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8 02:04: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挂职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论文摘 要: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具体如何实施?采用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社会化教学以创新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援助等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加速实现模拟性法庭向实战性法庭的转变;拓宽实习梁道,加强对实习的监管。实践性教学还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配备实践教学场所、重视图书馆、校园网建设等诸多配套措施。
一、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在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其经典模式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教师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之增长和变化之迅速都令人震惊,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及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更是繁多。高职生法律知识教学应该是一个基本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学习法律的能力。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则是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
(二)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力图引导学生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则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方案。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1]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教学更适应社会的需求,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学以致用,而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二、实践性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实践性的课堂教学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运用知识的各种技能、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本课题组成员都一直在采用这种方法,并充分研讨,不断探索与总结,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案例选择方面,从案例集中挑选的案例对同学们吸引力往往不够,这些案例似乎不够真实。从两方面选择的案例深受同学们喜欢:一是当前发生的大案要案,由于这样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同学们也尤为关注,这样的案件更能为热血青年关注,更能锤炼同学们的爱国情操、民族气节,这样的话,课堂气氛自然热烈。二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极易遇到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比较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没有多少时间与空间的距离,更真实,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同学们可以学到许多维权的本领。具体开展教学,可以利用课堂最后几分钟布置案情,以给同学们课后有充分的讨论时间,层层设问也给他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上节课的悬念悬而未绝也能吸引同学们下节课更为专心致志,这样的话还可以防止学生逃课。在案情布置过程中,多以现身说法,将自己融入其中,多采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物、地点,适当引用名人名言、民间俗语,适当采用夸张等手法来渲染感情、烘托气氛。同学们思考、讨论过后,开始回答问题。为了烘托气氛,可以让全班同学一起来判断,让同学们一个一个地来分析讲理由。采取的抢答制,第一位同学回答以后下一位同学可以对前面同学的观点进行批驳与补充,逐一批驳、逐一补充。为了同学们更有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回答后,可以客观地给个分数以计入平时成绩。分析、讨论的结果渐趋明朗时,往往是两大主流观点居多。这时开始分析总结,通常是三方面分析。比如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可以从买方、卖方以及法官的角度进行三方面分析,从而教会同学们如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与道理讲得同学们心服口服。
2.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就必须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同学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运用相关知识点,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同学们喜欢。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考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同时提出的问题要有递进台阶,引导同学们进行思考、猜测,提倡尝试、讨论、合作的学习方法,不定条条框框,鼓励学员用多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解答问题。[3]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运用启发式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启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提出问题,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因为不会提问题的人,也不会思考。引导学生将某个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提出,鼓励学生质疑老师、质疑课本。对问题的认识由浅入深,也激发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其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也能更有效的理解和把握该知识点。
3.社会化教学。经常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邀请实习法院将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来审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有助于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同学们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邀请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等。
(二)实践性的专业实习
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实训教学基地,帮助学生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任务,并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4]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而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可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
1.校内实训。
(1)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援助中心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2)模拟法庭。在广大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基本上都设了模拟法庭,但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似乎是摆设,供上级检查用。有的倒是一学期下来开庭几次,但效果也是不理想,更具有表演性而缺乏实战型。为此,我们不仅要把模拟法庭用起来而且要把它用好,加速实现模拟性法庭向实战性法庭的转变。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它的基本途径则是以类似于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模拟的司法工作。
2.校外实习。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工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重要的渠道。实习有见习和顶岗实习,无论是哪种,都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实习的开展可能会存在各种困难,现在很多高校的学生实习都处于“放羊”状态。但是,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从学生成才角度考虑,不断拓宽实习渠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终会取得实践性效果的。
(1)见习。以教学班或见习小组为单位在法学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下集中进行。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身参与司法实践的相关环节并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和评议。具体见习内容:观察、了解和感受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监狱及其它法律等部门的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模式;观察、了解和感受职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职业素质要求、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观察、了解、分析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观察、了解和分析作为企业、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应坚持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初步接触了解具体案件,实际感受司法环境和司法实践;初步把握和熟悉所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监狱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程序及所见习工作的各个环节。
(2)顶岗实习。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召开一个动员大会,让学生明白要做什么,应当怎么做,准确给自己定位,为有序地落实方案和各项措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学校积极为学生的顶岗实习拓宽渠道,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电视台的法制频道或法制栏目、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等,只要是从事法律服务都可以。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跟踪管理。首先,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方案,操作性要强。其次,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由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教师—实习小组—实习学生的层层管理。再次,实习指导老师能不定期地去实习单位抽查、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还可与实习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和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尽可能将实习学生安排在可以受到专业训练的部门,并听取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掌握实习学生的实习动向。
三、实践性教学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专兼职教师发挥不同层面作用。要培养出高素质高职法律人才,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对于专职教师,可以通过顶岗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其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教师,又是法律职业者。学院可以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经常组织兼职教师来校搞专题讲座或指导学生实习。学院也可以创造一些机会让专兼职教师之间加强交流,促成青年教师的成长。
(二)改革课程体系
改革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实践教学(课内实验和实训学时、实践教学环节)学时数占全学程学时数的比例应该在50%以上。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开司法实务、法律工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具体有,加大《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等课程的课时和学分。课程内容应与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商法、经济法等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增加实践性课程的内容和学分。
(三)配备实践教学场所。
根据专业特点,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可以作为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也可以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社交技能等,以达到教学的需要。
(四)重视图书馆、校园网的建设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众多媒体越来越多地把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的评析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观众,效果更为直观。图书馆应该不仅仅是藏书之地,藏有法学书籍,而且是信息情报中心,每天源源不断地接收法学前沿信息,同时,又把这些信息提供给有需要的人。所以,我们应该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校园网这个学习平台。有了这个平台,不仅方便了教学更方便了同学们自学。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出版社,1997.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在我国,法务会计教育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文章针对法务会计如何构建较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人才培养
目前,由于法务会计未被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国内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界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其应从属于法学还是会计学,至今仍处于探讨之中。从目前已经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高校来看,有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的方向之一,如南京审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毕业生获法学学位;也有将其作为会计专业的方向之一,如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毕业生获管理学学位。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院校都是同时设有会计学和法学专业的院校,尤以财经类院校居多,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笔者所在的广西财经学院从2014年开始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探索中前行。因此本文的探讨将法务会计置于经济法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之中,从法学教育角度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问题。
一、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教育目的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精通法律和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不是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行为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鉴别、分析,并据此发表专家意见及提供诉讼支持。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执业要求决定了其人才培养中必须突出实践指导,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给学生以独立判断的空间,培养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初衷,往往是深感与老牌政法院校在学术传统、品牌效应、就业途径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希望能在开设法学专业的600多家高校中冲出重围,探索一条适合自己的特色发展道路。因此法务会计教育要追求鲜明的办学特色并提高办学质量,就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学科方向的,特色鲜明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该具备以下6点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一,掌握会计、审计、管理学方面的知识;第二,辨别舞弊交易的能力;第三,熟悉法律法规知识,具备法律技巧;第四,具备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第五,具备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能够透过表象揭示本质;第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难以培育,实践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基地实习等方式,强调对实践技能的掌握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打破会计学与法学的学科藩篱,帮助毕业生迅速适应岗位需要。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法学实践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表演性较强、教学目的单一、教师指导不到位等缺陷。法务会计的模拟法庭教学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重视教学案例的选择。与单纯的法学课堂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作为庭审案例不同,法务会计模拟法庭教学中,成型的案例不多,大多是分散的、部分的,甚至是点滴的。需要教师开展团队式合作,深入实际去挖掘,不断反复实践,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其次,要科学设计模拟法庭的教学流程,包括选取庭审案例、分派角色、小组讨论、文书准备、模拟审判、教师点评、成绩评定等环节。最后,要注重对庭审活动的点评总结,点评可以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相互点评;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评价,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解决教学难点;三是创造条件,邀请法官到校指导,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
(二)校内模拟实验建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室,在校内进行高度仿真的实验。一方面可以进行网络版训练,如安装法务会计教学软件,让学生在校内完成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等实验项目;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仿真资料进行综合模拟,例如,经济犯罪调查的模拟实验,可以收集实习单位办理过的经济犯罪案件材料进行改编,让学生通过查账和调查取证,来发现嫌疑人作案的痕迹,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达到提升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主要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由教师指导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和诉讼服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诊所教学内容相比,针对法务会计的诊所教育内容更加丰富。从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一般会涉足的业务来看,在诊所教学中指导教师需要指导学生完成以下工作:会见当事人、诉讼价值评断、收集分析证据、制定诉讼方案、非诉讼业务(包括舞弊诊断、经济事项调查、参与经济合同等)。
(四)校外基地实习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中期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个阶段。中期课程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是学生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去接触社会的初步尝试。根据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兴趣取向,将学生分组送入实践基地。例如,在检察院的实习主要侧重于司法会计鉴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方面的训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侧重于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方面进行训练;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则侧重于会计技能方面的实践,主要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与鉴定方面进行训练。争取在实习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第二阶段的毕业实习则是一次全面的职业训练,通过顶岗实习,培养学生独立处理有关法务会计实务的能力,真正走入社会锻炼,为尽快适应就业需要做好准备。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做好法务会计实践课程规划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教育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业界对法务会计关注的重点放在理论研究较多,而对人才培养关注不够。无论是理论课程抑或实践环节的安排上仍然存在课程结构不尽合理、课程内容存在冲突或叠加的现象。我们急需加强对法务会计实践课程的规划研究,进一步厘顺法学类课程与会计类课程的关系,实现课程内容的协调与互补,使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更加立体化、结构化,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
(二)加强实验教材建设和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加强法务会计专业系列教材建设,形成一套包括基础理论教材、案例教材、实验教材在内的全面系统的教材体系,真正实现多学科知识技能的融会贯通,同时要注重教材内容的创新性、实践性、前沿性。上文提到法务会计的校内模拟实验需在专业实验室进行,但目前基本没有专门针对法务会计的教学软件,实践中各高校使用的多会计学实验教学软件。这需要由教师自己开发研制,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素材,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目前从事法务会计教学的多是会计专业教师或法学专业教师,既精通会计、审计学又精通法学,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操作经验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仍十分缺乏。为解决这一难题,要加快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团队的建设,使师资队伍年龄、学历和学科结构更趋合理。首先要多引入本科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研究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法务会计教师队伍。同时,通过经常性开展校际交流、开放办学、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等措施,使教师及时了解学术前沿和实务需求。
[关键词]法律诊所;实践能力;课程设置;教学模式
1 引 言
法律诊所即“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律教育”。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出现最初主要是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课程设置的特色是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诊所教育的实践性特色具有传统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既可深化和加强学生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又可促进学生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法学专业学生获得法律实践经验、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更为有意义的是该课程在培养法学学生职业技能和素养的同时,又可帮助法学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当今高等学校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并在开设法学专业教育的院校设置法律诊所课程,既可推进高等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的改革,又有助于社会公益法律事业推进。2008年4月,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有幸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于同年5月建立了“五邑大学法律诊所”和“五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并在当年教学计划中设置了法律诊所课程,将诊所课程与法律援助中心一体化,至今已有七届学生参与了课程的学习与援助中心的实践。曾经参与过此门课程的已毕业和在校的学生均表示在此实践教学课程中受益匪浅,学生在诊所课程模块学习中能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实践工作中利用诊所课堂学习的方法和技能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从中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素养,学以致用,既提升专业能力,又帮扶了弱势群体。
2 目前五邑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式
2.1 教师数量多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中曾采取过两种上课教师安排的模式,一种是每次课程安排三至五名教师,每一节具体的课程由这几名教师中的至少两名以上负责,这种模式中所选拔的教师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大家相互配合,突出自身优势,共同充实课程教学内容;另一种是全体法律系教师都参与课程,每一节具体的课程根据内容选择不同专业的教师负责参与指导,但因为教师人数较多,课程的模块与模块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经常会出现有头无尾,有展示无总结,草草了事的情况。另外,法律系有些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学实践教学经验稍显不足,有些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较强,但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稍显薄弱,两种类型的教师若不能有效配合,课程教学效果和预期指标就会产生一定的差距。
2.2 学生数量少
五邑大学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每一学年度只设置一次法律诊所课程,每次报名人数都很多。法学专业每届招生九十人左右,每次有百分之七十左右学生都会报名选课,也曾经有选课学生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但是为了保证该实践类课程的教学效果,诊所课程会采取分别面试和群体面试的方法将每次选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二十至二十五人,采取小班教学模式,分组教学,旨在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与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就有很多有兴趣参与课程的学生得不到上课的机会,我们也同时错过了一批可培养的对象。
2.3 教学方法较传统课程多样化
传统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主,在讲述具体知识点时为使学生理解更为透彻,多配以案例分析,一个案例往往只针对一个或数个有关联的知识点,案情设置也多考虑知识讲述的需要。诊所课程中为了达到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处理真实案例、培养法学实践能力的目标,多采取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不同的方式进行教学,例如通过模块化教学的方法,通过会见、事实调查、谈判模块的设置,采取模拟会见、布置事实调查任务,模拟谈判的方式,教授学生案件处理技能,方法上也更多的渗入了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和比较教学法。
2.4 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因在设置法律诊所课程的同时,也创建了五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法学实践能力培养和法学实践教学的校内基地,课程计划中就要求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同学必须参与援助中心的援助实践活动。每次课程开设过程中,都会将参与课程的学生分成几组,每组五名学生,学生必须按照所分配小组每月去社区进行法律援助,目前和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长期合作的社区有三个,另外学生还须按分组每周二、四、六在法律诊所(即法律援助中心设在校内的办公室)值班,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如果有小组接到真实案例,也需在组内分配任务,配合处理。自2009年开始,每届诊所都会有学生接到真实案件,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社区或者电话、现场咨询,但数量不是很多,也有些小组接不到真实案件。如果法律系教师接到一些咨询案件,认为适合诊所学生处理,也会把这些案件安排给没有接到案件的小组来跟进。
2.5 考核方式多样化
在开设诊所课程的几年时间里,我们经过逐渐的摸索,分别在每次课程中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包括模拟法庭实践,即安排模拟法庭案例,要求学生按照真正的司法程序开展案件的和诉讼的参与工作;课程表现,由任课老师根据每个学生每节课程的表现和援助实践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团队合作意识,主要包括任课教师对于各项小组合作工作效果的评价和组内人员相互评价的结果;诊所值班与社区援助实践与效果;个人学期总结,要求学生在学期末提交一份自我总结,包括在课程中的表现、小组合作情况、课程学习中的收获与不足、对课程的评价和建议等内容;期末口试等方式。每次课程结束后采取不同的考核模式对诊所课程学生进行考核,涵盖上述模式的一种或多种,以期达到最好最真实全面的考核效果。
3 法律诊所课程改革方向和模式的探索
目前法律诊所课程的设置,虽较传统法学课程教学有一定的优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特色,学生确实也在课堂上知悉了如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整合的方式方法,并获得和掌握了一定的用法学思维的方式去获取纠纷信息,解决实际问题,用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去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但限于师资、学生数量、教学方法多样化程度不高,法学实践广度和深度不够,真实案例过少等实际情况,诊所课程的真正效用还未发挥完全,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并未完整切实的落实,所以必须在今后的课程开设过程中,借鉴国内外高校创新性的教学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课程教学和法律援助方式进行不断地探讨,拓展和完善。
3.1 固定诊所教师,加强配合,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诊所课程师资队伍
(1)专职教师方面:首先要增加“双师型”任课教师的比例,在选择诊所教师时,既要关注其法学理论的功底,又要重视其实际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另外,虽然目前诊所课程的教师配置已经较传统教学模式的教师配置有所不同,数量较多且采取理论教学师资与实践教学师资相配合的方式,但是配合的模式、方法并不明晰,个人任务并未明朗化。改革方向应当固定三至五名负责开设课程的诊所教师,有必要时请其他教师客串或者参与,并将课程模块化,根据每个教师自身特点分配具体模块任务,每次上课必须有三位以上教师参加,上课之前分配好教师角色,具体化课程任务;课外实践教学板块,每位教师必须负责指导一组学生的法学实践,岗位任地明细化。同时,要加强任课教师之间的交流协作,每周固定时间安排课程教学交流会。最重要的是,在指导教学之外,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参加理论学习与研讨,考察其他法学实践教学成果较为显著的院校的现况,定期组织教师在公、检、法、司等机关部门挂职锻炼、庭审观摩、交流切磋,使大家多方面、深层次的了解司法实务,提高教师驾驭司法实践的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技能在融合中得到提高,从而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
(2)兼职教师方面:政法学院目前已经聘请了一批校外的兼职教授和教师,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效用,提供平台让这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的实务专家到高校任教,具体包括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公司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较为合适的法律职业人员,让实务专家真正走进课堂,在具体的教学模块中安排实务专家参与、指导、讲解和评价。
为了更好实现师资搭配的效果,应加强专兼职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使其共同努力,密切协作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3.2 学生的筛选与培养,多元化学生类型,扩大诊所课程覆盖面
目前法律诊所课程学生人数控制在二十至二十五人,学生采取提前报名,之后经过面试筛选的方式进入课程。首先,从入选方式上看,选择学生的方法较为单一,在改革中,应当首先确定课程需要何种性格、能力、素质的学生类型。另外,诊所课程强调团队合作、援助实践,要注意选取的学生类型应当多样化,根据情况具体化目标与要求,制订出合理的学生筛选方案,采取多元化的竞争机制,依序录取,择优录取。其次,目前法学专业每年招生九十人左右,每届只有二十人左右可以进入诊所课程学习,此新型化的教学模式影响学生的范围较小,实践教学的开展辐射面不大,不少学生反映希望给予更多机会进入到法律诊所课程中来,所以,改革目标应针对如何通过课程设置例如大三学年度上下学期都开设诊所课程的方式吸收和培养更多的学生,使更多的学生从中受益。
我们在2013―2014学年度尝试性地在大三学生的教学安排中分上下学期开设了两次法律诊所课程,这给了更多学生来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机会,两个学期的参与学生之间,也进行了一定的交流沟通,在法律诊所课程学习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自觉形成了一种竞争状态,取长补短,竞争协作,对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也有一定的促进和提升。
3.3 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首先,应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诊所课程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应将对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贯穿在每一节课程和每一次法律援助实践中,加强学生帮扶弱势群体、息纷止讼的专业意识,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要完善教学方法,优化课程体系,在教学材料方面,应当抛开传统教材,发挥授课教师自身的优势与能力,自编出一套独具特色的法律诊所授课内容与课件,在每轮课程教学中也可编写和不断完善类型案件工具箱,丰富教学材料内容,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在教学方法方面,除了进一步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比较教学法之外,还应当提高真实案例作为教学内容的比例,把在诊所与社区中受理到的真实案例结合课程教学模块予以分析,给予具体解决意见,因为真实案例证据与事实更加丰富,更加贴合实际,更具代表性,另外,还可将“头脑风暴”、互动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心理测试等引入课程教学。
3.4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创新
法律诊所课程强调课程教学与课外实践的结合,所以课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尤为重要。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方式,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网站的创设与完善、法律援助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创设和推广、社区法律服务等方式扩大对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在诊所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之外,拓展新的法律援助模式,例如参与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值班,参与江门市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参与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立案引导工作,在校内外设立固定与流动的法律服务站,争取接触更多的真实案例的机会,切实为广大师生、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在实践教学基地方面,应以现有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基础,进一步增加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多样化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积极与现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外的,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合作进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范围,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实习实践,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3.5 课程考核方式革新,真实全面考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
进一步多元化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目标细化,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在综合评定中所占比例,初步的设想如下:
(1)模拟法庭部分:分小组扮演角色,首先以小组团队表现作为评分基础,突出团队实力,再考虑个人在小组中的作用与贡献,两项结合作出评定;
(2)社区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站服务:评价学生是否积极、准时,服务效果如何;
(3)法律诊所值班:评价标准为电话会见与现场会见情况,团队合作意识;
(4)实践教学基地实习与见习:标准为实践经验收获大小,实习与见习的成果汇报,实践教学单位指导教师评价;
(5)个人学期末自我评价:写明在法律诊所课程与课外实践中的收获,所学、所感、所想,对诊所课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6)诊所课程小组任务的完成情况:小组任务分配,小组诊所工具箱编写情况,组内成员表现互评;
(7)口试:随机抽签,现场答题,题目类型多样化,用以评价学生的反应能力,处理法律问题能力、思维缜密性、逻辑分析能力;
最终将各项考核指标确定比例,算出综合成绩。
参考文献: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的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要明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必须弄清两者在培养目标和要求上的异同。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
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
(三)鼓励校内外教师双向流动,锤炼“双师型”师资队伍法学教师尤其是部门法学教师应该像临床医学、土木建筑、软件开发等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教师那样投身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笔者在美国访学期间,所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70余名教师大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经验来源于两种途径:一是在成为教师前,在法院、律所、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已有较长时间的法律实践经历;二是在成为教师后,由于有学术休假制度和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同时,学院还聘请了法院、律所、公司等实务部门中的160余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讲师(part-timelectur-er),并定期承担特定的课程教学任务[23]。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适度淡化目前的科研“高压”态势,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促使教师从教学科研型向教学实务科研综合型转变。同时,要用好用活校外兼职教授、导师制度,严格校外聘请制度,宁缺勿滥;协调、理顺与校外兼职教授、导师所在单位的关系;明确校外导师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他们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观念转变;制度建议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有学者在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感受,即不少高校毕业的法科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该学者指出他不止一次在课堂上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学员们进行分析,不少学院竟然不知从哪里入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正义感)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学院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怪乎不少人要质疑法学的科学性)仅有极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①出现以上情形,高校的法学教育难辞其咎。近年来法学院校扩大招生导致入学门槛低,学生资源的急剧增涨导致合格教师资源匮乏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法学本身价值的质疑,甚至出现一种"人人可以学法律"、"人人可以教法律"的怪现象。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授讲授的是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也许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当他们遇到实际的案件时,就可能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了。在笔者看来其根源就是欠缺成熟的法律思维。王泽鉴教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②可见,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法律思维的培养也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预备法官培训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使预备法官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构建法律信仰和树立司法精神,掌握和认识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二是指培训法律条文,主要是帮助预备法官掌握实体法律,加深条文理解,增强法律适用能力;三是指培训审判技能,主要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庭审驾驭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四层是培训职业精神,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主要体现了前两个层次的内涵,即重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则比较薄弱。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既要重视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也要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
(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其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应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逐步实现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1、提问互动式。教师与学生通过相互提问、辩论来推进教学过程,在研究讨论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 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预备法官快捷而全面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学员通过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2、指导性案例教学。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法学理论所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通过分析实际个案来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3、庭审观摩式。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此来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融会贯通。4、实践锻炼式。一是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并要求学员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级别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1、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预备法官培训前应广泛征求预备法官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减少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的上课时间,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培养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3、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是严格考核制度,实行惩罚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问题是, 法学教育应如何培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 有学者认为,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 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过分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方法的训练, 这是造成法律思维欠缺的根源, 而案例教学则正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手段和方式。③因此, 就法学教育而言, 案例教学的重点首先是训练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 其次才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并消化相关法律知识。这就不难理解案例教学与课堂举例之间的区别:课堂举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个别知识点进行解释说明, 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和理论, 但案例教学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以帮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
高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律思维,是否预备法官培训也可如此呢?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官培训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毕竟是不一样的,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法学教育。预备法官在培训之初即使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适用法律裁决实际案件,仍然会面临不少难点,例如法官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狭义上的解释);甚至,在作为私法的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官填补私法上的漏洞(广义上的解释)。为此,法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以使用法律并解决个案纠纷。④此外,虽然通过立法发展法律的情况是常态,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狭义上的解释,还是对作为司法的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也都是在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的裁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裁判的指导性就越强,对法律发展的意义也越大。我国虽然没有判例,但是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在慢慢的凸显。由于法官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都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因此,对这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读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通过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而且也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的发展。
预备法官培训是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适应过程的转变,使学员在合格完成这项培训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掌握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法官培训既不与一般大学法律院校法学教育相同,也有异于在职法官培训,其中心任务是教会学员初任法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技能,使之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包括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制度,应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相关法律培训的方案体系。另外,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很大,培训计划应当有所变通。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论文摘要:文章从社会的普遍现实、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方面剖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急速发展,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社会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大。随着需求量的增大,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办了社会工作本科教育。据悉,截至2005年8月,我国大陆地区已有170所大学开办社会工作本科教育,还有数十所学校开办社会工作专科教育。然而,目前各高校社工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大,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据了解,广州最早开设此专业的华南农业大学,2003年首批81名社工系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不到10%,有70多人找不到社工岗位转了行。①据了解,2005年中山大学毕业的30多名首批社工系学生中,3名进了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工作,成为“专业社工",2名留在社工系工作,5名考入社工系硕士班,其余20多名全部“转了行"。②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社会工作专业快速建设与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之间的巨大反差和错位。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加以深入剖析:
一、 社会的普遍现实
1.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工作专业尚未得到社会大众的了解、认识。
对于一个新兴的职业,需要社会广泛地宣传,而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做的相当少。不仅仅是社会媒体的宣传力度不够,而我们社会工作者主体(学校、教师、工作人员、学生等) 自身的宣传力度也很薄弱。现在像《社会工作》这样的社会工作专业期刊寥寥无几, 而且只 有屈指可数的学术期刊才开辟了社会工作栏目,大众媒体则更少涉及社会工作,只是在部 分地区做得稍好些,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而且社会工作者主体,如高校的社会工作教师很少写有关社会工作的科普文章来普及社工理念,社会工作者开展的活动也不多,其提供的服务的社会效益不够明显,无法吸引媒体的注意,这些都影响了社会工作的宣传。因此,社会工作这项职业究竟是做什么的,很多社会成员都不了解,而且不被认为是一项职业。社会大众不知道这个职业可以为他们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对社会有什么样的贡献,其重要性何在。很多人只是从字面上曲解社会工作,认为就是人们在本职工作之外所做的、不计报酬的其他为社会做的服务工作,只需要爱心,不需要专门知识和技巧。
因此,政府及媒体应该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使人们了解这个行业,知道它是做什么的,能为人们提供哪些服务等,充分利用这个行业为社会服务。除了外界进行宣传外,还需要我们社会工作者自身宣传,通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服务来获得社会的认可,树立专业权威的形象。通过两方面的共同努力增加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接纳度,增强政府和公众的全方位的认同。
2.社会工作职业化过程任重道远。
2004年7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标准正式公布。这完成了社会工作职业入口的规范建立,对社会工作的改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资格的认证到岗位的对接却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虽然政府现在对这个职业给予了 承认,但没有明确哪些工作岗位应由社会工作者从事,而且待遇也不清楚。另外,长期以来,社会工作职业的功能都被一些政府部门和准政府组织包办代替,这些部门和组织很少意识到其工作应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来从事,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仍然不愿交出理应社会工作者所承担的工作,甚至有的直接拒绝社工人才的进入,这势必阻碍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
在社会工作职业化程度较高的香港地区,社会工作者是普遍受人尊敬的一个职业群体,目前有两万从业人群。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和财政资助是香港社会服务工作得以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是香港地方政府并不直接包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服务,在香港开展各项社会服务的主体是各类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隶属于社会福利署的专业机构,另一类是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后者占机构总数的3/4以上。这与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生存环境大相径庭。我们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进入社会工作领域后,没有相应的岗位编制、职称序列和培训机制保证他们的根本利益,这使得社会工作职业化过程缺乏必要的动力和体制保障。
因此,政府应该在福利政策、人事制度、就业岗位、财政政策等方面给予社会工作大力支持。政府在制定社会福利政策、制定社会工作法规和条例、实行专业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考核评估各项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等方面应担负起宏观管理和指导的责任。另外,政府还应大力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对之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财政资助。
二、 高校社会工作的专业建设与发展
1.社会工作专业培养模式急需改进。目前我国高校在制订社会工作专业培养模式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社会问题、社会整体需要和发展做充分的分析,而是在生搬硬套国外的或港澳的,甚至有的高校间相互照搬,没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而制订出具有弹性的社会工作培养模式。社会工作一直为适应过渡期的社会问题所需要,而社会的变迁使得社会问题的性质一直在发展变化的,因此,社会工作要获得社会的认可,就要能经常提供适合问题需要的服务。那么,我们在设置社会工作教育的培养模式时,就应该考虑到社会有什么样的需要,我们就应该设置什么样的培养模式。
2.专业实践环节薄弱。国际社会工作学校联合会规定:所有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800小时的课外实习。但是我国高校社工专业由于人力、经费以及与实习机构的关系等问题限制了专业实践教学,使其成为社会工作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有几方面的原因:
(1)实习时间安排单一。多数高校除了第四学年集中安排统一实习外,在社工专业的其他学习时间内并未安排足够的实习计划,或仅仅是利用寒暑假要求学生自发参加实习,其效果与期望值往往相去甚远。
(2)实习单位本身的不合作。在当前的社工领域,因缺乏促使其向专业化方向转变的有效机制,使得这些实习机构对实习生往往有诸多限制,实习过程中社工专业的学生不但无法施展专业知识,甚至不得不通过“变通”的形式来迎合实习单位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实习生的工作热情和对社工价值的认同。
(3)实习过程中缺乏系统、科学的指导机制。大多数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均处于自发的实习工作状态。由于社工专业涵盖的面十分广泛,学校派出的指导老师往往需要同时面对很多学生提出的专业性问题:如社会福利政策、家庭情感危机、青少年犯罪与预防、城市救助体系的完善与实施等,指导老师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其指导也就常常浅尝辄止。另外一些机构的工作人员虽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指导学生的方法是零散的,缺乏系统的、科学的指导。
针对以上的现状,各高校应制订合理的实习时间,建立完善而丰富的实习档案,加强对学生进行实习个案的分析与问题解决,同时尝试建立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王思斌认为,要克服专业教学与社会实际需要脱节的现象,可以借鉴医学教育的体制,由学院直接建立附属实务机构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教师与实务工作者应同一群人的两个可以随时转换的角色,对学生来说,其学习过程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课堂教学中的知识和实务教学中的经验学习。③另外,云南大学的向荣提出了采取“三方伙伴关系”的实习教育模式:④即通过政府,社会工作教育机构及海外有关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结成三方合作关系,在政府的实际工作部门如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内由国际非政府组织出资或出力给机构里的实际工作人员提供多方面培训和指导。学校方面在参与培训同时也介入机构的日常工作,一方面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来了解和认识中国福利服务的实际状况,并对其优秀的经验型方法进行层面的思考和总结,使得社工作在中国社会扎根,以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工作。这有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工作实习制度。
3.师资队伍建设存在严重不足
各高校的社工专业院系中,教师的专业结构很不合理,其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教师比例很少,即使具有相关专业的心理学、哲学、法学等背景的教师亦占少数,更多的是其他专业。王思斌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对569人社会工作教师的调查中,有“专业社会工作”背景的教师为“19.16%",有“社会学”背景的教师为“18.98%”,“其他”为“21.09%”。⑤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的不合理,直接导致课程设置的不合理。
而且大多数教师是“半路出家”、“自学成才”,在“书斋”里做学问的,本身很少从事过社会工作实务工作,对实际的社会工作的具体实施缺乏了解。因此,其授课只停留在教授理论知识,内容空洞、言之无物,而且对实践环节也感到力不从心。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
因此,我们应加大对社会工作教师队伍的培训,通过各种培训途径培养社会工作教师的专业理念、完善知识结构,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教育师资队伍。其次通过多种方式促使教师积极融入社会工作实务。如教师到相关机构挂职锻炼,以积累实际经验,充实课堂内容。通过培训和社工实务使社工专业教师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使其既有很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又有丰富的实践指导能力,逐步实现优秀的社工专业教师都是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此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自身专业认同度低。
社会工作专业大多数学生在报考大学时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并不清楚这个专业要学什么和将来要干什么,只抱着考上大学为目的,而对专业的认知相当缺乏。在一所大学本科院校社会工作专业三、四年级的140名学生中调查显示:87.14%的学生在考取大学之前未听说过社会工作这个专业,而且34.29%的学生不愿意毕业后从事这个职业。在不愿意从事这个职业的原因选择中,58.33%的学生是因为“该职业缺乏社会知名度和认同感,社会地位低”。⑥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不认同本专业势必会影响其掌握专业知识和技巧,影响其成长为一名真正的社会工作者。因此,首先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增设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招考面试制度,通过面试使学生明确今后学习和就业方面,选拔出具有社工基本素质的学生,而淘汰出只是为了迈入大学,而不认同该专业的学生,以免造成人才和资源的浪费。其次,我们应加强对社会工作学生的专业理念的培养。教师在各门课程中都应渗透专业价值观的教育,并且,教师以自身的言行感染社工的学生,树立专业理念。第三,建立完善的督导制度。社会工作学生一入校,教师就应对学生进行督导,从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进行督导,特别应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设计的指导。各高校的社工专业院系,应当在新生入学后迅速帮助他们确立发展目标,并在实践中为帮助他们为实现目标而做出切实努力。社会工作者应当可以像医生、律师、会计师、精算师等那样获得执照,单独开业,这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方向。在校期间,社工专业的学生就应当像医生、法律、会计等专业学生一样,充分掌握本专业的各项知识和技能,并各有侧重。
总之,要彻底改变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需要政府加大对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的改变和调整,加大对社会认识的引导;需要社工服务领域加快向专业化的转变,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职业制度体系;需要高校对社会工作专业的培养模式作出积极的调整,对专业师资建设加大投入,并自觉承担起引导整个社工领域向专业化发展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社工专业学生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建立一种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将社工价值与人生理想紧密联系在一起。也许,这个过程很艰巨,它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及社会工作从业者之间达成高度共识,但是,这个目标实现,有助于社工专业的科学发展,有助于社会稳定,有助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完善,更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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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俊秀.社工专业为何校内辉煌校外沧桑〔N〕.中国青年报, 2005.02.08.
④向荣.中国社会工作实习教育模式再探索〔J〕. 云南高教研究,2000,(2)50-52.
一、全市招商引资的基本情况
招商引资是扩大对外开放的引擎,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实现经济总量扩张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市在谋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为依托,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千方百计借助外力,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培育了一批项目投资热点、区域投资热点和产业投资热点,新上了一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域外投资项目,外向型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已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88户,经过历年联合年检,撤销“三无”企业119户,现存69户,共有来自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投资兴业,总投资23385万美元,合同外资11489万美元,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1974万美元。国内的经济技术合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利用域外资金59亿元。外来投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粗到细,经历了一个渐进发展逐步提高的过程,已成为我市经济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主要一员。我市外来投资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拓宽,生产经营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更是把招商引资作为我市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手段,摆上了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一年多来,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共谋发展,招商引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绩:20*年,我市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户,总投资2890万美元,同比增长28.4%。合同外资145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235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137%,比上年同期增长51%。全口径引进域外资金26亿元。
国内外项目和资金的引进,不仅弥补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不足,同时也扩大了地方税收,增加了财政收入,提高了就业机会,尤为重要的是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主要表现为:
一是加速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外来投资促进了混合型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市经济建设新的生力军,同时,也推动了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了资源的开发层次和水平。临江、长白的硅藻土助滤剂项目就是吸引美国投资开发建设的;靖宇的矿泉水项目,也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国内知名的“农夫山泉”、“娃哈哈”的资金和品牌而得以大规模开发的;我们的木制品、服装、人参等产品通过引进资金、技术、设备,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是推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外来资本的投入,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转变提供了样板。目前,我市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复合地板生产线、生产线及矿泉水生产线均居国际先进水平。
三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招商引资,美国赛力特公司、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等国际跨国公司及中信国安和农夫山泉等国内知名企业先后在我市安家落户。外来资金的引入,不仅加速了我市经济与国际、国内市场的融合,加快了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引入了竞争机制,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经营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加快了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
四是提高了我市经济的外向度。目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已占我市全口径外贸出口的半壁江山,成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主力军。20*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出口6039.9万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3%,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吉林金林木业有限公司、抚松金隆木业有限公司已成为行业龙头企业,先后被省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十佳”外商投资企业。以金隆木业为龙头的实木复合地板出口加工基地已见雏形,为我市塑造了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形象。
五是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活动提高了我市的知名度。二十几年来,我市多次组团赴外省和国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先后到香港、韩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及国内发达地区参加各种经贸展洽会,在与外商洽谈项目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宣传推介*,大大提高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促进年”,全市上下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为确保全年招商引资活动取得实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积极参与,发展劲头很足,相互竞争也非常激烈,招商氛围极为浓厚。今年以来,我市先后组团参加了国家及省里组织的“西洽会”、赴日本、韩国经贸活动、赴“江浙沪”经贸合作交流活动、赴香港、新加坡等地招商引资活动、首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以及吉林省国企产权招商大会、吉林省网上招商会等一系列招商引资活动。5月份单独组织了80人党政经贸代表团赴沈阳、大连开展了招商引资活动。9月份,市委、市政府搭借东北亚博览会的平台,成功地举办了第二届中国·*国际矿泉节,向世界集中展示了*市质优量丰、类型齐全、生态环境优越的天然矿泉水资源优势,同时也展示了*市作为“立体资源宝库”的潜在发展前景,构筑起了招商引资的国际性平台,真正做到了“矿泉节”搭台,经贸唱戏。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显露出一定的问题。
(一)企业主体地位不突出,市场运作程度不够。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政府作为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机构,是招商引资的主导者,发挥着导向、支持、推进、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企业作为招商项目的承建者、决策者和管理者,是招商引资的主体。在以往的招商引资工作中,我市采取了很多行政措施,如层层定任务,人人分指标,以及目标责任考核等,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而企业由于发展意识不强、研发能力不足以及部分企业厂长(经理)怕招商引资触及个人利益等诸多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因素,参与热情不高,有的企业态度消极,更有甚者采取抵制行为,结果造成招商引资企业的主体地位不突出,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错位,出现了“越俎代庖”的现象。这种一头冷一头热的做法,对招商引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我市基础较为薄弱,金融、咨询、会计及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还不健全,缺乏招商引资的市场运作能力。
(二)组织的招商项目质量不高。一是招商项目规范性差。有的项目没有立项;有的项目虽有可研,但项目的分析和论证马虎草率,流于形式;有的项目虽经专业部门分析论证,但多年招商未果,随着市场的变化,已失去了可操作性;有的项目甚至是拍脑袋的“一纸项目”。由于招商项目从内容到形式均不符合投资商的需求,致使项目对接很难取得成效。二是在招商项目的组织过程中,侧重新项目的开发,忽视了老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果丧失了许多招商引资的极好机遇,同时,也导致了资源不能合理地优化配置。三是忽视了对招商项目的调研。多年来,我市招商项目工作,下达的任务多,实际指导少,没有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监查,对基层罗列上报的招商项目,究竟是否可行,有多大的招商可能性,心中无数。有时还存在短期行为,一般是需要参加或举办某一招商活动时,临时抱佛脚,仓促组织招商项目,这样的项目很难经得起推敲。四是项目整合差。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各项目单位各自为政,不能按产业包装项目,招商项目规模小、雷同多,难以吸引国内外大的战略投资者。
(三)招商引资方式陈旧,缺乏创新。我市在多年的招商引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招商引资的新形势,我们在工作方法上仍然自觉或不自觉地搬用那些老“套路”,而忽视了工作的创新,不能与时俱进,远不适应现代招商引资的需要。
(四)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比较突出。招商引资工作在项目策划与包装、宣传与推介、谈判与签约、管理与服务的运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方方面面的人才。目前,我市懂项目、懂招商的人才极端匮乏,运筹和组织招商引资的经验不足。对项目的认识只是浮在表面,遇到深层次的问题,谈不清、说不透,影响了项目洽谈的进度。
(五)重引资,轻引智。我们在以往的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受项目资金的困扰,对引“资”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而对引“智”缺乏充分的认识,陷入了一种狭隘的招商思维中,致使以往招商引资所引进的项目投资多数是二流、三流技术,科技含量少,附加值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六)开发区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我市已先后设立了五个省级开发区,但由于规划滞后,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明确,财政不独立,体制不灵活等诸多问题,致使开发区起步缓慢,没有开创超常规发展的工作局面,尚未形成区域投资的“热点”和招商引资的“亮点”。
(七)投资环境也存在问题。我市地处边远山区,在地理位置上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处于劣势,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这些年我市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条件也明显改善,但仍有一定差距。软环境也不尽如人意,域外投资的内资企业在税收和土地方面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对招商引资工作及政府的信誉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个别部门和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粗暴行政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几点建议
招商引资既是市场行为,也是政府行为,但它与一般的政府行为、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相比,又具有全员性、长期性、复杂性、突破性、系统性和不确定性等独特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使招商引资工作在思路上、方法上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快全民创业步伐。我市作为后发展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原始积累不足,资金、技术和人才相对缺乏。要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瓶颈问题,实现跨越式发展,招商引资是首选之策,是必由之路。对此,全市上下都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目前,面对国家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及沿海发达地区产业向内地转移的历史机遇,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实现后来居上的发展机遇,是一个机不可失、失不在来的历史机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着眼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顺势而行,主动迎上去,请进来,作好招商引资工作。争取更多的资金、更好的项目、更大的市场、更新的优势,发挥后发优势,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缩小与发达地区的距离,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建立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全民参与的招商引资运作机制。不可否认,现阶段政府出面招商具有特殊作用,既能体现求贤若渴的诚信,也方便投资者的咨询决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但说到底,招商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经济行为。政府应当立足当前,放眼长远。一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整顿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地方形象,增强环境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上。另一方面要转变职能,注重培育中介机构,尽快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专业招商运作机制,逐步让位于专业的中介机构招商,让位于企业自身招商,让位于以商招商,发挥招商引资“裁判员”的作用。
企业应当用战略的眼光,牢牢把握市场规律,深入挖掘自身潜力,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和项目研发工作,以优势的项目吸引投资者,发挥招商引资“运动员”的作用。
同时,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强化舆论宣传,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动员全市人民在招商引资的主站场上,各尽所能,充分发挥其在招商引资工作之中的“拉拉队”、“候补队员”的作用。
(三)适应新形势,开拓新思路,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一是招商的内容和形式要突出特色。在各地投资大环境和优惠政策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根据自身的区位特点、特色资源、人文环境,实施“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个性战略,理清思路,找准定位,凸现特色来招商,才能增强招商的比较优势,提升招商的吸引力,实现后来居上。通过特色招商,有效地聚合优势产业链,把上下游产业的企业聚合在一起,以特色产业的聚集效应带来产业链条效应,带动本地产业结构的重新调整,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二是勇于尝试和探索新的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结合招商项目的特点和企业的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采取派员挂职招商、小分队招商、驻员招商、组团招商、叩门招商、文化招商、亲情招商、以商招商、招商及网上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三是谋求项目融资新渠道。为适应资本市场的需求变化,我们应当从单一的合资、合作、独资的融资方式中解脱出来,积极运用BOT融资、产权交易融资、外资并购和证券融资等多样化方式,多渠道开展项目融资。
(四)以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目标,高标准组织招商引资项目。我们看招商项目质量的高低,一是看能否满足投资商的投资需求;二是看是否有利于当地调优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档次、增加就业岗位。我们一再强调我市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但资源优势不等于综合竞争优势,如果不对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资源优势就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我们在组织项目时,要对本地的自然资源、特色资源、闲置资源和无形资源进行盘点,研究整合资源的思路与对策,合理配置资源,谋划包装大项目,进而进行产业包装,实现从项目招商到产业招商的飞跃。通过招商引资,实现资源与资本、产业、市场的整合,使资源优势成为招商引资的竞争优势。另外,我们还应该经常性地作好项目储备工作,建设项目库,促进精品项目、优质项目的开发,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五)坚持引“资”与引“智”并重的原则。经济的发展需要多种经济要素的优化配置。当今世界,经济竞争更加突出地表现为信息、技术、人才的竞争,所以,我们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仅要大力引“资”,也要重视引“智”。要注重与一些“小而专”、“小而特”和“小而精”的国内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通过资金、人才、技术的聚集,可以使引资开发项目在高标准上稳健起步,在高效益中持续运作。同时,还应当借助外力培养本地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真正做到“引一个项目、出一批人才,兴一方产业、强一地经济”。
(六)加快开发区建设,打造招商引资平台。我市五个省级开发区的设立,为我市立足资源优势,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扩充经济总量,着力构筑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亮点,实现区域经济突破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蕴藏着极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必将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强大动力。我市应当以建设现代化新城区为标准,围绕各开发区的功能定位,高起点、高水平地搞好规划,坚持产业兴区的原则,科学选择开发区产业,打造一个特色明显的产业平台,实现“产业招商”。各开发区要按照“三统一”的原则,尽快理顺职能,完善机构,同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积极发展信息咨询、律师、公证、会计、金融保险等中介机构,从整体上增强开发区的服务功能,使之真正成为企业的孵化器和区域经济增长的推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