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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宣传工作计划

时间:2022-04-16 16:25: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存款保险宣传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存款保险宣传工作计划

第1篇

近年来,按照各总公司的统一部署,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断完善信息化内控与组织管理水平,信息系统安全情况和信息技术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业务信息化的处理水平和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主要表现为:

(一)核心财务、业务数据集中程度逐步加强,大部分公司实现了财务、业务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为加强管控,堵塞系统漏洞,防范科技风险,各保险总公司加快了数据全国集中进度和业务系统整合力度,全面收回了分支机构开发核心系统的权限,消除了各地区各自为政、系统平台不一致的现象。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已经实现了系统平台的全国统一。实现了业务、财务数据的全国集中,实现了财务、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

(二)内部管理和业务处理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为适应保险业创新和发展的需要,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快了内部办公系统和业务支撑系统的应用步伐。目前,大部分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和保险业务纳入了信息系统管理,并且在总公司的授权下,通过提取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开发了一系列支撑查询的业务系统,为分支机构业务发展和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和系统支持。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关系到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公司的稳定发展。近年来,各公司逐步制订了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推进各项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加快信息安全设施建设。大部分公司开展了灾难演习、制订了灾难演习工作计划,部分公司正在建设异地灾备中心、计划建设异地灾备中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公司未完全实现财务、业务信息系统无缝对接。目前,仍有个别公司的个别业务系统数据集中于省级分公司,业务系统的收付费信息不能直接作为财务系统的原始数据,业务实际发生收付费或应收保费时,收付费信息不能流转到财务系统,供财务系统核对和生成记账凭证。由于财务系统不能直接提取业务系统数据,财务人员需根据业务系统日结与银行存款对账后手工入账,存在较大的管控风险。

(二)业务信息系统存在漏洞,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部分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于学平险等个别险种允许进行倒签单,为“先出险后承保”提供了系统支持,而且在系统内未做到一人一单;单证管理系统不完善,一些公司的部分险种单证未实现全流程系统管理,无法在单证系统中实时查询保单状态,单证管理系统不能根据单证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自动核销,只能由单证管理人员依据单证交接清单及单证作废清单等,在单证系统中进行手工核销,没有形成单证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意外险系统存在漏洞,部分公司的短期健康意外险系统无法对航意险按每份保单进行管理,保单采用批量方式进行系统录入,无法查询每份保单的详细信息;建工险在系统中未按条款要求登记被保险人姓名等。

(三)信息系统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突出表现为:信息安全滞后于信息化发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不够明确,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点不够突出,信息安全的投入严重不足。有的省级分公司没有一台信息安全设备,也没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信息安全工作,抵御灾难的能力处于较低水平,一旦发生灾难极易造成重大损失,成为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隐患。

三、改善和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建设和组织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普遍存在的信息化投入不足和信息化人员匮乏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公司的业务发展。应进一步优化信息化工作的组织结构,明确各层级的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要吸引高素质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培训力度,打造一支高效的信息技术人才队伍;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优化投入结构;将信息化绩效考核纳入公司总体目标考核体系中,使之成为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技术管理水平。信息系统现已成为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基本工具,因此,完善信息系统也成为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促进财务、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堵塞信息系统漏洞,防范因系统漏洞产生的业务违规风险。比如常见的“保险埋单”就可通过对保单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杜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业务信息系统的最终使用者,应通过提高信息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实际使用中发现的系统漏洞,对于分公司层面的问题,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及时加以解决;对于总公司层面的问题,应由总公司统一解决;对于银行、邮政等中介机构层面的问题,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及早消除由于系统对接产生的业务风险。

第2篇

首先,我衷心地感谢州局党委和县局领导为我们创造这样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机会和舞台,供大家展示才华。我希望能够以参加竞聘为契机,在竞争的环境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提升和重塑自我!

我叫余洁。今天,我之所以来到这个考场,参加竞聘副局长这一职位,是因为内心中强烈的进取心在驱动着我奋发向上,为了邮政事业的发展继续奉献自己的力量,为了体现自我的人生价值,更驱动着我要抓住这次宝贵的机遇而来到这里。参加这次竞聘我觉得我有以下六点优势:

第一、熟悉邮政业务,了解国家法规和邮政规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这主要得益于,一是三次在校学习的机会,xx邮电技校、xx邮电职工中专校、xx邮政电大,通过在校系统的学习,掌握了比较扎实的邮政业务知识。二是参加工作以来,大半时间都在生产第一线,1997年走上管理岗位后,在不同的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

第三、我有虚心好学开拓进取的意识。我热爱所从事邮政事业,在工作中,能自觉涉猎各方面的信息和知识,从未间断过学习和提高。我能够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凡是决定的事要干就干到底,具有能干事、干实事、干成事的工作韧劲,勇于实践的开拓精神。近十年来,我经历了从县局经营部到综合办公室再到监督检查部等岗位角色的转变,掌握了邮政企业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的专业技能,较好地完成了各岗位的工作任务。2003年担任县局监督检查部工作以来,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邮政规章制度。有热情,业务能力强,工作主动有条理,注重团队精神。在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协作下,正是由于在工作中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勤勤恳恳,为人正直,谦虚谨慎,坚持原则,不计个人得失,不畏困难,在对待每一项工作都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和好学好钻的工作韧性,使我局在资金安全、服务质量、通信质量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和不断提高,连续五年未发生资金票款案件和邮政通信安全事故。虽然搞监督检查工作得罪过一些人,但这是我职责所在,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已。对此,我别无选择,也无怨无悔。

第四、我有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由于职务岗位的不断变化,提高了我对整体工作的驾驭能力。十几年从事邮政管理工作的经历,培养了我办事不拖拉的工作习惯,造就了我惟真、惟实的工作态度。自己在综合信息、分析问题、判断事务、决策指导方面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对于工作我一丝不苟,始终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工作方法。在处理问题当中我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慎重地提出意见和方案,稳妥地实施和推进。

第五、我具备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这是基础。从进局工作那天起,我就时刻以高标准来鞭策、激励自己,给自己制定了一个目标,那就是:无论什么工作,干就要干得最好,我自信自己的能力,任何工作,只要努力奋斗,我就一定能成功!同时,我思想活跃,勤学善思,接受新生事物快,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较强,多年来我没有停滞过对思想观念的更新改造,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时刻提醒自己在经营上要不断寻求新思路,在管理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学会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解决实际问题。这方面经验的积累和创新是我参加此次竞聘的信心之源。

第六、我有严于律己、诚信为本的优良品质。我信奉诚实待人、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我能够以诚恳的态度对待人,以相同的标准看待自己和别人,同大家建立了深厚友谊。我十几年如一日,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保质保量地完成每一项工作。我重原则、讲党性,一丝不苟地开展工作,同时注重团结同志,从不搞无原则纠纷,也不拉帮结派,德昌全局上下对我的工作业绩和人格品质都有充分的肯定和好评。夸夸其谈不是我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创新才是我所追求的永恒主题。对于我今天竞聘的岗位,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经过认真思考,我觉得要想胜任这一岗位,我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首先还要加强学习,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学习科学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老同志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岗位的工作需要。

二是处理好与领导和同志的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带头搞好团结,起示范作用,工作上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补台而不拆台,想局长之所想,为局长分忧解难,当好助手和参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廉洁自律,快节奏、高效率抓工作,形成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作风,在职工中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形象。

三是要走在全局工作的前面,把所负责的工作按条块梳理展开,以经营工作为中心,根据企业的实际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对待工作要分工明确,做到责、权、利清晰。在实际工作当中既要当指挥员,为下属想招数,出路子,在处理一些较重要的事务中又要当战斗员,充分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在领导的威严度和亲和度上,找到与下属交往的切入点,协调好内外关系,以德服人、以才量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做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抽查。做到可越级检查而不越级指挥,可越级汇报而不越级请示,形成政令畅通的良好局面。

五是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针对目前邮政服务对象层次普遍提高的情况,对职工加强业务知识、营销知识、理论知识多层面培训,培养学习型企业。搞好员工的技能练功,提高员工的技能。激发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使得人人有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培养出一只素质高、业务精,有向心力、凝聚力、善于打硬仗的职工队伍,来圆满的完成全局的各项工作目标。

我出生在一个普通工人家庭,从一名普通知识分子逐步走上管理干部岗位,我深深的懂得,一份权力,更是一份责任。我深知员工利益高于一切这一道理。如果有幸得到大家认可,无论在思想上、还是行动上,我都要以员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岗后要以服务为目的,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不能有任何私心杂念,公正廉明,做好表率作用。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如果我能够竞职成功,我一定不辜负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保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和团结同志的工作作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邮政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同时我也深知“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这句千年古训的道理,竞聘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与下,我都以这句话自勉,上不喜,下不悲,一如既往的勤奋学习、踏实工作,为邮政事业的发展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再立新功。

再次感谢州局党委和各位领导给予我这次参加竞聘的机会,谢谢大家!

邮政竞聘演讲稿(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事们: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给我提供这样一个接受挑战的机会,让我有幸参加今天的竞聘。

实行竞争上岗是大势所趋,是时代的呼唤,现实的选择,是新时期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在竞争岗位上,管理培训 的作用很大,竞争上岗的同时,培训 学习也是相当重要。我参加的目的是想通过竞争来展现自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追求进步、主动给自己更大的压力,并积极化压力为动力,勇挑更重的担子,敢负更大的责任,更地为邮政工作服务,同时也通过自已勤奋的工作来实现新的人生价值。

南街储蓄所是洪雅县局除上街储蓄所之外的另一大储蓄网点,其地理位置优越,是城区经济的黄金地段。也是发展邮政储蓄的最佳口岸。就目前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南街储蓄所面临着周围各家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竞争,虽说前来办理业务的人络绎不绝,但始终小笔业务居多,缺乏大金额的交易,而且工作量十分的大,繁忙中难以取得预料中的成绩。此外,由于小金额的长时间重复业务,使员工产生了疲倦感,由此导致员工在工作中的态度难以由始至终。

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作如下工作设想:

一、县局的统筹领导下,大力宣传邮政的各项已开办业务,提高邮政的知名度。尽全力、下功夫把宣传工作做,尤其是在与他行比较后的优势方面,比如在活期储蓄卡手续费上:他行规定有折卡存,取款跨市收取手续费为1%,并每年收取10天年费,卡开户手续费5元等。而我们的折卡存,取款则跨省才收取手续费0.5%,不收年费和卡开户手续费,再如:利用我们的网络优势和节假日照常上班等优势抓住客户为求方便的心理来作宣传,提升网点竞争力。

二、一改往日“先对内、后对外”的工作习惯。由于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得不让客户等上半小时以上或关门待其处理完毕后再为用户办理业务。这样既让用户不满,又严重损害了邮政的形象,造成储源流失。要解决这一问题,要保证“衣食父母”存、取方便,首先对外,然后才对内,在营业内把用户的业务办,下班后再解决工资。

三、要显示出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良的经营环境。在周围金融机构的压迫下,要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必须给人专业的感观:首先,要规范服务面貌,着装统一、佩带工号牌、举止文明,还要以良的专业知识作基础,标准服务用语,端正服务态度,尽最大努力满足用户要求,无论多忙,都要面带微笑,保持耐心,显示出员工的专业水平,做到“腿勤、手勤、口勤”,真正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其次从符合标准的环境美化入手,以迎合顾客爱美的心理。邮政是国家合法的金融机构,网点是金融工作的一个重要窗口,“脸面”在客户心目中是资金实力强弱的一种折射,只有把这一“形象工程”做得有特色,才能使客户赏心悦目,从而达到我们的目的。

四、运用客户心理发展业务。我们要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他们服务,“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需”,利用客户心理来发展业务:首先满足客户的精神需求,搞活服务,吸引储户存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也有各种各样的精神需要,如交往的需要、道德的需要和受人尊敬的需要等等,这些精神需要,可以促进我们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往来,也为我们扩大业务范围打基础;其次,针对“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这一原则,运用人们有安全、保密的心理要求,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密措施。储户参加储蓄是生活消费中把一部分暂时不用的钱存起来,储蓄的这部分钱包含着客户付出的劳动暂时的存入是为了今后更的生活备用,因此,有了储户存款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才能吸引客户存款。邮政储蓄现已实现全国范围内微机联网通存通兑,满足了客户安全、保密、迅捷、方便的要求,特别是方便了经常外出务工人员和大中专学生。我们营业人员在工作中,要守口如瓶,把储户的资金安全保密工作做。另外,运用人们寻求方便的心理要求,开办大客户上门服务,拓宽收储渠道。

假如在这次竞聘中我能成功,我将采用以下办法加强班组管理:

一、严格执行班组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和规范每一名员工。按照金融行业及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行业道德和生产工作日志档案,记录每名员工的生产表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并定期公布,与每名员工见面,为职工今后晋级、提升,提供原始依据,同时维护班组的正常生产秩序,约束员工行为,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以企业为家,树立爱岗敬业的典范。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都与每一名员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一名储蓄所负责人,一个班组带头人,毫无疑义地将担当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论在爱岗敬业、业务发展、市场营销、技能培训、团结同事等方面,都将是率先垂范。我也会以高标准、高水准来要求每一位员工,同时做员工的思想工作,牢固树立“企业兴我荣,企业衰我耻”、“企业是我家,兴旺靠大家”的思想。俗话说,三百六十五行行行出状元,我们既然干到了这一行,就应全身心地投入,视自己平凡的职业为生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真正带领全体员工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将班组建设成为一个团结的班组,先进的班组。

三、强化民主管理,增强班组的凝聚力。团结就是力量,这已成为众人皆知的道理,一个班组,就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小团体。只有搞团结,做到真诚待人,以情动人,以行感人,才能做各项工作。当然,一切要从自身做起,本着与人为善的准则,经常与同志之间保持沟通,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通过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实现集体共同进步;另外,通过民主的手段,让同事参与班组的建设,集思广益,既达到提高班组管理建设,又能体现班组对员工合理化建议的重视,正确的参与管理还可以满足员工对社交和心态上的需要,它可以给人一种成就感。从班组管理的艺术中寻求一种平衡,根据每位员工的性格、技术水平等,合理的分配员工的工作,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加强了班组的团结。

四、增加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到知法、守法,按章办事,尤其要注意资金票款安全,结合南街储蓄所实际,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办理储蓄业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交叉复核等基本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做到有条不紊,减少差错的发生。2、进出要随手关门以及出纳人员离柜时,要将章证、现金一并锁入保险柜。3、搞重点部位的监管工作,进出门市内的各类人员要作登记,以便备查。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如何发展业务和如何做班组管理工作所作的设想,在我的演讲快要结束的时候,我还有几句心里话要对大家说:能参加今天的竞争演讲,心里面既感到高兴,又感受到不安,高兴的是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一次学习提高的机会,不安的是要同工作、生活多年的同事朋友竞争,内心感到很过意不去。当然要竞争总会面对两种情况:要么竞争上,要么竞争不上。不管出现哪种情况,我都会感激你们,因为在过去的日子里,你们已经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和支持。我坚信:过去帮助和支持过我的你们,今天仍然会帮助和支持我的。假如我能竞争上岗,我一定在县局的领导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努力工作,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所主任的岗位上,用我的诚心、我的热心、我的责任心和我在事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回报你们。

谢谢大家!

邮政竞聘演讲稿(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局上给了我们这一次参与竞聘的机会,我想说:面对这次的机遇与挑战,我对自己充满信心、对广告邮购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

竞聘这一个岗位,我自身的优势是:到广告组后,系统学习了有关广告策划、广告制作以及广告营销方面的知识,有丰富的广告策划经验和较高广告制作水平。通过我的策划、设计的广告作品近百幅,客户满意,受到好评。

如果我是广告邮购公司经理,要使公司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要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下面,我谈谈对广告邮购公司未来对外经营、对内管理中的一些工作思路:

首先广告邮购公司的方针目标是:

强化公司职能,突出发展中心,转变经营模式,树立营销理念,加强管理力度,为完成80万业务收入而拼搏!

广告邮购公司作为一种全新的媒体,必将给客户一种全新的感觉,因此换一种全新的广告理念,改一改昔日的宣传方式,是公司在以后管理工作中的思路之一。在知识经济到来之时,最大程度地赢得客户,获取利润是我们的追求。让客户在选择我们的时候,能够充分感受到邮政广告得天独厚的信息传播网络,因此依靠邮政网络的平台经营广告,应该是邮政事业在信息产业化竞争中做出的正确决策,我们邮政广告人有信心、也有决心去做好这一领域的开拓。

1、制作发行明信片由我们公司独家经营,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项目,公司在今后的业务发展中,将作为重点项目之一来开拓更大的客户市场。通过员工努力和借助社会力量,与学校、企业、单位、全市风景区有关部门联系,洽谈发展,制作企业明信片,开发景点型门票和文化收藏型明信片。

2、公司将积极与各大单位建立联系,拓展商业信函业务市场,提高商业信函业务宣传,使其拥有更多客户。让客户了解,商业信函不只是用于账单一种用途,重大节日、重大的活动等都能以商业信函的方式广告,让需要利用邮政的信息资源,给他的目标用户发送业务信函的企业都来加入。

3、公司将创造条件,增加、开发户外广告市场。在界福桥邮电宿舍临街面,增设广告制作门市部一个,计划在条件成熟后,在城内增设广告制作门市部,承接广告邮购业务,买断一些黄金路段的市政设施以及大型商贸、文体活动的广告权;另外,大家都可以看到,大楼的对面、干道的两旁有多块的大型喷绘广告牌,这些都是由其他广告公司策划和的,利润相当可观,我一直在构思,为什么不可以利用我们邮政大楼楼体来做一些大型广告牌,这里处于火车站和经济开发区的主干道上,地理位置十分优越,而且我们在自己的大楼做广告,成本也相对较低,只要做得好,必定吸引得了大客户的注意力。

4、公司将组建一支专业化营销队伍,运用商业运着方式,上门宣传、洽谈、揽收邮政广告业务,占领市场,并注重营销的实际效果。在邮政营销网点、各支局、所以及我们局里员工中开展业务承接,利润分成,调动起我们系统内部职工联系广告业务的积极性。

5、发展和健全邮政代销网络,吸引客户。据我了解,“娃哈哈”遂宁总经销商,想通过邮政网络,把他们的产品推销到农村市场去,这说明邮政网络的作用已经被一些客户所认识,公司可以在如何健全农村邮购代销网络上下功夫,有了好的销售网络,将会有更多象“娃哈哈”这样的客户主动与我们建立业务关系,邮政信息网络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公司的经济效益也能得到更大的提高。

6、企业网络化已不再是一种时髦,而是一种必然,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取得收益也应该是我们广告邮购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例如开办邮政广告网络黄页,针对遂宁所有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把他们的信息建立在网络中,这样,一方面对信息的查询者来说可以通过网站,能够更快、更方便、更准确地获取信息,一方面提供信息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也依靠我们的网络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广告作用。

我是一名党员,也是一名退伍军人,在党的培养和部队严格的军事化管理中,培养了我政治觉悟高、组织能力强,对于公司的内部管理,我想首先应该服从局领导的管理,认真贯彻和落实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这个大的前提下,来做好公司的内部管理:

1、在公司中建立一种能够激励每个员工发挥他们创造性工作能力的管理体系;建立一种全新的广告理念,来适应现代广告市场的需要。

第3篇

[关键词]知情权;纳税人知情权;税务信息公开

导言

知情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和立法承认,纳税人知情权作为宪法意义上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实现途径和重要方式,也在许多国家行政程序上得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承认纳税人知情权,但此种宣示性规定难以满足民众权利诉求。本文对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讨论主要关注如何通过理论分析与制度借鉴,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等有关信息公开的既有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建议。

一、现行纳税人知情权规定的缺失与不足

在国外,纳税人知情权体现于税收征管诸多具体规定中。与国外立法模式不同的是,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的原则性规定就基本构成纳税人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因此,对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制度的分析,应当超越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简单规定,在税收征管各项法律制度中加以考察。

(一)《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抽象性规定难以适用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涉及纳税人知情权,但对“广泛宣传”、“普及”等概念如何界定,宣传的范围和具体程序、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此外,除纳税咨询外,税务机关还应提供哪些纳税服务项目,以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纳税服务的界限如何划分等问题也未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法规,《条例》的出台,肯定会对税务机关公布、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影响。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因此,《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完善,应当借鉴国家《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上述相关规定。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缺乏纳税人知情权保护条款

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不足,在税务检查程序体现得最明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税务检查范围、检查程序、检查结果等关涉纳税人税负承担的重要事项,纳税人却都无法获悉,自然会引发矛盾;又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但是,《税收征管法》并无税务检查范围的规定,如果税务检查不具备合法目的,或者与税案调查毫无关系,纳税人此时也无法主张异议,即纳税人无法请求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再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相关事项,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应资料或证据。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调查,直接关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否应该通知纳税人?是否允许纳税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对认为不合理的程序或结果提出异议?毕竟税务检查只是征税机关了解纳税人真实税收信息程序,并非刑事侦查,除非有特定例外,行政程序没有必要秘密进行。此外,《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拒绝和不能提供相关账簿,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税款。对于此种核定结果,纳税人能否提出异议?最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结束后,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经批准后即可执行。在此程序中,被检查对象无法知晓稽查人员稽查资料和稽查结论,如纳税人认为税务稽查认定的资料或证据有误,也只能依据第88条的规定,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才能申请复议,如此复杂的法律程序可以说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直接侵害。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完善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除了完善该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需要在税收检查程序中作相应完善。

(一)对《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的完善思考

1.完善建议及理由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造成实务上无法适用,同时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与中介组织提供有偿纳税服务的范围无法区分。因此,对于该规定的完善,首先应当消除“广泛宣传”、“普及”、“了解”等外延模糊因而缺乏实用性的词语;其次,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税务咨询服务仅限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解释、政府税收行政工作的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处理程序等。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是超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项专业化、特定化的服务,如具体税务、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事项。最后,国务院《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制度已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工作规程、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公开的条件及申请格式、税收新闻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税务信息的公开,也应当遵守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相关立法借鉴

国务院《条例》已经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一般性规定,其中包括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例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第十五条规定了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机关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处理程序。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府税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立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包括:(1)领导简介;(2)机构设置;(3)主要职能;(4)行业概况;(5)工作计划;(6)工作动态;(7)税收政策法规;(8)税收征管制度;(9)办税指南;(10)行政许可规定;(11)非许可审批;(12)税务稽查情况;(13)税收收入统计数据;(14)税务队伍建设情况;(15)人事管理事项;(16)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17)重大项目;(18)政府采购;(19)其他工作。税务总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国家税务总局公报;(3)召开新闻会;(4)其他新闻媒体。除上述税务总局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之外,原则上申请人有权申请任何有关涉税政府信息,申请方式包括:互联网申请、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对此申请,税务总局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具体详细地规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答复程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情形、法律责任等。《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则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审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审查形式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规范税收新闻的主要内容、主要方式、实施程序和要求等。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的完善思考

1.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立法现状

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税收检查权,具体表现在:(1)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整个环节的任何现场地点进行调查(第54条);(2)税务机关发现有危害税款缴纳的情形时,有权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第55条);(3)税务机关对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的纳税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7、48条);(4)税务机关有权调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任何有关的纳税资料和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存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第56、57条);(5)税务机关有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58条),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时,有义务告知纳税人做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2.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除能检查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无法获得更多的税务信息(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依《行政处罚法》就可以获得)。由此可见,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障制度存在下列严重缺失: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至57条的规定,在税务检查过程时,征税机关只要认为有必要,似乎可以检查、调阅纳税人任何生产、经营账簿、资料、单据和信息,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不得拒绝、隐瞒。对于拒绝接受和配合检查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0条、第73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5条都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规定明显对纳税人不利,税务检查必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诸多不便,此种规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公权力行使而置纳税人私权利于不顾。作为税务机关探寻纳税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程序,应该“有询问检查的必要,而且就此与相对人的私人利益相衡量,在社会通念上相当程度的范围内,应委由税务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择。但此项选择裁量,应为调查该税捐事实关系所必要,且必须合乎比例,可履行及具有期待可能性。”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5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之后,制定《税务稽查报告》,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提供处理意见,经审理部门审理后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后由稽查人员直接制定《税务稽查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人员执行。如果稽查人员认为被查对象不存在问题,经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并通知被查对象。依据上述程序,除税务机关认为不存在问题的被查对象可以获知《税务稽查结论》内容外,被认为有问题的被查对象最后直接得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且必须依照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在此过程中,纳税人无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此种规定是否合理?此外,针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国内有学者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实际上既是追缴税款决定书,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对象有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规定在此过程又如何得到保障?

(3)《税收征管法》第57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第三人查询税收缴纳和代扣代缴相关情况,第三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从理论上说,当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拒绝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时,反向调查第三方以获得纳税人相关资料,应当具有合法性。但是,依据比例原则,为避免对第三人产生不便与困扰,并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应尽可能使第三方不知悉纳税关系。因此,对于第三方做反向调查,除有特别必要的情形外,原则上似乎应该以经由本人调查无法达成调查目的或预期并无结果(无法收集取得充分的资料)时,才能如此。例如纳税义务人本身并不了解该事实关系,而是第三人才了解事实时,应由税务机关向第三人调查。日本税法判例也认为,除认为有特别必要外,一般应先向本人调查,只有在经过本人无法取得足够的资料时,才可进行。

不仅如此,税务机关向第三人调查纳税人有关涉税事实,根据既有相关规定,纳税人无权参与,甚至无从知晓相关情况,这明显侵犯纳税人的知情权。美国《联邦税法典》规定了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获取纳税人有关纳税信息时,必须通知纳税人,纳税人还有权向法院,撤销税务局对第三人的传唤。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税务部门进行反向调查之后,对第三人的陈述,原则上应给当事人表示意见的机会,例如通知当事人阅览、抄录、影印第三人的谈话记录,并表示意见。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第三人进行税务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能否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参与调查过程?对此,既有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讲,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任何公民都应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即使在刑事调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仅仅作为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税款缴纳相关情况,似乎没有禁止律师或其他人参与的理由与必要。

3.完善建议及理由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及第三人接受税务检查时,负有完整而真实地陈

述有关纳税事实并提出相应证据的协力义务,但协力义务的履行,必须是有关纳税重要事实,并合乎比例原则、可以履行及有期待可能性。凡是不必要、不合比例、不可能或无期待可能的协力要求,均违反裁量的法律界限,构成违法的决定。因此我们建议《税收征管法》第54条增加“认为有必要”、“针对特定调查事项”,以此来保证税务检查的重要性(调查资料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合理性(对程序设计、调查范围及资料选择等应当合理)、目的性(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调查)。同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针对税务检查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为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也为了防止税务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认定错误,我们建议《税收征管法》应明确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便于证据保存)告知纳税人调查程序和结果,并赋予纳税人的异议权。同时,税务调查人员有义务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之要求,对调查过程中运用的会计方法、估值方法及相关认定程序,向对方进行解释、说明。

(3)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相关纳税资料,或由于意外遗失、毁损等原因,客观上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为保证税款征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第三方调查相关税务资料和信息。然而,由于对第三人的税务调查直接关涉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有必要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并赋予纳税人对调查结果的异议权,这在客观也有利于发现真实情况,毕竟纳税人最清楚自己相关经济活动。纳税人如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4)税务检查不同于刑事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的纳税信息,公平纳税。即使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有委托律师或第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因此《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有权委托人参与调查过程,以保障纳税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4.相关立法的借鉴

(1)针对税务检查的比例与目的要求,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602的规定,税务传唤(类似于我国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传唤的资料必须与税款确定或征收相关(relevant),或者具有重要(material)意义。第7603条规定,税务局要求被传唤人提供资料时,资料范围必须具有合理的确定性(reason―able particularity),不能指向过于空泛或抽象,使得被传唤人无所适从或负担过重。第7605条还规定,禁止不必要的税务稽查(unnecessary examination),同时不允许同一纳税年度内的重复检查(second inspection),除非纳税人主动要求,或者更高级别的税务官员经过调查后,确认再次检查确有必要。我国台湾地区“税收稽征条款”第30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者以调查人员之调查不当时,得要求调查人员之服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为适当之处理。

(2)关于调查对象的异议权,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的规定,税务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会把税收调整内容告知纳税人,以期得到纳税人的认可,从而以协议的方式结案。如果纳税人同意接受调整,稽查人员会交给纳税人一份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和理由,纳税人签署协议结案表(agreement forms),放弃税收核定限制,税务局就可以核定税收。如果纳税人不接受税收调整,税务局则向纳税人签发一份30日函,同时寄发税收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和原因)、协议结案表、相关救济(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说明。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该函30日内向联邦税务局复议部申请复议,如果30日内纳税人没有提出复议,在45天到60天之后,稽查人员会正式确定欠税,并向纳税人寄发欠税通知。

(3)关于向第三人调查时纳税人的知情权。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609条规定,在税务稽查程序中,税务局向第三人送达传票,要求其提供证词或材料时,必须在3天内通知被调查的纳税人,并同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程序权利。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在20天内向法院,请求撤销税务局对第三人的传唤。即使让第三人在这20天内配合传唤的要求,将材料提供给税务局,税务局在20天届满以前,也不得对材料进行稽查。

日本《所得税法》第234条第1项规定,税务检查对象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负有提交支付审查书、源泉征收表等义务的人和与上述第一组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银行。实务判决认为,税务检查除认为有特别必要外,一般应先向本人调查,只有在通过本人无法取得足够的资料外,才能进行。

(4)关于纳税人请求委托人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521条的规定,联邦税务局约见纳税人时,如果纳税人提出,希望在回答问题之前,咨询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保险精算师,以及其他按照美国财政部230号通告,能够在联邦税务局代表纳税人的职业人员,税务局应当终止约见,使纳税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

日本《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有权到场参加税务调查程序,至于是否允许税理士以外的第三者到场,则属于担当人员判断的问题。

三、结语

通过上文阐释,我们已经初步描述了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立法体系。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的知情权除在税务检查程序完善外,还应在税收核定程序给予规范。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已经规定了核定通知送达、核定程序、公示制度等等,《税收征管法》也应吸收既有立法成果,详细设定税收核定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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