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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

时间:2022-03-11 05:45: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债权债务清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债权债务清理

第1篇

[关键词] 债权 债务 管理 机制

相对于个人的债权债务而言,企业债权债务无论是从金额上,或是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关系上,或是从数量上,都是比较多而且复杂的。它的范围包括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业务而形成的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对于企业而言,随着自身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债权债务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越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强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而且使企业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对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当前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二是企业内部务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三、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企业要始终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意义。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原材料等价格的急速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挖掘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保障企业发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是当今社会企业长期发展中要始终抓好的一项工作。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当今社会,企业的债权债务将始终存在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把债权债务管理当作一项长期抓好,以便从长远角度促使企业营运资金结构向合理化方面发展,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田美玉:公司债权债务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48

第2篇

(一)债权债务总额大、账龄长,清理难度大

有的高校债权债务总额超过千万元,且形成的时间长、涉及的业务面广,三年以上往来款项占单位资产负债的比例畸高,形成这种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高校普遍只重视单位收支核算,不关注往来挂账形成原因和影响;二是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发生轮岗、调动等工作变动时,只是对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移交,未能将单位债权债务形成的背景、处理建议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移交;三是一些高校因为合并、分立等机构变动原因,制约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形成了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二)盲目扩张大量举债,陷入财务困境

近年来,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国内有些高校通过大量举债的办法,达到扩大办学规模或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这也使高校财经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多数高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造成单位债务累累,出现财务赤字,有些高校甚至通过压减正常的日常支出来维持单位运转,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育质量和长期发展。

(三)关联业务通过往来核算,虚增债权债务

有些高校为了提高单位职工福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办了一些类似后勤服务之类的企业。虽然企业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关联业务较多,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收支核算常常以往来核算体现,导致财务账面上虚增债权债务,不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信息。由于市场原因或事企不分等因素,校办企业很难真正做到自主经营,且大多数企业因经营不善年年亏损,不仅未能实现投资的初衷,高校作为投资主体还会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出现挪用公款不良现象

高校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借款内容和金额控制不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有些高校对资金管理把控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职工借款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容易造成一些职工想尽办法钻制度“空子”,借款额度和借款事项较随意,以不同理由同时借出大量现金作为业务周转;二是职工还款不及时,个人借款挂账额度较大。个别高校的职工借款账面余额累计达到上百万元,容易出现“公款私用”现象。

(五)忽视隐性债权债务管理,会计信息不全面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除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或付出现金作为会计确认标准,高校会计核算时,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入,但已经形成现时权利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入,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收款权利,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权,如学生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对外投资分红收益等;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出,但已经形成现时义务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支出,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付款义务,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务,如应付未付税金、欠缴水电费、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款项等。高校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中并未记录这些隐性债权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不能充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二、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管理的对策

(一)注重会计基础工作,降低呆账风险

高校要强化财务人员责任意识并加强会计业务培训,提升会计的业务处理能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对、清理工作,比如,制度中明确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职工个人借款额度较大现象,高校一是要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需要借款的职工,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冲账还款手续,对工作变动的职工,必须及时清理个人借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可使用现金的业务范围,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对于出差等公务事项,应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预防公款私用。

(三)规范财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应该明晰产权关系,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清晰界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相互之间发生的关联业务,不能为了掩盖校办企业经营亏损的客观事实或隐藏收入,而采取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信息。高校校办企业应当真正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不能仅依赖高校的投入,总是模糊地摇摆在事业与企业管理之间,制约自身的发展,只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了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明确举债责任,避免财务危机

要较好地防范高校的财务风险,避免出现高校财务危机和可能连带引发的社会金融危机,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规范高校举债的资金使用方向、明确高校负债的偿还责任、及时清理高校负债;另外,需要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举债之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单位现有财务状况能承担的负债额度,应反复论证单位举债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能追求盲目扩张,忽视财务风险给单位带来的发展隐患。

(五)通过专项清理,解决历史遗留往来事项

首先,高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历史遗留形成的债权债务,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清理为主动清理;其次,校内的各相关部门应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清理;最后,应该要安排专项工作清理小组,有针对性目地性地进行清理,对有偿还能力的应责成其及时清偿,对暂时无法偿还的应有具体的偿还计划,对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上报核销,清理工作完成后应总结经验,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加强信息披露,全面公开会计信息

第3篇

――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为例

郭昌 郭庆祥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 邯郸 056001

摘要: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也许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而被法学研究忽视,但是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在合同法体系下的地位与基础如何?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来自哪里?与合同的救济方式的关系如何?均需要正当性解释进而将其与整个合同体系融合,明确其法律适用。文中,以我国合同法的规范体系为视角,以规范分析的方法,探析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正当性解释。

关键词: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 正当性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文本身看似是一个完整的规范,但是该条的逻辑来讲并非完整的规范结构,首先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援引合同法91条,而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7种情形,其次对一个合同而言,应当判断哪些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的条款,每个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内容都不同,然而国内学者对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正当性将其视为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一样的效力,忽视了对合同98条规定的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基础及法律适用规则探讨。

一、对合同效力的正当性的探寻

合同效力的正当性是合同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古老的话题,“大陆法系国家把“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允诺皆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深思熟虑,具有“约因”的契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合同的效力的正当性,我国有学者有人将其归结为“法律规定”, 然而,从罗马法到近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合同或法律行为之效力正当性的问题主要应在伦理上被证成。

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与合同法98条对效力割裂的基础

合同的效力的来源于当事人意思合致,即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合同双方与多方之间的意思一致表示,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安排,并实现各方企图实现的私法上的效果。合同根据合同主体的意思,取得其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据合同法第8条,合同主体有信守合同的义务,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

三、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从目前的合同法教科书及学术论著的检索也未检索到对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为解决合同遗留事务而进行的约定。如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等事宜、长期供货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账等约定。因此,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与违约责任、保证金条款等不同。

四、合同终止原因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种方式:(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另根据合同法117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不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是规定免除其责任,因此,将不可抗力与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迟延等纳入履行障碍是符合逻辑体系的,在该体系下,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形,合同一方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94条、96条规定解除合同。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

在债务已经履行并使得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的情况下,保持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是否必要?应当说明的是在民事权利中很多权利的设定是以权利预设的方式达到调整的目的,如缔约权利、撤销权诸如此类的权利,但是是否需对效力的预设存有疑问,这也是98条特殊之处。因此,将合同整体效力与合同结算清理效力分开是必须的。再如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已经同意合伙终止,但是合伙期间的财产并没有清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工资并没有得到完全给付,合同法98条在弥合诉权及债务得到正确完全给付具有逻辑体系连接的作用。

2.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灭,未履行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原因按照我国合同法94条,合同解除存在如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提前拒绝履行的情况;三是发生迟延履行,经催告依然不履行的;四是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而根据合同法93条,存在合同一定解除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是清算,这是对合同退出后清理各自权利义务的必要。对于合同解除有两种观点,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消灭(直接效果说),另一种观点是不溯及合同的效力(间接效果说)。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合同法免除的是责任,即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

3.在债务抵销情况

在债务抵销关系下,合同法98条尤为重要,“依照抵销的效力,债之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称抵销的溯及效力,为许多立法例肯定”。“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作相同解释”。如果在可抵销情况下,双方债务已经消灭,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必须的程序,合同法98条的存在,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依据。

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然而,提存仅是视同向债权人履行,如果将提存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尚有疑问,提存的事实使得债务人从债中解放出来,但是这种解放是整个债的解放还是仅履行义务的免除?提存后如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那么意味债的消灭,但是本文认为在提存的情况下,仅在受领人将提存物受领后,整个合同债务发生消灭,提存仅发生履行义务免除的后果,提存为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一种履行债务的方式免得债务方因此陷入迟延履行的境地,但是当受领人受领标的物依然存在合同各类抗辩权,因此将情形视为合同终止恐有不当。因此,合同清理条款效力的延伸点应当是在提存标的物受领时开始。

5.债务免除的情形

债务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意思到达对方生效。债务免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债务免除后债权债务消灭,然而,债权债务消灭,此时保持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延伸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债务免除无效或撤回情况,那么合同依然有效,无需借助98条进行合同结算和清理。如果债务免除有效那么,98条适用的意义也不大。

第4篇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是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一、基本情况:

镇年度所辖24个村民委员会和3个街道办事处,年月重新划分为个村民委员会、2个街道居委会。即:双泉、峏山、兴坝、驷马、合浦、锦旗、星火、建和、大树刘、接引庵、三星、工民、五星、板桥、大塘、汪桥、东街、西街。固补干部职数由原来的132名精减到76名。

二、财务状况:

根据镇政府具体安排,结合实际工作具体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了财务检查:

在财务审批程序方面,各村民委员会都能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对于农民关心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工程项目的开支等根据规定都召开了相关的会议,进行决策。在清查过程中未发现除会计外的其他人代收款现象,集体资金管理趋于规范化、制度化。

2、民主理财监督管理情况:以“民主日”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村务、政务公开工作,民主理财小组发挥了监督作用。各村理财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不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由财务人员对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通报,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问,并将结果按时上墙公布,切实加强了村务、财务公开工作,做到了政务公开“一事一公开”,财务公开“一票一公开”。使“两公开”的内容完整,程序规范,格式明了清晰。

3、各项收入、支出清查结果:就各村民委员会年的收入、支出进行统计清查。集体的主要资金来源财是政补贴村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村支出大于收入,主要的支出项目是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生产性开支占总支出的%左右,非生产性开支占总支出的55%左右,最特出的就是招待费的支出约占非生产性支出的%。全镇村级年度总收入元,总支出元。

4、债权、债务情况:

(一)清查核实。以村为单位对债权债务的数量、时限、种类、结构、责任人等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债权、核实债务人,主要包括清理外单位及个人欠款,所属单位、农户欠款及其他应收未收款等。二是清理债务、核实债权人,主要包括清理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及其他应付未付款。

(二)公开确认。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向群众公开清查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数量、种类、结构、债权债务主体等。对有异议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清楚后,再次公开债权债务状况,并将公开确认的结果报镇政府核准,作为以后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主要依据。

(三)登记入账。对公开确认后的债权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其类别和用途,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账。这次清查共清理出债权万元,全部是历年来农户所欠的税费;债务万元;形成债务的原因主要是村干历年所垫交农业税费。

5、村干部欠款情况:从清查情况来看,村干部欠款很少。

6、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共清理出固定资产余万元,未完工或未结算工程项目余万元,在建工程项目中主要是村部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出了村级会计委托制、民主理财制、村级两委交叉任职等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公开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1.财务管理混乱。由于管理不严,存在拖欠承包金、白条抵库和其他应缴村的资金,有的干部吃喝玩乐的费用全在集体资金里面报销,集体资金几乎成了个别人的“小金库”。

2.执行制度不严。有些村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违法乱纪现象依然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村级财务制度明文规定,账款要分管。但是,有的村干部包揽了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买了东西开了票,回去告诉会计入账;收钱管钱、坐收坐支;选拔财会人员全凭个人好恶,致使一些不具备会计条件的人被选到会计岗位上来。

3.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账务处理不及时,程序手续不清楚,自制凭证使用不恰当,会计处理问题不确切,会计科目使用混乱,4.财务公开质量不高,公开不及时。据调查,只有部分村做到按规定时间公开财务,近三分之二的村只能做到半年或一年公开一次,有的村根本就没有公开过。有些村的财务公开存在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情况,公开内容不全面,事情能见得“阳光”的就公开,见不得“阳光”的就不公开或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有些村的财务公开表述不清,条理不明,内容不详细,群众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势必怀疑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1)、车费应严格控制,应限制车费的报销金额。

(2)、严格控制招待费,招待费比前几年有所控制,但发生额还是比较大。

四、建议:

通过这次清理工作看出,各村的领导对财务管理都很重视,在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上都能坚持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在财务决策上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

1、加强村级资产管理,努力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2、催促各种欠款的收回,及时回笼资金,壮大集体经济。

第6篇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股东担任。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4)办理有关程序性事务。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飞速的今天,法治经济制约的,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本篇将就公司清算人的产生、公司清算人的性质、职责及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及探研。

一、公司清算人的产生

我国清算机构称谓不统一,如《公司法》上称为清算组,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清算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称呼不统一,容易引起混乱。习惯中,一般将清算组织称为清算组。但由于清算机构的规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两名以上的清算人组成清算机构,因此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更合适。而且,我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草案中也将执行清算事务者称为破产清算人,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也有利于立法统一。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广义的清算人包括清算义务人与参加清算的人员。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解散公司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负有依法负有成立清算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狭义的清算人仅指清算义务人。我国现有立法的清算人是狭义的清算人,即仅指清算义务人。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按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的成立,终止于公司的消灭。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同样具有效力。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算人产生办法,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任清算人。第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清算人的选任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应当有权决定。第三,由公司法直接规定清算人。公司立法对清算人选任的规定,应当注意到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性,适当地给予公司自主选择的空间。

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股东担任。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人由股东组成。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况下,股东成为公司的清算人直接参与清算事务,有利于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并能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可达50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股东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一定适宜。因为,清算人具有执行清算事务的职能,较多的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织,与清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相适应,难于执行公司清算事务。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因素,公司法还应当允许公司依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清算人或通过股东会选任清算人。

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清算人的人选,无可非议。但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较强的资合属性,为及时产生清算人进行清算,降低清算成本,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直接规定董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并严格规定清算人的职责,同时也不排除股东大会选举清算从的方式。国外这种先进的立法技术,值得我国公司立法借鉴。

第三,人民法院指定。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选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人,股东无此权利,

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因公司违犯行政法律或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有值得并加以完善的空间。当公司因违犯行政法律法规应予以解散时,首先应当责令公司自己选任清算人员进行清算,如果公司在确定的期限内不予选任时,才考虑采取其他方式选任清算人,对公司及时进行清算。另外,究竟应当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清算人,还是应当提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人,也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公司法中规定的主管机关的具体指向并不明确,依第192条行文表述,应当是与相关行政法律或法规有联系的主管机关,但这使主管机关更不确定,因为各有关主管机关都有可能要负责组织清算人的职责。而这种结果并不利于公司清算人及时选任,并能有效进行清算事务。其实,当公司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解散并清算而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由相关执法机关或主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进行清算即可。

清算人,需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人的任职资格、职务的解除、报酬权、具体责任等重要问题却只字未提。对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可以参照公司对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状况,可成立专门的清算中介机构,清算中介机构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清算及有关清算咨询的专业机构。在这类中介机构中,执业人员应当是取得一定专业职称的人员,如律师、师、经济师等,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对公司进行清算有以下优越性:第一,清算中介机构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有利于公正的清算。第二,中介机构人员受过专业训练,能够准确查清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债权债务。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产生的清算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凡属未成年人、被禁止治产人、被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受破产尚未复权者、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除者均不得被选为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性质问题

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只不过清算人的任务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解散前企业法人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公司事务从事经营活动,二者虽然行为上不同,但是其身份是相同的。故对解散公司已依法成立清算人的,清算人在诉讼中应作为清算法人的机关(相当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在承担责任上,应是判决清算法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

三、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清算管理公司资产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务。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无论公司的净资产还是公司的负债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属于清算人清理的资产范围。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全部财务账册、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清算人清理公司资产,应当查实公司全部资产,确定各种资产数量及其价值数额。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关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准确确认公司资产价值。

清算人在查实公司资产的基础上,分别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规则的要求,由清算人签字。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公司财产后,应当将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送交股东或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得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否则依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清算人作为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行为。受清算中公司权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内容应与清算事务相关。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7篇

抵债返租性质刍议

在当前企业改制清理“三角债”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抵债返租作为一种解决债务争议的方式多被债权债务双方所接受且大有推广之势。有的企业主管部门甚至还把它作为一把解开债务链的金钥匙来加以推广。但由于对其性质理解不一,运用上欠规范,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模糊和混乱。如有的认为抵债返租即对有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为偿还一个或几个债权人(如某贷款银行)的债务,采取将其资产评估作价抵偿给债权人,然后由债权人返租给债务人经营,以租金偿还债务。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应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原有的债务关系消灭,产生了一种财产租赁法律关系,债权人为出租方,债务人为承租方;有的则认为,抵债返租中的“抵”实际是一种抵押,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抵押,用以固定、保全债权,其目的不在于真正实现抵押权,而是在于利用抵押财产的租赁收入以偿还债务。因此,“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是一种对租赁金的期待权,而不是对抵债物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抵债返租中的“抵”应是“抵销”之意,即债务人的财产产权转移给债权人,用以抵偿债务。这里的“抵”不应是“抵押”之意。“抵押”说既然认为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那么也就谈不上返租的问题。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一个或几个债权人间的抵债返租协议貌似合法,债权债务双方平等自愿,但这种资产处置减少了对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和受偿数额,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另外,尽管多数抵债返租协议形式具备,甚至还办理了公证,但往往未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那种认为将债务人的资产抵偿给债权人后又返租给债务人以租金偿还债务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试想,既然债务人以其资产抵偿债务了,又租赁经营产权已属债权人的资产,租金却又用以偿还已经抵偿的债务,这岂不造成同一债务两次受偿?

综上,笔者认为,合法的抵债返租应是对经营状况不善的中小企业,在不侵害其他债权人,也即落实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将其资产评估作价抵偿给某个或几个债权人,再由债权人将资产返租给债务人或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法律行为。

(作者:刘京柱,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8篇

摘要: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探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公司清算;自愿清算;强制清算

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和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探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

一、自愿清算

(一)清算主体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及董事会负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是基本的清算主体,同时,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亦属其中。据此,根据公司的种类,公司清算主体可作如下设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清算时,国家授权投资的主体应当为清算主体。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被撤销的,清算主体可为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全体股东,公司如无股东名册可参考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文件确定公司的股东资格,然后认定其为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体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当为各个投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章程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选定不成的,可认定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在实践中,为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及清算结果的公平、公正,依据清算的不同环节,清算主体可作如下划分:

1.组织清算的责任主体。其在公司解散后,承担清算的组织责任,如不依法组织清算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清算不能时,应依法申请有强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强制清算。

2.清算的实施主体。即清算组织,亦称清算人,是被组织进行清算的人的集合,简单的清算也可为单个人。

3.清算监督主体。即股东与债权人,他们与清算的结果有民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清算事务侵犯自己合法权利时,有权提出异议直至提讼。

(二)清算人的职权

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业务的范围内,其权利义务有如公司的董事,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清算人在执行清算过程中,其职权主要包括七项: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只能就分配剩余的财产受偿;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程序

具体程序主要涉及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具体设定、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和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公司在清算时,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予以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公司债权,对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载体上予以公告,要求其申报债权,并决定超期申报债权的认定机制。为了遏制公司恶意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不通知而公告意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设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可借鉴破产清算中的做法。对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一般应设定为公司义务,并在财产中优先支配,但是在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可责令由公司清算主体承担公司的清算费用。关于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可借鉴《破产法》的规定,即应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职工工资、福利,国家税收、公司普通债权,如有担保债权,则担保债权在普通债权前受偿。

二、强制清算

(一)强制清算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范围比较窄。现实中,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而又不解散的现象比较突出。那么,出现哪几种情形而公司又不解散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呢?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几类情形出现应当进行强制清算: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二是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三是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四是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五是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六是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七是裁判解散。

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裁判解散的规定,但从现实来看,有必要设立裁判解散制度。一般来说,当公司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或者公司财产管理和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的存续或有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法院可根据股东的申请,裁定解散公司。应当说,股东之间出现僵局,致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时,裁判解散不失为一种救济渠道。至于因自愿发生障碍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笔者以为,可参照我国台湾的特别清算制度,法院可以依股东或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特别清算制度规定的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自愿清算发生障碍一般表现为公司财产关系复杂,或账簿混乱,导致清算难以进行,此时法院可依申请强制清算。另外,台湾特别清算制度还将有债务超过公司资产之嫌的列为特别清算的原因,此点可值得我们借鉴。当自愿清算中公司的负债有虚假、或对公司资产有意低估等嫌疑情况时,规定债权人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此举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强制清算的程序和范围

清算组清算程序可参照自愿清算的规定,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第五是清算完结。至于公司清算的范围,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并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三)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本步骤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第9篇

资产评估是指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当前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就是逐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下按价值规律运转,实际上就是实行资本的社会化及自由流通体制。实行资本社会化和自由流通,前提是必须清产核资,正确评估资本的价值,这是现代企业改革中最为基础的一步。科学公正的资产评估,将有力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否则,不但制约改革,还将产生纷繁的纠纷,给审判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资产评估必须利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遵循统一的准则,以便取得科学公正的评估结果。

资产从其表现形态看,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之分,有形资产主要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多种存货等,这类资产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容易造成流失的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并能在一定时期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按传统狭义的方法划分,无形资产仅指知识产权类,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从广义上来说,无形资产还包括政府授予的专营权在允许转让的前提下 、优惠合同、土地使用权,此外还包括企业长期经营中与外界有关企业、机构及内部员工之间形成的有利于企业经营的良好关系和供销网络,以及反映企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实力的商誉、企业精神、商品秘密、开办费、人员素质、场地使用权等。应当说,从广义上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是比较科学的,有利于将多种形态的无形资产全面列入企业的资产总额,为正确评估企业资产提供前提。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资产评估还应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净资产的评估。改制过程中存在对企业债务未作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遗漏债务,或者漠视债权人的利益,擅自转让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等种种不良现象,使得债权人对改制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的追索,因企业改制变得困难重重,纷纷诉至法院,而新组合的企业又不承认,主管部门推来推去。从而增加了法院审理、执行这类案件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企业资产评估不仅包括对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还应考虑债权的可收回比例。

周欣

第10篇

内部往来账款包括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内部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是企业资产、负债的组成部分。通常,购销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反映,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其他应付款反映,本文重点就水电企业集团内部往来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尽量减少内部往来挂账,将集团内部行为市场化。由于内部往来挂账有挂账随意、难以清理、软约束的特点,我认为可将集团内部往来行为市场化,尽量减少内部往来挂账。如对外筹资,如果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具有很强的对外融资能力,则应充分利用子公司这个融资平台,而不需要通过母公司融资再通过“其他应收账款”交由子公司使用,这样通过外部约束促使子公司提高盈利能力。但这又涉及到集团财务集中控制问题。有的企业集团实行严格的财务集中控制管理,对外筹资权、资金调配权都集中在集团母公司,一律通过母公司进行对外融资,并在子公司间进行资金调配,调资金余缺,这时,集团内部公司之间往来挂账则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在确保集团集中控制权与子公司自之间进行权衡。又如清洁费,可以采取集团统一进行合同谈判,各公司单独结算的办法,即在不影响服务价格的情况下,让每一家公司直接余清洁公司签订合同,直接结算,而不是由母公司余清洁公司统一结算再分别与各子公司结算,这样就减少了集团内部往来挂账,可以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因为外部市场约束往往比集团内部约束更有效率。同样,水费、电费和其他内部经济业务也可以单独余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债权人结算,而不必采用一集团公司总表的结算的方式。

二、做到债权、债务单位双方挂账一致。业务双方应同时等额挂账,主动挂账的一方在挂账的同时应制作挂账通知单,写明挂账的业务内容、金额、所属时间,并附上相关的原始凭证,通知对方及时入账。这样,有利于对方及时将成本费用、收入项目、往来资金入账,使得挂账双方账务一致。日常工作中,常常出现单方挂账的现象,一方挂了应收款,而对方没有挂应付账款,究其原因,一是一方对另一方挂账根本不知情,而是对方为推迟确认收入费用儿故意不挂账。挂账通知单能很好的解决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也减少了故意不挂账的借口。

三、定期对账。定期对账可以及时补漏,确保双方同时挂账或者销账。但在实践中,往往债权单位的应收款余额与对方债务单位的应付款项余额不一致,导致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往来无法完全抵消。因此,应至少每月对账,并根据对账情况编制还款明细表,使双方清楚地了解存在的差异,查明原因,及时补记账。

四、及时清理。做到当月的挂账在次月末前清偿完毕。集团内部的往来账,只有及时清偿,才不至于形成呆账。另外,内部往来的及时挂账、对账和清理还涉及到子公司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问题。如企业集团经营者实行任期业绩考核制度,由于历史原因,上任期间的费用支出由于债权单位没有通知挂账而没有列支,致使当年利润虚高,有利于当年的经营者,而当对账发现问题时,现任经营者有可能不愿意承担此费用,更不愿意清偿,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债权单位应根据每月对账情况积极主动追收,促使债务单位及时清偿款项。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长期挂账、累计余额巨大的情况,原因是集团内部缺乏市场约束,债务单位故意占用对方资金,长期不清偿,尤其债权单位是母公司的情况;另外也有债务单位处于亏损无力偿还,儿债权单位出于对债务单位经营支持的情况。这时就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有清偿能力的债务单位,应采取强有力地措施要求其及时清偿,例如,将内部往来挂账的清偿情况作为公司业绩考核的一个指标,规定在还请各项往来款项后才能申请发放绩效工资。而是对于无力偿还的单位,根据集团发展战略,采取债转股、债务减免等债务重组方法或关闭长期亏损单位等策略,以解决长期巨额挂账问题。另外,日常费用往来挂账与资金调剂调配的往来挂账虽然都是占用债权单位资金,但由于二者的性质不同,应分别情况处理。日常费用往来挂账产生于商业信用,占用资金无需繁复的手续,而资金调剂调配体现的是投资关系或借贷关系,申请调剂资金需要层层审批,手续繁琐,因此,债务单位倾向于最大限度地通过日常占用对方资金,而不使用调剂资金,有些企业集团还规定了使用调剂资金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更是加剧了这一行为倾向,导致日常费用挂账繁多,长期积累,不利于对账和清理,也不便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回报的计算和考核。因此,债务单位应首先清偿日常费用往来挂账,如果日常费用无力清偿,再申请资金调剂,这样有利于减少零碎的往来挂账,同时也向债务单位传递了“公司的经营必须能维持日常费用支出”的约束思想。

(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二分局)

第11篇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就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以后,其会计主体将发生变化。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到清算组进驻,接管企业这一时期,企业仍然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以后,会计主体由企业变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做好:

    (一)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纵观破产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破产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对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由破产企业进行,企业应当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该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二)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应按照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主要包括:

    (1)对积压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在取得审批授权以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如应提的折旧,应付利息,应付税金,应付房租等应当提足,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在报表上真实披露;

    (3)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

    (4)结转各项损益科目和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编制破产日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

    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整理会计档案,编造移交清册。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当全部整理好,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造移交清单,准备移交。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1.公司重组方案;

    2.财务会计规范;

    3.业绩连续计算;(这个方面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判断一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要求,具体有这么几个方面的考虑)

    1)利润连续性:3个年度要连续盈利;

    2)利润经常性:来源于主营业务不能来源于营业外收入,非经常性的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要计算;

    3)利润现金性:不能全是应收账款对应收入;

    4)利润独立性:不能是利润依赖关联方或某一个客户;

    5)利润统一性:利润来自于主营业务,而不是其它业务收入,在统一管理层、统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取得利润;

    6)利润稳定性的考虑,盈利模式、经营环境都要稳定。

    4.资产负债结构要合理。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结构是可以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5.税收与政府补贴;

第12篇

关键词:XX燃料;现金流;管控;思考

现金流是影响企业价值的直接因素,“现金为王”的理财观念,已经渗透到了企业运营的每个环节。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现金流管理是每一个企业管理的重点,现金流预算管理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企业要求得到生存和发展,必须强化和依赖于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加强现金流预算管控,为促进XX燃料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

一、加强现金流管控的必要性

现金流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础,加强现金流管控、合理规划和控制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不能只一味盯着销售收入和利润,还必须重点关注企业的现金流,因为企业只能用现金支付,而不是会计利润。利润良好却无视现金流的企业,可能会陷入支付不能的危机;而现金流良好利润情况不理想的企业,却无生存之虞。现金流管理的好坏,往往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命门。建立完善的现金流管控体系,是确保企业生存与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正如Dell公司董事长戴尔面对公司亏损时的反省之言:“我们和许多公司一样,一直把注意力放在利润表的数字上,却很少讨论现金周转的问题。这就好像开着一辆车,只晓得盯着仪表板上的时速表,却没注意到油箱已经没油了。戴尔新的营运顺序不再是 “增长、增长、再增长、”取而代之的是“现金流、获利性、增长“,依次发展”。如今,现金流管控的重要性不只是体现在公司运营这个方面,更被提到了战略高度,无论是从企业的当期运营价值(COV)来看,还是从企业的未来成长价值(FGV)来看,现金流管控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XX燃料板块现金流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XX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XX燃料供应的需求大幅增长。XX燃料生产和产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XX燃料板块内多数企业因人员多、负担重,大多积累有限,新增生产任务备料款、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现金流管理主要存在一下问题: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多,资金需求大、自有资金匮乏

经统计,XX燃料板块2012年新建、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50个,项目总投资总额较大,资金需求非常大,而大多企业自有资金有限,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基本依靠银行贷款解决。

另一方面,由于战略任务需求的变化和对发展规划的调整,XX燃料原有产能已远不能满足产业对XX燃料的需求,特别是由于部分项目建设周期长,导致某些项目的建设非常紧张,在前期项目批复不完整情况下,提前启动建设,由于项目暂未取得批复,融资困难,占用了生产资金。

2.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存在较大债务风险

XX燃料板块2011年末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3.9%,2012年6月末为84.2%,均高于75%的红线,虽然负债中包括了内部往来、专项应付、递延收益、预提费用、预收产品款等负债,但仍然存在较大的债务压力和风险。

3.债权债务管理缺乏统筹管理机制,不利于资金流动

为摸清XX燃料板块内部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一步规范板块内部交易行为,促进资金流动和有效运转,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XX燃料版块内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并按照工作计划,对XX燃料板块内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目前,XX燃料板块部分企业由于单方挂账、双方挂账金额不同、债务未按合同条款执行等问题,造成板块内三角债、相互占用资金,个别企业已严重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增加银行贷款。内部债权债务的管理问题既增加资金成本,又降低资金使用效率,还制约了现金流量预算和执行和精准性。

(1)贷款结算时间较长,不利于资金及时回笼

目前,XX燃料板块的某产品为按季开具发票,从运输到实际到款约需4个月,企业垫付资金时间长,流动资金占用压力大;另一产品从运输到实际到款一般为30至40天,有时会2至3个月,且对年末位出厂的产品,只预付90%加工费,次年产品交付时补付10%,一方面当年垫付资金较大,另一方面生产量大于销售量,形成当期库存,资金占用增加。

(2)现金流预算偏差较大,资金管控能力不强

公司现金流预算系统于2010年起正式上线运行,从总体来看现金流预算执行情况还有待提高,表现为:

①现金流量预算编制基础较为薄弱,预算数据准确性不高。

②现金流预算的执行和监督过程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对预算执行的考核措施。

三、XX燃料板块现金流管控的改进建议

围绕现金流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理念,针对XX燃料板块现金流现状,为进一步统筹管理好XX燃料板块现金流,提出对XX燃料板块现金流管控的几点思考如下:

1.建立健全现金流预算管控组织体系

(1)燃料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归口财务资产部。

(2)成员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现金流预算的管理工作,下可设现金流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为:审核本单位年度现金流预算和月度滚动现金流预算的编制;审核本单位现金流预算管控报表及分析报告;审批责任单位现金流预算的调整事项,提请燃料公司审批现金流预算重大调整事项;对责任单位现金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并纳入年终经济责任制考核。

(3)责任单位为现金收支各环节,包括各车间、各部门,以及资金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不重不漏、权责明晰原则确定现金流预算责任单位。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预算的整体编制。

2.加强内源性融资,向管理要资金

从XX燃料板块内部环境来说,XX燃料生产及产能建设投入的大量资金和新增的银行贷款,已降低了整个板块的财务综合能力,这就要求XX燃料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中必须坚持走内源性融资道路,向管理要资金。

(1)精益库存管理,减少资金占用。一是要做好销售预测,根据生产计划,确定合理库存水平。二是要严格控制存货规模和增长速度,在确保生产、提前备料备货的前提下注意保持资产合理的流动性,减少流动资金占用。

(2)开展主业成本国际对标工作,寻求成本下降空间。对标国际先进企业,寻找国内和国外成本差距,是提升XX燃料产业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XX燃料公司已组织专门小组收集和分析国外XX燃料公司的相关资料,今后条件成熟可与相关公司进行管理交流和合作。

(3)增收节支、厉行节约,真正体现“过紧日子”思想。避免不必要的开支,是开源节流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对水、电、气、暖等辅助生产费用的管理,对能源动力的计量装置进行全面普查,对已损、计量不准、无计量的部位,及时更换和安装,减少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二是开展全员成本合理化建议活动,将成本精益管理的理念贯彻落实到生产车间、工艺现象和班组中,实现全体成员控制,充分发挥每一位员工节约成本的积极性。三是减少管理费用开支,制定板块内统一化的差旅报销、业务招待办公费、公务用车等统一标准。

(4)严格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严格项目管理,对先期项目要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尽快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杜绝先批后建违规现象的发生;重视项目建设的投资管理,对已批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3.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促进资金盘活动流动

针对XX燃料板块内部债权债务问题, 要求成员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合同管理和执行的严肃性,尽快清付逾期债务,对不能按期清付的,双方可协商延期付款的期限,并对占用资金加收资金占用费,相互配合协作,规范内部交易行为;制定和规范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划分内部相关经济业务部门在债权债务管理上的权责;组织落实好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盘活存量资金,对存在问题的应收款项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和进行处理;做好建立健全债权债务 管理台账、客户授信档案库等基础工作,定期对往来账款进行分析报告,减少信用风险,促进资金流动。

4.加强资金筹划管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一是要坚持集团化融资,保持良好的银企关系,降低融资成本;二是优化平台资金结算方式,研究更合理、快捷的资金收付机制,减化资金收付程序,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产品交接程序,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5.分布实现收支两条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公司现金流管控重点应主要围绕融资、收入、重大支出三个关键指标,对金融、重大专项支出实行分笔审核,对成本费用类支出实行总额控制。

第一阶段:完善信息化管控基础,实行先审后付管控方式

第二阶段:全面推行先审后付管控方式,为下一步实现收支两条线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