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0:08: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官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新《条例》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是对1996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迫切需要。它的颁布,标志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之所以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检院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如期出台。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条例》是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
二、 新《条例》的施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具体明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但当前不少基层检察机关“有警不用、无警可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相当突出,新《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等,阐明了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工作特点有了明确的定位,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较以前相比特点明显。
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更加明确的定位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一是职务分类不同。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改成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不但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司法警察职业所需求的特殊条件,对司法警察“入口”标准、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任务分工明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警察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但是,辅并不意味着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有相对独立的职责,两者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三是管理性质不同。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条例》的施行,使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得以延伸
新的《条例》赋予司法警察更加丰富和具体的职责职权,特别在如何处理扰乱正常司法秩序过激行为方面,原来的规定相对原则,现在的规定比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着眼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依据刑事诉讼规则,根据各类人员职业特点,优化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赋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职责职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在履职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在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同时,又监督制约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职责。明确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职责,赋予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涉诉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三是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新《条例》的实施,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条例》以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为方向,针对司法警察具有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鲜明特点,积极适应检察一体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鉴近年来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新鲜经验,提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强化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授衔人员范围、强化了警衔管理功能。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分别设总队、支队、大队,突出警务实施、警队管理、警力调动等管理职责,建立以队建制为主体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了上下级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司法警察的录用、转任、培训的具体要求,与《公务员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更严格。
五、新《条例》的颁发,使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
一、以保障检察工作为中心,树立三种意识。
检查院下发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强化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法警队伍建设,跟上时展步伐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与时俱进地把握法警工作的定位,研究法警工作的特点,探索法警工作的新思路。牢固树立“三种意识”,
1、职责意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甚至司法警察自身对自己的职责不清,一直停留在“可有可无”、“听用”、“打杂”等旧观念上,造成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为规范建设法警队伍,司法警察必须树立职责意识,严格按照检警分开的原则,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真正履行好保障任务。
2、服务意识。司法警察是一支特殊的队伍,虽然不具体办理案件,但是要为办案提供保障。所以司法警察要有服务意识,服从检察事业的分工需要,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配角”,甘当“绿叶”,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3、大局意识。司法警察要深刻认识自身在检察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从检察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安全办案的各种要求,将履行职责与保障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
二、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主线,坚持四种管理机制。
(一)制度管警。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离不开制度的保障,除单位所制度的共性制度外,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下列制度。(1)参办案件制度。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办案任务。(2)安全责任制度。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安全责任机制非常重要和必要。应当从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法警个人责任制三个方面坚持安全现任机制。领导责任制,就是分管领导对法警部门发生的安全问题负连带责任。部门责任制,就是法警在工作中出了安全问题,法警队长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个人责任,就是谁违反了制度,发生了安全问题,谁就承担责任。(3)追逃协查制度,是指司法警察承担追逃任务和协查工作的制度。在具体组织实施追逃工作中,要采取五定:定人、定案、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的办法,实行专案专人追逃工作责任制,要求司法警察要了解负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针对不同对象和案情制定出具体的追逃方案,明确追逃的目标和任务。(4)监督制约制度。监督方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向检察长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领导监督;实行警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还加强内部监督,如警务跟踪监督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家庭监督制等。在制约方面,主要采取行政性约束、经济性约束和道德性约束等。
(二)素质强警。建设一支高素质法警队伍要明确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学习型法警的培养。通过制定严格的学习制度和周密的学习计划,在法警中树立自觉的学习意识,培养不断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加快能力型法警的形成。必须狠抓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体能等科目的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察工作中去,以有能力履行职责为目标,对法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做到“一熟、二懂、三会”,还要争取取得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要求每一名法警时刻保持良好状态,随时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三是促进素质型法警的转化。要求法警不仅会履责、能履责,而且要履好责。定期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建立履责满意率制度,确保法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正确履行职责,成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三)文化育警。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该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必须不断强化司法警察的思想教育,形成司法警察特有的文化氛围,以弘扬爱检爱警为主线,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司法警察的内在涵养和精神素养,激励司法警察爱岗敬业。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整合高素质法警队伍。
1、打造一专多能的司法警察,建立内部分工机制。司法警察职责较多,而且具体而繁琐,司法警察自身素质也不尽相同,要切实履行好所有的职责,必须在根据每个司法警察的特点,既培养法警的全面履责能力,又注重突出培养法警某项的专业技能,使每个法警达到一专多能的效果,同时,在法警队伍内部进行分工,成为若干个履责小组,分别由精通该职责的法警牵>!
会管理创新是2009年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以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参与者和实践者,近年来,在深入调研、了解区情的基础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制定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三个”怀柔建设实施意见》并积极探索了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检察职能延伸等方面的工作,得到了北京市、怀柔区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和认可。
一、探索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工作新机制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规定过于原则,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强,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流动人口刑事犯罪“够罪即捕”,导致流动人口批捕率以及实刑率较高,而同等情形下,本地人员往往被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为改变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和实体判决不公正的状况,2010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流动人员涉嫌轻微犯罪不捕工作办法》并积极探索和实践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设定四类十四项评估内容,高、中、低三档风险值,以分数量化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犯罪后表现及帮教条件情况等,按照最终风险得分情况来评判逮捕必要性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自该机制实施以来,共对77名流动人员做出不捕决定,占不捕人员总数的40%,较以往15%的流动人员不捕率有了较大提高。实践表明,除一例变更强制措施外,均做到随传随到,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经跟踪发现,81%的涉案不捕流动人员被法院判处缓刑,12%被判处罚金,其余为不或被公安机关撤回,无一例判处实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保障特殊人群管理监督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怀柔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因地制宜、分片设立、巡回检察、定期走访的方式,在社区矫正人员相对集中的杨宋、汤河口等四个镇乡设立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站,形成了以点带面的巡回检察工作格局。通过每月至少2次到工作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协助司法所等相关单位为矫正帮教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等,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今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先后组织全区16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公开宣告接收规范化流程观摩,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对公开接收宣告环节现场监督模式的有益尝试。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了“中途之家社区矫正工作站”,对本区所有回归社会前进入“中途之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监督,切实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效。截至目前,协助相关部门共为全区15人办理了低保,4人解决了住房,56人解决了就业问题,未出现“三无”人员和因生活困难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北京市人大落实《诉讼监督决议》调研组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建立乡镇检察联络室,延伸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镇乡、社区检察机构建设”的要求,结合怀柔区域特点,2009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镇乡(街道)人大,建立了16个检察联络室,由16个内设处室对口联络开展工作;2010年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该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力下沉意见》中关于检察联络室应履行的7项职责任务,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联络室开展的主要工作是: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二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通过开展“三官(检察官、法官、警官)下乡参与综合治理、检察联络员参与社会管理、退休检察官参与民调、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等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三是畅通联络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带头深入乡镇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四、打造大预防格局,积极服务区域中心工作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怀柔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职,与发改委、监察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三察”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现检察、监察、稽察职能的协调配合和优势互补。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深入开展“农村民主决策与职务犯罪预防”专题调研,并向怀柔区委、区政府提出预防工作报告。二是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要求,2011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与怀柔区纪委、发改委、住建委、监察局等六家单位建立《关于在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廉洁准入管理的实施办法》,共为70多个政府采购项目、50多个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区内外300多家企业进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开具了900余份查询结果告知函。三是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办案效果的延伸,针对案件特点及涉案人员、资金等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从资金管理、发放、审批、监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区委书记对加强重大工程管理和领导干部警示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区发改委主动邀请我院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申报人员岗前培训,北部山区镇乡党委也主动邀请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风险点。走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相关部门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供有益参考。深入各镇乡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百余次,受到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欢迎。与怀柔区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领导小组共同举办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巡回展览,全区近100个单位2000余名科级以上干部先后参展,为廉洁执法敲响了警钟。
五、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
针对检察职能社会认知度不高、涉检网络舆情应对经验匮乏以及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社会满意度测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一是加强理论研究。主动承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研究》,在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络传媒等多家单位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办法》。与正义网络传媒共同举办“司法公信力与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大型研讨会,就如何进一步构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理论体系和实践机制进行深入研讨。二是加大接受外部监督工作力度。制定了《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先后就检务公开、队伍建设、反贪工作、诉讼监督、民事检察工作向怀柔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并认真落实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主动与怀柔区政协沟通,制定了《关于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办法》,每年向驻区各派负责人列席的政协常委扩大会通报专题检察工作,进一步扩大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面。加强与怀柔区政协社法农村委员会协调,将检察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专委会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依托区政协力争向区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案。今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已就派驻镇乡检察室工作与怀柔区政协联合开展调研。三是注重发挥新兴媒体作用。2011年12月,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新浪、腾讯、正义网正式推出“怀柔检察”官方微博,积极开展服务群众、检务公开、职能宣传、舆情应对引导等工作,共微博1835条,吸引粉丝2万余名,收到博友评论留言3600余条。接到举报、控告40余起,均转相关部门处理。接受相关法律咨询50余次,均给予认真答复。此外,还有11名检察官开通了实名微博。通过“微直播”、“微案例”、“微访谈”等创新宣传方式,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升了检察官群众工作能力、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化;落实;加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本文就在办案安全工作方面,如何发展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充分发挥警力保障作用进行探讨。
一、更新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办案的认识统一
长期以来,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法警也对如何配合检察官办案,如何保障办案安全存在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即:在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上存在“难”的情绪;在工作摆布上“偏”,往往把配合办案简单地理解为送送法律文书,帮自侦部门抓抓人或维护日常办公秩序。在运作视野上“窄”,工作中自我封闭,不注重发挥自身优势。为此,县院把对法警人员的办案安全意识教育摆在最突出的位置。首先是教育干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安全办案意识,从法警配合各部门办案安全的方案部署、力量的安排,把“安全”二字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再次,加强对法警政治理论和安全办案制度教育,特别是深入了解朱胜文等案中关于法警失职的有关案例,告诫法警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认识到法警就是安全办案的人才保障。
二、落实管理机制,提供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
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检讨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办案安全制度疏于形式,无人执行;或虽有法警协助,但办案责任心差,缺乏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追究。近年来,在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树立新型司法理念过程中,重视了对检察人员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纠正,但对司法警察职能在贯彻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从来没有把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和发挥警察职能作用当作重视程序的重要内容来考虑,导致长期忽视法警工作,发挥不了法警的保障作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实行法警的集中编队管理,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检察业务与法警业务分开,由法警专司警务工作,法警队根据法警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全院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调度警力;三是各业务部门的用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经检察长或法警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司法警察方可执行任务;四是根据警务工作需要严格条件录取法警。法警队伍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及特点,独立地对法警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三、加强法警规范化建设,奠定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础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独立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警务值班、处理突发事件等,都需依法办事、严格程序,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笔者认为,只有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更好地加强法警规范化建设,使法警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一)强化内务管理制度
将法警统一编队管理,真正实现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警、统一培训、统一考评的合理机制。严格警、戒具的管理,认真履行借还手续,形成保管、使用、借用,保养等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防止和杜绝发生丢失或违章操作等问题。完善着装规定,严格按照要求佩戴标志,自觉维护司法警察良好形象。加强对办公区域的管理,室内办公用具摆放、衣物鞋帽放置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放置有序,统一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预警机制
检察工作中的办案安全风险评估不可忽视。司法警察担负的执行传唤、拘传、押解、看管等工作,时刻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因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更应作为重中之重,必须做到: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增强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案件,出警者在参与办案的同时,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意见,阐明涉及风险案件简要情况,分析可能引发风险的事项及原因,初步提出预警预案及措施,保证依法安全履职。建立交接班制度,履行执行警务交接登记手续,人人熟悉安全风险处置预案,适时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调剂人员,处置情况,做到忙而不乱,应付自如。执行任务后填写用警反馈意见,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已处置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三)健全作风纪律和业务技能培训制度
用中政委、高检院作出的各项廉政、勤政规定,严格要求警务人员,不断增强警务人员防腐拒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制定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配戴、警容风纪、出勤、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形象,做到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一、突出“三个防范”,健全教育引导长效机制,巩固作风建设的思想基础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牢固确立长期抓、抓长期的观念。有鉴于此,该局紧扣“健康人生、忠诚卫士”主题,大力开展作风系列教育活动,做到“三个结合”。
1、把思想教育与铸钟示警结合起来,防松散。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的渗透功能,在全局大力组织开展了荐书读书思廉、征集廉政格言、张贴廉政警句、观看《检察官说法》和邀请创业者举办特别党课、心理学家讲述心理健康、系统内外人员召开“作风建设恳谈会”以及深入社区、农村和群众家庭走访等系列活动,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引导效果,让大家在“看、听、讲、访”中感悟、思考、剖析和探讨人生。正确对待职务升迁、岗位变动、福利差别等工作和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激励大家自勉、自励、自警、自重,有效地筑牢了思想作风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2、把思想教育与启发自觉结合起来,防放任。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及基层分局班子成员凭吊革命先烈,在烈士墓前举行“守护心灵底线,践行八荣八耻”的集中宣誓和“书写健康人生。争做忠诚卫士”的签名仪式,并将签名横幅悬挂在机关会议室,启发大家自觉增强奉献意识,做到常对照、常检点、常进步;在全局组织开展了“健康人生、忠诚卫士”征文活动,启发干部职工提升作风建设要求,实施自我修整、自我完善,上至局党组成员、下至一般干部联系思想和岗位实际撰写征文199篇,使系统上下在组织活动和自觉启发的互动中,提升了自我约束的能力。
3、把思想教育与纠偏堵漏结合起来,防回潮。制定出台了“坚持诚实履职,反对工作漂浮;坚持进取有为。反对贪图安逸:坚持优质服务,反对敷衍塞责:坚持依法行政,反对主观随意:坚持公开透明,反对为我所用:坚持令行禁止,反对自我松懈:坚持关爱集体,反对事不关己:坚持增智提质,反对得过且过”的“八坚持八反对”作风建设的标准,在全局组织开展了查、找、析、帮、点、评、整作风建设系列活动,形成书面整改材料,作风建设再掀,有力地促进了作风建设思想基础的进一步提升。
二、破解“四个难题”,健全行为规范长效机制,巩固全面履职的作风基础
在实现“四个统一”工作进程中,破解履职“作风不实、质量不高、能力不强、效果不佳”的问题,是作风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对此,该局以规范为突破,狠抓诚实履职作风的建设。
1、构建全方位的责任体系,提升履职标准。在基层分局,统一施行标准化管理,设立了法制员、登记注册员、经济户口巡查监管员、执法员、兼职调解员和兼职纪检监察员“六大员”职位,对每一个职位工作职责、权限、标准进行全面界定:在机关按理顺事权关系、明确职位标准的要求,设立了23个职位,并紧密联系工商职能的新变化、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进展,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认责说明书》。通过标准化管理的推进,加大了工作责任落实力度,规范了机关与基层、科室与科室、分局内部之间的各项工作流转,提升了工作运作质量。
2、构建全方位的评价体系,提升履职质量。履职的质量决定于履职的过程。该局坚持“可操作、重过程、抓细节、便考核”的原则,出台、修订了《经济户口管理运行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及细则》、《登记注册质量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及考核细则》、《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和《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了以块为主、相互补充、整体推进的科学履职质量评价体系。办法的实施,在全局进一步激发了依“标”行事、依“规”运作的工作热情。呈现出争先恐后、不甘落后、积极进取、追求质效的工作局面。
3、构建全方位的能力保障体系,提升履职水平。以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抓手,制定出台和实施了学分管理办法,开展了各类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并围绕执法说理式工作的推行,专门制作案情模拟现场短片,组织执法单位同台竞技,以之来检验《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构建和谐工商实施办法》的成效。同时,本着抓作风、正学风的原则,强化干部年度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专人实施调研,自编了一套切合基层分局实际的业务教材,培养了一支以局业务骨干为主的师资队伍。
4、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提升履职效果。对外。以组织开展阳光执法评审活动为载体,邀请执法评审员和行风监督员实施作风建设点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社会的公信力;对内,坚持领导率先垂范,壮基层强班子,正风气扬正气,局党组成员分别深入基层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倾听呼声、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测试、现实表现测评:群众评领导、基层评机关;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双测”、“双评”和“双述”活动,起到了触灵魂、自加压的效果,推进了作风建设。
三、争创“五个一流”,健全褒先促后长效机制,巩固部门形象的提升基础
争创一流“服务水平、执法作风、队伍素质、工作实绩和部门形象”是作风建设的切入点,实现让党委政府、企业和群众满意是作风建设的落脚点,只有切人点和落脚点的全部统一,作风建设才能取得真正的实效。对此,东台工商局大力实施“考、树、推”三位一体的举措,不断提升部门的社会形象。
1、整合考评资源,促进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为全面检验作风建设工作的实效,该局研究制定了对基层分局按整体目标任务、履职质量、内部管理三块,依照3:5:2比例考核,加大了质量考评的力度和比重,降低预算目标任务考评分值:对机关科室和人员按共性课目、职位认责考核、上级局年终条线考核名次、基层分局评科室等内容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考评。同时,结合全局月度工作例会,抓住重点,实施每月讲评、季度考核,做到讲成绩不言过其实、讲问题不避重就轻、讲措施不空洞无物,确保作风建设的要求“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地全方位落实和执行。
各位领导、人民监督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二三年十月,xx区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不服逮捕“三类”案件的监督。原创:两年来,在市检察院和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新的拓展,共监督“三类”案件7件8人,已全部监督结案,取得了预期成效,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现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03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尽检察机关之所能,努力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在我们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55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专用办公室,并新购置了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茶几、沙发、开水器等办公设备,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将《自侦案件范围》、《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制作上墙,使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三是将常用法规、相关书籍、资料存放人民监督员文件柜,并将检察机关的职责、职权、自侦案件受案范围、监督个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制作成软件,录入计算机,供监督员随时查阅;还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订阅了相关报刊杂志,使人民监督员学习有报刊、监督有法律;四是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检察工作部署,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适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通报;相关工作文件、信息、简报等,随时向人民监督员发送,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实施监督;五是实行工作补贴,给予每个人民监督员相应的交通、通讯、办案加班费补贴,使人民监督员热心、专心做好监督工作。为使人民监督员全面进入监督状态,担当好监督职责,在对“三类”案件实施监督的同时,不失时机组织人民监督员视察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对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去年10月28日,人民监督员在视察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区看守所中,善意地提出加强检察室及看守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我院立即会同看守所认真整改,促进了检察室和看守所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监所检察工作专题报告后,对驻所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05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05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决定和撤销案件。
2、拓宽监督范围,推进执法监督。在搞好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去年以来,我们主动把人民监督员监督延伸到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2004年8月17日上午,xx区三名人民监督员冒着酷暑到发案单位工商银行xx分行(xx区检察院在该行侦办2件挪用、贪污大案),听取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胡毓川对区检察院办案活动的情况介绍;接着,又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王铁庆(原xx区政府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区交通局局长,因涉嫌受贿20余万元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已判刑6年),调查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规违法等行为。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违法执法,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有了深入的了解。今年8月,我院又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五种情形”监督新举措,使监督工作前进了一大步。监督的“五种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办案中出现办案人员、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等情况。对这“五种”情形,职务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或通过其近亲属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要求监督、要求纠正;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入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调查或座谈等方式获得;还可以通过到监狱、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对这五种情形,只要发生,我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进行阳光整改,决不含糊。
3、依法依规监督,尊重监督意见。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就是积极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如2003年11月,我院反贪局对贾汉生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后拟作撤案处理,案件立即进入监督程序,11月21日正式将撤案意见书送达人民监督员,11月27日五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听取反贪局承办检察官对贾汉生行贿案案情介绍以及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展示了相关证据。5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认为贾汉生涉嫌行贿情节显著轻微,且证据不足,一致同意撤销此案。11月27日,我院检察长审查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决定撤销贾汉生行贿案。人民监督员首次对xx区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12月18日《检察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撤销案件,我们同意》为题大篇幅的报道了此案监督的全过程。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李锋、蒋明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xx市人大副主任罗自省等领导20余人视察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后,对这项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希望有新拓展。
四、加强监督宣传透明监督效果
一、以修法为标准对海淀一年民事检察工作实践的分析
数据表明,2013年度海淀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工作有如下四个特点,即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检察建议占据半壁江山;执行监督、立案监督线索数量剧增;案件总量下降情况下自行发现案件成为重要来源;化解矛盾难度增加亟待配套解决。概况为一句话就是“量减、面广、多元监督格局初显,但是化解矛盾形势艰巨而复杂”。
一年来民事检察工作的评价,要结合司法改革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涉法司法导入的大背景,根据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监督的任务和修改部分是否发挥作用来进行。民诉法第二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检察监督的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1]。具体衡量,主要还是从有无实现民诉法修改涉及民事检察的四个预期目标来判断[2]。
(一)扩大了监督范围情况
虽然法律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但与全国大部分检察机关一样,海淀院也一直在探索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等等,因此这一部分对海淀的影响不大;相反,由于申诉前置条件的限制,收案的绝对数量减少明显,从2012年的203件下降到2013年的112件。
对于案件数量,去年年底预测数量会减少,但预计下半年会急剧上升。但结果表明在基层院并没有很大变化。同时,成案率有所下降。从2007-2012年海淀检察院数据看,每年差不多有10%左右的成案率。但是2013年海淀的数据看,成案率也有所下降。
综上,从拓宽监督范围标准看,目前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影响还不是很明显。从数量上看甚至有较大幅度的下跌;从案件类型来看,目前没有明显变化。虽然执行、立案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咨询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且成案率,相较于海淀此前10%,还有较大的增长,但是一则样本数量太少,二则民诉法刚刚运行一年,还不好说有明显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基本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
(二)增加了监督方式情况
此处主要是指增加了检察建议,即再审检察建议与一般检察建议。与大部分兄弟院一样,我们也是从2007年前后就开始了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的运用。
1.检察建议的数量略有下降,但变化不明显。2013年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份,有4个属于自行发现的贷款诈骗案件的类案,2个属于物业纠纷类案。一般检察建议数量基本持平。原因主要是我们对于多发、常见问题都通过向同级法院发送《年度民事诉讼监督通报》的形式予以代替。回复状况与修法前相比也有下弱化,无论是在回复的及时性、建议的采纳等方面都有所下滑。
由于法院申诉前置的规定,加上《规则》32条的限制,理论上,再审检察建议将以法定一审小额诉讼、调解案件和缺席审判三类案件为主,基层检察机关适用空间比较有限。实践中,由于检察监督周期的相对漫长与结果的相对不确定性,未来一个时期,基层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是符合《规则》第77条要求的调解案件和第83条要求的判决裁定案件,尤其是缺席判决案件为主。
2.检察建议在质量上存在约束力偏软和不规范两个问题。关于检察建议约束力偏软问题的分析。新修改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使基层检察院拥有了同级监督的法定监督方式。但是,对于检察建议的法定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检察建议的程序并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试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也缺少对检察建议的相关配套规定。目前仅在2011年颁行的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回复期限方面的内容。
重要的是,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前置条件,使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都已经过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而检察建议是由检察机关向做出原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亦缺少后续的监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建议这一法定的同级监督方式的效果。
关于检察建议采纳率较低的原因,笔者分析有二:一是再审检察建议采纳高影响法院系统内部考核绩效,主观上不愿意采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作为监督形式之前,检察建议作为两家合意的产物,大家更多的是用合作与信任进行维系。当现在法律规定了,但是又没有明确回复期限,部门利益的思维就会回到检法博弈中,直到达成新一轮的平衡。二是两高会签文件规定的期限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得到体现,至少法院可能会理解为没有期限,尤其是对跨区域甚至跨审级发的检察建议更是如此。
关于检察建议不规范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和流程两个方面。从形式方面看,如果包含刑事检察建议在内,并没有统一的名称、格式要求,有时甚至同一个单位发出的文书名称都不一致。当然,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至少在民事诉讼领域相对统一了名称。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检察意见书等等称呼。从流程方面看,则存在主管部门、受文机关等双向不规范的问题。如海淀规范以前,主管单位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办公室两个部门负责,如果是发往法院的检察建议,受文部门五花八门,现在则统一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由审判管理部门受理后再分别发往具体部门,具体部门受文后,在一定期限内反馈,再经审判监督庭审查后回复检察机关。
(三)强化了检察监督的手段方面
由于发现新证据是一个很重要的监督事由,因此,在修法前我们也一直没有放弃使用调查的手段。如借用自侦部门的手续查询当事人财产、房产状况(核实当事人情况),与公安部门协调调查当事人自然身份状况(缺席判决中当事人身份情况)。《规则》中虽然用9条的篇幅规定了调查核实的内容,但是对于刚刚列举的调查还是没有明确,仅在66条中第一款第6项“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但总体来说,为了使我们调查更有合法性,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进一步将合适的手段补充到规则中去。目前高检在制定法律文书模板时,可以将相关金融、证券机关查询文书列入。
从强化监督手段,如果说从明确调查权而言,已经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标,但是需要相应配套规定。当然,这个问题在实现了大部制试点的地区,可能已经不存在。
(四)规范了检察监督程序方面
如民诉法修改所涉,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前置条件,限制了反复申请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审查期限等规定,确确实实解决了重复受理、反复申诉等问题,为检察监督成为涉法涉诉司法化解决重要通道奠定了坚实基础。绝对数量减少,集中精力抓好同级监督。2013年,同级监督成为我们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重心。从案件类型看,据负责日常接待的控申部门同志介绍,2013年度执行监督、立案监督和违法行为举报占了民事类接待半壁江山。但是由于《规则》刚刚颁布,由于上述三类案件的特殊性,我们极其慎重的开展了执行监督、立案监督和违法行为调查的工作。
二、实践中凸显的制约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三个难题
规范,必然就对不成熟的地方暂时不规范,下面向大家汇报一下实践中三个难题及本人的初步思考。
(一)“多元化”监督格局基本形成,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程序,未能深入开展
监督范围的拓展和监督方式的增加,导致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格局的根本转变,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将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诉讼过程、诉讼结果、执行活动全面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诉中诉前监督、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或未与人民法院进行有效沟通衔接,不仅难以深入开展,而且监督效果不佳。
立案与执行成为百姓申诉的热点,但由于权力界限不清,难以有效监督。如前述,监督的前提是权力界限清晰。在权力界限模糊状态下,执行监督、立案监督很难有较大的作为。模糊,既有法律缺失的原因,也有法律不细可操作性不强的根源。如调解监督中,债务人有转移资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目前难以规制。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117号“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以及人大常委会2002年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无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调解生效后转移资产者的刑事责任。
(二)如何在涉法导入司法解决背景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由于民诉法修改将检察机关作为涉法导入司法解决的重要载体,但是在如何彻底化解矛盾方面相对滞后,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和检察机关申诉的3+1模式,仍然不服的情况,没有有效规制。加上法院系统在再审阶段以审查而非审理方式,将海量案件导入检察机关,大大超过了检察机关化解的能力。检察机关无论是在组织、人力和制度上都没有充分做好消化海量导入案件的准备。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是涉法法制化的重要制度设计,以3+1模式实现的法制化化解。但是在权力监督向权力制衡的转型期中,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申诉案件的两个法制化改造前提。其一为信息公开,除了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当包括副卷和法院内部遵照执行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指导性文件,时机成熟的地区应当实现判决数据库共享。其二为检察监督的法制化改造。在坚持监督法院是否依法履行公权力的定位基础上,在主体方面,要引入特约监督员、人大代表等社会力量;审查机制方面,要扩大公开听证式审查的范围,并适时邀请法律援助力量以平衡失衡当事人案件的审查。审查范围,一般不超过审判事实,原则上不接受新的事实与证据,如果新事实证据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由法院自行提起,必要检察院可以检察建议解决。
在提高审查质量基础上,统一检察机关和社会力量,对于无理访案件,依靠相关力量,及时终结司法审查程序。的彻底法制化,矫枉必须过正,才能打消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侥幸心理。
(三)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多发且判例指引有限
目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交叉成为常态,也成为很多律师的重要诉讼策略,同时交叉案件立法相对不统一且识别困难。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重要来源,且一旦查实,监督效果能得到有效保证。在2013年发出的6个抗诉案件中,除了缺席需要公告送达外,都已经得到纠正。当然,出于滥用裁量权甚至犯罪的故意,恶意使用“以刑止民”或者“以民止刑”的,主要是司法权力监督和制衡的问题[3]。
以刑民交叉而言,民,主要是民事侵权和商事纠纷。民事侵权,视其严重程度,分别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何者构成违法乃至犯罪,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由实体法加以审视。但是,究竟用什么标准来判断适用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还是刑法,继而决定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处理,就离不开程序法的判断。由于刑民交叉案件在概念上的模糊性,在实体上刑事与民事交织互涉,程序上如何处理两者在位阶与位序上的关系,加上证明的有限与局限,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界定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的过渡叉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不明;二是若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的竞合型交叉,同时存在刑事、民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诉讼或者生效裁判,如何解决位阶和位序上的冲突;三是缺乏刑民诉讼互涉时的相关程序和规定[4]。
三、关于做好下一步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三点建议
《规则》细化了民诉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详细的工作程序,下一步要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重心,攻克化解难,提高监督效果难,违法行为调查难等三个难题,全面有序推进多元化监督工作。
(一)积极转变观念,强化同级监督
重点是要树立三个司法共同体的理念、依法规范监督的理念和监督谦抑性的理念。民行厅长郑新俭在《人民检察》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专题中发文提出把握三个问题五个并重。其核心就是要解决理念问题。我们要树立“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慎重履职。两高在《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因为新民诉法仍未对检察监督实践中所必然涉及的诸多问题作明确规定,所以贯彻实施新民诉法,应立足实践,积极创新和规范民行监督的程序。
(二)努力拓展案源,确保监督力度不减
在总结上一年度好的经验基础上,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案源。一是积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民行宣传工作,努力扩大民行工作的社会影响。二是加强与社区及行业联合会的联系,发现日常生活中的线索。开展定期接访、联合接访等活动;加强与律师工作协会的沟通交流,通过各种形式,与专职律师保持经常性联系。三是做好刑民案件转化和衔接工作,拓展自行发现案件。
(三)积极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对民行工作的影响,未雨绸缪
中央司法改革文件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管辖与地域适当分离对我们工作的影响。对内,在发挥检察一体化,反制外部不当干预基础上,要考虑规范上下级检察机关指令的规范化、书面化;对外,如何平衡同级人大报告工作与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之间的张力。
二是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法院审判公开,一方面形成对检察机关公开的倒逼,要求我们队终结性法律文书更加规范、更加具有说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是我们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重要途径。可以在案件线索和类案监督方面,发挥我们的监督专长。
三是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们改革民事检察审查方式的良好契机。为了增强司法权威性,提升检察机关在3+1模式中把好最后一关,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审查做法制化改造。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对于我们法制化改造提供了组织上和权威性方面的帮助。
四是建立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对民事检察审查方式的倒逼。民事检察是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办案质量,有力提升公信力,必须要与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人力、组织、机制上予以保证,及时提出我们检察机关的需求,为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奠定良好组织基础。
注释:
[1]郑新俭:《贯彻修改后民诉法 应把握好三个问题五个并重》,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21期。
[2]刘海璇:《论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9月第28 卷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