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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00:22: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 房产测绘;质量管理

房产测绘肩负两大任务:一是为房地产管理提供基础图表、资料等相关信息。二是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长期以来,房产测绘作为政府职能存在,一直归属房产管理部门测绘大队“独家经营”,这种垄断状况已越来越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一方面是房产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测绘质量无法说清;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发展迅猛,突增大量的测绘任务,非市场化的测绘行为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于是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房产测绘管理进行调整,并逐步将房产测绘市场化。建设部[2000]166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房产测绘体制改革,使房产测绘监督管理与测绘经营行为分离,房产测绘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一、加强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

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在申请测绘资质的四个条件中有两个条件:“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对于这两个条件,实际上具有不确定性,有些单位、人员和技术装备达不到要求,可以通过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和装备来应付资格审查。加强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管理,应重点审查从业人员。由于各种资质审查对于人员的审查尚未做到联网,一名从业人员,可能用于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同时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甚至可申报测绘企业资质,还可跨省市申报,这种一证多报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无法实现联网查询的情况下,可通过两方面来克服:一是要求企业诚信声明,声明无人员作假;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长期公示。对于被举报查实为作假的,一律取消资质。只有抬高作假的成本,企业才会权衡利弊,不敢贸然作假。加强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管理,还应重点审查技术装备及设施。为避免装备设施串借的现象,应对装备实行年检,并进行编号管理,就像机动车行驶证管理一样。

二、加强对房产测绘过程控制

市场化的房产测绘,势必会形成价格竞争,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不能因为存在竞争导致测绘质量下降而采用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有些地方政府对房产测绘采用统一招标方式管理,这种看似严格监控的方式,其实对业主方有害无益,房产测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不宜干预业主方的经营活动,选用哪家测绘单位,是否需要更换,这些问题应该让业主方自己做主。如果能够严格审查测绘单位的资质,严格执行认证制度,能够进入的测绘单位人才及技术力量合格,这样的测绘市场就会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是过多的通过行政干预来控制测绘过程。竞争下的测绘市场,难免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加强监管非常重要。

目前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审核,看完盖个公章,并不对实际面积的测量和计算进行实质抽检。若出了问题,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房产测绘过程的控制,应进行实地抽检,抽样计算复核,尽可能地避免测绘单位的重大失误或是作假行为。房产测绘成果应及时公示并实现网上查询。公示制度能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知情权,以便于权利人及时了解测绘成果的详细状况,减少房产办证的面积纠纷。房产管理部门应对违法或违规操作的测绘单位依法处理,及时处理,做到监管有力。

三、完善行业自律

对于测绘单位而言,应建立自检自查、自我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做好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测绘工作的质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及精度。成立专门的质检部门,对每一项目的测绘成果进行复检,避免重大失误,尽量做到“零缺陷”产品。房产管理部门应指导测绘单位及时组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性行业自律组织,虽不能像政府职能部门那样行使行政权力,但对于行业自律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应承担法定义务外的企业测绘资质的业内自检,对于不符条件的策划单位,应及时清理出行业协会,并通报房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还应积极检讨房产测绘领域存在的法律缺陷,积极探讨应对措施,推动测绘管理及立法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第2篇

对比着2012年的总结,地方监管职能和工作大致如下: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陇南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09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3、争取政府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测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3篇

一、项目确定

1、由项目落地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场地平整申请,报园区指挥部审核并经总指挥签字后,转土地储备中心实施;

2、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规划国土局出具的四至范围图委托测绘院进行项目测绘,依据测绘成果委托土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地司”)履行业主职责。

二、项目实施

地司接受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后,按以下程序实施:1、由地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及投资预算(实施方案的深度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报经发局审批后实施;

2、单个项目场地平整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不再做实施方案,由地司依据项目测绘成果进行场地平整;

3、需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的场地平整项目,其招标控制价直接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由地司委托招标机构依据招标控制价进行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4、地司全权负责组织场平工程实施,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5、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拨付项目前期费用及审核支付工程款。

三、项目验收

1、工程竣工后,由原测绘单位完成并向地司提供项目区复测地形图,由地司负责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等完整的资料档案,以便备查;

2、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项目所在园区指挥部办公室、地司等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出具验收报告并移交至项目单位进行管护。

四、项目结算

1、地司将工程相关资料报送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经审核后上报新区财政局申请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2、经审计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由新区财政局上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财政局根据结算的审核报告,核准下发支付所有工程费用批复;工程款付至经审核后结算价的9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一年;

第4篇

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重要环节,严厉打击地理信息市场中的各种非法活动,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推进我县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工作目标

用一年多时间,从加大宣传力度、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规范行为、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县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提供、传输、出版等行为基本杜绝,各种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将地理信息在互联网上以及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相关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县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县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会同县委宣传部、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国安大队、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保密局、县文体局、县电信公司、县广电局、县新闻中心、县网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

县人民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规划局、县规划和建设局要加强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从事地理信息采集、生产、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或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应依法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地图在上互联网登载前应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开展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通信管理部六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互联网出版许可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严格规范获取、生产、提供、使用和传输地理信息行为。持有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载体和数据严禁转借、转让、擅自复制和销毁。地理信息生产过程要加强数据跟踪管理,制作光盘等载体应明密级、顺序号和保密期限。磁介质、光盘等载体在计算机房的室由专人完成制作。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须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传输数据,须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使用电话、传真、互联网(专线除外)等非机要途径传输地理信息。保存有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和局域网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保存有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并有专人保管,定期查验。需要对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其地理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行为。军事管理地区是国家的战略要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武部的批准,不得在军事和管理工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地理信息采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防泄露军事设施秘密。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县人武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的有关情况,配合县人武部查处非法测绘案件。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县办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境内从事地理信息测定、采集、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测绘活动,必须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县从事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县内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招商引资、旅游探险、登山、矿产开发、城市规划、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涉及测绘活动的,承担此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批准的从事涉外合作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县内合作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管。对已完成的涉外合作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编制、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提供、生产、出版、传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测绘资质的管理,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和涉军测绘的违法行为。

信息和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站,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相关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县国安大队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及个人非法持有、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县文体局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县保密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对地理信息的获取、使用、传输环节进行保密检查;组织、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对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的查处,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地理信息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阻挠地理信息市场清查整顿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检查中发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改正或整改的单位,国土、工商、新闻出版、安全、保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六、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第5篇

【摘要】本文对房产测绘项目的风险来源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规避风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房产测绘;风险来源;规避风险

一、房产测绘项目的风险来源

房产测绘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测绘技术和相关房产知识,熟悉相关的房产法律法规,准确测算房屋面积。由房屋面积测算错误引发的后期赔偿,任何一个测绘机构都难以承受,也使此项工作成为房产测绘机构的主要风险。(1)政策性风险。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政策的掌握占了主导地位。目前我们执行的测绘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也很大,《房产测量规范》又跟不上建筑形态的千变万化,使得有些问题无据可查,虽然建住房[2002]74号文对房产测绘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2005年建设部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其中面积计算的一些细节与《房产测量规范》相去甚远,这就使开发商的售楼面积与房屋登记的产权面积产生了争议,从而给房产测绘带来了风险。(2)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测绘工作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面积计算错误、房屋的用途表示错误等。它包括单纯的将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计算错误,也包括由于工作者不熟悉相关的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房产测绘知识欠缺,工作程序不严密,质量意识淡薄,造成的认定错误。在房屋要素调查中房屋的用途在测绘报告中不仅要体现规划用途还要体现实际用途。(3)综合性楼房的测绘风险。综合性楼房的特点是房屋功能多样,一般含有裙楼和塔楼。这就对房屋的实际测量和面积测算要求很高。在实地勘测就应该要针对划好各个功能区分别进行测量,并对共有面积确认好。在实地测量前,要对要测量的楼房进行功能区划分,确定好共有部位,实地测量时要重点勘测。如果共有部位界定模糊,就会对后面的面积测算分摊时造成障碍或者分摊方法错误,引致面积测算错误。面积测算过程中,引起测绘风险的因素主要有:房产测绘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共有面积的界定错误、分摊方法不正确等。(4)预测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的差异风险。房屋预测面积主要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有规划设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进行的“纸上谈兵”,所以对于数据的采集、共有部位及面积确认、分摊方法等方面就有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认识,造成预测绘房屋面积的失真;这些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规划设计的变更、不按图纸施工、施工放样误差过大、竣工后改变房屋部分公用面积的功能、施工误差与实际测量误差产生的差异、不同测绘单位计算面积采用的方法标准不同引起的差异。(5)合同风险。根据房产测绘合同的基本要求设计出适合自己单位的房产测绘合同。合同要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和全套的施工平面图(包括图纸和电子数据)、房屋共有部位使用说明、规划审批意见以及其他的有关资料。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风险产生时双方的责任及赔偿措施,把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房产预测绘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1)《规范》方面,最好是各个省市、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细则。如何界定房屋的共有面积一直是房产测绘的重点和难点。建设部建住房(2000)166号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遵循《房产测量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本城市的实施细则或技术规定。(2)房产测绘成果的精度。按《规范》“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精度等级分为三级,按照我单位的情况,精度只要在三级标准以上即可。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测绘所用的仪器必须在仪器检定有效期限内,仪器未经过检定单位检定或者超出期限,即使精度达到要求,测绘结果也不予采用。(3)共有部位的认定。在房屋预测绘阶段,我们仅根据的是设计图纸,所以也就是说我们是根据设计意图来定房屋的共有部位,这就可能与房屋建成后有分歧,因此,要与开发企业的施工工程师共同探讨早确定共有部位,避免该风险发生。(4)测绘结果的公示。测绘成果交付后,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将测绘单位提供的房屋预测绘成果报告在售楼处公示,并标明结果的计算方法,让购房户了解购买的房屋面积是怎么来的,杜绝了房子的“短斤缺两”现象发生。我个人建议,测绘结果应该进行公示。不仅对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公摊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的结果进行公示,还要把共有公摊区以及这些公摊区如何的公摊进行公示。(5)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出具房产测绘的成果,建立严密的检查验收制度,通过质量检查去有效地发现错误(判图、输入数据、计算、认定共有部位等),确保作出的测绘结果正确无误。对于有不同认识的共有部位,必须提交一定层次的会议研究,并作记录。(6)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特别是对于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绝对比超过3%时,测算错误的处理要明确责任,是测绘资质单位失误造成的,要明示补救措施。

第6篇

县国土局下属事业单位涉及资金来往的具体有:

1.云府土地储备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制定、修订本县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的回收、收购和置换与已被征用征收土地的收储工作;负责筹措并运行土地储备资金工作,按时上报资金活动情况。现在编人员5人。

2.耕发土地整理开发中心。为国有企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做好项目立项、验收相关材料组件上报,落实项目监管,以及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同时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各类档案管理及系统报备等工作。现在编人员5人。

3.统一征地事务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编制全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订土地征收政策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征收中的征地调查、征地协议签订,拟定征地方案、征地补偿等征地事务;协助农转用、土地征收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工作,现在编人员2人。

4.土地勘察测绘队。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全县建设用地项目的勘测定界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用地项目的勘测定界工作;负责全县收储土地的测量和地籍管理测量工作;负责外业测量后的内业图件处理工作,保管和利用有关技术图纸,及时归档测绘档案,保全测绘数据,管好测绘图件工作,现在编人员4人。

二、内部审计内容

重点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查,通过对单位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分析,促使单位节约开支,提高经费管理水平,提高效能,同时也促进单位的廉政建设。

三、内部审计的方式

采用委托县审计局、内审协会组织单位和本系统内具有审计资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

四、“三年轮审”和2013年内部审计工作安排

2013年:云府土地储备中心。

第7篇

关键词:房产测绘管理发展

Abstract: the author has many years of house property surveying and mapping management related working experienc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management, the information system is introduced in the management of real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the new ideas to make further discussed, and given the current house proper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to some city housing area measurement results of the audit and supervision is inadequate, the ownership of the house by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upon talk about some experiences of house property surveying and mapping management.

Key words: real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management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P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代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速,住房制度改革也在进行当中,房产管理业务量逐渐增多,房屋归属权变更也日益频繁起来,它们共同构成了房产归属权种类多元化的新局面。与此同时,各行各业对房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期,房产市场发展出现新的形势,加强房产市场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房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出以GIS为基础的房产测绘信息系统是大势所趋。另外,为防止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房产管理部门来说,要尽快建立健全房产测绘成果监督管理机制。

一、房产测绘的内容

房产测绘就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房产测绘的主要任务有:对房屋本身以及与房屋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测量调查和绘图工作,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荷载物进行测量调查和绘图工作,对房产的权属、位置、质量、数量及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测定、调查和绘制成图的工作。房产测绘的目的很明确,主要是为了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开发管理、交易管理、拆迁管理以及评估、征税、收费、仲裁、房产面积鉴定等房产管理提供基础图、表、数字、资料和相关的信息。

二、房产测绘管理的发展历程

过去的房产测绘管理工作通常采用传统的手工、半手工的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成图质量普遍不高。现代城市化建设速度越来越快,房产业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房产测绘工作量相应增加,与此同时,管理变得更复杂了。因此,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改变传统的测绘与管理方式。我国房产测绘管理方法相对落后,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人工房产测绘管理

这种管理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人工方式进行房产测绘;手工计算,手工绘制房产平面图,采取地面直接量测或图上量测法进行面积量算,各种调查资料:如房屋分类面积汇总表、房屋分丘分户图、房屋权属调查表等文字、图件用“纸”的形式存放。这种方式既不方便管理,也不利于各种查询、分析、统计的需要,因此是一种正在淘汰的作业方式。

(二)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

计算机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它为房产测绘管理提供了一种快捷高效的方法,减少了复杂劳动量。目前,我国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已经普及,这是相对于手工房产测绘管理的一大进步。房产测绘资料已以数据的方式被保存到电脑上,极大地有利于管理和运输。房产测绘管理中有两大资料无法自动连接,即文档资料和图片资料,需要人工操作,因此仍不能实现房产测绘管理的自动化运行。我们称这种管理方式为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

(三)房产测绘管理系统

GIS技术的发展为房产测绘管理自动化带来了广阔的前景。GIS的主要特点是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的联合处理与存储,因而解决了计算机辅助管理中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不能联合处理与存储的问题。

三、房产测绘管理新思路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是管理房产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它的发展与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的研究和发展密切相关。地理信息系统是反映人们赖以生存的现实世界(资源与环境)现势变迁的各类空间、非空间属性,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支持下,以一定的格式输入、存储、检索、显示和综合分析应用的技术系统。房产管理有赖于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手段,房产测绘信息系统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为房产管理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方法

传统的房产管理处理信息通常涉及面窄,能处理的信息量也小,与之相比,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则具备显著的优势。房产测绘信息系统把多种科学引入到房产管理中去,即系统科学、信息科学、管理科学和计算机科学。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充分、全面、深刻地揭示了房产系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运用计算机手段精确地描述和存储,为房产管理提供各种有用信息。

(二)为房产管理提供了现代化管理手段。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把人类迅速推向了信息时代,信息交流的加速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人们迫切希望得到信息交流,这种需要甚至超过了物资和能源。当今社会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每时每刻高速递增。因此,在房产管理中,如何合理利用和存储这些信息是现代房产管理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计算机的应用为这些信息的存储和管理提供了便利,是一种新的完成工作的途径,它就是房产测绘信息系统。

(三)为合理利用房产管理数据提供了新途径

传统的房产管理数据,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和形式,数据的种类也各不相同,再加之没有互联网的作用,无法实现信息即时传播和数据共享。现在新途径出现了,即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它为合理利用房产管理数据提供了新渠道,使管理数据格式统一。数据的共享极大地促进了管理数据的利用。

四、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主要从严格资质管理和完善规章制度两方面进行:

(一)严格资质管理

1.对测绘机构进行资质审查。房产登记机关的测绘管理部门要对当事人( 产权人) 提交的房产测绘成果是否是由已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机构所提供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不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2.对于测绘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工作内容培训和资质审查。房产测绘工作对于施工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要求非常高,为了保证测绘结果符合标准和达到质量要求,房产登记机关的测绘管理部门要对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系统培训, 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资格、学历、知识结构和考评情况, 从业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待提升,要定期对其进行知识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二)完善规章制度

为保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登记机关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下几项工作:

1.负责城市房屋的编号工作, 确保城市规划区内房产区号- 房产分区号- 丘号- 幢号- 户室号的唯一性。

2.负责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审查、备案。

3.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定》、等规范细则。

参考文献:

[1]杨俊骞,王逢一.?浅析房产测绘在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工作中的重要性[J].中国房地产.2003(12).

[2]陈威昊.?不同的管理模式对房产测绘质量的影响[J].中国地名.2011(03).

[3]李云.?房产测绘质量控制的几个问题探讨[J].科技风.2011(14).

第8篇

一、对房屋测绘成果的审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表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故权籍调查的内容包含了房屋调查及面积测绘。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相关登记的必备要件,测绘成果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数据资料的来源依据,经不动产登记机构采用后,具备公信力。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进行查验。但笔者发现,《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这两个规章有冲突!《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在静静等候国务院裁决之前,可暂按以下思路办理:

1.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商定房屋测绘报告的审核部门;

2.商定由住建部门审核房屋测绘报告的,住建部门如授权其下属机构审核测绘成果,应将授权情况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3.如商定不成,可依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住建部门负责房屋产权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的指导精神,明确用于交易管理的面积报告由住建部门审核,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报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

4.业主、委托方对测绘报告有异议的,交由当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测绘成果;

5.因测绘成果审核及适用引发的矛盾、纠纷、、诉讼等由审核部门负责。

二、保障性房屋(转移)登记问题

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定向安置房、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合作建房等。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房、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合作建房等购买资格审查、上市交易审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在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的对接中,存在以下问题:

1.准予购买(出售)的审批资料是否属于登记资料?

2.交易告知书(楼盘表)是否作为交易机构已经审核的证明?

3.交易机构的审核是否意味着住建主管部门审核?

鉴于国家没有设定准予购买相关房屋的行政许可事项,故准予购买可以三种形式体现,一是交易机构合同备案,二是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告知书,三是住建部门的审批资料。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预售合同备案的机构一般为房产(住建)管理部门。交易机构是住建部门设立的房屋交易管理职能部门,其出具的备案证明、告知书等,应当视为住建部门已经审核准予购买或准予上市,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材料。

但是,目前备案的范围仅限于预售商品房合同,并不涉及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房、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此类合同备案的与否取决于各地住建部门的工作进度,其效力尚存疑。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必要材料。这里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显然不应该局限于用地批文,而应当包括住建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的授权作出的准予购买或准予上市的批文。其他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即使不作为前置性审批,住建部门需提前审查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因此,因购买保障性住房或上市交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收取住建部门的审查结果作为登记材料。住建部门出具说明,以其下属交易机构出具的“告知书”“备案证明”“楼盘表”作为审查结果的,从其说明。

三、直管公房、落实政策发还房屋的登记

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按照权利(管理)主体,可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称自管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直管房屋。

按照原《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但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直管公房中,存在着部分登记发证、部分登记不发证的情形。在“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年代,尽管很难理解,却不得不面对很多直(代)管公房未曾登记发证的状况。

当这些房屋因为公有住房出售、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以后,必然出现未经初始(首次)登记而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此类登记如果直接办理,则违反了连续登记原则。所谓连续登记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不动产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办理其他权利登记;其二,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相应的处分登记的,被处分的不动产权利应当已经登记。对此,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拟定相关操作方案,作为转移登记的特殊情形对待,以保证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四、预售合同信息共享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共享即分享,意为将一件物品或者信息的使用权或知情权与其他人共同拥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其法理基础是基于登记簿的公示力,来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簿以其公信力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参考;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预查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等需要交易信息支撑。因此,交易实时共享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同样重要。

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该导则还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程序为: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合同备案及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合同备案信息记载至楼盘表。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共享应在合同备案之后。而房屋不动产交易登记职能分设后,较多地区的住建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将原来采用的网络备案调整为窗口备案,必然导致合同网签与合同备案之间存在较长的时差。故以合同备案时间作为交易信息共享的推送时间,不利于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房屋不动产的真实状况,影响了预查封等登记业务的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交易管理机构应通过协商方式沟通,解决预售信息的实时共享问题。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申请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实践中一般将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等建筑物已竣工的证明。这个做法,如申请人无争议,也无不妥。但确有部分建筑物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必然导致登记不能的后果?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通常讲合法,应包括程序合法及结果合法。对建造房屋这一事实而言,程序合法即建造过程合法,如领有施工许可证等;结果合法即通过规划、国土等部门验收合格。虽然说建造的程序和建造的结果都应该合法,并不因为其过程有瑕疵而影响建筑物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未办理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而导致建筑物成为违法建筑,但相关主体应该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由此可见,建设主体并不因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影响其物权。

第9篇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第10篇

关键词:土地勘测定界;现状问题;对策建议;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1012

土地勘测定界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工作获取基础资料的重要手段,对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意义重大[1]。包括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相符,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原则,是否超出规划建设用地界线,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位置、范围等是否清楚、准确,突破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边界的理由是否充分、规划变更及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完成等报批的核心内容均主要由土地勘测定界完成。其一般工作程序包括: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实地调绘;勘测定界;提交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近年来,随着吉林省建设不断加快,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任务多而重,尤其是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将是未来发展的核心。如何有效推进、强化土地勘测定界规范化管理,提升全省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为和谐征迁奠定坚实基础,成为当前国土管理部门、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急需攻克的重难点。

1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现状问题

1.1 项目进展缓慢

调查发现,诸多项目在土地勘测定界中均存在进展缓慢的问题,结合其工作流程发现如下原因:前期资料老旧,主要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形图与当前现状出入较大,需利用时间对其进行修测和补测;实地调绘中的协调问题,权属、地类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争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或通过指界来解决,致使测绘单位无法及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测量中,数据量相当大,地类、权属调整会造成数据多次修改,容易发生数据修改不彻底的情况,同样的地块出现多个面积,造成数据混乱,严重影响工作进程;项目用地不符合用地政策,如规划用途与最新的产业政策不相符,就需要重新规划选址,原有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就得进行相应修正完善。

1.2 成果质量问题

土地勘测定界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包括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等内容,是一项综合复杂的工作。且往往土地勘测定界项目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而测绘单位经常因追求经济利益,节约时间和劳务成本,在对具体项目开展前,缺乏专门部署分工及专业培训,细节把控不足,加之工作人员本身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对相关规范规程还不够熟悉、实际操作不熟练,提交错误成果或者返工修改等问题偶有出现,且各测绘单位测量设备、内业成图软件平台、数字化作业流程、面积量算手段均存在一定程度差异,直接影响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通过调查发现,问题主要体现在:收集材料不够充分、实地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不全面、直接采用与现状不符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等。

1.3 管理机制问题

目前,全省土地勘测定界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土地勘测定界行政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且大部分相关管理人员均承揽多项土地业务,工作专注度不够,加之管理部门各处室间人员调动,多数管理人员对业务熟悉程度不够,且个别管理人员观念僵化,“闭门测绘”、“放任监管”、“严批宽用”等错误想法仍存在,致使土地勘测定界行政管理责任认定不清,监管乏力,盲目干涉,严重阻碍了土地勘测定界的健康发展;全省法制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缺乏地方规程及相关配套法规,行业管理依据不足、市场行为不规范,随着土地勘测定界的发展,许多问题急需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来进行有效监管;质量管理制度缺乏,多数测绘单位没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对合同评审、项目设计、质量管理、质量奖惩、成果交付、培训上岗等方面进行明确[2];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仅由国土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入库检查,没有专业测绘质量检查部门进行成果质量检核;且尚无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相关的质量评价体系,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也未作为测绘单位年检考评机制。

1.4 市场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吉林省测绘资质单位申请量大幅上升,各市(州)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增长过快,但对行业监管存在缺失,造成市场失灵现象。吉林省土地勘测定界步入市场化时间较短,招投标环节不规范,存在定向配发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透明化不足,缺乏监管;存在恶意压价,随着测绘资质单位增加,而市场份额增长率与之不匹配,致使部门市(州)恶意压价的现象较为突出,个别单位为抢占市场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存在无测绘纸质证书测绘、越级测绘,承揽业务范围外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保密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大部分测绘人员、测绘单位对保密意识认识不足,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仍然存在。

2 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对策建议

2.1 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进度管理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涉及领域广,协调部门众多,需要国土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及其他行业部门等通力合作,为更加有效推荐项目进度,必须理顺各部门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形成部门联动。在项目选址时,建议建设单位先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T确认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政策等,确保在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后,不会再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在委托项目后,应及时、完整地提供详尽的规划选址材料,减轻测绘单位对现状地形的修测工作,同时国土管理部门提供前期项目用地审查材料;实地调绘前,测绘单位应详细绘制已确认的权属、地类信息,便于建设单位、国土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针对地进行部署分工;实地调绘中,相关部门应相互积极主动配合,以便测绘单位及时、精准地调绘各类界线信息;实地调绘后,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复核土地权属地类调查成果,减少因权属、地类调整造成的反复修改。

2.2 严控作业程序,确保成果质量

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严格把控作业程序、明确技术要点,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执行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前,及时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内容及时限、双方权责等细节,测绘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作业内容。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查阅相关资料,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合理部署工作任务,并针对项目特性适时开展必要的培训,在细节上严格把控。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以3人一组为单位,在作业小组内部实行自检、互检及单位终检,严控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质检要求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控制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正式移交。此外,适时引入新技术、新方法,如航空测绘设备、NPOI技术等,提高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精密程度[3]。

2.3 增强制度管理,完善机制建设

合理配置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明确行政管理职责,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专注化,分门别类地引进专门的管理人才,做到特岗特设,人尽其用[4]。省国土资源厅应广泛征求各地方国土管理主管部门、测绘单位意见,委派专业机构制定土地勘测定界配套管理办法,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落实土地勘测定界工作责任制,明确参与土地勘测定界各方责任。测绘单位应充分提高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意识,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从接受委托、分配任务、具体实施至成果交付全程全覆盖把控,规范内部质量管理。进一步强化测绘团队建设,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履行质量责任能力,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并组织对外交流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全面提升测绘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评价体系及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将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测绘单位年检考评依据之一。

2.4 多措并举,强化市场管理

综合运用有效政府治理工具,加大土地勘测定界市场监管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加快建立吉林省土地勘测定界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市场监督,综合整治违法招标、发包等,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格查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招标、发包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土地勘测定界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管。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合同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勘测定界合同价款的监管,严格遵守土地勘测定界市场收费标准签订合同,同时强化对土地勘测定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明确权利与义务。搭建土地勘测定界工程产品价格的监管机制,治理低于土地勘测定界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坚决打破土地勘测定界项目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维护土地勘测定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外,测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并严格要求单位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上网,上网不”。

参考文献

[1]孔庆福,刘张霞.土地勘测定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探讨[J].科技与创新,2016(2):109-110.

[2]黄晨东.强化用地报批勘测定界管理的思考及建议[J].海{科学,2016(8):36-38.

第11篇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商品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商品房消费不仅要精力、金钱和时间,还需建筑、房产、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但现实中的消费者很难成为专业人才;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收取的出让金越来越高,经过不断倒卖,土地转让金也会越来越高,地价越高,房价也越高,商品房消费者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当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狂涨时,消费者购买力却在不断下降,消费者与开发商相比,经济实力、技术和诉讼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

2.开发商不择手段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经营者,经营者往往利用这种依赖,通过各种暗箱操作,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少数房地产商不顾工程质量,偷工减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房地产市场的暴利刺激了一些不法开发商钻法律空子,获取非法的利益。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报规划用途是“防空设施”,实际作为地下汽车库建造,在没有说明能不能做出车库产权证的情况下,以每车位6万元的价格卖给业主,最后业主花钱买了一个没有所有权的停车的地方。

3.房地产纠纷问题解决率低。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者投诉数量每年增长20%左右,而且涉案金额大,但相比其他领域的投诉,房地产市场的投诉解决率却是最低的。房地产消费投诉率居高不下,问题解决率低,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类型

1.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侵权行为比如未取得相关证件就现售房或者预售房。

2.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房和接受相应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开发商,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侵权行为比如房屋基础设施工程出现裂缝、房间和外墙面出现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不发热或不制冷等。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及服务方式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或接受其服务。侵权行为比如强迫业主选择某一物业公司、强迫选择某一按揭银行、限制买房人的年龄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侵权行为比如房产证迟迟不于办理,开发商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房屋面积测量费、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房屋交易过户的部分费用转嫁消费者,交付面积中的欺诈。

5.获得赔偿权。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欺诈,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行为比如视觉欺骗,以高超的美工甚至有他人的项目形象制作悦目的效果图,商品房模型来展示高绿化率,齐全的配套设施、便利的交通,以及房产的豪华典雅,但最终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三、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策

1.对知情权的保护对策。首先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查阅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次可以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查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权利。最后有查阅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的权利。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商品房的座落位置、设计环境,这是商品房外在表现的最基本特征,体现在商品房所座落的幢(座)号、门牌号、层数、面积、建筑结构、层高及用地红线内的设施配套,如绿地、楼间距等,这些指标应当与所附的规划、设计图的标注一致;商品房的面积构成、计价内容、付款方式及商品房有关费用承担;商品房的用地性质、使用年限。

2.对安全权的保护对策。一方面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行政部门的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权利;另一方面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40条,查阅《磺量保修书》的权利。

3.对自主选择权的保护对策。一方面有观察周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权利。买房子很大程度是买环境,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状况是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房产升值的重要因素,所以观察周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很重要。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教育、商业、饮食、娱乐等公共建筑;另一方面有了解物业公司情况的权利。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企业。收费合理、设施完善、管理科学、服务良好的物业管理能使房产保值、增值;相反则不仅会影响消费者自己居住,而且也不利于出租和将来转让。

4.对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对策。首先有查阅商品房是否被设定抵押或其他使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形的权利。依据《物权法》规定,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转让是不自由的,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再看看房屋有没有卖个其他人,防止“一屋二卖”。其次有查阅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合法性的权利。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8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测面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结果进行审核。再次有查阅规划、设计的权利。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要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必须经过规划部门、设计单位的批准。最后有查阅设计图纸的权利。房屋产权证的附设计图纸是买卖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合法有效的工程设计图纸必须同时加盖设计单位专用章、设计人员专用章及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审查专用章。图纸绘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设计规范要求,使用标准的专业工具,按照规范的比例进行绘制。平面图标注应当详细,平面图主要尺寸,包括墙体的厚度、门窗尺寸要全,房屋朝向也应当在平面图中标明。

5.对获得赔偿权的保护对策。首先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如果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请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请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其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如果构成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赔偿,并且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最后可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如果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请求施工单位保修并且赔偿。

参考文献

[1]舒胜,试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2)

[2]段洪波,商品房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

[3]李静,杨琳,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分析[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11)

第12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和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几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但是,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漏绘、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上,造成严重的影响。我省是地图产品生产的大省,占全国地图产品的80%以上,还大量出口到美国、欧洲、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做好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

二、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版图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疆域的认知、认同和自觉维护的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同国旗、国徽、国歌意识教育一样,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挥好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推进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年起,要利用每年的《测绘法》宣传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这一阵地,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形成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利用公益广告、专题文章及在新闻网站设立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要及时予以曝光。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把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作为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到中小学校使用的有关课程标准和教材中,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活动。

(三)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通过讲座、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了解、使用地图的能力和辨别错误地图、特别是含有政治问题的“问题地图”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三、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大力开展地图市场的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中的违法问题,杜绝“问题地图”。

(一)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地图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二)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

(三)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时,要验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严禁任何违法、违规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各地海关在监管进出口地图和地图产品时,必须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通关。

(四)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地图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严厉打击盗版地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性中小学教学用地图的审查。

(五)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生产单位要严格自律,建立责任制度,安排专人对涉及地图的报刊、节目、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要“一票否决”。宣传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于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地图”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生产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媒体上传播的“问题地图”,要及时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