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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公共场所

时间:2023-02-05 17:29:12

卫生监督公共场所

第1篇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填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要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如拒签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如被监督单位人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一致。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如系群众举报,应作好口述笔录,由举报人签字并留下工作单位或地址;如是电话举报,应认真作好电话记录,记下举报人姓名、地址。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核实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同行,赴现场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中国卫生监督"证件。

人证、物证、地点、时间及情节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取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场摄影、录音、录像;

二、现场采样并送检验室检验(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样品名称及编号);

三、现场卫生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

四、反映违法事实的检举投诉;

五、旁证材料,应由旁证人签字;

六、采集物证(采样单应有双方签字);

七、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包括化验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及有关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八、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九、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向被处罚者或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监督机构及调查取证人员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由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两名)对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合议,填写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调查所得材料,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二、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

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处罚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市级以下卫生防疫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三、由卫生监督员根据已审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违法事实应判定准确,要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四、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交该单位收发部门签收。

被处罚者是个体经营者的,处罚决定书应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双挂号邮寄送达,并将回执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分类及执行:

(一)警告、罚款:按规定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停业整顿: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派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检查验收。若验收合格,即下达准许恢复营业通知;若验收不合格,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

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送达后3个月内被处罚单位不履行也不时,由卫生防疫机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个月内被处罚单位不服处罚,向当地人民法院时,卫生防疫机构应做好应诉准备。

第2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分级量化; 档案管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卫生部明确规定,各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1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分级量化档案同人事、财务、病历、其他卫生监督档案一样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部明确规定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目标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其档案是顺利开展此项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好、利用好这一资料,有助于实现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动态监管、合理分配监督资源提供第一手资料。

2 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管理

2.1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管理主要的内容

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按照公共场所行业经营范围不同的特点分类,如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文化娱乐业等,每类应按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分为A、B、C、D四级,每级内应一户一档,具体保存每户的基本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类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卫生监督意见书、公共用品用具检测报告单、卫生监测评价报告等内容。

2.2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的收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规定,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新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对其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根据量化评分结果评定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归档。对已经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后按类别等级归案。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发生变化后将原有档案撤除,按新评定等级分类归档。并随时将各类场所监督、监测信息、现场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收集、填充到相对应的公共场所业户管理档案中。

3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的利用

档案工作是一项卫生监督的信息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开发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利用。公共场所分级量化管理的档案资料是对这一场所比较真实客观的记录,通过查阅公共场所分级量化管理的档案资料,可以及时高效地查询到每户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对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解决了信息支撑和技术保障,为实施公共场所动态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科学手段,推动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朝着信息化管理的方向迈进。另外,一系列完整、准确、系统和客观及时的档案资料无疑将会为监管提供便利的条件,更好地创造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3篇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管理对象为辖区内5类公共场所,共781家,其中星级宾馆15家,普通旅店(招待所)249家,美容美发(≥100m2)265家,洗浴(桑拿)163家,游泳池(馆)42家。

1.2方法

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根据每一监督项目的权重确定分值,对5类场所分别制定统一的量化评分表。用统一的量化评分表分3次对其进行量化评分,再在3次评分的平均分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发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析闵行区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风险度、信誉度现状及主要影响因素,制订监督频次和监督重点。整个评定过程分3阶段进行:第1阶段为宣传培训阶段,参与此项工作的监督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能熟练掌握量化分级管理的操作方法。第2阶段为评定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8月),这一阶段对每一单位进行3次量化评分。时间分别是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2月―4月、2006年5月―6月;对游泳池场(馆)的评分于2006年7月、8月进行。第3阶段为抽查评估阶段(2006年9月―10月),分二级评估,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A级单位进行抽查,实施效果评估;区卫生局对本区量化分级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撰写评估分析报告。

1.3统计方法

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内容录入ExceL表格,评定数据以相对数作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参与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5类场所共781家,其中47家单位因关门歇业等原因未能全程参与量化评分。完成3次全程评分,进入综合评定的单位共734家,信誉度和风险度评级为B 级的单位最多,占67.03%;其次为C级,占18.94%;A级和差级单位,分别占8.45%、5.59%。星级宾馆和游泳池(馆)的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综合评定级别高于其他3类场所(表1)。

2.2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

根据各类场所的综合评定分值,确定不同的评定级别,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格、差4种审查结论,同时确定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以便于合理分配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能(表2)。

2.35类场所主要扣分项目分析

统计结果显示,5类场所的主要扣分项目不同。星级宾馆中的主要扣分项目为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设备、通风系统。有73.33%的单位不能提供客用化妆品的索证资料,80%的单位存在机械通风装置及送回风口有积尘,个别单位专用消毒间清洗消毒浸泡水池不足或标识不清。普通旅店(招待所)的扣分项目较多,几乎涵盖了量化评分表的所用检查项目,前5位主要扣分项目见表3。

洗浴(桑拿)业的量化评分表对该行业在卫生许可中涉及到的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等7个环节设定了18个评审项目、45项评审内容,其中12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只要有1项关键监督项目不符合要求,则直接评定为差。从评分结果来看,洗浴(桑拿)业经营单位普遍存在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索证、专用修脚工具、热力消毒柜等一般监督

项目不合格;此外,对12家被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统计结果显示,这些单位除了存在一般监督项目不合格外,还存在一些关健项目缺陷,如更衣室、消毒间等专间的设置、消毒设施的正常运转等问题(表4)。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根据该行业许可项目的9个环节,设定了16个评审项目、24项评审内容,其中8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一般监督项目的前3位主要扣分项目为从业人员体检培训、配备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机械通风设施的配备及运转,分别占56.23%%、32.83%、22.26%;15家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除了存在一般项目不合格外,在消毒设施的配备及正常运转、理发美容公用具的配备、消毒、更换等关键项目上存在不足(表5)。

游泳场(馆)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针对卫生制度与管理、设施设备卫生要求、一般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卫生监测5个环节设定了44项审查项目,其中13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由于游泳场(馆)的量化评级集中在A、B级,故未出现关键监督项目扣分,一般监督项目扣分情况见表6。

2.45类场所评定过程中的处罚情况

闵行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以来,参与3次全程量化评分的734家单位中,有114家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率15.53%。其中处罚率以美容美发业最高,为20.38%(表7)。处罚的案由主要是违反健康管理案,占84.21%。对信誉A、B、C、差4个级别的处罚率分别为8.07%、12.81%、23.02%、34.15%,信誉度级别越低,处罚率越高。

3讨论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监督模式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创新[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不同的公共场所设定了不同的量化评分表,评审内容按照经营环节的风险大小,将监督项目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一般项目按照风险大小赋予不同的分值。此外,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对卫生信誉度实行等级划分,根据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率。监督项目的量化增加了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2]。量化分级管理实现了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有利于卫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是在全国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之后提出的全新卫生监督模式[3]。闵行区作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试点区,于2005年11月正式启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探索。通过试点工作,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推广和应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也发现量化分级评分表在监督项目、评分标准的设定上存在一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尚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闵行区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5类场所信誉度和风险分级B级最多,占67.03%,评为A级的,仅为8.45%,以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居多,分别占40.00%及35.71%。5类场所主要卫生问题多少不一,但客用化妆品和消毒剂的索证、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配备及运转、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更换、消毒及人员的健康管理等几乎是共有的卫生问题,有的场所甚至出现多项关键项目不合格。提示卫生监督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技术指导,提高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提高卫生水平。

对照量化评分表,除了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不合格项目相对较少外,其他3类场所无论是关键项目还是一般项目不合格现象非常普遍,但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比例却很低,仅占15.53%,而且案由都集中在违反健康管理案上,占处罚单位的85%。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而不能立案查处。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将量化分级的评审融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一旦发现关键项目不合格,则要降级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其次,可开展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工作,将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与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相结合,在实施许可和校验审查时,严把许可准入关和校验关,任一关键项达不到要求,则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验证贴花[4],督促经营单位整改,由卫生监督部门与经营者共同查找存在的卫生问题,共同制定对策,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4参考文献

[1]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Health criteria and other supporting information[S]. WHO, Geneva, 1984,84-87.

[2]邓明,李旭才,罗禅英,等.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实施效果评价[J].卫生软科学,2005, 19(1): 29-30.

[3]张成云,刘影,金立坚,等.建议推行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设想[J]。现代预防医学,2004, 31(5):762-763.

第4篇

X,男,汉族,X年X月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X市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

近年来,X同志非常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WZ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同时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中省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主动参与单位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常常为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及大型从业单位进行培训讲课,为《X日报》、局门户网站撰写卫生监督方面文章,扩大卫生监督工作社会影响,帮助群众提高健康意识。积极参与全市创卫、创文、联合检查、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

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十余年来,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及从业单位的一致好评。特别是主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工作以来,X,X,积极创新,敢于担当。

为了给全市人民和来延游客提供一个便捷方便、一目了然的知情消费平台,他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等诸多困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提出了在全市开展“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新模式,得到局领导和所领导的重视。

勤于思考,善于研究,努力探索卫生监督工作新模式。主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工作以来,针对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商家卫生观念不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硬件上好一些,软件上差一些,明处好一些,暗处差一些和清洁环节的“偷工减料”,造成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顽疾,以及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有限,多频次执法难度较大,监督检测信息更新不够及时透明等诸多问题,常常使他感到困惑,如何能破解这些难题,既能使经营者做到自觉增强卫生意识,又能使卫生监督工作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同时让消费者及时、准确、动态了解所消费场所的卫生状况,做到明白消费,透明消费,加强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带着这些问题他多次深入县区监督机构及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调查研究,他在网上看到国家卫生监督中心倡导“互联网+卫生监督”的工作新模式,但是,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领域从中央到省上都没有正式文件推行“互联网+”的工作,也没有看到兄弟省市有相关做法,在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和参考的情况下,X同志提出要打造“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是一次探索、一次创新、一次尝试,也是科学又先进的跨界融合模式。

精心论证,扎实工作,推动“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新模式启动实施。为了推动这项工作,X同志先后起草了《X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在市管住宿业经营单位开展“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意见》、《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六份文件文章讲话稿,还制作了“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宣传片,多次向所局领导汇报,参与召开了多次会议,无数次和有关方面,有关人员协调沟通,用了近一年的时间,终于使这项创新型工作在我市市管公共场所从业单位试行起来。

为促进“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新工作的顺利试行,在X同志的努力下,市卫计局于X年初召开了“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启动大会,市卫计局领导出席大会并作了动员讲话。至此这项创新性工作率先在我市市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试行。启动“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加大了卫生执法监督信息公开公示力度,便于合理配置执法资源,为推动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创新发展,突破传统“保姆式”监管,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各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综合监督管理新格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之道。

X,无私奉献,千方百计保障百姓健康。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卫生监督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了做到规范化管理,X同志利用休息时间制作卫生管理档案模版,供从业单位参考使用。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每年定期对从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升从业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

第5篇

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扩大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模式,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县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三、工作目标

全县推行公共场所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1、以住宿业为重点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庐城地区9月底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完成率要达到70%以上。

2、今年1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住宿业的量化分级管理。

3、对住宿业之外的其它公共场所逐步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全县公共场所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从2012年7月中旬启动,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7月10日—9月30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宣传动员及工作部署(7月10日—8月10日)

1、制定方案、全面启动。制定全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及工作机构。组织对从事公共场所执法的卫生监督员培训,认真学习理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研究讨论具体工作方式方法,把握好工作尺度,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规范顺利实施

2、广泛动员,开展培训。摸清本辖区内各种规模的住宿业数量,切实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动员和培训,要让公共场所经营者充分认识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提高其主动参与的自觉性,动员他们对照标准自我评分、自我检查、自我规范,全面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消费娱乐环境。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要求和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及意义,促使经营行业加强自律,自觉规范行业行为,推动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理解和支持在公共场所推行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环境。

(二)现场监督和评审(8月11日—8月31日)

认真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及《省住宿业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的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量化评分。对关键评分项目不达标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其场所的综合卫生信誉度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照最低等级的卫生信誉度确定其综合等级

(三)授牌和公示(9月1日—9月20日)

根据评审结果对参评单位授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评定和授牌工作。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应在公共场所经营者自主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牌要摆放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县卫生监督所及时对外公布县内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情况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等信息。

(四)督查验收和总结(9月21日—9月30日)

9月下旬卫生局将组织人员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和评估,对于不达标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要及时总结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经验,为第二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深入宣传、全面推行

分类别宣传动员、指导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住宿场所为重点,同时在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各类公共场所全面宣传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点,深入现场监督,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指导经营者规范整改。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2012年11月底要100%推行。

(二)结合实际、创新试点

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扩大美容美发场所、洗浴场所两类公共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围绕科学规范、简便易行、把握关键环节、管理相对人易于接受等方面来开展;并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6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第7篇

卫生监协管服务是一项惠及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是贯彻“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目前卫生监督在基层重要的网底,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乡镇、社区建立卫生监协管制度,是建立健全基层三级卫生监督网络,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同时,是对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实践的一大丰富。因此,有必要根据基层卫生机构监协管工作的现实情况,做出正确评价,发现相关问题,不断促进服务工作的完善,这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

1A区基层卫生监协管工作情况调查结果

通过对A区的调查来看,基层卫生监协管工作突出反映在公共卫生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拥有情况、卫生监督员检查频次、卫生监督员的吃拿卡要情况、卫生监督员卫生要求提出情况、以及对卫生监督员服务评分情况这五个方面。

卫生许可证拥有情况。在本次被调查的154个公共卫生场所里,有148家拥有卫生许可证,占总体的96.1%;另有6家没有卫生许可证,占总体的3.9%,个别场所存在健康卫生方面隐患。

卫生监督员检查频次。在本次被调查的154个公共卫生场所里,有121家被卫生监督员检查过3次及3次以上,占总体的78.6%;有18家被检查过两次,占总体的11.7%;还有15家仅被检查过1次,占总体的9.7%,部分监协管人员存在工作不积极的现象。

卫生O督员吃拿卡要情况。在本次被调查的154个公共卫生场所里,有6家反映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时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占总体的3.9%;有148家反映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时没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占总体的96.1%,个别监督协管人员在工作作风上存在问题。

卫生监督员卫生要求提出情况。在本次被调查的154个公共卫生场所里,有147家反映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时能够提出卫生方面的相关要求,占总体的95.5%;还有7家反映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时未能提出卫生方面的相关要求,占总体的4.5%,个别卫生监协管员的相关工作并未做到位。对卫生监督员服务评分情况。在本次被调查的154个公共卫生场所里,有5家给卫生监督员的服务水平打出了6分,占总体的3.2%;有3家打出了7分,占总体的1.9%;有24家打出了8分,占总体的15.6%;同样有24家打出了9分,占总体的15.6%;而有98家打出了10分,占总体的,63.6%,相当一部分的卫生监协管员的工作水平不能令居民满意,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2A区基层卫生监协管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相关工作人员结构存在问题

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的结构主要分为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教育程度),根据对A区实地了解,尚有一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年龄偏大,超过了50岁;另有一部分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相关专业资格和职称达不到要求,同时,还存有缺乏编制的问题。

2.2部分区域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不到位

部分公共卫生场所在公共卫生问题上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个别公共卫生场所不具备卫生许可证;部分公共卫生场所未能很好地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公开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有的场所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还有的场所两证都未悬挂。

2.3个别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工作作风问题

个别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有严重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恶劣问题。有个别的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在卫生监协管服务中,利用职权之便,对一些公共卫生场所的店主进行吃拿卡要的严重违纪行为,这种行为是绝不能忽视的。

2.4相关考核体系不完善

考核体系实质上是一种评价与控制手段,它将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同其工作成绩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它又是促进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工作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唯有丰富和完善的考核体系才会激励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所以,上述一系列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效用不足的问题,也在客观反映着这种控制手段的无力,甚至是缺失。

3对策思考与建议

3.1强化卫生监协管人员队伍建设

完善的卫生监协管服务必以强大的工作队伍为基础,大力提高卫生监协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前提。首先,要完善卫生监协管工作队伍的人才管理机制,合理优化卫生监协管工作队伍的结构,如: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其次,加强对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以及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和德育教育,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3.2加大对卫生监协管服务的现实投入

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属于基层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由于现实原因,部分地区基层卫生服务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上更多地投入,这样卫生监督员也便会更加辛苦,所以,可通过适度提高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合理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对工作更加认真负责,这是一种保障性措施。

3.3严格考核,突出纪律

完善相关卫生监协管工作的考评制度,有助于客观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促进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同时也可作为激励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整治个别卫生监协管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肃清其违纪行为所导致的恶劣影响,提升卫生监协管工作队伍的健康形象,不断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这是一种控制性手段。

参考文献:

[1]徐耘.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卫生监督,2012.

[2]张丽.成都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现状及改进建议[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

[3]周清华.杨浦区区域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卫生监督,2012.

[4]李建玲.镇江市卫生监督协管体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卫生管理,2012.

第8篇

一、德州赛区基本情况

2、德州赛区接待酒店及场馆。德州赛区涉及使用比赛场馆一座,接待运动员教练员及新闻记者宾馆7家,其中接待宾馆a级单位4家。4星级宾馆2家,3星级宾馆3家。

3、参与卫生监督队伍。为保障十一运会卫生安全,德州市卫生监督所集中力量,集中人员,全力以赴保障十一运会的卫生安全。并抽调德城区卫生监督所人员充实卫生监督队伍。全市共出动监督员80人,抽调车辆18部,专门用于全运会的卫生监督保障。

二、卫生监督保障开展情况

(一)、提前介入,全面监管,保证十一运德州赛区的卫生安全全面达标

按照十一运会的卫生监督保障要求,结合省的统一部署,我所强化了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学校卫生美容美发等专项卫生整治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600余人次,车辆656台次,重点整治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3个区域,检查单位1546余家,给予行政处罚15家,责令改正90家,警告146家。没收不合格食品33公斤。抽检各类样品159份。同时,以定点医院为重点对市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并对十一运会场馆、定点宾馆及其周边加强了病媒生物监测。

3、针对定点接待宾馆和场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自5月开始,我们组织开展了十一运会专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接待单位、赛区周边食品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原辅料、用品用具进货验收、台帐备查和企业自检制度,对大宗食品、原辅料、用品用具实行定点供应,强化接待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意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美丽华大酒店等4家十一运会接待单位安装了食品安全管理软件系统,实现了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单位的网上监管。我市于9月27日起实行每日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情况动态上报,实现了工作随时掌握、问题及时纠正的效果。9月份,十一运德州赛区组委会、市卫生局及市卫生监督所多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美丽美丽华等7家十一运接待单位和场馆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无热力消毒设施、电子台帐填报不及时、饮用水防护设施不完备、楼层消毒间无消毒柜、猪羊牛肉制品等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留样冰箱冰柜不足、客房蟑螂密度大等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并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保证了问题的圆满解决。 通过以上工作,全运会前期,经过一系列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德州市区餐饮及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特别是十一运定点接待酒店和比赛场馆全部达到了有关卫生要求。比赛场馆和接待酒店领导对十一运接待高度重视,其许可证件齐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服务人员责任明确,酒店基本卫生条件良好,从原料进货到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完善,全面达到了十一运接待标准。

(二)、严格把关,确保比赛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万无一失

比赛期间,我所对7个接待宾馆和比赛场馆分别派出2名监督员进驻,进行全天候的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市监督所成立了以分管所长为组长的督导检查组在比赛期间每天到各单位进行巡回检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每天对所进原料及索证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进货原料4700多种。其中对猪、牛、羊肉及制品进行重点检查并采样封存。要求进货原料检测报告和动检证明等索证资料齐全。对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检测报告要求必须有瘦肉精检测项目。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污染事件。对查出的驴肉等17种原料无检测报告或检测项目不全的原料全部退回供应商,不得使用。驻会监督员每天对酒店的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所有的进货原料全部建立了台账。美丽华等4家酒店同时填报了电子台账。均填报齐全及时。

2、每天对菜食谱进行严格审查。酒店提前一天向监督员提供运动员及教练员菜食谱,监督员对菜食逐项审查。对禁用或慎用的菜品不得审批,对凉菜要求酒店严格制作过程。菜谱审查合格后并由店方和监督员签字各保存一份。菜谱不得更改,如需变动必须经监督员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如国际风都酒店有一次擅自为运动员添加地方特产驴肉,监督员发现后全部予以撤席,并对酒店进行了警告处罚。比赛期间,对每餐菜品和面食进行48小时留样,留样冰箱有监督员管理。共审查菜品10800份,留样9500份。

3、加强接待酒店生鲜原料及食品加工过程监测。比赛期间,监督员每天对蔬菜、肉类等进行快速监测。共监测蔬菜、肉类农药残留和亚硝酸盐800份,均合格。食品工具和从业人员手表面等洁净度监测420份,均合格。对冰柜和冰箱表面温度测定150件,全部合格。

4、做好酒店餐具及就餐场所的消毒管理。6家接待酒店全部使用热力消毒,对餐具及用品进行消毒,每天有详细的消毒记录。监督员每天对消毒情况进行采样,并及时送实验室检测。共采样监测700份,合格率100%。同时,清洁工每餐后对就餐场所进行清扫和消毒,保证就餐场所卫生干净,保持空气流通。

5、加强客房及水源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比赛期间,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6家接待酒店严格管理,要求客房保持整洁卫生,床单、枕巾等用品一天一换一消毒,室内空气保持新鲜流通,客房上水果严格清洗消毒制度。监督员每天对客房用品消毒情况进行采样,采样检测860份,合格率100%。加强了供水的管理,要求酒店派专人管理供水系统,严防水源受污染或投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每天对水质进行快速检测,共检测90份,合格率100%。同时我们加强了酒店内洗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6 、严格比赛场馆卫生管理。德州赛区比赛场馆是新投入使用,为此,监督员对场馆的微小气候和水源每天进行监测。微小气候检测项目包括:甲醛、温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卫生指标等,共检测40点,合格率100%。水源检测项目包括:ph值、菌落总数、硬度、余氯含量、亚硝酸盐含量等,共检测35份,合格率100%。

7、十一运期间,德州赛区未发生食物中毒和客人投诉情况,也未发现其他疾病。

三、经验体会及发现的问题

十一运德州赛区虽然时间短,赛事少。但我们在卫生监督保障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统一领导,集中精力,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卫生监督保障任务。为开展大型卫生监督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发现了一些问题。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自明确十一运德州赛区任务后,我市即把卫生监督保障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上到市委市府领导下到市监督所领导都认真对待,高度重视。把这次卫生监督保障当作一次政治任务来抓。德州赛区组委会成立了专门的卫生监督保障组。市卫生局、监督所成立了专门的卫生监督保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印发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和组织纪律制度。明确了领导人的管理职责和监督员职能责任。市所和各接待酒店签订了责任状,各监督员向市所签订了卫生监督保障责任保证书。市卫生局、监督所主要领导人各阶段都组织召开监督人员会议协调和部署任务,并多次到现场指导检查卫生监督工作。市所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拿出50万元配备了三套快速检测和实验设备仪器,保障接待酒店的的现场检测。

2、监督员高度的责任心和过硬的业务技术能力是十一运卫生安全保障的基础。为保证德州赛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每2名监督员承担1所宾馆或场馆的卫生监督保障。监督员向市所签订了责任承诺书,监督员又与酒店或场馆签订责任书。这就明确了监督员的责任,大大提高了监督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监督员在赛区对负责的酒店按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帮助指导酒店逐项逐项的整改,监督员在业务技术指导上下功夫,保证了酒店在比赛前全面达标。比赛期间,监督员白天黑夜住在酒店,按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任务重,工作量。监督员大胆负责,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排除任何卫生安全隐患。在这次卫生监督保障过程中,从早期的准备到结束时间长,任务重,责任大。监督员心理压力非常大,有不少监督员生病仍工作在现场,监督员驻会期间10多天不能回家,克服了好多生活和家庭中的困难,监督员付出了辛勤劳动和汗水,但监督员无怨无悔。保证了德州赛区卫生监督工作的圆满完成。体现了德州市卫生监督队伍过硬的业务水平和高度的责任心。

3、卫生监督队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尤为重要,但继续执法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不理直气壮。在十一运卫生监督保障过程中,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监督管理中的不少问题,出现了卫生安全监管空白或监管不到位现象。例如酒店进猪、牛、羊、肉及其制品均索不到含瘦肉精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从产品出厂到销售环节均未有含瘦肉精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书。这个问题有关监管部门意识不到,或根本没有管理过。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监管部门都蔬于管理,或各个监管衔接不完善。甚至出现个别部门推脱责任现象。同时也暴露出有关监管部门对业务不熟悉的现象。

第9篇

一、全力以赴,努力做好全运会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为全面提升我区卫生监督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突出预防,提前介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1、食品卫生监督执法

(1)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饭桌为重点,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全面建立餐饮单位原料进货溯源、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制度,严格食品索证索票管理,提高全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2)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反响强烈的学校食堂、小饭桌、粮食加工、保健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继续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严格掌握标准,全面量化,科学分级。同时,指导企业对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指标的内容逐项落实,争取更多单位达到A级水平。

(4)全面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区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高餐饮卫生监管水平,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监督综合评分结果,以简洁的方式向消费者公示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我区率先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并将全面推行,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5)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迎全运,保健康”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各监督科室按各自分管的区域开展拉网检查集中整治,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地毯式的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提出明确要求。对餐饮单位全运会期间的营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重点监督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其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处。以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2、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大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力度,对所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日常性监督。加大对公共场所单位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的执法处罚力度。加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力争多推出几家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示范单位。针对问题较多且与全运会关系密切的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游泳池水的监测工作,对游泳池水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完成各类健康产品的抽检计划。

(2)全面掌握全区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加强集中式提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作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确保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掌握全区二次供水单位卫生情况,对二次供水单位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3)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全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对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理发美容店及客房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合格、有无宣传疗效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做好全运会卫生监督保障基础工作。

(4)按照省、市所的统一安排,我所正在积极开展全省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制定了《区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成立“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美容美发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并取得实效。

3、配合组委会筛查定点酒店

区卫生监督所根据组委会提供的接待单位名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监测,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评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接待单位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对符合要求和经改进后达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告知工作,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同意其承担接待任务,对不符合要求和不能排除食物中毒隐患以及不具备接待能力的单位,建议更换接待单位。共监督检查74家全运会星级饭店,其中省卫生监督所发证4家,市卫生监督所发证15家,卫生条件合格34家,没有餐厅9家,无餐饮2家,停业3家,部队和市所管理2家,餐厅装修2家,凉菜间需安装空调1家,卫生条件差不具备接待1家,卫生许可证过期1家。目前,根据省市确定的我区11家接待单位,重新进行了评估检查,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食品安全快检组、公共场所饮用水快检组,每家定点酒店派驻2名监督员驻会进行监督检查,成立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定职定责,以确保全运会圆满完成。

4、完成书博会接待宾馆食品卫生监督保障任务

第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期间,区有4家宾馆承担了接待任务,为做好书博会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区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将本次书博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全运会保障工作的一次演练,卫生监督责任到人。从4月15日接到任务开始,严格按照《第全国图书博览会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方案》的要求对接待宾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专门召集4家接待宾馆负责人开会并与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书博会期间卫生监督所向每个接待宾馆派驻2名卫生监督员,对食品加工制作等环节进行24小时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以确保书博会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圆满完成。

5完善体系,健全网络,加强信息沟通和后勤保障

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督监测网络,加强信息监测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认真编制全运会经费保障预算,筹措资金开展工作,新配备办公设备微机10台,数码相机6台,打印机3台,传真机1台,U盘10个,在市所配备快检设备前提下,我所今年又购置了甲醛测试仪、余氯测试仪和食品快速检测用试剂等,投资3万余元。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措施“四到位”。带班领导、机动队员、车辆、通讯、装备和后勤保障“六落实”。

二、完成卫生监督各项业务工作目标

(一)卫生监督监测完成情况

年共受理许可申请:957户。入归档许可申请资料929份,其中食品卫生许可资料791份、公共场所124份、二次供水14份,不予许可资料28份。卫生监测:3274份,其中食品555份,餐具2130份,公用物品1693份,环境监测点180处,二次供水6份。监督检查餐饮经营业户1211户次,公共场所231户次,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1285份,现场检查笔录52份,出具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72份,107人次。受理举报投诉45件,审核行政处罚案件9件,合议行政处罚案件5件,其中食品2件,医政监督3件。

(二)卫生监督工作执行情况

1、在学校、托幼机构开展“手足口病”的防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区监督所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了手足口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对辖区内对11所幼儿园食堂、20所学校食堂全面开展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同时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普及手足口病防病知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较重的党家街道办事处西渴马西西村新空气幼儿园等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处罚。

2、开展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针对节日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特点,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加强对旅游景点及周边的中小饭店、宾馆及路边搭建的临时餐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坚守岗位、信息畅通。期间,共出动监督人员358人次,出动监督车辆150余车次。共检查超市、商店58家,餐饮单位275家。食品加工厂2家,学校、幼儿园、工地食堂35家,下达监督意见书105余份。无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了节日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

3、开展“两考”期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年我区“两考”的顺利进行,我所抽调部分监督人员分三组,对8所承担中考、5所承担高考的考点学校食堂进行驻点监督检查。对考点附近的21家餐饮单位宾馆、招待所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共出动监督车辆45车次,监督人员150人次,书写监督意见书35份,对可能存在的卫生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设立“两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两考”期间的卫生问题。

4、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按照上级要求,我所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小分队;制定应急预案,购置应急防控所需物资,进一步加强宣传,专门印发了通知,宣传有关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以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环境卫生、客用设施的消毒、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室内卫生清洁、餐饮具消毒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对实施医学观察的润华世纪大酒店、如佳快捷宾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其对重点部门进行消毒。共监督检查28家宾馆酒店超市,共出动监督车辆20车次,监督人员70人次,针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分别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

7、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我所开展对学生教室人均面积、黑板、采光、照明、桌椅比例、噪声、饮水安全、微小气候、食品卫生管理等卫生问题,进行了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以上指标37所小学和12所中学、8所大中专院校基本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监督监测覆盖率达100%,合格率达100%。加强饮水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督促饮用开水的94个单位给开水桶加盖落锁,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监督饮用桶装水的56个单位做好索证工作。

8、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对辖区内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43户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监测覆盖率率达100%、建档率达100%。督促进行职业健康查体,查体率达80%。对11户使用X射线影像诊断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工作,监督、监测覆盖率达100%。督促使用X线机的用人单位17人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查体率培训率100%。完成了省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对存在粉尘的中小企业进行监督监测。

9、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废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共监督检查一级以下医院46家,所查单位中在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除22家个体门诊外均能建立并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设有人员培训制度,工作人员都能接受感染控制知识和消毒隔离相关的知识培训,有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检分诊管理制度,门诊日志以及传染病登记本记录规范完整,使用国家统一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实行网络直报,无漏报、迟报疫情现象,对不具备收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22家个体门诊在门诊日志登记和人员培训方面及对不具备收治能力的患者都能够按要求去做。在医院感染方面除11家个体门诊外各单位使用消毒产品、一次性的医疗器械均有索证验收登记。设有独立的感染管理部门,在医院感染及相关危险因素检测,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方面以及消毒供应室等高危科室消毒隔离及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方面均能够按照本次监督检查的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方面大部分单位均能按规定设有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并按规定地点储存倾倒,警示标识明显按要求进行登记、运输。本次检查共出动监督人员138人次,出动监督车辆60车次,针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分别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前段卫生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主要是农村一些小摊点、小食店、小作坊分布广,基础差,监管难度大;二是宣传力度还有待于加强,社会参与的氛围还不够到位。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四是监督监测资源有待于开发,监测能力有待于提高,监督监测设备有待于增强;五是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六是卫生法制与监督稽查能力还需加强。

第10篇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

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quot;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quot;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quot;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11篇

摘要:目的分析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效果,探讨适宜的工作方法。方法采用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实施前后评分,比较量化实施前后工作效果。结果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和各类评分指标得分率有明显差异(P<0·01),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结论在公共场所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提高了卫生监管水平,规范了卫生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效果明显,值得推广实施。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写作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3讨论通过量化试点工作可以看出,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经调查显示,旅店业、游泳场所相对固定,短期内人员、设施变动较少,经理负责人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较为重视有关;而洗浴、理发美容业规模相对较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较快,对卫生设施的投入不足有一定关系。提示:要加大对洗浴和美容业的监管力度。从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调查显示:使用产品索证符合率、卫生管理档案建立率、卫生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率和卫生知识培训知晓率提高最为明显,与张向阳[2]等报道的结果相一致;而监测指标合格率、卫生操作规范率和卫生设施齐全率提高比例相对较少。卫生监测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卫生质量的优劣,不是短期内能够立竿见效,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卫生设施齐全率则需要企业投入资金,增添卫生设施设备,必要时还需要企业更改建筑布局等硬件投入,常常难度较大;卫生操作规范率也需要企业在日常卫生工作中严格培训员工,短期急训收效不甚明显;而产品索证、档案建立等管理性软件指标,在企业积极配合下收效明显。从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情况也可以看出,企业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配置及卫生量化前后得分率提高明显低于产品索证、卫生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这与部分老、旧公共场所建设初期未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硬件布局不合理,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再进行整改,难于奏效。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是公共场所监管的难点和重点,短期内难以达到明显成效。卫生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是量化分级关键控制点和环节,经过量化管理,企业对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卫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增加。实施量化前,多数企业的卫生设施设备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如多数楼层未配置消毒间或消毒间的数量、面积不够,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些企业基本卫生设施陈旧或配置不足,如电子消毒柜数量不够或消毒柜容积太小,保洁柜容积小、不密闭等。通过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本次试点企业共改造或增设消毒间78间,更换添置28台消毒柜、保洁柜,购置垃圾桶386件,投入补充、更换床上卧具、茶杯、口杯等公共用品用具11082件,投入资金278万元,使得卫生硬件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观,对改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确保卫生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其卫生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实用,避免了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随意性,从过去的定性管理、强制性、约束性工作方法向定量量化工作模式转变,突出工作重点,从过去的高频率、松散式的监督向风险度、诚信度低、卫生隐患较大的经营单位倾斜,提高了卫生监督水平,规范了卫生监督制度,为新时期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工作方法。从试点工作效果可以看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可行,取得的效果也较为明显,建议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总结推广。

通过试点工作也发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不足在于:量化分级评分工作对部分卫生设施的量化项目虽是必不可少,但对后期的监督整改效果却不明显。一些企业配套的基本卫生设施陈旧,配置不足,企业经济效益差,拿不出资金进行投资改造,极大削弱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标准评价体系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量化评分赋值是否合理,代表性、量化评级后延续性、企业坚持量化工作的一贯性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建议卫生部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量化分级管理标准体系,统一各地不同的评价体系,使量化数据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分析比较。

第12篇

一、基本情况:

稽查科目前管辖的是天一广场、城隍庙、鼓楼步行街、南站四个区域的所有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经营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1)天一广场区域:现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82户,年检82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3户,年检23户。参加监督检查65人次,监督检查510户次,监督覆盖面100。

(2)城隍庙区域:现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6户,年检56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6户,年检16户。参加监督检查58人次,监督检查365户次,监督覆盖面100。

(3)鼓楼步行街区域:现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94户,年检94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5户,年检25户。参加监督检查67人次,监督检查624户次,监督覆盖面100。

(4)南站区域:现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73户,年检73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35户,年检35户。参加监督检查78人次,监督检查865户次,监督覆盖面100。

稽查科上半年对上述区域共完成25份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罚款总金额为38400元。

二、完成主要工作

(一)、内部日常管理

1、卫生许可证年检复核工作

年检食品卫生许可证305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99户。

2、相对人年检信息网络管理

对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名单进行电脑化管理。对这些单位档案以街道片区、行业小类为要素单位全部录入电脑中,实现了智能管理功能,提高了电脑档案可利用率。

(二)、参与专项整顿检查

1、上半年,为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在所里统一部署下开展了以五小行业为重点的卫生系列检查,卫生监督人员不辞辛苦,争分夺秒,加班加点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督促落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亮证上墙工作以及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并对美发美容业经营单位要求每天的消毒工作要进行登记,并能出示消毒记录。另外对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内、外场所卫生也作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使辖区内的卫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

2、针对白天不经营的酒吧、KTV等文化娱乐场所平时监督不够到位的情况,稽查科组织了两次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共计检查了32家次,总体情况较好,对有违反卫生法规的情况都提出了整改意见。

3、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职责划分,稽查科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上半年我科共出动人次,处理了起的投诉举报案件,并都能把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和办公室。

4、稽查科3次出动6人次协助分所处理辖区内的重点、难点卫生问题。

5、上半年稽查科在所的安排下还参加了元旦、春节及五一黄金周的卫生专项检查;查处各类违禁食品如:铁皮枫斗(石斛)类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和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蓝依人—真郎牌生力胶囊;粽子卫生专项检查等。另外还2次参加了对地下加工场的依法取缔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食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如无证快餐摊、地下食品工场等在短期内难以取缔。这一方面与卫生监督力量不足有关,另一方面跟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环保因素及市民卫生意识不强有关。

2.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现象时有发生,这与经营单位卫生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有关。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及对策。

1.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对以上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政府牵头,进行综合治理。继续加强食物中毒防治工作,确保辖区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