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06:12: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法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作为我国传统医学和文化综合载体的中医药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认同。这对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我国多数中医院校设置了法学、管理学、外语等非医学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等院校中,不仅设置了法学本科教育,还设置了独立的卫生法学硕士点。如何促进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中医药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提高校际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1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意义
1.1有助于实现医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中,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跨学科的高级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多处明确提出“加大各类医药卫生高技能人才培养,注重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和交叉学科领域人才”、“促进新兴与交叉学科和专业的人才发展”、“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与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培养卫生领域的复合型人才。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大部分从事临床工作,不可避免要与患者打交道,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今天,他们要学会妥善处理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这要求学生在毕业前的学校培养中就需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并且具有付诸实践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1.2有助于培养卫生法律特色人才
由于卫生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日渐紧张的医患关系、复杂的卫生监督执法、现代医疗技术的法律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急需“懂医通法”的专业特色人才。普通综合性院校和法学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由于没有医学专业的知识作为依托,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卫生法律特色人才。而中医药院校的法学教育,以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针灸推拿、公共卫生等医学类专业为依托和背景,能够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培养既具备一定医学知识和医学技能,又掌握扎实法律知识、熟悉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懂医而不行医,行法但不离医”[1]的特色人才,有助于实现卫生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与特色化[2]。
1.3有助于促进医学院校人文环境的发展
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提升学校的人文环境,已经成为国际医学教育的共识。2001年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IIME)了《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在第一项“医生的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中指出,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3]。2009年我国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作为人文素质的重要内容,学校法律素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对学校原有的医学校园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培育人文环境和法制精神[4],促进中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等主干学科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中医药院校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其在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服务中的影响力。
1.4有助于推动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学校教师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中医药法律法规,明确国家相应的立法精神和政策依据;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进一步从专利、道地药材、商标、物质文化遗产等多角度有效保护中医药;有助于学校教师应对临床教学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增进医患沟通;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和配合医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通过医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相互合作、相互指导、相互交流、相互促进,能够提高教师团队的综合实力,形成多支优秀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推动学校学科建设的综合发展和学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2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许多高等中医药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专业,或者在医学教育中开设了卫生法学的课程,但据有关数据显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互动存在明显不足,不仅医学专业的法学教育相对滞后,而且卫生法学专业也存在诸多问题。
2.1医学专业中法律课程简单化、形式化
许多中医药院校在医学专业中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使得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够重视,只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学分。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医学专业中开设了《法律基础》,但该课程长期以来由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讲授,同时,所用的教材落后于现实,没有根据新颁布的法律作出及时地调整和修改,因此,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不扎实,没有养成关注法律知识的习惯,缺乏持续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而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是对所有现行卫生法律的介绍,笼统而概括,缺乏针对性,学生对各个法律均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理解其立法精神和适用依据。在医事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学生没有真正理解告知义务和谨慎义务,缺乏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医患关系定位不准确,学生通常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处理利益关系,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患者的诉求,遇到医患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专业法律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开设的民法、刑法、宪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学辅修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只能对相应的部门法知识作大概的讲解,无法针对医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讲授,从而导致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相关内容,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从下手。
2.2法学专业课程无法体现专业特色
[5]在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学中,专业定位不够明晰,学制不足、特色不明显。卫生法学课程体系包括医学课程、法学课程与专业课程三个部分:医学课程包括中医基础概论、现代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等;法学课程包括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以及选修课;卫生法学专业特色课程仅包括三门: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律实务。从课时来看,法学类课时总计1000学时左右,医学类课时总计700学时左右。这种设置比例是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模式,应当说还是合理的。但从卫生法学专业特色教学的目标来讲,目前的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四年的学制明显不足。医学专业本科生为五年制,而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却要在四年的学制里既学习完全部法学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医学知识,这导致课程开设过多,课时明显不足,课程内容过于空泛,教师讲课缺乏兴趣,学生学习动力不足,压力过大。二是医学知识的讲授不具有针对性。学生常常抱怨医学课程讲授多而泛,难以深入理解;所使用的教材是医学教材的删减版、节选版,且没有根据医学的发展及时丰富完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教师只是根据指定教材按部就班地讲授,教学方法单一,使得学生丧失了主动学习的兴趣。三是专业特色课程不足。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只设置了3门课,每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过多,但课时过少,如70左右学时的卫生法学课程涉及了近18类医事部门法。这导致教师抱怨学时太少,内容太多,为了赶教学进度,只能泛泛而论,而学生则抱怨教师讲得不够深入,难以在短时间内学好全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6]。四是实践课程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卫生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主要包括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由于临床见习是让学生进入医院各个临床科室实践,但卫生法学学生缺乏相应的临床医学知识,无法有效理解临床中的医学问题和医学技术,再加上带教教师以单一的指导医学生的模式指导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针对性,影响了见习效果。而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七、第八学期,学生在这两个学期更多地关注就业和升学问题,因此,普遍存在对实践课程的应付态度,只求拿到学分就行,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实际效果。
3促进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3.1保持中医药特色,加强卫生法学专业建设
中医药院校的基础和特色是中医药学,其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心在医药卫生事业等相关领域。因此,以服务医药卫生事业良好发展为己任,保持中医药学特色,不断加强符合医学领域需求的传统学科方向建设,是中医药院校的生存之本[7]。同时还应积极培育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综合竞争力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形成新的特色[8]。卫生法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领域不仅涉及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学理论问题,还要解决医药卫生领域的实践问题。相对于传统法学研究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要运用法学的基础理论,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研究医药卫生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二是随着卫生法律制度的演进、变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以中医药专业为依托和基础,促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的人文综合环境,真正实现其培养卫生领域复合型高级人才的办学目标。
3.2优化课程体系
中医药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医务人员,因此,在医学本科生的教育中,要兼顾大学的通识教育和医学的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除了掌握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医学生职业素质的形成。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中,应根据医学生日后临床的实际需要,整合课程内容,将其集中在医疗机构及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健康保健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四个大的模块[9],让学生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参与实际案例的讨论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形成法律思维,巩固职业精神[10]。在卫生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中,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学制。改四年的学制为五年,学生在前两年主要学习医学课程,随同临床专业的学生一起学习实践,后三年系统地学习法学课程,培养专业特色人才。二是增加医学课程。在保持医学课程开设比例低于法学课程的总原则下,增加能够突出医学特色的课程,根据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基础不同、文理有异、接受课程快慢不同等因素和实际情况[11],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对医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将来从事医学法学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增加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卫生法学的课程应包括医疗服务和卫生行政两个领域的内容。目前各医学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中,更多关注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内容,而对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关注度明显不足。因此,在增加医疗服务领域法律内容的同时,也需要增加卫生监督执法内容的课程,如开设《卫生监督学》,使学生掌握卫生监督的理论知识、执法标准和监督技术,从而培养合格的卫生监督执法专业人员[12]。
3.3促进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
加强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是推动中医药专业和卫生法学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相对于一般政法院校而言,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较少,因此,学校可以结合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的优势与特色,构建优质的、具有针对性的实习基地,并形成切实可行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卫生法学的教师应在教学计划的设置中,提前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结合学生的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明确具体的实习内容,并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采用双导师的模式,即每个学生配备两个导师,一个是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一个是学校的专业教师,两位导师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安排适合的岗位,筛选合适的案件,以及指导学生掌握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技能。学校专业教师则随时关注实习过程中学生遇到的职业难题,与学生和实习基地的导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考核机制方面,学生要接受三重考核,一是实习基地的考核,考核学生对实际案例的解决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学生的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和实习进度;三是专业教师的考核,考核学生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的掌握与理解程度。
3.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
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沟通与合作,培养精通医学及法学知识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从而有效地促进两个专业的良性互动。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可以联合备课,通过互相学习和交流,法学教师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基本的医疗问题,能够更准确地鉴定医疗事故,能够全面掌握与卫生法学密切相关的医学知识;医学教师则能够进一步明确如何确定医生的权利义务、如何保护医疗处方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医患沟通、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如何保存医疗证据等与医学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可以多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教学经验交流会,使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能够针对中医药领域的法律问题、教学成果和教学经验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交流。另外,要鼓励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针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课题申报及论文撰写,从而提高教师的整体科研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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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课程设置作为教育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整个教学过程意义重大。医学院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作为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新兴专业,课程设置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本科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因此必须对医学院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的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发展概况
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初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适应卫生事业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7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5个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此后,全国各地职工医学院和普通医学院相继建立了卫生管理院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已有33个。目前,基本上各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总体上讲,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是从卫生管理干部培训起步,发展到逐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卫生管理干部专修科,而后发展为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学位多个层次的学历教育。
开展卫生事业管理学位教育,对于培养新型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也不断修正,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wwW.133229.Com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设置法律课程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学生的能力。作为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必须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依法行政,保证卫生组织的经营方针、经营措施等合法、合规,因此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学生由自发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的法律意识,为将来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将所开设的法律课程与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有机结合,也成为本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及分析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作为培养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有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当前,很多学科的知识是互相交叉的,在课程设置时应删除重复赘述的内容,不贪求容量多而要求内容实。唯有课程设置适当,才能为学生后天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对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目前该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课程所占课时较少,一般占总课时的7%~15%,只有极少数学校能达到20%,这就造成整体课程体系单薄、结构失衡。
2.法律课程内容单一,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法律专业课程只开设了应用性的课程,相关基础学科开设较少。此外,还存在基础课缺位或大量基础课被合并讲授等现象。
3.课程结构设置包括课时安排、上课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性,容易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人为的障碍,不利于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学习、理解课程内容。比如,某高校将《公务员法》作为一门课程安排了36个学时,课时安排畸重,可以调整为18学时或者将《公务员法》调整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如,有的学校将《经济法》安排在《民法学》之前,显然违背了法律学科的发展规律,无助于学生理解课程之间的渊源关系,容易使他们混淆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将大量的法律课程同时安排在第三学年,但由于第三学年其他专业课的课程量也非常大,学生学习压力大,而且同时开设几门分量很重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接纳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的重置
1.完善课程内容,加大法律基础课程设置。除《宪法》外,加设《法理学》《行政法》《刑法》等基础课程,共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8门课程。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建议在讲授《经济法》时重点讲授《保险法》,以达到突出重点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学年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选修课纳入学习范围,这对此前所学的《民法学》《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融合复习的过程。
2.增加必修课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法律课程作为限选课。限选课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因主观判断能力较弱而在课程选择上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知识结构的构建。本专业应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列为必修课,以达到强制本专业学生学习构造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
3.调整课程结构设置。可将课程整体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宪法》(限选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限选课,36学时),《民法学》(上)(必修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下)(必修课,36学时),《民事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刑法》(上)(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刑法》(下)(必修课,36学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限选课,36学时),《卫生法》(必修课,36学时);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选修课,18学时)。
这样设置主要有以下优点:(1)适当安排各课程课时。在所选定的课程中,《民法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部门法,所占课时均为72学时,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的持续时间和课时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且学生学习压力不会很大。《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分别占36学时,由于《宪法》《法理学》理论性较强,且开课时间靠前,学生初次接触法律课程,所以需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向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和理念,为使教学达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学时。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虽然内容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宪法》《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作基础,加上这几门课程程序法较多,记忆内容多于理解内容,所以教学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学时。(2)调整开课时间及次序。本着“先基础、后专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遵守“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构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标准,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学习《宪法》《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维,构造科学的法理框架体系。而主要课程被均匀分配在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不会影响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课程的能力。
四、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这就对法律课程设置的系统化、综合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应本着“短时、高效”的原则,在有限的课时里、有重点地选取部门法作为法律课程的内容,尽可能在数量有限的法律课程中扩大覆盖面,达到基础法和单行法兼顾、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应时刻把握知识的新动向、新发展,使学生能在学习的过程中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此外,法律教师在选择教材时也要注意优先选择优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体教学,使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结合。总之,要统筹安排课程设置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课程体系;医学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5-0050-03
医学院校公共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是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岗位,但因其专业性不强,还有文秘、管理、经济学、财务管理、外语、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的专业人才在抢公共事业管理的工作岗位,并且他们在自身的岗位上做得还不错,使得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同时,医疗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大多没有受过专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教育,不少打着各种旗号的“管理咨询机构、管理咨询师”等已涉足医院管理、卫生管理行业的各个领域,为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培训和决策支持[1]。
以上现象一方面说明卫生医疗机构缺乏公共事业管理行业这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说明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尚未被认可,说明目前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及课程体系有待优化。
一、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本文以海南医学院2012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作为调查对象,对其就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共发放问卷35份,正式回收34份,问卷回收率97.14%。
本次问卷调查涉及毕业生基本情况、就业实践能力需求、对学校的基本评价、专业课程结构对就业的影响等几个方面[2]。问卷调查结果采用Epidata输入计算机进行处理,并借助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一)毕业生的基本情况
在34份有效问卷中,有76.47%的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66.67%的在事业单位就业,88.24%的从事于公共管理类或相近的工作,这三项数据说明海南医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主要分布在生源地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符合专业的办学特色。
(二)毕业生的实践能力需求调查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在校学习包括理论教学、见习、实习,对三者之间的学时分配调查中,有94.11%的学生认为实习可加强对理论知识的消化和理解;对于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有88.24%的学生认为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增加社会调查、卫生法律宣传等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在对实习评价的量化考评调查中,82.35%的学生认为应制定符合专业需求的量化标准,包括学生出勤和纪律,论文写作的条理性、逻辑性、严谨性和科学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97.22%的毕业生认为,在实习、见习期间自己的整体水平可以得到很大的锻炼与提高,对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有实际性的帮助。
(三)毕业生对学校的评价
毕业生对学校的评价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校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及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学校管理等。70.58%的毕业生对办学条件比较满意,17.65%的学生基本满意,还有11.77%的学生不满意,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公共事业管理的办学投入还有待加强。对于校园文化评价, 94.11%的毕业生认为学校人文教育“较好”,88.24%的毕业生认为学校医德医风教育和学风“好”或“较好”。心理健康教育的满意度达到94.12%, 说明学校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优良的学风。对于学校的管理,94.12%的毕业生认为教学管理工作较好,91.18%的毕业生认为学生管理工作较好。
(四)专业课程设置对就业需求的影响
通过对首届毕业生的“您对目前的专业课程体系满意情况评价”的问卷调查显示,满意度仅为24.3%,不满意的达到44.2%, 这一调查结论在其他同行学者的研究中也被证实[3],这说明目前国内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不满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海南医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三段式培养,即“公共素质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几大模块。公共素质课主要包括德育类课程和计算机、外语、数学等工具类课程;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医学类基础课和经济管理专业基础课,如基础医学综合、临床医学概论、卫生统计学、卫生学、流行病学、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管理信息系统等;专业主干课主要就是反映该专业培养特色和目标的课程,如卫生经济学、卫生管理学、医院管理学、社会医学、医疗保险、卫生服务和社区医疗等。
为进一步了解学生对公共素质课和专业基础课中哪些课程认可度不高,对其进行了深度访谈。调查显示,学生对政治素质类课程认可度不高,76.48%的毕业生表示在校期间曾逃过政治素质类课程,有35.29%的学生表示在课堂上手机上网、打瞌睡、聊天等。英语类、计算机类的技能课程认可度达到70%以上, 91.18%的毕业生认为大学英语很重要,这一结果在“您通常选择哪类课程上看英语材料”的统计结果能进一步反馈:73.53%的学生选择政治素质课程,23.52%的学生选择专业基础课,不到10%的学生选择专业主干课程。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因迫于大学英语四六级的压力,对英语学习的积极性还是较高的,故有的学生不惜在其他课堂看英语材料,同时也看出了部分学生急功近利的思想。
学生选择专业基础课学习也存在急功近利的现象――课程认可度较高的集中在考证、考级、考研课程。调查显示,毕业生中参加过除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之外的考证或其他培训(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口译培训等)的高达94.12%。调查发现,大一、大二的学生可能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考英语四六级证书上,从大三下学期开始,学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考公务员或考研上,在2012届毕业生中, 选择考研的占35.29%,而选择考公务员的达到29.41%。
最后, 对专业主干课程群的调查发现, 只有17.64%左右的学生对所学专业感兴趣,并愿意花较多时间在专业课上。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第一志愿录取的比例相当低,大部分学生是从其他专业调剂过来,专业思想不稳定,尽管经过四年的学习,但专业认可度仍不高。64.71%的学生认为目前的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关联,而剩下的学生大多对所学专业课程不感兴趣。对于学生课外阅读的统计,只有23.52%的学生会花时间阅读专业相关书籍,64.71%的学生选择阅读更为实用的操作类课程书籍。
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2012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就业现状调查显示:专业培养方案有待完善,课程体系亟须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繁多,结构不合理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的边缘学科,既要了解一定程度的医学知识,又要学习经济管理学的专业课程,课程门数较多。又因其属于管理学门类,学制为四年,时间短,总学时数偏多,学生苦不堪言。追究其根源,主要是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专业特色不彰显,导致课程开设广而不精,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结构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医学类课程门数过多,学时比例过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并非临床医学专业,对医学知识的掌握的要求应有差异。其次,经济管理类课程比例偏低,因医学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方面的师资紧张,一些理应开设的应用性和实操性较强的管理类课程没有开设。再次,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开设的前后关联程度没有科学逻辑性,如医学类课程开设应先开设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开设与之间隔不能太长。专业课程学习过程应先开设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基础课程,再开设卫生经济学、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卫生事业管理学等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开设的时间间隔不能过长。
(二)预防医学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毕业生从事的相应工作来看,大部分是从事于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工作,近期各种流行性疾病的传播,如“非典”、“禽流感”、“猪流感”等疫情的蔓延,从某种程度折射出卫生行政部门思想上麻痹、应急处理能力的缺陷以及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作为未来将分布在各地、各行业潜在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 培养其预防意识和技能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中仅仅设置了预防医学导论这一门概论性的课程,学时数仅为36,学生很难对疾病预防形成一个全面的认识,更不用说指导其日常行为。
(三)专业课程开设与就业需求有差距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的是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应用文写作、秘书学类课程可以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公文写作能力和文件处理的素质,学校将此类课程安排在选修考查课,学时数及相关考核要求也较低,不利于强化学生的写作能力。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有很多机会直接使用统计知识处理问题。统计学的应用目前主要分为两个领域:经济社会民生和医学生理,医学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方向主要是卫生管理,主要面对的是医学方面的统计,应开设的课程是流行病学和医学统计学,也应增设社会学方面的统计,如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计量经济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是在卫生执法部门和医院管理部门工作,所以学生在今后工作中有可能会遇到如何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问题。法学类课程开设缺乏体系,而目前学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是卫生法,作为一个法学课程的体系,缺乏基础法学作为支撑,学生对于《卫生法》的掌握只能停留在空洞的条文记忆,对于其立法的必要性及执法的严肃性理解不够深刻。
(四)课程设置未考虑文理兼招的生源特点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生源分布上基本上文科生和理科生各占一半,文科生在学习医学类、统计类、计算机类课程时较吃力,但对社会科学的相关课程比较感兴趣。考虑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学生今后的工作还要面对很多公文的处理和写作,应加强其社会科学的课程学习,在不增加其课程负担的前提下,应增设一些人文类的课程。
(五)见习、实习时间过短,形式单一
通过对2012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调查发现,在校期间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其实际工作帮助很大。但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见习和实习过程与临床医学是完全不同的机制和过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临床见习主要是了解各个病情的基本情况及治疗费用控制等,对于其治疗过程及疾病机理则要求不高,而专业实习不是在临床科室,而是在医院的行政科室或卫生行政部门,掌握这些工作的关键是要对国家卫生政策及地方、医院的行业规范等,这些知识并不是听带教教师讲解或见习操作就可以掌握,而必须增加见习、实习学时量加以巩固,才可以加深印象。
见习和实习的形式不应拘泥于医院的科室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科学就是人与人的科学,学生应走出去与社会交流,应组织学生多参加社会调查、法律宣传等形式的社会实践,帮助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完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设想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是专业通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使课程设置和本校的优势学科良好匹配,同时突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特点和规律,在课程体系设置过程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学时数及开课门数的控制
在学时安排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总学时应控制在2400学时以内,周学时不超过25学时,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开课门数上控制在45门左右,分为通识教育模块、专业基础课(含医学类和经济管理类)模块、专业核心课模块这三大体系。学时比例保持在2:4:4比较合适。在课程安排上,加大实践学时的比例,实践课和理论课的学时比例应不低于1:1。
(二)三大模块的课程设置
1.医学类课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医学类课程主要包括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三个体系。医学课程的要求不像临床医学专业那么高,既要让学生了解基本的医学知识,又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既满足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医学知识要求,又不违背医学教育的认知规律。因此,有必要将分支细的学科整合成课程群,减少冗余的知识讲授,压缩学时量。例如,将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等课程整合为基础医学综合,将临床医学中的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诊断学等整合为临床医学概论。部分院校将其整合为预防医学导论,发现其教学效果及人才培养质量并不好,原因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掌握卫生管理基本理论与方法及医疗卫生机构经营与管理技能,能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从事管理的专门人才”,因此,应系统地学习预防医学类课程,一是增开预防医学导论或预防医学基础等概论性的课程;二是开设预防医学的工具性课程,如流行病学、统计学、传染病学等等;三是在实践教学中加大预防医学的比重,在原有的临床见习的基础上增加预防医学的实习内容,可以安排学生到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一个月左右的实习,增加学生对预防医学知识的感性认识。
2.专业基础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基础课包括经济基础课程类、管理基础理论和技能类和法学基础课程。经济学基础课建议开设西方经济学、公共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管理类课程建议开设管理学基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管理学、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文秘等理论性和技能性课程;法学类课程开设法学概论、卫生法学、经济法、行政法等课程。同时,为了体现 “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的培养特点,可开设一些技能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作为选修课,如开设制度经济学、公共预算管理、公共政策与分析、财务管理与财务报表分析、财政与金融、民商法等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其需要,有挑选性地进行选修。
3.专业主干课及特色选修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一定要体现其专业特色,完成其培养目标,这部分课程是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反映学科体系基本规格的标志。建议开设卫生经济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政策学、医院管理学、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学、医患沟通学、医疗保险等专业核心课程。根据其专业方向特色,开设一些特色性的专业选修课,如区域卫生规划、卫生监督实务、基层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卫生服务评价实践等课程,这些课程安排在选修课,并不是不重要,而是与学生以后的就业方向休戚相关,这也是体现其专业特色的选修课,建议作为专业限选课,只是考核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注重技能和实践学习。
参考文献:
[1]陈昌洪.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就业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20).
一、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医学是一门研究人体结构和功能(包括思维与心理)并努力使其尽可能保持正常自然状态的科学和技术。医学研究的对象是人体的疾病治疗与预防,医患之间必然形成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医学就是“人学”,既有自然科学的属性,也体现出人文社会科学的属性。从古今中外医学发展历史来看,生命伦理道德、敬业精神、善良、慈等都必定是医师职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传统医学认为“医乃仁术,非仁德者不为医”。西医《希波克拉底誓言》说:“医生应当竭力、忠实为病人筹算,严禁对病人的一切毒害与妄为。无论进人谁家,始终以病人的安危为念,远避不善之举,不论男女老少、自由民或奴隶,均戒绝随心所欲的行为和诱惑。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天上之荣耀。我若违誓,天地鬼神共诛之。”当医学发展到今天,已由生物医学模式进入到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更强调人文素质在医学生综合技能和素质构建中的作用。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lIME)在制定面向2l世纪的“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时指出,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同医学知识、临床技能一样,是毕业生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和基本素质之一。在医学生中进行以敬业精神和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的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圈兰!受经济全球化、市场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影响,我国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严峻挑战,极大地影响着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构建与提高。
二、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严峻挑战
1.医学教育行为的短期化和功利性挤压着人文素质教育的空间。市场经济竞争导致学习评价标准的简单化、短期化和T具性。学校需要通过毕业生就业率来获得信誉和资源,拓展发展空间。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在短时间内难以准确评价候选者的素质和品行,只能以学科成绩、英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作为选人的依据。这样导致学生学习的功利性增强,使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边缘化的状况。在课程设置上,人文素质课主要包括“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等,课程性质为任选课程,教学时数为16学时,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在学分制下,大部分学生不会选修这类课程。据调查,80%的学生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拿到英语四、六级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就能找到好工作;87%的学生认为专业课、英语与计算机等级考试已经占用了90%以上的学习时间,自己不会主动再去学习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据某高校统计,选修该类课程的医学生不到15%。由此可见,通过课程教学对医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面临挑战。
2.教师的教书育人功能面临挑战。科学技术的进步使高校的教学形式多媒体化,这种教学形式能给学生提供多角度的、立体式的感受,但也使教师囿于操作台,难以走到学生中,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少,学生想从教师的言谈举止中领略气质、风度、意志、品行、情感、人格魅力的机会越来越少,教师的教书育人功能面临挑战。再加上当前高校职称评定过于看重教师的科研成果,特别是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教师的教学工作权重越来越小,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劳动与付出难以体现,导致教师在价值追求与行为选择上的功利性,不愿把过多的时间与精力花在对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上,这就使得学生难以从教师,特别是自己所敬重的专业课教师身上获得人文精神的启发。
3.网络的大众化和娱乐性减弱了医学生对人文精神探索的兴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成了大学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这一方面有利于学生拓宽知识视野,了解学科专业知识和社会信息,扩大交往范围;另一方面,网络的娱乐化、庸俗化又助长了学生逃避社会现实,不愿意思考人生问题的风气。据统计,医学生平均每天上网1.5小时,上网查专业资料与信息的占10%~15%,玩游戏娱乐的占35%~45%,交友聊天的占30%~40%;85%的学生在面临人生难题时选择上网玩游戏或聊天来解脱。
4.医学生人文素质状况不容乐观,难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要求。据调查,73%的学生认为医术比医德重要,道德解决不了问题,只有钱最重要,掌握了高超的医术才有自己的幸福;89%的学生选择去大城市与“三甲”医院就业,不愿意去农村和基层T作;34%的学生感觉在人际交往上不适应,难以处理好与舍友之间的关系;当被问到“当你走在街上,看到有个老人摔倒在地昏迷不醒,你会怎样?”时,选择“毫不犹豫去抢救”的为12%,“打120急救电话”的为53%,“悄悄走开”的为31%;85%的学生不了解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认为这些知识等T作后再学也不晚。由此可见,学生的职业精神和伦理道德意识亟待提高。
三、创新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方式与手段
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构建与提高,更会影响到他们未来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精神状态,影响到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势在必行。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人文素质教育,正视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树立危机意识,科学修订医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创新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方式与手段。
1.改革课程结构与教学内容,增加人文课程比重,提升人文素质教育质量据统计,国外大学人文类课程比重达20%以上,而我国只占10%,医学院校人文课程比重只占8%。因此,应改革医学院校课程结构,增加医学人文课程,将“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由选修课改为必修课;“大学语文”改为“医学与文化”,“艺术欣赏”改为“医学艺术修养”,由任选课改为必选课;增开“医学社会学”和“医学行为学”;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实施课程教学质量工程,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2.重视校园育人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高校特别是高等医学院校要对校园育人环境进行科学规划,在学生聚集区设置文化长廊,在教室、宿舍、运动场、图书馆、活动室、楼道、林荫道等地,悬挂名言、格言、警句标牌,让学生时刻受到人文精神的熏陶。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和人文情怀,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在社团管理和文化艺术活动中彰显人文精神,例如,可选择在华陀、张仲景、李时珍等中医名师纪念日举行文化艺术节庆活动。图书馆要增加人文类书籍、报刊杂志的数量,不断满足学生获取人文知识和信息的需求。在校园网建设上要彰显人文精神,建立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网页和论坛,让学生主动参与人文素质教育活动。要开设更具有针对性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教师主动参与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有效延伸和拓展人文素质教育手段和方法,积极营造一个和谐、丰富又有吸引力的校园第3期(总第715期)人文教育环境。
【关键词】医德医风;中医研究生;人文素质
医德医风,是医务人员应该具有的品德,是调整医务人员和病人之间、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中医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必须有高尚的医德,只有医德高尚,才能更好地先进的医疗技术和手段来治疗疾病、造福人类,才能实现更大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反之,如果不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非但不能治病救人,反而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对中医研究生,要特别注意加强医德医风的教育工作,以提高他们的人文素质,使其以后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一、中医研究生的医德医风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医德医风缺乏认识
现在大多数中医研究生更多地关注于写文章、做实验和找工作,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花费在门诊、实验室和图书馆,这种带有强烈功利色彩的片面发展的学习风气,使他们缺乏思想道德方面修养,缺失了部分人文素质,导致了他们对医德医风的认知缺乏。另外,各类医学院校的课程设置对医德医风相关教育不够重视,尽管开设了“两课”、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等课程,但缺少医患关系相关课程,而且课时偏少,造成大多数学生是以被动的而不是主动态度学习这门课,教育效果并不理想,使中医研究生的价值观受到各种各样社会诱惑的冲击,对医德医风的认知不足导致的功利观、将成为医患关系的隐患!
2.社会道德品质方面严重滑坡
部分临床医学研究生的社会道德行为令人担忧。社会上的一些功利主义价值观使得部分学生在与人交往过程中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特别是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上不能正确对待,总是过分强调个人利益,遇事以自我为中心,缺少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在学习上不思进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得过且过;同学之间不能坦诚相待,缺乏团队精神,缺乏奉献精神。还有的自认为比其他医师学历高,自高自大,不能虚心向同事学习,不懂得尊重他人。
3.临床科研基本功不扎实
有些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表现出了不认真,不扎实。比如不重视对医院的医疗文书、医疗教学查房、病案讨论等书写,不能对医疗规范、医疗技术操作等熟练掌握,对带教老师布置的病历书写任务不是及时完成,或者书写不合格,在医疗文书中,不能正确地应用医学术语,抓不住重点,不能如实反映病人病情和疾病的特点,有的在书写病历时不认真,马虎潦草,错字连篇,令人费解。有的搞科研浮夸不实,做学术泡沫增加。有的在论文中捏造根本没有经过实验检验的数据;有的将别的论文稍加修改据为已用,甚至抄袭和剽窃;有的过分宣传夸张自己所做的工作,隐瞒查新结论;有的把他人的中文论文翻译成英文,作为自己的科研文章去发表。
二、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的对策
1.促进课程改革,加强课堂教育
医德医风教育首先要通过课程得以实现,必须改革医学类高校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结构,重建医德医风教育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体现人文精神,加大培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学内容。比如设置医学伦理学、社会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辩证法、卫生法学等课程等。同时优化德育过程,包括对德育目标、内容、方法等各方面的科学合理的构建与应用,对课堂教学进行优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行理论联系实际,将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以达到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达到知行合一的目的。
2.加强政治法制教育,更新医德医风观念
运用素材教育,抓好岗前培训,增强实习生职业道德的感性认识,对学生形成良好医德观念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比如通过表彰先进,对医德医风优秀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奖励,起到潜移默化的良好教育效果。相反通过对违纪违规,造成医疗差错事故的,或者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非道德行为,比如收受“回扣”、红包等,应进行严肃处理,从反面深刻剖析,达到警戒与防范的作用。同时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完善带教老师素质,强化学生制度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可能地选择医德高尚、医技精湛的优秀医师担任带教老师,只有经过严格挑选的导师,不仅在医技上给予指导,而且在医德上也给予引导,真正发挥为人师表的榜样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在整个带教过程中对研究生加强教育,正确引导,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另外学校和实习医院应该结合起来,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约束机制,主动听取带教老师的意见,结合平时对学生的了解,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强化学生制度管理。
4.加强专业技术学习,提高双基能力
可以有计划的通过转变观念、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调整考核等方式加强中医医学生临床能力培养的,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学技术培训学习,如举办培训班教育、开展医学继续教育、举行临床病案讨论等,来提高中医研究生的临床能力,包括临床基本理论和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临床思维能力等内容,具体而言,包括问病、查体、书写医疗文书、接待处置病人、手术基本操作能力。
5.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
中医研究生在临床学习期间,研究生管理部门及医院的教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临床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章制度。例如:科室轮转考核制度、中期考核制度、出科考试、优秀实习生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在上述各项规章制度中,应规定医德考核的指标。最后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和考核的力度,并做到奖惩分明。对遵纪守法者要大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给予他们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表现不良者要严格惩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留校察看,严重的影响毕业,不得授予学位。
综上所述,医德医风教育应伴随医学教育之全过程。中医临床研究生是由学生向医生的过渡,是接触病人的开始,因而学校和医院必须锲而不舍地狠抓研究生的医德教育、医德建设,通过改革课程,加强政治法制教育,完善带教老师素质,加强专业技术学习,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强化管理,狠抓医德医风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中医临床研究生的人文素质,才能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临床医疗工作,才能培养出适应形势发展的高素质医卫人才,才能更好的为社会做贡献。
参考文献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一: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必要性 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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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二: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探究
《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涉及众多财经法规,是学生日后工作中必备的知识储备,可见其重要性,可是它们又是深奥难懂的,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愿意试着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经济法规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学习离不开实际应用,也就是说离不开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让案例成为贯穿课堂教学内容的线索,学生在接触了解案例中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
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学目的上,传统教学注重传授知识,而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传统教学注重以理论案,案例教学模式则刚好相反,在实际应用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论理;在侧重方向上,传统教学侧重记忆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学侧重引导学生思考创见,要勇于探究,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思考为什么以及怎么办。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节和耐人寻味的结果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让学生置于这种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学生带着问题带着好奇心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角。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探究中来,极大地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例如,在讲授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时,涉及了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复杂,学生在老师教授之后很难快速消化理解,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来提供情境,学生就会主动利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如选用的下面这个案例。刘望楠开了家土特产店2014年11月底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18只特级精制火腿。2015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刘望楠店里没有卖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刘望楠还调查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于是,刘望楠要求鼎鼎鲜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拒绝。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学生非常关心处理结果,即刘望楠能否要回货款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清楚,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刘望楠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刘望楠做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另外,可撤销合同必须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上,而刘望楠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自然要返还刘望楠货款,至此,学生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识也得到了充实,收获颇多。其次,案例的真实性,来源于生活,内容客观公正,没有任意捏造的成分,对实际生活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如在前面所述案例中,除涉及合同的效力外,还涉及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内容,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这对于引导学生关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河北省某县,这样能让我们的学生真切感受到我们学习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我们学习了知识就能学以致用。再次,学生参与到讨论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意见不再单一,思维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为了说明问题,学生不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从大量课外的书籍中寻求答案,这样大大的扩大了学生的阅读面。同时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语言精炼,专业术语表达准确。像诺顿杀毒软件风波,遇到因为杀毒软件的问题而导致计算机瘫痪的情形,给主人的股票交易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其收益,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学生遇到了,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老师总结。
二、案例教学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选
案例选取得是否符合相应知识点,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要选择适用的、适度的、与教学目标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从书籍中找,也可直接来源于生活,还可以来源于时事新闻。但是无论怎样,都应该真实,具有典型性,特别是具有针对性,能够应用于本节课涉猎的知识点,消化巩固理论知识,实现教学目标。在讲解合同的效力时,笔者选取了央视法律讲堂节目中的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题目就让人感觉蹊跷,可以以此引起学生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2014年,在北京,一天一位中年妇女突出闯进一家律师事务所,说:我房子没了,人也没了,我要请律师。大家莫名奇妙,这位妇女拿出一张纸死亡证明,死亡人是张兰,律师问张兰是谁?妇女说张兰是我,我就是张兰,大家都蒙了,问:你住过院,张兰说我住过啊,可离死还远呢,连病危都算不上,这是怎么回事?有人搞恶作剧?只有张兰自己清楚,这是卖房子惹出的荒唐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学生饶有兴趣地开始关注整个案例的进展。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教师挑选案例时要考虑传播给学生正能量,不要把消极的负面情绪带给学生,更不要把带有浓厚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案例带到课堂。
2.探究讨论氛围的调节与控制
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老师要调控好氛围。营造良好的探究讨论氛围,需要老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教师在实施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中应坚持以启发为主,调动积极因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学生不同的意见,要及时点评,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发现学生观点中的精华,让学生的不同想法得到交流与分享,丰富学生的各种信息,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材施教,让学生真正感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学生有时会跑题,脱离案件,讨论越扯越远,甚至下道,有时学生讨论激烈时,会有过激的言辞,某种程度上造成课堂氛围紧张,针对种种情况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及时引导,回归正能量和教学重心。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凸现。三鹿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激素门”、“小龙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遏制非法经营,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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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职高专护理教学改革向护理教师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新的教学理念和模式,高职高专护理教师除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外,还应重构跨学科能力,实践能力,多媒体教学技能和教研能力与之相适应的各种教学能力。
护理学是研究人对疾病、健康的某种反应,这种反应包括现存的和潜在的,是随病人病情的变化而改变,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由于近年来护理学发展很快,护理教师原有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现有教学需要。随着高职高专护理教学改革的实施和推广,各院校采用了新的教学模式、方法。这一改革的深人发展,向护理学教师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为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护理学教师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外,还应着重培养以下技能,才能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护理教学的需要,胜任高职高专护理教师的角色。
一 跨学科能力
随着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模式转变,护理学科不断地发展,护理的指导思想已经由以疾病为中心转为以人为中心。随着整体护理的普遍开展,患者对护理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护理的有效性不再局限于打针、发药,而在于能够提供以知识为基础,以信息为参考,以伦理为准则,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逻辑性的临床判断及处理临床问题的行为。护理的角色不仅仅是照顾者,还是咨询者、教育者、计划者和管理者。除了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外,还要为个人、家庭、社区的健康提供服务和教育。因此要求护士的知识面要更广,不仅要掌握医学、护理学知识,还要掌握心理学、社会学、人文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培养学生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护理专业人才,能从事预防保健、临床和康复护理工作的高级人才。在这种情况下,护理教师需要调整和拓宽自身的知识结构,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因此教师除掌握护理专业基本知识外,还应掌握如:社会医学、医学心理学、健康教育促进、卫生法学等与护理专业相关联学科群的综合知识,充实并提高自身的医学人文教学水平。因此要加强护理教师的培训,增加她们出去学习的机会,使护理学科国际化,并向多方向发展,加强师资交流,取长补短,更新知识。这是高职高专护理教师当前面临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它的成败会直接影响到高职高专学生护理能力的培养。
二 实践能力
护理学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强调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由于我国护理教育的特点,学校教师一般只在学校承担护理课程,较少有机会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对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困难、变化、发展缺乏了解,与教学联系不够紧密。特别是年轻的学校教师,更缺乏把握临床护理状况的能力。同时临床上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新治疗方法也可成为课堂讲课的内容。如在内分泌科,胰岛素泵、胰岛素笔及动态血糖仪等已在糖尿病患者的身上广泛应用,讲授糖尿病患者的护理时,就可以补充这些教科书中还没有提到的临床新知识、新业务,让学生在进人临床之前,就对目前临床新进展有个大致的了解。因此,作为护理教师,不仅仅要关注课堂的理论教学,更应重视科学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的临床设备的更新、技术的改进,尤其是面对护理教材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更应要求专职护理教师与临床相结合,将临床的新观念、新技术融人课堂教学中,在临床实践中丰富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以适应高等护理教育发展的需要。
目前,医院、社区等实践基地已有较完善的护生、进修生及护士的管理和带教制度,但缺乏护理专职教师临床实践的相关制度,因此学校应与临床实践基地共同合作建立并完善相应制度,如学院要求医院科室对教师严格考勤,在护士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为了解最新医疗进展,教师要听专家查房,参与病案讨论;要从护理部主任、护士长的日程安排中熟悉医院管理模式;参与轮班,以了解各班次护士的责任。这是高职高专护理教师当前面临的考验,它会影响高职高专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 多媒体运用能力
多媒体课件可以集图像、文字、声音、动画于一体,使护理学的教学多样化,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因此多媒体教学摆脱了过去机械的记忆背诵模式,改变了传统教学的枯燥和乏味,通过更加直观、形象的方式达到学习的目的,改变了传统课堂气氛沉闷、学生较难理解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学生较难集中注意力的局面。如在“烧伤”一章中,应用多媒体课件易于把皮肤的组织结构直观地展现给学生,同时烧伤的一度、二度、三度烧伤,既可以通过烧伤到哪一层组织结构图展现各种烧伤的程度,也可以通过真实的图片展示烧伤的红斑、水泡、焦痴。烧伤的包扎疗法、暴露疗法、呼吸道烧伤的处理,通过图片、视频可以给学生具体、生动的印象。多媒体教学可以将不易理解的抽象的理论知识形象化,既突出了重点,又突出了难点,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消化吸收。同时多媒体教学形式有多种,可以使教与学的方式方法及所表达的内容产生质的飞跃。如我们知道外科护理学是与手术有关的临床教学,在教学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也是学生必需重点学习的内容。而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无菌技术的要求,很难保证每一位学生在学习外科时能够很好的掌握手术过程,单纯靠板书和简单的操作示教已远远不能满足教学的要求,而利用多媒体教学,通过图片、视频,学生可以掌握穿手术衣、外科洗手、戴无菌手套、清创和换药、外科手术器械的使用及传递等方法。使用多媒体播放手术录像,可以将手术过程直观地展示在学生面前,使教学内容易于理解、化抽象为形象。
因此护理教师必须具备现代教学的意识和在教学中运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并充分利用这一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效率。这就向高职高专的护理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认真学习或参加计算机培训,具有掌握和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契机,采用新的教学模式来改进和充实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以适应时代对教师的要求,使语言教学效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 教学研究能力
关键词 复合型 公共卫生 教学基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14-0005-05
Reseach and practi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ertical compound public heath teaching base
ZHOU Hao
(Shanghai Jiading District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Shanghai 201800, China)
ABSREACT Vertical compound public health teaching base is a platform integrated with medical colleges, public health agencies,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an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stations. Through multilateral sharing resources, it achieves new community health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and community public health service system development.The base broke through the original single student internship structure and made the ‘Five in One’ running mode, including new public health practice teaching, primary appropriate technologies in public health,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family physician system, improving the research of community preventive medicine and primary personnel training of public health. For the area of public health service system, it will promote and deepen the strong leading and radiation effect.
KEY WORDS compound; public health; teaching base
纵向复合型公共卫生教学基地是指医学院校、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相关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建立的公共卫生实践教学、科研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的资源共享教学平台。合作各方在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达成合作协议,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以人才培养服务为目的,能使各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型合作关系。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上海市教委直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负上海市社区乡村医生、学校保健教师等专业的培养任务。上海市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监测检验与评价、卫生防病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为嘉定区乃至上海市的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紧密型的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将成为上海市农村公共卫生人才培养、相关科研项目研究的一个紧密结合的平台,对促进区域公共卫生发展、医学教育发展和新一轮医改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 公共卫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迫切性
1.1 新医改对公共卫生人才的需求
在新医改的背景下,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需要大批社区公共卫生人才。因此,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的引进和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使广大群众不出乡村社区就能够就近得到比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1.2 社区公共卫生人才缺乏
近年来,新发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频率有所上升,为基层公共卫生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1]。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增加,社区公共卫生人才尤其是农村公共卫生人才仍然十分匮乏,整体素质亟待提高[2],乡村两级公共卫生队伍的建设是制约和影响农村卫生发展的关键因素。
到2011年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分中心有24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670家,村卫生室1 476家,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体系[3]。按照标准,每个自然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每万人口要配备2?3名全科医生,由于历史原因原来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无论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达到标准。
1.3 传统医学模式根深蒂固
社区乡村医生的基本要求是工作团队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创新型的实用专业人员。
目前乡村医生作为社区公共卫生人员缺乏现场工作的实践经验和能力,组织管理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也比较弱。往往重治疗而轻预防,人文关怀不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厚基础、宽人文、宽专业、高能力应成为衡量社区公共卫生人才的标准,新时期公共卫生人才必须拓展知识领域,强化社会心理层面的培养。
2 复合型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建设的宗旨和意义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和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充分利用双方的人力和物力,进行资源整合,在公共卫生教学、现场实践项目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现场实践和带教资源,结合日常防控工作支持学生现场实践和科研;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提供理论指导和教学技术支持,尝试共同开展公共卫生教学研究与实践,申报国家、省、市课题并解决公共卫生教学实践中的难点和问题,为公共卫生实践教学提供经验。
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建设的宗旨,是改变城市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专业卫生人才。
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建设对于社区公共卫生人才的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5]。其不仅是促成医学教育改革目标的重要一步,更重要的是医学院校教师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教学的双向人才互动[6],做到医学院校和政府、卫生机构在工作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社区人群的健康水平。因此上海医药高等学校与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教学基地建设符合社区应用型卫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方向。
3 教学基地建设目标
3.1 初期目标
在建设初期的第一阶段,实现社区应用型卫生人才的实训培养。初步探索现场实践教学合作模式,提高学校与疾控中心的实践教学能力和带教水平。通过教学基地的基础建设和师资人才培养,初步形成符合社区应用型卫生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训体系。
在第二阶段中,形成新型的公共卫生实训模式。建立公共卫生科研与公共卫生教学科研项目长期合作关系,实现教学基地在各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建立起以人才培养服务为目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紧密型合作关系。
3.2 中期目标
完成公共卫生实践训练教学基地的建设,在此平台上引领和带动区域内农村型、产业型、学校型、城市型等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基本实现把基地作为创新公共卫生实践教学、公共卫生适宜技术下沉、促进社区家庭医生体制发展、提高社区基层预防医学科学研究和基层公共卫生人才培养的“五位一体”办学模式的载体。
3.3 远期目标
经过几年的建设,公共卫生教学基地成为乡村医生为主的公共卫生实用性人才培养与区域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的新机制、新模式,成为医药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和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领域的一面旗帜。
4 实践教学基地的结构
4.1 行政结构
以公共卫生教学基地为核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上级教学分管单位,负责基地教学管理,并下拨基地建设经费和经常性教学经费;嘉定区政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行政管理,并根据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下拨的经费数额,从政府财政中同等配套下拨教学经费;教学基地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接受上级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实施公共卫生的相关教学任务,完成相应职能;下属公共卫生教学分基地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接受基地管理,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4.2 教学管理体系结构
4.2.1 教学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嘉定区政府、教学基地的专家组成,是对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基地工作和管理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4.2.2 教学基地
教学基地设主任和副主任,由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担任基地主任,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副校长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分别担任基地副主任。负责制定上级指定的教学计划,并调配资源进行公共卫生实践教学的实施。
教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负责教师的业务考核,业务培训计划;负责每学期开课计划的审查,制订课程表、考核日程表,负责教室的管理和调度,编排教学日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研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查处教学质量事故。
各专业教研室有慢病、防疫消毒、性病结核、病媒寄防、健康教育、免疫规划、环境疾病防治、学校卫生、微检和理化10个教研室,各教研室设主任1名,教学干事1名,负责具体的教学管理工作,纵向教学管理延伸到教学分基地的专业条线。
4.2.3 教学分基地
教学分基地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分基地主任,基地的教学分管主任担任分基地副主任,下设教学办公室,该办公室主任和教学干事负责执行基地下发的教学工作任务,在基地专业教研室的指导下,督促相关执行人员完成教学任务。
5 教学基地建设的资源优化和利用
公共卫生教学基地的建设中,多元的资源配置和优化是基础性力量。
5.1 多元资源的来源
在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资源有来自于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学管理体系的管理资源,包括乡村医生的培养、教学计划、教材、师资、学生、教学经费等;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资源,包括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经费等;来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区域公共卫生管理资源,包括预防医学业务研究、指导、国家实验室检测等;来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管理资源,包括家庭医生制度实践、社区公共卫生专业人力资源、社区基层行政管理等。这些资源都具有独立和稀缺的属性。
经过在教学基地建设的平台管理,把这些资源通过公共卫生实践教学并带动区域公共卫生发展的机制把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以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即用最少的资源耗费,获取最佳的乡村医生培养和社区公共卫生发展的效益。
5.2 优化资源配置
5.2.1 医学高校与地方政府对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建设的共识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和嘉定区政府签订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共同建设协议,建立合作框架,共同管理和投入建设经费,依托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先进办学理念和雄厚的师资力量,把教学基地建设成具有上海特色的公共卫生人才培训和带教的基地,逐步向社区基层进行辐射,紧密配合医改,带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促进区域的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到市郊一流,上海一流,乃至全国一流。
5.2.2 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在教学基地框架中的整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机构,拥有资源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检测技术和能力,疾病预防与控制技术和能力,环境卫生监测检验与评价技术和能力,卫生防病信息管理技术和能力,健康教育与促进技术和能力、预防医学应用研究,指导与服务能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乡镇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拥有为社区、家庭和居民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保健、诊治、管理、院前急救、妇幼保健、理疗康复、老年保健、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咨询的技术和能力。
以上区域公共卫生机构均具备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相关资源协调功能,向上,依靠上级政府、上级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协调资源;向下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资源;并且具备区域内横向协调和整合资源的能力。公共卫生相关资源得到了教学体系的规范和整合,使得公共卫生的实践教学在教学目标的规范下取得在内容、方法、技术理念等方面的规范,在带教医学生进行预防医学实践的同时,带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
5.2.3 教学基地建设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共赢
项目建设基地以项目为载体,确保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强力支撑。这些项目主要包括1+N导师制、农村社区乳腺保健推广、企业职业卫生服务体系调查、农村社区糖调节受损状况与干预、农村社区职业卫生调查、农村社区健康教育方法研究、农村社区手足口病综合防控模式探索、农村社区心脑血管疾病趋势分析、社区公共场所重要病媒生物与病原体关系研究、农村中小学病媒生物健康教育模式等系列项目。
人才培养 在公共卫生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直接影响着医学人才的培养质量[7]。为了探索一条有效培养教师的途径,教学基地制定了《教学基地教师选拔、培养、考核暂行办法》,鼓励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参与部分课程教学,在教中学,在学中教;安排合格教师作为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卫生法学、预防医学等公共卫生学科的课程教学。
1+N导师制 由一名导师带教多名专业人员,以项目为抓手,从项目开展、科研指导、成果结题,实行一体化、全程捆绑式教学。教学基地管理层对实施导师制的团队进行全程管理和督导。目前,导师制团队由六名导师和十八名学员组成,一共有六个团队,分别是公共卫生管理、社区健康教育、社区慢病、社区职业卫生、社区病媒生物和社区传染病控制,目前已经完成1年的带教,公开二十余篇。
学科建设 根据嘉定区的区域和卫生资源特点,对社区基层的病媒生物学科作为三年发展的重点学科,将其分为两个层次:学科带头人、研究方向、发展规划、资金投入为第一层次,而学术梯队、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学术交流为第二层次。从整体上构成了一个公共卫生教学基地的学科建设的基本结构体系,由此决定了学科的建设规模、发展实力和影响力。
社区卫生发展 在农村型社区,建设了华亭教学分基地;在产业型社区,建设了安亭教学分基地;以及选择较规范的农村中小学作为学校型社区进行项目实施与建设,取得教学与卫生服务的双重示范引领作用。
6 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建设展望
由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嘉定区政府、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多类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投入和协调资源,经过一年的实践,已经初见成效。今后将就各个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核心来建设具有专业细分特色的,紧密结合区域社会特点的公共卫生教学分基地,形成在各种不同社区环境、不同人群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具有特色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社区为导向的预防医学教育体系建设将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8]。
嘉定在全国率先开展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与乡村医生培养相结合,推出“3+2”培养模式,让已有1年工作经历的年轻村医进入上海市确立的规范化全科医师培训,在公共卫生教学基地的平台上,经过“3+2”培训的“科班医生”走上“乡村医生”岗位,将使嘉定区149个农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彻底脱胎换骨,乡村医生队伍将由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的“科班医生”所取代。展示了今后社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崭新模式。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培养实用型农村社区基层卫生人才上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所投入的资源将更优化,产生较高的培养效益,学生培养数量和质量逐年上升。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材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将有更高的飞跃。尤其是行业带教师资的柔性增加,拓宽了公共卫生实训教学领域的师资建设,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加大力度[9]。
嘉定区政府在促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公共卫生教学基地的带动下,人才培养和社区卫生服务互为依托。纵向复合型公共卫生教学基地具有医学高校、区级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站纵向复合联动的结构特征。公共卫生实践教学首先是教师与学生下沉到社区居民家庭,所以医学生经过这个平台训练后,在社会经历、心理历练、社区居民互动等方面都获得了全新的体验,获得了乡村医生的角色定位。在宏观上,表现为患者个体向社会群体转变,单纯医疗向六位一体转变,间断性的服务向全程的健康医疗服务转变,坐堂式服务向互动式转变,由此为进一步筑牢农村基层卫生网底提供了可行的实施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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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领域—— 如产品责任——新的理论和规则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就中国而言,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以及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案件已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原有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做法,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门制度。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制度而言,需要实体法律与冲突法律共同调整,本文的研究意义就在于比较我国与国外涉外产品责任制度,分析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相关的立法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1]中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始于80年代,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正趋于成熟。除上述两部法律外,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一些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规和法令,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进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这些法规和法令对调整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责任法律关系,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的明显不足是对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太少,空白、漏洞太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纠纷主要比照对内的产品质量法规来操作,或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来处理。1991年11月,一中国公民因美国产的8423型心脏起博器质量问题而状告美国厂家。[2]该案花费了3年多,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该案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适用外国法?中国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选择最有利于被害人的法律?其次,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现行法律对这些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我们市场上的“洋货”又越来越多,其质量问题也随之上升,由于老百姓告洋状不容易,受到损害后也只能得到低额赔偿。这种不健全的法制带给一些外国商人有机可乘。他们将质量好的产品拿到欧美市场上去销售,而质量差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理由很简单,在欧美国家,一旦有产品责任问题,其高额赔偿会使生产者倾家荡产;而在中国,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这对我国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
2 欧美国家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最新发展
一般认为,产品责任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按照传统的国际立法,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的行为地法。20世纪60年代以前,欧美国家大多采用对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损害发生地的法律;7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的全球化,产品责任引起的侵权行为地往往带有偶然性,且产品责任侵权与一般的侵权又有区别,最主要的不同是,其侵权行为地与受害人往往没有什么联系。因此,适用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地法和损害发生地法,对一个受害人来说起不到应有的赔偿作用
2.1 纵向比较欧美等国的涉外产品责任制度
2.1.1 美国
美国在本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爆发了一场冲突法的革命,该革命对侵权行为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很大冲击,对产品责任冲突法的适用也有同样的影响。60年代前,美国对涉外产品的侵权行为案件大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谓“侵权行为地”,依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解释为:“构成行为人负侵权行为责任的最后事实发生地。[3]因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地即指损害发生地而不是指缺陷产品制造地。其理论基础是既得权说(vested right),即原告不管在何处起诉,都携带该法所授予的权利,诉讼法院只不过是被请求支持或协助取得这一权利。[4]上述法律适用规则虽有不可否认的易于操作、简便高效的优点,但由于损害发生地常属偶然,与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上重大牵连,因此,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时,不仅不能促进立法目的。因此,美国开始在不违背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原则下,努力避免不合理结果的发生,而试图以种种借口以法院地法代替行为地法的适用。如法院主张外国法是有关程序方面的, 此外法院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来拒绝适用行为地法。例如在”Kilberg v. Northeast Airlines, Inc.“一案中,[5]纽约州上诉法院即认为基于该航空公司主营业所的事实,”法院自亦可主张允许飞机制造商逃避本州无过失责任,仅是因为该有缺陷的飞机并未于纽约州坠毁而是在审判上采纳过失责任州的领域上空失事,则显不公平。“从60年代后,绝大多数州都相继放弃了这个原则,转而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来源于美国法学会1972年编订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该重述第145节规定:1、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同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州的法律决定。2、在确定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时,应考虑到联系是:1)损害发生地;2)引起损害的行为的发生地;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的地点和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4)各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的地点。
从许多判例来看,美国法院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是灵活的,多数场合从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出发考虑。
2.1.2 英国、加拿大
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包括涉外产品责任诉讼),英国、加拿大的法院过去也适用损害地法,但这种法律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6]现在这两个国家的法院也认为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一律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并不合适。1971年英国上院的多数法官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时,也赞同适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加拿大,1970年安大略省法院在审理一起有缺陷的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制造的汽车案时,也没有适用损害地法,而适用了与汽车有密切联系的出售地法。[7]
2.1.3 欧洲大陆
联邦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法院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时,一般都适用法院地的本国法。德国有关法律选择的案例很少,然而在一些实体法案件中也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因素。1974年德国一初级法院审理一涉外产品责任案件,该案原告从西柏林购买了一辆法国制造的标志汽车,当他驾车在瑞士旅行时,由于汽车结构上有缺陷而致伤害。该案的问题是被告,即法国汽车公司在西柏林的子公司,是否应按照德国制作商的有关制造结构缺陷的责任标准承担责任。法院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任何产品责任诉讼都应直接针对法国的母公司。法院在作上述决定时,并没有进行法律选择,而实际上所采用的仍是德国的法律。
法国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没有代表性的判例。1975年,一名法国试飞员驾驶的直升飞机与一架法国滑翔机相撞,致使飞行员死亡,其妻起诉被告美国加利福尼亚的飞机制造商,指控其飞机控制系统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其经济及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审理该案时,首先以法国法律为根据,认为被告应证实失误的存在。在认定不法责任方面,法院认为必须适用缺陷发生地法律,即加利福尼亚法律,然而由于没有证明飞机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以也未适用加利福尼亚的法律。
由上述事实可知,之所以德、法等国往往适用法院地法,究其原因是与借口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扩大法院地法(大多数场合侵权行为地就是法院地)的适用分不开的。其中,最能得到一致承认的例外是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称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住所位于同一国家的,适用该共同住所地发法。”现在除了法国、捷克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愿采此一
例外外,其他国家均予以承认。其他一些例外情况也已得到欧洲多数国家的承认,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肯定。例如,1979年生效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该法规第 48条第一款规定:“非契约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但如所涉的人均与另外同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强联系时,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1982年公布的《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和上述奥地利法有相似之处。该法第25条规定:“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当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结果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适用该国的法律。”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把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而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又细分为公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不当竞争、妨碍竞争以及因不动产产生的有害影响和基于传播媒介对个人人格的损害等6种,并分别规定了其法律适用。同时,该法规还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引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
2.2 横向比较归纳欧美等国家关于处理涉外产品案件的最新原则
2.2.1 允许原告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
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而被告在承担责任方面处于比原告更有利的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有的学者提出由原告(受害人)在所涉国家的法律中选择适用某一法律作为准据法。[8]例如,美国的卡维斯教授提出了“优先原则”,认为原告有权从以下4种法律中作出选择:1、产品生产地法;2、原告惯常居所地法;3、取得产品地法;4、损害发生地法。1982年美国法院在“辛得尔诉阿伯特化工厂”一案中以“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原则审理了该案,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一原则很快被美国各州的产品责任法接受,并运用到具体的个案中,即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各州对原告的利益规定不一致时,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其中最有利于他的那个州的法律。[9]
2.2.2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一原则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最初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得到突破,以后又运用到侵权领域。1971年,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肯定了这项原则,并规定了一些“联系”因素供选择。如:1、损害发生地法;2、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法;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国籍、法人所在地及营业地所在地法;4、双方当事人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灵活性,法院在处理复杂的产品责任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最适合解决这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在欧洲一些国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很快被立法采纳,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如英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家,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有关侵权行为国际公约中都采纳了这一原则。事实上,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与产品责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往往是对原告比较有利的法律,这对保护原告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和受害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正是当代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2.2.3 适用多项连接点、灵活选择法律适用原则
从80年代起,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已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一些国家已对产品责任单独立法,制定特殊的法律适用原则;有的国家在冲突规范中采用多种连接因素以确定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5条规定:涉外产品责任的原告可以在以下法律中选择:1、加害人营业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律;2、取得产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除非加害人能证明其产品通过商业渠道进入该国未经他的同意。这样,原告可以通过多项连接点、而不是单一的连接因素选择法律。对于法律中列出的三个连接点,即加害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惯常居所地或产品取得地,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都比较容易确定,也方便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可以说,瑞士国际私法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合理,具有较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0]
除了在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放弃了单一的侵权行为地法以外,欧美国家还注重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立法,强调国际公约的调整作用。目前,欧洲有两个关于产品责任实体法的国际公约:一是1976年通过的《斯达拉斯堡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为统一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而制定的。该公约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并规定损害赔偿只限于人身伤害及死亡,不包括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公约最大的特点是,允许各缔约国继续保留有关产品责任的国内法,公约则作为对受害者提供更多救济手段的有效补充;二是1985年通过的《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指令”也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其赔偿范围包括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并对赔偿数额规定了最高限额。由于上述两个公约都是区域性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欧洲一些国家。因此,制定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已成为当代产品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课题。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试图通过统一冲突规范来调和各国在实体法方面的冲突,这为国际上统一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作了有益的尝试。该公约既保留了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基本一致的法律选择原则,又采纳了新的、多项选择的法律适用规则,不拘于单一的联系因素。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充分考虑到受害者与损害发生地国的利益,具有合理、灵活的解决问题的特点,已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
3、中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产品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基本原则。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虽然也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第29条第1款),但其侧重点是“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往往与产品质量责任相混淆;其次,由于《产品质量法》第34条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不明确,致使国内学者对此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产品责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另一种则认为该条规定不属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则更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十分混乱,没有专门的规定。
3.1 关于适用《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也适用严格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的产品责任,我们还援用《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显然,这是一条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冲突规则,但它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如果在一起具体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我们无法确定一个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又如,当产品责任的受害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时,我国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显然,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并不能推导出对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1]
3.2 关于《产品质量法》中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93 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一条款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而对外国产品可能在我国境内引起的产品责任没有包括在内。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我国消费者向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也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行使管辖权。
3.3 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定
现行产品质量法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补偿性赔偿。根据《产品责量法》第32条规定,对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对造成死亡的,规定了丧葬费、抚恤费等。赔偿范围很窄,赔偿数额较低,且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对中方消费者的保护十分不利。随着大量进口商品投放到中国市场,由外国商品引起的产品责任问题也将随之增加。按照现行法律的损害赔偿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本起不到惩罚和威慑作用,更不利于保护中国的消费者。
以上所举仅仅是立法上的不足。从法理上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实体法和冲突法来共同调整。对内国而言,这二部分法缺一不可。现在的问题是,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且主要考虑的是国内的情况,对涉外因素的法律规定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几条法律条款又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因为《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留给司法的余地太大,而原本零星的国际私法又没有对针下药的规定,直接调整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缺乏互相协调,……这些问题都是涉外产品责任立法中必须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
3.4 与国际“接轨”问题
所谓“接轨”,一般是指我国的国内法如何与国际上的保护水平和保护标准相当。法律上的接轨不比其他物质领域,可以引进或购买。即使制定一部高水平的法律,也不一定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笼统地讲接轨是不准确的。就产品责任法而言,“接轨”主要应考虑以下二方面因素:(1)是可能性。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对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且至今还没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专门规则,与发达国家相比距离太大,难以接轨。如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发达国家的高额赔偿与我国较低的赔偿标准相差很大。这些距离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在现有条件下,这些领域“接轨”的可能性不大;(2)是必要性。由于产品责任已不再是国内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各国都十分重视这一领域的国际做法,采纳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这个问题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即怎样使国际公约或惯例纳入本国法中。例如,关于产品责任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观点是,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可见,产品缺陷是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一般认为,产品缺陷主要指产品安全性方面的缺陷。判断“缺陷”的标准并不仅仅以有关行业标准为依据,而是看该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对使用者造成危害。这里,“安全”是首要因素。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看法与上述观点不同。比较权威的意见有二种:一是产品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要求,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如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等;二是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分歧是明显的。我国的产品责任概念主要以产品质量为中心,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特定要求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条件。这里,产品“合格”与否是首要指标。“不合格”与“缺陷”是衡量产品的二种方法。因此,我们应在观念上、法律界定上将“产品”、“产品缺陷”的定义、标准与国际接轨,这也是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前提。[12]
4 对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制度的建议
4.1 加快涉外产品责任的冲突法立法
一般认为,产品责任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按照传统的国际立法,应适用侵权行为 立法的角度,与涉外产品责任法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私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强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立法,其首要任务是制定涉外产品责任的管辖权原则和调整涉外产品责任的冲突规则。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国际私法典,现行调整国际私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里(如前所述);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18条20款。可以说,这些条款包括了我国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从现有的法律来看,我国国际私法的特点是:立法少而司法解释多;实体法多而诉讼法少;基本原则多而具体规定少。
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而言,现行国际私法主要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来处理。由于法律本身规定得比较简单、原则,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就无法可依,或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完善我国国际私法时应增加以下内容:
4.1.1 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在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应遵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我国法院对涉外产品案件的管辖权;二是便于我国消费者和使用者对外国生产者和销售者起诉。[13]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便于法院调查证据,并可节省诉讼费用。对于什么是侵权行为地,按照一般立法通例,侵权行为地应包括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发生地。我国审判实践也对侵权行为地作扩大解释,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发生地均包括在内。在制定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规时还应具体明确以下原则:
行为实施地,即把加害者采取导致损害行为的所在地视作侵权行为地。如在法律条文上可表述为:凡是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装配和修理的产品,其产品责任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损害发生地,即把受害者受损害的地方视作侵权行为地。在法律上可表述为:凡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其产品责任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此外,作为例外规则,应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作出灵活的裁定。如,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案件与之有一定的联系,且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反之,如果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法院认为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不方便,而其他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更方便时,法院也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对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认为其不能提供适当的救济,也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因进出口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对有合同关系的产品
责任,一般按照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进行调整。如果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受害人既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反合同中有关产品品质规定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致人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究竟以何种理由为依据提起诉讼,法律应明确规定,允许原告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管辖地提起诉讼。
4.1.2 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是本国法的规定,二是该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冲突。[14]适用何国法律,直接牵涉到能否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受害人的合理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第8章、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关于产品责任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建议在修改法律时,确立以下具体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与侵权行为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最密切联系的推定,应具体规定一些因素:1原告选择法律原则,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允许原告选择以下法律。2补充原则,如适用上述规则而推定的法律与当事人及侵权行为没有密切联系,而与另一国家或地区有实质性联系时,可以适用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又增加了适当的限制条件,使法律适用更趋灵活、合理,这也是当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
“示范法”第126条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人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15]如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这条规则吸收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4.2 遵守并适用“国际惯例”
一般认为,“国际惯例” (international custom)是国际法最古老而重要的渊源,是国家间对于某种特定情形采用的某种特定的行为,并由此形成的习惯。这种习惯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经过相当长时期后,各国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承认该习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成为国际法的不成文法规。可以说,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或接受国际惯例,并将它纳入本国法范围,甚至高于本国法。我国在80年代立法中已明文规定,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90年代一些立法中,尤其是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更体现出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如1993年的《海商法》、1996年的《票据法》和1996年的《民用航空法》等。
就涉外产品责任法而言,我们所谈的国际惯例主要是指,作为通例并被接受为法律的那部分国际习惯法,它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种“法源”或“法的渊源”。例如,关于法院管辖权或程序法规则方面的惯例,虽无直接的肯定性规范,但却存在这样一个限制性规定,即国家在行使立法或司法管辖权时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如果超越了,其立法或司法行为或判决都不可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未经其他国家的明示或默示,一国不得审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管辖权与程序法规则的重要性已不必重复。我们要强调的是,在这些领域尊重国际惯例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与国际“接轨”必不可少的内容。
我国现行法律对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可以适用的情况。在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票据法》第96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其二,不能适用的情况。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一概不能适用。其三,在诉讼程序方面,至今未规定在必要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们认为,这个空白应予填补。在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时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规则应加以具体规定,增加在必要时可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
4.3 应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972 年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一个重要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我国至今还没有参加。学术界大多数的观点是,我国现阶段加入公约的条件还不具备,主要理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差距太大,而公约的规定对发达国家较有利。如公约对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为适用被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及损害发生地法。在因中国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诉讼中,适用被害人国家法,往往就是发达国家的法律,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产品责任者的处罚又十分严厉,如此将会加重我方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在我国尚未加入WTO阶段可能成立,但加入WTO后客观上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传统的观点和做法,至少存在以下两个不利因素。其一,不利于我国产品质量迅速提高。产品的生命力来自质量,受市场竞争考验。没有压力和刺激(包括对产品质量的惩罚机制),很难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更不用说具有国际竞争力。产品不过关,最终仍然影响对外经济贸易。靠法律上或政治上的保护,只能在短时期内有效,并不是长久之计;其二,不利于我国健全市场经济机制、推进市场经济法治。从各国立法来看,有关调整经济领域的法律,尤其是反应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比较容易统一或大多趋向一致,这是经济规律使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陆续加入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尽管目前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水平与国际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这也反应了我们对经济规律的重新认识。
此外,我们也应看到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比较合理,兼顾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兼顾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抛弃了单一的法律适用原则,代之以多连接点的重叠和组合,并设计了一些限制条件。公约对确定产品责任准据法的连接点共有4个:① 损害发生地;② 直接受到损害者的惯常居所地;③ 被告的主要营业地;④ 直接受到损害者取得产品的所在地。[16]
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公约在法律适用中设定了一些限制。如,为了保证被告不受不可预见的或不公正的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规定: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根据第4条、第5条、第6条规定的伤害地所在国法和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国法均不适用。公约还规定,不论适用何国法作为准据法,都应考虑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家通行的有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
并允许所在地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对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规则进行选择。这些特点使公约加入国能比较好地处理跨国产品责任案件。考虑到公约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的同时,应尽早加入该公约。
结 论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有关专家起草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草案,其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如“示范法” 第126条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当侵权行为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人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这条规则吸收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具有积极的意义。
虽然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制度还有许多亟待修改之处,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中国立法的完善和发展,人们法制意识的加强,中国的涉外产品责任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必将更好的保护我们国家消费者的权益。
参 考 文 献
[1] ,燕平。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1999(7)
[2] 。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6
[3]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332(1934) [4] 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05
[5] Kilberg v.Northeast Airlines,Inc.,9 N.Y.2d 34,1961
[6] Tebbens.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ability.1980,the Hague,p.290
[7] Tebbens.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ability.1980,the Hague,p.109
[8]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1(1)
[9] 李双元,邓杰。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2001(5)
[10] See Cheshire and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992(12),552-557
[11] 美国法学会。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45
[12] 马汉宝。国际私法论文选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17
[13] Currie.Selected Essays on the Conflicts of Laws.1963,229
[14] Traynor.Is This Conflict Really Necessary,1959
[15] Maccann v.Atlas Supply Co. 325 F.Supp.,1971
[16] Turcotte v.Ford Motor Co., 494 F.2d,1974
[17]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例补编。1975,732
[18] DC Zwolle,February 18,1976,23 NILR 364 (1976)
[19] 袁泉。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207
注释:
[1]。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1999(7)
[2]。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6
[3]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332(1934)
[4]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05
[5] Kilberg v.Northeast Airlines,Inc.,9 N.Y.2d 34,1961
[6] Traynor.Is This Conflict Really Necessary,1959
[7] Maccann v.Atlas Supply Co. 325 F.Supp.,1971
[8]美国法学会。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45
[9]袁泉。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207
[10] See Cheshire and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992(12),552-557
[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1(1)
[12]李双元,邓杰,熊之才。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2001(5)
[13]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07
[14]参见(台)马汉宝。国际私法论文选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