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3:09: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托投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信托金融产品风险委托人控制
一、我国信托业风险分析
随着《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许多信托公司迅速推出了大量的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隔阂,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我们在对此感到欣喜的同时,还应对信托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强有力的控制,以使信托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1.信用风险。信托行动中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受托人信用存在的不确定性而对其他信托主体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受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经营的生命线,而委托人正是出于对其无比的信任才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而一旦信托公司丧失了信用,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会迅速被市场所淘汰,甚至还会对同业其他企业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在经营中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努力锻造本企业的金字招牌。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委托人因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这些信托计划一般属于中长期金融产品,但是没有一个可以进行法定交易的平台,这就使其极其缺乏流通性,其流通性甚至远远比不上债券等其他投资工具。一旦宏观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的变化,委托人就有可能会面临损失。因此,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是信托业一个急迫的课题。
3.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根据信托法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承诺或保证信托产品的收益,而其风险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信托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控制,造成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以往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4.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根据信托法规,信托公司应对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手段落后,在财务状况发生危机时还全然不知,更没有建立起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之间的防火墙,容易引起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5.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信托公司的管理不善给其他信托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公司以往大都属于国有独资的行政性公司,其内部往往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多数公司没有做到政企分开,在经营过程中受政府干预较大,缺乏科学管理的机制。这种较为弱化的管理模式往往会给委托人及其收益人带来较大的风险。
6.法律风险。指当信托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与法规不相适应时,公司就面临不得不转变经营决策而导致的风险。在我国《信托法》已出台,与其相配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而信托业有着强烈的拓展新业务的冲动,因此在高速发展的信托业与滞后的法规建设之间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二、信托业风险防范与控制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重新登记,80多家资产质量较好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在此过程中,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信托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信托业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但此时我们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充分借鉴西方同行的成功经验,在开拓新业务之前,首先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1.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英国著名的百年银行巴林银行,由于缺乏内控机制,竟然毁于一个普通交易员之手。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发育初期,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市场规则体系,在这种条件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勇于从自身做起,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1)全员参与,制定信托机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首先要制度先行。必须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领导体制上,要充分体现监事会的监督制约职能,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活动违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动员全体员工,充分发现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风险,只有全员参与风险控制,才能把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联系起来,上下一致,相互协调,形成一个严格防范风险的工作体系,将防范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机构,落实各级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作为信托机构的大事,必须要有专业的部门来抓。这个部门应直属总经理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风险管理的工作。通过此部门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并使之责权明确、相互促进、协调统一,严格落实已制定的责任制度,并积极开展风险教育,组织群众性的风险控制活动。
(3)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保证业务稳健运行。信托机构一旦发生业务风险,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会使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失,重则会立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信托机构要对经营风险实行严防死守的态度,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实现信托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的控制、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基金风险的控制、会计系统的控制、授权授信的控制和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全面贯彻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并有利于防弊查错,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
(4)完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建立合理规范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信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取决于其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健全程度。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此对公司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体系,它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与权力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时,所以遵循的规则与程序。信托企业只有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结构,委托人与收益人才会对其树立起高度的信心。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包括:稳妥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办法,可以转让和转移自己的股份;及时、定期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利润分红。股东有权参与并了解有关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交易和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必须受到禁止,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得到补偿。利害相关者应当能够得到有关的信息。
(5)建立信托风险基金制度,提高防范系统风险的能力。在银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建立信托业基金制度。各信托机构应按每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存,统一交由银监会管理。当信托机构整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可用此基金挽救陷入经营困境的信托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风险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机制,又拥有金融风险补偿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经受起金融风险的考验,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6)保证信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作为公信力很强的信托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信托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阶段目标;公司股份的分布;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可预见的风险因素;重大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
2.健全信托法规,从外部控制信托业风险。信托业能够健康地发展,必须要以法规来引导。在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初期,信托立法滞后一直是困扰信托业界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20多年来,信托业一直在银行、证券、保险的夹缝中生存,始终走不出整顿、发展、再整顿、再发展的怪圈。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信托业的问题与困境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和政策性现象。因此,健全法规并与国际接轨是信托业的当务之急。
「摘要随着信托业“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信托产品相继问世,建立健全信托业务会计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信托业务”以外,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系统的核算制度。本文从信托业务会计概念、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信托业务会计假设、信托业务会计要素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为科学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信托业务会计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信托业务会计假设信托业务会计要素
一、信托业务会计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应是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Use制度的运用须以财产所有者对受托人信任为前提,故以其为代表的财产处分方式,被称为信托(Trust)。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各国对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信托行为的产生和信托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所有者必须对某人或某组织充分信任,并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其管理、经营;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必须达成某种形式的信托合同,约定对某项事宜进行委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设立信托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信托的本质是对财产的管理,最终目的是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可见信托财产是贯穿于信托全过程的核心主线。信托业务会计是反映并监督信托业务是否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专业性工作。
信托业务会计涵义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义,《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现阶段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定位于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业经营体制,这一体制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一是信托业务银行化,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方式组织和经营资金,人民银行也按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业,从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本应具有的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兼营业务混业化,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经营银行、证券、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等非金融业务,使其丧失了明确的发展方向。由于定位不当,信托行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虽曾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暴露的问题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对信托行业进行五次清理整顿,最终才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于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既主要从事信托业务也从事非信托业务的事实,因此需明确信托业务会计不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另外信托业务会计也不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会计。因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按照信托业务性质还应包括从事受托理财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公司等。我们认为会计是参与经济组织信息管理的一个特殊系统,因此本文将信托业务会计定义为信托业的组织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对其受托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财产的信息管理与监督系统。
二、信托业务会计目标探索
信托,按其词义,就是相信和委托,“信”是“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托”是“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信托就是“信”和“托”的有机结合而构成的行为整体。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目标的确定应倾向于受托责任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拓展。首先,受托方应承担如实地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以便解除受托责任;其次,受托方还应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也就是受托人不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信息,还需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按照行业标准执业的、值得信赖的、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进行财产管理的;另外信托起源于英美国家,盛行于西方世界,我国引进信托制度却屡屡受挫,原因何在?本文认为这与信托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有关,我国本身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表现在企业理财中即“人治”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国家、企业制定了许多制度、规章,但企业在理财中不按制度办事现象司空见惯。这与英美等国家重法制、重信用的文化特点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我国发展信托事业必须加强监管,信托业务会计除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外,还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利于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忠实、努力地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信息。
信托业务会计的目标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如实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二是提供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值得信赖的信息;三是提供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执行信托业务的信息。
三、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探索
由于信托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使信托业务会计具有特殊性。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应在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上,进行内容的拓展和必要的修正。
(一)业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解决的是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有多大。在该前提条件下,会计只为本会计主体服务,以本会计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本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界定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需明确以下问题:
1.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不是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信托法》要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由此产生这样的疑问,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否仍界定为信托业务组织机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是否意味着必然产生新的会计主体?一个单位内部是可以存在多个会计主体的,这取决于公司是否设立内部核算单位,但不管设立多少内部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不同内部核算单位的报表都应汇总反映,也就是公司有选择权,可选择建立还是不建立内部核算单位。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是两种实质完全不同的业务,非信托业务属于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属于代人理财业务,两者是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汇总反映的。1993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纳入信托投资公司同一核算系统是基于信托发展的前期,信托业务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其实也是由于对信托的模糊认识。《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可见以信托业组织机构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显然不能明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范围,还会导致更多认识上的偏差,比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汇总报送等。因此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能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
2.信托业务会计必须有新的会计主体。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谁?能否界定为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就类似于记账机构,显然不符合信托的本质;另外《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受益人,可见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妥当。能否把信托业务界定为会计主体呢?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回答信托业务会计只为信托业务服务、信托业务会计以信托业务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信托业务,但显然以业务为主体不符合会计主体的涵义,在这里会计主体被定义为特定单位或组织。本文认为会计主体的界定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其本质,会计主体就是在于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信托业务应该可以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另外基金论的出现为以业务作为会计主体提供了佐证,基金论是以经营活动单位为基础,考察其经济活动,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理论,它摒弃了业论中的以业主为中心的人格化关系和实体论中将企业虚拟为一个经济实体和法人的观点,而是以一个经营活动的单位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提出基金就是基金会计的核算主体。基金本身就是信托的一种,可见以信托业务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合理的。
3.在解决了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信托业务的前提下,还应明确究竟是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还是将全部信托业务纳入同一核算系统。要明确这一问题就要看信托业务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人是谁。每一信托业务面对的是不同的信托客户,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在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信息时要遵守信托信息保密义务,只提供受益人或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而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情况应该是全面反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所有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主要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提供旨在他们了解信托财产有效管理的信息,因此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更合理。因为对不同委托人而言,无论该信托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是简单还是复杂,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必须单独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并向具体受益人分配收益。至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可汇总,容易做到且不影响报表报送目的的实现。
(二)信托存续经营假设
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企业也不会重组、消失、撤消或破产。如果以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首先须明确信托业务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的期限还是指信托存续的期限。其次应明确企业的存续是否是信托存续的必要条件。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期限是设立书面文件可以选择的记载事项,也就是某些信托业务可能没有明确的信托期限,故信托业务期限不能以信托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而应当是信托存续的期限。另外《信托法》还规定,信托存续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可见信托有相对的独立性,信托的存续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或者委托人的变化而变化,只取决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也就是说信托业务会计仍然需要持续经营假设,只不过表述的内容需适合信托特点,即信托存续假设是指信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在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信托财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出租、出售、投资、承担债务,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确立为信托资产计价和信托损益确定提供了基础。当然信托存续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永远存在下去,当有证据表明不能继续,即信托终止,需放弃信托存续经营假设进入信托清算。
(三)契约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由于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存在,有必要在信托存续期分期进行会计核算,以便及时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会计信息,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及时了解信托业务经营、运作、风险情况。会计期间的划分是人为的,究竟如何分期?信托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信托当事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因此这种行为又具体表现为契约行为;另外拥有财产的人之所以要设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具有管理能力的人进行管理,是因为自己不具备管理的能力或者虽然具备管理的能力但可能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而无法亲自管理。可见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看是提供有偿服务,只要受托人不违反信托契约,忠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信托财产的损失就由受益人承担。这种复杂的信托关系必须只能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保障。受益人由于不参与信托资产的管理,一般不能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却承担着信托风险,作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必然在契约中具体规定受托人什么时期报送会计信息,而不同的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由于对风险的反应程度不同及会计信息对其判断信托风险、收益的有用程度不同,因而必然形成不同会计间隔报送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实时信息,这就得看双方的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契约分期假设可作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至于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会计信息可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信托业可按规定汇总、报送,不影响契约分期假设的成立。
(四)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核算应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信托业务会计同样需借助货币进行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核算,并为使信托业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相互可比,货币计量假设也应假定币值不变。但是信托业务会计特殊的地方是受托人从事信托业务是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的,却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也就是通常赋予了信托业投资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仅对信托管理中没有遵循行为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可见受托人的行为标准对于受托人正确地履行管理信托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非常笼统,很难量化,因此本文认为受托人为解除受托责任,需提供有助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及监管部门判断其财产管理行为是否遵循行为标准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只凭货币信息是难以合理判断的。因此基于信托业务的这一特性,信托业务会计不仅需提供规范的货币计量信息,还需提供规范的非货币计量信息,因此信托业务会计必须建立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四、信托业务会计要素探索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对信托业务的核算设置了两大类会计科目:信托资产来源类与信托资产运用类。会计科目是会计要素的具体化,由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两类会计要素即信托资产来源与信托资产运用。在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三类会计要素即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
我国《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可见信托利益归于受益人,那么根据“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信托法理念,信托关系一经确立受益人就不应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虽然《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中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说明是谁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只隐含说明信托是一种不完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或受托人名义上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既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核算,又不能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资产运用和信托资产来源作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这一迂回战术的使用使得信托业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上相距太远,有悖于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其实信托资产运用在实质上就是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来源主要就是信托受益人权益,只不过这种权益既不同于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又不同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债权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本文认为采用信托受益人权益更符合《信托法》确定的信托是一种财产不完全转移的管理制度的规定。
明确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还需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信托业务会计是否存在信托负债会计要素,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的规定,但制度并不是说信托业务在运作过程中不能有负债,而是说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业务的负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从事的五项禁止行为,其中前三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可见制度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负债业务的发生,但不是说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没有可能产生负债。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所设计的“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实为信托业务产生的负债类科目。
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为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和信托损益六要素。其中信托资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并由其控制的资源;信托负债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信托受益人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信托收入是指信托业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信托费用是指信托业务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某项信托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信托损益是指信托业务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在数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与信托费用的差额。
论文摘要: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已成为商业信托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角度,分析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现状与问题,是重构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的有效途径。
由于缺乏孕育商业信托持续健康发展的 “土壤”我国商业信托的发展几经调整。为了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对商业信托的发展和监管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会计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产生,离不开高质量的会计规范,商业信托会计制度也应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如何从信托会计监管的角度出发,探究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之路,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方面尚显得有些不足。
一、 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现状与分析
(一)会计监管的基础环境存在先天不足
从目前来看,商业信托公司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等根本性问题。尽管信托公司都已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设置了完备的机构,规章制度也相对健全了,但 “形备而实未至”现象仍普遍存在,会计监管基础薄弱,导致少数信托公司忽视风险、违规使用信托资金 ,损害了整个信托行业的信誉。根据 COSO报告的 “五要素”理论,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监督是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控制环境如果出现问题,其余的都将是 “空中楼阁”。
(二)会计监管规范缺失,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经过若干次清理整顿以后,有关主管部快了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 ,2000年以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新 《企业会计准则》、《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这些法规对于摒弃行业行政整顿的做法,加强法律监管,引导商业信托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从会计监管的角度立法则是近几年的事,发挥的作用尚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会计监管主体的责权利不够明确
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行为的具体实施者,目前有人把会计监管的重任寄希望于信托公司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作为受聘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之一主要对公司领导负责。尽管会计人员的监督作为会计监管体系的部分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基础作用,但从性质上来讲 ,它仍然属于信托公司的内部 自我约束行为,会计人员监管的功能在逐步弱化,采取强化会计人员的监管职责来解决商业信托会计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一制度安排显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有人主张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担负起信托公司会计监管的责任,但由于中介行业的激烈竞争,成本收益原则的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很难处理好经济利益与业务质量、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其会计监管作用也就大打折扣;至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则是会计监管规则的制订者和管理者,一般不直接参与信托公司会计监管,监管的权力较大,但责任不够明确。
(四)会计监管手段存在不足
会计信息化环境对商业信托会计监管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会计监管,就会大大提高会计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较多的采用现场监管的方式,委派专门人员进入被监管信托公司,进行实地会计检查,而较少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信托机构主要业务活动和关键会计指标进行全面、连续的实时监控,进而根据其存在的各种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构建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的设想
新制度经济学家中,舒尔茨、诺斯、青木昌彦等都曾经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进行了定义,他们表达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简单的讲,制度就是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各种规则。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笔者从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在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正式制度方面
正式制度又叫正式规则或硬制度,指的是某些人或组织自觉和有意识地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则以及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签订的正式契约。 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它就成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必不可少的工具了。正式制度可以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学习,也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酝酿形成,但其作用的真正发挥还必须依赖于社会认可以及与非正式制度的相容。
1.构建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信托公司会计等多方合作的监管框架,在制度安排上,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1)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规则,完善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商业信托机构的会计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抽查,同时负责监管为信托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实施对社会中介机构会计监督的再监督。
(2)要求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商业信托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由于社会中介机构没有由直接经济利益所带来的会计监管动力,又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容易与信托公司之间形成“合谋”,因此要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让具有一定资质、能认真执行审计准则的中介机构参与商业信托公司的会计监管,避免让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成为一种与信托公司进行交易的例行公事。“乱世用重典”,对于违规的信托公司及协同舞弊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内部会计监管,依据《会计法》第四条的规定,强化单位负责人会计监管应负的主要责任,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夯实商业信托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
2.继续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系统性、前瞻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一系列会计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管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制度功能是允许资本雄厚、信誉良好的经营者进入信托行业,限制未来风险和制度风险。只有那些符合基本条件,通过严格审核程序的信托公司才具有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并且对其经营权实行年度审核制,对违法、违规的信托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实行程度不同的惩罚,直至退出商业信托行业。
(2)资产分开管理制度。即要求托管资产与公司的自有资产严格分离。资产分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在各信托参与方之间形成一种监督制衡机制,有效控制风险。在资产分开管理制度中,明确信托基金由外部保管人进行管理,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资产分离,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信托基金,可以大大减少骗取和盗窃信托基金资产的机会,同时,通过拒绝执行信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违规操作的指令,还可以强化保管人的谨慎监管意识。
(3)投资比例限制制度。投资比例限制制度,又叫投资组合制度,投资比例限制的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降低风险、制度风险,要遵循谨慎性、安全性、流动性、风险分散性的原则,限制投资范围,合理确定流动性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等之间的持有比例。
(4)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在竞争型、投资运营型的信托基金运作模式下,社会公众需要获得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选择,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成为一种运用越来越广泛的信托监管制度。对于整个信托投资监管体制来言,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要不断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在格式、内容上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信托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信托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信托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要以2008年信托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契机, 加强会计监管。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利于客观地反映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便于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当局等信托关联方对信托公司的了解,增进对信托公司乃至信托业的信任。对监管者来说,统一、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利于其分析、评估同质同类信托机构的风险状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强化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在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非正式制度方面
非正式制度是指对人的行为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正式制度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被理解为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人们主观意志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如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文化传统、习惯习俗、意识形态等。 非正式制度对于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在短期难以内化为自己制度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是非强制性的,必须借助于正式制度的支持,尽管如此,非正式制度仍然是加强会计监管的基础与关键,并且常常为人们所忽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非正式制度的缺失。为此需要从以面几方面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非正式制度:
1.加强会计监管文化的建设
我国是有着深厚民族文化底蕴的国家,非正式制度资源丰富,其中的监管文化演进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对监管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在信托公司内部弘扬会计监管和制衡的文化,努力发挥会计监管对改善经营管理的促进性作用,在信托公司外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平等和信任的文化,逐步形成广泛的信任机制和平等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监管者的积极作用。
2.发挥商业信托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 自律监管
行业协会往往能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与被监管者之间形成一个平等对话的机制,疏通信息沟通的渠道,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避免把信托监管变成信托管制。通过信托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规范管理,协调行业内部矛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制定好自律规则和执业标准,发挥惩戒作用,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宣传信托市场和信托产品,引导业务创新。
3.加强诚信教育,形成一个 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
道德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秩序最根本的维系者。诚信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要不断加强对信托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对其他会计监管者的道德观念科学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当然,要认识到诚信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既要进行正面引导教育,也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会计监管人员树立诚信观念,更新业务知识,从而使会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商业信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总之,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正式制度不尽完善,但在构建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过程中,不能生硬的照搬西方的正式制度来监管,这样 “移植”的西方模式必然失效,所谓 “橘生于西为橘,橘生于东则为枳”。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多管齐下,实行严格的多层次会计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此外,在监管过程中还要不断创新监管工具,用计算机及其信息技术不断完善会计监管手段。比如,可以将信托公司的会计及其它管理信息通过网络浏览器与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建立连接,从而让会计管理软件产生的信息在规定的访问权限内,让公司外部的人员使用,加强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动态监控。
注释 :
① 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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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电一体化;融资优化
近年来,由于燃煤价格不断攀升,导致“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日益突出,火电行业出现大面积的政策性亏损。煤电一体化项目煤源稳定,燃料价格不受煤炭市场制约,不需燃料运输费用,可大幅降低发电成本。煤、电、运一体化经营,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实现强强联合就成为了各地不断涌现出的项目新兵。
1.煤电一体化项目融资的特点
煤电一体化项目初始投资成本大,其投资成本既包括电厂部分投资也包括了煤矿部分投资。以2×1000MW电厂配套年产800MT煤矿的煤电一体化项目为例,该项目仅电厂部分投资约达70亿元,煤矿部分投资约达40亿元,总投资达110亿元。
投资额巨大是该项目的显著特点。由于项目极大得利用了坑口能源的便利条件,煤炭运输成本低廉,使得作为项目主导产品的电力成本显著降低,因此,该项目往往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优势。因此,当前在国家积极推进绿色煤电一体化项目发展的同时,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模式,为项目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至关重要。这里笔者遵循企业融资成本与收益相适应原则,采用啄食顺序理论设计出如下融资途径供煤电一体化项目选择。
项目融资根据融资来源的不同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节约成本的一种方法,大部分煤电一体化项目应该首先选择内部融资。对于企业而言,这种筹资渠道的财务风险比较小,它使企业的实力增加的同时,相应增加企业的信用度,从而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由于项目投资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风险较单纯的电厂项目投资或单纯的煤矿项目投资显著增强,因此,内部投资往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特点尤其是在煤电一体化项目的启动阶段凸显。另外,由于内部融资往往无资金成本压力,不会带来项目投资成本的巨额攀升,因而,它是当前煤电一体化项目融资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充分挖掘了项目投资主体的资金潜力后,才可以考虑向外部融资发展。
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很难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于是外部融资就成为公司为保持迅速发展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在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外部融资通常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证券市场寻求融资的渠道。
2.煤电一体化项目融资方案的设计
2.1 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包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也包括企业发行的债券、民间信贷等。债权融资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控制权,投资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力,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配红利的权力。煤电一体化项目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渠道可以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为这类融资一般具有利率低、政策性强、公共性特点,其融资成本介于商业银行与财政之间,所以应该是银行贷款的首选。第二,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贷款。由于煤电一体化项目往往是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可以利用政府的影响力,直接拿到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第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如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等,也是煤电一体化项目可以争取的融资渠道。为鼓励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有些国际金融机构在很多细分领域都有资金规划,因此,煤电一体化项目可向有关国际金融机构申请国际融资。
2.2 争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债券融资是长期债务资本融资的一种方式,符合国家要求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的政策取向,而且与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
(1)筹集资金规模大、期限长,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2)债券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可以锁定企业的利息费用支出,规避利率风险;(3)以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债券替换其它债务形式,降低综合融资成本;(4)具有明显的财务杠杆作用,同时债券利息在税前列支,可以减少税收支出;(5)避免企业股权被稀释,不影响原有企业的管理结构和控制权;(6)债券融资理念具有新意,通过债券上市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营能力。
债券的主要缺点是:必须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集中兑付,且有刚性,债券额度受国家控制。煤电一体化项目的推动是对电力建设的有力支持,同时必将为电力债券市场带来活力。煤电一体化项目公司将进一步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为公司加快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2.3 信托融资
在国外,信托业务是与证券、银行业务并列的三大金融支柱之一。信托的简要含义就是信任委托,它是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所有权为前提,依照一定的目的,委托人将财产、资金或其他资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运营的经济行为。简单地说,信托业务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业务品种上看,信托业务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股权信托、债券信托、动产信托等。在我国,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能将众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闲散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投资于产业、资本领域,或用于货币市场的运作。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对拓展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渠道,缓解投资与融资之间的供需矛盾,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4 合理利用外资
从80年代初开始,多年来电力行业利用外资进行了多种融资方式的尝试,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外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如购买国外设备)、项目融资(包括BOT方式)以及合资或合作、成立合营公司、境外发行股票、项目发债等。不同形式外资各有优劣,如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提供低息贷款,不过常附有购买设备等附加条件。利用外资是对公司电力建设资金的有力补充,此外在引进资金的同时还能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近年来的外汇体制改革更为煤电一体化项目利用外资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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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军卫.华泰电力公司融资方案研究[D].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2006,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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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段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住房绿皮书》及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2-2013)。绿皮书中明确提出,建议取消期房预售制度。而在住建部的记者招待会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商品房预售制度短期内不会取消。此举无疑让房地产商暂时松了一口气。其实,商品房预售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广受争议,这些年来,更是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那么,是否应该将预售制度取缔呢?本文通过分析取缔预售制度将带来的影响,认为单纯取缔并不是一剂良药。进而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使预售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市场准入;信息披露 风险承担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购房者支付一定预付款或者定金,在将来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行为。[1]商品房预售制度法院自香港,传入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较晚。经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屋买卖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选择预售方式,这也成为我国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
虽然预售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也出现了各种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无视法律法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暗地从事商品房认购或变相预售等违规行为;也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规避商品房预售监管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巧立名目,变相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或房款;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违规销售行为……
就笔者而言,对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借用住建部部长姜伟新的发言,在改革房产制度中,不应采取过激手段。预售制度的确存在诸多弊病,但其在发展中也呈现了诸多的优势。商品房预售将来之发展无疑存在极大变数,但就近期而言,其仍有存在必要性。试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市场融资体制的限制。除了银行信贷,我国目前房地产融资方式主要为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和信托投资。[2]上市融资涉及到公众资金安全,为此政府采设立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许多房地产企业难以符合要求。而债券融资的主体,局限于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对于企业资产负债率、资本金等,有一整套的标准,其中,还需要证券公司的介入。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很少。信托投资一度被认为是房地产融资的新希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规模有200份的限制,房地产项目投资数额巨大,往往需要的资金上亿,鉴于200份的上限要求,单笔金额同样巨大,导致融资难度颇大,信托投资方式的采用因而受限。[3]房地产融资市场看似广阔,实则渠道单一,只能依靠银行贷款。一旦取缔房地产预售制度,会对中小型的房地产开发商造成重大打击,不仅会加剧房地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也会加剧房地产市场的垄断。
二,预售制度给相关制度带来的影响。预售制度在中国已经适用了几十年,一旦取缔,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中国的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采用预售制度,在此基础上,安排资金。一旦预售制度被取缔,在短期内,大量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会断裂,继而出现工程停工和楼盘烂尾,许多小企业会因此倒闭,消费者的利益也会连带受损。同时,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负有银行贷款,而且数额巨大,一旦企业倒闭,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难免会受到极大的冲击。这一系列后果,只会导致房价继续高涨。
有鉴于此,暂时不取缔商品房预售制度,应是明智之举。但是,其带来的诸多弊端,不应视若无睹,而应完善相应制度,试浅析如下:
一,健全市场的准入及惩罚机制
商品预售制度的诸多弊端,归纳分析,大多数是由房地产企业故意违法违规造成。政府应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关的信用评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好的房地产销售开发商开放房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待其满足相应条件后再开放预售市场。
对房地产这些关乎国家民生的产业,更应充分重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当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同承诺无法实现时,当有必要时,不应受限于有限责任的束缚,而应破除法人承担责任的限制,追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发展成熟的市场经济下,交易信息透明,交易双方应该都对交易的信息十分清楚。为了减小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应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网上登记。这种信息披露应该为三方服务,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房产信息,也为银行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商预售市场的情况,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贷决策,降低金融放贷风险,同时,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信息的充分了解,加强对预售的相应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相关的政策、政府机构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可以及时传达给公众。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将商品房开发商的所有信息统一起来,整合了消费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帮助政府管理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可以设立相应监督部门,如果房地产商没及时全面提供真实的房产信息,则进行严肃惩处。
三,建立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当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由消费者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属于显失公平。政府应该发挥作用,重新对风险进行分配,设立商品房预售风险的相关担保基金,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的办法,可以参考公积金的方式,预先从商品房项目中提取利润,充实基金。如果在预售过程中,出现问题,调用基金先行赔付,履行风险共担的责任。倘若房地产企业出现商业信誉或者经营危机,银行也随之受到影响。设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应该充分平衡三方的利益,在具体确定赔付次序以及比例时,侧重照顾作为弱势者的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企业的风险,兼顾银行利益。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尽管已经有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法律明确指定监管机关,笔者以为,不妨让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的资质。工程监理机构具备建筑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施工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把握工程的进度;商业银行具备金融的专业知识,可以监管企业的融资行为,通过一定的金融行为进入到房屋买卖关系中。如果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监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预售资金出现了问题,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在追求房地产企业责任的同时,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祥娜:《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年1月下,法制园地
关键词:公路交通;产业基金;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43-04
随着投资体制和金融改革的推进,国内投融资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公路交通业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结合国内实际,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积极发展公路建设事业显得十分重要。
一、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一种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类型;另一类是产业投资机构一直密切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投资对象是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等投资。本文所关注的是后一类。下面就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政策支持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已拉开帷幕,在政策上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注册资金可分批到位,放宽了原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超过资本金50%的规定,修改了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入股不超过20%的规定,为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资金支持
1.银行资金相对过剩,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流动性过剩已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其主要表现为:1995年以后,银行存贷款关系从原先的贷差转向存差,存差数额从1995年的3000多亿元快速增加到2005年底的9万多亿元,并且呈加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1.59万亿元,同比增长16.01%。
2.保险公司资金充裕。从近3年的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总资产表可以看出,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率和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率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
截止到2008年2月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了2.96万亿元。如此之大的巨额资金,按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一定的百分比来对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必将能够推动公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
3.养老、社保基金。我国的养老基金主要包含3个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0年,国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筹集的专项基金,是养老金中最重要的部分。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有近500亿元,再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有近1000亿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到2010年会积累1万亿元的企业年金,到2030年可能有10万亿元,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增长势头最为迅猛的金融资产之一。如果再加上其他两个养老金品种,养老金的金融资产总量是十分可观的。这种日益增长的金融资产孕育着庞大而稳定的资金托管市场。
可以说当前国内人民币市场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社会居民储蓄资金、保险公司资金、养老金,存量资金庞大,但均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会使市场上庞大的资金存量时刻在找寻稳定的、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4.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政策性银行也是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筹资对象。在机构投资者当中,国家开发银行具有筹资能力强、贷款期限长、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公路的支持,为公路建设和技术装备现代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并在降低公路融资成本、加快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提供智力和资金支持。除此之外,根据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发起、设立、管理各种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也是信托公司有别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专有权力及资金集聚与运作的依托。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理想结合点的优势,信托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有效扩大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使公司能获取稳定丰厚的收益。
(三)收益支持
收费公路主要是高等级公路,一般是高速公路和国道。高等级公路具有竞争上的垄断性、收益上的规模递增和稳定性等特点。竞争上的垄断性是指高等级公路技术指标高、配套设施多、服务功能齐全,投入建设资产巨大。因此,在同一交通通道内,一般很少有同类项目或一般公路项目与之竞争;高等级公路随着车道规模的增加,其通行能力加倍增加,这就意味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也会成倍的增加;高等级公路的经济效益一般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量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因此,呈现出收益上的相对稳定性及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
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三类组织模式各具特点、各有利弊,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究竟选择哪一种组织模式,必须考虑两个因素:(1)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还处于试验阶段,只有个别试点。所选取的组织模式必须有利于尽快筹集到投资者的资本,至于降低运作成本和提高运作效率,应该在产业基金成立以后再不断完善。(2)不论选取哪种组织模式,一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设立,但是决不能囿于这些制度框架之内,必须结合公路投融资的具体特点和政策环境进行必要的创新。
为了尽快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筹到资金,公路产业投资基金应选择契约型的组织模式进行设立。理由如下:
1.公路项目投资的规模很大,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投资实力,保险公司、社保公司、政策性银行等参与投入。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期限长的特点,因此必须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对投资者利益做到切实保护,才能不断吸取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为公路稳定供应资本的作用。契约型投资基金是在严格遵循信托法理的基础上形成和运作的,而信托法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独立于信托人及受托人本身所有的财产,与后者本身的债权债务没有关系。基金组织的信托人万一经营不善,因契约型的信托资产完全归受托人所有而使得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染指信托财产,也就使作为信托人的基金投资者利益能够切切实实得到法律保护。
2.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设立、运作、退出都比较简单。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资金、发售股权一般要委托承销商或经销商办理,投资者办理股票移交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以股息的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参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问题。
3.虽然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制度,但是决不能囿于这种制度,必须进行创新,以克服契约型基金组织制度的弊端。基金的管理层面上,公路产业基金要引入公司型的模式,选择部分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该主动邀请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充分保证他们的项目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就降低了集基金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的基金管理人发生败德行为的概率。让他们拥有知情权,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期在做基金投资决策时能有一定的发言权,维护持有人利益。
三、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式是否可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在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存续期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可以随时变动,既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单位或赎回基金单位,是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
基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特征,结合公路产业的特点,本文认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应实行封闭式基金方式。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初创阶段。在一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封闭型基金出现往往早于开放型基金,这已为各国基金发展历史所证实。在投资基金初创阶段,人们总是希望基金运作更具稳定性,加上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以及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封闭型基金容易被人接受。
2.采用封闭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要求投资者拥有长期投资理念和较强的风险鉴别、承受能力。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是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政策性银行、机构投资者等,而公众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3.公路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而且投资周期比较长。封闭式投资基金更便于进行长期投资。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追加资本,这一方面可以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和参与大额投资,提高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但另一方面由于开放型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承担赎回义务,因此需要保留相当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和现金,以应付基金随时赎回。这样开放型基金的资本额不能100%的用于投资,特别是不能将其大部分资产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长期绩效。封闭型基金相对来说在经营上比较稳定,其资产可全部用于投资,有利于取得长期投资回报。
四、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在公路交通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上,可供参考的有4种:首次公开发行(也叫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这4种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选择何种退出方式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对项目的投资前景和经营周期进行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投资退出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1.在投资决策时尽可能选择有上市前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基金的专家管理,扶植和辅导所投资项目与企业尽快上市,以便基金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积极培育战略投资者,以便基金能够将所投资项目与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战略家持有。
3.在投资前与所投资项目签订回购协议不失为一条较为现实的基金退出投资之路。考虑到公路项目目前主要是缺乏资本金,但一旦有了资本金,就能够从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就有了资金保障,而且项目建成后通常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
4.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投资退出。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zation),是指基于已建成项目所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以向机构或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用所募集的资金购买已建成项目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权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符合公路网建设投资的自身特点。公路网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和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保证了其经营期间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ABS融资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公路投融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
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通常并不涉及项目原始权益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仅仅涉及收益权。为了确保收益成为一个真实的交易,通常必须建立一个临时的特别目标媒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进行实际运作。基金所投资项目一旦实行资产证券化,即可以获得与出售资产收益权相应的现金收入。尽管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未出让所有权,但基金作为所投资项目的原始收益人之一,此时正好可以通过向其他原始权益人出让所有权的方式,完全退出所投资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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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可以大致划分成直接承付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基金会模式以及养老信托模式四大类。不同类型模式实际上正是适应了不同层次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才表现出各具特色的活力。只要这些模式能够互相配合,就能够共同支律起补充养老保津的大任。因此,对企业年金运管模式优劣的最终选择权应该当之无愧地属于市场。
一、直接承付模式
直接承付模式是企业直接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这种模式中的养老金可以由企业事先积累一笔基金支付,也可以由企业从当期利润中支付。采取直接承付模式的多是一些大型企业和行业,其目的在于更直接地控制和使用基金,因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大部分将投资于本企业的股票。该种模式下,企业一般通过内部的资金管理和会计部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而象实际操作中精算、法律与投资管理等涉及到较强专业领域的工作往往委托给相应的专家或金融机构来完成。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依然可以将企业年金计划设计成DC和DB型两种。由于参加计划的人员局限于本企业,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受益人只有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时间稳定。因此,从运作原理上,该模式类似于私募基金。
二、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团体保险合同”,将企业和个人资产以缴费的形式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取得保险公司养老保障承诺的一种形式。在团体年金保险中,企业以团体投保的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形式较为灵活。作为投保人的团体组织,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被保险人往往是团体指定的在职人员,不仅包括单位正式职工,还可以包括临时工等其他人员。由于采用集体参保的方式,团体年金保险的承保成本低,较大规模的团体年金保险还可以通过参保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协商机制灵活地制定合同条款。
三、基金会模式
基金会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戈与社团法人相对应,指法律上为特定目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物权概念上的分歧,后者并没有完全对等的法律概念,类似的概念是所谓的公益信托。我国民法上并无财团法人的位置,只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一般而言,财团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组织性,尤其对规模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业,更为有利。基金会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独立运作原则,基金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离,基金会仅享有在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二是社会监督原则。
四、养老信托模式
该模式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有关规定,养老基金作为受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稳定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可追及性”,一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一旦信托合法设立,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宜告破产时,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则信托继续存续,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才终止。二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宜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信托财产与属于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受益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
五、几种模式的综合比较
面对纷繁复杂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选择,我们很难简单地得出哪种模式最优的结论。企业年金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孤立存在于真空中的抽象的经济机制。实际上,各种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都只能根植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土壤,反映一定的历史文化存在,同时又与其存在紧密的关联,在关联与互动中演化出千姿百态的具体的年金计划形式。
但是,如果把这些不同的模式放在具体的尺度下考察,还是可以看到它们在这些指标下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我们选择的尺度是:对计划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同资本市场发展的互动关系;计划运营的交易成本等。
1.对计划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比较以上几种运营模式,对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利益保护最完善的当属于养老信托模式和基金会模式。在两种模式中,都确立了企业年金基金同雇主财产以及受托人自有财产相分离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性使得其有效地隔离了破产风险。尤其在养老信托模式下,在信托法律关系发达的国家,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年金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种中介组织之间,通过信托和合同法律关系加以规范与约束,各主体之间也有相互监督的职责。 相比之下,保险合同模式和直接承付模式下,企业或雇主的行为容易损害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对计划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相对较弱。在保险合同模式下企业以购买团体险的方式将企业资产转移到保险公司,实际上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发生的是一种交易关系,企业得到的是以合同方式为法律凭证的收益承诺,保险公司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运用的资产,尽管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来看,保险公司将企业投保保费看成是必须到期偿还的一种负债,但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主要服务功能,并且完全依靠保险公司通过内控制度建设来进行风险管理,管理方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出现违约或难以履约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承付模式中,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无法同企业的自有资金相独立,挤占挪用基金资产就无法在制度上加以防范,同时,对基金资产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监督都不够充分,其基金的安全性要更差一些。
2.同资本市场发展的互动关系
综合各个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历史,养老信托模式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大催生和刺激作用。首先,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强调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完善投资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资本市场形成一股强大的群体监督力量。其次,在信托模式中,形成了以受托人为核心,各金融机构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受托人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业绩遴选业务“外包”对象,从而有利于建立竞争性的金融市场。第三,信托型制度可以极大地刺激新型金融产品诞生和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这是因为在资本市场与企业年金之间必然出现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而后者必然将前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之息息相依。
3.计划运营的交易成本
毫无疑问,养老信托模式下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层层的委托关系下对资本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要求较高,故此,该模式的交易成本是最高的。
六、中国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选择
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第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上三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主流模式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流行的养老信托模式。
【摘要】第三方机构理财是继金融机构之后开展的一种新型理财业务模式。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过度追求自身盈利模式,因此,个人对遵从独立原则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有着较强的现实需求。第三方机构理财与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在服务理念上以及业务开展模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对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但是在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推出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这些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第三方理财机构是一个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既不代表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也不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它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分析其内在的理财目标,然后利用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或者是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组合投资工具。因此,第三方理财业务的价值核心就是金融产品的交叉营销。
一、第三方理财业务的现实需求分析
(一)个人可用于理财的财富数量不断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运行,个人手中累积的货币财富越来越多。截止到2007年3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6881.43亿元。由于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及财富观念导致个人储蓄率逐年增高(我国国民储蓄率2001至2005年间达到44%,居民户储蓄率达16%以上),再加上家庭发展因素的制约,如住房、子女教育、养老以及疾病等问题的内需成本持续走高,也使得居民个人消费被极大抑制。而从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轻微的物价持续走高逐渐向通货膨胀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增强。
(二)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理财的需求
从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看,主要特点是金融产品简单叠加而缺乏创新、产品重复率高。虽然各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名称不同,但其市值内涵基本相似,对于客户而言,实际上没有较多的选择。因此,无法改变理财产品单一的困境。此外,理财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也是制约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桎梏。
(三)金融市场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开放度提高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逐步改变,体现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2005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正式向个人开放,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特批的商业银行作为平台,直接参与国内黄金市场进行实物黄金投资;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持有外汇的额度从2006年刚刚放宽的2万美元又扩大到了5万美元,增加了个人的投资选择;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它表明今后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内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投资纽约、伦敦等海外股市、基金,这就为国内现在相对封闭的个人投资市场打开了新途径。这些都表明了我国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投资预期收益不断高涨,就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压力。
(四)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逐渐对金融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构成了金融市场另一强大主体。例如,2003年末,沪深股市账户总数达到6981.23万户,2004年总数至7215.74万户,而截止到2007年5月末,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大关,其中,2006年以来的新增开户数超过2660万。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个人投资者的针对性不断加强,调控个人投资主体变得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重要,但个人投资者毕竟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信息获得和专业性反应都较差,因此,往往成为政策调控的牺牲品,这就促进了个人投资者寻求专业理财机构的需求。
二、第三方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差异
(一)理财服务理念不同
第三方机构可以保证理财建议的公正性,能够客观地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和理财策划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费用收取与客户的最终收益率之间呈正相关。理财方案往往会涉及基金、保险、债券、信托、税务等多项内容。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出发点是站在客户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着想,考虑如何综合运用这些金融产品为客户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它的理财顾问服务是从以产品为导向转换为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并提供满足客户生命周期需求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另外,还注重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的建立。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它自身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并不是全部着眼于客户的真正需求,其主要动机仍然是销售金融产品或产品的组合而已。
(二)业务开展的独立性不同
在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中,理财人员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去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产品,因为在其内部对于产品的推销策略是固定的模式,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客户。而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最主要特征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三方机构在为客户作出理财规划时,不受任何金融机构的干预和限制,它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作出合理的投资建议,面向所有的金融机构选择真正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当然,理财规划能否实现是受制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某家金融机构。
(三)理财规划范围不同
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的理财手段更加丰富。由于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传统理财服务的理财手段比较单一。第三方理财机构则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投资海外市场。因此,这种业务范围弥补了客户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理解和利用中的不对称和不平等地位,使客户有效地规避风险,实现客户理财愿望。
(四)业务开展模式不同
客户首先选择和聘用独立理财顾问,在理财顾问的协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而测试风险承受能力,在设定理财的目标后,选择不同的理财组合和投资工具,实现理财目标。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出的理财规划书不具有强制作用,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做出是否采用的判断。
三、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第三方理财只有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才会出现,这是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因为这些区域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雄厚的资产管理人才储备、丰富的理财产品与极高的市场信誉等优势,因此,理财服务得以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理财机构中广泛存在。相比而言,目前我国发展第三方机构理财仍有很多的因素制约。
(一)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金公司有《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险公司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在税收、利率(收益率)以及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定各自为战,造成金融机构竞争上的事实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新兴业务,尤其第三方理财业务更是其中的创新,因此更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目前,与第三方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政策仍是空白,客户迫切需要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利益。第三方理财业务是将金融业的各种产品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创造出较高效益。这种情况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是矛盾的,因此,如果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界定,第三方理财业务要取得快速发展将非常困难。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界定对应的监管机构,然后由监管机构协调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法规,使第三方理财业务从开始就在规范下开展。(二)理财规划师的培养滞后
从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优势看,主要体现在理财队伍更具专业性。而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和延伸,需要的人才更具有复合性,因为理财产品涉及到银行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等投资等。这就要求理财规划人员不但要对目前金融市场所有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十分熟悉,还要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但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内部的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专家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投资经验,缺乏综合理财的经验和能力,这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是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石。
(三)信用制度建设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建立了较强的信任感。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要解决个人对于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个人与机构互相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第三方机构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大的理财损失。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针对理财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处在空白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个人利益,这也能够促进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合谋排斥
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从理论上看是独立的业务处理,完全游离于各种金融机构的控制之外,为客户制定出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方案,但是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组建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这将不可避免地和金融机构产生关联交易,从而影响甚至损害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很可能建立联盟,通过封锁信息渠道等手段,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谋压制,逼迫其退出理财市场,从而重新获得理财业务的垄断地位,客观上造成客户理财成本的提高。
四、结论与建议
第三方理财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都有着本质差别,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又无法离开各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互动发展是未来双赢模式的基础。因此,在鼓励发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与上述公司之间的适度竞争,防止过度竞争带来的风险转移到客户身上。
论文摘要:文章从夹层融资的原理出发,总结了国际资本市场夹层融资的发展状况,分析了夹层融资的适用条件,解剖了国内首个夹层融资案例,并对夹层融资在中国的发展潜力进行了展望。
一、夹层融资的原理
1.夹层融资的含义与特点。“夹层”的概念源自华尔街,原指介于投资级债券与垃圾债券之间的债券等级,后逐渐演变到公司财务和项目融资领域。夹层融资(mezzaninefinancing)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融资方式,指企业或项目通过夹层资本的形式融通资金的过程。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从夹层资本的提供方(即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称为夹层资本;从夹层资本的需求方(即融资者)的角度出发,称为夹层债务。夹层融资产品是夹层资本所依附的金融合同或金融工具,例如夹层贷款(MezzanineLoans)。资金供求双方对夹层融资产品进行交易的场所,称为夹层融资市场。
夹层资本(MezzanineCapital)收益和风险介于企业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资本形态,本质是长期无担保的债权类风险资本。
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债务的融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如可以采取债权的固定利率方式,利率水平一般在20%左右,对股权人体现出债权的优点;从权益角度看,夹层投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当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债务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偿,其次是夹层资本提供者,最后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夹层资本的风险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夹层债务与优先债务一样,要求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但通常要求比优先债务更高的利率水平,其收益通常包含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两部分。
典型的夹层债务提供者可以选择将融资金额的一部分转换为融资方的股权,如期权(Option)、认股证(Warrant)、转股权(Convertibility)或是股权投资参与权(EquityParticipationRights)等权力,从而有机会通过资本升值而获利。最常见的夹层融资形式包括含转股权的次级债(SubordinatedDebtwithWarrants)、可转换债(ConvertibleDebt)和可赎回优先股(RedeemablePreferredEquity)。一般来说,夹层利率越低,权益认购权就越多。
因此,在传统股权、债券融资的二元结构中增加了一层。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夹层融资使得资金效率得以提高。夹层融资的最大优点为灵活性,通过融合不同的债权及股权特征,夹层融资可以产生无数的组合,以满足投资人及借款者的各种需求。
2.夹层融资的形式。夹层融资通常采用夹层债、优先股或两者结合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还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的形式。在夹层债中,投资人将资金借给借款者的母公司或是某个拥有借款者股份的其他高级别实体(以下简称夹层借款者),夹层借款者将其对借款者的股份权益抵押给投资人;与此同时,夹层借款者的母公司将其所有的无限责任合伙人股份权益也抵押给投资人。这样,抵押权益将包括借款者的收入分配权,从而保证在清偿违约时,夹层投资人可以优先于股权人得到清偿,用结构性的方法使夹层投资人权益位于普通股权之上、债券之下。在优先股结构中,夹层投资人用资金换取借款者的优先股份权益。夹层投资人的“优先”体现为在其他合伙人之前获得红利,在违约情况下,优先合伙人有权力控制对借款者的所有合伙人权益。
二、国际资本市场夹层融资的发展状况
目前,夹层融资在发达国家发展良好。据估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000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专门的夹层基金。据AltAsset预计,欧洲每年的夹层投资将从2002年的47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85亿美元以上。2003年9月,高盛下属GSMezzaninePartersⅢ宣布已筹集27亿美元用于夹层融资,从而成为全球最大的夹层融资基金。其他如德意志银行、雷曼兄弟、美林等在内的多家投资银行都有类似的夹层投资基金机构。2004年4月23日,在ComVentures等投资公司的协助下,IT网络安全系统提供商ServGateTechnologies就获得了1800万美元夹层融资。此资金增加了该企业高成长阶段所需的扩大销售和市场推广的投入,并有效地改善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其再融资奠定了良好基础。
夹层融资还被广泛应用于新兴市场。FMO在全球多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巴西、南非、拉丁美洲、中欧及东欧等地区提供中小企业夹层融资服务。惠理基金在中国投资多年,自1993年成立以来,惠理在大中华地区已投资了一百多家中小企业,是55家公司的主要股东,即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权。
三、夹层融资的适用条件
1.高成长性行业。除了传统风险投资所青睐的IT、生物类行业,消费品、制造业或服务业等侧重出口拉动的行业,也是夹层投资人所看好的。此外,不易受个别市场或经济体系波动连带影响的行业侧重出口拉动的也比较适合夹层融资。总体而言,夹层投资人会考核该行业是否具有比较稳定的高成长性或是高的进入壁垒。但是,夹层融资对技术风险过高的领域是不会轻易涉足的。高成长性的同时,夹层融资也会要求具有高稳定性。
2.稳定成长型企业。夹层融资的企业一般都被希望具有多年稳定增长的历史,或是在过去一年具有正的现金流和营业收益。或者,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业务成长较快,享有可预见的、强大、稳定而持续的现金流。
3.高市场地位企业。夹层融资企业应在行业里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具有保护性或进入壁垒较高的市场份额。这样,企业资产将在未来几年内可预见的快速增值,从而夹层融资可以帮助企业完成资本过渡与转换,并在未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股票实现升值目标。
4.企业并购融资。企业在进行杠杆收购LBO或管理层收购MBO,以及在其他大型的企业分拆合并项目中,往往都需要大量现金进行扩张和收购,企业也倾向于采取不同来源的融资结构。典型的LBO收购金字塔模式中,位于金字塔顶层的是对公司资产有最高清偿权的一级银行贷款,约占收购资金的60%;塔基则是收购方自己投入的股权资本,约占收购资金的10%;塔的中间就是夹层融资,约占收购资金的30%。
5.企业前IPO融资。在企业IPO上市之前的资本重组阶段,或者目前IPO市场状况不好、公司业绩不足以实现理想的IPO的情况下,若预计企业在两年之内可以上市并实现较高的股票价格,结合公开股票或债券的发行的过桥债券/融资,企业可先进行一轮夹层融资,从而使企业的总融资成本降低。
此外,夹层融资通常还要求企业拥有一个经验丰富、规范专业的管理团队。企业获得夹层融资的关键,在于根据现有的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等的约束,设计出不同债权和股权组合的金融合约,以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特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以及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特性企业或项目融资的需求。为了获得夹层投资,企业与吸引创业投资一样,要做财务预预测,准备商业计划书,做演示推介。与创业投资不同的是夹层投资的要求回报率要低一些,尽职调查做得没有那么详细,而且更倾向于用企业提供的财务预测来计算投资回报。
四、夹层融资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及展望
1.“联信·宝利”7号的正式发行成就了国内首个夹层融资案例。
(1)背景。2005年9月,银监会发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抬高了房地产信托贷款进入的门槛。在银行的贷款早已经禁止,信托贷款也宣告退出,剩下的就是股权融资的情况下,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四证”之前融资渠道狭窄。虽然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融资,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资金回报要求高,周期长。同时,由于股权的引入,房地产企业将可能会面临着控制权丧失。
夹层融资正是适合房地产项目融资的金融创新。夹层融资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有一个非常大的优势,首先是资金回报的要求比较适中,虽然夹层融资的回报率要求20%左右,但是资金的使用效率更高了。以往信托贷款融资资金投入额要足够项目的整个开发,资金回报就可能要求10%~15%。其次是要求比较低,不要求四证齐全,夹层融资则在“四证齐全”之前进入,之后再进行成本较低的银行债权融资。这样即便夹层融资阶段的回报率要求15%~25%,但融资额减少了,融资的全部成本就降低了。再次是资金的使用效率比较高,股权进去后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最后是对控制权的要求会相对的低一些,不会参与得那么深,当然会有一些控制的要求。夹层投资比债权要求高一点,个人是无法参与的,所以说机构投资者是夹层投资的主体。
(2)具体做法。2005年年底,联华信托公司发行准房地产信托基金“联信·宝利”7号。“联信·宝利”7号信托资金将投资于大连琥珀湾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股权,项目公司由联华信托和大连百年城集团各出资5000万元,分别持有项目公司20%的股份,1.5亿元信托资金入股占项目公司股份60%。而在1.5亿元的信托资金中,“联信·宝利”7号的信托受益人设置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优先参与信托利益分配,劣后受益人次级参与信托利益分配。既有外来资金的投资,又有自有资金的进入,这就构成了一个经典的夹层融资。在实践操作中,股权通常变现为优先股。由于我国《公司法》中尚无优先股的规定,“联信·宝利”7号通过信托持股,在收益权上加以区分。
信托资金除了投资入股,以类似优先股的方式拥有房地产公司股权及资产,百年城和联华信托还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信托存续期间受让受托人通过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总计60%的股权。在9个月~36个月的信托期限内,优先受益人投资的股权是有保证的股权,因为股权是两个公司承诺拿出自有资金回购的。不仅百年城和联华信托自有资金的40%股权和劣后受益人的资金,而且包括两个公司的其他资产,全部不可撤销和无条件保证信托资金的回购。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是有保障的。劣后受益人将是机构投资者,劣后受益人的投资额至少将占本信托计划规模的20%。
从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的角度看,夹层融资中,优先受益人享受类似债权的收益,劣后受益人承担更大风险的同时享受类似股权的收益。如果信托计划年收益率低于预期优先受益权的基准年收益率,则由劣后受益人以其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的信托财产为限来弥补优先受益权人的预期基准年收益率。而当信托计划年收(下转第119页)益率超过基准预期年收益率时,则超出部分的信托利益,按照优先受益人10%、受托人20%、劣后受益人70%的比例分配。根据计算,如果联华预计优先受益人的年收益率为5.3%~7.39%,劣后受益权年收益率则会达到16.37%。假设信托计划按约定实现回购,则信托资金整体年收益率为20%,预测信托存续期为1年时的收益,扣除信托相应支出和费用,优先受益权年收益率接近7%,而劣后受益权年收益率则将为47%。并且,“联华·宝利”7号还引入了一定的流动性创新,信托成立一年后,联华信托采用类似做市商的方式,承诺使用3000万元自有资金按时间顺序以一定溢价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夹层融资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展望。根据有关专家分析,2003年中国房地产投资总额为10106亿元,按照美国商业不动产中约10%~15%使用夹层融资、融资额为投资总额的15%~20%估算,则中国每年夹层融资的市场容量可达152亿元~202亿元,极为可观。另外,夹层融资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目标。
目前,我国的融资方式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商业银行贷款在融资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尽管近年来我国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努力提高资本市场在融资体系中的作用,但由于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信用评估和法律配套不完善等诸多原因,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中的比例不跌反升。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这不仅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且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使金融风险大量隐含在银行体系之中,资本市场无法对资源配置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
与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相比,中小型企业因为资本金缺乏、资产规模小、现金流不稳定等原因,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许多中小企业的项目因为缺乏资本的支持而无法实施或被迫减小规模。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延续,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基础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如果以银行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实际上等于让银行信贷资金承担了更大的信用风险,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而如果商业银行拒绝企业的融资要求,则意味着放弃了众多的业务机会和客户,会影响银行的利润和市场。这种投资与融资之间渠道不畅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单纯的信贷产品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当务之急是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夹层融资是我国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或项目融资困难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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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璇.夹层融资:股权与债务之间资本通道.国际融资,2004,(12):56-59.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入世协议,我国在2006年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 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抢夺中国金融市场资源。外资金融企业本身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水平,加之其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更是增加了外资金融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金融国际化潮流带来了空前规模的并购潮。在我国,2011年6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发展银行成为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和史玉柱为了中国民生银行的控股权斗的不可开交。由此可以看出,混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已在悄然进行。
在2012年英国《银行家》杂志的1000家银行的最新排名和综合数据中(见表1-1),前25名银行中,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只有七家,其中,上榜的四家中国银行均为分业经营模式,除中国的银行外,只有三家国外银行为分业经营。各大以混业经营为主的金融集团通过合并和收购,不仅使自身国际竞争力大为加强,而且能很好的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其技术创新和使用新技术融资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银行不利于合并,大大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全球化发展。
表1-1 《银行家》2012年全球25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序)
数据来源:英国《银行家》杂志2012年
二、我国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哦你公司形势进行适度交叉的金融业务并没有明确禁止性条款。《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未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与组织体系等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无障碍。我国可以学习美国,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控股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各子公司加强协作,实现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统一。各大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商可以在国内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到另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区域收购和控股其他种类的金融子公司,再进入国内市场。
2、市场条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都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他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坚固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日益规范和完善,这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条件。
3、制度条件
从金融机构内部来说,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为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从金融机构外部来说,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逐步建立完善。“三会”按经济区域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无论从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重点,三者都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防范
(1)加强建设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要加强银行内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流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开展合法经营。严格内部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内部资金的用途管理,同时严明纪律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控制风险,做到资金使用全过程都能实施监控。
(二)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1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金融监管秩序
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还应立足于世界,鼓励和促进我国金融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将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这要求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的先进的金融监管规则。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我国的金融利益,不要盲目跟风。
2 规范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还存在不透明、不真实和监管漏洞。要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公开的信息,规定应披露的基本数据、指标、范围、世界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报有关报表、报告,并对其信息披露进行审查与评估,同时对各种风险的计算标准予以规定。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
在我国加入WTO后,分业经营的体制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发展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机构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我们金融业整体实力的必要途径。但是,我们也要在认真充分分析我国的国情,完善市场、法律条件,,提高监管能力,能充分防范和控制混业经营金融风险,各方面条件都能满足混业经营条件时,才逐步走出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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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REITs自1960年诞生于美国后快速成长与发展,现已成为美国房地产与金融行业结合运营的主流成熟模式。我国内地目前REITs实践极少,其模式也不成熟。文章通过对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与美国REITs的比较分析,找出目前国内REITs运行与成熟市场的差距,提出了通过REITs对国有存量物业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关键词:REITs 资产证券化 存量物业资产
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信托基金,一般是指采用公司或商业信托的形式,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收购持有房地产或为房地产融资,并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其本质是内含信托关系并投资于房地产相关权利与收益的基金。REITs最早于1960年诞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受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发展较为缓慢,20世纪80年代后期因相关法律尤其是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支持性政策的实施得以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NAREIT)的统计,全美REITs的权益市值已近一万亿美元。REITs根据自身的投资范围一般可分为权益型(Equity REITs)、抵押型(Mortgage REITs)及混合型三大类,其中权益型收益源自物业租金收益,是目前市场上最为主流的形式,抵押型用于发放抵押贷款,而混合型则是两种业务的组合。REITs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新的融资与退出方式,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地产投资的多元化通道。
一、我国REITs的发展现状
我国内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利用基金、信托等进行融资的情况非常普遍,但绝大部分此类融资本质上都是为了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为开发商提供过桥贷款性质的类银行业务融资,其融资发起主体也往往都是银行,基金、信托通常扮演单纯的通道角色。这与广泛集合社会大众资金,委托专业房地产运营机构,参与房地产投资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的REITs模式相距甚远。目前我国内地尚未出台针对REITs的专门法律法规,实际的应用和成熟市场相比仍然极少,但针对REITs的研究与讨论却已非常广泛而丰富,相关配套金融、法律、市场体系也逐渐走向完善。2007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住建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研究报告及管理办法,逐步推进REITs业务在国内的发展。目前,REITs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仍然有诸多的空白,但在国内房地产快速发展升级的行业需求下,2005年以来,我国内地陆续发行了包括广州越秀、中信启航、苏宁云创、海印股份信托收益权、万达稳赚、鹏华前海万科等REITs或类REITs产品。这些产品有些在境外上市,有些在国内上市,有些为公募,有些为私募,客观上说目前的这些产品与国际标准的REITs仍有一定距离。从总体层面上看,我国的REITs仍然处于不断积累、逐渐探索与完善的阶段。
二、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总体情况
由于目前我国内地公开上市交易的REITs极少,基本符合标准的只有鹏华前海万科 REITs一家,而香港上市的REITs却大都有参与内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有些在甚至直接以内地房地产项目为基金基础资产发起而成,因此本文将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一并纳入数据分析范围。相较于内地,香港地区于2003年由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REITs的专门法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法规对香港REITs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投资范围、利润分配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由香港房屋委员会作为初始发起人,上市公开发售了香港首个REITs――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后于2015年8月更名为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当年即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IPO REITs。随后香港又陆续发售了包括泓富产业信托、越秀产业信托、阳光房地产基金在内的多个REITs,现在在香港已经有上市REITs数量有11个,总市值约1 891亿元人民币。从性质来看,目前上市的REITs均为权益性REITs,根据其公开市场数据计算,其5年内平均年化净资产收益率达9%。见表1。
三、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运营情况比较分析
(一)规模比较分析
从总规模上看,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上市REITs与美国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最新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美有222个REITs,其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交易的REITs有191个,全部REITs的市场权益价值已经达9 779亿美元,全部权益性REITs的市场权益价值达9 148亿美元,总体规模达到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合计市值的36倍以上。即便仅与美国自身相比,从2010年至2016年美国REITs市值又增加了一倍以上,足见其快速发展的态势及我国与其的巨大差距。美国与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比较如表2所示。
可见美国REITs无论是数量、市值以及其占GDP的比例都h远超过我国,我国的物业资产证券化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巨大,当然也证明了我国REITs发展还存在巨大的潜力空间。
(二)行业比较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也得以快速发展并不断变化。根据最新的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的房地产REITs分类标准,美国的REITs依据其行业属性细分为9大门类,包括:办公类/工业类、零售类、住宅类、多样类、医疗保健类、住宿度假类、自用仓储类、森林类、抵押按揭类等。如此细致齐全的分类,且每一类细分领域都有专业性、竞争力极强的公司控制与运营,足见美国REITs已经发展成极具深度、专业化的成熟的运行体系。根据2016年末的最新统计数据,零售类REITs尤其是区域购物中心类的REITs在美国各类REITs中的占比最大,其次是住宅类、办公类及医疗保健类。而2010年以前规模很小的自用仓储类、数据中心类的REITs市值也已经快速成长达到683亿美元及598亿美元,已经分别占据美国总体权益REITs市场的6%左右。
反观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市场,一方面数量与市场体量都与美国差距巨大,从所涉及的行业看也仅集中于零售、办公、酒店三类,品种非常单一,其中又以零售业REITs占比最大。以目前亚洲最大,也是唯一进入全球市值最大REITs前20名的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例,其与零售业态相关的物业及停车场租金收入占其REITs总收入94%,其中最为单纯的商铺租金收入占其总收入的56%,相关物业主要分布在香港、上海及北京。以富豪系列酒店及开元系列酒店的酒店为主资产的富豪产业信托及开元产业信托,其基金规模都较小。
(三)业绩比较分析
根据2016年半年财务数据,A股整体净资产收益率为5.49%,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香港市场方面,2016年半年财务数据显示净资产收益率为4.73%,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数据来自WIND资讯),而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REITs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9%,显著高于A股及港股的平均收益水平。美国市场方面,截至2016年末,美国全部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为4.33%,其中权益类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为3.98%,同样显著高于S&P 500股票的平均收益率2.12%。因此总体上看,无论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上市REITs业绩水平都要高于平均上市公司业绩水平。
已经在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的规模与其绩效是否存在一定的趋势关系,本文也进行了比较分析。现有上市REITs的绩效(ROE)与其规模(Ln(市值))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趋势,为确认此种相关性趋势,论文利用STATA 12对以上两组变量的相关性进行了Pearson检验。计算结果如上页表3所示。
经计算,内地及香港上市REITs绩效(ROE)与其规模(Ln(市值))的相关系数0.5503,相关性在10%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可以认为其绩效与规模两者之间是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考虑目前内地和香港上市REITs样本量比较小,这种相关性还有待于更大样本量的检测,而目前造成这种相关性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规模增加所带来的基金管理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优秀的管理团队吸引了更多投资者而产生的良性循环。
四、利用REITs盘活国有存量物业的启示
美国的REITs之所以能得以快速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有四个:
一是其业绩表现长期优良。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的统计,美国的REITs综合回报率一直优于道琼斯工业指数,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以及标准普尔500指数的综合业绩。二是REITs收益的稳定性较好,较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类公司明显具有更高的投资安全性,且其收益又优于传统债券,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包括养老基金在内的低风险偏好投资机构。三是REITs有效地解决了其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导致的流动性变现困难,REITs尤其是公开上市的REITs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交易费用极低,随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低成本变现转让。四是美国对REITs完善的法律监管和REITs良好的公司治理,保证了投资者对REITs投资的信心。
以上这些REITs的优势对于已经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内地上市的房地产REITs也是适用的,本文第三部分也证明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REITs收益超过平均收益水平。可见通过REITs一方面使得投资者可以选择这些收益相对较高、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金融投资产品,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产品选择;另一方面,物业的持有人也可以通过REITs将其持有的物业予以证券化,快速回笼资金,实现轻资产运营模式,灵活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其资产运营效率。从宏观层面看,REITs显著提升了物业资产转让的效率,降低了直接物业转让的交易成本,并通过分散持有,统一委托管理的模式有效促进了房地产行业运营的规模化与专业化运营。1980年后,美国REITs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专业化与深化,足见两者相互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各类物业资产由原来的供给严重不足到逐渐过剩,闲置物业资产不断出现。2015年以来,国内除了中心城市的住宅物业外,其他物业资产都频繁发生滞销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销售压力。对于中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其自持的经营性物业往往体量巨大,这其中包括酒店、办公楼、厂房、厂区、仓库、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这些物业基本都处于分散持有各自经营的状态,专业化运营水平不高,经营效率也不高,且由于大体量的整体物业可转让性差的特点,部分经营不良的物业资产反而成了拉低很多国有企业整体净资产收益水平的包袱。如果能通过REITs将这些存量物业资产予以证券化,一方面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并通过专业开发与运营管理,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为金融市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金融投资产品。基于此,尽快通过顶层设计,完善国内REITs法律法规,解决REITs在国内的重复征税等制度障K问题,引导REITs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相关从业者也应紧密关注此领域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带来的变化与机遇。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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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流动性;流动性供给;金融资产
中图分类号: F833.5 文献标识码: A
布赖恩特(Byrant)1980年在其研究银行危机的论文中提出了流动性需求的问题。1983年戴蒙德和戴巴维格(Diamond and Dybvig)进一步经典地分析了资产流动性在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用方面的关键作用[1]。自此,对流动性供给机制的研究成为了金融经济学中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流动性供给的基本模式
经典的DD模型将流动性的提供分为资本市场供给和银行体系供给两种基本模式。两中模式都能解决由于经济个体消费时点的不确定和长期投资提前变现的折价损失而造成的消费效用的损失问题。另外DD模型还进一步对两种流动性供给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在跨期消费效用最优化方面,银行体系较资本市场能够提供更优的帕雷托改进。
二、银行与资本市场流动性供给机制
DD关于流动性供给的论文影响深远,但其关于银行模式最优的论断却似乎与现实金融的发展不相吻合:资本市场的发展生机勃勃而传统的中介银行却显示出衰退的迹象。对此,后来的金融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两种流动性供给机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比较研究。
1.银行流动性供给的稳定性是相对脆弱的,Bhattacharya and Thakor (1993)和Dowd(1992)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银行提供流动性供给的帕雷托最优是建立在一个稳态的市场假设上的,但实际上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不可避免。当经济中总体的提前消费概率超出了银行事前的预期,或当银行长期投资的收益低于预期水平时,银行都无法按承诺支付后消费者的提款,这会造成对后消费者的利益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损害,后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提前取款。而大量的提前取款又会造成挤兑现象,严重时将形成金融危机。从这一点来看,在一个动态变化的经济中,很难说银行的流动性提供为最优模式。
2.对于银行提供流动性保险的稳定性,还可以从博弈均衡的角度进行分析。1987年Jacklin首先提出,在资本市场存在的情况下,银行提供的最优流动性并非纳什均衡。他认为,银行的流动性提供实际上起到了跨部门补贴的作用:增加了早消费主体的消费,同时减少了晚消费主体的消费。但由于消费者类别是私人信息,只有在两类主体都没有动机有意显示错误类别时,经济才能实现纳什均衡。若经济中存在一个资本市场,后消费者完全可能通过隐瞒私人信息,提前提取存款并运用于资本市场,以改进自身效用,这会造成银行均衡的崩溃。因此银行流动性提供模式在激励兼容上的存在不稳定性。
3.如果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流动性供给是否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应是其是否有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有些时候,宏观最优与微观最优存在矛盾,银行模式的流动性供给可能造成了宏观效率的降低。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展宇引入了具体的消费效用模型 [2]:
假设效用模型为,其中为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设短期和长期投资收益分别为和,且,在上述效用函数下求解银行流动性模式和资本市场流动性模式下长期生产性资本所占总资本的比例和,有
三、流动性私人供给与公共供给
流动性供给中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也是流动性供给机制研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这一问题涉及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能,Woodford(1990)指出政府公债可以成为投资者储存并转移财富从而增加社会流动性的工具。Holmstrom and Tirole(1998)进一步的讨论了政府债券在社会存在总体不确定性条件下所担当的“流动性最后的保障人”的作用 [3]。
1.流动性私人供给的模型
为准确地分析跨期投资所面临的流动性冲击,将DD描述流动性需求的动态风险模型作适当修改:在时有一个将于时收回的可变规模的投资项目,单位投资的投资回报为;厂商面临一个在时不确定的流动性冲击(liquidity shock),该冲击服从累计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厂商本身在拥有的可投资资产,在和时没有其他流动性资产来源;当冲击出现时,项目需由其它投资者追加后续投资用以应对流动性冲击;在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项目成功的概率为,服从一种当厂商努力时为、当厂商懈怠时为、且的概率分布;项目若失败或因流动性冲击造成项目中止,投资无回报。显然以上模型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因素。
设为项目投资额;当出现流动性冲击时,厂商的回报为,是一个状态依赖的持续投资参数(1=继续,0=放弃),由此,此时流动性冲击下的投资决策模型应为:
2.流动性的公共供给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社会总体流动性需求确定的基础上的,此时的流动性的供给是私人部门之间通过金融市场进行余缺调节的结果,政府债券对资源配置没有实质影响。
但是,当社会总体流动性需求出现不确定性时,通过私人部门的合作已不再能作到流动性的自给自足;此时,政府则可以通过发行平价债券来调节和时的投资比例,以达到提高流动性保障,增加厂商投资预期效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介机构为厂商融通流动性的上限是厂商在时的净收益,在道德风险存在的情况下,当冲击大于预期时,投资本身存在中止的不确定性,私人部门无法提供足够的价值来寻求必要的流动性支持。而此时,政府却可以通过征税保证未来的清算,因此适合于充当最后贷款人。
特别的,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多种差异化的债券形成价格歧视,更进一步地把真正急需流动性的厂商与其他人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溢价发行对厂商投资策略可能产生的扭曲,政府还可以发行一种“状态依存性债券”,如定向的政府债券或央行票据,其数量和价值依赖于流动性冲击水平的高低,从而实行一种积极的调控政策[4],以更有效对不确定的社会总体流动性进行管理。
四、结束语
流动性供给是金融体系服务于经济的重要职能,流动性供给是否健康有效,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微观个体效用和宏观经济运行的效率。显然,它不能仅依赖于传统的银行体系,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有时,政府作为监管者和最终信用的提供者,直接参与流动性的供给也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单位:刘争春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孙毅成都衡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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