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4:44: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道德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叉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上困难、生理上残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点,即物质保障的现实性、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并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蕴含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尊老爱幼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一、两者的教育中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
首先,国家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完善,实施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对整个社会产生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在教育层面,有了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就能更直观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学校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对应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使每个学生都感到平等。这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过程会更加顺利。当然,良好的社会风气不能单靠法律来维持,道德风尚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时我们就能看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了,人类发展的过程,也是道德风气的不断完善的过程,现存的道德习惯,是多少代人的智慧积累而成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一些良好的道德风尚存留下来,为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
当前社会形势变化的十分快速和巨大,许多大学生一时会产生一些迷茫,世界观,价值观不科学,一些良好的道德意识淡薄,对道德品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素质越来越低下,对法律的敬畏心更是不够,很可能导致犯罪。
1.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所以他们能否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道德观是很重要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大学生必须接受的教育,必须要教给他们法律知识,无论他们是否从事法律行业,对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必须要了解。比如,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去尝试。法律的教学不仅仅是传授一些法律知识,更要教导学生的一些为人处世,一些法律素养,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深入了解进去,更能接触到法律文化。当然,对于一些法律的细节问题,不是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不用研究了。
2.道德教育是应该从小就要开始的,一些好的道德行为和意识并不是先天就有的,是要在后天的学习中慢慢学会并运用的,要把一个好的行为变成一个好的习惯,不是一节课或者一次谈话就能做到的,是需要一个慢慢教导的过程,不然是得不到学生内心的认可的。很多道德观念是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慢慢变成习惯的,大学的道德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主要是激发人们内心美好的心灵,使人处处向善,如果做了违反道德底线的事,首先就应该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和感到愧疚,然后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从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方式来说,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在课堂上教学。当然,课堂外的实践也是很重要的,一些关于法律实践,道德行为实践,例如可以举行模拟法庭的活动,使学生感受到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道德教学方面,可以进行许多现实生活场景的再现,让学生知道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不道德的,应该怎样做,并在以后运用到实践中,学以致用。
在不断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能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人的行为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求教师要运用科学的合理的教学方法,跟着时代的步伐,这样才能培养出新时期的有道德的人才。在教学上,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教学是事半功倍的,如果能让大学生做到把一些道德准则当做法律一样重要,当成自己内心的底线。这样才算是达到了教学的效果。
总之,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融合,是当代大学渐渐需要实施的教学政策,高等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培养出具有很高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才,更要培养出具有很高的道德和法律素质的大学生,这样他们在进入社会时才能成为合格的建设者。
作者:么作红单位: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一、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集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发挥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教学相长至关重要。一方面作为教学过程主体的教师应加强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说服力、感染力,提高育人实效;另一方面,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又必须注意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特点,掌握正确的修养方法,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培养良好的道德意志和行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具有综合性。应坚持课内教学和课外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途径和教育方法进行学习,寓教于课堂讲授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之中,充分体现教育方法、途径的综合性特点。尤其要重视社会参与性,要开辟多种渠道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通过参加社会调查、服务等活动,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先进人物的优良品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增强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能力。在教学中还要充分利用影视资料、多媒体等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形式,使用图、文、声三维传递信息,使教学更加快捷方便,直观真切,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在过去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在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在坚持课内教学与课外教育结合、课堂讲授与第二课堂结合,落实教学的实践环节等方面却显薄弱。因此,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含义
从词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该词源于希腊文“methodos”,其意为“某种事物的‘引申’”,“某种事物的内在逻辑与结构的‘追踪’”。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说,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标、受特定内容制约的有结构的规则体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了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称之为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学的方法的总称。具体讲,教学方法是指向特定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课程内容制约、为师生所共同遵循的教与学的操作规范和步骤,它是引导、调节教学过程的规范体系。教学方法在完成教学内容,达到教学目标之间起着中介桥梁作用。教学内容能否完成,教学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方法的设计与选择。教学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教学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特别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增长和更新越来越快的今天,为了把越来越多的知识传授给下一代,就需要有现代化的、好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一个体系,具有层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学法,适用于各科教学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种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法就属于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是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各种形式的教学实践活动,调动学生对社会道德现象和自己与他人的道德行为进行分析、判断、体验、评价、对照、内省,帮助学生形成道德动机,促使学生的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进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一个大类,既是辅助课堂讲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课堂教学、引导大学生加强自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修养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教育学依据
教学方法受特定的课程内容的制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实施实践教学法是由该课的课程特点、教学内容与目的决定的。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早在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义与教育》中就深刻地指出:方法与教材是统一的——方法总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总是方法化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体现教学的启发性原则。启发性教学原则是任何教学方法都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它应该贯穿于各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和整个教学过程中。在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中运用实践教学法,要求教师超越传统注入式教学的“主—客体”对立的狭义认识论框架,克服单一的教师主体观的缺陷,树立“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的主体互动观念,将教师和学生置于教学活动中平等的主体交往的地位,注重学生主体的主动性发挥,建立相互尊重、理解的新型师生关系和融洽的教学心理环境等等都体现了教学的启发性这一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学理念。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引发了一场教育教学思想的革命,推崇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确立的“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即教育教学应培养全体学生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新人,同时充分满足学生自身发展需要,同时实现教育的两种功能——满足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时,“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表现为教师创设的道德实践情景必须针对学生实际,要不断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找准学生关注的热点,存在的疑点、难点,把教学要求与学生需要结合起来,为学生发展服务。在实践教学中,教师要把自还给学生,引导学生将理论用于实践。使学生由“知识容器”变成追求真知、道德和情操的能动主体,学生不只是做笔记、死记硬背,而必须针对实际问题进行独立思考,认真钻研,作出判断,形成观点,在这一系列主动行为中,学生逐步从被动接受知识转向主动寻求知识。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时,“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还体现在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高度评价,对学生独立思考与自我教育能力的根本信任。结构主义教育哲学的代表人物杰罗姆•S•布鲁纳(JeromeSeymourBruner)反复强调,学生不仅是教学的客体,而且是认识的主体,因而教育者最好不要把学生当成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因为任何人不论是认识一个图式还是掌握一个概念,不论是解决一个疑难问题或是发明创造一个东西,都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在他看来,人的认识过程正是通过主动地把进入感官的事物进行选择、转换、储存和应用,才得以向环境学习、适应及至改造环境的,因此他强调教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主动地探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还体现“贴近生活、回归生活”的现代德育走向。当前各国思想道德教育发展的共同走向是贴近生活,回归生活,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将学生带进现实世界,激励学生努力去交往、创造、劳动;激励学生去生活、体验、经历,敢于开拓生活视野和生活内涵,在追求美好生活中提升自己的生活境界,获得个人德行的完美。学生的生活领域很广泛,面临的生活问题很丰富,也很具体。学习是在校大学生的社会义务,但学生中普遍存在学习目标模糊、学习动力不足、学习坚持性不够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运用实践教学法可以帮助、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并将之具体化、层次化。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也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引导。
实践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在日常道德实践生活中丰富道德生活经验,发展良好的道德判断力。让学生参与、体验、评价课堂内外的“真实的道德情景”,启发和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的积极性,挖掘自我教育的心理潜能,把自我意识的发展转化为自我教育的条件,完成学生个人品德的内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还体现了道德教育的整体性原则、渗透性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作者:屈莲华单位:重庆工商大学学院
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学生论文抄袭风。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学术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学生抄袭论文导师要负连带责任;山西大学采取降低论文引用率、外省专家匿名评审等办法提高毕业生的学位含金量。
作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对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规范》还要求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论文引用超30%就延迟答辩
山西大学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该系统资料库中储存有大量的各学科期刊和论文,在将学生论文输入时,系统就会识别出该篇论文引用内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学近年来都是通过该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审,如果论文引用率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就会让学生进行修改或延迟答辩。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旦发现引用超过30%就延迟答辩,严重者重新开题,取消给学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辩的机会。”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张云波说,“这个百分比还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学对硕士论文采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匿名评审、博士论文全部省外匿名评审的方法,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个评审专家提出异议即宣布论文不合格。
张云波说:“这个检测系统也不是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来评定论文。不同学科的论文,引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律专业,引用所占百分比就会多一些。”
论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
同山西大学一样,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将硕士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崔满红说:“论文作者和导师不知道论文送往何处,更不知道哪个人评审,这样就能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对待博士论文会更加严格。”
崔满红说:“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现舞弊、作伪行为的指导教师,会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崔满红还补充道:“硕士论文会跟随每个学生一生,未来越有成就,当初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这名学生的影响也就越大。”
一、透视大学教师学术道德生态危机的深刻归因
1.学术动机不纯。伦理学认为,动机决定行为,行为反映动机。在市场经济的功利影响下,原本为创新学术成果,推进社会发展,促进文明进步这一纯正的学术动机也被功利化了,许多大学教师把学术研究看作是职称评聘的一个无奈的必要手段和工具。于是许多教师竭尽所能,使出浑身解数,东拼西凑,抄袭剽窃,到处挂名,以求在短期内取得规模效应。而一旦职称到手后就搁船歇网了,“著书立说”也就成为历史了,学术研究动机的功利化昭然若揭。
2.学术自律不够。道德既是一种他律性规范,更主要是一种自律性规范,道德主体没有对自身的严格自律就很难有道德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学术上的道德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西方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随之而来,一些人格不健全、缺乏自律的教师在价值取向上向拜金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倾斜,而且随着各方面竞争的加剧,使得学术研究也走上了形形的机会主义道路。在学术道德和切身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见利忘义,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
3.学术监管不力。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维护学术诚信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致使一些教师能够钻法律的空子。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学术道德有过一些规定,但往往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对于作假者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度。正是因为作假者受到制裁的非常少,无形之中助长了作假者的嚣张气焰,这也就是学术道德生态出现严重危机的重要原因。
4.学术评价不公。所谓学术评价公平是指既要重视学术量的规模性,更要重视学术质的品位性。学术研究是一个复杂严谨、艰苦细致、厚积薄发的过程,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而许多大学在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审中主要是外在数量上的要求,而忽视了内在质量上的要求,即便有要求也只是以所谓国家核心刊物来评价之,岂不知核心刊物本身的评价体系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拯救自己的“学术生命”和教师生涯,为完成繁重的科研任务,不少教师采取剪刀加糨糊或者移花接木的方法大肆进行“学术创作”。
5.学术刊物不善。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是广大教师强烈的心理需求,也是他们晋升职称的现实需要。应该说,绝大多数学术刊物学术态度严谨,为推动科学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负责任的“学术刊物”恰好利用了教师的这种需求,不坚持学术标准和学术公正,不以学术质量和创新水平,而是以关系亲疏、出价高低来决定论著或成果是否发表或出版与否,以赢利为目的,大肆违规收取版面费,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二、正视大学教师学术道德生态危机的负面效应
1.玷污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大学是学术的园地,大学教师是学术园地的辛勤耕耘者和守护者,由于学术道德失范而引起的学术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形象,损害了学术的权威,制约了科学的进步,使本该受到人们尊重并为之奋斗的学术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荡然无存,学术的本来面目和价值被少数蛀虫践踏得体无完肤。而且,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严重侵害了科学研究领域,影响了学术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信任,瓦解了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从而破坏了科学研究的纯洁性和科学性,破坏了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损害了学术共同体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学术共同体的信任度,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2.挫伤教师科研的积极性。尽管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腐败现象不是发生在每个教师身上,但由于教师与教师原本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教师总是在相互比较中存在,在相互竞争中发展,他们总是在与其他教师的比较和竞争中来评价社会的公正,实现自身的价值,赢得社会的尊重。当身边其他教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获得了“科研成果”并由于这些“科研成果”而顺利晋升职称职务时,他们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衡,原本纯洁和高尚的自尊心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其学术研究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挫伤,进而怀疑自身潜心科研的价值和意义,甚至产生对自己的学术生命的彻底否定,或许他们从此开始成为抄袭一族的成员了。
3.颠覆学生道德的基础性。大学教师教给学生的不仅仅是知识,也包括诚实守信、表里如一等等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教师不仅要成为大学生学识的楷模,而且要成为大学生人格上的典范。而出现在大学校园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又会给学生以怎样的“典范作用”呢?教师能抄袭,为什么他们不能?习惯抄袭的老师还有什么资格来制止学生抄袭呢?教师学术道德失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真理、公平、正义等伦理道德规范的理解与认同,甚至养成了他们好逸恶劳、自欺欺人的恶劣道德品质,动摇我们长期以来所倡导的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甚至使大学生正在建造的道德大厦彻底倒塌。
4.消解社会道德的前进性。由于大学是建设先进文化、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排头兵,在学术研究方面应该发挥着策源地和辐射源的重要作用。人们很容易将她的负面效应放大,使人们悲观地看待社会现实。如果他们把学术道德问题与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等现象串联起来考察,极容易消解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善良、真理和美好等道德观念,抑制了人们的道德追求,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学术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的其他范畴一起并存,相互影响,也就是说人们在学术研究领域里的道德实践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其他职业领域的道德实践,学术领域的不道德现象使人们在相互比较中丧失了其他领域道德诉求的愿望,也不利于其他职业道德的完善。
三、加强大学教师学术道德生态的综合治理
1.要进一步重视学术道德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来自于习惯,习惯来自于教育。建设优良的学术道德,教育是基础。近几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学术规范文件,为我们制订大学教师学术研究道德规范提供了重要依据。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只有少数大学建立了学术道德规范,许多大学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学术研究道德规范并将之推广开来。因此,要在全国大学中积极倡议,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学术研究道德规范,明确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什么事情应该这样做,什么事情应该那样做。同时,在广大教师和大学生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发挥道德教育和理论渗透的作用,倡导奉献社会、服务于人类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追求真理、捍卫正义的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促进学术研究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要进一步强化学术道德自律。停留在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无论人们怎样尽职地去遵循它,它终究是一种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异己的力量,一切他律的道德规范都要转换为自律的道德规范。而在学术中实现这个转换,其关键环节是道德实践即具体的学术研究活动。笔者赞同学术的重要性,赞同职称评定要看学术成果,但是更赞同教师要以德治学,反复实践。只有广大教师按照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认真科研,诚实学术,点点滴滴地感受学术道德规范的魅力,深刻认识学术道德对于学术研究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提高认识,在认识中不断实践,经过认识与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使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内在的自律,从他律的外在约束转化为自律的约束,从社会的客观道德要求转化为主体自身的道德需要,最终使他律性约束内化为自律性道德,成为自身思想道德体系中的永恒因素。
3.要进一步加大学术法制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术腐败不只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遏制学术腐败既要坚持德治也要坚持法治,要德法并举。在我国,法律与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德倡导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反对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都对此有过规定。在治理学术腐败问题上,我们要坚持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先行的原则,或者说在以法制推行道德的过程中发挥法律的更直接、更强劲的保证作用,也就是说体现法制力量的关键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发挥法制的威慑作用。如果我们对学术腐败问题都能依法治理,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令出法随,秉公执法,那么学术腐败者将被震慑而有所收敛直至停止不道德甚至腐败行为。同时,学术道德领域呼唤“王海”精神,作为被抄袭或被剽窃者,要大胆地站出来,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错误或违法行径作斗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要进一步严格学术刊物管理。首先,学术刊物在对论文作者提出“文责自负”的警示要求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编审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的力度,帮助他们形成丰富的审稿经验和明辨真伪的能力,减少弄虚作假者由于故意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其次,学术刊物应该把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刊物的社会效应放在第一位,不带人情地公正处置稿件,发现问题稿件及时指出,并告知论文作者。第三,为所有论文投递者建立诚信档案,拒绝接受弄虚作假者以后投寄过来的任何稿件。这样又从另一个侧面增强了作者的自律意识。最后,可以考虑从技术方面入手,建立一套监控程序,坚持出版发表三审制度,积极探索和推广论文专家匿名评审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从技术层面上预防和打击学术腐败。
关键词:精神赡养 法律义务 道德义务
一、精神赡养概述
(一)什么是赡养
现代汉语词典对“赡养”一词的解释是:“成年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其他长辈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由此可以看出,赡养的主体是成年子女或晚辈,对象是父母或其他长辈,赡养的内容主要是物质上和生活上的。
(二)什么是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是伴随着新的社会现实出现的新词汇。从词法角度上看,“精神赡养”这一表述是存在问题的。“赡养”就指物质上或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而不包含精神方面的内容,“精神赡养”这一偏正结构词语本身是矛盾的。搁置这一问题,精神赡养在当代社会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成年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其他长辈在精神上的关爱和照料,满足他们的精神慰藉。
(三)精神赡养的实现方式
精神赡养的最终目的是使父母或其他长辈享受晚年的幸福和满足,而不因缺乏陪伴等因素内心孤独、寂寞。在笔者看来,实现对父母或其他长辈的精神赡养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客观上的陪伴可以减轻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寂寞感。丧偶后独居的老年人通常亟需精神赡养,有老伴或者老伴去世后和子女一起生活的老年人通常不会有强烈的精神赡养需求;第二,子女成功是对父母最大的心理慰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父母内心的自豪感和满足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精神状态;第三,融洽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减轻老年人孤独和寂寞的有效手段。当今社会,年轻人的生活压力很大,父母如体谅子女的不易,孤独寂寞感也会减轻。
二、理论基础――法与道德的关系
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的精神赡养不足问题,亟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规定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强制执行,还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子女的道德水平促其自觉履行?这涉及法与道德关系的法理问题。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经久不衰的法理学问题,目前国内法理学界可以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是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显然,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对父母精神赡养的义务,因此,精神赡养不是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是社会成员根据社会道德规范,对他人和社会承担的道义责任。违反道德义务的后果是违反者需承受他人和社会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多的体现为道德义务。养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仅有义务供养年老父母的物质生活,保证父母无衣食之忧,也有义务孝顺、陪伴父母,使父母不感到孤独和寂寞。
道德义务可以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在当今社会,精神赡养这样的道德义务在实现过程中已经出现问题,那是不是意味着精神赡养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呢?
三、精神赡养能否通过立法强制执行
“2007年4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的杨老太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海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这是我国首例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后记者采访发现,本案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确做到了每周探望两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但每次探望与原告并无交流。原告的目的是通过被告的探望和陪护实现与被告的交流,减少内心的孤独,探望和陪护可以由法律强制执行,内心的交流能由法律保证实施吗?杨老太是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感情”。
基于此,笔者认为,是否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除了要看社会现实中是否出现该项需求,同时也必须注重考察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
(一)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
精神赡养的实现方式中,实际、客观的陪伴是重要一项,调查发现,那些有老伴陪伴或者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远少于一个人独自生活的老年人。探望和陪护等方式就可以实现对老年人的陪伴,而法律是可以强制执行探望和陪护的。因此,法律规定精神赡养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二)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执行效果不会尽如人意
尽管精神赡养中的陪伴内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从本质上讲,探望、陪伴等都是手段,根本目的是减轻老年人内心的孤独和寂寞,实现对老年人的心理慰藉,这是探望和陪伴所不能达到的效果。精神赡养的内容更多的体现为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是一些软因素,只靠陪伴、探望等硬做法是不能达到最终目的的。
仅仅依靠法治的力量难以实现精神赡养的全部内容,但并不是精神赡养的实现完全不需要法律。法律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履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实现精神赡养,需道德先行,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任聪慧:“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年.
【2】张晓璇:“中国城市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年.
论文摘要 研究惩罚的哲理性基础不仅为惩罚提供了正当理由,而且有助于建立刑罚的威严并促进刑罚的有效实施。随着近现代刑事理论发展和变迁,报应主义、功利主义都不断地受到挑战。报应主义过分关注惩罚犯罪人,功利主义有利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但忽视了个别正义,将二者进行融合是历史的潮流。一体论不是简单的相加,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其侧重点有所不同。
论文关键词 报应主义 功利主义 一体论 正当性分析
一、报应主义的困境
报应论认为,惩罚的正当性在于对犯罪的报应,犯罪行为人因其行为之恶接受刑罚的惩罚。报应主义的思想渊源是原始的复仇情绪,复仇的思想决定了刑罚只能是针对已然的犯罪事实和危害结果所做的综合性评价。
报应论是溯源最久远的一种惩罚的哲学理论,随着历史的变迁和人类意识水平的提高,经历了神意报应、道德报应和法意报应的变迁。其中神意报应论认为君主制定的法是神意的体现,违法即冒犯神意,刑罚是冒犯神意的必然结果。由于不能以科学阐明事物的规律,简单地将惩罚的哲理归于超脱世俗的支配力量,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类认识自然能力的提高神意报应论被道德报应论所取代。道义报应论的出现是惩罚论的巨大进步,它表明了人类开始从社会根源方面寻找惩罚的正当性理由。犯罪行为之所以要受惩罚,是因为违反了道德义务。道义报应论的集大成者康德认为,义务是绝对命令的表现,绝对命令就是法则。??道德报应论假设人有内在的自律性,当人在自由意志之下,如果行为违背道德自律性的要求,则违背了道德义务,因其滥用意志自由违背道德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便构成惩罚哲学合理性的基础。这种理论由于无法理清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同时夸大了个人的主观意志,忽视了客观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犯罪人的主观过错和人身危险性。随着近代对“主观归罪”的反对之声迭起,道义责任论也遭受各种质疑和诘难,法律报应论代之而起。法律报应论从法律本身这种社会现象出发去寻找惩罚的正当性根源,避免了诉诸神意和道德的虚幻性。法律责任论认为惩罚的正当性就在于犯罪行为对法律本身的违反,与道义责任论不一样,法律责任论关注的是刑法对犯罪的法律上的评价而不是道德上的否定。黑格尔把犯罪归之于不法,认为犯罪是第一种强制,是犯罪人对法律的强制,而刑罚是对这种强制实行强制,是第二种强制,因而刑罚是附条件的合法。??其意味着,犯罪是对法的否定,而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惩罚的正当性在于恢复刑法所规定的秩序。但是法律报应论也不是无懈可击的,法律报应论以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为前提,一旦脱离了这一前提,可能导致“恶法亦法”和“恶罚亦罚”。
从神意到法意,体现了报应理论理念的嬗变。报应主义之下对社会危害的报复具有等量性和等害性的特征,符合朴素的正义观念。但是报应论总体上放眼于犯罪人本身,面对过去,以犯罪人其行为或者主观恶性为惩罚的基础,强调行为的“应得”,只是在个体层面上惩罚犯罪人,计算刑罚的效益。犯罪人得其应得便是正义,这种报应理念不仅忽视客观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也忽视了刑罚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共同的善的作用。
三、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融合的可能性和正当性
由上述可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各有利弊,均无法适应现代刑事理论的变化和发展要求。一体论是在对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优劣性有足够的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并试图将二者混合,建立一种互补修正性的正当性学说。一体论认为刑罚既有报应犯罪,又有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一面,应当调和对已然之罪的报应与对未然之罪预防,在施加刑罚时同时考虑这两个目的,使之互助生效。笔者认为,这种兼顾报应和功利的学说,具有可能性和正当性。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融合的可能性在于,报应正义和功利主义并不是根本上的水火不容。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对立,不是全有或全无的。在质方面,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不存在根本的对立。报应主义立足于行为本质,对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报复,而功利主义则通过苦乐算计规制决定对犯罪是否予以惩罚和予以多少惩罚。在常态之下,根据行为本质主义和结果主义所适用的惩罚应当具有一致性,因为正当的手段应达致正当的目的,正如费尔巴哈、哈格与赫希认为“人既应该是目的又可以作为手段”的辨证关系真正找到了报应与功利相统一之所在。当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发生错位的时候,通常是掺杂了其他非确定、非理性因素,这种非常态的结果不能否定在绝大数正常情况下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共处的可能性。而在量方面,报应主义为刑罚的幅度立定了一个基准,功利主义可以沿着这个基准,根据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上下浮动,总体上与这个基准平衡,而这种浮动的偏差也不能看作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必然对立。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谈法德互补构筑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有法无德,易使人之大部心智游离;有德无法,放纵至恶之徒为非作歹,唯德法兼备,正社会之风,助国之昌荣。
[-找文章到网]古往今来,法与德相容相生,相较相长。当历史的车轮驶入现代文明熠熠生辉、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绵长的车辙印证了这样一个定论——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特别是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彰显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法律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备之处,单纯依靠这样的法律来调整十三亿泱泱大国显然力不从心,而借助传颂千年的中华美德正是我们治国兴邦的又一法宝。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论述中概括法德关系的最精妙之语。它既从正面肯定了法的强制性,又从反面强调了德的规制力。正反比对,法德互补,“一荣一耻”充分地诠释了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和谐统一。
以遵纪守法为本文来自荣,既强调了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不容践踏,又教育了全社会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道德标尺。将法治寓于德治,以德治推动法治。
以见利忘义为耻,既蕴含着“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警戒线,又隐藏着惩治危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法律制裁鞭。德治与法治并重,教育与惩罚结合。
当今的中国是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物质文明的进步确实是中国重新屹立于世界之林的硬件条件。但相对薄弱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不容忽视。我们不得不承认,如今的社会,“见利忘义”之为比比皆是,且有愈演愈烈之风。如果说集贸市场的缺斤短两可以用“见利忘义”草草代过,那么英语四六级泄题、制卖假文凭、抄袭研究论文等行为就是对科学知识的践踏,假化肥、假农药就是对衣服父母的毒杀,假烟酒、假奶粉就是对人类生命的漠视,贩卖假钞、假证件就是对国家利益的侵蚀。所有这些“见利忘义”都起源于道德的缺失,归结为对国法的蔑视。因此我们说,“见利忘义”既是违反道德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也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行为。正如马克思说过,“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
我们提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就是要用道德的力量牢牢掌控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的“见利忘义”,就是要将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遇到的“见利忘义”这一不和谐音符置于道德的五线谱约束之下。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在符合道德规范的同时践行了党纪国法,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论文摘要]高校信息道德教育已经成为高校信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分析了当前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信息道德是指在整个信息活动中调节信息加工者、传递者、使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传播变得难以控制,伪劣信息、无用信息比重加大,全社会对信息道德问题日益重视,大学生是使用网络的主力军,因此,信息道德教育已经成为高校信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很多高校都在通过各种不同途径实施信息道德教育,但总的来说没有取得明显效果,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一、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信息法律法规不完善
自1986年4月开始,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互联网安全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和法规,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加入了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条文。随着这些信息法律的颁布实施,我国信息活动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有所改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立法还属于起步阶段,现行信息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信息市场、信息产权及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缺乏对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缺乏具体信息道德评判标准
信息道德主要包括网络道德和学术道德。我国早在2001年11月就颁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网络行为。但它只是对网络行为做了一些大致的规定,明确了哪几种典型行为是恰当的,哪些是不恰当的,但没有健全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这种行为的具体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不良信息是指哪些信息,哪种信息行为属于破坏网络秩序、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哪种情况属于侮辱欺诈他人的行为,哪种学术行为属于合理引用范围,哪些学术行为属于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这些都没有具体明确的道德评判标准,因此导致大学生对自身信息行为的善恶无法有效区分,道德评判显得非常困难。
(三)实施信息道德教育的主体不明确
传统观点认为信息道德教育工作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所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少数德育课教师是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的实施主体。但也有不少人提出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网络中心、图书馆、各教学单位等部门都应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大学生的工作信息道德教育工作。在各高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实施信息道德教育的主体不明确,“共管”往往变成了“不管”,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变成“盲区”。
(四)部分教育者的自身信息道德素质不高
现代社会浮躁之风同样吹进了高校,部分高校老师、科研工作者在科研过程中不能潜下心来搞研究,急于求成,不遵守信息道德规范,出现了论文抄袭、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气氛浓厚的大学校园中的教育者存在着信息道德的缺失,这不免愈发引发对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的担忧。
(五)信息道德教育教学设施较落后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各高校采取各种途径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校园信息化建设,但总的来说,多媒体教室比例不高,有的承担信息道德教育的信息检索课还在一般教室上课,有的教学实践基地的电脑还比较陈旧,无法做到端对端的指导和监控,使学生们始终缺少信息的切入点和锻炼机会,教学效果不佳。因此,很多大学生选择了在条件更为“优越”、气氛更为“宽松”的宿舍或网吧进行上网,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各种不良的网络信息行为也随之在这种放任状态下泛滥起来。
(六)信息道德教育的教材明显缺乏、内容不明确
目前大部分信息检索课教材中没有信息道德教育的专门篇章,只有极少数的新近出版的教材提到了信息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但都是从理论层面上阐述对大学生进行信息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分析。有的学者提出信息道德教育应包括信息道德观念、信息道德意识、信息法律法规、信息犯罪、信息垃圾等内容,但目前高校尚无统一的信息道德教育内容及教材。
(七)信息道德教育方式单一
涉及信息道德教育的老师大多是以命令、说教的语气要求学生不接触有害的信息、不发生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缺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教学方法,没有系统的教学内容和统一安排,也没有提供与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相配的学习辅导资料。所以在信息道德教育的课堂上就出现了教师授课随意性非常大。
(八)缺乏信息道德教育评价机制
高校实施信息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信息道德习惯,信息行为始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如何针对大学生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道德评价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信息道德的内涵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相应的信息道德教育评价机制。
二、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的对策
(一)广泛开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高校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电视、校报、展览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教育大学生全面、客观地了解信息,提高信息鉴别能力,增强信息法律意识和信息道德观念,保证其真正成为网络中的道德主体,主动承担起维护网络秩序的重任。
(二)制定具体的信息道德评判标准
对大学生进行信息道德教育首先应该考虑制定具体的信息道德评判标准。高校可以参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大学生做文明网民倡议书》等规定,结合大学生实际情况,按开发信息产品过程、查询信息、利用信息、传播信息、休闲娱乐等分别制定具体的信息道德规范,要求大学生严格遵守。可在校园网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道德规范栏目,将《关于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若干意见》《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手册》等信息管理制度放入信息道德规范栏目中,对本校学生的上网时间、上网内容、上网范围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通过这些具体的信息道德评判标准,帮助大学生树立明确的网络是非观。
(三)利用文献检索课开展信息道德教育
网络时代文献检索课呼唤信息道德教育,文献检索课老师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的实施主体,通过向大学生介绍一些知识性和学术性较强的网站,引导他们在学习、写作过程中正确使用学术信息,在相互交流过程中实现潜移默化的信息道德教育。信息检索课教师在教学生熟练掌握检索方法和技能的同时,要言传身教,促使学生自觉遵守各种信息道德规范。
(四)改善信息道德教育教学设施
高校应继续加大经费投入进行校园信息化建设,在硬件上,要加快网络进学生宿舍的进程,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在课余时间将公共机房对全体学生免费开放和使用,这样可以将大学生从社会不适宜的网络环境中争取过来。软件上,要主动占领校园网络阵地,以宣传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果的宣传,使校园网真正成为全校师生共同的网络精神家园。
信息道德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信息检索课教师,高校图书馆应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改善信息道德教育教学设施,建立一个集电子资源检索、阅览、咨询、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的信息素养教育培训基地。加强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提高文献信息保障能力, 是实现和改善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的必要条件。
(五)在文献检索课教材中增加信息道德教育内容
信息道德教育在文献检索课课程体系中目前还处于边缘地位,要不断加强研究,逐步形成信息道德教育系统性的理论和实践框架。信息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信息、信息道德、信息交流、信息安全、信息垃圾、信息素质教育、信息法律法规、信息犯罪、心理健康教育、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要突出案例分析,最好以大学生平时经常发生的信息检索行为、上网活动为主线,通过学生关注的焦点等生动的案例,向学生具体阐明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不道德的,什么行为是应该加以约束和禁止的。通过借鉴世界发达国家信息道德教育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伦理道德、法律等国情,编写与信息时代要求与特点相适应的专门的大学生信息道德教材。
(六)改革信息道德教育方式
通过加强校园网的内容建设,把国内外优秀的影视作品、世界名著搬上网站,把教师制作的优秀的课件及学生的优秀作品等搬上网站,组织学生有目的地进行浏览,促进学生的信息道德向预期良好目标发展。
将信息道德教育内容融入信息检索课程活动之中,比如在学习“上网搜集资料”时,让学生搜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资料。
聘请高校辅导员为图书馆导读馆员,把那些有助于青年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和开阔眼界的优秀的信息道德书刊推荐介绍给大学生。
尽量利用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利用虚拟社区、师生博客在网上组织讨论;通过校园论坛进行信息道德知识宣传,利用网上聊天功能进行答问;对典型案例进行征文讨论;举办信息道德法律法规竞赛活动等。总之,要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要坚持以理感人,以情动人,在平等尊重的沟通交流中进行信息道德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信息道德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信息道德教育评价体系和机制
要选用科学的信息道德测量标准和统一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对信息道德教育的过程及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以对信息道德教育活动起反馈调节作用,为信息道德的目标确立、内容选择、方法选用提供科学的依据,让信息道德教育的效果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可,特别是得到大学生的认可。制定信息道德教育评价体系和机制要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对大学生的网络信息行为,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价过程中要考虑大学生作为信息道德主体的承受能力,既要注重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不能忽视其自身的权利要求。
大学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较为集中的人群,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并系统地开展信息道德教育活动,才能发挥信息网络对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积极作用,才能增强大学生的信息道德责任感、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自控自律意识、增强大学生对垃圾信息及有害信息的“免疫力”、自觉地抵制有违信息伦理精神和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信息,从而维护信息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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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丽芳.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伦理道德探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5(4).
摘要:诚信,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刻意义。大学生作为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才,不可无诚信。然而,大学诚信现状并不乐观,本文探讨了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诚信;大学生;对策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随着人类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提高,诚信变得越来越重要。市场经济要求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信用氛围。但这些年来,我国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如何增强当代大学生诚信度,是高校德育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诚信现状
目前从总体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存在诚信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甚至恶意挑战道德准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抄袭作业,考试作弊,剽窃论文。一些大学生把刻苦钻研、忠诚老实视为反常,而把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视为正常,甚至连毕业论文都成篇抄袭,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学生缺乏诚信,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思想观念。
(二)虚伪包装,能力“注水”。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人才资源配置体制还不完善,一些学生在就业时为了能找到一份好工作,不惜采用编造事实、制造虚假材料的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在求职中,填写虚假职务、伪造证书和履历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不还贷款,拖欠学费,违反契约。当前我国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以资助家庭紧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为目的,以学生的人格和信誉作为担保的贷款。
(四)行为失范,道德失信。现在大学生借书不还、偷盗、赌博、酗酒闹事、破坏公物、撒谎等行为屡禁不止。
二、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正处在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中,公民的道德观念较为淡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强,信用基础比较薄弱,新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导致失信浊流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泛滥成灾。从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到社会关系中人际交往感情的淡薄、诚信的缺失、安全感的缺失等,使人们对传统道德观念和诚信原则发生了动摇和怀疑,也对大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学校德育存在偏颇
从学校教育方面来看,诚信育人的观念不够强。不少高校往往只注重教授文化知识、技能,而忽视了道德教育,尤其在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方面观念淡薄。此外,当有些学生由于不诚信将要受到处罚时,一些教师竟然表示同情,甚至为他们说情、辩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家庭对诚信教育不够重视
家庭是学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然而现实社会中的家庭教育却存在很多问题。在应试教育体制背景下,很多家长把关注点放在提高孩子学习成绩和培养才艺技能上,而对诚实守信等道德品质的培养却只是“轻描淡写”。甚至有的家长还把不诚信的思想和行为传播给了孩子。不当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逐渐失去了其原有的诚信品质,学会处事“圆滑世故”,而这种特质一旦形成,就很难再改变。
三、增强大学生诚信的对策
(一)全面理解诚信的涵义,引导大学生诚实守信
高校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诚信在道德层面上的涵义,却忽视了从法律角度进行诚信教育。首先,要将诚信在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的涵义向学生讲深、讲透,使学生明白诚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郑凌云说过:“诚信又是一个法律范畴,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讲究信誉,恪守信用,行为合法,不违背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信是实现自我合法利益的前提,维护诚信其实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既要通过道德的“自律”提倡诚信,又要通过法律的“他律”规范诚信。法律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会明确地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制裁;而道德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却无强制性后果,制裁手段也只限于舆论的谴责,如果当事人公然蔑视舆论,道德便对之无能为力。
(二)要创造良好的校园信用环境,将诚信内化为价值追求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以及校园文化建设,都应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学术氛围。结合学生思想状况,科学确定活动内容,有效实现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全方位指导,让学生自主参与、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在关注诚信、思考诚信、了解诚信、实践诚信的过程中,将诚信这一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价值追求。
(三)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规范信用考评体系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诚信承诺书、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品行说明、诚信纪录、学习情况、健康情况、经济情况、个人意见、学校意见等。学校首先要选好诚信教育与管理的“切入点”。在每年新生入学教育中向新生发起“诚信倡议”,开展“诚信大讨论”、“诚信辩论”,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与新生签订承诺书,并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将伴随学生度过四年大学生活。李国庆在书中给过建议“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同时,还应规范大学生信用考评体系,形成学习诚信、经济诚信、生活诚信、择业诚信四大评价标准,对诸如考试作弊、不按时贷款、不履行就业合同等具体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并进行跟踪测评。以此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入党、申请助学贷款、评定奖学金等的依据”。
总之,当代大学生诚信教育是当前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教育者我们应结合具体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为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北华大学)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诚信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培养大学生成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主要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来探讨高校诚信教育问题。就大学生在各个方面存在的失信行为,透彻地分析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指出高校诚信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较为细致和系统地指出了高校诚信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就如何整体构建大学生诚信教育体系,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些思路和看法。
1高校诚信教育的内涵
诚信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让受教育者加强对诚信的道德认知,形成诚信的道德情感,强化诚信的道德意志,并外化为诚信的道德行为,最终形成诚信人格和诚信世界观。
2当代大学生失信行为表现
2.1学习失信学习中不讲诚信是大学生最为严重的失信行为,突出表现为考试作弊、学术欺诈,成绩单造假,抄袭作业及论文、上课迟到甚至旷课、编造实验数据等,由于学校对学生的学习失信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造成了部分学生抱有一种侥幸与投机的心理。
2.2生活失信除学习之外,丰富多彩的大学生生活也是失信的重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入党、评优动机不纯,恋爱动机不诚,借物不还,在老师同学面前表里不一,浪费水电现象严重,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反映问题夸大其词,恶意欠交学费,制造虚假履历等。
2.3精神失信精神失信的主要表现为部分同学由于缺乏理想与追求,不求上进,不思进取,精神颓废,善于散布无中生有的小道消息以寻求刺激,更有甚者别有用心,加入非法宗教组织,组织煽动非法集会;另有部分同学沉迷于网络而不能自拔,利用匿名身份进行撒谎、欺骗、诽谤等,在虚拟的世界中找到暂时的解脱。
3高校诚信教育缺乏实效性
高校诚信教育是影响大学生诚信状况的直接因素。调查表明,当前高校诚信教育缺乏应有的实效性。主要表现为:
3.1对诚信教育重视不够诚信教育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和谐社会条件下时代的呼唤,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养新时代高素质建设人才的必要途径。
3.2诚信教育内容模糊在当前高校的诚信教育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诚信教育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在众多人心目中是一片模糊。对于诚信教育应该有哪些内容,许多教师表示说不清楚。多数大学生表示积极赞同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但谈及诚信教育内容时则陷入了混乱状态,不能清晰地说出自己所赞同的诚信教育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3.3诚信教育方法单一影响诚信教育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方法的运用。当前多数的诚信教育停留在传统的说教上。诚信教育不能局限于一种方法,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4大学生诚信教育体系的构建
4.1以“两课”为依托,把诚信教育引入课堂高校“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和基本环节,在诚信教育中应发挥其独特的教育功能。但在过去的“两课”教材中,有关诚信的内容却没有或很少提及,诚信教育当然成为课堂教学的盲点。因此,要深入研究“两课”教学与诚信教育的内在联系,重视挖掘教材中的诚信内容,将诚信教育渗透在“两课”教学中,通过“两课”教学主渠道,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在“两课”课中,结合人际交往原则及友谊的建立与维护,帮助学生理解在人际交往中坚持诚实守信的重要性;结合“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的内容,向大学生介绍我国各个时代的思想家都十分重视诚信,并留下许多发人警醒的言论,强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把它传承下去;结合“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向大学生指出为何我们把诚信作为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强调诚信有何重要意义等。在法律基础课中,结合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内容,让大学生了解这些重要法律规范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使学生们了解法律能为诚信者提供什么保障,失信能带来哪些法律后果,从而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引导大学生树立“信用至上”的法治理念。总之,只有各门课着意渗透有关诚信教育的内容,在课程上形成诚信教育合力,才能提高大学生诚信认知水平,从而逐步树立讲实话、守信用的道德观念。
4.2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校园诚信实践道德素质的养成,除了正面的引导和灌输等直接教育之外,组织一系列相关活动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一种“迂回”式地隐性教育方法,它是将教育的内容和目的渗透在各类活动和载体中,使受教育者在参加活动中不知不觉地受到活动“氛围”的熏陶,提高自身素养,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学校可以鼓励大学生大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辩论赛、演讲赛、主题报告等各类文体、科技活动,加深大学生对诚信道德的认识与理解:也可以组织学生参观诚信的企业和监狱,切实感受诚信与成功、失信与失败的关系,从而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认知与情感:还可以组织大学生进行以诚信为主题的社会调查活动,使他们在活动过程中认识到诚信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对个人、社会、国家发展的价值和重要性,以及当前诚信缺失对危险性等等,从而体会到诚信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诚信品质的培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国家的政策、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社会、学校、家庭环境的改善,学生本人的努力以及校内外教育的整合等方面。只有在制度和法律、伦理和文化、教育和舆论等多方面合力的作用下,才能取得明显实效,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刁一能达至大成,而且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必须对诚信教育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在教育实践中改进理论和实践模式,使之实效性更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