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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3-01-12 03:07: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院工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1篇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强化对刑事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强化刑事立案、批捕、侦查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并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了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等现象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经调查了解,2008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13件,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的案件3件;依法审查提请逮捕案件426件656人,移送案件1241件1773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50人、不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6人、撤回移送12人;对应该批捕、而未提请批捕和的,依法追捕23人、追诉13人。

(二)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监督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渎职侵权犯罪情况,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完善群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严肃查处、等案件,通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2008年以来,共计查办渎职侵权案件7件10人,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对审判活动、行政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纠正判决、裁定不当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2008年以来,共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1138件1580人,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提起刑事抗诉2件9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6人,全部被法院再审改判;审查群众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11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28件,其中改判11件,调解结案4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113件申诉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使上访人息诉服判,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充分保障人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和市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2008年以来,共进行各项检察监督123次,发现不当情形提出口头建议23次、书面建议8份,依法纠正脱管漏管罪犯6人,其中重新收监2人;加大对在押人犯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监督立案2件,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督职能作用,保持了看守所连续25年无超期羁押记录;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侦监、监所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试点工作,提高了对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五)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先后同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意见》,与市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及其检察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民行检察法律援助机制的实施意见》,与盐务部门会签了《关于盐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与全市12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加强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工作中严把受案关、阅卷审查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关、证据复核完善关,在各业务部门建立了符合工作特点的办案流程和制度,灵活运用“三个结合”(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进行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效能。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市人民检察院将法律监督纳入综合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中,定期开展法律监督案件总结分析活动,对法律监督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办案实践,促进了干警法律监督意识的逐步强化和提高。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业务研讨、办案交流和多种形式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了检察人员善于监督、准确监督的能力,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对照新形势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检察人员执法观念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年轻干警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单位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不够重视,回复不及时。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检察院肩负着打击惩处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维护党的领导,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认识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国家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要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重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尤其是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好法律监督在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要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既要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又要加快办案进度,增强办案效果。

第2篇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近年来,闸北检察院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让检察权在人大监督的“阳光下”运行,始终坚持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有力保障,“强筋健骨”,促进了检察队伍素质的提升和检察业务的发展。

据了解,该院已连续十一届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连续五届荣获上海市先进检察院,并荣立高检院集体一等功,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制度“自觉”:完善机制“有两手”

闸北检察院认识到:接受监督靠“自觉”,但没有制度保障,就会出现不确定性。由此,一手抓组织,一手抓机制,促进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组织建设上,根据市检察院有关要求,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联系市人大代表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和组织作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任命联络室主任,指定专职联络员,明确联络室的工作范围、责任目标,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机制上,专门制定《对口联系、走访人大代表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规定》等,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明确了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汇报阶段性工作和经常性联系沟通等要求,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行动“自觉”:“上门”汇报,“来去”联系代表

据悉,近年来,闸北检察院通过编撰工作简报、动态信息和情况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相关重要工作,多篇汇报材料得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肯定。2008年以来,还先后就反贪工作、反渎工作、检察建议等专门向人大汇报。

检察院注重“请代表进来”。聘请区人大代表担任特约检察员和廉政监督员,参与检察长接待,加强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积极拓展监督渠道,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质量评查、“三优一能”评选、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专题座谈、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检察工作更具体、更广泛地置于人大代表监督之下。

联系代表还要“走出去”。院领导根据责任分工,每年定期定向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并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此外,积极编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刊》,定期赠阅《检察日报》等刊物。

利用网络“搭桥”。在检察外网设立“检察长信箱”,并开辟“人大代表专栏”,与人大代表建立经常性联系。

“自觉”有成效:意见化为决议,赞成率100%

记者了解到,区检察院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或督办的事项,坚决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比如,建立健全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备案工作机制,定期梳理分析研究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努力将人大代表关于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化成下一阶段改进工作的重点和提升工作的重要方面,形成党组决议。

第3篇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信息;保密

在信息化时代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有效的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检察院的主要研究课题,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层,每天都会接收或移交大量的案件资料,而做好案件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基层检察院的基本任务。因此我们要不断提高信息保密方面的管理水平,增强基层检察院的整体技术水平,做好基层检察院的信息保密工作,这对基层检察院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基层检察院的现状分析

1.1保密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

保密工作关系到检察院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机关领导与保密部门的工作,也是整个基层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更是每个检察官应尽的义务,但是从现阶段的保密工作情况中可以看出,各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充分的意识到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只是检察院的普通工作人员缺乏对信息的保密意识[1],个别的部门领导对信息保密的责任心也不强,几乎已经忽略了对保密信息的教育,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信息的失密和泄密,给国家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相关的保密部门也会由于疏忽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1.2保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在为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对相关部门却造成了难以估计的后果,由于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完善、网络管理不健全,相关的部门对各种移动存储设备的监管力度不够,而大多数的机关部门还在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基层检察院的保密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很容易被那些盗取软件趁虚而入,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1.3保密技术力量缺乏,监管不力

技术力量缺乏、监管不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尤其是在苏州会议之后,虽然各基层检察院都引进了技术人员,但大多数的技术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工作经验,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2];然后是国家每年拨给各基层检察院的经费有限,大部分的资金都用来建设信息化的网络平台,用于保密技术方面的资金就少之又少,且保密技术的提高并不是立竿见影的,因此各基层检察院也就减少了对技术力量方面的投入,这些多方面的原因使保密技术的整体水平一直得不到提高,具有很大一部分的安全隐患,阻碍了基层检察院信息保密工作的前进步伐。

2.应对措施

2.1以人为本,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要想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各基层检察院设立保密机构,由机关领导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派专人来完成信息的保密工作,由各部门领导直接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其次,将信息保密工作加入到检察院的重要会议中、工作报告以及各部门每年的绩效考核中,将信息保密工作落实到个人,对泄露重要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实行严惩;再次,定期宣传对基层检察院信息的保密教育,通过图片展览、专题讲座、保密专栏等各种形式让各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能够充分的意识到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3];然后,完善信息保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标准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相应的保密制度执行;最后,加大管理力度,相关的部门要加大对各种移动存储设备的监管力度,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部门限定时间进行整顿改革,对于屡次不改的部门采用通报批评或扣奖金的方式,直到该部门符合保密要求为止。

2.2以物为盾,加强信息的保密设施

在完善保密制度的基础上,也要有计划的加强信息的保密设施,以物为盾是指在物质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根据现阶段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由于信息保密设施方面的建设经费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各基层检察院要有目的的建设保密设施[4],主要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首先进行基础保护部分的建设,将最基本的基础设施配置齐全;然后是中级保护阶段是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和补充,最后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建设完整的保密防护系统,而各阶段保密设施的建设并不是固定的,各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出保密防护设施的作用。

2.3以技为矛,完善保密技术细节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基层检察院也要不断引进先进的防盗技术,完善保密技术的各个环节,将技术的薄弱部分进行强化,严防重要信息的泄露,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做好一切防范工作。公安部在近几年不断推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基层检察院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可估计的后果,这符合国家安全保护的规定[5],因此,基层检察院的保密技术可以按照国家安全保护的标准来执行,正确处理建设成本与保护等级之间的关系,平衡成本与获得的成效,保证信息保密建设的效果,有计划的完善技术中的不足,采用稳定的信息技术充分的发挥其保护作用,能够真正的保护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安全。

3.结束语

在国家迅速发展的当下,各基层检察院的保密工作在完善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要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的寻求信息保密工作的突破方向,及时完善对于信息保密方面的管理措施,不断的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整体技术标准,使基层检察院的信息保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参考文献

[1]于海涛,于静.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的保密工作[J].商情(财经研究).2012(05):26

[2]陆志远.新形势下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人员的管理[J].魅力中国.2011(27):16-17

[3]李茂福.试论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0(31):14

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司法公正

一、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机制”一词的概念诠释

“机制”一词起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一词的含义包括:其一是指用机器制造的产品;其二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其三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其四是泛指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或者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1]

对“机制”这一概念须着重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机制是以各个组成部分或者构成要素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各个组成部分或者构成要素的存在,才涉及到对其予以整合或者协调的问题;二是能够对各个组成部分或者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的介质,必定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机制就是以一定的运行方式将事物的各个部分或者构成要素联系起来,并使其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

(二)“监督机制”的一般含义

监督机制乃是监督与机制的组合体,其概念可以表述为由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效力、后果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及在各要素之间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关系的总称。

要正确解读“监督机制”,首先需要明确 “监督”一词的含义。从字面含义看,“监督”一词系指监察与督促之意。但这一解释似乎并未阐明“监督”的真实旨意。事实上,监督乃系一种政治权力运行控制机制。在此语境下,“监督”一词的含义可以界定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活动。

(三)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就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同一检察机关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监察、督促与惩戒的权力运行控制机制。

就纵向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内容而言,它主要包括:一是“检察一体化”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二是具有上下级关系之间的定期报告工作机制,此类监督主要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方式进行;三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四是院领导与各部门及检察人员的监督工作机制,即加强院领导、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人的分级监督工作机制。[2]

二、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有效制衡权力,维护宪法尊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之一的检察权同样存在着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才能保证检察权的规范有序运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也要求加强监督机关内部的纵向监督。检察机关是依法治国、保障宪法正确实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依法治国,必须做到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权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才能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实现检察权的就有功能。

(二)现实意义: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需要有效的监督为保障。检察机关重建30多年来,检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发生的一些执法不严、办事不公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4]在暴露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的同时,也反映了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譬如:超期羁押,超管辖办案,越权办案以及错捕、错诉现象,使得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不难看出,设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加强内部监察、督促和惩戒等措施,借以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能够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三、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检察一体化业务工作机制方面

当前,检察一体化业务工作机制与检察官责任制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对本级院、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拥有领导权,检察官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这是现行组织法确定的检察工作机制。在这种工作机制中,检察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极大地消弱了检察官的个人责任,造成办案效率的低下和办案责任不明确。其所体现出来的目的性特征、协调组织的特征,无不彰显检察机关主要业务管理流程的行政属性,[5]在缩减其司法特征的同时,也削弱了其内部纵向监督机制的效果。

(二)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的范围与手段方面

当下,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的范围零散,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刚性不足。从检察机关现有的纵向监督的规定来看,监督范围太广,没有突出重点;监督手段也仅限于指令下级检察机关予以改进或者撤销,缺少为这种指令提供权威支持的责任追究机制。从程序性监督方式来看,下级检察机关的请示、报备与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核、复查基本上是在走过场,存在敷衍了事的嫌疑,侵蚀了上级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

(三)下级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方面

目前,一些下级检察机关认为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内部监督,走形式、走过场,忽视实质内容,基本上起不到纠错的效果,反而增加工作量。另外,一些下级检察机关认为上级检察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限、指导能力不强,主动接受其监督,有使自己陷于执行错误决定之虞。还有一些下级检察机关确实发生了滥用检察权和不公正执法的情况,担心追究责任而以各种方式逃避监督。

四、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机制的改革完善

(一)合理配置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

为此,在立法上特别是有关检察机关组织法及诉讼法的修订上,应当就上级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配置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避免产生歧义。如在检察机关组织法中可以具体规定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有指导、指挥、管理、监督的四项权力,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指挥、管理,并主动接受监督。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指导、指挥和监督权。”

(二)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院的指令,下级院必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级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院的决定。上级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院的决定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做出,下级院如有不同意见有提出异议权,以明确权责。

(三)理顺不同权力层阶主体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

在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存在着案件的承办人-主诉(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的案件流转管理监督模式。要发挥出这一监督模式的最大功效,就必须理顺各权力层阶之间的关系,包括:位于不同权力层阶的各参与主体在业务工作中的职能、权限与责任,业务管理流程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各参与主体发生意见分歧时的处理程序,检察业务的承继和转移的管理,等等。

(四)建立健全检委会的业务工作监督机制

检委会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程序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随着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的不断成熟,检委会作为检察系统内部业务权威的作用得到彰显。[6]因此,可以考虑在检委会里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考核的机构,从案件数量、办案效率、程序遵守、案件效果等多个角度制定严格的案件考评标准,由该业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对案件质量定期考核,同时对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以不断提升业务部门规范化执法水平。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3页。

[2]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载《法学》2001年第3期。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4]根据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9年对有执法过错的98名检察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47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5人。2010年以涉检案件为重点,全面评查各类案件42229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163件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执法过错的91名检察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267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38人。2011年176名检察人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0名。

[5]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法学》1999年第10期。

[6]刘昌强:《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改革构想》,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2期。

本文系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第5篇

人物简介:朱明发,男,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1968年12月出生,20__年12月内江师范学院自考法律本科毕业,1992年5月入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邻水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一级检察官,邻水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

“有‘爱’的小孩不会再变坏,我们绝不能放弃一个拯救失足少年的机会!”这是邻水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科长朱明发的座佑铭。

作为邻水县检察院第一任未检科科长,朱明发把全部心血倾注到工作上,用浓浓的爱心与柔情,挽救了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书写了一名检察官对检察事业的赤胆忠心。

成立未检科 他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20__年2月,邻水县检察院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这是四川省第二个、广安市第一个成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朱明发成了邻水县检察院第一任未检科科长。

未检科成立之初,一切都是空白,没有现成的经验,没有熟悉的办案机制,一切都要从头开始。在检察官们都感到茫茫然的时候,院党组对朱明发提出了要求:未检科一定要高起点、规范化、专业化。

面对诸多困难和问题,朱明发没有丝毫推诿退却,他想得最多的便是如何把未检工作真正做好,帮助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

朱明发多次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海市长宁区、浦东新区等地检察院考察学习,借鉴其先进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模式、运作体系。一边考察,一边查阅法律法规,一边探索。20__年8月,朱明发立足邻水检察实际起草的第一份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文件——《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规程(试行)》正式出台。这份文件花去了朱明发整整6个月时间。那半年时间,朱明发没有周末,没有节假日,不分白昼,头发大把大把地往下掉。付出总会有回报,朱明发起草的《规程》为统领和指导邻水县检察院未检工作的有序开展指明了方向,并被四川省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自第一份纲领性文件出台后,朱明发在办案中,不断完善和细化具体工作制度。他先后起草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操作规程(试行)》等12个工作规范,其中9个规范2013年被广安市检察院向全市检察机关推广,作为其他基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蓝本。这些工作规范的出台和应用,把邻水县检察院未检工作推向了全省。20__年7月,四川省委政法委组织中省市10余家媒体记者一行20人走进邻水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报道。20__年5月,在全省检察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对邻水县检察院附条件不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称之为“邻水模式”。20__年8月,邻水县检察院应邀参加了在成都举行的四川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现场会,并作了经验介绍,受到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2013年,邻水县第十七届人大会议县政府工作报告把附条件不工作纳入成绩回顾,同年朱明发把附条件不的帮教工作切入社区帮教,实现了未成年人帮教社会化。

爱心洒“花蕾” 他像父亲呵护孩子

朱明发办案有个特点:带着爱心去办案。同事们常常开玩笑地说,他对自己的孩子都没这么用过心。

20__年,朱明发办理了未成年人江某故意杀人案。江某与母亲、继父在四川省大竹县生活,长期心理封闭,因不善沟通,竟把外公杀害。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看着刚满十四周岁的孩子,朱明发心痛不已。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朱明发认为,江某认罪态度很好,加上母亲改嫁,父亲多年没有音信,对他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他建议法院在量刑上减轻处罚。江某最终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与朱明发的努力争取密不可分。20__年9月,这起充分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青春防线》栏目组作为专题进行采访报道。

朱明发认为,每个涉罪的未成年人都是迷途的孩子,对他们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20__年,在办理未成年人郭某参与聚众斗殴案时,通过大量细致的社会调查,他发现郭某是学生、初犯、成绩好,很有可能考上大学。因郭某是积极参加者,他便提出作相对不,获得检委会支持。朱明发亲自跟踪帮教,从讲述法律知识,到生活学习,朱明发无微不至,对郭某倾注了大量心血。被他的良苦用心感动,郭某下定决心回报朱叔叔、回报社会,最终考上了大学。郭某的父亲对朱明发感激不已:“感谢检察官,你把他由废铁炼成了好钢。”

如今正在高三课堂上学的包某,对朱明发也怀着深深的感激。那是20__年11月,包某附条件不考察期满之后,希望回到学校继续上学。然而,学校

校长、老师认为包某是“坏学生”,以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为由,想要开除他。朱明发得知此事,亲自到学校去找到校长、老师,给他们讲包某的转变,希望他们给包某一个重新上学的机会。为包某争取上学机会,朱明发跑了无数次。他总是说,“孩子改过自新就应该被原谅,他有接受教育的权力。”最终,学校校长和老师被朱明发感动了,让包某重新回到了校园。学校还专门确立了一个老师,对包某进行一对一帮教。朱明发还不满足,他要求学校不公开包某的涉罪情况,让他和正常学生一样学习、生活。包某对朱明发感激涕零,发奋学习。他的成绩也得到了明显提升。

“只要我们多付出一些努力,就有可能多挽救一个迷途的孩子。我们多给他们‘爱’,有‘爱’的小孩不会再变坏,我们绝不能放弃一个拯救失足少年的机会!”朱明发的话,激励着一个又一个检察官。在他的带动下,未检科的检察官们把更多爱心倾注到失足少年身上,挽救了一个又一个迷途的羔羊。

耕耘结硕果 他一路不曾停歇

人们敬佩朱明发,说他像头“老黄牛”,勤勤恳恳忘我工作;同事们感激他,因为他总是不忘培养年轻人。

朱明发为涉罪未成年人倾注的心血常人难以想象。因为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加班加点、外出走访调查是家常便饭。同事称他“老朱”,其实他并不老,只因他刚过不惑就掉头发,成了秃顶。医生建议他要注意休息,可他总是一笑了之。他常说院党组把未检工作交给他,不能辜负组织的信任,要对得起这身检察制服,掉几根头发值得。

自担任未检科科长以来,朱明发勤勤恳恳,获得了各级的肯定和赞誉。他带头创建的“未成年人教育化模式”先后在四川省自贡片区会、成都片区会上作交流发言。2013年,邻水县检察院未检工作被四川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并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20__-20__年度全市政法战线先进集体。朱明发个人先后荣获20__年至20__年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20__年至20__年度全市政法战线优秀干警、20__年度邻水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等10余次表彰奖励,今年2月,他被广安市检察院荣记三等功一次。

第6篇

摘 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酌定不制度,赋予了检察院事实上的审判权,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此同时,其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不足、实践中适用比例过小等问题也十分突出,引人深思。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现行酌定不制度的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以期关注。

关键词 酌定不 审判权 司法审查 缺陷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轻罪不,是指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权衡后,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的情形。

在我国制度以法定主义为主便宜主义为辅的大背景下,酌定不作为便宜的产物,是法律的公正性及诉讼的经济性相互博弈的结果,它不仅关涉到被不人、受害人的切身利益,还关涉到法院审判权和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其立法及适用上的任何偏颇都足以动摇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下面本文就我国酌定不的缺陷谈一点管窥之见,就教于同仁。

一、现行酌定不制度的理论缺陷

陈瑞华教授在《程序性制裁理论》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在无法妥当解决问题和解释问题的情况下提出真正的问题。在尚未找到真正的问题的前提下着手解决问题,是毫无价值的无的放矢。因此分析酌定不存在的问题是完善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关键。从法理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检察院被赋予了实质上的审判权,造成审判权的分割

在19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宣布废除原79《刑事诉讼法》中的免予制度,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免予制度的“合理”内容并入了不,成为不的一种情况,这其实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检察院的事实审判权并未得到剥离: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检察院在酌定不中实质上变相地行使了人民法院依宪法应独立享有的审判权,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者的权能发生交叉并失去相互制约的保障机制,以至难于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二)违背了未经人民法院一发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体含义是:在未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生效判决前,不得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或将其视为罪犯。

笔者认为,酌定不应看为是一种有罪认定。理由如下:一是虽然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有罪,但这并不完全排除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享有的酌定不的定罪权。虽然检察机关的这种不决定确非终局性的裁定,但是就此终结、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并发生实际法律效力的酌定不,则具有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实体效力。二是虽然检察机关酌定不的定罪权也有可能发生更改,但这种终局性的法律后果与法院判决发生既判力后那种再通过申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后果应该说是极其类似、殊途同归的。

二、现行酌定不制度的现实困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1998~2002年全国检察院审查的案件中,酌定不的只占全部案件的3%左右,提起公诉的约占93%,4%为其他情节的不。而与此同时,在1998~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81.9万人,占25%。也就是说有75%的轻罪案件走完了整个审判程序。由以上数据可知,酌定不在我国适用比例过低,这直接导致了刑罚中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比例偏高,从而没有实现其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酌定不程序严格,或者说繁琐复杂。检察机关历来沿袭着“层层汇报”的办案方式。一个酌定不,不仅仅要经过层层审批,而且在结案后的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承办人要应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数次检查。同时,在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还对这类不适用控制了比率,甚至纳入了检察官的考评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们更乐意将本可以酌定不的案件提起公诉。

其二,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把握缺乏明确规定。有人认为是指罪名轻,情节也轻;也有人认为是不论罪名轻重,“情节”应理解为“量刑情节”。从目前我国检察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是按照罪名轻、犯罪情节也轻的标准来掌握酌定不的。鉴于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重罪居多,这也就进一步限制了酌定不的范围。

三、结语

莎士比亚说过:“拥有巨人的力量是一件好事,可是把力量像巨人一样使用出来,却是暴戾专横的行为。”酌定不是一项重大的权利,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适用得当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适用不当甚至滥用则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我们在强调对酌定不权监管的同时,还要不断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从制度上去完善它,从而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李洪江.论不制度.中国法学.1997(1).

[2] 彭东,张寒玉.检察机关不工作实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第7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困境;完善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民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行政诉讼监督开展明显滞后于民事审判监督的现象,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本文拟就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及目前困境入手,以期理清民行检察推进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工作的思路。

一、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比其他审判工作更大。”①事实上,行政诉讼中原告往往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因此,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

(一) 通过纠正错误裁判有效维护司法公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民行部门通过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方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实现裁判正义。

(二)通过全面监督为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破除阻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确立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原则,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也包括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通过检察监督,排除行政审判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其他非法干扰。②一方面,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诉讼行为的监督,可以避免原告方因地位不平等,迫于压力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一些不情愿的处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可以减轻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能面临的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

(三)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有效维护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仅关系到该行为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影响着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可约束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避免行政机关不当处分行政权,避免对国家利益或是社会公益造成损失。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导致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可操作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两条,即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第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行使行政诉讼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及具体内容等,没有细化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根据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步骤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但是这也只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针对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司法解释,导致检察机关全面行使行政检察监督权难度增大;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根据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全过程的,但是第六十四条又仅仅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办案规则》也同样只是明确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事实上缩小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范畴。

(二)监督过程滞后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由于虽然两高会签文件第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赔偿调解可以提出抗诉,第十一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实质上并没有突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范围,仍属于事后监督方面。而对于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撤诉率高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属于空白。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的6.5万件,占48%。这就意味着有将近一半的行政案件可能没有机会进入监督视野。

(三)检察机关的政治地位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由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同样受制于行政机关,同时很多地方考核行政案件败诉率,对于行政机关成为被告的案件实行“一票否决”,这种压力又促使行政机关会想方设法的使案件朝着有利于它的方面发展,削弱了检察机关监督的实效。两高会签文件第十一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申诉案件中,对于发现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告知法院。但是,由于该规定并没有明确在行政机关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以及相关法院可以进一步采取的监督手段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四)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源较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审、执结1147.9万件,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约占所有审结案件的1.2%,其中撤诉案件的比例就高达48%。在民行检察部门内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严重滞后于民事审判监督的发展。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自2007年至2011年五年之间,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4件,其中3个案件做不立案处理,另有1个案件建议提请抗诉,但迄今法院尚无最终结果。由于缺乏实践办案经验的支撑,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探索就很容易停滞不前。同时,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而言,稀少的案件监督数量,加上缺乏成功的抗诉案件,虚化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三、对于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一点构想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立法。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规范、健康行使的前提是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为检察职权的行使扫清不必要的障碍。具体而言,就是要两高会签文件内容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关于这方面的探讨很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此笔者就不再赘述。

(二)加强对行政撤诉案件以及不受案案件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加强对行政撤诉案件以及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前置,确保对行政诉讼的全面监督。“在行政诉讼制度环境没有根本改观的情况下,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司法能力有限,法院常常把撤诉(动员撤诉)作为个案处理遇到困境时的对策。”③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哪个法院是不允许相对人撤诉的。这就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行政相对人迫于外界压力被迫撤诉;另一种可能即行政机关基于考核压力等多方面因素违法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都决定了行政撤诉案件应当成为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重点。此外,实践中法院还会采取既不受案,也不给与相对人任何书面答复的方式回避掉某些复杂、棘手的行政纠纷,变相剥夺相对人的诉权。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大此类案件的监督力度。

(三)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人员行政诉讼监督能力。法院审判活动无论是在案件数量还是纠纷类型上都远超过民行检察业务,相较于法院成熟的专业化分工,民行检察往往面临着人手较少但是监督范围全面广泛的困境。上述原因造成了民行检察干警监督能力不强的尴尬局面。要建立起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专业化工作机制,培养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专门人才,提升相关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与水平。

(四)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构建外部协作机制。相较于民事审判工作,行政诉讼牵涉的利益更广泛、更复杂,检察机关开展此类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阻力可能也更大。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化被动为主动,注意成功案例及相关工作经验的收集与梳理,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尽可能较少阻力。

(五)加强同法院的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要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和行政庭及立案庭的联系,通过定期、深入的交流,理顺工作机制,尽可能消除法院的抵触情绪。在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张弛有致,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又要考虑到法院的难处,帮助法院破除审判阻力。

注释:

①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

第8篇

20xx年全国两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做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指出,20xx年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这些大要案的告破,显示出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力度。而广大代表、委员纷纷表示,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

反腐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县检察院认真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的工作部署,深刻领会三项重点工作的精神实质,正确认识检察工作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把握三项重点工作与执法办案的关系。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在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紧扣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首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突出打击危害重点投资项目、危害重点企业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依法公诉一批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在严厉查办案件的同时,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控制办案节奏,尽最大可能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其次,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坚决查处发生在民生领域、容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县实施“软环境硬治理”行动中,严肃查办行政执法人员的“中梗阻、底板结”案件,先后查办了发生在规划系统的7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窝案,促进全县干部队伍执行力建设,确保了经济安全运行。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风险源点排查工作,在“勤廉睢宁”惩防体系建设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第三,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大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更好地服务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开展“土地出让市场秩序专项监督行动”,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遏制巨额土地出让金等国有资产流失。

二、紧扣执法办案的职能延伸,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认真做好不立案、不捕、不诉、不抗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公开透明、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增进当事人与执法者之间的理解沟通,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二是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提高农村干群法律意识。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工作,多名干警参与“社会妈妈”助养孤儿活动。在春节前后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怀教育力度。三是认真做好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工作。对情感纠纷引发杀人案、保证合同纠纷申诉案等类案多发的态势,进行分析研判,风险研判报告引起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

三、紧扣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内部制约。加强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重点监督,强势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办案质量监督管理;针对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健全制度规范,认真落实省院办案工作流程;健全检察人员执法档案。

加强外部监督。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和支持,重要事项、重大案件主动向县委汇报。更加自觉和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实行检察工作“联络月”、“开放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及调解中心等相关人员参与执法办案各环节,在坚持威严执法的同时,主动将执法全过程置于外部监督之下;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召开座谈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相互监督配合。深化检务公开,检察长通过县电视台进行公开承诺。

加强能力建设。继续推进人才强检战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培养各类业务能手,进一步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在坚持从严治检的同时,开展感恩教育,完善从优待检措施,真心实意关心干警的成长和进步,积极帮助干警解决后顾之忧。

第9篇

 社会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提升工作是关系到建设“平安灵川、法制灵川、美丽灵川”总体目标的重要环节,灵川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紧紧围绕群众路线和“两学一做”教育的总体要求,根据自治区检察院通报的社会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工作存在的问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集中整治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院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依法规范履行检察职能,以公平正义提升满意度。依法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犯罪,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涉农职务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地区的治理和防范、刑释人员帮教、青少年犯罪预防、禁毒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积极向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加大监督力度,保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提升案件质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不捕、不诉案件,一律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确保了案件公平公正处理。

二、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以清正廉洁提升满意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以案为镜警示教育,严肃检风检纪,严格办案纪律,落实“一案三卡”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监督,以良好的形象提高群众满意度。每年“两会”期间派检察官到分组讨论会场,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收采纳,并认真梳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将整改落实措施以书面信函的方式回复给每一位人大代表,诚恳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塑造了“阳光检察”的公信形象。

三、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以良好形象提升满意度。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教育活动,以开展 “科学发展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学一做”等专项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先后召开了10余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300余份,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和建议30余条,并进行分工整改,及时给予回访答复。坚持业务、队伍两手抓,在检察队伍的满意度上下功夫。实行一对一传帮带,指导新进人员尽快熟悉办案流程,掌握岗位技能。同时,还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工作,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和省市检察机关组织的各种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疑难案件评析,引导干警转变执法理念,使“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用规范的办案行为取信于民。

四、积极回应广大群众诉求,以真情为民提升满意度。延伸检察触角,开展“精准扶贫”、“预防职务犯罪巡回讲座”活动,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我院领导亲自深入帮联镇、村组开展帮扶活动,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先后协调帮扶资金10余万,协调解决实际困难10余件。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不合理的诉求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或告知正确诉求渠道,用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未出现涉检赴省进京访现象。

五、全面拓宽宣传媒体平台,以公开透明提升满意度。围绕检察中心工作,不断加大检察工作的宣传覆盖面,通过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电视、网络、报刊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在各类媒体共发表检察宣传稿件400余篇(条)。利用检察机关“综治宣传月”、“举报宣传周”、“宪法宣传日”等活动与广大群众零距离接触,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社区矫正监督等活动20余场次,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100余人次。

第10篇

关键词:侦诉一体化 犯罪 侦查

1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侦诉一体化机制的法律依据

侦诉一体化,一般指公诉部门通过参与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对自侦部门侦查方向、收集证据等方面进行提出建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实行侦诉协作配合,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6月24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作了相关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行侦、捕、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通知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这是“侦诉一体化机制”第一次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中明确提出。

2 从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现状看侦诉一体化的必要性

在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和侦查由自侦部门独立行使,的职能由公诉部门独立行使,职能上的分工不同从理论上讲有利于两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也可能导致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形成合力、不利于提高自侦案件质量等问题。当前,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主要存在着两个问题:

2.1 内部监督制约关系不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部门可以对侦查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最多、监督最多的是对外部监督,即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监督,但是对内部监督则流于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公诉对侦查的监督也应当包括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自侦案件的诉讼监督是公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即审查环节监督。当前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诉讼活动监督不力,主要体现在:公诉部门容易忽略对自侦部门诉讼活动的监督,即使有监督,也多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内部未建立内部监督的体系,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之间缺乏交流。此外,侦查对公诉也缺乏制约,一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后,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如不即时通报侦查部门,容易导致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案件办理缺乏必要制约。

2.2 侦诉之间的角色定位不明确,缺乏制度保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仅规定了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的权限,二者属职能平行的关系,分别履行各自职能。根据法理分析,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应当是职能不同但地位平等的两个部门,但在现行检察体制下,也正因为职能和分工的不同,产生了地位和行政级别的不同,形成了“大侦查、小公诉”的格局,在诉求一致的情况下,两部门可以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一旦产生涉及到本部门的根本利益冲突,便可能引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争执。因此,讨论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的一体化协作,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即两部门都是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地位上应当是平行的,不应存在强势部门与弱势部门之别。

综上,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有必要整合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的关系,建立侦诉一体化机制。

3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关系之改革完善

3.1 建立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加强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协作、制约的关系。自侦部门在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在侦查阶段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到侦查活动中来,公诉人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情况予以指导,以及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从有利于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角度提供帮助,公诉人在案件移送审查前就参与到侦查活动中来,还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从建立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来说,侦查权与公诉权在最终的诉讼目的上具有同一性,都是为了打击犯罪,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自侦与公诉部门必须在侦查过程中加强合作,确保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公诉引导侦查对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共同目标的完成具有重要指向作用。

3.2 建立自侦与公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自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邀请公诉部门参加局务会议,公诉部门在审查阶段也可以邀请自侦部门参加处务会议。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事实、证据难以取舍或法律适用拿捏不准、存在争议时,可以邀请公诉部门参加局务会议,听取公诉部门对案件侦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公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要在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上与自侦部门意见不一致,可以邀请自侦部门参加处务会议,充分听取自侦部门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及时修正意见。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双方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经验与不足,点评相互间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好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换位思考活动,加强相互间沟通,统一认识。

3.3 建立完善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配合机制,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关系,无论是互相配合,还是相互制约,其目的都是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以自侦与公诉部门应该协作起来,打击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法律监督权的正确实施。要对该类案件证据情况严格审查把关。公诉部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认真全面审查证据,主动、及时地与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自侦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为本条线负责,使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经得住历史考验的铁案,同时又要为公诉部门负责,为公诉部门指控犯罪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3.4 提高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互相监督的意识。建立、完善互相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正确实施。第一,实行一案一评查制度,在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针对彼此办理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互相考评,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查办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评查,自侦部门对公诉部门审查的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过程评查,通过该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积极营造既善于监督别人又敢于接受别人监督的良好氛围。第二,自侦部门建立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跟踪机制,该类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后,自侦部门派专人跟踪了解该案件在公诉环节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审查进行全程监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中国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经验材料汇编[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5]龙宗智.论检察官侦查的特点和要求[M].载《检察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

第11篇

根据监督法对经常性监督工作的要求,州人大常委会年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州委第六次党代会和州委六届二次全会、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十一五”规划,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安排听取和审议州“一府两院”10个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州本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对该项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二)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州本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对该项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法制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三)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四)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五)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工作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农环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六)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农环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七)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八)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九)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类案件的诉讼监督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法制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检察院联系。

(十)听取和审议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法制工委负责与州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二、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年主要进行3个方面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情况。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7月份对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我州土地资源的保护、土地蓄存和使用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农环工委联合负责组织落实。

(二)检查我州贯彻实施《集体合同条例》的情况。以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11月份对我州贯彻实施《集体合同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我州企业用工制度中,集体合同签约率与合同的履行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常委会民侨工委负责组织落实。

(三)检查我州贯彻实施《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情况。以推进我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主题,9月份对我州贯彻实施《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对经济建设中的资源开发、少数民族教育、民族文化发展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常委会民侨工委负责组织落实。

三、重点建设项目的视察

围绕实施“”规划,以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生态为主题,年将对兰坪大矿二期工程建设情况、金六二级公路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工作于5月份进行。视察情况拟向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有关工作由常委会选联工委和财经工委联合负责组织落实。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是,根据相关规定,侧重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备案时限;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12篇

内容提要: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二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作,促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进行数量关系验证,分析结果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起就发挥出制度的即时效应。从制度的长期绩效来看,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进了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

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199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行使抗诉权。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正式确立。近二十年过去了,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制度设计的目的?对这些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不仅可以客观评价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价值,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评估,可以发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绩效评估,指对组织员工、团队及整个组织的绩效结果作出尽可能客观公正的测量、考核和评价。[1]部分学者在研究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时也涉及制度运行效果的评价问题,但这些研究只是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改判率)方面来描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2]由于研究的重点并不是绩效评估问题,这些研究都没有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笔者提出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绩效的“倒U型曲线”假说并采用全国1993年至2009年共17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据和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数据进行了验证,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一、研究假设

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实际上是衡量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二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而后一方面正是法律监督的长期和根本目标。对一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既要考察制度的当期绩效,更要考察制度的长期绩效。具体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绩效来说,既要衡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当期绩效,也要衡量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变化趋势,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多年,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并未得到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质量下降,就很难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在评估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制度的“生命周期”。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与之相适应,制度的绩效也会呈现相应的变化趋势并遵循“边际效益递减”规律。[3]因此,我们在评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在不同阶段应对制度绩效有不同的预期,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具有阶段性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应呈逐步上升趋势,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制度绩效开始显现,此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保持一定规模。随着制度效力进一步发挥作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逐步趋于下降,民事行政抗诉制度长期效应开始凸现。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看,应呈现出“倒U型曲线”的规律。

2.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来看,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但是从长期看,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绩效的话,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会逐步提高。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应有相关关系,在确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衡量指标后,应当能够运用实证方法证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实证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情况。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1991年开始正式确立,迄今已经运行20年,由于制度确立后,全国检察机关开始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配备人员需要一定时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目前没有搜集到1991年和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数据。笔者采用的是从1993年到2009年共17年的数据。图1是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情况。[4]

从图1可以看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1993年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0年达到最高点。2000年案件数量比1993年上升了53.7倍。从2001年开始,案件数量相对保持稳定并呈缓慢下降趋势。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开始就发挥了制度的即时效应,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使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入了再审程序,经过再审后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纠正,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一般为80%左右。[5]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10年后,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不再增长。随着制度的长期效应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开始缓慢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部门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问题还有不同看法,有的调研报告认为除检察机关自身原因外,法院大力主张调解结案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6]这提醒我们有必要分析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因为如果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是因为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下降的话,上面的推论就很难成立。图2是1993年到2008年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7]

从图2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并未出现明显下降的情形,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案源基数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而在案源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上升变为缓慢下降,证明了我们前面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假设。

其次,要看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变化情况,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评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长期绩效的关键。要评价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质量,首先需要设定评价指标。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质量可以用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尽管对案件被再审改判是否能判定原判决和裁定错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是可以推定绝大多数的被改判案件原裁判存在错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计和司法统计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每年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被改判的数据,只能用本年度再审改判案件数除以当年案件审理数作为改判率。图3是1993年到2008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变化情况。[8]

从图3可以看出,1994年到2001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呈上升趋势,2001年以后再审改判率不断下降,说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不断提高。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是否和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有因果关系?回答这个问题,既需要对二者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又要对二者进行数量关系验证,如果二者在数量关系方面无法得到统计学的验证,理论分析也就失去了实证依据。下面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进行数量关系验证。

在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时,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作为因变量用y表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作为自变量用x表示,C为常数项,β为回归系数,μ为随机干扰项。Y=c+βx+μ

采用1993年至2008年时间序列数据,为了消除变量量纲之间的差异,对数据作了标准化处理,考虑到制度绩效显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数据作滞后5期处理。用SPSS软件作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尽管调整后的R2不高为0.51,但是F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回归方程通过显著性检验,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以建立线性模型。t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自变量x系数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通过检验。D-W检验结果也表明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可以建立如下模型:

Y=0.393-0.506x+μ

从模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变化对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的影响为负效应,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增加一个单位可以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下降0.506个单位。回归分析结果说明了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确实可以导致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改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是显著的。

三、结论

实证分析结果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起就开始发挥出制度的即时效应,这表现为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并通过再审得到了纠正。从制度的长期绩效来看,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进了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数据表明,到目前为止,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仍发挥着制度的正效应。因此,那些主张废除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的规律,现阶段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已不可能如同制度设立初期时那样逐年急剧上升。因此不必过分忧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下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缓慢下降正是民事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的结果。现阶段更应注重的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而不是数量,数据表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进一步发挥制度绩效,还是制度生命力的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只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要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还须综合运用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如对法官的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对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等。只有与其他监督手段相配合,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注释:

[1]参见李宝元著:《绩效管理:原理•方法•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2]参见黄旭东:《民事抗诉制度的实用主义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89页。

[3]参见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载《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第68页。

[4]数据来源:1993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引注同[2]。

[6]参见邵世星、安晓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发展思考——来自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的调查与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6期,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