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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申请书

时间:2022-03-24 18:57:27

公积金申请书

第1篇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xxxx元人民币。本篇文章来自。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xx平方米,价值约xx万元。

 

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xx万元,分xx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申请人签名: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XXX年XX月XX日入职。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已具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3

 

xxxxxxxx 公司:

 

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 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 (存折) 为 账号为: 银行的卡 (存折)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曾)

 

(公司) ,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 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提交贵司。

 

3、联系方式:手机: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 本人 账号 ,身份证号码 ,现在 市 (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 ,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 细账户,单位名称 账号 额 ,单位公积金账号 ,缴存凭证号 元。 ,个人公积金 ,尚有住房公积金余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 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5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xxx,20x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本篇文章来自xxx。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申请人:xxx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阿府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经济发展现状及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因素影响,大量职工将在内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满足州内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需要,结合我州的实际,特制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解决广大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困难,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实现其退休后住有所居、住所宜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严格担保、即报即审、按期归还”,依规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便民原则。充分考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实际情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开贷款程序,确保贷款办理快捷高效,为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坚持严把担保公司准入关原则。严格参照委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进行依法审核,确保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后阶段性担保落到实处。

(四)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操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职工个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备案合同,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二)贷款购房范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能够在成都市市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分户产权办理及抵押的房屋且与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项目楼盘。

(三)贷款担保方式。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为:1、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所购房屋本身。2、阶段性担保。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期房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之前,由与中心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时间为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正式抵押办理完毕并由中心委托银行及中心复核止,保证期间内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权益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可根据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执行标准为:(1)担保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3‰;(2)担保手续费为每户100元。

(四)经办金融机构。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委托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坝直属支行。

(五)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 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

可贷额度和期限的确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

3、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4、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六)贷款利率。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利率为1---5(含5年)年4.0%,5年以上4.50%。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流程

(一)咨询

对于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意向贷款的借款人,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范围和所需材料,发放《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及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到委托银行查询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申请人(配偶)累计逾期次数不能超过6次,最高连续逾期次数不能超过3次。

4、咨询人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及个人信用情况测算借款申请人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并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5、告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项目楼盘明细。

(二)选房

有选房意向的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公积金中心认可且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购房范围内选定所购房屋,并需完成以下事项:

1、给开发商说明将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并说明备案信息第5条的房屋按揭信息约定为:公积金贷款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比例交首付款。

(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列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

4、借款人将持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备案表原件2份到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相关手续。

(三)办理担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借款人可提前到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抵押相关文件。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将收取担保费,并代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向借款人收取所购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费、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相关费用。代收费用标准以办理上述登记时房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中心审核

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收到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出具的加盖公司或授权分支机构盖有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相关资料后,将对借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合法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要求。

1、申请人再次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复核有关材料。

2、审核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备、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审核人员印章。

3、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复核:

(1)对借款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一致。

(3)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审核借款人申请人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4、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

(1)审核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是否在中心规定的异地购房范围内。

(2)审核购房合同原件,是否已正式备案并对购房合同原件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3)审核合同原件上的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4)购房合同原件及相关补充文件上不得有所购住房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原抵押权人拒绝解除抵押等内容的条款。

(5)审核购房首付款收据(发票)与购房合同原件中的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上使用的名称是否一致;首付款是否达到中心规定比例。

(6)对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5、审核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6、审核人员再次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并指导借款申请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相关内容上签名并加盖手印。

7、审核人员按要求整理客户资料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8、由中心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贷;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客户。

(五)放贷

1、委托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面签《借款合同》等资料并完成复审签章工作。

2、委托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及抵押相关资料返回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以便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3、委托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委托行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办理贷款划拨手续,并递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管理部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申请划拨资金、并附《拨款明细单》,由业务科办理拨款。

4、委托行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档案资料返回前台受理人员(管理部前台受理人员)进行归档。

(六)还款、结清

1、借款人从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满一年以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特殊业务申请,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委托银行同意后,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前还款。

(1)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归还额度以万元为单位、限三次)

3、在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如借款人发生主合同所规定违约情形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将书面通知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向借款人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在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借款人未在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的,委托银行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一次性代为清偿借款人所欠公积金中心全部款项。

4、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借款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七)注销抵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原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州中心及全州各县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有效解决我州缴存职工退休后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坚强资金保障,充分认识用足用好用活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来推动我州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的全面开展,实现“圆职工安居梦、住房公积金在行动”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媒体宣传、发放资料、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购房范围、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操作流程等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三)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公积金中心要全面负责异地公积金贷款相关工作,主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贷款流程培训及审批工作;委托银行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及正式抵押相关资料的交接保存工作;中心合作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做好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正式抵押相关手续交予委托银行。

第3篇

第一条为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区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号)的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资金及房源筹集、准入、退出、租赁及房屋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管委会投资建设、收购或管委会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土地房屋局是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土地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㈠管委会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㈡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㈢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㈣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㈤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㈥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管委会主导。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拥有;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条件,房屋产权归开发企业;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归投资主体;

经土地房屋局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房屋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60平方米为主,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非新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

㈠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㈡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收益中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㈤发行债券;

㈥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㈦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㈠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士应年满三十周岁;离异应满3年以上):

1.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这里的家庭指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人口数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之和确定。户口暂时迁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临时出境仍要回国居住的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这里的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产权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或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合同备案房屋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3.符合规定的收入限制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按一对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收入之和计算。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和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社会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㈢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指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地(除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户籍)来区就业的劳动者。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㈣经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廉租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在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㈤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㈠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㈡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进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迁出户口或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户口是空挂户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实际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分别出具空挂户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㈢住房情况证明:

1.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的住房房证、公有住房租赁手续;动迁或交易的,需提供拆迁协议(无拆迁协议的需由经租管理单位提供住房证明)或房屋交易手续、使用权买卖手续、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2.无住房的,需提供由房产部门核实出具的无房证明。

㈣工作、收入情况证明:

1.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均应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按要求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并提供相关证件。

2.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的收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须做出声明,同意审核部门向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公积金、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和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㈥其他相关材料

1.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录用手续,有调转的提供调转手续。

2.相关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证明、立功受奖证书、劳模、英模证书等证明材料。

3.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租金交纳担保书》。

4.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

㈠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当年房源空置情况、轮候库人员数量确定当年申请次数、申请时间。

㈡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㈢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初审

㈠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备齐全的,社区应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所在街道进行初审。

㈡初审

街道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向实际居住地街道致《协助调查函》,同时核实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本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应即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证明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送到住房保障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复审

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住房保障中心将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对复审合格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格认定书》,并进入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

第十九条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地告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书面材料,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核其申请资格;未主动告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配租

㈠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申请时间段、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时间段、地点、相对应的户型分类摇号配租。

㈡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公证、新闻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期3天。摇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本年度同地点摇号配租,本年度摇号后未获配租资格的申请人下年度须重新申请。

㈢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具有优抚证明、重残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的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㈣取得《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㈤配租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与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

㈠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㈡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室内设施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取暖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约定。

㈢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五章租赁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设施设备修缮维护、维修更新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产权归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由管委会指定的管房单位收缴,并按照管委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管理和维修费用及物业服务费。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专项列支资金。

产权归开发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开发企业负责收缴,房屋维修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从房租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面积实行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与原住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承租人应在每月20日前交纳下月租金,拖欠的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㈣租金收取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划转至缴交账户;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六条换租管理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㈠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㈡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面积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㈢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

㈠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㈣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土地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后拒不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报土地局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㈠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㈡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㈢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㈣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㈤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㈥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㈧经年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有第㈠款情形的,该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的两倍补缴租金。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承租资格年审制度。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每年向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经所在单位或街道确认的住房、收入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应当退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完善监督办法和措施,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检查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缴非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应退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4篇

尊敬的经理:

各位领导您好,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两年在公司从事的开发和xx管理工作,使我在开发,管理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薪金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月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薪金原因辞职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xxx领导:

您好!

我是xxx,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报告。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书的。自我进入本单位以来,单位对我生活上的关心,工作上的指导,使我感激万分。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谢。

自从xx以来,我从不脱岗、迟到、早退,工作中团结同事,尊重领导,有事请假或者跟同事换班。平时认真做好份内之事,负责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当前,物价飞涨,单靠1000元左右的工资很难生活,更不用说照顾家人和供孩子上学读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的工作。我知道这会给单位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已准备好在月底辞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好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辞职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单位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在xx上班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这里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单位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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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浏览更多强制拆迁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第6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框架体系,完善各项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坚持阳光操作,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设计、规划建设、资格审核、配租结果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配租房源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卓坡廉租住房第一批次配租房源为一期项目建设中的11#楼,共200套。本批次配租房源的具体数量根据申请家庭的轮候情况确定。

三、配租程序和保障标准

健全住保、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1、个人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生活居住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40元,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街道(乡镇)初审

街道、乡镇应自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3、区级复审

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房管中心、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提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成员车辆和户籍登记、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进行核查,出具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证明,提交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配租

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所要配租的卓坡第一批次廉租住房的具置和建筑面积。

5、签订合同

申请人凭《廉租住房准租证》,5个工作日内办理《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手续;申请人逾期不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6、保障标准

根据政综59号文,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标准为:

①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7㎡。

②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实行滚动管理,每2年调整一次。卓坡第一批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待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7、入住要求

①申请家庭应在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半年内入住。

②申请家庭应按期、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低保家庭免收物业管理费,非低保家庭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③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转售或者改变用途。

四、监督管理

1、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廉租住房的个人,取消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7篇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拆迁申请书,欢迎阅读!

拆迁申请书1我叫__,是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新套村居民。本人靠务农勉强维持生计,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需要照顾,还有一个女儿在念大学。因常年为父母看病买药,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举步维艰。本人所住房屋已建近三十年,年久失修,几成危房。本人实在无力再次修建,特向政府申请旧房拆迁。

不胜感谢之至。

申请人:___

20__年2月26日

拆迁申请书2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区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迁申请书3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吴志群,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拆迁申请书4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宜宾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1日

附: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

5、拆迁方案

6、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申请书5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县__镇__村_组村民__,男(女),现年__岁,身份证号码。家有_口人,住房_间,我和老伴年老体弱,儿子因外出打工腰部受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学,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_间住房因年久失修,常年漏雨,加之地势低洼,雨季院内、屋内积水严重,根本无法居住,现在在外边搭建一临时塑料棚内居住,原住房急需拆建,由于资金紧缺,经济贫困,迟迟不能动工。因此特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农村贫困盖房补助,恳请上级领导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6申请人:___,男,59岁,住址:___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__镇,__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__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祝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

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__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7南口农场:

本人的住房位于十二团南口镇文明村___幢___号,现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是______平房米。为积极响应兵团、师市和农场党委“8?11”灾后重建的号召,促进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农场有关拆迁规定,我自原将平房按现产权面积同新建楼房按1:1比例置换后,拆迁老平房(注:即,占1补1,补偿比例已含搬迁等各项费用)拆迁后,本人自愿调换新建楼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__室一厅,___层)差额面积按实际楼层价格补齐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由本人解决( )或农场统一解决( )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

工作(居住)单位:_____________

第8篇

一、补贴对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对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

(四)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二、补贴标准

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为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贴。其中:无住房的按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今后,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发放补贴后,由受益家庭自行寻租合适的住房,受益家庭实际租房租金高于补贴金额的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无住房的需提供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建档,对申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辖区政府;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辖区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查,将审查结果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辖区政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辖区政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核实后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辖区政府。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审核的结果办理《**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及银行储蓄卡,交由辖区政府发放给申请人。

四、补贴发放方式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月将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

(二)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五、补贴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以下方式筹措:

(一)以财政安排为主,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

(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每年度按5%左右比例提取。

(四)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每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各区承担的20%租赁补贴资金应及时划交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按季拨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特设专户。

六、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补贴发放的管理工作,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辖区政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督与责任

(一)享受补贴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原申请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租赁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三)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补贴的,停发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且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四)辖区政府每年应对受益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

(五)辖区政府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本辖区下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计划,以统筹安排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9篇

1、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2、单位对个人的证明;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

5、(1)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

(2)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

(3)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6、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7、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借款人所在单位应注意三点:

1、本单位所有借款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借款当月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2、个人借款不得超过购房款(100%产权或33%产权)的70%,最多不超过两万元。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3、贷款金额保留到100位整数。如某职工需贷款17872.33元,应为17800元,剩余72.33元可由职工个人自筹交足。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是 单位的职工,经批准购买本单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路号第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价为元。现已交房款 元,尚缺 元。根据《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修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现申请购房贷款元,期限年,本人愿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期还本付息。每月由单位从工资中扣还贷款本息元,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由我所在单位提供担保,请审查批准。

借款申请人:

年月日

证明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我单位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其中男方(女方) 元,该同志已参加我单位房改,并已交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帐号为,截止年月公积金余额为 元。我单位愿为该同志担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 位 证 明

xxxxx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截止年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已有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元。现有名职工需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元,借款人已自筹购房款 元,占购房款总额的 %。以上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可转入我单位售房款帐户,售房款帐号为 。同时,我单位保证职工个人贷款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特此证明。

第10篇

1、先向单位申请提取公积金,并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由单位确认盖章,然后携带好相关材料,到提取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有关人员会根据资料审核,通过后,打印回执单给申请人确认,最后将回执单再交予工作人员,提取的公积金就会转入联名储蓄卡账户中了。

2、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申请人用途不同,要求提供的资料也有所差异,比如购房,需要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等等,再比如租房,职工需要提供已经申请备案的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文件等材料,但要注意,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要有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第一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

(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4.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第12篇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市政府京政发(1992)35号、京政发(1994)71号文件,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偿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市政府京政发〔1992〕35号、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归集部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统称归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

(一)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编制字〔199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一致,1995年不低于5%,2000年达到10%。

(三)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变更。

第四条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基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部分,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交

(一)首次汇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先向归集部门编报“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由归集部门根据登记表及汇交清册登录建帐。已登录建帐的单位在每年5月1日至31日,向所属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登记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归集部门也可根据职责范围内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规定登记单位的条件。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月汇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每月发薪日后5天内(逢节假日顺延),开具“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和转帐支票(支票起点不受100元限制),送交所属归集部门,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单位每月汇交住房公积金时,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等引起汇交情况变动时,汇交单位须随“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向所属归集部门编报“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

(一)归集部门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单位向个人发送“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并随时依据单位或职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受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查询业务。

(二)为便于职工保存个人对帐单,各归集部门无偿向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存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一)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中修和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所属归集部门支取住房公积金。

(二)在职职工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总额5%的房租时,应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依据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和上年所分摊房租核定超出数额,然后由职工持所在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每年三、四月份到所属归集部门支取。

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向其工资发放单位申请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5%部分的房租补贴,补贴资金从单位的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分摊租金等于实纳房租除以家庭同住职工人数。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后,在个人帐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交存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一)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持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

(二)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办理销户。

(三)归集部门负责结清所销户内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额,退归销户人。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应持调出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

(二)职工办理转移的住房公积金,仍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的计息状态计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交存住房公积金时,归集部门依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将其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结余本息封存在原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支取;恢复交存时,归集部门依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予以启封。一直未恢复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销户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