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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论文

时间:2022-03-26 13:07: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住房建设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住房建设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保障体系;困境;对策

住房问题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江苏省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设计思路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淮安市住房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置量相对偏少

住房政策实行货币化补贴后,淮安市曾一度中断了相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造成向低收入群众实物供应存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实践证明。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难以抵消市场经济下的住房价格上涨压力。此外,淮安市加大了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但由于低收入群体基数较大,收购的廉租住房实物房源偏少,廉租房实物供需矛盾依然存在,仍有部分低保无房等困难家庭未能享受到实物配置待遇。同时,随着城市拆迁力度的加大,淮安市拆迁户中的一些低收入家庭存在买房难题,也急需提供低廉的租赁性房屋加以解决。

(二)保障性商品房购买力相对不足

根据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城镇人口的30%需要通过经济适用性房屋进行保障。淮安市2007年市区户籍人口为87.25万,经济适用房保障人口约为26.2万。按照每户3人计算,约有8.7万户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按每户60平方米计算,淮安市约需经济适用房552万平方米,目前开发还存在较大缺口。淮安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商品房近期房价控制在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套型建筑面积在50-85平方米,销售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00元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以目前价格购买6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至少需要12万元,超出了他们的承受力。淮安市估算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总需求量在4000户左右,但今年实际有购买力的仅约600户左右。部分获得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资格的住户有的在缴纳约占房价一半的首付款后已经倾其所有并有不同程度的举债,正忙于奔走筹集剩余款项。可以预计,这部分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将面临基本生活的困难,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三)部分新增就业群体居住压力较大

随着淮安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增就业群体不断扩大,包括城镇人口中自然增长部分、毕业后留在城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村郊县向市区迁移和定居的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收入不高,还没有积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近年来,淮安市虽然集中建设了一批外来务工人员职工宿舍,公共租屋也开始启动,但主要面向工业园区的劳动者,对于日渐庞大的城市新增低收入人口而言还远远不足,大多数外来人口需要直接面对水涨船高的房租。目前,淮安市在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待遇方面侧重于工业园区内大中型企业,对于相对分散的其他行业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还缺乏周全的考虑。

二、完善淮安市住房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让每个成员都感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分享到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才能最终得到人们的支持和拥护,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淮安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作为一个新事物,仍有待精心设计完善。

(一)完善管理机构,组建专门的住房保障行政部门

住房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和多个职能部门。从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做法来看,均是普遍设置住房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进行专门管理,如美国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新加坡的政府房屋发展局、香港的公屋局、成都的住房委员会等。随着住房保障力度的加大,淮安市应组建市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赋予其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拟定。调配住房保障资源,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审核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等职能。淮安市是否可以考虑将住房保障工作重心下移,在各区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办公场所,主要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走访、社区公示、年审回访等住房保障的基础性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分工联动机制。

(二)完善计划管理,及时调整住房保障的指标

淮安市应继续完善中长期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要在做好居民收入层次比例及住房总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科学分析界定,研究淮安市住房保障的水平和范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关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既要让真正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安居乐业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也要防止产生“养懒人”的不良倾向,努力在群众期望值和政府承受能力之间寻找保障程度的最佳平衡点。应该说,淮安市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仍要加强,真正实现住有所居。比如,2009年淮安市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2010年将放宽到1000-12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无房家庭优先购买。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购买时根据家庭人口状况确定允许购买的房屋户型大小。

(三)加强供应管理,扩大保障供给

淮安市应继续推动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实现住房供求基本平衡。要通过引导开发商合理定价,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满足群众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刚性需求。稳定市场房价,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抓好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和可售房源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备案系统的联网运行。

(四)创新需求管理,满足保障对象的有效需求

不言而喻,要让占人口绝对比重、需要住房的中等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主要措施必须创新现有的经济房模式,变“补砖头”为“补人头”。由政府参照现有经济适用房的定价政策,确定一定面积、房价标准的商品房,由购房人从市场上自主选择,政府补贴配套资金,形成共有产权,并根据不同的人群、对象设定不同的比例,形成保障性住房的无缝对接,替代目前与市场、法律不接轨的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及其它反市场规律的住房保障模式。淮安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9年12月,淮安市出台的《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这些政策措施应认真贯彻。

第2篇

关键词 公租房 PPP 风险评价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12.067

Abstract As public rental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part of the project, the introduction of PPP model, analyze the patter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rental practicality and benefits and risks involved parties, subject to the risk factors involved in the analysis, constructing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hierarchical clustering analysis method to improv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 Firstly, the risk financing model clustering index subject involved, quantify their weight. Followed by cluster analysis method of gray clustering risk value obtained. Finally,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PPP financing model in us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rental level of risk, indicating that PPP financing model is feasible in public rent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public rental housing; PPP; risk assessment

0 引言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个房屋产品。2009年3月11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记者问题时,首次谈到要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①2011年,邓莎以深圳市公租房制度研究为例,对我国住房保障新模式进行了探究。通过对深圳市公租房住房人群调查和案例分析,全面剖析了深圳市公租房模式,并提出了深圳市公租房模式中存在的问题。②2012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李小明研究了公租房经营模式与对策。其中如何进行规划、融资方式的选择、建设责任主体的选择、运营模式的选择等,都是当前影响公租房经营的主要因素。③

现行的公租房筹资模式主要有:政府财政直接拨款;公租房与商业用房并建,商业用房的收入补给公租房建设;公租房租售并举;采用融资的方式,建设-转让,公共私营合作制(英文简写PPP)④等等;其它融资模式,如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利用债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手段。

本文主要就PPP融资模式在公租房建设中的风险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1 PPP融资模式简介

公共私营合作制,即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融资模式,指政府和企业或私人之间,为了某个项目,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基于“双赢”为理念的合作关系。早在2008年,武汉科技学院陈梅⑤就对PPP项目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并提出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配问题。

2 PPP融资模式及评价指标体系

PPP融资模式如图1所示。项目主要参与单位分别是:政府、项目公司、金融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供应商、公租房管理方、项目咨询公司、投资者等等。采用流程图法,对PPP模式下公租房建设主体的风险进行识别,找出政府、项目公司等各参与方承担的风险及其来源,并从资金、质量、管理、素质行为、技术等方面对风险进行评价。

由此可以推断,基于PPP融资模式的公租房项目风险水平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针对公租房项目投入资金庞大,而政府财政力量薄弱、难以维系公租房巨大资金投入的这种情况,可通过PPP的融资模式减轻风险。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PPP融资模式,增加了公租房建设对私营企业的吸引力,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大了PPP这种融资模式引入公租房建设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Z].建保[2010]87号.

② 邓莎.我国住房保障新模式:“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研究――以深圳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2011:12-26.

③ 李小明.公租房经营模式的研究与对策[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2012:41-58.

第3篇

在这里我以平常人的心态,参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的竞聘。首先应感谢**领导为我们创造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此次竞聘,本人并非只是为了当官,更多的是为了能在国家住房建设进程中贡献出自己的一点力量,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现年55岁,任九三学社中央调研处副主任。**年获得**人民大学行政学士学位,**年获得**城市大学城乡建设硕士学拉,**年进入****院,二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城乡住房建设问题。**-**年担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顾问,**-**担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一职。

今天,我来竞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这一职位,从理论上、实践上、组织管理上,我都有充足的理由来竞聘这一职位:

一、二十多年来,我一直着力于城乡住房建设的研究,有着非富的理论知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了数篇关于城乡住房建设方面的学术论文,获得国内外学者的一致好评。

二、近十来年先后担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顾问和副部长,对此部门的实际操作,工作程序,工作内空等方面非常熟悉。

三、这些年,在研究城乡住房建设问题时,经常深入调查,有着丰富的城乡住房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以及对国家政策在执行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有比较系统的研究。

四、本人原来出身于行政管理专业,因此对政府部门的人员组织、协调及调配有着深入的了解与研究,因此有绝对的能力来组织调配这支队伍。

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住房问题就呈现在我们眼前,而目前我国房价虚高,让很多人望而止步。由于现在人口的流动性很大,以及人们的购买力不足,失业人员和一些低收入家庭在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却又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他们的住房困难简直无法解决,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对于生活温饱型的家庭来说是无力支付房款的,政府为之提供廉租房不失为上策,在此提出“居者有其屋”之政府廉租房计划。

一、扩大廉租房享受人员的范围,把私房房客、失业人员、困难家庭成员及流动人口等一并纳入廉租房保障体系。

二、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要求目前乃至今后都无法售出的商品房转变为廉租住房,以扩大廉租房的房源。政府可以出台鼓励政策和优惠政策。使目前大量闲置的房屋能够提供给住房困难的家庭租用。

三、政府划出专门的土地建设廉租房,提供给那些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无力支付购房款的困难家庭,使他们能够通过正当的渠道租到合适的住房,避免在自行租房的过程中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

第4篇

关键词: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

(一)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科技论文。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又对《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二)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关于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实务上看,因农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请到免费的宅基地,从而很少存在承租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理上看,既然法无禁止,应理解为是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且允许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科技论文。

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是否也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而必须达到一定开发程度呢?如前所述,本人还是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前者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因此,不宜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时的开发程度过多限制。

至于农村居民出租住房,从上述规定中看不出对承租人资格条件的任何限制,从现实看,农民将住房出租与城市居民、本集体外村民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于乡镇经济发展的人流与物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农村居民出租住房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因此,本人认为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农村居民出租住房。

(二)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相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则更具有市场性,它对农村工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仅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且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有众多分歧。

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首先,必须弄清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二者之间的区别。所谓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其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科技论文。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小于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在原租赁期限内转租与次承租人,且不丧失其作为原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地位的法律行为。该两者存以下区别:前者的转让人要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经过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后,受让人成为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直接附有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转让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后者的转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是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附有缴纳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义务,接受转租的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高为多少呢?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有关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

第5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建设;宝安区

住房供应体系依据“分类型、分层次”的原则,主要涵盖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五个类型,其中后两者一般属于保障性住房范畴。保障性住房作为住房消费市场化的重要补充,可以有效平衡房地产市场结构,一定程度上避免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长远来看,也有助于“居者有其屋”目标的早日实现及和谐社会的最终构建。近年来宝安区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结合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状况来看,宝安区仍面临着艰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1 宝安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及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单一

目前,宝安区主要通过新增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渠道较为单一。其他途径目前尚未全面开展,仅作个案处理,且没有相关完善的配套政策和鼓励政策。虽然政府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供应,但要解决宝安区今后更多住户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全靠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仍有较大的困难。

1.2 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相对狭窄

货币补贴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宝安区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相对还很狭窄。

1.3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不合理,用地选址欠科学

目前,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时,只规定数量而没有落实具体地块,通常由各街道提供地块再上报区住宅局,而所选土地往往在规划、权属方面存在问题,重新寻址和审批最终导致落地困难,影响宝安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

另外,已有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也存在一定问题。2007年区住宅局通过向市场租赁669套保障性住房,但仅仅有效解决了87户家庭住房困难。究其原因,就是这些保障性住房的项目选址欠科学,保障性住房区位不合理,配套设施较差,租户的生活成本虽然降低了,但生活成本却可能提高,并不能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4 职能部门之间缺乏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

为保证顺利完成2008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深圳市2008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分解方案》(深府办[2008]52号文)对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都进行了详尽的分解,分工较为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机构只考虑各自承担的职责,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手续复杂,部分环节衔接不上,或者某个环节占用时间太长,从而影响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速度。

2 加强宝安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及建设的几点建议

2.1 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优化保障性住房用地分布空间

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满足低收入群体,随着宝安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加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过于集中的建造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从而使得大量低收入者集中居住,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从几方面考虑,一是在选择保障性住房项目新增供地时,应充分考虑宝安区的产业发展方向,调整保障性住房的整体布局,重点考虑产业集聚和人口密集地区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规划区。二是结合各街道的居民收入情况和现有居住条件,确定合理的住房保障需求,采用“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择地块,在全区各街道分散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地块,控制单块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三是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部分规模较大、占地面积较大、土地利用集约度偏低的企业,应尽快理清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自改。规划为居住用地的,自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考虑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在符合现行政策的条件下,可作为工业配套建设,优先用于满足企业员工改善居住生活需求。

2.2 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多元化,确保足量供给

虽然存在有多种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渠道,但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宝安区主要通过新增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渠道较为单一。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受到房地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较大,鉴于这一实际,宝安区应加大力度,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的多元化:一是继续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一常规化渠道;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切实有效的方案,发挥旧改用地、工业用地功能调整等渠道的潜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应;三是进一步探索产业园区、非农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可行性及操作思路。四是研究政府直接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五是将私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六是研究将部分违法建造的集资房等所谓“小产权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2.3 明确角色定位,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首先,宝安区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可以借鉴深圳市《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角色定位。建议由国土所代替各街道选地,上报区住宅局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住宅局牵头负责具体实施,保障性住房选址、土地供应等由国土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基础上,就保障性住房供地、建设相关审批工作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大协调力度,合力推进保障性住房供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区政府可结合宝安区实际,成立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土房产、规划、财政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住房保障办”)挂靠区住宅局,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统一领导部署。

2.4 完善政策,建立多层次、全方位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

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深圳市已建立相对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但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完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现有的政策主要侧重于宏观层面,重点规定租售、管理等问题,对用地供应、移交等细节问题尚缺乏相对明朗的政策;另外,在区层面上,宝安区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相对较少,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应在充分研究国家、广东省尤其是深圳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宝安区实际,重点从上述政策的落实方面下手,研究制定一系列规范性、可操作性文件,切实提高宝安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宝安区土地房产事务中心.《宝安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研究》课题,2009.04.

第6篇

【论文摘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城镇住房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住房政策的主体目标,各国政府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加快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有着重大的启迪意义。

住房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具有一般商品和公共产品两种特征属性,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标志之一。中低收入群体由于受支付能力的限制而无力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自己的住房,他们更加需要政府的政策性帮助。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做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经过多年来的改革与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自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住房保障问题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国家接连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许多地方按照中央要求,制定并公布了住房建设计划,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做出了明确要求,力度颇大。除了国家所明确要求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很多地方还积极尝试、创新经济租赁房、限价房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措施。虽然住房保障政策受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但是其中规律性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选取了美国、日本、新加坡三个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做法

1、美国

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最具特色的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做了相应的规定。

美国住房保障内容可以概括为六方面。一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除少数富人家庭外,很少人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支付房价25%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二是提供较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三是提供低息贷款建房。《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设,建成后的住房将优惠提供给因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四是提供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此项补贴。五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六是禁止住房中的种族歧视。

发达的房地产金融是美国住房保障的制度基础。美国的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住房建设,其私人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都经营房地产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大多数人购房往往通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来支付房款。另外,美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个人买房,如对购买住房实行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采取减税政策等。

2、日本

二战结束后,日本住房短缺达420万户,约2000万人无房可住,占到当时人口的1/4。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状况,先后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此后日本政府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规,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

其住房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日本银行为促进企业建住宅,于1985年10月以后,将利率从8.88%降为7.35%,全国银行同期放款7789亿日元的住宅信用贷款。二是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政府曾举办一种50万日元以内的免税利息的“住宅零存整取邮政储蓄”,在不动产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对住宅用地实行优惠。三是建立健全公营住宅体系。日本公营住宅体系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运作的核心在于一切建立在公营住宅法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受益对象的收入标准、制定多档次房租水平,以及国家对公营住宅保持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由于申请这种住宅的人比较多,而住宅数量有限,取得公营住宅需要相当长的时间。1996年日本对《公营住宅法》进行了修改,提出公营住宅房源新思路,即:由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公营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收购民间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租用民间住宅。

3、新加坡

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政府干预和介入程度很大,可以说新加坡的住房保障体制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

其住房保障制度具有许多特色。一是制定长远规划,政府出资建房。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规划、开发和管理,并把实行“居者有其屋”当作国策。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性储蓄制度,经过发展和完善,中央公积金制度己经成为新加坡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涉及到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三是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在住房短缺时期,政府规定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住公用住宅。政府对购房补贴也采用分级的办法,例如:一室一套,政府补贴1/3;三室一套,政府只补贴5%;四室一套,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按成本价加5%的利润;五室一套,政府按成本价加15%的利润。四是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为确保公共住房的可承受性,房屋发展局根据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确定组屋的价格,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历经了低于成本价、成本价和略高于成本价的调整过程,并逐渐形成较为合理的定购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来看,我国应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市场导向、适度保障、动态调整的原则,多渠道建立起覆盖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1、尽快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自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来,我国至今仅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两部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文件,尚无全国性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问世,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因此,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住房保障法规,从法律上对我国住房保障的目标、框架和保障对象、标准、范围、资金来源及机构设置等作出明文规定。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并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

2、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由于住房作为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缺陷,只依赖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为数众多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政府作为一国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和政策的制定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并应自觉、主动承担起住房保障的各项职责。同时,改变当前的政绩考核机制,建立一个涵盖政府各项职能的科学的指标体系,着重凸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职能,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应该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3、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来看,廉租房的建设和制度完善应该成为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在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实施中,存在着门槛过高、覆盖范围过低、资金瓶颈等问题。以国内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最早的城市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廉租住房制度采取的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分别为7平方米和600元/月,累计受益家庭仅3万户左右,占家庭总户数比例不足1%。

首先,有必要加快放宽廉租住房政策标准,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廉租住房对象覆盖面,把更多的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争取实现全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保尽保”。其次,拓展廉租房来源,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其中,鼓励民营企业扩建廉租房也不失是种好思路。最后,建立和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加强廉租房分配的监督和管理。比如,原廉租住房的居民,收入提高到中等收入水平时,就应该立即搬出原廉租住房;未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也应该按照收入增长适当调整租金水平。

4、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如政策实施监管不力、享受对象界定不明、资格审查不严等等,出现“开宝马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怪现象,使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必须针对当前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保障对象。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且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二是依法严格监管。关键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提高供应和管理的透明度,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审核、轮候、公示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60平米左右的小户型建设标准,加强全社会监督。三是完善退出机制。鼓励条件改善的家庭在补交必要的土地出让差价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优先回购用于补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限价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

5、综合运用各种配套手段

(1)税收政策。即运用各种税收手段支持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如适当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相关税费,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和适时出台物业税等,以期达到“正税、明租、清费”的目标。

(2)补贴手段。目前我国各地享有住房补贴的人口比例低,覆盖面窄。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深入,应把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补贴逐步转化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直接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补贴资金效率,使补贴无法产生对高收入家庭的溢出效应,减少补贴额,能更有效地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3)金融配套措施。在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加大住房金融对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公积金归集水平,增加公积金的归集总量;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组建住房银行,开办住房储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低利率的住房贷款;积极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建立住房贷款担保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庭伟:美国住房政策的演变及借鉴[J].中外房地产报道,2001(7).

[2]尚教蔚: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J].城乡建设,2006(3).

[3]万婷: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性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5(10).

第7篇

(1)城中村,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 黄忠免

话题·城中村,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问

(8)六公里,中国 道格·桑德斯 陈信宏(译)

(14)透视城中村:村落何以终结? 李培林 何述强(图)

(20)城中村改造,怎么改?——国内城市城中村改造经验 刘琚 王?m乾(特约)

(26)贫民区的生存启示——国外应对贫民区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刘琚 王?m乾(特约)

(30)广西城中村改造路径初探——从南宁、柳州的现实状况出发 黄卫湘

跨建筑

(35)跨建筑纵横的记忆 赵婧妍

(38)我们城市的空气,我们城市的阳光 非亚

(41)城市人文宜州:并非只有刘三姐 黄忠免 李波

(50)晴雪紫禁城 黄健

城市 人文

(60)文艺复米的策源地文化艺术之都——佛罗伦萨 董继平

(67)理论科技快速城市化中城市近郊区的统一规划——以南宁市外东环地区发展控制规划为例 杨明

理论 科技

(73)广西公共建筑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实例 蒋辉 张勇 李梅 廖兴华

(77)浅谈广西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项目的内容及步骤 温信坤 周玉琼 张伟威 吴永灿

(81)南宁市科德路跨心圩江桥主桥结构设计简述 王全 彭文立 胡士波

(85)吊脚楼木结构建筑群火灾蔓延特性研究 郭福良 陈鹏 王晓影 靳凯

(91)钢丝绳索在悬索桥上的设计及施工应用——以南平九峰索桥为例 石伟 覃巍巍 李华萍 邹全

(97)桥巩水电站施工组织设计简述 李艺

(102)“城市棋盘”——南国弈园 徐洪涛 徐洪涛(图) 韦纲(图)

现场 文本

(110)理想国 柏拉图 杨泳梁(图)

(111)陈淮:中国房地产业还将辉煌20年 无

(111)张永和:对国内热衷于兴建奇观性、地标性建筑的现象应十分警惕 无

(111)王澍:原住民是一个街区能够活下去的前提 无

(111)俞孔坚:中国城市发展的未来之路是兴建丘陵城市 无

(111)张孝德:所谓智慧城市,与中国人所理解的智慧差距很大 无

(112)郑时龄:国内建筑界当下的风气是盲目贪大,一味攀高 无

(112)单霁翔:兴建新院区可调和“宫”与“院”的矛盾 无

(112)邵韦平:细节是本土设计师容易忽略的地方 无

(112)马岩松:中国设计师缺乏文化上的独立判

力 无

(113)韩世同:建筑业不要过度依靠农民工及农二代 无

(113)陈海津:让建筑回到建筑,让建筑回到材料 无

(113)隈研吾:自然与人工不是对立的,二者是延续的关系 无

(113)理查德·罗杰斯:主导城市规划的五大原则 无

(114)第二届广西园博会在桂林开幕 贺明 刘文华

(1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凋研组米广西调研建设工作情况 陈飞燕

(115)第中国民居学术会议在南宁举办 贺明 宁国用

(115)南宁、柳州、百色3市获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 陈飞燕 秦钟明

(115)广西新增6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贺明

(116)广西:第一高楼372米超五星级酒店将崛起相思湖新区 无

(116)南宁:中国糖史博物馆将落户 打造“一馆一街”模式 无

(116)南宁:五象湖公园或下月底开工 为第三届广西园博会园址 无

(116)梧州:机场迁建工程项目选址获批复 无

(117)柳州:文惠姊妹桥中跨钢管拱合龙 无

(117)马山:申报“中国会鼓之乡”顺利通过国家评审 无

(117)扶绥:三度跻身“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 无

(117)贺州:灵峰大桥将成为标志性建筑 无

(118)北京:园博会永定塔结构封顶 无

(118)广州:粤剧艺术博物馆选址确定 无

(118)湖北:武当玉虚宫大殿修复落成 无

(118)上海:“上海中心”大厦成中国“最绿色”摩天楼 无

(118)长沙:全球最大单体建筑——万家丽国际mall封顶 无

(119)长沙:首个“草原风格有机建筑”亮相 无

(119)深圳:前海展示厅项目钢结构封顶 无

(119)昆明:昆钢科技大厦封顶 无

(119)三亚:“三亚美丽之冠”工程结构封顶 无

(120)《广西城镇建设》论文类稿件征稿要求 无

(121)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 无

第8篇

英文名称:Architectural Design Management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办单位:中国建筑设计协会;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3-1093

国内刊号:21-1311/TU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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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论文摘要:当前,农民住房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存在“自建自管自用自灭”局面。需要以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为切入点,以农村住房确权为抓手,加强农村住房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住宅投资额从2083.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43.3亿元。4年间增长了127.7%,年均递增22.8%;农户住房面积从62292.4万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95570.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从2005年的0.83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1.21平方米。整体上,农村住房情况有明显改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住房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城镇住房,对以往农村住房研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此,梳理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人员从系统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农村住房问题。

二、国内农村住房问题的研究情况

(一)对农村住房消费行为的分析

1、整体上分析农村住房消费行为

国内对农村住房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需求的现状、变动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其中于静波(1996)的研究表明传统文化、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其结构、政策制度四个方面是影响农村住房消费的主要因素。并借助住房支出的弹性系数比较指出,当农民生活消费从维持型向温饱型消费模式转变时,住房开支的弹性系数最大,将是农民建房热的易发期。姜长云(1999)利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省各1个县的住房调查资料,对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进行了比较。发现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及其所含的各分项支出呈增加态势。其次,农民的住房消费结构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还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仍将以自建房为主,商品房的购买极为有限。

2、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住房消费

另外,也有部分研究人员以一个一定区域为研究范围,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例如,王伟(2004)对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2个自然村1990-2003年农村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指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观念转变、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住房发展的主要原因,并点出住房开发导致大量土地占用、农村住房消费后劲不足以及农村住房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规范农村住宅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措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住房消费;落实农村基本政策,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的解决对策。也有学者就民族地区的牧户与农户居住支出水平,资金来源,人均居住面积,住房质量,探讨牧户与农户住房消费差距的演变趋势。

3、结合制度变迁研究住房消费行为

此外,还有研究者以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对一个村庄住房消费行为进行结构化理论分析,发现传统消费文化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现存制度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会对制度变迁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消极被动地遵从。

(二)对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探讨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现行的农村住房制度制约了村镇住宅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待变革。有一批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着重于强调农村住房产权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1、对农村住房的产权与流转探讨

刘润秋2005年的研究指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个视角盲区,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亟待通过改革来推动城乡要素市场统一,弥合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并提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的大致思路。2006年他又对农村住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住房产权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日益增多,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农村房屋交易隐性市场规模日增,农村住房产权面临着改革的压力。然而,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经验,进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创新,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博弈完成。

2、立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现有的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方面。宅基地产权是有关农民居住土地所有权利及其关系,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农民对居住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

可见,确定农村住房的产权制度,以宅基地流转为突破点,实现宅基地和住房的经济属性和资产资本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农村住房以及农村土地的资产和资本功能奠定基础。

(三)对农村住房规划布局的研究

1、对农房与村庄布局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长期缺乏村庄规划,农户建房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农村居民点人均、户均占地超标准,村内房屋错落无致,朝向不一,乱搭乱建严重,道路堵塞,环境恶劣。由于村庄内部脏、乱、差,农民建房逐步搬离村中央而向村庄周边扩展,导致村内闲置用地增多,闲置率高的“空心村”。不仅村庄内部问题较多,就村庄整体布局而言,也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章大梁(2000)提出实行农村居民点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房申请审批制度;现场勘测制度;核查制度;验收制度;验收结果公示制度。

2、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研究

同时,农村居民点迁并因其在增加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术界对其进行了探讨。杨庆媛等(2004)以重庆渝北区为例研究了西南丘陵山地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模式,提出两种土地整理模式:一是农林综合开发整理模式,即居民点闲置土地的复垦利用与山地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进行退宅还林;二是新村建设整理模式,即由政府对新村统一规划,供给道路等基础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

3、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方面

此外,在村庄规划的经验借鉴方面,国内学者参考美国的小城镇规划,提出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使新村一般布局紧凑,将人们的居住、工作、购物、娱乐集中在一起,同时注意尊重当地的生活传统,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重视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借鉴德国经验,提出通过村庄更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规划方法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使村庄更新和规划得以实施。借鉴英国的做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促进乡村人口的集中,以便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乡村的生活质量。

三、总结评述

长期以来,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农户个体投资与消费行为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之外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政府缺位的现象。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地,即农户自筹资金建设,自己维护,自己使用,乃至废弃重建。导致农村住房缺乏设计支持,建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缺乏规划引导,布局分散、占地浪费的情况,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不衔接等;缺乏政策配套,财政、信贷、保险和用地制度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的进程,不利于扩大内需;缺乏完整法律制度安排,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农民住房权益缺失合法保障,难以取得长期建设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村住房消费需求研究[J].调研世界,1999(10).

2、于静波.我国农村住房消费的比较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6(5).

3、王伟.关于对农村住房的调查及其相关分析和对策[J].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2004(4).

4、张红,谢娜.新时期中国农村住房消费状况[J].中国房地产,2009(3).

5、刘金星,于洪彦.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一个村庄住房消费的结构化理论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1).

6、刘润秋.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瓶颈及政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3).

7、涂宁静.从乡村治理看农村住房规划[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7(7).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廉租房;问题;对策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失业、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很低是他们显著的特征。显然后两种住房保障制度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在制度失衡的市场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无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们住房问题的解决政府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 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视,也配套出来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政策,许多地方也推行了针对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种种因素制约,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扰廉租房建设踌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 土地和资金瓶颈制约廉租房制度实施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廉租房源的供应量和当地的房价成反比,供应越多,房价就越不可能上涨,这也意味着也越不可能为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税费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公共住房的购建和维修、租金补贴等都需要有大额、稳定、持续的资金作保证。因此,我国虽然在很多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2 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1)廉租房准入机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准入机制尚未解决租住标准的制定、申请资格的认定这两个技术性问题。廉租房的现行保障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该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应具备一系列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保障家庭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以及符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国家现在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约占整个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国务院在200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计划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期末,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者合计达整个城市家庭的五分之一。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实现日期的日益临近,廉租房保障任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不完善的廉租房准入机制为廉租房建设发展设置了障碍。 业形象并加以宣传倡导。

(2)廉租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退出机制必须进行科学的设计,以避免有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这是因为廉租住房的市场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这也意味着其中具有巨大的获利空间。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廉租房建设的发展。

(3)保障对象覆盖率偏低,城乡一体化保障体制缺失。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中国统计年鉴采用的城镇家庭收入分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0%。这种方法只能测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数量范围,无法提供具体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这也就是说,最低收入家庭实际上只具有概念意义,没有明确指向,因而无法具体指导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在各地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更科学的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个判定城市居民贫困程度的收入标准。这对于在短期内确定廉租对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廉租对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户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2 对策分析

(1)加大对政府参与监督力度,保证廉租房制度的实施。

廉租房制度浓厚的保障色彩决定了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其主体地位意味着两点一是政府必须积极的参与,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为己任,认真履行其主体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将廉租房制度作为考核其地方政绩的一部分:二是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来完全解决廉租房问题。地方政府一方面利用其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通过优惠条件与开发商、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完成廉租房建设,同时对廉租房地段进行控制,避免廉租房集中建设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防止贫富差距的拉大,实现社会公平。

(2)不断完善实物配租退出机制。

各地政府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统计和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廉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用更加灵活多样的手段建立、完善廉租房租赁管理体系。要切实加大审核力度,联合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等,每年对廉租房住户进行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政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增加其造血功能,促使其到市场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保障过程中的“终身制”现象。对确实不愿意搬出的住户,可以考虑将廉租住房市场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租住户,政府可以利用这些售房资金继续修建廉租住房。同时,进一步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他人瞒报收入的行为,将个人收入纳入社会监督网络。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一旦发现虚报收入,通过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要严厉惩罚,并与个人信用挂钩,记入个人档案。通过完善可行的退出机制,让更多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居有其所,从而确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国有资产的有序使用。

第11篇

摘 要 保障房建设是当下我国民生工程一个重大的举措。保障性住房由于其公益性和保障性决定了其低收益性甚至会亏损,这也是保障性住房融资的瓶颈。因而,保障房融资方式是亟需解决的。本文将结合当前的形势对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方式作一个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保障房 建设 融资 房地产信托基金

鉴于当前形势下的房地产业发展趋势,以及从我国公民的住房情况来看,仍然有大部分的居民居无定所。对此,政府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政策,即保障房建设。这对解决我国绝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保障房建设的利润空间比较小,属于公众服务性措施。自然而然地就提不起房地产投资商的积极性。由此,便导致了资金问题成为保障房建设项目中最突出的困难。而资金问题具体地体现为建设的投入资金不足与融资渠道的狭窄。所以,保障建设的资金问题重任自然而然地就落到了政府的肩上。保障房的融资问题对政府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如何确保资金的有续投入?本论文从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对解决保障房融资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一、当前保障房融资出现的困难

根据相关法规的精神,要求在二零一三年前为全国一千五百多万户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但由于投入的资金有限,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障房建设的效率。如今,政府为保障房建设所拨出的资金只占总需求的不到百分之八,使保障房建设资金仍然存在很大的缺口,难以补足。以目前情形来看,要按时按量达标是非常困难的。如此一来,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中的主导位置便突显出来了。因此,政府如何发挥其主导作用、如何带动各界参与到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问题中便成为了最具挑战的困难。

由此可见,资金问题是保障建设最大的障碍,而融资的方式与渠道则是关注的重点。

二、融资渠道探讨

鉴于目前保障房建设所体现出来的资金困难,政府应当把重点放在拓展融资的方式与渠道多元化。为此,笔者结合当前形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政府可以制定新的税收政策,以加强管理税收的合理使用,使其中一部分可以作为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政府还可以利用相关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以便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部分资金来源。诸如此类的财政政策都可以为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作一定的保障。总之政府要为保障房的建设给予政策性的支持。

二是明确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首先,政府财政拨款是保障房建设最基本也是最固定的资金来源。可见,在保障房建设中政府是处在一个主导的位置上,这是不容置疑的。政府除了财政拨款以外,还可以利用其主导地位降低融资的成本并以拓展保障房建设融资渠道作为政府主要的责任,以增强融资能力。除了中央政府拨款之外,还应当充分地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从长远来看,政府要转变思路,积极引导其他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合作建设。

三是引进市场。的确,保障房的低利润很难吸引房地产开发商的兴趣。但以政府为主导而推进的保障房建设投资,具有可信性与安全性。这对少数投资能力较低的开发商来说,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政府还可以通过一些激励机制把保障房建设投资引进市场,如提供相应的补贴,甚至可以直接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个指标直接与开发商拿地中标相关等,以增强私营企业对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力度。此外,以市场机制引入民间资本作为保障房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融资渠道。具体地,如可以在建设过程中通过部分的建设权与动营权的转让,在私营企业投入资金并收取了一定的利润后再收归政府管理。如此一来,不仅可以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缺口的问题,也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四是引入土地出让金与住房公积金。政府可以每年从土地转让的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保障房建设。有必要引入部分土地出让金作为保障房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另外,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公众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作为一个融资渠道。中国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闲置率很高有的甚至达到70%,政府可以通过管理先使用一部分作为投资,使资金得以有效利用的同时也为保障房建设提供帮助。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将成为我国融资渠道的开创性措施。

五是利用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房地产信托基金是一种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属于不动产证券化的一种。根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到,房地产信托基金模式已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渠道。房地产信托基金是投资机构通过对房地产进行管理,将经营所得的利润按比例回报给投资者的一种方式。政府同样可以通过房地产信托基金,转让保障房以获取建设的资金,也可以把经营所得分给投资者。如此一来,便可以互惠互利,不仅缓解了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压力,投资商也得到了长期稳定的利益回报,达到了共赢的局面。在不久的将来,可以预见,房地产信托基金模式将成为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开创性道路之一。

总而言之,融资多元化是保障房建设中最核心的问题。各方都应当致力于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问题,使保障房建设得以顺利完成。从而保证将人民利益落在实处,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宿。进而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国家和谐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王志峰.资金来源、制度变革与国际经验借鉴:源自公共廉租房. 2010(3):80-85.

第12篇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

引言

随着对棚屋的改造、拆除工作的开展,很多地区都建成了一批经济适用房用于安置拆迁户,原旧城居民从低矮、潮湿、破旧的房屋,搬进了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棚户区的改造大大改善了各地中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居住环境,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一、国家当前推进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国家当前推进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工作确实缩小了城市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活差距,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社会整体氛围的提升也有不小的帮助和好处。目前,各地政府都在努力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而棚户区改造确实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有利于缩小住房差距

通过旧城改造计划,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居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比以往明显增加,旧城区与城市中心区的人均住房面积差距也缩小到历史同期较低水平。棚户区居民从没有好的基础设施的旧城区搬进了设施齐全的新区,一些旧城区居民回迁小区的环境比商品房的周围环境还要好。通过整体政府的调控和规划,使得城市不同群体之间的住房差距与生活差距变小,进而消除了很多社会矛盾。

(三)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结合以往经验,通过对棚户区的集中改造,以往破烂不堪的旧城区变成了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新建的市政设施配套都达到了基本齐全,城市面貌有了很大改变。结合旧城改造计划的不断推进,各地区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动作越来越多,新增道路、供水管线、排水管线、煤气管线,新建幼儿园、医疗中心、超市等各种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功能。这些工作都极大的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

(四)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当前,国家推进的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实深得民心,因为这一工程项目和民生建设紧密相关。改造前,这些待改地方没有像样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有的小区居民仍在采用原煤取暖,大气污染严重加上市政配套设施落后,上水管和下水管道年久失修的情况较为严重,跑冒滴漏现象处处可见。通过旧城改造,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不但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更进一步提升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二、棚户区改造中常见的难点分析

(一)监管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项目全程

棚户区项目改造工程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监管部门在改造工作中遇到了很多难题,也创新的运用了很多方法,但是,监管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项目全程。以钢铁企业的棚户区的改造为例:从项目论证阶段开始,历经项目开发、设计、调整、检核等环节,直到项目交付为止,容易出现风险和弊端的流程较多,所以如果出现执法的懈怠,就会滋生出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监管过程中一定要实现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资金到位、按照规划改造,避免出现以调高容积率来换取私利的做法。

(二)客观上容易出现借机囤地的问题

借机囤地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在二、三线城市而言。因为一线城市不仅拿地成本高,而且随着各地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的出台,各开发商还将加快房地产开发的速度。但是对于二、三线城市来说,拿地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土地储备;二、三线城市扩展快,市场空间及前景广阔,招商引资环境也比一线城市好。同时,因为这些城市经济发展速度低于一线城市,土地溢价速度也慢,可能使房地产企业借机囤地。

(三)容易产生“新三旧”的问题

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遵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行为模式。如果不能及时从根本上消除导致“三旧”形成的诱因,那么今天的“三旧”就有可能会演变成明天的“三旧”,城市发展就会陷入一种“改造三旧”—“制造新的三旧”—“再改造三旧”—“再制造新的三旧”的恶性循环。

三、提升棚户区改造进程质量的几点想法

(一)确立改造进程的原则是项目顺利推进的前提

提升棚户区改造进程质量的首要因素就是要确立改造进程的原则,结合多地多年的项目经验,笔者提出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几点建设原则,一是项目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将被改造区域的民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感受作为重点,探索温和的、有序的、有效的改进方案,营造积极的、顺畅的改造环境;二是项目要贯彻“高效、便捷”的功能原则:在不增加额外费用的基础上,实现效率优先、公平公正,各相关部门要相互衔接搭配做好各项工作;三是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项目前、项目中、项目后的前后连接和推进;四是要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二)明确规划目标是项目品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明确规划目标就是要明确整体规划的设计原则,即高绿化、低密度、综合服务配套设施齐全、户型设计适应“升级换代”居住要求、体现小区独特的整体建筑风格等等。之所以说明确规划目标是项目品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根结底还是由棚户区改造工程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棚户区改造在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说钢铁类企业的棚户区改造:有的地区在改造前参杂着复杂的情感纽带和产权问题,有的地区在改造中遇到了规划方案的变动和调整造成工期拖延,还有的地区在改造后偏离预期目标等。所以,规划目标的重要性体现在棚户区改造的各个阶段,不容忽视。

(三)做好功能分区建设是改造进程的关键

纵观国内外的旧房改造计划,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警醒,做好功能分区建设是改造进程的关键所在,因此改造工程要具备三个基本功能,即居住安置功能、房产开发功能和商业贸易功能,使改造项目实现功能齐备定位。

结束语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国家重点改善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国各地实施之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也折射出了很多社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的问题是政府部门的管理问题,有的问题是项目进程的具体操作问题,还有的问题是社会关系协调问题。随着棚户区改造不断深化和调整,只要能够措施得当、执行有力、统筹兼顾,就一定可以实现这一项目的又好又快发展。(作者单位:湖南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管理部)

参考文献

[1] 熊耀平.旧城棚户区改造问题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04期.

[2] 张平宇.城市再生:我国新型城市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J].城市规划.2004年04期.

[3] 郑文含.城市总体规划中旧城更新探讨——以吴江市盛泽城区为例[A].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