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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纪检书记履职报告

时间:2022-01-31 00:56:17

金融纪检书记履职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社员社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违规干预社员社的财务、授信和贷款业务。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建立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并定期由理事(董事)会负责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五)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接受监管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批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及时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按照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送稽核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对稽核查处的问题不隐瞒。

(五)按时参加监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的履职期间为上一年度。

第九条发出通知。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要求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在考核组进场即日交考核人员。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十条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考核组应在入场前7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及辖属机构网点(除营业大厅、对外接待客户室),听取情况反映;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监管机构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连同填制好的《基本情况表》在所在机构和辖属营业网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述职测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职工大会(含理、监事会成员)进行述职;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群众测评打分。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监管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谈话须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党组(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监管机构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现场考核等情况,结合《群众测评表》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逐一制作《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四川银监局或市(州)银监分局考核小组审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监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监管意见书。

(二)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企业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在四川银监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登录。

第七章附则

第2篇

一、 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今年本人主要学习了胡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上的重要讲话和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贺国强同志在北京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参加了教育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立英同志在华中科技大学主讲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会,参加了湖北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同志在华中农业大学主讲的省情报告和廉政报告;参加了在中国邮电大学召开的部属高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座谈会,参加了在xq大学召开的部属高校第二片组会议;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完成了学校“两访两创”活动中的访谈任务,对新闻学院、金融学院五位教师进行了访谈,并按时提交了书面访谈材料;参与了教育部第二片组关于高校制度执行力研究课题的调;通读了《管好身边人》《黑白人生》两本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专著,在个人博客中收集整理了部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和岗位目标责任时,本人能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在管理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思想,以纪检监察的实际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今年完成了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湖北省纪委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了学校第十二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参加了党委书记徐敦楷教授主讲的,以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廉政党课,参加了湖北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周元武同志主讲的勤政廉政先进事迹报告会,参观了洪山监狱等。

二是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组,对二级单位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湖北省纪委“1+6”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抽查。

三是圆满完成了教育部党组就我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组对纪委的日常工作和资料准备工作作了充分肯定。

四是圆满完成了湖北省纪委就我校贯彻落实廉政风险体系建设工作(即“1+6”文件)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组认为我校纪委落实“1+6”文件协助有力,体系建设成效明显,风险点查找深入到位,起到了宣传、预警作用。

五是协助财务部门完成了学校“小金库”清理和上级部门治理乱收费等专项检查工作。

六是主持制定、修订和完善了部分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今年,结合教育部和湖北省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关于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予以补充完善,除继续要求处级干部在每年进行述职报告的同时进行述廉报告外,还进一步明确提出将遵守《准则》和“十不准”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参与了《中南财经zd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制定。

七是完成了日常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今年主要参加了干部选拔和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的招录聘用监督,对26名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谈话;参加了本科招生录取和研究生考试监督,特别是在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中能切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公开透明的“阳光招生”原则,坚持“六公开”“六不准”,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参加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等招标领导小组,对部分招投标结果进行了监督;参加了研究生推免、研究生资教选拔、四六级考试、本科生期末考试、学生违纪处分等教学工作的监督;参加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对校办产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列席了校务会议,下半年开始列席了校党委常会会。

八是认真接待来访者,及时处理件,严肃查办违纪案,今年共处理了来信来访12件。

三、严格要求,认真做好部门和个人的廉洁自律工作

本人能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和《中南财经zd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对照两个《规定》对个人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能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部门和个人没有发生违反廉洁自律的事情。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年度工作任务中计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文件进行汇编,由于等待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出台而没有完成。

第3篇

一、当前落实“三转”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为了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回归主业,“轻装上阵”,省纪委要求,各乡镇纪委书记必须把主要精力(70%)用于抓纪检监察工作,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但在调研中了解到,部份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存在“不适”心态。有的同志认为多分管一些工作觉得虽然忙一点,但是因为分管的工作多了,自我感觉更受党委政府重视,工作干起来也更有威信,同时有利于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为以后的发展积累经验,不愿从以前分管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有的同志认为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后,片面认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外,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有的同志说,有分管其他工作的时候,每天都有人到他办公室坐一坐,聊一聊,但调整分工,只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后,一天到晚就难得有一个人到他办公室看一看,心里感觉有失落感。有的同志存在专职纪检监察工作,执纪监督问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影响团结的顾虑。

2、职能定位不准。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规定非常清楚,工作要求也非常明确。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各县纪委监察机关清理了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聚集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工作中如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在中心工作、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上,还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多挑重担,还是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和分管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难以抵制。

3、工作方式缺位。参谋建议缺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习惯于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部署,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系统地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向党委政府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建议较少。组织协调缺位,没有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落实“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引导各个部门单位共同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各自的工作中去,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缺位,主要是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上级监督少;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对工作八小时以内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几乎空白。

4、履职能力偏弱。表现在纪检监察队伍中缺乏专业人才,干部知识层面和业务能力亟需提升。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广泛了解金融、法律、计算机、会计、管理等综合知识,而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中,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少,特别是缺乏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熟悉市场经济和财会电算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无论是查办案件还是开展监督检查,存在“新手多、能手少”的现象。此外,举办的业务培训太少,培训方法单一,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没有时间参加培训”,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更新和补充,导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缺乏创意,影响了履职效果。

5、派驻机构不全。2010年全省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一些县直单位的纪检组(纪委)被撤销,纪检监察编制被划转到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了党委的县直单位均要设置纪委,但由于编制被划走,加上部份县直单位纪委书记退居二线,一些单位面临有机构而无人员的状况。按照中央纪委对直属各部门执纪监督实现“全覆盖”的要求,建议设立党委的县直单位保留纪检监察编制,配齐配强纪委书记。

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工作思路与建议

5月19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提出“三转”就是要聚焦中心任务,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认真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中央“三转”要求为准绳,聚焦中心任务,把工作重点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强化两个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常研究、常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做到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通过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班子成员抓、抓班子成员等措施,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党委书记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成“一把手工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情况亲自汇报,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同级纪委开展工作,当好纪委书记的坚强后盾。二要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纪委要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解方案、切实可行的责任考核办法、严肃认真的责任追究措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任务,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三要强化责任考核。要坚持把日常检查考评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建立日常检查考核机制,在明确考核重点、拓展社会参与、创新推进机制、完善评价体系等方面狠下功夫。要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二)强化执纪监督,确保纪律的刚性约束。一要严明党的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各级纪委要铁面执纪,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二要坚决纠正“四风”。要把监督检查执行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民风的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抓源头治根本,积小胜为大胜,切实纠正“四风”突出问题。要紧紧抓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若干规定不放,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地做,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一股风气一股风气地纠,保持高压传导,释放从严信号,坚决防止反弹。要建立改进作风长效监管机制,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坚决刹住各种歪风。对顶风违纪者严查快办,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三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案件,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分配、招标投标、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基层干部套取国家资金、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拓宽线索举报渠道,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和处置机制。认真核查从各种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第4篇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发展开局之年。上半年,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照党中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精神要求,依照医院2021年纪检工作做计划,全面有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紧围绕经营管理中心任务,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协助医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现将202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始终不忘紧密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会议精神3次,多种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结合医院医疗卫生行业发展实际,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旗帜鲜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毫不动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围绕践行“两个维护”、推动医院严格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党性学习教育,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入了政治活力,极大程度提高了全体党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认识。

二、明确工作职责,坚持履职尽责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按照医院现有相关文件要求,医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权领导责任,各党支部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对本支部(科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明确党风廉政工作职责,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今年3月,医院党委书记同领导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签署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医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医院4个支部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领导责任,要严格执行责任制,责任分工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三、落实计划部署,抓好工作执行

(一)发挥纪检监督作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纪委监督提醒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纪检人员和各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在“春节”、“五一”、“端午”等重要节点开展廉洁提醒3次,紧盯节假日期间“四风”问题易发多发领域,一个一个节点坚守,加大廉洁提醒、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决不让“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二)开展内部资金自查。按照上级单位指示要求,医院纪检部门联合财务部门对医院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财务资金、银行账户、财务印鉴、融资、担保、票据及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发现了四个方面5个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告知财务部门,要求其形成整改方案并依照方案及时整改。

四、严把纪律关口,履行执纪监督

医院纪检部门对药品、设备采购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投标等重点工作的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强化风险防控,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对职工工资、福利、党费、工会会费等发放、使用进行不定时随机抽查;对重点岗位的监管,预防从一而终,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为医院发展筑好纪律屏障。

第5篇

一、领导班子履职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两个责任”。区政协党组出台了《关于推进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成立了以政协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专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同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年度规划,与政协其他工作同计划、同研究、同部署,每季度进行1次分析研究和工作部署,确保了反腐倡廉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纪律教育,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开展经常性党性教育。强化机关党员干部和党员委员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牢记党员身份,严格遵守党章。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为平台,依托党组会、政协常委会、双周学习会、机关支部“三会一课”、界别小组活动等载体,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区委有关作风建设文件。组织到泸州“朱德故居”开展了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到区检察院廉政教育基地和市廉政教育基地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等,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粮仓里的腐败拼图》、《贪欲,打开堕落之门》等,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文化建设,切实拧紧思想“总开关”。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强化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日常培养管理全过程。

(三)坚持完善制度,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坚持和完善了政协机关反腐倡廉教育、权力运行监控、从严治腐惩戒、内部管理等各方面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出台了《区政协办公室运行管理规则》、《区政协进一步加强委员管理的意见》等,强化基础工作制度遵循。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出台了《区政协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界别活动方案备案制度,推动界别活动有序开展。制定《区政协机关提升服务保障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措施,不断强化机关服务保障能力。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分管委室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廉洁自律规定,12月上旬召开党组会,听取了党组成员和各专委会主任述职述廉报告。确保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开展作风建设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做到了年初有部署,半年有检查和报告,年终有结果。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界别小组组长负责对委员参加界别小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区政协委员每年填报一次《委员履职情况考核登记表》,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在今年开展的“三大活动”中,开展了作风建设的专项学习和讨论,出台了《区政协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转变会风的意见》,机关党员干部作风更加务实高效。深化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扎实开展“三联三服务”活动,印发《机关党支部关于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实施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在委员中开展“我为扶贫攻坚做件事”活动。今年,委员们捐资142万元,协调扶贫资金1270余万元。

二、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一)履行领导责任。及时准确记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台账·记实工作手册》,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定期分析政协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二)推动责任落实。全年听取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4次,每季度检查1次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手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教育监督。对责任对象开展了廉政谈话,对班子成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

(四)带头清正廉洁。在民主生活会上带头主动报告了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均按要求进行了报告。无违反有关规定情况发生。

三、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

(一)落实分管职责。及时准确记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台账·记实工作手册》,在年初对分管的反腐倡廉工作及时作出安排部署,每季度开展了1次分析研究和1次督促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二)强化工作指导。领导班子成员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分管工作之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面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督促检查作用。

第6篇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为推进XX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下面为大家整理企业全面从严治党_两个责任工作报告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报告一

2020年上半年,XX公司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三个融入、四个同步”为抓手,强化党建引领、业务协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为推进XX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清廉XX建设

(一)组织落实“9+2”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组织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公司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签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责任书和员工廉政自律承诺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目标要求,层层传导责任、压实责任。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纳入对员工的考核重点之一,并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员工晋级、选拨提任等挂钩。

2.强化内部管理和纪律意识。为贯彻落实厅直属机关五届二次代表(扩大)会议精神等,结合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厅对外提供信息资料的通知》有关规定及公司发展实际,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通知》,并全面梳理了对外报送信息资料清单,进一步规范办事要求、提升办事实效,加强公文管理、提升办文质量,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提高议事效率,增强组织意识、纪律意识,严格落实“六不准”,更好保障和服务公司中心工作。

3.建立健全清廉XX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结合公司实际和自身特点,紧盯XX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9+2”风险,对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形成公司2020年廉政风险清单。突出对政策落实、招投标、业务接待、办公场所装修等重点领域及节假日重要节点的监督。根据清单明确的主要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部门等认真抓好落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廉政风险,建立长效机制。

4.压实部门主管责任。着力构建支部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监事会监督和部门主管的责任体系,重点发挥好部门的作用,压实部门负责人的主管责任,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切实抓好廉政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及我省“36条办法”和全省纠治“四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四风”问题易发高发重要时间节点,重申作风建设相关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职工绷紧纪律之弦,不触红线、不越底线。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与直接下级每半年至少一次、与下级的下级每年至少一次并主动接受约谈”的谈心谈话制度要求,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及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节前廉政谈话,提升防腐能力。

6.加大典型案例警示通报。按照厅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厅每月“三重”精神传达学习会等,及时贯彻和解读党纪党规,持续深入开展典型案例警示通报,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动党员干部知敬畏、讲规矩、守底线,确保干部员工干成事不出事。

(二)贯彻落实清廉XX建设目标任务

1.坚持党建引领。针对国企党建工作的特点,坚持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制订了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工作、配套措施等,把党支部建设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创新发展理念的坚强战斗堡垒,推动公司快速成长和XX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核心力量。

2.加强财务监督和资金存放工作。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强化财务预算和执行工作,严格按制度设定、预算安排和规范流程审批使用资金。按照提倡过紧日子的要求,对非刚性、非重点、非必须的进一步压缩开支、从严管控。进一步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对新增资本金和到期资金,严格按照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资金存放招投标工作,主动邀请厅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存放合规。

3.突出业务的合规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等精神,主动做好政府的参谋,就进一步建立健全XX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向省XX厅建言献策,并就明确XX业务范围向报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建议。加强对体系内、合作银行等的政策宣导,严格按文件明确的“双控”要求开展XX业务,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简化审批流程,改进业务手段提高效率。

4.建立健全内外部多重监督机制。设立董事会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并调整XX业务评审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积极发挥监事会及风控部门等的作用,健全完善XX风险管理、追偿管理等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和内部监管。开展“内控合规月”活动,通过内控合规知识测评、专项自查和专题培训讲座,评估各类制度执行情况,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强化内控合规。优化完善部门设置和职责,细化职责分工,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外部主动接受股东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专项审计和其它上级部门的行政监督,对涉及的重大事项,主动做好请示和报告。同时,积极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行业监督和审计监督。发挥好公司法律顾问作用,通过法律风险评估,防范化解公司法律风险。

6.严格执纪监督。根据《中共XX省纪委 XX省监委关于全面加强政治监督的意见》,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工作,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紧盯关键人、关键事、关键处、关键时开展专项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同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不敢腐”的强烈威慑。

(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

公司党支部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在党组织活动中突出政治引领,在中心工作中坚守政策性定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和XX政策落到实处。

1.鼓励员工担当作为。树立激励员工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任用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工作一贯表现及岗位配置情况等,上半年选拔任用中层干部X名。为进一步规范公司XX业务操作,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建立XX业务风险责任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担当作为良性互动机制。

2.强化员工素质培养。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浙里担”论坛系列活动,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线上线下共推进、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等,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疫情期间,公司进行一次全新尝试,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线上学习”培训模式,累计开展直播培训X场,做到疫情防控与学习培训两不误。同时,加强对年轻员工的培养锻炼,既注重搭梯子,又注重压担子。

11.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岗位目标和绩效工资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调整和淘汰工作绩效差、工作能力和作风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提高团队的战斗力与凝聚力。

二、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抓牢理论武装工作

1.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重点完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查反馈机制。不断提升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质量,巩固“党建引领、业务协同”研学机制等。

2.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三个地”政治优势,用好红色资源,加强对党忠诚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定期开展支部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分析工作,加强谈心谈话工作,结合工作座谈、会议及各种活动等,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注重用好正反面典型,根据厅机关党委安排,开展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典型宣传展示;深入剖析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排查掌握党员干部信教情况,教育党员干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微信、短信传播的网络谣言、负面炒作、攻击渗透等信息特别是有关疫情不实信息坚决抵制,对涉及XX工作的负面舆情信息主动亮剑、及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通过公司官微自媒体及省级主流媒体等,传播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守牢守好意识形态阵地。

4.不断提升XX宣传工作水平。围绕地方政府、农口部门、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宣传对象,加强与农民日报、XX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渠道和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册等多种手段,宣传解读好XX政策及公司的发展定位、经营理念、合作理念、合作模式、XX产品等,通过打响XXX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更多农民享受到XX政策红利。

三、落实支部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一)坚持党建引领。以“三个融入、四个同步”为抓手做好公司党建工作,推动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更好地把党建成效转化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一是把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中。按照支部委员与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将党组织研究作为重大事项前置程序,上半年共召开支委会XX次,高质量开好每月一次的支委会,会前做好议题准备、会中充分酝酿、会后督办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将党建融入到生产经营中。树立党建与业务“一盘棋”的理念,把党建“第一责任”和推动发展“第一要务”有机融合;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做到深度对接、融合发展。把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的难点热点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来抓,以推动业务工作的实际成效来检验党建工作的成效。三是将党建融入到XX队伍建设中。大力弘扬“XX、XX”的XX职业精神,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践行“讲政治、有能力、能担当、守纪律”的XX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突出政治建设。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重要部署、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和XX政策落到实处。二是三是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任务。根据厅党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深落细落实自身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自身防控有力有效。结合掌上办公、网上办公有序安排复工,积极发挥政策性XX功能,在全省率先推动出台和落实XX业务扶持政策,多举措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农业经营主体复产复工、春耕备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加强思想建设。一是以XX党建平台加强教育,举办X次学习论坛,集中学习分享党内法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文件,以及金融、农业产业等,促进政治学习和工作交流平台的统一。二是切实抓好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制度的落实,今年以来组织召开党员大会X次、支委会会议X次、主题党日活动X次、专题学习会X次,党课X次,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三是支部书记与支委、支委与干部职工等开展谈心谈话X次以上,抓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组织研究作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三重一大”事项,规范、科学、高效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制度。上半年以来召开支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XX次,集体研究“三重一大”等议题XX多个,并严格履行重大事项事前报批和会议纪要报备等手续。按规定开好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两优一先”评比等活动。二是支部书记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支部委员制定年度党建自学计划,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三是做好支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党费收缴管理。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党规党纪和政纪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公司支部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着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的“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谈话,以严管体现厚爱,确保干部干成事、不出事。

公司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充分发挥了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XX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持和核心力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增强问题意识、责任意识,强化党建统领、业务协同,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围绕XX事业发展大局,持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继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打下良好的政治、思想、组织保障。

报告二

xx月xx日,xxx公司党委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2020年上半年公司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形势,找差距、补短板,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xxx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宗君主持会议并讲话。在家的xxx公司党委常委出席会议,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xxx公司党委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缜密谋划部署;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有效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三是贯彻新时代组织工作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四是强化理论武装和学习教育,增强遵规守纪意识;五是全力支持纪委工作,为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

xxx公司纪委深化落实监督第一职责,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为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一是深化落实监督第一职责;二是履行协调职责、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三是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四是持续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兴隆公司党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思想引领、凝心聚力、统一干部员工思想和行动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一是高度重视,提高站位;二是理论武装,学思践悟;三是党建引领,凝心聚魂;四是舆情管控,正向引导。会议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执政能力建设等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举措。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围绕企业改革改制、脱困转型等重点工作,在抓具体、抓落实上下功夫,推进xxx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履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诺书》。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兴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20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分工》,认真学习研究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扭亏转型各项工作,奋力实现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加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机制保障体系建设,运用签订承诺书、廉洁承诺、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提醒约谈、问责追究等多种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及时融入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量化履责情况考核指标体系,强化集中考核检查和日常督导检查,督导各级党组织真正把“主体责任”担当起来、落实下去;

另一方面,要找准职责定位,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环境。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组织书记,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提高政治站位和工作摆位,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落实落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7篇

抓责任落实,解决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问题

落实制度压实责任。推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管理和台账纪实制度,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必尽之责列出清单,签字承诺、公之于众,促使各责任主体对单领责、签字背书、照单履责。推行基层党组织书记向党员、群众代表述责制度,党组织书记报告年度推进从严治党的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质询评议。

加大力度严肃问责。经常性检查督办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出台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情形、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等,对履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问责,同时,坚持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

抓党内生活,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问题

抓实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性修养。认真落实“”等基本制度,经常采取警示教育、现身说法、诫勉谈话等党内生活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传播媒介,探索网上组织生活新模式,实现党员学习教育立体化、全覆盖,提高党员党性修养。

开展党规党纪教育,强化纪律意识。坚持把党规党纪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必修内容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融入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之中,实现纪律教育经常化、常态化。把党内监督与群众、舆论、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党员干部执行党规党纪监督。

抓监督执纪,解决基层管党治党监督缺位的问题

切实厘清职责。要准确把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进一步厘清职责。同时,整合基层纪委资源,把更多力量调配到监督执纪问责一线上来。

提升履职能力。加大上级纪委对基层纪检组织工作考核和纪委书记业绩考核权重,营造履职尽责环境。充实基层监督力量,配齐配强党支部纪检委员,把纪检队伍延伸到基层党组织。

拓展监督举措。对巡察、群众举报、案件、舆情反映及明察暗访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快查快结,有效阻断违纪进程。

抓腐败查处,解决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问题

加强力量提升办案合力。提高办案队伍能力,推行基层纪检组织片区协作办案机制,各个纪检组织实行全员办信办案,齐抓共管。加强与公、检、法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加大协同办案工作力度。

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定期对“重点人头”和“重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建立线索管理台账。严肃查处“职级小但影响较大、金额小但性质恶劣、事情小但反映强烈”的“小官、小案、小事”。

抓改革创新,解决基层监督力量不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哪些人、哪些事、哪些问题突出,就将其列为巡察的重点对象。

创新巡察方式方法。探索建立常规与专项结合、一级单位与二级单位同步、街镇与部门同巡、街镇异地互察、街镇与村(社区)一体监督等工作机制,采取集中动员、个别谈话、受理、查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尽早发现问题。

第8篇

会议指出,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要更好管党治党、执政兴国,必须与时俱进做好党组工作,确保党组更好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修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提供了遵循。

会议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组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党组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推动党组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履行领导职责,发挥领导作用,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会议指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就是要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会议强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真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践行新思想、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群体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采取精准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要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基本制度,使党员教育管理有力度有温度。要加强改革创新,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党支部要履行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

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9篇

 

2021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紧扣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法履行各项职权,努力在推进法治建设上有新建树、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上有新成效、在汇聚民心民力上有新作为,为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新贡献。

一、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我省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与省委改革发展稳定决策同向同步、与“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实践相适相融。

2.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适应新时代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精心编制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按程序报请省委批准。协助省委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明确今后五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任务,全面系统部署我省立法工作。制定20xx年立法计划,合理安排立法时序。今年拟安排3项继续审议项目、13项正式项目、15项预备项目。

3.推进经济领域立法。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集聚创新要素,打造江苏特色的“蓝色”增长极。制定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更好服务经济发展。修改广告条例,规范广告行业管理,增强广告产业发展活力。继续审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集中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7件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4.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规范登记行为,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化父母家庭教育法定主体意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继续审议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保证妇女各方面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发挥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继续审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促进垃圾无害化处理,更加有效地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5.注重社会领域立法。修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弘扬优良传统,匡护社会正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修改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鼓励和引导更多外籍人士积极投身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推进地方志事业依法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作用。贯彻党的十九大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制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和推进街道人大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改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将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纳入宪法宣誓范围,完善誓词和宣誓仪式。

6.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健全法规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审议等工作机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文件精神,推动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发挥基层联系点作用,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协商,凝聚立法共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契合省情实际。

7.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防止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有关部门起草法规,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立法质量。

8.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强化立法项目统筹,确保省和设区市之间立法计划相互协调,科学利用地方立法资源。加强对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常态化机制,推动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履行人大监督职能,推动中央和省级层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9.把握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成效。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立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回应社会普遍关切等依法开展监督,努力推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确保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今年拟听取和审议19个专项工作报告及计划、预算、审计报告,开展4次执法检查,结合审议工作报告开展3次专题询问。

10.聚焦经济领域重点工作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报告,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支持和督促政府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听取和审议20xx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报告,督促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增进民生福祉。全面建成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进一步深化预算决算全口径、全过程监督。听取和审议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报告,推动破解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难题,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培育我省新型文化业态。听取和审议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情况报告,促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布局适应新需求的生产能力,全面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检查专利法和省专利促进条例实施情况,推动有关方面加大专利保护和转化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检查旅游条例实施情况,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

11.紧扣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报告,支持政府深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金融领域防范风险的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听取和审议20xx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更大力度推进绿色发展,促进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对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政府进一步落实责任,创新扶贫方式,加大扶贫投入,以更大力度推进精准扶贫,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12.呼应人民群众期盼和社会普遍关切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全省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创建并落实全省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向规范化、高水平发展提升,努力使全体人民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听取和审议关于我省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加快规划编制实施,科学规划城镇空间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最大化利用资源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区域集约发展。听取和审议全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推动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挥档案在社会治理和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13.围绕依法行使监察权和公正司法开展监督。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支持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和审议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运行机制。听取和审议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助力我省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扎实稳步推进。

1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依法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加快完善相关运作机制,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15.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提高来信来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及时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交有关部门处理,推动和促进相关问题解决。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问题的分析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

16.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拓展审议组织形式,对群众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议题实行小组审议或联组审议。结合审议相关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创新工作模式,增强询问效果。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省市县上下联动,扩大社会影响力。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对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17.围绕省委重大决策及时作出决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视察时特别强调的坚守实体经济、坚持创新发展、深化国企改革、推动乡村振兴、修复生态环境等重要指示精神,紧扣中央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决策部署和省委提出的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城乡建设、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六个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坚持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以全局视野正确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落细落实。  

18.及时批准省级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支持政府把更多财力用于发展实体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民生实事上,发挥公共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19.听取审议政府提交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省政府提请,听取和审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听取和审议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实施情况报告,促进有关方面坚定发展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融合科技新潮流,增创竞争新优势,凝聚升级新动能,实现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的新跨越。

20.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建立党委办公厅牵头、人大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参加的协调机制,规范重大事项提出程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推动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制度,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21.加强代表工作制度和平台建设。落实并不断完善代表工作各项制度,拓展代表履职途径,建设代表履职平台载体,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推动代表工作机制、载体和服务创新,努力提升代表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水平,为代表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便利、营造环境。

22.密切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坚持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领导到基层调研时走访省人大代表等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与3名基层的省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每逢双月开展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邀请更多熟悉相关议题和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地方立法、执法检查、重点议案建议督办等活动。完善向代表通报情况和征求意见机制,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23.加强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丰富联系内容,拓展联系方式,推进人大代表更密切地联系群众。向原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公布省人大代表基本信息,省人大代表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3名市人大代表。发挥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的效用,支持省人大代表依托当地“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工作站”等载体定期接待选民和群众,参加全省各地组织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主题活动。完善代表履职服务工作平台和服务网络,鼓励支持省人大代表建立实名制QQ群、微信群,使其成为密切与群众联系的“连心群”。

24.增强代表履职能力。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初任培训、履职学习活动,提高代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多渠道拓展代表知政知情面,增强代表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帮助代表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切实提高代表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

25.创新代表活动方式。建立省直单位和各市省人大代表小组,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专业代表小组,提高代表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题,组织代表联组或跨地区开展专题调研和年中调研。代表调研、视察活动切实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反馈,着力提高代表活动的实际成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协助做好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

26.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组织代表开展经常性调查研究,为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创造更好条件。完善议案审议机制,加强建议办理的沟通协调和督促,提高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完善省政府领导同志领办、常委会领导同志督办重点议案建议工作机制,提升督办落实的层次和力度,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开展优秀代表议案、建议评选活动,对代表建议优秀承办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激励先进,以点带面,推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27.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代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省人大代表数据库和履职档案,组织开展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本届任期内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安排,在苏全国人大代表每年提交一份书面履职情况报告。探索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新方法,不断完善代表履职监督形式,做到代表履职有记载,履职考核有依据。探索开展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28.推进基层人大工作有效开展。邀请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好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学习会、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密切与市县人大工作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与交流,深化协同联动,更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增强人大工作的整体效应。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县乡人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推广基层人大实践经验,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发挥联系点乡镇人大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和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29.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原则,不断完善拟任职人员任前法律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制度,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五、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及机关依法履职水平

30.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中之重,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站位和理论水平。协助省委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对做好新形势下全省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31.推动人大党的建设向纵深发展。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人大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着力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设,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领导责任。支持省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32.增强常委会及机关的履职能力。坚持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完善和丰富常委会专题讲座,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运用系统思维谋划全局工作的能力,增强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强人大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交流使用,提升人大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活力。

33.抓好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改进会风文风,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把更多精力放到重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推动落实上。

34.完善制度体系。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常委会及机关制度建设,从常委会履职和机关建设管理两个层面,全面梳理、修订各项现有制度,根据实际制定新制度,促进常委会及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制度在管人管事管物上的重要作用,保证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各项工作科学、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35.深化理论研究。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部署,结合人大依法履职的实践,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系统的理论研究,组织交流研讨和成果评比,推进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加强人大智库建设,深化人大制度理论阐释,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提供智力支撑。结合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活动,围绕人大领域改革创新举办研讨会,总结回顾人大工作发展成就,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36.强化新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人大依法履职的良好社会氛围。在省主流媒体开辟代表专栏,讲好代表履职故事,总结推广代表工作经验做法,提升代表工作的社会影响力。重视人大新闻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办好《人民与权力》杂志、江苏人大网站、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形成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合力。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常委会行使职权、信息公开、服务代表、新闻报道及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10篇

纪检监察工作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促进业务发展为目标,以防范道德风险为重点,推动全行纪检监察工作上水平;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以加大案件和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为手段,提高全行合规发展能力;以加强基础合规管理为抓手,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尽职履责能力。全年工作任务分8个方面25项工作。

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全行工作会议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一)各分行纪委认真学习全行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提请分行党委研究批准。

(二)各分行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和中层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做到组织有力,措施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每项工作有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按照总行要求与分行工作会议一起召开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经营工作同布置。分行贯彻落实总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以党委文件2月底前报总行纪委。

(四)总行机关党委督促各支部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总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本部门全年纪检监察工作各项任务。

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总行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3月至8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整改。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完善制度。1季度前,总行纪委下发《华夏银行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华夏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和《华夏银行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全行工作。

(二)加大督导。总行纪委加大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力度,检查履盖面达到50%以上,总行纪委适时听取50%以上分行纪委工作汇报,加大对分行案件考核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力度,推动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责任分解。2月底前,总行党委书记与分行党委书记、总行机关党委书记与部门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行党委书记与所属部门、支行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责任。

(四)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1、分行党委书记按照“三个抓好”、“四个亲自”的要求,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和落实工作;抓好本单位所属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着力解决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亲自组织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明确业务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召开2次会议,亲自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亲自解决1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亲自检查3-5个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2、分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专项工作的落实。

3、分行纪委书记每半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提出建议向党委专题汇报。监察室主任每季对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济南、昆明分行要加强对异地支行的管理和检查。

4、分行党委应于11月20日前书面向总行党委专题报告本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5、总行机关党委要督促、指导总行各支部书记加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各项任务。并于11月20日前书面向总行党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抓好领导干部监督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一)总行纪委加大监督力度,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大局和廉洁意识。

1、加强对分行党委和党委成员、总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半年对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和总行5级以上行员执行廉政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2、总行纪委将派人参加分行廉政专题民主生活全,覆盖面达到50%以上。

3、5月底前,组织全行7级以上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督促分行开展廉政承诺、完善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廉洁意识。

(二)分行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提高员工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1、分行党委年中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每半年对分行9级以上行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干部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授信制度、招投标及大宗物品采购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100%。发现倾向性问题、苗头性问题要进行戒勉谈话,涉及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3、5月底前,组织本行9级以上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完善廉政档案,覆盖面达到100%。

五、进一步抓好廉政教育

(一)开展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廉洁从业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教育的重点是领导干部。

1、总行对5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总行机关7级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2、总行不定期下发金融案例分析,加强警教育。

3、2季度前,组织对全行7级以上行员进行廉政知识测试,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制度学习,提高廉洁从业自觉性。

4、总行机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一次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

(二)分行按总行要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可采取专题辅导、廉政讲座、观看录像、案例分析、利用办公网搭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平台、廉政提示等多种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1、分行党委中心组组织两次反腐倡廉学习,学习主要内容: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

讲话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同志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上的讲话、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华夏银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2、组织对9级及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主要内容:《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3、组织对员工进行廉政培训,主要内容:《华夏银行员工十不准》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4、全年警示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

5、分行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提出廉政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提醒。

6、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提示活动,加大日常廉政教育的力度。

六、深化效能监察效果

(一)采取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在全行开展会计内控执行情况效能监察,推动员工尽职履责,推动全行加强管理。

1、总行加大对分行效能监察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效能监察立项报告和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现场监察是否按业务流程、业务条线查找问题、查出问题是否具体、是否涉及管理问题、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整改是否举一反三落实,推动效能监察进一步深入。

2、分行党委要重视效能监察工作,积极支持并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有效开展工作,主动、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3、分行立项报告在3月31日前报总行审批;效能监察报告8月底前报总行审批。

4、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并抄送总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二)对2008年本行效能监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向总行报告。

(三)分行在完成总行规定动作同时,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立项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立项报告须经总行批准后实施,效能监察报告应报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

(四)总行开展部门下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情况效能监察,推动总行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和效果。

七、加强案件防范,规范责任追究工作

(一)按照总行党委力争实现零案件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员工风险排查工作。

1、1季度前,总行下发《华夏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明确排查的内容,排查的方式,排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等内容。

2、分行党委加强员工道德风险排查工作组织。每季召开由中层干部参加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分析会,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排查;每半年对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掌握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排查面达到100%。

3、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加强专业管理,查找制度、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运行中的风险点,完善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全行风险防范能力。对本专业发生案件和违规问题,按照总行防止差错重犯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4、总行专业部门在开展业务检查的同时,排查本专业和本部门员工易产生道德风险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案件发生。

(二)加强案例分析工作。对我行近几年发生案件进行分析,教育员工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三)规范责任追究,发挥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1、总行修订完善《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季度前完成。

2、总行通过培训、检查、实例分析等方式,加大(!)对分行工作的指导,督促分行认真执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

3、总行上半年对分行监察室主任进行一次实务培训,导分行正确运用制度办法。

4、对分行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检查,对去年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检查履盖达到三分之二。

5、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对需要责任追究的,按规定向监察部门移交。

(四)重视对违规问题查处,强化查办违规问题的综合作用。分行对自查、总行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指出的需要责任追究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五)认真做好举报工作,按照程序处理件,发挥举报在防范风险中作用。

(六)按上级部署认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八、加强基础合规管理,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一)开展专业制度重整工作,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1、总行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按照上级要求和我行实际,补充、修订和整合有关制度。

2、分行对本行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与总行制度不符的,立即废止;需要补充制订的,抓紧制定。清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

3、分行新制定的制度,须向总行备案。

(二)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尽职履责。

1、没有配备监察室主任的分行,经总行资格审核后,1季度前配备到位。

2、监察室主任兼管保卫、人力资源、办公室等工作的,按规定1季度前调整完毕。

3、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分行,监察人员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11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12篇

1、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各党委(党组)要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发挥领导性、主导性作用,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三书两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始终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2、进一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注重从党委(党组)的高度想问题,从纪委的角度抓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乡镇、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协要发挥法制建设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法院、检察院要认真做好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3、实行“一案双查”制度。要加大问责力度,分委、有关部门和纪委的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4、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意见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各乡镇、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

5、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认真落实《省乡镇纪委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乡镇纪检干部兼职情况,确保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专职纪检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加强对机关纪委书记的培训,积极发挥机关纪委的职能作用。

6、探索实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统派直管。按照上级纪委要求,探索实施县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统派直管工作。派驻(出)机构要对派出机构负责,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在强化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支持派驻(出)机构开展工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党委(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二、以推进“两重一改”落实为重点,全力服务保障新区主战场建设

7、加强对新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和深化新区行政体制创新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抓好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各项改革措施和转变政府职能、“五水共治”、“无违建县创建”、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围绕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民生领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围绕政府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依法行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问题,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8、全力保障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高效落实。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行政监察机关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深化重点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继续实施政府性重点投资项目廉政约谈和重点工程全程监察审计制度,探索派驻廉洁效能督察组制度,加强对全县重点工程、重点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任,对竣工联合验收进行扩面提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廉洁、建设高效。

9、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督促做好省市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督促建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清理压缩审批事项,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制度,探索实施一门受理、多证联办的“一体化”审批服务模式。深化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围绕新区建设实际,加强招投标项目前期审核,建立招投标案件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继续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切实解决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问题。

三、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主线,持之以恒纠正“”

10、全面强化党的纪律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纪律约束,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严格教育管理,坚决纠正纪律松驰、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常怀敬畏和戒惧之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敢于同违纪的行为作斗争。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违的纪律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11、发现和解决党员干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有关要求,大力实施“作风建设强化年”活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重点盯牢“庸懒散慢”机关作风问题,盯牢重要时间节点风气问题,盯牢“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经常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典型案例。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发挥特邀纪检监察员、效能和行风监督员等监督作用。坚持抓党风政风带民风社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12、健全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督促有关部门规范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公用房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制度。督促健全财务预算、核算和审计制度,推进预算编制和支出管理,强化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检查,推动“三公”经费阳光公开。建立完善作风建设工作机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办法,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抓手,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13、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各种干扰和妨碍新区建设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及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加强监督、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同时注重实事求是地区分改革发展中的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界限,鼓励改革者、支持创新者、宽容失误者,切实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加快新区时展提供保障。

14、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落实执纪执法部门涉腐信息互通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增强办案整体合力。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和办案安全风险防控,规范并严格执行纪律审查审批程序,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各项配套制度,强化办案全过程监督。加强办案队伍、陪护队伍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安全事故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完善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切实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效应。

15、加强举报和案件审理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反馈制度。加强问题线索的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建立重要问题分析排查制度,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加强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核保管和监督制约职责,开展党纪政纪案件质量检查。

五、以强化监督、管理和教育为基点,科学提升预防腐败成效

16、谋划和落实新一轮惩防体系建设任务。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制定完成县五年工作意见,建立健全体系构建的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和考评机制,着力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创新工作项目化管理,强化全程跟踪调度和绩效评估。

17、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党内监督,严格落实任前廉政谈话、廉政约谈、诫勉谈话和述职述廉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实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梳理和规范岗位权力,编制完善权力运行流程,进一步排查、评估、防范岗位廉政风险,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进一步深化县管领导干部任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逐步扩大公示范围,逐一核查财产申报情况,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18、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为重点,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涉及民生事项的权力运行公开为重点,把“阳光工程”向党的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拓展,向基层延伸。深化“阳光工程网”建设,实现省、市、县和乡镇四级联网。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目录库和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权力规范运行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强化督查,加强公开事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

19、深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洁从政各项法规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和作风教育,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以党政部门“一把手”为重点,组织开展谈心谈话、述廉评议等教育活动;以“六廉”为主线,强化对新任县管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深化正反典型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完善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推进职务犯罪案例庭审教育制度化。充分发掘传统文化中的廉政元素,积极开展微电影等优秀廉政作品创作。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报道,运用和规范群众舆论监督,及时做好网络舆情引导。

六、以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导向,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

20、深化便民服务和“三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后台监管、定期通报和投诉等途径,增强“三务”信息平台建设实效。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督促抓好第二批县级审批事权下放工作,推进基层站所与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业务对应、服务对接、资源整合。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扩容提质为重点,基本完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示范化创建,高标准、高规划推进衢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21、深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新一届村(居)监委主任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村(居)监委成员的履职能力。深化村级财务一年一审制度,全面推行“流水账”式公开。加强对村级集体出借资金的动态监管,严格控制村级投资性资金出借行为,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七、以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