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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时间:2022-05-19 14:19:16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词:专项审计 调查报告 结构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而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是通过编写审计调查报告来实现的。因此,在专项审计调查实施结束后如何编写好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就尤为重要。下面就如何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浅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构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依据、实施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建议。对于以上内容,应如何安排调查报告的结构和文字的表述方法,是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的写作技巧问题。所谓结构,就是报告的内容如何分段而构成一个整体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头、如何结尾,如何罗列调查出的问题,审计的评价、原因分析、意见和建议如何体现等。结构安排得当,能使审计调查报告条理清楚。否则,就达不到预定的目的。结合实践经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可作如下安排:

第一部分:主要叙述审计调查的概况。在写明审计调查报告的标题、日期、受文机关后,就要阐明审计调查概况。写明根据什么可简单的交代调查的缘由、内容、目的等。

第二部分:主要写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它是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写好这部分,是审计调查报告是否有说服力的关键所在。

(一)要叙述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基本情况主要说明与调查目标有关的被调查事项背景信息,总体评价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发表评价意见。评价要针对被调查单位财经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依据调查结论,进行评价,做到把握总体、客观适当,充分体现整体性和宏观性。为防止审计风险,尽量不要作出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评价。

(二)问题的集中、分类和分析

从诸多的调查材料中,寻找带有共性的问题,将其相对集中在一起,按顺序单列起来。反映问题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切忌单个罗列、轻重不分、分类错误等现象。每类问题的表述原则上要先总体、后列举,要首先反映问题总量、占总体比率、发展规模、程度和趋势、影响面及其后果。要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要从大量的财务数据和非财务资料中归纳出规律性从中发现客观实质,真正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审计调查建议

要针对具体问题,从根治和控制的角度,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法规等标本兼治的建议、促进整改和规范等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如审计调查中发现某县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问题,在写建议时不能简单写出加大计生经费的投入。可以建议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计生经费支出要分类管理,据实测定,进一步细化预算,这样才能便于采纳,达到加大计生经费投入工作的目的。

第三部分:结尾。主要写清编写审计调查报告的审计机关的名称,并注明报告日期。

二、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步骤

(一)整理审计调查记录,分类归类

在审计调查工作结束之前,应对审计调查全过程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总结,做一番去粗取精,去芜存菁的整理工作,舍弃无关紧要和可有可无的材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事实材料,针对审计实施方案检查审计任务是否完备齐全。如果材料不足,应予补足;证据不充分,应进一步充实;数据未核实的,应抓紧核准;工作底稿不齐,应继续补充,将审定后的材料,按照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归纳。如分成哪些是挤占、挪用方面的,哪些是违规发放奖励、补贴的,等等。

(二)拟订提纲

专项审计调查与其它文章不同,需要靠大量的事实材料说话,在收集和选择整理归类的基础上,可按照问题的主次,统筹安排,确定表现形式,编写较为详细的调查提纲。

(三)起草调查报告,修改定稿

通过资料的整理和提纲的拟订,审计调查的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只有用文字组织说明,调查报告初稿也就自然形成。初稿形成后,要经过研究,认真加以修改,尽可能做到完整无缺。

三、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写好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审计程序的重要一环,是对审计调查事项的准确、客观、高度概括和评价,是为领导提供宏观决策的依据。撰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上述谈到的形式,是一般的写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生搬硬套。在审计实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和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采用适合表述各种不同需要的形式。

(二)语言要朴素、简练、确切,结论要有证有据

审计调查报告是应用文,不要用华丽的辞藻和过多的形容词进行修饰,更不能大发议论,进行逻辑推理。

(三)文风要实事求是,法规引用要正确

写审计调查报告,就是要求事实准确,文字表述无误,引用法规正确。发现多少问题,就写多少问题;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让事实说话。如:在审计调查时发现计生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可以写出以下事实,表明问题的严重:“某县某年应投入计生经费2410万元,实际投入670万元,实际投入占应投入的27.8%。”注重把事实说清楚。既防止望风捕影,夸大事实,又要防止大事划小,小事划无。

参考文献:

第2篇

遂昌县审计局:

《遂审调报》﹝2019﹞4号文件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对照《遂审调报》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现就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一、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财政奖补资金未及时兑现。

1.“丽水山居”奖补资金50万元未及时兑现。《关于命名2017年度“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和精品民宿示范项目的通知》(丽农办〔2018〕9号)文件已经于2018年7月下发,截至2019年10月底,该文件相关的大洞源农家乐综合体、湖山乡诗里民宿客栈等2家获得的2017年度“丽水山居”奖励资金共50万元,虽已经下达乡镇(街道)但仍未兑现。?

2.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27.91万元未及时兑现。原市农办分别于2017年3月份和2017年12月份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一批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的通知》(丽农办〔2017〕6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的通知》(丽农办〔2017〕21号)。截至2019年10月底,上述资金虽已下达至乡镇,但仍有补助资金27.91万元未兑现。其中:大田农家乐综合体以项目报账的形式获得补助资金17.89万元剩余12.11万元未兑现;九龙新韵(三仁-焦滩)美丽经济农家乐民宿产业集聚带项目已补助资金10.2万元,剩余9.8万元未兑现;王村口镇大坑村和三仁乡亲农谷休闲山庄2项补助6万元未兑现。

(二)旅游产品营销方面的问题

1.“丽水山耕”商标使用不规范。现场查看商户销售的10个遂昌生产商供应的18款商品,其中10款商品未贴追溯二维码标签,8款已贴追溯二维码标签但其中2款扫描不出信息。

2.农特产品销售与景点结合不紧密。遂昌县金矿国家矿山公园、南尖岩、千佛山、神龙谷等AAAA级景区均未将销售点设置在出入口的必经之路上,不利于产品的销售。?

二、我单位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的答复

(一)财政奖补资金未及时兑现的答复

1.“丽水山居”奖补资金50万元争取12月底前全部兑现。目前湖山乡诗里民宿客栈10万元奖励已经全部兑现。黄沙腰镇大洞源村大洞源农家乐综合体资金奖励40万元,该项目是以基础设施提升建设形式进行资金补助。同时,该项目与县级农家乐专项资金配套的40万元资金一起用于大洞源村农家乐综合体提升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全面完成,计划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2. 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27.91万元已经全部兑现。其中,大田农家乐综合体奖励结余资金12.11万元用于大田农家乐综合体接待中心装修工程,该项目已于2018年11月已完成兑现。九龙新韵(三仁-焦摊)美丽经济农家乐民宿产业集聚带项目细分至4个乡镇,分别为:三仁乡好川村农家乐周边小型景观建设3万元,已经于2019年11月完成兑现;大柘镇车前村特色村标及小型景观建设镇域范围内各个点位旅游标志制作6万元,已经于2018年2月完成兑现;石练镇沿线8家农家乐制作特色小型景观建设及标示标牌、包含体现班春劝农和昆曲十番两项非遗文化的展示0.8万元,已经于2020年1月完成兑现;焦滩乡大路沿村制作标示标牌、建筑轮廓廊灯和村内小型景观营造6万元,已经于2018年7月完成兑现。

(二)旅游产品营销方面问题的答复

1.“丽水山耕”?商标使用不规范。目前我县各“丽水山耕”品牌合作主体均已按要求完成溯源平台信息录入工作,但在每批次完善溯源信息和张贴“丽水山耕”二维码方面,由于我县大部分主体规模较小,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等原因,溯源信息相对不能做到十分完善,尤其是一些单品独立小包装产品,张贴二维码工作量很大,未完全按要求逐个张贴二维码。为此,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主体品牌意识,另一方面不定期对流入市场的我县“丽水山耕”品牌共建产品进行抽查,督促主体规范使用“丽水山耕”商标。

2.农特产品销售与景点结合不紧密。因我县各景点受场地和规划的限制,大多未设置专门的农特产品购物点。为促进我县农特产品与景点相结合,我们在通往千佛山、南尖岩景区的必经之路石练镇淤溪村魅溪民宿内设有遂昌土特产超市,在石练镇大茂坑设有甜蜜园土蜂蜜体验馆,同时在竹炭博物馆内设有遂昌农特产品卖场等等,以提升旅游购物消费的便利化和美誉度。

3.“丽水山居”与“丽水山耕”未能实现较好融合。原“丽水山居”民宿大部分以经营自主创意的文创产品和当地特色农家土特产为主,近两年县农业农村局积极主动宣传引导,搭建“丽水山居”经营主体与“丽水山耕”经营主体相互交流的平台,促进“丽水山居”与“丽水山耕”合作共赢。比如遂昌长粽、薯条、土蜂蜜、菊米、茶叶等“丽水山耕”农产品已在我县水岸忆荼、旗山侠隐、云闲斋、溪云里、魅溪民宿等“丽水山居”精品民宿中展示展销;组织“丽水山居”经营主体与“丽水山耕”经营主体参加丽水市“丽水味道”创意大赛,联合展示展销“丽水山耕”农产品。

第3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第4篇

入刊理由: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监督形式和重要监督手段。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之义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遵程序

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四条,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包括政府的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程序及要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综合归纳起来主要把握好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要制定并公布年度计划。依照以上所述的原则和途径,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工委)提出2013年需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及时间安排,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形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是要围绕议题开展会前调研。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相关委员会(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相关的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阅。三是要反馈专项报告中的意见。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人大有关专委会应当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专题调研、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就该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交由报告单位研究,报告单位应当对这些汇总意见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四是要组织对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实行初审制度。五是明确专项工作报告送达时限。“一府两院”对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确保按时提交常委会审议。同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提前报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其提前阅读报告,深入调研,做好审议的准备。六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硬性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情况安排参加专项工作视察或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形成草案后,可以采取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或由常委会授权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在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七是精心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形成应发挥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政策性、专业性强的优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根据前期调研和初审意见,先行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后,将综合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并形成具有建设性、一致性的审议意见,从而充分体现常委会集体行权的严肃性和法定性,同时有利于有关部门的办理和落实。八是要搞好审议意见的交办与督办。必须严格规定时限搞好审议意见交办。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一般为常委会闭会后五日内)以常委会或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印发,并采取适当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由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督促“一府两院” 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要加强对审议意见或决议的跟踪督办,区分审议意见性质,按综合类或专项类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跟踪督办,提高办理实效。九是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或利用人大网站、杂志等平台,对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

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运行“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国家政策措施的落实,服从、服务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实施“五个百”,主攻“五个五”,确保“五领先”的目标,推动港城新区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审计,重点揭示区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完善、不到位等问题,推动相关财政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规范预算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预算管理水平;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深化部门单位预算改革,建立和健全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开展对惠民项目、促发展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促进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和惠民资金的管理,促进区委、区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项目安排

年区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主要有:

(一)预算执行审计单位

1、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区本级预算执行。

2、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镇政府4个项目。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

(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1、署定项目

(1)地方政府债务总体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2)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3)世行贷款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审计调查。

(4)世行贷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审计调查。

(5)亚行贷款福建水土保持与乡村发展二期项目审计调查。

2、省定项目

职业教育办学经费和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审计调查。

3、市定项目

全市联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调查。

4、区定项目

税收征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围绕区级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以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为重点,准确把握和客观评价区级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揭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进一步规范预算征收、分配、拨付和管理行为,促进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点内容:一是财政管理方面。关注财政管理中出台的新政策,及其对财政收支结构变化的影响;关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检查上级补助收入及上年结转资金等是否编入年度预算;核实财政资金年底存款的真实性;摸清年末财政资金结余和指标结转等情况。二是收入方面。核实预算收入完成情况,是否完成区委、区政府提出的目标;检查非税性收入、基金收入等情况;检查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支出方面。关注财政投入在拉动内需、重点项目建设、民生项目等重点领域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动及法定支出情况;关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事权划分是否与财力相匹配;检查预备费、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况,继续关注财政预留资金的分配和支出情况;检查预算外支出依据是否充分、合规,以及政府调剂支出的使用情况。

(二)预算部门或单位审计

以有效提高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和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为目标,促进预算项目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以控制行政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为目标,促进部门规范基础性管理工作和遵守财经法规;以关注资金的安全,注重往来账款清理,如实反映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情况为重点,促进依法理财、真实全面反映预算执行的情况和结果。重点内容:一是部门收支预算编制情况。抽查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情况,解剖原因,提出建议,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综合预算编制制度,真正做到“一个单位一本账”。二是检查部门预算批复及资金使用情况;三是检查部门资产资金管理情况;四是检查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情况。五是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对部门单位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规范管理。

(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地方政府债务总体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在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下,以摸清各级政府债务总体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与运行风险,促进地方政府规范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责任制度为目标,组织开展对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过度举债,偿债能力差的情况;政府统筹监管不力,为融资平台违规担保,加大财政风险的情况;提出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保障财政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责任制度,防范财政风险。

2、外债情况审计调查。在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下,以推动外债结构优化,维护外债安全,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加强资金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组织开展对福建水土保持与乡村发展二期项目、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和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等的调查,摸清外债的基本情况,揭示使用政府外债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的问题,掌握有关部门和单位拖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本息的总体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债务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审计调查。在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下,以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从总体上把握工程进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切实推进“工程”目标的实现,为确保校舍安全、稳固,发展中小学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职业教育办学经费和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审计调查。在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围绕“摸清家底,揭示问题,提出建议”这一主题,组织审计人员着重从职业教育的政策、资金和基础能力建设方面入手,了解相关政策基本情况及检查政策执行落实情况,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是否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重点调查我区中职教育经费总规模,分担比例、资金配套和兑现情况;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配是否合理,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有无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调查。在市局统一组织下开展对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调查,进一步揭示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6、税收征管专项审计调查。从源头上掌握税源及征管情况,揭示和反映年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健康有序进行,确保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为区政府财力增收做贡献。

四、继续跟踪检查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

对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要求纠正的事项,要继续跟踪检查到审计结束时的动态整改情况。在跟踪检查时,要逐份对照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执行的,要分析具体原因,提出采取措施的具体意见。对有关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进行整改的,要评价其针对审计建议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协调沟通。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同级审”工作在局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在各自分工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安排和管理审计项目实施,强化项目质量控制,切实把好质量关。各个业务股的负责人和审计组长要树立大局意识,注重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各股室之间,区局与市审计局、省厅业务处之间的联络沟通工作。

(二)严谨细致,把好实施方案制定关。各审计组要围绕既定目标加强审前调查工作,并制定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实施方案符合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

今年“同级审”工作,要将部门预算制度建立情况、部门结余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执行政府采购、上述指定的延伸调查项目、工程招投标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体现。各审计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应报请分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项目应报请局长审定。

(三)深入分析,提升审计成果。注意把握有关问题的本质和规律,要善于从预算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环节反映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审计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工作,认真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从制度上、体制上、机制上加以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提炼、撰写审计报告,做到内容叙述清楚、法规引用和定性准确、意见和建议可行,成效突出,提升审计报告的质量。要及时做好专项报告、信息报送和审计要情专报工作,全面开发利用审计成果。

(四)勇于创新,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各审计组要切实掌握计算机审计技能,创新计算机审计思路,充分运用计算机的功能开展辅助审计,不断摸索、灵活运用计算机解决审计中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能。

第6篇

关键词:政策跟踪审计;实施流程

一、引言

我国审计机关对跟踪审计的探索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但在随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审计方式并未得到广泛应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国转型升级力度不断扩大,一批批重要的改革举措以政策措施的形式颁布并实施,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创业创新、环保、新型城镇化等各项内容。而地方各级机关单位对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有强烈的关注以及了解政策执行现状的迫切需求。我国对政策跟踪审计的需求不断增加,审计的内容不断扩充,范围不断加大。在2016年9月2日的《审计署绩效报告(2015年度)》中指出:通过持续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推动资金落实、项目实施、政策落地和追责问责,促进了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可见,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审计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对于政策跟踪审计探索的时间还很短,实践经验并不丰富,学术界对于政策跟踪审计的文献较少。因此,笔者选取了我国各省、市的6个政策跟踪审计项目,分别为:审计署稳增长等政策跟踪审计、上海市审计局对援疆政策的跟踪审计、青海省抗震救灾政策跟踪审计、南京市保障房工程跟踪审计、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跟踪审计以及浙江省特色小镇政策跟踪审计。通过梳理这6个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的实践,从审计实施流程和评价内容两个方面对我国政策跟踪审计的经验进行总结与思考,以期为后续的政策跟踪审计的实施提供切实、可靠的参考。

二、审计实施流程

通过对6个项目分析发现,政策跟踪审计路径主要从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阶段展开。(如图)具体而言:

(1)在审计准备阶段,使用深入梳理政策、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四步进行,即在选择重大审计项目的基础上,利用各方审计力量梳理各部门根据基本政策制定的各项措施,并通过问卷、访谈、调查等方法实施审前调查,从而制定适合实务的审计方案。由于审前调查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方案的设计,而审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对于该项目的顺利开展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审计署稳增长项目、稳增长等审计组经过专家指导以及一段时间的审前调查后,才能制定详细、准确的审计方案。在南京保障房政策审计准备阶段,因保障房政策涉及巨大的财政支出,同时也受到政府和群众持续、高度的关注,故保障房政策的审计被列为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项目。审计组人员对保障房政策进行收集,梳理出相关要求和标准,经专家组共同讨论,结合历年审计结果,编制具体可行的审计方案。浙江特色小镇审计组,采取政策措施清单、研讨会、相关部门面谈、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不断加深对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同时,对高校资源、政府资源、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各要素的最佳调配,发挥协同效应,从而提高审计效率,最大化地利用社会资源。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挑选几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小镇,赶赴现场观察建设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如在2016年4月,审计组对绍兴黄酒小镇实施审前调查,实地考察了小镇的建设情况以及小镇的规划内容,对小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人才、土地等各方面的情况详细地询问并多方求证,并以该调查的结果结合之前的分析,设计了一系列的填列表格,也为审计方案的确立打下基础。平原造林工程是一项改善人居环境、造福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审计人员与农林方面专家进行讨论,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而青海省审计厅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刻将抗震救灾政策的审计列为当下的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组以收集的相关救灾政策为判断依据,将救灾资金和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经专家和审计组人员共同讨论,编制了审计方案。

(2)在审计实施阶段,使用发放审计通知书、整理基础资料、实施现场审计、定期汇报交流四步进行,即审计组先通过现场等方式发放审计通知书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再利用网络、问卷等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随后实施多次或反复的现场审计(主要包括提前沟通、进点会议、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个别约谈、获取审计证据、制作取证单及工作底稿等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小组内部定期交流以保障审计顺利实施。如审计署稳增长审计小组人员通过发放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的基本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随后特派办与各省审计厅会对不同地区进行审计并定期相互交流,以实现特派办之间信息互通,减少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偏差,保障审计的顺利实施。在保障房政策审计实施阶段,从保障房开工建设开始,南京市审计部门先后组织了16个审计小组、72名审计人员,对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进行审计。通过一次次的实地调研,在专业工程师以及审计专家们的共同协助下,对施工设计、材料计价、材料采购的招投标过程、财务制度的建设、资金的收支和管理等进行重点审查。特色小镇审计小组在4月12日就印发审计通知书,将审计信息传递给各相关单位。北京市审计局在平原地区造林政策跟踪审计中,重点审查土地利用、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设程序的合规性、施工建设管理等情况。同时向各镇派出驻场审计人员,在种植期间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施现场监管,并公布驻场审计人员联系方式,方便现场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沟通。青海省审计厅对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和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以确保救灾资金的有效使用。救灾资金包括青海省级财政拨付的8000万元、玉树州财政拨付的4800万元和玉树州民政局发放的118万元得到审计人员的确认。

(3)在审计报告阶段,使用撰写征求意见书、相关方进行反馈、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四步进行,即审计组先撰写征求意见书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使其提出不同意见并进行调查,从而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并进行资料归档。如审计署每月将稳增长等政策审计报告公布在其网站,目的在于揭示当前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在2015年12月报告明确指出,江苏、吉林、陕西等省的民生保障工作落实不到位、项目进展慢、未按时完成节能环保方面工作任务。这促进了这些省份进行改革,真正发挥了审计报告的价值。在浙江特色小镇审计报告阶段,征求意见书寄送至各特色小镇所在市、县政府和13个省级部门后,各单位及时将送达回证和反馈意见寄回。青海省审计组人员将获取的资金使用、物资发放、遇难人数等可靠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促使救灾政策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审计部门从保障房开工建设开始,先后组织了16个审计小组72名审计人员,对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进行审计。通过一次次的实地调研,在专业工程师以及审计专家们的共同协助下,对施工设计、材料计价、材料采购的招投标过程、财务制度的建设、资金的收支和管理等进行重点审查。

三、结论与启示

1、结论

政策跟踪审计实施主要从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阶段展开。在审计准备阶段,使用选择审计项目、深入梳理政策、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五步进行,即在选择重大审计项目的基础上,利用各方审计力量梳理各部门根据基本政策制定的各项措施,并通过问卷、访谈、调查等方法实施审前调查,从而制定适合实务的审计方案。在审计实施阶段,使用发放审计通知书、整理基础资料、实施现场审计、定期汇报交流四步进行,即审计组先通过现场等方式发放审计通知书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再利用网络、问卷等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随后实施多次或反复的现场审计(主要包括提前沟通、进点会议、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个别约谈、获取审计证据、制作取证单及工作底稿等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小组内部定期交流以保障审计顺利实施。在审计报告阶段,使用撰写征求意见书、相关方进行反馈、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四步进行,即审计组先撰写征求意见书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使其提出不同意见并进行调查,从而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并进行资料归档。

2、启示

通过对我国6个政策跟踪审计项目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在政策跟踪审计实施时需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以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首先,在审计准备阶段要重视对政策理解,深化思想认识。对于所审计的相关政策要多次讨论、深入理解才能真正了解政策意图,才能确定正确的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并及时发现问题。其次,在审计实施阶段,绝不能忽视基础资料的整理工作。政府审计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和报告的严肃性,基础资料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基础资料的审核要求应非常严格。最后,在审计报告阶段,必须重视审计成果的展现,充分体现审计价值。随着政策跟踪审计浪潮来袭,社会各界对审计报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着力提升政策跟踪审计成果运用价值。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2015年4月27日。

[2]史吉乾:政策跟踪审计的重点和方法探究[J].审计研究,2016(01):17-19.

[3]谭志武: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若干问题的认识———基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实践[J].审计研究,2012(06):19-23.

[4]宋依佳: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若干问题探讨[J].审计研究,2012(06):10-14.

第7篇

[关键词]:审计报告 改革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灵魂,是审计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审计成果的重要体现。审计报告直接反映了审计项目实施的目标是否得以全部体现,审计项目是否发挥效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际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改革,原有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不够全面。笔者根据近几年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现状及改革的对策建议谈几点粗浅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这从法律上规范了审计报告的由来、报告内容和报告使用者。在即将迈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时期,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计报告内容与审计实施方案的关联性不强。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因审计调查了解开展不够细致,审计实施方案起草不够科学,使得审计报告内容与审计实施方案形成“两张皮”,存在审计报告缺项、漏项。审计报告内容与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和重点关联性不强,直接影响审计报告质量,存在很大风险。如审计报告中有的内容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无反映,审计实施方案提到的要点审计报告未披露。

2、审计评价意见缺乏具体化评价指标。起草审计报告时,审计评价意见经常大而话之,泛泛而谈,缺乏具体化的审计评价指标。有的审计报告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都一个模式,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而是作单一笼统的评价;有的审计报告大唱赞歌,拔高标准评价被审计对象,甚至超越审计范围评价。《国家审计准则》提出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但实际操作时缺乏细化的指标,哪些能评,怎么评,没有具体的范围和尺度。

3、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不太合理。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法定内容,然而如何正确把握审计处理处罚的度比较困难。经常会出现运用法规不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合理。尤其是很难界定轻度处罚与重度处罚,套用法规不严肃、不合理。

4、审计建议操作性不强。一个好的审计报告,必须能提出可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的审计建议,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只是纸上谈兵、泛泛而谈,无证据作支撑,脱离客观事实;有些审计建议过于原则化,笼统化,使被审计单位无法组织落实,降低了审计公信力。

5、审计报告语言表述不利于阅读和理解。审计报告涉及财务、投资等专业,部分审计报告专业术语太多,未列举典型事例,语言表述 “外人”难懂。经常会出现领导、被审计单位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很难看懂,大量的数字充斥整个报告,重点不突出,给行外人阅读和理解审计报告增加了难度,无法成为满足公众诉求的有效途径。

1、审计报告的法定内容参差不齐。《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报告有八项内容:1、审计依据;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3、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4、审计评价意见;5、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6、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7、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8、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然而实际情况是,一般报告使用者关注的重点只有问题部分,基本情况关注很少,往往基本情况占用了大量的篇幅,未进行重要性审核,使得审计报告过长,看前忘后,阅读印象不深刻。

2、不同专业的审计报告无固定形式。目前,运用较广泛并形成固定模板的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于投资审计报告等不同专业的审计报告无固定模式,未协调标准化与个性化的关系。如部分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报告套用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时发现,缺乏投资审计的核心内容——工程量审计的基本情况;绩效审计套用现行审计报告模板时,绩效的细化评价指标无法反映,绩效审计突出的重点不明确。因存在专业差异,审计人员撰写的审计报告形式各样,不利于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不能发挥审计报告的成效。

3、受审计手段限制审计无法定性内容无披露方式。当前,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等相关资料进行审计。通常,审计对合法但不合理的经济事项因审计手段有限,无法继续深入查证,在审计报告中也无法反映疑点经济事项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此项内容作为基本情况反映不能引起报告使用者重视,作为问题反映又因没有继续查证不能定性问题性质。审计报告的固定结构中没有单独项目反映需要报告使用者高度重视但未进行定性的问题。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是国家审计在客观、中立的角度,通过揭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究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性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应成为引导公众理性思考、解读政府执政情况的一个渠道。但国家审计作为内部审计,审计报告使用者为被审计单位、相关审计调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送的范围受限制,审计报告影响力不够。

党的十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划的建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这就要求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也要突出改革、创新和协调发展。1、建立审计评价具体化目标。根据审计类别、行业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并出台评价具体化指标,做到评价有的放矢,不谈空话大话,做到审什么、评什么,未涉及到的内容不做评价。

2、实行审计报告语言通俗化。一是少说空话大话套话,多反映报告使用者密切关注的重点事项,既要梳理归纳情况,也要列举典型事例;二是将晦涩难懂的会计等专业术语转换为日常用语,将繁琐冗长的文字说明转换为简明扼要的图表说明。

1、根据重要性原则浓缩审计结果,做到主次有序、重点突出。一是加大对审计内容的审核力度,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和重要性原则概况审计基本情况,避免审计基本情况篇幅过长和复杂;二是在反映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时,根据问题影响程度,主次有序的揭示和反映问题,使审计报告语言精练,重点突出,便于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合理使用。

2、创新建立专业审计报告模板,做到审计报告横向统一。一是根据审计涉及专业内容,按标准化与个性化相协调原则,增加专业审计内容,突出行业特点;二是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统筹兼顾,做到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等模式统一。

3、突出重点反映事项,便于相关部门继续深入调查。一是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结构,把因审计手段有限无法进一步查证的事项单独反映,引起报告使用者重视,同时也便于相关部门进一步查证。二是建立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解决因审计手段有限无法继续查证问题,同时实行信息共享,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第8篇

一、专项审计调查的涵义、适用范围和特点

(一)专项审计调查的涵义。

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发布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第二条规定,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适用范围。

根据《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3.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4.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在实务工作中,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也可以结合审计项目,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三)专项审计调查的特点

专项审计调查的特点主要有:目标的宏观性、范围的广泛性、方式的多样性、作用的实效性。

二、涉农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项目立项宏观性不足,参谋作用有待提高。实务工作中涉农资金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实施时,仍趋同于审计项目注重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未能结合现有财政管理体制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总体把握涉农资金的投入规模、结构和投向,对资金分配是否符合客观需要,是否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是否有利于当地农业的发展等方面缺乏宏观的分析和研究。审计调查结论仍停留在是否遵循法律法规等制度,鲜有将审计调查结论提升到宏观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项目分布点多面广,难以调配审计调查力量。涉农资金由财政等主管部门从中央、市层层拨付到县、乡镇、村或项目实施单位中间层次、环节较多,审计调查要发现涉农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各环节的问题,必须紧紧围绕资金流向,一查到底。同时,大多数涉农资金在项目设置和资金分配上存在“撒胡椒面”的客观情况,这就造成一项资金往往涉及几十个项目区县,在一个区县内又涉及多个乡镇、村组。在人员和时间均有限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涉农资金专项审计调查难以有效解决调查深度和广度的矛盾。

(三)项目管理水平低下,相关资料残缺不全,难以防范风险。涉农资金的具体使用者或补助对象大多为县以下基层单位或农民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往往不能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发生具体业务时也不能出具规范、有效的书面凭证,因此审计人员难以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只能通过观察、问询等手段收集可靠性相对较低的证据。同时,涉农资金涉及的项目具体实施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普遍较低,问题多发。而受审计力量和时间的限制,审计人员在审计调查涉农资金时不可能面面俱到,未能发现问题的可能性较大,风险较高。

(四)审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较为简单。部分涉农资金审计调查仅限于合规性和财务账目基础审查,未能结合工程项目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工程类项目的效益情况关注度不够。同时,由于部分涉农资金在具体使用环节管理水平低下、相关资料不全,不能提供详细完整的电子数据,导致审计人员无法运用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开展审计,只能使用传统的手工方式查阅、分析有关资料,审计效率难以提高。

三、改进和完善涉农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的措施及对策

(一)审前准备阶段。

1.项目的选择要有宏观性和前瞻性。项目立项时,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那些对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有较大影响,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实施审计调查。具体实践中,立项要有前瞻性和宏观性,主要是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调查,用矛盾论的观点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重点。

2.围绕审计调查目标,合理确定调查的范围和内容。专项审计调查涉及面往往很宽,“审什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审计人员要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调查了解本次审计调查涉及哪些部门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程序及流向。通过对被审计调查事项和行业、单位的深入、充分了解,可以初步分析得出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管理漏洞和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可能导致存在的问题,并以此确立审计调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3.要掌握好调查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专项审计调查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所涉及的事项大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审计调查实施前,审计人员应先搜集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认真学习,领会各项政策法规的指导思想、预期目标,正确把握政策之间的联系与界限,以便指导具体的调查工作。同时,把握好政策法规后,能使审计人员立意变得更高,更能发现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实现审计目标。

4.要设计好审计调查表格、提纲和问卷等。笔者认为,通过试审的方式来设计大型项目调查表格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在设计调查表格、提纲和问卷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要突出调查目标和内容,表格、提纲和问卷设计应落脚于此。二是表格设计在满足调查目标的同时,应尽量简洁,方便数据的收集和填报。三是调查表格、提纲和问卷的设计要便于后期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5.要合理组织审计调查组。专项审计调查不仅要求审计人员要有查账的知识,更侧重与调查内容相适应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专业知识等。此外,目前大量涉及增强农业生产能力的涉农专项资金,最终物化并表现为田间地头的各项沟、渠、塘、路、桥等农业基础设施,这类调查项目兼具了资金审计和工程审计的特点。因此,组建审计调查组时要考虑审计调查事项的特点、审计人员的特长等因素,从审计力量方面保证审计调查质量。

(二)审计实施阶段。

1.突出审计调查重点。从理论上讲,调查的面越广,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就越高。但在实务工作中,审计调查范围受人力、时间、财力等审计资源的制约,审计人员不可能进行全面的审计调查,只能根据调查目标,突出重点,抓住主题主线,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开展调查工作。在“点”的选择上要注重代表性和典型性,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的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结论。

2.抓好关键环节,保证审计调查质量。这里的关键环节分三个方面:(1)对资金,要围绕投入、分配、使用、管理等主要环节开展调查。一是在投入环节上,要摸清资金的总体规模、结构分布和投向变化情况,检查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是否有利于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是否按下达的计划批复执行,进而全面反映和评价财政资金投入的总体情况及现状;二是在分配环节上,要监督负责资金安排分配的权利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存在资金分配“散”、延迟拨付和滞留闲置等问题;三是在使用环节上,要进行深入调查,把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纳入调查视野,要揭露和查处挤占挪用、虚列支出、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保证涉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四是在资金管理环节上,调查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是否实行报账制、招投标制度,是否存在重项目、轻管理或者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2)对工程项目,要抓住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和运营的关键阶段。一是立项环节要关注项目可研报告是否对项目要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财务上是否具备盈利性,环境及建设上是否具备可行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等;二是设计环节要考虑工程选址、建设规模、工程主要内容及投资形式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设备的选型、征地、投资控制等需要;三是招投标环节要关注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投标单位的资质是否合规,招标小组的组成是否合理,评标办法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四是合同签订阶段要关注合同订立是否以立项和招标为依据,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谨,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明确了处罚措施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等;五是项目建设施工阶段要关注施工单位是否哄抬价格、增加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六是竣工验收阶段要关注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严格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工程设备内在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签订了工程保修合同等;七是结算阶段要关注工程量是否多计、重计、漏计,材料用量和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是否配套,工程预结算书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八是项目效益情况,关注因立项不准、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等严重问题。(3)对审计调查组,要关注取得的证据是否能实现调查目标,得出调查结论。检查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所列调查事项是否实施完成,是否需要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调查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实现调查目标,是否支持得出调查结论等。

3.灵活运用多种审计调查方法。根据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采用顺查法、逆查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计算机审计技术等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中,各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少的有几十上百户,多的有几百上千户。如果采用传统的到户调查取证方式,在一个区县只有4名审计人员的情况下这几乎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任务。审计人员灵活运用问卷调查方式,每到一个区县就组织召开全区县的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大会,统一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审计调查表》,交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审计组进行抽查复核后进行汇总。通过这种方式,审计人员扩大了调查面,取得了详实的基础数据,最终在调查报告中反映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盈利能力不强、盈余分配少、金融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部分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为下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决策依据。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做好基础数据的汇总分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要以数据作为支撑,项目现场结束后,要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通过量化指标,以数据来说明情况,反映问题。特别是行业审计调查在综合报告汇总时,一定要做到分类正确、主次分明、突出重点。

2.做好问题的提炼工作。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最终成果之一,调查报告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反映影响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根据审计调查实施阶段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系统地分析提炼,发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偏差。每类问题的表述可以按照先定性定量、后列举的方式进行,语言要准确、简练。

第9篇

为什么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能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哪些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如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监督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哪些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哪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根据《监督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哪些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哪些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针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应当作哪些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11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哪些部门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什么期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整个工作中的哪些材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什么时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什么科目编制?按什么数字列出?是否作出说明?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的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为什么必须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哪个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征求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保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其他特殊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及公路建设规划等,对“工可”报告提出的交通量预测分析、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设计方案比选、经济评价、工程数量、土地利用、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和图表资料等内容进行评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工可”报告批复文件等对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工程方案、构造物方案、工程数量、概算、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及工程对沿线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整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原因、标准、设计方案、概算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第八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单位编制,一般应有两个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管理

第九条“工可”报告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检查。“工可”报告编制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工可”报告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工可”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工可”报告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工可”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可”报告后,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定。

第十一条“工可”报告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等建设桥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长大隧道、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合理,选用的经济评价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二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技术性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工可”报告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报告编制单位向大会介绍报告编制情况,详细介绍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工可”报告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编制单位对初审报告中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工可”报告的主要内容、下阶段建议和投资估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可”报告和估算,结合评审意见,开展初步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工可”报告未经批复,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批复后的“工可”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可”调整,并应按“工可”报告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一)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

(二)公路里程长度变化达到总里程的10%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应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执行情况、各篇章的设计方案、各个工程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概算等主要设计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设计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应对初审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总概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第四章施工图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咨询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的“双审”制度。

(一)咨询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对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内容进行沟通,分别形成施工图送审稿和咨询审查报告并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审查意见形成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文件。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咨询审查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以及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的评价;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和图表。

(六)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结构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计算书详细复核、计算后提出复核报告。

(七)主审人对各部分审查意见的归纳整理,以及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会议(专家)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工可”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调整内容;环评、水保等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的答复等。

(二)咨询单位介绍咨询审查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咨询审查的概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对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分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价,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对结构物安全性的验算结果;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内容协商、交流的结果;结论和建议等。

(三)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咨询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初审意见,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

(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咨询、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六)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告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审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如水文、地形、地质情况等)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公路变更设计的。

(五)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的调整;

3.特大、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桥梁全长、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4.隧道位置、长度、洞口型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不良地质处治方案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2米跨径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数的调整和增减;

4.防护工程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计。

第三十六条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设计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的一般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并应注明变更设计的理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较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论证后,应通过项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应通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请示,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拟变更项目的原设计文件;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等初步资料;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勘察设计材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变更原因、主要内容、设计方案、概算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美观、用地等详细比较资料,如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应提供这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四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突破总概算。经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咨询、审查单位有关审查人员,如有、、的行为,由审查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可”报告、勘察设计的管理,建立健全“工可”报告、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和事故报告制度,对工程“工可”报告编制、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11篇

课题组从组织保障、监督工作的过程、监督形成的成果和审议形式等方面对全国人大、上海人大、各省市人大和上海各区县人大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监督工作的组织

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多数地方由常委会副主任牵头,也有由常委会主任牵头,成立各相关委员会参加的监督审议或调研领导小组,起到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如重庆市人大成立“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调研组,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分工联系相关专委会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有些地方不成立领导小组,而由财经委直接牵头,协调各委员会参与调研,有些地方则主要由财经委承担调研任务,如福建省。全国人大亦是由财经委牵头,邀请各相关委员会参加调研。

制订监督工作方案。监督工作方案一般由财经委综合各方意见起草,多数地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也有地方由财经委制订方案后,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制订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副委员长同意后实施。

(二)监督工作的过程

启动。有些地方以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启动会,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参加,部署监督工作,并听取政府部门评估工作的汇报。有些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部署监督工作。全国人大以及有些地方没有启动会的形式,而是直接开展调研活动。

开展专题调研。各委员会围绕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重点开展专题调研是规划评估监督的重要环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在听取国务院部委汇报后派出调研组直接赴各地调研;而在“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先围绕规划实施总体情况、节能环保、社会民生和专家学者召开四个专题座谈会,而后分赴安徽、海南、重庆、北京四省(市)召开四个片区人大财经委座谈会,听取全国31 个省(区、市)人大财经委介绍本地区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并在当地开展调研。浙江省人大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确定对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农村经济、环境保护等7个重点开展调研。深圳市人大则针对综合规划,以及交通、住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四个部门的规划进行专项评估监督。

委员会开展调研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听取汇报、调研座谈、实地视察,一般都会邀请代表参加调研。有些地方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代表的意见。有些地方开展网上调查,如深圳市人大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有些地方通过上下联动开展调研,如福建省人大请设区市人大共同开展调研,省人大派出调研组下地方调研并召开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座谈会了解评估监督情况。上海市人大与区县人大联动调研,区县人大调研报告提交市人大审议参考。

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各地都非常重视代表参与监督,除了邀请代表参与调研外,有些地方人大专门组织报告会,请政府向人大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如上海市。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情况。在审议的内容上,有些省份的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做评估情况的报告,如山东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全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有些则报告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审议评估报告。除了审议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有些省份还审议若干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环境保护7个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在审议的形式上,各地人大既有大会审议也有分组审议,也有先分组审议,再大会审议;如有调整方案,分组审议居多。如广东人大不仅听取省政府关于规划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又听取人大财经委关于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还进行分组审议。在大会审议时,有些地方开展了专题询问或者随堂询问,如上海市的静安区、杨浦区、奉贤区人大都在审议时随堂询问。

整理审议意见。一般是在常委会审议之后由财经委整理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交政府办理。不同的是,有些地方人大是以财经委向大会提供的调研报告为主,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有些地方人大是将审议发言汇总形成审议意见,附上调研报告。

(三)监督工作形成的成果和审议形式

监督调研报告的框架基本一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是人大开展监督的主要成果。比较全国人大和各地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财经委调研报告的通常框架包含四部分,一是调研情况,二是规划实施总体情况,三是存在问题,四是对策建议。除此以外,如果评估后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监督工作的成果还有关于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常委会通过的批准调整方案的决议等。

监督成果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审议形式各有不同。(1)人大开展调研的委员会一般都会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如有各委员会分头开展专题调研的,会形成分报告,交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形成的调研报告提供给大会审议时做参阅资料。而上海人大各委员会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个别地方人大财经委在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调研报告,如重庆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调研报告是向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的。(2)有些地方人大财经委对评估报告出具“审议意见”或“审查意见”。如天津人大财经委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关于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上会口头报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大财经工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3)如政府提出指标调整方案的,财经委出具审查报告上会口头报告,常委会会议通过批准决议。(4)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是否通过评估报告进行表决。如上海市的长宁区、闸北区人大。

政府提出规划调整的方式和人大提出审查报告的方式各有不同。从“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的情况来看,政府提出调整内容的方式不统一,如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之外,另外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如北京市政府除了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外,还作了关于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调整方案的内容。如长沙市,政府提交人大的评估报告包含指标调整内容。有的地方虽然把评估报告与调整方案分开,但政府又将评估报告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结合起来,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评估报告和指标调整方案的说明”,如上海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区十二五规划部分指标的调整方案”。

相应的,财经委的审查方式也不统一,有些地方在调研报告之外,针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有些地方把调研形成的意见和对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结合在一起,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和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向大会报告。比如,广东省政府向常委会报告的是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对应的,是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将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对调整方案的意见结合起来,在“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中提出,“建议同意”评估报告,“建议批准”调整方案。还有的地方用“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报告”的形式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调整内容进行审议表明意见,并不出具审查报告,如上海市黄浦区。

二、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经验

(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不论全国人大还是各地人大都非常重视与政府沟通,做好工作节点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启动工作之初了解政府评估工作安排,提出监督要求;过程中又跟踪评估进程,在遇到指标调整时,沟通更加紧密;在评估报告初步形成之后,又及时听取情况把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反馈政府修改完善。

(二)常委会统筹、各委员会通力合作

规划内容涉及面广,各专项规划对口不同的政府部门,相应地监督内容分属人大不同的委员会联系。调研反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都成立了常委会领导挂帅的跨委员会的规划评估监督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调动人大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工作。上海市人大的监督领导小组由常委会秘书长召集会议协调,有效推进了监督工作的进展。

(三)聚焦评估监督的重点

人大审议的对象是政府提出的评估报告。一些地方提出,人大监督的重点要与政府评估的重点对接。相比较而言,政府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而人大监督范围的确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又要有一定覆盖面,聚焦重点是关键。各地人大对评估报告的审议通常聚焦在经济转型、民生保障和生态文明等内容上,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对预期性指标完成进度,则强化对政府责任的要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突出了节能环保和社会民生两大内容,把规划实施中的难点作为调研的重点。广东省人大在审议时,对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指标的进展、实际需求和指标的科学性等展开热烈讨论,最终通过了调低指标的决议。

(四)采取多种举措开展评估监督

五年规划评估监督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地人大除了采用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等传统方式外,还采取了问卷调查、代表参与、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课题研究、开展询问等方式。

1.代表参与。规划由人代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对实施情况也应确保全体代表的监督权。所以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都高度重视邀请代表参加评估监督调研,除了请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外,还有召开专门的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组织代表满意度测评等。上海市人大在常委会审议前组织“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专题报告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全体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开展了“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代表满意度测评,65%的代表反馈了问卷,其中90%的代表对实施情况表示满意,也有部分代表对环保、国资改革、养老等方面的工作投不满意票。

2.第三方评估。规划的专业性强,评估要专业,监督也要专业。人大监督也有必要借用外部力量进行专业评估。一可以依靠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二可以直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以在组织形式上保障评估的独立性,同时将评估重点集中在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社会对政府工作的评价。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开展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是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由人大出面邀请的第三方评估,该评估报告与政府部门做的评估报告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评估的出发点强化了用市场的眼光来看发展,提出的意见集中反映市场主体的看法,丰富了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为人大审议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更为全面客观的调研情况。

3.开展询问。监督法规定在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询问。有些地方人大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审议政府规划评估报告时可以询问。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在审议政府评估报告时开展了询问,有的是在审议时专门安排询问环节,有的是委员边审议边随堂询问。询问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检查”,有助于提高审议质量。上海市静安区、奉贤区等人大在审议评估报告时开展询问,要求政府当场答复。

4.上下联动。五年规划涉及内容多、涉及面广,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监督调研,有利于发挥好各级人大优势。201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规划评估监督中分片区到各地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座谈会听取评估情况,也是一种与地方联动的方式。有些地方由上一级人大各委员会与下一级人大相关委员会联动共同就一个重点开展调研,也有助于规划评估监督中聚焦重点形成合力。

三、进一步规范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统一和规范审议方式

1.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对中期评估进行调研并提出调研报告,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是各地普遍的做法。有些地方还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监督法只是规定了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没有规定财经委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进行审查。而且,名称写成审议意见后也易与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混淆。所以财经委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缺少法律依据,财经委可以提出调研报告作为常委会审议参考。但是如果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应当由财经委提出审查报告。

2.评估报告是以议案形式还是报告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大部分省市政府都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少部分省市政府采用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评估报告,并在议案中说明委托政府部门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如重庆市政府。议案和报告具有不同的功能,议案是要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方案,包括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报告是向常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因此,评估报告应以报告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

3.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

监督法没有规定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大部分地方审议的都是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也有些地方人大要求政府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由于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是规划纲要,因此,中期评估时人大审议的对象应是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而不是各项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有助于常委会在审议时更全面和具体了解情况,提高审议质量。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以及附上哪些专项规划,主要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实际监督工作和审议的需要。

(二)规范和细化审议流程

1.明确规划调整方案与评估报告之间的关系

监督法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之后,再规定调整方案的相关事项,可见调整方案不宜包含在评估报告中。规划调整方案,作为方案,有必要以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相应的,参照对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做法,财经委对规划调整方案出具审查报告。

2.明确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的原则

各地人大对指标要不要调整、以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非常关心,更有人提出人大可不可以对指标调整提出意见的疑惑。监督法对此没有细化。调研反映,既然调整方案须人大审查批准,对哪些指标要调、哪些不要调提出意见是审查的应有之义。而规划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定准许原则。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约束性指标不宜调整原则。特别是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反映政府更好的发挥作用,不因一个项目未落实或某方面发展未到预期而随便调整。三是客观预见性原则。受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影响,如果发展预期发生大的变化,在规划中期评估时,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预期指标进行必要调整,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及时优化宏观调控,应对风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

3.明确人大开展评估监督工作的时间

监督法只是规定了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开展评估,但中期所指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造成各地人大上会审议时间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评估报告上会审议时间。一些省市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也作出了规定,如福建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下半年,江西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评估报告。从全国和各地实践来看,大多是在规划实施两年半之后,也就是在第三年下半年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

(三)加强监督成果的转化、应用

目前评估监督成果的应用停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交政府研究处理,政府提出复函,再由财经委提出评价意见。调研反映这种做法形式大于效果,甚至变成了纯粹的“走程序”。为此建议,一是有必要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划中期评估监督之后跟踪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对于规划实施中的薄弱环节,一些进展不佳又事关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或者列入人大下一年的监督计划,进一步进行监督。二是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与计划审查监督结合起来。在半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查监督中要关注规划中期评估中反映的薄弱环节改进的情况,不仅计划草案要强调与规划的衔接,而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也要反映规划实施的进度、面临的问题。

(四)加强常委会层面的统筹协调

第12篇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