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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时间:2022-02-07 23:23: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第1篇

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一直在不断地摸索前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管理格式化,教条化趋式,司法所的固定管理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被服刑人员所了解,逐渐开始出现“服刑人员今天到司法所参加活动,明天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改变管理模式,创新多元化管理,避免让社区矫正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2013年初,__区__司法所依据省司法厅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21个社区村推行了网格化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区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内部的管理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结合的形式。根据雄州的地域特点,司法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网格管理工作:

司法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有组织的网格化管理阶层出发,通过社区划分网格,完善社区矫正监管的稳定体系。

对社区的网格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网格管理责任人严格遵守并实际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对于在城社区地方大,人员多的现象,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将网格片区分级划分,一级片区为社区书记总管理,二级片区为综治主任负责,区详细到各小区的各幢楼,由社区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以便真正将监管工作开展到实处。

1、建设教育设施,组织志愿宣传。网格片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中加入法律法规教育学习,确保学习教育形式多样。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栏、法制学校宣传法律教育内容。依托各社区的法制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建没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活动并配发标识、旗帜等,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2、针对重点人员,强化多样帮教。对于重点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针对他们实际情况,专门制订相关帮教措施,要求他们每月两次书面活动情况汇报,每周两次口头汇报,并对他们进行24小时手机定位监控。每个重点管理人员都进行“五帮一”重点帮教。三级网格管理人员利用社区便利条件时时关注相关情况,司法所每月走访他们的家属、村居、民警等至少两次以上,了解在服刑期间的生活工作情况,保证他们认罪服法,积极生活,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对重点人员单独开展专项法制学习并定期进行考试,让他们能够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铭记于心,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网格化的管理模式是配合司法所日常的社区矫正来开展的,它为固定的管理模式起辅助管理作用。只有通过多元化管理,结合司法所与基层的力量才能将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细,做实。网格化管理作为新的管理办法刚刚进入使用阶段,雄州的网格管理工作也刚刚开了个头,希望能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地去发展、进步,在实践中去检验,完善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2篇

大荔县是全国闻名的瓜菜之乡。近几年来,大荔县委、县政府以追赶超越,加快发展的惊人速度,实现了美丽乡村建设,拥有美好家园的嬗变,一举成为陕西省美丽乡村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示范县。根据这一实际,大荔县司法局以“服务全县大局,建设法制大荔 ”为主线,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县建立起以县为中心,镇站办、村联络点的一整套高效运转的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加强人民调解,规范社区矫正,抓公证律师教育管理,构建新型关系等工作上,大胆创新,多措并举,为全面推进“法治大荔”建设工作做出了显著成效。

2016年,大荔县司法局按照“强基、创新、抓重点人群、服务美丽大荔建设”这一思路,狠抓法治文化建设,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费用的激励措施,先后在美丽乡村、同州湖景区新建9个法治文化阵地;投资3万余元,开通了大荔司法和法治大荔微信公众平台,动员本系统各股、办、所和全县各单位各镇积极撰稿投稿,实行量化考核,关注率稳步提升,受到了干部和群众的好评。在系统内部采取交叉培训的基础上,邀请专家教授对全298个行政村(社区)调委会主任、调解员、各镇办分管领导、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者约500人进行调解技能技巧培训,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办事流程,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涌现出的30名优秀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表彰,以此为契机,推动了“双建”工作的深入开展。2016年规范嘶调委会106个,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4325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

大荔县司法局始终把规范特殊人群管理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续抓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中心规范运作,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对法院、监狱委托进行调查评估的,在广泛走访居住地村级干部、群众、家属和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加强了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在对每名拟判决、裁定社区服刑的罪犯,委托公安部门核查其犯罪前科,“中心”综合评估,出具委托调查报告。

不断抓好日常工作的执法检查,在对司法所日常监管情况,逐所逐人开展地毯式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检察院对全县16个司法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查看工作台账、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对各司法所日常教育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杜绝了重新违法犯罪。同时,接通服刑人员网上远程探视系统,在社区矫正人员中推行“日行一善,以善养德”活动,鼓励社区服刑人员撰写“善心日记”,设立社区服型人员“好人好事榜”等。“中心”先后接待了青海省司法系统300余人的观摩指导,接待了西安市长安区同行观摩,社区矫正“大荔模式”在全省得到推广。

第3篇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4篇

2011年上半年司法所在天湖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宁国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开拓进取,较好的完成了司法所的各项工作,现将我们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战大练兵”活动扎实开展三项重点工作

一是根据宁国市司法局的文件要求,今年的重点工作是开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实战大练兵”活动,天湖司法所在深入领会这一活动的实质后,印发了天湖司法所实战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并将“实战大练兵”活动融入到司法的各项基础工作当中。

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今年三月份我们所又接收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目前我们所共有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均已实现人档齐全。对每一个矫正对象,我们都根据其自身特征,认真制定矫正方案,严格按照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三是立足本职,做好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对于天湖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重大,目前天湖司法所的在帮人员共有13人,司法所为每个人都制定了档案,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专长情况进行分类帮教,并有专人负责跟踪教育,层层落校花网*实责任制,司法所在开展平时的基本工作时,定期对其进行回访,找其谈心,一方面加强对其思想上的改造,教育其要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帮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确保其生活稳定。因工作认真细致,现无一人重新犯罪,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四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司法所制定了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账,会同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依法调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党委政府协同处理。今年以来,我所共进行矛盾纠纷排查6次,排查出矛盾纠纷25起。 上半年共调解纠纷18起,制定的调解协议书均得到了很好的履行。

二、结合各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及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一上午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每月安排1

—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办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除了这些基本工作以外,在“三八”妇女节、“315权益保护日”等一些特殊的日子,司法所还联合妇联、工商、团委等部门积极的到辖区内人群集中的地方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同时,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校花网*求积极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在辖区内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通过我们的工作,目前辖区内的居民对法律援助都有了基本的了解,下一步我们将进行更加广泛深刻的宣传,更加完善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为党委政府分忧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今年上半年,我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予制订计划、召集课件下载*会议、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各项活动。周密安排,多措并举,狠抓城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群防群治、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较好的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我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以上是我们司法所上半年的工作总结,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协助政府工作与自身业务时间冲突等,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加强衔接,使工作更加圆满。

第5篇

一、全力服务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职能。

一年来,我们立足于全镇经济、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职能,积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整治专项斗争等活动,有效地保障了江安的稳定与发展。同时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目前已有两个项目奠基开工,协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历史遗留问题,优化江安投资环境,比如朝隆工贸,化解马堡小学纠纷等。司法所结对帮扶中心社区,今年中心社区建成省级民主示范村,同时为法治文化园提供现场会;在今年的人武征兵工作中,我所一名社工光荣入伍。

二、抓好业务工作,突显亮点品牌

1、人民调解工作,达到“三无”,即无、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事件。我所以“保稳定、促发展”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江安镇司法所依托政府热线,强化值班交办制度,接待来访群众270多人次,共受理矛盾纠纷95起,直接调处36起,协助调解59起,全部调解成功。工作实践中,一是建立稳固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在去年的工作基础上继续强化,落实每村的专职调解员,同时协助村居为他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他们在调处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有效地规避职业风险,激发了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潜能。二是抓好业务培训工作,全年共组织调解主任、调解员培训12次,培训人数达720人次。在此基础上,对村调委会进行规范化运作,确保办公场所、人员到位、台账资料齐全。三是提升矛盾调处专业水准,今年成立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6个专业调处工作站,在此基础上,全年调处了14起疑难纠纷(罗门扬公司出国务工死亡赔偿等)。四是充分调动各方资源,进行互联互动,全年公调对接案件18起,诉调对接案件7起,打开了大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与之对应,调处中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易激发的矛盾纠纷第一时间进行化解。

2、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达到“两无”,即无又犯罪、无重新犯罪。目前,全镇在矫对象49名,今年入矫34人、解矫20人。在册人员中管制1人、假释6人、剥夺政治权利11人、缓刑31人。勤走访,全年走访470人次;多教育,全年共组织集中教育公益劳动12次(红色革命传统教育,为红十四军纪念碑扫墓);解困忧,介绍矫正对象就业25人次,帮扶困难对象20人次,落实低保2人。

在做好基本监管的前提下,创新思路和管理举措,继续推进双体检工作,全年共对30名矫正对象进行了健康体检,心理测试60人次,心理矫治9人。响应市司法局号召,组织矫正对象捐款献爱心57人次,共捐款540元,衣物135件。发动矫正对象成立互助组织,共募得捐款1937元,关心慰问重大事故、重大疾病伤者、患者10人次。

在监管工作体现人性化关怀,一是建立安置帮教基地,过渡性安置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45名,二是加强技能培训,7月2日邀请劳保所对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共50名进行就业培训,让矫正对象掌握一技之长。三是在日常的集中教育活动中,有公安干警参与,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有医院医生进行病理防范。

目前,我镇5年内安置帮教对象50名,期满14人,今年新衔接8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监督、管理、矫正、帮教、走访等一系列工作中,已经形成了由司法所牵头,各成员单位,家庭和社会相关方面共同参与共同帮助的良好社会工作机制。

3、法治创建、法制宣传工作,受到省、市、县及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今年来,江安镇司法所在此项工作中,按照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积极推进基础民主法治建设,结合江安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工作,今年建成南通级示范村居5个,同时尚有6个村居在建,同时为南通提供民主示范村居创建工作提供现场(周群社区);建成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个(中心社区)。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建成中心社区法治文化园,为全市、全镇现场会提供了示范带头作用;落实政法委工作要求,全镇共建成公民法治驿站24个,“桂芳法治驿站”作为其中的一员,其基本服务人黄桂芳代表接受省新闻媒体采访。

法制宣传工作开展了以下几项举措和活动①是11月中旬的江安镇举行了“送法进教堂“的普法宣传活动(给信教群众的一封信);②是送法进学校,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落到实处,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全年共进行4次法制课;③是“送法进社区”,利用民间传统庙会人员集中地有利时机,进行贴近民生的法律知识宣传(周群社区);④是联合交警中队、财政所、计生站、妇联、团委等举办法律咨询活动4场,惠及群众1300多人次,法制宣传过街标语150多条;⑤是利用政府短信平台,为全体镇村干部每周发送1条法律常识,全年共编发送法律短信43则;同时共编发政法中心工作简报12期,发放至村居及党政领导;按月更换政府门前的法制宣传栏,全年共制作12块法治宣传图画⑥是“法治创和谐”文艺巡演暨“一二四”法制宣传日活动在我镇江安小学举行,观看师生、群众达1500余人。

积极发挥法制工作室作用,审核全镇重要经济合同(一事一议筹资建路),进行全镇执法人员证件申领换发工作。

第6篇

【关键词】社会工作专业化;社区;社区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52-02

一、社区法治建设是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区建设是社区居民自己寻找资源,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需求的社会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移交社会,社区承担起社会稳定、社会整合和社会服务等功能。另外城镇化建设和城区旧城的拆改,外来务工增多,某些社区流动人员集中、人员复杂。同时一些社区也伴随出现老龄人口、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常住比例不断增加,这些群体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因而需要社区具备相应的功能。在城区建设过程中引起的拆迁、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问题将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特点,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这一重大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化社区建设,增强社区功能。

这就意味着社区建设越来越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那么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势在必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区现在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等过百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社区已成为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各方利益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

为此,要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并且在社会工作走向专业化的背景下,把社区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民主、法治化促进社区建设和管理,才能维护社区社会稳定保障社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顺利发展。

二、国外的社区建设经验借鉴

(一)政府财力支持,如澳大利亚

发达国家早期的社区发展带有较强的自发性质,随着社区地位在应对社会问题和社会挑战中作用的日益提升,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发展。尽管政府将大量具体事务交给非营利组织和社区承担,并鼓励企业参与,但政府在规划指导、法律环境、项目组织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澳大利亚政府从1983年开始先后实施了“地方政府社区发展”、“家庭和社区护理”、“农村社区”等一系列项目。2000年由联邦家庭与社区发展部组织实施“强化家庭和社区战略”,项目前四年投入2,2亿澳元,其中包括对儿童的照料,让儿童和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

(二)社区建设内容全面,如美国、加拿大

社区建设主要有:一、社区服务。对老弱病残提供生活照顾,对幼儿提供保育,为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无家可归者、单亲家庭提供临时住房,为妇女儿童提供保护,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提供资助,帮助移民或难民迅速融入本地社会、实现本地化。二、社区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帮助恢复人们的活力,培养人们的自尊,从而创造祥和的气氛,塑造社区的形象,改变自己,修补和完善社区的社会结构。形式多样比如,文艺、教育、科普、体育、娱乐等活动。美国的社区学院是开展社区文化教育的重要内容。它兴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以满足战后出生者对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求。三、社区治安。良好的社区治安,不仅有利于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商业投资。在美、加两国,社区治安是一种新的警务,通过加强社区治安,实行群防群治,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以消除社区内各种不稳定因素。

(三)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社区服务的发展是依靠社区服务工作者的实务活动来推动的,社区问题的多样性和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社区服务工作者所承担的角色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因此他们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波勒(Boyle,1973)指出,社区工作者从事的工作不是单纯的服务提供,而且他们还是组织者、规划者、行政者和管理者,他们的服务领域包括教育、住房、社会服务、城市规划、健康服务、社区发展和其他社会组织。

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社区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也已形成多学科、多角度的研究格局。国外丰富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当前社区建设都极具借鉴价值。

三、赣州市社区法治建设现状(以章贡区为例)

经过走访调查,以及近两年法律咨询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把章贡区社区法治建设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社区法制知识讲解

市检察院、法院等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讲课、座谈会、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调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两年来,共举行法律宣讲20余次,提高法律咨询和服务300余人次。

(二)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站

为群众特别是社区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群众依法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难处与困惑主动热情地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建立代表委员联系点

定期召集社区群众开展对检察工作评议活动,听取社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征求意见和建议IO余条。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作网络

从社区中选出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社区情况的同志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小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成立社区矫正帮教站

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两劳”回籍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对社区的监外执行对象,“两劳”回籍人员,检察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依法予以监督。2010年以来,共帮教“两劳”回籍人员11名。

总结上述社区法治建设情况良好,体现了政府法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共进,而且还与时俱进设立社区矫正帮教站,这是法治建设的进步,但是我们还要进一步扩大社区法治建设的内容,真正把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纳入社区法治建设轨道,构建社区法治建设体系。

四、专业化社会工作引导构建赣州市社区法治

(一)完善社区建设

1、实现社区民主自治组织制度

(1)实行居民自治,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社区通过居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领导班子,增强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民主自治的作用。社区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以及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结合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要求开展更多的适应居民需要的工作。

(2)加强社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社区民主管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完善社务公开制度,提高社区社务透明度。成立社区民主监督小组,加强对街道、社区工作的社会监督,社区民主监督小组通过听取社区的 工作汇报和明察暗访,勇于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社区工作始终根据居民的要求和意愿来开展。

2、把专业化社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建立专门的社区社会工作站资源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认为,作为公民社会组织主要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应该具有六项基本特征:一是正规性,二是民间性,三是非营利性,四是自治性,五是志愿性,六是公益性。

建立社区社会工作站,它具有4项功能:A传达行政事务功能。居民需要找政府反映和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一站式”窗口得到“一条龙”服务,密切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B社区社会服务功能。可为居民代请保姆、家庭教师,可代收水、电、煤、电话费,养老金及提供家庭应急服务;c劳动社会保障功能。社区再就业登记、下岗人员生活费发放、职业介绍与指导等事务;D社区经济服务功能。为新经济组织代办相关行政性事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二)构建社区法治体系

1、科学规范设置法治工作站机构。建立从区法治领导小组、乡镇(处)领导小组到村(社区)法治工作站、法治工作站站长四级法治工作网络,法治工作站尽职尽责、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法治工作站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悬挂法治工作站牌子,统一业务培训指导内容,统一制作服务联系卡片,统一内务管理模式,统一工作台账样本,统一考评考核细则。

2、创新法律服务载体,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民间纠纷求助;实行司法调解与公安“110”联动,提高纠纷的监控率和快速反应能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7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区矫正;创新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确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普及。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逐渐走向成熟。随着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大、矫正对象的增加,矫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是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03年起,我国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刑法的修正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整个工作流程。是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治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必要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社区矫正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开展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一)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含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构建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对社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实现了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的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协同和配合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植根于社区,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下,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种犯罪控制模式,是“国家――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思路的具体体现。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对传统社会控制论以及社会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做到既能妥善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能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促进和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深远的社会价值。同时,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发展又取决于能否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管理力量在教育和改造罪犯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管理创新与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他们是互相推进的关系。社区矫正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形势的需要,是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制度的有益探索。

(二)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

将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监管,不剥夺其人身自由,给予其矫正所需要的帮助和保护,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避免了犯罪人“监狱化”的恶果和交叉感染的副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合理区分了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对轻罪,侧重矫正,打破了我国以往一贯的监狱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手段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罪犯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意探索。

(三)社区矫正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区矫正制度顺应了刑法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促使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主题下,社区矫正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条件。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为主的刑罚制度,蕴含着刑罚的惩罚性和修复性的双重价值,以最终实现社会和谐为基本价值目标。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形势的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二、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1]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5年,是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之一,2009年底全面铺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矫正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截至2012年,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0871人,解除19862人,在册21009人。其中管制579人,缓刑15495人,假释3174人,暂予监外执行1222人,剥夺政治权利539人[2]。主要做法有:

(一) 重视队伍建设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河北省、市、县、乡镇、村(居)分别设立了四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实现了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全覆盖,有11个县区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建设为重点,努力壮大社区矫正三支队伍:即:司法行政指导管理队伍、帮教队伍、志愿者队伍。各市、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选调5430名骨干,充实到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中;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职业化帮教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省招聘社会工作者3495名;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帮教志愿者队伍,总人数已达12587名。目前,全省基本构建起了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一条龙”式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3]目前,全省4万多名专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投入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中。

(二)创新管理模式

我国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第一环节――审前调查。这是我省承德市双滦区司法局的首创,成为一大亮点。审前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延伸的一项新举措,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所在适用社区矫正前,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作为司法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2010年,承德市双滦区司法局成立了全国首家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构建了覆盖全区的三级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形成了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审前调查。我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1个地级市司法局、154个县(市、区)司法局及其所属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覆盖率达到全省90%的县(市、区)。通过信息平台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区域监控管理、警示告知管理、信息交互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和矫正考核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2011年初,河北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年底前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要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管理。截至2011年底,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已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手机定位管理。通过定位管理,有效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各项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创新矫正方法

我省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行为矫正、心理矫正、帮困扶助等形式发挥教育矫正的作用。一些地方建立了集教育、技能培训、技防监控、公益劳动一体化的社区矫正基地。承德市双滦区司法局抓好四个基地建设。一是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将河北省承德监狱、上板城监狱作为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基地,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接受警示教育。二是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双滦区司法局与林业部门协调,建立了育新林公益劳动基地,定期集中组织矫正对象对山地进行绿化。通过组织公益劳动,增强了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三是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双滦司法局联系劳动保障事务站、就业服务局等单位组织的培训班或招聘会,有针对性地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顺利就业和创业。四是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双滦司法局与辖区内有关企业建立联系,为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安排就业,有效地解决了他们就业难的问题。

探索安置帮教的新方法。承德市双滦区司法局在服刑人员释放前一个月,开展以“组织一次现场沟通交流、介绍一下家乡新貌、带去一份亲人嘱托、送上一份爱心礼物”为主题的提前帮教活动。服刑人员出监时,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帮教小组及家属将其接回,做到公安民警、司法所干警、帮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及家属“五见面”,签订帮教协议,实现提前接茬、无缝衔接、教育管理三到位。[4]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就业安置基地为依托,乡镇、街道为单位,帮助解教人员解决生活、就业困难。

(四)问题与思考

由于各地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不平衡,在“联合办公”模式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一是基层矫正机构建设不足。由于地区间的差异,条件差的社区社会资源匮乏,基础设施薄弱,矫正工作无法开展。有的司法所在编人员少,任务繁杂,缺少专门的工作人员。矫正队伍水平不高。由于缺少专业人员,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和社会志愿者没有经过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着法律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等问题尤其是缺乏个性化、科学化、系统化的矫正经验,直接影响工作的效果。二是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制度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除了《通知》、《实施办法》各地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牵头、司法机关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司法所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各领导机关往往从自身的角度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工作人员来说,要向领导机关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还要应酬工作检查,本应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矫正工作上,由于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三是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现行法律规定社会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暂与监外执行、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工作机关不统一,必然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责任与权利分离的状况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和执法的随意性。当服刑犯下落不明时,司法所在无法找到本人时,会要求基层派出所寻找,派出所认为既然已经纳入社区矫正,责任在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会导致脱管、漏管和无人监管的情况。在“联合办公”模式下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加之各参与主体在权限和职能划分上的混乱,导致检察监督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三、制度改革与完善

社区矫正是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作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

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责任大、任务重。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可吸纳既有专业知识又懂社会管理的人员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司法所的经济投入,增加办公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基础建设和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司法所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矫正的工作水平。

(二)加强各部门的配合

在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明确各部门的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要统一程序、统一实施,进一步完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监管考察的工作机制,避免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转移等环节发生漏管、脱管的现象。审判机关应及时送达法律执行文书。执行机关应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建立健全文书档案,使矫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彻底摒弃那种考察监督就是给犯人登记、存档的思想,把社区矫正工作当做教育改造罪犯的系统工程来抓;把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困难入手,为他们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社区执行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在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及监管措施等方面的监督。发现违法要及时纠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创新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的管理模式。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完善分类、分级、分阶段的监管模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社区的资源优势。各职能部门要全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控,以无漏管、无脱管、无重新犯罪、无影响安全稳定事件为工作原则,发挥合力,着力构建运转协调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只是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法的确定,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是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不详尽。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最终形成以刑法和刑诉法为基础,以社区矫正法为保障,以社区矫正实施条例为准则,以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要立足社区不断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经验,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实践中提高、在开拓中创新、在前进中完善,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河北法治网http://www: 2012.2.29.

[2]燕赵都市报 2012.7.31.

第8篇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这五类对象,将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置于社区,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这里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是社会工作者。这就出现了法律和制度上绕不过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虽然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取得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几个省市的开展,我国逐渐又形成了一种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个部门联合办公的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从目前上海市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主要是通过两条组织体系、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⑵具体到直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街道、社区,主要实施矫正工作的主要是三类人员,分别是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服务人员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的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基本上已经脱离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些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程序上的事务。而没有执法主体身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却在管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这种状态常常会导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无法全方位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矫正工作效率的低下,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其重要的方面。虽然名称各异,具体做法亦各有特色,但有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社区矫正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这些做法都足资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说,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使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社区矫正官”的旗号下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汇集到社区矫正官那里,由其承上启下地开展工作,并使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既能够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社区矫正官这一载体把各种力量和资源统一起来:又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多头管理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与国际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接轨,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体制上的交流和合作,并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如何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社区矫正官的组织体系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

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等。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具体的矫正工作,而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每一个街道、乡(镇)的司法所里,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让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公安机关集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制止犯罪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还要负责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托管失控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初衷。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事实上仅仅体现为执法主体的象征,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官以执法主体资格,让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既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同时又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并落实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工作后的执法主体。

2、社区矫正官的职责

社区矫正官在性质上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地位等同于各区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体管理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外而言,则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和具有合法执行主体身份的国家执法人员,参与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对外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例如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宣布社区矫正的开始和结束、作为执行主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司法建议等等。

3、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和监督

(1)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从人员来源上来看,我国目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已经比较完备,而且基层司法所实际上也承担着社区矫正的工作。社区矫正官可以先从司法所的管理社区矫正的人员中确定部分人员,或者从有有经验的在职警察、狱警中调配部分人员,专门管理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其身份、性质、地位、工作内容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既不会过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不会出现人员选择的困难。等到社区矫正官制度完全建立之后,再以全国招考选拔的方式,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官队伍。

从社区矫正官人员的规模上来看,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缺乏,一般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只可能有为数不多的社区矫正官。我们设想,社区矫正官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是每个社区(街道)设置一个,较大的社区可以考虑分成数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又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制的优势。当然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缺乏,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由国家支付相应的报酬,配合社区矫正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主导者的社区矫正官,必须对这些招募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其内容可以包括:选择和决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估等等。

(2)社区矫正官的管理

对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考核、辞职、退休等内容。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有关任职资格、奖惩条例、培训制度等等的规定,形成一套以社区矫正官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措施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官履行职权的监督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报告制度来进行,即社区矫正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基础上,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以此作为确定社区矫正官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资金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对司法系统的一般性拨款保证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鼓励和号召社会资源和纯民间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规范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规程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规程

1、法院将宣判为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机关将批准假释、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2、公安派出所到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发放《矫正指南》。

3、街道司法所根据《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矫正档案的规定》,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建立矫正档案。

4、社区矫正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月收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户分离管理、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组织教育学习(包括集中学习、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技能培训、辅助教育、心理辅导);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帮困解(包括政策咨询、解决就业困难、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社会保险等)。

5、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日常管理奖惩,并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奖惩。日常管理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日常管理奖惩,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集体讨论,并听取志愿者意见,后由区、市矫正办批准。提请司法奖惩指对符合条件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可以提请减刑:对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可以提请假释。

6、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民警、司法所、居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期满评议和鉴定。

7、公安派出所宣告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经验

上海市经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已构建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规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上海市相关部门会签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规程(试行)》与《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规程及各项要求做出详细规定;市矫正办又出台了《街镇司法所(科)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划清了政府与社团的工作界面,理顺了工作关系。

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提高了矫正力度和矫正效果。

3、加强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户分离对象的定义、管辖原则、管理办法等,切实增强了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提高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具体做法为: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出转区单,如果住所地接受,矫正工作就由对方接受,负责落实:如果不接受或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那么就仍然由户籍地社区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于户籍不在本地,但仍然在本地生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户籍地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决了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问题。

4、统一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档案及信息数据管理

200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通过梳理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从工作台帐、矫正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三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区县试点街镇司法所(科)均做到矫正对象档案齐全,矫正台帐记录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考核以及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材料。通过开发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基本信息准确,动态信息完整”,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与准确度。

5、重视对科学矫正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并取得成果

上海市在试点中运用心理科学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分类矫正与个性化矫正。上海市矫正办通过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管理办法》,对五种矫正对象根据其类型、实际表现等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在实践中,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个性化矫正方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个体差异,研究不同对象心理个性特征,通过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并根据前科情况、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各种综合因素,再根据服刑人员的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出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尝试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使矫正通过劳动净化心灵,改善恶习,树立自尊,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教育矫正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与扶持,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其办理劳动手册、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低保、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为矫正对象暂时性提供工作机会及推荐就业等,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环境,消除了某些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

6、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而新航总站的运作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每个区政府根据本区所需要的社工人数,以每个社工每年四万元的标准付给新航总站,新航总站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社工的工资和对社工进行管理。基层的社工工作点的办公等费用则由各地基层自己负责解决。而来自于监狱(公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则仍由其编制所属的监狱(公安)拨付。

(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不足及其解决

虽然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但从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

1、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十分复杂,他们的矫正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小不一,这就要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对于风险评估工作的尝试才刚刚开始,有的地方还是空白。

风险评估工作是通过运用统计学知识,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风险评估既检验前一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又为后续阶段的工作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统一的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2、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及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脱节问题

受目前法律框架的局限,在社区矫正的操作规程中,仍然由公安派出机关执掌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杀大权”,决定涉及法律性质的事项,尤其是掌握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决定权。但与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接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一切具体性工作都是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进行。公安派出所虽然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价和建议来决定司法奖惩的,但这种“矫正人员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不直接矫正”的规程设置造成几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增加程序的烦琐和期间,导致对矫正对象表现做出反应的迟滞;二是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所作出的司法奖惩决定是间接性的,这无疑会增加决定过程的主观性;三是造成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间的脱节。奖惩制度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最为关心、也是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对社区矫正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触犯法律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可以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但对具有突出良好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可以减刑,尚无定论。在试点实践中,上海市制定了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奖惩的实施细则,作为进行奖惩评价的依据;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制定了一些行政奖励措施,以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但由于基本没有与司法奖惩挂钩,行政奖励仍然只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认可,并无社区矫正对象非常关注的实质性措施。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脱钩已经成为社区矫正过程中令社区矫正人员最感棘手的问题。两者的脱钩使行政奖惩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显得软弱无力。

笔者认为,应该将决定司法奖惩的权利赋予社区矫正官来行使。由社区矫正官根据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作出司法奖惩的决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官更了解矫正对象,作出的决定更加公平、客观;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矫正工作人员之间是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衔接和协调,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奖惩的决定更加及时,使得奖惩的效果更好,有利于社区矫正形成良性循环;三是社区矫正官通过行使司法奖惩的决定权,既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从而使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更加准确和科学,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四是对外而言,社区矫正官和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体的,社区矫正官享有司法奖惩的决定权,在社会公众和矫正对象看来,也赋予了矫正人员执法者的身份和权威,从而使得矫正人员的工作更加容易开展;五是使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转化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都是由同一个主体——社区矫正官做出,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阶梯型的递进式奖惩体系。

3、社会资源匮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活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脱离了社会资源的滋养,社区矫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有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为其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援,是其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显然,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方,为社区矫正提供的社会资源还非常匮乏,光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问题,往往需要社工去挖掘社会资源,依靠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使矫正工作人员产生疲于奔命、有心无力的无奈感,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和社工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社工及社工组织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动脑筋,想点子,挖掘可利用社会资源;更要求政府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的后盾和倾向性的支持。

4、地区差异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问题

试点各地存在地区差异,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优劣之分,条件差的社区由于无社会资源可利用,一些矫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目前这种差别还只是小范围试点地域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适用社区矫正,这种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会更加突出。因此制定矫正操作规程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因素,不能对矫正操作规程做划一要求,应当在保证矫正效果的目标指导下,鼓励和允许各地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条件薄弱地区的倾向性扶持,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中也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局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对于外来流动人口不适用社区矫正,尽管做出这一选择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提出的权宜之计,但这与我国要构筑一个开放、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日本缓期执行保护观察法》第3条和《日本犯罪人预防更生法》第37条规定:“保护观察,由管辖被保护观察对象的居住地(没有住所或者不明确的时候,以现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为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实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9条规定:“在应当撤消缓刑宣告时,检察官应当向受刑罚宣告的人的现在地或者最后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宣告的请求。”⑸日本的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没有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不明确时,可以由犯罪人的最后居住地以及现在地的机关对其实施矫正措施和施以及时的帮助。

6、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和心理矫治问题

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但是,从目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来看,矫正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具体操作缺乏有效手段,矫正方法传统、单一,新的科学手段还有待探索。因此,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已经成为社区矫正无法回避的难题。笔者认为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心理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部分社区矫正试点街道在心理、精神专家的指导下,已经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在专家的讲解和辅导下,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还掌握了自我测评、自我分析的方法,了解到不少心理卫生和健康、心理疾病自我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试点工作中真正能胜任的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士还是匮乏。如何建立起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的实践平台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方向和重点。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⑵一条为行政体系,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街道司法所组成:在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民政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另一条为社工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全市社工由民办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统一管理,将社工派驻各个街道社区的形式开展工作,从上至下分为新航总站——区社工站——街道片——社区点四个层级。因此在基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是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直接接触矫正对象,并对其进行矫正的是从监狱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⑶根据笔者在上海的调研得知,在试点中,为了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事具体矫正工作的是各类社会工作人员,但有关司法事项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派出所来进行,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

第9篇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调研;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7 3

[文献表示码]A

为进一步推进“为了明天工程”,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矫正未成年罪犯的配套工作,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23日,由中央综治委预防办牵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组成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陕西等四省市对当地的少年司法保护工作进行考察,并就少年司法制度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建议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这次调研采用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我国少年司法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地域具有代表性的上海、江苏、河南、陕西四省市进行考察。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各省市预防办、公、检、法、司、团委等部门以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部分理事的有关工作汇报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社工站、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河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河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听取了来自少年司法工作第一线工作者的宝贵经验和困惑困难,获得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阶段修改和完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促进少年司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四地公、检、法、司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创新举措,并不断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发展成熟。

(一)创新举措注重人性化、轻缓化

改革创新是少年司法的生命之源,各地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特色创新做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保护和轻缓处理。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推出社会服务令和考察官制度,让未成年人在劳动考察基地以劳动洗涮罪错;上海闸北区法院尝试对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有效减少诉讼周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全国首先探索暂缓判决,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上海闵行区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对取保候审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有效考察监管;上海、南京检察机关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减少刑法干预。江苏省公检法司积极协调,联合发文规范社区矫正和社会调查工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诚爱基地”,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了预防矫正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河南省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书、帮教责任书和跟踪考察表等“二表一书”形式切实落实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对未成年人案件试行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有效减少羁押措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加强分案审理未成年案件力度,通过协调,将未成年人案件从公安阶段即分案处理,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陕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将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二)机构建设走向专业化、综合化

少年司法机构建设各地发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区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管教所、社区矫正等机构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机构建设走向成熟,建立了固定机构和专业队伍。如上海检察机关在全部19个区县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科,实行捕诉防一体的办案模式。上海法院在1999年即指定四家少队伍年法庭集中管辖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6年又在两家基层法院和一家中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江苏省法院在全国最早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全省已成立了18个综合少年审判庭。河南省法院系统已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的法院占到全省法院数的41%,居全国前列,并建立19个综合审判庭,在四城市积极开展指定管辖试点。上海、陕西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在开展半工半读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心理矫治,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上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市建立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矫正社工、戒毒社工三支队伍,并配备到基层社区,实行分类管理和针对性教育,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业帮助和就业指导。

(三)少年司法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既要不断向前发展,也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如上海高院于2005年12月制定《关于实施“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统一规定了圆桌审判的法庭设置、适用案件范围、庭审注意事项等。上海长宁法院少年庭积极总结多年开展法庭教育的经验,于2006年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庭教育的若干意见》,对法庭教育的准备工作、参与主体及各自职责、教育程序、针对性教育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江苏省公、检、法、司2006年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统一由社区矫正组织负责调查,有效解决了审前社会调查的客观化、专业化问题。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公、检、法互涉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执法标准,加大了不捕不诉和判处非监禁刑的比率。陕西省司法局制定《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了学校法制教育的质量。

(四)社会综合治理着力实效化、系统化

各地公、检、法、司均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但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并形成合力,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2005年2月,上海市综治委等八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处前、诉前、判前考察,有效实现司法分流。江苏徐州市贾汪区公、检、法、司狠抓安置帮教的实际效果,与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切实有效地解决了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学问题,减少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海市闵行区社区矫正组织结合本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以上的实际情况,设立了6名专职社工,并得到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有力协助,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服务管理与犯罪预防。该区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还建立了司法工作促进会,

吸收8家企业作为成员单位,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机会。江苏省南京市团委充分利用当地高校众多的优势,在十所高校法律系开展“法律人在行动”活动,法律专业大学生纷纷进入校园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等活动。陕西省律师协会组织西安市12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覆盖西安市全部中小学的“知心律师进校园活动”,采用一对一模式,律师与班级挂钩联系,解答学生问题,开展模拟诉讼等活动。

二、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各地少年司法配套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共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在犯罪形势上,在经济比较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较为集中,增长幅度较大。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明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苏州等地,已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70%-80%以上。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身份年龄确认难、社会调查难、刑罚平等适用难、遣返难、预防重新犯罪难等问题。尤其是新疆籍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操纵下实施盗窃、抢夺、贩毒等犯罪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成为上海、苏州、南京、郑州等地群众反映热烈的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部分地区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公然化、暴力化、多样化、组织化、流窜化趋势,犯罪活动呈迅速蔓延趋势,并存在取证难、打击难、处理难、遣返难现象。

(二)在机构设置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一条龙配套有所削弱,各地司法机构的机构建设亦存在相当差距。四地公安机关均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上出现了断层。而检察机关除上海外仅个别县市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检部门,绝大多数是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或由专人办理,在管理体系上有的属公诉部门,有的属侦查监督部门,尚需进一步理顺。法院系统少年法庭的建设相对情况较好,但各地亦差异较大,存在专人负责、少年案件合议庭、少年审判庭(包括综合庭)、指定管辖四种形式。上海以四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指定管辖全部少年刑事案件,江苏、河南法院结合各地实际四种形式全部存在,而陕西全省70个少年法庭全部是少年案件合议庭,其余法院则是由专人办理。一些地区由于法院机构改革的问题,少年法庭机构和办案力量有所削弱,目前全国共有2420个少年法庭,比1994年减少1000个左右。

(三)在开拓创新上,各地一些实践效果良好的探索创新工作被没有很好地推广和实施,并且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停滞不前甚至被叫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打击了地方对少年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如检察机关的暂缓、法院系统的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监管令、未成年人管教机构的试工、试读制度在四地都普遍受到了未成年人、家长、社会的欢迎,目前却已基本被叫停,特色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四)在强制措施上,由于对打击不力指责的担心和取保候审条件的限制,各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相对较低。而对采取羁押措施的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各地看守所的羁押条件所限,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没有得到较好实行,绝大部分地区还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关押现象,从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使“单面手”变成“多面手”,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五)在法律援助上,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程度不一,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情况相对较好,而欠发达地区由于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较少,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法律援助的落实存在一定困难。另外由于指定辩护的义务性,一些律师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担任指定辩护律师,也不尽职尽责,应付了事,存在庭前不认真阅卷、庭上不认真辩护和不进行法庭教育现象,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

(六)在处理方式上,现行单一刑罚处理模式应当转变。一方面,对于由于年龄等因素,没有构成犯罪却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怪圈,很难有效矫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由于刑法中缺乏对构成犯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只能采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在没有前科消除制度的情况下更为明显),导致已经取得的精心教育、有效转化的矫治效果大大削弱,社会效果也不佳。

(七)在社区矫治上,当前轻刑化、非监禁化潮流下,在全国扩大适用社区矫治的同时,大部分地区社区矫正组织还不健全、不完善。据江苏省司法部门反映,当前一般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只有2至3人,普遍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冲突。而且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矫正方法由于没有法律层面上规定,导致缺乏权威性,出现个别对象不服管和个别社工工作方法少的问题。由于人员、经费、制度的相对缺乏,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有流于形式的现象。

(八)在安置帮教上,公、检、法、司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各自为战,费时费力却收效欠佳,司法教育挽救工作与社会安置帮教工作衔接上还存在脱节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生活问题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学校、单位、社区做协调工作,却往往收效甚微。而且前科无法消除或限制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困难重重,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一些未成年人经过矫治回归社会后,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安置帮教,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极端的例子是某未成年人管教所反映一外来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当天就因无钱生活实施抢劫犯罪。

三、四地少年司法部门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为了少年司法的明天,各地司法部门针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配套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完善司法一条龙。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的青少年事务警官,检察院应当建立未检科或未检组实现专人办理,法院在完善少年法庭的基础上可推动少年法院的成立,法律援助部门应当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辩护律师队伍。当然具体模式可以因地制宜。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看守所,彻底实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管分押”。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不同的监室分管分押分教,防止交叉感染。

(三)应当继续允许各地区探索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创新措施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暂缓、暂缓判决、试工试读等,在法律框架内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并及时形成经验,制定规则,从而推动相应立法的发展。

(四)应当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落实人员、场所、经费,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矫正力量的配合协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街镇、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开展矫正工作。对于在羁押场所服刑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力争掌握一技之长。

(五)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等社区矫正组织承担,而不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或律师调查,以确保其客观性和全面性。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全国性协作机制,从而确保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落到实处。

第10篇

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南京”建设目标,依照部、厅和市有关法制工作部署,立足服务与保障南京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及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最近,吴爱英部长提出,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省司法厅在《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综合考评得分,在百分制考核中占比达到10%,市里也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充分显示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及时适应工作变化,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思想要求上形成一致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今后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还会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认识到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统一思想。根据当前“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和省厅排头兵考核的实际需要,要彻底纠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法制工作是涉及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是所有职能部门涉及其中的事,法制工作的好坏也是所有局领导的责任。因此,我局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干部、每一个处室都必须树立法制工作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工作所系的观念,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法制机构牵头抓,业务部门重点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明确要求。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程序性较强,上级和同级主管部门较多,工作任务繁重、要求较高,既要完成省司法厅布置的各项工作,又要落实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交办的任务。我们必须根据当年法制工作重点,结合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法制工作的“刚性”和具体业务的“弹性”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法制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创造条件。市局、各区局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处(科)室,也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致使省、市法制部门布置工作时上下、左右不对口,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要向省内排头兵考核先进城市看齐,把设立独立的法制工作机构摆上议事日程。在人员上,要选择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法制干部。在机制上,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制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一整套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工作体系。在保障上,不断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技术、经费等投入。推动法制工作发展水平与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形势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体系建设上取得成效

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在多年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工作方法,但是我们必须要认真总结提炼,上升为切实可行的八项工作制度, 初步建立形成我市法制工作规范高效的运行制度体系。一是领导民主决策制度。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共同专题听取法制工作汇报,召开专门会议增强全局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推进我局法制工作明确方向。在遇到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出台时,局党组要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并形成制度,确保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二是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利用省、市行政执法证件定期换发的要求,建立领证人员的执法、学习培训、考核、奖惩情况专项电子档案,同时实行执法人员动态调整,保证在岗执法人员全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复议岗位办案人员要具备省行政复议资格,基本实现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实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立项管理,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定期通报反馈制度。积极推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建立审核意见反馈机制和已出台文件修正解释机制,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得到保证。四是行政争议解决制度。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审查、复议办案程序,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进一步加强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工作,不断强化自我纠错功能,确保

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程序完备、事实证据充分、处罚行为公正、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五是学法用法培训教育制度。将学法用法作为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必修课,列入市委中心组及机关学习计划和公务员年度学习考核内容,扎实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和考试活动。学习内容可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本系统、本部门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百分考核制度。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我局也要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列入对区司法局和市局各业务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通过查看区司法局网站、现场查看办公场所规范化设施和是否制订法制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平时抽查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按时答复局长信箱情况等,将执法质量、执法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等列入百分考核细则,促进各项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强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和服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七是法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各区司法局、市局各业务部门、各直属单位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情况报告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法制工作情况、动态、经验、总结、问题、决定和统计数据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八是法制工作理论研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调研,将法制工作做为重要课题,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调研课题分解到有关部门、责任到人,安排布置调研任务。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调研文章,指导法制工作。 三、 充分结合工作职能,在实现载体上持续创新

法制工作不是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应该创新实践载体,与具体的业务工作相结合,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一是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把活动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进取精神转化为做好法制工作的动力,把开展活动取得的成效体现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法律法规应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在加强法治中国、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建设等方面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开门制定司法行政政策法规的体制机制,体现群众诉求,积极争取群众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认知度。坚持从思想作风切入、从突出问题改起、从实际工作做起,进一步加强执法(业)监督管理,推进规范执法(业)、文明执法(业),为民服务。畅通行政救济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与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优势,紧紧抓住我市争创“六五”普法全国先进的契机,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队伍学法用法和普法品牌建设两项重点工作,重点组织实施“法律人在行动”等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继续发挥“18法律咨询广场”法制宣传主阵地作用,为深化依法行政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与重大专项活动相结合。在开展“双进双联”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中,充分整合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资源,建立法律服务进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积极鼓励各区局和基层单位发现、培育和推出先进典型,树立充满活力、务实高效、公道正派、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四是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一方面,认真落实市行权办“权力事项公开统一规范”的要求,对公开事项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有效统一,做好市局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市行权办监察系统的对接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省厅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执法事项进一步确定工作考核点和考核分值,为构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运行机制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开,确认公示我市司法行政全部的行政权力执法事项,实现行政权力网络化运行,促进权力运行更加公开、规范。五是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全系统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加大对《公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并把握年度检查、名册公开等有利时机,突出加强行业机构、人员执法(业)行为的检查考核,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等队伍建设,有效避免和减少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