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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申请书

时间:2022-06-20 02:36:21

低收入申请书

第1篇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那杭州居民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杭州低保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杭州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杭州低保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向乡镇(街道)或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4.组织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5.根据调查核对情况和评议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6.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

7.县区民政局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审核意见等材料。

8.县区民政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9.抽查30-50%的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10.县区民政局集体研究拟审批低保名单。

11.再次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审批资格。

12.发放低保证。

杭州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3.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7.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8.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9.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11.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书___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是___社区居民,叫_,现年_岁,是原___食品厂的下岗工人,和丈夫离异后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一直和女儿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母亲患有严重的关节风湿和严重心脏病,加上年岁已高不能操劳,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便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用。

现在生活举步艰难,我本人由于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现在又要抚养女儿上大学,由于女儿自小就成绩优异,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在就读于___经济学院,不忍让她荒废学业,但由于离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个人抚养女儿没有任何积蓄,每当开学大笔的学费、生活费、日常生活开支的更是借告无门,欲哭无泪……生活的重压让我喘不过气来,现在仍然居无定所高额的房价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万般无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级领导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一把!让女儿完成学业,让她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更好的回报社会回报那些关心帮助我们的热心人。

为此,申请城镇低保待遇,以解决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2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0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3篇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组织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入户率要达100%,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记录,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参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权书》,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委托授权书》要一并公示、存档。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县级审核、审批、公示

1、县级抽查、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批前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审批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

三、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报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各镇民政办要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引导低保家庭如实报告。

2、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3、送达制。对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停发通知书》,同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审验制。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5、随机抽查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

6、长期公示制。各镇民政办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县民政局每个季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上报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类: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2)增发、减发、停发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类(整户死亡的只报停发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增、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五、规范处置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庐城规划区内的庐城镇城镇居民。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庐城镇人民政府及县发改、财政、民政、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县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五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和资金筹集情况,会同县财政、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标准执行。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十一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及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庐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县民政、监察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申请家庭及其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候租家庭较多时,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监察部门和庐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但经共同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者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困家庭,可在公开摇号前优先予以解决。

未被摇号选中的家庭实行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时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视情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后,将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低收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一年一核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庐城镇人民政府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的一种。

第二十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标准应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摇号、轮候、配租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处理。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及服务水平,实现对象准确、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乡低保、五保是一项事关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的民生工程,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确保此次复核和新申报审批工作圆满完成,经大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城乡低保领导小组。

成员: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社会事务中心主任、社会事务中心办事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各村(社区)驻村干部为组长、村(社区)三职干部为成员的城乡低保领导机构,负责本村(社区)的低保、五保复核、审核、调查、评议和申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2014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3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50元/人·月。将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全镇的五保对象进行见面式年度审核,对已死亡、已领取社保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申请五保对象要严格按照五保的条件申报、审核。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4.3.10-2014.3.25)

1.各村(社区)驻村干部和村(社区)三职干部调查、民主评议为主体。

2.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审核审批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讲解,确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对本村(社区)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进行公示。

3.各村(社区)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对象基本信息,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上报。

(二)低保申请受理阶段(2014.3.25-2014.4.15)

1.2014年度低保复核对象,由人民政府提交低保复查书面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上交人民政府。

2.新增低保申请对象由本人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交。

(三)低保审核阶段(2014.4.15-2014.5.15)

1.各村(社区)的低保复核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核,人民政府将进行的入户调查。对于家庭情况不清楚、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对象和基层干部及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应进行入户调查。

2.各村(社区)收到新增低保申请后,依程序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

3.入户调查结束后,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

开展对五保对象的年度审核工作。一是五保对象本人带上五保供养证或者本人提供附有健在证明的照片和五保供养证。二是对已购买社保和家庭状况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五保待遇的要按程序停发,对死亡人员要及时上报大石镇人民政府。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五保对象,按程序审核后,向大石镇人民政府申报。年度审核工作4月中旬前结束,新增对象审批工作5月底前结束。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新增对象申请。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大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申请中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并签字确认(户主私章),同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新申请五保对象,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签订相关协议。

(二)低保复核。各村(居)委会要通过有效途径通知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复核。进行低保复核的家庭,必须由低保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村(社区)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递交续保申请的低保对象,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重点审核以下对象家庭:一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已死亡但未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是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四是购买社保已到退休年龄,领取了退休金的家庭;五是因子女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现子女已毕业或就业家庭;六是劳动年龄内身体无病、无残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七是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地居住或常年不在家的家庭;八是不积极就业,好逸恶劳,长期参与赌博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九是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且具有赡养能力的家庭;十是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十一是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高档电器及饲养宠物的;十二是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十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公益劳动的;十四是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择校就读的;十五是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土地未退还给村组或土地已退还给村组但未满五年的(国家建设农转非除外);十六是提出申请前5年内购商品房、自建房3年内装修住房的;十七是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十八是其他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家庭。

(三)入户调查。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三职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应详细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住房、购买电器家具、拥有车辆等情况,对患病人员具体核实其医治费用开支情况;对老年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所有赡养人是否具有赡养能力;对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是否拥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及类别,对照分类施保进行登记。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

(四)民主评议。各村(居)委会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各村(社区)驻村干部负责主持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最少为7人,由所评议村(社区)的村(居)民代表担任,村(社区)干部、参与低保调查人员等可参会讨论,有条件的可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五)公示。各村(社区)要及时更新、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广泛宣传,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低于7天。同时,对享受低保对象家庭的户主、享受人口、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对进行复核(新增)的低保家庭,各村(社区)在收到复核(新增)申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榜公示。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三榜公示。

(六)分类施保。各村(社区)应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在校学生进行摸排统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分类施保标准实施分类施保。

(七)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对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各村(社区)进行备案,按要求上报备案资料,在复查审核时要进行逐户调查。

(八)处理。接到群众应及时处理,有关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6篇

一、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二、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三、鉴于上述情况,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特此申请。

申请书范例一

尊敬的社区领导:

您好!本人和丈夫都是**县**区**乡**厂的职工,我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症,现寄宿在**社区**公寓,**年双双下岗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在这里加些具体的家庭困难情况)。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于是商量之后,我夫妇二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范例二

xx省xx市xx镇村委:

我叫xx,男,汉族,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x市x镇x村,身体残疾,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不退所导致的小儿麻痹症,右半个身体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党能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党申请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

此致

第7篇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所有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含);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将根据保障能力逐步调整。

二、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28平方米,二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家庭58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68平方米。家庭原有公房、私房住房面积,在计算租金补贴时予以扣减。

三、租赁补贴标准,市区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乡镇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

四、低保、特困无房户,部分低收入家庭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对于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市建设局与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街道办、房改办、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会商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保障。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老人。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照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

(二)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三)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转让(出售、赠予或其他方式转移)的住房;

(五)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

七、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住房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含低保证、特困证)情况证明;

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建设局。

(四)市建设局自收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监察、财政、公安、劳动、民政、总工会、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九、租赁补贴保障顺序以汇龙镇为主要保障范围,逐步扩面到各乡镇。

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政府财力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市建设局应将轮候顺序予以公布。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轮候。

十、准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须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市场选择住房。与出租人签到租赁合同后可按标准领取租赁补贴款,租赁补贴款每季度第三个月末发放。

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须与廉租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砖混1.5级,每下降半级相应减少0.05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租金标准计租。

十一、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和年审复核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申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补贴:

1.对虚报、瞒报、仿造有关情况证明获取租金补贴的;

2.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数、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标准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或不缴纳房租的。

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情节恶劣的,由市建设局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的责任。

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实行配租的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8篇

一、资格认定

(一)我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职工、城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家庭没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他形式的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人成员拥有县城镇常住户口;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5、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

(二)在城市建设中,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实行产权调换且货币补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及人员,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统一到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依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证明、房屋情况证明。低保家庭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等。房屋情况证明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出具证明。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出具相应的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委托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

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或社区核实后,签字并加盖单位或社区公章。

(二)核实与公示

1.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核实,所在单位或社区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就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3.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实。

(三)登记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房准购对象予以统一编号和登记,发放《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核准通知书自发放之日起1年内有效。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四)确定购房对象

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组织以集中摇号方式确定购买顺序。经摇号确定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摇号顺序选房并交款,与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对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根据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三、法律责任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监督管理中,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的;

2.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追回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全市低保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切实发挥民政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按照2020年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的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政策,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努力让困难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明确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办负责人,村(居)两委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确保城乡低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保证城乡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申报程序透明规范。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资料予以审批,若申报资料不真实齐全,则不予审批。

三、复核认定的对象和内容

1、保障标准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居民每人每月630元;农村居民为每人每年5040元。

2、复核对象:

我市2020年四月份在册城乡低保户以及新提出要求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3、复核认定的内容: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于申请低保的家庭,经过审核审查,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办理程序

1、户主申请。申请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村(居)两委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对本村(居)或各自小组的贫困家庭进行梳理,如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没有提交申请的,主动发现、主动提醒,防止“漏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家庭常住地不一致的且在常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在常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受理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入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好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人口及人员结构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入户调查记录。如实填写《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或《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复核表》,调查人员必须在入户调查表、动态管理复核表签名处亲笔签名,对审批表和调查表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入户调查人数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一人为乡镇、街道干部。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核实结束后,由包村(片)领导、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主要干部组织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主要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包村(片)领导、驻村(社区)干部、和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收入环节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定人群申请低保收入核算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和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五、提供材料

1、新申请家庭

(1)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2)家庭基本情况证明:①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②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③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④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⑤16周岁以上上学的子女提供在校证明。⑥人户分离的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收入、财产证明①所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③若遇意外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意外事故赔偿协议。④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4)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农村居民为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城市居民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2、复核家庭

(1)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复核表。

(2)家庭基本情况证明:①申请书、残疾人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②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③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④16周岁以上上学的子女提供在校证明。⑤人户分离的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收入、财产证明①所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③若遇意外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意外事故赔偿协议。④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六、时间安排

部署、宣传阶段(4月1日至4月7日)

申报阶段(4月8日至4月15日)

入户调查、评议、公示(4月16日至5月16日)

审核、上报材料阶段(5月17日至5月31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低保复核工作是社会救助的基础性工作,量大面广,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并根据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别是在年审复核期间,要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无理取闹或干扰妨碍年审复核工作的,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确保稳定。

(二)坚持标准,统一口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乡低保政策要求,遵循“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原则,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做到城乡低保复核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户一人。

(三)加快进程,确保时限。本次复核时间紧、任务重,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复核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城乡低保复核工作。

第10篇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细则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形式。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运作由*区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房委会)统一领导,区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区房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规划、民政、财政、物价、公安、审计、土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资金筹集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财政局负责,房源筹集由区房委会负责,配租及经租管理由区房管处负责,区总工会、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做好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房管处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专款用于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以及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适合作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由区房委办会同区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含原有住房面积):

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夫妻双方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五年以上(含五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其住处2年以上(含2年)且实际居住在本区城镇;

(二)家庭住房面积未达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

(三)已领取由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已领取区总工会核发的《*区特困职工优惠证》(以下简称《职工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且户籍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内。

实物配租原则上配租给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家庭,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优先照顾。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家庭成员在台州市区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各种名义将本人原拥有的私有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视作为拥有私房;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户籍证明、身份证;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含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

(四)《低保证》或《职工特困证》;

(五)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发放住房补贴或批地建房等享受住房优惠待遇证明;

(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

(七)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

(八)其它相关证明。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程序为:

(一)申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领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并提出申请。

2、申请人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

1、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区房管处。

2、区房管处应当在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区民政局或区总工会,由区民政局或区总工会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后交回区房管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工作日。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核查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房管处在其居住地以及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4、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房管处发给《*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简称《资格证》)。

(三)轮候

1、对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视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2、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区房管处按照本细则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3、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房管处申报,由区房管处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凭《资格证》和通知书,向区房管处办理承租手续或租金核减手续或住房租赁补贴手续。

5、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保障方案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应按时缴纳租金,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的保障面积的部分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实物配租家庭应服从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五条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区房管处核定的住房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1次(每年的1月和7月)。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实发放。租赁补贴划入指定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已取得《资格证》的家庭,且已承租区房管处管理的公有住房,可以享受租金核减保障,其廉租住房租金与公房租金的差额由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划入区房管处公房租金专户。

第十六条己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两年复审一次,并实行及时退出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期满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向区房管处递交《低保证》或《职工特困证》,由区房管处核查住房情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留保障资格,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实物配租的家庭在3个月内腾退出廉租房,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的家庭,即时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

腾退廉租房期限之内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区房管处依法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区房管处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八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房管处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区房管处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和房屋养护修理等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新建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各级部门应当按规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违反廉租住房有关规定的,由区建设局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违反廉租住房有关规定的,由区房管处依照《*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1篇

一、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的一种。实物配租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保障家庭条件

在庐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年人均4500元以下(含本数);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三)房屋已拆迁,尚未落实新住房的,按拆迁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四)违章搭建的住房(在自行拆除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年度我县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家庭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现住房面积与政策性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家庭人口数。

五、办理程序、时限与提交材料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申请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书和拆迁安置协议等;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含保险卡)、工资表、低保卡等;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4、其他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二)审核:

1、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初审确定受理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庐城镇政府复审。

2、经庐城镇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政府法制、监察、民政、财政、庐城镇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登记。审核结果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庐城镇及其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1、受理对象公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初审受理的申请家庭,必须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对初审受理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报庐城镇政府复审;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保障对象公示:经审核小组审核确定的保障对象(即轮候保障对象),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庐城镇政府在保障对象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再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予以公布,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为当年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配租):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发放方式,然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照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单组织发放。

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候租家庭较多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监察部门和庐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但经共同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者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困难家庭,可在公开摇号前优先予以解决。当年经摇号未纳入实物配租的家庭,下年度可继续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核。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第12篇

大病救助申请书格式

1、申请要有基本格式,即称呼、正文、结尾;

2、正文内容主要讲述患者身份、所在社区位置、患病时间、何时住院、治疗过程的简述;

3、最后要写清楚需要申请救助的原因,简要讲一下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

大病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大病救助申请的写作格式其实并不是十分的复杂,首先患者需要了解的就是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的名称和自己的病例,在申请书的开头首先要明确的写出是向哪里申请,同时还要详细的叙述患者的情况,例如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自己的家庭住址等等这些地址都必须详细的进行叙述,这样政府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信息确认,一旦申请批准,也能够保证钱能够准确无误的到自己的手里.

大病救助申请的第二个步骤就是需要陈述自己的申请理由,这里面需要详细的叙述自己的病状以及家庭条件,而且情况一定要尽量的保证真实,最好是能够在申请书当中附上自己的病例的复印件,这样能够方便审核的人了解你的病情.

【溫馨提示】:大病救助的申请不仅仅只是局限在农村户口上,对于一些虽然是城镇户口但是依旧没有办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的家庭来讲,大病救助申请依然是可以申请的.

附:申请大病救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范文:肺部肿瘤患者救助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xxx,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2307.9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敬 敬礼 !

申请人:xxx

2017年10月10日

【溫馨提示】:在填写该申请书时,应将具体的情况在申请书中进行详细地说明,并附上所需的证明材料,争取顺利获得救助.

范文:心脏病患者救助申请书

xx民政部门:

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于20xx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务必立刻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潜质,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治疗怎样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门求助,恳请市民政部门给予帮忙!

此敬 敬礼 !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17年10月10日

【相关问答】

1、大病救助申请书该往什么部门提交?

【答】大病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①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②送交居委会评议;

③街道办审核;

④县民政部门审批.

2、得了大病,村里有补助吗?,怎么写向大队的申请书?

【答】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可直接向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审核,乡镇审查(需入户调查核实)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写大病申请书需要写明患者 身 份、患者的患病情况 、住院、治疗花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情况等.

3、低保民政求助和大病救助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的,低保求助要求家庭是低保家庭的,不是低保家庭无法获得低保救助的,而大病救助是因治病花出较高费用,并到达一定标准,对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可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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