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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出租协议

时间:2022-06-12 09:06: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车库出租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车库出租协议

第1篇

标准版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一

出租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租人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花园名称:_________,承租人租赁该花园的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租赁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地下_________层,该车位编号为_________(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三条 租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该车位租金总额为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以一次性的方式付款。

第五条 逾期付款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5日内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租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交付条件

(一)出租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租人交付该车位。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回执;

2、该车位位置已划线;

第七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承租人有权退车位。承租人退车位的,出租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承租人全部已付款2%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接手续

验收交接时,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第九条 使用承诺

承租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承租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物业管理

出租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提供地下停车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两份,承租人一份。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人(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一):该车位平面图 (略)

标准版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车位使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车位号为 区 号的使用人

二、车库概况

车场名称: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租用

乙方购买(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 区 号

三、车位使用时间

车位使用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务内容及标准

1、甲方对乙方车辆的出入、库内行驶、停放进行指导服务。出入登记,库内限速行驶、统一有序按规停放。

2、保障车库内交通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3、甲方负责车库内保洁。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明显杂物。

4、甲方负责车库内巡视。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5、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整个车库行使管理权。

2、按照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

3、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出具证明。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车辆享有顺利的驶入、驶出、停放的权利。

2、乙方享有车库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地下车库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地下车库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交纳停车费用。

5、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七、服务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辆包月停放费为 元/车位•月。

3、停车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政策执行,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4、车位使用原则为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每年 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5、乙方出租车位后停车管理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车位时须结清以前停车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不为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版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三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珠海市斗门区西江月花园地下停车位,车 位号码是 629 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臵;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第2篇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车库,车位号码是 号。乙方已经对车库进行现场查看及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认可车库现状,自愿承租该车库。

二、租期期限及车库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库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除承担管理费外,不再另行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三、双方只构成车库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有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库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库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对该车库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对车库的所有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库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租赁关系解除后,车库按现在状况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日后对车库使用权的行使。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车库现状。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

第一,这里是指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筑区划”目前似乎没有统一的解释,但笔者认为,区划就是地区、区域的划分。建筑区划则是对建筑物聚集区进行的区域划分。通常情况下,一个独立的建筑区划为某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图)上载明的区域范围。在建筑物建成后,需要调整区划的,则指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范围。调整后,有可能将以前相邻的建筑区划合并为一个新的建筑区划,也有可能将以前的建筑区划分割为几个新的建筑区划。通俗地讲,可以理解为规划上的“小区”。由此而论,对建筑区划外或者占用闲置土地、占用公共道路、场地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和规划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属于本款调整的范围。

第二,关于本款中“首先”的含义。有观点认为,这里所谓“首先”,是指业主对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即开发商在出售、出租车位、车库时,业主优先于建筑区划之外的购房人或承租人。若真如此,在目前大中城市车位、车库供不应求,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将车位、车库过高定价,有相当一部分业主对高价的车位、车库望而却步时,开发商则可顺理成章地向建筑区划外的第三人出售。势必造成开发商利用价格手段,轻而易举地突破法律的束缚。由此可见,本款中的“首先”不是“优先”而应指不区分条件地满足业主的需要。其法律涵义包含必须满足业主的需要为限定条件,否则,《物权法》条文直接使用“优先”即可。

第三,“业主”在这里的定义。笔者认为,本款“业主”的定义应为《物权法》第70条所述“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 权”的人,而这里的“等”字不应包括单独购买车位、车库的人。因为车位、车库是建筑区划内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为服务于整个建筑区划内业主便利而配套建造的,故其利用应该服从于购买住宅、商业、办公等业主的需要。仅仅购买车位、车库的人应只对购买的车位、车库及其所在的停车场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让其作为“业主”参与其他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维修义务,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权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其本人和其他业主都是不公平的。如果这里包括了只购买车位、车库的人,则建筑区划内拥有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款所欲达到的目的亦无法达成。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章第3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认定为业主(本文以下所述业主均为此义)。

第四,对“需要”的界定。业主对车位、车库的需要情况是复杂而多变的,笔者认为对“需要”的界定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车位、车库的功能与属性;车位、车库配套建设标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等。

对此,我们首先应当进行目的限制。业主购买车位、车库的目的必须是用于停放汽车,否则与立法目的和配套设施的属性不符,从而不应得到本款的保护。其次应当对数量进行限制。一般来说,规划配套的车位、车库标准少有达到1:1的比例,这时如要满足需要就应考虑数量上的合理性。笔者比较赞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种界定符合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拥有汽车大多数为一辆的社会现实,也有利于尽可能满足最广大业主的需要,促进社区和谐。当然,在配置比例等于或大于1:1时,开发商出售、出租车位、车库给业主的前提既要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也要按照配置比例范围内进行。另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在时间和方式上作出合理的限制。因为这里的需要存在着现实的需要和潜在的需要。需要是动态的,而车位、车库配置比例是固定的,这两方面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对于房地产开发而言,如已将除车位、车库以外的专有部分销售完毕,开发商在合理的期间内征求了业主的意见且满足了现有业主的需要之后,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有条件地对外出租,但不能对外出售;如专有部分未销售完毕的,应考虑满足将来业主需要之后才能有条件地对外出租,但不能对外出售。为什么这里提到的是只能有条件地对外出租而不能对外出售呢?因为无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是否大于、等于或小于1:1,车位、车库作为配套设施都是以满足业主需要为前提,一旦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为建筑区划之外的人,则规划配套比例随即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就可能损害业主利益且这样做也不符合前述关于“业主”在这里的定义;同时,开发商在此只能是有条件地对外出租,即应限定开发商对外出租后,若今后业主在配置比例范围内提出车库、车位需求,开发商与不属于业主的该车库、车位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无条件解除。即开发商对外出租后,将来如有业主提出购买或承租要求,在符合配套比例的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满足。这是既保护业主利益又不致于对开发商过于严苛的合理做法,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也是对所有权人在本款限制条件下行使权利的尊重。

此外,当配置比例不为整数,比如0. 8:1时购买一套房屋的业主可以购买一个车位(车库),1. 5:1时购买一套房屋的业主可以购买两个车位(车库)。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能在建筑物专有部分还未销售完毕便将配套的车位、车库售罄。出现这种情况并不违背本款规定,开发商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可以事先跟买受人讲明,告知买受人签定合同时车位、车库已售完的事实。

第五,本款规定对已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人的出售、出租行为是否依然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虽然已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人对其车 位、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基于车位、车库与其主体建筑物之间关系的特殊性,是其主体建筑物的配套设施,本着同一事项作同一处理的法治原则,对已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人出售、出租行为亦应受本款约束;同时,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若业主单独将车库、车位对外处分,则表明其并不需要车库、车位停车。再者,车位、车库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若不如此,本款“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达不到目的。

第六,如何按照本款规定进行登记。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转让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而转让成功的标志一般在于是否完成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从合理、审慎的角度出发做好该项登记工作。现就实践中可能涉及的以下几种情况试作分析。

1.开发商首次转让。开发商首次转让的情况一般会有出售(附赠)、折价抵偿工程款、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车位、车库转让等。在开发商以出售(附赠)形式登记所有权的,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受让人是否为该建筑区划内业主及其取得是否符合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慎重起见,还应当由开发商出具“已按配置比例满足了业主需要”的具结保证。为避免业主只登记车位、车库而不登记住宅、经营性用房,此后将住宅、经营性用房以合法形式单独转让,从而使得本款立法目的落空,登记机构可以先登记业主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再登记车位、车库或同时完成登记。开发商折价将车位、车库抵偿工程款的情况下,无论受让方是其债权人还是由债权人再转让给他人,这时最终记载于登记簿的一定要是该建筑区划的相应业主,同时也应符合配置比例的要求。如果中间出现多次转让的情况,只要最终的权利人符合前述登记条件,登记机构可合并处理。有人指出这样做可能使得开发商与他人串通,在二次转让中谋取利益从而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实践中这种以资抵债的情况不是个例,由于最终登记的权利人只能是业主,开发商或其债权人提出过高要求只能使得自身利益得不到实现。所以,当业主能够与之达成协议并完成登记,这应是一个消除纠纷、维持稳定的合理做法。实践中还有一种便是开发商在建设、出售、抵押等环节出现纠纷导致诉讼,被司法机关依法将涉及的车位、车库判决、裁定给他人的情况,这时登记机构只需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即可,不用再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本款规定。

第4篇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车位号为 区 号的使用人

二、车库概况

车场名称: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租用

乙方购买(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 区 号

三、车位使用时间

车位使用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务内容及标准

1、甲方对乙方车辆的出入、库内行驶、停放进行指导服务。出入登记,库内限速行驶、统一有序按规停放。

2、保障车库内交通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3、甲方负责车库内保洁。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明显杂物。

4、甲方负责车库内巡视。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5、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整个车库行使管理权。

2、按照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

3、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出具证明。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车辆享有顺利的驶入、驶出、停放的权利。

2、乙方享有车库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地下车库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地下车库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交纳停车费用。

5、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七、服务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辆包月停放费为 元/车位?月。

3、停车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政策执行,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4、车位使用原则为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每年 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5、乙方出租车位后停车管理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车位时须结清以前停车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不为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第5篇

周先生租的车就是这样一辆小小的4座电动汽车,它有一个特别的名字:微公交。

从2013年9月在古墩路设置第一个立体车库站点开始,微公交至今已经在杭州设置了4个立体车库站点以及十几个酒店站点。

除了公共自行车,微公交作为杭州的一项重要公共交通工具,正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熟知和接受。

20元/小时,微公交开上路

浙江国际大酒店站点是3月份开始运营的微公交酒店站点,虽然运营的时间短,但是这里地段比较繁忙,人流量也比较多,因此每天都会有人来咨询和租车,工作人员小傅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来咨询和租车的人越来越多,还会有一些熟客,经常来租车。

6月3日10点左右,小傅就接到了两个人的租车预约电话,并接待了他们。“我们这边的微公交有2座和4座两种,如果是出去玩,还要买东西的话,建议你们租用4座的。2座的每小时20元,4座的每小时25元,没有相差多少。但是每小时行车距离要控制在25公里之内,如果每小时行车超过25公里,则超过的要加收费,2座的每公里收取0.8元,4座的每公里收取1元。”

确定了两人确实要租车之后,小傅又核实了他们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虽然这个是电动的,但是也必须要持本人C2及以上的驾驶证才可以开的。”

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上写明了双方的责任以及利益,等协议签订结束之后,租车人又缴纳了1000元的保证金,“这个主要是万一车辆出租期间发生事故用于赔付,只要车辆无违章无事故无损坏,15天之后我们就会把保证金退还的。”说到这里,小傅又补充了一些,“我们这个保证金接受现金和信用卡预付,我建议你们用信用卡,因为使用现金的话,到时候保证金退还也是以现金方式,需要你们再到我们这边来一趟的。如果是信用卡预付我们可以直接取消,这一点对外地来杭州旅游的人来说特别方便。”

顺利缴纳保证金之后,小傅又带领他们将车子开出车库,检查之后,两人就开着微公交上路了。白色的车身,淡绿色的字,成为炎炎夏日里一道清新亮丽的风景。

出行更方便,安全最重要

每小时20元或25元,保证金1000元,是最常见的微公交租用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适合连续用车的情况,“比如来游玩的人,可能要待几天,这种情况我就推荐另一种方式给他们,缴纳保证金2000元,然后5天之内可以循环使用,不用再缴纳保证金。前面常见的1000元保证金只适用于单次租车,如果一天之内还车再借也需要再次缴纳保证金。”

车子租用出去,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交通违章,小傅提醒各位租车人,如果微公交出现交通违章,只罚款不扣分的,罚款由租用人自行缴纳,“不过如果发生事故,只要租用人没事,车损都是由我们这边和保险公司承担的,大家可以放心。”

现在微公交实行的租车方式还是预约租车和直接到站点租车,随着系统的完善,以后市民和游客租车将更加方便,“我们会有APP上线,需要租车的话可以直接在网上预订,更加方便。

每天晚上是微公交补充能量的时候,6~8个小时的充电之后,微公交就又充满了动力,每次充电完成之后可以跑80公里,“这已经基本可以满足市区内的代步出行,而工作人员在出租车辆的时候也会注意观察车辆的电量,这一点市民可以不用担心。”

四大优势促使微公交快速发展

微公交由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营运,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杭州的微公交系统其实从2013年9月份就开始运营了,最初是在古墩路那边的立体车库。现在,整个杭州市区一共有4个立体车库站点和十多个酒店站点,完成上牌的微公交有3000多辆,目前各个站点在租用的有1000多辆。除了这些站点的短时租车,在转塘还有可以年租的长租型微公交,“这种方式主要就是针对转塘那边的村民。”

该负责人说,微公交站点刚开始设立的时候,很多市民都不熟悉,只是在经过站点的时候出于好奇问上几句。随着部分市民开始租用微公交,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杭州有这样一种租车方式,加上费用也比较便宜,因此,很受市民欢迎,“从最初的只有零星的市民会来咨询,到现在,非节假日每个立体车库平均每天会有30次左右的租车记录。如果遇上节假日,比如刚刚过去的端午和儿童节,一个立体车库一天的租车次数大概在60次左右。”

“微公交之所以能快速得到发展,得益于它的四大优势,前面说了两点,费用低、发生事故车损由我们和保险公司承担,还有它比较环保,行驶比较稳定、噪音小,而且实现了零排放,节约能源,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加上现在杭州限行,微公交出行很符合现在低碳出行、保护环境的主题。另外就是随着系统的完善,微公交会越来越方便,我们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建成30~40个立体车库,争取将微公交建设成和公共自行车那样随借随还、方便快捷的城市出行代步工具。”该负责人说。

什么是微公交?

微公交的好处

中国还有其他的城市也有微公交,但是和杭州微公交出租不一样的是,他们是公交线路车,只不过一般线路段、车辆相对也比较小。

2012年,青岛就有了方便新建小区无车族出行的“微公交”,短程循环线路,让居民不出小区就能搭上公交摆渡船,青岛也因此成为山东省首个拥有短途公交的城市。

除了青岛,陕西西安也在2012年推出了微公交,主要是为了方便城中村居民出行。居民可以乘坐电瓶公交车,往返于城中村和主干道公交车站,通行更加方便安全。另外,微公交也走进了扬州的小区,同样是为了方便小区居民出行。

这些地方的微公交和杭州的微公交虽然运行模式上有所差别,但是背后反映的一个道理却是一样的:社区短途出行代步需要新的方式。可以说,微公交普及是大势所趋。

有研究人员认为,缓解通行压力、缓解停车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有效方法之一,我市近年来也越发重视这一问题。“现在公交线路可谓四通八达,但与此相对的,仍有市民表示坐公交不方便,这是为何?”

公共交通对于城区主干道的覆盖较为全面,但许多小区并不在主干道上,“居民们出门后,2公里之内肯定能找到到达目的地的公交车,但就是这2公里的路程却令人尴尬,步行吧,不算近;骑车吧,没地方停车,即使有地方停又担心不安全。”

第6篇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o>的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三)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房屋出租价格的三至五倍价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

行支付给乙方三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7篇

租房合同书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定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龙豪花园206房(及车库)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15000元。租金按年度结算,由乙方在每年6月30

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三、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生活设备(具体明细见备注),保证乙方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房屋物业管理费。

3.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四、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或给予修复。

3.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六、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书二

出租方(房东)【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联系电话: 兹有甲方房屋一套,地址:*******四号楼312室,自愿租给乙方使用。

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先付房款后住房。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壹仟元整。乙方按半年一次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十五天不交,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后果乙方自负。

三、乙方负责租期内的卫生费、水电费、暖气费、电视收视费等自主需要产生的费用。方需按时交纳,如到时不交、拖欠上述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四、乙方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甲、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损坏、拆改房屋结构,如需装潢,需经甲方同意方可。

七、在租期内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应有乙方负责,并按价赔偿给乙方。

八、租房押金为:人民币壹仟元整。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仟元整;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贰仟元整。乙方到期不续租,费用全部结清完毕,甲方需将押金退还乙方。

九、如在租房期间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如:政府规划拆迁等,乙方需遵守国家政策及时和甲方联系,双方协商,甲方有权结算并退还乙方租金、解除协议。

十、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房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附:1.水表底数: (吨)

第8篇

关键词 诉讼主体资格 架空层 车位

作者简介:赵桂华,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讲师。

该案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三个方面,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架空层的产权归属以及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第三人的合同效力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事务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的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也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不能独立于业主大会而独立存在,其执行事务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因此,业主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那么,业委会在执行管理职务的过程中能够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在我国《物权法》第78条和83条中都规定,如果业主委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反过来,如果业主有实施一些侵害其他业主的行为,例如在小区内不服从管理任意丢弃垃圾、随意搭建等,业主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其停止这些侵害行为。这就说明,我国物权法上实际上赋予了业委会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因此,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某些诉讼活动中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否则其职责将无法实现。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直接明确的赋予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例如《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8条第5项规定就明确肯定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因此,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某些诉讼活动中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否则其职责将无法实现。

(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限制

通过法律分析,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可以作为民法上的其他组织,提起并参与诉讼。但是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其诉讼主体资格必须得到限制,业主委员会不是在所有的诉讼中都享有主体的身份,即不是针对所有事项都可以提起或者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且业主委员会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据此,作为代表业主的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业主委员会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因此,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业委会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第一,物业公司违反服务合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第二,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达成协议的;第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资料移交给也维护的;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针对某些管理事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目前法律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有哪些。根据现行法律,业主委员会只有在涉及物业管理纠纷中具有主体资格,并且其提起诉讼应经业主大会的授权,并且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参与诉讼。

二、架空层车位的归属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省份新建小区为了空气流通和减少潮湿大多都采取底层架空的设计。这种设计改善了底层的居住环境,但是对于架空层的权利归属因为目前法律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权属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关于架空层的权利归属却极容易引发纠纷。对于利用架空层建设的店面和会所,由于其组成了一定的密闭空间,对于这种架空层的归属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针对这部分不容易产生纠纷。但是,利用架空层划定的车位却容易产生归属纠纷。

(一)架空层车位归属的争议

当前在理论界关于利用架空层划定的车位的权利归属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争议相对还是比较大的。在理论界形成了一些不同的认识。鉴于篇幅的问题,我们这里只介绍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住宅小区的建造者在建造小区时,架空层并没有计入公摊。那么架空层在权属上应该属于开发商。具体在该架空层上划定的车位也应就当属于小区的建造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架空层没有进行约定,并且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共有,即由业主和开发商共有;还有的学者认为,架空层在性质上只是一定的空间,不应当作为独立产权的对象。可以把架空层看成一种依附于主建筑物的从物。那么按照主物所有权决定从物所有权的原则,架空层所在的建筑物产权归谁,架空层车位也应当归谁。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几种观点都没有能够很好的解决架空层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

(二)架空层车位的法律性质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权属大有不同。因此我们在认定架空层车位的归属时,需要明确架空层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如果架空层属于共有部分,那么其权属不会也不应当产生争议;但是架空层如果在性质上属于专有部分,在实践中才会产生争议。那么,架空层上划定的车位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否属于专有部分呢? 对于什么是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门:(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小区内的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有三,分别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

因此,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架空层上划定的车位是否属于专有部分。首先,从构造上的独立性来看,按照传统的观点,构造上的独立性是指由四周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组成的独立空间。那么,按照传统的观点架空层车位很难被认定为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但是按照《解释》的规定,建筑物中的某一部分即使在物理构造上没有独立性,但是如果能够明确区分,可以独立使用,并且能够登记,仍然不妨碍其被认定为专有部分;其次,架空层车位是由地上四条线所形成的一个空间,这四条线形成一个长方形。这个长方形在使用上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最后,对于登记要进行正确的理解。并不是只有登记机关登记簿上记载的才是专有部分。因为目前我国登记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有些地方对车位进行了登记,有些地方对车位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能仅仅通过是否有登记来看车位是不是属于专有部分。即使没有登记,只要具备以上其他要件也应被认定为专有部分。

因此,对于架空层车位我们认为其应当被认定为《物权法》第70条所讲的专有部分。既然,该部分可以构成专有部分,那么利用该部分划定的车位的权利归属,似乎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架空层车位属于专有部分并不当然的意味着该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

(三)架空层车位权利归属认定

以上我们分析了架空层的法律属性,认定其可以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那么对于利用架空层划定的车位的权利归属,我们拟从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

1.在架空层上划定的车位属不属于建筑区划内车位。按照《物权法》第74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权利归属,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归属。从字面含义来看,由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这三种方式都是以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于开发商为前提的,所以应当认为在建造小区时已经规划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开发商所有。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建筑规划内的车位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应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利用架空层建设的停车位,如果已经列入建设规划,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就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如果没有列入建筑区划就应当归属业主共有。

2.该架空层车位归属有没有事先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建筑规划内的车库、车位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属于开发商所有。当然,开发商与业主也可以就该部分进行约定。有约定的,约定优先适用。

三、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的买卖车位、车库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

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我国《物权法》第74条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城市小区内停车难的问题而设定的。因此我们分析《物权法》第74条不难发现,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因此在权利归属上立法者考量的是把所有权给谁更能够解决停车难问题。显然立法者认为把所有权赋予开发商能够更好的解决该问题。但是为了平衡开发商和业主间的关系,在《物权法》第74条中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任意把对车位卖给小区以外的第三人,以保护小区业主的权益。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良好的,但是规定的过于模糊,容易在实务操作中产生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第5条对于什么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虽然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非常明显。即“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该如何界定?

(一)“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界定

关于如何界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大体有以下两种主要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在满足所有业主需要以前,不能向小区以外的第三人以出租或出售等方式处分。因此按照该观点,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向小区以外第三人处分的前提是首先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以福州市为例,大部分小区实际上很难达到一比一的配比。因此在这种配比情况下,开发商基本上无法向小区以外的第三人处分。因此按照这种观点,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永远无法向小区以外的第三人出售或者出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世纪上只是给了小区业主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即,在开发商向小区以外的第三人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时,在同等条件下,小区业主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

上述第一种观点确实起到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充分维护了业主的利益。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小区的建造者而言就过于苛刻。小区建造者如果无法就价格与业主达成协议时,仍然限制开发商对外出售或出租,势必打击开发商建造更多的停车位的热情。相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较能兼顾到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双方利益,更具合理性。但开发商借助“同等价格条件”也很容易达到规避“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限制,迫使业主高价购买或承租,使法律保护业主的目的落空。

对此,我们认为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可以设计制定一个严格、细化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第一,设定一个禁止期,即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禁止开发商向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销售或出租的车位、车库。只有经过了这段禁止期后,开发商才能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外第三人。同时,我们认为禁止期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开发商销售完最后一套房产开始计算,可以达到保障小区每个业主权益的目的。这一规定,也赋予了开发商在期限外向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出售或出租的可能,从而保障了开发商的利益,能充分收回投资成本或获得投资回报,并达到物尽其用目的。第二,设定一个优先期,要求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第三人时需在一定期间内提前告知业主,以便业主主张优先权。这个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一样,开发商在出售或出租车位、车库时负有提前告知义务,如在这段时间内,业主主张优先权应当予以支持,当然考虑到享有优先权的业主人数可能较多,范围较大,因此这个期限应当长于承租人主张优先权的15天,需设定一个更合理的期限。第三,设定一种异议权,即赋予有意购买(或承租)车位、车库的小区业主在认为开发商或其他权利人出售或出租的价格过高时有权提出异议。业主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挟制开发商利用“同等条件”损害业主利益的目的,同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诉讼的期限应当于上面所诉的告知期相同为宜。至于,上述提到的禁止期、优先期、异议期的期限到底应为多久才合理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以及违反这一规定下合同的效力

第9篇

公司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的

甲方(出租方)___身份证号:___地址: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身份证号:___地址: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

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201__年__月__日起至201__年__月__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每月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存放于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元)

九、违约处理: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

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时间: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四点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4注意:

1、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基于防止租赁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3、进行出租登记或合同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出租登记或合同备案。

4、注意核对合同文本内容

在直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约时,请注意核对合同文本的内容,避免对方当事人下载后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不合理的删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第10篇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

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

自201__年__月__日起至201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

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甲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

存放于(甲方中介方处)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中介方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___元)

九、违约处理: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

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

(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中介方义务:

中介方在受双方委托后,有责任积极为双方寻找合适的物业或客户,并促使租赁成功。在甲乙双方成交同时,中介方在收取中介费后,责任自行解除,若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中介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中介方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中介方签名(盖章)

第11篇

第二条区范围内私房出租税收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征收。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私房税收代征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代征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联动、委托代征”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区地方税务局是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街道接受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代征本辖区私房出租税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代征工作的需要设立“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征工作站),在乡镇、街道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代征工作。

第四条私房出租税收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私房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房出租行为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行为界定: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明资料。凡法人、产权人、户主姓名均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行为;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可视为无租使用外,其他无租使用房屋情形一律视为出租房屋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私房出租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个人)将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但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五)其他租赁情形。

第六条私房出租税收代征范围包括:

(一)非住宅私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住宅私房出租。

第七条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规定,私房出租税收按以下综合征收率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第八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区地方税务局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无租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例举的无租使用情形除外);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五)《征管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核定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出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二是参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房屋租金价格水平核定;三是其它合理核定。

(二)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使用面积

(三)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一条私房出租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对以前年度私房出租税收一律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条代征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代征工作站逐户排查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好《私房租赁表》,建立健全代征工作台账;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私房出租税收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代征工作站进行纳税申报;

(三)代征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在上述复印件上由纳税人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签字)后,将相关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计算出应征税款,进行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实行专人领用、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期缴销。

(一)各乡镇、街道指定一名会计人员专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领用《完税证》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到地税部门领取,同时在所领取的《完税证》上全部加盖“区私房出租税收专用税票”章戳;开具时,由该会计人员实行电脑打印后交代征人员进行税款征收,并将所打印的税票进行登记,办理领用手续;缴销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结算报告表》和已开具的《完税证》,先到区税收协控联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控联管办)进行核实后,再到区地税局进行税款解缴及票证缴销。

(二)各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做好票证填开、保管工作,打印填开《完税证》时要做到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应依票证顺序填开,严禁分次分联,跳号打印填开。票证打印填开错误时不得涂改,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保存后于当月向区地税局进行缴销。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征收的税款要做到日结日清,由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当天打印填开的完税证交给代征人员征收税款后,应于当天对所征收的税款进行结算,对已收取的税款要全额收缴,对尚未征收到的税款的税票进行查验后进行收回保管。各乡镇、街道专门负责税票、税款管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票证、票款的安全保管工作,对所征收的税款应于当天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税款待报预算收入专户,一律不得挪用,截留税款。同时,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地税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时间不超过十天。

第十五条区地税局私房税收管理办公室(设区协控联管办)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工作的政策辅导及日常检查与监督,每季度至少一次,及时发现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汇总向区人民政府、区地税局反馈。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私房出租的纳税人在代征单位缴清税款后,持《完税证》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开具发票。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比对完税信息,开具发票后要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代征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有义务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税务机关报告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代征工作站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代征税款。税款征收后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三)税务机关将定期对代征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规范化,代征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代征单位要及时整理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逐户建档,实行帐表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五)年度终了一个季度内,各代征单位应按要求把上年度私房税收征管档案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后移送地税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组成,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放私房税收代征工作证后,方可进行私房税收代征工作;

(二)税务机关负责私房税收的业务辅导、票证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税款上解等工作,有责任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检查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税务机关负有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代征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应该对拟聘的代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确保代征人员综合素质,报地税局审核;

(三)代征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代征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填写好《私房租赁表》,辅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四)代征单位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完税证》,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做好《完税证》领取、使用、保管、报缴。如发生不按照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丢失等现象,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区人民政府按私房税收代征进度拨付代征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段房屋的基准出租价格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在核发营业执照或进行执照年检时,必须查验工商户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出租房屋不申报缴税的给予纪律约束;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不缴税对象的打击力度,凡属逾期未缴纳相关税收的纳税人要立案侦查,按偷税处理;财政部门要及时保证代征工作经费的拨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12篇

出租房转租合同范本推荐

甲方(出租人):XXXX

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13528

联系电话:18XXXXXXXX0

乙方(承租人):XXXX

身份证号码:3506XXXXX102XXXX2

联系电话:186XXXXX7190

丙方(次承租人):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1XXX337XX8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XX市XX区XXX街XX小区X#XXXXX房,房屋转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转租情况

甲方出租房屋与乙方,并同意乙方将自己位于XX市XX区XXX街XX小区X#XXXXX房(房屋面积共计66㎡)有偿转租与丙方作为自己居住地使用。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并同意转租XX市XX区XXX街XX小区X#XXXXX房与丙方。

丙方次承租乙方房屋,享有以下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租期/租价/付款方式

1、丙方租赁此房屋期限为20xx年3月23日-20xx年8月31日,月租价为人民币1300元(壹仟叁佰圆)。

2、租金按贰月缴纳。租赁房屋必须先交租金后使用(即付款方式为预付)。签订协议当日丙方向乙方付清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3月23日-4月30日房屋已付款{备注:已丙双方约定20xx年3月23日搬离和搬进该房屋,且乙已于20xx年3月1日向甲缴纳20xx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房屋预付租金人民币贰仟陆佰圆整(2600元人民币),此项甲方作证}。丙方至20xx年5月1日起,每隔2个自然月向甲方结清一次房屋租赁款。

3、押金:丙方入租前,须向甲方缴纳房屋押金人民币2600元(贰仟陆佰圆)(收据为凭);同时,甲方需向乙方退还已收押金人民币2600元(贰仟陆佰圆)。同时甲方收回与乙方所签押金收据。租赁期间,该押金不能冲抵房屋或物业费等;丙方退租时,到物业管理处据实结清物业各项费用,办妥退房手续,甲方退回押金。

4、《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天内,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处结清从20xx年9月1日到20xx年3月23日的一切物业各项费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丙方负责缴纳本协议规定房屋从20xx年3月24日到20xx年8月31日之一切物业各项费用。

三、服务及申请

在房屋租赁期间,物业管理处向丙方提供日常维修服务,丙方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费用由丙方承担。

四、门锁管理

基于丙方使用安全考虑,丙方交齐租房押金及首期房租后,由乙方交还甲方两把钥匙,并担保无备用钥匙。甲方给予丙方房屋钥匙。

五、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协议时应提前30天告知丙方,甲方应赔付丙方贰倍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2、租赁期间,因丙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协议时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丙方应赔付甲方贰倍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3、丙方租金须在7日内向甲方交齐,逾期未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按日收取丙方违约金额%的滞纳金。丙方逾期未交超过10日的,视为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租赁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甲方收回房屋后该房屋内各项原有家庭设备由甲方自行处理,丙方无权干涉。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处理解决。

七、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是有权合法出租此房屋使用权的经营者,也是有权向丙方收取房租者,其它任何人若欲代甲方向丙方收取租金,须持有甲方书面委托函。

2、丙方在承租期间及退租时,不得破坏房间原有结构;如有破坏,由丙方照价赔偿。

3、丙方入租期间须自觉遵守本大厦各项物业管理规定,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书面申请,征得业主及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丙方退租时,自费固定装修不得拆除或破坏。

4、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5、协议期满前30天内,甲方向丙方发出续约通知书;丙方若续约,应在续约通知书发出7天内续签租赁协议,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丙方续租,若逾期未签,视丙方自动放弃续租。

6、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与乙方的原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编号:0015485号合法终止。甲丙双方根据本《房屋转租协议书》作为新契约,保障甲丙双方权益,约束双方职责。

八、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九、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手写部分或印刷部分,以及基于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条款:

协议所提附件:

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的原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编号:XXXXXX号等同于甲方与乙方所签原有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证明(第三者证明)

兹证明,XXXX与XXX关于XX市XX区XXX街XX小区X#XXXXX房,房屋租赁关系转移至___X___与XXXX的过程,是在三方自愿原则基础上完成。本人当场所见合同所签过程,愿意证明合同的自愿性及客观性。

证明人:

日期:20xx年月日

有关出租房转租合同范本

1、转租房屋的情况

1-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1)。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2)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

(3)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2、租赁用途

2-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乙方承诺按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3、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1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3-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4、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它费用

5-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

5-2乙方负责支付的1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月的租金,即(币)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

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6、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6-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4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6-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7、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__币)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8、转租、转让和交换

8-1在转租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8-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9、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9-1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1)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3)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1的,1方可书面通知另1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1方,应向另1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1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___月的。

10、违约责任

10-l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本合同租金条款。

10-2在房屋转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3乙方未按约定或者超出约定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4房屋转租期间,在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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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条款

11-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应由甲方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乙方的身份证明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出具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1切责任。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1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1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1方违反本合同,另1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4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1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任选1种):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5本合同连同附件1式_____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1份,(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1份,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1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签字地址:

出租房转让协议样本参考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需与公司另外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个人并由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从事委托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六、本合同为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七、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八、本合同条款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嘉兴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车库面积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套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币]

总金额(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 )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鉴定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几天内,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时,权

属证明过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一并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

若乙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拖欠任何费用(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转让该房屋之前,确认该房屋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取得房屋权共有人同意。(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积极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整。

第九条 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转让后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

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嘉兴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必须公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及契税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