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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材料

时间:2023-01-01 01:04: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债权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债权申报材料

第1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的一项专门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1福州市创新基金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福州市作为科技部指定的直接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服务机构,只有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两家。前者主要为除孵化器内企业外的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提供企业申报注册、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申报咨询等科技服务,并接受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项目监理、验收工作。而后者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孵化器与各科技创业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功能类同。两家服务机构自赋予创新基金服务职能以来,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至2007年共受理并推荐了200多项科技创新项目,其中61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立项支持。

福州市科技型创新基金申报工作开始于2003年,由于科技部该专项基金刚设立不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及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对该基金的申报要求及操作程序均不甚明了,对创新基金申报的规范运作存在畏难情绪,加之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本身也缺乏材料的审核经验,未能给予企业及时明确的指导,以至于2003~2005年3年间,福州市仅有28个项目获得科技部立项。经过各级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2006年福州市设立地方科技创新资金后,进一步拉近了与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距离,福州市每年争取到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在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方面,无论从申报项目的数量上看,还是从争取基金的规模上看,我们都远远地落后于其他沿海兄弟城市,这无疑将导致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滞后,对我市经济发展将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地区科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创新基金申报工作成效的差异。但除此之外,拥有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技术服务的人才队伍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以2006年、2007年福州市、宁波市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情况(见下表)进行说明:

从上表可以看出,宁波市2007年争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37项,比2006年增加14项,增长61%,2007年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额2045万元,比2006年增加995万元,增长95%。而同期福州市仅争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19项,比2006年增长36%,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额1035万元,比2006增长116%,虽然进步明显,但与宁波市相比,无论从项目立项数量还是从获得创新基金额度,宁波市都是福州市的近一倍,这与宁波市多年来重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分不开的。因此,加强福州市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建设,培养一批熟悉国家创新基金申报程序和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建立一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提供从申报材料组织到技术、管理、财务方面技术咨询的全程专业技术服务的新型科技服务机制,对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作用和定位

2.1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挥的作用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自1999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创立起,就严格按规范的申报程序运作,它相对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准备工作难度会大一些。福州市负责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监理、验收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于人员编制配备等客观原因,在上述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面面俱到;同时,企业普遍反映对项目申报程序、要求等相关事宜了解不够,项目材料难写,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质量要求高,提出了申报材料的深度不好把握、对文件精神理解有偏差、对网上申报及附件录入上传等申报环节不熟悉等问题。因此,利用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聚集的专业人员优势,来协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项目申报的各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导入、项目评估、专家咨询等知识服务。在以往长期的科技服务中与不少中小企业建立了联系,比较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在科技查新、项目咨询、可行性分析等业务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另外,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还初步组建了一支稳定、可靠的专家队伍,能够胜任各个技术领域的咨询、调研任务。所以,在帮助中小企业完成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方面,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已经具备一定条件和优势,不但能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优势,也会极大地提高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2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业务定位

2.2.1规范项目申报材料,把握编撰技巧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的唯一依据就是企业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络上传的申报材料,不进行实地调研,也不约见项目当事人,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项目可以进行适当的包装,但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以及科技创新方面的潜力充分挖掘出来。

申报材料的撰写有一定的规律和技巧。一个项目有时既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又可以申请无偿资助,这时企业就要判断申请哪一种资金支持方式。二者在资金数额上没有多大差别,但相对来说,贴息容易获得,因为贴息涉及到银行贷款,能达到有效吸引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目的,起到了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

创新基金申报材料要求反映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产品质量、资金流量、应收应付、债权债务、发展规划等,因此申报创新基金不仅要了解一个项目,而且要了解企业运行的全过程,要证明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而目前福州市有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孵化器里的企业,第一次操作,不知从何说起,申报材料普遍存在过于简单、技术创新点不突出、项目成熟性把握不好、项目投融资阐述不完善以及夸大企业的经营业绩等问题。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对当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掌握项目指南变化情况、重点支持领域及各领域申报的必备要求与限制条件等,指导企业准确定位,找准切入点,把握优势领域,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组织申报;其次,还要指导企业从研发力量、技术依托和产品性能等方面考虑问题,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项目进行申报;此外,申报材料还要体现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成熟性、市场可容性,以及企业经营业绩及债权债务等经济指标、技术创新及激励机制、营销策略、人力资源情况等,材料应充分展示企业资源优势与完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2.2.2善于捕捉项目推荐申报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善于利用自身与政府各级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联系密切的优势,从工业高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合作计划以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择优秀项目;从国家“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及专利成果中挖掘项目;还可以从企业委托查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中寻找好项目,另外还可以从各行业技术中心创新项目中挖掘项目推荐上报。工作中,应围绕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在不违反相关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灵活应用申报规范,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申报条件,争取尽量多的项目往国家推荐申报,遵循“以数量求质量,以质量促立项”的原则。

2.2.3履行服务机构职责,推进项目实施

科技创新基金要求具有创新基金工作职能的服务机构协助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认证工作,并接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项目监理、验收工作。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要组织专家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促进地方、企业、专家、科技管理部门职能的实现,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项目申报、实施、监理、验收工作逐步落到实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还要严格监督企业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创新基金支持是否按计划到位,省科技厅及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匹配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是否落实。

2.3提升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的对策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可以说,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正是基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而产生的。为切实提高福州市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服务能力,需要从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业务拓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多做努力。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借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这个平台,充分展示自己在产学研合作、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密切及熟悉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程序与运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特色服务,推动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拓展科技服务机构需求空间。可以采取:

(1)由政府科技部门牵头联合县(市)区政府及地方科技服务机构共同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网络计划。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展最直接的动力是地方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创新服务只有植根于地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性的网络,才能卓有成效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2)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创新基金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可采用编辑宣传材料或制作多媒体,召开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座谈会、技术讲座,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刊进行宣传等方法,使更多企业真正了解创新基金的作用意义、性质特点、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对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宣传,使他们在了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及评审要求的基础上,对自己手中的项目进行评估,考虑是否提出申报请求。

(3)在政府推行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如生产力中心协会、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沟通双方,由行业协会或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确定对整个行业有用的共性技术,然后再经由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研发;或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吸收专业行业协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参加,通过他们与企业界以及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密切关系,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开展。

(4)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网络资源,依托海峡信息网、福州科技信息网、福州农业服务信息网等已有设施,建立科技项目、专家数据库,建设全市科技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创新和服务意识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科技服务机构人员应注重自身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关注并了解国家创新基金工作动态及变化特点,熟练掌握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及相关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能力,对当年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重点支持领域及各领域申报限制条件应熟记于心。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的各种咨询提供及时的指导帮助。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展的永恒主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首先是一个市场主体,是市场竞争的一份子,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敢于面向市场。因此,如何认真研究市场,深入了解市场,把握市场脉搏,找准市场定位,是广大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普遍面临的课题。科技服务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还在发展过程中,各种资源需要我们去挖掘,服务领域需要我们去开拓,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需要我们通过开展特色服务、精品服务、有效服务去占领。没有特色就没有生命,没有特色就没有发展。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市场需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巩固主导业务,拓展新兴业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第2篇

按照《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须由企业申报。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4)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

第3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资产损失今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文就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内容和变化进行归纳和分析。

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与原规定相比,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增加了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及无形资产,且企业尚未实际处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办法对内外部证据予以了列举,与原规定基本相同。

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与原规定相比,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

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同时,新《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如果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可以扣除

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文/秦华 陈萍生)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办法》有7个亮点值得关注。

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对于《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法》还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把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办法》将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就是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要申报,没有申报的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 而且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对实际与法定的资产损失进行界定

《办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 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新增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报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有明确规定。《办法》后,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被全文废止。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此外,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这是一项新规定。今后,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报送资料要求有变化

《办法》对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的细节性要求作了多项修订,需要引起纳税人重视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除了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外,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都要采用计税基础报送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是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规定将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并放宽了额度标准,且不再对某些行业进行特殊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曾允许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独立交易原则下资产转让损失确认要求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于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损失能否扣除,之前并没有具体规定。此次,《办法》明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正在进行中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办法》的影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2010年的汇算清缴即按此规定执行)。从2011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将必须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应及时学习把握《办法》的内容,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避免因执行政策变化带来的纳税风险。

(文/韦力军 富勇)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等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老《办法》存在诸多区别

全国三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孙洋介绍,从新老《办法》的具体规定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扩大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新《办法》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

对此,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显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一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增加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二是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增加了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的规定;三是新增了企业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四是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同时,新《办法》放宽了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一是放宽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二是放宽了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三是放宽了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条件。

扩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放宽损失确认条件,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新《办法》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能追补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允许在申报年度扣除。

――增加了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原则上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除以上区别外,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李波认为,新老《办法》还存在以下区别: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正常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审批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即新《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

――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关于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时限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

新《办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纵观新《办法》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第一,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此项规定无疑是新《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变化。

多年来,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审批的办法。即使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老《办法》仍然规定,除了企业日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以外,其他的资产损失须在本年度终了之日起45日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实行审批制,主要是税务部门认为该领域是重大的税收风险领域,需要强化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这是税务机关过去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显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为主全面改为申报制,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同时纳税人、中介机构处理资产损失扣除事项的时间也更充裕了,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体现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政策更加明确,更便于操作。新《办法》对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的损失、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而形成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后方能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小应收款项的执行标准等税、企、中介机构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消除了各方对政策理解的分歧。

此外,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还分别列明了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案件、债务人停止营业、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出具的证据材料,可操作性更强。

第三,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加趋同,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新《办法》中“会计”一词出现的频率高达13次,而老《办法》中“会计”一词仅出现3次。总体而言,新《办法》强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同步性,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便企业更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办法》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对税、企、中介机构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均有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企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原来实行审批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理资产损失审批在汇算清缴期间较为集中,少数审批需要20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完成,而企业要等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的准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会计结算和汇算清缴,个别企业还需要为此办理延期申报手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将给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带来极大的便利。实行申报扣除制,企业当年的损失可以当年扣除,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的准确性。

其次,有利于税务部门改善服务。在审批制下,由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都集中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往往加班加点,忙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的审核,对指导企业开展汇算清缴、深入基层开展政策调研等重要事项往往是疲于应付。审批改为申报,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从繁琐的资料审核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展政策研究,更好地指导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开展好汇算清缴,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税法遵从度。

再其次,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多年来,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审批,导致企业相关人员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在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并没有认真收集、审核证据资料,而是依赖税务机关审批时发现后,再去补充证据资料;少数企业更是抱着侥幸心理,把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也报送审批,为今后埋下了风险隐患;一些财务人员拿到税前扣除审批文件后就万事大吉,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依此加强资产损失日常管理,导致资产损失呈逐年增长态势。

同样,一些涉税中介机构从业者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过程中,也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有的甚至还帮助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鉴定证明,而不是帮助企业降低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由于实行按资产损失金额分级审批制,各级税务部门也形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奇怪现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地核查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但没有审批权;省市区级、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有审批权,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基本上不可能到企业核查,只能是资料审核。这种机制导致税收执法风险过于向上级税务机关集中,也使主管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新《办法》的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申报,同时加强了汇算清缴之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显然有利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形成合理的税务风险承担机制,促进各方从制度上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申报扣除要求纳税人增强风险意识

李波认为,由于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相结合全面转为申报扣除制,无论对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意味着程序的简化,从而更有利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申报扣除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风险增大了。因此,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纳税人应更为谨慎,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孙洋认为,在申报扣除制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有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都转移给了企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很明显,申报扣除制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认证研读、把握新《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务专家郭伟认为,新《办法》将自行申报、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后,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据等手段,虚扣或多扣资产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审批的取消,企业被纳税评估和稽查调整的风险、被处罚的风险急剧加大,特别是上市公司以及尚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这种风险更大。建议企业在选择涉税中介机构的时候,一要选择专业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二要注重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素质、执业资质和抗风险能力的大小;三是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注意签署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此来帮助企业降低、化解、分散税收风险。”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说。

(文/黄成 何振华 邹国金)

第4篇

但从查处的乡镇违法违纪的经济案件来看,目前乡镇在财政财务管理上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

三大管理漏洞

就目前查处的经济案件和笔者的了解而言,目前乡镇财务管理上存在着三大比较明显的漏洞。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不到位。农业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工程招投标违规操作、专项资金违规使用、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等。一些项目单位虚编印刷精致的项目申报材料,再通过层层打通关系的办法,骗取上级专项农业补贴资金。某镇一高效设施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面积200亩,在项目申报材料里虚编了92户农户的土地流转合同,实际种植面积不足80亩,而在分期的验收、拨款中,经办人“摆平”了有关人员,使28万元专项补贴资金顺利地从省骗到镇,直到项目经办人手中。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违规资金被收缴国库。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时有发生。某镇财政所会计陆菜某,利用负责财政所有关账务的记账、收付、管理的职务之便,采取涂改、销毁部分原始记账凭证、修改记账账页等手法,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66632.21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财政所所长周某因工作失职,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某镇财政所会计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6万元归其妻子经营所用,某村几位村干部集体决定将国家已取消的农业税继续向尾欠的农户收取并私分,某村支部书记黄某从镇里领取有关款项后从不入账而是用于个人做生意等等。

乡村干部违反规定克扣或截留农民补贴。2007年8月。某村集体决定,将2000多农户“一折通”上的涉农补贴由村统一支取,扣除农户应上交款后将余额再发给农户,到案发,尚有143户的涉农补贴8826.10元未发放到位。当地信用社由于违规操作,主要领导被追究纪律责任;有关村干部违反了“严禁乡村干部收回‘一折通’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的有关规定,被追究主要领导纪律责任。某村支部书记将集体土地或死亡绝户的涉农补贴从“一折通”取出后长期占为己用,等等。

因此,如何管好用好监好乡镇财政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依笔者的工作实践之见,乡镇领导除自觉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确保乡村干部不出乱子外,还必须要做到善于科学理财。

严守“五道关口”

对乡镇领导的理财,笔者的观点是:为政不理财是失职,为政不会理财是不称职,为政乱理财是渎职。

乡镇领导要理好财,首先就必须从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人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来办事。具体地说,一是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二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镇长“―支笔”审批制度。要对招待费、招商费、办公费以及奖金补贴等各项费用和开支标准作出严格的规定,以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干部、职工行为。三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使财政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涉财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依靠当地纪检监察组织严肃处理。

科学理财,不仅仅是企业理财、个人理财的圭臬,更应该成为政府理财的参照系。乡镇党政领导要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出发,把人员和家庭的补支出、支农惠农的项目支出放在首要位置。此外,更要树立民主理财观念,切实做到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公开、透明,使财政分配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特别强调的是乡镇对财政补资金要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把有关《公开信》和“一折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更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

第三,要确立“还债也是政绩”、“新官要理旧账”的理财意识。现在乡镇财政负债数额较大,这些债务大部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作为现任领导不能回避。借债还钱是公理,前任所欠债务后任―定要切实负起还债的责任,要增强“接力意识”和换人不换债的工作思路,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要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在年度预算安排和债务本息的处理上多给一些优惠的政策。要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债务化解工作,尤其是债权回收、资产出售、坏账处理等一些重大利益调整,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绝不能将乡镇政府所欠债务向村组和农民摊派。同时,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的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5篇

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过程相对于民资设立有限公司要复杂的多,根据三部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均需要审批部门的批准,然而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对应的利益不一,在审批时就会出现标准不一。有些时候某些部门会基本不做审核直接批准,而有些时候某些后续部门不认可前一审批部门审查的结果,投资者往往要不断的添加或修改申报材料,设立的时间也就变得不确定,有时甚至长达数月。标准的不统一,审批时间的不确定,这些都会让投资者无所适从,也加强了对我国法律的担忧。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且第九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需提交报告的内容。

结合《公司登记条例》等规定,虽各地略有差异,但一般而言,注册一家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流程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环境评估报告表(书)、办理政府批文、办理《批准证书》与批复,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等。

由于涉及多个部门,每个部门的行政职权不同,出发点与审查侧重点不同,具体审批中会出现许多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般外商提交的申请会通过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这样的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与商务局设在一起,甚至是两个牌子一个班子,而投资总额较大的外资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地方政府渴求的,这样的企业对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好处是显而易见,对待这样的企业,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地方政府基本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根本不会考虑是否符合地方产业规划等因素,直接导致政府审批环节形同虚设。

而根据投资总额的大小,有些投资总额不大的外资企业项目,县级商务局就有权颁发《批准证书》。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外资企业有违规之处,只要通过一些文字工作即可完成设立。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合同利用外资任务,利用认定指标的标准为办理了批准证书这一方式,直接使用虚假的信息办理批准证书。

除了政府审批部门的问题,后续部门对前一部门的审批不认可,导致投资者对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疑惑的问题则更加严重。如2005年,美国一投资者拟成立一家提炼植物纤维为经营项目的公司,选择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名称,由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需填写主营项目便可,所以名称申请顺利通过。而在具体办理《批准证书》时,则需要填写全部经营范围。在商务局审批的情况下,投资者以其申请的全部经营范围获得了《批准证书》和批复,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认为部分辅营项目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后才可经营,完全不认同《批准证书》上的经营范围,投资者不得不修改经营范围并重新申请变更《批准证书》与批复。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商务局与外汇管理局之间。例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认可,商务局同意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出资占全部出资的70%,投资者也完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各项手续,并以知识产权作价作为首期出资,但由于没有现汇或实物出资,银行不出具询证函回函,外汇管理局则无询证函无法签发回函阻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实际上直接造成投资者首期出资必须到现汇或者实物的现状。

这些只是各个部门间职权矛盾的一部分,矛盾的基本表现均为后者从自身管理事项的角度出发,不认可前者作出的行为所致,最终导致的就是投资者对我国职能部门的不信任、对我国法律的困惑,和对在我国投资前景的忧虑。

二、对存在问题的思考与解决

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过程中各种程序的设立最初是为了在促进引进外资的同时保护国内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分期出资制度,是为了缓解投资者一时资金紧张的燃眉之急,而严格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要求,就是防止“空手套白狼”现象的发生。

对比商务局审批所需材料与工商局所需材料,两者基本相同,虽然两部门的审查角度不同,但内容上基本一致。而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政府和商务部门的审批也基本走个形式而已,针对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产业,进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也与设立指导目录的精神相违背。同时投资者向工商局提供材料的内容基本上法律法规都有较明确的规定,而商务局所需材料在内容上往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申报商务局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不同级别审批时对其内容的细致程度的要求就不一致。

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民资企业被允许采用分期出资。同时,国家允许公司在股东没有实际缴纳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先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践中,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实缴注册资本为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投资者的迟延出资现象。而新《公司法》第26条虽然也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在公司成立之前、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至少必须将公司注册资本的20%实际缴纳到位。相比之下,新《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而外商投资企业法框架下的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更偏向于投资者。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比较,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应当采纳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为一般法,已基本可以满足规范一般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要求,针对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要求的,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性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只需要设立前置审批便可,无须针对每个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都进行严格的审批。

不必要的制度设计重叠是立法技术粗糙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者最忌讳的败笔之处。而不必要的制度设计抵触则直接违反了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原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应当采纳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是背道而驰。鉴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是统一公司法,普通公司法,不仅是内资公司法或者分散公司法;又鉴于现行外资企业法的某些特别规定不合乎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也落后于中国现行公司立法,在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环节上,应实现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轨,统一规范涉及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法规,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第6篇

关键词 财政支农项目 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命题。在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中,由于人们知识的有限性,信息搜寻成本的高昂以及信息垄断者的障碍使得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评审专家之间、政府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在项目评审中,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信息优势方(称为人,如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能会以此谋求不当的利益,而信息劣势方(称为委托人,如政府)则可能因此受损,即产生委托人在项目评审中的“逆向选择”行为,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人的“败德行为”。本文拟分析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中的信息不对称,并探讨治理对策。

一、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中的信息不对称

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中的信息对称与否主要取决于政府在进行项目评审决策时,是否拥有作出最优决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如果拥有,则属信息对称,否则属信息不对称。

(一)政府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下情无法上传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即政府对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缺乏完全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个体利用管理者对其行为事前无法预测、事中无法观察和监督、事后无法验证而造成“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二是上情没有下达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在财政支农项目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督过程中,因种种原因造成的一部分人占有信息,而另一部分人得不到信息。也就是说,只有一部分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了解财政支农项目的相关信息,还有一部分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则根本没有财政支农项目支持的对象、申报的时间和程序等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使财政支农政策的公平性降低,造成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同时也会加剧“逆向选择”。

高昂的信息成本是造成政府与公众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原因,因为获取信息需要成本,如果寻找信息的成本过于高昂,或者有些人不愿意为获取信息支付成本,而能够降低信息成本或者愿意支付这种成本的一方就形成了对另一方的信息优势,从而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格局。另外,信息传递不畅也会导致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不对称(李磊、刘鹏,2005)。信息成本的存在是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原因,而沟通不畅则加剧了我国政府与公众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财政支农项目的评审一般是由县级政府部门、地(市)级政府部门向省级政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部门初审后择优上报到中央财政等部门。依靠信息来决策的上级政府与提供信息的下级各组织在掌握信息的数量上不对称,下级相对上级就形成了一种信息优势。如果下级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则会加剧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中央财政往往将财政支农资金这块“大蛋糕”切块到各省和直辖市,各省和直辖市的任务就是将属于自己的那一小块蛋糕拿回来,因此,各省和直辖市在申报时非常注重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上的规范性,而同时可能隐瞒项目的一些真实情况,中央财政可能无法从申报材料中了解项目的一些真实情况,特别是这些项目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依赖行政层级管理经济,而政府及其官员也是寻求自身利益的“自利人”,他们在决策时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由于众多的政府部门与多级层层相嵌,信息搜集、传递、处理、反馈过程中和决策形成、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失真、扭曲、拥挤、延误与机会主义行为、行为,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政府行政机构运行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人违背委托人意图、侵害委托人利益就难以避免,大量的贪污、挪用、挥霍、、短期行为、在职消费、权钱交易、寻租腐败等等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江龙,2002)。

(三)政府与评审专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体现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求项目决策的民主和科学,避免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省级和中央财政通常都要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来进行项目的评审。由专家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情况,对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和财务效益等情况作出评价分析,并进行市场调研和现场考察。从理论上讲,评审专家和这些项目的申报单位、各级政府之间是没有利益关系的,不是项目的利益相关者,是“独立”的;同时,专家具备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是“懂事”的,其作用和地位正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一样。然而,正如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只不过是作为“摆设”和“橡皮图章”,这些评审专家要真正地“独立”和“懂事”也非常的困难。因为,评审专家通常会受到一些引导或诱导。

同时,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人拥有更多的真实信息,而作为委托人要获得相应的信息就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在实践中,一些项目申报单位可能会通过各种关系、利用各种方式影响评审专家的行为,有些评审专家可能会“受人之托”对某些项目进行照顾,而政府作为委托人却无法洞察此事,从而影响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此外,政府与评审专家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委托人与人的利益不一致、对评审结果所承担责任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行为有可能导致人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上述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在项目评审之中,也可能发生在项目评审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信息的事前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行为,而信息的事后不对称则导致“道德风险”。

(一)逆向选择

1、造成劣货驱逐良货

这里的良货和劣货分别指好项目和差项目。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一般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数据,资产透明度低,也没有可供调查

的信誉历史记录。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人)的信用评级体系,政府(委托人)很难获得人的真实信息,而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尚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项目申报中,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知道较多关于自己的能力和项目质量的信息,而政府或评审专家却知之甚少。当政府无法确知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能力和项目质量,而按平均水平来确定资金投入的规模和回报率时,就会使高于平均水平的高能力的农业企业家和高质量的项目另谋他路,最终使得政府失去高质量的项目选择机遇。政府将资金用于支持的那些符合评审条件的所谓“高质量”的项目,实际上可能是低于平均水平的劣货,即比较差的项目。况且,有些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了获得政府支持可能会美化企业的财务。技术等各方面的状况,有些申报人甚至造假套取财政资金,政府不能达到支农的初衷。

2、造成不公平竞争

目前,农民在获取各种信息上处于不对称的地位,缺乏有效的政策信息传导机制。中央以文件形式下达的有关农业方面的政策,通过逐级传达到达农民手中,信息传递层次多,不仅存在时间差,而且容易造成信息失真。此外,农村教育落后,一些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进而导致获取信息的能力比较弱。在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过程中,由于只有一部分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了解项目申报的相关信息,而很多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并不了解相关信息,从而导致项目申报中的不公平竞争。同时,由于一部分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能与政府部门联系较多,在项目评审中也会受到某些照顾,进而加剧了不公平竞争。信息对称是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公平竞争是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的必要条件,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不公平交易、不公平竞争,从而也就不能使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

3、为腐败者提供“隐身衣”,对政府信用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财政支农的政策信息,政府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公众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难以作出表达其真实意愿的选择。信息不对称导致行政神秘化,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李磊、刘鹏,2005)。

此外,政府官员可能还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从而使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有学者提出:只要政治人即政府是信息优势者,即拥有一些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道的信息,而政治人的本性中又包含有自私自利的成分,那么,理性的政治人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一般来说,政治人具有双重角色:即公职人员和利益个体。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既代表着公共利益,同时也代表着私人利益,在自私自利这种人性的诱惑下,就很可能利用其相对的信息资源优势,实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导致政治委托人的风险成本增加或造成其权益损失,从而引发公众对政治信用的怀疑,导致信任危机(侯琦,2004)。

4、造成财政支农的越位和缺位

合理确定财政支农项目的领域、规模和方式是实现财政支农政府目标的前提,根据公共财政理论,财政支农应优先选择那些市场不愿意和不能做,而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却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的项目。如果政府不能了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真实需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支农项目领域的确定上“逆向选择”,则会造成财政支农的越位和缺位。一方面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农业发展得不到应有支持。

财政支农决策的合理性取决于政府所依据的决策信息,如果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决策所依据的信息是片面的甚至是被扭曲了的,则其决策就不可能是最优的甚至是错误的,这会导致经济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达不到最优。

(二)道德风险

1、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事后违约

在委托中,由于委托人、人目标不一致和他们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加上契约的不完备和事后无法验证(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等效果无法精确衡量),事后违约的道德风险问题便随之而生。

财政支农项目的事后违约是指项目申报人在项目获得财政资助后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更改项目资金用途,此外还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片面追逐经济效益,偏离财政支农的目标。财政支农项目的目的是通过所支持的项目实现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目的,因此,在项目评审中非常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很多项目在获得财政资金之后,就违背了申报材料中的承诺,仅仅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很少顾及甚至危及其他农民的利益。

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产生事后违约风险的必要条件,其充分条件是契约的不完备。契约的不完备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即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对项目申报人事后的所有行为进行约束,主要表现为财政支农项目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法规的不完善,无法通过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来规范项目主体的行为,导致项目主体严重的道德风险行为。

2、政府财政支农效率低下

财政支农项目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支农效率的高低,取决于项目从申报到验收的各个环节中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其中各级政府及其行为对财政支农效果的影响至关重要。行政执行过程是依据政策目标,充分调动组织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运作机制实施政策的过程。在项目从申报到验收的各个环节中,由于政府与公众之间、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天生的自利性,必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而行政效率的低下必然导致财政支农效率的低下和效果的扭曲。

因为政府与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或各涉农单位之间构成了一组多级委托关系,在长长的委托链中,委托人和人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上级行政组织拥有更多的决策信息,而下级组织拥有的决策信息太少,那么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必定不准确,政策的执行必然迟缓或变形(江龙,2002);下级组织对政策执行情况知之甚多,而反馈给上级组织的信息很少,结果上级组织就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下级组织实行监督和控制。如地方政府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多,而表现出隐瞒偏好、虚假申报等问题;在横向组织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每个涉农部门只了解本部门的信息,而对其他部门的信息了解太少,每个部门在制定支农政策时都只立足于本部门,必然造成部门之间的政策不尽协调,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从而降低财政支农效率。

3、行政监督和评估困难

加强对财政支农项目的行政监督是提高财政支农效果的重要手段。行政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支农决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改善行政管

理,维护廉洁,惩治腐败,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论哪个主体对财政支农的监督,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是最重要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者很难真正取得关键和“致命”的资料和信息,导致行政监督困难或失灵(孟飞平,2006)。

行政评估是指对财政支农执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的总和,包括执行过程评估和执行效果评估两个方面,其前提是需要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由于政府对相关信息的垄断,并往往以保密为由拒绝应该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对相关信息和相关资料公开设置障碍,导致评估主体无法获悉相关信息,势必影响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信息不对称的治理对策

根据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中信息不对称的成因及其危害,应采取以下治理对策。

(一)完善信用体系,规范信用秩序,消除信用约束

在项目评审中,政府需要了解申报主体的信用水平、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管理水平以及项目的可行性。政府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根源是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秩序混乱,政府难以了解到申报主体的真实情况。

1、建立健全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用评级制度

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用评级制度(谢平等,2001),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蒋海,2002)。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

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关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

3、加强法制建设,改善信用秩序

要形成良好的信用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目前,有些企业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违约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得其违约的收益远远高出成本,形成了企业或农户违约的激励。因此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违约成本,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信息交流机制

完善信息交流机制是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打破信息垄断,消除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评审专家之间、政府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关键。

1、改进信息传递方式

信息的传递方式如何,关系到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信息交流机制的运行效率,高效的信息传递必须依赖于不断创新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信息传播渠道。对于财政支农项目评审的相关信息除在指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上信息外,还应充分地考虑农民之间信息传播的特点,创新传播方式,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增强各方信息透明度、弱化信息不对称(吴梅兰、刘勤志,2006)。

2、完善事前信息披露和事后验收

信息的公开是保证信息趋近对称的基础,因为信息上的公开不仅可以监督信息优势方,尽量提供更多的信息,而且还可以使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得以提高。此外,完善事后验收,规范对项目的验收,是对信息对称性的检验,它实现的是信息对称上的事后监控(吴梅兰、刘勤志,2006)。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建设

信息即是一种权利,公开信息实际等于是一种权利的社会分享过程。这种权利分享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都需要制度和机制来保障。当前,除了立法之外,还应建立必要的行政程序,即在项目评审程序各环节、各制度中贯穿信息公开的原则和精神。程序保护有助于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而信任关系能从根本上消除抵触与冲突,增进支持与合作。因此,项目评审程序必须让公民逐渐了解和接受,并全面体现信任关系,否则只会流于形式(侯琦,2004)。

(三)实施公众参与减少政府效率损失

虽然财政支农项目的评审采用了专家参与评审的办法,但是专家并没有全程参与。所谓公众参与是在社会分层、公众需求多样化、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它强调公众对财政支农项目评审全过程的参与、决策和管理,是对决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参与。

在财政支农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督过程中,因种种原因造成的一部分人占有信息,而另一部分人得不到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使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降低,同时也会妨碍政策的成功执行,甚至政府官员可能还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从而使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使公共政策出现非公共化倾向(李磊、刘鹏,2005)。农户、农户团体、专业服务性组织(如咨询、设计、中介机构)参与到地方政府财政支农决策过程中,不仅可以减少处于不完全信息状态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博弈的风险损失,还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农业企业的合谋机率,提高财政支农的效率。

当然,在公众参与模式下,无论是政治领域多方的博弈还是经济领域的组织招投标都是需要成本的,决策不容易也不会很快做出,容易造成决策效率低下,但参与的这种民主优势以及解决政策问题所产生的创新理念使得额外花费的时间具有了正当性。因此,我们应采取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范围等措施,并在制度安排上作出创新,以减少公众参与本身带来的效率损失(岳书敬,2005)。

(四)完善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在项目评审中,政府主管理部门和项目申报主体都对评审专家寄予厚望,希望专家们能够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1、完善评审专家任职资格制度

要界定评审专家的任职资格,确保评审专家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社会资历等方面能胜任评审专家之职,同时要确保评审专家在经济上和人格上的真正独立。

2、界定评审专家的职能范围和权力

评审专家不是顾问,他们代表公众行使表决权,监督财政支农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是否规范,监督项目的决策是否有损公众的利益。为确保评审专家能真正发挥作用,应从制度上切实保证评审专家的合法权力,这些权力和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和否决权等等。

3、完善评审专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专家的想法不能完全被政府所观测,专家存在发生评审不公行为的可能,如果将来出现问题,则会将其归咎于不利的外界环境和条件来推脱自己的责任。为了避免专家的道德风险行为,将激励约束机制引入项目评审制度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评审专家也是现实的“经济人”,评审专家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声誉及报酬机制,可以对评审专家采用收入激励、声誉

激励等方式,促使评审专家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如果评审专家不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出现了工作失误或不作为,甚至败德行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项目的激励、约束机制,改进项目支持方式

根据西方委托一理论,在委托中,由于委托人、人目标不一致和他们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道德危害问题便随之而生。设计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是解决道德危害的有效方法,它促使委托人与人目标趋于一致,使自利行为变得接近设计者需要的行为,使人与设计者的利益更加和谐。因此,应完善项目的激励、约束机制,改进项目支持方式,使人在追求个人效用的同时,实现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这类契约机制一方面可以防止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和控制由于事后信息不对称给政府带来的风险。

1、实施“信贷配给”

目前,很多财政支农项目按统一的额度进行资助,而不管不同规模、不同盈利能力、不同信用等级的申报企业对资金的真实需求,以及不同申报企业的违约风险。为保证申报企业的项目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同时又有效防范申报企业的道德风险,应根据信贷配给的原理,根据各申报企业违约(实施道德风险行为)成本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资助金额。

2、分段投资

政府通过定期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注入资金,可以防止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采取隐蔽行为谋取个人利益,或者降低自己的努力程度。

政府一开始只注入项目发展所需资金的小部分,后续投资与中间目标的成功完成挂钩,或者说与政府对项目进展的观察结果挂钩。这使得每个受资企业知道它只拥有支持它发展到下一个阶段的资金,而政府拥有在一个项目发展偏离支农目标时放弃该项目的权利。事实上,分段投入资本让政府保留了对项目进行增资的期权,这种期权对农户、农业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行动是一种激励和约束。

3、财政投资参股采用复合式的金融工具――可转换优先股

与纯粹的债务融资及普通股融资这两种方式相比,可转换优先股既克服了纯粹债务融资不能分享企业成长潜力的缺点,又避免了普通股在企业破产清算时面临的不利地位,其本质上是直接债权和直接股权的综合,使财政投资参股拥有当企业运作较差时保护自己和当企业运作较好时为自己谋利的机会。

首先,可转换优先股从“激励优于监督”的原则出发,引进“期权”因素,设定灵活的转换比例,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业绩来确定转换比例。若公司经营良好,则转换价提高,减少对管理者普通股的稀释;若业绩差,转换价降低,优先股转成普通股数量多,管理者所拥有的普通股相对比例减少。灵活的转换条件意味着一种选择权,使政府可以相机改变风险和收益的分配,防止企业消极的“偷懒式敲竹杠”行为。

其次,可转换优先股设定了优先的受偿权。即如果由于技术、市场风险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破产,此时政府的受偿顺序优于其他股东。通过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安排,政府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家以退出为谈判筹码的“威胁式敲竹杠”行为。

再次,可转换优先股设定了优先的表决权。即政府在企业中的控制权远大于其拥有的股权,企业控制权的分配不适用“同股同权”、“一股一票”的原则。政府在企业董事会的构成、企业管理层的人选、企业的发展和关闭、现金流转等重大问题上,具有独立的决策权。这种优先的表决权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于企业的控制,有利于减少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

总之,可转换优先股可以满足契约双方不断调整企业控制权和索取权分配的要求。若企业的经营业绩良好,政府会逐步让渡一部分控制权和索取权;当企业业绩不如人意时,契约赋予政府更换企业管理层、并加强企业控制的权利。

(六)提高财政监督有效性

第7篇

支持其在资本特区拓展业务,对已经落户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来资本特区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我市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资本特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的法人提出申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并具有时效的商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者审核上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营造融资租赁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资本特区乃至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及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抵押登记服务。

(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就有关标的物权属的登记公示状况进行查询。

(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已办理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公示后,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五)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相关费用给予优惠。

三、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

(一)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

(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为资本特区内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科技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一)奖励和补贴。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自开业年度起,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二)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印花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售后回租未能实施,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契税补贴。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当补缴已补贴的契税。

(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第8篇

关键词: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政策性银行;准政策性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65-04

现代金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手段的运用和金融创新进程的加快,在支持服务经济成为“现代金融百货公司”并赚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已逐步演变成为具有高度经营风险的企业。于是,拓展业务与防控风险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经营管理不可分割的两个主要方面。农业发展银行与诸多金融业一样,在建立现代银行的过程中,金融产品在迅速增加,业务效益迅猛发展,金融服务手段越来越现代,与之相伴的是经营风险,主要是贷款风险也随之增多,有的甚至呈加重的趋势,贷款风险事故和案件屡有发生,一些地方不良贷款前清后生。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信用缺失、市场变化所致,也有内部管理不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和决策偏差等。因此,必须遵循现代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内在规律,切实注意发展业务与风险控制的均衡性,创新金融产品与创新贷款风险管理并重。本文拟以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支行为参照体,阐述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控制问题。

一、应用现代企业控制原理――农业发展银行实现贷款风险控制目标的理想选择

(一)现代企业控制原理的概念及特点

现代企业控制原理是企业管理理论创新发展的产物,它强调企业控制功能的主导地位,系统各要素的联结构成具有控制特征的系统框架,它颠倒了原有企业管理理论中以管理为系统,将控制与组织、计划、协调为手段的体系。在此理论下,管理只是为实现控制要求而进行的调控活动,起辅助作用。此原理已为现代企业实践所证明,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它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

1.控制的主导地位。控制是系统构建和运行的主体目标,是系统存在的基本特征。企业系统的控制功能,是通过系统要素有机联结的程度、系统框架和系统“软件”的科学性体现出来的,系统结构有机程度越高,系统框架越合理,控制功能就越强。

2.管理的从属位置。管理是在控制基础下进行的,是在已经形成的系统框架下,对原有的系统控制进行调整的活动。没有控制作为基础,管理的目的、作用和活动的价值就无法得以体现。

3.控制与管理的不可分离性。控制是构建系统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原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客观存在的生克现象的具体反映。管理是通过发挥职能作用,调整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功能和影响,调整控制能力、控制力度以及控制范围是为系统达到运行目的服务的调控活动。控制功能增强,管理难度相对减小,管理调整工作也相对减轻,驾驭企业的难度也会减小。反之,如果控制功能弱、管理难度则大。[1]

(二)现代企业控制原理的作用

现代企业控制原理在现代企业管理,甚至在社会重大问题、军事管理和重大科技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学者对计划生育管理、疾病防治管理研究后得出显见的证明,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度增长,达到人口健康有序增长的目标,必须对婚育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为了控制瘟疫传染,达到预防和控制疫情的目标,必须实行疾病系统控制的有效措施。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控制和管理之间的关系――控制是目标,管理是围绕目标的实现开展的活动;控制是主体,管理是围绕主体进行调整的手段。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问题上采取了诸多办法和措施,但随着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新业务领域的拓展,贷款风险管理日显重要。对照现代企业控制原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并没有上升到系统控制的高度。因此,现代企业控制原理的特征和效用无法体现,是贷款风险问题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难以逾越的主要原因和矛盾之一。必须尽快全面引入现代企业控制原理,设计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的完整系统,主要有利于两个方面:

1.有利于将贷款风险控制目标过程化。通过实施贷款风险控制,将要实现的目标细化。将控制的责任和要求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每个环节,颠倒贷款防范管理与控制的关系。同时,由于贷款审查、审核、审批流程中的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即便因不可抗因素产生贷款风险也能有效保护员工人生安全,达到尽职免责的效果,从而有利于极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参与贷款风险控制的积极性。

2.有利于更新贷款风险管理理念。现代银行不仅是现代化手段的提高和运用,更多应该是现代管理理论的应用和创新。按照现代企业控制原理,农业发展银行仅通过管理手段是无法实现贷款风险管理目标的。因为从根本上讲如果企业系统结构上存在漏洞,通过管理的方法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控制不应是单纯的贷款管理,而应是控制为基础的体系构建,必须要积极开展贷款控制实践,按照贷款风险控制设计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全部构架。[2]

二、强化贷款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实现贷款风险控制目标的关键所在

做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控制工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当前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支行的实际来看,首先必须强化贷款审查流程控制,这是问题的关键。按照现代企业控制原理,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支行贷款风险控制要达到的目标一般可大致描述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发展要求,遵循贷款政策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贷款审查,提高贷款审查质量和效率,实现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其实质是达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要求。与此同时,贷款控制各环节在审查过程中要做到明确权限、严格程序、分清责任、规范操作、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力求达到尽职免责。为此,结合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的实际,要全面推行现代企业控制原理的思想,必须把握以下三大方面。

(一)必须明确贷款风险控制执行原则

按照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控制内在规定性要求,在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支行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贷款产生的背景真实,是真实的经济贸易往来所需,各种贷款信息、依据真实可靠。

2.完整性原则。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资料、依据和信息必须完整。

3.合规性原则。发生贷款业务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规章制度。

4.风险性原则。对贷款业务必须进行全面风险分析与评估,全方位揭示贷款风险隐患,落实有效风险保障措施。

5.效率性原则。办理贷款必须强调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功能。

6.流程性原则。贷款办理严格按规定流程操作,各部门、岗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次审查、不得缺级或越级。

(二)必须明确贷款风险控制流程

从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支行的实际来看,其流程大致分为原控制和再控制两个层面。

1.原控制层面主要在县级支行。部门:县级支行的信贷部支行行长室;岗位:信贷部客户经理副行长兼信贷部主管支行行长。

2.再控制层面主要在市分行。部门:客户部利率审查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含法律审查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岗位:客户部门审查岗位客户部高级主管利率审查岗位信贷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岗位法律审查岗位信贷与风险管理部高级主管贷款审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有权审批贷款人。

(三)必须明确各部门、岗位贷款风险控制的要素和职责

根据现阶段对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支行原控制层面和再控制层面各部门、岗位职责研究,在贷款风险控制中必须遵循前述“六项”原则的基础上,各自掌握的要素和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1.原控制层面必须对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风险性负主要责任。首先,信贷部客户经理控制。它是所有贷款的起点,必须把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作为控制的主体。对贷款企业申报贷款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原始依据,判断贷款的真实程度;必须按制度、法规对贷款进行全面论证,判断贷款的合规程度;必须索要、整理与贷款相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判断贷款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对贷款进行全面论证,做好贷前调查的各项工作,按要求撰写调查报告,阐明调查意见和结论,完成相关基础资料并转下个流程。

其次,副行长兼信贷主管控制。在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相关信息资料后,必须重点在真实性、合规性和风险性上进行全面复核,发现缺漏、疑点,及时进行核实。对贷款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等重要信息依据,应组织到有关专业评估或国家权威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对客户经理提出的调查意见和结论进行重复论证;对贷前调查有关事项进行核实或操作。要结合岗位应知信息,论证贷款风险度。审查无异后,按规定转交下个流程。

再次,县级支行行长控制。县级支行行长是县级支行贷款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贷款业务风险控制首要执行者。必须重点审核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风险性。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全面审视贷款业务是否真实可行、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等;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信用、信誉状况,生产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就该笔贷款申请的可行性进行审查,确定能否贷款,贷款额度是否合理,贷款方式是否可靠等;要坚持稳健经营的思维,切忌盲目追求贷款量的增长的观念,真正体现“贷款放到哪里风险就控制到哪里,风险控制到哪里贷款就放到哪里”的效果。

2.再控制层面必须对贷款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流程性负主要责任。首先,客户部门及其相关岗位控制。审查岗在收到贷款申报材料后,要重点做好格式规范性审查、材料完整性审查、信息充分性审查、内容一致性审查、信息资料合规性审查、与CM2006系统 核对审查、利率执行准确性审查、风险提示。客户部高级主管要结合掌握的市场信息、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对能否贷款、贷款额度等做出准确判断;对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贷款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判断;要结合岗位性质特征,从贷款结构优化调整、经济市场现实、贷款安全效益等对贷款投放做出综合判断。客户部对贷款全面审查后要联系计划部门利率审查确认,并将完整的手续资料、调查报告、申报材料转下个流程。

其次,信贷与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控制。审查岗在收到贷款申报的材料后,要重点做好格式规范性复查、材料完整性复查、信息充分性复查、内容一致性复查、信息资料合规性复查、与CM2006系统再核查、利率执行准确性复查、风险再揭示。法律审查岗位收到资料后,要结合CM2006系统对信贷项目的风险预警情况进行风险提示,重点审查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合法、足额、有效。信贷与风险管理部高级主管要对贷款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率性进行控制。必须对前述各流程环节的审查进行核实;必须坚持风险防范的政策制度规定审核把好贷款风险保障关口;必须全面审视贷款潜在的可能风险点,向流程前后环节做好反馈工作;必须对贷款工作效率、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贷款审查委员会及其副主任、主任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作为贷款审议的集体决策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理地组织和运作,要严格执行贷款风险控制“六项”原则。贷款审查委员的每个成员必须是相关专业的专家,必须对贷款决策进行独立思考、判断,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集体决策的真正效应,才能把好贷款风险控制关口。贷款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和主任收到申报及审查材料后,对前述流程各环节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查,总体把握调查、审查意见是否完整、是否合理。要重点结合所了解的市场信息、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对贷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判断;要审查贷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根据借款人前期贷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结合本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等,判断贷款风险程度,提出防范贷款风险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有权审批人控制。必须严格执行“六性”原则,对贷款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特别是揭示的贷款风险。要严格执行有权审批人有权否决贷款审查委员会通过的信贷项目或提出复议意见,无权变更贷款审查委员会否决或复议的贷款项目的规定。要统揽全局,对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做出符合逻辑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和终决。要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发挥其在贷款风险控制中的关键作用。[3]

三、强化贷款风险控制细节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实现贷款风险控制目标的有效保障

贷款风险细节管理是现代企业控制原理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控制应用中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控制原理中控制与管理刚柔相济的关系,只有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实行细节管理,才能确保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的效应,达到贷款风险控制的目标。为此,在贷款风险控制流程外必须高度关注相关的细节管理。就目前贷款风险控制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约束问题:建立健全信贷资产保全责任考核机制

一是围绕信贷资产保全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将应该检查的内容要求到边、到底、到时、到实;二是建立责任评议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与流程中各环节责任部门、责任人薪酬、奖金等收入考评挂钩,严格赏罚分明,充分调动员工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流程环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作为对上一流程环节日常考核的依据;三是对流程外实施的资产安全检查、条线检查和信贷主管考核等各项检查,也要重点围绕前述“六性”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考核依据。由于履职不到位导致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抵押担保问题:建立抵押担保贷款的实效合规考查机制

对抵押物的评估必须坚持实效合规原则,在实际落实抵押物值时,要坚持稳健经营思维,不能以高估换取贷款的增量,贷款额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之内。对所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必须到规定部门进行登记并公示。在审查抵押物的存续和保值时,必须执行《担保法》规定,要审查抵押物的存续状态,是否有损毁或转让的事实,更要审查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发生毁损转移灭失情况下,债权人监督权力的行使问题,切实防止抵押权人明知抵押物处于损失状态,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对担保企业的选择,在执行有关信贷政策制度的前提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务实做好对担保企业的综合评估,绝不高估,坚决抵制违规虚假情形的产生。

(三)风险预警问题:建立贷款风险预防分析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客户评价制度。重点客户评价半年一次,一般客户一年一次,新准入客户,在贷款申报前根据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评定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做出客户评价报告。同时,要定期对贷款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相关产品、市场等进行调研,对相关产业政策制度进行研究。二是建立贷款企业经营分析制度。县级支行、市分行应定期召开分析例会,对贷款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品市场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贷款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进行评价判断。对重点客户要进行全过程监测,对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品行、贷款与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企业货款归行率、企业日均存款余额、企业销售与纳税额等要素进行及时监测分析。三是要大力提倡引进科学风险预测技术。在CM2006系统基础上,全面收集、筛选业务和管理数据,对贷款风险进行客观度量,逐步建成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客户评价系统、贷款定价系统以及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贷决策辅助工具。

(四)风险处置问题: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应急处置制度

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必需的,一旦发现贷款风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反馈贷款风险生长情况的信息。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要在注意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果断采取调整贷款条件、贷款方案、还款方案,要重新核实抵押担保,及时完善保全措施。对贷款损失不可避免的,要及时分析原因,依赖政府、社会和法律部门,寻求综合清收方案。要建立清收转化责任制,结合行长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把处置期追回贷款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强化考核,也要创造性地积极寻求经济组合方案解决问题,比如发挥信贷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收回风险贷款等,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4]

当然,贷款风险控制问题还包括信贷队伍综合素质提高、现代化技术手段运用、流程环节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任制动态变化完善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机制完善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多方努力共同解决,全面更新信贷风险防范的理念,全面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9篇

关键词: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的发展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建设资金少,建成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廉,能够适应市场多样性的需求等特点,特别是在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方面具有其它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既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因此,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现状,我国建立了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于1999年启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七年来,对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创新基金的评审,是由有关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对承担创新基金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项目评价指标除了项目创新程度、项目的技术含量、项目商业模式的创新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等技术指标外,还包括一些财务评价指标,比如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率、投资利润率等。天津市200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评审中还专门设置了企业财务方面评价的统计指标体系,增设财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笔者认为,财务指标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财务指标是企业最重要、最全面的经营活动信息,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全面的竞争能力都能直观的反映在其财务指标上。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及创新的资本或资源优势也都体现在财务指标上。其次,利用财务指标可以诊断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预测企业发展态势,评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等,从而使政府创新基金的评审更科学、更规范,确保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真正用在技术创新上,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历史较短,在财务方面的评价上很不完善,还没有一个全面、成熟、实用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本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的相关分析研究,以期有助于国家和地方创新资金的评审工作。

2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设置

根据科技管理部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有关文件规定,初创期企业是指组建时间不足十八个月的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处于创业阶段,业务规模不会很大,在其创新能力的财务评价上不能以盈利水平或现时的经济效益指标为主,重点应对企业现有资产的结构和质量、人力资源的价值、权益类资产和负债类资产的比例、研发资金投入状况、投资项目的合理性等做出财务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开展创新活动的物质条件和人力资本。主要指标如下:

2.1 产权比率

产权比率是指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产权比率表明了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与投资者提供资本的相对关系,反映了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也说明债权人投入资本受到投资者保障的程度。一般来讲,所有者权益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即产权比率小于1)较好,尤其是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产权比率应低一些,如此可以规避财务风险。

2.2 不良资产比重

不良资产比重是指期末不良资产与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指标是从企业资产管理角度对企业资产营运状况做出分析。其中不良资产是指资产中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期限较长的应收款项、积压物资和不良投资等。该指标越高,说明资产质量差,不能正常参与生产经营的资金越多。该指标越低越好。由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期很短,不应存在许多不良资产,因此该指标值应该远远低于其他企业。

2.3 长期资产比重

长期资产比重是指长期资产(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与资产总额的百分比。科技型企业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需不断地更新设备,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以求扩大销售,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固定资产比重相对较高。无形资产反映了企业的智力能力和创新能力,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资源,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呈现越来越重要的趋势,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应明显高于其他企业。

2.4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是将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也称经典无形资产或智力资产)同资产总额相比的百分比。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是剔除了土地使用权及商誉等非实质性无形资产后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企业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各种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应属企业的优质经济资源,其拥有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转化能力和技术保护能力等。该指标是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应明显高于非科技型企业。

2.5 固定资产成新率

固定资产成新率是企业当期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同平均固定资产原值的比。该指标反映了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指标越高,表明固定资产越新,企业持续发展能力越强。新的仪器、设备、管理用具等固定资产必然代表了新的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物质基础。因此该指标能够反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装备精良程度。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应存在大量的固定资产磨损价值,固定资产成新率应该很高。

2.6 现有人力资源价值

人力资源价值是指个人或群体为组织提供有效服务的能力,即人力资源在预期服务期内所能提供的未来收益的估计现值,这个价值实际上是组织对人力资源投资而产生的效益。如果把人力资源成本看作是人力资源的投入价值的话,那么人力资源价值则是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人力资源价值是企业员工身上才能的体现,如企业员工的专业技能、创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管理者的管理能力等,反映了企业竞争中的人力资源

优势。因此,笔者认为,现有人力资源价值是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团队与研发队伍能力不可缺少的指标。

2.7 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总资产报酬率反映了资产利用的综合效果,该比率越高,说明资产利用的效率越高。企业总资产来源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举债两方面。利润的多少与企业资产的数量、质量,资产的结构和经营管理水平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该指标是综合评价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由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可供动态对比的历史资料,因此,可以将该项指标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和行业内的先进水平相比,评判其经济效益水平和发展能力。

2.8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比率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比率是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该比率是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保证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只有保证较大力度研发经费的投入,才能获得新的科技成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比率应高于5%。

以上是笔者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提出的八项指标,不很全面。除此之外,在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经济实力、财务风险进行财务评价时,还应对企业经济效益预测的合理性、投资预算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3 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设置

组建时间超过18个月的为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较为成熟,财务资料相对于初创期企业要丰富一些。因此,对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财务方面的评价时,应该更全面一些。包括管理团队的能力、研发能力、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市场营销能力、资金管理能力、企业成长态势等方面的分析与评价,选择的财务指标会多一些。前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八个评价指标,同样适用于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除此之外,根据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增设了如下财务评价指标:

3.1 速动比率(或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是指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可以立即用于偿还债务的能力。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的差额。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之所以选择速动比率,是由于用流动比率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不高的存货,一旦形成积压和滞销,尽管流动比率较高,但偿债能力并不强。而速动比率剔除了存货变现能力差的影响,反映偿债能力更切合实际。根据国内外经验判断,速动比率等于1或略高于1较好。考核速动比率是为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的运作与管理能力作出评价。

3.2 智力资产效益贡献率

智力资产效益贡献率是综合反映智力资产提供的超额利润的程度,它是用本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减去行业平均总资产利润率计算。这里的智力资产可以认为是扣除土地使用权与商誉后的无形资产。企业拥有的智力资产,可以体现在企业市场实力、成本优势、新产品开发能力、激励制度和信息系统、技术资源状况等方面,智力资产所产生的效益贡献最终都会反映到企业的利润上,因此,用本企业资产利润率超过同行业平均资产利润率的程度评价企业智力资产的贡献效益。智力资产效益贡献率越高,意味着企业智力资产对企业效益贡献比同行平均水平好,说明该企业某些智力资产具有一定的优势,资产质量高,核心竞争力强。科技型企业正常情况下智力资产效益贡献率应该较高,其指标值会大于零。

3.3 盈利能力稳定系数

盈利能力稳定系数是营业利润与同期利润总额的比率。企业盈利是否稳定,是反映其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其主营产品市场经营效果的表现。营业利润由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构成,是不含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补贴收入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利润额。通俗地讲,营业利润是比较实在的、能够反映企业经营水平的利润。当盈利能力稳定系数趋近于1时,说明企业盈利主要靠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利润的可靠性或稳定性强。当盈利能力稳定系数远小于1时,说明企业的利润主要靠对外投资或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获得,这种利润偶然性大,企业难以控制,也说明企业产品的开发能力和营销能力不强。

3.4 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该指标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体现出主营业务利润对利润总额的贡献,以及对企业全部收益的影响程度。主营业务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产品或商品定价科学,产品价值高,营销策略得当,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获利水平高。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时,还可以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反映了企业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它是收益稳定增长的基础。如果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说明企业经营业务发展势头良好,企业获利能力较为稳定。

3.5 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表示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从企业支出方面补充评价企业的收益能力。成本费用利润率越高,表明企业在节支降耗上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企业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强,从而使企业具备较强的获利能力。

3.6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和代表性的指标,它反映了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通过对该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了解企业获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同类企业的差异程度。一般来说,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保证程度越高。

以上是笔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提出的一套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掌握资料的不同,还可以选择其他的评价指标。比如: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其增长速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其提高程度、新技术产品利税总额比重及发展速度、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及其增长速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等等。

参考文献

[1] 孟祥芳.创新基金对天津的影响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12(增刊).

[2] 邹香.图表式报表分析示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第10篇

    第一,把握审核关。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损溢的申报材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逐一审核批复,但涉及有关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是单位与财政部门发生的往来。如对行政单位在暂存款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借人款项、其他应付款等中核算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都不应予以批复核销;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也不能批复核销。二是货币资金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发生了损失,如现金被盗、贪污涉案确实无法追回等,可以批复核销外,对因长期白条抵库、不合法的支出发票抵库形成的则不能核销。三是基建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入账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建筑承包商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统一发票时要交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建筑工程发票的可确认批复,无建筑工程发票的不能确认批复,防止偷税漏税等。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第11篇

摘要:以项目促发展是气象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随着气象事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也随之加大,投资来源多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项目财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完整、准确的各类分析数据,以有限的投资,最快的建设速度,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关键词 :气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管理是指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系统地管理。即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因此项目资金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资金,是有其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本文是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就项目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些许建议和对策。

一、现状

1.预算不规范,缺乏合理假设。个别立项单位只注重项目落地,仍然停留在编制预算就是做的越大越好,盲目拼凑数字,虚报计划,对项目支出缺少科学的论证。比如项目有无必要立项、项目完成需要多长时间、需要多少人力物力资源、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具有价值等等,都没有附测算依据或是申报材料过于简单等等,使资金和项目的实际支出内容脱节。

2.财务人员参与度不够。财务人员没有机会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不熟悉项目建设内容,不了解各分项工程概算,不了解具体的工程建设情况,造成财务上不能如实地反映工程进度、投资完成等情况。

3.监督管理作用发挥欠佳。财务人员不能充分发挥事前核算和事中核算的作用。在报销审核中,财务人员只注重审查票据是否真实,签批程序是否完整,对项目资金是否被截留挪用,是否随意变更,建设期严重拖后、实际执行与预算偏差较大等关键问题审查力度不够,财务人员成了名副其实的记帐先生,使得对项目管理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4.资金使用缺乏绩效管理。各单位只注重项目争取放松了项目在执行中的实施和管理,遇到赶预算进度的时候都不顾可研规划,只管把钱从国库列支出去,至于项目带来何实际效益缺乏监管,还停留在收支平衡、不超概算等阶段。

5.项目资金下达进度与项目开展进度难以保持一致。由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预算不同步,导致预算执行难度加大,增加了执行中的调整;年度追加投资时间较迟、资金额较大,直接影响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重点工程项目批复、核概周期长,项目资金下达早于概算批复,导致项目投资下达内容不同于最终批复概算确定的规模和内容,实际执行与批复内容存在无法弥补的差异。

二、原因分析

1.预算管理不完善。预算编制缺乏前瞻性、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深度达不到、测算没依据、内容重复报、认证欠认真。导致部分单位出现了无预算执行、超预算执行、扩大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

2.领导认识尚未到位。由于领导认识偏颇和财务人员自身原因,财务人员没有参与或较少参与项目管理过程,加上财务人员与项目管理人员的衔接、沟通不够,导致在项目建设中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相对缺位。

3.财务人员参与不够。财务人员对项目计划编制和工程预算缺乏应有的监督和控制。项目计划的编制一般应在财务人员的参与下完成,但目前一个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实施,财务人员没有参与或较少参与项目初步设计论证、投资概念等重要工作内容,缺乏对计划编制依据应有的控制,未能做到事前择优选项。

4.事中的财务监督的弱化。工程预算是确定招投标的合同价格的主要依据,但财务人员由于自身水平的限制,往往难以胜任或忽视对工程造价的构成、工程预算、招投标文件有关条款、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的审查,严格的监控更是无从谈起,弱化了事中的财务监督。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财经纪律法规及《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气象部门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办法》、《气象建设项目审核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必须认真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贯彻“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预算;严格管理、稳步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等原则,切实做好项目入库及可研报批,要求申报的可研必须成熟、规范,避免反复,影响审批进度;按批复的可研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按时间进度要求做好项目执行;需要调整预算或预算下达单位的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确保项目执行进度。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提出到设计直至决定开工建设的各个环节,它是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但长期以来前期工作一般都由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很少会同财务人员的意见,项目在效益上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可行等等基本上是空白。正是这种长久以来习惯性的做法,使得项目前期工作的财务监督流于形式,使得个别项目容易出现预算超概算、没有履行招投标、项目随意调整、项目建成后效益不佳等情况。

(三)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能否在国家批准的概算投资内按质按量完成是检验项目管理好坏的标准,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加强。

1.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必须要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在预算范围内及时支付,争取项目如期完工,尽早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严格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对已批复的项目,在实施中,不得随意变更事先设计好的建设规划。对于确需在项目建设中需要有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逐级进行上报,直到批复完成通知到原建设单位可以实施时再开始执行。

3.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按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对属于额定标准上限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属于额定标准下限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但必须事先进行上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4.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管。严格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履行支付审批程序,严格按规定列支管理费,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分工,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监督管理。

(四)要提升财务人员对业务项目的熟悉与了解,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项目建设中的指导性作用。

1.配合项目建设部门做好项目建议书、编好可研报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好项目设计单位,真正做到为本单位的未来发展着想,为本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财务人员应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立项考察认证,了解施工合同与设计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是否一致;与供货或生产单位签订的采买、购销合同,是否是工程项目建设所必需的,杜绝不合理开支。

2.从财务角度出发搞好项目概算的审查。控制工程经费专款专用、控制好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性支出,实行概算控制,对超计划、超规模、超标准投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3.严格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控工程预付款的比例,留好工程质保金,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和白条现象。

4.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办理财务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能全面反映基建项目成果,投资构成、工期、工程造价以及投资计划预(概)算的执行情况,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又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接管进行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进行决算编制前,要做好竣工财务清理,主要包括档案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清偿债权债务、账务处理清晰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决算编制。

(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由省级单位对下级预算单位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推进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设定、资金落实、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项目产出和效益实现等进行跟踪评价。

2.完善绩效执行监控方式。结合气象部门业务项目特点,充分利用各类气象基本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对项目运行绩效加以监督控制。

3.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列入财政部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委托第三方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评估;项目执行完毕后,第三方根据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对于气象部门内部开展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以及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也应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估。

4.完善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机制。建立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在当前财政体制下,气象部门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既要适应国家体制改革和气象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严格加强管理,防止部门正当的经济利益受损,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问题,所以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不断的探索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提高项目财务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把项目管理水平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王彦.试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管[J].社科纵横,2006,06.

[2]薛云果.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与财务管理探讨[J].财会通讯,2009,01.

第12篇

影响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模式选择的基本因素

市场监管对披露模式选择的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主体均为专业金融机构,其资金投向也以资本市场中的金融产品为主。金融市场所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性远大于一般商品市场,因此,理财活动应受到金融法规监管,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资产管理等需在监管框架下规范运行。同时,面对专业化、复杂化的理财产品以及银行自身多重利益关系的存在,客户在信息的获取与分析中处于弱势,单纯依赖自愿披露来扭转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不现实的,必须引入公权力,即通过增强理财产品运作的透明度,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产品运作方式对披露模式的需求

银行理财产品在募集方式上有公募与私募之分,市场中多数产品公开发售,投资者可以自由购买,表现出公募的特征。而《办法》第10条又认可了私募的形式。不同募集方式下,信息披露义务承担不同———公募因为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披露要求应更为严格,在披露的内容、周期、事项上均应具有强制性;而私募因投资者范围有限,义务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较前者更为宽松,多体现为双方合意。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方式主要采用公开形式,但信息披露义务的承担却难与之匹配。银监会规章原则上对披露义务提出了“充分、清晰、准确”的要求,在具体披露内容上仅作出“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收益测算依据”等较低层次的要求,在披露形式上更多依靠银行与客户间合同约定。而市场中新型理财产品资金运作复杂,以基金化银行理财产品(FOF)为例①,其往往由基金公司具体负责投资,以基金为投资对象,在产品设计、投资运作上也与之类似。越来越多的理财资金运作涉及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资本领域、多家机构。现有披露模式收效甚微,缺乏规范的自愿性披露对制约各机构间利益关系、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障有效监管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反而为银行利用格式合同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转嫁商业风险大行方便。

市场现状对披露模式的需求

实践中,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披露的及时性。《办法》第28条、第30条要求银行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详细报告。但对具体时间及延期责任未加规定,使得信息披露中“迟到”现象屡见不鲜。又如,对客户的收益分配未能及时通知,导致客户因未能及时掌握收益动态而丧失新的投资机会。再如,银行应“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但何为突发性事件,何为及时,也均未涉及。其二,披露的充分性。虽《指引》要求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都应充分、清晰、准确,对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应予充分披露。但实践中,往往对投资产品背景缺乏披露,尤其是直接影响客户收益指标和风险的因素如对投资产品所依赖的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可能影响投资产品收益的汇率、利率以及特定国家的政治社会因素等缺乏说明;对投资标的收益预期、支付方式、实时收益、收益分配结构等未加披露[4],而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产品风险、决定投资意愿、监督理财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三,披露的规范性。银行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的途径、方式、形式、频率上,缺乏规范性,各家自成一体。监管规则缺乏统一规范,规定过于笼统,给披露义务人利用漏洞逃避责任提供了空间。可以说,当前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制的强制性不足,制度上的薄弱直接导致了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信息披露乱象横生。

强制与自愿———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模式

个人投资者到银行购买产品,目的在于保值前提下的增值,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也较低。银行作为专业化理财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资产管理、运营过程中,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信息不对称。单纯依靠银行内部自律、自愿信息披露收效甚微,而市场现状也验证了这点。现阶段只有来源于外部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才能有效支撑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天平。面对多元化的理财产品,繁杂的产品信息,针对公募与私募并存的发行方式,银行理财产品应建立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披露的一般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的真实性。真实是披露的核心,也是投资判断的基础。理财产品所披露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不得有诱导、误导,对披露内容的变化也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为此,应建立必要的信息真实性保障机制。一方面,通过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由银监会负责对发行申报材料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停业、市场禁入等处分,对违反真实披露义务当事人科以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处罚。第二,内容的准确性。披露的目的在于传达,普通投资者与银行在知识背景、语言习惯、经验能力上存在差距,对产品信息的理解与判断能力也有所不同;同时披露者可能因利益驱使,故意利用模糊表述,对投资者进行误导。因此,理财产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应适用一般投资者的判断标准。此外,各国还普遍将易解作为准确性的补充标准,如SEC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封面和风险披露部分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采用日常用语,多用图表,不用法律和商业专业术语,以增强传递给投资者信息的易解性[5]。我国《办法》中也规定了应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揭示产品风险,使用简炼、通俗的语言将理财产品信息准确、全面地传递给投资者。第三,信息的充分性。充分性的要求源于诚信契约原则,凡是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都应予以公开。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广义上涉及了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售前、售中需让投资者明了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期限、收益、费用、风险等基本信息;售后应对产品运作状况、收益及对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暂停申购与赎回、延长理财期限、到期等)给予披露,这属于狭义信息披露。基于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完整构建的考虑,法律规制的应为广义的信息披露。理财产品协议书(说明书)等作为特殊的契约型法律文件,有义务披露全部足以影响投资人判断的事实,隐瞒和重大疏漏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撤销[6]。如在贷款类理财产品中,银行将贷款债权卖给信托公司,由其做成理财产品再通过银行出售,如此,银行可以轻易地将呆账、坏账转移到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手中。此时,银行、信托公司基于信赖关系,有义务如实披露此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事由。当然,强求信息无保留的公开只能增加披露成本,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故应将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结合,以法律明示方式设定披露边界,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第四,披露的效益性。具体披露规则在设计时,除满足监管者与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的同时,也要把握边界,以降低披露成本、提高效率。有学者将影响投资者投资意向的信息做软、硬之分,前者是指盈利预测、前景展望等受或然性因素影响的讯息,后者包括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年报、投资组合公告等法定披露文件,适用严格披露标准[7]。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将理财机构资质、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收益、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等资金管理基本信息归入“硬信息”,规范理财产品协议书、说明书、理财产品宣传材料、统计分析报告、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等法定披露文件,通过统一格式明确披露内容、如何披露,以克服自愿披露所产生的信息混乱,在相对公允的框架下保证各类产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目前,各国纷纷加强对银行业务信息披露的监管。日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要求信息披露应与投资工具的性质相适应,并根据投资工具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与程序性规定。在《金融服务业准则》中更明确了金融服务者须遵循“及时并以清晰和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信息和建议,以使客户作出经济理性的判断,最终实现实质公平;……向客户提供真实信息,避免误导”的基本准则。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通过修改监管规定完善披露要求,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8]。银行理财产品本质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对其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既是对自愿披露不足的弥补,更是顺应国际趋势,有利于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