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9:40: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师纳税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税务和涉税专业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国家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法》,提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相关事宜。1996年,注册税务师制度全面实施,从事涉税专业社会服务的组织由此诞生随后蓬勃发展。目前,税务师事务所作为重要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其业务范围涉及涉税鉴证、纳税审核、纳税评估等多项涉税专业服务。
笔者在税务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对纳税人和政府机关在涉税服务方面的市场需求有一定了解。本文结合多年服务的行业案例分析,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作用。
一、提升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指出,“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这一规定,为税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定依据。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4400多万户。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不足30万,人均管户突破15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近1000户。这些数据说明了单靠属地税务机关和现有税收管理员管理已力不从心,加之,纳税人的逃税愿望又较强,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诚信纳税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而且现阶段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评估和稽查的数量比例受限,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日益复杂的涉税业务,通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检查,如纳税评估、协助税务稽查等,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效堵住了管理漏洞,防止了税款流失。比如2014年,西安市地税局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在案头分析环节,专业人员发现企业开发成本中列支的个人借款利息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疑点,后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程序,发现该企业以项目无启动资金、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借用个人资金而且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由,列支个人借款利息950多万元,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人这种对税收政策的不够理解,或者存在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少申报或不申报应纳税额,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税收损失。评估人员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佰万元。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收管理,不仅有利于解决纳税人不断增多而有效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强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提高纳税人税务管理水平
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体系复杂,纳税人面对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的大量税收政策文件,仅凭自身很难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特别是,“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让许多大型企业开始涉足境外投资,具有涉外涉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涉税服务机构,能针对不同行业涉税需求,有针对性地对税收政策进行解析、归集整理并进行辅导,辅助“走出去”企业熟知国际税收知识,帮助纳税人提升税务风险意识,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比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众多,在新税制下,由于税收政策本身比较复杂,加之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就如何做好税务管理,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做到纳税不多,不少,不早,不晚,是企业税务高层面临的重要困难。另外,国家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也必然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大企业要满足复杂的内外部要求,必须借助税务师事务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涉税咨询服务提供帮助,为纳税人出谋划策、防范、降低税务风险。从纳税人的角度,了解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考虑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及相关诉求,针对性地推出一系列有价值的服务产品,比如: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筹划、行业风险案例分析等,尽可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使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比如近几年,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咨询、纳税审核,帮助企业自查涉及的各项税种,查补税款几佰万元,纳税人的税务风险意识明显得到增强,税收管理水平整体得到提高,有效地防止了企业任何的税收风险、法律风险。
三、帮助纳税人充分运用政策优惠,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除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还能够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了各类涉税鉴证服务,其中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中,为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几千亿元;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税额800多亿元,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应补缴税额60多亿元,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上千亿元。由于纳税人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正确运用和征管程序的充分了解,当一些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因主客观原因出现失职、渎职甚至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优势体现在可以清晰解读政策,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和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正确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从而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所得、亏损弥补等等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节约了大量纳税成本。比如2016年,某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团队为陕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税种进行自查时,发现企业某一项目企业所得税存在未享受优惠政策问题,该企业具备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有偏差,应享受减半政策而没有享受,导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0多万元,涉税服务人员帮助企业申请退回了多缴纳的税款,及时挽回了损失,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直接服务税收征纳双方,已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在服务税收和经济发展大局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税务师行业发展缺少立法保障,行业整体发展和作用发挥受到较大影响和制约。因此,亟须用立法来加以规范,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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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报记者 王文竹,张剀.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中国税务报,2016-3-08.
[3]本刊记者 王天明,许振谦.落实中央要求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注册税务师,2016,4.
[4]曲建峰.税务检查引入中介是现实需要.中国税务报,2015-11-20.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务,其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其管理体制千差万别。尽管如此,各国税务仍可从是否具有垄断性和自律性来分类。
一、对垄断性与自律性的认识
1.何为垄断?最早见于《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住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与之相联系的词汇有:国家垄断、垄断集团、垄断资本、垄断资本主义等等。而国内外大多数专家学者给税务的垄断性定义为:税务的垄断性是指从事税务这一特定专业,是否必须具有国家许可的特定资格(换言之,国家是否限制或不允许不具有特定资格的人从事税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垄断非彼垄断!“此垄断”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不是国家垄断、资本垄断,也不是指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借助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完全垄断了税务业务,更不是指某税务机关发文要求企业都必须到指定的某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经其鉴证后的企业年度所得额或年度会计报表,方兑现税收优惠、给予税务登记证年审等“垄断”行为。
我国的税务的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而第一次关于税务的法律规定是见于1993年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相关条文,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税务试行办法》,1996年底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前后配套法规不少于10个,如《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税务行为实施方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税务从业人守则(试行)》等等。到现在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审批税务执业机构有2300多家,全国已有5.2万多人取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税务从业人员达5万多人。
然而,就税务的垄断性而言,目前我国税务在机构组建等中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行为规范性差、法律效力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暂行状态,法律级次低,约束性差,使税务的垄断性大打折扣。
其次,税务客观、独立执业的本质始终受到来自征纳双方(尤其税务行政)的干扰,使税务的垄断性出了偏差。
第三,我国的税务人员年龄偏大(因为大多数人是离退休的老税务干部),知识层次偏低(如:2001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中,共有39107人参考,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有246人,占0.63%,具有本科学历有3063人,占7.83%,具有大专学历有14780人,占37.79%,具有中专学历有6009人,占15.37%,其余15009人,占38.38%)。这一现象,使税务垄断性又降一档次。
第四,管理机构不健全。表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虽已正式组建,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也正在逐步组建,但至今有十几个省市未能及时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这又使税务垄断性“行政许可”大受影响。
2.何为自律?词典释义为“自己约束自己”。专家学者给税务的自律性定义为:自律性是指税务行业自律团体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一些专业标准,作为税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换言之,这一专业团体内部是否确保对税务人员的约束性)。
从1995年2月开始,我国作为税务工作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三师会合并后仍独立存在)。由于成立较早,其章程和各项规定中的大多数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税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加上各省市区的税务咨询协会大多流于形式,天生又不具有“实权”,一年中难得组织几次具有实际意义的活动,税务的行业自律也成了一句空话。2000年5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师”协会合并,看起来大大促进税务规范管理,自律加强,但不理想,仍然不规范,行业自律仍是一大问题。
另一方面,既然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那么从事税务从业人员能自己约束自己吗?从主观上讲,可能部分税务人有意识有能力自律,但不少税务人更多的是“商品意识”。如果把他们看成是商人的话,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不犯规不违法也就是他们心中的“自律”意识。从客观上讲,我国还处于法制健全建立过程,逐步依法治税。纳税环境和纳税意识虽然日趋良好,然而,现有纳税人找税务的原因不是他们具有“有困难找”意识,而是怕税务局找麻烦,花钱消灾,还有的是被迫的(税务局规定他们必须有事务所鉴定)。再者税务承担的连带经济、法律责任不重等等,必然导致税务从业人员因有固定客户,加上半官性质,不求上进,应付了事,根本无所谓自律。
二、关于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几点建议
在不同的文化、政治、历史和风俗习惯背景下,各国对税务的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实践不同,出现四种模式:第一种,税务行业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和自律性的国家(地区),如德国、奥地利等;第二种,税务行业不具有垄断性,但自律性很强的国家(地区),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第三种,税务行业的垄断性很强,但自律性却相对较弱的国家(地区),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第四种,税务行业的垄断性和自律性均较弱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等。
根据我国现实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行业首先是在要求较强的垄断性的情况下,尽量促进自律性增强。
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国家、纳税人及人的利益,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为保证税务的垄断性的正确,必须制定比较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以规范税务行为,也即要税务的专门法规,而非“暂行”规定、办法。当然,大前提是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依法治税。
2.要注意税务客观、独立执业的本质,不能歪曲垄断性、忽略自律性,必须取消、制止税务机关利用职务之便对税务业务的垄断,减少行政垄断扰乱市场、税收秩序。
3.改善纳税环境,增强纳税意识,让税务在有序的纳税环境中健康成长。有关这一话题,不能单方面认为是纳税人的过错(笔者在2002年《商业经济文荟》第4期《关于纳税意识的误区》一文中有较详细论述)。由于种种原因,有关纳税意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税收的强制性演变为被迫的强制纳税。这是税收征管目标出现问题,也就是说,纳税环境与纳税意识改变的关键是从政府和税务部门入手。要完善纳税人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税务的竞争环境。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纳税,这是各国共识。为纳税人服务和税务不相互替代,而是相互促进,尤其是市场机制完善、社会分工细化、税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使得税法复杂化,纳税人在良好的纳税环境中享受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充分利用税务提高效率,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加强对税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管理机构,促进行业自律管理。一方面,健全管理机构。目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地方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严格管理、规范行为,避免徒有虚名,要真正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促进行业自律管理,这就有必要组建注册税务师协会。正如前面所述,原有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据中华财会网2003-09-08消息,经民政部批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目前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一定要明确自律机构的职责,真正起到让税务人自己约束自己,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促进税务行业顺利健康发展。
5.提高税务人的素质。一方面,继续现有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即公开考试的形式要继续,不断增加年轻的高学历的后续队伍。考试的具体内容应当突出对实际技能的掌握,使税务人员不仅精通税法,熟悉相关的会计、财务、法律知识,而且应熟练计算各种税种的税额、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操作技能。同时,税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应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和年审制度,尤其是对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要坚决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没收其证书。另一方面,要强化税务的业务管理,规范税务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我国的税务行为制度、执业规范制度,树立税务的良好形象。
6.建立税务监督机制。比如建立税务机构的信誉评级制度,对税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从而通过垄断性促使税务的自律性加强。
总而言之,对于常谈常新的税务的垄断性与自律性话题,在我国目前的文化、风俗习惯下,垄断优先、兼顾自律是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日]田中治。各国(地区)的税务制度[Z].姜莉、刘曙野译。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涉税难题
我国原有的税制结构是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在征收税务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提出了“营改增”试点的建设。在一定基础上为企业的纳税情况加以改善,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也有信息显示,由于企业的成本结构、发展时期还有经营策略的不同等方面原因,有一部分的企业在此改革下反而增加了税收的负担。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对此展开讨论,提出对应解决的方案。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改革中的四大难题
1.咨询服务的范畴不能明确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有财税实务、税务咨询、税务顾问和税收筹划等多个方面。有关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建账、建制税务登记等也是税务师事务所要办理的主要业务之一。但是,其中也存在有一些服务范畴不够明确的业务,比如“记账”业务。这是一种在税务师事务所中常见的咨询服务范畴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有关的税务计算时,往往会有一些失误产生,不能进行全面的财务核算,且整个结算的过程也变得复杂许多,并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对各种税收进行结算,进而再确立相关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不仅没有减少税收的压力,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困扰。尤其是中小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这样的税收及消耗情况下会对自身的发展造成较大的阻碍。
2.异地执业抵税政策不明了
在对“营改增”进行试点执行时,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税收有了相关的过渡性政策。具体规定为:试点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其在所在的试点用于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来抵减。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能够为各企业减少纳税的压力,阻绝纳税人重复纳税的情况发生。但是,具体的政策执行方案、不同税种的抵减比例、相关税率的计算、详细的计税方法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往往由于政策规定的不够明了,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抵减不明,税收混乱,异地缴纳税费困难等问题。在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还要考虑相关进行税额抵扣、起征点标准等问题,具体到每一项税额上来,每一笔税收的来源、计税方式、抵减额度都需要有准确到位的规定。
3.在有关税务服务的项目上可能有重复纳税的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在同其他有所联系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有业务上的协作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项目要视为“业务”,需要按照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的费用后的余额来作为该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在执行“营改增”后,要将各项目的营业额作为销售额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具体的计算方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同项目中销售额的起征点及应缴纳税额的换算,还需要有更多的具体案例来作为对比和参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缴纳协作服务中的应纳税额时,由于计算方式和征收条件等方面的问题,也极易造成重复纳税的情况,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因此而受到影响,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制约。
4.税务师事务所的可用于抵减的项目少
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办公和业务办理需要有充足的人力和资金来进行运转,在对有关项目的工作时,许多不必要的消费如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消费,或多或少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开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由于这些信息上的花费并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造成整个税务师事务所的运转过程中有大量的成本消耗且不能报销,税务师事务所在长年累月下业务成本的增加和增值税的负担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压力,较小的企业甚至会因此而导致运作困难。有关增值税的缴纳,由于没有更多的项目来对其抵减,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因此而担负着更多的税额缴纳,运转情况不佳,只有在采购等方面的开销能够进行增值税的少量抵扣,但总体而言,缴纳的税额同过去相比减少的程度很小,甚至还有增多的情况。
二、关于四大问题的应对政策谈论
1.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范畴
国家在对“营改增”项目的执行中,有关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各个项目和有关税务征收的项目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统一来征收业务办理的增值税。鼓励税务师事务所针对自身企业的特点来开展核心业务,每个项目都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和监督,在合理的范畴中来进行税务的征收。要为税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进行考虑,保障中小型事务所的正常运行及业务办理,促进大型、成熟的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稳固的根基。
2.有关异地执业的抵减政策要清晰明了
税务师事务所在异地执行业务办理时,关于能够进行抵减的税务若得不到真正的解决,始终对增值税缴纳模糊不清甚至可能重复缴纳,对该税务师事务所来说非常不利。要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与业务办理地之间的税收、税种的协调。及时到位的对每一个税种的计算方法、起征点标准、抵扣标准及相关的税率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执行税务的征收时,严格对异地产生的税额抵减进行计算,防止重复缴纳税务的情况发生,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税额降低来做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和政策。
3.对税务师事务所同其他行业进行协作产生的税收颁布明确的规定
“营改增”方案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有协同的企业之间的税额缴纳,许多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彼此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协作税收规定,详细规范整体产生的效益中,税务师事务所应该缴纳税收的比例,做好相关的销售额分配任务。
4.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项目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的负税压力减小,促进行业的发展。但是若在此过程中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够准确,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企业带来困扰。因此,要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征税,适度增加其在业务办理中的可抵扣项目,并对该行业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从根本上解决税务师事务所的难题。
三、结束语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税收中的四大难题,本文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有关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探讨,关于咨询服务范畴不能明确、异地执业抵税政策不明了、可能发生重复纳税情况和可抵减的项目少导致税负增高等方面的问题,除了事务所要对自身的运行模式来进行适度改进之外,还要有相关的政策来给予扶持和改变,针对税务师事务所中的相关问题,要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范畴,保证有关异地执业的抵减政策要清晰明了,对税务师事务所同其他行业进行协作产生的税收颁布明确的规定,最后还要适度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项目。实现“营改增”降低企业税收压力的根本目的,保障大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不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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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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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目前一些地区税务秩序混乱,强制、乱收费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状况,决定对税务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别是重点治理强制和收费超标的行为。讨论我国税务的发展方向,研究税务制度如何更好地促进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又一次被税收理论学界所关注。
税务作为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门类,是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渗透到第三产业的必然结果。从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的产业和发展来看,税务行业的形成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的标志。
税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从80年代中期一些大中城市开始探索税务试点起发展到今天,我国税务咨询、借机构已逾千家,从来人员超过3万人,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执行办法陆续出台,税务行业的兴起,对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持续稳定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税务无论是理论论证、方案设计,还是政策措施、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成熟性,甚至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影响到了税务业进一步推进。本文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比另一新兴中介行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旨在寻找一条凑合我国税务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
我国税务是从税务咨询起步的,开始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发展起来的,大体来说经历了起步、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这期间既积累了一结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税务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1.的法规建设状况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66条)。”
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带有税收行政性质的征管法规,对具有民法性质和为纳税人民服务性质的税务而言,却不大适用。
199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法规,因此在税务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机构状况
税务机构是税务人的工作机构,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
从理论上讲,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是应有尽有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的纳税事务、协调下纳关系。但从试点情况看,多数税务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部门发起组建的,有的成为税务行政工作的一个部门,统一为经费的来源。财务上不独立,使得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强制行为时有发生,机构变成“第二税务所”不利于其进一步拓展业务。
3.业务状况
公认的业务范围可归总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计划。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一方面。
首先,应明确指出的是:税务属委托,而且委托人中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进行某些执法工作。但实践中,有的机构不仅接受纳税人委托,还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不仅为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税务,而且进行诸如代征零散税收等执法工作,大大超越税务业务范围,违反税务制度的宗旨。
其次,由于对行为缺乏正式法规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不按合同办事,漫天要价、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声誉。
4.人员队伍状况
目前我税务不处于初创阶段,加上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力量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我们可以从一些数字看出这种现状: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仅有10%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高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得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除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行政管理向行业的自律过流缓慢;国税和地税工作中缺乏合作,各自为政;对税务宣传不够等众多问题。当然对作为新生行业的税务业,不能要求一步到位,更不能由于出现一些问题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迫切需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注册师待业发展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税务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二者同属中介服务业,有相近的社会背景、执业准则和管理体制,因此具有很大可比性。我们不妨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借鉴经验,汲取教训,使我国税务走出低谷,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概况
以1980年12月财政部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此处会计顾问处即指会计师事务所)和81年1月1日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起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渐走上一条“体现本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成功之路,从观16年来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80年到86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蚰条例》的颁布为“恢复起步阶段”;
2.86年到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为“创业阶段”;
3.88年到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为“全面发展阶段”;
4.93年到今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腾飞阶段”。
至97年底,执业注册会计师已达65万人,非执业会员59万人。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多达8300多家,97年业务总收入突破20亿元。从这结数字我们不难目的地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律师一样成为我国当今颇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二)可借鉴的经验
1、法规建设步伐较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依据和保证,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建立和完善了从事务所的设立及日常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到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定,有章可循,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高
对于一种新兴的高智能业务来说,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我国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与税务人员相比,年轻化是一大鲜明特色,在综合皆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因为有比较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培训制度。
从考试制度的形成来看,最初的会计师称号是通过审核认定的,是为尽快恢复注册会计师缺席的应急之类:其后,出现过考核、考试并用阶段,自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已成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
从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发展来看,1994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人呈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直接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同时,还积极筹建注册会计师全国培训中心,在23所高等院校会计系试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初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
3.体制改革走向正规
我国注册会计师产业初期,在管理体制上走了相当长的弯路。按规定,最初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都需要一个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发起,以提供人员场地、设备、经费。这种单位称为“挂靠单位”,由此形成的事务所称为“国有所”。这种国有所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缺乏公正性;二是没有竞争性和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
1994,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酝酿多年报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开始着手进行,合伙会计师事和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集团会计师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事务所的脱钩、合并、联合和“五放开”等工作也开始探索。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事务所可以有两种组建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合伙形式。合伙所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地位,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也应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和税务体制的的发展方向。
4.协会的作用不断加强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央对中介组织管理的要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是一种间接管理,即通过对协会的监督指导、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引导来实现其管理。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成立,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由我国全体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又是一上由财政部领导的的事业单位。注册地计量协会成立以后颁布了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在内的15个专业标准以及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组织了历次注会考试;加强了国际交往,创办了《注册地计师通讯》;并;加紧制定颁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它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制度的思考
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展望未来的发展,我为以下几个方面应积极改进:
1.健全法律建设
2.要加快《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目前要先抓紧制定《税务试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日趋完善后,在适当进机由人大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
3.完整的法律体系仅有一部《注册税务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制定程序法、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章程,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专门的法规。
4.在相关的经济法规中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做出相应的规定。
5.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鉴于我国税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保证其健康发展,在试行办法中主要体现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我认为中介组织应当借鉴财政部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路子,走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相结合的道路。行政监督主要指税务部门对税务中介服务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包括制定具体的法规、实施细则,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审批;行业自律的内容是建立包括全国、省、地方三级注册税务协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
6.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严把入门关。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注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次,应在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制度上下工夫,充分借鉴中注协的成功经验,提高税务人的整体素质。
再次,还应在大中专院校中设立相关的专业,为专门造就优秀的税务人才服务,把税务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四)税务要向深度、文度发展
1、要扩大面:现在一个中小城市,委托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只有十几家,与日本70%—90%的企业委托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外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也有很大的需求,而要拓宽服务对象关键一点就是“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2、优化的目标策略:税务人不仅要协助纳税人做一些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法方面的知识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求得税款的最少付出。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企业在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中,以税法的规定为选择的一个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而且,对新税制的实施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给税务的推行提供机遇。
3、利用体制改革契机,通过兼并、联合手段,走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现有事务所合并,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逐步建立一些有国家影响的大型事务所。
论文关键词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务制度 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几何式增长。那么,政府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强势地位、税收征管的裁量权外延以及税制日趋的复杂性和确定而不可测的纳税风险,也促生了我国税务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相比之下,日本的《税理士法》、韩国的《税务士法》、美国的税务规则在制度上早已完备并付诸实施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税务制度起步较晚,起初是在20实际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退休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合法纳税,经过批准成立了税务咨询机构。从1988年起,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了税务的实验。自此,税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部门产生了。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制度。1994年,国税总局制定了《税务实行办法》,1997年,人事部和国税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由此可见,2000年以前我国的税务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2000年以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的专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更加凸显,逐渐代替了非专业人员在税务领域的作用,尤其在近些年,一些高素质人才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进入了税务领域,获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成为本领域内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税务的发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税务的法理基础
首先,从经济学上分析,税务实质上是一种税务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获取信息不称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供求关系的产品,基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也相应的有了参与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业务领域的特殊性。从法律层面讲,税务实质是民法中委托在税务领域的再现,根据委托理论,税务人是根据委托人(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行为,且委托人对税务人的行为负责。
(一)据此税务具有以下特征
税务人是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因而在税务授权时,纳税主体应明确权限。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如果人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
2.人进行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在税务中主要指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3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即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而不能因建立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因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基于以上法理基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独立性地位表现在
1.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独立地完成委托事项。
2.以自己专业技术和资格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并针对具体业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监督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并有权提出建议、批评、申诉直到行政复议、诉讼。
3.以税务人的身份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凭借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事务。
4.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为行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行为,有权拒绝委托人违法要求并单方解除权。
而从组织行为学上来讲,托马斯·c·谢林认为,在人们的行为或者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选择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通过简单的加总或者外推得到群体行为。为了找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需要考虑个体和他们所处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联系,也就是个体之间或者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互动体系.在委托框架中,税务的人总要利用其业务声誉、业务水平、技能认知来向委托人表达其能力良好的现状,而这些因素又促使其具有增加独立性来显示其独立法律地位以招徕委托人的动机。那么独立性则是税务人的职业的一个终极性因素。
而独立性作为一个终极因素则能反映整个税务行业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下社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亦是如此。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立法者、实践者在税法方面往往关注于纳税人义务方面的问题,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则涉及较少。
自2001年5月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与原先相比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保护的范围、层级、效力来讲还不够充分,不能完全涵盖纳税人权利的方方面面。并且,从实施的程序、效力层级、可行性及相关法律的配套来讲,纳税人仍处于弱势地位。
到2009年11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这使得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第一次专门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使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备。但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由于受到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以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漠视、践踏纳税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也屡见不鲜,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机关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信息获得渠道单一。比如,某些地市的税务局网站常年不更新,内容陈旧。而纳税人其他获得税收信息的渠道也相对匮乏。对于纳税人税法宣传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二)税务执法中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本身正处于完备阶段,加上许多法律法规又缺少时间操作性,部分一线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执法权随意性宽泛、执法限度的落差较大、同一事例不同处理结果等问题的发生。
(三)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部分地区的税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法水平不高,出现了损害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三、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选择一种应然性路径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税务行为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税务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等)、中介机构。这三方当事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传统税收观来看,广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涉税问题上是毫无话语权的。虽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纳税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从相关法律的制度安排以及效果来看,纳税人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对于自身利益的远期展望,大多数纳税人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瑕疵行政行为也是敢怒而不敢言。
(一)内设机构
**省国家税务局内设12个行政处室,级别为正处级;另设巡视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1、办公室
制定局机关和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保密、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主要负责人:*)
2、政策法规处
进行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拟定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
(主要负责人:*)
3、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
(主要负责人:*)
4、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对分管税种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
5、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管理普通发票;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征管以外的税控器具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主要负责人:*)
6、财务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负责人:*)
7、计划统计处
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组织并检查税款入库工作;制定税收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
(主要负责人:*)
8、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骗税检查。
(主要负责人:*)
9、国际税务管理处
负责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国际税务事项。
(主要负责人:*)
10、人事处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及出国政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主要负责人:*)
11、教育处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国税文化建设和干部能力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税务培训机构和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
12、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干部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主要负责人:*)
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研究、组织、协调本省的巡视工作;承办总局巡视办、省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人:*)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税务干部培训中心除外)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
(主要负责人:*)
(二)直属机构
**省国家税务局设2个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稽查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主要负责人:*)
2、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对所辖部分省属以上企业的监控、管理和有效服务,具体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主要负责人:*)
(三)事业单位
**省国家税务局设5个事业单位,级别为正处级。
1、信息中心
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实施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国税数据的加工、存储、及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主要负责人:*)
2、机关服务中心
拟定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房产;负责基建工作;负责水电气设备、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税务服装的制做和发放、办公用品等物品的购置、保管和分配;负责生活保障、来宾接待、会议安排、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区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
3、**省税务干部学校
负责系统国税干部的职务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具体工作;负责高层次和专门人才教育培养;负责远程教育和管理;负责全系统各类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税收课题科研和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和科研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
4、税收科学研究所
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的税收科研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调研课题和任务;组织全系统税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跟踪经济和税收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组织有关税收调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办好税收宣传、科研刊物;承担税务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主要负责人:*)
5、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年检等工作;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机构的审核、报批并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
一、深化征管改革。改革传统的征管模式向现代征管模式转变,改革县级税务机关单一管理型向征收管理服务型双重职能转变,从外延式向以内涵式转变。一是逐步推行县以下税务机关扁平化管理。扁平化管理就是要针对各县(市、区)局的机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推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强化税源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出发,调整征收一线各环节现有人员配置,确保税收管理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50%—60%之间。二是重点税源重点确保税收管理员力量。要按照税源大小、税源结构情况,确保有限的管理力量主要放在重点税源和难于控管的重点户管理上,真正体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三是建立专业税源管理机构。在机构内设立两个小组:一个是税源管理组,该组由税收管理员组成;另一个是综合分析组,该组由有经验的评估人员、检查人员等组成。在税源管理组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人户对应”的管理模式。综合分析组负责分析税源管理组所收集的纳税人的信息,协助税收管理员进行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约谈。税源管理机构应积极与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沟通,形成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和税务稽查人员三方密切配合的局面。
二、提升立法层级。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制定规范、科学符合实际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十分重要。一是提升《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近期可将《税收管理员制度》改称“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局长令下发;远期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员暂行条例》,由国务院;按照国家法制建设步骤,可将《税收管理员制度》写进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地位。二是扩大税收管理员概念范围。应包括税源管理部门中并不直接管户但又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如征管信息的录入、维护、税务事项(定税、减免税、不够起征点户确定)的调查审查人员。三是赋予税收管理员相应政治地位。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事情最多、责任最大、地位最低、待遇也最差,其他干什么工作都有补助,唯独税收管理员没有相应补助。要在新立法中明确税收管理员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通过建立“税收管理员级别制”和“纳税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职务升迁奖励。四是赋予税收管理员依法处罚和强制执行的适当权限。这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在实际工作中,对有些违法行为,如《税收征管法》第60条所列情形和纳税人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税的,不可能都要求稽查部门一一进行立案查处。
三、规范岗责体系。一是规范属地分类责任管理。税源管理机关在所辖区域内,按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年平均纳税数量、发票使用情况等特点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于重点纳税人,可以按行业管理;对于普通纳税人,可以按地域划片管理。二是规范工作日考务平台。借助征管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流程再造,将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纳入信息自动化管理,将各业务按流转环节细化职责,从接受资料、操作事项、操作时限、传递关系等方面按事先设计的各种工作流转表单,使税务管理工作流程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上按步骤由相关人员进行受理、签收、处理、传递,为税收管理员提供规范、清楚、明确、可预见、可监控的工作信息。同时,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工作平台登录系统,并及时得到系统提示,系统针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自动比对、分析,促使税收管理员采取相应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服务。系统也同样把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和工作质量记录下来,对税收管理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直接评估和监督,以作为税收管理员晋级升迁评选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服务模式。以发展税务为契机,大力发展税务性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把税务管理中一些事务性工作交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去做,可以大大缓解税收管理员力量的不足。一是创新发展思路。税源管理机关密切与其他政府部门、纳税人、代扣代缴人、代收代缴人的联系,定期召开评税会议、联谊会、座谈会,组织税法、税收政策讲座等,增加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渠道,并通过建立接待纳税人日制度,设立纳税人信息网、电话、信箱等,建立税务局长网站,开辟网上执线,及时解答纳税人的愿望和需求。同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加强同工商、国税、财政、金融等部门的信息比对和交流。二是创新服务中介。以“双向服务、双向协调、双向监督”宗旨要求,大力扶持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税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通过规范的法规制度管理,包括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后续教育、业务监管、执业范围等,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涉税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完善信用体系,营造涉税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法治环境。重点通过外引内联,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影响、专业化、高层次的涉税鉴证权威机构。同时,通过建立纳税服务社会志愿者组织,以帮助没有条件聘请税务的纳税人。
**6年,**省国税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总理视察**国税基层工作为动力,围绕税收工作“一个宗旨、四大主题”,加快推进全省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各项税收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的目标。全省国税系统组织收入突破3000亿元大关,达到3450.65亿元,增长21%,增收598.93亿元,其中计划考核口径税收直接收入突破**0亿元大关,达到2043.25亿元,增长23.4%,增收387.78亿元;共办理出口退(免)税918.84亿元,同比增加266.34亿元,增长40.8%,创历史新高。税收收入连续12年居全国国税系统首位,为增强国家和**财政实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以执法监督和整治税收秩序为重点,不断深化法治税务建设。对内抓制度建设与执法监督,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对外强化税务稽查和税法宣传,深入整顿税收秩序。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规范了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调整方法及台帐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开展税收票证使用管理和税款缴库情况、出口退(免)税情况等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成效明显。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和结果跟踪处理工作,全省不少市局已经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日常执法检查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管理办法。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审理质量有了新提高。开展对房地产、金融、电信企业的专项检查。狠抓大要案查处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顺利完成雷霆一号专案和利剑二号专案的查案任务。稽查部门共检查22615户企业,发现有问题的企业6971户,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15.16亿元。积极创新形式,拓宽渠道,大力开展税法宣传,高度重视税法咨询,着力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此外,茂名地区税收征管秩序后续整治及内部整改工作也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主线,全面强化税收征管。扎实推进纳税评估,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强化各税种管理,税源管理有效加强。加强户籍管理,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共换发107万户。进一步规范对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新机制。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内税控收款机供应商供货资格及选型招标工作。采取欠税公告等法律手段,大力清理欠税,共清缴以前年度欠税18.8亿元。推行税收会计集中核算,全省已有9个市推广应用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税款监管进一步加强。全面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省共清理认定了1.1万户一般纳税人。强化“四小票”抵扣凭证管理,加强对用票企业的实地核查,重点开展对农产品收购加工、废旧物资行业以及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等的纳税评估。完成11.1万户一般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实现“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保持高质量的运行态势,对增值税重要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得到加强。认真落实消费税政策调整,积极做好民政福利企业政策调整的试点工作。认真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措施,利用车辆信息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创新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路,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加强汇算清缴后的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提高了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重点税源监控及大企业管理,全力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外商投资企业盈利面达54.85%,比**5年上升3.59%。认真落实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等政策,切实加强征、退税衔接,加大评估分析和检查力度,提高预警监控能力,强化了出口退(免)税管理。
三、以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为标志,努力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把全面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作为信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抓紧抓好。在推广过程中,修订涉税文书523份,制定了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和征管业务操作规程,完成省级集中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成功开发应用23项基于CTAIS的外挂软件,做好电子申报、电话报税、税银库联网等功能的外部接口改造工作。推广工作历经启动准备、完善实施和分批上线三个阶段,全省国税系统CTAIS上线取得圆满成功,成功实现征管数据省级大集中,达到了社会、纳税人、党政和国税系统内部“四个满意”,为我省国税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会议精神,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继续做好“三大系统”整合应用。开展数据监控预警和跟踪分析,加强数据应用,科学指导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工作。加强运维体系建设,认真抓好安全防范,确保了各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以建设效能机关为目标,科学规范内部管理。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内部管理进一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强化预算管理,按照向基层、征管、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分配经费,发挥资金保障作用。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对珠海等7个市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对51个建设单位基建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送审金额40507万元,审核金额35189万元,审减金额5318万元,审减率达14%。强化基本建设管理和资产管理,积极实施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改革,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规范公文运作,实施公文差错通报制度,举办公文展览,加强会议管理,推进视频会议制度建设和管理,办文、办会质效有了新提高。求真务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及科研成果丰硕,机关作风有了新转变。加强信息工作,充分发挥了服务科学决策的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专项督查,保障了上级决策的贯彻落实。制定了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管理制度,扎实稳步推进政务公开。深化后勤管理,加强安全工作,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机关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五、以排头兵实践活动为动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实现“六个提高”、在“六个方面”当排头兵的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学习贯彻活动。结合实际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对19个市局的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补充,全省基层分局长普遍进行了轮岗,粤东四市局实现了纪检组长异地任职。以贯彻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管理,严格按照总局批复我省国税系统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公务员登记工作。以贯彻中央《实施纲要》和总局《监督办法》为重点,强化廉政教育,加强监督,完善制度,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着力构建全系统惩防体系。按照重心下移的要求,注重抓好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认真开展执法监察,扎实有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视工作,认真查办案件,实施责任追究,促进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对中山等7个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检查,提出了74项整改意见、98项建议。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国税学习论坛,以岗位素质能力建设为主线,扎实推进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基层一线“六员”和税收专业骨干人员的教育培训。全系统共举办培训班2127期,培训77436人(次),投入教育经费8938万元。加强系统内先进典型的宣传学习力度,举办全省国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隆重表彰先进,用国税系统身边人身边事教育人鼓舞人。组织开展评选表彰**4-**5年度和考核**2-**3年度**省青年文明号工作,促进文明创建深入开展。推进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了工青妇作用。一年来,全系统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脱颖而出,其中获全国性表彰的有:3个单位被命名为、12个单位被继续认定为**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1人被评为中国杰出青年卫士,1人被评为中国优秀青年卫士,1人被税务总局记一等功。
六、以落实税收政策和网上办税为着力点,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坚持经济税收观,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全面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促进外商投资、自主创新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争取税务总局正式下文明确停止执行针对潮汕地区出口货源的特殊税收监管规定,受到省领导的高度评价和粤东各市的普遍欢迎。大力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进一步推进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运用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试点,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认真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加强纳税服务制度建设,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按照总局“省级集中建站”的要求,建成并开通了**国税信息门户网站群,充分整合网站资源和业务模式,实行归口管理,基本构建了全系统统一接入、集中管理、灵活应用的一体化门户网络,使各级网站成为政务公开、税收宣传、税企交流、纳税服务的大平台。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有效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
关键词:风险防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基本概述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务体系中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我国境内产品销售、劳务企业及个人,把获取的货物及劳务收益为对象,通过征收税务的一种税务改革体系。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国家法律允许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通过优化相关政策进行资金规划安排,把减少税额当作核心目标进行筹划管理。通过加强增值税纳税筹划,能够实现企业合法避税,减少企业税负,让企业获取更多的税后收益。除此之外,增值税纳税筹划还具备转嫁筹划功能,也就是纳税人以减少自身税负为目标,通过对销售产品价格适当改变,在国家法律运行的环境下正常操作,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从整体角度来说,规范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可以实现企业税务的统筹规划,缓解企业纳税压力,实现企业税后效益最大化。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问题
(一)税负问题
经过调查得知,我国有多数的企业受到增值税扩充内容的影响,使得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随之增大。诸多企业运营发展也会受到税务改革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的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使得企业面对的税率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加剧涉税风险出现,阻碍企业长远发展。
(二)财务问题
在没有税务改革之前,企业纳税将涉及在营业税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在税务改革后,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了增值税营业额。如果转变税务类型对企业税负不会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则企业自身收益将随之减少,并且增大利润率。但是在收入报表中,将不会具体标记出增值税额,在会计方面,营业税和增值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在某种程度上将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影响最终财务管理效果。
(三)筹划问题
增值税纳税风险出现将会给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带来直接影响。通过合理纳税筹划,能够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税收利益。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工作需要在纳税之前进行,根据经营活动要求进行筹划设计,是一个中长期工作。而企业纳税行为则产生于运营活动之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会面临各种影响因素,使得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预期标准之间有所差异,导致筹划失败。
三、基于风险防控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转变纳税筹划思想理念
从税收征纳双方角度来说,需要转变传统的思想理念,给予纳税筹划工作高度注重,结合国家现有的税法要求,做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实现双方共赢发展。针对企业而言,通过落实好纳税筹划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企业运营成本,给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针对国家而言,整治纳税筹划管理具备较强的现实意义,能够提高国家经济效益,实现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应结合实际运营状况和发展需求,对生产运营模式进行改革,根据市场发展规律,防范各种风险,从根源上增强企业发展潜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二)协调各方税务关系
在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时,企业应及时和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和税务部门之间关系,对最新的税法内容有深入了解,防止企业疏忽而陷入税务风险之中。首先,企业应及时和中介部门取得联系,在税务中介部门中,纳税筹划人员掌握的专业知识比较充足,并且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够对企业当前纳税情况及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掌握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便于给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专业建议,防止一些不必要纳税风险问题出现,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同时,在实际运营发展中,企业应及时和税务中间部门沟通,综合评估企业运营状况,合理规避各种风险。其次,企业应协调好和税务部门之间关系,建设完善的交流平台,对税务部门工作要求有全面的了解,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加强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防止由于缺少对税务政策的了解而面临各种风险。
(三)优化纳税筹划内容
首先,科学设定增值税纳税筹划目标,明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差异。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的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缴纳的税率为3%。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以此实现纳税税额的减少。其次,注重企业购进环节中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关注购进过程中增值税筹划,综合思考各项因素,科学防范税务风险。在实际过程中,企业应关注购货对象及购货时间等内容,在确定购货时间的情况下,分析买卖双方市场因素,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减少风险出现。最后,在销售环节中,应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合理选择营销模式,系统分析混合、兼顾营销模式差异,在实践中合理选择,增加企业税收利益。
(四)加强筹划风险防范
首先,树立正确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及风险管理意识,在满足国家法律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与此同时,企业应根据纳税筹划管理要求,科学构建纳税筹划管理体系,选择最佳的会计政策,保证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其次,做好纳税筹划人员组织培训工作,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综合素养,让其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企业管理层人员应给予纳税筹划管理工作高度关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纳税筹划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找出潜在风险并出现,降低风险给企业运营带来的影响。最后,企业应注重对税务中介部门的应用,通过利用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专业优势,引导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顺利开展,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效果,同时也能把纳税筹划风险转移给中介机构。企业应和税务部门搞好关系,加强和税务部门交流,保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税务执行风险。
一场大刀阔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推开之后,最让纳税人关心的涉税事项审批的取消终于尘埃落定。在最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44项涉税行政审批,加上此前已取消的25项,总计有69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确切地说,这些项目的取消给纳税人提供了比较宽松自由的纳税空间,减少了很多麻烦,节约了纳税成本。但是,如果不慎重涉税,纳税风险也会接踵而至。
据统计,在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务院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近1800项行政审批项目,因此被人们称为政府机关“伤筋动骨”的改革。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小组的有关人士表示: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加快,当前在行政审批制度上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批事项多,审批环节多、审批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重审批、轻监管,重收费、轻服务等等。当然改革并不是要一减了之,放任不管,更不是要削弱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权责统一,处理好转变政府职能与强化行政机关责任的关系。就是说,既要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使行政机关通过减少审批事项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又要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更加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为什么说69项涉税项目的取消,对纳税人而言是自由与风险共存呢?
所谓自由,是相对于这些审批项目没有取消而说的。在没有取消之前,纳税人办理这些涉税项目,有着一整套相对繁杂的手续。比如说,申请审批项目的纳税人,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申请同意后要准备大量报批的资料,然后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报经上级机关审批,有的还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备案。在得到批准后,还要再经各级税务机关的转发才能到纳税人手里。现在这些需要审批的项目取消之后,纳税人就不再有提出申请、获得批复的义务,只要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处理就可以了。比如说在“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中,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现在取消了上述规定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只要将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带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如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再附带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所有这些资料具备以后,就可以自行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了,而且具备了这些资料后,也将自己的涉税风险降低为零了。
为什么说风险也同时增大了呢?因为在审批模式下,纳税人如实提供了有关材料,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复,如果最后发生了使用政策、计算税金等方面的错误,则责任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说,需要承担的只是补缴税款而已。而取消了审批制度后,纳税人自行选择的空间增大了,很多纳税人对涉税风险注重程度不够,往往忽视了上述资料的收集和报备,这样就为自己企业的发展埋下了潜在的风险;同时,由于税务机关的稽查一般发生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后,往往跨年度,如果发生了使用政策、计算税金等方面的错误,则责任在纳税人自己,因此不但要补缴税款,而且同时还要承担缴纳税收滞纳税和罚款的责任。
取消涉税项目的审批后,国家税务总局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在国务院取消69项涉税行政审批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要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三是加强事后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用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78号)等。这些管理措施的出台,使得行政审批项目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管理检查。
下面我们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为例,谈谈取消了哪些涉税审批项目。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企业改变折旧方法的审批、企业坏账损失审批、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的审批、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的审批、企业借款利息的审批、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问题的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税的审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的审批等16项。而在《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则对上述16项审批项目一一公布了后续管理办法。
我们前面所述的“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是上述16项中的一项,以此为例后续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审批后,纳税人需要自行准备一些书面说明资料及损失证明资料,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0]46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为强化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税收管理,纷纷推行了纳税评估工作。例如,在北京市税务机关,已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抓。他们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主要采取的方法如下:一是组建专业化纳税评估机构,推出纳税评估业务管理流程。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二是严格申报稽核,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各种纳税、财务资料及纳税人依法纳税履行程度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从而得出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度。三是以约谈举证为纳税评估的服务方式。通过这种办法,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并可以在纳税评估环节有效地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从而为税务稽查确认违法事实,准确定案提供事实依据。
总之,纳税评估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也可以使纳税人减少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在充分享受自由权力的同时,千万不能忘记应有的义务,以免为自己埋下风险的祸根。同时,还要正确看待纳税评估,从而为自己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 (作者系《中国税务报》记者)
**年,全市地税征管部门围绕省局提出的以深化征管改革为总抓手的总体思路和**局长在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在理顺征管范围、夯实征管基础、完善征管办法、规范征管流程、明细岗位职责、优化纳税服务、改进征管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启动了新一轮征管改革,加快了征管工作节奏,创新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征管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汇报如下:
一、深化征管改革,全面开展税源普查工作
一年来,我科紧紧围绕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积极探索征管改革之路,使征管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征纳关系得以理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加强。
(一)是合理设置机构,理清工作职责。为建立分工清晰,职责明确,运行高效,协调配合的征管机构,形成征、管、查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专业分工,引进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权责不清、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省地税系统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XX]39号),对各县(市、区)城区征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的划分做了相应的调整,结合**地税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下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稽查业务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管理部门工作衔接暂行办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稽查税务信息资料传递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征、管、查工作协调与衔接。
(二)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工作。在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中,进一步巩固了去年推行多元化申报的成果,以银行网点、邮寄申报为重点,逐步降低单一上门申报比重。到目前为止,通过银行网点、电话、邮寄三种方式申报的已达了9500多户,占固定纳税户的27%以上,其中银行网点已有3000多户,电话申报仅**区和**两地就有1480多户,而在农村非分局所在地的8000余户固定纳税户中有5100多户实行了邮寄申报,邮寄申报面达到63%。
(三)、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根据省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XX年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一是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二是进行了周密部署,4月6—7号在全市地税征管工作会议上就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以及工作重点、时间进度、规范填表、汇总上报等各项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做到细化方案,严明纪律、责任到人、签字、签时负责;做到税源底数清楚、数字准确、户户见面、“一网打尽”。三是强化了培训。为规范填制税源普查工作表,市局统一印制税源普查工作表下发到各县(市、区)局,并附有详细的填表说明,做到表格统一、口径统一、时间进度统一。并多次对县(市、区)局的征管股长、城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进行了培训,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四是加强了部门协作。对营运车辆、个人拥有并使用的摩托车等税源普查由交警和交通部门提供车辆册籍,为税源普查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充分发挥乡、村两级护税协税组织的作用,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共同搞好辖区内的税源普查工作,对营运车辆、摩托车、房屋出租等普查对象做到户户见面,逐户上门登记。五是强化督促检查。为使税源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在工作中开展督促检查,对税源普查工作不深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单位予以通报。为确保税源普查资料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数字填报不真实,闭门造车、随意填写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通过督促检查,促进了税源普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确保了税源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截止到目前为止,欠税清理工作已全面完成。据统计,全市历年陈欠**万元,本年新欠**万元,呆帐税金**万元,其中破产挂帐**万元。通过税源普查,现有管户**户,其中内资企业**户,外资企业**户,个体户**户,其它2111户。房屋出租11822户,自用车船(含摩托车)129200户,工资薪金**户。实有税源**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城建税**万元,资源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个人所得税**万元,房产税**万元,土地使用税**万元,印花税**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车船使用税**万元。六是加强信息反馈,建章立制。为及时掌握税源普查工作动态,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及情况反映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报表做到向省局一周一报,税源普查报表一月一报。同时为加强对税源普查数据的分析利用,克服单纯抓税源普查工作的片面性,针对税源普查工作情况,会同有关科室起草并制定了税源分类管理办法:如营运车辆税收征管办法、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等;同时按照税源普查工作的要求,建立了分类监控台账(欠税监控、车辆税收监控、房屋出租税收监控、建安房地产税收监控等),要求普遍建立“一总五细”总控台账。共3页,当前第1页1
(四)、认真做好征管核心软件的上线准备工作。一是成立了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上线前期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对XX年以来的所有纳税资料进行分类、分户整理、归档管理。三是结合税源普查工作,将财务登记表等9类信息采集表下发下去,与税源普查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市地税局进行了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信息采集工作试点,为下一步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做好前期准备。
二、注重实效,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一)、认真做好国税、工商、地税信息交换工作。按照全省工商、国税、地税信息交换的工作要求,保证工商与地税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地税、国税、工商三家连续四次召开了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对信息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查找出现差异的户数,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问题根源,切实整改,同时加强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积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目前已按省局要求,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国税、工商、地税的信息交换工作。
(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做好纳税信用等
级的评定工作。一是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抓好市直属局,**区地税局试点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全面开展纳税评估。二是为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经过自评、互评、公示等程序,与市国税共同开展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工作:推荐到省局审批评定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等共管户6户,单管户阳光大酒店1户,申报资料全部符合省局要求,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单位。全市评定出*****等65户共管户,**汽车运输总公司等13单管户为“B级纳税信用企业”。对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已布置县(市、区)局自行评定。
(三)、创新工作方法,优化纳税服务。一是结合“三个服务”学教活动,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营造“便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开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并下发了《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二是在城区推广**市*区地税局“一窗式”办税服务方式,实行一人多岗,一窗多能,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一窗式”办税服务限时6月底完成;三是根据农村分局的特点,在集中征收的基础上,调整审批权限,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办税设施,扩展软件功能,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通过调整涉税管理权限,提高内部运行效率,整合农村分局的办税功能,全面推行**分局的“一站式”办税服务,目前已在全市农村分局全面推广。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权益,结合**市地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对包括公、检、法、司法、财政、审计、金融、城建、土管等22个职能部门的护税协税工作进了规范,并上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五)、规范征管行为,实现征管工作“六统一”。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目前已作好了“六统一”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统一全市地税征管模式;统一征、管、查职责分工、工作衔接、信息传递;统一征管流程和稽查流程;统一办税服务厅的政务公开内容、服务标准和办法;统一征管表证单书和资料档案盒、柜等方面。目前,实现了征管资料盒在全市范围内的统一。
(六)细化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根据省局XX年税收工作目标征管质量的考核内容,结合全市实际,对征管“六率”考核指标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量化,确定了征管质量考核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加强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将征管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要求基层分局实行一月一考核;县(市、区)局对基层分局实行一季一考核;市局对各县(市、区)实行半年一考核。为做好XX年税源普查工作,确保此次普查做到税源清,户数明,为全市新征管软件的上线打下扎实的基础,在省局下发的《关于对XX年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的基础上就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确保税源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改进工作作风,抓好内务工作。
(一)是做好报表编报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工作要求,编报了XX年度征管报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做好了今年年报表编报的准备工作。
(二)是加强注册税务师相关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了每年一度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组织工作,做好了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协调、年检等工作。
(三)是做好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1)围绕市局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三个服务”学教活动,记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认真迎接考试。(2)参与了**税法宣传活动。(3)与相关科室起草并制定了建筑安装、房屋出租、营运车辆等单项税种管理办法。(4)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印发宣传单1000份进行张贴,同时在电视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3页,当前第2页2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今年,征管科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局的正确指导和领导下,各项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不够,对税收征管一线的动态掌握不及时;二是由于网络尚未建成,多元化申报工作进程还不够快;三是征、管、查协调工作还不到位。
以后,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个服务”为指导,继续推进征管改革进程,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逐步落实征管考核目标,XX工作打算主要是:
(一)认真做好征管业务核心软件的上线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推行征管工作“六统一”;
(三)强化征管质量考核,组织征管质量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征、管、查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五)做好税源普查数据的分析与利用,建立分类的税源管理和户籍管理办法;
(六)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