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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金融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个体、家庭企业)为满足其融资需求,绕开官方正式金融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各种形式的合会、民间互助会、储蓄互助会、私人钱庄、租赁公司、农村合作基金、小额信贷、民间集资等。
1.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体缺位及金融供给缺位。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对利率的直接管制,金融资源非市场需求所决定。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及金融服务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单一,资金供给少。
中国农业银行曾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1997年后市场定位发生变化,农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其县以下机构,且贷款权限上收。这样,农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8年3月,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大大减弱。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长期以来演变成农行的基层机构,后分出农行后,资产质量不高,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改革是把农信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邮政储蓄机构在我国农村网点众多,由于其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业务性质,常被称为农村资金的“抽血机”。截至2004年底,全国邮政储蓄系统拥有的储蓄存款余额达1.07万亿元,占全国储蓄余额的10%,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中的65%的存款来自农村,仅有35%来自城市。而邮政储蓄却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以对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方式将资金又返还了农村领域,但数量有限。截至2004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27840.97亿元,贷款余额达19551.25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为8490.2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3.4%,农村信用社的存贷差为8289.72亿元,大部分通过投资有价证券,净存放中央银行,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等方式流出农村。所以,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通道。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导致了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主的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和壮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也满足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资金需求。
2.农村民间金融本身的比较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是借贷双方追求各自最大化的资金需求而自愿达成的契约,体现了市场机制的特点,因而它在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第一,交易成本低。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完全或高昂的监督成本,使得它在面临借款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会对借款者采取信贷配给的政策,从而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农村,农户和中小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大都很小,高昂的交易成本使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种农村小额信贷。而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乡土性,使出借者对借款者的信用收益状况、人品、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等信息了如指掌,跟踪管理成本低,从而减少了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风险和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同时,农村民间金融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对经营的机构、组织、网点、固定资产都没有要求,只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固定成本,而且灵活多变。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的“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比正规金融低。
第二,对担保品的要求不高。农村民间金融产生于乡土熟人社会,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上,维系交易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有规范的担保。
第三,利率比较灵活。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因素自由确定,形成机制相对较灵活,其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而不是管制利率,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交易制度。
第四,执行效率高。民间金融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债权债务关系难,更多的是依据社区法则得以维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农村民间金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效率仅局限于社区范围,建立在有效利用社区的信用资本基础上。此外,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便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农户贷款的不足,促进了农村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减轻了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压力和信贷风险,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但是,由于缺乏法制化、规范化,农村民间金融也给农村乃至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目前,我国农村中的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虽然高息借贷是明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4倍),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决定的,其中高息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数倍,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2.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不可控性,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民间金融机构本来就先天不足,脱离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对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当投资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便求助于民间金融来实现投资目的。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后,非正规金融为其融通资金,使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由于目前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3.潜伏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首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也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灰色状态生存。目前,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
其次,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大部分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很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差。农村民间金融往往有两种主要形式:口头约定型和简单履约型。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采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不论利率高低,自己的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最终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最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信息不对称等加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破产,可能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的稳定。如2004年的福建福安标会估计涉案金额达9亿元,涉案人员都被判刑,既涉及“集资诈骗”,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6年12月,浙江东阳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10个亿,月息高达7%。这些标会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发生倒会事件,就会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规范和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对策
1.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制定民间金融法规
我国民间金融至今仍然没有合法的地位,从而难以获得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易产生金融风险,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应当制定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正确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成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因为在当前传统农业的条件下,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业本身是个弱质产业,风险比较大,正规金融主体不愿涉足农村金融,因此,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关键在于让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资金准入,打破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正式承认农村民间金融,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营造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扶持和引导发育比较完善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使其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推进农村金融业产权多元化,增加农村资金的竞争程度。只有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短缺的局面。
2.加强和规范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其纳入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具有的高利贷、高风险、金融诈骗、隐蔽性强、透明度低、不可控等缺点,致使农村民间金融易累积风险,发展不稳定,潜藏着巨大的信用危机,有时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的稳定。所以,政府必须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管,从而有效的控制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农民的需要。首先,监管部门要严格地把市场准入关,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民间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其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的使用和筹集过程要接受人民银行监管,监管部门应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再次,可建立危机预警系统,通过有关的金融专家组成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部门配合,对各类较大的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供决策层参考。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以引导监控为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地干预。
3.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走商业化的道路,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
政府应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经济主体,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如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形成体制健全、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彻底打破农信社的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和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此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避免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直接地干预,让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中求得发展,这样,既可消除政府官员在直接控制农村金融业而滋生的腐败及其引发的金融风险,也促进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效益的提高,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农民意识。
4.建立农村产权市场,盘活农村资金
农村民间金融信用风险大,信用担保体系缺位,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的约束,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房产、耕地使用权无法流通和转让。由于缺乏有效的财产信用,抵押融资受到极大的限制,不能形成对扩大生产所需经营的大额贷款的有效支撑,因此,金融信用手段缺乏是农村金融市场基础的最大缺陷,是造成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转化为金融需求的主要原因,所以,国家的土地政策将以归还土地所有权给农民集体为目标,废除征地制度,将土地产权的收益留给农民和农村,禁止各级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集体土地,农民工通过退出自己在农村的份额地权,可在城市安居。对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住宅,建议采用发证确认等有效的方式。农民住房应和城市居民一样,办理产权证,这样房屋才可流通转让,这样就有了符合商业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解决了农村金融信用问题。然而,1988年至今的各项土地制度改革,逐渐弱化并走向否定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强化国家所有加农民长期承包的倾向,所以土地政策要以归还土地所有权于农民集体为目标。
5.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背景下,为了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其基本目的是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如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不歇业救助及“保险存款转移”等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促进金融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朱旭东,马妮.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6):131-136.
[2]陈柳钦.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2007,(72):35-41.
[3]黄孝武.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49-53.
[4]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的分离与融合[J].经济体制改革,2006,(4):86-90.
[5]王丽辉,谢家智.浅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J].重庆社会科学,2006,(11):12-15
一、利率市场化下民间金融面临的冲击
如前所述,我国民间金融的兴起在一定程度是我国利率抑制的结果。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利率管制将逐渐放开,我国民间金融也必然面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主要体现在:首先,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将下降。居民持有资产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三种,一是选择流动性。即选择闲置现金以及银行活期存款的形式持有资产,闲置现金具有完全的流动性,而银行的活期存款也接近完全的流动性,居民只要花费微小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就能从银行将该部分资金变现。其中闲置现金没有收益,银行活期存款则享有活期存款利息收益;二是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差,但收益率较高,同时理财产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三是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流动性也较差,但收益率往往最高,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因而民间借贷风险也最高。在利率管制下,居民选择民间借贷的概率较高,因为利率管制下,银行的存款利率相对较低,从实际利率看,为刺激投资,银行存款利率有时甚至是负的利率水平。因此,只要有其他可投资的渠道,居民并不会选择将资金闲置或是以活期存款形式持有;且在利率管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依赖利差获得收入,对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缺乏动力,居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也没多大兴趣;而民间借贷虽然风险较大,但收益率较高,且在“熟人”、“亲人”关系网的掩饰下,居民往往意识不到潜在的风险,大量的资金流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资金与经营实力来制定竞争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必定大幅度上升,银行存款对居民的吸引力也会增加;且利率放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利差收入将会越来越小,为了寻找新的收入来源,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更加重视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理财产品会越来越多,理财组合也会更加多样化,对居民资金的吸引力也会上升。因此,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也必然减少。其次,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将下降。
寻求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贷款的居民与企业。而利率市场化后,随着存款“脱媒”情况的缓解,可贷资金总量的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居民与企业贷款需求的能力也将增强,这必然减少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贷款利率放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根据不同的收益与风险比来为不同的投资者制定个性化利率,理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够获得贷款机会,这同样大大减少了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因此,社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也必然减少。再次,民间借贷主体的信用水平可能下降。寻求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贷款的居民与企业,这些主体中不乏一些信用良好,但是缺乏抵押品或是担保的居民与企业,不乏一些拥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但资金缺乏的投资者,也不乏一些选择风险高收益高项目的风险偏好投资者。贷款利率管制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有效的根据收益风险比来制定贷款利率,因此它们也没有将这些潜在的贷款对象区别出来的能力与动力。利率市场化后,根据收益风险比,这些潜在的贷款者实际上是银行增加收入的较为优质的贷款对象,根据不同的贷款利率这些主体都有极大的可能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一旦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这些主体从民间借贷市场“夺走”,势必将拉低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二、利率市场化下民间金融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深,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将面临资金供给下降、资金需求下降、借贷主体的信用水平下降等冲击,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似乎走向了“死胡同”。但实际上,民间金融不可能消亡。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来看,即使在当前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其民间金融市场也保持着相当的活力。相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特有的优势并没有改变,利率市场化带给民间金融市场的不仅仅是冲击,也有机遇:首先,民间金融的相对优势犹在。一是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小,覆盖率高。
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民间金融规模很小,10万以内甚至几千、几百一笔的借贷金额普遍存在,这种规模的借贷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规模效应太低,不利于成本控制。同时民间金融无处不在,覆盖全国各地没有死角,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二是民间金融程序简单,快捷方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一笔贷款的发放,必须对贷款者的信用水平、资产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批,过程复杂且耗时长。而民间借贷的主要贷款对象往往是“熟人”、“亲人”,或者“熟人”、“亲人”所推荐的关系户,其信用水平、资产状况等在平时的生活交往中基本确定,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考察,也不需要复杂的审批过程,借贷的程序简单快速,这对一些急需资金“救急”的居民与企业可谓“及时雨”;三是信息不对称性更低。对于银行来说,完全掌握贷款者的信息是十分困难的,难免出现信息不对称而招到“骗贷”。而对于民间借贷,借贷双方的关系较为密切,在长期的交往中,相互的了解也较为细致,信用考察也更加针对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的信息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更加透明。四是民间借贷能够接纳的风险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高。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虽然理论上可以按照收益风险比来确定贷款利率从而发放贷款,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人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必须控制不良贷款率,这就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接纳风险过高的贷款,即使贷款者能够支付较高的利率。而民间借贷则不受这些政策限制,只要有主体为了获得高收益而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就能实现供需双方的资金融通。
其次,民间利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趋向统一。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利率的综合水平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原因在于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的非法金融活动拉高了民间利率。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将大大提高,这会抑制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利率市场化,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更加严密,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也会进一步的受到抑制,因此,长期来看民间利率的综合水平有降低趋势。这极大地保证了贷款者的利益,降低了贷款者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由于民间借贷风险依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收益风险对称原则,民间借贷利率依旧会长期的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再次,民间金融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其市场定位将更加明确。利率市场化要求经济社会具备完善的市场运行与监管机制,因此,政府的监管以及法律制度必将趋于完善,民间金融市场将更加规范,民间金融的违约风险将极大的降低,民间金融市场不再是投机倒把的场所。在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民间金融市场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也将极大提升,这极大地提升了民间借贷市场的信用度。居民与企业转向民间借贷的原因将主要是为了获得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具备的独特优势,而不是为了“圈钱”、“骗钱”,民间金融也不再是高利贷的代名词,民间金融市场将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而长期存在与发展。
三、结论
长期以来,我国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双轨制”的状况,正规金融市场虽然被赋予了“正规”二字,但出于金融稳定、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正规金融市场一直受到政府的利率管制,其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也遭到了抑制。而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率管制,因而早早的具备了利率市场化的雏形特征,相对于正规金融市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更加自由,更能顺应市场的需求,某些时刻甚至比正规金融市场更能满足社会融资的需要。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利率管制从资金总量与结构性融资上降低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这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兴起。但民间金融终究无法承担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金融稳定、宏观经济调控上的任务,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正规金融机构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将日益增强,民间金融的市场供需规模将被压缩,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会消亡,恰恰相反,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民间金融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将被凸显出来,正规金融市场利率与民间金融市场利率将趋于统一,我国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双轨制”将被打破,民间金融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其市场定位将更加明确。
作者:徐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竞争,互补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怎样理解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怎样来对民间金融的功能进行定位,这是认识、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前提。本文认为,在对民间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确一点:发展民间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冲击正规金融,而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需。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会对国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冲击,国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将无法拧灭民间金融发展的火焰。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
竞争关系表明两者处在同一个市场上,被称为“共同市场”。科技论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同处于一个金融市场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竞争。互补关系表明两者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分割性,这种分割性使得市场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不完备所导致的正规金融部门不可能将其服务覆盖到所有的领域,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隙。
(一)竞争关系在同一个金融体系中,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呈现出一种特有的状态。
学者商原波在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研究中,把这两者的关系置于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引入生态学中的高斯假说(或称竞争排斥原理),得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可以达到一种均衡这一结论。根据高斯假说,两个种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种生态位分化的稳定,均匀环境中发生;完全相同的种,不能长久地共存,一个种最终会被另一个种所取代。民间金融产品与正规金融产品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竞争环境中达到一个共存的竞争均衡,从而两供给部门能够同时存在一个共同市场上,是因为生态位分化的结果。生态位是指某一物种在相应的生物群落中所处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功能及与其他相关物种(如食物和天敌等)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与其他种的营养关系,也就是营养生态位。金融产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交易来进行,对于金融品种而言,营养生态位指的就是跟金融产品需求者的关系,就是跟借款人的关系。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正规金融部门的营业生态位具有一定的分化,这种分化源于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数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在共同市场上只要中小民营企业对贷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则非正规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规金融完全“挤出”,两部门的竞争均衡就会存在。[1]
换句话说,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共同供给方,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又由于市场中需求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使得任何一种单一的金融安排都无法完全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这也就给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补关系互补效应的产生在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金融生态中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融资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使得它们在金融市场上能够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关系。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供给不能满足由经济快速发展、变革带来的高速膨胀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需要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来进行补充,即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我们可以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服务的领域和对象来比较这种互补性。从服务的领域来看,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城市,而放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和乡土社会。科技论文。从融资的服务对象上说,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产权歧视”和“规模歧视”,正规金融主要服务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把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民间金融却恰恰可以满足这部分市场。
数据显示,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己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我国正规国有银行偏好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较难从国有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对国有金融部门的重要补充,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在2005年5月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也承认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认为“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地点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二、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民间金融的活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首先,从时间上看,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时间早于正规金融;其次,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市场竞争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市场中的供给方不可能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正规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会也不可能带来民间金融的消退。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过去、现在,还将存在于未来。
(一) 民间金融早于正规金融出现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国有金融产生之前就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私人钱庄可以考证的最早出现时期是明朝,而典当业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合会的发展在我国也有着近千年的历史。虽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间金融后来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民间金融逐渐退出市场。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及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再次迅速发展起来。在金融的发展史中,民间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又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间金融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对民间金融的活动进行规范,才诞生了各种正规的金融活动。
(二)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近年来,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政府开始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那么民间金融会不会随着正规金融的完善和发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多层次、多元的,这就需要有多层次的金融供给者。无论正规金融如何完善,都无法满足所有金融需求。科技论文。二是民间金融有其生存的内在必然性。民间金融是对信息不对称、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这两个因素存在,民间金融就不会消失。而在我国这两个因素将长期存在,那么民间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会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国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国金融市场效益的最优化。
图1.1国有金融垄断下的效率不对称
从图1.1中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可能性边界既定的情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进行商业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线是U1,与生产可能性边界交与A,在改制的激励下,国有银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线为U2,此时与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交点为B,显然优于改制前的A点。但是在此点仅仅是国有银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个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之所以说B点不是帕累托最优,是因为在不损害信贷供给者效用与福利的情况下,金融资源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从B点向最优配置的C点移动过程中,需要一个多元化、富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但是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显然无法实现这点,所以说它并不具备把低效率B点推移到帕累托最优E点的作用。也就是说,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但是仅靠国有金融是无法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最优化,还必须要有民间金融的参与。无论国有银行如何完善,鉴于其产权所带来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场中作用的发挥也必然无法兼顾所有需求主体,在这种情形下,民间金融也必将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也将不断变迁。在这个进程中一部分民间金融可能会逐渐被合法、正规化。但是民间金融并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经济的发展将不断催生新的民间金融形式。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孙莉,《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体系变迁》,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5期
[4]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
[5]商原波,《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财经大学,2005
[1] 商原波,《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财经大学,2005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8201
1 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 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 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 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 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 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 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 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2.4 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 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雅丽. 中国农村金融成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论文关键词:“十二五”,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
一、“十一五”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实力成倍增长、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社会贡献日益显著,为我国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从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上看,“十一五”期间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年均增速高达14.3%,已经超过840万户,成为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年均增速达到20.1%,总额超过19万亿元;从对外贸易来看,2010年,我国中小企业出口总额超过4500亿美元,高于国有企业出口总额1倍以上,5年涨幅超过200%;从税收贡献来看,2010年全年,中小企业完成税收总额11,173亿元,5年年均增速达22.2%,分别高于全国和国有企业2个百分点和12.7个百分点;从新增就业来看工商管理论文,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8亿,较2005年底增加6000万人,年均增加1200万人,年均增速超过9%,成为我国吸纳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1]。
“十一五”期间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崛起,现出了无比强大的活力和竞争力,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出口和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和发展机遇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
“十一五”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近年来,中小企业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日渐严峻,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瓶颈。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企业面临较大风险
一方面,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发达国家为刺激经济采取了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这将在较长时期内助推汇率和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一些国家为拉动内需、增加就业,而持续强化贸易、投资和金融保护,不断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这些都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困难和风险。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来自新兴发展中大国的投资和收购兼并活动,特别是对能源资源领域和重要产业的跨国并购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对部分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购买先进技术和设备有选择性地进行了封锁和限制,这些将对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去”,以及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带来不利影响。
2.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整体效益下滑
多种成本上升因素叠加,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无利可图,甚至出现亏损。一是原材料价格等生产经营成本大幅上涨。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已经来临,居民的生活资料价格不断在上涨,企业的生产资料也在大幅涨价论文格式模板。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资源的购进价格一路攀升,给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造成了巨大压力。二是人民币升值对出口型中小企业造成了巨大压力。近几年人民币升值速度加快,每年都在升值,而美元又在不断贬值,这让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外向型中小企业面临着重创。比如温州的这些企业原来每年的毛利还能达到7%-8%,现在已经降到1%-3%。人民币每年2%-3%的升值,实际上已经造成50%的民营企业面临破产。三是劳动力成本明显上升。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低利润”的情况下,还面临着员工加薪的巨大压力。新《劳动合同法》又明确规定合同期满员工不再续签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加班费用和社保缴费也有所增加,这无疑又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加重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负担[2]。
3.生产经营资金短缺,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出口受阻工商管理论文,国内市场尚未开发,使得产品库存加大,现金无法回流导致生产经营资金紧张,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加大。另一方面,融资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受银行信贷紧缩、贷款实际利率上浮等影响,加上国内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各大银行相应增加了对贷款的管控,普遍减少了对企业的授信额度。而缺少抵押物而又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无疑成为了信贷挤压的对象,更加提高了获得资金的难度。
4.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使中小企业难以适应
随着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迫使企业必须安装必要的环保设施和实行清洁生产。这些政策从长远来看是利国利民的,但由于政策力度大、范围广、适应期短,叠加效应日益明显,短期内对中小企业的冲击效应较大。加之我国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从事高消耗、低附加值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环保节能政策的实施使这些企业面临着两难境地:不调整、不转移,就面临原所在地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制约;调整、转移,又难以与原有产业集群、产业链条相衔接,要在新的经营场所重新组织产业链配套,成本反而会上升更多。由此造成有些地区为了发展低碳经济,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而采用了不合理、不科学的强制措施,迫使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停业甚至关闭。
(二)“十二五”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路上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但发展的大势不会改变。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展现出了许多利好消息和发展机遇,同时也对企业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首先,《“十二五”规划建议》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因此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也是广大中小企业的必由之路,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其次,《“十二五”规划建议》把扩大内需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建议》突出强调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这对于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激发民间投资的巨大潜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论文格式模板。《建议》指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强化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突破重点区域,积极有序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工商管理论文,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引领支撑作用,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推动高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这对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国的中小企业已经站到了新的起点上。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小企业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展望“十二五”,中小企业一定会成为转方式、保民生的重要力量。
三、“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国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向依靠技术创新转变。
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关键是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表明,企业如果没有核心技术就难以抵御市场的冲击,更难以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依靠技术创新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一是要提高原始技术创新能力,在参与国际竞争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中实现技术领先。有条件的企业要注意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趋势,着力开展前沿技术、基础性技术、核心技术的研发,抢占科技制高点。中小企业要走“专、精、特、新”的差异化创新道路。要以开放的思维构建各类创新平台,用好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开展产业联盟创新、产学研合作创新,提高创新速度和效率。二是要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际金融危机情况下,我国经济仍保持快速发展,这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供了有利环境。当前,要认真总结钢铁、家电、通讯、电子等行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功经验,强化企业间的合作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真正实现在引进中学习、在学习中赶超,形成自主核心技术和生产能力。三是要不断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具有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避免重复建设等优点。今年,国家将继续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并将中小企业纳入到了支持范围。企业要抓住难得的政策机遇,用足用好技改政策,把技术改造的重点放在产品结构调整、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装备智能化、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将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强管理有效结合起来[2]。
(二)实施人力资本战略,推进企业向知识密集型转变。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能仅仅停留在或满足于依靠廉价劳动力来维持企业的生存,需要加快转型升级,更多地转向依靠知识特别是员工素质提高来实现企业快速成长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当前,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向知识密集型企业转型,最为关键的是突出培育造就高素质管理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需要更新观念,不断提高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战略决策能力,探索适应知识型企业管理的有效模式。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需要不断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工商管理论文,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宽容失败,鼓励创新论文格式模板。培养高技能人才需要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员工培训,开展全员创新活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农民工问题,要加强就业前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同时,要尊重员工的劳动,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
(三)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变。
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是气候变化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各国都在强调将经济发展纳入生态系统,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走绿色发展道路,要求企业承担更大责任。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当中,要实现集约、高效、无废、无害、无污染的绿色发展,关键是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当前,企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从产品设计、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入手,积极开发和运用绿色低碳技术,致力于打造绿色产品生产链,将节能减排与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相统一的最终目标。
(四)鼓励金融创新,推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
构建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国家要下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型金融机构,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制定审核标准,严格审批程序,逐步允许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地下金融公开化、规范化;鼓励金融创新,稳步推进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融资,积极探索试点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发展;加快发展信用担保、产权交易、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融资超市、网上融资服务等多种模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同时,国家要结合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于中小企业贷款特点的银行体系,引导和鼓励大型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工商管理论文,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3]。
(五)加强政策扶持,推进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平台,推动各类实验室和测试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畅通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对接渠道;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推动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扩大创业辅导范围;改进中小企业税费政策,继续调整和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减免新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税赋,制定针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和事业性收费;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重点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大企业的龙头作用,通过吸引更多相关中小企业聚集,不断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以小企业大协作、小产品大市场为特点的产业集群;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二五”规划建议》的一条主线,也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决定中国现代化命运的重大转折。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主动作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快自主创新,切实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发展成为新经济形势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生力军。
[参考文献]
[1]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郭朝先.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与发展方式转变[J].税务研究,2009(8).P:3-7
关键词: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措施
在中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一方面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论文另一方面却深受资金短缺的困扰,其应用33的金融资源,产出却占GDP的70。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的经济发展要求对中小企业金融予以充分重视。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结构布局等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而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于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中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各类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国一直致力于制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出: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该规定采用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作为划分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2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分析
(1)内源融资:内源融资是由企业的创始资本以及运行过程中的资本积累所形成的。从企业财务的角度看,它是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在个体及家庭经营条件下,内源融资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及经营利润转化组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的发展,使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扩大到社会员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资本金、经营利润积累以及折旧基金。从企业起源与经营稳定性角度看,内源融资是最初始的投融资形式,也是企业获得经营资金最为可行的渠道。
(2)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企业通过对外举借而获得资金的渠道。企业作为法人实体,毕业论文具有独立承担债务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外源融资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的收益具有直接的作用,主要形式有企业一般性的对外商业负债;企业向银行借款形成的债务和企业对外发行的债券。当企业通过外源融资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以期获得利益时,其对外负债在财务上具有正的效益,这是企业从事对外融资的基本动机。外源融资打破了企业内源融资的束缚,动员吸纳了更多的外部资金融人企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获得了更多的资源支持。
3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与国外相比,中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的困难要大的多,这是因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一般地面临着权益性资本融资缺口和债务性融资缺口,而且特殊地面临着所有制歧视、社会信用差等更为严重的问题
(1)金融支持缺乏一个有利的宏观环境:政府缺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比照国外经验,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都采取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而中国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主要依据所有制类型和行业特征来制定,缺乏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机构以及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辅助体系不健全。目前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了内部管理,减少了信用贷款的数量,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抵押或担保而中国的中小企业经济实力弱,再加上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在经营中又大多采取挂靠集体、合资合作经营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明晰的问题,企业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抵押物和担保单位。
(2)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各基层银行信贷权上收。如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硕士论文普遍推行授权授信制度,强化总行一级法人地位。大部分基层行的信贷权被上收或部分上收,主要表现在资金营运方式、管理模式的选择、授信的权力向上级行集中和分配集中。
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和信贷品种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承认,中小企业在管理水平、管理方式和市场应变能力等方面与大企业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在营利能力和财务结构方面,中小企业不占优势。而商业银行在评定信用等级、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占用结构作为主要的审查对象,与大企业使用统一的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商业银行信贷品种单一,严重落于企业资金需求的新变化。贷款期限、结构以及利率浮动幅度的设计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不能满足企业贷款资金的多样化需求。
(3)中小企业自身存在不利于融资的因素: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差,银行风险大主要体现在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赢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部分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财务管理水平与贷款条件差距大,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特点决定了银行贷款经营成本较高的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据估计,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因此商业银行更愿意从事对大型企业的“批发业务”,而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积极性不高。
4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思路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内部环境。中小企业要从根本上提高信誉度,增强筹资能力,就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企业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产权结构,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发挥自身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银行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金融工具,使银行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强化资金管理,建立中小企业财务制度,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改善原有形象。
(2)完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在中国的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中,金融改革明显处于滞后状态,其已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形成障碍。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实质上是反映了现有金融制度运行上的困境,说明现行金融制度的安排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匹配的运行机制,进而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功能转换落后于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这既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约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因而,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为顺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关键就是要打破金融业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3)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并走出民间金融发展的误区。
目前,中国民间金融活动仍然比较活跃。据统计,2001年福建省民间资金达到2400亿元,浙江省有超过3500亿元的民间资金在寻找出路;“十五”期间浙江省民间资本总额将达到8300亿元左右。
正确看待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着眼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性强、投资回报率高为其特点。上市二板市场较主板市场门槛低,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机遇,但是仍有很多民营企业不能够同时满足最低限额和两高的要求,因而仍有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不能过高估计WTO以后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与国际风险运营商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对投资申请人的审查也非常谨慎,即使有好的项目也不一定能够博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认可,从这一点上说风险投资更看重的是经营者的理念和人格。医学论文从信贷资信角度看国外风险投资机构不能把握众多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不能够从整体经济环境充分估计申请者的发展潜力。
既然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存在长期互动性那么政府利用民间金融推进区域工业化进程就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金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疏”“堵”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运作的、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的民营金融机构,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5结论
中小企业也需要有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服务以及建立在信息服务基础上的信用评估体制,并与中小民营企业共同成长。借鉴国外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经验,提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现实选择。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几方面共同采取措施,从主观、客观两方面逐步改变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不利因素,即需要从中小企业融资的内部环境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健全以及中小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着手,才能真正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本文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应措施。
从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改革中,我们逐步认识到,完善信用社治理结构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实现有效监管也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而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同样需要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去满足。因此,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多元化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2005年人民银行主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2007年银监会又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到全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后,目前我国多元化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建立,即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证券市场和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金融组织民营化程度加大,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扩大了各类资本合作的参与路径,并促进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使得财政资金、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资和非营利资本角逐农村市场的竞争机制初步建立起来,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主体呈扩大化趋势,逐步形成了由各级政府、具备国有、集体、外资、港澳台、私人等各种资本背景的企业、农户和其他私人投资者构成的多元化金融主体格局。
2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2.1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2.2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
虽然经过多年改革,但是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而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银行机构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大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同时,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回城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实际上也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2.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业务单一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业处于无竞争状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缺乏金融服务意识,经营方式粗放,不注意金融产品的需求创新,满足于坐等顾客上门;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金融机构没有适时根据农民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是在一些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
2.4民间金融组织活跃但缺乏有效监管
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活力,在客观上为各种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很多地方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30%到70%不等,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越为活跃。虽然民间金融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紧张的压力,但是,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风险高、纠纷多、盲目性大等弊端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很可能会加重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完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3.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金融业务,针对“三农”的特点,在进行农村金融体系设计时,必须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应建立以农业政策性金融为主线,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主要力量,能够围绕农村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供给,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也成为政府支农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另外,我国还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现有正规金融的主体,所以必须坚持农信社“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终极定位,只有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才有能力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经济,带来农村经济的繁荣。
3.2完善准入、退出制度
垄断不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必须要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在综合评估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条件以及当地风俗的基础上,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真正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同时,要抓紧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这也是强化外部约束、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条件。
发展高科技产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风险投资业在政府的推动之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但由于历史较短,我国风险投资还远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高速发展所面临的旺盛的融资需求,风险投资未能充分发挥其推进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从本质上看,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适宜的外部环境,而政府要对风险投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扶植,从而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当重要的“推动器”角色。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活动,更离不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政和金融环境。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投资的财政和金融支撑环境至关重要。
一、政府财政资金的适度扶持
为了有效解决风险投资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很多发达国家都先后推出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助计划、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试图从系统抚育的角度解决风险投资所遇到的难题,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美国不仅先后培育出了IBM、英特尔、思科、微软这样的大公司,也极大地激发了美国公民的创业、创新精神。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涉及面广,资金需求个性化明显,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风险中起主导性作用。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是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抓住制约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风险投资环境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使财政支持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首先,任何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市场与环境条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对资本、法制、人才、市场机制等条件的要求更高,政府应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充当无可替代的角色;其次,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战略重要性无法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市场上通过成本-效益关系完全反映出来,这就需要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目标出发,采取措施,鼓励并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如通过设立政府种子基金,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创业项目提供资本金支持。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补贴;澳大利亚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我国1999年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第一个政府种子基金。该资金设立以来,通过无偿资助等方式,对优化种子阶段企业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作用非常显著。政府基金只能起到引导和催化剂的作用,而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主力。目前,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资金来源短缺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推进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进来。因此,应着力培育多元化的民间风险投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策的支持上,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还是在于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主要的资金渠道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将多年来积累的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包括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由后者进行风险投资,或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吸收外资和鼓励外国机构在我国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通过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的担保机制,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二、建立政府信用担保制度
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政府信用担保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具有放大效应。
在目前银行贷款仍占企业资金来源的主导地位,且银行仍以“安全第一”为经营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为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是促使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最为直接和有效途径之一。发达国家为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方式。例如,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5%~90%的担保,为从事股权投资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发行长期债券的担保。日本设立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负责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为80%。实践证明,通过财政担保,政府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其资金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为发挥信用担保的资金放大效应,可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银行及民间资本合资设立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保险保障体系,如可由政府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或鼓励现有的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入风险投资担保领域,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政策,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风险投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从国际经验看,政府担保在风险投资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即使是政府担保,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实践证明,在需要大量投资的科技研究领域,政府引导是非常必要的。众所周知,科学研究可分为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与开发研究。基础研究投入大、研究周期长,效果显现慢,因而该种研究的资金支出需要由政府承担。应用科学研究与开发能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因而可以也能够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这一领域。但将应用与研究开发推向社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导向机制。世界上科技发展主要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自由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均衡发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自由发展模式即科技进步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需要的技术创新,由企业自主投资研究开发,主要侧重于应用科学的研究。从实际效果来看,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比较成功。美国的成功经验也正是建立了政府资金的导向机制。因此,发挥政府资金对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从以色列、澳大利亚、印度这些缺乏创业投资土壤的国家看,其发展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也是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资本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为了避免政府直接投资所带来的诸多不足,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通常是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例如,由政府制订科技发展战略,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科技投资,支持科技发展;政府应制订一些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并建立一套使民间风险资本既愿意投资,又能顺利退出的机制。
论文关键词 民间借贷 危机 立法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货币借贷。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模式主要攀附在亲缘与地缘之上,但各类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这一传统的借贷纽带。从此以后,典当行激增,寄售行旺发,在这背后,温州几近进入“全城借贷”态势。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简称温州人行)就温州民间借贷的一项调查显示,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涨至14.37%,与六个月以内央行贷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这吸引了不少民资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合会等成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主体。调查还发现,温州民间借贷容量达到560亿元人民币,有89%的家庭个人和56.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今,我国民间借贷常用的法律条文比较零散,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民间借贷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多数发展的小企业主更难以适从。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无法获得来自国家财政安排的正规渠道资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最高法院在1996年《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企业之间借款是不认可的。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有中国的人民银行的批准“违规贷款”是非法金融活动。然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该法的规定并不禁止中小企业为主要民间借贷主体。由此看来,在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适应融资的概念和实践的主体概念。
(三)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事实上,由于强大的市场需求、民间资本的逐利要求以及灵活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不仅没有被“堵”住,反而越来越壮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与此相悖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却缺乏有效的监管。2005年,国务院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求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银行业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权利是不明确的,由于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无力的银行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本无法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条件作适当的控制,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4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已经按超出4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干涉。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法制现状,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重点规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经营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经营性民间借贷。对于一般性的民事性民间借贷,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其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规范即可,无需引入过多的国家干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组织形式的非正规化,恰恰是民间融资的优势和灵活性所在。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因股权结构、经营范围、资本金、监管要求等不同,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由相关主体法进行规范更为适当。
按照上述分类规制的方式,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包括三个部分:(1)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性民间借贷行为;(2)相关主体法,用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特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行为;(3)专门立法,用以规制那些除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正规民间借贷机构之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经营性民间借贷行为。而第三部分应是当前民间借贷立法的重点之一。规制经营性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重点对放贷主体的准入、资金来源、借贷利率等进行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规则
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目前我国尚未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交地方政府管,还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管,目前社会各界对此意见不一。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大的潜在危险,且涉及面广,从借贷主体到借贷行为,管理的交叉面复杂,单个机构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多部门监管则可能政出多门,协调不力,导致民间借贷活动或畸形发展或萎靡不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在此问题上作了有益尝试,其就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框架性安排。根据该《办法》,民间借贷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由全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监管工作机制。但该监管架构是否可行,实践中会不会出现政出多门、各部门协调不畅的情况,还有具体成效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总体来说,落实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职责,也是未来民间借贷立法的重点。
(三)放松民间借贷的限制
目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从事借贷活动。一般而言,作为放贷人的企业并不是专门从事放贷经营业务的主体,一般只是因与借款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等而发生借贷,借贷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经营性质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一特征,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应当采取特别规范的方式,既不应像对待民事性民间借贷那样完全放开,也不应像对待经营性民间借贷那样设立准入门槛,而应分类定性,区别对待。2010年5月,浙江省高院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10〕4号),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可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行为有效。上述规定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作出了分类定性,并区别对待,值得借鉴。因此,通过列举的方式放开非金融企业之间部分借贷的同时,仍然应当保留立法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一般管制,对于以放贷为营生的企业借贷则应由前文所述的经营性借贷的专门立法来规制。
(四)有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要清楚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也即要进一步明确何谓“存款”、何谓“公众”。只有界定清楚“存款”和“公众”的内涵,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一般意义上,“存款”属于银行存款的范畴,银行吸收存款是为了发放贷款,存款应该是从经营货币的意义上去理解。只有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存款”,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来源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我国现行立法将“公众”界定为“不特定对象”。对于所谓的“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吸取资金的方式才能恰当确定。实践中,借款人往往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处募集资金,这些人是否属于“公众”范畴,亟待在立法上加以明确。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肯定了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借贷行为的效力。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温州中院出台的《意见》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是一种有益的改革尝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意见》是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立法相距甚远,这影响了文件的适用范围。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认为现存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及相关制度有诸多缺陷与不足,打造一个基于市场充分竞争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立状融资渠道体系,相关各方在融资关系中良性互动,使有价值的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得到对应的资金支持,构建、形成一个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途径。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和谐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产生60%GDP.实现70%人El就业,50%的财政收入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创造65%专利发明,75%以上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业开发。但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重要地位相比,其所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始终在5%上下徘徊,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也没有得到解决。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意义
1.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促进其健康营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2.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能遏制地下金融和非正常金融进一步泛滥,降低金融风险。
3.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4.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因为融资难问题不存在了.中小企业便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投资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便于中小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配套服务,也便于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分流出来的职工就业等等。
5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有利于其持续快续健康发展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才能普遍改善提高建成和谐社会的目标方能最终得以实现。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
近段时间以来,有许多学者、研究机构政府官员和金融实践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给笔者以启发。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质在于现存的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
1.政府方面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它缘起于计划经济.是经过改革开放逐步过渡过来的。我国的市场从总体上说,是一个自上而下形成的市场。市场的决定力量来自于政府行为。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等参与者是相对被动的政策接受者。因而我国的融资市场带有浓厚的“政策市的特征.政府的职能和政策选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只重视和扶持大型国有企业,选择实施的是金融抑制政策.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中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融资被边缘化,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政府远未形成出善的可执行性好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需要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合同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企业债务登记制度,征信体系制度等等。
2.融资渠道方面
总的说来,我国的融资渠道结构残缺不全不合理,根本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1)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除此而外有股份制银行如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银行机构一是布局不合理.在县以下的区域几无网点.二是它们贷款目标定位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向其贷款的普遍形式是不动产抵押,所获融资额极为有限。在现存的银行体系中,奇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真正市场化、地方化的中小银行。最近有媒体报道.2005年末,商业银行储蓄达到14万亿元,人民币存差(存款余额减去贷款余额的差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攀升到47.28%,这表明商业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只有约53元发放了贷款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有47元滞留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中央银行。可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有多严重!难怪有些中小企业家发出贷款难,难于上青天的感叹。
(2)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融资条件高,一般中小企业不满足直接进入股市融资的要求,即使进入中小企业板块的也少的可怜股票市场层次单一,没有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还不发达、还不完善,目前中小企业根本不要指望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3)风险资本缺乏。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急需要天使资本,风险资本的支持但遗憾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风险投资机构不成气候。
(4)民间融资。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多年来一直对民间金融进行取缔和严厉打击,民间金融只能带着“非法”的帽子,艰难地在夹缝中生存。事实上中小企业有一部分融资就来自于民间资金民间金融有待合法化。
3,信用中介方面
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体系.信用不发达,没有相应的信用制度安排,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充融资担保额度。
4.中小企业自身方面
中小企业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欠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信息不透明等等也是造成其自身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构建和谐的融瓷制度安排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出路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盈利能力非常强.其中有的边际盈利能力可达甚至超过100%.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突出贡献有目共睹.其重要性正日益得到政府及相关各方的重视。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开局之年就应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尽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总目标。构建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国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形形的投资融资机构政府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原则出发.以市场化为理念来构建金融制度。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来讲,政府在制定、完善各项融资及其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时.应符台市场经济规律取消行政干预体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利率市场化.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各种融资形式的合法存在政府只管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平台,只要市场不失灵,资金供求方的行为不违反市场规则,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政府就没必要管。
2.打造一个全方位、多屡次覆盖各种类型的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融资渠道体系:
(1)动用各方力量,加快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的中小银行、卫星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卫星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与现有各种商业银行一道构成一个完善的银行体系。各种类型.各种体制各种规模的银行基于各自的优势及其对收益、风险的驾驭能力自主地对企业客户进行市场细分.自主地确定目标市场开展融资业务。各种银行间基于市场化的原则完全可以展开充分竞争,以促使银行的优胜劣汰,以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竞争能力持续提高
(2)完善证券市场。创新金融制度构架多层次证券市场,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市场化的金融支持。股集市场:健全股权融资体系按上市门槛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形成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等等。债券市场:加快建设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企业长期债券市场以及区域债券市场,方便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等级高低发行不同级坎的债券直接融资。健全的证券体系不但可以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贷款在全社会的融资中的重要性而且可以分散目前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降低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还会迫使银行在贷款业务上更多的面对中小企业客户。
(3)抓紧时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性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票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使中小企业在孵化.创办期间就能得到资本金的支持
(4)发展、规范民间融资渠道。事实表明我国民间金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建议国家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大力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
3形成科学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大大降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1)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组织体系,积极扶持独立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应尽快建成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方便快捷、高效地交换.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努力构建融资担保体系。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担保业的权威与自律等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用多种担保形式,进行担保形式的创新比如信用保险.动产担保等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4中小企业要自已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自身形象,提高信用等级
论文摘要: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往往既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不论政府态度如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间金融囿于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在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我国民间金融运行特征及其影响分析,探讨其未来的规范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 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 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 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 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 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 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 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 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 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 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 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 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 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 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5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体根据资金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自主决定。要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利率市场化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银行资金运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由隐蔽性向透明性转变,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关键词】民间信贷 融资 金融体系
榆林地区处于陕西北部,具有丰富的地质资源。近几年随着地质资源的不断开发、再加之房地产市场的催化,使得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民间资本迅速积累,民间游资不断增加。民间信贷已成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重要融资渠道,为推动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榆林地区民间信贷现状分析
(一)民间融资地区差异明显
上世纪的90年代还比较落后的陕北,尤其神木、府谷在最近的10多年里经济迅猛发展,跃居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强省。只要原因是该地区有丰富的矿藏资源,随着这些资源的不断开采,推动了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有组织、有规模的各类民间融资机构。调查显示在榆林地区民间资金70%以上集中在榆林、神木、府谷等具有矿藏资源的地带。
(二)融资方式多样、资金流向呈现多样化
从2002年第一家典当行运行到目前榆林民间融资机构的不断壮大,这给民间资金提供了渠道。调查显示目前在榆林地区民间信贷机构主要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其中具有工商注册的大约有60多家,没有注册但在运营的约有170多家;其资金已经达到2000亿。这样庞大的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煤炭、化工和个体商户等行业。其中资金55%流向煤炭企业,24%流向房地产业,15%流向化工企业,其余6%为个体商户。民间信贷资金已经向早期的消费型向投资型转变。
(三)利息高、期限灵活、趋利性较强
民间信贷的期限由于用途广泛以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榆林业内的行规:有工商注册的民间信贷机构月利率平均为2.7%,其他利率约为2.5%。随着民间信贷的发展,其信贷趋利性增强,部分公众通过利率差的方式将房产抵押银行,然后投入信贷机构,获取高额的利率差。
(四)信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方便
民间信贷条件灵活,手续简捷,相对于银行繁琐的审批制度,民间信贷更加干练。这种信贷方式主要以信用信贷为主,整个交易过程遵循“4C”原则(品德、能力、资本、经营),很好的适应了个体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的需求[1]。
二、民贷对榆林地区经济的影响
榆林地区民间信贷对缓解正规金融体系信贷资金压力、分散金融风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优化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有利于地区内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据统计,榆林地区民贷总量占该地区贷款总量的1/3。民贷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了本地区融资市场化,提高了本地区的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
(二)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和就业
民间信贷改变了居民长期以来单一依赖于银行储蓄的投资渠道,使得民间投资出现了多样化,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加速了民间财富的积累速度。民贷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和部分创业者创业,间接的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三)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榆林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本地区只有21%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其余资金主要依赖民间融资解决。目前榆林地区中小私有煤矿约为248家,其资金85%来源于民间信贷;45%的个体私营企业初期的起步依靠民间信贷[2]。
三、存在问题
民间信贷不属于正规的金融体制范围,游离于国家的金融体系之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失控,税收流失
民间信贷是民间的自发行为。其存在对正规的金融安排具有破坏性,容易造成金融信号失真,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渗透力。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不仅加大了政府对资金运作监管的困难,减少国家的税收,而且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3]。
(二)行业投资集中,潜在风险较大
截止2011年榆林地区的房地产企业达到146家,房地产开发投入125亿元;煤矿投资达到2534亿元。榆林地区的民间信贷资金84%投入煤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资金投入较为集中。而这些行业又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在经济下滑期容易引发支付风险乃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在波动的经济周期中资金链的断裂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波及地区金融秩序的稳定[4]。
(三)缺乏合法的法律手续
民贷容易引发纠纷,使得社会心态浮躁、降低风险的防范,助长如信用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足等各种社会问题。
四、结论
民间信贷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运行,为榆林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推动了本地区多元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的衍生物,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它能满足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正式的金融系统具有互补性。要想改变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趋势,通过疏导的方式把非正式的金融机构纳入到正式的金融体系中来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对其加以规范、约束、引导和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丽华.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08.
[2]龙昊.榆林民间信贷调查,2011(12),中国经济时报.
[3]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