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7 00:55: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兽药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4-0081-02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后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近8年的兽药执法实践中,发现《条例》在经营和使用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1 执法主体
《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和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因此,各地畜牧兽医局要将兽药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所,形成动物卫生监督所办案,畜牧兽医局出具执法文书,增加了工作层次,降低了执法效能。《条例》可以参照《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法定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兽药行政执法主体。
2 兽药经营准入
2010年以前,鄂州市鱼药经营户多达103家,其中长港镇就有鱼药经营户28家,其中不包括大量以厂家业务员和销售代表名义走村串户上门推销的人员。数量众多的兽药商贩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唯利是图,竞相以假劣产品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使合法企业生存困难,非法企业生产的假伪兽药则轻而易举进入市场。《条例》可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规定,设立兽药经营企业合理性审批条款,适度控制兽药经营企业数量,确保其质量。
3 兽药GSP认证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兽药GSP认证,容易出现偏差。而且,新办兽药经营企业是先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还是先进行兽药GSP认证没有界定,如果新建企业首先进行兽药GSP认证,就会导致许多认证条款形同虚设。《条例》须增加兽药经营许可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逻辑关系,同时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权限提升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明确规定了动物养殖者不得使用人用药品。目前,兽药的品种、规格和质量与人用药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宠物的疾病诊疗上,使用人用药品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完全禁用人用药品有相当大的难度。对使用人用药品应分类管理。对食品动物应从严把关,严格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对宠物等非食品动物,可在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下有条件地使用人用药品。
5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条例》第二十七条“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和第七十二条“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但到目前为止,兽药生产企业并未对处方药做出标志,因此,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并未真正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2012年1月,农业部起草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农业部起草了《兽用处方药遴选原则和兽用处方药目录(征求意见稿)》。这两部法规出台后,可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
6 用词不准确
《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药途径有口服、肌注、静注、外用以及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清塘剂、消毒剂等,但《条例》只规定了对饲喂了违禁药物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对于通过其他给药途径使用了违禁药品的动物该如何处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六十二条“饲喂”修改为“使用”。
7 有禁止性条款,无处罚性条款
《条例》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和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但法律责任中没有设立相应的处罚条款。《条例》应根据禁止性条款,设置处罚性条款。如设立兽药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兽药使用环节使用假、劣兽药处罚性条款。
问:农业部为什么要制定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
答: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加强兽药管理,国务院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兽药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据统计,2013 年我部抽检兽药15 218 批,合格14 184 批,合格率93.2%,比2004 年度(70.34%)提高22.86 个百分点,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
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守法意识不强,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去年媒体曝光的河南海润、江西海联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其他组分等违法行为,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我部《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依据。
问:请谈谈制定《公告》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过程?
答:制定《公告》,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依法查处原则。《公告》所列情形均在《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二是突出重点原则。重点针对严重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三是从重处罚原则。对所列严重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包括按上限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相关人员终身禁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为确保《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公告》经我部兽医局和政策法规司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当前我国兽药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状况,重点分析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并邀请从事立法、兽药管理、兽药执法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周密论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公告》具体内容。
问:《公告》规定了哪些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从重处罚情形?
答:兽药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生产环节是兽药质量安全的源头,为体现从严惩处兽药生产违法行为,《公告》从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 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六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 批次以上;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 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兽药生产企业未在批准的兽药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兽药生产企业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
问:《公告》规定的上限处罚如何理解?
答:在《公告》实施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了兽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了兽药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公告》所规定的上限处罚通俗地讲就是“顶格处罚”,即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中最高的处罚标准。例如:《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并处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公告》规定按第五十六条处罚的情形,应执行5 倍的上限罚款。按照上限处罚,将有力促进各地严格执行处罚尺度,严肃兽药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问:如何实施对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
答:兽药质量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由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管理出来的。为突出对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兽药质量安全,《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体现了责任到人的管理理念。这一终身行业禁入的规定将对从业人员产生心理威慑,促使其依法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告》既是对此项规定的重申,更是一种信号。今后,各地在执行《公告》对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视情节相应明确兽药生产、经营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写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内容,并对处罚内容予以公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数据库,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关键词: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对策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5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4-117-02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强兽药管理,是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的有效措施。笔者从事兽药管理工作30a,在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加强兽药经营管理十分必要。以下就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对策与措施进行阐述与分析。
1 桐城市兽医经营管理发展历程
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从20世80年代开始到目前为止,发展历程大致分为3个阶段:
1.1 粗放管理时期 这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由于畜牧业生产水平不高,大多以家庭散养为主,桐城市兽药经营主要由8个区、1个乡(罗岭乡现已划归安庆市宜秀区)兽医站集体经营为主,以兽医随诊售药为辅。从管理上来说,兽医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兽医行业内延袭老传统,兽医按区域分工行医出诊,顺带销售兽药。这一时期兽药经营的主要特点是利润大,假劣兽药较多。受利益的驱动,农村市场上也有少数商店超范围代售兽药,鸡鸭孵坊和雏禽供育点以售后服务的名义也经营兽药。
1.2 整顿治理时期 这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11年,桐城市畜牧业生产迅猛发展。目前我市年出栏生猪40万头,肉蛋总产已达9.6万t,全年畜牧业产值可达16亿元,规模养殖比重达68.5%。全市已初步形成8个养殖小区,其中肉牛养殖小区1个,生猪养殖小区4个,蛋鸭养殖小区2个,肉禽养殖小区1个,拥有各类畜牧产业化组织20家,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有647户,存栏猪12.6万头,蛋鸭以大关为中心,存栏量达140万羽。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管理也与时俱进。1999年5月,经原桐城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编办批准成立了“桐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副科级机构经原农业局授权委托,集中行使涉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权及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成立,改变了兽医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原桐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从规范兽药经营资质入手,对全县兽药经营市场开始整顿治理。一方面整顿和制止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有意愿从事兽药经营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对有一定实践经验并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者通过业务考核和对经营场所考察后,对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协调,依法将《兽药经营许可证》作为办理兽药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通过部门联合,实现了对全市兽药经营的齐抓共管,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兽药经营市场向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随着我市撤县设市、撤区并乡的区划调整和基层兽医站纳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的性质转变,兽药集体经营减少,个体经营增多,全市2000年第一次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80余份;经过3a的发展,第二次换发证件时,共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120余份;又经过3a的市场竟争,优胜劣汰,2007年第三次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只有60余份(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对《兽药管理条例》23条进行了修改,将《兽药经营许可证》使用时效由3a改为5a)。
从我市3次《兽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情况看,第一次发证对象主要是集体兽医、村级防疫员和基层兽医站门市部;第二次增加了孵坊、农村商店和养殖大户;第三次发证对象主要是养殖专业合作社、村级防疫员、少量集体兽医和农村孵坊。农村小店代售兽药的现象明显减少,兽药经营已逐渐形成以技术服务带动销售的模式。
1.3 规范管理时期 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GSP为兽药经营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促使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思想和组织结构发生根本变化,是我国兽药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2011年底根据省农委和安庆市农委的统一部署,我市兽药GSP认证工作全面启动。市农委行政许可科牵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配合,对我市兽药经营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并召开全市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推进会议,对有关法规要求进行解读,对申报程序进行指导。2012年我市分3批共申报30余家兽药经营企业,其中22家通过安庆市兽药经营GSP认证,由我市农委行政许可科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 存在问题
(1)无证销售兽药的现象依然存在,且隐蔽性较强。随着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的发展,农村散养户越来越少,使用兽药的单位大部份都是养殖专业户。而我市绝大部份养殖户都挂靠养殖公司或养殖专业合作社,由公司或合作社提供技术、药品、饲料、种畜禽及市场销售等项服务。公司或合作社为养殖户有偿提供兽药,这种经营行为隐蔽性较强,执法取证有一定难度。这些公司或合作社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3个方面原因:一是自身条件达不到GSP要求,申请未能通过;二是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公司业务开展没有连贯性。如我市大关很多蛋鸭养殖公司2013年受“禽流感”影响就停止了生产经营。三是少数孵坊雏禽供育点季节性强,在售后服务销售兽药时抱有侥幸心理。(2)基层专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销售兽药。这一部分人员营业面不大,不符合兽药GSP认证要求,加之业务量有限,抱着捡一个是一个的心态,利用身份掩护和执法鞭长莫及的空隙从中渔利。(3)外地兽药经销商送药下乡。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必须在许可的区域内,但是不少兽药经销商打着送货上门服务的幌子,和基层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沆瀣一气,扰乱兽药经营市场秩序。
3 对策与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市农委采取了以下对策与措施:
3.1 上下联动,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上下联手,加强对基层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巡查监管,基层农监站参与执法,有效地弥补了原来单靠农业执法大队监管的力量不足,他们对各自辖区内的情况了解得更清楚、管理更及时。基层农监站执法工作的开展,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深入细致。2013年春,市农委行政许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会同镇(街)农监站一起对全市兽药经营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了执法检查与清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
凡在本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实行的批签发制度,在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销售。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一)凡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并必须取得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发证工作程序,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附件一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或作出专门供应规定的疫苗品种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
(二)凡在本市经营非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取得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三)凡本市养殖场自购疫苗,必须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附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养殖场自购疫苗资格时,应同时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核发《**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仅供本场自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以服务、赠送、合作等任何形式供应或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否则,将取消自购疫苗的资格,并按无证经营处理。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应于每年12月份定期向所在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报《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报告表》。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未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只能向本辖区内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疫苗。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以及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辖区外动物防疫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其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
三、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口管理
凡需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农业部审批,获得《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粘贴由口岸兽药监察所核发的专用标签。从**口岸进口的,由**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外国企业驻沪办事机构及其国内总商驻沪办事机构应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从事在**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业务活动。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研制阶段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试验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由试验所在的地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申请区域试验必须同时提交实验室试制、田间试验、中间试制等数据和试验方案、试验范围及试验所需的期限等技术资料。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
(一)**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受行政委托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执法监督工作;**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动物诊疗;兽药经营;兽药质量专项整治;平安县;调研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7-0083-01
根据海东地区农牧局的安排,对平安县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此次调查情况进行了总结。现汇报如下。
1 动物诊疗及兽药经营现状
平安县现有动物诊疗机构8家(即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业人员28人;兽药经营单位共14家(包括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业人员42人。目前由于人员、基础设施设备及资金缺乏,动物诊疗工作不能满足广大养殖户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较缺乏,尤其是没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设施设备,部分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不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具备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
2 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按照《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平安县深入开展了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监管。督促检查各兽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兽药购销台账,推行追踪溯源制度;督促全县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避免在养殖环节中滥用、违规使用兽药,逐步提升安全用药水平。截至2013年4月底,出动执法人员54人(次),共查出过期兽药14种62盒15袋2瓶(其中强力病毒灵注射液8盒、速尿注射液2盒、鱼腥草注射液20盒、痢菌净注射液10盒、氨胆注射液10盒、葡萄糖注射液2瓶、健胃散8袋、软骨灵1袋、强壮散4袋、止痢散2袋、穿心莲注射液5盒、庆大霉素注射液3盒、地塞米松注射液2盒、缩宫素1盒、安钠咖注射液1盒),对查出的过期兽药全部进行了收缴销毁。
3 动物诊疗及兽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动物诊疗由于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基础设施设备及资金缺乏,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从而不能满足广大养殖户的需要。
(2)部分兽药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不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个别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环境差,存在脏、乱、差现象,药品堆放混乱。
(4)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的保管存放不符合各类理化性质的要求,无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潮、防霉变等设施。
(5)个别兽药经营企业人员素质差,不具备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
(6)违法经营过期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4 采取措施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广播、电视、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兽药经营者、广大养殖农户大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2)强化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继续加大兽药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净化兽药市场,确保平安县兽药市场的规范安全有序。
关键词:兽药;畜牧业;GSP;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1-0037-03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它是畜牧生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兽药市场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排除动物及产品安全隐患,提高枝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现就枝江市兽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兽药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是控制兽药从出厂到用户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简单地说,兽药GSP包括两个要素:第一是兽药质量在流通环节的保障体系,第二是兽药质量的可追溯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农业部于2010年第3号令《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制定了《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4月20日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湖北省兽药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GSP后续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兽药执法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兽药GSP成效,继续开展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的经营活动,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枝江市的兽药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宣传发动,试点示范,指导并帮助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对照评定细则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改进、改造,截至2012年11月底,共接受GSP验收申请 70 家,现场验收通过 55家,未一次性通过正在整改的有10家,完全不能达标退出市场的有5家。城区除了3家渔药门店动作缓慢以外,其他基本达到了验收的要求。
1 枝江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乡镇现有的兽药经营者多数是饲料兽药兼营,难以达到有独立的兽药经营门店的要求,他们觉得比较效益不高,不愿意多投入,通过GSP的积极性不太高。
(2)部分乡村兽医对推行兽药GSP的认识不足。依然用老眼光、老观点用药,还有人有厌倦情绪。同时对乡村游医用药难以管理,由于农村地域广阔,而乡镇基层执业兽医师的数量非常有限,许多动物疾病诊治工作由原来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其他游医进行,其用药极不规范,尽管兽医部门加强了管理、进行了清理,但要全面理顺还须做大量的工作。
(3)在基层,兽药使用、销售的渠道比较多,乡镇兽医、村级防疫员、走村窜户的黑兽医等都在销售、使用,甚至有一些饲料经营户也在偷偷经营,让部分经营者对兽药执法力度心存怀疑,多数持观望态度。
(4)兽药经营必须是企业才有经营资格,而以前乡镇都是个体户,有的甚至多年没有办过营业执照,现在注册为企业,怕涉及今后缴纳税收等问题。
(5)部分渔药经营门店对于渔药也是属于兽药的概念不清楚,认为渔药属于水产部门管理,不属于畜牧部门的管理范畴,在认识上出现偏差,呈现消极的态度。
(6)一部分规模养殖场存在使用过期兽药、禁用兽药、无GMP标识兽药的现象,有的规模养殖场的兽医室建设很不规范;多数规模场无专门的兽医治疗室,药品堆码不整齐,乱堆乱放现象严重。
(7)一些兽药GMP生产企业不按规范严格管理,如:成品库记录不全;产品无明显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检”等规定标识;个别企业的水针剂仍然使用西林瓶;有的兽药只有商品名而无通用名、随意夸大疗效的产品的占有率较大,这些产品常常冠以“XX王”、“XX霸”、“XX帝”,自称能治“瘟疫”、“痘病”等多种疫病,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秩序;兽药生产企业太多,冒充通过GMP认证的兽药企业及兽药产品也在增加;一些兽药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经营国家已废止兽药品种、假批准文号、质量不合格和过期失效的产品等,个别经营者仍在经营禁用兽药和无GMP标识的兽药等。极大增加了执法管理的工作难度。
2 枝江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无证经营现象比较普遍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一些经营户为追求暴利,不顾国家的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私下经营,不仅逃避了兽药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安全、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2 制造违规生物制品的企业存在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但是,一些无生产许可证的部门为了牟利,大量制售违规生物制品。同时也有个别兽用生物制品的合法生产企业为参与竞争、降低成本,也生产制售违规生物制品。有的农业大专院校用自制疫苗或者中试产品充斥市场,并且卖价奇高,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引起一系列问题。
2.3 对养殖场用药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在一些可以自购疫苗进行免疫的大型养殖场,由于对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缺乏应有的知识,在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上未能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批准。而是随意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其结果是造成监督失控、免疫失败,同时还为假冒伪劣生物制品提供了流入的可乘之机。
3 加强枝江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对策
鉴于上述情况,按照枝江市畜牧兽医局在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细化措施,整体推进,收到了明显成效。
3.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体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把兽药打假工作引向深入,持之以恒,长抓不懈。 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强化监督和考核,将兽药GSP建设纳入监督分所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进行年终考核。
3.2 认真履职,强化执法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兽药行业的管理,实施对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控。
(1)切实抓好兽医诊疗队伍的管理。基层兽医诊疗人员对兽药使用与兽药GSP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具有界限的划定和法律责任的区别,首先是明确兽医诊疗资格,根据农业部第17号令《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乡村兽医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2012年6月份枝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了乡村兽医的业务培训,按要求颁发了《乡村兽医登记证》,没有颁证的,中心将不认定为乡村兽医。二是即使有乡村兽医证而无兽药GSP证也不得在门市或摊位摆放兽药产品。力求在兽药GSP建设中做到概念清楚,行为规范。
(2)工商、质检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把定时检查和突击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3 广泛宣传,全民支持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通告兽药GSP达标企业的名单;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2012年年初,为确保兽药GSP贯彻,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了专门告知书,要求各监督分所发放到所有兽药经营企业(个体户)手中,并签字回执留存。
3.4 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严格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的进货关。对GSP验收企业要求必须有兽药厂家的GMP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要求的单位或经营户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蒙混过关。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
加强GSP后续监管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后续监管将成为兽药执法的工作重点,以保障兽药GSP工作的法制严肃性、规范性和长效性。一是严格验收认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基层兽医人员要对内对外一个样,不能对内宽,对外严;二是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三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四是联合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兽药经营企业(个体)。
3.5 创新思路,抓出成效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隐患排查与风险控制相结合,消除隐患与治理整顿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提升我县畜禽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水平。
二、排查内容
各相关单位要围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潜在风险,加大对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的动态监管,全面排查畜禽水产品流通加工环节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问题及隐患风险,并及时进行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各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排点
(一)、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县实际,重点加强对养殖投入品使用过程的监管,排查是否有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其它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二)、打击销售、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四、排查时间
第一次:5月2日至7月31日
第二次:8月1日至12月1日
五、责任分工
(一)饲料、兽药管理站负责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和隐患排查。
(二)水产渔政站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和隐患排查。
(三)兽医局负责畜禽流通环节的监管和隐患排查及对销售加工病死畜禽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各乡镇动物防疫站负责本辖区的畜禽生产环节的监管和隐患排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局属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实施责任追溯机制,确保部署到位、排查到位、清理到位。围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地、重点时段,扎实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清理整治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对情况严重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确保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甲方(养殖场): 法人代表:
乙方(聘用兽医):姓名: 职 称:
一、聘用岗位和期限: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兽医技术员的工作。聘用期限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要在学习和工作上关心乙方,并负责乙方参加省、市业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培训的费用。
2、工作补贴:聘用期内甲方给予每月100元的工作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三、乙方职责和义务
1、负责研究和指导责任规模场的畜牧业产业发展、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场畜牧兽医服务等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2、宣传《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等相关方针、政策、措施。并做好场内畜牧兽医技术员的培训工作。
4、指导规模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制度,完善动物重大疫病防治、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等记录记载。重点是围绕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工作,摸清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责任规模场内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突发事件,应立即赶赴现场,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按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及时处置,并查明原因。
四、落实好安全保障措施:乙方在工作期间,做好自我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身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本养殖场执两份,聘用人员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兽药GSP验收工作总结
前期,由于是兽药、鱼药的销售旺季,加之一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因此,我镇兽药经营企业过渡GSP比较慢。为加快我镇兽药经营企业GSP的检查验收进度,我们加大对实施兽药GSP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强化检查督促的同时,加强兽药GSP检查员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验收效率。加快我镇实施兽药GSP的推进速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一、努力提高GSP检查员的业务素质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现场检查评审内容是: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等七个方面共80款。关键项(一票否决项)15项、重要项16项、一般项49项。评定标准和要求是:关键项缺陷要求为0项;重要项缺陷为≤3项;一般项缺陷项占一般项的比例为≤20%。满足上述要求方能通过验收。
由于条款比较多,牵涉的法律法规比较广,因此,工作进度缓慢。为此,我们还多次组织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把握验收条文的精神实持和准确性。此外,在验收工作中我们互相交流,互相提高。
二、明确分工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我们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通过上门了解,摸清了我镇兽药经营企业(店)的情况。实行先易后难,各个击破,使我镇的兽药经营企业GSP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格执行兽药GSP验收纪律
在现场验收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纪律》,做到坚持原则、廉洁正派、文明礼貌,使验收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为了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杜绝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生产、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诚信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按照《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自控,勇于承担起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企业绝不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保证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四、积极配合市畜牧局(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五、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企业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愿意承担因我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名称(公章):监管单位:
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年月
根据区畜牧兽医局《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亳谯牧字【2010】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我镇供沪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相结合,围绕畜产品生产环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执法监管,实行联防联控,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加强对供沪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供沪生猪生产基地100%纳入监管范围,实现违禁兽药等投入品监管面100%;实现生猪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100%,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我镇供沪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加强监管
1、加强供沪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建立生猪生产基地监管档案,供沪畜产品生产基地要达到"三有"要求:一是有记录,即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二是有检测,即生产基地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开展自检工作;三是有标识,出栏生猪有耳标,要以"瘦肉精"等易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为重点,加强对供沪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由镇畜牧兽医站侯建军、赵庄村动物防疫员孟哲,作为驻进沪生猪生产基地爱农畜牧有限公司的监管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工作检查,督促落实生产记录、用药(料)管理、自律检测等质量内控措施。
2、加强投入品监管。配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确保不出现因投入品质量引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坚决杜绝使用禁用投入品行为。
3、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对供沪生猪养殖基地进行备案登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我镇供沪畜产品质量安全,决定成立供沪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供沪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成员:*。
近日,媒体报道了大批喂过瘦肉精的“健美猪”通过层层关卡,流向公众餐桌,进入到广大消费者的体内。
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南京市农业部门的检疫人员不对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理由是根据相关文件,在屠宰场瘦肉精的监管不归农业部门负责,应该由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部门的驻场检疫人员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与是否含有瘦肉精无关。
然而,南京市商务局有关人员则称,日常的瘦肉精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以后的一些相关文件的规定,目前是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市41个定点屠宰场,都是农业部动物检疫部门进行驻场开展工作。
管理部门的这些解释真应了一句老话:你不说我还明白,你愈说我愈糊涂。检测瘦肉精到底该农业部还是商务部负责,似乎成了一个无解的问题。监管部门的相互推诿其实正中那些奸商和无良养殖者的下怀。你们不检测,正好让瘦肉精大摇大摆进入市场,受毒害的是公众,赚昧心钱的则是经营“健美猪”的整个产业链。
要说谁来监管瘦肉精原本应当不是问题。早在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分别由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给予处罚;由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给予处罚。上述有关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依照各自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而易见,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都有责任监管和查处瘦肉精,为何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却要相互推卸责任呢?说这些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不负责任,不错;说这些部门中的个别人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也有可能。其实,公众早就对食品监管部门互踢皮球,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提出了尖锐讽刺: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个米袋子和一个菜篮子。面对中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状况,更高的管理部门痛下决心,于2010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地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也相继成立,目的就是要协调各种管理机构,有效地监管食品,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
希望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能有所作为,打击不法分子,保障广大百姓的食品安全,做出一点让人民满意的政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