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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19:01: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1篇

一、适用范围

本监管意见适用于坐落本区行政区域内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原则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守省、市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放高利贷、不得采用涉黑手段追收贷款、不得帐外经营;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短期周转”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0%的贷款发放于农民、农业、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村经济组织流动资金需要,其余贷款应发放于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2.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

(三)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办法和信贷管理流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四)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严格按照以下比例计提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1、按照贷款年末余额的1%比例计提一般准备;

2、专项准备计提比例为: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五)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进行规范化核算。

三、监管组织机构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区办事处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副书记程文库任组长,党工委委员、财政所所长黄荣枝任副组长,成员由冯志胜(区公安分局)、侯凤明(区经贸办)、王菡(区统计信息科技办)、蔡棣垣(区审计办)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蔡棣垣担任。

四、监管工作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

(一)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领导小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申报材料、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以及增资扩股申请进行初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执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听取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工作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协调市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区办事处协调的事项,配合职能部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防范。

(二)根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5号)的规定,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留案备查,配合区办事处、市金融办、工商局、中山银监分局以及人行中山分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洗钱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区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作用,规范企业管理,并配合省、市金融主管部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的检查。

(四)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由区统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金融办和银监部门报告,汇同区经济贸易办和区财政所每年度对*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金融办及银监部门。

(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审计办公室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规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态、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方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和规范资产分类和拨备等工作,加强风险控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股东及区办事处及区财政所和区统计办公室、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依法依章进行会计、财务管理与核算,促进*区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五、监管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领导小组依据贷款公司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省、市金融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25%以上的,报请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六、监管部门的工作纪律

(一)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争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2篇

(一)基本情况。自从2009年12月__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__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长较快。至2015年5月末,__市共有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6家,总注册资本5.87亿元,经营资金总额5.92亿元,贷款余额为4.37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0.86亿元;从业人员105人,单家平均从业人员5人。单家公司最高注册资本为5.90亿元(桂平市金桂小贷公司),最低为0.1亿元(平南县安怡达小贷公司)。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目前__辖区16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上只限于贷款业务,其中信用贷款余额3.12亿元,担保贷款余额1.05亿元,其他贷款形式余额0.21亿元。

(三)内控管理情况。目前,__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高层管理人员设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下设客户业务部、风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有比较严格和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涉及公司运营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

(四)财务状况和违规状况。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29万元,其中有6家利润为正数,9家为负数,1家正在转让过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风险,利息收入无法正常等原因导致利润为负数。目前__市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设立、资金筹集、经营范围、利率设定、非法集资等各方面都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一) 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公司的股东,而股东本身经营着多种行业业务,难以抽调更多的资金来增资。另外,金融机构受到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监管限制,禁止信贷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而只有股权质押,也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因此,信贷需求旺盛与贷款资金供给矛盾严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难以扩大。

(二)抵押业务手续繁琐,费用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业务时,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手续费还很高。比如,一笔普通的抵押登记,各种手续办下来,大概要花几天时间,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快”的特点相悖。再如,办理一笔200万左右的抵押登记,需要的费用大概为1万元左右,目前这笔费用主要由客户承担,增强客户融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未能纳入征信系统,客户信用信息严重缺失。

目前,__市16家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也不能将贷款人有关贷款情况录入征信系统,这给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贷款风险增加了难度。

(一)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对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将其融入资金上限由现在的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高到100%,以增强其放贷能力,改善其造血功能。二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贷款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规模。

(二)制定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二是提供抵押登记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建立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联席机制,加强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3篇

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种经济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经济体下滑趋势明显,而由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深度演化,并向全球主要经济体蔓延,中国经济增长前景黯淡。在这种背景下,小额信贷这种本来主要以服务穷人为宗旨的金融载体开始被重视,各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各种鼓励性政策措施,来激活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模式,试图给嗷嗷待哺的中小企业送去必要的融资服务,缓解流动性困境,为经济重添活力。不过很显然,相比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小额贷款模式本身能提供的只能是杯水车薪。而在笔者看来,目前政府机构推出的各种指导意见或者管理办法,行政监管色彩浓厚,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干预明显,这种过度监管之下的小额贷款机制是否能承载哪怕是杯水车薪的功能,都实在令人质疑。

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例。这份指导意见原则上对小额贷款业务采取了非审慎监管策略,将监管权下放到省政府有关部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并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升级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未来前途有了保证。不过,这份指导意见的基调依然显得保守,其中一个条款“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虽然是基于分散风险考虑,但是这种行政权力主导的强化股权结构分散性的做法,人为地提高了资本组合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同时更使得国内外一些真正拥有小额信贷经验和投资意愿的机构望而却步。

以浙江省2008年7月23日推出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这个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大幅度提高了注册资金的门槛,同时规定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无疑,这些限制性条款的合理性是值得质疑的。

以地方政府监管规程为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数目,浙江省进行了宏观数量控制。规定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而温州市政府7月14日 的《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学历作出了规定,其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讲诚信)、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其实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对低端金融服务仅仅开了一道窄门,离学界和业界期待的金融开放尚有很大的距离。而现在一些省、市级政府不断增加的限制性条款虽然其初衷是为了金融安全,但如此一来却把这扇门越开越小,以致在这样的限制性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越来越高,运作环境越来越不友善,小额贷款模式给予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变得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起来。

小额贷款与传统的金融服务相比,无论在需求开发、日常经营,还是产品设计、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这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我们需要向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学习,鼓励外资参与,提高小额信贷企业的经营水平。把外资的门堵死,将不利于小额信贷企业的正常发展。

过度强调限制的监管模式还容易导致的其他一些问题

僧多粥少,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同样拿浙江省为例,由于小额信贷公司具备逐步走向金融机构的前景,因此许多企业和个人热抢这个牌照,甚至出现一百多家企业抢一块牌照的火爆场面。而根据《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得是工商信用管理AAA级企业,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其他法人、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媒体报道,温州有近千家企业递交了申报材料。而8月29日的消息是,温州市公示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瑞安、永嘉、苍南三地分别由其处的最大民营企业――华峰集团、奥康集团、天信投资集团摘得,之前呼声极高的担保公司悉数落选。而在9月29日,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由12位企业法人和3位自然人投资成立,当地民营企业――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宏达是以纺织业起家,并没有任何金融服务经验。

“筛选标准”不透明,隐患重重如何从数量如此众多的申请者中确定最后的赢家,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多作解释,对政府机构如何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何为最后决定的理由,人们都无从了解,因此那些胜出的未必服众,那些失败的则一定悻悻然。而不透明的过程本身又最容易滋生腐败,这些都将损害人们对政府的认同感。

第4篇

一、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基本情况

普洱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均为普洱市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公司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总注册资本金达17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最高的3000万元,最低的500万元,发起人最高持有股份30%,最低持有股份10%,其他自然人股东最高持有股份不超过10%,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98人。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秉承服务“三农”、支持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原则,以方便、快捷的优势针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方式以担保或抵押为主,也有部分信用贷款。至8月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6251万元,同比增长169.2%,余额占总注册资本金的95.1%,1~8月累计发放贷款218笔,金额14871万元,实现利润222万元。从贷款客户看,个人贷款余额12361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189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73.2%;单位贷款余额4455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7.4%。从贷款投向看,贷款多以经营性贷款为主,个人贷款主要用于种养殖业以及咖啡、橡胶、茶叶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咖啡、林木种植,房地产、工程材料采购、加工业等。

二、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较为灵活,资金来源单一

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上限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规定执行,档次比较灵活多样,基本保持在银行同期利率的1.5倍到4倍之间。全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金,目前尚未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融资行为,无其他资金来源。

三、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制度基本健全,贷款风险控制较好

据调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都仿照商业银行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操作规程》、《贷款审批制度》、《贷款调查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岗位职责》、《贷款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方案》等信贷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一般要求贷款客户必须要具备有效担保或抵押才能贷款,对于熟悉了解的客户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大额贷款要经贷审委审批,如普兴小额贷款公司要求2万元以下的贷款要有本地公务员或有实际还款能力的人担保,2万元以上必须有抵押或质押物,贷款期限最长半年;浙商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贷款客户必须有本地户籍,而且必须同时具备担保和抵押条件才能贷款,对于熟悉了解的客户也可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到期前,公司信贷员会主动提前通知客户按期归还贷款,如按时还款有困难,客户可以提前15天申请展期,对实在无法归还贷款的则选择走法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手续较为简便,从申请贷款到发放贷款一般为1~3天,贷款期限长则1年,短则几天,信贷资金流转效率较高。至8月末,全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有少部分贷款客户办理了展期,暂未有不良贷款产生。

调查显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需求旺盛,客户信誉良好,贷款基本能按期归还,公司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其业务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农户、个体户等弱势群体贷款难的问题,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作用和功能正逐步得以体现。

四、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偏小、资本金少,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以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为主,由于信贷需求旺盛,虽然公司开业时间不长,95%的资本金都已发放给客户,剔除自身备用金后,基本处于无米下锅的状态。调查中,小额贷款公司反映由于只贷不存,股东增资又受经营时间限制,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不能与银行做同业拆借业务,银行贷款必须要有足额抵押等,多种因素使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未能与辖区任何一家银行达成融资贷款协议。因此,受资金短缺的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经营效益有限。

(二)公司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定位使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正规监管,税负重,经营成本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经营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不具备金融许可证,所以虽然经营贷款业务,却缺乏正规的金融监管,其规范经营难以落实;二是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使其不能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公司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缴纳25%的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而资本金在开户银行的利率则按普通工商企业的活期利率计算,其税负高于金融企业,存款利率低于金融企业,由于经营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在执行贷款利率时选择规定范围的最高档次,而高利率的执行又将成本转嫁到贷款人身上,不利于支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条件差异明显,贷款拨备低,抗风险能力较弱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用的是出资人自己的钱,各家公司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尽相同,差异明显。有的公司要求贷款人必须同时具备担保和抵押条件;有的公司条件相对宽松,只要有本地公务员担保就可以贷款;有的甚至比较随意,只要是熟悉和了解的人,经老板同意就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和降低利率档次。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制定了一些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业务操作仍然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但据调查,我市开业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未建立规范的损失准备金计提制度,仅有一家公司仿照银行标准计提损失准备金,其贷款潜在风险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规范管理、规范经营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执行力亟待加强

据我市金融办上半年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未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范经营,存在诸如“三农贷款”低于贷款总额的50%、单笔贷款金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向借款人收取咨询服务费等不合规的现象。

五、相关建议

(一)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借鉴国开行云南省分行的模式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一是利用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的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二是积极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由银行认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贷款,而担保公司由小贷公司主发起人的股权提供反担保措施;三是建议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扶持政策,适当降低税率,考虑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补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从法律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定性错位的问题

《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而我国《贷款通则》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相互矛盾。因此,从法律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定位矛盾的问题,才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规范经营,强化制度执行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建议各级相关部门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建立相对规范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对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管理,根据自身经营实际计提损失准备金,同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素质,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控制能力。

组长:谢云辉(行长)

副组长:许航峰(副行长)

第5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常熟市 发展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正规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农业产业支持力度乏弱,导致它们融资难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在此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它的出现打破了金融机构统揽信贷的格局,有助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有效缓解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覆盖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发展至今,对常熟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持续发展,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走访常熟市金融办、常熟市现有的8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上调研,分析了常熟市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与运行特征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常熟市经济比较发达,中小企业数量多,资金需求旺盛,加之当地政府推出一系列刺激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因此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见表1)。2008年9月,苏南首家非金融小额贷款机构――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营业,注册资金1亿元。之后,常熟市分别在2009、2010、2011年间先后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常熟市8家小额贷款公司中,4家公司已具有A级以上信用评级,注册资本总额18.5亿元,净资产总额20.6亿元,贷款余额25.8亿元,累计纳税1.8亿元,纳税总额占金融机构纳税总额的20%。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特征

1.在公司设立方面,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 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 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 440万元以上。

常熟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是常熟籍,且发起企业是常熟本地实体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企业,净资产需要达到1亿元以上,且连续三年纳税额在1千万元以上。

2.在资金来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资本金、银行和股东融资。由于经济不景气,目前,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企业不多且大部分贷款额度较小,所以常熟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比较充足,没有出现供不应求的紧张局势,少数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零银行融资,只需依靠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本金经营。

3.在人员构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大多缺乏银行从业经验,员工素质有待提高。据了解,虽然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从业背景,对贷款的办理程序、风险控制都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大多缺乏银行业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的了解比较有限,在贷款调查阶段难以发现客户存在的问题。且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流动频繁,这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埋下了隐患。

4.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三农”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得低于70%。另外,国家也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贷给“三农”并给予了一定的扶持政策。目前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以“三农”为主,“三农”贷款所占比例平均达到80%以上。

5.在贷款机制方面,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机制较为灵活。对中小企业来说目前“融资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虽然现在银行纷纷开设了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但即便多数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信用度,由于在抵(质)押物等方面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也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点。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程序简单,可以通过各种灵活的抵(质)押贷款方式,主动承担较高的贷款风险,并通过监管资金流向把控信贷风险,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有地域限制,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对自己经营地域内的企业都比较了解,这大大缩短了放款时间,也降低了贷款风险。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担保贷款为主,担保人由企业扩展到公务员、教师和医生等固定收入人群,最大担保额为其年工资的三倍,也有一些抵、质押贷款和少数的信用贷款。一般情况下,常熟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发放需要4-7个工作日。

6.在议价能力方面,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强。目前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在12%-14%左右。虽然比银行要高一些,但是由于其门槛低于银行贷款,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解决贷款需求的捷径。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比银行贷款更加灵活、快捷,贷款审批手续也比银行简单得多。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绝大部分贷款都是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6个月,一般企业会先向银行贷款,当银行贷款仍旧无法达到企业所需资金时,才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这样全部贷款的平均利率还是相对较低。

二、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常熟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较好地促进了常熟市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对缓解农村融资难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明显作用。但是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员工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员工素质较低和内部控制制度欠缺会引发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在调查访问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少数员工在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操守,例如,收取客户的好处来降低申请贷款条件或者放大贷款额度以及人情借贷等,这无疑增加了公司放贷的风险。有的员工的专业能力不够,对风险控制缺乏一定的经验。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流动频繁,不能排除有员工为了短期利益而放宽贷款条件的情况存在。

(二)风险控制能力弱,政策敏感性强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生产有一定的规律性,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农户投资获利能力不高,信用意识淡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差,经营情况和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这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三农贷款的回收具有较高的风险。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分布不同行业和领域,政策的颁布会影响某些行业从而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对该行业贷款的回收情况。行业间也会产生连锁反应,某个行业不景气会影响到其他行业,这更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政府监管力度不足,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涉及到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多头监管导致监管工作难以专业化和精细化。且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只需向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局等机构报送报表,相关部门并无其他具体的监管措施与制度。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内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较少且法律地位不明确

首先,现在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一些地方银行都有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了竞争关系。同时,财政部相关补贴标准中规定:中央财政对当年经营业绩良好且相关指标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将会给予一定的补贴。由于政策的扶持,常熟市银行的平均小额贷款利率要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低3%-5%,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冲击无疑是很大的。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对其经营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生效。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部分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五)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条件苛刻,手续繁琐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是不能吸收存款,后续资金不足。小额贷款公司如能转制成村镇银行,便可弥补不能吸纳存款这一先天不足。但是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机制、资产质量、贷款损失准备金预充足率、各项贷款余额比例等方面要求都相当苛刻。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成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这一点大大打击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三、促进常熟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

1.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一些大型企业的员工管理方式,通过培训、开展员工集体活动等方式,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弘扬公司文化,减少员工流动性过大带来的潜在威胁,增强员工的信心与责任心,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和业务能力,促使员工认真负责地坚守各自的岗位,不为利益所诱惑,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和走访制度。每个员工各尽其职,是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

2.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要提高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每笔贷款都要有规范的贷前调查,准确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真实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二是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避免人情借贷;三是对于每笔贷款都要定期进行贷后回访,了解贷款人的经营现状和还款能力,一旦发现问题,马上采取相应措施。

3.准确定位,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最初就是为了缓解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而产生的,所以只有弥补市场服务空白,才有生存空间。虽然近几年各类金融机构都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但由于需要考虑到成本效益,一百万元以下的贷款相对比较欠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市场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定位,利用对自己经营地域内的企业比较了解这一优势,控制信用贷款带来的信用风险,增加小额信用贷款的比例以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冲击。

(二)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环境

1.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还停留在审批和数据报备阶段,多部门监管导致监管难度很大。所以,首先应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防止多头监管形成扯皮现象。其次,可以采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等方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常规化,保证其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监管部门也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经营中所面临的问题,出台政策进行引导与管理。

2.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明确其法律地位。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扶持“三农”、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效果显著。截至2013年5月苏州小额贷款公司涉农总贷款达290.6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近200亿元。为了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填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负担,帮助其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同时,协调相关部门,统一政策口径,在法律法规上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市场身份,明确相关政策法律中定义不明的概念,争取获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

3.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的约束。常熟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但也普遍面临着转制难的问题。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转制方向有村镇银行和金融公司。但是转制成村镇银行必须达到的众多苛刻条件使得转制相当困难,这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为此,应该适当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型的约束,首先,适当放宽持股比例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其次,通过政策引导,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指标达到转制标准。

参考文献:

1.翟思翮,杨梦辉.苏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农村金融研究,2010,(7):57-61.

2.付宝全,陈秀红,毛思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基于与民间借贷的比较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2,(360):37-40.

第6篇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尤为显现。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因素,同时在利润和风险的双重约束下,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筛选”借款人,造成信贷配给的局面。通常正规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审批手续繁冗且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成本负担过重,而作为小额信贷机构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贷款门槛低、程序简便和快速灵活的经营机制,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对缓解民企融资难题、稳定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1]。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该意见将其界定为普通公司,并未明确其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或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这种“身份”上的缺失使其处于监管的半真空状态,为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增加了不确定因素,甚至影响其日后的转型。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明确监管主体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首要前提。这一问题又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密切相关。上述《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义为“只贷不存”的普通公司。即小额贷款公司仅是企业法人,而不是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同时上述金融机构也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属于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而依照《指导意见》,应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是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意味着仍需由当地政府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监管,实质上依然无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存在不同的监管机构如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甚至将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纳入监管主体,导致共同监管的局面。多部门的分头监管容易造成监管乱象,有可能导致不同机构间在监管的共同区域相互争执推诿,如果监管工作不能够专业化和精细化,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发觉风险所在。

二、监管依据不足

《指导意见》授权各地省级政府明确一个相关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各地在制定管理办法过程中又将监管权一分为二:一是根据《指导意见》的授权,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经批准方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准是一项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许可,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许可,在当前无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也未以“决定”方式设定的情形下,作为行政规章的《指导意见》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进行设定;同时,作为和省级政府平行的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相关授权行为在立法上也缺少依据。二是由区县政府负责实际的运营监管。由于在我国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而当前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单一,那么在贷款需求旺盛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难以遏制通过非法途径增加资金来源的冲动,易引发非法集资等严重问题。由于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犯罪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因此区县政府在防范和打击相关经济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除此之外,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中依赖于丰富的金融监管知识和经验。在这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区县政府监管能力尚显不足,其所取得的监管效果值得怀疑。

三、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无疑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又一成果,对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竞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扶持“三农”问题的意义重大。但是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支撑,只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制度上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当前央行和银监会联合的《指导意见》仅是行政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同时相关配套法律措施也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还有诸多难题亟待解决。应重视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阶段突出暴露的法律监管问题,将相关问题提高至立法层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使其能够在税收等方面享受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运作成本,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针对是否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即不存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的问题,从节省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没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然而,近年来,从各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情况来看,随着其资金来源呈多样化,规模呈扩大化,小额信贷机构在一些国家已经形成相对完善和成熟的监管机制。这些国家政府为小额信贷的长远发展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制度框架:在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存款时采取非审慎监管的办法,即对信贷业务准入、防止金融犯罪、明确利率等方面的设置条件,满足即可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当机构吸收存款时则转为正规的小额信贷银行,由银行监督部门采取审慎监管的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决定其监管体制和运行规则,“身份缺失”将有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在这一基础上明确银监会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的监管主体,这在我国目前缺乏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框架的背景下是有一定意义的。银监会作为监管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与前文不具有金融监管权限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比,能够合理解决监管依据不足与监管核心规则缺失等问题。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机关,国家已有相关专门立法赋予其监管权并可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能够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密切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其合法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明著.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问题探讨[J].浙江金融,2010(11):71.

第7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客户

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作用凸显

从全国最初央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四省建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到如今,小额贷款公司凭借自身的业务特色,逐渐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资金融通主体。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已有194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金额达到1248.9亿元。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新生儿在短短的几年中取得了蓬勃发展。这不仅加强了市场资金的流动,还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环境变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了资金流动,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

多年来,鉴于小额贷款风险较大、手续繁复、收益率较低等因素,各家银行一直采取谨慎态度,“惜贷”问题严重。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后,凭借其简便的手续、灵活的操作、较高的办事效率有效补充了银行贷款之外的贷款需求,特别是加大了对“三农”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山西平遥两家贷款公司贷款余额4487.32万元,农户贷款率达81.69%,农贷余额3360.45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9.44%,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占到平遥县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25.18%,成为当地支农资金的有力补充。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不仅限于农户贷款,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城市下岗职工、转业军人、大学生创业投资贷款以及一些中小企业的贷款,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特别是为那些无法从银行贷款的客户提供了融通资金的新渠道。

(二)规范了贷款市场,形成较佳的金融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不仅完善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贷款市场,为良好的金融环境和信用文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有效遏制了高利贷。相对于高利贷,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操作更加合法和规范,效率更高,利率也低于高利贷水平,大大缩小了高利贷的客户范围,从而减少了高利贷的数量,促使整个贷款市场规范化和合法化。其次,增强了借贷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培育了良好的竞争环境。对于贷款发放的主体来说,小额贷款公司为整体的企业形象以及扩大市场的需要,高利贷为了竞争的要求,都加强了对本身业务水平,改善了服务态度,有效提高了贷款发放业务的效率。对于借款人来说,为了进一步融资的需要,特别是未来想要在银行融资的客户都增强了信用意识。例如,为了获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相关利率优惠,或者增加下次贷款额度,又或者为了积累信用以便于增加融资渠道等原因,借款人特别重视自己的信用,并且经常提前还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新兴主体,近几年发展迅速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在发展中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致使目前有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的困境。要解决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首先要找出制约其发展的相关因素,相关的制约因素主要有资金、客户、外部环境等方面。

第一,资金方面,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不足、税收负担较重。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贷款的类金融机构,但却“只贷不存”。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自有资金出资、捐赠资金或者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实际上,囿于单个股东出资的最低要求,已将许多民间资本拒之门外,而且实务操作中从银行融入资金也很难。与此相对地,却是市场上相当旺盛的资金需求,很多公司在成立两三个月就已经把全部注册资本金都发放出去,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虽从事资金业务,但性质上与普通的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者高额的税收。例如,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存贷利差来征收营业税,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根据贷款的全部利息来收取营业税和所得税。总之,多重的税收负担、诸多的监管限制都从资金方面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客户方面,主要表现为借贷市场竞争激烈、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较为保守。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小额、分散的发放贷款,因此其市场定位只能是小额资金的需求者,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体范围较为狭窄。而且要进入一个由银行主导已久的借贷市场,面临的竞争环境是十分激烈的。首先,从观念来说,传统的贷款以银行为主,除非被银行门槛排除在外的客户才会考虑其他贷款方式,而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出银行利率将近3倍,客户很有可能承担不起。其次,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剧增,本来就狭窄的客户群体还要受到瓜分。同时,每笔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的5%的限制使得许多公司对大客户的贷款需求无能为力。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自负盈亏的性质,使得公司风险控制较为保守、要求的担保抵押措施较为严格。目前大多小额贷款公司都要求客户有相应的固定资产抵押或质押,就算担保也是类似公务员、公职人员等,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门槛。

第三,外部环境方面,主要表现为监管不到位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措施缺乏。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间较短,目前各省市的管理办法都是依据央行出台的管理意见,根据本身的环境来制定的。但总体的保守监管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束缚重重,况且各省市也只是对中央文件进行微调,并未保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及时调整。对于现在普遍面临的类似资金不足的问题,只有少数几个省市尝试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开,包括对融资限额、票据贴现、信贷资产转让等方面,但相关的监管调整总是有些滞后。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监管相分离,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监管责任具体的落点也并未明确。如今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均由政府来组织推动,由当地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财政等机构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来实施,这么多的监管主体责任谁属,难以确认。相反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相关支持措施,包括对业务操作的规范,中介市场如评级机构的建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征信方面的支持。其中征信系统的支持是最为必要的,因为在每笔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征信报告对贷款风险的评估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未完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征信资料只能到商业银行查询,而小额贷款公司所掌握的大量的企业与个人的信息也不能加入征信系统,这不仅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风险评估的难度,也增加了相关的成本。

三、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要实现缓解融资困难和促进信贷市场的发展的初衷,就必须清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阻碍,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脱离经营的困境。针对以上制约因素,可以以下方面着手:

(一)放松资金限制,扩大资金来源

资金不足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监管部门两方面同时采取措施,双管齐下。首先,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适当的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方面的限制,包括对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对单笔贷款上限的提高以及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面的限制等。同时,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市场发展的适应情况,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的监管规定,避免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绊脚石。其次,从小额贷款公司角度来说,在经营管理和业务方面要不断进行创新。例如,管理体制、营销模式的创新、培养新型的企业文化、尝试包括票据贴现、信贷资产转让等各方面的业务创新,从而扩大资金来源,充分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二)加强综合竞争力,拓宽贷款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剧增以及银行在贷款市场的强势主导,小额贷款公司要在信贷市场上立足并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加强公司本身的综合竞争力、修正市场定位。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全面更贴心的服务,有效补偿较高利率的劣势,减轻客户对高利率的畏惧。二是对于潜在客户,拓宽贷款方式,降低抵押担保等贷款措施的要求,避免因为较高的抵押担保措施要求而将客户拒之门外。三是修正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不仅仅局限于超小额的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在监管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的扩大公司的客户群体,逐渐增加所放资金的额度,向中小企业贷款倾斜。四是开拓市场,加强与银行及同业的合作,不断发展新客户。要扩大客户数量,除了保持与老客户的联系,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化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崭新的融资渠道的认识。五是加强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对风险的承担能力。这不仅从基础上保障了公司业务扩展,还保证了公司的持续经营。主要可通过加强业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等各方面进行操作。

(三)加强外部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保障

加强外部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主要包括相应的政策优惠、市场建设、监管环境等方面。一是政策优惠是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府应对小额贷款公司区别对待,具体的可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新型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可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二是市场建设方面主要是指加强中介市场特别是评级机构的建设,以及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等。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经营不如银行规范,没有特别具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等的制度规定,更多是的处于探索阶段。所以中介市场的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评级机构具有公信力的评级对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巨大的作用。同样地,征信系统的应用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业务中更实用的工具,而且将小额贷款公司掌握的相关信用资料纳入到征信系统中,使整个信贷市场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还要加速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的建立,加强同业合作,有效实现行业协会的作用。三是监管方面,明确监管责任,及时调整监管规定。当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大都根据中央下发的文件,各地方稍作调整,但有时却过于拘泥和保守,并未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特点制定适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责任并未明确,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既多又少,呈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问题。所以监管部门最重要的就是首先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充分的后盾和规范。

第8篇

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作为金融业的有效补充应运而生,为发展三农经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业务特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总体运行平稳,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方面指标良好。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8月末,东川区共有小贷公司3家,担保公司4家。具体情况如下:

昆明市东川区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2日正式开业,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最大股东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员工13人;2010年7月,根据市场需求及小贷公司的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东川区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股东8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6人。最大股东仍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东川区环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9名,其中:法人股东1名,自然股东8人,最大股东为昆明市东川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员工10人。

昆明市东川区瑞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大股东出资金额9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裕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乾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5000万元、昆明市东川区裕民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000万元、昆明融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鑫融资担、裕民融资公司属于政府财政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乾贯融资、融流融资公司属于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业务发展情况

小贷公司贷款对象主要是辖区工矿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户,主要采用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的方式,截止2012年6月末,小贷公司贷款余额5244万元,其中保证贷款占比为80%;最高利率26.24%,最低利率6.10%;贷款主要以一年期为主,贷款利率是人行基准利率的1~4倍,在规定范围内。贷款回收较好,无不良贷款,都未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6月底,4家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22700万元,无担保违约情况。鑫融资担、裕民融资公司是由当地的财政局牵头组织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其担保项目多是当地的基础建设,对当地的中小企业贷款相对较少。主要以支持提高当地的经济总量起重要影响的项目建设,拉动当地经济建设,增加当地的税收为主要目标,出现风险由当地财政局分担。

乾贯融资、融流融资公司属于商业性担保公司,按照国家的规定,担保额度可以放大5~10倍,担保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向需要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监管职责模糊,制度建设滞后

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人行、银

监、金融办均负有管理职责,但对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种承担缺少全面详尽的规范性制度。

担保公司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担保业在我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入担保行业、哪一个部门对担保行业的业务规范进行指导和管理,现在都还是空白,担保体系自身也被诸多难点所困扰,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规模小、缺乏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内部业务操作程序不完善,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再加上与之相对应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对于此,应加强对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二)风险控制相对难

由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尚未加入人行征信系统,加大

了风险控制的难度。根据《小贷公司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要将具备条件的小贷公司纳入征信系统,但未明确所需条件,因此,应当建立完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时,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失,究竟有多少担保公司真正从事的是担保业务,小贷公司是不是完全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而知,潜在风险不言而喻。

(三)小贷公司同样存在融资难

按照规定,小贷公司在银行融资额度的比例为注册资本金的0.5倍。根据调查,少数小贷公司有向银行融资的意向,但因其特殊的资金用途,融资难度较大,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是其没有真正进入金融市由于场,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特别是规模小的小额贷款公司,除积极推进股东增资扩股以外,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便利,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对资金的迫切需求。

第9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原因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规模的不断扩张,已成为基层金融市场上不可缺少的力量,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878家,贷款余额447亿元。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在政策设计及监管模式方面的一些缺陷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是行业类别定位的边缘化,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阻碍和矛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未确定为金融机构,但从事的发放贷款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将业务经营情况与统计信息资料纳入金融统计之中。按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其从金融机构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对于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等政策又惠及不到小额贷款公司。这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目前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端口,以贷款为业务的小贷公司因缺乏征信系统的支撑,不能有效地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增加了信贷决策风险。

二是资金来源渠道的严限制,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持续性发展。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而一般工商企业是3~4倍,融资性担保公司是10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条件限制以及对于股东人数规模的限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从而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限制了其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在客户贷款需求大、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资的利率较高,对担保或抵押的要求也较严,实际能获得支持的机构和资金量有限。同时,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在现有资金难以满足贷款需求时,受经营收益及维持持续经营能力的驱动,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通过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的现象,推高了民间借贷规模。

三是利率定价机制的不科学,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和机构地域分布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按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追求收益最大化及资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多是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执行。由于利率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多投向高利润行业或投机性生意及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而农户等弱势群体通常承受不起其高价的金融服务。正因为投资回报率较高,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演变为资本的逐利场,这也是机构快速扩张的原因之一。同时,在地域分布上,小额贷款公司多集中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而广大农村及县域设立的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上述情况的发生,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创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初衷及其服务宗旨。

二、监管模式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监管法规依据的缺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问题突出,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均属约束力不强的部门规章,监管工作缺乏较高法律层次的依据,也没有成熟的监管指标体系。虽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以规范其业务操作,但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行业从业经验以及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等因素制约,业务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多是一些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商业银行不愿意经营的小客户,潜在的风险较大。

二是外部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目前,按现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的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及监管依据主要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出台,而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这类“准金融机构”或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多是“只关注、不介入、不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办、工商局和公安局在实际操作中,重点监控三个方面即严把“三道红线”:不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不用非法手段催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利率水平、贷款收息是否规范、信息报送是否真实、客户贷款集中度是否超指标和资金运用及流向等情况,由于监管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等原因,加之缺少执法手段,现场检查不足,缺乏严格监督,各项业务运作多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总的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机构准入审核、轻经营监管,重发展机构、轻业务规范,重自律、轻监督等现象。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清晰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类别。从经营性质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工商企业公司却经营贷款这一特殊商品,业务功能与财务公司相似,应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类别为金融机构,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要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小额贷款公司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

第10篇

1、小额贷款公司在安顺市发展的现状

为缓解融资难的问题,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效供给。[1]在此基础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贵州省开始启动。截至2013年5月,安顺市已获批准并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16家,注册资本共46700万元,全部由民营资本构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仍以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东为主,占资本总额96.21%.

2013年1-5月,安顺市实现净利润1024万元,实现税收381万元,整体实现盈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金融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作用,而且在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然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机制体制不活、监管职责不清、人力资源缺乏、税收歧视、监管责任缺位以及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影响了以后的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的实践及运营来看,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处于饥饿、缺粮,长不大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体制机制不活直接扼杀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民间借贷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尝试,以其信息优势、机制灵活、服务到位,为因没有适当抵押而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在支持扶贫、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更应得到政府的扶持,以灵活的机制体制促进发展。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安顺市政府操作上的机械行为,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设了许多条条框框,就因为地址场所的变更、股东的替换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制约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产生注销公司、退出市场的念头。

安顺市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按规定办事无可厚非。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已经显示出的非凡意义,安顺市政府应充分考虑,不能设置门槛过高,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少遭遇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

2.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责任缺失

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或区,它的直接责任监管人是县或区金融办或下府工贸局。调研中,一些金融办说,他们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建设融资,对小额贷款公司是代管。我们看确实是代管,而且是形式代管,最为严重的是县(区)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基本上是空白。经调研,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直接指导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操作的文件,但这个文件只限于西秀区、开发区的有关部门知晓,其他县都不知道此文件的存在,可见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责任缺失的程度。

2.3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都是金融业务,但在实际中都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安顺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目前的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和支出智后,盈利也仅在7%-15%,远远低于经营实体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方面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权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安顺市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执行,理应享受到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都没有充分享受到。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突破体制障碍,建设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安顺市应根据行业规划和市场取向,选择在效益搞的投资项目中选择一批向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安顺市要注重激活本地民营资本,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要进一步为激发民营资本的乘数效应和示范效应,安顺市还应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改革审批制度,凡是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事项,都要坚决的取消。安顺市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试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首问负责制。安顺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必要把安顺市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3.2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安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健康发展。因此,为使安顺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有效监管,安顺市应该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安顺市应建立以市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金融办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县或区第一直接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3.3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要落实在行动上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能停留在文件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在税收优惠上,安顺市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逐步开始全额纳税;安顺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方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政策监管 双转制 供应链金融 联网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迅速发展,截止到2012年6月底,由2005年最初的7家试点公司迅速发展到5267家,贷款余额4893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977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为民间资本创造了一条很好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在当前银根收紧的货币条件下为满足企业和农村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1反映了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发展情况,机构数量的急速增加体现了全国金融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需求,而贷款余额指标始终高于实收资本指标可以间接表明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总体融资杠杆水平较低。

表1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

时间 机构数量(家) 从业人员数(人) 实收资本(亿元) 贷款余额(亿元)

2012年第二季度 5267 58441 4257.03 4892.59

2012年第一季度 4878 53501 3871.37 4447.25

2012年第四季度 4282 47088 3318.66 3914.74

2012年第三季度 3791 40366 2823.82 3358.85

2012年第二季度 3366 35626 2464.30 2874.66

2012年第一季度 3027 32097 2140.89 2407.66

2012年第四季度 2614 27884 1780.93 1975.05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整理得出。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制度困境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确始终限制其自身发展。由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可知,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它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享有金融机构入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在融资和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优惠待遇。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融资成本,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融资的限制,使得它不能及时、足够地为需要资金的高新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二)部分政策的出台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有时会为了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投向的全局发展而出台一些可能对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政策,如制糖、钢材、造纸等行业的限制,这对生存在这些行业中的企业造成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对这些企业的注入资金也就很难收回。

(三)规范监管缺失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范较少,监管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存在着较大的机动性,小额贷款公司有时会为了更大的利润冒险贷给某些暴利行业融资,投入资金的收回难度因贷款风险的增大而增大。

三、破解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困境的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平稳发展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针对其发展提出以下策略:

(一)对于身份问题,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施行“双转制”,此处的转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城镇银行,第二阶段将成熟的村镇银行再转制成小额贷款公司。身份问题导致的融资难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障碍,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是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地位很好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其“只贷不存”的局面。并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营业3年以上(含3年),并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就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的门槛不高。将其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后,其可享受村镇银行的待遇,身份问题得以解决,为其自身的资金筹集提供一定的保证,但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都交给了金融机构,这背离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衷,因此待转制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和一般的村镇银行拥有相近的规模后,再按前一次转制时的入股比例将村镇银行再转制回小额贷款公司,这并非回到了原点,而是呈现螺旋上升的局面。这样的“转制”既解决了转制所导致的背离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衷,也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张。

(二)对于向企业提供融资问题,可应用供应链金融模式。“供应链金融”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将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象,通过对供应链成员间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有效整合,针对企业应收、存货、预付等各项流动资产进行方案设计,运用各种金融产品向供应链中所有企业,尤其是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使得供应链上相关的中小企业得到融资支持。从而解决供应链上资金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供应链金融是物流业与金融业相结合的创新业务,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在整合多年创新成果和资源优势的基础上,正式推出了“供应链金融”的品牌,目前已成为金融业的新业态。

(三)对于监管问题,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监管和政策制定必不可少。在监督管理模式上,我们可以借鉴一下江苏省的经验。江苏省为了服务小贷公司,实现对小贷行业的强化管理,由江苏省政府出资成立了一家为小贷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国有控股公司——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该公司受江苏省金融办监管,开发了一套小额信贷IT综合服务平台,集“小贷信息平台”、“小贷业务平台”、“小贷培训平台”、“小贷监管平台”和“小贷创新平台”于一体,服务平台包含了财务管理、信贷管理、业务监管、资金调剂等模块,实现了小贷公司信贷审批、财务管理、业务监管和资金头寸调剂的统一。由于实现了信贷数据的省域集中和联网运行,各级金融办能对小贷公司进行实时监管,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管理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快小贷公司的建设进程,江苏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办法》、《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头寸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依据和指引。根据以上江苏的情况,集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管理,采取联网式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是可行的措施之一。因此,可以成立一个数据公司来搭建管理这个平台。而相关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和数据平台的建立。有了这样一个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就相对统一,风险系数就极有可能大大下降。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健康发展会使其具备较大的资金规模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中小型企业也就更有可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

四、总结

目前,中国经济跻身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其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始终限制其自身的发展,这从根本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不足, 总体融资杠杆水平较低,市场流动性紧张并且难以从根本上好转。为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其身份定位不明确所导致的尴尬处境,然后制定拓宽其融资渠道的对接模式,同时再制定政策、规范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

总之,文中所提出的关于破解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困境的对策需要实践的检验,也需要经验总结。只有在一路前行中不断地思考,不断地修正轨道,这些新制度才能淬炼升华!

参考文献

[1]邹武平.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探讨[J].商业会计,2009(17).

[2]杜晓山.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J].上海金融,2010.

[3]姚玉洁.“草根金融”的制度空间——解读《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J].光彩,2009(07).

[4]石飞.供应链金融在中小企业中的运用[J].浙江金融,2010(10).

第12篇

近年来,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了“贴近市场、贴近基层、贴近客户”和“方便、快捷”的优势,显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不仅实现了自身运行快速健康发展,在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贷款增幅较快,有效缓解了“三小”融资难问题

据人民银行统计口径,截至2012年12月末,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454家,居全国第2位;实收资本302亿元,注册资本金294亿元;贷款余额325亿元,比年初增加135.47亿元。2012年全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各类贷款4.82万笔,金额736.9亿元。从资产质量看,截至2012年12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资产已达352.7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29倍。

(二)引导民间资本,充分实现了与社会的“互利双赢”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为引导民间资本合法、科学流动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有效引导了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转为“地上”,民间资本由“体外循环”纳入“体内循环”,并积极履行社会职责,按章纳税,吸纳社会就业。据省政府金融办统计,在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中,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入股资金占资本总额的80%以上,从业人员达5769人。2012年全年共上缴税收7.91亿元,实现税后利润18.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9.38%、34.47%。

(三)机制灵活高效,促进了金融服务水平效率的提升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发挥决策链条短、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整合信用资源,开发出仓单质押、销售合同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型贷款品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一些信用好或者有较好担保方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信用、担保贷款,解决了他们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据省政府金融办统计,截至2012年12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及担保贷款余额272.14亿元,占全部贷款的81.49%。

(四)彰显服务特色,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安徽省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于自身特点,与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竞争,以特色取胜。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以主发起人的主产业为主,围绕主产业形成的产业链和上、下游供货商、销售商,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在为上、下游供货商、销售商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形成了产业集聚,促进了主产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狭窄

在“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资本金+捐赠资金+融入资金”,当前安徽省小贷公司主要资金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在客户贷款需求大、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资的利率较高,对担保或抵押的要求也较严,加之受业务规模、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

(二)税收负担较重

经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共缴纳二个税种:营业税(随征的教育附加、城建税等)和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分别为5%和25%,股东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加上管理费用其综合税费率达到60%以上,高税负使小额贷款公司几乎无利可图,这对以支持中小企业为重点且处于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显失公平。参与央行票据试点改革的农村信用社就能享受所得税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扶持,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优惠,营业税、所得税等一个都不能少,税负相对要沉重得多。

(三)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调查发现,多数小贷公司均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但当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深层次的风险问题在于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措施,集中表现为管理模式粗放、缺乏系统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容易因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视资本占用和风险管控。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商业银行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也没有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审批过程缺少客观可靠的技术分析,贷款管理大多还处在手工处理阶段。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缺乏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普遍存在人力资源贫乏的问题,加上从业人员均是临时招聘上岗,没有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内控管理难度较大。此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尚无法通过征信系统实时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对客户身份和信贷信息进行有效甄别,只能依赖本地员工的信息优势,了解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据此发放贷款,无形中加大了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

(四)缺乏后续有效监管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尽管其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人民银行也不具备法定的监管职能,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从安徽省实际情况看,有的市仅有一人专职从事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有的县、区甚至仅有兼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而有的地市又形成“多头监管”的尴尬局面,持续有效的后续监管难以实施。

(五)转型升级困难重重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记录,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调查发现,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达到门槛要求,但改制后村镇银行的股权问题,又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主的积极性。股东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产业资本能够进入金融领域,而最终目标是将其转制为银行进而获得银行控制权。但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要想升级为村镇银行,必须放弃控制权。银行参股不低于20%,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重新调整,对于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显然不会情愿,转制将难有进展。

三、推动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

按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远高于银行8%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导致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从长期看,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额显然是不够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审慎态度的过渡性安排。而参考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进行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风险其实不必过于担心,对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制,建议考虑进一步放宽。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其贷款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要远远高于一般贷款,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应对其有所倾斜。一是国家要建立扶持政策,参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将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与其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贷款品种创新、合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控制等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二是地方政府应出台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例如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可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小额贷款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当地有批准权限的税费部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残疾人及其他地方政府认定的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和助学贷款,可获得地方财政适当的风险补偿。

(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一是为切实改变小贷公司在获取客户信息工作上的不利局面,使其迅速、准确地掌握客户的信息。尽快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文件,采取直接、间接或集中等方式接入人民银行信贷基础数据库系统;二是完善小贷公司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风险控制、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等规章制度,达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内控体系,使之覆盖业务的各个方面,不留死角;三是坚决杜绝违规经营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把贷前审查审批关,贷后跟踪了解贷款去向,不定期进行贷款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贷款人将贷款按照申请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同时还应该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分析,重点监管对合规经营防范非法集资、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规范发展。

(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要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制度建设,可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贷款管理、岗位责任、风险防控等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公司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要建立精干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和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防控风险的能力;要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专业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改变目前的粗放经营状况;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实行区域性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在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责任制

一是建立监管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负责具体管理责任,进行持续的监管,确保小贷公司稳定、合规经营。二是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从省到地方各级都要建立小贷公司监管协调机制。由金融办(商务局)、人行、银监局、工商、财政等部门参与,统合各方力量,整合各部门资源,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由于小贷公司的产生是一个新的事物,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没有及时跟进。建议参照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审慎性监管规定要求,出台小贷公司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利率定价、信贷管理、内部控制等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四是强化监管。在管理主体及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监管主管部门及协调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测,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运行情况,重点对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及账外经营等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