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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同

时间:2022-02-13 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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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同

第1篇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股。

入股土地详细情况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公斤(大写:)作为股权红利。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股权红利。如果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8.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股权证明书,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红利。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它约定: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3.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签约日期:

鉴证意见:鉴证人:负责人:

鉴证单位:

签证日期:

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为加快阿坝州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按照《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和《阿坝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______________矿资源作价入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入股时间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年限止。

第二条 入股方式

甲方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与乙方联合开发。

第三条 注册资本及入股金额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利用矿产资源作价入股______________公司,入股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甲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入股比例为_______%,乙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红利分配

(一)次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矿山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产资源作价入股股利、股息;

(二)甲方红利按每年矿山(以______________为最终产品)利润的_______分配,财务会计核算按国家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算;

(三)年度财务资料,由乙方保管,甲方监管,每年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乙方填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复核后分红;

(四)甲方所得的分红,由乙方汇入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报批相关事宜;

(二)甲方尊重乙方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六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规范运作;

(二)乙方根据矿山的用工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用工;

(三)乙方在开采矿产资源期间,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防治污染环境,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_______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七条 其他

(一)甲方可向乙方派出生产、财务等管理人员;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否则转让无效;

(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

(四)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任何一方对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六)矿山企业亏损,甲方不参与分红,也不承担亏损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若需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能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作为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之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计 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 股,乙方占 股。

四、分红:

①每月 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

c、合同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股数退还。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

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 区域内做任何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美容店。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④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⑤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第4篇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操作规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其具体操作规程是:

1、承包方或者接包方通过发包方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转包承包地的信息,及时填入由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转包信息。

3、接包方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有关事宜,如转包期限、转包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

4、流转事宜商定后,承包方与接包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转包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转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接包方各执一份。承包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土地转包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接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8、接包方向转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9、转包期届满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经营原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承包方或者承租方通过发包方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出租承包地的信息,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招租信息。

3、承租方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有关事宜,如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

4、流转事宜商定后,承包方与承租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出租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出租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承包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土地出租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承租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8、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9、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包方继续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互换方通过发包方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互换承包地的信息,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3、互换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有关事宜,如互换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

4、流转事宜商定后,互换双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互换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互换合同一式四份,互换双方各执一份。互换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互换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经营互换后的农村承包地。

8、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入股者对需入股的承包地经营权进行核实验证,以便确定股权。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承包地入股经营的信息,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入股信息。

3、入股者之间签订书面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4、签订的入股合同,入股者之间各执一份,并由入股者将两份备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5、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对土地流转情况要及时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6、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7、土地入股合同解除时,入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土地承包方。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转让方向发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书面申请。

2、发包方核实转让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要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转让信息。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发包方同意转让后转让方依法确定受让方。

4、流转事宜商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一份。转让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应配合流转当事人办理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土地转让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受让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8、受让方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约定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委托发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二)委托发包方流转土地的合同签订。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与受让方签订。

(三)土地流转中的受让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5篇

一、投资人个人信息和投资金额

1、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2、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3、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4、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5、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二、普洱同昌顺茶业(厂)企业宗旨和质量方针

1、企业宗旨为: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了市场。

2、企业质量方针:永远做更好。

3、企业质量目标:顾客和市场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质量目标。个人投资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三、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各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合作方式和内容

1、股份为10000元(人民币)/股;股比为:姓名,股数股,股比%;姓名,股数股,股比%;姓名,股比%;姓名,股比%;姓名,股数股,股比%。

2、各股东入股资金共计¥元(大写):,于年月日之前由银行验资后统一存入企业帐户;开户银行为,账号为。股东入股的股份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股。有效期满后如果企业继续存在,出现退股的,必须经过召开董事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本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并由董事会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书所称的董事即为股东,以下同。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向社会和本企业普通职员中小企业融资招股,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按相关法规确定。

3、企业经营的内容为各种普洱茶的收购、加工、销售、服务和普洱茶文化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企业以茶叶初制所为起步阶段,力争在一年之内向有限公司过度,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

4、本企业的股东即为董事会成员,企业由各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股份比例较大并综合考虑管理能力强的股东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企业负责人(法人),负责组织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领导董事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由董事长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在股东中推选一名作风正、人品好、有经验,管理能力强的董事任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进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通过董事会进行外聘,必要时董事会聘任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会有权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罢免企业任何不称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

5、第一次董事会的任务是制定企业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企业管理和生产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经过股东协商通过。董事会委托的企业经营者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企业管理。

6、总经理生产经营中超过¥元(人民币)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各股东协商确定,总经理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总经理承担。

7、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时间定于每年十二月的下旬,具体时间协商确定。除负责人外的股东不在企业上班时如果有重大决策,可通过电话协商,电话协商不了的,临时召集各股东进行协商。

8、企业的决策层为董事会,决策原则为:周密考虑,集思广益,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维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决策要形成书面文件,企业总经理要严格执行已经形成书面文件的决策。

9、本企业从成立开始就必须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为原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0、企业股东要及时进行市场预测和评估,作出正确的决策,抵御市场风险。

11、企业股东在企业正式成立后讨论决定企业的岗位制度作为工资分配的依据。

第6篇

一、矿业权的基本概念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二、矿业权的计价依据

矿业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他人,或者矿业权人将依法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款项。矿业权价款的收取依据就是矿业权的价格。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在矿业权市场中买卖矿业权的交易额。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依法在评估的基础上由矿权交易机构通过“招、拍、挂”制度确定其交易价格。国有地勘单位在财建〔2006〕694号之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勘单位矿业权流转的账务处理

(一)矿业权的初始确认与计量

1.探矿权取得的核算:

单位购买探矿权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需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和相关费用,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借:地勘生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2.采矿权取得的核算:

单位购买的采矿权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需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和相关费用,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按规定分期摊销。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二)矿业权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1.探矿权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每年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借:地勘生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后续投入的地质勘查费用,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归集和账务处理。

2.采矿权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每年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

分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项目)

(三)矿业权转让的核算:

1.收到全部(部分)矿业权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2.自有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过户变更手续后,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经营收入

结转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地勘生产或无形资产(××项目)

3.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过户变更手续及将应缴纳国家的矿业权价款申请转增国家基金获批准后,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经营收入

贷:国家基金(国家出资转增部分)

结转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地勘生产或无形资产(××项目)

(四)矿业权作价出资对外投资的核算

1.自有矿业权对外投资的核算:

(1)矿业权全部作价入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过户变更手续后,应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勘生产”科目,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

(2)矿业权部分变现,部分作价入股

①收到部分矿业权变现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过户变更手续后

矿业权变现部分确认经营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经营收入

结转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地勘生产或无形资产(变现分摊部分)

以矿业权作价入股,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中作价入股分摊部分,贷记“地勘生产”科目,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与账面价值中作价入股分摊部分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

2.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业权对外投资的核算:

(1)矿业权全部作价入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过户变更手续及将应缴纳国家的矿业权价款申请转增国家基金获批准后。应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勘生产”科目,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

(2)矿业权部分变现,部分作价入股

①收到部分矿业权变现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②将应缴纳国家的矿业权价款申请转增国家基金获批准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过户变更手续后

矿业权变现部分确认经营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经营收入

贷:国家基金(国家出资转增部分)

结转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地勘生产或无形资产(变现分摊部分)

以矿业权作价入股,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中作价入股分摊部分,贷记“地勘生产”科目,按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合同价与账面价值中作价入股分摊部分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

(五)采矿权租赁的核算:对外租赁的采矿权,应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按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

1.确认租赁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分期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项目)

第7篇

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承包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农场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对标的物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按照权利范围经营使用标的物,不受任何人干预,发包人不参与其经营活动;对经营收入的收益权。承包经营所得利益,除依法和按照承包合同缴纳税、费之外,全归权利人所有;承包人同时应对经营不善的损失和经营收益的风险损失承担责任。经营中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可按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因权利人自身过错而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独自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非过错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收益的减少、灭失等风险损失,都由权利人全部承担,发包人不负责任。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标的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应不断对标的物适当增加投入,以维护和提高其生产率。不得进行破坏性利用、掠夺式收益或弃之不管、不用;应当依法向国家纳税;应按照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交付约定的费用,包括实物、款项等。

二、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

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指中国农户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以收取一定物质补偿的办法委托给他人经营的行为。是保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1986年,中国农民户均经营的耕地只有9.2亩。在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时,一般都是将耕地按肥力大小和距离远近搭配发包给农户,从而导致农户经营的耕地细碎化。这些情况,显然不利于机械化作业的开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民脱离了土地,外出务工或经商,也导致了一些土地经营粗放,甚至被弃耕抛荒。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农用土地使用的规模经济,在实行后不久,中国政府提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建立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现有法律规定

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早在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42条规定了家庭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第46条规定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可以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集体成员后,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第49条进一步对第46条进行补充。2003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对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权转让、出租等流转方式进行了规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承包的荒滩、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意思达成时即可发生转移。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双方享有权利及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的法律对土地承包权入股仅有零星的规定,并没有完整描述其法律性质并健全其法律制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

(一)不同观点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但理论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问题上,仍没有达成共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问题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总结归纳之后,有物权性流转说、债权性流转说、股权性流转说三个主流观点。物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其入股属于物权性流转行为,流转后受让方得到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入股属于债权的流转范畴,该过程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土地的经营权仍归原承包人所有,而受让方只具有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股权性流转说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物权,而属于股权。其入股属于股权流转的范畴,入股方仍保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法律性质

中国现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一种企业形态,其法律性质介于企业和合伙人之间。当土地承包权以非货币形式发生流转时,应转移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财产租赁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权入股,则应参照双方的具体规定。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的法律性质,根据入股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当入股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的范畴,必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其中发生的流转属于物权性流转。也就是说,入股的农户在入股期间内不保有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若期间企业将土地承包权再次流转,则与农户无关。只有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才是真正入股,否则就构成了《公司法》中的虚假出资,将受到法律制裁。当入股者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的范畴,其中发生的流转属于债权性流转。这一流转过程中不发生物权性转移,入股农户依旧保留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当然,在入股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此时发生的流转就属于物权性流转。从实践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折价入股后,双方所享有的股权没有实质性的分别。这意味着入股农户丧失了对入股土地的支配权,仍保留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具体实现。这对农户来说不符合实际的生产情况,达不到优化劳动了结构、提高生产率的目的,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它架空了原承包人对入股土地的支配权,在法律上规避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限制,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五、法律问题

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突破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我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一)评估作价问题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没有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流通。这样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通价格,不仅在法律上难以认定,在技术上也难以操作。土地权能估价的问题就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必然要面对的首要问题,而且还没有先例可循。为了在法律层面更好地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重庆市工商局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在核定公司注册?资本时,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栏目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但这种规定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过于笼统,而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相关风险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营权作为资本而存在,它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分开,而农民作为股东享有则只是股权。作为公司,必然有破产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一相关准入门槛对这种公司进行限制,例如“农民自愿、不改变土地用途、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区县政府支持”等,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它只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的风险。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适当保护,如果这类公司破产,那些拿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入股的农民,则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结局政府也不希望出现,农民也很难以接受承受,甚至因此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三)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制度,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如果发生了纠纷,群众既不能够申请仲裁,也不知道如何申请仲裁。此外,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也因经费人员的匮乏而难以进行工作,而农民也难以通过诉讼渠道有效地解决纠纷。

六、对策

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相关的法律不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流转,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后果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也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标的和法律后果。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入股,原则上应该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从而产生了物权转移的效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而发生的物权转移。这对在实践中明确入股中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避免入股纠纷,从而更好地规范入股行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立法

我国农民对土地具有极强的依赖关系,任何涉及土地的政策都会对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影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因此,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需长期坚持。为控制入股所带来的风险,对法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应当为这些企业单独设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的规范及准则。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应该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必须以农业的经营、生产、销售为主。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情况,在设立上不应当拘泥于《公司法》所规定的50人以下,而是应该更灵活。除了这些之外,在破产清算被入股的企业时,需要对作为破产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配。在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上,受让人必须拥有与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相关的能力,而且应当给予原入股农户第一位优先权,主要以市场价回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第二位的回购优先权是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破产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将最终的权利主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当前,对于普遍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法律条令的缺位,存在比较大的“内部人”管理控制、管理混乱不堪、政社不分等种种问题,需要及时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条令规定,对所管理得事项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以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混乱而带来的各种土地纠纷及官司。

(三)完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法律性质未有明确规定,法律体制尚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多发。如何合理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是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全国实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对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合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纠纷,我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只有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法,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按规章办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该着重在仲裁和诉讼两个方面。

1.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简单、解决纠纷迅速、方便群众等特点,历来是我国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往往出现在农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符合仲裁的条件;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不适宜通过复杂的诉讼、费时的审理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而渠道成本又过高,一般农户承担不起交通、通信等费用。为了有效、迅速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必须重视仲裁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并针对我国农村的特色,完善仲裁机制。例如采取村民集体投票,或找村委会、居委会等一些组织和德高望重的个人协商处理问题的方式,都能既保证公平性,又能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使仲裁双方都容易接受。

2.诉讼

第8篇

农村土地流转不只牵涉到法律问题,更关系到农民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地方发展和失地农民如何获取城镇生存能力,必须厘清促进发展的经济价值和保护失地农民生活能力的社会价值,从而做出更恰当的农地流转规制,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农地流转并非简单的履行合同,更涉及到失地农民重新谋生的大问题。不考虑失地农民获取城镇生活的谋生能力,简单地从其手中拿走土地,势必存在后患。

农地流转,请先解决农民谋生问题

用法律来解决农地流转合同争议的问题,只是确定农地流转合同是否成立、是否违约、以及对违约责任的救济,法律并不救济合同的当事人因这个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生活无着或命运颠沛流离的结果。也就是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获取的利益,是对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承认的,在合同履行后,不得对此再提出异议,也不得指责对方不公平,不得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不得将与该合同无关的事情牵扯到合同关系中。

事实上,传统的农民谋生技能完全依托于土地,一旦离开土地,他们就由土地生产的“专业人士”,变成了城市谋生的“文盲”。现实也正是如此,失地农民没有谋生技能,只能从事不需要技术的工作,而这些工作是不固定的,进城农民多数是临时工,其收入来源少而且不稳定,这一人群与飞速发展的社会逐渐脱节,得不到社会尊重,有可能形成为社会的负能量,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如上分析,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若失去了赖以谋生的土地,农民就无法生存;若失去了全部的宅基地,农民就居无住所,也就是失去了基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集约化是发展的大趋势,必然有一部分农民要失去土地,如果简单地以合同来处理农地流转关系,就会偏安于法律上的公平而忽略社会上的不公平。所以,要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首先要解决农民的谋生问题,要将由此可能产生的基本矛盾化解在农地转让之前。

必要的生存资产和富余的生存资产

农村的土地有一部分是农民谋生必要的生产资料,若失去这些土地,农民将没有收入;而超出农民生存收入需要的土地如果发生流转的话,不会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应将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划为必要的生存资产和富余的生存资产。必要的生存资产是人们谋生所不可缺少的,如果这些资产不见了,包括转让等方式,人们就无法生存;而富余的生存资产减少,只是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不会导致生存条件上的危机。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农村土地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必要的农民生活所需土地,第二类是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土地。第二类土地当然可以进入市场,但第一类土地如果流转的话,必然会影响到失地农民的生存,纵有征地补偿,也只能维持失地农民三五年的生活所需。三五年后怎么办呢?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没有给出答案。

由第二类农地流转的结果,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对于失地农民从事非农业劳动的技能能否适应谋生需要,农地流转合同的受让人是不用考虑的;而出让人虽然考虑到失地后的糟糕结局,但不能改变被流转的事实。也就是说,失地农民将来的生活不是农地流转合同涉及的事,但是政府却不能不考虑失地农民是否有能力融入城镇。

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流转的救济

农地流转后,为了帮助农民尽快地恢复生产或适应城镇生活,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救济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方面:

第一,设立农地流转合同冷静期,允许出让方(将要失地的农民)在合理的期限内解除合同。

合同冷静期本是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的一个做法,消费者在购买物品后,如果觉得不是自己想要的,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退货,法律支持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冷静期解除合同制度为弱者提供特别保护,符合现代社会人文关怀原则。农地流转中,出让方(农民)属弱势群体,若他们认为土地流转可能令其丧失生活来源,应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为此,应当通过立法给予农地流转出让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个期限定为一年比较适宜。

第二,设立土地流转后的赎回期,允许农地流转的出让方在一定时期内赎回已转让的土地。

在农地流转中出让方因资金链将断或者情势所迫而不得不出让农地,但是若转让后出让方的财务有了重大改善,想重新拥有已转让的土地,应当许可赎回。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赎回制度,因此应当考虑尽早修改相应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让农地流转赎回交易有法可依。

第三,建立土地和宅基地入股制度。

由于农民缺少资金,在行政压力或商业诱惑下,很容易将农地和房屋(宅基地)抵押出去换取资金。但由于各种因素,比如做生意缺乏经验、经营的项目盈利水平太低等,借债难以偿还,这些抵押出去的农地和房屋(宅基地)就不得不被拍卖,抵押财产就再也回不来了。依照现行《物权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农民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要交出抵押的财产,而农民一旦履行了担保合同,失去了农地和宅基地后很可能将一无所有。

另外,因发展现代农业而进行的农地流转,能够让农民短时间内获得一笔超过一时生活所需的资金,由于农民普遍没有城镇生活经验、缺乏投资理财知识,有的坐吃山空,甚至赌博挥霍,很快就将财富消耗殆尽。

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之一,可考虑在农地流转前订立农地入股合同,入股农民不能偿还债务时,所抵押的农地不是拿来拍卖,而是作为资产入股债权人的公司,即农民虽然丧失了农地但又获得股东的身份,可以借助公司分红、在公司入职等方式更快地融入城镇生活。当然,农地入股并不是所有的农地流转都可选择的做法,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或有条件的产业,可让农民以农地入股,这样,其农地流转款就可转化为更可靠和更稳定的收入。

第9篇

一、明确“假集体”企业的产权,将其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版权所有

这里需要首先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假集体”企业都可以或都必须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财产所有权全部为私人个人或合伙所有的,只需恢复其本来面目,登记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财产所有权中,公有份额很少的,可以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由业主支付相应代价,取得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中公有份额较多的,一般可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这样可以使问题获得较快解决,同时又保护了生产力。田纪云同志在1992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假集体”企业“要正确引导,逐步过渡到股份制,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假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1.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所有权归属进行核查,搞清哪些归国家所有,哪些归集体所有,哪些归私人所有。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要进一步明确其产权到底归哪个具体的部门或单位所拥有。2.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确定国家、集体和私人各产权主体以及各自拥有的股份数额,划定股份。3.以股份为基础,股权所有单位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组成董事会。这样,一个公有股和私有股并存的股份制企业就成立了。私有股份方面,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私有股为一人,二是私有股为多人所有。在国家股、集体股方面,也可能股权由不同的部门或单位享有,例如,国家股里,因减免税种不同就形成了中同国家股地方国家股。但从股权性质讲,这类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可分为公有股和私有股两大类。股权分属不同的主体,这将从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上反映出来。

二、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联合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建一个股份制企业

一些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不好,造成长期亏损,不仅不能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或向集体缴提留,而且吃国家的“大锅饭”。对这部分公有制小企业,则可以用股份制明确相互间的财产权利以及由此决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形成股份制企业,其步骤比较简单。首先,确定被拍卖企业的价格,这实际上是购买方必须认缴的股本总额;其次,由各方认缴约定的各自股份,并在基础上成立董事会。这里,全是私有股,没有公有股。

三、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合承包或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成股份制企业

对于联合承包或联合租赁的,可以用股份制的形式明确其共同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仍是国家的或集体的,这里只是借股份制这一形式规范投资主体(即产权终极所有者)和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由承包方或租赁方与与投资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经营合同,投资主体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权利,承包租赁方则取得经营管理权。2.承包方或承租方把该企业资产折算成股份,由内部各成员(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认缴。每个成员认缴的股份,是他享有权利的依据,也是他承担责任的依据。若是抵押承包或抵押租赁,各方的抵押出资,就是他认缴的股份。3.参与承包或租赁的各方按认缴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董事会。这样,就组建了一个股份制企业。在承包期或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约,如果不续约,是股份制企业终止。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股分制企业

因经营流动的扩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就成为必要,有时需要建立一种关系紧密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以通过股份制建成。大体又有下列两种情况:1.原经营单位存在,各自出资组建一个新企业,这个过程很简单,各方按约定认缴一定股份,可以以资金、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实物等入股,形成企业股本。入股各方按各自股本多少派人参加董事会。2.新企业取代几家企业由一家企业改为一家或几家企业。其基本步骤是:首先,对各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资产数量;然后联合起来,各家持有与其原资产数量一致的股份,并按此组成董事会。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组成股份制企业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其必要性可由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来说明,也可以由公有制经济对私有制经济的领导和控制来说明。这种联营不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还是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是有好处的,它能实现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如果在联合体中,公有制经济占主要部分,起控制作用,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反之,就是以私有制为主。显然,股份制是这种联营的重要形式,这种股份制企业的建立,有四种情况: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资认股,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这只须各方按合同的约定的比例和出资形式出资入股,确定各方的股份,即可。各方依据各自占有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组成董事会。版权所有

②以某个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基础,吸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入股参加,组成一个股份制企业。其方法是:首先,要对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存量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确定该企业的投资主体所拥有资产的数额,并以此作为公有股份;然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出资入股,做为私有股份。以此为依据,各方股东按股份比例派代表组成董事会。

第10篇

香港金管局及银行公会访京团23日与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及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马德伦会面,银行公会主席柯清辉会后引述刘明康说,外资银行入股内地银行的比例会逐步扩大,这是一个大方向,但上限何时会由目前的15%调高至25%则还未有结论,持股坚决降低派则提出,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与最初预想提高中资银行盈利能力,改善公司治理的大方向出入较大,相比海外做法,外资入股中资额度也过于开放,此政亟待调整。

记者了解到,在受美国次级债波及的影响下,银监会将对每家外资银行入股的中资银行建立“积分卡”,全面评估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所产生的效果。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外表示,当前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完成,所有评估工作将在2008年基本完成,等评估结果出来以后,银监会将依此决定是否继续扩大外资持有中资银行的股权比例。

重估次债

次级债的传导效应真正在上周的股市爆发,大盘阴跌数日,皆因中资银行被爆受次债拖累所致。

中资银行忙着危机公关,实则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后,银监会随即成立了调研组,对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受次贷危机影响的情况摸底调研。从调研结果看,次级债对中资银行影响不大,但调研组也提醒商业银行应居安思危。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总结中国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可以得到三方面深刻警示:第一、当经济处在上行周期的时候,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就会有明显弱化。第二、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有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重大空白和缺陷。

作为银行的监管部门,银监会也有了另外一层考虑。1月19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京对外表示,银监会将对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所产生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该评估在2008年能基本完成。记者追问刘明康,其回复是等评估结果出来以后,银监会将依此决定是否继续扩大外资持有中资银行的股权比例。

目前已有35家外资银行入股大概24家中资银行,银监会将对每家外资银行入股的中资银行建立“积分卡”,全面评估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所产生的效果。

苦多甜少

权利也是毒药。

现行政策是,单家外资投资者持股不超过20%,合计不能超过25%。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成为中资银行摆脱不掉的烦恼。国务院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魏加宁就曾接到上海银行内部对汇丰的抱怨。汇丰一成为上海银行的战投,即首先深入了上海银行VIP资源库,掌握了90%的客户资源。北京银行内部人士也向记者转达,引入了荷兰ING,其外资董事几乎没有见过面,谈何指导和提升盈利能力?

而入股政策或生变,如热锅蚂蚁般等待的不仅有酝酿入股的外资银行,同样也不包括了已“联姻”的商业银行。

第11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大家知道协议书的格式吗?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投资入股协议书,欢迎阅读!

投资入股协议书1一、投资人个人信息和投资金额

姓名: 林_ 入股金额:¥ 贰拾陆万肆千元整 (大写)

姓名: 陈__ 入股金额:¥ 壹拾叁万贰千元整 (大写)

姓名: 林_ 入股金额:¥ 玖万陆千元整 (大写)

姓名: 童__ 入股金额:¥ 壹拾柒万陆千元整 (大写)

姓名: 阮__仁 入股金额:¥ 壹拾叁万贰千元整 (大写)

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发展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安顺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十年合作期满后,经协商,三个股东(林_,林_,陈_)同意继续合作时,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合作方式和内容

1.企业日常资金管理:每月15号进行资金盘点,每月25号进行加油站流动资金结算。

2.企业日常资金支出超过:¥伍千元整(大写)。

必须经过3个股东(林_,林_,陈__)同意。(日常拖油除外)

3.任何私人向出纳借支不得超过本月工资,负责后果出纳自负。

四、条款的完整性

三股东(林_,林_,陈__)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三股东(林_,林_,陈__)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五、协议(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三股东(林_,林_,陈__)中一人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两个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三股东(林_,林_,陈__)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六、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一切事宜由三股东(林_,林_,陈__)协商一致后才可实施,除林_,林_,陈__三个股东外,其他股东不得干涉,影响。

七、此合同一式五份,各股东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人:

_年_月_日

投资入股协议书2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__年1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签订:

甲方: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住所: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住所: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

本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其股东会在年月日对本次股权调整形成了第号决议,同时,批准并授权股东具体负责本次股权调整事宜。

2.乙方系在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或"新增股东"),有意向甲方投资,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且乙方股东会已通过向甲方投资的相关决议。

3.甲方因其公司发展、股东变动股权发生变化、治理结构调整等因素,甲方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但甲方注册资本不变。

4.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本协议所述术语具有其在民法典中所述的含义。

2.标题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3.提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新增股东

1.根据甲方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股东决议同意,由乙方持有甲方20%的股权。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20%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1.新增股东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a)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b)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筹集足额的公司资本)并已获得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c)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限制。

(3)乙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

(4)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乙方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

(5)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甲方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甲方及时支付投资款。

(6)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7)乙方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甲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2.乙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1)本协议经其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有能力合理地满足甲方经营发展的预期需求;

(3)完成认购手续且甲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指定其法定代表人为唯一的合法人严格按照甲方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和管理等行使股东权力。

3.新增股东承诺:乙方在取得股东资格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退股。

若出现定事由或三年期限届满的,乙方的股权价值应由甲方净资产及当时市场因素决定,但估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

4.新增股东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违反该项陈述和保证而给公司及其原有股东各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

第四条甲方对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已书面告知新增股东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3)甲方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产与资源,均通过合法协议和其他合法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未向新增股东书面告知的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4)甲方已向新增股东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正确反映了公司至年月日止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

(5)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公司至年月日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且甲方自年月日注册成立至年月日止,没有产生任何未向新股东各方书面告知的额外的债务、欠款和欠税;

(6)甲方没有从事或参与使甲方现在和将来有可能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甲方未就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新增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2.本条第1款所列各项,甲方已充分如实告知乙方,乙方也充分知晓,并对上述文件及所列事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经营范围

1.继承和发展公司目前经营的全部业务:

2.大力发展新业务:

3.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第六条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及后续发展

1.本次入资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

2.甲方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的甲方股东会授权经理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3.根据甲方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募集发展资金。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

1.股东会

(1)入资后,原股东与乙方平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当然行使股东权,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乙方的股东或者工作人员不得行使在甲方的股东权力。

(3)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2.执行董事

甲方的所有事务,由股东会推选的执行董事执行。

3.管理人员

甲方的主要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任免或依据股东会决议任免。非主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有执行董事任免。

第八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乙方自身的债务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因下列情况需要处分在甲方的股权的,应书面征得甲方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且须符合公司法及甲方章程的规定;若甲方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

(1)乙方因合并、分立且其内部已形成决议决定由新的合法主体承受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的;

(2)乙方被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解散、破产、撤销);

(3)因乙方债务需以在甲方的投资抵债的;

(4)其他处分在甲方的股权的。

第九条公司章程

1.入资各方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缴足出资后应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经修订的章程将替代公司原章程。

2.本协议约定的重要内容写入公司的章程。

第十条公司注册登记的变更

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各股东应全力协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保密

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涉及双方商业秘密,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任何一方聘请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及服务机构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股权认购价款的,每日应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迟延超过30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延迟股东的登记。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或者由于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所做声明、保证和承诺有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造成对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予以催告要求改正,严重违约或者经催告后拒绝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赔偿的同时,选择解除协议。

3.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对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

4.因一方严重违约或者经催告后拒绝改正导致守约方解除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标的额1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能覆盖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还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索赔

5.尽管有以上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协议而就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对其它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该项争议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其它规定

1.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转让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修改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

4.可分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5.文本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自保存两份,另外肆份用于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报批和工商变更手续。

6.通知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其它方或公司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特快专递发出,或者以传真发出。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交邮后七(7)天被视为收件日期;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发出后一(1)天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一切通知均应发往甲乙双方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第十五条附件

1.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条所指的附件是指为入资目的,签约各方向其他方提供的证明履行本投资入股协议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资料等。

具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资产确认书等。

甲方: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资入股协议书3甲方:

乙方:

丙方:

经三方共同反复商讨研究决定,于__年__月__日正式达成协议,愿意合作开办一所新的小型的小规模的私人民营私立医院,具体协商如下:

一、甲方为开办医院的领头开办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前期大部分工作主要由甲方负责办理。如:医院执业许可证的办理、城镇医保、市医保、区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手续的办理、医院的筹建。甲方应为医院大股东,占60%的股份,包括技术股、创办股、领导股。

二、乙方、丙方为协助甲方共同开办医院的入股合伙人,各占20%的股份。共同协助甲方办好医院,把医院办得有声有色。

三、投资方式: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从最小做起,慢慢发展壮大,现每方暂只投入资金各贰拾万元,共计投资陆拾万元整。如以后根据医院再需要补贴和资金周转的情况下,再按每方平均1:1:1各投入多少。

四、医院实行自负盈亏制。共同承担所有的风险,共同承担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所出现的医疗纠纷,责任事故。任何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已的责任。

五、如有一方因其它原因在一年或两年后要求退出,另外两方应在共同商讨同意下,医院及时办理退出手续,20万元本金如数退还,不得有任何拖欠,但应提前两个月提出。

六、医院由甲方全权负责管理,如:人事安排、外面各种应酬,包括各单位的联系,上级领导的关系处理,凡所有关于医院成立、建设、发展的需要的外交应由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医院发展的好坏与甲方有着重要的责任,所以甲方应起着任重而道远的作用。甲方应主动承担起这艰难而艰巨的任务,甲方应有全心全意、全力以赴、不惜牺牲一切代价把医院搞好的决心和信心。克服一切困难。

七、医院由三方共同协作,尽量做到每人尽职尽责,力所能及,同心协力,共同努力把医院搞好,以经济建设为中收,以安全第一为宗旨,把医院建设好。

八、三方共同参与,做到共同努力、同心同德、相互尊重、相互信仰、相互谅解,有事共商讨、虚心接受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取长补短、虚心学习。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营销工作,以医院为家,扎根医院。每人保证做到做好。

__年__月__日

投资入股协议书4甲 方: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丁 方: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

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为体现甲乙丙丁四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___% ;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___% ;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___% ;

丁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___% ;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根据工作进度,缴足全部或相应部分出资金额。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甲乙丙丁四方组成,根据工作分工,分别负责公司筹备所需要的各项工作,并积极筹备项目设计、项目装修、项目运营等相关工作;

2、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坦诚相待,注重沟通,合理处理四方工作关系与友情关系;对于需要四方共同表决决策的重大问题,应根据投资入股股份,行使相应的决策表决权,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签字备案;对于四方共同表决决策的事项,各方应尽职履行;

3、甲乙丙丁四方根据需要,垫付与投资入股股份相应的筹办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丁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投资入股协议书5投资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合作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以投资土特产(新郑大枣、礼品鸡蛋、始祖山杂粮、纯红薯粉条、咸菜)等土特产品开发、经营。

第一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甲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与乙方合作,合作期满后,双方可自由选择续约或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约,可终止合同并退出续约。

第二条:合作性质

甲方投资资金必须用于土特产项目正常并开发,不得用于其它。甲方并有参与决定权,如果乙方有其它投资等,应告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可以终止合作,并收回所有投资,并由乙方承担所有造成违约损失。

第三条:合作方案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果在正常运营期间,双方不可以有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并退出,(特殊事情)可以协商,如有违约,由对方负责一切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投资方式

投资以入股分红方式:运营以投资资金比例确定分红收入,确定每月结帐,年终分红,分红资金自己分配。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申请新郑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期数为 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第12篇

    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当事人

    申 请 人:周XX,原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人:肖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工资、福利争议。

    2000年申请人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仓库保管员。2001年8月,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经济补偿金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承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并签订聘用合同。之后申请人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按其承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2003年8月因申请人岗位撤销,被申请人未再另安排申请人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补偿申请人工资及补交养老保险金。

    「审理查明

    申请人周XX2001年8月前在XX商城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01年8月参加企业改制,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以补偿金及自已出资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一,被申请人承诺继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改制后仓库划归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001年9月起申请人在该单位继续从事原仓库保管员工作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因仓库拆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安排工作,也未支付补偿金。据XX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在2003年12月前同时任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请人2003年8月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资为700元。

    「申诉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2年参加工作,2000年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01年任仓库保管员。8月,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以补偿金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约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基金,并签订聘用合同。申请人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2003年8月因申请人岗位撤销,被申请人未再另安排申请人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并补偿申请人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

    「答辩意见

    申请人与之签订了《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劳动关系已予解除,申请人以补偿金入股新组建成立的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股东之一。申请人于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一直在XX商业广场供职,任仓库保管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又受聘于XX公司继续担任仓库保管员。2003年10月后因仓库被拆,没有安排其他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形成事实上的关系,不同意支付待岗工资和安排工作。同意按原协议书约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仲裁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依法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改制后继续在原岗位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属实,被申请人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以在被申请人处具备股东身份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2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索引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2、 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