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小额贷款申请书

小额贷款申请书

时间:2022-07-21 08:02:23

小额贷款申请书

第1篇

zxx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xx,下岗前是xx正式职工(或农民精诚创业人员或大学生创业人员),于xx年xx月xx日下岗(或毕业生,注:农民进城创业不填写日期)。

本人于xx年xx月份在xx开办了xx,主要经营xx,预计每月毛利xx元,纯利润在xx元,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扩大经营,继续申请贷款xx万元,流动资金用于xxxx,贷款期限xx年,到期一次还清,并申请财政贴息。

我保证按照与保定是商业银行大西门支行所签合同的贷款数额以及归还时间等各项条款要求,到期按期偿还全部贷款,如有违约,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请各级领导给予支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社区是指以街道(镇)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个人诚实守信的品行记录和信用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的社区。

第三条信用社区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在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与社区合作,创建社区信用,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第四条信用社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规范,经费落实。并建立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城镇失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熟悉小额贷款政策,对辖区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资信状况、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经营等情况了解掌握。

(三)建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回访制度,辖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率达到90%以上。

(四)辖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失业人员全部签订《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书》。

(五)辖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第五条信用社区的申报审批。

1、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信用社区条件在所属社区选拔推荐,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用社区推荐表》,经街道(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依据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审核认定,并报地、州、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经审核认定的信用社区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协议。

第六条被认定的信用社区,其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申请人不再提供反担保。由信用社区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并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信用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由申请贷款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推荐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发放贷款。

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有资金;

3、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信用社区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常住户口、《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复员、退役军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推荐意见并与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贷款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3、贷款银行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九条信用社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工作站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

2、申请人获得贷款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贷款使用人经营活动经常进行随访,及时掌握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并按季向贷款银行进行书面报告。

(二)担保机构

1、会同劳动保障、财政、贷款银行认定信用社区。核定信用社区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贷款银行推荐和承诺担保。

2、会同贷款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审核。

4、与劳动保障、财政、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核定。

(三)贷款银行

1、会同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认定信用社区,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会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对信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免费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贷款调查和审贷能力。

4、按季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5、对出现的呆坏帐损失按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组织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的认定工作。

2、负责审核小额贷款。

3、会同财政、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并报地区(市、州)劳动保障审批。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

1、会同劳动保障、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认定信用社区。

2、会同劳动保障、担保机构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并报地区(市、州)财政部门审批。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的审核,并报地区(市、州)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信用社区的考核及奖励。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认定的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评审等办法,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信用社区资格。

第十一条鼓励信用社区及工作人员协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做好贷款人按期还贷工作,根据还贷情况按年度予以奖励。对按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按贷款回收总额的2.5%给予奖励;达到90%以上的,可按贷款回收总额的2%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信用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对相关人员奖励。其中50%作为工作经费,50%奖励小额贷款回收人员。

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47号)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二、信用社区的标准(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四)

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一)信用社区的评定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二)优惠政策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三)奖励政策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9]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五、工作要求(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2、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表(略)3、贷后回访记录

第4篇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帮助企业解决续贷过程中暂时性资金困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5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企业续贷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立企业续贷专项资金运作平台

(一)经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以下简称三家管理机关)共同协商,指定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五爱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作主体)为现阶段企业续贷专项资金的运作平台。

(二)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主要为大中型企业续贷资金周转提供支持,五爱典当有限公司主要为中小型企业续贷资金周转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续贷专项资金的需求变化情况,如需增加其他运作主体,由三家管理机关共同商定。

二、明确企业续贷专项资金运行要求

(一)企业出现续贷周转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20日前填列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资金周转申请,并确保填列信息真实、完整、有效。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续贷资金周转申请后,按照自主、独立的原则审查,作出是否续贷的决定。

(二)贷款银行同意企业该笔贷款续贷的,应在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原贷款银行意见”栏签署意见,明确续贷金额,并由分管信贷行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必要的续贷抵押、保证等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续贷手续。

(四)运作主体提供续贷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应以贷款银行批准的续贷本金额度作为上限额度控制。贷款银行要对企业应偿付的部分贷款本金(即原贷款与续贷本金的差额)、应结贷款利息实行专户管理。

(五)企业持贷款银行签署意见的专项资金申请书向运作主体申请续贷专项资金支持,运作主体应在对贷款银行审批意见及续贷金额等相关要求审核后,及时按专项资金申请书注明的贷款银行专户划转续贷专项资金。

(六)运作主体向企业收取续贷专项资金占用费等费用,应按照市场规则实施,具体收取标准由运作主体与企业商定,企业应在运作主体划转续贷专项资金前支付费用。

(七)贷款银行应加快办理企业原贷款的还贷和续贷手续,确保续贷专项资金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还贷、续贷、归还专项资金的相关手续。

三、加强企业续贷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三家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对企业续贷专项资金周转的监督管理。

(二)各银行机构自主加入企业续贷专项资金周转合作,并与三家管理机关签署有关信用承诺书。

(三)运作主体在提供续贷专项资金后,如出现相关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完成续贷的,运作主体可向三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三家管理机关按照信用承诺书的约定措施办理。

第5篇

 

尊敬的中国银行沈阳分行领导:

 

您好, 我是沈阳 xxx 学院, xxx 班的一名学生, 汉(民族)、 共青团员 (政治面貌)、 河北 xxx(籍 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 83 岁的 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 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 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 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 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助 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 法律责任。 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并核查 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 校)按 10 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 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 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 1-2 年内选择开 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 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 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 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 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二: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第6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第五章信贷监督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第二十八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政府油脂调控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以储备粮油为调控手段所对应的贷款,执行农发行关于储备粮油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发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政府调控粮油贷款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或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7篇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定义、申请和发展趋势。从借款人的角度,通过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抵押担保条件等方面的分析、介绍,着重说明了贷款的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并介绍了新兴的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品种和今后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经济 银行 贷款 抵押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但是近几年的信贷政策趋向紧缩,许多中小企业难以申请到公司贷款,缺少周转资金就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不少中小企业主转而将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以个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于是,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成为了近两年个人贷款业务中的热门品种。

那么,什么是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呢?如何申请?又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今后它的发展趋势如何?下面,笔者就以上问题对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作一简单介绍。

一、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定义

抵押(mortgage)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某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它是对该财产的书面让渡,但并不转让所有权。

抵押贷款(mortgage loan)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其所控制的或所有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说得通俗一些,如果某人开了一家小企业,一直经营不错,但最近资金周转有些困难,可企业规模小,又没有现成的厂房设备可以抵押给银行,那么走公司贷款这条路就困难了。相比之下,以个人的房产做抵押,用企业主的名义到银行贷款是一种既方便快捷又安全经济的融资方式。当然,申请到的贷款要用于借款人名下的企业合法经营所用,以企业的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所以,该企业的资本情况、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都是银行重点考察的方面。从这个角度讲,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更接近于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申请

1.申请条件

首先,要提前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的方式对银行产品有一个了解,银行的工作人员会告诉借款人申请要符合的前提条件。虽然各家银行的产品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且均会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所以要求基本相同。

借款人(也就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下:

(1)借款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18岁或超过60岁,就不可能申请贷款了。注意,港澳同胞是可以在内地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及其配偶、所经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果借款人有过许多次或长时间的信用卡欠款、贷款欠款未结清,或企业有过被查处的记录,或是有过违法行为、被法院执行的记录,那么申请也不会得到批准。个人的征信记录、企业的工商查询、全国法院的被执行记录都是信贷员调查的方面,这些记录如果有重大问题,贷款申请完全可以被“一票否决”。

(3)所申请的贷款仅限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所用。购买股票、注资增资、投资古董,这些用途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般来说,贷款可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扩大生产、原料采购、备货等合法经营用途,最常见的有购货、采购原料和装修。

(4)借款要提供足额的担保。“担保”指足额的房产抵押和配偶、用款企业的担保。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原则上在借款人所申请的银行所在地并有自有产权。抵押物价值由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抵押值一般在60%~80%,有的贷款品种可达到100%。也就是说,排除其他因素,如果房产估值100万,贷款金额就在60~80万。另外,有的银行会要求借款人配偶和用款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申请材料

在和借款人进行前期沟通时,银行的信贷员会详细了解各方面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借款人就可以向银行提交材料了。各家银行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资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通常就是借款人和配偶)、保证人(通常为借款人的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举个例子,如果借款人已婚,用父亲的房子做抵押,妻子做保证人,那就需提供借款人、妻子、父亲和母亲四个人的资料。如果涉及港澳同胞,就需提供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此外,还有借款人的学历证明、资产证明等。

(2)用款企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对账单、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也就是交易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企业资质的文件(如获得的专利、专营权证明等)。

(3)抵押房产资料,即房产证,如果有土地证也要一并提供并抵押给银行。如果房产为第三人所有,还需要公证处的公证文书。而房产评估报告需要专业评估公司

提供。

(4)借款人、保证人等同银行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制式文本,由银行提供。

(5)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助于贷款审批的其他资料,如企业的POS机流水清单、个人账户流水清单、个人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执照等。

3.审核程序

收到上述资料,银行会派至少两名信贷员与借款人面谈。信贷员会仔细审核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原件,并到借款人家中、用款企业和抵押物所在地进行实访,了解各方面情况,与其他有关人员面谈,请所有当事人在所需文本上签字。之后,信贷员会安排评估房产,汇总所有情况并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根据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设定利率水平和还款计划等。

当银行审批通过此笔贷款后,通常会采取“先抵押后放款”的模式操作放款:先到建委和土地管理局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在拿到他项权利证书后(也就是抵押的凭证),银行才会正式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资金汇入规定的交易对手账户中。至此,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申请就成功了。在此过程中,只有评估公司、公证处、建委和土地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会收取一定费用,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要按时还款,配合银行提供贷后管理所需的资料,接待银行的贷后回访人员,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三、“5C”标准

一是申请主体的个人因素,包括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个人的品质等。其中个人征信记录极为重要,它可以客观准确地反映一个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银行信用状况,如信用卡、贷款的还款情况,这是信贷员审核的重要依据。良好的征信记录可以在贷款审批中为借款人加分,而一份糟糕的征信记录甚至可以让其在未来几年内无法申请到任何信用业务。因此,任何人在日常行为中都应注意按时足额归还信用卡和贷款,珍爱自己的信用

记录。

二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申请之前,借款人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在当前和未来自己是否有能力领导和管理企业继续发展壮大,企业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经营情况是否良好,以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贷款。

三是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包括银行存款、股市资金、公司持股和房产汽车等,它反映了借款人和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是申请贷款的重要因素。申请的贷款金额要和借款人的资产情况相匹配,量力而行。在申请过程中,借款人要向银行出示真实的资产情况,不虚报,不瞒报。

四是足额的抵押或担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理抵押物的方式挽回一定的损失。它不是还款的来源,而是挽回损失的最后保障。因此,银行对抵押物有着严格的要求。为了顺利申请贷款,借款人应该选择价值高、房龄短、产权清晰、易变现的房屋抵押。而且,不同的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是不同的,个别银行只接受借款人名下房产的抵押,而大多数银行都接受第三方房产的抵押,在某些情况下还需相应的公证。

五是用款企业的外部环境。经营状况是可以控制的,但外部环境无法控制,而且有时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前一定要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如果用款企业对经济环境的变化敏感,风险承受能力弱,那么申请就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以上五个方面可以总结为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及环境条件(condition),即银行常用的“5C”标准。它们是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时集中分析的方面,如果借款人能针对这几方面精心准备充足的资料并与信贷员真诚交流,相信会对申请有所帮助。

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只需借款人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审批时间较短,流程相对简单,业务发展十分迅速。

四、新品种及发展方向

近年来,单一的抵押贷款又与个人授信相结合扩展出新的贷款品种。所谓授信,狭义上是指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循环使用。它与单笔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相结合,扩展出新的模式:借款人用房产作为抵押,银行经过一次性审批,在授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3年)提供一定的额度供借款人多次提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这就如同拥有了一张超大额度的信用卡,可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随时用款,资金回笼后可随时还款,归还部分的额度自动恢复。它的特点是一次审批可多次用款,放款更快捷,还款方式灵活,也节省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非常适合中小企业主数额小、频率高和用款急的特点。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用款金额小,是以往被银行忽视的市场。近年来随着政府相关扶植政策的出台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贷款产品,并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主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开发营销。一些进入成熟期的传统产业以及节能环保产业、高科技产业、文化产业等成为营销重点。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客户的需求,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也由单一的抵押贷款发展成为集担保、联保、授信等方式为一体的多类型产品群。我们可以看到,中小企业贷款市场还是相当广阔的,还有许多资源等待着被挖掘和开发。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江其务,周好文.银行信贷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第8篇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赣再就联办〔*〕11号、赣就局〔*〕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要通过创业培训,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创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要完善反担保形式,稳妥把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办法,由三名创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其自主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贴息。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社〔*〕9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措施

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认真坚持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察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批评。同时完善小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同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手续费。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按赣劳社就〔*〕28号文件申请奖励经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发放额的0.5%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0.15%。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的通知》(赣劳社就〔*〕17号)执行。

第9篇

第二条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以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作为还款保证,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出口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专项贷款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一种形式,企业或商业银行可按照银发[)276号文件要求,自主选择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三条专项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财政部门协调、外经贸部门协助、国税部门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具体操作,贷款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遵循“财政协调、银税贸配合,税款质押、中介担保、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贷款对象为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誉、且末发生过逃废银行债务、套汇骗汇、出口骗税问题的各类出口企业。

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均可从事专项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专项贷款业务事前应当告知市财政局。

第六条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如专用帐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当填写《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申请书》(式样附后),办理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

(二)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

(三)持贷款申请书和《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

第七条专项贷款在符合《贷款通则》及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和贷款手续,并确保在办结手续的当日,贷款资金到达出口企业帐户。贷款发放原则上以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为限,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专项贷款办理到位后,担保公司应当将贷款协议和贷款借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出口企业将该专项贷款还清后,应当将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退税帐户变更、核对、核销等事项。

国税部门应当确保《应退未退税额证实书》中注明的应退未退税额,退税时退入该专用帐户。

第九条专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级财政对所形成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年按30%补给,以后逐步增加到60%。担保公司在为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担保时,免收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出口退税专户实行封闭管理,退税款划入专用帐户后,只允许用于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在专项贷款和其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本息末还清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国税部门不予办理出:退税专用帐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因出口退税指标限制,造成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办理展期手续。

第10篇

中国银行借贷合同

(1)流动资金外汇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

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

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2.申请书

(1)流动资金外汇借款申请表

万 元

申请单位: (公章)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所有│主要产品名称│上年销售收入│上年出口收入│上年创汇额│净创│

│ │制 ││││ │汇额│

│基├──┼──────┼──────┼──────┼─────┼─────────────┤

│本│││││ ││

│情│││││ ││

│况│││││ ││

│ │││││ ││

├─┼──┴───┬──┴───┬──┴─┬────┴┬────┴──────────────┤

│ │申请贷款金额│  期 限  │用汇计划│ 还汇计划 │ 进口物资名称 │

│贷├──────┼──────┼────┼─────┼───────────────────┤

│款││││ │ │

│情││││ │ │

│况││││ │ │

│ ││││ │ │

├─┼──────┼──────┼────┼─────┼───────────────────┤

│ │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出口收入│新增利税│新增净创汇│  还汇来源  │

│经├──────┼──────┼────┼─────┼───────────────────┤

│济││││ │ │

│效││││ │ │

│益││││ │ │

│ ││││ │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____项目负责人:____财务负责人: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单位地址:____电话:_____

(2)流动资金外汇贷款项目审查意见书

────┬──┬────┬──┬────┬──┬─┬────────────────

│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出│外贸收购( ) │

│││││││口├────────┤

├────┼──┼────┼──┼────┼──┤方│外贸处理( ) │

│进口原料││产品名称││出口何国││式├────────┤

│││││││ │自营出口( ) │

├────┴──┴────┴──┴────┴──┴─┴────────────────┤

│贷款单位概况│

├─────┬──┬────┬──┬─────┬──┬─────┬──┤

│所有制││法人代表││地 址││电 话││

├─────┼──┼────┼──┼─────┼──┼─────┼──────────┤

│ ││││出口金额( ││平均换汇成││

│去年产值 ││利润││收购金额或││本美元/元││

│ ││││创汇金额) ││ ││

├─────┼──┼────┼──┼─────┼──┼─────┼─────────────┤

│出口比例 ││││ ││ ││

│(销售额之 ││净创汇额││联系人部门││联系人姓名││

│比)  ││││ ││ ││

├─────┴──┴────┴──┼─────┴──┴─────┴──────────────┤

第11篇

第一条为不断改进和完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推动创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以"个人信用评价为龙头、部门协同联动为模式、贷款信用户为示范、奖惩制度为鞭策"的管理机制,在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功效的基础上,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探索发放部分免除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和信用社区建设进度。

第三条采取"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既注重正向激励,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又关注风险,化解风险,保护好各方的利益,稳步扩大政策的受益面。根据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现状,在西宁市所属的四个城区分别选择1-2家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和评定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省。

第二章创建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社区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了社区内居住人口失业情况的基本信息档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熟悉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以及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对已发放和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能及时跟踪管理和建立信贷台账,并与社区内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能积极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对社区内贷款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推荐;对到逾期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催收,确保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对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确保回收率能够达到90%以上。

第七条经办银行承诺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的金融基础知识(小额贷款政策)、贷款操作流程以及贷款表格填写方法的培训,使社区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三章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办经营实体,同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人以上并且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开办小企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按人均2万元累计,但原则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贴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二年。借款人如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社区提出延期申请,经社区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同意延期后于6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

第十一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仍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承担。借款人向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可以其30%-50%的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也可由收入稳定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作担保。

第四章奖励政策和标准

第十二条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审核、管理和催收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对推荐、审核并协助经办银行回收贷款且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含95%),由同级财政按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贷款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标准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鼓励经办银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经办银行在信用社区内当年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对经办银行自主回收的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回收额的0.5%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用社区对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回收的小额担保贷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汇总统计造册,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统计表册一式二份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并由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同级财政审查。

二、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申请后,经审查无误,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贷款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手续费补贴申请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报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审核并盖章(担保基金存放经办银行承担担保职能的应由信用社区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审核并盖章),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申请审核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经担保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来的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六章信用社区的评定和考核

第十六条试点信用社区要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为主,由社区居民代表,工商、税务、就业、公安等部门的基层单位,经办银行和创业指导专家组成,参照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及回收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信用社区的综合评价分为A级(优)、B级(良)、C级(合格),具体的评分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确定,原则上每年评比一次。被评为A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3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B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4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C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5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十八条对信用社区当年的考核,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于次年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由经办银行认可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选择试点的信用社区在完成基础工作后,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认可。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试点信用社区挂牌。

第七章附则

第12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抵押;质押;保证

本文为2015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普惠金融为视角”(课题编号:201504040)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4日

一、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完善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普惠金融,就是能够全方位地、有效地为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正式提出,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正式写入我党的决议。普惠金融的理念与小额信贷的扶贫理念是相一致的,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主要是为提高经济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为实现金融成果全员共享的目标提供指引。由于在普惠金融理念下小额信贷公司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穷人的弱势群体,其偿债能力相对低下,故完善并设计恰当的担保措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益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措施可以检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动机,防止贷款申请人诈骗。一般而言,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出现资金短缺,希望通过贷款进行债务融资;二是自认为面临好的投资机会但自有资金不足需贷款来补充所需资金。基于这两项原因产生的贷款需求贷款人都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主观为诈骗,则不愿意提供担保。

(二)担保措施是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与资源的方法与手段。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和社会资源的有力手段。如果贷款人不能提供起码的担保措施,则表明贷款申请人资本实力小,涉足市场资历浅,没有形成原始积累,没有形成有效的相关资产或缺乏相关的社会资源资助;或人际网络不充分,诚信度令人担忧导致没有第三人愿意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上述情形的贷款申请人应当谨慎发放贷款或有效控制贷款规模,降低资金回收风险。

(三)担保措施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对于偿债能力较差,信誉较低的贷款申请人,小额信贷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担保的形式来掌握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或资源,迫使其在主债务到期时不敢违约,否则核心资产将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费用用来偿还小额信贷公司的本息。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执行过程中相关的额外费用,使贷款人得不偿失,因此通过设立恰当的担保,可以督促贷款人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即便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贷款人也会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二、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担保措施调查与设计

(一)担保措施概述。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目前的担保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小额贷款公司常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

由于小额信贷公司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诚信度各不相同,生活方式、管理水平、经营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故潜在的违约、逃债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因此,小额信贷公司在调查与选择客户时,对于诚信度和第一还款能力稍有欠缺的申请人,设计与开发恰当的担保措施,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提高申请人的违约成本,杜绝违约,防范贷款风险便成为了小额信贷公司的重要工作。

1、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小额信贷公司调查与判断一个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一项小额贷款的资格,前提为申请人在主债务到期日“是否会”、“是否能”完全正确的履行债务,偿还贷款本息。“是否会”侧重还款人主观方面的考察,即到期后申请人主动履约的意愿,即申请人的偿债信誉;“是否能”侧重于客观方面,即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贷款到期时,申请人有没有还款的资金。根据还款资金现金流净额产生原因的不同,业界将其分为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包括贷款人因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第二还款来源是基于借款人被动取得的现金流净额,包括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协商、诉讼等提出相关要求才取得的现金流净额。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申请人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进行考察时,重点应放在偿债信誉考察上。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良好,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考虑对其发放信用贷款。因为偿债信誉好的申请人诚信度高,非常看重自身信誉,即便主债务到期时现金流出现短缺,也会积极寻求筹措其他现金来源,归还到期的小贷本息。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差,则应考虑发放担保贷款,并设计合理的担保措施防范风险。

2、担保措施的局限性。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小额信贷公司作为权利主体通常会认为:客户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和质物,贷款便基本没有什么风险了,从而放松了对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的调查,这是存在极大风险的,因为每一项担保措施由于法律规定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现主要分析抵押权的局限性:

(1)抵押物上存在法定优先权或先置优先权。抵押物上存在的各种优先权,会阻碍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实现其求偿权。故小额信贷公司在设定抵押权之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物之上有没有优先权存在。抵押物上的优先权主要包括:①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②国家税收优先权;③司法费用的优先权;④建筑工程成承包人的优先权;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补偿权;⑥担保物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租赁权的存在增大了处置抵押物的难度。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时通常有两种情形:第一,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租赁不破抵押。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二,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一种情形一般不会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采用虚假手段伪造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的实现。如不能按期足额偿债时,抵押人为了保护抵押物不被执行,与第三人伪造该抵押物在抵押权生效前被租赁出去的虚假事实,通过伪造租赁合同达到抵押物不被执行的目的。如果抵押人与第三人签署较长租期的租赁合同,也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则更会增加抵押物处置变现的难度。

小额信贷公司贷前调查时,应关注申请人的银行流水,重点查阅被抵押的资产是否有租赁收入,如果有,可考虑租金由小额信贷公司监控或质押;另外,还要关注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贷款申请人在抵押前出租的财物,租赁合同备案,没有出租的,取得抵押人的承诺。

(3)抵押人与第三人串通,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对于动产抵押,贷前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申请人与第三人比如机器设备供应商,有没有签署所有权保留合同或其他秘密合同。如有此类合同存在,当小额信贷公司主张抵押权时第三人就会提出执行异议,导致对抵押物的执行难或无法执行。故贷前审查人员办理动产抵押时必须认真检查动产的购买合同、补充合同、支付价款的原始凭证、相关发票等。

(二)担保措施设计实务。若单纯以贷款申请人能否提供足额担保物作为小额信贷公司是否放贷的唯一条件,则必然会丧失很多有潜力的客户,故贷前调查时一方面要深入调查第一还款来源和偿债信誉,同时还要善于发现相关财产和资源,设计能够控制其核心资产的担保措施。

1、设计原则。针对不同的贷款申请人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担保措施必然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同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担保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便于处置。

(2)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设计担保措施时,要始终以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一旦债务到期贷款人不能偿债时,其核心资产将面临被处置,贷款人必然想尽办法筹措资金偿还本息。为确保控制其核心资产,在贷前调查时要注意分析申请人的资金的主要占用形式: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

(3)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源或核心利益为原则。设定担保时,可要求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亲朋好友、上下游主要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正确评估担保物价值原则。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影响放贷决策:估值过高,会导致小额信贷公司风险加大;估值过低,会丧失本来较好的客户,降低未来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贷前调查时要结合担保物所处环境、自身性能选用恰当的方法评估。

(5)担保措施有效组合原则。设计担保措施时可以将多种担保方式组合,如人保加人保、人保加物保、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

2、设计担保措施时要注意几对并存关系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条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2)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194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第218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主要参考文献:

[1]晏海运.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