,于2014年8月联合推出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一信贷品种。目前该信贷品种已得到广泛的推广。

服务群体:主要为原各个单位下岗的,具有下岗证的,在县内居住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资金实力和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

主要功能:着力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了就业及创业成本,增强了客户的承贷能力。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申请→县劳动局进行资格确认→担保人提供担保承诺→财政部分复核担保人人资格后

出具贴息意见(金额、期限)→信用社按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产品效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为全县1337名下岗职工提供创业资金3465万元,扶持创业项目37个,带动2774名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为下岗职工节约成本297万元。原桂阳供销合作联社下岗职工陈碧艳在下岗职工贷款的支持下,在桂阳县城中路开新世纪童装店发家致富,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拉动了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了30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

客户评价: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个产品的推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和各级政府的赞誉,县委县政府特别是县劳动部门对桂阳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产品特色:产品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创业意向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在有财政工资人员担保的情况下都可获得贷款的支持,简化了贷款手续,放宽了贷款担保额度,从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今年的4万元。

推广价值:产品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政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较好的缓解了县内创业就业压力,有效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财政贴息,下岗职工的创业成本减低,创业意愿得到提高,同时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财政贴息使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了根本保障,财政工资人员担保使信用社的贷款本金无风险,取得了良好的价值。

推广建设:经过六年的摸索以及改进,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已建立起通畅的联络渠道,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形成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绿色通道”。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做大做强。

第五篇:西安市下岗职工无息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14-09-22 10:45:08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4]394 号)和《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和《中 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4]98 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

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第三条 理。 贷款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 60 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

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第六条 1、 2、 3、 4、 5、 6、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 30%)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 2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

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

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

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 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1、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

证贷款用途合理: 2、 3、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

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时,应停 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 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 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 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 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 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一式 4 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 2)一式 3 份; 3、 4、 5、 6、 7、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 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 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

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

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 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 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 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 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 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 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 贷,商业银行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 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 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 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 又市、 (县) 区 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 的 5 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 定期核对贷款金额, 及时向市财政局 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 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 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 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 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 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 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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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职工下岗证明信

第5篇

合作双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支持住房建设,确保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期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就提供“”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甲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期房贷款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新编门牌使用批准书、股东会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可决议和本企业、投资企业和承销商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甲方派专人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和预售情况进行了解,乙方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二、甲方在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不低于30的首付款凭证,接受购房人的借款申请,办理住房抵押预登记手续,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乙方及借款申请人三方需签订《**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乙方对借款人用于抵押的住房权益履行保证担保,承担《保证合同》载明的全部连带责任。乙方授权本公司同志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乙方需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三、乙方应尊重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对公积金借款人购房价格的优惠应与银行按揭贷款保持一致。如甲方贷款资金不足,按“公开、公平”原则轮候时,甲方将贷款金额和放贷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楼盘施工进度达到人民银行规定时,甲方承诺按《贷款告知函》确定的时间,及时委托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四、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须将所有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权证交甲方收存,确保贷款抵押物的落实。房屋抵押权证交甲方收存后,乙方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五、根据《关于加强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楼盘公积金贷款需求额的担保保证金,计万元。如乙方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发生提供虚假资料、一房多售、多头担保;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住房未按时竣工,影响购房借款人正常还贷,形成逾期贷款;或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商未将购房借款人的抵押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收存,影响贷款抵押物的落实等违约行为,甲方将宣布提前终止购房人借款合同,直接从保证金中冲还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同时按每发生一笔(次)违约行为收取1万元违约金,并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保留追索权。如开发商能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在开发商全部解除担保责任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六、如乙方为项目公司,其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应对本责任书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行为负连带责任。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授权人签名):乙方(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授权人签名):乙方投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表申请企业名称预售楼盘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以下由要求提供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填写:一、售房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万元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企业投资方预售许可证号售许字()第号对外预售时间年月日开发小区基本情况小区面积共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平方米,分期本次为第期,预售面积平方米(附预售幢号明细表)土地使用权证设定抵押1、已抵押行,贷款万元,从年月日到年月日2、已抵押行,贷款万元,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开发商承诺因商品房开发的需要,本公司已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设定抵押用于申请项目贷款,本公司承诺在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日前还清贷款,撤消土地抵押登记,保证购房借款人在2个月内办理房屋、土地权证。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土地使用权证号预计楼盘结顶时间二、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情况本企业应建人已建人投资企业应建人已建人承销企业应建人已建人以下由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后填写:1、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情况:2、开发小区整体情况:3、当期楼盘预售情况:4、开发企业财务状况:5、土地使用权证现状:6、对能否按时移交抵押权证的可行性分析:7、对楼盘提供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分析: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调查人:日期:四、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意见:参加会议领导:会议纪录:提交会议人:日期:主题词:住房公积金房地产贷款管理通知抄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抄送: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市中心直属业务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__年8月8日印发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股东应当符合《*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省金融办审核,可增资扩股。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执行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及日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被省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委托公司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合规经营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工商职能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赋予的相关职权,督促其规范经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应予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银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处理。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小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县市(涉农区)选择1—3家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条件,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市县两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方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法制办、畜牧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初级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上报审批、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试点县(市、涉农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具体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局、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涉农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直各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时间安排。2008年年末前全市选择1—3家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末前达到每个县(市、涉农区)至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三)工作程序。

1、各县(市、涉农区)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2、小额贷款公司收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开业通知后,持省政府批复文件到属地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办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县级以上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6、其它审慎性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二年连续赢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两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股份,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2、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3、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1、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2、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批复意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延期申请,筹建延长其最长为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本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属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相关部门应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业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四)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五)公司治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六)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风险控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市政府将立即责令其暂停业务经营,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择优向上级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做出处罚的,应书面告知省市政府金融办。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对于违反《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提示、警告、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人员培训。市政府金融办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8篇

关键词:贷款证;贷款的法律风险;仲裁纠纷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

(一)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通过年检;单位印鉴不真实;项目及相关文件不真实;项目文件表述内容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等。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信贷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

3.签约不真实。银行与客户在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

4.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方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显现后,银行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致使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导致贷款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银行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银行和信贷管理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在与一些大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信贷人员一般只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贷款的签约行为通常由财务人员办理,由于他人签字行为是间接的,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印鉴、印章、未见面的法人代表签名都可能作假,信贷人员即使见到一位自称为法人代表人的人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的恶意操作,骗取银行贷款。同时,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个别信贷人员以权谋私,信贷人员与客户串通,互相勾结骗取贷款,这方面的案例已司空见惯。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信贷风险实际产生且在无协商余地的情况下,银行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补救措施不力的现象主要有: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往往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来掩盖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二是选择补救措施不经济高效。由于信贷部门对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多,对各类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效果等了解不深,对补救措施的采用较为盲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是比较单一的补救措施,信贷人员总认为信贷风险只要申请诉讼就万事大吉,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支付令。即银行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催收款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因欠款人有异议,支付令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大,故操作意义不大。

2.仲裁。即银行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诉讼。即银行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公证强制执行。即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机制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贷款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银行和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针对担保方式不充分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

3.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方式予以解决。

4.针对银行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银行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5.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贷款及担保合同等),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可跳过诉讼阶段。

贷款公证虽然被银行所接受,但并未得到所有银行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银行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银行同业无序竞争。因公证主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而银行不交公证费,反而要借款人单方支付公证费,使大部分借款人心理不平衡。银行在贷款营销竞争中怕增加企业成本而失去营销竞争力,所以当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发生矛盾时,银行往往让位于业务拓展,致使公证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银行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银行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银行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银行又将执行事项全盘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4.公证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不能适应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

5.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银行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

6.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

(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银行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银行贷款包括存在敞口的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事项均应办理公证。公证在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伴随公证机制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银行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治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第9篇

1、保单贷款门槛低。在各大贷款产品中,保单贷款的申请门槛是比较低的。除了申请人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外,只需要一张保单即可申请贷款。如果商业保险的月缴费多,那么能申请的额度就越高。

2、保单贷款放款快。保单贷款办理流程非常简单,办理效率高,最快还能在当天放款。贷款时间短一般在6个月左右,适合短期周转。

3、保单贷款办理方法简便。保单贷款办理方法简便,投保人只需带好保单、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贷款申请的声明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即可。

4、保单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在保险公司进行保单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目前银行6个月及以下的商业贷款利率为6.21%,6个月到1年的贷款利率为7.02%。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公证;强制执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089-05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Comparing with disposing non-forming loans of commercial banks by litigation, creditor right(obligatory right, financial claim) contracts by notarization with compulsive execution power can be executed directly and doesn’t need lawsuit, so the efficiency of disposing non-forming loans is improved and the cost of it is decreased. Based on analyzing the enforcement notarization system, we discuss several issues with different opinions in practice and provide helpful reference for commercial banks to dispose non-forming loans using enforcement notarization approach.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Disposition of Non-forming loans; Notarization; Enforcement

在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工作中,经常会采取诉讼方式清收不良贷款,但诉讼程序的复杂、费时以及较高的费用支出往往成为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与通过诉讼程序清收不良贷款相比,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提高了清收效率及降低了清收成本,日益受到商业银行的重视并运用于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中。本文试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及其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以期对商业银行更好地维护权益有所帮助。

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简述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强制执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及第55条均有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内容、申请执行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第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的债权文书具有特定性。强制执行公证仅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第二,强制执行公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主要体现在:1.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由债权文书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即需要达成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合意;2. 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三,债权文书需要经过公证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公证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申请的符合强制执行公证范围和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另一方面,对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第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中也明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之一。

二、不良贷款处置中运用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所对应的借款类合同或还款协议的内容涉及货币给付内容,而且一般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较简单、当事人对债务争议较小的特点,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必要条件。与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相比,在不良贷款处置中运用强制执行公证手段具有如下优势:

(一)节省时间,提高处置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时间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结时间为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此,如采用诉讼程序清收不良贷款,从到取得终审判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且债权人难以预测和控制。而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节省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时间,提高了处置效率。

(二)节省费用,降低处置成本。如采用法律诉讼程序,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缴纳,最高为2.5%(1~10万元部分),最低为0.5%(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费用,比诉讼收费标准要低很多。以标的金额5000万的债权为例,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而强制执行公证则仅需费用15万元,两者相比,强制执行公证节省了近50%的费用。此外,案件受理费遵循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缴纳规则,商业银行在诉讼案件中一般作为原告和胜诉方,需要在诉讼时先预交,待胜诉后再向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最终会转嫁由债权人承担。而强制执行公证所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在申请公证时由债务人支付,一般不需要债权人先行垫付,也不会发生费用转嫁的问题。总体来看,无论从费用的支付标准还是支付规则来看,强制执行公证都比诉讼要节省费用,有效降低了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支出。

三、不良贷款处置中运用强制执行公证的具体操作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符合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合同或协议

公证债权文书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需要在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由于强制执行公证对债务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的,因此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时都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工作中,要结合不同的情况及不同的谈判地位选择适用,具体而言,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1.在贷款发放阶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客户(如中小企业贷款户),可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并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及时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贷款发放阶段虽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在贷款执行过程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合意时,要及时在合同中补充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及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特别是对于贷款执行中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时,债权银行更要积极与债务人协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3.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后,债务人有时会提出调整期限、改变还款安排等重组要求,债权银行从降低贷款风险的角度出发,也经常会与债务人协商采用重组方式盘活不良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银行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可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作为贷重组的前提,并在签订的重组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及时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债权人和债务人签署符合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合同或协议后,要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强制执行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交有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合同或协议等债权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公证事项应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因此当事人对公证处管辖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择权,债权银行可以和债务人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具体管辖的公证处,建议选择当地有规模、有影响且信誉好的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事项。

(三)公证机关审查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关受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的公证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依法做出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签发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债权银行要注意审查公证书是否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内容要求,以及所载内容是否与债权文书的有关事项一致。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债权银行在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应注意:

1.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仅需要债权人一方申请即可,不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申请。

2.执行证书应向原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同一公证机关申请。

3.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于该期限的界定,《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5〕18号)中已明确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债权银行应对执行证书载明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此外,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下发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债权银行在实践中也要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实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公证行为的合法有效。

(五)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债权人必须同时依据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这主要是因为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并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司法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是现实的、非预置性的,当事人应即刻执行。而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预置的,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需要通过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方式将公证债权文书的预置性转化为执行上的现实性[1]。

2.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地域管辖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条,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债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期限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见上文)。债权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避免错过申请执行时效。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强制执行

现行法律在规定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的同时,也赋予人民法院对该项文书的司法审查权,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对符合条件的才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现行法律对法院审查的内容、审查形式、审查程序,以及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统一标准,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债权银行要加强与受理法院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能顺利进入执行程序,确保银行权益的维护。

四、不良贷款处置中运用强制执行公证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能否对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关于能否对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不适用说认为,对担保合同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主要理由为:第一,担保合同通常是以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者优先受偿为内容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偿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范围;第二,担保合同与所担保的主合同在进入纠纷解决程序时可以相互独立,两者在履行期间、履行方式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2]。如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达成处置协议的,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讼来行使抵押权,这就限制了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不经诉讼直接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

部分适用说认为,对借款人以自身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可以适用强制执行公证,而对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则不能适用。其理由为:在借款人与担保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因贷款合同属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人因债务人违约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担保财产本身属借款人所有,属于被执行财产范围,贷款人当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仍然是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合同这一债权文书,而非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3]。

适用说认为,无论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否为同一人,对担保合同都可以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主要理由为:第一,担保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合同,其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要功能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因此担保合同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范围;第二,对担保合同赋予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合意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他人的权益也不会带来不利影响,自无限制的必要;第三,《物权法》已经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明确了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规定,而不是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行使;第四,将从合同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才能使得主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第五,将担保合同视为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仅符合保障债权的立法思想,而且也为金融、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实践认可[4]。

笔者赞同适用说。因此在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在与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同时,也应要求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明当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按照规定对担保合同予以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否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法院提讼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当事人能否再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法院提讼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不能在再提讼。理由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从法学原理上讲,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以放弃诉权为前提条件的。当事人既然自愿选择了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一债权确认方式,就意味着自愿放弃了诉权,就不能再选择按诉讼程序二次确认债权。当事人不能在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上设立两个程序法上的效力。二者非此即彼[5]。

笔者认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法院提讼。理由如下:

1.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同等效力的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禁止当事人行使诉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排斥诉权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没有诉权。当事人是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具有选择权,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有审查权,如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在此情况下,如不允许债权人有诉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无法维护,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

3.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最高法院公布的(2001)民二终字第172号“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关于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是否能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经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该权利并非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所有。因此,只要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债权转让的,强制执行效力也随之转移,受让人可以能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对此,2006年8月《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 》(司复[2006]13号)中也进行了明确,该批复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四)关于债权人能否代位债务人依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次债务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该条规定看,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债务人在符合行使条件而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直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则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限定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排除了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笔者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效力相冲突,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不妥当。建议在今后修订司法解释时对此予以调整,明确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依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142.

[2]白冰.中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实证研究[OL].中国知网.

[3]韦剑.公证机关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吗[DB/OL].省略.

第11篇

联营股本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上。

第三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上一页1

供给乙方_________ 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________ 套/ 箱。

4.若乙方6 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________ 地区销售_________ 型主机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_________ 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

公司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12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抵押;质押;保证

本文为2015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普惠金融为视角”(课题编号:201504040)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4日

一、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完善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普惠金融,就是能够全方位地、有效地为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正式提出,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正式写入我党的决议。普惠金融的理念与小额信贷的扶贫理念是相一致的,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主要是为提高经济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为实现金融成果全员共享的目标提供指引。由于在普惠金融理念下小额信贷公司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穷人的弱势群体,其偿债能力相对低下,故完善并设计恰当的担保措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益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措施可以检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动机,防止贷款申请人诈骗。一般而言,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出现资金短缺,希望通过贷款进行债务融资;二是自认为面临好的投资机会但自有资金不足需贷款来补充所需资金。基于这两项原因产生的贷款需求贷款人都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主观为诈骗,则不愿意提供担保。

(二)担保措施是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与资源的方法与手段。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和社会资源的有力手段。如果贷款人不能提供起码的担保措施,则表明贷款申请人资本实力小,涉足市场资历浅,没有形成原始积累,没有形成有效的相关资产或缺乏相关的社会资源资助;或人际网络不充分,诚信度令人担忧导致没有第三人愿意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上述情形的贷款申请人应当谨慎发放贷款或有效控制贷款规模,降低资金回收风险。

(三)担保措施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对于偿债能力较差,信誉较低的贷款申请人,小额信贷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担保的形式来掌握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或资源,迫使其在主债务到期时不敢违约,否则核心资产将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费用用来偿还小额信贷公司的本息。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执行过程中相关的额外费用,使贷款人得不偿失,因此通过设立恰当的担保,可以督促贷款人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即便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贷款人也会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二、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担保措施调查与设计

(一)担保措施概述。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目前的担保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小额贷款公司常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

由于小额信贷公司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诚信度各不相同,生活方式、管理水平、经营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故潜在的违约、逃债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因此,小额信贷公司在调查与选择客户时,对于诚信度和第一还款能力稍有欠缺的申请人,设计与开发恰当的担保措施,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提高申请人的违约成本,杜绝违约,防范贷款风险便成为了小额信贷公司的重要工作。

1、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小额信贷公司调查与判断一个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一项小额贷款的资格,前提为申请人在主债务到期日“是否会”、“是否能”完全正确的履行债务,偿还贷款本息。“是否会”侧重还款人主观方面的考察,即到期后申请人主动履约的意愿,即申请人的偿债信誉;“是否能”侧重于客观方面,即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贷款到期时,申请人有没有还款的资金。根据还款资金现金流净额产生原因的不同,业界将其分为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包括贷款人因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第二还款来源是基于借款人被动取得的现金流净额,包括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协商、诉讼等提出相关要求才取得的现金流净额。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申请人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进行考察时,重点应放在偿债信誉考察上。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良好,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考虑对其发放信用贷款。因为偿债信誉好的申请人诚信度高,非常看重自身信誉,即便主债务到期时现金流出现短缺,也会积极寻求筹措其他现金来源,归还到期的小贷本息。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差,则应考虑发放担保贷款,并设计合理的担保措施防范风险。

2、担保措施的局限性。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小额信贷公司作为权利主体通常会认为:客户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和质物,贷款便基本没有什么风险了,从而放松了对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的调查,这是存在极大风险的,因为每一项担保措施由于法律规定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现主要分析抵押权的局限性:

(1)抵押物上存在法定优先权或先置优先权。抵押物上存在的各种优先权,会阻碍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实现其求偿权。故小额信贷公司在设定抵押权之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物之上有没有优先权存在。抵押物上的优先权主要包括:①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②国家税收优先权;③司法费用的优先权;④建筑工程成承包人的优先权;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补偿权;⑥担保物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租赁权的存在增大了处置抵押物的难度。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时通常有两种情形:第一,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租赁不破抵押。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二,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一种情形一般不会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采用虚假手段伪造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的实现。如不能按期足额偿债时,抵押人为了保护抵押物不被执行,与第三人伪造该抵押物在抵押权生效前被租赁出去的虚假事实,通过伪造租赁合同达到抵押物不被执行的目的。如果抵押人与第三人签署较长租期的租赁合同,也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则更会增加抵押物处置变现的难度。

小额信贷公司贷前调查时,应关注申请人的银行流水,重点查阅被抵押的资产是否有租赁收入,如果有,可考虑租金由小额信贷公司监控或质押;另外,还要关注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贷款申请人在抵押前出租的财物,租赁合同备案,没有出租的,取得抵押人的承诺。

(3)抵押人与第三人串通,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对于动产抵押,贷前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申请人与第三人比如机器设备供应商,有没有签署所有权保留合同或其他秘密合同。如有此类合同存在,当小额信贷公司主张抵押权时第三人就会提出执行异议,导致对抵押物的执行难或无法执行。故贷前审查人员办理动产抵押时必须认真检查动产的购买合同、补充合同、支付价款的原始凭证、相关发票等。

(二)担保措施设计实务。若单纯以贷款申请人能否提供足额担保物作为小额信贷公司是否放贷的唯一条件,则必然会丧失很多有潜力的客户,故贷前调查时一方面要深入调查第一还款来源和偿债信誉,同时还要善于发现相关财产和资源,设计能够控制其核心资产的担保措施。

1、设计原则。针对不同的贷款申请人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担保措施必然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同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担保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便于处置。

(2)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设计担保措施时,要始终以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一旦债务到期贷款人不能偿债时,其核心资产将面临被处置,贷款人必然想尽办法筹措资金偿还本息。为确保控制其核心资产,在贷前调查时要注意分析申请人的资金的主要占用形式: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

(3)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源或核心利益为原则。设定担保时,可要求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亲朋好友、上下游主要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正确评估担保物价值原则。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影响放贷决策:估值过高,会导致小额信贷公司风险加大;估值过低,会丧失本来较好的客户,降低未来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贷前调查时要结合担保物所处环境、自身性能选用恰当的方法评估。

(5)担保措施有效组合原则。设计担保措施时可以将多种担保方式组合,如人保加人保、人保加物保、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

2、设计担保措施时要注意几对并存关系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条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2)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194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第218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主要参考文献:

[1]晏海运.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