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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论文

时间:2022-06-16 01:55: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服务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服务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改革双峰监管模式

危机引发制度的变革和改进。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遭遇经济的滞胀,使得金融业重新回到混业经营时代。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建立一种金融监管制度,使得在将来危机爆发时能够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成为当前金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对于金融业尚不成熟的中国,改革当前金融监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建议可以在我国金融业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按时间划分,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中长期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和监管机构,形成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可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强,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像以前一样起到良好的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部门曾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但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加之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过程中没有起到牵头的作用,导致实际操作中没能达到信息的有效共享与沟通,因此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

(二)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制和监管机构

就目前来看,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虽说在各自领域都颁布了相应的监管法律,但相互之间的渗透性基本没有。随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深化,以金融集团的发展为例,缺少统一的监管法制必然会造成监管的缺失或重叠,带来不必要的隐患,这样下去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建立统一的监管法制和监管机构势在必行。

二、我国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双峰监管模式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存在着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这一点已经被美国次贷危机证明。重构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其绝对的必要性,根据我国现有金融经营模式,不必急于求成,而应该在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不断过渡的同时,逐步建立起混业经营下的法律法规和相应制度。这样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可以避免激进式改革带来的不利后果,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在探索中逐步改革,更容易被我国现有金融发展状况所接受。此外,监管法律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的任务,渐进式的改革适应监管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一)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无论在任何金融监管模式下,总会存在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对立关系,应当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解决此种现象,使得金融监管处于更加有效的运行状态。有关部门针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但大部分法律制度或会议倡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导致了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不高。

目前情况,虽然在我国暂时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来完善金融监管的功能。我国的监管部门除了“一行三会”之外,还有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个政府机关。目前的这种构架,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惩罚制度。各个监管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链条,仅仅是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完成相应的任务,缺乏协调机制,导致了监管的效率低下。从这一层面上将,我国应尽快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保证工作人员监管过程中做到不懈怠、不耽误、不闭塞。在以往的监管过程中不难发现,有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需要证监会、银监会或更多其它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上市。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证监会审批后相应文件就滞留在这里,而没有传送到下一个监管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结果一个综合性金融产品的上市需要非常漫长的等待。这充分证明了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针对此类问题,各个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签订相应的正式法律文件。比如规定对于在最长规定期限内仍对自己负责的审批不给予答复的,会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通过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把所有监管部门纳入到整个协调机制中来,通过确定整个协调机制的执行主席、负责金融业监管信息的执行主席等,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来更好的应对我国现有金融集团和综合金融业务等方面的监管问题。

(二)中长期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和监管机构

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状况,在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这适应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但长期内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和监管机构才是我国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我们应该由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逐步到“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最后再到“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上一部分我们已经阐述,短期内先建立健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提高监管的效率。在这一目标实现后,我们应逐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使得监管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条件允许后,建立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

上面提到的“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在短期内可以弥补分业监管带来的监管缺失或监管重叠,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仅通过协调达到的信息交流与沟通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若要使信息沟通的效用达到最大化,可以把审批同种属性工作的监管部门、需要相似监管信息的部门以及同一类监管职权的部门合并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较为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因此在未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布局上,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在中长期监管改革中按照以下三个步骤逐步进行改革。

第一,从法律的制度上,将现有的分散的属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各个行业的独立法律法规合并成统一的一部《金融机构统一监管法》,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以及其他专业监管机构,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法》的规定下开展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形成一部统一《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照该法规定,监督此行业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在《金融机构统一监管法》和《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实行适当时间后,再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保留现有的银监会审慎性监管职能,将属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审慎监管部门全部合并到银监会的监管部门之中;与此同时将银监会和证监会中关于监管公平性竞争、市场行为和金融产品服务部门合并到保监会之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的框架,并以此框架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机构。

最后,在双峰监管模式之外,我们应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作用,积极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部门,构建更加全面的审慎监管模式。主要监管的对象是大型金融集团的风险预警、市场参与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和风险状况等。通过搭建全方位的信息沟通和风险预警的综合协调机制,最终建立起基于审慎性监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

三、结论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道路可以学习和借鉴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第一,有效避免市场所产生的风险,由保监会负责金融机构的保险发行、交易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种模式更容易被我国现实情况接受。第二,关注系统性风险,由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采用渐进式改革的方法,按照时间长短分为两个步骤进行,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所需的金融监管;在中长期中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统一修订,再对现有监管部门进行整合,以保证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黄桂良.次货危机背景下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9.

第2篇

摘要: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

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于海中.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功能监管 有效性监管 银行业监管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尝试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监管理论在近些年出现了新的发展,以对抗银行与存款者之间,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正式确立。同时,监管合同理论出现,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一种存在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隐形关系,包括银行和存款者,银行与监管者,监管者与社会三种关系,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完善银行监管,反之,则会加重或者产生系统性风险,破坏银行监管。银行监管的经济利益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有效监管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践中,这些理论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

一、世界银行业监管理论的发展

(一)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再到目标监管的转化

即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块状监管到对不同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条状监管再到对经营结果的目标性监管。这个过程也是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银行监管真空地带,防止风险监管部门推诿责任,减少银行业潜在风险。

(二)安全性监管向有效性监管的转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国银行监管的重点在于建立安全的金融体系,各国纷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构建本国的安全网,七十年代末,各国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将安全性监管转向以有效性监管为重点,兼顾安全性监管。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制定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规定,银行业有效性监管的前提是:监管机构设定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具有履行其责任与目标的独立性和充足的人、财、物、信息保证、法律支持等。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的力量、作用、影响、监管的程度远不如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同时,银行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也逐渐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三)监管全球化的趋势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国之间金融市场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在这种形势下,西方金融监管理论逐渐注重金融监管的国家化,注重国与国之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技术的更新与广泛应用,在促进金融创新,加速资本自由化,推动国际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更容易在各国之间蔓延与转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机、BCCI事件等,造成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要防范金融危机,仅从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入手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全球化变得越来越重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地位的加强,会员国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证明,国际间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也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与基本标准。

(四)监管市场化的趋势

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使得银行业综合业务不断发展,出现了跨国市场的融合,这就使得原来由一国政府对本国银行业实施的监管,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风险,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势必从整体上加大兼容监管的难度,使得市场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市场监管正在帮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监管,监管市场化成为世界监管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事实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许多国家便纷纷取消政府的严格监管制度,越来越重视发挥市场力量,例如,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等在内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强市场在实现监管目标中的作用。但是,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场与政府的监管作用,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监管,而是强化市场机制的宏观手段,同时,市场监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市场监管的微观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即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又加强市场的导向性,最终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五)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

这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化向部分混业化及完全混业化转变的趋势,但是这并非是否认分业模式,在一些国家里,分业的监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适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六)注重风险性监管

风险性监管是相对于合规性监管而言的,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正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补偿与处罚的监管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则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集中、流动性、内部控制等所实施的监管,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结构的变迁是个急剧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国银行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在2010年2月27日举行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会议上指出,我国在危机中的损失最小,不代表监管水平最高;被我国长期以来效法的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值得反思,西班牙、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金融危机是层级递进的,银行监管要努力跟上金融产品的发展。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我国的监管体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结构领域有很多问题尚无透彻的理论研究,比如说,监管制度的事前评价体系;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的关系;监管的边界问题;多头监管、过度监管、监管真空、监管合作以及监管制度优化问题;对银行监管机构的再监管问题;银行监管的适用性;银行监管的测度问题;监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等。因此,专家学者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了诸多质疑,同时,针对目前整体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学派,要求通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修改,促使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这些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一统监管制度,忽略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即典型的单一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单一监管在监管目标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防止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现象,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使监管机构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单一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缺乏竞争,不能体现不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监管机构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且易导致,这也是我国取消单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维持我国法律目前所确定的监管模式即仍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宜。这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的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的情况。虽然金融全球一体化、混业监管和经营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实际上已经出现交叉,但是,一定程度上混业经营不仅表现为“混”、更表现为“乱”。同时,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市场条件还不成熟,出于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考虑,应该维持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