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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时间:2022-07-24 17:38:25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第1篇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大气污染防治“控车”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措施。x月xx日,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控车”工作调度会,要求市控车污染防治组各成员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紧密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控车”工作内容主动作为、合力攻坚、落实措施、稳步推进。

二是强化联合执法,全力整治。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主动联合交通、城管、农机等部门持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高污染车辆交通违法整治攻坚行动,严管严控严查严处农用车、工程车、重型柴油货车等高污染车辆,同时大力开展静态专项整治,对永安大市场、社会停车场、背街小巷等区域进行地毯式搜查,发现停泊的农用车、拖拉机等高污染车辆一律拖移扣留。截至xx月xx日,全市累计抓拍大货车闯禁区xxxx起,查处大货车交通违法行为xxx万起,较去年同期上升xxxx,扣留闯禁区农机车辆xxxx台。出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高污染车辆报废淘汰实施意见(试行)》,现已排查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车辆xx台,目前已按程序即将进入公告阶段,公告结束后将集中拆解报废。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全员上路,扎实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重点车辆治理,严格落实24小时交警路面勤务,围绕全市5处国控站点及周边交通秩序开展集中整治,严查严处高污染车辆违法行为。截止x月x日,已在国控站点周边道路查处高污染车辆xxxx台。

三是强化动态管控,重拳打击。市公安局持续加强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突出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强化多管齐下,源头治理。从新车环保硬件要求入手,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建立健全环保装置抽查机制,把牢第一道关,目前全市除免检车辆外,所有新注册登记车辆一律执行环保检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市xx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日常管理,发现信联和大原检测公司环检器具未校准,责令立即停检并限期整改,对x家单位分别依法约谈,目前均已整改完毕,恢复检验检测工作。全市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已按要求完成任务,

五是强化科技手段,严密防范。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四个遥感监测点,每天对柴油货车尾气开展遥感监测,每周将超标车辆信息发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或采取相应措施,对首次出现超标的车辆及时发送短信提醒维修,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形成信息化动态化高效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截至目前已向公安交警部门推送尾气排放超标车辆xxx台次。市生态环境局正在积极推进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以及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完善重型柴油车进出禁行区通行证管理制度,8月1日起严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辆进城。

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当前与长远、国计与民生、和谐与稳定的大事,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力和公信力。虽然在大气污染防治控车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城市产业结构造成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困难、机动车污染监测体制不健全。下一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责分工、协作配合,突出工作重点,做到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工作“五到位”,切实提升高污染车辆管控能力,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第2篇

应急响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1.加强道路机械洒水降尘作业。每天分*班次开展应急洒水冲洗作业,持续对城区各主次干道、环城路、**公路、**大桥等路段进行洒水冲洗降尘作业,将路面冲洗干净,重点保持道路湿润。

2.加强高空喷雾应急降尘作业。每天安排*个班次*,每个班次安排多功能喷雾车对*个监测点周边道路进行喷雾抑尘*。

3.加强道路机械清扫作业。每天安排***个班次开展道路机械清扫,其中白天**个班次*各安排17辆对城区内各主次干道、环城路等道路进行机械清扫,晚上*个班次*安排**辆对中心城区五条重点主干道清扫作业。

4.加强道路护栏清洗作业。每天安排**个班次*,每个班次安排2辆护栏清洗车对城区各主次干道护栏进行机械清洗。

2020年*月份,城区降尘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人次,机械清扫作业***次,机械冲洗作业约***多次,道路撒漏应急冲洗**多次,人机结合冲洗作业***多次,用水量约**吨。

第3篇

一、行动时间

2014年11月15日-12月15日

二、行动内容

(一)再次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我街道所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主要包括:

1.化工、医药、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及主要河流沿线排污企业。

3.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和固废堆放场所。

4.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5.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噪声源和“十五小”、“新六小”企业。

6.近年来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的行业或区域。

上述工作于2014年11月18日前完成。完成后,及时上报街道办环保所,由环保所进行汇总整理,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内容。

(二)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对排查出来的污染点,落实严格的网格化管理,不留死角、杜绝盲区。即对每个污染点,所在村(居)要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排查,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治理工作,每一个污染点都要建立监管、整治工作档案,何人何时入点检查、检查发现了什么问题、谁负责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等,都要详细记录在案。

(三)彻底整治。

1.对辖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和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时限的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工业落后、污染严重、无环保、无环评手续的小型企业、作坊、摊点,严格按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吊销执照、严禁反弹”的标准,彻底予以取缔。

2.对手续齐全但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要全面整治并给予高限处罚,实现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3.严格规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绝不允许有环保设施不运行、恶意偷排偷放等行为发生,发现后及时上报。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对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4-2017年)》、《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以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逐条梳理、逐项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保持高压态势。各村(居)要进一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向街道办报告,由街道环保所上报给大气办。

(二)要积极接受监督。石市督导组已入驻我市,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村(居)要积极接受上级督导组的督导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把手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影响。

第4篇

关于“江河碧空”蓝天保卫四号行动工作情况的汇报

7月12日,全省“江河碧空”蓝天保卫四号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召开,我区分管副区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分会场收听收看会议,会上分管副区长要求进一步细化全市船舶港口码头大气污染问题情况,部署推进蓝天保卫战,要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以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港口码头扬尘管控为核心,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港航联动,依法推进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现将近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7月12日以来,全省船舶港口码头大气污染问题集中整治的冲锋号吹响,我区立即展开行动,对全区范围内的问题情况进行盘查排摸、调研梳理。根据《“江河碧空”蓝天保卫四号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区公安分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环境监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对照《行动方案》,对通榆河沿岸堆场码头、加油站、储油罐等基本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截至目前共出动70余人次进行排查,发现问题2个,“263在行动”曝光1期,下一步各部门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整治、打击销售使用低劣船舶燃油违法行为、开展港口码头储罐VOCs污染整治等具体工作举措。

我区将通过曝光机制、督查机制、约谈机制,通过曝光、督查、约谈多管齐下,有序推进行动,确保蓝天保卫战取得实效。

2019年8月24日

第5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届五中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环境安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构建和谐生态*。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各项环境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到90%以上,机动车尾气达标率8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保持100%;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干线环境噪声平均值分别控制在60分贝和70分贝以内,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保持在6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100%和80%以上。建成环境监控指挥中心,提高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反应能力和预警水平;充分发挥法制、科技、宣教、信息的支持作用;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环境管理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全力实现创模目标,巩固提高环境质量改善成果

1.以确保饮水安全和珠江综合整治为重点,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全力以赴确保饮水安全。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禁止工业、城镇养殖业污染物直排饮用水源地,特别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以保护流溪河——西航道、沙湾水道、东江北干流为重点,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西部水源地第二阶段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实施我市西部水源地、南部水源地及东部水源地综合整治。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和河涌整治,全面完成珠江综合整治阶段任务。加快推进四大污水处理配套截污及管网建设,重点推进白云区北部、花都新华、从化、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完成白云区北部四个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和主干管建设。抓紧河涌截污、整治、清淤保洁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确保5条创模示范涌无劣V类水体。大力清理整顿珠江*河段沿岸窝棚、禽畜养殖点(场);加强水面保洁和两岸的净化、绿化和美化。

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实现水污染企业全面达标。重点抓好107家重点污染企业全面达标和134家市控重点企业的废水污染治理工作,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督促企业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对超标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停产治理或关闭搬迁。

2.以控制工业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为重点,巩固大气环境质量成果。

全面落实脱硫工程措施,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65家重点大气污染控制企业和107家全面达标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落实20家68台炉(窖)脱硫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粤华、珠电两大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和执法,重点整治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争取年累计形成9万吨的脱硫能力。

全面落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机动车综合管理机制。对全市在用车检测机构排气检测工作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大路检、抽检排气超标车辆查处和冒黑烟车辆整治力度。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重点控制,促使高排放车辆自觉淘汰更新。

加强施工工地和地面管理,控制扬尘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散料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城市主干道路面保洁和洒水消尘;按照《关于严格管理闲置工地、控制地扬尘污染的通知》要求,完成229个闲置工地和地块的硬化或绿化整治工作,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污染。

3.以推动宁静工程和控制饮食业污染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全面实施“宁静工程”,创造安静生活环境。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工业和社会生活等噪音扰民问题。加强对重点路段重吨位车辆限行、机动车禁鸣的监督执法,强化对公交营运车辆噪声污染整治。对771个施工工地进行联合执法,对产生噪声污染或超时施工的进行处罚。开展对115家噪声防治重点工业企业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执法检查,对逾期不整改或治理无效的依法进行处罚。继续做好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执法工作。

深化饮食业污染整治,解决饮食业污染扰民问题。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齐抓共管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饮食业污染扰民问题奠定基础。重点清理整顿影响群众生活、未办环保“三同时”手续的饮食业户;全面推进全市饮食业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建立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控制饮食业油烟污染。

推进“退二”企业搬迁,优化城市环境布局。认真落实《*市“退二进三”规划》,制定《*市“退二”企业环保认定标准和要求》,逐步将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企业迁出中心城区。

狠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舒适生活环境。全面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抓好卫生街区创建、整治“六乱”、整治“四害”、整治建设工地、整治肉菜市场、整治公交和道路站场、整治近郊采石场、整治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亮化等工作。加大力度查处城乡结合部违法违章建设项目。

4、以做好各项创模迎检工作为重点,努力实现创模目标

抓好创模技术档案资料整理工作。3月底前,按照国家创模技术档案资料整理的要求,由市创模办组织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完成全市953家企业污染源“一源一档”和28项创模考核指标的资料整理工作。

抓好迎接创模考核验收资料整理工作。3月底前,完成我市创模《工作报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报告》编写工作以及我市创模《文件汇编》、《领导讲话汇编》、多媒体汇报演示片制作和创模迎检资料的筹备工作。

抓好迎接创模考核验收现场准备工作。5月底前,重点抓好迎接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调研和考核验收的专题文字综合汇报材料和现场迎检汇报准备工作。

(二)推动环境与发展互惠共赢,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置于资源禀赋、生态状况、环境承载能力、人口数量等基础之上,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友好。

1.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保护环境,保护发展原则,重点抓好规划环评推进和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推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创*发展新优势。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规范;建立与健全环评与验收审批分离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努力探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新办法、新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

2.高质量完成*环保规划,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的报批工作,启动《生态市建设规划》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实施重点产业行业的污染控制规划,完善*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电镀行业规划、漂染行业、造纸行业规划。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促进环境保护参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形成。

3.推动环保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和*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应用项目的实施,促进环保科技成果的深化和转化。落实《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循环经济建设。做好对广钢等19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广东省环境友好企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优势环保产业。

4.大力加强生态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认真落实《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继续深化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创建8个省级生态示范村。加快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完善执法和监测手段,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执法检查。

(三)加强环境保护综合监控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环境监测和综合分析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及时准确掌握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增强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能力,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2.建立环境监察联动体系。继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安全环保专项行动,严查不法排污行为,严控污染排放总量,努力消除环境隐患。以控制污染事故、维护环境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成*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维护环境安全。

3.建立固废和辐射安全保障体系。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控防范为重点,全面做好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全市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全市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维护环境安全。推动实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推进固废处置中心建设。

4.完善环境法制保障体系。加快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修订工作。制定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政府通告。

5.建立环境信息化支持体系。编制《“*”*市环境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环境信息标准和规范,完善环境信息系统,以环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整合环境信息资源,实现环保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实行环境信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环境信息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积极营造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浓烈氛围,弘扬环境文化

大力开展创模宣传,着力提高创模知晓率。着力强化创模公益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加大主流媒体环保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抓住世界环境日的有力宣传时机,精心组织开展*年*市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模宣传氛围,鼓励全民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活动。

第6篇

2月12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针对全区提出了整治要求。根据会议精神,社区随即成立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组围绕小锅炉整治、裸露土地围挡绿化补植、建筑工地扬尘整治、餐饮油烟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四个方面,历时3个月,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1.小锅炉整治:辖区内存在1处需要整治的小锅炉目标任务。工作组先登门查看小锅炉情况,并对商户进行动员、宣传。在随后的几周内,工作组在区大气办的指导下,在网格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小锅炉顺利完成了移除、切割销毁。工作组将相关资料整理汇报区大气办,为该商户争取到了补助资金,圆满完成了辖区小锅炉整治目标。后期工作组仍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进行巡查,防止新增小锅炉现象的发生。

2.裸露土地围挡绿化:辖区共有4处裸露土地需要进行围挡绿化。截止目前,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的裸露土地作为合肥金融港工程用地,已经围挡施工;

庐州大道与锦绣大道交口空地作为安徽中城联盟置业工程用地,也已围挡施工。下剩两块裸露土地,其中会展二期地块在市指对接会上明确表示,将于近期清运土堆,实施绿化。另一块已与市指对接中,计划尽快完成整改。

3.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辖区共有14家建筑工地需进行扬尘整治。工作组在区大气办、区住建局的指导下,联系指派的督导员,有计划的深入到工地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社区大气办为14家工地负责人建立了一个qq交流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在群中进行通报,敦促其及时完成整改。目前辖区14家建筑工地除3家处于完工状态外,其余11家全部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完成了销号工作。

4.餐饮油烟企业整治:辖区共有119家餐饮油烟企业需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组组织各网格工作人员逐一上门宣传教育,并按照区大气办的要求逐一完成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目前共完成销号116家,全部用照片和店主确认的巡查记录等方式留存资料。对于下剩3家企业,工作组已和区环保局达成一致,由区环保局直接完成其整改销号工作。

目前,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后期工作将针对下剩目标任务进行开展。

第7篇

 

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7月7日,商丘市委第一机动式巡察组对我乡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巡察,并于9月30日下午通报了本次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该意见主要围绕对于我乡的总体评价,巡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严肃指出了在本次巡察过程中发现我乡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现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巡察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刘口乡落实市委第一机动式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通知书》,我乡大气办严格按照《刘口乡贯彻落实市委第一机动式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中有关时间节点、任务安排和工作部署来执行,现将整改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差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小散乱差”、污染物超标排放、露天堆场扬尘污染、黑加油站等现象依然存在。2016、2017两年工作总结中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投入资金、清理整治行动等具体数据雷同,存在应付造假现象。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以来因环保问题被上级要求停产整改7次,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治理依然不彻底。部分加油站手续不全,仍在经营。

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一)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识

我乡在接到了本次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后,及时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止工作的加压促进会,会上主要领导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全面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识,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当成目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全乡各级干部一定要提高思想站位,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艰巨性。

(二)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排查“散乱污”企业

接乡主要领导批示,大气办对本乡所有的“散乱污”企业进行了排查,并且登记造册。对分布在全乡的小企业进行了摸排汇总,将名单分发到个各个片区,片区具体负责“小散乱污”的整改和取缔工作,切实保证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决不姑息。

(三)加大料场以及商砼企业管控治理

大气办每天两次对砂石料厂及商砼企业进行巡查,督导料场该覆盖的覆盖,对于不能做到“六个百分百的”的砂石料厂停工整顿。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砂石料厂进行依法取缔,做到“两段三清”。

(四)依法强力打击黑加油站

大气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乡的黑加油站进行了依法取缔,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加油站一律关停取缔,手续不全的加油站停业整顿。

(五)加大巡查力度

对于上级要求停产整改的企业,大气办加大巡查力度,联合片区干部督促企业进行立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能进行生产,确保不造成大气污染。

(五)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做好工作的每一步,脚踏实地,认真吸取工作中的教训,总结相关成功经验,切实行动起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群众一个碧海蓝天。

第8篇

2019年,按照局党组和局领导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协助科室主要负责人带领污防科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

在思想政治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大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习近平治国理政等相关材料学习,努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在业务学习方面:针对国家、省印发的相关文件加强学习,认真理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xxx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知法守法,善于用法。

二、扎实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大气治理工作方面:一是起草了《xxx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0年)》和《xxx市2019—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二是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及大气强化督查工作。三是组织科室成员加强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通报。四是积极协助做好“一市一策”大气跟踪研究工作。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方面:根据6个省控以上监测站点数据统计,xxx市2019年PM2.5均值浓度为xx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xxx%;PM10均值浓度为xxx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xxx%;SO2均值浓度为xxx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xxx%;NO2均值浓度为xxx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xxx%;综合指数为xxx,同比改善xxx%。按照3个国控点统计,优良天数xxx天,同比增加xxx天;优良率为xxx%,同比增加xxx%;重污染天数为xxx天,同比减少xxx天。

三、做好其它材料起草及报送工作

按照科室主要负责人安排,做好科室工作总结及计划,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汇报,省、市政府约稿等相关材料的起草工作;做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9篇

根据《市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殖业污染治理与减排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确保按时完成养殖业污染整治任务。促进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限量、提质、安全、增效”原则,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和密度。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要求,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提高规模猪场粪污综合利用水平,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逐步解决我镇重点流域存在的养殖业污染突出问题,实施依法综合治理,确保全镇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临城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工作职责:督促各村抓好宣传活动、调查摸底、登记汇总、制定整治方案、有效制止新建、抢建含(扩建、迁建)生猪养殖场行为、督促挂村工作组及养猪场业主按时间要求拆除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猪舍(规模场),指导养殖业主兴建完善治污设施,由各村指定专人按时序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15日前,将各村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养殖场污染整治情况、环评情况、新增吸纳地及新建或购置治污设备等情况收集、汇总至镇治污办公室再统一向县委、县府及县治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汇报联系。

(二)成立依法治污拆迁工作队,以镇应急分队为基础建成。

整治要求

1、各村加强对已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严密防范“反弹”和“复养”。对已治理达标的生猪养殖场严防偷排和超标排放行为,一经发现,迅速处理。

2、汀江河沿岸1000m范围内、旧县河沿河500m范围内的养猪场(存栏50头或以上,面积50m2以上一律实行拆除)。

3、无条件治理的养殖场一律实行拆除。

4、禁养区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养猪场一律实行。

5、对群众反映强烈,对周边环境确实造成极大危害,又无整改条件的养猪场必须或关闭。

6、对生猪存栏50头以下散养户,必须采用干清粪,经发酵后施于农田,污水采用污水池收集,经发酵后施于农田、菜地、果园、竹林。

7、对汀江河沿岸1000米以外、旧县河500米以外的存栏50头以上规模场必须于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直到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8、禁养区外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每头生猪存栏配足0.05m3的储粪池,0.4m3沼气池和6m2氧化塘,35m2吸纳地的要求,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以及经济适用的综合治理技术,有效削减污染物总量。

9、用足、用好上级优惠政策,推进我镇有机肥厂或猪粪收储中心建设,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存栏量建设0.05m3/头的储粪池(最小容量在10m3以上)一律实施干清粪措施,2012年底前完成。

10、我镇属城乡结合部,一律不允许新建猪场。

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活动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0日)

各村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在对全镇猪场核查基础上建立一场一档案,明确猪场的建筑结构和规模,并对猪场的全景及排污口拍照留底存档。制订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及措施,对应拆除或治理猪场发出拆除或治理通知书。

第二阶段:整改实施阶段(2012年6月1日-9月30日)

1、强化措施,加大关闭拆除力度。各村(居)各单位根据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分阶段逐步实施,突出整治重点,动员业主自行关闭拆除(关闭标准:隔栏必须全部拆除至30厘米以下,相关设施设备全部清除出场。拆除标准:墙体屋面拆除,隔栏必须拆除至30厘米以下,相关设施设备全部清除出场)或转产养殖其它污染小的家禽及其它产业;并及时把已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的名称、面积、猪舍建筑结构,奖励的资金等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进行拍照备查,接受群众监督。

2、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实施生态养殖,全面推行干清粪和大棚堆肥措施,配足储粪池、沼气池、生化塘、吸纳地面积,安装抽灌设备,将沼液抽至林、果、草地浇灌。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应治理的所有生猪养殖场,都要逐场落实猪舍面积,治污设施等情况,并核定其生猪可养数量,对超出核定可养量20%以上又不采取削减措施的生猪养殖场,采取行政处罚及等综合措施。

3、加大粪污处理项目建设力度:在散养户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如白玉、玉女、上登、六甲等村采取建设大口沼气池、生化塘、化制池等污染物集中处理措施,支持我镇九洲有机肥厂做强做大,以利我镇养殖场粪污能快速彻底消化,并全面转化利用。

第三阶段:整改督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日-2012年12月30日)

定期组织专项巡查、防止污染反弹、巩固综合整治工作成果。镇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验收组,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对全镇各村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将各村整治核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坚决执行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闭的关闭,该治理达标的必须到位,不留死角,对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为强化组织领导,为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镇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对村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与各村签订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任书,明确各村(居)主干为本村生猪养殖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切实把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当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镇干部全员参加,落实挂村领导亲自抓及各挂村干部与村两委,兽医站包片干部(按防疫包片划分)包养殖场的工作机制,按已经制订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并按环保“一岗双责”一律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整治工作各项目标与任务全面完成。

2、加大宣传、提高意识。要通过专题动员会及充分利用文精神和政府征地拆迁的政策平台等,在政务公开栏和主要道口张贴养猪业污染治理标语、横幅、宣传治污政策和利弊,营造谁污染、谁治理的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群众支持治污意识。

3、加大投入,明确奖惩。一是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2010年生猪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奖励标准,对禁养区范围内本文件下发前还在正常养殖,本文下发后且能按镇政府要求整场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对其进行奖励补助:文件下发前因自身原因已关闭拆除或只拆除局部的生猪养殖场不予奖励补助。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业主加大养猪场治污的投入。三是对购买使用治污设备的养殖场除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外,县财凭养殖场的购置发票证明,再给予一次性30%以内的奖励补助,但各级累加补助不超过购机价格,对生猪散养密集区进行粪污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的村、组,按新建生化塘(标准为深度0.3-0.4米,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元/m2的补助。

4、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将生猪养殖场的拆除监管工作列入包村干部的工作职责,责任到人,包村干部及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所在村生猪养殖场拆除巡查、监督,镇治污小组成员单位与县主管单位相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支持开展治理工作,畜牧兽医水产站:大力宣传推广养殖治污技术、政策、法规,配合镇村干部摸清各场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针对性地指导规模场兴建完善各项治理设施。农技站:做好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推广工作,加强农村沼气池建设指导,鼓励和推广农户普及沼气建设及使用。水利部门: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罚,配合拆除相关设施。村建站: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不符合规划布局养猪场。供电所:配合县、镇执法队的拆迁工作,对新建猪场一律不准供电,对转供电用户要追究连带责任,并给予断电等强硬措施,对到期不搬迁的养猪场一律采取断电措施。国土分局:凡不能近期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猪场,对其未审批占用土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拆除相关设施。林业站:凡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猪场,对其未经审批使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拆除相关设施。

5、加强执法,强力推进。对辖区内逾期未关闭、拆除的猪场,采取,对禁建区无条件治理的及限期治理不达标的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猪场,采取断水、断电等强硬措施,直至,同时各村要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因地制宜实施“一池三改”措施,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完善村规民约,通过防治结合,共同推进治污工作。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突出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既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逐步整治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力争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大幅压减污染投诉。

三、总体任务

本方案包括新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现有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两大部分。重点建立环保、工商、规划等部门对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未经规划、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噪声、污水超标排放或严重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对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饮食服务业户限期整改。

四、工作架构

建立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国土房管局、城管办、城管支队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人员由市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城管支队派员组成。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2.协助联席会议协调饮食服务业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监督、跟踪本方案的实施;组织召开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协调会、通报会,协调解决单个部门难以独立解决的工作难题;组织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推进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平台的建立,促进各平台有效运转。

(二)市工商局职责。

1.严格把好饮食服务业营业执照核发关。

2.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批准性文件或已取得的批准性文件被吊销、撤消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撤消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与环保、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4.查处、取缔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

5.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6.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规划局职责。

1.制定和完善饮食服务业的布局规划。

2.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使用功能审批关。

3.严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关,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扰民。

4.与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5.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6.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市环保局职责。

1.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保审批关。

2.建立饮食服务业户的环保审批指引。

3.与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4.抓住重点,深入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的整治和查处工作。

5.配合全市天然气置换工程,逐步推进管网范围内饮食服务业户改用天然气。

6.深入推进油烟治理,建立油烟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7.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8.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市国土房管局职责。

1.配合规划部门把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房屋租赁关,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扰民。

2.与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违法出租、使用建筑物和土地的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市城管办职责。

1.将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

2.协调、监督市城管支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和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城管支队职责。

1.定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

2.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八)市卫生局职责。

1.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2.与环保、工商、规划、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3.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

4.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5.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九)市公安消防局职责。

1.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2.与环保、工商、规划、卫生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市市政园林局职责。

1.推进天然气置换工作,制定饮食服务业使用天然气计划并抓好落实。

2.配合环保部门,进一步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工作。

3.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职责。

1.建立本级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2.依照本方案制定各自辖区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方案。

3.组织、协调本级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监督、协调本级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落实本方案和辖区防治方案中的有关措施。

5.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年12月25日至**年1月20日)。

**年1月15日前,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的调查和宣传工作。召开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大会,宣传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主要任务、实施计划,并进一步核定纳入第一批整治的饮食业户名单。

**年1月20日前,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架构,各有关单位将联席会议的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通信地址等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依据本方案细化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年1月21日至**年12月31日)。

**年1月底前,由市环保、工商、规划等部门联合发文,将饮食服务业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纳入全市用地规划审批和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工作程序中;启动跨部门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建设。

**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的制定工作;完成饮食服务业燃煤(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的试点工作;各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

**年8月底前,建成跨部门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并投入运行,完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各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

**年1月至**年12月间,配合天然气置换工程,推进饮食服务业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工作;各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分3批整治饮食服务业户污染问题;组织3次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查处污染饮食服务业户;各部门加强沟通,合力处置未经规划、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及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

各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饮食服务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

六、任务分工

(一)新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

1.制定和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

在各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针对饮食服务业的特点,结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制定饮食服务业的布点规划,指导和规范饮食服务业布局,从源头上解决饮食服务业户布局不合理,容易造成污染扰民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规划分局。

完成时间:**年5月。

2.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使用功能审批关。

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由市规划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文,禁止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设置饮食服务业项目,或将上述场所改为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对法规允许、但有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饮食服务业用地审批,应向周边居民、单位公示和听证;在饮食服务业布点规划完成后,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工商、环保、卫生等审批部门坚决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1月。

3.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环保审批关。

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有关选址条件的饮食服务项目坚决予以否决,对符合有关选址条件的,明确提出燃料使用、油烟治理、噪声治理等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4.制定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环保审批指引。

细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制定饮食服务业环保审批指引,向规划、工商等部门以及广大市民和饮食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要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的饮食服务业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

5.严格把好饮食服务业营业执照核发关。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由市工商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将环保部门的批准性文件作为办理饮食服务业注册登记手续和核发营业执照的必备材料之一,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防治进行联合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因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不当带来污染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1月。

6.建立跨部门的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

建立包括规划、工商、环保、卫生、消防等跨部门的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并联审批平台,由各部门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对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并在平台上公布,对完全符合条件的项目才引导其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分局。

完成时间:**年8月。

(二)现有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整治。

1.配合天然气置换工程,逐步推进管网内饮食服务业户改用天然气。

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油改气”工程,配合天然气置换工程的4个阶段,以海珠区为试点,逐步分批大力推进管网内饮食服务业户锅炉、茶炉、大灶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工作(纳入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饮食服务业锅炉共57家62台、茶炉共45家50个、大灶共118家268个)。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完成时间:**年6月第一批,2008年3月第二批,2010年12月第三批。

2.深入推进油烟治理,建立油烟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督促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业户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年前监督100餐位以上的饮食服务业户完成油烟治理设施的安装工作。总结前期经验,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以越秀区等老城区为试点,建设油烟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一批(见附件),**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3.抓住重点,深入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的整治和查处工作。

重点对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噪声、油烟、废水)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开展整治工作,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不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无效的饮食服务业户,依法查处,并引导其改营无污染行业,或提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业,或限期搬迁、关闭。

环保部门定期整理无营业执照、或有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环保批准性文件、或已取得的批准性文件被吊销、撤消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饮食服务业户的有关信息和处理建议,向工商部门发送“行政建议函”,提请依法处置。同时,环保部门对工商部门通报的环境违法业户及时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工商分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批(见附件),**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4.加大整治少数民族饮食业户污染扰民力度。

由市协作办协调西北少数民族饮食业经营者主要来源地政府或驻穗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驻穗机构向少数民族经营者宣传我市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指导其守法经营。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饮食业户污染扰民的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市协作办、工商局、环保局、城管支队、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地政府或驻穗办事机构,市民族宗教局。

完成时间:**年2月。

5.深入开展对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引起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进行取缔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一批,**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6.进一步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饮食业户。

取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口集中地区、文教科研区露天从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及其他刺激性异味的食品加工等非法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市城管支队,各区城管大队。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一批,**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7.严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关,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扰民。

制定并颁布实施有关规定,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在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场所经营饮食服务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

8.建立跨部门的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平台。

环保、工商、规划、城管、卫生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未经规划、环保、工商审批、无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饮食服务业户。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城管支队。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各区城管大队。

9.建立跨部门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环保、工商、规划、卫生等部门将群众投诉的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情况和处理意见、建议等信息共享,形成各部门联合查处、整治饮食服务业户污染的协作机制,有效整治饮食服务业污染。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城管支队。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各区城管大队。

完成时间:**年8月。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个到位”。

为确保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由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协调和推动各有关部门接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分近期、中期、远期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范围,从政策上促进饮食服务业改用清洁燃料。

(三)建立工作制度,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1.建立定期督办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方案要求,定期召开会议,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各相关部门须明确工作责任人,并根据阶段性目标的具体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建立工作信息制度。各相关部门须明确一名信息员,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

3.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环境权益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使饮食服务业主自觉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定期举办饮食服务业经营者环保培训班,有效提高饮食服务业经营者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3.积极引导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参与绿色社区的创建活动,在居民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五)拓展资金渠道,确保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第11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为载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着力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做到保障运行资金到位,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规范、稳定、达标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或达到应收水能力的75%以上。

1.有建设或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限期完成建设、升级改造任务。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要在环评文件中制定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工作预案,改造期间要确保不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建成后处理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及其修改单规定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中中水回用的要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已建成投用含试运行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运营标准、岗位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监测办法、安全要求等系统管理制度,并贴示于显要位置。要加强工艺运行管理,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测进出口水量及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要建立健全污水事故性排放和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合理的分组检修与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因改造、更新、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永久性关停设施的要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临时性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立即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有关要求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置备用动力设施,不得以停电为由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水环境。

3.加强对进入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污水水质的排查,严防超标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月底前,所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签订废水委托处理合同,明确企业排水水质、水量和超过合同范围时的经济责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公布控制标准。

4.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要进行全程跟踪,建立健全污泥产生、运输、接收台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5.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格落实限期治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标、出水水质超标的以及进水水质超标、污水处理率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和超过总量的环保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不完善、比对监测不合格、运行记录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或应收水能力的75%以及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二)健全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环保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减排档案,提高运行质量,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1.有关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准确的污染减排台账,全面掌握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对于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区别情况,征收排污费和实施停产限排,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扣减脱硫电价。

2.燃煤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脱硫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并及时报送煤质、脱硫剂品质和脱硫设施检修、停运、使用旁路排放烟气及非正常运行等情况;控制燃煤煤质,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确保与环保部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运行。

(三)加强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做到执法监察到位,管理台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各县(市)区要组织全面开展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以暗查为主,明查和暗查相结合,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2.各类重点排污企业都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档案或台账,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岗位责任、操作技术规程、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落实定期维修制度,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落实维修资金,备足维修配件,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规范各类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建设。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系统监控中心联网,定期进行在线校验比对,使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国、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要达到100%验收合格率要达到100%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率要达到100%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率要达到100%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要达到100%

1.各县(市)区要监督有关重点排污企业按期完成不符合稳定运行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积极配合由省统一招标确定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营单位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按要求建设到位。6月30日前,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监控运行。

2.各重点排污企业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规范,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校验比对,保证设施完好和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保证自动监测频次,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和规定保存期限。严禁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备或更改、设定监控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监控系统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高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时间安排

月份开始,至月份结束,总体上分为六个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自查与自我整改贯穿始终,各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整改贯穿始终。

(一)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根据市总体方案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周密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月日前报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办公室备案。

(二)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要求,自行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查看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否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有故障的要尽快检修,不能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的要尽快报请深度治理,人员不适应岗位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培训调整,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完善,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自查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三)月份,为集中检查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各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发现和梳理存在问题,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拿出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标准,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市环保部门负责核点污染源,其它由县级环保部门核查,市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专项抽查。

(四)月份,为对照整改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逐项整改到位,确保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各级环保部门要全程参与企业对照整改,全面开展督察督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整改到位。

(五)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看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对于未整改到位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要求,实施限期、停产治理,甚至关闭取缔;对于已经整改到位的适时进行环保后督察,确保稳定运行。

(六)月份,为总结评比阶段。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核查、规划建设项目检查等活动,适时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评比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工作分工

(一)加强执法监察。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月对全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调度,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每月至少对管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各检查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填写监察报告,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依法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加强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市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安排、调度,监测结果的汇总,编制分析报告,并于下季度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非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占辖区内污染负荷80%以上的污染企业,每月监测要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该企业环评批复规定的项目以及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监测项目,对于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当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并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采用相应的监测技术。监测结果按照全省统一的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要在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三)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的监督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和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即时联网运行,并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新调整的重点污染源和需更新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污染源的安装督导,并会同各级环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负责保证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稳定联网运行;各级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设施投运率、运行效率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达到应收水能力、污水处理率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经常深入企业具体帮助指导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成立由各位副局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实行环保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12篇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重点检查孔目江流域、仙女湖流域界水段、袁惠渠和袁河流域以及乡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二、检查内容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年5月8日执行)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整改。

(一)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对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现状。具体内容包括: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2、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情况。

3、畜禽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4、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行为。

5、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度整改方案,监督其整改到位。

1、对地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刻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各乡镇、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配合区环保局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从年6月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年7月至12月)。开展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填报情况汇总表报上级环保部门。

(二)督促整改阶段(年1月至12月)。按要求督促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及时填报整改情况汇总表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工作要求