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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

时间:2022-05-07 01:51:12

民间金融论文

第1篇

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一般官方界定为合作金融组织。从资产负债表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界于二者之间。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标会、轮会、摇会、抬会等。民间借贷:此处指无组织的民间拆借活动。集资:包括生产性、公益性、互助合作办福利等集资。此外民间金融还包括典当业、私有银行、私人钱庄、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机构、代办人等。发展现状:信用社:1998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约为12192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3%,其中储蓄存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20%;各项贷款余额约为8340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0%.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发展较快,信用社多属于民间金融,经济落后地区信用社多属于国有金融,经济中等地区信用社多界于民间与国有之间。基金会1999年全国资产总额为1600亿元。其它民间金融在发达地区比较活跃,在经济中等地区,人们规避着法律从事着活动,在落后地区民间金融较少。

现有政策及其效果:除了无息或低息的友情借贷以外,基本不允许民间金融存在,此政策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利于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完善有关政策:中国经济50人论坛认为:“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并加以适当的规范、监管,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20年前,我国的经济改革最先从农村起步,20年后,也许金融改革需要在广大农村率先展开。”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实行利率市场化,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因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当然情愿把钱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就没有了存款来源。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初始确实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监控体系完善了,最终是可以在不断的经验总结中走向成熟,这主要是个观念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概念

(一)概念

本文民间概念是相对于国有而言的,除了国有的以外,都属于民间。国有的概念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最大股东是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民间即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部分。

(二)形式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农村信用社

(1)定义:一般界定为合作金融组织,准备按合作制原则把其规范为“由社员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2)产权、内部管理、外部管理和央行监管:产权方面: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上看,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但现实中,从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上看,信用社不一定属于民间金融。

内部管理:目前信用社很难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运行,如按合作制原则,内部管理应该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理事会,并选举主任,实行民主选举并进行民主管理。目前现实中,有的地方实行差额选举,即由联社根据信用社主任任职资格要求,提供候选人名单,此名单在有的地方由社员代表大会和联社共同提出,然后由社员按差额选举,再报联社、人行审核、任命。也有的地方直接由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上报,由联社、人行审核资格并任命。在主任产生程序中,有时较难完全实行民主选举,在主任工作过程中,有时也很难实施民主管理。

外部管理:乡、县级联社管理各基层社的人事及主任的工资等,联社也行使部分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自律组织职能,基层社主任为了连选连任等,一般服从联社的管理,同时联社也帮助基层社排除各方面干扰、干预,协调周边关系。各级人行信用社监管司负责金融监管和部分行业行政管理。

目前信用社包括国有的和实际上民间接管的两部分,国有的是那些传统的、由国家控制所有权、经营权的;而民间的是那些私人、集体通过各种形式收购、接管、控制信用社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的,这部分一般内部管理享有自利,外部较少受干预。这部分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民间实际接管的那部分,信用社主任一般是“能人(在市场中有良好经营业绩等能力较强的人)”,联社基本不干预其活动,联社在此基本属于自律组织性质,基层社交纳一定的费用,联社有时提供一点服务。这样此“能人”就可以自主经营,经营状况一般较好。

目前,由于每个信用社都是法人,资金平调等现象基本没有了,但上边联社在进行行业指导的同时,变相多收取一点费用等的现象还是有的。

2、农村合作基金会

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基金会发展过程如下: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基金会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后来一些基金会出现风险问题,1999年清理关闭。

3、合会

合会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通常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质,其在国外较现代的名字是“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以下一些会:“标会”或“写会”,主要在平潭,这种会用投标的方法决定得会者。“拔会”,江南称单刀会,四川一带称独角会、鳌头会,取独占鳌头的意思,拔会是会首独得会额。

“轮会”,坐会得会之次序由各会脚预先认定。“摇会”,又称缩金会,各期以摇毂的方式确定得会者。“抬会”,类似于摇会。以上各会中,标会、摇会、抬会保留并发展起来,大多活跃在闽、浙一带。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但从局部看,合会、合作基金会、典当行、社会集资、私人银行等内部是有组织的,而其余的民间金融,从局部看也没有组织,称为狭义的民间借贷,其主要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组织性较差的那部分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

5、集资

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具体包括以劳带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

6、典当业

目前由于民间金融不易合法存在,而典当业是可以合法经营的,因此一些民间金融经常以典当业的名义存在,规避着法律。

7、私有银行、私人钱庄

在福建、浙江民间金融较发达地区,存在着一些私人银行,经营状况还可以。钱庄又称钱铺、钱店等,运做方式、功能类似私人银行。

8、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机构、代办人

互助会、储金会基本类似于农村基金会,只是不象基金会那样一般经过官方认可。各种信贷机构、代办人,一般在偏僻的乡、村,正式金融机构在此未设分支机构,在进行小额信贷等业务时,委托乡、村干部、妇女组织或村里的“能人”、会计等,从事信贷业务。二、发展现状

(一)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从农村组织的存款用于农村贷款的自主使用率为:1954年为75%,1978年为27%,1998年为68%.1998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3%,其中储蓄存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20%;各项贷款余额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0%,其中农业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60%.1998年底全国信用社系统共有近百万信合人,二千五百个县级联社、四万二千个信用社,一十一万个营业网点。

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发展较快,信用社内部管理与商业银行近似,按市场机制运行,一般由“能人”进行着先进的管理,效益比较好。

广东省南海市农村信用社是目前该市资金实力最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电脑化网点373个,遍布城乡。1999年各项存款余额超22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70亿元,分别占当地同业的38%和43%,经营效益稳步提高,对支持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不断发展自身的同时,南海市农村信用社以信用为本,对50万入股社员依时发放股金分红及利润返还,充分体现了合作原则,赢得了更多社员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二)基金会

某地区约有100个基金会,其中县联会1个,乡(镇)基金会近30个,村级基金会接近70个,其中由政府批设的有30多个,由农业部批设的有50多个,其他部门批设的有1个,未经批准的有5个。已经取得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核发融资登记证的基金会有60多个。基金会从业人员约有270人,其中专职66人,兼职206人。其中国家农经干部41人,村社财会人员146人,聘用人员80名。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

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3)农户入股资金。(4)

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

1999年中央与地方签定协议,关闭总额为1600亿元的农村基金会,其中的700-800亿元转入农村信用社,余下的900亿元左右的负债作为挂帐直接划给县乡村财政。四川基金会比较活跃,同时清理工作也较繁重。四川基金会在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十一年来,累计投放了近一千亿元资金。清理中,全省共组织了十点六万人的工作组。省、市(地、州)和县都成立了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了清理整顿工作组,协调各项工作,共同完成了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其它民间金融:

1、民间金融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活跃,规模较大,人们从心理上除了对金融诈骗、利率太高的高利贷反感外,对其他民间金融完全理解、接受,并愿意与之打交道,认为民间金融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民间金融最发达地区为浙江、福建,浙江温州地区活跃着各种形式的“抬会”、“银背”,当地政府基本默认他们的存在,因为多少年的传统,人们已习惯并接受它,而且民间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确实有很大益处,政府希望抬会会金低于一万元以降低风险,但也不愿花费很多精力硬性查处超过一万元的抬会。

除了抬会、私人钱庄等间接融资以外,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直接融资更为普遍。例如,温州很多人做生意,做着大大小小的老板,他们一般最需要资金融通。那里有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基本95%以上的家庭都参与了拆借活动,平均每户年拆借额为15万元,80%户的钱不存在银行,80%的资金也不存在银行,他们在熟人、邻里之间,或熟人的熟人之间直接拆借着,一般100万元生意款通过向几个熟人借钱来完成。每年年底到春节之前,打工、做生意的人挣了钱回家,形成还债高峰,而刚过春节又形成借债高峰,因为上半年人们要出去做生意。

近一两年,经济紧缩,一些生意亏本,个别民间金融出现问题,人们往外借钱时更加小心谨慎,有的民间拆借不敢往外借了。同时也许是个别被私人盘过来的小银行,或打着国家银行、信用社牌子的私人银行出了问题,有的人在小银行也不敢存钱了。

在福建漳州,合会等民间金融状况与温州近似,百姓存钱首先考虑存到“会”里。

2、某地区经济在全国处于中等发达水平,人们知道民间金融是违法的,在省会附近农村,人们通过投资入股组成公司等各种集资方式或典当业等规避着法律,进行着民间金融活动,当地典当行有十几家,20%的利率,期限10天至1月。当地还有“上从”,即通过股金形式集资,在4500人中有20-30个“上从”。

此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离省会较远的某乡,一般50户中有1-2户从事资金存储、拆借活动,当地称之为“打筹钱”。这些“打筹钱”一般和信用社、银行有一定关系,急需资金时从他们那里拆借。“打筹钱”一般规定500元或200元为一股,一股是最底线,一般按月付利息。当地民间金融发展较快,除了打筹钱以外,还有当铺、高利贷等,这些民间金融几乎把信用社挤跨,因为信用社经常给熟人、关系户贷款。当地人一般知道哪户从事信贷活动,他们认为民间金融能调剂余缺、满足急需、促进经济发展,他们完全理解此活动,并为打筹钱等民间金融保密。

河南省文安县某乡镇拥有我国北方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和销售市场,截止1999年3月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1.24亿元,农村基金会贷款余额为6119万元,民间借贷总额为2000万元。此县另一个村办工业小区内有个体私营企业41家,经营总额在1亿元以上,其中有43%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资金保持在300万元以上。

3、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民间金融不活跃,主要是友情借贷,一般不要利息,觉得要利息有点不够朋友;除了友情借贷以外,由于民间金融较少,遇到急需资金时基本只好求助于高利贷三、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问题

1、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1)自身产权问题:基金会是合作制组织,但没有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同时它也是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这是后来产生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2)行政干预问题:基金会领导大多由乡村行政领导担任,而且基金会启动初期是以行政手段“清财收欠”“村有乡管”进行工作的,一直带有官办色彩,行政干预不可避免。

因而基金会很难抵御地方政府、各种势力的摊派、干涉、操纵,经常成为县、乡的金库,成为各种势力牺牲品。

(3)基金会未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准备金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防范管理措施等)运做金融业务,央行也未对其实施有效指导、监管,也没有经过正规引导、培训,基本处于自发、随意运做状态,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尤其在金融这种特殊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金融业特殊的知识、技能等要求。基金会不具备上述条件和环境,出现了很多问题。

(4)自身素质问题、管理问题等:人员素质不高,金融知识、管理知识缺乏,业务受到限制,风险增多。

2、其它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基本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3)未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运做金融业务和(4)自身素质问题、管理问题。而且在疏于监管的情况下,很易诱发金融风险。

四、现有政策及其效果

(一)有关政策、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了整顿金融“三乱”方案,即《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也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具体来看,依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2)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3)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以下法律处理。1995年6月30公布并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可见,乱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一般违法行为,主要由人民银行、公安局、工商局等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由法院进行处罚。

(二)效果

上述政策曾经控制了风险,但也产生以下效果:

1、民间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很难获得合法权益和依法受到保护,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民间金融(除了友情借贷等较轻的)冒着触犯法律和政策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并查处,轻的可能被冻结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数额不小的罚款,重的构成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面临着如此大的风险,一般人可能不敢从事民间金融活动,从事的人减少,利率就会提高,使高利贷增多,这些都不利于农村中小企业、工商户、农户融通资金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具体来讲,今年关闭总额为1600亿元基金会,出现两个效果:一方面,加重了农民的潜在负担。基金会关闭后,余下的900亿元左右的负债作为挂帐需要县乡村财政消化。平均每个乡级财政要负担3000至4000万元,村级财政也要负担上百元。这些挂帐需用现金支付,它以成为农民的潜在负担。

另一方面,导致高利贷在农村盛行。基金会是在乡镇企业和农户对资金有巨大需求的前提下成立的,基金会关闭后,农民借款转向信用社。但信用社有一定的官办作风,目前在农村又处于垄断地位,服务方面存在不主动等问题;而且小额信贷成本高,近年农民实际收入下降,信用能力又较差。而农民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又都需要现金,因此导致高利贷在农村盛行。

2、没有合法地位,不可能得到合法保护的民间金融可能还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例如在当地环境不允许其存在时(在欠发达的地区一般是这样),它需要保密,有时会受到潜在告发者的威胁和敲诈等。

3、上面在谈到民间金融自身存在问题时,其实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有一定的责任,政府没有帮助基金会解决产权问题、行政干涉问题,也没有对民间金融提供指导、监管、金融制度安排等。这样民间金融经常自生自灭。

五、对策(如何完善政策)

(一)完善有关政策金融领域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帮助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抑制上述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央行对金融机构实施规范的监管。

中国经济50人论坛第六次会议综述认为:“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并加以适当的规范、监管,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20年前,我国的经济改革最先从农村起步的,20年后,也许金融改革需要在广大农村率先展开。”

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实行利率市场化,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因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当然情愿把钱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就没有了存款来源。他说,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初始确实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监控体系完善了,最终是可以在不断的经验总结中走向成熟,这主要是个观念问题。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这是过渡时期的有效办法,适用于目前情况,因近期如果允许民间金融进入市场,政府可能愿意在严格监管和资格审查下允许极少数进入,同时央行的监管可以保证其极少出问题,政府才可以较放心地给其以政府信用,而不用过分担心赋予之政府信用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

随着民间金融发展壮大和其旺盛生命力的不可忽视性,会逐步减少对其准入的限制,同时对任何金融机构都减少政府信用,增加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消费者投票机制。鼓励农村存款保险市场发展,鼓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各金融实体进行信用评级,央行也定期公布所监管金融实体的信用状况,这样使各金融实体在市场中求生存和发展。此过程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过程类似。

(二)完善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政策

1、人民银行监管

规范、完善借鉴西方规范的监管机制、机理、思想,这不同于照搬西方模式,因为同一模式在不同体制、不同系统中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我们借鉴的只是经济内在规律、思想和经济发展的哲学。

上面谈到过金融行业的特殊重要性和一些问题可能产生的特殊风险,这要求我国央行监管能力必须尽快加强,以适应金融市场化的要求。

金融市场化可以提高金融业效率,而且一定程度的金融市场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金融监管能够防范金融业可能暗含的巨大隐患、风险,但在监管和市场化二者中,监管能力必须发展得快一些。

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规章条例严格履行,监管金融企业准入,监管资产负债状况、不良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真实程度,制定财务报表失真的处罚措施,监管金融企业退出等,金融监管机构一般可以聘用一些资信很好的会计师、审计师事物所协助监管。

目前由于金融监管能力有限,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管(行政管理)就死的现象。这里需要注意金融监管不同于行政管理、业务控制。目前需要的是加强金融监管,减少行政管理、业务控制。因为金融监管是依照法律、法规、条例监管基本风险状况,不象行政管理、业务控制那样管理具体业务随意性较大,同时人们依法可以对金融监管有比较稳定的预期,这样金融监管不但不会束缚经济发展,而且可以控制金融业风险含量。

2、省级负责制

减少风险、发展经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思想观念等差别较大,而且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对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映,克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业务决策主体需尽可能离市场近一些,而国家的计划、行政管理则应更多着眼于重大、宏观的制度安排、规则制定及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上,以保证战略上经济发展路径是正确的,是符合大势所趋,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因此,对于信用社在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模式应允许各地区自己去摸索,但央行金融监管是不能放松的,同时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负全部责任,并鼓励私营或股份制存款保险公司发展。

让地方政府负全部责任,应使其有选择经营方式、管理方式的自由,只要能够减少金融风险和隐患、能够促进经济、农业及金融发展,不一定遵循合作制等模式。

但是金融毕竟是经济命脉,各省准备实施的金融改革方案需报央行备案。有能力搞好、愿意自己制定方案的省、区可以自己制定方案并在央行备案,不想独立制订方案的省份可以采纳、借鉴央行的方案。但无论如何,各省信用社风险只能由各省自己想办法解决,央行在监管风险的同时,充其量只能在地方实在解决不了金融风险时,短期拆借(付利息)其部分款项,而且地方必须及时归还本息,如未及时归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从税收返还款里扣除,以上完全是硬约束(参见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

以下是有关信用社改革的一些规范性建议,各省可以逐步、部分或选择性采纳。

3、发展存款

保险公司在信用社逐步恢复生机的同时(参见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鼓励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为信用社承保,发展存款保险市场。

4、信用社内部机制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农民合作制在发达国家是农民联合起来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发展的非盈利或者说更注重服务于会员的一种组织,它一般公益性较强,盈利性不是很强。农民入会后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服务、教育培训等便利,在服务于内部会员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由于完全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对于民主基础不是很浓厚的地区,对于监督执行民主程序较困难的地区,有些人可能不热衷于去参加投票或民主管理(有点象选人大代表时有的人不积极参加,因为一票微乎其微,投票程序是否完全公正也不很清楚,要选的代表也不认识。信用社较大时情况有点类似于此)。而且有些地区的人们在有些时期可能更关心怎样改善物质生活,而不是参与民主管理,他不象发达国家一些人在基本生活不用费心时那么关心民主管理。而且,合作制具有一些公益性、非盈利色彩,有点象提供一定服务、便利条件的会员制俱乐部,有时盈利、发展的冲动、激励机制不是很强,而且一人一票制在民主管理或民主监督贯彻得不好的地区,可能对经理监督不力,产生内部人控制,权利义务不统一,不象使用自己的钱那样负责,权利滥用等问题。

而且合作制原则之所以长期贯彻但一直很难完全贯彻,或贯彻效果一般,也许其未必适合于目前每个地区的发展阶段、发展现状,未必适合在每种土壤上生长,也未必在每个地区都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在急需经济大发展时期,在农村基层主要只允许以公益性、非盈利性见长的合作制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存在是否欠妥,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根据产权明晰有利于经济发展等理论,有些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可以采取股份制(民营),或者如果非常喜欢合作制的话,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顺便说一下,股份合作制不是一种很规范的组织形式,其定义、要求也不是很明确,但是如果作为人们在一定时期、一定观念、一定情况下的过渡选择也是可以的,或者如果人们喜欢按照股份制运行,又愿意保留会员享受优惠服务的合作制色彩,也是可以选择股份合作制的。

股份制规范过程中切忌保留大部分的集体股、地方政府股(有些文章认为:政府股份、集体股份为零或较小的股份制企业一般更有效率),因为如果集体股、地方政府股份大量存在,产权缺位或无人真正的产权不清问题又将产生,普遍存在为别人,花别人的钱,给别人挣钱等多层问题,以及无产权监管人,监管人太遥远和地方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等问题。对于集体股,如果是会员共同积累的就以增股金或分红的形式分到会员名下,同时对于贡献大的主任等给予一些干股(国外对业绩良好的经理、贡献突出的技术人员经常奖励一部分股份)。象对储户一样,对内部会员也必须讲信用,信用是金融业生命。

当然对于运用合作制且效益较好的信用社也可以继续采用合作制(参见第2页能人管理的信用社),而不用强制其进行规范。这部分信用社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信誉良好的金融企业,这部分能人有可能发展成为将来的金融家。总之,此处运用邓小平白猫黑猫理论,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有的地方喜欢把信用社改名为中国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业银行一样带中国二字,因为人们经常认为带中国的有国家信誉做保证;称银行,运行机制上更注重效益,产权定位为股份制(民营)或股份合作制。

5、县、地联社

减少行政管理,成为行业自律组织有一些联社是不错的,联社也曾经作出过很多贡献,联社人员一般素质较高。短期来看,尤其当下边基层社主任素质不高时,联社可以多管理一些。但从长期来看,如果基层社主任素质较高时(如素质不高,可以聘用素质高的),联社应减少干预,仅提供一般行业自律组织应该提供的帮助,成为称职的行业自律组织。

目前有的联社象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基层社人事、财务等各方面,有点象做了一个鸟笼子,使基层社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这当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基层社也无法有很大的发展。

同时使用过多的行政管理、业务控制可以会产生很多问题,因为下边必须不断地完成上边的要求,有时不知道上边什么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指示,他很难负责任、持续不断地去满足市场的要求(要想发展,关键应该满足客户、市场的要求,而不是首先执行上级联社领导的指示),使下边不易对政策有一个良好、稳定的预期,容易阻碍发展,滋生腐败,产生短期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和不负责任行为,使不良资产继续上升(不过,使各层主任产生上述不负责任行为的最主要原因是产权问题,是需要进行股份制规范)。正确的做法是基层社入股形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联社,联社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是基层社要求联社做单个基层社不易做好的事情,而不是联社控制基层社。

6、省、全国协会

行业自律组织在省级负责制基础上,省内自己组建适宜其全省发展的协会,然后各省级协会共同协商,入股形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全国协会,而不是自上而下形成新的行政管理机构。因为让省里负责就必须充分给予其权利。

建立信用社系统自己的结算、通存通兑体系是重要的,但是结算、通存通兑程度与每个信用社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密切相关,每个信用社都不愿意与风险很大的信用社通存通兑,除非这个风险大的信用社交纳足够保证金,而交纳了足够的保证金,信用社也可以利用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通存通兑。上面谈的是在信用社风险较大时通存通兑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关键问题是降低风险,可以先减少点风险再通存通兑。

当然也可以在上述困难存在的情况下,由各省级协会共同协商,直接建立通存通兑系统,这需要各省级协会拿出更多的担保金,为本省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承诺补偿可能出现的风险,或出现风险时从该省的股金份额里进行扣减。

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统一祢补保值储蓄损失,统一减征或免征税收等,使各省、各信用社享受公平一致的优惠待遇。

在对高风险社的处理上,一定要减少道德风险问题,不能使人们产生等、靠、要和赖帐心理,不能产生鼓励落后的效果。在对待各省的态度问题上,也一定要充分公平、合理、一视同仁,要有公平的硬约束,这样才能产生正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地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上,而不是放在如何寻求优惠政策上。

对风险社,在防止逃废债务、查清责任、清理好债权债务基础上,首先进行股份制规范,然后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经理,公开拍卖等方式,鼓励好的信用社兼并、收购坏的信用社,同时鼓励符合标准(金融素质、管理能力、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家式人物或良好的企业购买信用社,监管机构对此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以防资产流失和埋下产生道德风险的隐患。一定不能让好的信用社吃亏,产生负的激励机制,金融业最关键的是信誉、信用和信心(良好的预期),政府只能促进,绝不能违背。

(三)正确看待基金会,完善有关政策

1、成绩:基金会曾经发挥过很大作用,它对于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在B地区某乡90年代初成立基金会以来,村社集体资金代管在基金会,到98年共返还村社资金(利息和分红)41万元,使集体经济得到了加强。基金会对农村私营、股份制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很多信贷支持,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而且它服务热情、方便、灵活,曾经赢得很多企业和农民信赖,开拓业务的精神有些值得信用社借鉴。

2、问题:由于产权等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顺便插几句,信用社产权问题没有完全暴露,是因为它被上面的行政机关控制着,控制的代价是抑制了发展,优点是风险比基金会小一点。信用社和基金会共同的问题是产权不清,在基金会身上更多体现为: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在疏于规范、监管下产生了巨大金融风险,在信用社身上更多体现为:在行政控制下,金融风险不是很大,但发展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同样使经济效益不好。

集体企业在困难时期、没有积累时期,即不涉及盈利分红时期经常发展得不错,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存在集体所得如何分配等问题后,产权不清问题充分暴露,无法继续形成正的激励机制,这时如果政府对其进行股份制(民营)规范,并按金融业要求对其进行正规引导、监管,可能它会继续发展得不错,目前央行应尽快做好上述应该做的工作。

3、政策:对于资产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不错的基金会,如果其不愿并入信用社,应允许其在界定好产权基础上,在央行严格金融监管下,成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或私人金融机构,继续从事金融业务。对于其他的基金会,参照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中对风险社的办法进行处理。

总之,央行对基金会进行股份制规范,以解决集体经济问题和行政干预问题,对其监管,使其正规从事金融业务。

第2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政策建议制度变迁

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既以低廉的交易费用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能保障贷款得以回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见,农村具有适合于民间金融发展的信用环境。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在发展初期一般是无组织的自由借贷,即便是规模发展为金融组织以后,管理和组织制度也不太严密,但民间金融操作简单易行,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具有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因而更长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额贷款。具体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独特优势有:

1.产权结构优势。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初始阶段就必然使产权的划分非常明晰。个体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结构的基本形式,与大银行相比,自负盈亏使它们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个体、私营、合作、股份制企业和居民群体,它们也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产权明晰的供给者与产权明晰的需求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是一种硬约束信用。这远远优于目前国有大银行与国有大企业的信用关系。

2.信息优势。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金融主体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这样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进行实际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而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小,其资产质量高的潜在比较优势也是确实存在的。

3.担保优势。在贷款的抵押担保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比体制内金融更为灵活的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当前在农村贷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农村体制内金融机构拒绝放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却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这些物品作为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在农村民间金融中,社会关系也可以起到担保的功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实现。在一定意义上,交易主体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自然地构成了这种社会联系的一部分,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会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很难弥补的。因此,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4.交易成本优势。借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表现为达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民间金融交易节约了很大一部分搜索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也节约了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部分费用;其次,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虽然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农村闲散人员,其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比较低,因而降低了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易成本;再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清晰,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激励机制强、办事效率高等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官僚机构”弊端,减少诸如客户“攻关”和“寻租”等费用。

二、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它不同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制度变迁。在这种外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使自身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制度之间存在着持久冲突,从而难以为有效率的金融产权新形式提供动机和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要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在国有部门外生长出一块非国有部门,利用非国有部门来促使国有部门调整、改善;双轨制、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这一点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过多地在旧体制内部寻求突破口,而较少地关注新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金融制度变迁总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为自己开辟道路,民间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样的一条制度变迁之路。对农村民间金融采取压制或取缔政策并不可取,因为农村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打压而不是扶持的态度,进而否定民间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其借贷利率必然会更高,交易行为也会更加隐蔽。其结果是,民间金融不仅不会因政府的取缔而销声匿迹,反而生存环境恶化,风险放大,效率降低,对社会也更具危害性。特别是在体制内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民间金融部门采取不恰当的严格限制措施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政府对制度变迁应该放松管制。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对待民间金融的正确态度应是: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合理发展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政府有必要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虽然政府对民间信贷曾进行过数轮的清查、整顿,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草根金融”,就是这些草根金融支持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其让它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这说明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而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远远没有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提供制度保障、确立产权保护承诺,逐步取消与缓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金融企业充分竞争,将给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时也会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在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避免行政干预。政府对民间金融强有力的管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管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命令不能解决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还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经营积极性和金融服务能力的降低。相反,政府放松管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可以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它对农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缓解国有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出现的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局面。

政府应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金融体系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在推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不是走直接干预的道路,要尽力避免民间金融资本结构向体制内金融的趋同,重蹈体制内金融的覆辙。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的金融体系之中,实现“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应该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按规范方式经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定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主要为规模不大且相对分散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民及中小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农村发展民间金融本身就包括建立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政府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要对民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资本金、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等严格把关。另外,培育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保持审慎发展,有条件逐步放开,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让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化发展,发挥其优势,降低其风险。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经营,农村民间金融仍须由民间经营,否则其优势将不复存在。

三、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

发展的政策建议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理论为指导,吸取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经营从而构成完整的产权运行,激励足够多的有谈判能力的产权主体的产生,并通过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为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行政干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前提条件。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和经济资源,这会强化其在改革中的博弈能力,主导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

在民间金融组织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明确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由个人集资入股而组成的民间信用机构将必然是所有者或股东明确且能真正行使所有权,股东权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的契约组织或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一般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应该完全区别于国有化金融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出现,允许多渠道资本(包括个体资本、私人资本、集体资本等)的介入,但要避免民间金融组织和政府有过多的联系。在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所有权的基础上,民间信用机构内部也必然会形成一个权力和责任十分明确,且能合理选择和评价,以及有效约束或监督经营者,从而能有效维护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合理治理结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营运,投资者从法律角度来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能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建立评估体系,考核关系中经营者的业绩,根据保值增值要求督促经营者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审计稽核和风险防范抵御制度,真正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由此可见,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会自然解决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问题。唯有如此,我国的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更为有效的资金融通作用。

二是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政府应该引导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首先,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要鼓励它们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其次,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方向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要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最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总之,政府要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农村民间金融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不同组织形式,以达到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果。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三是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要逐步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为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督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样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对于不合法民间金融的保护,也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在明确监管主体之后,必须确定监管者的责任,使监管者有明确的监管任务,而不是盲目行事。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达到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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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最近几年,在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经济增长、克服通货紧缩的过程中,人们的眼光已越来越多地转向了民间投资,扩大民营企业融资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发展民间金融的问题也日益提上了政策研讨的日程;而加入WTO、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前景也引起了人们关于如何“对内开放”问题的讨论。的确,在这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改善资源配置 发展民间金融,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更重要地,它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的需要。 在我们的经济中,目前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部门目前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不到30%。这种情况的后果,自然是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存在大量的坏账,而另一方面则是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不畅”,制约着整个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着金融市场的成熟和发展。纠正资源配置的上述扭曲,显然是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展市场竞争与改善市场管理 发展民间金融,也有利于发展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对竞争的管理。过去20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竞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它们带来的竞争机制。但是,过去我们积极在制造业发展民营经济,引入市场竞争的同时,却忽视了在金融市场上发展民营经济和市场竞争,致使在金融领域内仍是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竞争严重不足。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发展与成熟。其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水平,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而逐步提高的,管理者只能随着被管理者的成长而成长;只有市场竞争主体发展了、竞争存在了、展开了,管理者才会知道问题会出在什么地方,应该管什么、怎么管。 全面理解金融体系和民间金融的地位与作用 所谓金融市场或金融体系,从企业融资的角度看,包含至少两个组成部分,即为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和为企业提供银行服务和间接融资的银行体系。 (1)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是企业初创时期的主要融资方式 长期以来在观念上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以为所谓企业融资就是“借钱”。而实际上,对于新生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即没有过去的“信用历史”,又没有财产可以抵押,靠借钱使企业开始起步,是极为困难的。这当然不否定向亲戚朋友借一些钱作为初始投入,曾是我国的许多民营企业的起点,但世界上多数企业的最初资金来源,要么是自己的积累,要么是别人的“直接投资”——不是借了要还的“贷款”,而是投入企业同时拥有一部分产权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并不需要信用历史和财产抵押,而只需要:第一,对经营者人格的信任,相信他创办企业的目的不是要“骗钱”,而是要发展,相信他会兢兢业业地办企业;其次,需要的是对投资项目本身赢利前景的相信,尽管人们都知道投资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这里的融资渠道,其实就是资本市场,不一定是狭义的“股票市场”,却是广义的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现在变得非常时髦的“风险投资”,其实历来是中小企业所能获得的主要资金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金融体系中所缺乏的,首先还不是缺少民间银行,而是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我们现在有了两个全国性的股票证券市场,可以使少数(国有)大中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但是多数其他企业,特别是大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却仍然无法融资。即使在不久的

第4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命题 研究方法

问题的提出

预测未来是人类执着的理想。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借丹麦王子之口提出了生存与死亡这一人生的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有意思但有争议的经济现象,民间金融就是如此,它已经融入生活各个方面,成为惯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正是如此,人们也就并未在意,但这种现象恰恰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真实存在的集中反映。因此,有关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也同样适合于向中国的民间金融发问,它直面了现代中国的生活细节和个体感受,是针对中国当前民间金融现实提出的问题。

作为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民间金融以一种既成事实存在并运行着,这已是不争事实。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历程实质上是一种持续的制度创新的过程,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高度一致。改革开放后,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金融的发展或民间金融市场化的过程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特别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对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和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产出贡献和素质提升作用大大增强,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与良性互动逐渐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共识。

金融业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历史的”,而非单一的经济效率的改进过程,它既包括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非人格化观念的确立,也包括公民社会以及与公民社会相对应意识形态和信念体系的建立。因此,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社会转型始终处在核心的、关键性的地位。浙江省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资本丰富,民间财富丰裕,三者的连接和互动紧密而又频繁,民间金融逐渐演变为一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浙江成为中国民间金融规模集中区域和活动活跃区域。

随着与正规金融的不断渗透与深度融合,民间金融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及其变革的需求均在增长,诸如应考虑建立“防火墙”,确保防止民间金融风险与正规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等问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安排予以规制。因此,通过生存还是死亡这一合乎时宜、合乎情理的发问,引发对民间金融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关注与思考,推动民间金融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以期规范和创新民间金融发展。

民间金融相关命题阐释

民间金融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概念。从本质上讲,民间金融是社会交换的一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自下而上生发的民间金融活动经常被视为民间金融研究的逻辑起点。然而,民间金融起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从更为广阔的文化人类学的视角看,民间金融规则更适宜作为分析的起点,因为它是人们接受和认同的共同价值传统和行为准则。本文以现实中关于民间金融及其规则问题争论较激烈的三组既对立又统一的命题即民间金融现象与本质、民间金融秩序与效率、民间金融政策与法律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这三组命题的内容在现实中均存在着紧张的冲突关系),对民间金融规范与创新发展展开探讨,对如何转化冲突关系为和谐关系作出回应。

(一)民间金融现象与本质

民间金融是一种社会现象,作为典型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其出现与发展不仅是经济现象,还是综合性文化和历史现象。历史的渊源、现实的影响、人类的观念等因素影响和制约着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民间金融现象纷繁复杂。任何信用活动也同时都是货币的运动:信用扩张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增加,信用紧缩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减少,信用资金的调剂则时时影响着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供给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分布。中国经济目前还处在高速成长周期当中,很多企业面临比较好的市场机会,因此急需资金扩张规模。在现实中,一方面表现为钱多,即流动性过剩,一方面表现为钱缺,即流动性不足,存在着资金无法实现有效匹配与对接的矛盾。

然而,因对民间金融的忽视而加深了误解,或因对民间金融的误解而加深了忽视。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民间金融至今仍无法跨越定性不清藩篱。若缺乏理论研究作为基础,缺少前瞻性的战略规划,那么,民间金融极有可能逐渐式微,自生自灭。对民间金融的研究不应止步于表面现象,仅描述现象,而应尝试了解民间金融背后的社会结构、制度规范和行为本身。在对民间金融的现象和本质研究过程中,既要有宏观视野,整体分析某个区域民间金融问题,诸如应加强对区域中小企业、涉及复杂担保圈或担保链以及民营企业内保项下的准入管理、监测分析与风险排查。同时,也要有微观视角,聚焦民间金融组织,以便得出更有针对性的结论和方案。

(二)民间金融秩序与效率

民间金融秩序与效率命题用来解释民间金融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设问。在我国经济社会现实中,由于政策障碍导致正规金融市场形成信贷配额,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这种金融市场的扭曲在经济发达区域更加突出。麦金农(1996)认为,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着特殊的“金融二元主义”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这种制度安排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金融控制和金融约束,以保证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撑;另一方面,在金融条件得到稳定之前,新兴经济成分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而必须依靠内源融资或非正规的民间融资。浙江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着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民间金融主要通过缓解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来对经济产生影响。

存在即合理,哈耶克对“秩序”一词的界定是“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要素存在彼此复杂的关联,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各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此种预期能被证明为正确”。秩序划分为自我成长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和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民间金融是这三种秩序的综合体。当前,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却身份尴尬、地位模糊,是中国经济生活领域的灰色地带,亟须规制。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制,人们有通过“钻空子”来修改交易规则的冲动。特别是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的温州地区频繁发生的“跑路”现象引发温州民间信贷危机后,关于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融资关系成为理论界、政策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人们对民间金融产生争议的主要焦点集中于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即是否允许民间金融这样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合法存在与发展。

同时,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功能差异与相互作用及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是值得考察的重要问题。在浙江这样一个民间金融发达区域,货币政策须考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相互作用。因此,亟须在理论上廓清民间金融的功与罪的边界和分野,为民间金融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法制保障,确保民间金融市场有效有序运行。

(三)民间金融政策与法律

从制度视角分析,民间金融政策与法律包括所有调整民间金融的社会规范,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律分为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前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所有形式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后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政策则包含了多种表现形式,诸如方针、路线、战略、规划、规章、条例、决定、办法等。在法治社会中,政策对法律起着拾遗补缺作用,政策制定者在尊重法律前提下,通过政策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使法律更好地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根据科斯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法律和政策都是有其交易成本的,是选择法律还是政策,取决于其各自交易成本的高低。而以法经济学观点分析,法律和政策是一对可相互替代的工具或制度安排。本文认为,制度是工具、形式,属于器物层面。任何一项政策和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互相配合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

中国本身有“道法自然”的传统,传统中国儒家尤其注重家庭、亲属之间的核心价值,人情、面子、关系等都是有规范性的社会概念。而这种观念在当代常被认为妨害了理性与效率,应通过制度将传统转化为增进交易的利器而非负担。时至今日,中国无论在民间金融政策方面还是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需要加以完善。特别是2011年以来,国际金融形势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内金融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金融风险、影子银行等问题较为突出。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中国目前民间金融的政策和法律是比较慎重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保守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推动包括民间金融在内的国内金融体制改革与经济转型升级,而预防和解决民间金融风险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法制的转变和完善。在了解民间金融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内在用意与外在需要的前提下,兼顾民间金融生态环境中休戚相关的各类主体并强化责任,从而提高政策和法律等规则制订的透明度和问责性。以完善的法制支持当事人参与民间金融交易,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处置民间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间金融研究方法论探讨

民间金融丰富的内容决定了对其开展研究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征,应采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国际经济学会主席青木昌彦说“希望创造一个平台,使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进化论、心理学、地域研究等各个领域的第一线学者,能够通过互联网跨越时间和空间来进行交流,交流的课题是市场、组织、国家与社会规范等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制度与个人认知结构之间的相关性”。在本研究中主要采用经济学分析法、制度分析法、区域研究法等三种方法,上述三种分析方法可以独立解释民间金融现象。当然,三种分析方法也会有交叉,如兰斯·E·戴维斯和道格拉斯·C·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才有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这里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中就借用了法经济学分析中的成本——收益的观点。

(一)法经济学分析法

在本研究中,将民间金融作为一个实在的法现象——社会交换的一种活动形式加以考查,研究调整和约束这种活动的秩序规则。法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前提是理性人和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因此,民间金融的法律强调约束条件下的选择,重点研究规则是如何制定、如何运行的,既研究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也研究约束集体行为的规则。众所周知,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产物,因为立法需要贯彻多数决规则,这也是法律获得合法性的基础。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其实就是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即法律规范必须连接社会关系从而发生法律效力。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其含义是仅强调法律规范自身逻辑意义上的效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其在社会实践意义上的外部效力。在庞德看来,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观察的角度。实质上,法律是让当事人遵守为使风险最小化而设计的规则,法律对民间金融具有保护与惩罚的双重功能,它与当事人风险最小化是两码事。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然而,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化和金融法制建设不足,尤其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欠缺,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没有建立。由于相关金融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中国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外灰色地带,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游离在合法和非法之间。对民间金融非法化、入罪化缺乏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导致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屏蔽了社会对民间金融的关注。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宣布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时,就已提到各个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其中在经济领域包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深化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交易便捷,指交易简便和交易迅速两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及定型化交易规则。通过这些要式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事实上,浙江在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方面已经走在全国前列,温州地区也正具体实践着民间金融的法治化。2011年12月,浙江出台了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1月,温州市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总体方案》, 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因此,应在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民间金融法律关系,寻求民间金融机构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民间金融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制度分析法

制度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经济增长的持续、收入分配的改善、贫困问题的解决、社会福利的增进都需要将有限资源和相应风险配置到最具生产效率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使用者手中。为了实现资源和风险的最优配置,一个高效运行的金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随着金融因素于经济增长过程的作用日益显著,研究者开始关注中国经济增长的金融机理,一些文献已经触及金融制度的层面。民间金融属于基本性的金融制度。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相互交织并相互影响。现代市场法律制度通常与法律主体的人格、地位、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等息息相关,这些方面又都与民间金融有着紧密的联系。如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按照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推论,制度化的民间金融可以强化交易各方的稳定预期,从而显著节约金融市场的交易费用。

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中国改革成功的两大经验是市场和法制。当然,在进行法律制度分析时,也要理解和把握其局限性:首先,法律制度本身的力量也不是万能的,而法律制度又是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其次,法律制度的问题不能以道德解决;最后,法律制度务必简化,避免繁文缛节。钱穆指出:“中国之将来,如何把社会政治上种种制度来简化,使人才能自由发展,这是最关紧要的”。201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即是如何尽可能适当地匹配不同市场主体,这同样适用于民间金融市场中的借贷双方,他们之间的匹配如何尽可能有效地完成。理论的构建必须从制度本身的研究开始,并且所建立的理论是基于制度性检验。理解民间金融制度,包括非正规的民间金融与正规的小型民营金融中介,在缺乏法律框架或政府政策脆弱多变的环境下,这样的金融契约为什么存在,以及这样的金融契约是怎样实施的,包括自我实施、通过非正规司法制度进行的私人实施。因此,需要追溯制度渊源,了解制度真相,因为随着时代的变化,有些制度已不存在,在进行制度分析时,单凭当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是不能恰切符合该项制度在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确用意的。

(三)区域研究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金融生态优化及竞争力提升是区域金融发展的题中之义。经过多年积累和发展,“浙江金融”品牌已被全国各地熟知,建设“金融强省”的战略也在推进,但放眼浙江,区域金融发展也存在薄弱环节:一方面,政策障碍导致正规金融市场形成信贷配额,由于目前货币政策紧缩,浙江的中小企业信贷形势严峻,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困难;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又缺乏投资渠道,亟待释放,信贷紧缩之后带来民间非法融资非常猖獗,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已是不争事实。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数据表明,在以民营企业为主且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一个正常年份中的民间借贷可占正规企业贷款总额的1/3,当银行贷款收紧时,该比例可升至50%或更高。2011年,浙江的存贷款比例占全国1/10,增速、增量都很快,但是非法融资、民间融资在全国的占比也是1/10以上。2011年非法融资的数额发案率全国第1位,占全国12.3%。,这源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程度低。

正常的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它可以共同活跃信贷市场,能够解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者的资金需求的问题。但是如果失去控制便很可能出现问题,特别是出现大量非法融资进入正规金融后,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非法融资这种现象对地方政府的压力较大,而这种压力会产生意识形态偏好时滞,即地方政府囿于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而不能适时出台发展民间金融的政策。地方政府和民间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金融管理当局对民间金融的看法转变、民间金融可能居于合法地位的大好时机,率先完成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制度化,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为民间金融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应注重民间金融发展战略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经济意义和实施效果,需要着力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构建区域民间金融市场上下功夫,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基础支持。

当前,浙江省正在深入实施“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总战略,民间金融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不谋全局,难谋一隅,推进民间金融改革的进程迫切要求我们了解和掌握民间金融发展与法律制度保障的内在逻辑与外在效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探索出一个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样本,借此在更深层次上来讨论和解决当前浙江经济金融运行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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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ance E. Davis and Douglass C. North,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6.青木昌彦著.赵银华译.我的履历书[M].中信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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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乐桢,许浩,江平.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是市场+法治[J].中国经济周刊,2007(38)

第5篇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们应该排除那种对民间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许其在适当的空间内获得发展,同时,应该看到这些金融形式毕竟是与落后的经济方式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为现代资本主义大生产产物的银行系统,是先进的金融形式,代表着未来民间投融资的方向,它对前者的替代是历史的必然。

二、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摘要]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为了使政府能以市场化方法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特征的科学的民间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界定。

第6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 民营银行 制度监管 顶层设计

关于民间资本发起商业银行的争辩,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金融实务界,多年以来从未停止。直到2013年7月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自此为民营银行的设立正式打开了闸门,民营银行的设立在经济界、金融界、商界、政界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被广大学者认为是中国金融业所有制改革的“破冰”之旅,在全国引发了一轮又一轮“民营银行”的申办热潮。

一、民营银行基础理论简述

(一)民营银行概念之争

什么是民营银行?也即关于民营银行在学理上的界定,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目前而言,比较有影响力的有三种学说。

产权结构论,即强调产权结构,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国外多数学者都赞同这种观点,认为民营银行就是与国有银行相对的银行,也就是私人控股的银行。霍德明、李纪珍( 2002) 结合台湾地区的经验,认为民营银行的标准在于公股数量低于50%。资产结构论,即强调银行的资产结构,认为以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部分学者将民营银行视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专业银行,认为中国民营银行目前较合适走社区银行之路。邓薇(2010)认为在民营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发展民营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输血。公司治理结构论,即强调民营银行的治理以及市场化机制经营特点,认为民营银行应该是以良好的治理为基础,采用市场化经营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巴曙松(2001)认为民营银行是指在银行内部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

(二)民营银行的理论基础

民营银行要健康、持续地发展必然需要完备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关于民营银行的理论基础,有三种学说。

(1)金融中介理论。这一理论主要Benston和Smith(1976)、L-eland和Pyle (1977)、Diamond和Dy bvig (1983)以及Allen和Santomero(1998)等所创立和完善的,并且主要通过模型的方式来论证。认为由于存在管理者的自我利益、税收的非线性、财务困境成本和资本市场的非完美性四个原因,企业需要金融中介为他们规避风险提供相应的避险产品和增值工具。国内学者冯斌星、何炼成、窦尔翔(2005)将效率观作为分析出发点,解释在不同经济形态下各种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真实原因,区别于以前研究采用的结构观和功能观。

(2)金融结构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Goldsmith (1969)提出的,他从各种金融现象出发,并归其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等三个方面,同时从金融的职能来探讨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随后,金融结构研究者则主要关注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和产业成长的相关性。如King和Levine (1993)、Levine和Zervos (1998) 的研究发现一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体系发展是正相关的。国内学者则主要借鉴国外的分析指标分析我国经济结构与宏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如王广谦(2002)和杨再平(2002)。

(3)金融深化理论。Machinnon (1973)和Shaw(1973) 指出在经济欠发达国家,存在着利率管制、金融结构严格管理和金融效率低下等问题,金融效率的低下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M achinnon 提出经济货币化率指标M2/GNP作为衡量一国金融中介体的总体规模。金纯( 2006) 通过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程度和经济货币化程度及金融相关率的线性分析,证明融资渠道的拓宽和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将极大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陈凌佳、顾雪娟、杨剑波(2008)则认为“中国金融深化的数量化指标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其发展的内在质量不高,金融资产发展的规范化程度较低”。

二、民营银行从设立到运行过程中的动态制度监管

我国较早提出民营银行一系列监管措施的是徐诺金(2003),认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是维护存款人利益,而危及存款人利益的唯一因素就是银行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一是没有对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认识。二是既然民间资本办银行是为了盈利,就要围绕这个动机去明确产权、明确责任。王晋、任吉武(2003)从“风险意识”从发,认为民营银行存在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管制风险,从而提出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提高透明度,合理鉴定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加强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祝健(2004)则认为确立最低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要求,创新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加强对风险的市场约束、建立对存款人风险补偿和对有问题机构的救助机制才是合理监管民营银行发展的关键。朱怀庆、丁力(2005)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角度,认为民营银行在设立之初,应审查民营银行注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经营者的合格性,审查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民营银行的简略析评

现阶段各方无论出于什么样的背景看待或者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笔者无愿过多解读。但笔者认为设立民营银行这一整个制度过程中,必须思量三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一是如何保障储户的利益不受损;二是如何防止民营银行成为设立实体企业的提款机或者洗钱工具;三是如何防止由此可能引起的多米诺骨牌式的金融风险,从而伤及我国经济的发展。综上所析,民营银行的设立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上述的一些具体措施还未实现从应然到实然的纵然一跃。民营银行的设立需要高层进行一个更为系统、科学地顶层设立,无论是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该考虑进这个顶层设计中,为民营银行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改革;信用社;民间金融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金融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的发展,其改革改革的阻力和问题层出不穷,改革在困难中裹足前进。同时,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严重阻碍着我国统一金融市场的形成。所以,在国家强调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的新时期,如何选择合适的农村金融改革路径,就成了理论界关注与探讨的热点和焦点,本文尝试总结近十年来国内学者对于该问题的文献研究,梳理理论界关于农村金融改革路径选择问题的脉络。

二、文献综述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在新的形势下要改革农村金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大方向问题,农村金融应该走向何方。农村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适合豪门与草根共舞,正规与非正规并存。同时,农村金融的问题,更多的是体制和制度安排上的问题,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应该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何广文)。对此,杜晓山和何广文将普惠性金融体系理念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结合起来,认为要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构建一个涉及全国的普惠金融体系,强调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而在普惠金融的构建方面,学者们的思路则不尽相同。卢清波提出应在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引导和监管来进行发展与完善。刘明等则从山东省普惠金融的实证研究出发,提出了政府政策扶持、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建议。王曙光和李冰冰通过构建农村金融负投资与农民收入增长之间关系的模型,对该理论模型进行分析解释和实证检验,提出库兹涅茨效应的系统性矫正框架来构建普惠金融。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

长久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功不可没,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信社的改革至关重要。对于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低下的问题,理论界普遍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的因素,缺乏改革的依靠力量;二是政企不分;三是产权不明晰(徐滇庆),因此必须引入企业的竞聘制度,通过竞聘来确定农信社的管理者。而同时,如何明晰产权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学者们异议很少,普遍认为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在股份制改革的大方向下,结合各个地方的经济特点选择具体的组织形式。为适应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信用社的组织模式可以多样化,包括股份合作制信用社以及合作银行等,可以根据各地方实际,灵活发挥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改革中,无论是产权制度还是组织形式创新,最终要通过经营机制的创新来体现,都要求信用社进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在服务三农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徐芳、王波)。对于金融服务业来说,其发展的核心在于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所以,王国荣提出了为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多层次发展的需要,须注重改善农信社服务方式。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建议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发展社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三)完善政策性金融制度

我国是农业大国,对三农需要且必须有政府的扶持,所以,一些学者从政策性金融的角度来分析探讨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完善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当前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要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到农业重点地区设立机构,提高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张皓)。而在这些学者中,史建平另辟蹊径,他认为从我国目前农村地区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来看,农村的政策性金融应定位于“培育市场”而非纠正市场失灵,即通过各种政策来促进农村市场机制的形成。

(四)促进非正规性金融的发展

1.非政府小额信贷。在构建普惠金融方面,小额信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应该努力探索农村非政府小额信贷,用小额信贷的发展来撬动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针对目前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一方面,应该由政府财政来解决最贫困农户的问题;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实际,可以将小额信贷分解为政策性小额信贷体系和和商业性小额信贷体系,分别按运行成本最小标准和商业机构标准来衡量它们贷款的运行效果(曹凤岐、郭志文)。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在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治理结构调整中,引进私人资本或商业资本培育和引导商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市场化的重组与合作来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忠),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偏远地区可将资金形成资金池使用,形成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在非政府小额信贷方面,争论激烈的是其吸储问题。有学者认为,吸储是小额信贷扩大覆盖面和规模的关键,但也有学者以印度的银行和自助小组(Self Help Groups,简称SHG)的联合模式为例,认为依靠批发贷款而不是吸储同样也能有效地扩大规模(杜晓山)。

2.民间金融。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各个农村地区十分普遍,事实上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之一,但快速发展的民间金融一直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一般性法规无法满足民间金融的需要,因此应充分考虑民间金融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立法,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这也是下一步农村金融改革的一大重点。

对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的路径,管述学和庄宇提出了三种方式:一是农村民营银行,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将其联合组建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二是建立农村社区合作金融组织;三是放开农信社股权限制,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可在农信社股本中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而在这一方面,洪正则用借款人融资条件决定的道德风险模型解释了农村发展民营资本和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必要性,杜婕从制度的角度分析民间资本的进入方式。

民间金融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其高利贷问题,学者们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费孝通指出,高利贷之所以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归根结底在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少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张德强认为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与正规金融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国家应在监管上承认其合理性,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合法民间金融的发展,同时取缔非法的黑色民间金融。

(五)发展农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由于我国经济的二元特性,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的异常滞后,在广大农村地区,相对于城镇地区来说,农村的金融机构比较单一,基本上局限于存款性金融服务机构,所以要形成全国真正统一的金融市场,就必须大力发展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在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中,学者们呼吁最多的是发展农村金融保险机构(叶启麟等)。而在保险机构的具体组织方式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彭莉戈认为,应当由国家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王顺、梅国辉和赵勇提出组建农业风险投资银行,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的初期工作,替代农民承担前期风险,替代农民承担科技新项目的前期风险,等项目成熟且有稳定的收益之后,再将项目转移给农民。另外,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来分担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

三、小结

总体来看,理论界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选择研究还是比较全面的,只不过每个学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结合实际来说,不难发现文中所涉及的五个问题正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以后的进一步改革中,如何解决文中的五个问题以及以后遇到的新问题关系改革的命运,而关于新一轮的改革,毫无疑问会在理论界掀起一场争论与变革,所谓真理越辩越明,理论界的探讨与思考会指导着农村金融进一步沿着市场化、开放化与集约化方向前进。而改革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仅仅依靠商业性、政策性或者合作性金融机构来推动农村金融的改革都是不够理想的,建立一个互相补充、互相推动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才是改革的必然途径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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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明,刘震,郭峰.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的实证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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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何广文.农村金融改革成效及深化改革路径[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2008,(10).

[8] 史建平.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J].中国农村金融,2012,(3).

[9] 王曙光,李冰冰.农村金融负投资与农村经济增长――库兹涅茨效应的经验验证与矫正框架[J].财贸经济,2013,(2).

[10] 王顺,梅国辉,赵勇.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路径探索[J].中国金融,2010,(22).

[11] 王一鸣.资金互助社:农村金融的一条有效途径[J].中国乡镇企业,2011,(Z1).

[12] 叶启麟,古学彬,方茂扬.中国农村金融体系运行机制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12).

[13] 张皓.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西南金融,2010,(8).

第8篇

关键词 金融教学 通识教育 交叉学科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民办高校较公办院校而言,师资力量更为薄弱,唯有积极及时地寻求金融教学模式的创新,以盾之坚对抗矛之利,培养灵活多变、理论实践能力兼备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才能应对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和挑战。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金融课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大而全”的教育模式,压抑学生的个性发展

“大而全”的教育模式是我们公办、民办高校课程设置中的共性。西方高校都认同本科院校应实行通识教育,他们主张大学四年课程应差异化制定,在最初两年里,无论学生专业如何,应跨学科选修人文、文学、数学等基础学科,以此确保把学生培养成具有高度重视文化知识的现代人的教育目标。但我国的通识教育却相较薄弱,除了思想、邓小平理论基础、形势与政策等课程的长期设置外,其他如英语、人文相关课程却被忽略,数量和质量与高等教育的要求都有较大差距,无法达到对学生文化修养全面塑造的要求(余扬,2008)。此外,西方高校的专业核心课程设置注重“少而精”,主要围绕公司金融、金融资本、风险管理等开展,而选修课则多样化,学生可随个人兴趣选择。但我国民办高校中金融专业核心课和限选课普遍安排过多,出现“大而全”的现象,学生负担过重,不利于学生个性差异化培养。

2 现代金融学理论基础的不完善与陈旧

资本市场在新中国才发展了短短二十三年,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数百年的历史,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十分年轻的状态。金融学领域也只是起步阶段,很多的理论都是从国外间断地引入,因为金融理论的先天不足,金融市场的后天失调,所以出现很多无法单纯地用金融理论来解释的市场现象。中国国情、文化毕竟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太大的差异性,大量新概念的灌入还需要我们鉴别、改良,变成自己的,至少是适用于自己国情的。如何在诸多金融理论流派中选择适合中国市场的金融理论,这就要求高校教师们努力强化对一些基础性的金融理论的研究,只有不断更新教师体系的金融知识库,才能逐步完善高等教育中的金融学理论体系,才能使金融高等教育体系为我国现代金融经济发展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3 交叉学科的知识高度重复

笔者在数年的工作经验中,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自己所教的某课程会与其他课程出现知识高度交叉的情况,譬如国际金融与金融市场学,国际金融与世界经济概论,产业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等。现代教育学理论提倡学科间的交叉互补,本来是很科学的方式,但笔者质疑的是某些课程的内容近似度太高,甚至达到数章的重复。适当的交叉学习会让知识更好地融汇互补,但高度的近似却有冗余不精之嫌了。当然这也有教材编写的原因,有些教材的编写有拼凑嫌疑,明明是货币银行学的教材,却要大篇幅地介绍资本证券。因此民办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如下困境:当教学内容重复时,课程内容却自成体系或强调有必要重复的阻力而难协调。

4 金融理论与实践应用的割裂?

民办高校近些年比较注重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金融实验教学设施也在逐步完善中,专业课一般都有配置一定时量的实训课,但在教学过程中,依然会遇到一些问题:(1)部分教师实践经验匮乏。民办高校的教师日趋年轻化,很多教师硕士或博士刚毕业就担任专业教师,可能从未有过社会实践经验,金融理论需要实践指导,但是这些年轻的教师们自身就缺乏实践经验,就很难在金融实验中给予学生较专业的实践指导。(2)由于民办学校经费紧张,实验室的配置不完善,机房很有限,实训的时间太短,以致理论与实践的教学内容难以合理分配。(3)市场信息瞬息万变,理论难以完全指导实践。我国的资本市场具有其特殊性,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无法用西方金融理论解释或与金融理论相悖的市场现象,这就得对专业教师的金融知识深度与广度提出更高要求了。

为了适应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变化,民办高校的金融学教学模式必须做出可行性的改革,相关的教学技巧与方法也必须得到创新。笔者认为,在教学模式的更新中,应该通过这些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1)在课程设置方面,要正确处理专业必修课、限选课与选修课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教育部规定的大学本科教育基础课和金融专业核心课程的完成,又要控制好专业课与选修课课时的比例,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更不能忽略学生个人兴趣和综合素质的发展。改变原来的“专才”教育模式为“厚基础,宽口径”的通才教育模式,给予学生更多的课程选择权。

(2)金融市场的日新月异使金融学理论一直处于快速更新的状态,这会对传统的金融教学方式提出极大的挑战。民办高校的金融教师必须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研究,新的教学内容必须融入对金融电子化技术、金融创新等课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保持金融教学的前瞻性,与金融经济的发展同步。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自我思考和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课堂上可采取一题三问、一问三答启发式的教学模式,诱导学生去探求金融规律,激发他们学习金融的热情。

(3)民办高校的教师应强化自身的专业技能与对专业知识的整合能力,青年教师切勿照本宣科,应多查阅相关专业资料和实证研究,以弥补自身实践经验的欠缺。同时拓展自己的知识脉络,授课时详略得当,能灵活地整合交叉知识点,在巩固学生记忆的同时,也不至于冗余啰嗦。

5 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设

进一步完善金融实验教学体系,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可为青年专任教师提供实践实习或实务培训的机会,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举行专题讲座,介绍金融市场及其业务发展实况。此外,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研或者参与社会实习,以零距离地接触生活中的金融实际问题,以开阔学生的视野,完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

虽然金融教学的手段、方法和教学内容等都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教学成效也有显著的提高,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仍需要被探讨和研究,只有不断地探索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余扬,盖锐.金融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创新思考及方案初探[J].浙江金融,2008(2).

[2] 汤洪波.金融学教学改革初探[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4).

[3] 张慧.高等学校金融学教学改革的探讨[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2).

第9篇

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50%以上,农民不仅是我国最大的消费群体,也是保内需促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农村消费增长缓慢,如何启动和扩大农村消费市场对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国内学者也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万广华、张茵和牛建高基于我国1961~199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通过霍尔的消费函数及其扩展模型研究发现,流动性约束严重制约我国居民消费;隆宗佐和曾福生认为,中国农村消费市场疲软的主要原因是农村消费市场缺乏金融支持,提升农民消费水平需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大力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的消费信贷业务;叶耀明和王胜根据扩展的生命周期—永久收入假说以及Euler方程建立模型,对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东、中、西部的区域情况进行了GLS面板数据分析,发现金融深化通过各种渠道降低了消费者面临的流动性约束,释放了消费需求;许胜利认为:我国需要借助金融手段,加大金融对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消费和经济平稳增长;郭英和曾孟夏研究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显著地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改善农村市场消费环境,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边际消费趋向;梁莉基于河南、山西、陕西三省2500户农户的调研数据研究发现,农村金融服务层次低、农村金融机构少、农民信贷需求满足率低等原因严重制约农村消费结构升级。参考国内外研究文献,发现研究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消费影响的文献较少,已有的研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在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的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指标体系,使用多变量整体模型来考察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消费支出的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动态影响机制。

一、研究方法:指标设计、计量模型与数据来源

1.指标设计及数据来源。King&Levine(1993)分别从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结构、资源配臵效率及服务质量四个角度衡量金融发展水平。参照其指标设计方法,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本文设计农村金融规模(RS)、农村金融效率(RE)、农村金融结构(RC)和农村金融密度(RD)四个指标反映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其中,RS=(农村贷款余额+农村存款余额)/农村GDP,该指标反映农村金融规模的大小;RE=农村贷款余额/农村存款余额,该指标衡量农村存款转化为贷款的效率;RC=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农村贷款余额,该指标反映农村贷款结构;RD=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农村人口,该指标反映每万农村人口拥有金融机构的数量,用来衡量农村金融的分布密度。

本文中的农村贷款余额为农业贷款余额和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总和;农村存款余额是农户储蓄存款余额与农业存款余额的总和;农村GDP是第一产业增加值与乡镇企业生产增加值的总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是正规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总和,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本研究中的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经济绿皮书》以及《乡镇企业统计资料》等。

2.计量模型。农村金融发展理论上有利于缓解农民的信贷约束,释放信贷需求,刺激消费增长。基于此,本文在传统消费函数的基础之上,以农民消费支出为被解释变量,以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民可支配收入为解释变量构建计量模型:

C=γ+αY+βiXt+μ(1)

其中C表示农民的消费支出,Y为农民可支配收入,Xt={RSt,REt,RCt,RDt},μ为随机误差项,且服从正态分布。考虑到变量间的滞后性,设定如下模型实证分析农民消费支出与农民可支配收入、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3.研究方法。根据计量经济学基本原理,对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分析时首先要考虑时间序列的平稳性,避免模型出现伪回归的现象。本文采用Dickey&Fuller提出的考虑残差项序列相关的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非平稳时间序列差分变换后进一步检验,直到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为止,以此确定各变量的单整阶数;在各时间序列具有相同单整阶数的前提下,通过Johansen协整检验,构建反映农民消费支出与农村金融发展之间的协整方程,考察各变量之间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通过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研究各变量之间的短期动态影响机制,并确定变量序列偏离长期均衡时误差修正项的调整速度;然后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消费冲击的动态变化;最后通过方差分解研究各变量冲击对模型内生变量的相对重要性并确定各变量的贡献程度。为了减少数据的波动性,本文对各变量进行对数变换处理。

二、模型估计结果及解释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运用Eviews7.0软件检验各变量序列的平稳性,滞后阶数根据SIC准则在最大滞后10期内自动选择,是否加入趋势向和常数项根据每个变量的图形变化决定。经过ADF单位根检验可知,各变量序列在1%和5%显著水平下均为非平稳变量,但是一阶差分序列均在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一阶差分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即为I(1)变量,满足协整分析的前提。

2.协整分析。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法来检验农民消费支出、农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金融发展之间的协整关系。Johansen协整检验以向量自回归模型为基础,本文通过向量自回归模型最优滞后期来确定协整检验的最优滞后阶数。根据AIC和SC信息标准发现最优滞后阶数为2。

从检验结果可以发现,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根统计量均在5%显著水平下拒绝了不存在协整关系的零假设,各序列之间存在并且仅存在一个协整关系。相应的标准化协整方程为:

lnC=-8.532+0.598lnY+0.023lnRS+

(6.273)(2.721)

0.031lnRE+0.012lnRC+0.052lnRD

(3.079) (0.998)(5.376)(3)

所列协整关系表达式中协整系数下圆括号中的数字为统计量。模型(3)表明,长期来看,农民消费主要受可支配收入的影响,消费收入弹性系数为0.598,即农民可支配收入增加1%,农民消费支出增加0.598%,说明农民的边际消费趋向较低,这可能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农村金融规模、农村金融效率和农村金融密度对农民的消费增加具有正向作用,这三个变量每增加1%,农民消费支出分别增加0.023%,0.031%和0.052%,说明农村金融规模、农村金融效率和农村金融密度的提升缓解了农民信贷约束,促进了农民消费增长;农村金融结构并没有显著影响农民消费支出,原因可能是大部分农村贷款发放给了大中型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而农民的消费贷款余额占农村贷款余额的比例很低,这显然不能有效改善农民的消费需求;从各变量的估计系数和统计量来看,影响农民消费支出的农村金融发展变量中,金融密度对农民消费影响程度最大且最显著,每万农村人口金融机构数量增加1%会提升农民消费支出0.052%。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从2004年起我国加大了农村金融改革力度,加快培育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民间金融组织,而民间金融机构在满足农民信贷需求上具有先天优势,农村金融密度的改善增加了农民信贷资金的获取渠道,有效促进了农民消费的增长。

3.误差修正模型。前面通过协整分析验证了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等各变量与农民消费支出之间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是短期内各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失衡关系,为此本文利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来考察各个时间序列间的短期动态关系。

误差修正项的系数表示各变量向长期均衡的调整速度。如果变量系数在统计上是显著的,意味着变量在一个时期里的失衡有多大比例可在下一期里得到修正。

4.脉冲响应函数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法用于衡量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对内生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其所得的分解结果不依赖于向量自回归模型中各变量的排序,估计结果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给农村金融发展相关变量一个标准差大小的正向冲击,通过Eviews7.0得到脉冲响应模拟结果如图1所示。考虑到样本容量,本文将冲击响应期定为10期。

从图1可以看出,农民消费支出在受到来自农村金融密度和农村金融规模一个标准差正向冲击后,变化轨迹大致相似,在当期显示较强的正效应,在第3期达到最大之后逐步趋于收敛,说明农村金融密度和农村金融规模对农民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总体表现为长期影响;当本期农村金融效率受到一个标准差正向冲击后,对农民的消费支出立即产生促进作用,并且这种正向冲击效应持续到了第4期,而后则保持较为平稳发展态势,说明农村金融效率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冲击有较长的持续效应;当农村金融结构受到一个标准差正向冲击后,农民消费支出迅速增加,并在第2期达到峰值,以后各期转为抑制作用,说明农村金融结构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刺激作用持续周期较短,长期来看对农民消费几乎没有影响。

5.方差分解。为了考察可支配收入和农村金融发展各变量对农民消费支出的贡献度,本文引入方差分解分析方法。方差分解就是通过将一个变量冲击的均方误差分解成各个变量冲击对内生变量的贡献度,用于衡量各变量冲击的相对重要性。

从第1期开始,农民消费支出的变动来自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扰动逐年上升,在长期均衡时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冲击能解释农民消费支出变动的55%;农民消费支出的波动来自自身扰动逐年下降,大约27%的变化可由自身变动来解释;农村金融发展各变量加起来大约可以解释农民消费支出变化的18%。在农村金融发展的四个相关变量中,农村金融密度对农民消费支出变动的解释力最强,其次是农村金融规模,再次是农村金融效率,解释力最小的是农村金融结构,其中前三个变量对农民消费支出的扰动逐年上升,均衡时的解释力分别大约为9.3%、5.4%和2.3%。而农村金融结构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初期很小,随后几期逐步增加,在第4期达到最大值,而后又逐年下降,长期来看对农民可支配收入的贡献度大约为1%左右,农村金融结构无论是在长期还是短期内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都很小。总体而言,农村金融密度对农民消费支出变动的贡献率超过了农村金融规模、农村金融效率和农村金融结构三者的总和,反映了农村金融密度是拉动农民消费增长最重要的金融力量,这与前面的协整分析的结论大致相同。

三、结论及政策启示

第10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的腾飞,我国的金融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其中被视为非正规金融形式的民间金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成为了学术界和实践领域讨论的热门话题。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多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视非正规民间金融为“非法”,通常将“取缔”作为处理民间金融的主要手段。但是历经多番事件之后,民间金融非但没有被彻底根除,反而发展迅猛,表现出了惊人的生命力。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我国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最主要的是无法可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只涉及民间借贷且十分简单;而诸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竞没有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条款。目前仅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可以作为监管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但不成体系且法律效力比较低。由此可见,我国无论是在监管立法上还是在具体执行手段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民间金融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金融非法的地位

迄今为止,民间金融还未在法律曾面上获得相应的认可也没有相应的定义解释。学术界通常将民间金融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正规的民间自发的融资形式,另一类是完全非法的融资形式。前者是对我国主体金融一种有效额补充,后者则对经济危害较大应予取缔,文中指的主要是是前者。民间金融的这种非法身份有三种不良影响:其一,使其往往在经济整顿中成为牺牲品,即便不是完全非法的也会被取缔;其二,民众由于担心其法律地位而不愿通过其进行理财行为,限制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扩大;其三,无法可依造成监管真空,不利于金融监管。所以应当早日把民间金融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意义重大。

(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落后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如1998年国务院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即“两非”取缔办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具有较强的时代背景,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核心思想已经无法指导今天的实际情况,非但没有促进其健康发展反而阻碍了其前进的步伐。比如“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其相关活动,都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业务基本上都没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就模糊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而混为一谈。

(三)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金融作为非正规金融,理论上虽不在国家的监管范围之内,但是它确实真是存在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受到国家的调控和监管,任其发展则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损害。受民间金融相关法律空白落后的影响,对其的监管主体的身份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企业在社会上的“集资”行为出于无人监督、无人过问的状态,只有出问题了相关部门才会出面处理,但那时大错已经铸成,后悔晚矣。所以监管主体缺位确实是民间金融监管的一大问题,必须重视。

三、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途径

(一)确立民间金融合法身份

确立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是实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首要条件。首先使民间金融行为主体合法化,根据民间融资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这样一来既能起到对它的指导、约束作用又能够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实现对它的保护和监督。再者,可以鼓励民间金融以参资入股的形式加入正规的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或者根据自身实力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等。这样一来,既能使民间金融机构心无旁碍的开展业务,又能实现监管部门对其有效地监管。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民间金融组织,但仅有这一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当前我们需要的是专门的法律来指导监管民间融资机构的种种行为。比如我们应当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其作用有三:一、可以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二、为解决利益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三、可以明确合法融资行为与非法融资行为的界限。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管

在有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民间金融机构合法身份之后,要想实现良性的监管就要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的主体机构,可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组建专门的监管部门来实现。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条件可以参考银监会或者央行的相关文件,也可以由银监会或央行直接成立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其次,在制定监管细则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民间金融的特性及类别,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所以必须加以保护。但是每年发生的由民间金融引起的各种案件也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民间金融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11篇

2017年学术研讨会邀请函模板【一】

金融犯罪学术研讨会邀请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杠杆。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使人类从新工业社会跨向了信息社会,网络化和电子化交流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开启信息文明的新篇章,而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之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时代变化的产物。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日趋严重,发案率高、波及面广、危害性大,金融领域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法律的脱节与滞后带来了这诸多问题。

惩治预防金融犯罪,构建互金时代防治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时代赋予法律人的新议题!

为此,我们研究会将以 金融犯罪为主题,诚邀您共同探讨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以求为推进网络金融治理献计献策。

会议时间:初步拟定为2017年3月

会议地点:待定

2017年学术研讨会邀请函模板【二】

亲爱的xxx教授:

您好!我们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大学举行xxxx学术会议,想邀请您届时参加。会议免费安排食宿,往返机票自理。如果您有要宣读的论文或要发言的论题,请尽早来函告知,以便会议安排。

希望您届时光临。请尽快来函确认。

祝一切顺利!

会议召集人:xxx秘书长

2017年学术研讨会邀请函模板【三】

传统节日与区域社会学术研讨会邀请函

尊敬的 先生/女士

为挖掘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服务区域社会文化认同,共同构筑多民族和谐关系。西南民族大学与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拟于20XX年11月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传统节日与区域社会学术研讨会,会议分为学术讨论交流和节日民族志影片展播两个部分。欢迎专家学者围绕如下议题惠赐论文或提供节日民族志影片参加会议。

一、会议议题

1.传统节日与地方感、地方文化认同

2.传统节日与多民族和谐关系建构

3.传统节日与区域文化产业发展

4.传统节日的影像表达研究

5.节日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6.影视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

二、会议主办与承办单位

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承办:

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西南研究中心

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

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西南人文纪录影像研究中心

三、会议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XX年11月11日全天报到;12日~13日学术讨论;14日离会。

2.地点:成都市西南民族大学武侯校区

四、参会注意事项

会议以论文或影片入选方式正式参会。有意参会者请务必于20XX年9月20日前提交300字的论文摘要或论文全文。会议筹备组将依据论文入选发出正式参会邀请函。

参会学者往返旅费自理,会议期间食宿费由主办方负责。

参加会议的学者务必请按会议时间安排将回执用电子邮件回复给会议筹备组。 联系人:王美英老师 Emai: 李杨(影视组) Emai:

传统节日与区域社会学术研讨筹备组

20XX年7月

回 执 表

第12篇

关键词: 金融发展;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广东省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而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一带一路”等政策出台,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作为当前经济会发展领域的两大热点,目前中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

1、金融发展与收入差距存在“倒U”型关系。 经济学家Greenwood和Jovanovic(1990)在GJ模型中提出,在金融发展初期,低收入者由于金融门槛无法享受应有的金融服务,而随着金融机构竞争的加剧,体系的健全,进入门槛会降低,低收入阶层具备利用金融服务增加收入的条件,因此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呈先扩大后缩小。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如沈坤荣、万文全等)利用中国数据实证分析得出相似的结论。

2、金融发展与收入差距呈负相关。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前提下,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有利于减少体系中行为主体的融资障碍,缩小收入差距。(Galor 和Joseph Zeira,1993)也有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在较不发达的市场体系中,金融的发展都将有利于收入不平等性的降低。(George Clarke,Xu和Heng-fu Zou,2003)

3、金融发展与收入差距呈正相关。 近20年来,随着金融发展程度的提高,各阶层的收入差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呈扩大趋势。为解释这一现象,不少学者提出,金融自由化反而使高收入者获得信贷支持的渠道和高收益回报的方式增多,从而使收入差距拉大。(Maurer和Haber,2003)我国大部分学者对此论题的实证研究都印证了这一观点。

总的来说,在已有成果中研究金融发展对收入差距的单向作用较多,论述收入差距对金融发展的反作用较少;研究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关系比较多,对其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较少;对全国大样本的分析较多,区域性的研究偏少。因此,本文以广东省为例实证研究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关系,丰富此论题的区域研究。

二、数据与实证研究

(一)指标选取

1、金融发展效率(FER)。本文采用较多国内学者的做法,对莱文(1993)提出金融发展效率指标作适当调整,用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值来表示。

2、金融发展规模(FIR)。该指标定义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名义GDP 的比重。这是根据中国金融发展的特点和银行在金融机构的核心地位制定的。我国姚耀军等(2005)通过数据验证了用此指标测量金融发展规模是比较合理的。

3、城镇化率(UR)。作为控制变量,城镇化率是用于衡量某区域的城镇化水平,等于城镇常住人口占全部常住人口的比例。

4、基尼系数(GINI)。根据经济学理论通常采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居民收入差距,本文沿用此方法。

(二)VAR模型估计及检验结果

本研究选用广东1990-2012年共23年的数据。数据源自《广东省统计年鉴》或整理计算得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操作通过Eviews6.0完成。

1、相关性检验。GINI与FER呈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67),与FIR、UR呈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56和0.89)。说明了金融发展效率水平提高,低收入者有更多机会通过贷款进行投资,从而有利于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金融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2、平稳性检验。在建模之前,要对四个变量进行ADF平稳性检验,具体的检验结果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变量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而在一阶差分后,FER、FIR和UR在1%显著水平下通过检验。GINI一阶差分在5%显著水平下拒绝零假设。这表明本文所选取的四个变量指标均是一阶单整序列,可以构建VAR模型。

3、模模型估计结果。 在估计VAR模型之前,要选取最优滞后阶数。本文根据AIC、SC同时最小的准则来确定最优滞后阶数应取3,构建VAR(3)模型。

用Eviews软件估计的VAR(3)模型,其拟合优度分别是:

R2=0.884712, R2=0.983976 , R2=0.936323 , R2=0.973326

说明模型的拟合程度比较好。

4、协整检验。 根据协整检验结果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迹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拒绝原假设,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进一步检验可知,变量GINI、FER、FIR、UR之间只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各变量之间的协整方程表达式如下:

GINI=-0.040942FER+0.07297FIR+0.007972UR

通过协整方程可以看出,GINI与FER、FIR和UR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即广东省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与金融发展效率呈现负相关关系,与金融发展规模、城镇化率呈正相关关系。与前文相关性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广东省金融发展效率的提高会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金融发展效率的相关系数绝对值略高于金融发展规模,表明金融发展效率改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力度稍大于金融发展规模带来的负效应。第二,广东省金融发展规模的扩大会加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究其原因是由于资金的逐利性,金融机构会优先选择向大企业、高收入群体放贷以获得高收益,导致资金流向高收入者,扩大高低收入者收入差距。第三,推进城镇化会拉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因此,针对广东的现实情况,要促进金融发展,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必须多管齐下。首先,要优化融资渠道。积极发展民间借贷业务和小额贷款机构,大力探索微金融融资产品,缓解中小企业筹资困难。其次,深化金融体系改革,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建立金融法律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职能,降低资金配置成本。最后,健全社保制度。提高社保体系的参与率、覆盖率。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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