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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2-02-27 13:00: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担保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反担保申请书

第1篇

受托银行:_________

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具外汇保函,其受益人为_________。为此保函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函由受托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保函金额为_________。保函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申请人保证按开具保函申请书所列条款承担相应义务,并同意受托银行在等情况下不负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按保函金额的_________‰的费率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___。其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银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担保函(副本)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公章):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第2篇

保函银行编号:

致中国进出口银行:

1、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项目名称(中文)

(英文)

项目金额:

合同或协议/标书编号:

资金来源:

3、受益人名称(英文)

地址(英文)

4、保函种类:

保函金额(小写)

(大写)

有效期限:

保函格式: 申请人提供,贵行确认

贵行提供,申请人确认

5、开出方式(1) 电开

信开(由贵行邮寄给受益人 由我公司送达受益人)

开出方式(2) 直开 转开 转递

如为转开/转递,转开/转递行名称:

6、反担保形式:

我公司兹申请贵行按上述内容及所附保函格式开立不可撤销保函。我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声明并且承诺如下:

一、 我公司同意在确认本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及贵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之前,贵行有权不签发本保函。

二、 我公司无条件地同意贵行按国际惯例及有关法规和贵行内部有关规定办理本保函项下的一切事宜,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三、 如果我公司在贵行开立 账户(账号 )并发生下列情况时,无条件授权贵行可在发生当日自行等额借记我公司上账户。

1、 在贵行由于履行保函项下的责任而支付任何款项时;

2、 在贵行要求补偿由于开立或履行保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时;

3、 在贵行要求我公司偿付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欠款利息时。在该账户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我公司保证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五日内以其它资金支付或偿还。我公司对贵行上述自行借记我公司账户的行为决不提起任何异议,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四、 不论贵行承担保函项下义务的时间在保函效期之内还是保函效期之后,我公司均同意无条件地赔偿贵行因履行本保函项下业务而支出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付款项、国外银行费用、杂费、诉讼费),并且赔偿贵行因此发生的利息损失。

五、 我公司保证贵行在办理本保函时,因邮政、通讯传递发生的遗失、延迟、错漏,不由贵行承担任何责任。

六、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我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我公司将在此变更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贵行,本申请书对变更后的公司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 我公司保证在此所做的一切陈述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加盖我公司公章后即对我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未经贵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本申请。

八、 我公司将按照贵行的要求缴纳担保费并承担贵行为办理此项担保业务而发生的其它费用。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第3篇

一、调研背景

20*年以来,我省率先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市场经济条件下滞后的林业体制机制,明晰产权、确权发证、规范流转,三大重拳连环出击,消除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林权流转这项工作最早开展,却远未规范。改革前的不规范流转,出现了山林归大户,致使群体性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做法,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群众反映强烈;分到山林的林农,我们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农流转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实现可持续经营,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我省林权流转市场就很难出现流转顺畅、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发展局面。抱着这些问题和担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小学生的心态求教基层,问策于民,为加强我省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打基础、理思路。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一是调查市、县(区,)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的市场需求、流转的发展趋势、流转程序、流转规模、流转信息采集和、流转平台建设、流转合同订立、流转业务培训、流转费用收支等方面情况;

二是了解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操作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如何解决林权流转与林农失山失地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三是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包括如何开展、业务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解决办法、有何建议等;

四是调查了解国有林场林权流转、抵押和档案管理情况,涉林矛盾与纠纷排查情况,遇到哪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哪些帮助。

(二)调研方法

本次专题调研将我省大致分成山区的*区、*县,沿海的*县和*市、城市的*区三类,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听总体情况介绍,看业务归档材料,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和建议)的方式,调查基层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林业局和林业站的主办业务为调点,让调查对象敞开说,了解基层的真实看法。

三、林权流转情况

l、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沿海的*县林地总面积16.1万亩,防护林11.3万亩,占绝对多数,而全县集体商品林仅1.*万亩,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经济林为主,因此林权流转极少。*市、*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多地少,改革时以均利为主,因此,集体森林资源转让较多。*市里有招投标办,林木招投标放在招投标办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市有一起面积17000多亩的招投标件,来了17家单位,每亩林地使用费6元/年起标,最后中标为26元/年.亩。*区没有招投标办,由当地自己组织,请林业部门到场指导。有一家镇办林场转让一片面积15000多亩的山林,有请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过,底价1400万元,前期支付400万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林地使用费25万元,有6家参加投标,最后以20*万元中标。这样就出现了矛盾,通过招投标多出来的6*万元如何怎么办?目前悬而未决。个人林权流转很少,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比如在*市、*区,林业在林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电项目、高速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城市发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补偿费。

而地处山区的*,林权流转比较频繁。该县乡镇办林场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转给个人经营,但绝大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问题是资产未评估、合同不规范。受让方要求发放林权证,因流转不规范、违反发证规定,所以局里决定不发给受让方,仍然发证给乡镇林场,但同样也存在问题和隐患。村集体的林权流转大部分也不规范,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一是没有民主议定,而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二是没有资产评估,而是由少数村干部来定价;三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少数村干部与受让人讨价还价;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转让期限不明确,法定条款不齐全。

为什么会造成村干部违法违规流转集体森林资源呢?据调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换,他们从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他们认为买卖山林只要经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权决定卖不卖,只要流转所得不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达不到法定的数量,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其三,流转程序繁琐,村干部怕麻烦。要开很多的会统一思想,要报乡镇政府批,要等待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要缴一笔评估费,还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标。这期间来来往往,吃吃喝喝,花时间、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这些程序。其四,村财亏空,急于创收。一些村经济困难,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必要的接待无法开支,按程序走如未获村民会议通过,村财收入无着落,村委会工作就难以运转。其五,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林权流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险象。

*区的林权流转比较普遍,但总的来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比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存在问题较多。原因是1997年《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使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在受让人申请林权变更时,才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记机关承担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同志提出,闽林[20*]2号文件“只登记不发证”的有关规定,极大困扰林农用好证的问题。由于这一规定,使林权所有者拿不到证,既无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无法申请林木采伐。既然林权流转已成事实,证没发给人家,就会影响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林业部门不能凭合同来审批采伐。如果担心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影响社会稳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权单独发证的办法,即受让人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证书,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个人林权流转建议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业服务中心流转不可。也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流转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是否可以把流转平台建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林权流转材料规范责任。而且,乡镇政府如何批准?以什么为依据?还未见有更明确更细化的规定,也不利乡镇政府统一规范操作,徒增权利寻租空间。

2、队伍问题。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和城市林业部门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县林业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全县16万亩林地,县林业局3名工作人员要承担林政、资源、处纠、登记发证业务工作;*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只有1人兼任这项工作,林业部门无力提供林权流转方面的服务。*区日溪乡16万亩林地没有一个专职人员,寿山乡22万亩林地也没有设一个专职人员,涫溪镇情况一样,不设林业专职人员,都是由乡镇干部混岗使用,一遇林业重大部署,只能由区农林局的3个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应付。该局有经费、有编制,但区领导重视不够,至今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人手长期不足,许多工作被拖欠。该区迄今才发放10多本林权证。*县、*区机构健全,而且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能够胜任林权管理工作。

四、林权抵押登记情况

1.市场需求。林权抵押贷款由于额度较小,在*市、*区这些经济相对的发达地方,民间融资容易,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在沿海的*县,全县集体商品林只有1.*万亩,且一些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基本没人拿林权抵押贷款,因此,这次调研的*县、*市和*区,林业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这项业务。

*县,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县份,事实上,当地市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据统计,截止20*年9月底,全县共有61391亩林权用于抵押贷款,发放贷款达7600万元,其中发放林业小额贷款3800万元,其林权抵押登记下放到林业站办理。*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较大,迄今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亿元,仅20*年就达到4000万元。贷款业务主要由农信社受理,开发行、农行也发放部分林权抵押贷款。3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经区林业局授权,由林业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分别报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资源站备案。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不旺,因为贴息不多、手续麻烦。20*年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99户、1041.6万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只有12户、70万元。

2.实际操作。*、*、*都还没有办理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已实际办理,并正逐步上轨。以*为例:

20*年《*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规定:担保数额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林业站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报林权办(即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下同)备案;林权证由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手续后,发还抵押人;担保数额2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林业站初审,报林权办审查登记,发放林权抵押登记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由林业局同意印制并盖章,证号按林权办、林业站分开序列填写;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等);抵押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内持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林权证向原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林权证交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物不予批准采伐,林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县还统一印制了《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反担保小额贷款操作流程图》,格式化的《林权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

*县为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林业投融资建设,专门成立了县林业投融资建设领导小组,以各乡镇“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中介,以林业“四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为担保,增加“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而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以县域或乡镇为单位、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社团,由经济实体、农庄、林业大户、乡镇经管人员、农户等资源组成,主要是向农户推介项目、向信用社推介农户、协调农户与森林资源培育的关系、监管抵押物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等。具体做法是:以农户经过评估的林业“四权”向“信促会”提供反担保,再由“信促会”为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取得信用社的保证贷款。这是由县人民银行、林业局、社会联动中心、农信社及各乡镇联合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县林业局已同意办理信用促进会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的林权抵押登记业务。

五、调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区林权流转法规要宣传。沿海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显著不同,林业宣传的重点也要有所侧重。林业发展的历史和基层干部的强烈呼声告诉我们,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给我们今天埋下了许多隐患,成为群体性上访案件屡调不绝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历史教训。2005年制定的《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要避免重蹈覆辙,要抓紧向全省的广大林农,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干部进行宣传,重点部位在山区林区,关键时期是村委会换届之后,重点对象是村主干,这是治标之策。在林权登记发证环节,把关固然要严,但都是事后监督。

2、沿海城市林业力量要加强。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一带、城市及周边地区林业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别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缺资金,不缺编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缺少使命感,在县领导面前张不开嘴、说不上话;当地党政领导对林业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心和重视,没有给予林业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让当地党政部门把林业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沿海、城市林业发展面临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3、林权流转服务分工要明确。为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林农以及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流转服务,是林改后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林权流转全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当地要成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报批、向社会流转的集体山林,要认真审核其民主议定程序,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县设立招投标办,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受理森林资源招投标件,或在县、乡设立中介性质的交易平台;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林权流转信息采集,信息网站,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成立的机构要成立,未明确的职责明确,形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林权流转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深受林农和其他经营主体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抵押登记,那么,典当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予以登记?信用建设促进会作为中介或第三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林权抵押登记,作为第三人的担保公司是否予以抵押登记?自然人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也给予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中的各类申请书、合同、身份证明等是否要统一格式?等等,需要制定一个抵押登记制度供全省各地遵照执行。

第4篇

乙方:_________(证券公司)

丙方:_________

一、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申请贷款,丙方同意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资金帐户及其下挂的证券帐户内全部资产向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资金帐户:_________;证券帐户:_________(上述帐户如与所附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上记载不一致,以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为准)。

三、丙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进行监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对其帐户进行监管。

四、乙方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在其电脑系统内进行质押监管记载。

五、如甲方上述帐户内资产总值低于_________万元(即警戒线),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即时采取填补资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不得为甲方已质押资金帐户办理资金划出,不得为该资金帐户下挂的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导致甲方资产减损或转出的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管期间,甲方在本协议约束下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甲方帐户内总资产低于_________万元(即平仓线),丙方有权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帐户的证券交易权。乙方同意予以办理,但不承担证券卖出过程中由价格变动及市场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九、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借款人届期未还清借款,丙方有权仅持贷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证明,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扣划甲方资金帐户内款项至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同意予以办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请书后,应及时为丙方提供资金及证券对帐单。

十一、如借款人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十二、签约时所打印之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约时即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盖章)

第5篇

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持有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城镇转业及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进城创业农民、被征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后,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城镇转业退役军人: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持残疾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5)进城创业农民:持户籍部门的长住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6)被征失地农民:持被征失地证明、户籍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7)回乡创业农民工: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8)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持本条㈠至㈦项有效证件,《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章程。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娱乐业、中介、租赁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贴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至8万元。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还款能力及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信誉好、成长快、有较好发展前景,并有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可办理二次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五)项目发展前景较好;

(六)在公安部门与银信部门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低耗高效、优质环保。

(四)经营项目风险小,前三年内无亏损及潜在亏损,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五)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企业信誉好,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账款的;

(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须熟知企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

第三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设,配备得力人员,各级担保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所需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并确保担保资金的完整,不受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注入补充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担保资金。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贷款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

第十条贷款申请人须持以下材料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㈠小额贷款书面申请书;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㈢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㈣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认定条件的有关证件;㈤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㈥申请人信用证明。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齐备后应在1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落实反担保或抵(质)押手续。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第三方保证人应为国家财政开支的公务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审查认定资质后,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进入放贷程序。因信贷事项被经办银行否决的,经办银行将结果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中心。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在放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借款合同》副本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自放贷之日起按照《小额贷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凭证(工资表);

9、企业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季度报表;

10、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

2、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

3、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4、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聊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认定。

第五章贷款用途、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能用作经营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最多可上浮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贴息。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三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足额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贴息。

第六章小额贷款各方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责任:

(一)组织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

(三)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查评估认定;

(四)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五)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

(六)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并及时予以代偿。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责任

(一)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发放贷款;

(二)按不低于存入担保基金数额的3-5倍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对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到期没有还贷的,及时向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书;

(四)对逾期未还贷款造成呆、坏账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小额贷款逾期3个月,经办银行组织催收和追偿仍未还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审核审批后由担保基金予以弥补。

(五).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责任

(一)掌握了解辖区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情况,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其经营项目及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推荐;

(二)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协助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责任

(一)如实申请小额贷款,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抵(质)押手续;

(二)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借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七章贷款服务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贷款服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推荐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考核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担保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要在收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和《保证合同》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放贷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筹集担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着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原则,对不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减少担保资金存入额或取消办理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支行负责对所在地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人社、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按月(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市级财政拨付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时间为每月3日前。

第6篇

抵押合同范文一贷款抵押人: ,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为抵押权人。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按照中国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 年 月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

2.制造厂家: 。

3.型号: 。

4.件数: 。

5.单件: 。

6.置放地点: 。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

8.抵押期限: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抵押物权消失。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赁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银行及帐号: 银行及帐号: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抵押合同范文二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计算。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范文三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的依据

乙方与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 元人民币。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包括运输车辆、搅拌机、电脑等)、饲养的牛以及其他产品及半成品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

第二条 担保物的状况

乙方是从事肉牛饲养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现有肉牛 头,机器设备 。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包括:1)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

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饲养的牛不足 头,或总价值不足 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乙方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已设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争议;

C、存在重大债务或负债;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人;

F、抵押财产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确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G、其他业已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4)乙方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5)乙方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行使权利的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担保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情形出现,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反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亦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7篇

“在线律师”:

张董事长好,用房产作抵押,以解决资金一时困难是经营活动中可用的办法。种子经营时用房产抵押,以此获得种子供应在全国各地常有,而且确实有些是没有办理或没有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在发生种子买卖纠纷如质量、价格、价款纠纷时,尽管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持有房产证原件的一方,往往以此为筹码,要求对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或己方的意愿行事,而且确实也有达到目的的事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成功不能复制,这种成功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成功一点都不可靠,其实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对方不懂法或自己不守法基础上的偶然所获。依法办事有必要,很重要,而且最可靠。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性规定,用房产设定抵押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

下面我就担保、房产设定抵押、抵押登记等问题向您作简要介绍:

一、我国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

1、《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合同若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等。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房产设定抵押

以建筑物如房产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三、房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杨晓峰律师

第8篇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一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

第一条 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 (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3.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1. 借款利率: 。

2. 计息方法: 。

3. 付息方式: 。

4. 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5.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条 借款的归还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 。

2.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3. 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

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5. 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 抵押

1. 抵押物及担保范围

(1)抵押人提供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共计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也在抵押担保范围内。

(3)本合同约定的抵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抵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2. 抵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3. 抵押物价值变化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在 天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贷款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抵押权,或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4.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抵押人负责在 日内依法向法

定部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5. 抵押物变动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抵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2)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6. 借款人、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抵押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7.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8. 抵押权形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决算,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2)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

(3)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

(4)贷款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

9. 抵押效力

担保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承诺和义务

1.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 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3. 借款人、抵押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抵押人应在发生后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抵押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2)借款人、抵押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抵押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

(4)借款人、抵押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5)借款人、抵押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

(6)借款人、抵押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

(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

传真等联系方式的;

(8)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 借款人、抵押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2)抵押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即使贷款人同意抵押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5.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6.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

7.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8. 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9.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抵押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处置抵押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10. 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及时发放贷款。

2.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实行跟踪检查。

3.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抵押人追偿。

4. 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置处理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5.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置抵押物或抵押物的赔偿金等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抵押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

(4)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2. 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款项。

(4)提前依法处理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5)采用其它制裁措施。

第八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1. 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修改和补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l、借款申请书;

2、抵押物清单;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登记机关保存 份。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抵 押 人(债务人):

地 址:

基于甲方拟为乙方在一定期间内的借款签订一系列《担保合同》,为乙方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自愿将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给甲方做最高额反担保。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情况

甲方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享有的对于债务人的融资债权,融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

本合同所称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是指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如无特别说明,则已包含“反担保”。

第二条 担保期间与额度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为甲方自 20xx 年 9 月16日至 20xx 年 9月 15 日期间内与乙方形成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为债权余额,已还部分不计)。

债务人根据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约定可在最高额度内循环使用上述融

资额度。具体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乙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期间为:从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全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特别约定:只要在本条约定的期间内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融资业务合同,乙方就自动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在最高余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甲、乙双方无须逐笔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即无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的债务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将无条件履行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为第三人的,即使债务人向甲方提供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的,甲方有权就所有担保物或任一担保物行使抵押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 ,具体抵押明细详见抵押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反担保物的价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为(人民币大写)叁百 万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净值为准;

3、在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及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继续清偿。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代偿金、利息、复利、借款人违约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等。

第六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使用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的出租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七条 抵押权及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等。

本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等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无论前述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乙方依据本合同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不发生任何改变。

第八条 抵押担保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无损,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要求,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抵押担保物的征用

因国家建设或者商业开发等需要占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土地时,若乙方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双方可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解除原抵押关系;若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债务又不能提前清偿的,在土地被占用时,乙方若获得土地补偿,维持原有的抵押关系,双方持原抵押合同及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乙方若获得货币补偿应将补偿款提存至甲方;若获得其他物质或权利补偿,应将补偿物抵押或质押在甲方。

第十条 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它权利证书交甲方保管。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划拨时,乙方应按国家土地出让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提存在甲方;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租赁时,乙方应将土地租赁期内所有租金缴纳完毕并同意按甲方按租金价值办理等值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无证的租赁土地,乙方应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和合法使用的文件,将全部租金缴纳完毕后,在乙方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押,公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上述抵押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抵押关系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有权宣布的主合同提前到期及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2、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2)因抵押物的价值减少。

2、甲方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继续追偿;在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3、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4、在债务人到期还清贷款,解除甲方担保责任后,甲方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乙方。

5、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6、甲方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保证甲方免受侵害。

7、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在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抵押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在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到期而未能清偿或甲方发生代偿之日起七日内,应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逾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直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乙方资产,以实现本合同书项下全部债权。

乙方逾期未履行上述担保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所担保的债务总额按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追究违约金,直至乙方对所有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即按债务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双方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住所或通讯方式发送,并在下列日期内视为送达:

1、信函方式,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发函后五个工作日;

2、传真方式,以传真电话发生之日;

3、专人送达,以对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人签收之日。

第十八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效力相同。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甲方可就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按下列任意一条执行也可以一并执行:

(1)甲方可以不经过诉讼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协商作价 壹佰 万元交由法院执行,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转让等,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2)交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甲方代偿款、损害赔偿金以及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等费用,不足部分另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3)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连同乙方抵押物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本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交给甲方。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签约日期: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三合同编号: 甲方:

抵押权人(出借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借款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丙方:

抵押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第一条:总则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以其财产为甲方的相关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限额

1.本合同担保的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最高限额是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和本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需要,可以向乙方分笔发放,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2.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月末支付当月利息。

第三条:借款抵押期限及还款方式

1.丙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保证,以抵押财产为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清息还本。

第四条:丙方所提供的抵押、其它保证

丙方以位于 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向甲方提供抵押,该抵押物已作为乙方于 年 月 日向 所借款项(原借款)的抵押物。现以该抵押物价值扣除原借款本金额度 之后的额度,作为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抵押。本抵押权人为第二抵押权人,顺位于 之后。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丙双方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条:保险

抵押期间,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丙方确需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丙方保证及承诺

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乙方、丙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丙双方共同(也可以由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及丙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及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续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拍卖

甲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丙双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等概由丙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按第六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三、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另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额的0.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本合同隶属于编号为 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空格部分自行填写,若本合同内容与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高额借款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及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抵押权人: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

第9篇

2014年6月,“两大平原”地区金融改革正式启动。2015年7月,笔者前往黑龙江省克山县、绥棱县、哈尔滨市双城区进行调研,了解到黑龙江的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在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和服务创新、信贷风险防控等方面为农村金融支持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积累了重要经验,但在工作推进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

主要做法和成果

第一,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此次调研的“两大平原”地区的几个县、区,依靠县(区)委、县(区)政府的直接推动,建立起“一户一册”的农户经济档案,设计好信用评估的标准体系,据此,对农户进行信用评分和评级,作为农户融资信用评估的参考依据,基本实现了信用评级和授信业务全覆盖,为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业务提供了信用平台。例如,克山县成立了全省首家农村信用信息中心,汇集和整合了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45家单位的全县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种类型主体的基本信息、银行信息等,实现县域内信用信息在45个成员单位之间的共享,并通过系统进行信用动态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金融部门为经营主体办理抵押、担保业务的参考,为增加涉农金融服务和防控农村金融风险夯实了基础。目前,该系统已采集了6.3万农户和438家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初步建立了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截至2015年4月末,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地区共为253万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较改革前增长25.9%,信用评价良好的农户累计获得贷款849亿元。1.13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其中6854户获得信用评价,较改革前增长35.5%。目前,共有18家县域信用信息中心挂牌成立,累计评定和创建信用乡镇151个,信用村1735个,信用户86万户。第二,不断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农村资产抵押融资价值得到释放。黑龙江“两大平原”地区先后出台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多项政策措施,将各类农村动产、不动产、权益资产纳入抵押担保物范围,以往无法实现抵押的厂房、棚室、畜牧活体以及农业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租金、土地预期收益权等实现了可抵押融资。例如,绥棱县依托哈尔滨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具体程序是:由银行先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户进行贷前审查,符合条件的农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出具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借款农户携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承包经营权证书(尚未发证的提供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到乡镇农经站办理抵押手续,经审核后银行发放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经实地调查后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的70%。到期未能还本付息时,银行有权对抵押物采取流转等方式处置。如果抵押土地是合作社、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流入的土地,除了以上流程,还必须提供土地流转经营书面合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且流转经营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截至2015年4月末,黑龙江“两大平原”地区已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粮食预期收益权、大型农机具、集体林权等11类17项农业资产纳入抵押担保物范围,各类抵(质)押贷款余额206.8亿元,同比增长63.6%,惠及农户33.2万户、涉农企业750家,新型农业资产抵(质)押融资额度较改革前提高31%,融资期限最高达10年,还款方式包括按揭、分期、本息等多种还款方式,并实行阶梯式优惠利率。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已在“两大平原”县域全覆盖,贷款余额136亿元,同比增长91.7%。第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支农内容和手段日益丰富。改革试验一年以来,“两大平原”地区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信贷品种和融资模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贷款、订单融资、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农村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呈便利化、多元化的良好态势。例如,哈尔滨市由政府、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互补合作,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即“政府农业发展基金+银行贷款+保险保证”的贷款模式。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即担保基金,并放大基金倍数,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制度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受理,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还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未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偿付比例代为偿还,超过保险公司合约责任的,由政府担保基金进行偿还。克山县创新产业链贷款模式,打造“银行+合作社+社员+融资担保公司+保险+核心企业”的贷款模式。截至2015年6月末,“两大平原”地区开办了7大类22项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贷款余额684.9亿元,较改革前增长20.8%,累计受益农户59.5万户。第四,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通过调研了解到,黑龙江“两大平原”地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稳定和优化农村金融网点布局,推动银行机构改制、扩股和引入民间社会资本,稳妥设立各类新型涉农金融机构,创新开办融资租赁、信用合作、农资信托等现代金融业务,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例如,绥棱县的海鑫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银监会批复,注册资本200万元,具有金融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只为社员提供存贷款和结算业务的社区互助金融机构。该社只面向社员提供贷款服务,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其贷款人所持股金总额的10倍,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贷款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3000元以下,不足5日的,实行免息;贷款5日及以上的利率,按照不同用途、期限、额度实行差别利率,据了解,大部分贷款是13%的年息。截至2014年12月末,实现利润70万元。目前,该社已吸收社员480人,存款2100万元,发放贷款2000万元。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调研时了解到,哈尔滨银行在金融服务空白的乡镇、村屯以多功能POS机为载体,与村内小卖部、小超市等合作,采取商模式设立助农e站,每笔贷款的1.5%的利息分给商,额外每推荐1个农户贷款奖励15元。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为附近的农村客户办理小额取款(由商垫付,上限为2000元,哈尔滨银行与其在7个工作日内结算)、余额查询、消费、公共事业缴费、转账汇款等业务。这种新型简易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解决了村屯没有银行网点的问题,受到偏远地区农村居民的广泛欢迎,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目前,哈尔滨银行在双城区各乡镇已设立了157个助农e站网点。从面上来看,截至2015年4月末,“两大平原”农村地区拥有涉农金融机构网点1824个,涉农金融机构支行478个,较改革前增长0.4%;地方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19家,县级以下地区新设涉农融资担保机构10家、小额贷款公司28家,2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渐形成。第五,积极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努力增强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从与省级各部门座谈中得知,黑龙江省为进一步适应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着力解决地方财力有限、低保障“不解渴”的问题,2015年采取了如下政策: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修订种植业保险条款,赔偿范围由原规定的导致作物受损的7种灾害,修订为除人为故意、行政司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只要作物受损,保险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并且将全部损失的认定条件由90%作物损失降低为80%;二是重新设定保险金额档次,简化政策性险种保额分档,水稻、玉米设定3档保费和保险金额,大豆、小麦设定2档保费和保险金额。修订后保留了原来的15元保费,保障金额较2014年提高,最高档保险金额均达到了省物价部门确认的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三是全面降低保险费率。修订后水稻、玉米、大豆、小麦4种作物保险的平均费率分别较原条款降低1.5、1.77、2.81、3.46个百分点。通过降低费率,一方面,减轻农户缴费压力、扩大财政资金效应,鼓励农户和县级政府更多地选择高保障产品;另一方面,倒逼经办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压缩成本。克山县在探索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方面,正着手推进农业保险互助试点,以现代农机合作社、百强规范社为主体,吸纳200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参与,联合组建农业保险合作社。目前已确定合作社120家,参保土地100万亩,互助资金3000万元。截至2015年4月末,“两大平原”地区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已达50家,较改革前增加6家;近一年农业保险费收入11.8亿元,较改革前增长4%;农业保险覆盖率35%,较改革前提高4.2个百分点;修订实施了新的农业保险条款后,农业保险费率下降了25%,种植险平均每亩缴纳保险费下降了50%,进一步降低了农业保险成本。

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突出。从网点布局看,“两大平原”县及以下地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占比高达81.8%,在调研中几个县区都反映,乡镇及以下地区金融网点仅有农信社和邮储银行,国有大型银行机构网点均设在县城和市区内,股份制银行基本未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从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情况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改制完成率仅为1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从新型机构发展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资金信用合作组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机构规模较小,金融占比不足10%。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选择性和可得性差,贷款利率偏高。截至2015年4月末,黑龙江“两大平原”地区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于全部贷款0.48个百分点,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于全部贷款1.45个百分点。第二,农村信用体系仍不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受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环境建设基础差以及地方政府主导性不强等因素制约,“两大平原”地区农村信用体系仍有待完善。农村信用评定率仅为79.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率仅为21.9%。从面上来看,“两大平原”地区仅有35.3%的县城建立了信用信息中心,无抵押信用贷款规模较小。农村诚信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逃废贷、合同违约失信现象还时有发生。第三,农村现代化金融服务相对薄弱,服务功能单一。截至2015年4月末,“两大平原”地区每万人拥有POS机、ATM机分别比黑龙江全省平均水平少0.37个、3.59个;个人持有银行卡1.53张,比全省平均水平少0.1张;农产品收购非现金结算率仅为75.8%,农村现金使用量依然较大;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普及率较低,网上银行普及率仅有21.2%,手机支付普及率仅有13.6%;偏远地区和特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滞后,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度仍然较低。第四,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不足、覆盖面窄,保险服务产品不足。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成本高,部分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加之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狭窄,导致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少、保险品种单一。同时,农业保费中央负责40%,地方负责60%,以200万亩的玉米种植面积、最低15元的保费档次计算,县级就要配套450万元保费补贴,往往难以落实到位。保险保障程度低也是在此次调研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县市只有15元一个档(县级无力配套更高档次的保费),玉米每亩最高赔付额只有145元,而每亩的最低物化成本要400元以上。截至2015年4月末,“两大平原”地区,种植业保险承保覆盖率仅为42%,养殖业承保覆盖率仅为37.9%,大部分耕地和牲畜并未入保,保险范围仅包括涉及财政补贴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奶牛和能繁母猪六类,经济作物和其他农资未纳入保险范围。种植业保险补偿标准还沿用2008年的测算水平,补偿额平均仅占种植成本的30%左右,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我们调研的县、区,2015年农民投保积极性和保障面积均有缩减的趋势。第五,农村投融资结构失衡,直接融资比重偏低。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发现,“两大平原”地区农村金融供给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占据融资主导,农业生产对信贷资金的依赖度较高。黑龙江省人民银行介绍,2014年发行的中短期票据共有90多亿元,其中20亿涉农,但只是“北大荒”集团一家公司所发。黑龙江省涉农的企业多以中小型为主,难以满足发债等直接融资的评估要求,目前黑龙江地区涉农企业的公司债、企业债、区域集优债等皆为空白,直接融资渠道较窄。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数据显示,“两大平原”地区备春耕期间一般农户60.5%的生产资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71.7%的资金依靠银行贷款,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仅发行1支,规模仅为4000万元。县域农产品期货交易、股权交易等服务机构还处于空白,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农产品期权、农产品指数等新型业务匮乏,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资本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

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发挥政策性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完善现有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业务给予财政贴息优惠支持,对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给予税收减免支持。针对县级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现有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基础上,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资金负担比例,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并放宽农户小额贷款的额度和贷款余额限制条件,促进更多的涉农金融机构享受政策优惠。第二,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框架,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将县域信用信息中心建设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规范的“三信”评定标准和配套优惠政策,提高评定结果的使用效率,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第三,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引导全国性保险公司在“两大平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更多开办涉农保险业务。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新品种,完善农业保险国家财政补贴机制,对杂粮、经济作物和其他牲畜参与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促进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调整,提高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或取消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补偿标准与通胀水平和农产品价格挂钩,提高保险补偿率。鼓励开办以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推动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工作。第四,加快推进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通过开发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投入,注资建设政策性担保融资机构,建立以省级担保机构为龙头、地市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发挥县域范围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体作用。鼓励成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发挥企业法人在融资担保上的作用。鼓励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户等组建互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以会员为服务对象。设置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鼓励担保机构创新反担保方式。完善担保代偿风险补助政策。第五,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农村融资成本。以农业主产区省份为试点,完善涉农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构建金融机构涉农类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风险、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科学测算盈亏平衡点。提高货币市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渗透率,以市场为主导加快利率风险规避工具开发,将更多的创新型利率工具和产品放在“两大平原”先行先试。第六,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和支持大中型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涉农专营机构或专业支行,在机构设立、财税扶持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适当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条件,优先批准在县及以下地区设立涉农小额贷款公司。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限制,允许民间资本直接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建立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财税等配套政策,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合作金融监管框架,适当增加金融业务开办权限等。

作者:吴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