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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副主席述职报告

时间:2023-02-05 20:21:45

工会副主席述职报告

第1篇

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 om 8

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述职报告

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 赖红菊

2012这一年,在教育局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学校全体教职工的支持、配合下,我一如既往,不断学习,坚持“干大事,从细节做起,做小事,从大局着眼”的要求,围绕学校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一年的主要工作情况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总结.

上半年----办公室工作

主题词---“服务”:教职工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我的事情也是教职工的事情,为大家服务,其实也是为我自己服务!

时间:每天、每周、每月

地点:学校、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进修校等

人物:你、我、他、她、你们、我们、他们

事件:办会、办事、办文

内容:文字、数字

形式:电脑、打印机、坐车、盖章、“交作业”

过程:说得多、写得多、跑得快

结果:行得通

理想效果:大家满意,更满意!

每日工作:打开电脑---xx县教育局―外网---输入狮中名称信息---每日来电来函---接收----登记----汇报---转发---交办等.

上半年每月工作安排:

1月-2月

做好年终“二合一”考核工作.

撰写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30%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

3月:

民政局、人事局、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工作.

4月:

做好在编教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作.

填写教职工工资档案、整理各项资料等工作.(如:教师基本情况信息收集、整理,输入电脑.)

6月:

上报人事编制工作.

遗嘱续批、教龄变动、教龄津贴审批工作.

7-8月

教师继续教育审核审查工作.

面试公招新教师,教师调入、调出手续办理.

人事局办理年度考核审批备案工作.

总体而言,开好每一次会议,做好每一次表册的上报,处理好各类文件的收发,完成好各类应急事件.个人感受是:做办公室工作很琐碎很繁杂,但此项工作非常锻炼人.这些工作基本上是关于文字和数字的,幸运的是,对于文字工作,有黄校长的指导,对于数字工作,有夏校长的把关,对于文字和数字的计算机技术处理有同事们的帮助,所有的问题也就ok了.

下半年---党建、工会工作

通过公选,我荣幸地当选为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其实,我认为不是职位高低的问题,只是工作种类不同而已,但目的都是一个:为师生员工服务.

一、党建工作求实效,两支队伍齐并进

2012年在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我校党建工作重点以开展党员“创先争优”活动、迎接“党的十八大”系列活动为主,狠抓党员带头,师德师风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有效.

1、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支部与党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政策法规贯彻到学校工作中去,要求干部不仅要对本部门、本支部的各项工作负责,也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2、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岗先锋模范作用,并将创先争优活动延伸到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在工青妇团中开展创先争优.全校按“四级三边”的层级分别开展承诺活动,“四级”即支部――部门――教研组和年级组――班级,“三边”即党员干部――普通教职工――学生.其中,初一年级重点承诺抓好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和留守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和帮扶工作;初二年级重点承诺抓好后进生的转化和学生社区服务的落实;初三年级重点承诺狠抓升学质量工作.此外,全校师生还将公开承诺凝炼成誓词,通过将誓词公开上墙、设置教师手机彩铃、家长会和升旗仪式等集会时进行教师宣誓和学生宣誓活动等多种形式作出了公开承诺.3、支部以“喜迎党的十八大 争创新业绩”为主题开展了系列活动.党支部书记黄雁翔为全体党员上党课,党员们汇聚一堂,重温党的光辉历史,共话学校发展历程,为学校建设献计献策,对学校今后的发展及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合理化建议,充分体现了学校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以及对党的教育事业的高度责任感.4、着重两支队伍建设,落实双培双带工作.今年将杨光杰、吴贵兰两位老师培养发展为预备党员;积极组织教师们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尽量让每一位老师都能享受“培训”这一最好的福利;组织了全体班主任参加第四届班主任论文交流会等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力推进了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兰东同志被评为xx县优秀共产党员,我个人被县委县政府评选为教育系统为数不多的学习型党员.

二、德育活动创特色,体卫艺术育英才

1、注重德育宣传工作,从多个渠道进行时政动态、教育理念、文明礼仪、民族精神等思想德育的宣传渗透.每逢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学校利用黑板报进行相关介绍;学校各项活动均在教育局网站首页校园传真报道;每周一升旗仪式进行唱国歌活动、师生宣誓活动以及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评比活动;每天更换报栏报架内容等.

2、以活动为载体,让德育之花香满校园.

组织初二年级学生参加了植树活动,为社区种植兰竹100余株,让学生参与劳动锻炼的同时增强了环保绿化意识.初一年级开展了第四届“四雅杯”英语书法比赛活动,有13人还获得县英语书法一等奖.10月举行了“庆国庆”文艺汇演,进一步弘扬了爱国主旋律,激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陶冶了学生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11月,全体师生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体育盛会及穿越古镇两校点的火炬传递.师生在欢乐的气氛中享受着阳光体育运动带来的欣喜和激情.

此外,我们还利用历史上的重大事件纪念日,如“九.一八”、“一二.九”和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等,由历史教师钟莉还原历史事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3、加强了<>对女生安全防范教育.(1)做专题讲座.初一年级组长肖家芳老师对女生进行了安全防范知识讲座,告诉女生应对、防范的方法,同时对女生进行法制、伦理、道德等方面教育;(2)召开家长会或告之家长.向家长提出监护女孩安全的有关要求,使家长正确把握教育子女的方法,同时希望家长以身作则.

4、法制安全教育.校长助理邹权组织与家长签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发放《告学生家长书》,政教主任廖伯清组织晨午检,给学生发放传染病预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资料并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不定期安全、法制教育,使得家校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形成了合力.

5、落实卫生评比工作.对各班级、公区、寝室卫生进行常规检查评比,每周星期一升旗仪式对文明班级、寝室、颁发流动红旗.对改进班级、寝室予以曝光,并将评比结果均纳入班主任考核.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后勤主任张成良负责第一教学点和校长助理邹权负责第二教学点食品卫生工作监管非常到位,令大家十分满意.

三、工会点滴暖人心,民主科学促发展

1、学校工会坚持开展“温馨工程”,对每一位教职工的生日和教职工结婚生小孩等均送上温馨的祝福,对生病的教职工进行看望送上慰问,对教职工遇上困难进行援助等,一条条短信寄托真诚的祝愿,一句句话语温暖教职工的心田.

2、组织退休教职工欢度重阳节,退休教职工纷纷为学校建设建言献策;组织全校教职工参加“庆元旦 迎新年”文艺汇演,节目异彩纷呈,丰富了教职工的课余生活,增强了教职工的凝聚力.

3、继续完善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的职能,进一步推进了校务公开进程,学校管理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对教师的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评聘考核等进行民主、公平、公正地评比、公示;重大决策提交学校行政会研究讨论后,经教代会或教职工会通过方能执行;学校项目建设、大宗购物等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科学规范操作.

感受:不足与收获

三大不足:1、在工作中与领导和同志们交流沟通还不够.2、还应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克服有时候因工作繁杂而带来的急躁情绪.3、多读书,读好书,多写作,让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档次,向更高级别的媒体多发稿件.

“十最”收获:

1最高的荣誉---参加县党代会.

2最大的收获---办公室工作与党建、工会工作

3最多的报道---教育局网站共发出我校新闻36篇.均由我和通讯员刘兵老师、廖云丽老师共同执笔,黄校长亲自指导修改.

4最佳的鼓励---县优秀德育工作者(县委宣传部《xx宣传》特别报道,县政府广场橱窗展示)

5最好的宣传---县委宣传部、县作协主持的去东湖中心校的琵琶观音寺学校的文学讲座:与文字同行,爱上写作,秀出风采.xx宣传和县电视台同时作宣传报道.

6最不易的表彰---xx县学习型党员(教育系统2人之一)

7最急的演讲---校长组校级干部师德师风演讲.(虽然没得到一等奖,但用最短的时间记住自认为最精炼的发言,还行.)

8最乐的活动---全校教职工“庆元旦 迎新年”文艺汇演.节目丰富,游戏有趣,其乐融融.

9最美的期待---收入更高,收获更多.

10 2012年,最值得感谢,感谢组织部、教育局领导们的关爱,感谢学校的大力培养,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与合作,感谢家人的理解支持,感谢我自己坚持学习、积极前行.2013年,我将继续捧一颗心,在手上----学习十八大,做好党建工作;种一棵树,在课堂----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守一份拙,养精神----投资自己的爱好,坚持读书与写作;开一片窗,向远方----曲折前行中找寻快乐喜悦收获!

总之,我将继续在教育局领导的帮助支持和全校教职工的共同配合下,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弥补不足,坚持做到“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继续发扬奉献精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共同建设和谐狮中而努力,为xx教育事业做出我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2篇

20*-20*学年度本人担任工会副主席、兼高三年级主任职务,一年来,本人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在学校各处室的指导下,在广大老师的辛勤努力下,高三年级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辉煌成绩,本人在一年的工作中也得到了进一步锻炼与提高,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首先,本人能够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一定做到,别人做不到的,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去做到。一心为了学校的发展,一心为了学生的前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处处为老师与学生的利益着想,能够时刻维护学校的利益,以学校的荣誉为已任。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待学生如子女,从生活、学习等各方面去关心爱护学生;与同事能够团结协作,和睦相处,团队意识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恪尽职守。

其次,一年来本人能够务实、创新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年级工作中。年级管理坚持以制度约束人,以感情温暖人,以表率作用影响人。年级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强化管理,以严格检查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学校提出的一切要求,从教育教学过程、班级常规管理、班风学风建设、阶段考试总结等各个方面,细化学校要求,提出具体目标,采取有效可行的方法,不折不扣地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强化年级目标意识、团队意识,加强年级老师的思想作风建设,形成了一支作风过硬、团结协作的战斗集体。强化年级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年级各学科组始终坚持统一使用教学案,学科教研风气浓厚;年级充分利用网络、各种关系,挖掘与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源源不断地向各备课组提供有价值、最新最全的高考信息,以提高年级各学科教学的有效性与针对性。不断向先进学校学习管理经验,使他们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适时调整年级管理方式,如三个时间段的利用,数学午间练习等。带领全体班主任始终实行全程跟班制度,加强班级的全流程管理,高三年级不搞特殊化,常规管理一扣不让,与学校的全局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使年级常规管理工作始终走在学校各年级的前列,充分发挥了高三年级的表率与示范作用;利用阶段性总结会、誓师大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利用班级的板报、报廊营造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利用主题活动、班级宣誓等多种形式激励学生的斗志,采取奖励、资助等多种方式对特殊学生群体进行激励与帮助,既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又使学生得到了温暖。通过艰苦努力,高三年级形成了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过硬的教师集体,塑造了学风浓、班风正、充满活力的学生群体,为创造*高考的辉煌成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年来本人为了我的学生、为了学校的工作,始终任劳任怨、吃苦在前,我时刻在提醒自己,我一定要对得起我的学生,对得起他们满怀期望的父母,我始终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也经常这样去教育我的学生。我与所有高三老师一样认为:只要他们能够取得满意的成绩,哪怕吃再大的苦,我们也心甘情愿。距离高考还有两个多月的时候,高三年级实行数学午练制度,我向学生承诺:我和你们一起坚持,只要坚持,我们一定会取得骄人的成绩。为了践行自己的承诺,除了早上、晚上一如既往地早出晚归,每天中午我一直坚持和我的学生共同战斗到一点半再休息,同学们十分懂事,他们不只一次对我说:“肖老师,你休息吧,我们会认真努力的,我们会珍惜每一分钟的。”我说你们需要的是坚持不懈,我也是提供。

天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年的勤奋工作,我和我的同事们终于迎来了辉煌胜利的时刻。我校20*届高考纯文化达线51人,体艺省统招达线14人,飞行员1人,共计本科达线66人,超额完成了区教育局下达的60人辉煌指标。

当然,一年来,工作中我也有不少欠缺之处,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使工作更进一步。

第3篇

文章摘要:12月18日下午,我县2013年科级党政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会在县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旦正措、县人大副主任刘世军、县政协副主席文革出席了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科级主要领导向纪委述职述廉此次报告会上述职述廉的主要…… 为贯彻落实县纪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对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中层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12月18日下午,我县2013年科级党政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会在县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旦正措、县人大副主任刘世军、县政协副主席文革出席了会议.

进行民主测评

科级主要领导向纪委述职述廉

此次报告会上述职述廉的主要领导有:天峻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局长玉兰,天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叶万福,天峻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副局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姚胜文.他们围绕“德、绩、勤、能、廉”五个方面,实事求是的分析了今年以来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个人廉政建设的主要成绩和表现,同时,坦诚的分析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并明确了今后的工作目标.

认真听取述职述廉报告

最后,全体与会干部职工对三名述职人员进行了民主测评. (作者:卡美燕 责任编辑:卡美燕)

第4篇

一、工会组织

(一)基层工会的设置

1.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要求

(1)《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3)凡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4)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副)主席或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基层工会的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二)工会会员的条件

(1)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2)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都应入会;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籍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发给其工会会员证,待离开中国回国时,收回会员证。

(三)工会干部的条件

1.拥护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

2.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在职工中有较广泛的号召力。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脚踏实地,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4.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会知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的了解和基础。

5.具有一定的组织活动与社会活动能力,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6.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企业人事、劳资部门管理人员、外籍员工等,均不得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候选人。

(四)企业工会主席职权和待遇

1、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3)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5)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6)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8)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2、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

(1)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2)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3)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二、新建基层工会的基本程序

(一)组建基层工会的筹备程序

1.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组建筹备组

(1)经上级工会指导,在同级党组织领导或单位行政的支持下成立工会组建筹备组,组长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或拟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人员担任。筹备组可下设组织组、材料组、宣传组和会务组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各项工作。

(2)工会组建筹备组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前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在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负责发展工会会员、筹备召开一届一次工会(代表)大会,向上级工会报告、请示工作。

2.工会组建筹备组的工作任务

(1)工会组建的请示报告

①向同级党组织请示。凡是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企业,组建工会应事先请示同级党组织同意;同级没有党组织的,可请示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并取得同级行政的支持。

②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会组建筹备组应及时向市、区县、乡镇(街道)总工会进行汇报。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单位性质、职工人数、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地以及工会组建筹备组成立情况等。

上级工会在接到基层组建工会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发放会员证、入会申请登记表等。基层单位在得到上级工会的同意后即可进行工会筹建的具体工作,由工会组建筹备组代行基层工会委员会职责。

(2)发展会员、划分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①职工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

②由基层工会组建筹备组批准职工加入工会,发放会员证;

③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以行政班组或科室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人数较多的单位还应以部门或车间为单位建立工会分会。

(3)选举会员代表

①印发《关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的通知》,包括已经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复同意的开会时间,大会任务,规模及代表的构成、条件、分配原则、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以及本届工会的任期,并附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②做好代表选举工作。一要明确代表资格,切实把生产工作骨干、热心工会、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具有一定群众威信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工会会员选到代表中来。二要明确代表比例。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召开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比例不低于30%;会员101—500人的,代表比例为25-20%;会员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6%;会员5001—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超过10000人的大型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代表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生产一线(中层副职以下)的代表不低于60%,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选举代表时,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全体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工会组建筹备组对工会代表要进行资格审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让工会小组或分会重新进行选举。代表资格审查情况要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进行报告。

(4)协商提名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①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人员及名额。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会员自下而上提名推荐,也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或工会组织提名,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差额不低于10%。工会委员会委员数应为奇数,会员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7人;201-1000人者,设委员7-15人;1001-5000人者,设委员15-21人;5001-10000人者,设委员21-29人;10000人以上者,设委员不超过37人。

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及名额。基层工会在组建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应同时组建工会经费审查审查委员会。工会经审会一般设委员3-7人(奇数)。

③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人员及名额。基层工会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应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10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应同步建立,名额一般为3-5人(奇数)。

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以工会小组或分会为单位提名,由工会筹备组根据大多数意见,提交候选人建议名单,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经审查同意批复后要向全体职工(会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召开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

1.会议召开前的筹备工作

经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复同意召开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之后,发出会议通知,并向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单位领导发出邀请。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①以科室或车间为单位划分代表团(组),产生代表团(组)长。

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大会组织工作需要,制作代表证等各类证件。

③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会议可以邀请离退休老干部、劳动模范、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企业党政领导、技术人员或中层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④布置大会会场、会标和各代表团讨论地点。会标一般应为“××单位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⑤准备好投票箱、计票工具等。

⑥大会材料:大会议程及日程安排;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工会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会员大会则不用);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简介;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选举报告及选票;开幕辞、闭幕辞、上级领导祝辞;领导讲话;××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草案)等。

2.预备会议的程序和内容

①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②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工作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大会文件起草情况;大会代表推荐选举和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大会其他情况。

③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会员大会不用此报告)。应包括:代表的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情况;代表选举情况;代表组成情况,说明代表的代表性(即:各种成分的代表所占的比例);对代表资格的审查结论。确认代表有效,并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④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处成员。主席团成员以代表总数的10%为宜,其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大会秘书长一般可由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筹备组副组长,或由相似职务的同志担任。必要时,可以设大会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即可。会员大会,不设大会主席团。

⑤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

⑥宣布大会各代表团组成方案和团长、副团长名单以及大会有关事项。

3.正式会议的程序和内容

(1)大会开幕式程序

①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②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

③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④企业党政领导致开幕辞。

⑤上级工会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贺辞。

(2)分组讨论

开幕式结束后,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进行分组讨论。主要讨论以下内容:上级领导和单位领导在开幕式上的致辞和贺辞,《××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草案)》;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等。

(3)大会选举程序

①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

②工作人员再次清点到会人数,并向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缺席人数。

③工作人员发放三种选票,女职工委员会的选票只能发放给女代表,选票应分别以不同颜色印制。

④大会主持人宣布写票注意事项,填写选票。

⑤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并到位监督。

⑥主席台成员和会员代表依次投票。

⑦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票箱,清点回收选票数,并报告主持人收回票数,由主持人宣布大会发放和回收选票数,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票数多于发出票数时,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⑧计票。

⑨计票结束,总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50%方能当选。

⑩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在大会上直接选举,也可以分别在各自第一次全委会上选举;第一次全委会可以在大会期间(公布委员选举结果之后)召开,也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另行召开。

(4)大会闭幕式程序

①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期间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一届一次委员会议的,应宣布主席、主任选举结果);

②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委员代表做表态发言;

③单位党组织领导讲话;

④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三)会后工作

1.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会议(可放在大会期间)。分别召开一届一次委员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等。

2.报告选举结果。向上级工会报送《××单位关于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大会召开时间,应到、实到代表人数,大会选举方式,当选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召开时间,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当选名单;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大会决议等等。

建立了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还要向党组织报告上述内容。

3.发布会议公告。

(1)公布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后,工会委员会要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2)公布《××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工会工作制度等等。

4.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基层工会在收到上级工会批复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到上级地方工会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证》。

5.刻章。刻制基层工会委员会公章,根据需要还应刻制工会财务印章。

6.开通工会经费账户。

7.会议文件存档。存档范围包括:涉及工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证编号;工会代表登记表、花名册;工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工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会议记录;工会委员会工作分工等等。

8.工会经费拨缴和会员费征收。按照《工会法》和有关规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自筹建开始,由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会组建后,单位不再直接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将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60%留基层工会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会员费由职工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不需上缴。

9.完善工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研究制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岗位职责,完善工会各项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要将这些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会工作制度张贴上墙。

三、基层工会换届操作程序

基层工会换届工作程序与基层工会成立工作程序在具体内容上基本相同,在程序上略有差别。

(一)换届筹备工作

1.大会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1)在工会任期届满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的决定和工作方案,研究确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项,并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2)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呈报《关于××单位召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大会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议程、时间、出席大会的代表名额,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设置名额和比例等内容。

(3)召开基层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会议,动员部署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教育,动员广大职工和会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工作,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大会筹备工作

成立换届工作筹备领导机构,筹备领导机构应以企业党、政、工以及各相关部门组成,下设组织组、材料组、宣传组和会务组等工作机构。

组织组负责分选区组织选举代表,汇总代表名册,初拟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主席,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各种名单,起草大会选举办法、会议筹备情况报告等大会材料,组织大会选举等(代表组成及比例,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组成及比例均同上)。

材料组负责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等各项大会报告、大会决议(草案)等等;

宣传组负责会前、会中、会后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会务组负责准备会场,制作代表证等相关证件,印发会议材料,邀请领导,安排代表住宿和大会合影以及会议期间录音、录像等材料保存工作等等。

(二)大会预备会议工作程序

1.会前准备工作

划分代表团(组),产生代表团(组)长;邀请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布置会场以及大会选举所需票箱等;各项大会材料等。

2.预备会议的程序和内容

(1)清点到会人数。

(2)审议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等名单。

(5)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

(6)宣布大会各代表团组成方案和团长、副团长名单以及大会有关事项。

(三)正式会议工作程序

1.开幕式

(1)宣布大会开幕,奏国歌;

(2)上级领导致辞;

(3)上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4)上届工会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可书面);

(5)上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可书面)。

2.分组讨论

就以上报告和大会选举办法进行分组讨论,并酝酿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大会选举程序

(1)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2)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3)投票选举;

(4)汇总选票;

(5)总监票人报告选举结果;

(6)宣布大会选举结果。

4.休会

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新一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

5.大会闭幕式程序

(1)宣布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选举结果

(2)新任工会主席讲话(表态发言)

(3)通过各项报告决议

(4)单位领导讲话(闭幕词)

(5)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四)会后工作

1.分别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会议(可放在大会期间)。各委员会分别召开×届一次委员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职委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工会委员会工作分工;研究修改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职责分工等等。

2.报告选举结果。向上级工会报送《×××单位关于×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大会召开时间,应到、实到代表人数,大会选举方式,当选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召开时间,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当选名单;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大会决议等等。

凡建立了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还要向党组织报告上述内容。

3.发布会议公告。

(1)公布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后,工会委员会要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2)经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大会通过的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等等。

4.变更工会法人。已经进行法人资格登记的基层工会在换届后,工会主席有变动的,应在收到上级工会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到上级地方工会办理工会法人变更手续。

5.其他有关事宜。

四、关于工代会与职代会“两会”合并召开应注意的问题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两个职能不同的大会。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XX省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和多年来的工作实际,各级工会组织在指导基层组建工会的同时,建立职代会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具体操作上推行工代会、职代会“两会”合并召开。职代会具体操作程序可参照《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执行。

“两会”合一有利于形成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企业工会为主体的民主管理体系;有利于使企业民主管理真正成为工会的工作重点;有利于精简会议、避免工作重复、提高工作效率。但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两会”合并召开的会议名称,应为“××单位×届×次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两会”合并召开的代表身份应该合一,每一位代表既是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要求在代表资格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工会会员代表资格,又要审查其职工代表资格。

(3)“两会”合并召开时既可以在议程上完全合并,也可以分成两段分别进行各自的议程。

(4)“两会”合并召开,必须完成两个会议的任务,行使两个会议的职权。不能因为两个会议合并召开,使其中任何一个会议的任务、职权受到削弱。具体操作过程中,因企业性质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内容也不尽相同。各单位可在工会代表大会内容的基础上,参照《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增加职代会内容。如果因为“两会”合一造成会议报告过多,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但是工会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不能用书面形式。职代会各项工作报告要提前一周发放至代表手中。

五、关于工会主席直选应注意的问题

工会主席直选是指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会员大会,100人以上的单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基层工会直选的基本程序

1.成立工会主席直选筹备委员会(小组)。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小组),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委员会(小组)名单须经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的直选办法,组织好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选举方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竞职演说。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向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形式

(1)在新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

①不设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在得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直接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②以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中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新当选的委员本人不愿意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可以放弃被选举权。

③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须多于应选人数1-2人。

(2)在届中工会主席缺职时:

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直接选举。可以由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若提名推荐候选人过多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5篇

同日发生人事变动的还有中国人保,原董事长、总裁吴焰专任董事长,不再兼任总裁,原中国太平人寿董事长林帆调任人保,出任监事长。人保总裁一职暂时空缺。紧随其后,中国太平人寿也进行了高层人事调整,交通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王滨将接任太平人寿董事长一职。至此,“落实四大险企升格副部级,人事权移交中组部”这一项俊波就任保监会主席后抓的一件大事尘埃落定。

国寿去年净利润下降45%,拟再发380亿元次级债。有媒体猜测因国寿业绩下滑导致袁力离职,有某保险界资深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一语道破天机:“袁力的离去是必然的,他跟前任保监会主席走得太近了。”在履新10个月、刚交出一套完整公司发展纲领后,国寿前董事长袁力已然离开。杨明生时代的国寿何去何从,谜题待解。

另有市场人士猜测,四大保险集团“升级”是为即将组建的“金融国资委”作铺垫,针对这一观点,时代周报记者获悉,金融国资委的组建并不关乎保险行业,更多的是针对银行。

袁力“平调”国开行

事实上,对于国寿的此次换帅,坊间早有传言。

3月16日晚间22时50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率先微博称:“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将正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这是一位从基层银行做起并曾经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及多年从事保险行业监管工作的金融专家。”后郝演苏对时代周报记者证实,其实他3月15日就知道了这个消息。

去年5月,原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接替已届退休年龄的杨超,出任国寿总裁、党委书记。袁力现年50岁,曾在多家保险公司任职,1998年调入保监会,历任政策法规部处长,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1月起,任保监会主席助理兼新闻发言人。

某保险界资深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透露,本次国寿升格副部级是袁力离开的直接原因。“升格国寿不代表升格国寿的董事长,袁力原本的职务为保监会主席助理,并不是副部级”,该人士续称:“升成副部级要对所有可能的人进行考核,而袁力没有通过考核”。

关于“没有通过考核的原因”,该人士给出的答案是:“跟原有的保监会主席走得太近了。不是说项俊波跟袁力有过节,只是新任领导上位,原有的班子一般都会有些调整”。

其实袁力与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早前并无工作交集。袁力曾任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其加入保监会前,亦曾在人保和平安旗下公司工作,皆为保险业内职务,与项俊波、杨明生银行业出身并不相同。

自去年年底,原国开行行长蒋超良接任农行董事长后,国开行行长一职一直悬空。有消息指出,袁力将出任国开行行长一职。另有银行界资深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袁力此次确有可能出任国开行副行长,“大概是第四把交椅的角色,在级别上等于平调”。

在袁力执掌国寿总裁时,旗下的人寿股份正面临业务与盈利增速双双下滑的窘境。他对国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将县级支公司改成营销部,将县级机构人事、财务权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提高县级基层员工待遇等一系列措施。不过,“摊子过于庞大”的国寿短期内似乎困局难解。

据国寿此前的2011年业绩预告显示,该公司2011年利润较去年下降40%-50%,同时该公司今年前2个月的原保费收入也较去年同期出现了负增长。对于利润同比下降4-5成的问题,国寿解释为投资市场的波动导致的。郝演苏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此利润下滑为正常浮动,“任何人到那个位置上都要有一个适应期”。但如何让国寿利润恢复到此前的水平,无疑将成为摆在新掌门杨明生面前的一道难题。

而国寿一消息人士对此等现状颇为担忧:“原领导制订的方针政策还没有完全适应,新领导肯定有新的政策方针”。但该人士同时对杨明生的到任持乐观态度:“杨明生有做总舵主的经验,管理国寿应该更合适一些。”

杨明生执掌国寿不意外

杨明生此次接棒袁力,似乎并不在意料之外。

杨明生,1980年进入农行,历任农行辽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行长,农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等职。2002年12月起主持农行工作,2003年9月,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7月调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至今。

杨明生接手农行时,农行是一个历史包袱极为沉重、各项制度亟待完善的银行。根据农行的年报,2002年底该行不良贷款率高达30.07%,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权平均不良资产率26.12%高出近4个百分点。

2006年,农行实现经营利润581.57亿元,实现税前利润121.87亿元,消化历史包袱463.64亿元,成本收入比降至50.44%,资产利润率达到1.09%,拨备覆盖率5.05%,经营收益有效覆盖新增风险。按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占比为23.43%。

在外界看来,农行可圈可点的股改准备工作有: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在全行范围开展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启动人力资源综合改革;聘请美世咨询公司全面开展人力资源综合改革;推动新会计准则实施;启动不良贷款处置准备工作;启动相关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在颇为完满的2006年过去之后,2007年本该留任的杨明生遭遇了一场晴天霹雳式的打击。2007年4月14日14时许,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一位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在谈到这一问题时透露:邯郸农行曾与当地科隆保安押运公司签有合同,但每次犯罪分子在非营业时间从银行金库盗出现款时,科隆保安押运公司负责监管的保安都没有签发审批书,就允许他们提款了,这也是一个致使他们盗窃金库得逞的原因。

一时间农行的风控管理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同年6月,杨明生辞去了农行行长的职务,现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接棒成为了新的农行掌门人。杨明生则被调任成为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前述保险界资深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评述:“外界并没有将杨明生此次调任解读为引咎辞职,虽为平调,但杨明生此刻是颇为不顺的。”

该人士表示,也正是由于本次项俊波接任杨明生为农行行长,所以在“现有的保监会格局下,项俊波任主席,杨明生为副主席的位置有些尴尬,本次杨明生出任国寿集团董事长也是意料中的事”。

目前,包括国寿在内的四家国有保险公司已被确定升级为副部级,归属中组部管理。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首次明确,将推进国寿股份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国寿升格副部级利好

有市场人士进一步提出,日前,组建“金融国资委”的草案已经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对于四大保险集团“升级”是不是为组建“金融国资委”作铺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并没有正面回答,但他表示,组建“金融国资委”的消息已经有一段时间,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四大保险集团“升级”显然是不错的前期准备。

庹国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四大保险集团列入“中管”可以理解,这是政府“抓大放小”的表现。政府从很多领域退出后,需要通过大集团加强调控市场,从而帮助行业稳定发展。

而对于一些人认为此举或加强行业垄断的担忧,庹国柱认为:“我们要区别看待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垄断结构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大趋势,我们应该反对的是垄断行为。四大保险集团是行业的“领头羊”,应该为行业的稳定发挥引领作用。”

前述保险界资深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称,如国寿等险企升格副部级并不会拉低利润,反而有可能是一个利好,“国家还是希望看到国寿做大做强的”,该人士表示,原本国寿人保就是副部级,只是近些年弱化了,现在“只能叫做重新强化而已”。该人士续称:“比如中国再保公司,国家对它的依赖就很小,一年也就100亿左右,所以本次升格没有它”。

郝演苏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并认为现在的国寿网络和机构的覆盖面积已经足够,只需在资产业务上作出调整。而此后基础建设、重点贷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国寿都具有突出的优势,且郝演苏表示,国家也会对这些业务进行补贴和资助。

但前述国寿某消息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国家在这方面的补助是有限的,“有时候国家业务更是要贴钱去做”,同时该人士不认可“国寿升格副部级会享有部分特权”的说法,该人士称现在的保险领域,还是“以市场化为主”的。

而针对金融国资委即将组建的事情该人士表示不清楚,并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即使组建也应该对保险领域影响不大,因为整个保险行业在中国金融的大体系中的贡献连银行的一个零头都不到”。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是唯一有立宪权和立法权的机关。 国会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基本政策;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国防和安全计划;决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决定公民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规范。 国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实施最高监督权。 第二条 国会行使下列任务和权限: 1.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决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 2.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情况实施最高监督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和发展计划; 4.制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分配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修改或者撤销某些税种; 5.制定国家民族政策; 6.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7.选举、免任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建议;批准政府总理对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建议; 8.决定部和部一级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成立、合、分和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区──经济区的设置或撤销; 9.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10.决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外交人民的衔级制度和国家其他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国家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 12.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决定国家的紧急状态和其它保障国防和安全的特别措施; 13.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废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4.决定进行民意测验。 第三条 国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组织和活动,并根据会议制度和多数人的决定进行工作。 国会工作的效果取决于国会会议的效果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 国会、国会常委委员会、国会专门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在行使职能和权限的时候,应依靠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社会团体和公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责任为国会各专门委员和国会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国会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由国会主席担任主席,国会副主席担任副主席。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成为政府职员,必须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根据国会的任期确定。国会任期届满以后,国会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六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权限如下: 1.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 2.组织、准备、召集和主持各次国会会议; 3.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4.根据国会授权,就有关问题发布法令; 5.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施行并报国会决定撤销;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 6.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7.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国会代表的工作; 8.在国会闭会期间,批准政府总理对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的提议;并向最近的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9.在国 会闭会期间,在国家遭受侵略时决定并宣布战争状态,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10.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11.实施国会的对外关系政策; 12.根据国会决定组织民意测验。 第七条 国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国会会议,保障国会代表制度和国会会议的落实;签署法律和国会决议的生效; 2.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3.召集和主持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各委员会主任讨论国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的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参加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会议; 4.保持同国会代表的关系; 5.指导和组织国会财政预算的实施; 6.指导国会对外工作的实施;在国会对外关系中代表国会;领导世界国会联盟中越南国会代表团的工作。 根据国会主席的分工,国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会会议。 在国会会议的准备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的提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指导、协调和配合有关机关准备会议内容;审议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审议呈报国会的其它报告和草案; 3.决定同国会会议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提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国会决定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法令。 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在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法令通过以前听取国会代表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季度和年度的监督计划;单独或者交由国会民族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实施监督计划;审议监督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可以要求个人、组织和国家有关机关落实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单独或者根据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第十三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或者根据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实施并报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撤销。 第十四条 国会闭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政府总理关于任免、撤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议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国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家在遭受侵略的时候战争状态的宣布并在下次会议上报请国会批准;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颁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第十六条 在两次国会会议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复质询和执行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提出的建议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少每个月举行一次,由国会主席拟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会方材料必须在会议召开以前7天送达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制度进行工作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人员总名额的过半数通过。法令、决议须在通过之日起的15日 以内公布,但在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时候除外。 第三章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 第十九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是审查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报告,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法令建设计划建议和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行使监督权并提出建议的国会职能机关。 第二十条 民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章程的实施及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民族政策和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设立下列委员会: 1.法律委员会; 2.经济和财政委员会; 3.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4.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 5.社会问题委员会; 6.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 7.对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必要的时候,国会设立研究、审查某一草案或者某一特定问 题的临时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和法令草案;审查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草案;参加审查由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审查过的草案,保证法律系统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2.审查部和部一级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的提案和省、直辖市行政区的成立、合、分或者调整的提案; 3.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制定的决议和决定、政府总理制定的决定和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和审判工作的法律运用的指导性文件的施行; 4.提出完善法律体系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财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审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草案;审查国家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补贴;审查政府对经济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监督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预算方面对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 4.向国会提出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济管理、预算和财政、货币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防和安全任务的实施和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防和安全的政策和在国防和安全问题上行使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文化、教育、通信、体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文化和教育政策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文化和教育的发展问题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社会问题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社会问题和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社会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社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社会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发展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对外工作方面和有关国际法、国际私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政府向国会提交的有关对外工作的报告; 2.监督有关对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工作和各部门和地方的对外工作; 3.实现或者协助国会实现同各国国会和世界国会联盟的对外关系; 4.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对外政策方面和同各国国会、世界国会联盟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审查的问题,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要求政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国家人员提供材料或者进行陈述。被要求人必须接受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人员到有关的机关和组织调查和了解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关心的问题。有关的机关和组织有责任为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人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向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接受人必须在接到提案的15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超过时间接受人未作答复或者民族委员会和其它的专门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权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要求答复。 第三十四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设立小组,研究和准备属于自己的工作问题。小组组长必须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它人员可以不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者不是国会代表。 第四章 国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国会代表是代表人民──不仅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而且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人;是代表人民在国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第三十六条 每届国会代表的任期从本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补选的国会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以后举行的下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七条 在国会代表中,有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和根据非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国会代表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对选民负责、对国会负责。 国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生活情趣,遵守公共道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国会代表有责任宣传和普及法律,动员人民遵守法律和参与管理国家。 第三十九条 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会议,有权参加讨论和决定本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会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四十条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全体会议、国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国会小组会议和国会代表团会议;有权讨论和表决纳入会议议程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国会代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和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第四十二条 国会代表有权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质询。受质询人必须答复国会代表质询的问题。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可以向国会主席提交质询案。受质询人必须在会议上向国会作出答复。需要进行调查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让受质询人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在下次国会会议上答复。 在国会举行的两次会议期间,质询案可以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移送受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答复的期限。 如果国会代表不同意答复的内容,有权提请国会主席递交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必要的时候,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受质询人的责任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国会代表必须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经常同选民保持接触,了解选民的心理和愿望,搜集和忠实地反映选民对国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意见。 国会代表每年最少应向选民汇报一次自己的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选民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祖国阵线要求国会代表报告工作并可以对国会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国会代表在接到人民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时候,有责任进行研究和转达有关机关并敦促和监督处理。有关国家机关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结果。 如果国会代表认为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不妥,有权约见有关机关的首长,了解情况并要求重新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代表有权要求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首长进行处理。 国会代表有责任向建议人、申诉人和控告人通报处理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国会代表在发现违法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或者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况的时候,有权要求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有权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进行联系。各机关、组织和部队的领导有责任在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接待并答应国会代表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会代表有权列席选举单位地方的各级人民议会会议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能进行表决。 各级人民议会主席应向国会代表通报本级人民议会的会议日期并邀请国会代表列席会议,同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国会代表团由某个省或者直辖市选出的代表组成。国会代表团设团长,也可以设副团长来组织代表团的工作和在同国会代表的工作有关的问题上保持同国会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政府机关、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其它地方机关和组织的联系。 每个代表团可以有一名到两名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国会代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国会或者选民可以根据国会代表的错误程度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省祖国阵线或者选民的提议,可以提请国会或者交由选民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经国会代表总额的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选民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国会代表因为健康状况或者其它原因,可以申请停止行使代表权。国会代表停止行使代表权的申请由国会决定;在国会的两次会议期间,则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在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报告。 因犯罪被法院逮捕的国会代表,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失去国会代表权。 第五十一条 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逮捕和起诉国会代表,不得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逮捕、起诉国会代表和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的提请权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会代表因现行犯罪被拘留,拘留机关须立即报请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国会代表不得被国会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单位撤职或者停职。 第五十二条 进行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为自己的代表安排工作的地点和提供其它必要的条件。 国会代表工作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在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以前,有责任接受和安排国会代表的工作,直到国会代表的任期届满为止。 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的时间计为连续工作时间。 根据非专职制度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使用不少于1/3的工作时间行使代表权。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组织必须为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国会代表的薪金和其它补贴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国会会议 > 第五十三条 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 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召集非常会议。 第五十四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会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例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30天召集;非常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7天召集。 会议工作议程草案应同会议召集决定一起送达国会代表。 第五十六条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国会代表选举完成以后的60天以内召集。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主席主持召开,直到本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主席为止。 第五十七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由国会决定。 国会代表有权对通过的会议议程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会议议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国会举行公开会议。 必要的时候,国会根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十九条 国会会议议程中提出的问题,须经国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提交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国会代表组织和国会代表团讨论。 第六十条 不得成为国会代表的政府人员可以列席国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国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本人的提请并经国会许可,对属于自己负责的部门和领域内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报刊机关和公民的代表和国际友人,可以列席国会的公开会议。 第六十二条 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越南祖国阵线或者国会代表都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包括提出新的法律草案,提出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草案。 国会代表的立法建议权通过提出颁布新法律的建议和提出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的建议来实现。 第六十三条 每届国会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国会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决定。 法律草案在提交国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会议举行的2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四条 国会在听取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并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根据国会代表的讨论意见,会议主持人提出需要表决的问题和表决方式让国会决定。国会采用逐条、逐章表决,然后再每部法律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法律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通过法律草案。 第六十五条 国会决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和每一年度计划;决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 每一年度的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由政府在上年年末的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 国会应在财政年度完成以后一年以内批准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 各项草案必须在会议举行的1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六条 各项草案由国会在听取政府的陈述和国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行审查并在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 国会通过各项草案采取逐问题表决,然后再每部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年年末举行的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由上述机关在年中举行的会议上送达国会代表;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进行审议。 国会可以对提出报告的机关的工作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国会、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届国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审议。 国会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主席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和各国会代表团提交的报告进行准备。 第六十九条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国会在每届国会 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从上届国会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国会对选出的国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认证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选举无效。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以后即停止行使职能。 第七十条 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国会根据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主席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请,国会从国会代表中选出国家副主席并批准成立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民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三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 政府总理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政府总理关于任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请,由国会根据提名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 每届国会会议的秘书处,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预备会议文件;准备国会预备会议的公告;综合国会代表在国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2.配合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有关机关整理向国会提交的法律草案和决议草案; 3.落实国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的临时秘书,由上届国会主席指定,直到国会选出秘书为止。 第七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从上届国会最后一次会议到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的工作报告。 第七十八条 法律和国会决议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罢免国会代表、缩短或者延长国会的任期、或者修改宪法,须经国会代表总额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法律和国会决议由国会主席签署生效,由国家主席在通过以后的15日以内公布。 第六章 国会的辅助机构和财政预算 第七十九条 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辅助机构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上述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八十条 国会的财政预算是由国会在年末的会议上讨论决定的国家财政预算的一笔独立的款项。 国会的财政预算的执行由国会主席指导和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取代1981年7月3日通过的国会和国务委员会组织法。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1992年4月15日通过。

第7篇

7月21日,天津市档案馆内花团锦簇,洋溢着节日气氛。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携夫人,在市政协副主席王家瑜等的陪同下,来到市档案馆参观视察,并阅览了其父董浩云先生民国时期在津活动档案。

董浩云先生曾经供职的天津航业公司成立于1929年,结束于1954年,天津航业公司档案主要有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业务往来文件等,其中相关董浩云先生的档案形成于1931至1937年,主要有董浩云先生亲笔起草的信函、电报、报告,以及公司对董浩云先生工作表现的评议材料等。这些档案对于研究董浩云先生的航运思想及其对我国航运业所作出的贡献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董建华副主席当得知市档案馆将与市社科部门合作,系统开发董浩云先生档案时十分高兴。

天津市档案馆馆藏董浩云先生的档案主要有1931至1937年间董浩云先生为发展长江航运业务、大同煤水路运输计划、航轮运煤业务等航运业务;为船长任用、核发年终特别酬金等人事任用;为处理天津港冰难善后诸问题、轮船相撞等海难事宜;以及1937年转至天津航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后就拓展航运业务及相关航业研究成果给总经理王更三、业务主管周汉楚、航业同业公会常务委员会的函、报告等。

董建华副主席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逐卷阅览了董浩云先生档案。当记者问及阅档感受时,董建华副主席说,“你们把档案保存得这样好,这样完整,我没有想到。”指出这些档案真实反映了董浩云先生是一个敬业的人,有远见的人和爱国的人。董建华副主席表示,“仔细阅读这些档案,需要花很多时间,有时间我一定会再来。谢谢你们。”

董建华副主席当即签名留念,并和局馆领导一起合了影。

郑天翔向包头市档案馆捐赠珍贵档案

安冬梅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同志向包头市档案馆捐赠了自己的书籍、手稿和照片等珍贵的档案资料。7月7日,包头市档案局(馆)长肖春恒、副局长马欣前往北京看望郑老,并向郑老颁发了为“发展包头档案事业做出特殊贡献荣誉证书”,同时接收回部分有关郑老生平的口述档案。

郑天翔,包头声第一任市长、书记,原北京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北京市委书记、北京市建委副主任、国家第七机械工业部第一副部长、党组第一副书记、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49年10月,他带着100余人的工作团从丰镇进入包头,在当时极端复杂、困难的环境下,通过镇压土匪、、取缔妓院、禁烟禁毒等工作为包头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巩固、为包头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郑老不顾自己90多岁高龄,侃侃而谈,讲述他曾在包头的工作经历。郑老清晰的思维、流畅的语言表述和俭朴的衣着让人非常感动和佩服。此次征集有关郑老的档案资料,是挖掘革命传统教育资料,激励后人及教育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的好教材,而且对丰富包头市文明城市的精神内涵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8篇

6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在哈尔滨召开。省委书记吉炳轩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出席这次全会的省委委员55人,省委候补委员2人。全会经过表决,确定了我省出席党的十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全会听取了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徐泽洲同志所作的《关于我省出席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的说明》。

黑河—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季节性浮箱固冰通道正式开通。当天,首批出口的8辆工程车开往俄布市口岸。此举结束了黑河—布市黑龙江水运口岸初冬和初春两个时期无法冰上运输的历史。副省长孙尧参加了开通仪式。

7日全省绿色食品产业推进工作会议暨重点项目开复工建设启动仪式在肇州县举行,重点推进246个亿元大项目。副省长吕维峰到会讲话。

9日省军区在哈尔滨工程大学举行雷锋生前所在团先进事迹报告会,报告团5名成员向广大师生和官兵讲述了雷锋团的优良传统以及他们对新时期雷锋精神的理解和践行。省委常委盖如垠,省军区副政委王炳跃、政治部主任夏中国出席。

10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宪魁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研究部署春耕生产、央企办社会分离移交、赴港粤浙经贸交流签约项目落实、第二批赋予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等项重点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讨论稿)》、《2012年省政府廉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讨论稿)》和《黑龙江省苜蓿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讨论稿)》。

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四届四次理事(扩大)会议暨成立二十周年纪念会在哈尔滨召开。省委副书记杜家毫到会并讲话。

10日至12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夏杰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黑龙江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部分法职人员审议结果的报告》、人事任免名单。

11日省长王宪魁在全省就业工作会议上强调,把就业摆在优先目标和战略位置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提高质量。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12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宪魁在哈尔滨花园邨会见了来我省考察、访问的江西省陶瓷产业商务团。

13日省委对台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省委副书记杜家毫在讲话时强调,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开创对台工作新局面。副省长孙尧传达了省委书记吉炳轩关于做好对台工作的指示精神,省委统战部部长夏杰主持会议。

15日今天是哈尔滨市第31个义务植树日,省、市领导王宪魁、杜宇新、刘国中、赵克非、马学义、刘东辉、刘海生、陈述涛、符凤春、孙尧、于莎燕、郭晓华、盛斌、邹小平、王炳跃、夏中国、夏向庆、林铎、宋希斌、姜明及省“三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来到道外区天恒山,参加了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16日省长王宪魁在全省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强调,积极扶持重点企业增活力全力加快项目建设保增长。要求加大对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力度,做活存量,做强增量,提高质量,为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等出席会议。

19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下午在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第一次会议。吉炳轩同志主持会议,会议听取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讨论。会议通过了监票人、总监票人产生的原则意见。会议通过了李寅奎为大会新闻发言人。会议听取了关于十一届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十一届省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通过了十一届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十一届省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决定将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我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20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王宪魁同志主持大会。吉炳轩同志代表龙江省第十届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谱写全省人民幸福美好生活新篇章》的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龙江省委员会和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黑龙江省出席党的十代表,通过关于十届省委报告的决议和十届省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新一届龙江省委员会和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黑龙江省出席党的十代表。通过关于十届省委报告的决议和十届省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

22日省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举行主席团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吉炳轩同志主持会议。会议听取关于十届省委报告和十届省纪委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汇报;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听取关于十一届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十一届省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酝酿情况的汇报;确定十一届省委委员、十一届省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会议通过关于十届省委报告的决议(草案)和十届省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决定将这两个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讨论;确定提交大会选举的十一届省委委员、十一届省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十一届省委候补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通过我省出席党的十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决定将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

23日省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吉炳轩同志主持会议。会议听取关于预选十一届省委候补委员结果的汇报,确定提交大会选举的十一届省委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听取关于我省出席党的十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酝酿情况的汇报,确定我省出席党的十代表预选候选人名单。会议通过关于十届省委报告的决议(草案)和十届省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听取关于预选我省出席党的十代表结果的汇报,确定提交大会选举的我省出席党的十代表候选人名单

24日十一届省委一次全会在哈尔滨举行,选举产生新一届省委领导机构。吉炳轩当选省委书记,王宪魁、杜家毫当选省委副书记。刘国中、黄建盛、徐泽洲、张效廉、韩学键、马学义、林铎、杨东奇、夏杰、郝会龙当选省委常委。全会批准十一届省纪委一次全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人选,黄建盛当选省纪委书记。全会通过了十一届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吉炳轩同志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25日吉炳轩主持召开十一届省委第一次常委会议,会议强调,一定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肩负起团结带领全省人民推动龙江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神圣职责,倍加珍惜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奋发有为、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切实把省委常委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成为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表率,创造出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业绩。

2011年度全省新闻媒体十大优秀新闻报道活动评选结果揭晓。黑龙江日报《庆七一学讲话忆党史看发展》、黑龙江电视台《丰硕龙江》、哈尔滨电视台《弘扬“四种精神”》、新晚报《走读文化产业》、大庆日报《开启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新阶段大讨论》、伊春日报《继承弘扬马永顺精神兴起第三次创业热潮》等10个报道活动榜上有名。

26日中国麻纺行业协会授予延寿“中国亚麻纺织历史名城”称号,该县成为我国唯一获得“中国亚麻纺织历史名城”称号的地区,授牌仪式在延寿县举行。

27日大庆市规模最大、投资近255亿元的大庆绿地科技金融创新城项目——大庆绿地金融中心、经贸中心、大学科技园举行奠基仪式。省委常委、大庆市委书记韩学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培生等领导出席开工仪式。

第9篇

第一部分 常设委员会

一、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总则

(一)常设委员会的创建

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最初负责本院教师在主要权利和咨询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全院教师负责。文理学院共设学术事务委员会、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执行委员会4个常设委员会。

(二)职责范围

常设委员会关注与本院教师密切相关的事务、学院各系之间的适用政策以及某个系已发生的将对学院的特点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事情。仅涉及某一系所的问题通常由各系所自行解决,除非这些系所求助教师议事会,依照《文理学院教师章程》解决。

(三)常设委员会委员

常设委员会委员包括教师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本细则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当然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教师和学生委员。常设委员会的管理人员将履行常设委员会的全部权利和职责,包括制定和通过议案,但没有表决权。

(四)联络员

每个常设委员都设有法定人数。除执行委员会外,每个常设委员会都有1名委员同时担任教师议事会委员,该委员由教师议事会主席任命,任期1年,是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事会之间的联络员。在某个常设委员会中没有教师议事会委员或教师议事会委员不愿意担任联络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可以指派教师议事会其他委员进入该常设委员会担任联络员,任期1年,同等行使常设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职责。教师议事会主席通常在每年4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任命常设委员会的联络员。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在春季选举产生新一届教师议事会时,执行委员会将分派本年度教师议事会的名单,提名参加竞选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新当选和连任的教师议事会委员通过递交带有候选人和5名现任教师议事会委员签名的书面申请,提名自己或他人参加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如果执行委员会中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少于2人,执行委员会将提名教师议事会的推荐人选参加竞选。

(六)常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常设委员会委员将遵照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选举产生;(2)常设委员会中的学生代表由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遴选产生,应在每年3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确定人选。

(七)常设委员会的职位空缺

由于未找到合适的教师人选而导致常设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可由先前推选的候补委员担任。在候补委员也不能上任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将充当提名委员会,从教师议事会最近的推荐人选(committee preference forms)中确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按照常设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常设委员会机构

在选拔新委员的春季学期结束之前,每个常设委员会中的教师议事会联络员应和所在常设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召开一次组织会议。常设委员会应在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其他必要的职务。

(九)首次会议

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对所有教师开放,除非召开保密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仅在特殊情况下召开,需在下一次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上汇报。

(十)年度报告

在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每年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每个常设委员会应书面汇报当年开展的工作和出席人数。

二、常设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人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

文理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1名。

(2)表决权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教师议事会主席除外,主席只在选举出现平局的情况下具有表决权)、本科生和研究生委员都有表决权,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都没有表决权。

2.任职期限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均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同时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

(1)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以及其他学位证书的获得资格;

(2)所有专业、辅修课程和其他项目的学习要求;

(3)所有课程、专题研讨会、游学课程以及其他专门课程的学习要求,不管有无学分;

(4)审查新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专业设置,开展广泛、充分的修订工作,确保课程和专业的新颖性。此外,关注文理学院的教育哲学以及学院当前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与未来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包括6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他们分别是: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教师议事会的现任和前任主席,以及1名由系主任推荐的代表,该代表每年重新推选产生。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是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第7名委员,没有表决权,每年重新选派。

2.任职期限

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3名教师委员应每年都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

3.现任和前任主席

如果前任主席不方便再担任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其职务空缺应由前任副主席填补。如果前任副主席亦不能填补主席职位,则由前任秘书填补。如果前任主席、前任副主席和前任秘书都不能填补,主席一职则保持空缺。

4.管理方面的职责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确保教师对管理问题、尤其是以下方面的咨询权利:

(1)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改革;

(2)院级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

(3)院系的经费预算;

(4)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5)协调预算和学术问题,以实现院系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5.教师事务方面的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1)教师任命、留用和终身聘用;(2)职称晋升;(3)促进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包括确定教学工作量;(4)教师休假;(5)言论和学术自由;(6)职业道德、教师行为和纪律。

(三)奖励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名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2.任职期限

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来自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一同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1)制定有关奖学金、学生奖励和荣誉的政策,决定获得学院奖学金、荣誉和奖励的本院学生;

(2)制定本院的教师荣誉和奖励政策,审查荣誉和奖励申请者的资格,推荐荣誉和奖励获得者。

(四)教师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

(2)表决权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都具有表决权。

2.职责

(1)在教师议事会的领导下布置工作,并分配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

(2)在召开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召集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准备会议议程;

(3)对法律和咨询性以外的事务进行讨论;

(4)根据《文理学院教师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准备下一届教师议事会委员的选举材料,组织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5)从先前选举产生的候选人中确定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通识教育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6)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准备年度年终总结中的本届执行委员会负责的相关事务,并就下一年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7)就教师议事会的工作与相关教师、管理者、学生和其他人士开展座谈。

第二部分 其他委员会

(Other Committees)

(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分别于1991年4月10日通过,1991年5月8日、1994年1月12日、1999年4月13日、2001年5月2日、2002年4月10日、2009年4月8日、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日修订并通过)

作为文理学院全体教师的代表,教师议事会充当全体教师的。教师议事会委员应选举产生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委员。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过程见第二部分的第二条款。

一、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

(一)确定委员候选人

文理学院的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共设9名委员,所有委员必须已获得终身教职,且2/3的委员必须为教授。系主任一般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准备晋升职称的教师也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院长应根据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联系系主任,要求其提供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经与本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系主任向教师议事会主席推荐本系的候选人。本系教师只有10人或更少时,系主任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本系教师多于10人时,系主任可推荐2名候选人。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对本系和他系晋升职称或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讨论、排序和投票表决。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将所有的候选人名单移交给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教师事务委员会应根据时间表从合格的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事务委员会应努力在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的教师候选人之间做出权衡。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从艺术与人文学科遴选候选人,确保3个委员中至少有1人来自美术和表演艺术学科(如音乐、艺术、戏剧、口译),至少1人来自人文学科。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为每个委员职位至少确立3名候选人,并尽可能体现性别和种族的多样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提交给教师议事会。在第一轮选举中,确立3名候选人和1名候补人,分别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2年和1年的候选委员。在随后的竞选中,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的候选委员。

(三)任职期限

1/3的委员任职期限为3年,每年5月选举产生。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候补委员可接替该辞任的委员完成3年的任职期限。委员不能连任,但连续5年未担任委员的教师可以再次竞选委员。

(四)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委员都不能在其期限内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将在例会上组织一个特殊的选拔,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执行委员会在确保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专业教师比例权衡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委员的认可。其选拔过程应与选拔常设委员会委员一样。

(五)组织结构

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邀请文理学院院长参加。在第一次会议上,委员应推选一位委员担任主席。

(六)表决过程

经过深思熟虑,各位委员应对每位申请职称晋升和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表决,“通过”投赞成票,“不通过”投反对票。如果赞成票超过反对票,则意味着该教师候选人“通过”。随后,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通过”的教师进行排序。根据具有表决权的委员的平均排名,对每一位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在排序过程中,若教师候选人打平,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打平的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每次建议都必须陈述理由。委员不能参与本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此外,委员也应回避参与私人关系较好或专业联系较近的他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

二、调解委员会

(一)确定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

院长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要求系主任提供1名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是终身教职教师。在与全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的前提下,系主任将候选人上报给院长办公室。

(二)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为1年。

(三)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拔

本细则第三部分的第三条款对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进行了详细介绍,第四条款介绍了其运行程序。

三、基础课程委员会

(一)委员

根据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伦理与社会责任、高级整合课程除外),选拔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开课的每个专业在基础课程委员会中都应有1名代表。文理学院的副院长也是当然成员。

(二)确立委员候选人

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协调员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通报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包括文理学院独自开设的课程和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结束的课程,以及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辞任、不能完成任期工作的委员。候选人应从开课的系所或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从而确保填补空缺职位,且每个空缺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可供选择。候选人名单应提交教师议事会主席。

(三)任职期限

每个委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委员可以连任两届,间隔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竞选委员。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在现任委员辞任时,候选人可以填补该委员担任3年的委员,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错开。在现任委员暂时离开的情况下,候选人可以填补直至该委员回来复职。如果第一个候选人不能填补,则安排第二个候选人填补。

(四)候选人的产生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应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每次选拔中确定2名候选人。每个职位的候选中,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为第二候选人。

(五)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四、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

(一)确定候选人

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设有5名委员,全部为本院的终身教职教师。其中,艺术与人文学科委员1人,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委员1人,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委员1人,还有2名普通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主席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上报任职即将期满的委员和辞任的、不能完成规定任期的委员。应从三个学科推荐的人选和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候选人名单,确保空缺职位被填补,且每个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候选人应上报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在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其委员、每个委员职位都有2名候选人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全体委员的表决通过。[zlj3]两名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能填补本职位不能完成预定任期的委员职位。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该职位的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候选人为第二候选人。如果某一年,需要重新选拔的委员非艺术与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应搜寻候选人,以确保当年该职务有2个候选人。在1个普通委员或1个专业委员辞任的情况下,辞任委员的第一候选人填补该职位。第一候选人不能填补时,第二候选人填补该职位。

(三)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3月选举结束后,应在1周内将选举结果的公告寄送给每个候选人。

(四)任职期限

每位委员的任职期限为2年,其中2-3名委员的任职起讫时间为同一年。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候选人应填补完成2年的任职期限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交错。委员连任2届后,需间隔1年方能再次申请竞选委员。

(五)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人都不能完成任期内的委员工作时,教师议事会在例会上将组织一次特殊的选举,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新的候选人将填补现任委员完成1个任期的工作。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准备该选举过程,但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候选人的选举应在3月定期召开的例会上开展。

(六)夏季服务

夏季,委员照常工作,处理春季学期结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提出的上诉。

第三部分 调解程序

(经教师议事会1988年2月10日、1991年4月10日、2012年2月1修订并通过)

一、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一步

(一)提出调解请求

文理学院的每个教师都可以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递交书面调解请求。原告需向主席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争论的性质,一系列相关证据,希望的解决方法。如需必要的澄清说明,教师议事会主席将通知原告,要求其递交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在事发6个月内递交调解请求。有效时限内递交的调解请求,是举行听证和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

(二)审查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调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论的原告和被告开展一个非正式的会议。在非正式会议上,审查委员会帮助双方寻找一个双赢、认可的解决方案。审查委员会由教师议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4人组成。若审查委员会中有委员来自原告和被告所在的系所,则该委员不能参与本争论的调解,教师议事会的其他委员将从教授事务委员会的剩余委员中抽签决定填补者。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副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

(三)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确保原告和被告双方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

确定双方意见一致和分歧的地方;

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帮助双方达成一个互赢、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二步

如果上述第一步中的非正式会议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可在10天内提出申请召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争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足够严重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召开听证会。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范围,则应通知原告采取下一步程序,并向原告提供本决定的书面理由。

三、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三步

如果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召开听证会,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个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每个学科分别设2名调解人员,共6人。听证会委员共有5人,其中3人分别从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的2名调解人员中抽签确定,还有2人为普通委员,其中1人来自原告所在的部门。原告和被告所在系的教师不能担任听证会委员。听证会委员在首次会议中应推选一人担任主席。

四、教师调解程序的第四步——正式的听证会

(一)听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接到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后,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单独或一同会见原告和被告,努力私下解决问题。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自由地会见任何人,但不能会见听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

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组织的非正式会见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应将调解请求递交给听证委员会全体委员,申请开展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原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为做到公平,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委员会可能需要补充材料。原告和被告可以递交所有他们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提供证人以及向对方提问。提供可获得的证人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职责所在。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召其他证人。在正式的听证会举行之前,原告和被告有权获得双方呈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听证委员会应在接受原告和被告呈交的证据与书面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该参加听证委员会召开的正式听证会。听证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只有当表决出现平局时才有表决权。听证委员会委员可以因为利益冲突退出听证会,但必须是听证委员会委员自己要求退出或是原被告一方、双方的要求。如果有委员退出听证会,则由调解人员填补。

原告和被告都应书面同意以下规则和程序。包括声明该问题不是法律诉讼,不会机械记录。经同意,所有的观察员都可以列席委员会观察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选择一个顾问,在听证会上回答问题之前可以与其商议。观察员和顾问都不允许是律师。听证会开始时由原告先陈述30分钟,然后由被告陈述30分钟。此时,不允许提问,除非听证委员会委员需进一步了解。随后,听证委员会委员将先提问原告,然后提问被告。只有听证委员会委员才可以提问。听证委员会委员有权采用或忽视双方递交的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自由提问。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有权建议补充问题。这些问题需递交给听证委员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问。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就这些问题征求其他委员的建议。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觉得这些问题比较过分,则可以不听取其他委员的建议。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提问证人。先提问原告方的证人,然后提问被告方的证人。听证室每次只能传召一方的证人。如果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可以再次传召证人。如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将接受书面的、公正过的声明,包括解释为什么证人不能出席现场。听证会结束时,被告先做15分钟的总结声明,随后原告做15分钟的总结。此时,不允许提问。

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告和被告双方通过听证委员会主席,递交相关的补充资料,如进一步公正过的声明。在上述时间内,听证委员会将召开禁止旁听的会议,做出决定。在评议期间,听证委员会有权征求补充材料。

(二)听证委员会的决定

利用院长办公室的资源,听证委员会应在正式听证会后的14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包括:

(1)原告的调解请求缺乏根据,在此情况下驳回缺乏合理证据的控诉;

(2)证实调解请求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驳回控诉;

(3)调解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要求进行调整;

(4)调解请求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听证委员会应陈述支撑证据,并推荐解决方案。

(三)听证委员会的报告

听证委员会应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院长、学术副校长、校长以及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通报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应获得听证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同意。需书写最终决定的原因。如果最终决定未获得一致同意,少数人应递交听证委员会的不同意见。所有的听证会材料应在教师议事会办公室存档5年。

第四部分 延迟决议

(教师议事会1991年4月10日批准)

如果教师议事会提前2天内未获得材料,只要教师议事会中有7名委员赞同延期,则行动将被延迟2天执行。

第五部分 替补

(教师议事会1993年11月10日批准)

如果有委员未能出席例会,该委员应指派同事替代出席会议。出于投票和决定法定人数的考虑,该替补人应被视为正式委员。

第六部分 教师议事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提名和选举产生

(教师议事会2002年4月10日批准)

一、提名总则

教师议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上述所有委员会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一周结束之前提出候选人申请;

(2)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向所有教师分发委员推荐表格,并告知将填好的表格提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委员推荐表格将征求教师志愿者申请参加竞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委员。

所有候选人申请应在本学年第2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之前递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选举总则

竞选常设委员会和上述其他委员会委员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需要候选人满足以下要求:

1.委员选举应纳入每年教师议事会3月例会的日程。会上,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进行梳理和归类。议事会主席根据所提交名单情况正式宣布入围参选人员。

2.面试提问结束后,教师议事会主席分发选票。教师议事会委员应确保投票的候选人数和空缺职位数相等,在每张选票中指定的位置画上叉号。赞成的候选人数超过空缺职位数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应足够大,写下所有的候选人。

3.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一起唱票,并向主席宣读结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如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那么获得赞成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剔除,继续按照前述方法进行投票表决,直到每个空缺职位都有人选。同时还要选举出空缺职位的候补人。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应为候补委员。

4.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尽快将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介绍给所在委员会。新产生的委员应从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始上任,任职期限依各委员会的职位而定。

第10篇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系统工作科学 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务活动和会议纪律规定如下:一、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 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各县市、各部门、各参会人员必须 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会议任务的完成。

二、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 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 领导参加,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州人民政府 召开的常务会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法制 办主任应按时列席会议。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提前半天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政府办公室,由 会议工作人员汇总后,于会前报会议主持人。要求到会的领导不在家需 由其他领导参加会议,以及参会领导需带助手的,均应提前同会议组织 者联系。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 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由工作人员安 排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出席、列席州人民政府会议人员的发言必须坚持时限,具体由 会议主持人确定,不超过10分钟。

五、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 面广、需要协调的,会前应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委托分管的副秘书 长协调,在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再上会,并向会议如实汇报协 调情况,以提高会议质量。

六、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各类会议,凡需各县市人民政 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参加的,必须经自治州州 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准,具体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把关。由分管副州 长召开的专业会议,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主管领导 参加。受分管副州长委托,由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召开 的专业会议,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七、凡各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要邀 请州领导出席。对涉及面广,确需州领导出席、讲话的会议,必须按州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主办单位提前七至十天提出具体方案,报州政府 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要直接向 州领导发送请柬、通知。

八、州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 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确定需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 视,主要领导负责,安排专人办理。办理结果须书面形式并经主要领导 签字后报政府,重要事项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政府。

九、各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对内对外有较大影响的各 类活动,需请州领导出席时,可请州人民政府一位分管领导同志出席, 主办单位提前五至七天向州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 排,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邀请一律采用书面打印的邀请书。严禁 一会多请,一事多请。

十、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得会客,不得随意走 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手机、传呼机一律关闭。

第11篇

10月17日至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由37名正式代表、6名特邀代表组成的云南工会代表团,赴北京参加了这次中国工人运动历史上的盛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卢正国,省总工会巡视员、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杨丽,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党委常委、工会主席焦苏华,红河州元阳县政协副主席、县总工会主席罗萍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委员;省总工会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陈欣生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江巴吉才主席和陈欣生同志还分别当选为全总主席团委员和全总经审会常委。

传达学习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主持,他要求全省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代表党中央所作的祝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代表十四届执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这些重要讲话和新修改的《章程》,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是对我们党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文献,是各级工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强大精神动力。江巴吉才主席还要求全省工会干部要在深入学习中国工会十五大的精神中,密切联系云南工会的工作实际,充分认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的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更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这个大家庭里来。江巴吉才主席还指出:全省各级工会一定要以学习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为契机,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找准位置、体现价值。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领职工,要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为重点,推动职工在共建的基础上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完善基层民主,保障职工的民益,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增进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卢正国传达了中国工会十五大会议精神和学习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的体会,他指出:中国工会十五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意义十分重大。会议开得庄重热烈,是一次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大会。会议的胜利召开,必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贡献新的智慧和力量。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祝词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既充分肯定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了中国工会在长期探索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又站在时展的新高度,对工会工作寄予了厚望、提出了新要求。祝词在很多方面都贯穿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出“在广大职工中营造浓厚的学习探索风气、革新创造风气、求真务实风气”、“努力建设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职工队伍”;要求工会干部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等等。

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主题鲜明、振奋人心,富有理论性、创新性、实践性和发展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进行了系统深入地概括。在阐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时,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本质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特点”;在阐述“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时,提出“努力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统一,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与教育引导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的统一”;在阐述“坚持维护工人阶级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时,提出“维护工人阶级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符合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工会工作的发展规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重要原则”,等等。这些新观点、新提法,准确简练、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原则性和实践性。报告对今后五年主要任务提出的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卢正国同志还就贯彻学习中国工会十五大会议精神作了具体布置,他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的首要任务是认真抓好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

一是要切实抓好传达学习。要积极争取党政支持,为落实大会精神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好干部会和职工会,把会议精神及时、全面、准确地传达到每一名工会干部和职工,切实把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和工会十五大的各项部署上来,坚定信心、明确任务、鼓足干劲,紧密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单位的实际,理清工作思路,制定贯彻计划,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举办专题辅导、学习培训等形式,把学习贯彻工会十五大精神有机地融入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去。要努力做到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

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要积极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的浓厚氛围,开展有声势、有深度、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生动鲜活地宣传会议精神。要充分发挥工会报刊、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等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总结和宣传学习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学习活动深入开展。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认真抓好大会精神的宣讲和辅导,使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大会精神,让大会精神深入人心,人人皆知。

第12篇

  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规定,从纵向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它是我国国家从中央到地方五级权力机关体系的基础,如果没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基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整个国家的政权组织体系就不完整,人民民主也只能是空中楼阁。从横向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它是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中心,乡镇的政权机构由乡镇人大和乡镇人民政府二者共同构成,而乡镇人大同乡镇人民政府相比又具有全权性和至上性,因此乡镇人大又成为了乡镇政权的权力中心。   但是,笔者认为,乡镇人大这个权力基础也好,权力中心也好,在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四川省《主席团条例》等规定,依法履行各项职权职责中,还必须同上下左右的有关机关组织打交道,还必须同人民群众加强联系。在这些交道和联系之中,联系最多最广泛最直接的是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因此乡镇人大机关以及乡镇人大工作者必须明确和摆正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才能更清醒地认识乡镇人大的自身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的自身作用,才能更高地树立起乡镇人大的自身权威。   县级人大同乡镇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的关系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本行政辖区内的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主席团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这是由《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规定分别赋予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我省的《主席团条例》第9条又作出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乡镇人大的法律监督关系,其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以上的人大的各项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势必对每个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大决议、决定报送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制度,要认真审查各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如有抵触,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撤销。去年以来,达县的赵固乡、米城乡、新进乡、石板镇在年初换届选举中选出的部分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因不合法,经达县人大常委会派员调查后,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法撤销了上述四个乡镇的不合法领导人选。达县管村镇人大主席团今年对一煤矿股份进行确权并发出主席团书面确权决定,当事人反映到达县人大常委会后,领导十分重视,常委会主任亲自到该镇调查情况属实,当即指出该镇人大主席团越权行使,应当立即纠正,并指出该镇人大主席团近期开会自行撤销其决定。随后不久,笔者调查,该镇人大主席团撤销了此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同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的工作指导关系,其指导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组织指导好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搞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同时指导好乡镇人代会的顺利召开;第二是指导好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依法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七站八所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重要监督工作;第三是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联系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并指导其开展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第四是可分别通知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县级人代会或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五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培训会、经验交流会以及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第六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使其工作走向规范化;第七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初可对乡镇人大工作发出考核意见,年终可给予考核奖惩或对工作最优者授予荣誉称号。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处在最基层,同人民群众接触联系的时间和机会最多最广泛,基层的工作任务繁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乡镇,监督乡镇人大依法办事,指导乡镇人大搞好工作,还特别要关心和鼓励乡镇人大工作者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乐于在人大工作岗位勤操劳,多奉献。乡镇人大工作者更要主动多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汇报,主动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才会更有起色,上下级人大的关系也会更加融洽。   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委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管理着国家事务的机关。因此,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的关系应当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人大必须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乡镇人大工作者应当把自己的工作视为党委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党委也应当把同级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和关心,研究和办理。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要主动争取和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一是乡镇人大工作者在思想上必须明确服从党委领导,“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必须坚持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的领导地位,必须自觉地把乡镇人大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应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地开展着,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的筹备和召开,每三个月至少一次的主席团会议的重要内容,乡镇人代会和主席团的重要决议、决定,重要的执法检查,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评议和对乡镇政府领导成员的述职评议等重要事项均应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取得乡镇党委的支持,甚至有些工作在进行中还需要乡镇党委去协调才会使人大的工作更完善、更满意;三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的重要决议、决定中,特别需要动员全乡镇干部群众去遵守和实施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通过乡镇党委号召全乡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去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全乡镇人民群众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乡镇人大同乡镇政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乡镇一级的政权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一级政权机构中居于首要地位。同级的乡镇人民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主席团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三套班子的领导者都明确了这个关系,摆正了这个关系,处理好了这个关系,才有利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地位,有利于乡镇人大的权力发挥,有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笔者认为,法治国家并不是不需要老百姓守法,老百姓也要守法,而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更为重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其意义也在于此。乡镇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其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是依法撤销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是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五是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质询案,等等。   其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听取乡镇政府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审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和部分变更后再向下次人代会报告;三是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答复;四是受理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五是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情况;六是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对乡镇政府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等等。   其三,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参加乡镇政府的重要会议,向政府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李鹏同志曾讲过,“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工作,只是职责分工不同,目的都是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这种意义上讲,监督也是支持。”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日显成效,大多数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已经敢于和善于依法监督同级政府的工作了。多数乡镇人民政府也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主动同人大联系工作,沟通情况,共同承担起基层政权机构的重担。有不少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政府和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对乡镇长、副乡镇长开展述职评议,有力地促进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支持乡镇政府依法办事,提高了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的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党委满意、人大满意、政府满意、人民群众也很满意。   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政治的融合与补充的关系   乡镇人大通过全乡镇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来集体行使乡镇的国家权力,它代表着全乡镇选民的意愿、全乡镇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也是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意愿。村(居)民委员会则是通过全体村(居)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来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这两种民主形式的关系便体现为当代中国最广阔的最基层的民主政治的最佳融合与补充。   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政治的融合与补充的关系,主要通过以下几点内容和形式来体现:一是乡镇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先请各村(居)委会组织讨论,征求村(居)民意见,使其更加合乎民意。二是乡镇人大以及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村(居)民在各项自治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法的督促其纠正,合法的给予支持。三是乡镇人大开展依法治乡镇和各村(居)委员会依法治村(居)工作,每年开展的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相互积极配合支持。四是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的工作,乡镇人大应当同村(居)委会密切配合。五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活动以及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居)委员会都应当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