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7 04:13: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教育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纵观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建设经历了一个抄日、仿美、学苏到与时俱进学习世界先进国家经验的过程。后,西方的资本主义思想和制度相继涌入中国。《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出台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冲击的产物,这部章程基本照搬了日本明治32年(1900年)《幼儿园保育设备及规程》,明显表现出既欲用西学又处处顾及封建体制的主张,透露着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1919年“五四”,极大地推动了旧教育的改革和新教育思想的传播,中国由主要学习日本转向学习欧美。这一时期出台的学前教育法规在其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上明显打上了美国教育家杜威实用主义的烙印。1922年制定的“壬戌学制”便是仿照美国学制编制而成。1951年,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这两个法规吸取了老解放区的学前教育经验,并借鉴了苏联学前教育理论,在苏联专家的直接指导下拟订。这一时期的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上以苏联的相关教育理论和思想为指导。在向外国学习的过程中,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出现过一些“食洋不化”而导致的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的现象。如《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在其第一章第二节中指出:“按各国皆有幼稚园,其义即此章所设之蒙养院,……唯有酌采外国幼稚园法式,定为蒙养院章程。”在教学方法上多采用游戏等西方的方式,而教学内容又多为中国封建传统的东西,并非完全为儿童的发展着想。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的学前教育法规,开始强调以儿童的发展为本,应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如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这部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就学前教育责任、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学前教育保障和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这不仅是该条例的一个特点,而且表明了北京市面对学前教育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吸取国内外学前教育成熟理论和经验的一个突破。今天我国的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不能简单地因袭、照搬别人的体系或模式,而应在总结我国法规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历史及民族文化背景,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发挥优势、改进不足。同时,还应借鉴国际学前教育法律及其实施经验,避免走弯路,与当前世界学前教育的先进教育理念相一致,与当今时展的多样性、开放性、国际性和创新性等特点相契合,才能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的探索之路。
2构建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规体系的思考
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现状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尚未建立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其结果是分散的相应领域的立法不大可能对学前教育领域做出充分而周到的考虑。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缺少全国性、专门性学前教育法。其二,现有学前教育法规存在疏漏和不完善,有调整领域空白。要解决上述问题,其对策一是提高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制定《学前教育法》,赋予学前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要使我国学前教育有序而全面的运行,就应当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学前教育法规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调整学前教育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从纵向角度看,需建立从高层次、宏观的学前教育法规,再到下位的、微观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大到学前教育方针,小到园所膳食,都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形成完整而系统的体系。比如:高层次、宏观的教育基本法规:《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下位的、微观的学前教育法规规章,如:《婴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胎教指导大纲》等。另外,虽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管理的大的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对具体工作没作指导,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以予规范。其次,从横向角度看,可制定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如:学校教育法规,包括学校教育法、早期学习机会法、入学准备法案、儿童网络保护法等。学校保健法规,包括学校保健法、学校膳食实施基准等。福利法规,包括儿童福利法等。教育行政、财政法规,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等。教育职员人事法规,教育职员任免许可法等。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辅以若干层次的下位法规与政策,以适应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充实和完善我国学前教育法规体系。
3关于《学前教育法》的思考
从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现状可知,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层面的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法律,现有相关的最高立法层次是1989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仅处于我国法律中的第四层次(部门规章),立法层次偏低,法律规范效力弱。在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学前教育立法势在必行。关于《学前教育法》立法需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立法需遵循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在本质上都应反映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是由学前教育活动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所决定的,是在教育立法过程中所普遍认同并协同追求的普遍原则和目标。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应有之义。学前教育立法不是为了利益而分配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公正而分配利益,学前教育立法必须置于这一总体思路下进行设计,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力求为广大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同时,人的发展又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学前教育的立法,应该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为人们的终身学习服务。二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学前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多重责任原则。这三方面原则体现了学前教育的目的要求,同时也是建构学前教育法基本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三是立法的重点。学前教育专门法涉及面广、内容多,在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抓住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学前教育性质、政府职责、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等,在制定学前教育法案时,重点就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必须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确立管理体制与投入体制。国家对兴办学前教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学前教育立法中要明确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现存的问题,还要着力长远,有一定的超前性。
作者:梁红丽
1.国家规范高等学校设置的法规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6)《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是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中关于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由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是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原则是什么?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设置高等学校除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高等教育法》针对大学或独立学院的设置还规定有哪些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
制定。
7.《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名称有何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8.《高等教育法》规定,申报设置高等学校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章程;
(4)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是哪一年的?
是2006年9月28日教育部的(教发〔2006〕18号),自之日起实施。
10.《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领导班子的配备是如何规定的?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11.《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对称为大学的办学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12.《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学科门类是如何划分的?
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1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大学的学科门类是如何规定的?
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14.《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师比应达到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15.《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大学的师资队伍是如何规定的?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16.《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教学水平评估有何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17.称为大学的应具备教学成果奖标准是什么?
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18.《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大学的科学研究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19.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
20.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应达到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21.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
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22.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2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普通本科学校的办学经费有何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24.《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25.教育部审批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程序是什么?
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26.《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指导思想是:“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按需设置;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公平公正、规范审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分级负责。
27.《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高等学校设置应着重考察的几个方面是什么?
(1)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
(2)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3)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经费保障状况。《高等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其全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
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4)拟设置的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28.《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大力发展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采取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业余教育的形式。
(2)充分发挥成人高等学校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部分为成人自学考试教育,一部分并入普通高等学校。
(3)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4)鼓励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于单独改制并更名为普通师范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应视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情况和学校具体条件从严控制。
29.专家小组进校后主要工作程序是什么?
(1)学院汇报:重点汇报升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学院的实验室、图书馆等;
(3)查阅资料:师资、实验室、图书、教学、科研、财务、土地、建筑面积。
(4)教师座谈:领导座谈、教师座谈;
(5)专家反馈。
30.
“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节奏是什么?
“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将按照“一年中东部、一年西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
31.什么叫教育方针?新时期国家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新时期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2.什么是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的根本性问题。它对教育制度的建立、教育内容的确定和教育方法的选择都有决定的意义。它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依据,也是教育活动的归宿。
33.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的关系?
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是统一的。教育方针制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教育目的,只有教育目的达到了,才可以说教育方针实现了。因此,教育方针的表述往往包含教育目的的表述和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
34.什么是教育目标?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总的教育目的,结合学校的性质、层次、任务和特点,制定出各自学校的培养目标。教育目的是抽象的,教育目标则是具体的。
35.高等学校制定培养目标的原则是什么?
(1)要体现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
(2)要符合高等学校的性质,并能实现其教育任务;
(3)要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4)要与普通教育相衔接。
36.什么是学科?什么是专业?
学科就是按照学问的性质所划分的门类。学科的基本特征是学术性。学科是大学的基本元素。
专业是高等学校中根据学科分类把学业分成的若干门类。它是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37.我国的学科体系结构如何构成?
学科体系结构包括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和学科方向。根据当前国内外通用学科分类法,我国把学科归纳而成七大学科门类。
38.什么是课程?什么是课程体系?
课程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与进程,课程有“课”与“程”两层含义。
课程体系又称为课程结构,它是本科层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高等学校课程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必修课;二是选修课。必修课又分为三类:一是公共必修课;二是专业基础必修课;三是专业必修课。
39.确定课程体系有哪些原则?
(1)要充分体现培养目标及学科专业特点;
(2)要合理安排课程顺序,注意课程间衔接和配合;
(3)要有利于形成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智力结构;
(4)要保持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的系统性、科学性与先进性。
40.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有何区别?
(1)培养目标不同:本科培养理论基础扎实、专业基础宽厚、专业知识新颖,具有创新、开发、设计、研究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专科培养理论知识够用、具有较强动手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2)培养方案不同:课程体系不同,本科侧重理论教学,选修课较多,专科侧重实践教学,选修课较少;本科注重设计、创造、研究能力的培养;专科注重应用能力培养。
(3)教育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本科注重学科建设,把学科建设作为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当成学校工作的龙头;专科注重专业建设、动手能力培养。
(4)师资配备要求不同:本科重视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培养,高级、中级、初级教师组合呈倒三角形组合,专科为正三角形组合。
(5)领导体制不同:公办高校都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本科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专科一般是院级管理体制。
41.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1)按学科设置专业,其业务范围要有比较宽的口径;
(2)要加强基础学科专业建设;
(3)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发展应用学科专业;
(4)要面向未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发展新兴边缘学科专业;
(5)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努力形成专业特色;
(6)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专业方向,提高办学效益。
42.高校学科建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学科方向建设、学科梯队建设、基地建设和项目建设四个方面。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核心。
43.高校学科建设的三个任务是什么?学科建设的核心是什么?学科建设的原则有哪些?
三个任务是:一是人才培养;二是科学研究;三是学术梯队或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的核心是:学术梯队或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的原则是:适应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超前性原则,共生性原则。
44.如何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1)采取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保证重点、杜绝重复建设、平均主义等问题;
(2)实施人才战略,强调以人为本,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突出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3)以科学研究带动学科建设,进一步明确科研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
45.本科高校进行学科建设时,应牢记那些办学理念?
关键词:英国高等教育法规;演变;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2-0156-02
在任何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立法都是其高等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英国高等教育是世界上发展最早的高等教育,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发展经验。总结和研究20世纪英国高等教育法规的演变,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积极吸收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将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20世纪英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综述
20世纪初,英国高等教育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历程。1944年的《教育法》成为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963年《大不列颠全日制高等教育形式报告》(简称《罗宾斯报告》),标志着英国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转折点,给英国的高等教育带来蓬勃生机;1967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师范教育法规;1966年教育大臣提交了一份《关于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计划》的白皮书;1972年政府发表了教育白皮书;1977年泰勒委员会公布了题为《我们学校的新伙伴关系》的《泰勒报告》,于1980年成为教育法。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予以特别关注,重要的研究报告和政府文件有《雷弗休姆报告》(1984)、《英国高等教育的需求》(1984)、《大学的未来》(1986)、《结构的变化与全国高等教育规划》(1987)、《高等教育:应付新的挑战》(1987)、《科罗汉报告》(1987)、《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回顾》(1987)、《教育改革法》(1988)等。总之,二十世纪英国强化了通过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确立了国家干预高等教育的合法渠道。
考察英国高等教育法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英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包括如下几个层次的内容。其一,法或法令。这是由英国上下议会分别通过、由英王批准颁布的法律文件,带有强制实行的意义。如1944年《教育法》和1988年《教育改革法》,就是英国具有根本意义的教育大法,或者说是教育方面最为权威的法律。其二,法规,也称“规程”和“命令”。法规具体确切地阐述教育法的要求,是教育法的细则化和操作性文本。与教育法一样,规程同样具有法律效果。教育法规是由教育和科学大臣制定的。其三,通告。这是教育和科学大臣在一些文件中发表的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和主张。这些文件也称通告,它不带有强制性,只是提供咨询和引导。其四,报告,是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各个专门调查委员会的专题研究,写出的代表本部门或国家在某一方面的政策报告。在英国教育史上,有《罗宾斯报告》、《迪尔英报告》等一些涉及高等教育的重要文件。其五,白皮书,是政府对某个方面进行认真研究,向议会提交准备通过的文件。其六,绿皮书,是政府部门就某个问题或某个方面政策征求各界、各部门意见的咨询书。法或法令是由国家立法部门制定的,而通告、报告、白皮书和绿皮书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性的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英国国家干预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
二、20世纪英国四部重要高等教育法规产生的背景及其影响
1944年《教育法》、1963年《罗宾斯报告》、1988年《教育改革法》和1997年《迪尔英报告》,是英国重要的教育法规和纲领性文件。只有在分析这几个重要法规和文件已经、正在或将要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才能全面把握英国高等教育制度从宏观制度设计到微观课程改革的系统变迁与发展趋势。
1.1944年《教育法》
20世纪,在两次世界大战和国内经济危机的双重打击下,英国经济日趋衰落。尽管英国是一战的战胜国,但战争使其遭受的创伤仍然是严重的。二战使英国慑服于德国的教育成果,促进了对现代教育得失的反思。1944年英国的《教育法》成为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
1944年《教育法》将教育署(Board of Education)改设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并使教育部对于地方教育行政的指导权获得合法基础,教育由地方自治改为中央与地方合作管理。该法还决定设立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作为教育部长的咨询机构。但是从行政与财政角度而言,教育部与大学的关系并不密切。大学的设置是依照皇家的敕令(Royal Chats)而定的。补助金是由财政部长任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决定的,教育部对大学的职责极其有限。
2.1963年《罗宾斯报告》
1963年的《罗宾斯报告》标志着英国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转折,开始了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大发展时期。虽然《罗宾斯报告》只是一项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但是,它被政府采纳接受,并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教育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因此,被广泛地认为是英国政府干预高等教育的一项具有“法”的效力的文件。
经济、社会、人口、教育观念、历史传统以及教育系统自身内部诸因素的发展变化,构成了《罗宾斯报告》发表的背景。该报告系统阐述了关于高等教育的目标和原则、1962年英国高等教育现状、英国高等教育和其他国家相比较的情况、对今后高等教育发展的预测与设想、经费问题、管理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等一系列英国高等教育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其后英国高等教育制度从办学方针、制度设计,到经费投入机制、大学的设置、规模、监控、评价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3.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
英国国会1988年通过《教育改革法案》。这一法案是1944年《教育法》以来,对英国教育最激烈的变革法案。该法对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完善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办法,鼓励多种渠道的资金来源;增加学校董事会以及学校作为法人团体的权限等。
这次立法对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影响有:第一,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强化了高等教育为经济服务的功能。英国政府通过经费手段不仅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而且得以大力推行“效率”与“竞争”的高等教育政策。第二,扩大了高等教育入学途径,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人数。通过放宽入学条件,采用多样化的测量和评估手段,扩大了招生对象范围,使适龄青年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逐步扩大。第三,通过改革,促进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社会化与实用化,鼓励教师、学生不断参与生产实践。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社会化与实用化,已成为高校的主要任务。
4.1997年《迪尔英报告》
为了检讨和评估《罗宾斯报告》以来的教育政策和发展状况,制定面向2l世纪的高等教育改革框架与发展战略,英
国政府于1997年发表了题为《学习社会中的高等教育》的咨询报告(又称《迪尔英报告》)。报告就英国高等教育的目的、模式、结构、规模、拨款、面临的教育危机以及未来20年的发展作出了详尽的说明、规划和预测,并提出了建立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新机制、强化高等教育保证署功能、加强高等教育在地方和区域发展中的作用等多项关于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建议。《迪尔英报告》发表后,引起了英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被普遍认为是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第一个全面回顾与反思英国高等教育并对未来发展作出战略构思的纲领性文件。该报告提出了多项关于英国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建议,深刻影响着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进程。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启示
20世纪英国高等教育法规的演变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主要启示如下。
1.转变我国的高等教育观念
英国高等教育思想观念是不断更新的,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步伐,高等教育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进行改革,充分发挥了理念的重要作用。我国高等教育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树立与国情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高校向社会提供复合型人才的观念以及开放性、竞争性、平等性的观念。在正确的高等教育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使高等教育的发展适应当今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社会上广泛做好宣传,营造良好环境,使社会公民真正认识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意义,即它不仅是个人学习的途径,更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表现之一,反映一个国家的总体发展状况。要把高等教育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紧密联系起来,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我国高等教育,重视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2.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体制
我国应该学习吸收英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优点,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体制:第一,建立多渠道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提高国家财政在高等教育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利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合理地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第二,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的不同发展程度,在不同地区适度地增加个人和社会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比例。第三,科学地制定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利用市场机制适当地调节不同专业的高教成本,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第四,提高高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高等教育成本。第五,进一步改善高校学生的资助制度,确保不同经济状况的学生能够接受同等的高等教育。
3.建立和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体系
首先,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和规范体系。第二,建立科学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指标体系和教学质量内部保障体系。第三,建立多元化社会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教学质量评估,加大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力度。第四,建立评估后的责任追究落实机制。公开表扬评估结果良好的学校,公开其优良成果,吸引其他高校借鉴学习。
4.支持民办高等教育
首先,政府要制定一系列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这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治保证。制定民办高教的市场准入政策。第二,对民办高校进行经济支持。政府对民办高校提供一定的补贴,将适当的教育经费投入到民办教育中,鼓励民办高校通过股份制与企业合作、与国外联合办学等方式引进资金和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增强其实力。第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充分尊重和保护民办高校的办学自,真正给予私立高等教育同等的发展地位与发展条件,通过政策、法规来保障民办高校的自。第四,鼓励与引导民办高校准确定位,向社会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办出民办高校的特色。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优秀高校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规范并确定了教师资格制度。在2000年,我国再次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启动教师资格制度的相关工作,随后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这为高校优秀教师的培养提供了有效保障。
1.优秀高校教师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比如国民教育系列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第二,要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条件,其中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相关课程要求以及教育教学能力。身体条件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能够以较好的精神面貌开展教学工作。普通话水平则要求教师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要求为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相关课程的学习包括教育学与心理学等。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高校教师则要凭借教育学和心理学证书才能工作。而教育教学的能力指教育教学工作的承担能力以及教师本身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没有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学位申请人身份的教师应根据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评要求进行测试且达到合格要求。
2.优秀高校教师要具备科学文化修养与创造能力
首先,优秀高校教师必须保持不断学习的教研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教师在教学过程与教研活动中的人格魅力将由其专业素养与教学水平决定,也能对其教学的业务素质产生直接影响。世界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说过,从学生的角度看,他们能够原谅对他们进行教育的教师刻板、严格甚至吹毛求疵,但绝不原谅教师不学无术,尤其是不能掌握和完善专业知识的教师,在他们眼里,更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由此可知,高校教师不但要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还要不断提高专业理论知识的深度与广度。高校教师除了上述提及的基本具备条件――具有心理学和教育学资格证书,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与学习能力,强调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并密切关注自我专业学科的发展与变化,善于吸收与利用专业新知识,不断充实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提高文化修养与创造能力。
3.优秀高校教师要具备高尚的人格与品德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除了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高校教师还因自身的人格与道德魅力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行为,对学生人格健康发展有教育指导的作用,那么其作用价值的本质在于教师自身具备高尚的人格与品德。任何一名优秀高校教师首先就应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并对自身从事的事业与工作有强烈的热爱之情,通过倾注爱与责任,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甚至将坚强意志融入民族教育事业中。其次,教师还要具备修身的意识,做到正人者必先正己。这就要求教师时时刻刻严于律己,做到言行一致,保持独立的人格风范,对学生的要求自己必先做到,并以求真、善美的标准作为工作行为准则,为人师表。最后,要对事业和对生活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以良好的心态与乐观的精神感染学生,教化、服务学生。
4.优秀高校教师要具备关爱、理解、尊重学生的品质
高校教师对学生的爱护,应建立在尊重学生与信任学生的基础上,既要确保对学生学业上的严格要求,又要尽可能做到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信,教会学生爱人与自爱。在关爱教育的过程中,最有力的武器则是与学生进行情感沟通,要做好学生学业上的严师,也要成为学生生活中的益友,在行动上接近帮助学生,在心理上了解贴近学生,做学生的“人生顾问”。一旦教师习惯站在学生的对立面开展教学与教育活动,心智发展还不成熟的高校生则很容易对教师乃至学业产生难以控制的抵触情绪,而一旦抵触情感存在,那么无论教师专业理论如何深刻,也很容易导致学生不接受教导。所以,在课外,教师应注重与学生的情感联系。比如偶尔去学生宿舍转转,与学生接触聊天,或者参与学生自行设计的各种活动,培养良好的师生感情,并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指导与帮助。对学生的尊重还表现在遇到任何事情时,都要持公平公正的处理态度,身在高校教职工的岗位,教师的接人待物就要保持公心,不偏爱权贵子弟,也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无声的行动代替命令,才能在学生心中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也才能通过人格魅力得到学生的关爱,以此来激励学生。
5.优秀高校教师要善于突破传统,创新教育教学模式
在过去传统的高校教学课堂上,教师尽管受人尊重,但其教学也往往严格依据教学大纲或参考资料展开,照本宣科,缺乏创意。在现代化的高校教学管理中,全新的教育应改变过去传统的模式化教学方法,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激发,实现从被动学习到主动求学的转变。优秀的高校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学情和对教材的全面理解,将教学活动的特点具体化,真正实现抽象教学目标的落实。教师在准备新的教学内容时,要全面考虑实施的流程,并在自我学习与研究的同时逐渐进行一次次的主观改造,内化知识成为自身的素养,充分了解学生的基础成绩与学习能力,根据个体差异性灵活处理教学细节与方式,同时允许学生对教师的思路甚至标准答案提出质疑,以求在知识的传递与讨论交流中形成思想的碰撞,进而实现创新,产生新的知识。在教学课堂上,教师还要尽可能地展现自身的魅力,如语言表达做到准确生动、合适得体,清楚明白,让学生产生知识共鸣与学习感悟,充分发挥语言的说服力与感染力。不难发现,在同样的教学课堂上,有的高校教师学富五车、满腹经纶;有的则能旁征博引、深入浅出,使整个课堂上显得活泼与和谐,并能确保在课堂上实现师生的良好互动。但也有教师言辞干瘪、词不达意,无法将内心的热情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让学生感受并产生共鸣,而深陷于单调沉闷的教学氛围中,导致学生学习心不在焉。因此,高校教师在体现人格魅力时,善于应用语言是重要的表现内容。
6.优秀高校教师要重视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提高
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和生活中应积极调整自身的心理状态,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挑战并努力克服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高校教师有成熟理智的思想、乐观向上的心态,这样能在学生面对挫折时,培养学生良好的情绪调控能力。优秀的高校教师不会因为自身心态的不稳定而扰乱学生的情绪,并且能够准确掌握并控制学生的情感与情绪,积极为学生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教育教学工作创造良好的空间。
一名优秀的高校教师需要遵循高等教育法规的相关标准来履行工作职责,深入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实现各方面知识的涉猎和发展,并将自我学习精神融入教学活动当中,檠生展现健康、美好、和谐的教师形象。尤其是高校新进教师,更要提高自身的道德觉悟与思想认识,严格要求并提升自己的水平与能力,为学校和学生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高校教师。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5-0167-02
一、引言
我国大陆现行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但是,并未有单独的全国性的成人教育立法,而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成人教育行为和规划成人教育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相对大陆而言,台湾地区更积极构建成人教育的相关法律体系,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台湾成人教育事业的稳步、有序发展。本文就台湾地区成人教育主要立法情况以及立法特点进行简述,并探讨其对我国大陆构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借鉴意义。
二、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的主要立法情况
台湾地区主要的成人教育立法有《成人教育法》和《终身学习法》,他们的成人教育立法相对比较完善,适应了社会发展对各方面实用人才培养的需求和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1.《成人教育法》。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法》于1997年正式制定,是当地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相关法律文件,这对于发展当地的成人教育事业有重要意义。该文件还引入了终身教育理念,完善了终身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有效推动了台湾地区终身教育事业向前迈进。这部法案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成人参与成人教育、终身学习的权利,并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学习权利的保障,切实保证了台湾地区各成人群体接受应有的教育,提高了该地区成人的受教育水平。该法律对实施成人教育的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性质划分,规定了对这些机构的奖惩措施、税收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些都对规范该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经营行为起到非常有效的规范作用,保证了该地区成人教育活动的持续和有序进行。
2.《终身学习法》。继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正式制定之后,该地区的《终身学习法》(2002年)也随之正式公布实施,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当地成人教育发展具有锦上添花的作用。随着该法律文件的实施,台湾地区各级教育部对终身教育活动的投资大幅度提升,加快了整个台湾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前进步伐。该法律的特色是把如何促成大学生终身学习,作为大学教育水平的一项评估内容,将终身教育的推行与传统高等教育结合起来,有效利用传统高等教育的优势资源、人力物力,切实保障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总的来说,台湾地区注重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及系统化,成人教育机构办学思想明确并能关切到成人学习的个性化需求,公正对待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学习成果的成人学员,这些对大陆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注重成人教育法制化及系统化。以往成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存在一定的混乱,这造成了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实施,突破了过去相关成人教育法规相互割裂的局限,成人教育法制化和系统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有效地促进了当地成人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
2.办学思想明确。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明文规定,凡是年龄不超过45岁的,没有完成国民教育的成人,都必须参加成人基本教育。这就明确了接受成人教育的人群,保证了成人接受成人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成人教育机构具有更明确的办学思想,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满足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实现对广大成人的教育和培养,更加切合终身教育的发展理念。
3.关注成人个性化需求。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更加注重保障成人教育个性化的需求。该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整合各类成人教育机构资源,并鼓励社会及民间办学形式兴办成人教育机构,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各类政府、团体机构依据当地的发展实际以及文化传统举办各具特色的教育机构。这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成人对于个性化教育的需求,有力地提高成人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扩大了成人教育教学活动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同时也提高成人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收益。
4.对各种途径成人学习形式均公正对待。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切实解决了成人参与不同种类成人教育机构、不同学习形式的后顾之忧,它通过建立公正、合理的学习成果认定制度,保障学生通过不同学习途径获得的学习成果是受认可的。这就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成人学员积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职业发展需要选择适合的成人教育机构,相应的,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也由于成人在学习途径上选择权的增多而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良性竞争。这就从整体上促进了该地区成人教育向更自由、开放的方向发展,并且根据需要不断将各级各类教学机构予以整合优化,形成了一股发展终身教育的合力。
四、对大陆成人教育立法的启示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这说明未来世界的教育将是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将朝着社会化、国际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做得比较突出,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值得大陆地区借鉴,根据大陆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大陆成人教育发展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立法。
1.重视终身教育理念的推广和普及。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国民教育体系的目标,不过,直到今天,当人们听到终身教育、成人教育的时候,也仅有浅显的理解,甚至是闻所未闻,终身教育理念并未深入人心,所以也并没有形成一种强大的需求,致使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在我国的发展速度缓慢且收效不大。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推广普及终身教育思想,尽快出台适合大陆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中树立起终身学习的观念,推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2.加快制定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有全国性质的成人教育立法,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提及的有关成人教育的条款少之又少,并且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这些条款更是流于抽象,缺少实际可操作的内容,对于成人教育活动的开展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时代的发展呼唤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实施,以保证成人教育活动有理、有序地进行。
3.明确成人教育立法的定位。成人教育的地位是以法律法规来保障的,而法律又赋予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利与义务,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来推行和实施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法是教育法的子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体现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政策方面,要有利于促进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要以国家现行的成人教育政策,尤其是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政策基础,体现其基本精神,丰富相关的内容。
4.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成人教育立法。当前,我国仅福建、北京、上海三地制定了地方性的成人教育法规,我国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关于推动各地方建设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政策,不断鼓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宏观的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性成人教育法规,切实推动地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有助于不断形成全国性的成人教育法规,从而真正从法律上保障成人教育教育活动的实施,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
五、结语
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完善,对推广终身教育思想和台湾成人教育事业,起到重要的作用。成人教育立法明确了成人教育机构的办学思路,使各成人教育机构办学进入正轨,同时又通过立法切实保障了成人参与各类成人教育机构、选择适合的成人学习途径的权利,提高成人参与的热情,促进成人教育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形成了良性循环。除此之外,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性,从整体上规划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发展。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在微观层面及宏观层面都得到较好的执行,我国大陆应当积极借鉴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吸收该地区制定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优秀成果,加快构建我国大陆整体的成人教育立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推动我国大陆成人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不断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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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峰,徐建国.台湾《终身学习法》立法评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0(11).
[3]孙学华.成人高等教育立法的构想[J].中国成人教育,2003,(10).
关键词: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界定;矫治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5-0028-02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在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大量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和班主任使用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情况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的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等等这些侮辱、辱骂和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已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也比较常见。
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不好。”
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得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他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被伤害的报道。如重庆某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来看,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
笔者认为,只有将教师的批评性语言置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才可以明确什么是教师批评教育性语言,什么是教师违法性语言,这不仅可以使教师知道应该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使教师知道不应该如何做。教师语言违法同样是教育违法行为,同样应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规范教师的用语,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做到依法执教,实现依法治教。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1 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2 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教育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规范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通常表现为教师义务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表述为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讨论教师语言违法行为主要从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上来加以衡量。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地方性条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几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般也将侮辱、辱骂、歧视学生等行为规定为禁止性的规定。
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看,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语言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了教育违法行为。
3 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行为。
首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如“这次考试,我们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们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讲了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这些语言不属于歧视和贬损性的语言,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语言,不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调整。
再次,教师必须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性等语言,而这些语言应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学管理特定环境中的理解问题。比如单独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时,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只是教师否定性评价,但当说“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构成了侮辱性的语言。
最后,如果教师的教育违法语言行为已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持久性,无法进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心理损害,能影响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能造成学生心理压抑与恐惧,因此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不应以造成的结果来衡量,这属于违法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教师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语言行为,就构成了教师语言的违法行为。
4 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当为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教师多次存在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了学生身心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矫治
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中,对教师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得比较笼统,同时也导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规定,对教师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应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师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按照《纲要》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做到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学校要制定教师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使用的教师用语。
2 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一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使其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认知水平,使教师知道如何执教,使教师知道不应如何执教,以消除教师的语言违法问题。
二是帮助教师树立儿童平等权利观。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备了一个成年人所应具有的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就应得到保护而不被侵犯。教师不应仅把学生看成是一个孩子,而应把他们看成一个自然成长的公民,尊重他们的人格权。对学生批评教育和管理,应在尊重学生人格权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对孩子负责的名义,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在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大量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和班主任使用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情况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的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等等这些侮辱、辱骂和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已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也比较常见。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不好。”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得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他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被伤害的报道。如重庆某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来看,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笔者认为,只有将教师的批评性语言置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才可以明确什么是教师批评教育性语言,什么是教师违法性语言,这不仅可以使教师知道应该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使教师知道不应该如何做。教师语言违法同样是教育违法行为,同样应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规范教师的用语,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做到依法执教,实现依法治教。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1.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2.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教育法律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规范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通常表现为教师义务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表述为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讨论教师语言违法行为主要从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上来加以衡量。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地方性条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几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般也将侮辱、辱骂、歧视学生等行为规定为禁止性的规定。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看,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语言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了教育违法行为。
3.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行为。首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如“这次考试,我们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们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讲了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这些语言不属于歧视和贬损性的语言,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其次,必须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语言,不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调整。再次,教师必须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性等语言,而这些语言应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学管理特定环境中的理解问题。比如单独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时,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只是教师否定性评价,但当说“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构成了侮辱性的语言。最后,如果教师的教育违法语言行为已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持久性,无法进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心理损害,能影响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能造成学生心理压抑与恐惧,因此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不应以造成的结果来衡量,这属于违法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教师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语言行为,就构成了教师语言的违法行为。#p#分页标题#e#
4.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师应当为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教师多次存在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了学生身心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矫治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中,对教师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得比较笼统,同时也导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规定,对教师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应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师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按照《纲要》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做到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学校要制定教师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使用的教师用语。
关键词:成人教育;立法研究;法律制度;终身教育
21世纪,成人教育受关注度越来越高,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学习型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发展成人教育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成人教育发展得越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就越成熟,最终促进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构建。
一、国外成人教育立法研究
早在20世纪,国外成人教育就已有相关立法。国外成人教育的立法普及面广,涵盖了方方面面,有效规范、促进了成人教育的长足发展。英国是世界上发展成人教育最早且较成功的典范,被称为“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在成人教育发展的每一个关键点,英国都会颁布与之相适应的法规。实践证明,这些法规确实产生了重大影响力。如《成人教育规程》(1924年)从法律上确立了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改革法案》(1988年)把成人教育纳入继续教育范畴,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扩充与高等教育法》(1992年)进一步确定了成人教育的办学和职责机构。1993年开始,由专门基金委员会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成人教育经费。英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了成人教育的财政拨款,从而使英国成人教育顺利发展。法、德、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法国是终身教育思想的故乡,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教育休假制度”的国家。法国专门设立“职业教育部”,负责成人教育的规划、立法、经费、实施等重大问题。法国出台的《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等法律(1971年),确立了实行终身教育的原则与政策,这是法国成人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德国早在《工业法典》(1876年)中就规定了职工教育的相关内容,并通过立法提出要“让成人教育为每一个德国人创造终身受教育的机会,并以国际性、创造性和终身学习三大原则构建德国成人教育体系”。通过立法,德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较成熟的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条件和经费、职工培训与管理等诸多问题。美国对成人教育发展及其立法十分重视,对成人教育的立法最多最全,它通过制定实施《史密斯—休斯法案》(1914年)、《职业培训合作法案》(1982年),极大地推动了成人教育发展。1966年颁布的《成人教育法》是美国四大教育法律体系之一,规定了成人教育的培训,鼓励扩大成年人受教育的机会。美国各州还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具体规划成人教育活动,保障成人教育财政拨款,最终实现成人教育立法目标。
二、国内成人教育立法研究
我国成人教育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共同构成教育体系。但至今我国都没有成人教育立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为基本法的一系列教育法体系,唯独没有成人教育法,关于成人教育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不同层次效力的政策文件和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11条、第19条、第23条、第40条、第41条,都有关于扫除文盲、全民接受教育、鼓励成人教育、为教育提供条件的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成人教育规定,但仅有原则性规定;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没有专门的成人教育单行条例,仅有行政法规对成人教育的相关规定。我国成人教育的相关法律,更多的是以终身教育地方条例形式展现出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终身教育的许多方面,指明了终身教育发展和体系构建方向。目前只有几个省市相继出台了终身教育地方条例。如福建省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条例,该条例没有章节,主要规定了终身教育的对象、经费、职责、培训、服务体系等方面。整体来看,存在内涵把握问题、范畴定位问题等,使得该条例操作性较弱。之后,上海市、河北省、太原市、宁波市分别出台终身教育地方条例。“上海条例”重点明确了终身教育主体资质及条件、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终身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但对政府经费投入没有规定。后三个省市条例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导致终身教育制度很难实际操作、落实到位。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条例的制定无疑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最终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对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启示
1.树立依法治教理念,加快推进成人教育立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先进,关键还得看法治是否健全、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发达国家成人教育发展有序,得益于其重视成人教育立法。反观我国成人教育发展情况,成人教育规模越来越壮大,在构建终身学习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各级政府及部门也意识到成人教育立法势在必行,但在成人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观念还不强。据此,要形成依法治教的理念,加快推进成人教育立法步伐,加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成人教育法,让成人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法保障,最终实现终身学习、全民学习。2.充分借鉴他国经验,优化成人教育立法内容根据前文所述,国外发达国家不仅重视成人教育立法工作,还更加注重成人教育立法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立法内容符合成人教育发展规律,务实可操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研究,优化成人教育立法内容。首先,加强地方成人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我国成人教育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地域性差异和群体性差异,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和省份颁布实施了相关条例。因此,各地立法部门要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成人教育地方法规,将成人教育关系的方方面面都概括进去。其次,成人教育立法内容要注重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成人教育立法内容不仅要立足现在,更要透视未来,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切忌理论性强、抽象性规定,要尽可能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务实性,紧密结合成人教育发展规律,紧跟环境和因素的变化,与时俱进。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成人教育法律制度首先,确定成人教育保障机制。主要从成人教育规模、师资队伍建设、财政经费支持等方面架构。成人教育生源及其规模是成人教育发展的原动力,没有生源就好比无源之水,成人教育发展就失去了根基。相比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来讲,成人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教师缺乏,无独立设置的编制;经费渠道不畅,成人教育没有充足的财政拨款等。因此,只有从生源规模、师资队伍、财政经费三方面确定成人教育的保障机制,成人教育制度才能真正实施。其次,确定成人教育管理机制。有效的管理机制能确保成人教育制度的高效运行。目前我国的管理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辅助参与的一种模式,社会参与并没有普及,积极性也不高,远不能适应成人教育的发展速度。因此,要强化政府的职责,在宏观政策方面对成人教育机构进行指导、管理、支持与保障,在执行落实方面要给地方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和主观能动性,让成人教育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吸纳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1]宋孝忠.欧美发达国家成人教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关键词:教育法;高校行政权力;法律控制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下,高校作为法人组织应有的固有权利和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行政权力,都被作为高校办学自笼统地规定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导致人们对“高校权力”认识的混淆与误解。高校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性的权力,却一直未能纳入严格的行政法规制。
一、行政法规制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
高校依据以《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主的公法而设立,履行以提供高等教育为内容的公共服务职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高等教育权的实现,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为了保障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法律授予其在招生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活动中,享有优越于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权力。这些权力到底是什么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报的形式指出,“由于其(高校)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1]。2004年更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就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诉讼问题出台司法解释,但反复征求意见后至今尚未出台,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界定高校行政权力,以及哪些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高校行政权力是指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对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权力。行政权力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2]高校所承担的某些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职能和权力,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职能和权力的具体反映,其权力内容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如《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一般认为,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招生录取,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是高校具有一定社会公益职能、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表现,因而所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力。[3]行政法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或学说。要加强对高校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这是由行政权力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无论行政权力怎么发展,这条规律是不会变的;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行政权力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从现代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必须加强对其控制,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
二、高校行政权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末以来,教育诉讼案件频繁出现,引发了学者对高校法律地位、高校行为性质的大讨论,其中较多的是从教育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而从行政法视角对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的相对较少。
(一)权力设定:高校行政权力与法人权利相混淆
虽然学界基本承认高校行使的部分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给高校行使的公共职权,但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学校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以及高校权力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高校权力在源头上没能解决权力性质的问题,导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云遮雾罩,高校行使的权力属性不清晰,高校行政权力与高校作为法人组织的固有权利都因为“办学自”的笼统规定而相混淆。
目前,立法上尚未真正解决高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更没有解决高校哪些权力应属行政权力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高校是因“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权力,但法律法规怎样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授权行为?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享有的诸多权力中,到底哪些权力是授权获得,哪些是高校作为法人组织本身应该就有?哪些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权力,哪些又根本不具有行政权力特性?这些疑惑的存在都使“法律、法规授权”在解释“授权”现象时显得模棱两可。
(二)权力运行:高校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制外游离
凡行政权,其核心即为自由裁量权,它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高校的主要活动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要求有一个较宽松的学术环境。因此高校作为行政主体,需要拥有比一般行政主体更大的自。但任何权都可以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如此。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高校管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法律法规往往只做一些笼统原则的规定,很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都需要学校通过管理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4]高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事项可以制定更高标准的规则,哪些又不能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缺失导致高校行政权力界限模糊。
(三)权力监督:高校行政权力相应权利救济体系缺失
法律、法规对高校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使学生在寻求权利救济时不知道该选择何种途径,甚至裁判机构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难以判定。任何合法权益的存在,都要求提供救济途径。虽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享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校内申诉制度的设计作为一个教育部门设计的内部权利救济制度,其公正性和权威性显然不及外部监督。
既然高校部分权力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就应设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为之提供救济。然而,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处理高校行政案件时还处于空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只字未提“行政复议”,而只是笼统规定可以“提出申诉”。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这是非常模糊且不严谨的。同样是《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字面上只能理解为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讼,而且这种诉讼的性质也是模糊不清的,这也一直被大家所诟病。
三、完善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再完善的行政法都无法把所有行政性的权力都纳于其规制之中,行政法制发展相对于行政权力扩张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但当某一领域的行政权力弊端日渐暴露,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突破后,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这种权力才是理性的选择。
(一)以法律法规明确高校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
法律、法规要在高校行政权力设定阶段加强控制,即规范授权现象。法律、法规要对高校权力属性进行清晰界定,至少要在立法中将行政权力从高校一般权力中析出。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高校行政权力客观存在,就要明确对这种权力的安排并设定权力界限。特别是要解决法律法规何为授权、如何授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通过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部分权力的行政性,从而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要加快《学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系统地规定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使高校行政权力的来源更加明确,范围更加清晰。
(二)以部门规章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规章相对法律法规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高校往往都是直接依据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依托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是非常必要和完全可行的。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1) 强化高校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行政法原理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一定要遵从严格的程序规范,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诉、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2) 进一步完善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维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内部救济制度,这种校内申诉制度在解决教育纠纷的问题上,具有便利性、专业性等优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具体的申诉程序与办法,还有待《学生申诉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3) 探索切实可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议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中的“提出书面申诉”明确修改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如此规定,不仅为教育系统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也将有利于与即将到来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
(三)以司法解释强化高校行政权力司法监督
为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高校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高校招生录取、学历学位颁发、影响学生身份或学历学位获得的重大纪律处分等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为高校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提供明确的依据。当然,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审查广度和深度,即要遵循司法审查有限原则,不能侵犯高校基于其学术能力或一般法人管理职能而行使的自。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介入高等教育领域,其广度应当限定为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深度则应当以不超越合法性审查为边界。同时,鉴于高等教育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可以考虑设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够保证司法对教育领域的有效监督,又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内部自身纠错的能力,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1999(4):141.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5.
一、班级管理中班主任信任危机的现象透视
当前班级管理中班主任的信任危机,主要体现在班主任对自身能力、对学生和对教育法规的不信任等方面。
1 班主任对自身管理能力不信任
当前,一些中小学的部分教师不信任自身的班级管理能力,他们不敢当班主任,不愿当班主任。因班级管理问题酿成的师生冲突时有发生,使一部分班主任越来越对自己的班级管理能力不敢信任,甚至一些有多年班级管理经验的老班主任,也对自己的管理能力产生了怀疑,时常抱怨现在的孩子难管教、班级管理工作不好做。
2 班主任对学生不信任
在中小学,部分班主任不信任学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不信任学生的学业能力,即班主任不认可学生的学习技能和能力,不允许学生自主做出决策,不相信学生有足够的能力来应对当前的学习任务。班主任按照自己习得的学习方式来设计学生的学习方案。其次,不信任学生的个性,即班主任不相信学生的个性相对稳定性、可塑性和发展性。部分班主任通过在班级内安排“小间谍”等手段监视学生,让学生始终处在他律之中。再次,不信任学生的道德品质。尽管有些班主任对学生的道德情感及其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都很熟悉,但可能并不真正理解它,以致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对某些学生的道德发展持怀疑态度,不相信他们的道德在总体上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忽视学生的内心体验和道德发展的渐进性和反复性特点,进而简单地采取一种灌输思想。
3 班主任对教育法规不信任
虽然我国已在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赋予班主任对学生的管教权,但班主任不敢管教学生的现象仍一直存在。2009年8月,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2009年9月6日,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就班主任的“批评权”进行了专门讨论,并在新浪网发起了相关调查,参与调查的有2000多人。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教师确实不敢批评学生”的比例仍然高达72,6%,这说明很多教师对教育法规并不信任。教师不信任教育法规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中小学的班级管理甚至只剩下片面的“赏识教育”,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二、班级管理中班主任信任危机的原因分析
班级管理中班主任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班主任对学生缺乏深入了解
首先,中小学班主任不仅兼任学科教学,还有一些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工作任务繁重,很少有富余的时间进行家访,从而深入、全面地了解学生。其次,当前社会生存压力巨大,孩子的父母或在外打工,或忙于工作,疏于与班主任联系。学生父母与班主任交流的缺失,影响了班主任对学生的了解。再次,班级学生数额较多,也使班主任没有充足的时间与每个学生都进行深入的交流。基于以上原因,班主任缺乏对学生的深入了解,易造成师生间的信任障碍。
2 班主任工作的评价单一
长期以来,对班主任工作的评价主要依据其所授学科和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不是班主任的班级管理绩效。学校追求升学率,家长追求学生的“高分”,使提高学生应试能力成为班主任工作的核心。班主任一切向“分数”看齐,关注成绩好的学生,信任成绩好的学生的学业能力,不信任中等生、差生的学业能力,整体上忽视学生的个性特征和道德品质,从而影响了他们对每个学生的信任、尊重,阻碍了对学生的全面了解,偏离了培养学生身心和谐发展的教育目标。
3 师生暴力冲突被过度宣传
近年来,有关中小学校园师生冲突的负面案例层出不穷,如四川攀枝花的女教师被学生家长罚跪逼疯,安徽长丰县一初中学生把教师手指砍掉,教师批评学生而致学生离家出走等。面对教师因信任学生、管教学生而付出巨大代价的案例,班主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日常教育行为,审思自己对学生的信任,继而采取不信任学生、不管教学生的规避风险策略。
4 教育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虽在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班主任有管教、批评学生的权利,然而,班主任管教权或批评权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均不太明确,依法操作性不高,尤其是关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法律界限很不明确,甚至有人提出了“心罚”的概念,致使班主任对教育法规的信任度降低。一旦出现师生冲突,执法者多站在保护弱者――学生的立场,加之教育法规的歧义性,使教师往往成为师生冲突的利益受损方,更降低了教师对教育法规的信任。因此,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缩手缩脚,不敢批评学生,不敢行使管理班级的权利。
5 班主任的班级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在中小学,部分班主任教育管理知识贫乏,教学实践智慧不足,又不虚心学习,在班级管理工作中仍沿用“教育习俗”式的管教方法,实行粗暴管理、打骂策略。新教育法规禁止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使持“棍棒教育”观念的老班主任面临严峻的班级管理能力考验。个别老班主任还因管教方式不当酿成了师生冲突的极端事故,这让班级管理能力不高的班主任们感到了恐惧,加剧了他们对自身班级管理能力的不信任,导致他们不愿当班主任,不敢管教学生,使班主任工作陷入无序状态。
三、班级管理中增强班主任信任的策略探讨
1 改进家访工作,深入了解学生
家访是实现沟通,促进学校和家庭形成教育合力的有效途径。班主任对学生深入、全面的了解离不开家访,班主任对学生的有效管教离不开与家长的合作。班主任如果没有足够时间对每一个学生家访,可以定期召开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建立家校合作管理的信任机制。对不能出席家长会的家长,班主任最好能单独家访,如果无法上门家访,至少应该电话访问。只有家校合作,才能更好地了解学生,信任学生。
2 积极发展多元评价
对班主任工作的评价,不能仅仅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为标准,而应进行多元评价。不但要评价班主任的教学能力,更要评价班主任的班级管理能力。家长也应参与到评价中来,促使班主任定期家访,深入了解学生,增进家校合作。另外,还应让学生参与评价活动,对班主任深入班级程度、民主管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评价。通过对班主任的全方位评价,促使班主任深入班级,了解学生,构建良好的师生信任关系。
3 健全教育法规,进行积极宣传
目前,有关班主任批评权的规定虽然出台,但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班主任难以把握操作的尺度。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教育法规。如美国对学生的管教措施分为一般管教和重大违规事件惩戒,前者包括口头训诫、剥夺权利、课后留校、学业制裁等,后者包括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罚性转学、体罚等。有了完善的操作细则,班主任就知道哪些可以管、采取什么方式管。另外,媒体对有争议的师生冲突案例,应采取积极的、正确的报道方式,还事件的本真面目,并追踪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使班主任不至于对师生冲突的后果产生恐惧感。
4 加强师德建设,奖励优秀班主任,提升班主任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教育目的 两个全面 教育法制 依法治教
一、目前我国教育存在违背教育目的基本精神和教育法规的现象
1、教育目的阐述
关于教育的目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努力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教育法》更是明确的规定“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即“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所谓全面发展主要指要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身体、心理和精神等方面都能健康成长。所谓“面向全体”就是应当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教育,从而为学生的未来成长和整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使不同程度的学生素质都得到全面的提高。
2、我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
教育目的是全部教育活动的核心,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促进功能,为此应高度重视教育目的的落实,而在我国教育目的实践中,多年来一直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和应试率倾向,严重背离了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和我国有关教育法规,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给我国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主要表现在:(1)是只注重少数学生的发展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发展,有人形象地说这是“陪读”制度,大多数的学生陪着少数被学校和老师认为是“优秀”的有升学希望的学生读书,以牺牲多数人的发展来获取少数人的发展,显然违背了教育最起码的平等性,有悖于教育的宗旨,不利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2)是只注意学生的个别方面(主要是知识方面)的发展而忽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教学围绕考试“指挥棒”转,“唯书”、“唯考”,大搞题海战术,教师强灌猛输,学生死记硬背,学校关注的是升学率,学生盯着的是考试分数,这给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努力克服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现象和应试倾向,是当前坚持和落实教育目的要求的重大现实问题。
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有社会历史原因,也有教育自身原因,此外还有文化传统,用人制度,教育结构,高考制度,教育评价等问题,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特别是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教育资源的巨大需求之间矛盾的体现,更重要的是缺乏强有力的教育法制做保障。
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在很大程度依靠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只有社会生产力得到大的发展,教育大发展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教育资源上的供需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近期在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今后一个时期克服这种倾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二、进一步提高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先强教。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社会文明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世界各国都纷纷把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制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保证教育目的实现。过去100多年的教育发展史证明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在纯粹自发的基础上普及教育,用法制的手段来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是各国的必然趋势。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一个法制完备的教育体系,才是有效率的、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
三、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目的实现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全面理解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指依照法律来管理教育,即依法办事使教育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的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教,是我们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作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依法治教确保了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和谐发展,实现了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了教育目的的实现
2、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当前应进一步修订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大力推行依法治校,开展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是推动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工作,首先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同时通过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学校领导、教师、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为依法治校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大教育执法的工作力度,加强教育法律监督
立法目的在于执法,在于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仅仅是事情的开始,更重要的是使法律的规定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确认,我们不仅应重视法律的制度,更重视法律的实施。
为了保证教育法的实施,还必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这是完善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工作,这些监督体制包括各级权力机关监督的执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完善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和学校落实教育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教育目的全面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陈至立主编.学习同志关于教育的论述[M].北京出版社
[2]邑中平主编.现代教育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3]王建军主编.中国教育史[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4]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M].辽宁大学出版社
[5]孙锦涛主编.教育管理原理[M].广高等教育出版社
[6]《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关键词: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安全教育
一、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一)信息安全教育立法是我国现阶段信息安全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纵观信息安全工作发展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息安全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长足发展。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信息安全教育立法一直落后于全国教育的总体发展水平,已远远不能满足信息安全教育发展的需求。究其因,归纳起来,有社会、经济以及认识等诸方面的问题,不能起到保障和促进信息安全教育的作用。我国现阶段信息安全教育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工作。
(二)信息安全教育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新时期治国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前提,是有法可依。新世纪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安全教育作为我国信息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和信息社会化水平。
(三)信息安全教育立法是信息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
我国信息安全立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在信息安全教育立法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推进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以法的形式把信息安全教育发展所要求的各种社会条件以及基本社会关系固化下来,从而保证信息安全以及教育工作稳定发展。
二、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可行性
(一)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为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创造了有利的氛围
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把科教兴国列为国家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对于切实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和十分深远的意义,从而也为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为信息安全教育立法提供了经验和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信息安全立法实践从国家和行业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为信息安全教育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广泛的内容范畴。随着信息安全立法以及教育立法的理论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与关注,许多信息安全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将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探讨实际工作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纷纷撰文或著书,从而为探索和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境内外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成果以及经验,为我国信息安全教育立法提供了有益提示
从世界各国信息安全立法的情况看,尽管出发点不完全相同,目的各异,甚至侧重点也不一样,不同国家的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在以下三点基本上是相同的:一是都非常重视信息安全及教育立法,把立法工作摆在相当重要的地位;二是信息安全教育法规操作性强,内容明确;三是信息安全教育法规制约机制严明。对于境内外十分丰富的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中找到许多带有普遍规律性的问题,在我国的信息安全教育立法中认真加以研究和借鉴。
三、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实现
要根本改变信息安全教育事业的滞后状况,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且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的立法,从而起到保障和促进信息安全教育事业的作用。
(一)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工作的宣传
首先,我们自身必须深刻认识我国发展信息安全教育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了解信息安全教育的特有规律及在推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其次要充分利用新媒体,让全社会熟悉、了解信息安全教育及立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总之,我们要深刻认识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现状的不适应性,明确信息安全教育立法对改变当前信息安全教育的落后状况以及推进我国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从而树立和坚定信息安全教育必须立法的思想。
(二)切实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紧密围绕信息安全工作实际,我们应在我国教育立法、信息安全立法一般理论的指导下,对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要通过研究,掌握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信息安全教育立法与一般教育立法、信息安全立法的区别以及联系等等。为此,当前,一方面我们可以设立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研究会,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论坛等多种形式,推进相关热点、难点问题探讨的不断深入,从而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中发挥相应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项研究基金,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协同攻关。总之,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工作要在加强基础性的同时突出其应用性研究,要围绕信息安全教育领域基础性的、急需的内容,加强研究工作,以促成相关法规的制定。
(三)加快制定
《信息安全教育条例》等相关信息安全教育法律法规要从根本上改变信息安全教育立法的薄弱状况,就必须尽早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教育法规体系。健全信息安全教育法律制度,使得制定《信息安全教育条例》等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成为时代的必然。《信息安全教育条例》等的相关信息安全教育法律法制定与颁布,将极大地推进我国信息安全以及教育立法工作的进程,开辟我国信息安全事业和信息安全教育事业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陈立鹏.民族教育立法与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3(6).
[2]杨清.新疆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探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