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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申请报告

时间:2023-02-02 0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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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申请报告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和各区(市、县)级财政在支农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财政资金。新阶段扶贫期间贴息资金规模:市级财政不低于200万元/年,有财力的区(市、县)适当匹配,逐步扩大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第三条: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补助对象和主要用途。

一、补助对象是本市18个省定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及449个省定扶贫开发重点村的农户。

二、主要用途是为补助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含贮藏、保鲜、运输、销售)和农村庭院经济等项目,向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法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农户,于每年10月份向当地乡(镇)财政所提出贴息申请,同时附申请贷款报告和计息复印件。

二、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扶贫机构将全乡(镇)贴息申请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于当年11月份报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

三、经县级审核后,于当年12月份将全县审核合格的数据汇总并提出申请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

第五条:拨款程序。

一、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根据各区(市)、县财政支农预算安排情况和申请报告进行随机抽验复审,依据复审结果于第二年度一次性下达全市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二、市级财政按小额贷款工作进度拨付贴息资金,先预拨总资金计划的5O%,在各区(市)、县预拨资金使用完的基础上再拨付余款。

三、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在接文一个月之内,将市级计划的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和具体贴息对象。

第六条:领取贴息资金程序。

一、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将具体贴息对象名单和金额在乡(镇)和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一周内,将市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拨付或下达给乡(镇)。

二、各乡(镇)在收到上级资金一周内,通知各贷款村的贴息对象凭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回单,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贴息补助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小额贷款工作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30日前,各区(市)、县将小额贷款工作情况报送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二、各乡(镇)在贴息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贴息兑现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效益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总结报送县级审计、财政及扶贫办等部门。

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援助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援助资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扶贫效果,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资金和物资是指省为帮助我省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援助的资金和物资。包括省本级和省14个对口帮扶市(企业)援助我省1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和物资。

二、省本级援助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和两省对口帮扶承办部门双方研究确定。由省扶贫办根据援省本级资金总额提出安排建议,经与省经合办研究初定后,由省经合办报省政府审批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对口市(企业)和对口县政府及扶贫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资金项目计划年初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三、援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按照贫困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要扶持贫困乡村贫困群众调整结构、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性扶贫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异地扶贫等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四、援助物资的分配和管理:省本级援助物资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对口帮扶部门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的物资由被帮扶县扶贫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分配要以贫困村的贫困户为受益对象,做好物资的登记、造册、公示、入帐、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援资金项目申报

五、申报条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援省本级项目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项目内容,由项目实施县根据省扶贫办安排的项目要求,提出建设方案,由省扶贫办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各扶贫工作重点县向省级扶贫办申报;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项目在项目遴选的基础上,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援资金项目审批

七、审批权限: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办公室根据两省确定的援助资金计划和投向负责初审,并商省经合办同意后审批或根据双方研究确定的项目商省经合办同意后直接下达有关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帮扶资金项目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协商后审批。审批结果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援助资金的项目管理

八、援助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九、项目前期工作。省级管理的资金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扶贫办组织省级项目论证后批复。县级管理的资金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上批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时拨付资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十、项目管理。项目可研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及建设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县扶贫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对实施的项目应建立标示牌。

十一、项目的后续管理。已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并明确管护主体,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项目的变更调整。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实施县须将变更调整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申报书向上一级扶贫办申报,按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审批。

十三、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

十四、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援助资金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援助资金项目验收

十五、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各级扶贫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件等。

十六、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十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项目计划和设计要求,组织自查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十八、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实地查勘、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十九、验收权限。援助资金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扶贫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县级验收: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县级审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十、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2、援助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3、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县级配套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的到位情况;5、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6、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7、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二十一、验收标准。按项目批复的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十二、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县扶贫办每年须对本县实施的援项目执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省扶贫办。

二十三、验收工作经费。省级和县级验收经费分别在省本级援资金和各对口帮扶单位援助项目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六章附则

二十四、援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援助项目资金的,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

(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已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应当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人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十)招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十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将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说明应当依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第三十条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来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主动避灾。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阳光操作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通过避灾搬迁,提高灾区人民的抗灾水平和能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搬迁的移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提出申请。各有关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避灾搬迁移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搬迁移民,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三、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根据我区需要避灾移民搬迁的任务和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在沙石镇东风村、水西镇石珠村、沙河镇华林村等镇村的50户214人实施避灾移民搬迁。

四、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补助标准以人为单位进行补助,省补助3500元,市配套400元,区配套100元,到户资金人均3500元,其余资金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

五、实施步骤

(一)搬迁对象核查。各有关镇(街道)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的群众,进行核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

(二)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各有关镇(街道)要在7月底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避灾移民搬迁规划,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点的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三)强化宣传动员。各有关镇(街道)要在8月中旬前组织干部深入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农户家中去,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做到“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读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避灾移民搬迁政策,宣传灾害隐患对生命财产的威胁,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让群众自愿搬迁,隐患点整体搬迁。

(四)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点。各有关镇(街道)要在8月20日前指导有移民搬迁任务的村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本村公示;8月30日前完成镇(街道)拟搬迁移民对象的审查工作,并报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批。集中安置的要在8月底前完成安置点的选点和规划设计工作,同时办理好有关报批手续;分散安置的镇(街道)要督促搬迁户在8月底前完成安置点选定工作,地矿部门要组织专人对所有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防止二次避灾搬迁现象发生。

(五)组织搬迁对象自主建房。各有关镇(街道)要督促搬迁户在今年12月31前完成搬迁移民新建房屋建设,并于明年春节前搬入新居。

(六)总结验收。2012年2月由区地质灾害避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安置点进行验收,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对避灾移民搬迁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避灾移民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系统工程,为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和移民办、新村办、市国土局分局、市地矿局直属分局、州城郊供电公司、有避灾移民搬迁任务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和移民办),具体负责避灾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区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工作,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移民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安排;同时做好避灾移民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及新户型图纸设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移民搬迁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区交通局:负责安置点的公路建设;

区水利局:负责安置点的饮用水工程建设;

区新村办:争取将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纳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市地矿局直属分局:负责对各有关镇(街道)摸底调查情况进行确认,地质灾害隐患核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国土局分局:负责搬迁移民安置用地的协调审批工作,确保避灾移民的安置用地;

州城郊供电公司:负责安置点的用电建设;

各有关镇(街道)负责搬迁移民对象的摸底调查、审查核实、宣传发动、安置点选址,因避灾移民搬迁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处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镇(街道)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将此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移民对象的认定。对象的认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避灾移民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地矿部门认定的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户申请,村推荐,镇(街道)审查,区批准”的程序。(1)由自愿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由村委会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本村进行张榜公示;(2)经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镇(街道)审查并确定拟搬迁对象,并统一报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批。(3)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移民农户名单后,在移民迁出地行政村再次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移民填写《移民搬迁审批表》,农户、村委会、镇(街道)、区扶贫和移民办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具体表样见附表)。

2、安置方式的选择。安置方式由移民自主选择决定。根据我区实际,采取下列安置方式:(1)集中安置。对同一隐患点十户以上移民的,在征得多数移民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2)分散安置。对同一隐患点不足十户农户的采取分散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在本村范围内由移民自行选择,在本村组范围内无法安置的,由镇(街道)协助解决。无条件建新房的,可以通过购买旧房予以安置。(3)敬老院安置。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避灾移民安置的选址要与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民集中建房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慎重选择。尽量做到“六近”,即近路、近水、近电、近田、近校、近医院。必须做到“一高两避”,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威胁,避开泥石流威胁。安置点选择要尊重移民意愿,由移民自主选择。

3、集中安置点建设。移民安置点建设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每个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必须达到10户以上。

4、补助资金的管理。移民个人建房补助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移民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第5篇

一、××村的基本情况

××县××镇××村是全县的贫困村之一,座落于××河与落泽河交界处的岔河山脉,距××镇政府38公里,位于××镇政府驻地的北方,东靠××镇××村,南与本镇××村相邻,西与××镇××村隔河相望,北与××镇××村××村相接,山高坡陡,地势险峻,聚高山、二半山、河谷为一体,是典型的立体气候,最高海拔1816米,最低海拔600米,平均海拔1106米;春暖秋凉,冬冷夏热,最高气温40度,最低温度-1度,年降雨量1106毫米,平均日照265天。

全村有国土面积14.77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3470亩(水田365亩),主产稻谷、玉米、马铃薯、红薯等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以花生为主,经济林果主要以核桃、花椒、樱桃、李子、苹果等为主。

全村共有十八个村民小组,2008年全村有农户717户,人口2876人(其中男性人口1623人,女性人口1253人);文化结构大学文化11人,中专文化5人,高中文化16人,初中文化380人,小学文化以下(含已扫盲人员)2214人。居住着汉族、彝族两种民族(其中彝族占4%)。全村经济收入主要靠以种植业、养殖业和村民外出务工为主,全村外出务工村民2008年为660人(其中男性320人,女性340人),年人均务工纯收入2159元。二00八年全村经济总收入为621万元,其中农业收入为233万元,林业收入为2万元,畜牧业收入331万元,全村外出务工收入55万元。人均纯收入1981元,人均有粮256公斤。

全村十八个村民小组有七个村民小组基本通公里,全村基本通电,全村有四个村民小组人畜饮水基本贯通,其余十四个村民小组都不通水。

二、扶贫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大发(2006)24号文件,“十一五”期间××县××镇××村是我局与气象局的扶贫挂钩点。为了切实做好2009年的扶贫工作,粮食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依照已拟定的扶贫工作计划和规划,班子成员多次分别率领干部职工深入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在前几年扶贫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以来,我局依然立足于为挂钩扶贫村办实事、办好事,认真开展百千万帮扶工程,就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人畜饮水困难、地震民房安全加固、春耕春播、交通、计生、安全、防火、防汛等作专题研究,并竭力为村两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粮食局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先后12次共有73人次(其中局领导17人次)到扶贫点开展工作,派出1名挂职干部在扶贫点长期驻村帮扶,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捐款2400元,购置粮油等物资,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使11户44名群众受益。先后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以会代训4期,受训人数121人;协助扶贫村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放环手术16例,结扎手术10例,全村今年以来收取社会抚养费56600多元;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粮食局自筹资金12000余元帮助完成核桃种植样板100亩;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帮助完善应急抢险方案;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助拟定计划和规划;积极争取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完成调研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向上级积极争取到近7000余米(折合资金3万余元)自来水管帮助改造了靠村民自己投资,安装的一些简易的自来水管道,解决了22户村民的人畜饮水困难,使200多名群众饮用是了干净卫生的自来水。

粮食局共有职工11名,11人参与结对包扶,到包扶户开展工作58人次,结对包扶农户11户人口44人,上年度农户人均有粮299公斤,人均纯收入1147元,上年度脱贫4户,人口17人,台帐数据录入15份,新建台帐4份。

三、扶贫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扶贫工作领导,提早谋划“百千万帮扶工程”

为了做好2009年的扶贫工作,粮食局领导高度重视,把“百千万帮扶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了挂钩扶贫工作领导组,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年初就带领相关人员深入到扶贫点进村入户进行调研,与村两委班子一起,共同研究拟定年度扶贫计划,以新农村建设和地震民房安全工程建设为契机,着力改善贫困农户居住条件为重点,把贫困农户生产生活困难、农村医疗、农村低保、计划生育、春耕备耕、通路、人畜饮水困难等纳入年度帮扶计划内容,并就如何开展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做了专门安排,为全年的扶贫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2009年元旦、春节之际,粮食局和气象局积极响应县委政府的号召,认真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共同组织职工捐款2400元,为所包扶的贫困农户送去粮油等生活动物资,并筹集资金400元,为特困党员送去春节慰问金。“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粮食局出资600元和气象局出资400元,为孩子们送去了节日的问候,让少年儿童充分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爱。

(三)加大农业农村政策宣传及适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群众素质

为把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扶贫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到广大贫困农户,粮食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率领干部职工到扶贫点,并深入田边地角开展宣传培训,以指导贫困农户依靠自身的自然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生产。一年来,共组织培训和以会代训4场次,受训群众达121人。通过培训,使大部份贫困群众掌握了核桃科学种植、良种猪、鸡、羊的科学养殖等实用技术和外出务工常识,从而使受训群众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四)派出人员驻村帮扶,使挂钩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为把百千万帮扶工程落到实处,粮食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扶贫工作领导组,并设立办公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新农村建设派出一名党员干部(副主任科员)长期驻村开展扶贫工作,。一年来,积极为挂钩帮扶的田园村办实事、办好事,在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以包扶农户为中心,积极发动职工捐款捐物向包扶农户送温暖、献爱心,解决包扶农户的实际困难,同时也为村内学校捐献了价值600余元的文体用品,丰富了学生们的课余生活。在积极搞好扶贫点各项扶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工作,为了解决好派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后顾之忧,派出人员与单位工作全部脱钩,按时报销派驻人员每月的差旅费,粮食局还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到村看望本单位派出人员,给他送去单位的一份关心和关爱。

四、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贫困群众整体素质偏低,观念落后,脱贫致富的奋斗意识不强。

(二)贫困群众经济薄弱,投入严重不足。

(三)随着国家脱贫标准的提高,贫困面增大,加之在以往扶贫开发的基础上,目前的扶贫也进入攻坚阶段,扶贫开发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四)仅靠自身单位筹措的资金显得杯水车薪,很难使扶贫工作见到明显成效。

(五)××村缺水面大,近几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帮助下基本解决了全村十八个村民小组(717户)中四个村民小组105(户)515人的人畜饮水问题,仅只能是基本解决,用水谈不上干净卫生,另外由于水源匮乏,全村717户村民中有22户200余名村民靠自己投资,安装了一些简易的自来水管来临时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这些管道而且在干旱季节都处于停水状态,停水时只能靠人挑马驮或是靠下雨天积蓄点雨水来解决;全村其余600余户村民的人畜饮水问题只能靠人挑马驮或是积蓄点雨水来解决,人畜饮水非常困难。

(六)在水利基础设施老化、陈旧。××村水利基础设施落后,尽管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对××村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利部门投资先后修建了一些露天蓄水池和排灌堰沟,但是,由于水源点比较远,村内的几条堰沟畅通率都比较低,干旱季节无水通过,洪涝季节又经常垮塌不通水,由于堰沟不通水露天蓄水池不能蓄水,不能保证对农田的灌溉,在农业生产上只能靠天吃饭,靠老天帮忙,严重制约了××村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多方协调争取项目投入和筹措资金或物资投入扶贫点,逐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努力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立项投入,建设村完小校舍,改善教育环境。

第6篇

一、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的内容

效益是一个高层次的综合反映,任何经济行为其着眼点无一不是围绕着效益,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也应围绕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展开。

(一)专项资金经济性的评价内容经济性指对一些活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其资源消耗量降低到最低水平。对于专项资金的经济性审计,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为例,就是要检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立项前是否进行了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时是否有小项目套大项目、假立项或相同项目重复立项问题;检查国家、省级财政预算单位在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时是否及时足额,项目资金有无实际到位,拨付到位率是多少,应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配套到位,有无影响项目执行的进度;检查项目支出总额和构成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是否有损失浪费、截留挪用或体外循环的行为,有多大比例的资金从总体上发生损失浪费和跑冒滴漏现象;检查真正用于项目资金的比率,比例和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有节余等。

(二)专项资金效率性的评价内容效率性是指产品、服务或其它形式的活动与其消耗资源的关系。一项有效益的活动应该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或实现一定的产出使用最少的投入。对于专项资金的效率性审计就是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对宏观经济调控发挥作用,对项目进行立项;资金分配和安排是否向这些专项资金项目倾斜,从而发挥专项资金的资助作用。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例,应审查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关于该项目的支出编制和资金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审查中小企业管理局、发改委、财政部等被审单位是否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制度,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是否对申请的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以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是否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了专家评审制度,这一过程是否独立、公开、透明等,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对省级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交的项扫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了审核,预算的审批、资金的拨付等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查项目支出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是否健全有效,具体执行是否遵循项目申报的规定和使用管理办法,有无因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落后导致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中小企业管理局、发改委、财政部等资金或项目管理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是否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等。

(三)专项资金效果性的评价内容效果性指项目、计划或其他活动的预期结果和实际效果之间的关系,即产品、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经营目标及其他预期效果。对于专项资金的效果性审计就是要审核专项资金支持的目的是否达到,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差异多大,从项目决策、建设、运营各个环节审查,有无决策失误,工程质量隐患,是否存在建设进度缓慢、项目闲置难以运营等不合理问题。例如,对于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项目,需要评价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项目完成后,农村用电量提高了多少,线损率减少了多少,并与改造前的相应指标进行比较。还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中小企业的项目完成后,中小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多少,新产品开发成功率达到多少,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在全国上升了多少位,并与资助前的相应指标进行比较。

二、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是建立专项资金评价的载体,专项资金的效益必须通过评价指标予以体现。建立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评价指标应与审计目标有直接的联系,不能因为容易收集就使用。只有从审计目标出发,围绕审计目标来选择和确定审计标准,才能有的放矢,达到预期的效益审计效果。就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情况而言,必须要围绕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主要目的来进行选择,才能确定所需的“合适的”审计评价指标。

(二)完整性原则由于专项资金涉及多因素、多目标,专项资金支出的结果往往包含着多重的社会、经济及环境目标的要求,不同的因素或指标包含的整体特征信息不同,因此要全面地认识评价对象,必须选择多指标,所选择的评价指标必须能反映整体特征的多信息,将各指标的评价值综合在一起,所得出的结论能够在整体上反映被评价对象。因此,建立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要考虑定量与定性评价指标的有机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的有机结合,现实效益和长远效益的有机结合,现实效益与潜在效益的有机结合、社会宏观效益与行业、单位微观效益的有机结合等。

(三)分层原则由于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特殊,不仅种类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且使用目的不同。既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又有使居民受益的公益项目及造福子孙后代的公共资金项目,还有对国有企业的盈利性支出。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的目的又可以分两个层次:直接目的是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最终目的是检查公共资源责任,即财政资金的决策和使用责任。因此,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指标的建立应有层次性,既有带有指导性原则的公共资源责任的总体评价指标,又有对总体指标补充的具体评价指标。

(四)可操作原则指标不仅要科学客观,能够得到社会、专家和被审计单位的认可,而且要简明扼要、实用、可操作,要易于判断、理解和接受,表达要清楚,不存在分歧,同时,这些指标的选择上可以获得连续的官方统计数据,避免随机波动,获取需要的资料应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所选指标要便于横向与纵向的分析研究,具有便于国际对比交流和国内通用的特点。

(五)适当原则效益审计侧重于战略评价,因此,指标的设置在反映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不宜太多,数量要适当,指标之间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相关性,避免指标相互重叠和重复评价,避免指标评价结果相互抵消。

三、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专项资金项目虽然点多面广,项目繁多,但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性强,资金的安排一般围绕国家或地方政策要求的目标,有明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资金的筹措都有中央、地方、部门和单位多方出资,且具有专门的管理制度与办法。专项资金项目效益审计指标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指标体系,但可以制定一个基本的、指导

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基本的评价体系可以由国家统一制定,对特定用途的具体专项资金的评价指标,需要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还应聘请专家共同研究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水平,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评价体系应包括指导性的评价指标和针对不同类型审计对象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在此主要探讨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资源占用及利用指标、管理活动评价指标、社会和环境效益评价指标。具体到效益审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其指标的确定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经济性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专项资金的经济性包括四个基本评价指标。

(1)项目可行性论证比重。大的专项资金项目都要求立项,而立项前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的论证,这是专项资金项目投入的第一道关口,项目可行性论证比重应是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数与实际的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数的比例,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数不包括小项目套大项目、假立项或相同项目重复立项的项目。

(2)配套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一般都是中央、地方、部门和单位共同出资,现在许多项目只有中央资金能到位,其他方面出资难以按期到位,从而影响项目发挥其作用。配套资金到位率是实际到位的资金总额与项目计划投入额的比率。

(3)项目资金节约率。投入计划资金数与实际资金数不可能相等,项目资金的节约应上交。项目资金节约率是资金节约额与项目计划投入额的比率。

(4)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率。专项资金使用中普遍存在着损失浪费、截留挪用等行为。这项指标为实际用于专项的资金与中央、地方、部门配套资金总额的比率。

(二)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效率性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专项资金效益的效率性应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评价指标:

(1)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每一项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安排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一定的目标,项目的执行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期值,是发挥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资助作用、实现其目标的关键。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是可行性的实际效益值与可行性目标效益值的比例。其中,实际效益值可以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结果值确定,可行性目标值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标准值确定或根据行业标准值确定。

(2)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度。我国财政对于每一个重要的专项资金项目都要求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度是健全有效制度的个数与要求执行的管理制度总数的比例。

(3)审核审批的比重。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审批是实施财政监督、保护资金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审核审批从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项目计划、资金下拨到项目的验收都应有审核审批。审核审批的比重是实际审核审批次数占要求审核审批次数的比例。

(4)项目招投标率。为了降低专项资金项目的成本,一般都要求对大宗材料、机器设备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率是实际项目招投标的资金额与制度要求招投标的资金额的比率。

(三)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效果性评价指标的确定由于专项资金项目投入的政策性强,主要作用是有助于宏观经济的调控,项目本身投入的效益相对低,考核和评价效果性的指标相对复杂,是实践中的难点,但是可以通过建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指标体系来评价。因此,评价专项资金效益的效果性指标应包括以下三个:

(1)宏观经济效益增长率。专项资金项目的宏观经济效益对于不同的专项资金项目是不同的,实践中需要与各种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必要时还应聘请专家共同研究,也是可以确定的。例如,对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资金的投入,可以用改造前和改造后的农村用电量的增长率,以及改造前和改造后的线损率的降低率等具体指标来评价其宏观经济效益;对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以用资助前和资助后的中小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增长率,或改造前与改造后的新产品开发成功率的增长率等具体指标来评价其宏观经济效益。宏观经济效益增长率在使用时需根据具体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宏观经济效益指标来确定。

(2)社会效益增长率。专项资金项目的社会效益对于不同的专项资金项目是不同的,实践中也需要与各种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必要时还应聘请专家共同研究,也是可以确定的。例如,对于扶贫资金的利用,可以用资助前和资助后的脱贫人数增加率来评价其社会效益;对于农业资金利用,可以用资助前和资助后的脱贫率来评价。社会效益增长率在使用时同样需根据具体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社会效益指标来确定。

第7篇

正月十二,春节的气息尚未散尽,本刊记者从西安驱车近3个小时,来到了位于关中东部的合阳县。

在洽川宾馆,记者见到了马文,她是作为县人大代表来县上参加人代会的。

“工作么还会干,就是不会说。”当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马文爽朗地笑着说。

马文是合阳县坊镇灵井村村民投票选出的第一位女村官,在这个位子上,她已经干了两年多。

镇书记推荐

2003年的连绵秋雨,使灵井村小学的教室成为了危房。教育局两度封校,娃娃们不得不在农户院子里露天上课。当时还只是一名普通农妇的马文看着着急,开始为村小学教学楼的建设到镇上,县上四处奔走。

2005年8月,合阳县妇联在陕西省村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之前,推出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示范项目”。尽管妇联的宣传攻势遍及城乡,但马文并没任何参选村主任的念头。“一个女人家,拉扯着两个娃娃,小女子才4岁,还有几亩责任田要种……”马文说。

县妇联到坊镇摸底,时任镇党委书记介绍说:灵井村有一个叫马文的,特别热心村上的事儿,每到下雨天,就给有关部门打电话,要么报告村上小学出现险情啦,要么报告哪里的沟坡地又出现滑坡啦,现在又为建村小学教学楼的事儿四处跑哩……

就这样,马文进入了县妇联的视野。

接受了妇联搞的培训,让马文树立了竞选村主任的信心。但能不能参选?马文要过的第一关,就是如何获得家人的支持。

马文的娘家,婆家都在灵井村,按说有两个家族的支持,当选的机会要大一些,可两家的老人都不支持。他们的主要顾虑是,当了村长,就要兑现给村民的承诺,这可都是当着全村老少爷们红口白牙说出来的,咱也没有亲戚在外面干事(指在政府部门工作),跑项目连个关系都找不上,兑现不了,咋个给村民交待?再说,马文从来就没当过干部,一点基础都没有,能干好吗?

马文的丈夫雷宏斌也有顾虑。他在合阳的一个旅游景点“黄河魂”工作,一旦马文干上村主任,这个家交给谁?

于是,县上、镇上几拨人都来做工作,最后还是雷书记的话起了作用:现在又不收农业税了,村里也没多少事,简单得很,捎带着就干了。

就这样,乌文成了灵井村村主任的候选人。

高票当选

2005年1 1月6日,灵井村选出了合阳县当年的第一个女村长,村民将95%的选票投给了马文。

高票当选的马文,是用什么打动了村民?马文花了一晚上写竞选演讲稿。她在演讲中向村民承诺:当了村长,一年内让村里的娃娃用上新教室!

当然,村民选马文,看的不光是她的言辞,最主要还是被她先前的“爱管事”打动了。此前两年多的时间,马文一直在跑村小学教学楼这件事。村民相信,她有足够的诚意。

建村小学教学楼对灵井村来说确实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儿,年久失修的教室成了危房,村上二百多娃娃没地方上课,只好租用了农民家的院子。

“学生把两、三块砖一摞,垫在屁股底下坐着上课呢!”雷宏斌对记者说,上课用的是民房,但学生上厕所却必须回学校。学校和临时上课的农民家有很长一截路。很快,冬天到了,学生们都穿起了冬装。小一点的娃娃到了厕所,来不及脱衣服,就拉在裤子里了。群众意见大得很。

那时,马文的儿子也在上小学。作为家长,作为母亲,她希望孩子能有一个新教室。村上的情况,她也知道,根本不可能拿出钱来建教室。至今,几年前租用民房上课的上万元费用,都还欠着没还呢。

虽然不是村干部,马文却跑到县上反映问题,她还写了书面材料,自己掏钱打印出来往上递,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一次,马文来到县上一个部门,一名女干部不但不给她指点该找谁,反而对她说,“你又不是村干部,弄这事干啥呢?回去把你娃管好就行了!”

为此,马文没少生气。但气过后,还照样跑。她和另外几个村民代表还找到渭南市有关部门,来回车费、住宿、饭钱都是马文自己掏的。

所以,当马文在村主任竞选演讲中宣布自己的承诺时,村民们都相信她说的话是发自内心的。

给总理写信

当了村主任,马文跑学校的事,也算名正言顺了,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难度一点也没减少。

合阳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各个村都很难,都在争取资金,竞争自然很激烈。马文不断往县城跑,还给县上领导、市上领导写信反映情况,但都落实不了。

马文也曾私下对丈夫发牢骚说,“我现在就剩下给人磕头了!没办法,咱是个女的,男的人家能抽烟,能喝酒,咱又不抽烟,不喝酒,连礼都不会送。”

2006年1月的一天晚上,马文看电视新闻,正好是温总理接受记者采访。温总理说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这句话触动了马文。她心生一念,何不给温总理写封信,说说自己的难处?

记者在马文的家里,看到了她写给温总理的信的底稿。信中说:“村里惟一的一所小学因年久失修成了危房,为了安全,只有暂时安顿在农户家凑合上课。村里太穷了,拿不出钱来修缮校舍。”马文在信中讲了两年半来自己四处奔波而无果的情况,最后写道“……尽快责成有关部门派人来看看我们村小学校危烂的校舍和那些因无处上学在寒风中瑟瑟发抖的孩子们,给我们以帮助,把学校建起来,让孩子们安心地学习,快乐地成长。我谨代表村里2000多名村民和孩子们恭候您的佳音!”

温总理能不能看到这封信,会有什么结果,马文并没有太大的把握。就在她还在市里为建校的事情奔忙时,接到丈夫的电话:“给总理写的信,有回音了!”

马文没想到,温总理真的收到了她的信,而且作了批示,批示信一路下转,3个月后转回合阳。

第二天,县委的王民庆书记带领有关部门到灵井村现场办公,当场拍板拨款17万元建校,其中,县教育局出资15万元,帮扶灵井村的县交警大队出资两万元。马文跑前跑后两年多时间,也筹回4万多元。

2006年11月,也就是马文就任村主任整整一年的时候,一栋新的教学楼终于在灵井村建成了,村里的娃娃们欢天喜地地搬进了新教室。

解除水患

灵井村三面环沟,一面靠坡,许多村民的老宅院就建在沟边。村东及东北的深沟,常年受到来自西边三个村汇集的雨水的冲击,沟体以每年10多米的速度下滑。县水利部门也来现场实地探测过,建议让洪水改道,但资金却一直落实不下来。一到雨天,镇上就给马文打电话,叫她把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村子里积水不管有多高,她把裤子

往上一挽,跟着治保主任一家一家做工作。怕房子倒了,就说服群众到亲友家借住。费尽口舌,群众还不情愿搬。为这,她把难受扎了。”雷宏斌对记者说。

自村小学教学楼建好后,移民搬迁就成为马文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她先后30多次到县、市跑项目,终于争取到10万元的资金,在村口为51户移民建起了新房。

灵井村有4300亩耕地,但都是早地。1976年,全村村民出资投劳建了一个红旗水库,但却是“红旗水呀脚下流,人家高兴我发愁,黄河水,流滔滔,惟我灵井不能浇。”

水库建起30年后,原来16万立方米的库容,因淤泥累积几乎丧失了功能,大坝也变成了危坝。2003年,马文为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不仅打电话报告汛情,还请人对水库危情摄了像。当时防汛办很重视,派专人24小时值班监护。

2004年,村上对坝体作了加固,由于资金的原因,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旦遇到大雨,水库决口,直接威胁到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马文现在最想做的事,是为村里争取一个水利项目。记者看了她给有关部门写的申请报告,其中写道:对原先的水电机组进行改造,将水库里的淤泥清出来,重新淤一个坝,让二坝合一,既增加了库容,又让下游4个村的安全有了保障。假如让库容增加10万立方,就能扩灌1500亩耕地,届时能实现增值60万元。另外,如果能在红旗水库十号洞的出口与十一号洞的进口间建一个小高抽,村东及东北的大部分地就有了灌溉水源。

为这个项目,马文先后给渭南市市长及省委书记赵乐际写了信。马文告诉记者,听说已经有了回音。

女村官的委屈

马文看上去干得风生水起,但谁知道她也有一肚子说不出的委屈。

去年国庆节,为迎接省扶贫办验收移民搬迁项目,马文组织全体干部及户主清理巷道及公路两边的杂草、垃圾,要求把垃圾倒在沟里,但一组的组长坚持要把一车垃圾倒在待建的移民新居的地里。为这事儿,马文与村支书有分歧,支书认为倒在地里也无不可。马文只好自己出面,想说服这位组长将垃圾倒在沟里,没想到这位组长不仅破口大骂“你不要脸,爱当村长”,还抓住马文的头发,将她打倒在地。马文的右臂当时就不能动了,叫来了120。坐上车后,马文禁不住流下了眼泪。

经过县医院诊断,是右肩胛骨骨折。几天后,省妇联的高部长等一行四人带着500元慰问金来看望马文。后来,高部长还把马文在县医院拍的片子带到西安,请专家看。专家的意见是,已错过最佳治疗期,建议采取保守治疗。

“到现在,她头都没办法梳,胳膊抬不起来。”雷宏斌对记者说。

受伤治病花了1万多元,可打伤马文的那位组长给了1500元后就再不露面了。“县上实在解决不了,我哪怕卖身上的器官,也要给你把病治好。”雷宏斌对马文说。

2007年10月23日,马文受伤治病期间,到县上参加一个会。马文说,她当时其实有机会跟王书记谈自己的事情的,可想了又想,最后还是只谈了村上建抽水站和加固坝体的事儿。“谁轻谁重,我还能掂量得清。”马文说,“但问题是,这么长时间了,打人事件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今年过年,我谁家都没走,怕别人问。”

“村民说,一般老百姓被人打了,都有人管哩,女村官被打了就白打了?”雷宏斌也替马文鸣不平。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合同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体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

(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

(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十)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第二节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第三节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九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第四十一条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到达开标现场前,招标人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以及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货物采购、工程施工等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除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可以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初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一)没有单位盖章的;

(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第四节定标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五十一条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资金占用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交。

第五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三)提高履约保证金;

(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五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准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之日起三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项目审批部门、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六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

第六十四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鼓励依法成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机构的;

(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体上招标公告的;

(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十二)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

(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第七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招标机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

(六)、、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审批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招标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