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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教育

时间:2022-04-03 16:29: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校企合作教育,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校企合作教育

第1篇

关键词:中职教育 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03-01

中职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元素之一。如何提升中职教育是一项时代教育课题。校企合作是我国积极倡导的一种办学模式,也是我国中职教育有效提升教育质量的一种重要途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运用于中职教育具有其时代的必然性以及迫切性。

1 校企合作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中职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办学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市场导向原则。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应该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依据市场原则来优化配置资源,一切从大局出发满足校企合作的各个参与对象的实际需求,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坚决杜绝各种流于形式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第二,开放性原则。一般来说,中职校企合作办学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教育组织对外部环境的开放性以及教育组织对内部的开放性。第三,共赢原则。中职校企合作的每一方都要立足人才培养这个着力点,密切“生产”与“教学”的联系、加强多层次的合作与交流,进而使企业与学校等各种教育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共同实现中职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1]。

2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中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要明确其合作机制,则关键一点是要进一步明确中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每一个参与者以及各自的职责。事实上,中职校企合作之参与对象的涉及面是比较广的,主要有政府、学校、企业、学生、教师、行业组织以及无形的市场等7个参与者[2]。这些参与者在中职校企合作办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地位,政府部门是中职教育校企合作之重要的推动力量与重要保障,它应该科学出台具有导向性强的有关政策及法规来保证中职校企合作办学的规范性、条理性,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来引导与扶持校企合作。市场则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导向。中职学校与企业是校企合作之主体,他们可以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相互发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成功组建后,那么学生与教师就是校企合作之主体,学生能够充分运用学校与企业等资源,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以及综合能力,从而为未来就业夯实基础,而教师也可以借助校企合作的平台,勤于充电,不断实践,提升自己的专业教学水平。行业组织应该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对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相应地授予各种资格证书。这7个参与者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校企合作均难以健康持续发展。

3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推进措施

3.1 政府需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

政府部门应该采用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确立中职校企合作参与方的“问责制”,这样才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只有政策的支持,没有执行则中职校企合作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在中职校企合作办学中“有所作为”,结合实际制定出扶持政策来推动校企合作;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建立健全开放的用人机制,积极吸收与鼓励企事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到中职学校兼任专职与兼职任课教师;也鼓励中职专业教师到企业参与实践;加大投入建设校企实习实训基地;明确企业在中职教育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3]。

3.2 丰富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在衡量校企合作办学质量等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应该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办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这对提升中职教育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评价体系的设置上,应该不断丰富评价主体,比如引入社会、行业和企业(或者用人单位)来当作校企合作的评价主体;也要优化评价标准,比如将学生对某种职业或某个岗位之适应度、社会与行业以及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对学生的满意度纳入校企合作办学的评价标准[4]。

3.3 增强校企合作的监管服务体系

应该以依法办学为准绳,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监管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校企教育管理不断规范化与科学化[5]。一定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出台的关于中职学校教育管理办法,加强中职学校的内部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各种制度建设,大力推动中职学校教育管理理念跟企业管理理念相互接轨,千方百计推动学生管理与教学管理实现三化,即“企业化、精细化、现代化”。

3.4 加强校企合作的能力建设

加强校企合作的能力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专业建设。中职学校应该大力办好省级示范专业,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骨干专业与特色专业;建设好国家级、省级示范实训基地,切实解决职业学校实训条件差、实训工位不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设一批既能承担学生生产实习任务,又面向社会开放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二是增强中职教师教育教学培训。要结合本校实际,多方位发展教师教育教学培训,不断创新其培训方式,让广大教师在各种培训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专业水平职业技能。进一步完善专业任课教师定期下基层、下企业实践的相关制度,遴选实力雄厚的企业与中职学校联合举办师资培训工作。三是着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中职职业教育一定要坚持为为地方人民群众服务,为地方企业服务的原则,积极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中,为社会与企业输送应用技术型人才。企业也应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积极参与人才培养,尽量承担更多的见习与实习任务。

4 结语

综上所述,校企合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很强的工程。可以说,随着我国中职教育的改革不断深入,校企合作作为中职教育新时期的中职人才培养的模式,一定会给我国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带来可喜的变化。我们应该抓住一切机遇,结合中职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已经地方经济的发展特色,深化中职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从而形成中职教育与地方企业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李志强,匡维.“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与特征[J].职业教育研究,2011(3):8-10.

[2] 汤建鑫,童云飞.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2(10):11-13.

[3] 杨广金,江涛.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及效率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12(2):12-13.

第2篇

校企合作是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的培养模式。开展校企合作,实行工学结合,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切实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企间良好有效的合作机制,既是国际职教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革除职业教育弊端的一剂良方。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至今,较突出的问题正是在校企合作方面。究其原因。是校企之间缺少深度合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构建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企合作既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鲜明特色,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评价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纳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自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以来,职业教育战线积极落实该文件精神,积极探讨校企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校企合作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企业用人和学校安置学生实习、就业;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是靠“关系和信誉”缺乏约束性和稳定性;校企合作中普遍存在“校热企冷”现象等。如何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在多年从事职业教育的实践中切实体会到:构建和完善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机制是突破校企合作瓶颈的关键所在,对大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层面的问题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职业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创设了良好的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虽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开展了大规模的试验,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在政策层面还缺少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有关规定。

2.观念层面的问题

校企双方在合作中有各自的利益,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普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着眼点更多集中在眼前的短期利益。相当一部分职业学校把校企合作当做解决教育资源短缺和安置学生就业的手段,在校企合作中只是寻求企业在资金、场地、设备方面的帮助,把企业当做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的场所。一些职业学校一谈到校企合作,就是讲企业为学校提供多少实习场地,赠送多少设备,赞助多少资金,而较少考虑学校如何通过企业员工培训、产品与技术研发等给企业提供真正的实惠,在校企合作中“取多予少”。

三、建立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机制的策略

1.建立和完善校企深度合作的动力机制

校企合作是在学校和企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的合作,既是自愿合作,就应该有持续不断的推动力。建立校企合作动力机制,政府是关键,政府应在校企合作中起主导作用。一是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公共管理优势,统筹规划当地的校企合作,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制订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生产条件先进的企业有为职业教育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制订一些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保护和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2.建立和完善校企深度合作的双赢机制

我国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建立和维系大多是靠“关系和信誉”,这种机制是校企合作的最初形式,形式简单,方便灵活,但缺乏稳定性。所以,必须注重构建校企深度合作的双赢机制,校企双方实现信息、人才、物质等资源的有效共享。通过校企合作促使学校有效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使企业提高职工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的发展。

3.建立和完善校企深度合作的保障机制

要确保校企合作的高效良胜运作,一是建立校企双方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校企合作中的有关问题。二是制订相关基础文件和规程。三是建立新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企业必须参与课程标准的制订和质量监控,课程评价标准必须将教育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起来。

4.建立和完善校企深度合作的调控机制

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能否长期合作.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与把握,而能否使合作产生最大效益,则取决于长期合作中双方逐步探索建立的各种调控机制。为能真正全方位、全过程地实施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校企双方必须有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督导检查的桥梁和纽带,建立推动校企合作双方长期合作共赢的调控机制。

四、建立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1.课程体系与企业深度对接

由企业提供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标准,并提供相关专业的最新信息。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毕业生标准、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创设教学环境和条件,明确校企双方的职责与权利。

2.教学过程与企业深度对接

“做中学、做中教”,这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只有在做中学,才是真正的学;只有在做中教,才是真正的教。职业学校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感知认同、模仿、练习、熟练协调、反馈校正和创新创造几个阶段,要在实践性教学环境中通过反复训练才得以形成;技能型人才的观念、态度、行为和技能必须在生产一线实践中进行培养。在教学内容上,要从注重专业学科体系向注重实践教学环节过渡,教学内容及时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人才需求变化调整更新;在教学方法上,要求加强实践教学,重视岗位技能训练。

3.师资队伍建设与企业深度对接

“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可靠保障。学校应每年选送一批专业教师到合作企业学习,提高实践能力。教师通过与企业零距离接触,树立市场观念,理解企业文化,提高专业技能,从而促进教学与生产的零距离结合。

共建实习实训和就业基地,是校企合作最普遍的行为。根据学生培养与企业职工培训的共同需要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形成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实训基地,使实习实训基地成为师生共同接触社会、了解就业市场以及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训导的重要阵地,成为人才培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场所。

第3篇

(一)职业教育的“行动体系”“行动体系”概念起源于国外职业教育,尤其是德国职业教育经验。该“行动体系”强调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综合化,形成按照行动完整的“过程逻辑”而不是按照学科理论的“结构逻辑”组成新的综合化课程来实现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传统的职业教育,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平行或分离的,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在内容上协调不充分,很难实现两个学习场所(课堂与实践教学场所)的一体化学习,学生也很难将在理论和实践学习中的内容联系起来,形成整体化的职业行动能力。因此,现代职业教育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解决的核心问题放在了理论和实践教学的一体化上。如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模式立足于职业岗位(群)和工作过程分析来进行课程设计开发,课程内容以职业岗位具体化的工作项目或任务为载体,如零件、产品、设备、工艺、案例等,每个项目或任务都包括实践知识、理论知识、职业态度和情感等内容,是相对完整的一个系统,具有高度综合性。以实践作为课程教学的主线,通过实践带动知识、技能的学习与职业素养的养成,强调学生学习过程与学习结果的统一,这种为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而进行的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是必须建立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基础上的。

(二)职业教育本质特征1.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我国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对高技能型人才在质和量上的需求在不断扩大,这种需求单靠学校一方之力已难以满足,面对这种挑战,高职教育就必须走面向市场、适销对路、产销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2.高职教育主要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处于探索阶段,有订单培养、任务驱动等多种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它只是产学结合在学习时间上的分配、安排有所差异,都可以归纳为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下的人才培养模式。3.高职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工学结合、校企深度融合是高职教育本身固有的特性,体现了高职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只有顺应这种规律,高职教育才能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二、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体制机制,实现校企深度融合

现就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践进行分析和梳理,以期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进一步深化,建立更加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一)校企合作的前提是校企双方要转变观念作为企业,要以主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学校的办学过程及人才培养,分享办学效益。学校则要充分认识到,单靠一己之力很难满足社会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只有开放办学才能创新,才能将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也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

(二)构建组织机构,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学校积极创新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处级建制的校企合作部,成立由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行业(能源、电力、冶金、机械、水利)、学院和行业企业共同组成的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扩建了能源、电力、冶金、机械、水利5个二级专业分会。学校以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为平台,与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公司共建高铝资源学院,与阿拉善左旗政府、腾格里工业园区企业共建政、校、企人才共育基地,形成学校与企业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为学校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增强办学活力等方面搭建广阔的平台。

(三)校企融合,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在学校提高教师科研能力,服务社会的思想指导下,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建设、服务第一线遇到的各种问题已成为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重中之重。校企双方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设计、研究、探索。在此过程中,企业提供科研平台,提供资金支持,学生参与学习,实现教师+企业+学生的模式,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赢”的目的。为此,学校修订完善了科研奖励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提高对服务社会的横向课题和专利成果的奖励力度,2012年获得新型实用专利1项、自治区科技厅科研项目2项,获得资助经费40万元,获得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4项,学院配套提供相关费用。

(四)校企在教学基本建设中实施全方位、开放性的合作

1.专业建设共建: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8337”发展思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对人才的新需求,学校深入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公司等大中型能源企业进行调研,根据企业需求及时调整专业方向,使专业结构更加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级品牌专业为抓手,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目前已建成12个自治区级品牌专业,其中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厂热能动力装置、冶金技术4个专业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

2.课程体系共建:学校引入能源、冶金、水利行业企业技术标准,修订课程标准,完成了机电一体化(能源方向)等7个重点建设专业的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建成30门工学结合的优质专业核心课程,开发68部体现行业和地方特色的教材及系列讲义,建成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2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

3.师资队伍建设共建:一是完善制度,修订出台《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客座教授和企业兼职教师的作用;二是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双挂“”双送”工程。新招聘的青年教师均到企业或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接受为期半年以上的实践技能培训,专业教师利用假期到合作企业调研、学习,了解新技术,学习新工艺;三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实施“双带头人制”,即每个重点专业培养1名专业带头人,从行业企业聘请1名专业带头人;四是从企业聘请一线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来学院担任兼职教师,建立500名以上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绝大部分专业,特别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专业课学时50%由企业兼职教师授课。

4.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共建:学校与呼和浩特众环集团等企业共建3个“校中厂”实习实训基地。“校中厂”引进企业产品,引入企业管理模式,以学院为主体,校企共同管理,共同培养人才。“校中厂”由企业兼职教师和学院专业教师共同担任实践指导教师,结合生产实际,推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教学模式,将教学与生产有机结合;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建9个“厂中校”实习实训基地。“厂中校”以企业为主体,校企共同管理,实行双班主任制、双指导师制、学生员工制,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采取设立学生顶岗实习专项资金和实施校企双方共同评价机制等措施,提高顶岗实习教学质量。

5.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共建:学校构建教育行政部门为指导、行业企业参与、学校实施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聘请行业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兼职教师参与人才培养各个质量环节的评价。6.校企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深化“校厂一体,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汽车电子技术专业与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合作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双向介入”的人才培养模式;冶金技术专业与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公司合作实施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施工技术、工程测量与监理专业与富凯龙水利水电公司合作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改革使人才培养更加贴近行业企业的需求。

三、校企深度融合保障机制的确立

第4篇

关键词:校企合作;融合;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277-02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从整体上看,校企合作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存在校企合作不稳定、不深入、不实在的情况,其良性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这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校企合作的特点

1.校企合作是多主体之间的合作。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都是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者,其中学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操作主体,政府、行业是调控主体。高职教育要求通过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教学管理,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过程,最终达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效果。

2.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双方主动参与的合作。校企合作是校企双方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双方内在需要基础上的结合,高校需要企业的设备和资金,企业则依靠高校的科技、知识和人才,校企合作尤其离不开企业高层领导和院校领导的双方重视。

3.校企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而且涉及培养模式、教学模式、评价模式问题。它需要调动国家、企业、教育部门等多方力量协调配合、多管齐下。

三、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企业没有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一些企业对校企合作职业教育认识不够深刻,参与高职院校的办学以及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仅停留在企业为学校提供经费或科研项目、提供实习基地、实训基地等教学环节上,未能积极参与到课程设计、教学评价等教育过程中,这种状况不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实际上,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有着完整的教育体系,贯穿于高职人才培养的始终,要求学校与企业密切合作、双向参与。

2.工学结合不到位。当前企业很少能主动地从培养学生的角度合理安排学生的岗位实践,大多数企业在接受实习生时都比较被动,对待实习生态度比较消极,使得学生顶岗实习的效率不高,工学结合不到位。一方面,学校仍然强调以课堂学习为主,学生的综合技能难以得到提高,学生因不熟悉实际的生产操作,容易出次品或损坏机器设备,甚至发生安全事故,这都会给企业增加生产成本和管理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出于企业知识产权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不可能把核心技术和核心机密让实习学生知道。

3.高职院校教育改革举措不到位,不适合高职教育的发展要求。高职院校一部分教师的思想还没有跟上高职教育的发展要求,习惯了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对下企业、进车间指导实训有抵触情绪,教师的技能水平、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不能与企业同步;学校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标准存在很大差距,按照教学计划培养的人才只能是大众化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在教学质量监控上,由于学生分散在不同的企业顶岗实习,其实习成绩的考核很难统一标准,缺乏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在这样的情况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4.高职院校自身优势不明显,为企业服务的能力较弱。一方面高职院校有“以自我为中心”的传统观念,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如专业设置、课程体系与所在区域产业、职业岗位群不适应;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自身硬件设施、师资等不强,优势不明显,不具备吸引企业参与合作的优势,如企业需要了解前沿技术、懂得市场规律、专业能力强的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企业的产品升级、持续发展需要高职院校给予各类培训及技术研发机构的支撑,而高职院校的实力却不能达到,对企业的帮助不大。

5.校企合作没有法制保障。政府的调控主体角色还没有充分地发挥,校企合作的法规、优惠政策、鼓励政策尚不健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校企合作了一些有利政策,但这些还不够,各地政府对其推进的进度、力度亦不平衡。他们更多地是舆论宣传,而缺乏法律、政策、制度的鼓励、保障。国际上发达国家对校企合作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制定了《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规;德国有《职业教育法》《改进培训场所法》等。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四、校企双主体主动融合,建立校企“共赢”机制的对策

第5篇

[关键词]校企合作教育 比较 启示

[作者简介]张春平(1966- ),男,江苏吴江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产学合作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常州 213164)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027-02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这不仅仅是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也是目前世界高职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校企合作来源于产学研合作教育,1906年,美国赫尔曼・施耐德教授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大学首次提出并倡导产学研合作。1987年,世界合作教育协会进一步明确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内涵。校企合作教育是指高职院校和企业有机结合培养人才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它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素质为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注重实践能力提升,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企业生产环境的教育作用,把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顶岗实习相结合,培养应用技能型的人才培养模式。一些高职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在校企合作教育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尤其是新加坡、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非常有特色。通过对我国和这些国家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比较,可以给我们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探索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高职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国际比较

1.部分国家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各国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尽相同。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各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各有特色,一是新加坡以“教学工厂”为理念的校企合作模式。新加坡高职教育将实际的工厂环境带入院校教学之中,并将两者有机融合在一起,以促进学生对理论教学的理解。工业项目与科研项目是教学工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学生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多元化、多层次的实际工作中。二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教育主要以“双元培训制”为主。20世纪60年代末,德国开始大力提倡职业教育,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办学原则和培训计划等,提出了“双元制”培训模式。它是以实践培训为主,到企业中进行实践技能学习,以学校教学为辅。德国的校企合作教育的进行是由企业与学生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由企业招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学生,根据自身的需要,参与制定学校教育教学人才培养规划、学生的实践培训和考试内容,还能规定专业技能课程、培训、实习等方面的教学内容。同时,企业还为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岗位培训等方面提供相关的设备和环境方面的保证。三是美国重视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注重劳动与教学相结合,以工读交替为原则开展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教育。实施过程中在同专业同班级中分组进行教学,一组在校进行理论课学习,另一组在企业接受劳动技能培训,一段时间后进行轮换交替。学生在企业劳动实习中全面顶岗操作,然后结合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学习,更好地把理论学习与劳动技能结合起来。四是我国目前的校企合作主要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方向,有与企业以理事会形式共建二级学院开展合作办学的;有与企业共同论证人才培养方案,将企业对人才要求嵌入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订单”培养的;有与企业合作开展“工学交替”教学的。

2.世界各国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共同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产生服务于现代工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校企合作在各国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随着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对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要求新兴新型的产业工人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现代工业的特殊性对劳动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校企合作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使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和提供有力的智力保证,更好地与区域经济发展进行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并培养出适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二是各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基础取决于各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水平。正是各国在高职教育发展水平上的不同,决定了各国校企合作教育的差异。三是各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范围和内容正在不断扩大。无论是美国、德国或是新加坡,校企合作教育都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高职教育的水平发展,合作的范围和内容正在不断扩大,其教育对象为高职教育几乎所有学生,其合作范围从工业扩大到商业、农业等方面。

二、国外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特点分析

1.企业参与投入。发达国家在实施校企合作教育过程中,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办学投入,行业投资帮助学校建设实训基地或以接纳学生实习等方式参与实践教学,企业为培养出掌握先进技术的新员工,乐意将最先进的生产设备提供给学院使用,并负责随时更新。此外,企业还帮助学校建立起可以面向全国范围的模拟实训公司网络,供所有学院学生实训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2.学生就业导向。国外的校企合作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就有大量时间走进企业参加生产实际工作,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国外的校企合作教育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学校人才培养与就业市场之间的接口问题,因此非常重视学生就业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学校将学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品格和交际能力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主要因素,而把专业是否对口作为参考因素。

3.管理严格系统。国外校企合作教育非常重视分散安排在企业进行工作实习的学生的管理。因此,学校内部都会设置一个人数可观、责任重大而工作效率又高的校企合作教育管理机构。这一机构的人员主要是从企业中招聘来的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长期企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他们是校企合作教育的协调员,承担企业与学校及学生之间的联系工作,通过建立十分齐全的用人单位资料库和校友信息库,将学校的招生、学生在企业实习教育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咨询有机地结合起来。

4.政府政策保障。政府通过出台规定性职业教育政策,或制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校企合作教育,形成了开展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与长效机制。如澳大利亚规定企业必须拿出工资总额的2%用于教育培训;德国则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等。

三、对我国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启示

通过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国际比较,我们发现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关系反映了高职教育与职业的密不可分的客观规律。只有充分发挥校企各自的优势职能,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出高质量的高职人才。我认为,通过各国高职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比较,对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启示有以下几点:

1.要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特色的区域性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我国高职教育必须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依靠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着重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需要的各类人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探索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质教育资源跨区域共享等方面,要重点支持行业性、区域性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建立,推进校企共育人才的办学体制机制的改革,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多方合作办学、共同育人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各个院校的校企合作的优势与特点,探索校企合作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体制,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的融合体。

2.要逐步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育的制度。我国高职教育要把握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特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出发,出台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考虑校企合作、教师企业实践、专业建设、招生考试、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就业准入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尤其要重点考虑完善如何通过财政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高职院校要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校企合作工作,通过深化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双师”素质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提高服务产业能力;通过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校企对接。并且要完善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社会监督保障机制和就业机制,严格规定学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凭借着学校或者企业的热情,更不只是凭借上级组织的安排来开展校企合作,要用法律形式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投资渠道的畅通和巩固。

3.要建立以校企合作模式运行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我国高职教育应加强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国家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的,又能实现区域共享的综合型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提升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产业的能力。国家要通过政策引导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社会责任感强的规模以上企业与学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要坚持走校企共建道路,按照企业真实的生产(工作)要求配置实训设备,引进企业的生产项目,并且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要创新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管理运行模式,可以探索股份制形式的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机制,其内涵是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市场化,实行开放式运行管理,为周边学校及企业培养技能型人才提供服务,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企业和社会对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视与支持,实现可持续运行。

4.要建立“校企一体化”高职人才培养机制。我国高职教育应积极探索产教结合、产权融合、领导班子融合、师资队伍融合、实训基地融合的“校企一体化”高职人才培养机制。高职教育“校企一体化”是双主体校企合作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是把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在人才培养方面关系更合理,在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升级和人员培训方面,互利互惠,走双赢合作发展道路。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化”机制突出行业企业参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入行业标准合作开发教学资源,共同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和管理办法,建设融资多元化的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行业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高职教育“校企一体化”机制正确处理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主体和企业参与的关系,坚持学校自主办学,举办方投入为主,行业企业支持的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体制,同时充分运用法规、政策、项目、标准、评估、资源配置等手段,引导和调动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总之,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要注重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办学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校企深度合作,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校企深度合作中要逐步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育的制度,建立深度合作的保障机制,要建立以校企合作模式运行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于企业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明航.校企合作模式的国际比较[J].教育与职业,2010(30).

第6篇

 

校企合作存在着多个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为破解校企合作困境提供了有效的理论范式。为了改善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必须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以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来推进校企合作的有序运行。

 

通过对合作共治的理念重塑、价值融合、法理依据和利益保障机制构建,以实现多元主体在校企合作中的治理协同。同时,还要加快合作共治的制度体系变革,为校企合作提供“官、产、学”三重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校企合作在我国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整体状况来看,可持续的校企合作机制尚未建立[1],校企合作中的瓶颈问题突出,以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停滞不前。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职业院校发展的校企合作之路,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困境剖析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关键模式,《纲要》特别强调,校企合作不仅是工学结合的外在形式和重要载体,而且也是开展顶岗实习的基本平台。由此而言,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深度直接关系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对职校毕业生的未来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革新产生重要影响。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实然状态下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2],并且在合作过程中显现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校企合作内容“碎片化”

 

当前,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容来看,“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其中部分职业院校将校企合作视为理论教学的外在补充,在思想意识层面未能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对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在校企合作项目或内容的安排上,多是围绕某个单一的课程或训练项目展开,校企合作的连贯性不足,合作形式也较为单一。从真正意义上讲,很大一部分职业院校未能将校企合作纳入到人才培养体系当中,校企之间也未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合作体系,以至于校企合作“碎片化”问题日渐显现,分析其中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职业院校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与校企合作的要求相冲突。在传统教学管理范式下,教师习惯了以课堂教学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企业行业的参与难免会对教师的课堂教学产生一定的冲击,合作过程中校企难免产生一定的冲突。在具体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在不同时期被分配到不同的企业或岗位开展实训项目,难以做到有效的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这对于学生成绩的考核具有很大的挑战,很难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二是,校企双方缺乏完整的合作基础和准备。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以实习实训为合作形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大部分职业院校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学生缺乏相应的顶岗实习能力,企业只能安排一些浅层次的跟岗实习活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企业不可能把核心技术向学生进行传授,如此以来,学生只能获得浅尝辄止式的实习实训,学生的实习效果可想而知。

 

(二)校企合作形式“表面化”

 

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形式来看,模式较为单一,“表面化”问题突出。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仅限于共建实践基地、顶岗实习等浅层次和形式上的合作,合作行为不够深入具体。首先,从企业视角来看,企业参与学校办学的主要方式是提供实践平台或实训基地,有些受到校方邀约安排一些技术带头人或管理者进入校园以讲座或交流会的形式与学生进行沟通,而这种简单的交流并未能进一步常态化和深入化。其次,从学校视角来看,职业院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科技研发等方面未能积极有效地吸纳企业的参与。

 

第三,从学生视角来看,很大一部分学生进企业实习只是为了取得相应的学分,不愿真正地深入到企业生产一线,在实习过程中敷衍塞责现象时有发生,校企合作的成效不高。同时,在企业技术研发、员工培训等领域校企双方的合作意愿也不强。分析其中的原因发现,一是校企双方在思想层面对于校企合作的内涵和意义缺乏统一、科学的认识;二是校企之间缺乏完整的合作方案,准备不足导致校企合作流于形式;三是政府作为第三方,对于校企合作尚未出台一套完善的激励举措,未能建立起长效机制。政府在校企合作上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导致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不足[3]。

 

(三)校企合作周期“短期化”

 

由于校企之间在性质、管理体制和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二者对校企合作的出发点也有所不同,加上校企双方对“共同利益”的把握不准,难以保证校企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其中部分校企合作项目并不是基于校企双方的共同需求建立的,而是基于学校的人脉关系,很大一部分是职业院校的领导、教师通过找关系或者凭借“面子”拉来的合作项目,这也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真实写照。

 

同时,校企双方的利益倾向有所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较为重视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重,校企合作对于企业而言,难以在短期内收到成效,针对学生实习企业方面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如此以来,与学校对于校企合作的强烈需求相比,很大一部分企业缺少合作动力,导致一些项目经过短暂的合作后再无继续合作的空间。与此同时,政府作为连接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在校企合作上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实质作用,尽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针对校企合作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和文件,然而这些政策和文件仅仅对校企合作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缺乏强制性约束。由于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缺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浅层次合作,合作成效较低。

 

(四)校企合作动力“壁炉化”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壁炉现象”是指职业院校对于校企合作表现得较为积极主动,希望通过借助企业的生产和操作平台来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学生提供真实的生产实践场所,而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表现比较消极被动,出于对自身生产经营环境、秩序以及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一般不乐意接受“非订单式”的实习生,尤其是短期实习生,由此在校企合作中出现“一面热,一面冷”的壁炉现象。据潘海生等(2013)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发起者调研来看,“58%的项目靠学校主动联系而获得,22%的校企合作项目是由行业协会牵线搭桥,而企业主动寻找的合作项目仅占20%”[4]。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主体地位缺失是导致校企合作“壁炉现象”最为重要的诱因。一般而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往往是以学校为主导,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从属地位[5],由于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难以真正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和目标的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等深层次方面。同时,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群体在职业发展方向上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甚至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人力资源回报,眼前的人才需求无法获得满足也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五)校企合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缺失”

 

尽管《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等有关法律和文件都明确指出:“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大力借助于企业和各大行业,双方展开大力合作,开展职业教育,必须贯彻落实产教结合的理念,有效借助企业的力量,为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但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旧未能落到实处,只是从宏观层面号召或指导“校企合作”,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细则。如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构建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在实习过程中,企业需与学校一起进一步培训学生理论知识及技能水平,确保学生权利得以充分保障,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支付其相应的薪资”[6]。从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并未对政府、学校以及企业各自所担负的具体权责加以明确的说明。部分学者在实际调研考察后指出:“企业的大部分负责人都表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由于当前制度法规的不健全,企业很难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很多情况下都出现投入产出不对等的状况,而且企业在学生实习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近70%的企业认为,校企合作的法规缺失是阻碍校企合作的关键性要素”[7]。

 

(六)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协调者角色“缺位”

 

校企合作短期化、功利化、表面化的现象突出,究其原因,在于政府的“缺位”所致,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校企合作的文件方案,但是,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却屈指可数。

 

要确保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制度安排尤其重要。由于校企合作所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广泛,如学校与企业的利益关联、提升企业主动性、风险的规避问题等[8],要想这些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仅仅依靠政府的“文件鼓励”是远远不够的。其二,政府在校企合作中所扮演的第三方角色的缺位。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确保校企合作各种制度、法规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对校企合作的效果加以评价检验,对于有损双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加以及时有效的规避,最大限度降低双方合作的风险,以此给校企双方的合作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

 

二、“多中心治理”为破解校企合作困境提供了有效的理论范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最初出现在制度经济学研究领域,多中心治理强调自主治理,其治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尽可能满足公民的多样化需求。多中心治理允许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多个权力中心,通过对权力的有效分配,在制衡机制的作用下实现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多中心治理的方式是“合作—竞争一合作”[9]。传统以政府为“单中心”的管理模式所带来的“政府失灵”问题已经表明,单一的集权统治无法保证高效率的管理,而在政府之外还存在多个治理中心,并且权力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率和活力。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着多个利益相关者和治理主体,不仅包含职业院校、企业两大合作方,还包含政府、行业协会、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同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多中心治理包括空间向度多中心、管理主体向度多中心以及权力向度多中心等不同维度。空间向度多中心主要是指在职业院校办学权的分配上,政府不再是职业教育的单一办学主体,应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适度将办学权力让位于市场,鼓励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中来,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管理主体向度多中心主张打破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过度集权的主体地位,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权力向度多中心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权的分配上,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要求,政府在做好统筹全局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向各方治理主体下放管理权限,改变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一管理模式,形成上下互动、多元交流的权力运行模式和格局。

 

为了释放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力,破解当前校企合作过程中所遇到困境,在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指导下,应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范式向多主体合作共治转变。充分保障校企合作相关治理主体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自治与共治相统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多元合作共治,要注意合理运用各方之力,发挥各个主体的最大化优势。一是必须合理运用政府之“力”。面对当前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缺位”问题,政府必须重塑其应有的服务和调控职能,通过政策引导,制定实施旨在引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规章,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二是必须有效地凝聚社会之“力”。社会主体的参与是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力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要主动面向社会、融入社会,积极吸纳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的参与,促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由封闭管理走向开放治理。三是有效整合校企双方之力,形成校企合作的“合力”。由于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各异,双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导向不同必然会产生冲突和碰撞。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都期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实际上各主体仅仅凭借自身的努力很难实现利益最大化,只有做大整体利益这块“蛋糕”,才能增加校企合作双方的利益。而整体利益最大化可通过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来实现,即通过平等磋商,形成各方主体共同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校企合作共治规章,进一步平衡、协调治理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利益诉求,提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多元共治效率与效益。

 

三、多元合作共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路向选择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跨界属性”的现实要求,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现实成效,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职业教育共治体系,充分发挥学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等不同主体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中的作用。

 

(一)合作共治的理念重塑,牢固树立校企合作的办学理念

 

针对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职业院校管理者必须对传统的办学理念进行重塑和变革,要深刻认识到“校企合作”对其发展的意义所在,对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深入挖掘双方的利益交叉点,积极吸纳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治理中来。首先,职业院校必须树立起服务于产业、行业、企业发展的办学理念,提高自身的使命感,主动担负起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职责,确保教学活动与行业企业的需求有机结合。其次,职业院校要从办学的高度深刻认识到校企合作的意义所在。

 

从“就业导向”这一目标来看,“职业教育要以提升学生就业和从业能力为核心,在校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岗位操作技能”[10]。而受教育者岗位技能的培养最为主要和直接的形式就是“工学结合”[11],对于职业院校而言,要在办学层面上树立并落实合作、自由、开放的校企合作理念,必须与社会、企业、各大行业展开多元合作,充分彰显出自身的产业、行业、企业与职业要素。再次,在专业教学过程中,充分融入具体岗位的技能标准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校企之间要保持高度的统一,以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核心,将技能训练融入到学生能力培养中,要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切不可将校企合作视作一种教学过程的补充,或者看成是企业对教学的一种简单支持行为,而应从办学层面切实确立企业在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二)合作共治价值的有机融合,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学校的典型文化特征[12]。公共性和公益性文化也是职业院校治理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治理所奉行的是商业文化价值准则,功利性特征明显,利益最大化是其目标所在。由此来看,学校和企业作为两种不同价值文化的组织,二者在组织架构、文化理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实现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关键就在于促进二者的治理价值融合,达成合作共识。具体来说,分别需要校企双方做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努力:其一,职业院校要切实打破传统的行政文化束缚,紧跟时代步伐,有效吸取企业的优秀文化价值理念,要站在企业需求视角培养人才。其二,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要适度弱化其“经济人”角色,在思想文化层面要具备一定程度的包容性,不能过于强调功利性价值,同时,还要积极吸取学术文化的精髓,最大限度推动校企合作顺利展开,达成理念共识。

 

(三)合作共治的法理依据构建,为校企合作提供法理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从国家层面来讲,应当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建设,做好职业教育顶层设计工作,从宏观层面为校企合作提供有效保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通过不断革新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对校企合作的有关各方加以统筹管理,确立各方主体的权责所在,深入总结并分享校企合作的成果、经验及教训,找出校企合作的核心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校企合作相关的体制机制,促进校企联合培养出高素质、全能型的技术人才。

 

(四)合作共治的利益保障机制构建,提高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

 

从企业层面来说,获利是其生存发展的根本目标所在,职业院校和企业是否可以展开长期、稳健的合作,最为关键的在于企业的利益能否得以保障或实现[13]。美国教育与经济研究院所主持的一项研究发现,“企业作为雇主参加‘学校—企业’这种人才培养合作项目,最为明显的一个动因就是对短期、低成本的劳动力的需要,相对于社会劳动力来说,学生明显廉价许多”[14]。与聘用正式员工相比,实习生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能够对外提升企业自身的形象。除此之外,企业之所以愿意参与合作,还源于对人力资源的需要,职业院校的“订单式”人才输送恰好可满足企业的这一现实需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成本。因此,要想校企合作得以长期稳健的发展,最为关键的在于构建校企合作的利益保障机制,以此来确保企业在合作中获益,从而激发企业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具体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校企合作过程中,需要建立起稳定长效的人才输送机制,保障企业在合作中获得稳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企业只有与职业院校展开通力合作,才能依照自身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所需的人才类型。第二,政府针对校企合作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于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资金补贴,比如税收方面的减免等。第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鼓励企业在员工培训、技术转化等方面充分运用职业院校的平台资源,进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校企双方的共赢和发展。

 

(五)多元主体治理协同,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

 

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第三方组织,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公信力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校企合作治理中,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为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沟通桥梁。

 

具体来看,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行业协会对于人才市场的需求信息的搜集和把握精准,能够为校企合作提供有效的市场需求信息,进而为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育计划、目标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其次,行业协会的第三方角色能够最大程度的对企业资源进行协调,以确保企业的生产设施、技术人员以及文化价值理念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相融合。

 

第三,由于行业协会的参与,校企合作不再是“一对一”(即一家企业对应一所学校)的合作模式,转而成为“多对一”(多家企业对应一所学校)的模式,如此,可以有效降低单个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人力、财力、物力的投放度,降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投入风险,同时,也为职业教育办学提供多元保障。第四,行业协会的参与,能够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监管、约束功能,不但有效保证了企业与学校合作的顺利推进,还能够及时有效地对校企合作的成效加以评定和考核,进一步为校企合作提供改进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参与对于校企合作的意义重大,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以实现多主体在校企合作中的协同共治,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六)合作共治的制度体系变革,为校企合作提供“官、产、学”三重制度保障

 

推进合作共治的制度体系变革,能够为校企合作的多元协同共治提供制度保障。校企合作制度构建应从以下层面入手:首先,从政府层面来看,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内校企合作的实际,积极制定并推出校企合作相关的政策制度,从宏观制度层面明确校企合作的资金筹措、知识产权、企业税收等方面的问题,最大程度地鼓励校企之间的“产学研”合作,以达到政府职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全面发挥。其次,从企业方面层面来看,必须以市场为基准,建立健全与校企合作相关的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双方合作资源配备问题、技术研发运用、人才培养保障及受教育者毕业后优先聘用等相关问题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第三,从职业院校层面来看,针对校企合作制定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一是制定激励性制度,包括合作科研、教师深入企业、工作量评定核查等相关激励制度;二是教学工作管理规范制度,对教师科研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实践及实习基地展开规范化的管控;三是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不但要对老师以及学生展开绩效测评,同时,要针对合作项目自身展开科学的评估。通过以上政府、企业和学校这三大主体的共同努力,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多元共治构筑起“官、产、学”三重制度保障。

第7篇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

德国的职业教育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其校企合作程度非常深。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校企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并通过法律规范,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规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又有配套措施,使企业在校企合作的投入上有所回报,保护了校企双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从而促使德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持续稳定发展。

一、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基本概况

德国的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同步出现,同步发展。在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中,校企合作一直是其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虽然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实施学校教育的名称经历了一些变化,但职业教育始终坚持与产业相结合。虽然“双元制”这一词出现的较晚,但其校企合作的实质内涵一直存在职业教育中。双元制在德国的确立,标志着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和规范化。德国双元制模式的校企合作为产业和学校在资源利用、技术开发和转化、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紧密合作提供了保障。

二、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特色

(一)完备的法律保障

德国职业教育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把企业参与职业教校企合作结合定位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德国双元制中校企合作的具体模式被明晰地确定下来,学校与企业的目标、任务及培养目标的完成方式等被详细地规制。[1]这不仅确保了国家层面赋予职业教育的地位,规范了职业教育的实施,而且也从法律层面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经费充足

德国的职教经费保障机制是由公共财政和私营经济共同资助的一个多元体系,主要有企业直接资助,企业外集资资助,混合经费资助,国家资助和个人资助。企业直接资助是主要经费来源,企业投资建立职业培训中心,购置培训设备并担负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徒的培训津贴。[2]

(三)师资经验丰富

德国大多数职教教师曾经是有企业工作经验的工程师。职业学校的教师除了日常教学工作外,还要与企业密切联系,掌握行业技术和技能的最新发展信息,并使教学内容与之同步。德国职业教育的师资结构适应了对校企合作的要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教师的准入门槛都很高,且对教师实际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的要求和考核都很严格。有大量的兼职教师来源于产业部门,保证了学校和产业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

(四)政府积极引导

德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积极引导分不开。为了推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展开,德国的相关政府既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又积极主动地大力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为此,德国一方面为学校一方安排了相关的政府机关予以管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一方安排了包括政府机关及行业协会在内的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的设置就为政府主动管理校企合作奠定了基础。[3]可以说,德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

(五)校企合作形式多样,程度较深

德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既有中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又有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还有企业提出课题,提供经费和高职院校开展科研项目的校企合作,更有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产品的校企合作。[4]德国校企合作形式是很丰富的,合作的程度也较深。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

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的经验让我们看到了法律法规的积极作用。我国的《职业教育法》缺乏法律强制力,且执行不力。我国在今后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完善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而且要保证其执行力。

(二)注重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积极引导的重要作用

目前而言,由于社会传统、政策缺失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还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意识,国家虽然大力提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校企合作方式,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缺乏,企业缺乏积极性。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来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德国校企合作的经验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积极引导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改进我国校企合作的具体模式时,政府要积极推进引导。特别是在合作初期,政府要积极消除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隔阂,积极解决学校与企业在合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从而促成学校与企业之间展开深入而有效的合作。[1]

(三)注重师资的培养

德国校企合作成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经验,特别是德国校企合作中师资力量,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鼓励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去合作院校中从事一段时间的教师工作,又要鼓励职业院校的教师到相关企业中去尝试具体的生产实践。双师型教师既能快速提升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又能有效地培育出真正符合企业要求的技能型人才。

(四)完善校企合作中的考评

在德国,职业教育的考试包括学校、企业考试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家资格考试。在我国有些企业也会评定学生的实习,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也不普遍。学生成绩评定主要还是学校。在今后职业教育发展中,我们也可以尝试完善校企合作中的考评,学生成绩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来评定,比例可依照具体实情。

四、结语

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文化等背景下取得的,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因为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很多方面的协调配合才取得了成功,给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启示,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我们不可直接照搬模仿。在具体借鉴与实践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际需求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走具有我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张玉静.德国“双元制”中的校企合作模式及启示[J].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45-46.

[2]牛曼冰.中德现代职业教育比较研究[D].天津大学,2007.

第8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影响

校企合作是最明显的高职教育改革。在我国,高职院校历来担负着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技能型人才的重任,所以高职教育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热点方向,在高职院校的发展中,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培养历来是一个大问题,而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培养合格职业技术人才的必由之路,也是高职教育的特色所在,更是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指导思想的根本所在。

一、校企合作的内涵

所谓校企合作就是在高职院校内实行企业与学校同时参与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而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开展的方式就是分别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环境和企业的特殊培养模式,通过把课堂教学和学生参加实际工作两种不同教学模式相结合,培养能够满足不同用人单位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二、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高职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虽然在政策的倡导下,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职业素能人才的培养,我国教育部倡导了并且相当支持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在高职院校推行,因此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明确指出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应该走校企合作之路。然而对于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文件却没有明确的指出,因此,在实际中,可操作性是十分低的。例如,《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是对政府允许高职院校走校企合作道路的政策支持,但是在这些文件中都没有对政府、高职院校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具体实行时还是困难重重。

(二)高职院校的研发和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相关企业的合作热情并不高

在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特点,即师资力量基础差、底子薄,科研力量里和研发相对薄弱,所以很多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态度仅仅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进而求生存,谋发展,才会同意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高职院校在挑选企业合作对象时往往倾向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但是由于高职院校在新专利和新技术的研发上都存在不足,所以对这些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大,因此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就受到了阻碍。

此外,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有些企业对科技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认识不是太足够,因此对于对校企合作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还不够;某些企业害怕承担校企合作带来的社会责任,也没有参透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替企业服务的理念,即使同意了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但是企业实践基地的建立也往往是流于形式,对于校企合作的态度从根本上还是冷漠或反对的。

(三)进行校企合作的双方并不紧密联系,而合作的方式也往往拘于形式

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如今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因此,高职院校和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模式都是非常单一的,校企合作的规模、层次、水平乃至效果都远远的低于理想水平。 “订单式”和“2+1”校企合作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都促进了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能力和技能的培养,但是在实际的合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学生在企业实践时往往会影响到企业工程的进度,同时对工程质量也有可能造成影响,同时也有可能加重企业设备的损耗。所以考虑到这些实际的因素,企业对于校企合作就会不太积极,导致高职院校的学生在企业实践期间基本上就是走马观花,对于实际解决生产问题的能力还是无法得到真正的提高。

三、解决校企合作问题的必要措施

(一)坚持企业参与,加强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最根本的目的是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实际技能,所以高职院校本身就不能懈怠。所以高职院校要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进行校企合作的必要,坚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同参与教学改革将是保证教学改革正确方向的必由之路。此外为了更好的执行校企合作,政府部门还要对加强校企合作具体实施办法的政策加以探讨,明确政府、学校和企业在此教育模式中的责任和职责。

(二)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态度

摸索阶段的校企合作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的冷淡态度,往往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高职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态度。时代的发展,加速了职场对人才社会适应性、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提高。所以用人单位在从茫茫人海中寻找自己需要的人才时最看重的一点就是个人的职业道德、职业态度和职业核心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在高职院校中,师资力量也是实行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一个院校最重要的专利研究、科技研究往往都是在教师的带领下完成的,并且教师的观念和教学能力将会对人才培养的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为了加强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培养在职教师的专业技能;引进一批具备“双师型”素质的教师;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这些措施将会有效的加强高职院校的师资力量,也为校企合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开端。

四、结语

随着校企合作的发展,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可以进行优势互补。在人才相对匮乏的今天,要想培养出具有职业素养且拥有高技能的特定人才,实施校企合作是必然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双赢的合作关系。为培养社会需要的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红委.《校企合作对高职教育师资建设的助推效用》.[J].职教论坛.2011年5月

第9篇

【关键词】 高等旅游教育;旅游企业;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5-00-01

中国的旅游高等教育始于80年代,在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为整个旅游行业旅游市场培养了大量的专业性人才,在其中,“校企合作”也一直是高等旅游教育不可获缺的重要人才培养模式。但纵观全貌,无论是培养目标、体制保障、师资参与、模式创新上都存在极大的问题,“校企合作”置于表面,未能发挥其实效。

一、“校企合作”在高等旅游教育中的必然性

(一)“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的共同愿景

一方面,企业可以为旅游教育在实践工作环境、科研经费、实训场地等提实物支持。学校与企业虽各有其强项和资源,但又各有其短板和欠缺,学生学以致用、学校企业入出口对接、企业避免二次培训,这样的良性循环,是学校和企业都共同期望的人才培养模式。共同的发展愿景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二)“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资源共享的保证

高等旅游专业在行业智能积累、人才培养体系、师资资源、人才储备等方面都有较强的优势。但多年在办学思路中的局限性导致专业目标定位模糊,往往变成了远离社会生产脱离行业要求的“象牙塔”。

(三)“校企合作”是高校专业师资培养的途径

在高等教育的多年发展中,旅游专业在其学科中的定位和培养目标认识的偏差使得我们的很多专业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或完全没有意识到旅游专业与行业结合的重要性。在国外的很多大学旅游教育中,非常重视教师的实践经历,甚至要求专业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只有了解行业发展的教师,了解企业用人要求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备实战能力的学生,因此旅游专业教师要走出去,要走进行业里去,与旅游企业的合作就成了不仅是培养学生更是培养老师的重要途径。

二、高等旅游教育在“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传统教学思维的禁锢

高等教育在培养目标与教学设计中最大的特点是计划性,计划性可以让人才的培养循序渐进,有依托性,但同时计划性也具的死板和难以改变的特点,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禁锢了在与旅游企业合作中的操作可能性。高等旅游教育体制下的培养模式无法适应旅游行业对人才需求的特点,我们的多年不变已经完全适应不了旅游行业的日新月异。

(二)学校与企业严重脱节

著名教育学家吕行伟曾撰文对我国传统教育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教学内容死板,教学大纲多年不变;单纯的知识教育,旧有经验的复制,忽视实践,没有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以考试分数评高低;忽视人文教育,没有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等。林林种种,无论是企业对人才多层次需求与高校旅游专业培养同质化的矛盾,企业对人才实践性与高校旅游专业培养单一性的矛盾,还是企业在用人需求与高校旅游专业人才分配供给之间的矛盾,我们都不难发现,高等教育旅游专业在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授课方式上都与企业在实际对人才的需求上存在极大的差异性。

三、对“校企合作”在高等旅游教育中的思考

(一)理解“校企合作”的本质涵义

旅游教育是以培养适合市场、适合行业的旅游人才为教育目的,这样的教育本质决定了离开社会、离开行业、离开职业需求的旅游教育与教学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学校与企业的共同的愿景和利益趋势下,相互合作是必然之路。

1、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是朋友关系。

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一定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了解,相互之间的信任和相互之间的共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这就好像是朋友一样,在共同良好的合作基础上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为相互的良性循环提供各自的优势资源。

2、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是合同关系

合作关系实则应该是合同关系,就是要建立合作中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校企合作应该有具体的合作项目,每次合作都应该就具体的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条款即内容应尽量详尽,至少应俱备合同的基本条款。[1]高等旅游教育在与企业的合作中内容单一和表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没能建立起全面而深入的合同关系。

(二)突破高等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的传统思维

高等旅游教育在与旅游企业的合作中,可以借鉴职业学校合作经验和模式,但更应该突出其自身的智力优势和学生优势,强调对高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

1、调整合作思路

首先,政府和行业要宏观调控,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要把高等旅游教育的校企合作作为学校培养学生的的必要培养模式,旅游专业学生的学分和学制以及教学计划都要进行与企业的共同制订,要把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保证与企业的无缝对接。

另外,学校与教师要打破观念,要主动与企业搭桥合作,以更开放的心态面对校企合作。教师要走进企业,在学生顶岗实习之前,自己要先顶岗工作,旅游专业的教师不仅是教学的名师更应该是企业的培训师。

其次要调整学校与企业的供需矛盾,高等旅游专业生源数量和质量在近几年都有下降的趋势,学生不愿学旅游,毕业不愿到旅游企业工作,而旅游企业招不到高素质的旅游人才,这样的矛盾周而复始,是制约校企合作的重要矛盾。究其原因,就业渠道的不畅通或企业的低层次使用是主因。[2]

四、结语

旅游高等教育要走一条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道路,要以培养复合型中高级旅游人才,为旅游行业服务的观点是无庸置疑的。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我们都可以以“校企合作”的方式来寻求各自的发展,其实一层不变的模式和方法是不存在的,旅游业在发展,企业在变化,每一个学校和学生都是不一样的,只要是符合客观发展规律,把校企合作的实效性提高,真正让学生受益,学校受益,企业受益,那都是我们可以去实践的“校企合作”。

参考文献

第10篇

校企合作的有利条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这主要表现为:一来是还未深刻认识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部要求;二来是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系统的宏观管理体制;三来是由于还未建立具有统治地位的合作机制体系;四是有待完善的残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五是得不到充分发挥的行业组织。由上可见,我们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依然不够完善,不论是外部的管理体制还是内部的合作要求,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都还有加强修复的必要,还有使其更加进步优化的空间。

二、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措施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中不变的旋律。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努力完善职业教育合作校企的法规制度,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我国当前正在不断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努力寻找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国情的体制与机制的模式。在整个进程中,我们很容易观察到,当前大多存在着学校热烈而企业漠然的现象。很多职业院校伤透脑筋却找不到能够与企业合作的路径。与此同时也很难培养出符合企业要求,适应企业发展的技能型人才。通过深入的探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职业院校应当主动且频繁的与企业单位沟通交流,全方位合作

职业院校应当转变观念,建立正确的教学观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与企业进行主动沟通、积极交流、深入合作,树立为服务企业的意识;深入了解企业文化、企业需求,与其进行全方位的深层次合作;共建管理制度,共设组织机构,构建与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使学校文化与企业精神相互融合。

(二)职业院校开设企业及市场有需求的相关专业

职业院校开设专业要符合企业人力需求;职业教育学院应当积极邀请企业专家探讨专业设置的开办,适时调整需及时;专业的设置应融入院校的教学特点并融入企业文化。其次职业教育学院还需依靠企业充分有效的培养与聘任院校老师,要求教师进入到企业中实践,到第一线进行技能培训、体验及锻炼,努力建立并扩大“双师型”师资队伍。

(三)通过教学改革和课程调整以适应企业的适时需求及变化

院校应注重学生实践性的培养以及适应社会的能力;积极同企业进行深入沟通,有效整合资源,设置具有针对性的课程;及时引入新技术、新知识到课程中。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实践学习的品质,职业院校内部则应计划并开办实践、实训课程,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创立培训机构。

(四)职业院校需不断创新校企合作的模式,勇于突破传统的合作方式

校企合作的模式是校企合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校企合作的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定向式人才培养模式、立体式合作教育模式以及学工交替等模式。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各个职业院校又总结出许多其他模式。大多数人认为,校企合作应采取定向式人才培养模式,这样有利于双方共同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专业型人才。它能起到在专业设置和企业需求中的协调作用。学校能根据企业的具体需要来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实现更多毕业生的就业愿望。

三、总结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想要可持续性发展,达到互惠互利的合作目的,关键在于职业院校要明晰自己在企业中所充当的角色与地位。积极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要想培养出企业需要的人才,能被企业所接受,被社会所接受,就要让学生投入到实践。一是要紧密专业知识与企业文化的联系,二是要充分利用实习实训的机会深入了解企业文化,三是要开展形式各异的企业文化展示与交流。

第11篇

校企合作主要指职业院校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为了学校自身的发展,将学校教育引入市场体系中,将学生的学校教育与企业的社会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环境及企业的社会环境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为企业培养更加优秀的人才。要真正意义上实现校企合作,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学校和企业彼此之间必须形成合作博弈的关系。

一、中职特殊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1.特殊教育学校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清

特殊职业教育面对的群体本来就是具有某种身体或心理缺陷的残疾学生,在职业教育的起跑点就略逊一筹,就业的局限性让学校仅仅把校企合作作为解决学生实习的一个途径,从而忽略了企业在学校发展过程中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响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就师资队伍建设来看,学校重视“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主要表现在完善“双师型”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升教师资格证书,调动广大教师继续学习专业知识、进修和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但忽视了教师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对企业的人才需求、岗位层次和企业工作过程进行深刻的了解和深入,盲目的进展工作表面很华丽,实质上对人才培养却毫无意义。

2.企业合作动机不纯,参与力度不够

部分中小型用人单位与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纯粹是为了享受国家免税鼓励政策,残疾毕业生在岗期间,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坏了残疾毕业生的利益。用人单位甚至扣押残疾毕业生工资,导致残疾毕业生就业的不稳定性,对学校专业办学的发展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部分企业能充分考虑和积极响应国家鼓励政策,把接收残疾毕业生与企业发展挂钩,愿意在企业培养残疾毕业生的岗位就业能力,却不愿意走出企业,走进校园,充分结合学校的培养模式,直接参与学校课程开发、专业教学标准等环节,从而实现残疾毕业生“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上岗即顶岗”的零距离就业。

3.政府在推进校企合作中没能完全发挥主导作用

现有的校企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人脉关系维持的低层次合作。虽然校企合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许多的合作成果也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肯定和奖励,但校企合作依然缺乏体质、机制的保障,政府部门主导作用的发挥尚不明显。在校企合作中对企业缺乏明确的奖励机制,企业利益得不到保护。国家没有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学校体制滞后,制约了校企合作的开展,这样导致了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合作深度不够,难以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中职特殊教育学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对策

要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校企合作,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要求企业积极、主动支持特殊职业教育,并加强全程合作是不现实的,需要从学校、企业和政府三个层面进行校企合作机制创新,虽有难度,但也完全可以逐步取得突破。

1.学校必须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资源和手段,提升校企合作的管理水平

针对残疾学生的专业特点,结合企业岗位需求,学校要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开放性、企业化管理的集教学、生产、科研为一体的实训教学基地。试图建立企业设备与资金投资链,共同营造真实、仿真的职业环境,实训室企业化,管理企业化,让学生零距离就业。

学校加强“双师型”青年教师的培养,完善师资培训体制机制。不再是“纸上谈兵”的制度,而是通过教师不断的创新教学和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工作过程,真正成为既懂工艺、又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的高级“双师型”技能人才。

学校在课程开发和制定专业教学标准时,主动寻求企业的参与和验证,加强校企双方人的对流,安排实习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共同参加上岗训练。

2.企业应摆正自己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企业要参与实施职业教育, 要进行职业人力资本投资, 获得职业人力资源。因此, 对于法治社会的企业来说, 应该确立其职业教育法律主体地位, 依法享有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承担职业教育方面的义务。在特殊职业教育学校需要帮助时,企业应积极投资设备,配合学校一起培养技能人才,不应该只“搭便车”享用由学校单方面培养的缺少技术技能的职业人力, 或者仅用无技能的简单劳动力。结果必然导致职业技术技能人力资源的匮乏, 技能人才供不应求。

第12篇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贯彻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的精神要求、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探索校企合作的有效方式

人才合作培养模式

一是“订单式”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为企业培养急需人才。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签订毕业生供需协议,通过校企合作实现招生与招工、教学与生产、实习与就业直通。学校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开设课程,企业积极参与,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并派员指导学生,录用合格毕业生上岗就业。

二是介入式和合作式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介入式是通过双向介入的合作形式促进企业员工与学校专业教师水平提高。 合作式是向企业输送对路人才,提供优秀毕业生,满足企业需求。

三是资源共享式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提高校企合作实效性。企业参与教学改革,委派技术人员参加专业课程设置,实现教学与岗位需求对接;企业可以将实训中心搬到学校,或在学校设立生产线,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岗位无缝对接。

四是“校企一体化”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学校与企业实行“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学校中有企业、企业中有学校,相互融通,互派有经验的教师与技术人员共同教学、指导实践培训及生产,共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实训基地合作共建

一是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企业借助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依托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了解生产过程、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更早、更好地由学生向职工的角色转变,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二是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创建不同模式实训基地。

管理和技术的合作交流

一是管理的交流。学校学习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聘请企业优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任教、学生实习指导等工作;学校选派技术专家到企业参加技术攻关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相互交融优势互补。

二是高新技术、发明创造向产业化转换的合作。

破解校企合作难题

校企合作的支点

校企合作使校企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是校企合作的重要支点。

突破基地建设的瓶颈

一是针对职业院校的骨干专业建立实训基地,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实训基地建设。

二是针对目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着校内基地实训功能不够、校外基地教学功能缺乏的难题,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工厂化、车间式进行布局,使学生在真实或仿真的生产环境中熟悉本行业先进的设备、技术和工艺。将部分课程带到基地,由校企双方教师、技术人员组织教学,实现教学与生产有机结合。

提高合作互动积极性

一是加强校企双方的沟通互动,寻找校企联合两个主体的利益结合点,从而有效提高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

二是构建校企互通平台。创建职业教育和人才信息网。

建立动态专业设置及学籍管理办法

一是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国家颁布的职业岗位要求,建立专业设置的动态机制。

二是根据相关政策,在职业院校推行弹性学制,试行工学交替。对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企业员工,采取灵活的学制管理办法。

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各项机制

建立领导机制,完善长效联系制度

需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督导制度,并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和统筹协调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用人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等,同时建立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席会制度,将校企合作上升到政府行为,真正做到重视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

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校企合作激励保障制度

一是按《职教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对接纳学生实习(实践)的企业进行相关税费减免的政策。

二是对在院校内建立的既满足生产需要又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企业,给予相关税费减免的政策。

三是全面推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企业用工素质。

四是提高职业教育的保障水平。加大投入,落实相关费用减免和资金扶持政策。

建立管理机制,完善校企合作服务制度

一是探索管理体制创新。

二是构建校企合作的平台。

三是合作学校和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职责,规范双方的行为。

深化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教学指导检查。

二是教育教学改革。

三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四是校企教学培训工作。学校与企业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好课堂教学与实习实训、在职职工实际生产与培训学习之间的关系。

总之,职业教育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学校基础、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要求,以服务地方经济为重点,以满足高新产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为目标,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服务功能,探索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