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0 02:36: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低收入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近些年来,英国王室的取暖燃气费和电费不断上升,其中燃气费从2002年的31.9万英镑猛增到目前的60.6万英镑,电费则从2002年的24.9万英镑猛增到眼下的58.3万英镑,然而,由于财政吃紧,女王对这笔开销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女王为此可谓费尽心思,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想着想着,女王的脑子灵机一动,想起了一条途径:在2004年的时候,英国政府就专门制定了一道针对穷人的扶贫措施,凡是英国境内的低收入阶层和公益单位,政府都会负责承担40%的取暖费,也就是说,那些低收入阶层和公益单位,只需要为自己负担60%的取暖费用就够了。
女王寻思着,他们都能享受政府的特殊待遇,更何况并无直接经济来源的英国王室白金汉宫?于是,女王在2010年10月9日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她在信中告诉则政部说,政府每年提供的1500万英镑的王室维持费已经不够用了,希望得到财政部的额外援助,根据扶贫规定为她支付40%的取暖费用,还有更换白金汉宫、温莎城堡的四套取暖设备。女王还在申请书上这样写道:“和大街上的许多贫民住宅一样,英国王室的房子屋顶也漏水,但王室财政紧张,我无钱对此进行加固和维修,这一切都必须依靠英国财政部来提供经费上的援助!”
当然了,在这封申请书的结尾,女王署上了自己堂堂的伊丽莎白=世的大名。可是,女王的大名对于向来只按原则办事的英国政府机构来说,似乎并没有多少威慑力。财政部在收到英国女王的这一请求后,并没有直接批准,他们先是对此展开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经过认真商议,他们认为英国环境保护部虽然知道有专项计划,向低收入人士和公益单位提供取暖补贴,但正如该扶贫措施中所说的,这一总额达6000万英镑的项目只针对低收入阶层和公益单位这两个特定人群,而英国女王显然不在低收入人群之列,他们甚至也不是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更何况,英国纳税人每年已经向王室支付了3800万英镑的费用,如果英国王室再从这一扶贫计划中获得补助,则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事业。
最终,英国财政部决定拒绝女王的申请,10月14日,英国财政部长达林这样回复女王说:“很抱歉,女王陛下,您并无权利享受这个待遇!”
女王被无情地拒绝了。没有开源,唯有节流,为应对资金不足的危机,女王只能大幅削减开支,节约王室包机、火车以及直升机甚至是日常饮食的花费,这样一来,预计勉强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的开支。这就意味着,女王要想在今年过上一个温暖的冬天,就必须依靠自己的节衣缩食了。王室的求援申请虽然被拒,但事情却不知如何被媒体知晓了,在10月16日晚上的一个皇家活动中,伦敦最权威的《独立报》记者问女王说:“您是否会因此而生气?”
“不!我根本不会因此而生气,相反我还从中看到了两件好事:一是政府能如此关注贫困人群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二是政府能如此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女王微笑着回答,口气有些无奈,又有些欣慰。
链接;英女王还有多少权利?
女王的职责仅是代表国家形象,如接见外宾,签署国会通过的决议(包括对自己的死亡判决),没有权力参政,形式上依然至高无上,是“临朝而不理政”。
目前英国女王保留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
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定权仍掌握在内阁和首相手中。
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奖励权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议,册封贵族和对有贡献的人受勋的权利。
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可以申请配偶和子女到加拿大团聚。如果配偶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境内,则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如果配偶和孩子在海外原居地,则需循海外申请的方式申请移民签证。现将二种方式的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1,在境内申请配偶、子女永久居留的特点:
申请人必须已经身在加拿大境内,在整个申请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也需要在加拿大境内:
申请人在入表时必须具有合法入境和合法居留的临时居民身份,并且在整个等候处理申请结果的期间须保持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者不能在加拿大境内以配偶类别申请永久居留;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为期6个月,移民官将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在境内申请;
第二阶段为期3―6个月。处理核发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宜,例如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
假如与配偶没有注册结婚,以同居配偶名义申请,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假如与配偶已经注册结婚,在注册后可以立即入表申请;
如果有22岁以上子女随行,需要证明该子女在申请入表时在校读书,发出签证时仍然在学校读书;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配偶关系的真实性,签证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申请一旦被拒绝。申请人没有上诉权;
2,在境外申请配偶、子女移民签证的特点:
为了加快处理速度,申请人在入表时需要将担保申请、体格检查及签证申请三样文件一起呈报,故称为三合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不能挑选签证处,只能将申请文件交由负责居住地的加拿大签证处处理;
目前的整个移民申请处理时间大约在6个月左右,比较复杂的案子会拖比较长的时间例如9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婚姻/同居关系是为了使申请人获得加拿大身份,移民申请将被拒绝;
申请万一被拒绝,担保人可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由上诉庭作出裁决;
二、担保父母、祖父母和领养子女移民:
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假如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担保其父母、祖父母或者领养子女移民加拿大。担保人需要具有的条件和审核方法如下:
1,担保人的条件:
加拿大的担保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加拿大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并且达到移民部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2,担保人经济收入的计算:
移民部规定的收入标准每年2月公布,有效期一年,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可以用于担保的收入是指从入表时往前推一年之内的全部税前收入,假如担保人有配偶而配偶也同意作为共同担保人,则配偶的收入可以加入这个总金额。但是要扣去就业保险金E1,联邦、省的一些资助项目下的收入等。
家庭人数须包括加拿大的担保人本人、担保人的配偶及担保人的附属小孩再加上被担保的父母、祖父母及领养孩子的人数:
担保人要将以往曾经担保来加拿大但是担保期尚未过的人数都加在家庭人数上;在被担保人一方,必须包括被担保人的法定附属人,例如配偶等。
例如,担保人曾担保配偶来加并育有一子,现已离婚,孩子判归配偶,但配偶来加未满三年,以前签署的担保协议仍未过期。在这种情况下,前配偶和小孩均须计入,担保人家庭人数仍应计算为三人。
又例如,父母二人健在,但子女准备担保一人来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仍然要按二人来计算^数。
当您把所有应算入的人数都加起来,就得到了家庭的总人数。根据这个总人数即可在表中查得所需最低年收入。要说明的是。表中列出最低收入是指从申请之日往前推一年的全部税前收入。这些收人必须是实际收到的并向税局申报的收入。由于计算入表以前365天的收入比较繁复,新移民法允许担保人使用最近一期报税表上的总收入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这对於过去一年报税收入已达到担保金额的人比较方便。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担保:
如果确定担保人的收入比对家庭人数合乎表中最低收入的标准,担保人可以向移民局的担保中心递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中须附上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与父母的担保协议书,承诺在报到后十年之内负责父母的基本生活所需等,如果父母在此期间领取福利金的话,政府将会向担保人追讨。递交担保申请书后,要等待18―22个月才能得到批准。
2,入表申请移民签证:
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条件且无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
第一步确定范围。根据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16个县(市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各县(市区)在辖区内的农村全面开展工作。
第二步确定对象标准及规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穿、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扶贫对象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村贫困监测数据为依据,即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鉴于我省实际,此次两项制度衔接分两个标准进行,一是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以下的;二是年人均纯收入1197元到1500元之间的。
农村扶贫对象规模。扶贫对象规模由省扶贫办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贫困发生率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后下达各市。市扶贫办根据省统一测算公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贫困发生率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后下达各县(市区)扶贫对象规模,各乡(镇)、村的扶贫对象规模,由县确定。
第三步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现的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第四步宣传发动。利用召开村民大会、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两项制度衔接的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五步培训工作人员。由市扶贫办负责对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县负责对乡(镇)村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步户主申请。经过宣传发动,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扶贫对象申请书上签名后,交村民委员会。
第七步民主评议。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或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
第八步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
第九步审批。经乡(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扶贫办和民政局,县扶贫办和民政局要充分沟通,并分清哪些是扶贫对象,哪些是扶贫与地保交叉对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第十步登记造册。所有的扶贫对象,要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一步信息录入。由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将登记的扶贫对象信息录入低收入农户管理系统。
第十二步落实扶持政策。经审批的扶贫对象,要按照“两优先两兼顾”的原则,优先扶持1196元以下的扶贫对象,适当兼顾1197元以上至1500元扶贫对象。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办理贷款,每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所获得的住房贷币分配补贴总额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计算其份内额度;
(二)经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
(三)最高贷款额暂定为16万元,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时,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到受托处填写借款申请书,并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受托人审查。
第十三条 受托人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送委托人审批。
第十四条 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及保险等有关手续,并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以预售房产(期货)作抵押,应将预售房屋合同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受托人保管,预售房单位在办好《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违约,预售房单位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十六条 抵押房产的价值以具有资格的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赠予。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办理房公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同时,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时,所得款项须按比例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超过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受托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贷款采取按月偿还方式。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有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通知预售房单位内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三十日内将抵押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尝还本息;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受托人有权向贷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受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险种的抵押物及贷款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受托人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收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事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获得贷款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贷款资格,由受托人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县级市可参照办法执行。
2015年8月,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工商局统一安排,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主任科员王盛被选派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联桥村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当时,村里的老百姓对他的到来并没有抱太大的希望,有的甚至持怀疑的眼光:“城里人下来镀金的吧”。而如今,两年挂职时间快到了,王盛的办公室里,每天都有成群结队的群众守候着,久久不愿离去。村里的老百姓都说:“王盛书记,真是个干实事的!我们舍不得他走”。村民还联名向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递交了一封“申请书”,4页信纸的“申请书”上字不多,却一笔一划写得很有力:“联桥村干部群众舍不得他走,村里发展离不开他,真心希望这样为群众办实事的好干部能够留下来”。116名联桥村村民饱含深情地在申请书上按上了的鲜红的手印。
抓班子,筑牢战斗堡垒
联桥村位于扬州、泰州两市交界处,比较偏远,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是一个典型的“软弱涣散村”,长期以来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班子内部不团结,两委软弱无力,干群关系尖锐,矛盾纠纷压力大。作为“第一书记”,王盛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基层组织建设搞坚强。抓好两委班子建设。王盛带领两委的同志,修改完善两委议事规则等5项制度,强化了分工职责;加强日常学习教育,明确提出了“只有责任没有理由”的村训,解决村组干部工作状态问题;制定奖惩措施,落实村组干部免费体检等待遇,调动村组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党内关爱,制定落实了村党内关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落实每月党员学习日活动;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普通党员对两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召开党员大会,使普通党员参与到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落实村民自治制度。针对村民代表20多年没有评选的状况,扎实开展村民代表选举,新的村民代表依照新修订的《联桥村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参与村组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切实夯实了基层组织的执政基础。加强村务、党务、财务公开。修改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运行;在村微信公共号“联心桥”上,将三务上网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群众反响很好。
心连心,零距离贴近群众
从省城机关干部到乡下老百姓的带头人,工作环境从机关到基层,工作性质从点到面。王盛认识到:要开展好工作,就要融入村组,融入百姓,了解乡亲们的需求和愿望。为此,他坚持走到田间地头,走到村民家里,同村民零距离接触,了解他们的困难,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他口袋里常年装有一个小本子,经常一个人骑着电瓶车,一家家的拜访,一户户的串门,走完一组换一组,小本子上被他记满了,上面都是老百姓的一些建议和需求。小的需求都是尽快解决,对大家共同的意见,列入村委会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幸福、中兴、韩桥、阳院四个组群众最关心的是村庄道路问题。幸福、中兴两个组出村的水泥路只有2米宽,韩桥、阳院两个组至今还是泥泞路,一到下雨天就寸步难行。为此,王盛想方设法,多方筹资了40余万元建设资金,开始整修道路。如今,2米宽的路已经拓宽成4米,泥泞路也正在修成水泥路。阳院组由于拆迁引发矛盾,村民在安置点已经住了4年,道路还没有筑好。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王盛同村组干部一起,多次对阻挠做路的群众做工作,努力化解相邻几户的矛盾,终于在雨季来临前把路筑好。2016年,村里新修了灌溉水渠,细心的王盛发现,水渠的积水槽很深,却没有防护。而这些积水槽靠近村庄,有的就在村庄内部,儿童经常靠近玩耍,对孩子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当即打电话通知村组负责同志到现场,商量排除安全隐患的方法,第二天就动手,将隐患排除。去年夏收,小麦减产受灾,他积极联系区、镇相关部门,为承包大户解决卖粮难的问题。
强经济,开源节流为富民
联桥村地远人稀,交通不便,多年来经济发展缓慢,无集体企业,无标准化厂房,无建设用地指标,是远近有名的经济薄弱村。如何立足现有条件开源挖潜,增强经济动力和发展后劲,是摆在王盛这个第一书记面前的一道难题。他与两委的同志一起,反复调查思考,带领群众开始了创业历程。积极上争资金项目。两年来争取了300万元的高沙土项目落地,整修渠道1800米,新修水泥路1500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争取20KW光伏项目的落地,每年增加集体收入2万元。想方设法增加集体收入。在一次同村里老同志的聊天中,王盛了解到,村里有248亩耕地承包给扬州的老板,承包期20年,租金每年249元每亩,村民反映租金太低,但土地承包合同还有12年才到期。他反复研究合同条款,找律师、法官咨询,同扬州老板反复协商,2016年6月份,终于终止了合同。通过招投标重新进行了土地流转,每亩租金增加一倍多,每年增加村组集体收入近8万元。王盛和村委干部一起,推动零散土地向承包大户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综合服务中心一楼门面房和木器厂招租,增加集体收入3万元。探索发展特色产业。白果是具有浦头地方特色的产品。王盛召集村庄能人,集思广益,成立班子,积极探索白果系列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工作。目前,已在村挂钩单位—扬州市科技局牵头下,与全国食品行业顶尖研究机构—江南大学食品研究所,就白果深加工建立了互动。厉行勤俭节约。王盛翻看往年账目发现,村组换一盏65瓦的路灯灯泡,要65元。而淘宝上价格普遍20元出头,一盏能省40元!他从这件事引申开,号召村组干部节俭持家,改掉大手大脚的习惯,一分钱掰成两半用。
勇担当,弱势群体的暖心人
村里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缺乏关爱。家里无青壮年劳力的,光棍、残疾、精神障碍的,在联桥村有很多。做好这些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是村里的一项重点工作。关心关爱留守老人。联桥村80%以上的老人为空巢老人。王盛与他们交流中发现,子女不在身边,农活的压力仍在肩上,留守老人孤独、寂寞,渴望与人交流、倾诉。为此,他积极争取省工商局项目资金,并通过省局领导取得慈善机构捐款,共投资80多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老年人一个相互交流、排解寂寞、健康娱乐的场所。另一方面,组建老年协会,将老年人组织起来,相互扶持,相互娱乐,共享晚年幸福生活。重视少年儿童教育。优质的教育不是城里人的专利。王盛在工作中发现,村级集体组织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引领往往被忽视甚至缺位。为此,积极发挥村集体的主导作用,在省工商局帮助下,筹建阅览室,购买少儿图书、报刊杂志,配备了电脑、投影仪。促成上级机关7个党支部与7名学习优秀的贫困学生结对帮扶,给予现金资助,赠送图书,进一步增进他们学习的动力。与高汉小学、高汉中学建立村、校联动机制,定期交流,共同探讨促进少年儿童教育的方法途径。对村三好学生,村里敲锣打鼓将奖状送上门,从社会层面上肯定学生的努力。同时,在省工商局领导关心下,给高汉中学赠送了餐桌,给高汉小学联系了足球培训项目。抓好精准扶贫。王盛带着干部们,为村28户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对帮扶措施、责任人员等逐一落实到位,积极寻求支持,一一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2016年,平均每户帮扶物资2500元。阳院组孙其伦户近100年的老房无法入住,桥南组孙小春户房屋漏雨,房内潮湿不堪,王盛向江都区建设局积极争取追加了危房改造名额,并自筹资金6万余元,为他们翻建了新房。
促和谐,文化道德作引领
前些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联桥村重视道德建设不够,村民纠纷不断,缺乏良好的社会风气,村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村庄平时暮气沉沉,没有活力。作为村第一书记,王盛感到,树立新风,重塑良好道德,激发村庄活力,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加强村风民风建设。正风气,首先班子自身要正。王盛到任后,改变以前村两委、村主要干部擅权决定村重大事项的“惯例”,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重大事项党员、代表讨论决定。对村务、党务、财务事项全部公开,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运行。他带着干部们对42户低保户情况逐一排查,并在全村公开公示,将已不符合条件的14户农户一一排除。村委还建立微信公共号,规定各个组杂工在公示栏和微信公共号上同步公开。对村公共资源,全部上网公开招投标。通过这些措施,村里的重大事项群众一清二楚,纠正了歪风邪气,村民对村干部的猜疑少了,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了。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联桥村2100多人,却分散为3处聚集区,村里没有大的文化活动广场。为群众能就近活动,王盛在村庄各个组选了8处水泥场地,配置广场灯,鼓励村民跳广场舞,划羽毛球场地,方便村民健身活动。恢复村务播报“大喇叭”,在村部定期放映电影和健康教育视频,组织编写村史,凝聚村民的文化传承,在潜移默化中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村民们不再一天黑就呆到家里,而是出来一起活动,聊聊家常唠唠嗑,乡村的活力又回来了。开展“好少年、好青年、好儿女、好邻居、好代表”评选活动。村里连续开展了2届评选尊老敬老好儿女、互帮互让好邻居、履职尽责好代表等活动,春节前敲锣打鼓将奖状奖品送上门,弘扬良好风气,强化正能量,获得了广大村民的一致好评。特别突出的是,村孝敬老人的优秀儿媳宗俊获评为2016年度江都“十大好人”,村老干部孙保昶一家2017年被评为江都区文明家庭。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通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
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或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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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__)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四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址和规模
09年度新市民公寓建设选址在县城洪门工业园C区,一期占地约10亩,建设规模10000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新市民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在县城区务工、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实施原则。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2006]35号)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主要政策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供应对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
3、工作目标。以逐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建设规划合理、功能齐全、标准适度、质量优良、经济实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的新市民公寓。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范围对象:兴国县范围内进城务工农民。
四、住房建设标准和购房价格
(一)住房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控制在60—85平方米/套(根据各种户型住房的实际需要套数,统筹安排建设)。
2.住房装修标准执行(外墙为普通涂料或磁砖,室外门窗为铝合金,室内现浇楼面,卫生间、厨房地面防水,水、电上户到门口,进户门为普通防盗门)。
(二)销售价格。
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最高价格以建设主体建筑建造成本价为基准价,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09年度新市民公寓最高售价为880元/平方米。
新市民公寓内的车库、店铺可由开发商自行定价销售。
五、工程的运作方式
县房管局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县房管局负责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建成后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的最高限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县房管局摇号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住房按最高限价由政府回购。
六、招标方式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项目开发企业。
七、投标要求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情况和投标书。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违约责任。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咨询,县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县房管局。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八、新市民公寓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捆绑招标。
九、建设政策扶持
1、凡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办理好新市民公寓的房屋产权证后,均可将户口迁入县城区,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2、积极引导各银行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对新市民公寓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力度。
3、参照国发[*]24号、*建房[*]42号文件精神,对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费等。
十、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对新市民公寓项目进行立项。工程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国土局负责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项目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负担。
2、由建设局牵头,按照集约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新市民公寓建设具体规模提供依据。
4、县发改委、国土、建设、物价、消防、人防、城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新市民公寓建设涉及的审核审批发证等从速办理。
十一、申购条件
1、新市民公寓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评议初审,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县监察局、房管局、劳动就业局参与共同审查审定,并逐级张榜公示。同时公开摇号分配的申请、审查、购买程序。
2、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在兴国县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农民(男女不限),年龄18周岁以上;
(2)在县城区务工时间达1年以上,或与城区所在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3、优先供应对象的条件:
(1)夫妻双方同时在县内企业服务的;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3)特殊工种或有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购对象所在的务工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较大的。
十二、监督管理
1、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由兴国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地产管理局。
2、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新市民公寓的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新市民公寓。
3、凡购买新市民公寓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新市民公寓”,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4、新购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必须按申购时县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由县政府收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应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方面的具体优惠额度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户只能购买一套新市民公寓。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购新市民公寓。
关键词:师德 问题 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3(b)-0214-02
1 欲树人先立德,要立德树人,必先立师德
党的十中提到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接班人,教师作为“树人”的建设者,肩负着社会赋予的重大使命。而执行这一使命的前提要求教师必须身正,古今中外的教育家无不强调身教胜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国现代哲学家杨维说:“师者,人之模范也”;近代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主张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修养到不愧为人之师表的地步”;俄罗斯教育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说“教师把学生造成什么人,自己就应当是这种人”;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教育本身就是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1]这些言论均阐明了教师在教学中应当起表率、引领的作用。特别是孔子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突出的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唯有身正才能育人;唯有先立师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才能达到培养的目的。由此可见加强师德建设是兴教之本。
2 存在问题,当代教师从业中道德缺失现象
2.1 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
近年来,人们遗憾地看到,高校学术造假事件屡禁不止,教师行为不端案例时有发生,在这些行为的背后,亟待追问的是――师德的底线何在?2010年1月9日和12日,国际权威学术杂志《柳叶刀》和《自然》分别以社论的形式对中国的学术诚信提出一定程度上的质疑,原因是2009年12月井冈山大学讲师钟华、刘涛被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指出至少有70篇发表在该报的论文中存在数据造假行为;2011年8月,四川大学接到举报称,该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小光副教授研究员2009年出版的《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 以〈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严重抄袭台湾师范大学郑倩琳的硕士论文《战国时期道家之宇宙生成论》;又如山东某医院汤靓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抄袭剽窃他人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这类论文的作者,往往是已取得博士学位或担任教授的高层次知识分子,他们并不是不懂得科学、规范的写作,而是因为在各种压力与诱惑的作祟下,尚未得到研究成果就急于,怀着侥幸心理做出了不明智的举动,不仅自毁前途,还颇及学校声誉。
2.2 教师体罚虐待学生行为
网络时代的主宰,意味着社会越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各类信息、图片、视频以迅雷之速传至网络,于是乎家喻户晓。然而令我们感到痛心的是教师行业中的“暴力”也因此被逐一报道,教师虐待学生事件成为家长们心中的芥蒂。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双龙中心小学3名学生被班主任要求脱下全身衣服,赤身站在全班同学面前,而体罚的原因竟然只是他们未按要求自带清洁用具参与教室的清扫活动。陕西省华阴市某校女教师崔某某,为了调治一个调皮男生,竟在他脸上划了一个“贼”字;又湖北江夏实验小学六年级五班陈老师因为学生做错了数学题,就用扫帚的铁把打殴打该名学生,导致他的手部流血,双腿多处青紫;再如山东济南市14中学老师周某某就因为一名学生迟到,并与周老师发生了争执,就指示其他学生放学时在学校门口殴打该名学生,致使该名学生眼睛失明。如果再用谷狗搜索“教师打学生”,可以得到3190万条信息,试问教师的爱心何在?良心何在?道德何在?如此风气若再不整顿,恐怕学校将不复存在。
2.3 “当一天和尚撞一天”的心理倦怠行为
教师的职业倦怠通常表现为:精神疲惫,体力明显透支,对工作失去兴趣,缺乏工作热情和创新力;无成就感,对事业追求失去信心;在工作上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盼望早日退休;在情绪上常常表现为焦躁不安,紧张,萎靡不振,效能感降低,甚至以一种冷漠疏远的感情对待学生等。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特殊人群先富裕起来,在一些条件相对差的地区,教师属于“靠财政吃饭”的低收入行业。由于“不甘于清贫”的心态,出现了教师从事第二职业、跳槽、把手伸向学生,“课内损失课外补”等现象,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缺乏敬业精神,“拿多少钱、做多少事”,消极怠工,将教学质量、热爱学生、无私奉献、培育人才等职责抛于脑后,最后只会误人子弟。[2]
3 加强师德建设的主要策略
3.1 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良好师表形象
论语中提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就是在坦诚地表明一种学术和人生的态度,在孔子看来,诚信是教给学生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在教师身上,这应当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品质。作学术研究,不能造假不能抄袭不能有违规行为,这是师德的底线,教师应该用职业人的态度对待教育。因此要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需定期的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分析和讨论当前师德建设现状并就如何加强师德建设提出思考,要不断地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陶冶他们职业道德情操,锻炼他们的职业道德意志,确立他们的职业道德信念。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地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3]“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要处处重视自身的品德修养,力争做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去影响自己的学生。
3.2 健全师德考评机制,端正风气
为扎实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端正的教师风气,制定有效的考核体制和形成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学校要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考评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建立师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落到实处。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此项工作开展,指定人员专抓此项工作,切实有效的实施。其次学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根据每学期的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教职工进行一次师德考评活动,实行问题责任追究制度。最后建立师德奖惩机制,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聘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骨干教师评选时给予加分奖励,在评先树优时优先安排。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3.3 从教师的根本利益出发,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
德国费尔巴哈曾说过:“德性也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这从一定意义上客观地概括出了道德的形成依赖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教师虽说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其本质只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也需要正常的物质保障和精神享受。可以说教师的道德水平必然与其所处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经济结构状况相适应。[4]因此唯有从教师根本利益出发,解决教师同工不同酬、职称大于贡献等不平等现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兑现教师的合法的经济待遇,解决生活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教师才会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工作、热爱学生,真正的做到无私奉献。
4 结语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其职业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效果,甚至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民族的存亡兴衰。教师唯有端正自身,言传身教才能在教学中起到模范作用,才能做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不善教者使人仿其艺”。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针对上述现象,进行规范和整顿,共同为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祖国培育合格的接班人。
参考文献
[1] 立德树人必先立师德[N].中国教育报,2013-6-27.
[2] 陈德福.加强教师师德建设树立良好师表形象[J].山东文学,2009(S2):110-111.
首先我要道一声谢谢,感谢国家对我学业上的支持。虽然相比接受国家的帮助,这份感谢来得迟了,但是我还是要对国家会说声谢谢,微不足道却发自肺腑 此时此刻,除了感恩,我想,没有其他词汇能诠释我的感受,不会用华丽的辞藻去修饰,因为我始终相信真正的感谢不是哗众取宠,不是奴颜婢膝,而是剥除所有包装掩饰后留下的真挚情感。人可以不够优秀,不够聪明,不够坚强,但是只有学会感恩的人,才会有颗善良柔软的心。
我是高二的一名学生,来自农村的一个贫穷家庭。父母由于没有文化人,也就只能干力气活把我和姐姐供着上学。我深知父母工作的艰辛,所以我从不让父母担心,每天回家帮父母做一些基本的家务活。父母也从不给我压力,只是让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可以个上到哪就上到哪。我很爱这个家,虽然很贫困,但我并不会抱怨。
如今,国家的资助政策帮助了我这个贫困但很和睦的家庭,使我们感受到国家带来的温暖。党和国家的这些政策对我们学生无非是一件喜事。对于一个贫困生来说,生活问题和心理问题就自然地成为主要问题。作为一名贫困大学生,我对此有深刻的体会,通过国家的资助,贫困生不仅解决了生活问题,而且也间接地解决了因为贫困而产生的自卑等心理问题。在这里我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位对贫困学生的关注和帮助
社会在进步,物价上涨好快呀,转眼2元的东西变成了4元,可是家里的收入还是依旧,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件很普通的事,可是面对承担风险很小的低收入的家庭来说这是雪上添霜。人人都知道物价上涨意味着很多的人要付出更多,对于我们这些学生来说面临的可能是退学或者休学
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和学校对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给予我们的直接是人民币,这不紧紧是金钱,这更多的是代表国家和学校没有忘记我们这些贫困的学生,对于我们这样的学生学校和老师也是同样的关注。因为有的时候我就会想到以前一个历史教师给我说的话贫困的学生会被遗忘在教室的角落。真的有时候我都没有胆量去面对老师,老师的热情有的时候真的让我感到害怕,有的时候是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可是学校及老师们用他们的行动证明了他们关爱,我们是学校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被遗忘在角落的垃圾。
当然金钱意味着我家里可以少给我一点生活费,减轻家里的负担。同时可以把以前一些挤挤的生活费中拿出一部分钱去买一些学习及相关的一些物品。说实在的,我都已经高二了可是我从来都没有给爸爸妈妈买过一件礼物,因为父母给我的钱只是生活费,零用钱那是好家庭的孩子说的话。我都高二了我真的好想去买一件礼物送给他们,可是当我送去的时候却是他们给我的钱,对于我这样一个学习不太好的学生如果外出兼职的话成绩更差。没有办法我只有等待,等待将来有一天我的有能力挣到钱了在去给他们买些礼物吧?可是学校给予的助学金使我改变了想法:我今年将给父母买件礼物过去,妈妈和爸爸已经好几年没有买新衣服。我要在今年暑假的时候送给他们,因为他们曾经在电视上看见却没有真的看见过。我用的是学校给予的助学金购买,同时告诉他们国家和学校对于我们这些贫困学生是关注的。
我感激党和国家完善的奖助学体系。党和国家的助学政策帮助与培养了无数个像我这样的贫困学子,使我们在黑暗中拥有了无比珍贵的光明,从而可以到达胜利的彼岸。借此机会我想表达一个心声,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感谢学校对我的培养,我会继续努力,怀着感恩的心,励志人生,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投身于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工程中去,用智慧和知识来回报国家,回报社会!转载请著名来自:( 言小.工作总结范文.网)
助学金的给予是给我们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给予我的是一种说不出的勇气,这种勇气不是用言语说出来的,我有勇气给我的父母买衣服了,不用担心他们说是用自己的钱来给自己买东西了,同时我更有自信,我减少对生活费的忧愁。我可以安心地在教室里看书,我更有勇气去和老师谈谈我关心的科学问题。同时我更有信心,我虽然成绩不好,但是我可以通过学习来弥补这段差距。
可是,我明白人生的道路上不能只喊口号,用成绩来证明自己。我们并不富有,但我们却很优秀。做最真实的自己 ,做最完美的自己 。
我们或许并不美丽 ,我们或许并不是花朵,但有爱的呵护,有你们的浇灌,我们甘当绿叶也情愿。今天我们被爱呵护,明天我们愿化为泥土,去把来年的新芽守护。贡献自己回报社会,让国家、学校、领导、老师对我们的选择不是一个错误 ,我们会顽强的拼搏,跨过每道坎坷,超越每一次挫折,我们会很顽强,很勇敢。在爱的路上,我们风雨无阻,永不服输。
昨天已经成为遥远的回忆,今天太阳已经升起。在暖暖的阳光下,我们不畏家境的贫困,我们不惧生活的压力 ,我们不怕金融的危机 ,我们会依然顽强坚毅,我们会仍旧拼搏努力,我们会继续好好学习,有你们与我们同在,明天我们一定会让爱之虹绽放更加灿烂多彩虹。,永不服输。
中职助学金感谢信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非常感谢国家和学校对我们这些贫困学生的关注,并且给予我们实际的帮助。 在这深深的表示感谢,向学校非常感谢您们对我们贫困在校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对我们学习的支持和鼓励,让我们有和其他同学一样的机会在教室里学习,有同样的机会听老师们传授知识和教育,在学校里安心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定航.及各位关心和帮助我们这些贫困学生的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作为一个来自农村的孩子,能有机会走出农村来到城市里上学,原因有三:一是父母的支持和鼓励,他们是我最大的学习动力和努力的来源;二是社会上好心人的帮助,他们是我得以继续学习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三是我自己的努力和追求,这是我得以坐进大学教室里接受再教育的基本条件当然父母之恩大于天,这是自古如此,然而,我认为社会上那些好心帮助我们的热心人更是值得我们真诚地感谢.自古到今,滴水之恩定以涌泉相报,我不能很确定地说我以后一定会成为多么了不起的人物,多么杰出的人才,怎么样去回报一直以来帮助着我的社会,但是我想,我一定会努力,尽量让自己做得更好!让他们对我的付出认为是值得的,没有徒劳无功!
作为一个大一的学生,我已融入了这样一个与以前不一样的生活氛围。同时,我也在努力学习各个方面的知识。我知道我应该学会怎么回报社会和国家的关爱。学以致用,我会努力把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文化尽快地用到社会实际中,尽快地把精神财富转化为物质财富. 常去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最近阶段几个月在社会上的实习实践,我更懂得了:学生在学校里更多学到的是理论知识,而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在社会上还需不断地学习实践经验,不断地吸取教训和总结心得.现实是残酷的,也是不公平的,它会给每个人同等的机会.我想:自己的出生是自己所不能选择的,物质是贫困的,但是那是过去和目前,但是自己以后的人生方向是可以选择的.物质的贫困不能代表着精神和思想的贫困,不能代表着灵魂的空虚和匮乏.我希望通过自己的不断进取来充实自己的思想和灵魂空间,来改善自己目前不富裕的现状,来改善贫困的家庭境况.再次诚挚地感谢您们对我的照顾和帮助!
作为众多贫困生中的一员,当我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不久,我获批了一年的国家助学贷款5000.00元。拿到贷款获批的申请书我激动得流泪了。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助对象和最终受益人,我深刻感受到党和国家政府对贫困生的关注.关心.关爱和大力资助,借此机会我想表达一个心声,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感谢对我的支持和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帮助,我觉得应该用自己的行动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一定要努力学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其实我觉得,助学贷款给我的一种感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援助,而且给我一种信念,而且是给了我生活上的勇气。我觉得,贷款远比资助给我心理深的压力小得多,我无偿接受别人资助的话,我会觉得很内疚,或者我怀着歉疚的心情接受别人的资助,因为我是贷款,我相信我自己有能力还掉贷款,我是用自己的钱做自己的事。我就很坦然,很洒脱地面对生活,我从来没有想过我是贫困生,我交不起学费,我只是认为,我和大家都是一样的,我在学校,在生活,我在努力地为自己的未来找一个方向。所以我一直觉得,这种生活方式给了我排解了很多很多心理上的压力,使我没有歉疚感,是促使我继续努力的动力。今后我一定要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本领,树立起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接受党的教育,走在同学前列承担起一名大学生应尽的责任。几年来,我不放弃任何为广大学生服务的机会,并积极主动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同学,为自己将来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回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矗我还想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没被批准,不过我会继续努力。
后来我又申请了国家助学金。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金钱,这更多的是代我们这些贫困生的关注。有的时候我就会想到以前一个教师给我说的话贫困的学生会被遗忘在教室的角落。真的有时候我都没有胆量去面对老师,老师的热情有的时候真的让我感到害怕,有的时候是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可是学校及老师们用他们的行动证明了他们关爱,我们是学校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被遗忘在角落的垃圾。4000元的补助对我来说就是一年的生活费,有了这笔对我来说巨款的补助之后我就不用每次为自己的生活费发愁了。
非常感谢国家和学校对我们这些家庭不富裕学生的关爱,并且给予我们实际的帮助。在这深深的表示感谢,助学金的给予是给我们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给予我的是一种说不出的勇气,这种勇气不是用言语说出来的,同时我更有自信,我减少对生活费的忧愁。我可以安心地在教室里看书,我更有勇气去和老师谈谈我关心的科学问题。同时我更有信心,我虽然成绩不好,但是我可以通过学习来弥补这段差距,因为在我身边还有很多关心和关注我们
的老师,他们是热情的,而不是我以前认为的那种冰冷的感觉。信心和勇气我都坚信我将来一定能像其他同学一样做个合格的大学生。
在此我深深的感谢那些给予我关注的老师,学校。我不是被遗忘在学校角落的垃圾,我也是学校整体的一员。助学金给予我的不仅仅是物质的帮助,更多的是给予我信心与勇气。再次感谢国家,学校及老师对我们这些贫困的学生的关注,我将用行动来报答你们的恩情。
中职助学金感谢信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首先,感谢市政府助学金对我们贫困大学生的关怀和照顾。我是xx医科大学护理专业10系1011班的学生,我叫xxx。
我是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今天我怀着万分感激之情写下这封信,希望能够借着这封信感谢国家的打好政策感谢政府对我们的帮助和扶持,感谢国家给我们发放的奖助学金,感谢在助学评选工作中付出辛勤努力的老师和同学们。
我出生在枣阳一个环城的一个小村子里,我们村是个美丽而又贫困的地方,但是由于家庭困难,而且父母的年纪也高,身体不是很好,又加上弟弟妹妹在上初中,他们的成绩很好,父母又不忍心把他们退掉。我有好几次想退学,反正家里人手也不够,回家帮助父母干活。父母也为我们这些子女操劳了一辈子,也该让他们休息的时候了,但我跟他们商量时,他们俩坚决不让我退学,他们俩说:只要你努力的学习,把学习成绩提上去,为了能让我们三个弟妹学习好文化知识,将来能过上好日子,宁愿自己多吃苦也值得。社会在发展,对于一个家庭贫困的家庭来说培养一个大学生是多么的不容易,有说不完的泪水,我依旧能够听到父母心里的那份担心大学的费用多高呀?特别对于我这样一位来自农村的学生来说,有的时候不得不暗暗伤神。
社会在进步,xx年的物价上涨好快呀,转眼2元的东西变成了4元,可是家里的收入还是依旧,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件很普通的事,可是面对承担风险很小的低收入的家庭来说这是雪上添霜。人人都知道物价上涨意味着很多的人要付出更多,对于我们这些大学生来说面临的可能是退学或者休学
现在我家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只是爸妈都在田里辛勤的劳动,让家里的粮食多收一点,多喂几头猪和鸡,去市场上卖,然后拿来给我们交学。这些钱交学费都不够,生活费就更难说了。母亲为了我们的生活费,前一次星期六我回去了一次。我晚上七点钟才到家,当我到家的时候我问父亲:爸,妈到哪去了,到现在还不回来爸对我说:你母亲呀!为了你的生活,为了多养几头猪,能养得胖些多卖点钱去供你和你的弟妹学习,每天都去找猪草直到天黑才回来。爸爸说这时的时候大概要到8点钟了,年纪已高的妈妈才背着一大筐猪草出现在我的面前。我赶快从妈妈的背上把篮筐抱下来,篮筐了猪草很重,连我都很吃力,况且母亲的年
纪又这么高,我又想到了退学,但得到了助学金,心中又升起了一线希望。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和学校对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给予我们的直接是人民币,这不紧紧是金钱,这更多的是代表国家和学校没有忘记我们这些贫困的大学生,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学生学校和老师也是同样的关注。于是提笔向各位尊敬的领导写感谢信,感谢你们让我有继续学习的机会!
非常感谢国家和学校对我们这些贫困学生的关注,并且给予我们实际的帮助。在这深深的表示感谢,向学校及各位关心和帮助我们这些贫困学生的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贫困的学生会被遗忘在教室的角落。真的有时候我都没有胆量去面对老师,老师的热情有的时候真的让我感到害怕,有的时候是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可是学校及老师们用他们的行动证明了他们关爱,我们是学校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被遗忘在角落的垃圾。
此致
敬礼
关键词:扶贫社;小额信贷;调查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33-04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美国福特基金会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资助下,于1993年10月正式成立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全国首家小额信贷扶贫试验单位。该社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向贫困乡村广泛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地区融资难的问题,在扶贫到户、提高扶贫资金的运作效率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同时,在它的发展历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和认真思考的课题。为此,我们对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基本情况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是山区农业大县,总面积2534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占85%左右。辖28个乡镇(处)、469个行政村。全县拥有16万户, 55.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4.7万人;耕地面积55.3万亩,人均耕地1.00亩。1986年易县被列为河北省重点贫困县,1994年被列为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的重点扶持贫困县,2001年再次被列为省扶贫重点县。
截至2007年底,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先后在易县14个乡镇累计发展中心195个,发展小组3437个,扶贫22959户,其中妇女受扶持率达到83%,累计发放贷款8479万元,直接受益人口85714人,在占全县41%的行政村建立了扶贫社的基层机构。
扶贫社为之服务的128个重点贫困村,占全县行政村的27.3%;所涉贫困户2.47万户,贫困人口8.9万人,占128个重点贫困村人口的88.3%。其中,年人均收入低于637元未解决温饱人口3.5万人,在637元-882元之间的贫困人口3.2万人,介于882-1200元之间的低收入人口2.2万人。在这些贫困村现有农村信用社19家,邮政储蓄网点9家。近五年,这些金融机构从未发放过农户贷款。(一)服务对象
扶贫社主要为贫困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帮助其发展家庭种养业、手工业等。目前贫困户的标准为:上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万元,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创收能力。2004年后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逐渐提高了放贷的标准,中等或中等偏下的群体如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失地农民都有可以成为承贷主体。
(二)运作模式
扶贫贷款的显著特点是小额度、短周期。每笔贷款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人民币之间,期限一般在3个月,最长1年。从1993年成立到2008年初,扶贫社小额信用贷款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扶贫社成立时就采用的运作模式,由于贷款金额很小,已基本停止采用。模式二是从2004年8月份开始试验推广的模式,主要的特点是:
1.成员标准:贫困农户家庭净资产不超过两万元,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以有创收能力的妇女为主。
2.贷款额度:第一期贷款额度以2000元为上限,如果第一期贷款能够按时偿还,则可得到更大额度的后续贷款。目前第二期以3000元为上限,第三期以后以4000元为上限。
3.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小组基金按贷款额的1%在放款当天一次收清;强制储蓄是每周按贷款额的2‰交纳,在农户按期还清贷款之后将强制储蓄退还给农户。
4.贷款担保方式:五户联保。以5户贫困户(主要是妇女)首先加入扶贫社自愿组成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再由6―8个小组组成1个 “中心”。每个中心自己选出小组长和中心主任,实行自我管理,并自己选择适宜的生产经营创收活动,就可以得到小额度、分阶段的持续贷款直至脱贫。小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中心”成员定期定点放款、收款,并对入社社员开展培训活动。
5.贷款的回收: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整贷零还、按周还款,全部贷款在50周内还清;二是整贷整还,即按协议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扶贫社只在每周收取利息、个人储蓄,本金到期一并归还,由信贷员每周在中心会议上收取利息。
6.服务进村到户。所有的贷款申请、培训、取得贷款以及还款都在农户所在的社区(村)内完成。
(三)贷款利率及服务费用
农户与扶贫社签约时的签约年利率为8%,但由于偿还方式特殊,既有小组基金又有强制储蓄,而且还每周还款,所以实际利率为年利率16%,较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但比民间借贷利率低。扶贫社之所以确定这一利率标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较高利率才能使扶贫资金真正到达村民特别是贫困者手中。贷款利率如果不高或者零利率,贫困社区中各类农户都会出来争夺这份“廉价午餐”,特别是那些强势人群、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势力“霸占”这类贷款,一般的村民尤其是真正贫困农户往往难以沾边。
二是较高利率才能解决高违约率问题。低利率将给借款者―个错觉,即小额信贷用好用坏无所谓。在较高利率的压力下,贷款者不但要还本,而且要付高利息,因而就使贷款者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如无特殊“天灾”“人祸”,就必须成功。
三是较高利率才能覆盖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小额信贷的设立,除了支持贫困村民使用贷款发展家庭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外,还要提供它自己的组织本身运作所需要的成本,包括办公用品、人员服务费、通信、交通等的支出。如果小额信贷不能通过利息收入覆盖它与社区共管组织的成本,那么它本身也就不能生存下来。
扶贫社的贷款利率较高但全部执行同一利率。这样一方面便于扶贫社对贷款管理,防止腐败现象产生;另一方面,执行同一利率让承贷感觉到人人平等,杜绝了特权阶层的产生。
(四)贷款投放和回收形式
易县扶贫社共有信贷员20人。除中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外,分社与中心均无固定地点,一般是在村委会。贷款投放方式为集中式放款。
贷款的投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贷款申请阶段。易县扶贫社分社信贷员首先对农户、小组长、中心主任等所有成员进行培训,使每位成员了解扶贫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接下来由需要借款的农户递交入社申请书,信贷员对农户填写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同时填写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入社后的农户自愿组合,每5户为一个小组,并由小组内部自己选举产生小组组长。再由需要借款的农户填写借款合同,小组成员在联保协议上签字,中心主任同意,信贷员填写中心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调查报告,就可向分社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审批阶段。由分社主任对信贷员填写的需要借款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审批表、联保协议签署意见,并汇总各种申请材料,递交县社审批。
贷款发放阶段。总社批准后,分社发出贷款通知书。信贷员取款后与中心主任或分社会计到中心放款,并对贷款农户进行项目再培训,对有关项目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培训后,扶贫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农户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取款,并登记社员还款记录本和中心账目。放款后一周至两周由分社主任到户抽查贷款是否落实到项目上。
贷款收回阶段。每周信贷员回收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还款记录本上签章。信贷员收款后要填写收款表报分社,分社根据周报表填写月项目进展表、会计月报表、和业务进展表,每月报县社一次。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评价
借款人信用评价首先是在互助小组内部完成的。村民采用完全自愿的形式建立小组,并自己选举产生负责人。一方面,信用程度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人小组是不接纳的;另一方面,小组中的各个农户,还具有互助、互督、互保的义务和责任。这就保证了互助小组内部的的信用。
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是建立在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考察小组评价结合农户自身意愿,贷款人是否具备正常生产能力,项目是否可行,然后决定是否放款。其次通过对借款人实行连续放贷机制,即信用良好的农户可以得到连续放贷的支持,信贷额度会更高,以此推动农户建立较高的信用。
(六)可持续性分析
通过易县扶贫社小额信贷的连续扶持,到2007年底,易县已有6000多户贫困户得到了稳定性脱贫,扶贫社累计实现利润132.2万元,可用资金为905.6万,初步具备扶贫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表反映了最近五年来易县扶贫社的业务发展情况,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贷款农户逐年增多,累计贷款额也在逐年增加,妇女比重逐年略有下降,但财务指标比较稳健,2006年及2007年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经营自负盈亏比率和财务自负盈亏比率都有所增加。
二、易县扶贫社成功的经验及发展中的问题
(一) 成功的经验和启示
1.正视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使利用金融改变山区贫困面貌成为可能。易县扶贫社以贫困人口尤其是穷困妇女为服务对象,正视穷人的金融需求,以五户联保方式来提供贷款服务。此举不仅给了贫困人口靠自己双手致富的机会,使穷人有了团队感,有了互相帮助和督促的愿望,来实现致富目标。更重要的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使众多贫困人口享受到了金融服务,提高了对金融的了解,对于我们利用金融来改善山区贫困落后面貌这一做法具有可行性。
2.小组联保制度降低了信息成本和经营风险,保证了扶贫社的可持续经营。扶贫社实行的“小组联保”制度,小组成员间相互担保和相互监督的关系明确,成员间也相互了解,信息不对称的偏差小,这种针对“乡村熟人社会”的制度设计,降低了扶贫社掌握借款农户的基本信用的调查评级成本,也降低了扶贫社的经营风险。
3.每周还款的方式降低了扶贫社的资金回收风险。每周还款的方式是由小额贷款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是小额信贷服务的都是贫困地区,村民绝大部分都处于贫困状态,家庭底子薄,过去几乎没有信贷经验,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只适宜从事那些无风险或小风险、易操作、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项目。二是每周须偿还的金额较小,一般都能按期还款,即使贷款户项目失败,一般也都发生在贷款期过半以后,大部分贷款本金已收回,降低了资金风险。
4.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有效改善了当地信用环境,实现了扶贫社和农户的双赢。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正规金融机构不愿为贷款额度小,居住分散的贫困群体提供信贷服务,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很高。但扶贫社以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贷款,仍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说明农民也希望利用信贷来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但是这一市场化的做法,在最初也遇到过很大的困难。
易县是省级贫困县,多年接受国家扶贫救济,在民众中形成了“扶贫款不用还”的观念。小额信贷发放初期,由于思维惯性和对小额贷款的不理解,许多借款户拒绝还贷,一些村的大喇叭甚至宣传“扶贫贷款是外国人的钱,不用还”,受此影响小额贷款大量沉淀,贷款违约率高达19%,扶贫贷款工作一度陷入绝境。为此扶贫社的领导与员工进行了大量基础工作,逐户宣传解释,普及金融知识,强化信用观念、市场观念,并紧紧抓住农户联保这一熟人社会的相互监督手段,促使农民履约还款,保证小额信贷工作的持续开展。到2007年底,该社贷款回收率达到99%,实现了资金的良性循环,农户也普遍养成了良好的信用习惯,实现了二者双赢。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后续资金不足,扶贫效果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贷款属于规模经济,每个中心社资金规模达到190-200万元时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到目前为止,易县扶贫社资金来源中有孟加拉乡村银行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捐助、中科院550万元的软贷款和历年利润滚存,共计905.6万元,虽初具规模,但“只贷不存”的模式使小额贷款的可用资金量非常受限。
目前易县规模最大的中心社资金规模仅123万元,扶贫社资产总规模仅万元,与规模要求相去远,急需扩大可用资金。另据调查,农村资金需求量非常旺盛,每户资金需求在1.5-2万元之间,而现在扶贫社只能提供户均1500元的资金,资金满足程度不高。
2.没有合法身份,发展受限。由于扶贫社所属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无法确定合法身份,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机构的筹款,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在发展过程中扶贫社试图利用农行资金合作扶贫,但受法律主体地位限制,无法运作。
3.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扶贫社经营管理水平还不高,业务发展中个人倾向性色彩太浓。小额信贷发放初期,信贷员管理资金终端地位不明确,中心主任权力过于集中,曾一度出现中心主任架空信贷员案,大量贷款形成逾期。为此扶贫社在逐笔审查贷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信贷流程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信贷员作为内部贷款管理终端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中间环节,形成中心主任协助、组长配合下的定点收贷模式,大大改进了原有的管理方式。但扶贫社的组织结构尚未健全,内部管理体系还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内部监管部门缺位,机构内部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尚未形成,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三、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保持小额贷款组织的可持续性
正规金融机构可通过参股或批发贷款方式,参与扶贫社发展。2007 年 1 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改革的十六字方针,即“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农行股改后,仍然把发展县域金融作为重点,但其经营方式与股改前有很大的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是通过开展批发贷款业务、入股其他农村性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因此,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扶贫社提供贷款或参股,再由扶贫社发放给农民,可达到既服务“三农”,又获取利润的双赢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农村扶贫社因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短缺的难题。
建议将政府部门的扶贫资金嫁接到扶贫社这种扶贫模式上来,即将每年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划出一部分,拨到扶贫社运作,到期收回。这将大大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经过试点、运作,条件成熟后可把扶贫资金的大部分用于扶贫社这种农村发展的有效模式。
(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扶贫社的合法地位
有关部门应针对扶贫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放宽限制,逐步配套相关政策措施,诸如准入条件、利率、税收等,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